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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九十一卷目录
举劾部汇考一
汉〈景帝中元一则 后元一则 武帝元狩一则 宣帝元康一则 黄龙一则〉
后汉〈总一则 光武帝建武一则 明帝永平一则 和帝永元二则 安帝延光二则 顺帝永和二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晋〈总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一则 太武帝太延二则 太平真君一则 宣武帝正始一则 孝明帝正光一则 后废帝中兴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炀帝大业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德宗贞元二则〉
辽〈圣宗太平一则 兴宗重熙二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乾德一则 太宗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庆历二则 皇祐二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政和一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绍兴六则 孝宗乾道二则 淳熙三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嘉定三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二则〉
元〈世祖至元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三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九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五则〉
汉〈景帝中元一则 后元一则 武帝元狩一则 宣帝元康一则 黄龙一则〉
后汉〈总一则 光武帝建武一则 明帝永平一则 和帝永元二则 安帝延光二则 顺帝永和二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晋〈总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一则 太武帝太延二则 太平真君一则 宣武帝正始一则 孝明帝正光一则 后废帝中兴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炀帝大业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德宗贞元二则〉
辽〈圣宗太平一则 兴宗重熙二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乾德一则 太宗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庆历二则 皇祐二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政和一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绍兴六则 孝宗乾道二则 淳熙三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嘉定三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二则〉
元〈世祖至元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三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九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五则〉
铨衡典第九十一卷
举劾部汇考一
汉
景帝中六年,诏举官吏不如法令者。按《汉书·景帝本纪》:中六年五月,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史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
后二年,诏丞相劾二千石,不事官职者。
按《汉书·景帝本纪》:后二年夏四月,诏曰:雕文刻镂,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夫饥寒并至,而能亡为非也寡矣。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繇赋,欲天下务农蚕,素有畜积,以备灾害。彊毋攘弱,众毋暴寡,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武帝元狩六年,遣博士分巡天下,举奏官吏。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狩六年六月,诏曰:日者有司以币轻多奸,农伤而末众,又禁兼并之涂,故改币以约之。稽诸往古,制宜于今。废期有月,而山泽之民未谕。夫仁行而从善,义立则俗易,意奉宪者所以导之未明与。将百姓所安殊路,而挢虔吏因乘埶以侵蒸庶邪。何纷然其扰也。今遣博士大等〈师古曰:褚大也。〉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举独行之君子,徵诣行在所。朕嘉贤者,乐知其人。广宣厥道,士有特招,使者之任也。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郡国有所以为便者,上丞相、御史以闻。
宣帝元康二年,诏二千石各察官属,苛刻者勿用。
按《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二年五月,诏曰: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无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称,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
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者,不复举为廉吏。
按《汉书·宣帝本纪》:黄龙元年夏四月,诏曰: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
后汉
