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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八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八
皇清〈天聪一则 崇德二则 顺治十四则 康熙十九则〉

铨衡典第八十八卷

考课部汇考八

皇清

天聪八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天聪八年,初次举行,令部院
衙门官,所有过犯,备开考覈。
崇德二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崇德二年,定官员办事,勤敏
称职而无过犯者,准加授官爵。
崇德八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崇德八年,定各官办事,勤慎
考注一等二等者,虽有小过,亦准加授官爵。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外官填注考语。顺治三年,定用才守政
年四格: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清或平或浊,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语务按人指事。应去应留,明白直书。不得铺叙繁文,徇情毁誉。 又定,在外官评,全凭抚按。如有贤否倒置,不合公论者,听部院堂官,及科道,据实纠参。以溺职论。 凡朝觐大计文册。顺治三年,定贤否册籍,限十一月内到部,以凭磨勘会参。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定各官方考满前,或已升授官
爵者,今遇考核,俱不准重加官爵。怠惰庸劣者,革职。 凡罚俸降革官员,考满。顺治四年,定官员虽有过犯,亦准考满。 朝觐考察。
国家定制,外官三年一朝,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
吏科河南道考察。奏请定夺。来朝官引至

御前,宣读诫谕。仍各
赐敕一道。若廉能卓异,贪酷异常则有黜陟之典,
以示惩劝。 凡外官朝觐。顺治四年,定三年大计永为定制。其考察事宜,仍照旧例举行。 凡朝觐大计考察。顺治四年,定吏部考功司,会同吏科河南道,俱于开印。次日会同封门详阅册籍。吏部都察院堂官,再加察核。考功司先期知会吏科河南道,赴部开门出示晓谕。来朝官,查照限期入城。先赴考功司,投递职名,候过堂考察。 凡计察遗漏官员,听科道纠参。顺治四年,定纠参各官,与计册贤否互异。各抚按,或据开报失实,或因道里遥远,一时不及周知。概行免究,仍著该抚按照原参款,单虚公详审,不得枉纵。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盐运使海盐道考语。顺治六年,题准照
各道官例。令布按二司填注考语。 凡盐运司运同运判提举,及首领属官考语。顺治六年,题准令各衙门正官考核。呈布按二司覆考。申送督抚按。 凡离任官员考语。顺治六年,题准与现任官,一同造报。 凡卓异官员。顺治七年,议准卓异官纪录即升,仍
赐衣一袭,以示激劝。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凡鸿胪寺鸣赞,国子监典簿等官,及太常
寺杂职,钦天监、太医院官考满。例不具题。俱由该衙门堂官考核。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注册。顺治八年,议准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官,九年考满。有缺升,任无缺升俸二级。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顺治九年,题准在内四品,在
外布政使以下各官,俸满三年,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具题。 又题准督抚照在京官,考满。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满。旧例四品堂官,令其自陈黜陟,取自

上裁。其馀官考注称职者,题请复职。顺治九年,题准
四品京堂官,将所行事实开列,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五品以下,各由堂官及掌印官,填注考语,送吏部都察院覆考。 凡外官填注考语。顺治九年,题准官有改节,勿因前荐后参,而存顾忌。事有已著,勿因去任现任,而生偏私。道府考州县不公,先参道府。布按察道府不实,并参布按。 凡外官朝觐。顺治九年,题准布政使,有因
军需紧急势,难离任者,许委各道代觐。预行奏明,临期不准题请。无事地方不得援以为例。凡八法处分旧例。贪酷并在逃者,革职提问。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浮躁者,照事迹轻重,酌量降调。虽有加级纪荐,不准抵销。顺治九年,题准大计处分官员,不准还职。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题准卓异官先行纪录,以备优
擢。 又题准官员,必才守俱优。督抚方会疏特举。 在京官员,六年考察之外,间行甄别。系奉

特旨举行。顺治十年,
谕在京官员,除吏礼二部侍郎、学士、詹事等官,亲加
考试区别外,其六部等衙门,有年老疾病不能任事,及素行不孚众论,或才力可外任者,俱令本衙门堂官,详察严核汇,送吏部都察院,同吏科河南道议奏。其通政司、大理寺、太仆寺等衙门堂官,开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察核。其六科各道御史,吏部都察院察核,具奏各衙门。务秉公开列,俱限五日内,即为分别,不得迟延推诿,以滋贿托。 又

