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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录
起复部汇考
后汉〈顺帝永和一则 灵帝中平一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南齐〈明帝建武一则〉
北魏〈明元帝永兴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北周〈武帝建德一则〉
唐〈元宗天宝一则 德宗兴元一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后唐〈明宗长兴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金〈世宗大定一则 宣宗元光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泰定帝致和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皇清〈顺治五则 康熙十一则〉
后汉〈顺帝永和一则 灵帝中平一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南齐〈明帝建武一则〉
北魏〈明元帝永兴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北周〈武帝建德一则〉
唐〈元宗天宝一则 德宗兴元一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后唐〈明宗长兴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金〈世宗大定一则 宣宗元光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泰定帝致和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皇清〈顺治五则 康熙十一则〉
铨衡典第一百十一卷
起复部汇考
后汉
顺帝永和三年,诏举故刺史、二千石堪任将帅者。按《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将军、三公各举故刺史、二千石刚毅武猛有谋谟任将帅者各二人。
灵帝中平元年,诏选故刺史、二千石有文武才用者。按《后汉书·灵帝本纪》不载。按《赵岐传》:岐遭党锢十
馀岁。中平元年,四方兵起,诏选故刺史、二千石有文武才用者,徵岐拜议郎。
晋
武帝泰始元年,诏复官爵。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元年十二月,诏除旧嫌,解禁锢,亡官失爵者悉复之。
南齐
明帝建武元年,诏百司耆齿自陈者仍加铨叙。按《南齐书·明帝本纪》: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永明中,御史中丞沈渊表百官年登七十,皆令致仕,并穷困私门。十一月庾子,诏曰:日者百司耆齿,许以自陈,东西二省,犹沾微俸,辞事私庭,荣禄兼谢,兴言爱老,实有矜怀。自缙绅年及,可一遵永明七年以前铨叙之科。
北魏
明元帝永兴元年冬十月,公卿大臣先罢归第不与朝政者,悉复登用之。按《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前废帝普泰元年,诏沙汰之员随能补用。
按《魏书·前废帝本纪》:普泰元年三月己巳,诏除名免官者,特复本资,品封依旧。戊戌,诏曰:顷官方失序,仍令沙汰,定员简剩,已有判决。退下之徒,微亦可悯。诸在简下,可特优一级,皆授将军,预参选限,随能补用。
北周
武帝建德三年,诏失官爵者并听复旧。按《周书·武帝本纪》:建德三年八月乙未,诏自建德元年八月以前犯罪,未被推纠,于后事发失官爵者,并听复旧。
唐
元宗天宝元年二月丙申,诏左降官依资叙用。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德宗兴元元年,诏复李希烈等官爵。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兴元元年春正月癸酉朔,诏曰:李希烈、田悦、王武俊、李纳,咸以勋旧,继守藩维,朕抚驭乖方,致其疑惧,皆由上失其道而下罹其灾。一切并与洗涤,复其爵位,待之如初。
贞元十一年,左降官量移始特制授官。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贞元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剔等,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始特制授之。
宪宗元和七年,令州府官,替后及罢使郎官,御史委观察使等,冬季闻荐。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元和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请,州府五品已上官,替后,委本道观察使及长吏,量其才行干能,堪奖用者,具人才资历,每年冬季,一度闻荐。其罢使郎官,御史委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常,参及诸司职事,三品已上文官,左右庶子、詹事、诸司少卿监、国子司业、少尹、国子博士、长安万年县令、太常博士、著作郎、秘书丞等,每年冬,准此闻荐。
