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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二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二
  汉〈武帝元光三则 太始一则 征和二则 昭帝一则 宣帝一则 宣帝地节二则 神爵一则 元帝初元二则 成帝绥和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孺子婴初始二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五则 明帝永平四则 章帝建初二则 元和二则 和帝永元一则 元兴一则 安帝永初二则 延光一则 顺帝永建二则 建康一则 冲帝永嘉一则 质帝本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魏〈齐王芳正始一则〉
  晋〈武帝一则 武帝泰始二则 咸宁一则 惠帝元康一则 元帝一则 元帝太兴一则 穆帝升平一则 安帝义熙一则〉
  宋〈孝武帝孝建一则 大明一则〉
  梁〈武帝大同一则〉
  北魏〈太武帝一则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则 孝文帝太和五则 恭帝一则〉

食货典第四十二卷

田制部汇考二

汉武帝元光六年,穿渭渠溉渠下民田。
《汉书·武帝本纪》:元光六年春,穿漕渠通渭。 按《沟洫志》:孝武元光中,河决于瓠子,东南注钜野,通于淮、泗。上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辄复坏。是时武安侯田鼢为丞相,其奉邑食鄃。鄃居河北,河决而南则鄃无水灾,邑收入多。鼢言于上曰:江河之决皆天事,未易以人力彊塞,彊塞之未必应天。而望气用数者亦以为然,是以久不复塞也。时郑当时为大司农,言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上,度六月罢,而渭水道九百馀里,时有难处。引渭穿渠起长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馀里,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罢而渠下民田万馀顷又可得以溉。此损漕省卒,而益肥关中之地,得谷。上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矣。
《通鉴纲目》:元光六年春,穿渭渠。 大司农郑当时言:穿渭为渠,下至河漕关东粟径易,又可以溉渠下民田万馀顷。至是,发卒数万人穿之。
年,发卒数万人作河东渠田。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沟洫志》:河东守番系言:漕从山东西,岁百馀万石,更底柱之艰,败亡甚多而烦费。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顷。故尽河堧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谷从渭上,与关中无异,而底柱之东可毋复漕。上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数岁,河移徙,渠不利,田者不能偿种。久之,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
年,发卒穿龙首渠溉田。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沟洫志》:其后严熊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馀顷故恶地。诚即得水,可令亩十石。于是为发卒万人穿渠,自徵引洛水至商颜下。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馀丈。往往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隤以绝商颜,东至山领十馀里閒。井渠之生自此始。穿得龙骨,故名曰龙首渠。作之十馀岁,渠颇通,犹未得其饶。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灵轵、成国、湋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馀顷。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岁,而儿宽为左内史,奏请穿凿六辅渠,以益溉郑国傍高邛之田。上曰: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寖,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
太始二年,白公复奏穿渠。引泾水,溉田四千五百馀顷。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沟洫志》:大始二年,赵中大夫白公复奏穿渠。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阳,注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馀顷,因名曰白渠。民得其饶,歌之曰:田于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起后。举锸为云,决渠为雨。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且溉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
征和四年,搜粟都尉赵过为代田。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孝武,外事四裔,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董仲舒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为富民侯。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圳。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圳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圳,长终亩。一亩三圳,一夫三百圳,而播种于三圳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庸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三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按《通鉴纲目》:征和四年夏六月,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教民为代田,一亩三圳。岁代处,故曰代田,每耨辄附根,根深,能风旱。其耕耘田器,皆有便巧,用力少而得谷多。民皆便之。
征和 年,桑弘羊与丞相御史奏请轮台以东,通沟渠,以溉田。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西域传》:武帝初通西域,置校尉,屯田渠犁。是时军旅连出,师行三十二年,海内虚耗。正和中,贰师将军李广利以军降匈奴。上既悔远征伐,而搜粟都尉桑弘羊与丞相御史奏言:故轮台以东捷枝、渠犁皆故国,地广,饶水草,有溉田五千顷以上,处温和,田美,可益通沟渠,种五谷,与中国同时孰。其旁国少锥刀,贵黄金采缯,可以易谷食,宜给足不可乏。臣愚以为可遣屯田卒诣故轮台以东,置校尉三人分护,各举图地形,通利沟渠,务使以时益种五谷。张掖、酒泉遣骑假司马为斥候,属校尉,事有便宜,因骑置以闻。田一岁,有积谷,募民壮健有累重敢徙者诣田所,就畜积为本业,益垦溉田,稍筑列亭,连城而西,以威西国,辅乌孙,为便。臣谨遣徵事臣昌分部行边,严敕太守都尉明烽火,选士马,谨斥候,蓄茭草。愿陛下遣使使西国,以安其意。臣昧死请。上乃下诏,深陈既往之悔。
