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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十四卷目录

 户口部汇考六
  金〈总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五则 太宗天会五则 熙宗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十三则 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七则 宣宗兴定二则〉

食货典第十四卷

户口部汇考六

金建置五京,十四府,领十九路户口。
《金史·地理志》: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
上京路,府一,领节镇四,防禦一,县六,镇一。
会宁府,县三。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
肇州,县一。户五千三百七十五。
隆州,县一,户一万一百八十。
信州,县一。户七千三百五十九。
咸平路,府一,领刺郡一,县十。
咸平府,县八。户五万六千四百四。
韩州,县二。户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二。
东京路,府一,领节镇一,刺郡四,县十七,镇五。
辽阳府,县四。户四万六百四。
澄州,县二。户一万一千九百三十五。
沈州,县五。户三万六千八百九十二。
贵德州,县二。户二万八百九十六。
盖州,县四。户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六。
复州,县二。户一万三千九百五十。
北京路,府四,领节镇七,刺郡三,县四十二,镇七,寨一。堡五十六。
大定府,县十一。户六万四千四十七。
利州,县二。户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
义州,县三。户三万二百三十三。
锦州,县三。户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三。
瑞州,县三。户一万九千九百五十三。
广宁府,县三。户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一。
懿州,县二。户四万二千三百五十一。
兴中府,县四。户四万九百二十七。
建州,县一。户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九。
全州,县一。户九千三百一十九。
临潢府,县五。户六万七千九百七。
庆州,县一。户二千七。
兴州,县二。户一万五千九百七十。
泰州,县一。户三千五百四。
西京路,府二,领节镇七,刺郡八,县四十,镇九。
大同府,县七。户九万八千四百四十四。
丰州,县一。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弘州,县二。户二万二千二。
净州,县一。户五千九百三十八。
桓州,县一。户五百七十八。
抚州,县四。户一万一千三百八十。
德兴府,县六。户八万八百六十八。
昌州,县一。户一千二百四十一。
宣德州,县二。户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七。
朔州,县二。户四万四千八百九十。
武州,县一。户一万三千八百五十一。
应州,县三。户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七。
蔚州,县五。户五万六千六百七十四。
云内州,县二。户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
宁边州,县一。户六千七十二。
东胜州,县一。户三千五百三十一。
中都路,府一,领节镇三,刺郡九,县四十九。镇七。大兴府,县十。户二十二万五千五百九十二。
通州,县二。户三万五千九十九。
蓟州,县五。户六万九千一十五。
易州,县二。户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七。
涿州,县五。户一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二。
顺州,县一。户三万三千四百三十三。
平州,县五。户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八。
滦州,县四。户六万九千八百六。
雄州,县三。户二万四百一十一。
霸州,县四。户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六。
保州,县二。户九万三千二十一。
安州,县三。户三万五百三十二。
遂州,县一。户一万一千一百七十四。
安肃州,县一。户一万二千九百八十。
南京路,府三,领节镇三,防禦八,刺史郡八,县一百八。镇九十八。
开封府,县十五,户百七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睢州,县三。户四万六千三百六十。
归德府,县六。户七万六千三百八十九。
单州,县四。户六万五千五百四十五。
寿州,县二。户八千六百七十七。
陕州,县四。户四万一千一十。
邓州,县三。户二万四千九百八十九。
唐州,县四。户一万一千三十一。
裕州,县三。户八千三百。
河南府,县九。户五万五千六百三十五。
嵩州,县四。户二万六千六百四十九。
汝州,县四。户三万五千二百五十四。
许州,县五。户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
钧州,县二。户一万八千五百一十。
亳州,县六。户六万五百三十五。
陈州,县五。户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五。
蔡州,县六。户三万六千九十三。
息州,县四。户九千六百八十五。
郑州,县七。户四万五千六百五十七。
颍州,县四。户一万六千七百一十四。
宿州,县四。户五万五千五十八。
泗州,县四。户八千九十二。
河北东路,府一,节镇二,防禦一,刺郡五,县三十,镇三十八。
河间府,县二。户三万一千六百九十一。
蠡州,县一。户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七。
莫州,县一。户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三。
献州,县二。户五万六百三十二。
冀州,县五。户三千六百七十。
深州,县五。户五万六千三百四十。
清州,县三。户四万七千八百七十五。
沧州,县五。户一十万四千七百七十四。
景州,县六。户六万五千八百二十八。
河北西路,府三,节镇二,防禦二,刺郡五,县六十一。镇三十三。
真定府,县九。户一十三万七千一百三十七。
威州,县一。户八千三百一十。
沃州,县七。户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五。
邢州,县八。户八万二百九十二。
洺州,县九。户七万三千七十。
彰德府,县五。户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六。
磁州,县三。户六万三千四百一十七。
中山府,县七。户八万三千四百九十。
祁州,县三。户二万三千三百八十二。
浚州,县二。户二万九千三百一十九。
卫州,县五。户九万一百一十二。
滑州,县二。户二万二千五百七十。
山东东路,府二,节镇二,防禦二,刺郡七,县五十三,镇八十三。
益都府,县七。户一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八。