汉设侍御史及从事史,以察举百官。按《后汉书·百官志》: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举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司隶校尉,从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
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举廉吏。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建武十二年,诏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郎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一人,监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明帝永平九年,诏举循吏。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九年夏四月,诏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
和帝永元五年,诏举吏务,加简择。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五年三月戊子,诏曰: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在位不以选举为忧,督察不以发觉为负,非独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奸邪之伤,由法不行故也。永元七年,诏举郎官宽博有谋才任典城者。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七年夏四月辛亥朔,日有蚀之。诏曰:元首不明,化流无良,政失于民,谪见于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宽,是以旧典因孝廉之举,以求其人。有司详选郎官宽博有谋才任典城者三十人。
安帝延光元年,诏三公、中二千石,举刺史、二千石、令、长、相。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延光元年八月己亥,诏三公、中二千石,举刺史、二千石、令、长、相,视事一岁已上至十岁,清白爱利,能敕身率下,防奸理烦,有益于人者,无拘官簿。刺史举所部,郡国太守相举墨绶,隐亲悉心,勿取浮华。
延光二年,诏选郎吏通经术任民牧者。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二年春正月,诏选三署郎及吏人能通古文尚书、毛诗、谷梁春秋各一人。八月庚午,初令三署郎通达经术任民牧者,视事三岁以上,皆得察举。
顺帝永和三年,诏大将军、三公各举官吏。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将军、三公各举故刺史、二千石及见令、长、郎、谒者、四府掾属刚毅武猛有谋谟任将帅者各二人,特进、卿、校尉各一人。
永和 年,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及奸秽重罪者。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按《李固传》:永和中,固为将作大匠,迁大司农。与光禄勋刘宣上言曰:顷选举牧守,多非其人,至行无道,侵害百姓。帝纳其言,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
魏
文帝黄初二年,诏灾异勿劾三公。按《魏志·文帝本纪》:初黄二年六月戊辰晦,日有食之,有司奏免太尉,诏曰:灾异之作,以谴元首,而归过股肱,岂禹、汤罪己之义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职,后有天地之眚,勿复劾三公。
晋
晋因汉制以御史中丞为台主,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按《晋书·职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因之,及哀帝。元寿二年,中丞出外为御史台主。历汉东京至晋因其制,以中丞为台主。
梁
武帝天监元年,诏端右以风闻奏事,百寮不法者,置中丞及侍御史以纠察之。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元年夏闰四月壬寅,诏曰:成务弘风,萧厉内外,实由设官分职,互相惩纠。而顷壹拘常式,见失方奏,多容违惰,莫肯执咎,宪纲日弛,渐以为俗,今端右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
按《隋书·百官志》:御史台,梁国初建,置大夫,天监元年,复曰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百寮。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属官治书侍御史二人,掌举劾官品第六已下,分统侍御史。侍御史九人,居曹,掌知其事,纠察不法。
北魏
道武帝天兴四年,命使者纠劾不法。按《魏书·道武帝本纪》:天兴四年二月丁酉,分命使者循行州郡,听察词讼,纠劾不法。
太武帝太延三年,诏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三年五月己丑,诏曰:方今寇逆消殄,天下渐晏。比年以来,屡诏有司,班宣惠政,与民宁息。而内外群官及牧守令长,不能忧勤所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
太平真君四年,诏牧守令宰,有司弹纠,勿有所纵。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诏曰:朕承天子民,忧理万国,欲令百姓家给人足,兴于礼义。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今牧守之徒,各厉精为治,劝课农桑,不得妄有徵发;有司弹纠,勿有所纵。
宣武帝正始二年,遣使纠断外州畿内官吏。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正始二年六月甲子,诏尚书李崇、太府卿于忠、散骑常侍游肇、谏议大夫邓羡,崇、忠使持节并兼侍中,羡兼黄门,俱为大使,纠断外州畿内,其守令之徒咎失彰露者,即便施决;州镇重职,听为表闻。
孝明帝正光三年,诏中尉纠劾牧守。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正光三年十有二月丁亥,以牧守妄立碑颂,辄兴寺塔;第宅丰侈,店肆商贩,诏中尉端衡,肃厉威风,以见事纠劾。
后废帝中兴二年,诏有司纠罚郡县。
按《魏书·后废帝本纪》:中兴二年春正月癸未,诏曰:自中兴草昧,典制权舆,郡县之官,率多行、督。假有正者,风化未均。眷彼周馀,专为渔猎。朕所以夙兴夜寐,有惕于怀。有司明加纠罚,称朕意焉。