昭帝  年,田野益辟。
《汉书·昭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昭帝时,流民稍还,田野益辟,颇有畜积。
宣帝   年,夺广陵厉王射陂草田赋贫民。
《汉书·宣帝本纪》不载。 按《广陵厉王胥传》:宣帝即位,相胜之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
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地节三年冬十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神爵元年,后将军赵充国奏屯临羌东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二千顷以上。
《汉书·宣帝本纪》:神爵元年秋,后将军充国言屯田之计。按《赵充国传》:充国,为后将军。神爵元年,渡河。击卤以殄灭为期,欲罢骑兵屯田,以待其敝。上屯田奏曰:臣闻兵者,所以明德除害也,故举得于外,则福生于内,不可不慎。臣所将吏士马牛食,月用粮谷十九万九千六百三十斛,盐千六百九十三斛,茭槁二十五万二百八十六石。难久不解,繇役不息。又恐它裔卒有不虞之变,相因并起,为明主忧,诚非素定庙胜之册。且羌易以计破,难用兵碎也,故臣愚以为击之不便。计度临羌东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其间邮亭多坏败者。臣前部士入山,伐材木大小六万馀枚,皆在水次。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一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冰解漕下,缮乡亭,浚沟渠,治湟狭以西道桥七十所,令可至鲜水左右。田事出,赋人二十亩。至四月草生,发郡骑及属国胡骑伉健各千,倅马什二,就草,为田者游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积畜,省大费。今大司农所转谷至者,足支万人一岁食。谨上田处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许。诏罢兵,独留充国屯田。
元帝初元元年,以郡国公田及少府园池假贫民。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元年三月丙午,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夏四月,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初元二年,诏罢,诸苑、囿、池田假与贫民。
《汉书·元帝本纪》:二年三月,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成帝绥和二年,哀帝即位,诏吏民皆限名田。
《汉书·哀帝本纪》:绥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夏四月,太子即皇帝位。六月,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齐三服官、诸官织绮绣,难成,害女红之物,皆止,无作输。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掖庭宫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禁郡国无得献名兽。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察吏残贼酷虐者,以时退。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 按《食货志》: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宫室苑囿府库之藏已侈,百姓訾富虽不及文景,然天下户口最盛矣。
平帝元始二年,定垦田之数。
《汉书·平帝本纪》不载。 按《地理志》:武帝开广三边,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
《杜佑·通典》:二年,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顷。盖纪汉盛时之数。
〈注〉据元始二年户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孺子婴,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国元年〉王莽复设井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汉书·食货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 按《王莽传》:始建国元年,莽帅公侯卿士奉皇太后玺韨,上太皇太后,顺符命,去汉号。大赦天下。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馀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初始五年,〈即莽始建国四年〉王莽下书许卖诸名食王田。按《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四年,中郎区博谏莽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莽知民怨,乃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后汉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马援奏请破羌以西开导水田。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马援传》:建武十一年夏,玺书拜援陇西太守。时,朝廷以金城破羌之西,
涂远多寇,议欲弃之。援上言,破羌以西城多完牢,易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令羌在湟中,则为害不休,不可弃也。帝然之,于是诏武威太守,令悉还金城客民。归者三千馀口,使各反旧邑。援奏为置长吏,缮城郭,起坞候,开导水田,劝以耕收,郡中乐业。建武十五年六月庚午,诏下州郡检覆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于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于长寿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踰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首服。
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内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注〉东观记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