谕总督巡抚亦行甄别。 又议准考核督抚,应察其
莅任以来,入告章奏所行事实,奉过。

谕旨,与举劾当否,吏部详录一册至。
钦件完欠封疆功罪,河漕利弊,贼盗曾否,剿除逃人
曾否,严察钱粮果否,清核刑名有无冤滞。户礼兵刑工各部,俱按职掌详录一册,移送部院虚公察核。参详舆论,以定去留。 考察通例。顺治十年。

谕科道纠拾官员,照大详例议处。如科道官,挟私妄
奏,听吏部都察院题参。 又题准科道纠拾官员,
下部覆核,按八法处分。其赃私有据者,提问追拟。或有冤抑者,于督抚按处。辨理果系虚罔,准其还职。其原纠拾科道,查无挟私情弊,亦免处分。 凡申辨冤抑。顺治十年,议准考察处分官,果冤抑情真,许督抚按据实,代奏吏部都察院覆核。无异即为昭雪,还职。如督抚按明知诬罔。不为申理,并行议处至,本无冤抑,妄行反噬者,从重治罪。 武职考察,每六年京察一次,三品官自陈。四品官以下,及所属五城兵马司、京卫经历、武学教授,会同馆递运所大使等官,兵部定其优劣,填注考语,咨送吏部。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军政八法。顺治十一年,题准龙钟衰迈
者,照老疾例。勒令休。致轻稚率妄者,照浮躁例。庸怯无能者,照不及罢软例。俱降级调用。若赃私狼籍者,照贪例,革职。追拟恣雎虐下者,照酷例,罢职不叙。至败伦伤化行止有亏者,照不谨例,革职。如有纵寇殃民,杀良冒功,淫掳焚劫事,干重大者,该督抚特疏,列款纠参,另请处分。题准每遇甲己之年,举行军政在内,銮仪卫堂上二品官,令自陈。馀听该衙门堂官注考语。在外卫所等官,听各该管官注考语。开造履历。四柱贤否,清册。送部科考核。届期阅册,各官寓所,各贴回避字样。宿衙门阅册完,会同兵科河南道,参订贤否,以定去留。 军政考选之法,除内外卫所分属武选司外,其京营及直省提镇以下各官,本司掌行。顺治十一年,题准军政例。一军政考选,定于甲己之年永,为成例。
一直省提督,及总兵官贤否,令总督开报。其馀副将以下,千总以上,凡系经制员缺。令各布按及守巡两道,博采贤否实迹。各官履历,清造五花文册,照文职大计例,填注考语。拟定去留。送该督抚严加考核。确定官评,另注考语造册,密送兵部。其贤不肖之尤者,开具事实。另揭密送各省,俱定限十月内,送到。如踰限不到,及考语含糊参差者,兵部指名题参。
一在内及各直省,填造四柱文册,一样五本。三本送兵部,一送兵科,一送河南道,以备考核。其册开各官,除兵部覆核,奏请出榜,晓谕外,如有遗漏,仍听科道官纠参。
一开造四柱履历文册。一曰操守,或廉或平或贪。一曰才能,或长或平或短。一曰功绩,或多或平或少。一曰年貌,或壮或平或老。总括考语,须详列事实,不得朦混影向。
一遇军政考选年,凡应考官员,敢有营求嘱托,及罗织生事,或亲自出名,或主使刁徒,投词告害,匿名造揭,暗图诬陷者,在外听该督抚参奏。在内兵部行五城御史,并巡捕营缉拿参处。一总兵副将带府衔者,俱令该督抚详列贤否。一例考核。
一军政考核,届期阅册,各官寓所,各贴回避字样。严加关防,郎中员外郎主事,俱宿衙门。阅册完,会同兵科河南道,参订贤否,以定去留。一各直省副参游都守等官,功罪重在封疆。如地方,有无失事盗贼,有无缉获曾否,扰害地方,纵兵虐民等情。该督抚据实开报,清册。无得徇庇遗漏。
一在外营千总、把总、百总,以及外委武弁,不系部推者,不与军政。仍令该督抚严加考覈。如有指称委署,剥军害民者,听督抚究处。仍将考覈。过姓名事实,另造清册,报部备考。
一军政考选,关系地方休戚,军民利害。该督抚如有因循旧习,贤否混淆。致使奸慝漏网者,许科道指名纠参。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题准各官三年考满。如有过
期不给由者,听部院纠参。 议准考满称职者,给与。