后唐
明宗长兴二年,令失坠告身人,查勘授官。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长兴二年,敕举选之众,例是艰辛。曾因兵火之馀,多无敕甲,不有特开之路,永为遐弃之人。其失坠告身者,先取本人状,当授官之日,何人判铨,与何人同官上任,与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别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长兴三年,令出选门官,罢任周年,许拟议复职。按《五代史·唐明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长兴三年二月,敕前资朝官,及诸道节度、观察、判官,近敕罢任一周年后,方许求官。其出选门官,虽准格例,送名未定除官年限,自此应出选门官,亦宜罢任后周年,方许拟议。仍本官自于所司,授状磨勘,申送中书门下。
后晋
高祖天福五年,诏过格选人降资注官。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福五年十月,诏曰:过格选人等,早列官途,合依选限。或值戈鋋之隔越,或缘贫病以淹延,既碍旧条,永为废物。适当开创,宜悯湮沈。可赴吏部南曹,准格召保。是正身者,与降资注官。
宋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贬降者叙复。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赐内外百官军士爵赏,贬降者叙复。
开宝九年,诏叙降免官员。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圆丘,诏贬降责免者量移叙用。
太宗淳化四年,诏禁锢人补州县责效。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诏诸杂除禁锢人,州县有阙,得次补以责效,能自新勤干者具闻再叙。
徽宗崇宁五年,诏左降官复职。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五年春正月庚戌,诏崇宁以来左降者,各以存殁稍复其官。
大观三年,诏复用谪籍人。
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三年秋七月丁未,诏谪籍人除元祐奸党及得罪宗庙外,馀并录用。
大观四年,诏叙进罪废人。
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四年三月癸亥,诏:罪废人稍加甄叙,能安分者,不俟满岁,各与叙进,以责来效。
政和五年,诏责降臣僚并与甄叙。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五年三月丁亥,诏以立皇太子,见责降文武臣僚并与牵复甄叙,凡千五百人。
高宗建炎二年秋七月丁亥,诏百官坐蔡京、王黼拟授而废者,许自新复用。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金
世宗大定二十三年,命部除官以罪罢再叙者,按治迹授县令。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三年夏五月甲戌,命应部除官尝以罪罢而再叙者,遣使按其治迹,如有善状,方许授以县令,无治状者,不论任数多少,并不得授。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未,诏职官犯罪非死罪除名,遇赦幸免,有才干者中外并用。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元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令罪黜官量才录用。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一年春正月甲戌,御史台臣言:罪黜之人,久忘其名又复奏用,乞戒约。帝曰:卿等所言固是,然其间岂无罪轻可录用者。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儿对曰:以各人所犯罪状明白敷奏,用否当取圣裁。从之。冬十一月壬寅,安童、卢世荣言:阿合马专政时所用大小官员,例皆奏罢,其间岂无通才。宜择可用者仍用之。诏依所言汰选,毋徇私情。
泰定帝致和元年,令黜罢官量才叙用。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致和元年三月庚午,塔失帖木儿、倒剌沙言:灾异未弭,由官吏以罪黜罢者怨诽所致,请量才叙用。从之。
明