北齐
齐置尚书令、仆射等官以掌纠弹事。按《隋书·百官志》:北齐,尚书省,置令、仆射,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书。又有录尚书一人,位在令上,掌与令同,但不纠察。令则弹纠见事,与御史中丞更相廉察。仆射职为执法,置二则为左、右仆射,皆与令同。左纠弹,而右不纠弹。
隋
炀帝大业元年,诏州县官有侵害百姓者,听民诣朝堂封奏。按《隋书·炀帝本纪》:大业元年三月戊申,诏曰:听采舆颂,谋及庶民,故能审政刑之得失。是知昧旦思治,欲使幽枉必达,彝伦有章。而牧宰任称朝委,苟为徼幸以求考课,虚立殿最,不存治实,纲纪于是弗理,冤屈所以莫申。关河重阻,无由自达。朕故建立东京,躬亲存问。今将巡历淮海,观省风俗,眷求谠言,徒繁词翰,而乡校之内,阙尔无闻。恇然夕惕,用忘兴寝。其民下有知州县官人政治苛刻,侵害百姓,背公徇私,不便于民者,宜听诣朝堂封奏,庶乎四聪以达,天下无冤。
唐
元宗开元二十五年,诏举清资官以礼去职者。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齿,三代丕义;敦风劝俗,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资官以礼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
天宝元年正月丁未,诏京文武官才堪刺史者自举。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德宗贞元元年,令御史弹奏,不得群署章疏。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元年三月甲寅,诏宰臣宣谕御史,今后上封弹奏,人自陈论,不得群署章疏。
贞元八年,初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于授官诏。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贞元八年五月戊辰,初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于授官诏。先是郎官缺,左右丞举之,御史缺,大夫、中丞举之,诏书不具所举。及赵憬、陆贽为相,以谏议郎官不宜专于左右丞,宜令尚书、丞、郎各举其可,诏书具所举官名,御史亦如之,异日考殿最以举主能否。从之。
辽
圣宗太平六年,诏举清勤自励之官。按《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诏大小职官有贪暴残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当荐拔。
兴宗重熙九年十二月,诏诸职官有治民安边之略者,悉具以闻。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年十月丙戌,诏东京留守萧孝忠举察官吏有廉干清彊者,悉具以名闻。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宋
太祖建隆四年,禁藩镇越资奏举。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建隆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
乾德二年春正月丁未,诏令、录、簿、尉诸职官有耄耋笃疾者举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雍熙二年,诏举京官幕职州县中,可升朝者。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雍熙二年,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各于京官幕职州县中,举可升朝者一人。
端拱四年,定举主赏罚例。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端拱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踰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上励精求治听政之暇,因索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问朝臣有德望者,悉令举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举之人,并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所举责实,无验者罪之,如举状者有赏典。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己酉,戒百官比周奔竞,有弗率者,御史台纠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三年,诏举升朝官有武干堪任边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二月辛酉,诏:近臣并知杂御史、尚书省五品及带馆阁三司职者,各举升朝官有武干堪边任一人。
景德四年,诏举谋略武干知边事者,及常参官可知大藩者,更定分别犯赃连坐举主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四年五月丙戌,诏张齐贤等各举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谋略武干知边事者二人。六月丁未,命翰林讲读、枢密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人。冬十月,诏翰林学士晁迥等举常参官可知大藩者二人。
按《文献通考》:景德四年,令举官所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内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赃元举主更不连坐
大中祥符二年,诏举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甲子,诏诸路官吏蠹政害民,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不举察者坐之。按《选举志》:真宗初,屡诏举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未娴吏事,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