诰敕 凡外官填注考语。顺治十二年,议准道员贤
否。布按不许徇情以升任、去任者,塞责倘开报不公。督抚按纠劾。如有容隐科道指参,学道必公明服众,方列上等,有司优劣,责督抚虚公察核。果有实心为民,治行卓异者,即当奖荐以励官。方佐贰官。如才守平常年力衰老者,题请罢职杂流斥逐。 又议准抚按造送计册。果另有灼见,许特疏直奏,庶免扶同。 凡外官朝觐。顺治十二年,题准各省令布按各一员,府佐各一员,来朝。 凡朝觐大计文册。顺治十二年,议准各督抚造册三本。一投吏部,一投都察院,一投吏科,毋得参差。 凡在京所丞大使、副使司狱杂职考满。旧例具题。顺治十二年,题准照例查核注册,不具题。 考察通例。顺治十二年,题准科道纠拾,非奇贪异酷,必巨恶神奸。非布按两司必道府,方面不得苛求,细节概及有司。 凡军政卓异。顺治十二年,议准兵部会同都察院,兵科河南道,于各督抚疏揭文册。内阅其事实功绩,量拔数人,先与纪录,酌量优升。仍移咨礼部具题。
赐袍服以示旌劝。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四品以下京官。顺治十三年,题准四品
京堂,亦令自陈。下部议去留。五品以下,不论堂属,俱听部院会同该衙门考察。 凡八法处分。顺治十三年,题准两经大计处分,才力不及官员,照罢软例革职。 凡京官考察。顺治十三年,议准在京各衙门属官,不论现任升迁,公差丁忧,告病养亲,给假降调,及行查未结者,俱听本衙门堂官考核。照外官考察格式,填注考语。事迹或贤或否,应去应留,造册密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以凭会考。如将应考官员,遗漏不应考官员,造入册内者,听部院纠参。 又议准六年升调不一。若会同参注,及开推诿遗漏之端,应专责见任考察。 又题准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封门阅册。公同磨对过堂,考察毕,各衙门掌印官,俱赴吏部衙门,面议后,即行具题。
又议准遇京察时,大小各官,俱暂停升转。候
事毕,出榜后,照常举行。 又议准吏部封门后,科抄中有应处分各官,亦俟京察事毕查议。凡京堂官自陈。顺治十三年,题准三品以上京官,及在外督抚具疏。详开履历,及有无过犯,据实自行陈奏,取自

上裁。其出征奉差丁忧,告病养亲,给假者,俟回任之
日,行查。未结者,俟事结之日,俱令自陈。 凡觉罗官员。顺治十三年,题准部院,会同宗人府考察。 凡内阁、翰林院、詹事府各官。顺治十三年,议准少詹、读讲学士、左右庶子,俱令自陈。其馀各官,令部院会同大学士、学士、詹事府堂官,一体考察。 凡六科给事中。顺治十三年,题准吏科都给事中,将六科各官行过事迹,开列册内,不注考语汇送部院。 凡国子监官。顺治十三年,题准由礼部,会同祭酒司业注考,开送部院考察。 凡顺天府县各官。顺治十三年,题准治中通判等官,听府尹注考,开送部院。 凡各部院衙门笔帖式。顺治十三年,题准照有职掌官员例,一体考察。 凡京察处分。顺治十三年,题准年老有疾者,致仕贪酷者,革职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给顶带閒住。〈满官罢软不谨者革退衙门〉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 考察通例。顺治十三年,题准京察官员,亦听科道纠拾。 又题准科道官,内有应降黜,而考察遗漏者,仍令科道互相纠举。 又题准科道纠拾,令公疏指参,
以杜报复,风影之弊。至所纠者,必系紧要衙门,或有关吏治刑。名钱榖诸大事,不得滥及散秩摘发细故。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考满赏赉。顺治十四年,议准部院衙门
一品堂官,赐羊酒表里各四匹。二品堂官,赐羊酒表里各三匹。三品堂官,赐表里各二匹。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外官填注考语。顺治十五年,题准各官
履历。年岁核实开列,何事参罚,何日开复,及现任参罚,戴罪等项,逐一详载,不得隐匿。 又议准大计官评,务期详慎,责成本道本府开报。署官不必造册。其计处各官,不得苛求去任,刻责卑官,并将已经处分之官,旧事塞责。 又议准州县佐贰首领属官,令州县正官开造贤否事实,申送本府。知府将所属知州、知县佐贰首领属官,填注考语,入册。送本管守巡。各道教官,送学道,转呈布按二司覆考。经督抚按考,定汇册,咨达部院等衙门。〈直隶州知州不属府辖知府不注考语其直隶州所属各县悉从知州考核〉 又题准直省各官注考。如遇卓异贪酷等官,即明注册内。 凡京府各官考语。顺治十五年,题准除府丞例随京察不入大计外,治中通判首领杂职,令府尹填注考语。宛平大兴等州县正佐各官,由府尹及专管道员注考,俱送该抚覆考咨部。 凡卓异官员。顺治十五年,题准同知知州政迹卓异者,准升知府。其馀各官照应升职。衔不拘俸荐,先用推官知县。若已经行取升,补主事者,遇考选时,仍与各主事一体开列。 又题准官员,首重才品,兼论资俸,必钱谷全完,听讼明决。城守巩固者,方准特举卓异。若到任未及年,馀不得滥举。 凡布政使按察使旧例。由督抚巡按注考。顺治十五年,议准布按两司,互开贤否,抚按细访核实,奏报。又题准长芦运司、运判首领属官,止从本衙门运使注考,径送抚按。 凡露章题参。顺治十五年,议准果有奇贪大酷,令督抚按露章纠参,勿庇现任,而苛去任。勿宽大吏,而责卑官。如开报不实,听科道纠参。 又议准外官,若钱粮号件积,至十件未完,或迟至二三年不结者,听抚按随大计册,露章特参。 凡朝觐大计文册。顺治十五年,议准府州县各役赍册,汇缴布政司亲投。各役不许入城,违者拿究。 又议准册籍,俱限十二月二十五日到齐。 凡朝觐官条奏旧例。考察纠拾事毕,请期朝见,