潍州,县三。户三万九百八十九。
滨州,县四。户一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九。
沂州,县二。户二万四千三十五。
密州,县四。户一万一千八十二。
海州,县五。户三万六百九十一。
莒州,县三。户四万五千二百四十。
棣州,县三。户八万二千三百三。
济南府,县七。户三十万八千四百六十九。
淄州,县四。户一十二万八千六百二十二。
莱州,县五。户八万六千六百七十五。
登州,县四。户五万五千九百一十三。
宁海州,县二。户六万一千九百三十三。
山东西路,府一,领节镇二,防禦二,刺郡五。县二十七。镇四十八。
东平府,县六。户一十一万八千四十六。
济州,县四。户四万四百八十四。
徐州,县三。户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九。
邳州,县三。户二万七千二百三十二。
滕州,县三。户四万九千九。
博州,县五。户八万八千四十六。
兖州,县四。户五万九十九。
泰安州,县三。户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五。
德州,县三。户一万五千五十三。
曹州,县三。户一万二千六百七十七。
大名府路,府一,领刺郡三,县二十,镇二十二。
大名府,县十。户三十万八千五百一十一。
恩州,县四。户九万九千一百一十九。
濮州,县二。户五万二千九百四十八。
开州,县四。户三万三千八百三十六。
河东北路,府一,领节镇三,刺郡九,县三十九,镇四十,堡十,寨八。
太原府,县十一。户一十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二。忻州,县二。户三万二千三百四十一。
平定州,县二。户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六。
汾州,县五。户八万七千二百二十七。
石州,县六。户三万六千五百二十八。
葭州,寨八、堡九。户八千八百六十四。
代州,县五。户五万七千六百九十。
隩州,县一。户七千五百九十二。
宁化州,县一。户六千一百。
岚州,县三。户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七。
岢岚州,县一。户五千八百五十一。
保德州,县一。户三千一百九十一。
管州,县一。户五千八百八十一。
河东南路,府二,节镇三,防禦一,刺郡六,县六十九,镇三十,关六。
平阳府,县十。户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六。
隰州,县六。户二万五千四百四十五。
吉州,县二。户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四。
河中府,县七。户十万六千五百三十九。
绛州,县八。户一十三万一千五百一十。
解州,县六。户七万一千二百三十二。
泽州,县六。户五万九千四百一十六。
潞州,县八。户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二。
辽州,县四。户一万五千八百五十。
沁州,县四。户一万八千五十九。
怀州,县四。户八万六千七百五十六。
孟州,县四。户四万一千六百四十九。
京兆府路,府一,领节镇一,防禦一,刺郡四,县三十六、镇三十七。
京兆府,县十二。户九万八千一百七十七。
商州,县二。户三千九百九十九。
虢州,县三。户一万二十二。
乾州,县四。户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同州,县六。户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一。
耀州,县四。户五万二百一十一。
华州,县五。户五万三千八百。
凤翔路,府二、防禦二,刺郡二,县三十三,城一,堡四,寨十六,镇十六。
凤翔府,县九。户六万二千三百二。
德顺州,县六。户三万五千四百四十九。
平凉州,县五。户三万一千三十三。
镇戎州,县二。户一万四百四十七。
秦州,县八。户四万四百四十八。
陇州,县三。户一万六千四百四十二。
鄜延路,府一,领节镇一,刺郡四,县十六,镇五,城二,堡四,寨十八,关二。
延安府,县七。户八万八千九百九十四。
丹州,县一。户一万三千七十八。
保安州,县一。户七千三百四十。
绥德州,县一。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
鄜州,县四。户六万二千九百三十一。
坊州,县二。户二万七百四十六。
庆原路,府一,领节镇二,刺郡三,县十九,镇二十三,城二,堡四,寨十六,边将营八。
庆阳府,县三。户四万六千一百七十一。
环州,县一。户九千五百四。
宁州,县四。户三万四千七百五十七。
邠州,县五。户四万七千二百九十一。
原州,县二。户一万七千八百。
泾州,县四。户二万六千二百九十。
边将:第二将营,户三千七百一十六。
次西第四将营,户一千二百三十二。
次西第三将营,户二千一百五。
次西第八将营,户一千二百二十二。
次西第七将营,户八百五十。
次西第九将营,户七百二十七。
次西第六将营,户九百八十九。
次西第五将营,户三百六十四。
临洮路,府一,领节镇一,防禦一,刺郡四,县一十五,镇六,城七,堡十二,寨九,关二。
临洮府,县三。户一万九千七百二十一。
积石州,县一,户五千一百八十五。
洮州,堡二。户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七。
兰州,县三。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
巩州,县五。户三万六千三百一。
会州,县一。户八千九百一十八。
河州,县二。户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二。
太祖收国二年,诏:民以岁凶,陷为奴者,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者听。
《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徵偿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奴者,并德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
天辅二年,通、祺等州户来归,命择膏腴地处之。又诏:匹里水路六谋克贫民,具数以闻。
《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六月甲戌,辽通、祺、双、辽等州八百馀户来归,命分置诸部,择膏腴之地处之。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路完颜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
天辅三年,诏索女直户于辽。
《金史·太祖本纪》:三年五月壬戌,诏咸州路都统司曰:兵兴以前,曷苏馆、回怕里与系辽籍、不系辽籍女直户民,有犯罪流窜边境或亡入于辽者,本皆吾民,远在异境,朕甚悯之。今既议和,当行理索。可明谕诸路千户、谋克,遍与询访其官称、名氏、地里,具录以上。天辅五年,分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馀屯种于泰州。按《金史·太祖本纪》: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诸路猛安谋克之民万户屯泰州,以婆卢火统之。 按《食货志》: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私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馀,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卢火旧居阿注浒水,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