仁宗天圣元年夏四月丁巳,诏近臣举谏官、御史各一人。九月辛巳,凡举官未改转而坐赃者,举主免劾。闰月丁巳,禁伎术官求辅臣、宗室荐举。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二年八月,诏举官已迁改而贪污者,举主以状闻,闻而不以实者坐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三年秋七月戊子,诏诸路转运使察举知州、通判不任事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四年二月甲寅,诏吏犯赃至流,按察官失举者,并劾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皆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才勇堪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则诏诸转运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自天圣后,进者颇多,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
庆历四年秋七月丙戌,诏诸路转运、提刑察举守令有治状者。八月戊午,诏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九月庚寅,诏文武官,已致仕而举官犯罪,当连坐者,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二年九月辛亥,诏自今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五年,诏谏官、御史弹奏不得挟私。其州县官,不称职者转运使举劾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五月甲子,诏谏官、御史毋挟私以中善良。六月乙未,诏河北荐饥,转运使察州县长吏;不称职者举劾之。秋七月己酉,诏荐举非其人者,令御史台弹奏。
嘉祐三年,诏部使者举劾守令。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三年夏四月丙辰,诏:守令或贪恣耄昏,以弛为宽,以苛为察,以增赋敛为劳,以出入刑罚为能,而部使者莫之举劾。自今其各思率职,毋挠权倖,毋纵有罪,以称朕意。
嘉祐五年六月乙丑,诏戒,言事官弹劾小过不关政体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劾近臣不奉职者。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十一月庚寅,诏近臣以举官不当,经三劾者,中书别奏取旨。
神宗熙宁 年,诏举官皆限员。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神宗即位,罢两府初入举官。凡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熙宁后,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而岁又分举,制益详矣。
元丰三年,令御史等官以纠劾多寡为殿最。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三年夏四月乙卯,令御史分案诸路监司。诏御史台六察以纠劾多寡为殿最。元丰八年,哲宗即位,遣官察举监司,监司、御史纠劾有司。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丰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四月丁丑,诏遵先帝制,遣官察举诸路监司之法。冬十月己卯,诏均宽民力,有司或致废格者,监司、御史纠劾之。
哲宗元祐六年八月辛卯,诏御史台:臣僚亲亡十年不葬,许依条弹奏及命吏部检察。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三年,诏御史台弹奏,越职论事等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三年六月乙丑,诏内外官毋得越职论事,侥倖奔竞,违者御史台弹奏。
崇宁五年,令监司按劾,州县御史台纠劾、监司。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二月丁丑,以前后所降御笔手诏模印成册,班之中外。州县不遵奉者,监司按劾,监司推行不尽者,诸司互察之。六月癸亥,立诸路监司互察法,庇匿不举者罪之,仍令御史台纠劾。
政和七年,令廉访使者察奏,监司州县。
按《宋史·徽宗本纪》:七年五月辛丑,以监司州县共为奸赃,令廉访使者察奏,仍许民径赴尚书省陈诉。
宣和七年,诏察举官吏。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七年二月甲辰,诏御史察赃吏。五月丁亥,诏诸帅臣举将校有才略者、监司举守令有政绩者岁各三人。
钦宗靖康元年,诏台谏勿用前事纠劾。
按《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三月,诏除有罪之人迫于公议已行遣外,馀令台谏勿复用前事纠言。
高宗绍兴五年,命馆职举县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五年三月丁丑,命馆职专举县令。按《选举志》:五年,命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官,举曾经治县声绩显著者为监司、郡守,不限员数,遇阙选除;才堪大县者,通举二十人,不限资序。
绍兴六年五月戊寅,以四川监司地远玩法,应有违戾,令制置大使按劾。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秋七月戊子,诏户部长贰迭出巡按诸路,考究财赋利病,违者劾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夏四月癸酉,诏新复诸路监司、帅臣按劾官吏之残民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秋七月癸酉,戒监司、郡守举劾守令观望徇私。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九年五月己巳,立监司、守臣举劾八条。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六年,诏定举守令失实罪。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六年闰五月壬午,诏监司、帅臣举守令臧否失实,依举清要官法定罪。