建武十八年,使耿遵治皇祖庙、稻田。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祭祀志注》《古今注》曰:建武十八年七月,使中郎将耿遵治皇祖庙、旧庐稻田。
建武二十一年,立三营屯田。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应劭《汉官仪》:世祖中兴,海内人民可得,而数裁十二三,边陲萧条,靡有孑遗。鄣塞破壤,亭队绝灭。建武二十一年,始遣中郎将马援,谒者,分筑烽候,堡壁稍兴。立郡县十馀万户,或空置大守,令长招还人民。上笑曰:今边无人,而设长吏,治之难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营,屯田殖谷,弛刑谪徒,以充实之。
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
《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永平十一年,刘般请申敕刺史、二千石,实覈田亩,其有增加,与夺田同罪。
《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刘般传》:永平十年,徵般,行执金吾事。明年,兼屯骑校尉。先是时下令禁民二业,又以郡国牛疫,通使区种增耕,而吏下检结,多失其实,百姓患之。般上言: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覈,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帝悉从之。
〈注〉泛胜之书曰:上农区田法,区方深各六寸,间相去七寸,一亩三千八百区,丁男女种十亩,至秋收区三升粟,亩得百斛。中农区田法,方七寸,深六寸,间相去二尺,一亩千二十七区,丁男女种十亩,秋收粟亩得五十一石。下农区田法,方九寸,深六寸,间相去三尺,秋收亩得二十八石。旱即以水沃之。

永平十三年,汴渠成,诏以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按《后汉书·明帝本纪》:十三年夏四月,汴渠成。辛巳,行幸荥阳,巡行河渠。乙酉,诏曰:自汴渠决败,六十馀岁,加顷年以来,雨水不时,汴流东侵,日月益甚,水门故处,皆在河中,漭瀁广溢,莫测坼岸,荡荡极望,不知纲纪。今兖、豫之人,多被水患,乃云县官不先人急,好兴它役。又或以为河流入汴,幽、冀蒙利,故曰左堤彊则右堤伤,左右俱彊则下方伤,宜任水埶所之,使人随高而处,公家息壅塞之费,百姓无陷溺之患。议者不同,南北异论,朕不知所从,久而不决。今既筑堤理渠,绝水立门,河、汴分流,复其旧迹,陶丘之北,渐就壤坟,故荐嘉玉絜牲,以礼河神。东过洛汭,叹禹之绩。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永平十六年,置伊吾卢城屯田。
《后汉书·明帝本纪》:十六年春二月,伐北匈奴。窦固破呼衍王于天山,留兵屯伊吾卢城。
〈注〉本匈奴中地名,既破呼衍,即其地置宜禾都尉,以为屯田,今伊州细职县伊吾故城是也。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秦彭传》:彭,拜骑都尉。建初元年,迁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按《文献通考》: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诏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元和三年,诏诸郡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三年二月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钜鹿、平原、东平郡太守、相曰:月令,孟春善相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和帝永元十四年,曹凤上言:西海郡县,规固二榆,广设屯田。上官鸿上开置归义、建威屯田,侯霸上置东西邯屯田。
《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西羌传》:永元十四年,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入弱口为奴婢。时西海及大、小榆谷左右无复羌寇。隃麋相曹凤上言:西戎为害,前世所患,臣不能纪古,且以近事言之。自建武以来,其犯法者,常从烧当种起。所以然者,以其居大、小榆谷,土地肥美,又近塞内,诸种易以为非,难以攻伐。南得钟存以广其众,北阻大河因以为固,又有西海鱼盐之利,缘山滨水,以广田畜,故能彊大,常雄诸种,恃其权勇,招诱羌胡。今者衰困,党援坏沮,亲属离叛,馀胜兵者不过数百,亡逃栖窜,远依发羌。臣愚以为宜及此时,建复西海郡县,规固二榆,广设屯田,隔塞羌胡交关之路,遏绝狂狡窥欲之源。又殖谷富边,省委输之役,国家可以无西方之忧。于是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将徙士屯龙耆。后金城长史上官鸿上开置归义、建威屯田二十七部,侯霸复上置东西邯屯田五部,增留、逢二部,帝皆从之。
元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元兴郡国志注讹永兴〉
《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二月丙午,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永初二年,以公田赋与贫人。
《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樊宏传》:宏族曾孙准,补尚书郎。邓太后临朝。再迁御史中丞,上疏曰:今可减无事之物,省中都官吏京师作者。被灾之郡,百姓凋残,恐非赈给所能胜赡。可依征和元年故事,遣使持节慰安。尤困乏者,徙置荆、扬孰郡,既省𨍭运之费,且令百姓各安其所。今虽有西屯之役,宜先东州之急。如遣使者与二千石随事消息,悉留富人守其旧土,转尤贫者过所衣食,诚父母之计也。愿以臣言下公卿平议。太后从之,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通鉴》:永初二年春正月,以公田赋与贫民。
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一十三亩八十五步。
《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顺帝永建四年,复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为屯田。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西羌传》:永建四年,尚书仆射虞诩上疏曰:臣闻子孙以奉祖为孝,君上以
安民为明,此高宗、周宣所以上配汤、武也。禹贡雍州之域,厥田惟上。且沃野千里,谷稼殷积,又有龟兹盐池以为民利。水草丰美,土宜产牧,牛马衔尾,群羊塞道。北阻山河,乘阸据险。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用功省少,而军粮饶足。故孝武皇帝及光武筑朔方,开西河,置上郡,皆为此也。而遭元元无妄之灾,众羌内溃,郡县兵荒二十馀年。夫弃沃壤之饶,损自然之财,不可谓利;离河山之阻,守无险之处,难以为固。今三郡未复,园陵单外,而公卿选懦,容头过身,张解设难,但计所费,不图其安。宜开圣德,考行所长。书奏,帝乃复三郡。使谒者郭璜督促徙者,各归旧县,缮城郭,置候驿。既而激河浚渠为屯田,省内郡费岁一亿计。遂令安定、北地、上郡及陇西、金城常储谷粟,令周数年。马贤以犀苦兄弟数背叛,因系质于令居。其冬,贤坐徵免,右扶风韩皓代为校尉。明年,犀苦诣皓自言求归故地,皓复不遣。因转湟中屯田,置两河间,以逼群羌。皓复坐徵,张掖太守马续代为校尉。两河间羌以屯田近之,恐必后图,乃解仇诅盟,各自儆备。续欲先示恩信,乃上移屯田还湟中,羌意乃安。
永建六年,复令开设伊吾屯田。
《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西域传》:六年,帝以伊吾旧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资之,以为钞暴,复令开设屯田如永元时事,置伊吾司马一人。
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
《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按《杜佑·通典注》: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八步。
《后汉书·冲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
三十八亩。
《后汉书·质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献帝建安十四年,魏公,开置芍陂屯田。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三国·魏志·武帝本纪》:建安十四年秋七月,置扬州郡县长吏,开芍陂屯田。
《刘馥传》:馥,沛国相人,建安初,太祖,辟为司徒掾。