天辅六年,诏移民实内地命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从便以居,又命习古乃通阅户口具籍以上。
《金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 按《习古乃传》:习古乃,领咸州烟火事。天辅六年,完颜慎思所部及其馀未置猛安谋克户口,命习古乃通阅具籍以上。
天辅七年,徙山西诸部族,于岭东,以猛安归附之民还东京,又尽徙六州民于内地。
《金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迭,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
太宗天会 年,命宗翰取诸路户籍按籍索之。
《金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宗翰传》:太祖将归京师,以宗翰为都统,斡鲁副之。太宗即位。斡鲁奏宋不遣岁币户口事,且将渝盟,不可不备。太宗命宗翰取诸路户籍按籍索之。
天会元年,给户口赋米,又诏赎新迁户之鬻子及同姓之自鬻者。
《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诏诸猛安赋米,给户口在内地匮乏者。十二月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力等者赎之。 按《食货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馀人。
天会二年,诏赎自鬻诸民。
《金史·太宗本纪》:二年四月乙亥,诏赎上京路新迁宁江州户口卖身者,六百馀人。 按《食货志》: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天会三年,禁权势家买贫民为奴。
《金史·太宗本纪》:三年七月壬申,禁内外官宗室毋私役百姓。己卯,诏权势之家毋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皆杖一百。天会七年,诏良人被略者听赎。
《金史·太宗本纪》:七年三月壬寅,诏军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夫妻子赎之。
熙宗皇统四年,诏蒲、解、汝、蔡等州,百姓为驱者,官赎之。
《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四年十一月甲辰,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 按《食货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疋,妇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按《李晏传》:晏以翰林侍讲学士,兼御史中丞。初,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有欲诉者害之岛中。晏乃具奏:在律,僧不杀生,况人命乎。辽以良民为二税户,此不道之甚也,今幸遇圣朝,乞尽释为良。世宗纳其言,于是获免者六百馀人。
大定三年十二月丁丑,诏流民未复业,增限招诱。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四年,始行诸路通检之法。诏规措北边艰食户口。
《金史·世宗本纪》:四年十月己卯,命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 按《食货志》: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馀,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馀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 按阿勒根彦忠传》:彦忠,大定四年,为刑部尚书。诏规措北边艰食户口。
大定五年,又定通检之法。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大定十五年,上以赋调不均,遣济南尹排推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馀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排推。大定十七年,省奏:移典部,乞釐正户籍。诏从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馀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釐正。诏从之。
大定二十年,诏禁女直人户,自卖其奴婢,令猛安谋克人户,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保聚相助,又定科差之法。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 又按《志》: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出。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馀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
大定二十一年,徙银山侧民,又定避役逃户同罪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六月,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
大定二十二年,诏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倖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覈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馀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
《续文献通考》:世宗大定时,屡遣使推排物力,大抵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务使贫富适均。
大定二十三年,定女直奴婢婚聘良人制。是年,奏户口垦地牛具之数。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聘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聘于良人。是年七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
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二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
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