乾道八年二月丙午,诏六察分隶,事有违戾,许监察御史随事具实状纠劾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元年秋七月戊子,诏举廉吏。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四年,班御史台弹奏格,诏举武臣堪知县者。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秋七月戊申,班御史台弹奏格。冬十月丁丑,诏监司、守臣岁举武臣堪知县者各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诏知县成资始听监司举荐。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五年,宁宗即位,诏诸道纠举官吏。
按《宋史·宁宗本纪》:绍熙五年六月,即皇帝位。八月辛丑,诏诸道举廉吏、纠污吏。
宁宗嘉定元年六月丙戌,诏侍从、两省、台谏举沿边守臣。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诏举监司、郡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诏侍从、两省、台谏各举监司、郡守治行尤异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诏侍从、两省、台谏各举监司、郡守有政绩才望者二人,以补郎官之阙。
嘉定六年,复举廉吏所知法,诏举官吏有才绩者。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六月丁亥,复监司、郡守举廉吏所知法。八月己巳,诏诸路监司、帅臣举所部官吏之才行卓绝、绩用章著者。
度宗咸淳六年,诏举廉吏。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六年三月癸丑,诏曰:吏以廉称,自古有之,今绝不闻,岂不自章显而壅于上闻欤。其令侍从、卿监、郎官,各举廉吏,将显擢焉。
金
海陵天德三年,诏御史举劾,无惮权贵。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春正月甲午,谓御史大夫赵资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
世宗大定二年,诏审察官吏。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八月丁亥,诏御史台曰:卿等所劾,惟诸局行移稽缓,及绶于赴局者耳,此细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若止理细务而略其大者,将治卿等罪矣。
按《续文献通考》: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
大定九年,诏被举官犯罪,勿坐所举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士,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才或难,恐涉干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
大定十九年,制纠弹官不举人罪。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九年三月己卯,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
章宗明昌元年,诏举廉能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诏内外臣五品以上,岁举贤能官一员,不举者坐蔽贤罪。九月丙辰,以廉能进擢北海县令张翱等十八人官。
明昌三年,敕覆察保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明昌三年十月,敕应保举官及应中书制者,委官覆察,言行相符者,量与升除,随朝及六品已上,各随所长用之。
承安三年,诏举官勿限资历。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二月辛巳,谕宰臣曰:自今内外官有阙,有才能可任者,虽资未及,亦具以闻。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初令监察御史非特旨不许举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四年,令按察司体访不真者,勿加纠劾。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八月丁未,以安州军事判官刘常言,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
泰和五年,谕按察司以纠察得实者为称职。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二月己丑朔,谕按察司:近制以镇静而知大体为称职,苛细而闇于大体为不称。由是各路按察以因循为事,莫思举刺,郡县以贪黩相尚,莫能畏戢。自今若纠察得实,民无冤滞,能使一路镇静者为称职。其或烦紊使民不得伸愬者,是为旷废。
宣宗贞祐三年,诏五品以上官举,河北州县官。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壬戌,诏河北州县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举,不听以它事差占,仍勒终任。有劳绩者但升遥领之职,应降罚者亦止本处居住。时河北残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按《续文献通考》:贞祐三年三月,诏沿河州县官罢软不胜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保举,仍许今季到部人内先择能者量缓急用之。
兴定元年,诏举七品以下职事官。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
兴定五年十月甲子,敕监察所弹事,同列不可预闻,著为令。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元
世祖至元八年,诏举守令。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至元八年,诏举守令: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添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减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诏察举郡县廉能吏。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窃发,人心未安,命行中书省左丞夏贵等,分道抚治军民;察郡县吏廉能者,举以闻。