面赐诫谕。其布按各官,如有地方情形,及兴利除弊
诸事,各具本奏闻。顺治十五年,议准各官疏册,投送通政司。如有参差,及未投送者,听该司指参。布按奏章限正月初十日以内,次第入告。考察通例。顺治十五年,议准外官,于大计册内考注优等。科道以贪酷指参。发审有据者,该抚按一并治罪。 又议准朝觐官,不得馈送嘱托私书。令五城御史分贴禁示,严行缉拿。至在京官将嘱托情由,自行举首者,吏部议叙。若扶同隐匿,经科道纠参者,一并治罪。至奸棍摹仿图书字迹,假开礼单,以图诈骗者,亦令五城严拿重究。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布政使按察使,互开贤否。顺治十六年
议准布按两司,不必互开贤否,凭督抚巡按采访,分别荐劾。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京官甄别,顺治十七年,
谕甄别在京官员,大学士尚书等,俱令自陈。三品以
上官,开列职名题请。四品以下官,及在外总督巡抚部院,即详加甄别具奏。 又题准甄别之时,各官俱暂停升转。 凡甄别处分。顺治十七年,题准怠惰不能任事者,革职。年老有疾者,致仕才力不及不孚众论者,视其考语轻重,酌量降级。满洲蒙古降补旗缺,汉军汉人降补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满洲蒙古照原品调补旗缺,汉人照原品调补外官。 考察通例。顺治十七年,议准京察甄别时,各衙门堂官,不许接见属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门上,各贴回避字样。不许接见宾客。如有嘱托者,自行举发。倘徇庇隐匿,听科道纠参。 凡军政卓异。顺治十七年,题准卓异各官,自提镇至守备,俱
赐袍服。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满。旧例令其自行
陈奏,黜陟取自

上裁。准复职者,给与诰命。
赏赐汉官,复荫一子入监读书,应否加衔加级察
例奏请,亦取自

上裁。顺治十八年,议准满官,照汉官例,准其荫子。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满。顺治十八年,议准满洲三品郎中,原系自陈。今令该堂官考核。满洲六品以下官,原未考满,今俱准考满。 凡外官填注考语。顺治十八年,议准布按衙门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及首领属官,俱从本衙门正官注考。仍令布按二司互相考核。 又议准守巡道,俱有统辖之任者,令会注一行。 凡离任官员考语。顺治十八年,题准丁忧官,于原任考核升转降调。官离任一年以上者,于新任考核。未及一年者,于旧任考核。 又题准内外官,因公革职,仍留任者,三年无过。准其考满。应否复职,请