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二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糺字字典无此字〉
内正口十万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

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大定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役,为僧道者。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天下户口之数。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初,天下户才三百馀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遣官分括二税户有凭验者悉放为良。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按《丞相襄传》:章宗初即政,议罢僧道奴婢。太尉克宁奏曰:此盖成俗日久,若遽更之,于人情不安。陛下如恶其数多,宜严立格法,以防滥度,则自少矣。襄曰:出家之人安用仆隶。乞不问从初如何所得,悉放为良。若寺观物力元系奴婢之数推定者,并合除免。诏从襄言。由是二税户多为良者。
章宗明昌元年,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口,及所免二税户之数。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按《食货志》: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馀石,除官兵二年之费,馀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馀户,万三千九百馀口,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
明昌六年,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口之数。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馀谓之杂户。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
承安二年,敕令推排户籍。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承安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户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数。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馀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
泰和元年,申明猛安谋克人户阙乏决罚之法,命户绝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又诏推排人户物力。
《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书省言,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其田多污莱,人户阙乏,并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量决罚之,仍减牛头税三之一。八月庚辰,初命户绝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壬寅,诏推排西、北京、辽东三路人户物力。
《续文献通考》:泰和元年十二月,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
泰和二年,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闰十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
泰和四年,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法。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
泰和五年,制逃军陷败户口罪,令人户告诣推收。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六月己酉,制镇防军逃亡致边事失错、陷败户口者罪。 按《食货志》: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馀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馀贯。五年六月,佥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
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户口》: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搆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雇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

泰和七年,奏天下户口之数。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秋七月乙未,诏覈西夏人口,尽赎放还,敢有藏匿者以违制论。 按《食货志》:七年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此金版籍之极盛也。〈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泰和八年,推排诸路。
《金史·章宗本纪》:八年九月甲子,遣吏部尚书贾守谦等一十三人与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户物力。按《食货志》: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閤,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宣宗兴定元年,命招逃亡户口。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馀,所在为虚戾。户口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乃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已,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兴定四年,省臣奏招亡户。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省臣奏:河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