明定百官起复之制。按《明会典》:还职官员,官员有戴罪,有问断,有违限提问者,例得还职。其或有报缺差误,重选检举改正者,新官准起送改选。 凡南京各衙门,新除复任官员,吏部咨开职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门缴到各官文凭,收候年终,类缴吏部。如遇丁忧者,先行咨缴。 凡南京法司,送到还职官员,系在京所属,送原衙门复任。直隶所属,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给文凭复任日期,缴报。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送到还职官员,查验给凭。
按《明会典》:凡在京各衙门,送到还职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俱凭来文,随即附簿,查对缺册,如未作缺者,立案类写手本,赴吏科,给凭。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给凭,就连送付缺,科销缺,司勋续黄。如作缺已除官者,见送官员。若照钦定事例,戴罪还职者,立案给凭赴任,仍将新官类奏取回。或就彼调用,若不系戴罪还职,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发回,就令备供脚色,过名查考,类选别用。但有过名纪录的决,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纪录司,勋附黄还役吏,送付司封转发还,役人才生员人等,咨发原衙门,收管办事。
成祖永乐四年二月,命军官犯罪,戍边立功者,悉复之。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代宗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有才学可用者,荐举听用。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武宗正德六年,令起复官准理前后历俸日。
按《明会典》:凡在京致仕,閒住为民,起用复任官,旧例以后任历俸日为始,另历三年给由。正德六年,令前后历俸俱准通理。
正德年,定辨复官员赴任之制。
按《明会典》:正德间,题准辨复官员,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将旧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皇清
顺治元年《大清会典》:官员有降级,有革黜,有解任质审者。或事
件完结,或三年无过,或辨明屈抑,俱准复职。凡降调各官,顺治初,官员降级后,经辨明屈抑者,虽已历数任,亦准复职。京官革职降调,复还原级原职者,虽经提问,亦算前俸。 凡护卫起用,顺治初,定护卫有因王等薨,故王等缘事解任者,如曾遇
恩诏,得过封典,仍酌量补用。 都司卫所通例,凡开
复拟升卫所各官,由户、工二部,题准开复到部者,查对原参分数,将应准注销各官,亦照截缺例,二十日内到者,本月拟升。若二十一日后到者,扣于下月拟升。其原疏内,将钱粮已完销案,及未完各官,一本汇题到部者,不候题覆。将应准销案各官,亦准推升。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凡降调各官,顺治九年,题准翰林院降调
还级,与革职再起者,俱以现补官品为序。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降调各官,顺治十二年,议准外官纠参
革职,遇
恩诏免议,及督抚提问,赃未入己,准还原职者,前俸
并前任所有即升加级荐纪,俱不准带。若因钱粮未完,因公诖误者,仍准通理前俸,及前任所有即升加级纪荐,均准带于新任。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开复,顺治十五年,议准考功司,依
限呈堂具题。
命下之日,即移付选司注销,不得迟留隔日。 又议
准各官参罚,功司移付选司,注册立案,开复时,功司移文内,若年月款项,与前册不符,即行驳查,不得朦混注销。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开复抵销,
国家纪功纪过,赏罚维昭。大小官员,因公诖误,则
降黜夺俸以罪之。其或事前著有劳绩,或事后报最邀
恩者,俱得复其原官,食禄如故焉。凡降级开复,旧例
内外官员,降级留任,三年满日,如自陈,大臣及督抚令其自行奏请复级。如不系自陈官员,由该堂官,详核移送吏部,题请复级。布按以下官员,由该督抚详核具题,吏部覆核复级。顺治十八年,
谕:内外各官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俱准题请复级。
如三年之内,复行降级者,即以后降之日为始。三年之内,有过罚俸者,仍照月日扣除,至拖欠钱粮,能速催完解,缉拿盗贼,能依限捕获者,不拘月日,俱即准题请开复。
康熙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谕吏部:前京察处分满尚书侍郎等,因无事故被
革,俱给还原官,令其候补。今思满汉诸臣被革相同,朕原无异视,应一体昭恩京察。内有汉尚
书侍郎革处者,著察明议奏。特谕。十一月初八日,
上谕:吏部原任山陕总督莫洛、陕西巡抚白清额,已