后孙策所置庐江太守李述攻杀扬州刺史严象,庐江梅乾、雷绪、陈兰等聚众数万在江、淮间,郡县残破。太祖方有袁绍之难,谓馥可任以东南之事,遂表为扬州刺史。馥受命,单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南怀绪等,皆安集之,贡献相继。数年中恩化大行,百姓乐其政,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于是,广屯田,兴治芍陂及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蓄。按《晋书·食货志》: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千馀万,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祗建置屯田议。魏武乃令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既而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

齐王芳正始四年,太傅司马懿用邓艾计,穿渠三百馀里,溉田二万顷。
《三国·魏志·齐王芳本纪》不载。 按《晋书·食货志》:正始四年,宣帝又督诸军伐吴。因欲广田积谷,为兼并之计,乃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地。艾以为田良水少,不足以尽地利,宜开河渠,可以大积军粮,又通运漕之道。乃著济河论以喻其指。又以为昔破黄巾,因为屯田,积谷许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陈蔡之间,土下田良,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并水东下。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分休,且佃且守。水丰,常收三倍于西,计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以为军资。六七年间,可积三千万馀斛于淮北,此则十万之众五年食也。以此乘敌,无不剋矣。宣帝善之,皆如艾计施行。遂北临淮水,自钟离而南横石以西,尽泚水四百馀里,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广淮扬、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馀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汎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艾所建也。〈按《三国志·邓艾传》:系正始二年馀,俱同。〉