旨定夺。其因公诖误降级留任官,考注称职者,所降
之级应否开复,吏部题请

上裁。 凡外官朝觐。顺治十八年,议准奉天府属官,
照各省例入觐。 凡朝觐大计考察。顺治十八年,议准考功司吏科河南道,详核各官应去应留者,照八法议处。吏部都察院堂官,严核。如册内贤否,例置造报。不实者,科道特疏指参。 京官甄别。顺治十八年,题准甄别有病休致官,查验病痊,仍照原官起用。 考察通例。顺治十八年,议准五城将私书馈送察出,题参者,纪录一次。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康熙元年,议准京官四品外
官,布政使以下考满。分为五等。办事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若此后缘事议处,准其抵销降一级。办事二等称职者,止加赏赉。平常者,照旧供职。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黜革。 又令各官遇有升缺,俱照考满等第,升转。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满。康熙元年,议准三品以上官,虽经升调。食俸相同者,俱通理前俸考满。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满。康熙元年,题准佥都御史,四品正卿,国子监、祭酒六科都给事中,及中书科行人司上林苑监等衙门掌印官,咨送部院考核。其馀官员俱由各衙门堂官,及掌印官,注考移送部院。 又议准部院官升转,食俸相同者,俱准通理。 凡各部院衙门笔帖式,旧例不考满。康熙元年,议准笔帖式,与有职掌官员,一体考满。由各衙门堂官,填注考语。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移送吏部都察院覆考。注册不具题。 凡外官考满,旧例俸满三年,吏部咨行,户礼兵工四部查覈。必钱粮全完者,方准考满。康熙元年,议准外官或钱粮盗案未清,冒称考满,或历任三年规避不考,或明知属官俸满不行考覆者,一并题参治罪。 凡考满赏赉。康熙元年,议准各官考满。一等二等者,在内四品五品官,在外四品巡抚,及布政使以下四品官,赐表里各一匹。在内六品以下,在外五品以下官,赐表一匹。 又议准内外官,除降级罚俸,实历三年者,方准考满。 凡外官朝觐。康熙元年,题准布政使、按察使免其朝觐。令各道官代行。又议准,停止大计内外官,俱行考满。 凡卓异官员。康熙元年,题准卓异官,钱粮全完督抚奏报错误者,与本官无涉,仍照实政考语查议。凡京官考察。康熙元年,题准各旗以才能咨送补授,部院衙门官员,未及半年者,亦由现任衙门注考。 凡京堂官自陈。康熙元年,议准
盛京四部侍郎,照例自陈。 又题准六科左右给
事中,并给事中,俱听都给事中填注考语。 又题准四品京堂,令咨呈部院考察。惟佥都御史在京者,有考察之责。在外者,系封疆大吏,仍令自陈。 凡京察处分。康熙元年,题准贪酷者,革职拿问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革职为民。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满洲蒙古调部院用汉军汉人调外用〉 军政考选,与文职考察同。顺治九年,始定年限至十一年,而举行。康熙元年停止军政举行考满。 武选司考满。康熙元年,题准内外大小武职各官,实历俸三年者,俱行考满之法。銮仪卫各官,责成本衙门。京卫守千各官,责成顺天府。牺牲所各官,责成太常寺。各门千总,责成步军总尉。九门主事据实注考。銮仪使,令其自陈。
一銮仪使,奉

旨照旧供职者,给表里三匹,赐羊酒。应否加宫、保加
衔加级,出自

上裁。
一銮仪卫京卫牺牲所门千总等官,分别五等
考核。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如纪录,后有缘事降级者,抵销降一级。二等称职者,给赏冠军使,给表里二匹,云麾使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给表里各一匹。治仪正以下各官,给表一匹供。职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懒惰不称职者,革职。
一遇缺升转,照考语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管屯都司,佥书卫守,备守禦所千总,卫千总责成督抚注考。咨送部院。亦照例定等次。考核如有钱粮不清,不准考满。
职方司考满。康熙元年,停止军政。凡系大小武职官员,实历俸三年已满者,举行考满之法。在内巡捕营各官,责成督捕。在外各官,责成总督。据实注考。其提督总兵官,仍令自陈。
一提督总兵官奉

旨复职。给与应得
恩典。提督,给表里各四匹。总兵官,给表里各三匹。俱
赐羊酒。其应否加宫保,并加衔加级,出自

上裁。
一在京巡捕营,在外副将以下各官,分别五等。考核操练兵马,并有军功缉逃捕盗,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如纪录后,有缘事降级者,抵销降一级。操练兵马缉逃捕盗,二等称职者,给赏副将给表里各二匹,参将游击给表里各一匹,都司佥书守备以下各官给表一匹。操练兵马供职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懒惰不称职者,革职。
一遇缺升转,照考语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内外注考官员,如徇情不公,或明知属官俸满不考,或将不应考满之官,朦混考满,及各官历俸已满,规避不考者,俱令各该衙门题参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康熙二年,议准二等称职者,
改注勤职。 又