经甄别处分,本当不复任用。近据甘肃巡抚刘斗等合词奏称,莫洛有益地方,兵民数千,哀求代题留任。又据西安等处,乡约百姓赵琏等称,莫洛、白清额实心实政,老稚感悦,保奏留任等语。朕思简用督抚,原欲其绥辑地方,爱养百姓。今莫洛等既为地方爱戴,特顺舆情,免其处分。莫洛、白清额俱著复还原官,仍留任,以后著益殚心供职,以副朕宽宥任用之意。达尔布著改为山西巡抚,马雄镇著候缺另用。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降级开复,康熙九年,议准官员,钱粮未
完,或因公诖误降级者,后经开复,将任内所有加级纪荐,俱准给还。 又议准内外官,不将降级罚俸情由查明,遽题请开复者,题请官罚俸六个月,转详之。司道府等官,罚俸一年。如督抚将伊等,续有之降级罚俸情由,不行题明,遽请开复者,罚俸一年。至本官已经申呈开复,该管上司勒掯不详者,罚俸一年。督抚不具题者,罚俸六个月。如属官隐瞒本身罪过,呈请开复者,亦罚俸一年。 凡革职开复,康熙九年,议准官员已经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议处,必分注应降应革,题明存案。倘事后辨复还职,仍将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应革之罪,不得即议还职。如有应降之罪,即照原职降级。如有应罚之罪,仍于补任日罚俸。如官员因钱粮未完,因公诖误革职者,后经开复,将原任所有加级纪荐,俱准给还。
康熙十二年
九月初五日
上谕吏部:向来定例,外官告病,不准起用,原以防其
规避。但其中或有才品优长,政绩素著者,迫于一时至情,引例告归,终身弃置不录,深为可惜。应令地方督抚,确行咨访,果有才品堪用者,据实保奏,以凭擢用。其作何举行,尔部详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官员保举之令,康熙十二年,
谕:外官告病,旧例不准起用。原以防其规避。若果有
才品堪用者,该督抚确行咨访,据实保奏,以凭擢用。 凡护卫起用,康熙十二年,题准王等缘事革去之护卫,令该旗减等补用。
康熙十四年
《大会清典》:凡革职开复,康熙十四年,议准官员,被参
革职提问者,后经审虚,仍准还职。如失察衙役诈赃并无入己,援
赦免议者,亦准复原职。 凡降调各官,康熙十四年,
覆准翰林官,降调还级,革职再起者,仍叙原资原俸。
康熙二十年
十一月初七日,
上谕吏、兵二部:总督哈占、蔡毓荣,统领官兵,进剿逆
贼,直抵云、贵地方,著有劳绩。其所革原官,俱准复还。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三十二年
十月初十日,
上谕内阁:前尚书科尔坤,谙练事务,在户部时,著有
勤劳。被参之事,殊不明晰。以其年迈,不复任用。可复其尚书衔。又米汉雯被参之事,亦不明晰,供俸内庭,勤劳有年。可复其原官。特谕。
康熙三十四年
八月初二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王熙、张玉书、学士戴通、
宋柱、陶岱、齐穑、博济、韩菼、顾藻、徐嘉炎、张榕端:于成龙向以每事好胜,倡议捐纳革职。今在河工,殚极勤劳,居官素优。总督原衔,其复还之。康熙四十一年
二月初八日,
上谕内阁:朕昔巡视西省地方,闻叶九思居官甚优,
遂擢用为大同府知府。后因公挂误,部议革职。朕特令罢职留任。今已历数载,其服官之善,不改于前。比来年齿亦渐长,可给还与原官。谕吏部知之。
康熙四十二年
正月十七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马齐、张玉书、学士色德里、刘光美:
司业降调,刘芳哲请安来朝,朕见其年迈,心甚悯之。彼系旧翰林,可传谕吏部,复其所降原级。康熙四十八年
吏部则例,户部会议,得东抚蒋疏称:观城县未完临仓米,四十七年米折等银,四百三十九两,俱照数全完。所有观城令周用章革职之案,相应准其开复。又疏称:周用章准其留任之处,听候部议等语。查开复官员留任之处,并无定例。且周用章员缺,将钟祥县丞张世济升补,已经奉
旨。应将该抚所题,免其离任之处,应无庸议。仍令该
抚给文赴部,另补。嗣后拖欠钱粮官员,参后全完,该督抚请开复者,照例准其开复。外如将离任官员,题请留任者,员缺,虽拟有人,而未奉
旨,将原官准其留任。如员缺,所补之人,已经奉旨者,将新任官,令其赴任。原任官,令其赴部另补。俟命下之日,载入例册遵行可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奉
旨,依议。
康熙四十九年
吏部则例,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内,吏部为钦奉
上谕事,议得九卿议覆,嗣后陕西州县官员亏空,被
参解任,开复者,以伊原缺补用,则无规避之弊等语。嗣后直隶各省州县,亦照陕西例补用可也。奉
旨,依议。 又十二月内,户部为特参县令等事,该臣
等会议,得江抚郎以上高县,积谷一万六千石,盘查贮仓谷,止七千一百一十五石零,其馀谷八千八百七十四石零,并无贮仓,明系亏空。应将上高县知县陈飞声,题参部议解任,其亏空谷石,行令该督严审追完,具题去后。今该督噶疏称:陈飞声亏空谷石,审明,因仓廒瓦片零落,雨淋入仓,遂致霉烂,今已赔补全完等语。应将上高县知县陈飞声解任之案,准其开复,候原缺补用可也。奉
旨,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