武帝   年,有司奏请限田。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帝平吴之后,有司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泰始四年,御史中丞傅元上课田务多顷亩之病,诏善之。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傅元传》:元泰始四年,为御史中丞,上便宜五事: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馀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窃见河堤谒者石恢甚精练水事及田事,知其利害,乞中书召恢,委曲问其得失,必有所补益。诏曰:如所论皆善,深知乃心,广思诸宜,动静以闻也。泰始五年,以汲郡太守王宏,督劝开荒五千馀顷。赐谷千斛。
《晋书·武帝本纪》:五年冬十月丙子,以汲郡太守王宏有政绩,赐谷千斛。 按《食货志》:五年十月,诏以司隶校尉石鉴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方,督劝开荒五千馀顷,遇年普饥,而郡界独无匮乏,可谓能以劝教,时同功异者矣。其赐谷千斛,布告天下。
咸宁三年,杜预疏请决沥,陂堨,以利田亩从之。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咸宁三年,诏曰:今年霖雨过差,又有虫灾。颍川、襄城,自春以来,略不下种,深以为虑。主者何以为百姓计,促处当之。杜预上疏曰:臣辄思惟,今者水灾东南特剧,非但五稼不收,居业并损,下田所在停污,高地皆多硗塉,此即百姓困穷方在来年。虽诏书切告长吏二千石为之设计,而不廓开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盖薄。当今秋夏蔬食之时,而百姓已有不赡,前至冬春,野无青草,则必指仰官谷,以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豫为思虑者也。臣愚谓既以水为困,当恃鱼菜螺蚌,而洪波汎滥,贫弱者终不能得。今者宜大坏兖、豫州东界诸陂,随其所归而宣导之。交令饥者尽得水产之饶,百姓不出境界之内,旦暮野食,此目下日给之益也。水去之后,填淤之田,亩收数钟。至春大种五谷,五谷必丰,此又明年益也。预又言: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为便。非不尔也,然此事施于新田草莱,与百姓居相绝离者耳。往者东南草创人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顷户口日增,而陂堨岁决,良田变生蒲苇,人居沮泽之际,水陆失宜,放牧绝种,树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则土薄水浅,潦不下润。故每有水雨,辄复横流,延及陆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土不可陆种。臣计汉之户口,以验今之陂处,皆陆业也。其或有旧陂旧堨,则坚完修固,非今所谓当为人害者也。臣前见尚书胡威启宜坏陂,其言恳至。臣中者又见宋侯相应遵上便宜,求坏泗陂,徙运道。时下都督度支共处当,各据所见,不从遵言。臣按遵上事,运道东诣寿春,有旧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坏地凡万三千馀顷,伤败成业。遵县领应佃二千六百口,可谓至少,而犹患地狭,不足肆力,此皆水之为害也。当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复执异,非所见之难,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见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异。军家之与郡县,士大夫之与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尽,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豫州界二度支所领佃者,州郡大军杂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馀顷耳,计三年之储,不过二万馀顷。以常理言之,无为多积无用之水,况于今者水潦瓫溢,大为灾害。臣以为与其失当,宁泻之不滀。宜发明诏,敕刺史二千石,其汉氏旧陂旧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当修缮以积水。其诸魏氏以来所造立,及诸因雨决溢蒲苇马肠陂之类,皆决沥之。长吏二千石躬亲劝功,诸食力之人并一时附功令,比及水冻,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实之人皆以俾之。其旧陂堨沟渠当有所补塞者,皆寻求微迹,一如汉时故事,豫为部分列上,须冬东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渎有常流,地形有定体,汉氏居人众多,犹以无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写之,迹古事以明近,大理显然,可坐论而得。臣不胜愚意,窃谓最是今日之实益也。朝廷从之。
惠帝元康元年,给百官菜田顷亩,各有差。
《晋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元康元年,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特进,汉官,给菜田八顷,田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光禄大夫,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尚书令,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元帝   年,晋陵内史张闿立曲阿新丰塘,溉田八百馀顷。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张闿传》:元帝践阼,补晋陵内史。时所部四县并以旱失田,闿乃立曲阿新丰塘,溉田八百馀顷,每岁丰稔。葛洪为其颂。计用二十一万一千四百二十功,以擅兴造免官。后公卿并为之言曰:张闿兴陂溉田,可谓益国,而反被黜,使臣下难复为善。帝感悟。乃以闿为大司农。
太兴 年,后军将军应詹表简流人,兴复江西,旷废良田。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帝时,后军将军应詹表曰:魏武皇帝用枣祗、韩浩之议,广建屯田,又于征伐之中,分带甲之士,随宜开垦,故下不甚劳,而大功克举也。间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来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盈庾亿,可计日而待也。〈按《杜佑·通典》:系太兴中。〉
穆帝升平 年,北府都督荀羡,起田于东阳之石鳖。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升平初,荀羡为北府都督,镇下邳,起田于东阳之石鳖,公私利之。安帝义熙九年夏四月壬戌,罢临沂、湖熟皇后脂泽田四十顷,以赐贫人。
《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三年二月壬午,制内外官有田在近道,
听遣所给吏僮附业。
《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 年,立占山泽之制,又徙山阴县人于馀姚、鄮、鄞三县,垦起湖田。
《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大明初,羊希为尚书左丞。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理之深弊。请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擅占山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怨嗟。今更刋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恒熂。种竹木薪果为林仍,及陂湖江海鱼梁䲡鲚。恒加工修作者,听不追旧。官品第一、第二品,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论。除晋咸康二年壬辰之科。从之。时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于馀姚、鄮、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远废之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鲚原本,按字典无,疑讹〉