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乙酉,敕行省宣慰司勿滥举官吏。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诏御史劾奏大臣不法者。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春正月庚子,帝谕御史大夫塔思不花曰:凡大臣不法,卿等劾奏毋避,朕自裁之。
文宗天历元年,敕行御史台:纠劾,由御史台陈奏。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庚申,敕行御史台:凡有纠劾,必由御史台陈奏,勿径以封事闻。
顺帝至正三年,诏监察御史举劾内外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三年三月戊寅,诏:作新风宪。在内之官有不法者,监察御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法者,行台监察御史劾之。岁以八月终出巡,次年四月中还司。
明
太祖洪武十五年,特置提刑按察等官,纠举官吏。按《名山藏·典谟记》:洪武十五年九月,特置提刑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二十一人,为试佥事,人按治二县,期以周岁转官。陛辞,谕之曰:吏莫甚贪,庸鄙次之。廉问纠举,勿蹈因循。
成祖永乐七年,遣御史纠举官吏。
按《名山藏·典谟记》:永乐七年,遣御史行郡县,纠举长吏臧否,升黜之。御史还,奏汶上知县史绳祖,治行第一。贪污不职,无甚易州同知张腾。赐绳祖敕,嘉劳之,升济宁知州,仍掌汶上事。下腾狱。
英宗正统五年,敕吏部勿得滥举。
按《名山藏·典谟记》:正统五年十一月,上命方面官府州正官,如先朝敕旨,会举知县,吏部自选授之,给事中有才行者,同御史例举,九载任满者,吏部考覈推用。因敕吏部,毋朋比请托。如有滥荐,则以奏闻。
宪宗成化五年闰二月,诏官员三年满后,乃得旌异。若所举不公,或以奸贪败者,连坐之。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成化六年,令吏部推举方面官。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六年六月,以会举官未得人,命吏部,自今方面官缺,推举两员来闻,不必会举。著为令。
成化二十三年,诏举才行超卓官吏。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诏天下有司官吏,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抚按官举保。
武宗正德十一年,令抚按举奏,有司赃滥连坐。
按《明会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历任二年之上,果有卓异政迹,方许抚按荐举。赃滥连坐。
世宗嘉靖九年,令抚按举奏官员,须年深卓异者。
按《明会典》:嘉靖九年,题准抚按荐举官员,须历任年深政迹卓异,方许举奏。若有不公,及所举之人,或以贪酷等项问革,吏部举奏连坐。
嘉靖十九年,令有司不法者,许抚按官拿问。
按《明会典》:嘉靖十九年,题准今后抚按官,于六品以下,有司贪酷不法者,许径自拿问,不待劾奏。
嘉靖二十三年,令总督及中差御史,只许奏劾专职所属官。
按《明会典》:凡总督官及中差御史举劾,嘉靖二十三年,令只于专职所属论列,不许一概滥及。
嘉靖二十五年,令中差御史举劾官员,候抚按奏到题请。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题准中差御史举劾官员,内系专属者,量为查覆。其馀仍候抚院奏到之日,参酌相同,一并题请。
嘉靖二十六年,令总督等所劾官吏,部查访题覆。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令总督都御史,并中差御史所劾,吏部查访相同,即与题覆,勿候抚按奏到。嘉靖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奏劾本差事内官。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许举劾本差事内官员。如违,参治。
嘉靖四十年,定兵马等官举劾例。
按《明会典》:凡巡视五城御史举劾,嘉靖四十年,题准将兵马等官,每岁终,会本举劾。
嘉靖四十一年,令被劾革任致仕等官,抚按官不得更行举劾。
按《明会典》:凡抚按举劾有司,嘉靖四十一年,题准如有被劾考察,革任致仕,听勘听调等项,抚按官不许更行举劾。如违,参究,仍将奏词立案。
嘉靖四十五年,议准抚按官,在地方未及半年,丁忧养病者,俱不许一概举劾。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二年,定官员论劾查勘法。
按《明会典》:凡论劾查勘,隆庆二年,令各抚按官都著严察奸贪访有实迹者,不论官职崇卑,遵依律例追赃治罪。亏枉者,亦许从实辨雪。但有容奸挠法,著科道官指实参劾。
隆庆五年,定王府官参劾例。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隆庆五年,题准长史有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许不时参劾,以凭惩治。
隆庆六年,令抚按纠劾庶官,必从其实。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题准今后各抚按衙门,纠劾庶官,拟为民者,必述其贪酷之实。拟閒住者,必述其不谨罢软之实。拟致仕者,必述其老疾之实。拟降调改教者,必述其行止未亏,不宜繁剧之实。应提问者,不得止论罢官。已经降调者,不得再论不及。如有仍前议拟失当者,听本部参究。
神宗万历四年,令抚按官论劾查勘,务必从公。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令各抚按官,或以风闻论劾,奉旨查勘,务要虚心从公问拟,不许偏执成说,及以出身资格,任意低昂,致枉公论。
万历六年,定五城兵马司,许巡视五城御史,不时参劾。
按《明会典》:凡巡视五城御史举劾,万历六年,题准五城兵马,于岁终举劾之外,如有贪酷显著,坏法殃民者,仍不时参劾。
万历十年,更定抚按官举劾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被论,不拘罢降勘调听用,及丁忧虽系半年之上,不许举劾。若遇考察年近,抚按止有一员见在,而见在复有丁忧被论者,不在此例。又议准抚按官举劾,应会同者,照例会同。如果独见甚真,即从直具奏,不必以异同为嫌。万历十一年,令抚按官论劾,到部即与题覆。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令抚按官复命论劾到部,不分考察年分,郎与题覆,若考察将近,不必又行不时论劾。
万历十三年,更定抚按参奏属官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抚按参奏所属官员,法当提问者,先拟革职,俟得旨后,拟议奏闻。不得先拟为民,而后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