武帝大同七年,诏以公田给贫民,不得假与豪家。
《梁书·武帝本纪》: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

北魏

太武帝   年,以著作郎高允言遂除田禁。
《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 按《高允传》:允,领著作郎。世祖引允与论刑政,言甚称旨。因问允曰:万机之务,何者为先。是时多禁封良田,又京师游食者众。允因言曰:臣少也贱,所知惟田,请言农事。古人云:方一里则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田三万七千顷。若勤之,则亩益三升,不勤则亩损三升。方百里损益之率,为粟二百二十二万斛,况以天下之广乎。若公私有储,虽遇饥年,复何忧哉。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
太平真君五年,薄骨律镇将刁雍表请引河水,劝课大田。诏宜便兴立,就功。
《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 按《刁雍传》:雍,渤海人。真君五年,为薄骨律镇将。至镇,表曰:臣蒙宠出镇,奉辞西藩,总统诸军,户口殷广。又总勒戎马,以防不虞,督课诸屯,以为储积。夙夜惟忧,不遑宁处。以今年四月末到镇,时以夏中,不及东作。念彼农夫,虽复布野,官渠乏水,不得广殖。乘前以来,功不充课,兵人口累,率皆饥俭。略加检行,知此土稼穑艰难。夫欲育民丰国,事须大田。此土乏雨,正以引河为用。观旧渠堰,乃是上古所制,非近代也。富平西南三十里,有艾山,南北二十六里,东西四十五里,凿以通河,似禹旧迹。其两岸作溉田大渠,广十馀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计昔为之,高于水不过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渠高于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颓。渠溉高悬,水不得上。虽复诸处按旧引水,水亦难求。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为二。西河小狭,水广百四十步。臣今求入来年正月,于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之下五里,平地凿渠,广十五步,深五尺,筑其两岸,令高一丈。北行四十里,还入古高渠,即循高渠而北,复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计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讫。所欲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从小河东南岸斜断到西北岸,计长二百七十步,广十步,高二丈,绝断小河。二十日功,计得成毕,合计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尽入新渠,水则充足,溉官私田四万馀顷。一旬之间,则水一遍;水凡四溉,谷得成实。官课常充,民亦丰赡。诏曰:卿忧国爱民,知欲更引河水,劝课大田。宜便兴立,以克就为功,何必限其日数也。有可以便国利民者,动静以闻。
孝文帝太和元年,始敕均田。
《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诏曰:朕政治多阙,灾眚屡兴。去年生疫,死伤大半,耕垦之利,当有亏损。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馀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按《李孝伯传》:孝伯兄子安世。历主客给事中。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證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證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倖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太和五年,刺史、太守给公田。
《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五年,州刺史、郡太守并官节级给公田。
太和九年,诏均给天下民田。
《魏书·孝文帝本纪》:九年冬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馀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按《食货志》: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馀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杜佑·通典》:太和元年三月,诏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时李安世上疏。帝深纳之,由是始议均田。九年冬十月丁未,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身没则还田。诸宰民之官,各随远近给公田有差。职分田始于此。太和十三年,遣匠者指授诸州镇水田。
《魏书·孝文帝本纪》:十三年八月戊子,诏诸州镇有水田之处,各通溉灌,遣匠者所在指授。
太和十四年,诏依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四年十二月壬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创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
《北史·魏本纪》: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礼》,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为太师、冢宰。
《周书·太祖本纪》:魏恭帝三年,以太祖为太师、大冢宰,柱国。
《隋书·食货志》: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五口已下,宅二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