谕内外官,俱于康熙三年起,每三年汇考一次。其到
任未及三月者,不与。 凡鸿胪寺鸣赞,国子监典簿等官,及太常寺杂职、钦天监、太医院官考满。康熙二年,议准钦天监等衙门官,九年内考满,三次俱一等者,将二次考满,各准纪录一次。给表缎外,其第三次考满,升俸一级。仍给表缎。
凡外官考满。康熙二年,议准考满各官,将任
内钱粮事实造册,送布政使、粮道并按察使。经管道、府申详,督抚核实,注考造册,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题如部院衙门,需索许科道据实纠参。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间者,该督抚严加参处。 又议准,司道历腹俸二年,边俸一年半,有司历边俸二年半,腹俸三年者,即与考满。 又议准外官考满。据督抚开报,并无未完钱粮事件。部院按册磨对查,其果无参罚事故,即准考满。不必于户礼兵工四部咨查。 凡罚俸降革官员考满。康熙二年,题准部院大臣降级者,不必待其复级。罚俸者,亦不必扣除月日。但计历俸三年,即令据实自陈。其内外各官亦照此例。
又议准革职留任者,不准考满。 又题准,笔
帖式考满。亦照有职掌官员例。分为称职、勤职、平常、才力不及、不称职凡五等。其考注优等者,照例先用。有不及者,无级可降,即行黜革。 武职考满。康熙二年,题准考满。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给表里各一匹。卫守备以下各官给表一匹。 又题准考满。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副将给表里各二匹。参将游击给表里各一匹。都司佥书守备以下各官,给表一匹。 又议准,武职照文职例。凡有罚俸、住俸、降俸革职,带罪缉贼,督征钱粮,并革职降级带罪图功者,不必待其开复。扣除月日,但计历任三年,通准考满。 又题准副将以下,至营千总把总亦定五等考核。以给劄日为始。历俸三年考满。其操练兵马,捕盗甚多,并有军功称职者,纪录一次。操练兵马,捕盗称职者,该督提奖赏。无过犯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级。庸怯无能,怠惰不称职者,黜革。该督提咨送到日部院,会同照例考核。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康熙三年,题准考满官员,应
将所办职掌,及何事奉

旨改正、何事驳回、何事议处。在内由该衙门堂官,六
科都给事中。在外由督抚保举贤能具题。 又题准,京官考满。一人一疏汇齐,具题。外官考满。各直省将所属一等者,一疏。二等者,一疏。平常
者,一疏。不及者,一疏。不称职者,一疏亦汇齐,具题。下部院衙门覆考。 又议准,内外官未经考满升转者,于新任内考满。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满。康熙三年,议准尚书左都御史,转大学士,及各部院尚书左都御史,互相转补。各部院侍郎,互相转补。并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转副都御史。俱通算前俸。若学士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升侍郎,俱不算前俸。学士副都御史等官,升巡抚,巡抚升总督,亦不算前俸。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满。康熙三年,议准佥都御史,令其自行陈奏。中书科中书舍人,专管。

诰敕,听内院考核。 又议准,各官已经升转,俱不算
前俸,考满。 凡各部院衙门笔帖式。康熙三年,议准考注,一等称职、二等勤职者,照例开列实迹,保举贤能注册。 又议准笔帖式考满。赏赉与有职掌官员同。 题准外官考满。分别地方开注。若地方荒残者,必详开旧,有荒地逃亡若干。三年内,垦地增丁若干。以增垦多者,为一等。少者为二等。仍旧者,为平常。复荒复逃者,居下。其冲疲地方,必详开。三年内,支应几次。兵马差使不致扰民,解过几次。饷银不致有误,并拿获逃人若干,酌量分为等第。其充实简易地方,则以操守廉静为上。详开三年内,钱粮有无加耗,行户有无亏损,刑名有无苛,罚除弊政几事,缉盗案几件,揭送衙蠹几人,修治水利几处,斟酌多寡以定等第。以上四项,地方若各有优等,则荒残而兼冲疲者。先升荒残者,次之冲疲者,又次之充实与简易者,居后。 又题准,州县各官并府首领杂职考满。令知府,会同推官,注考。并送该管道官,考核。布按二司转,详督抚知府考满。令该管道官,布按二司,会同考核。转详督府同。知通判推官,考满。令知府考核。申详该管道官,布按二司覆核。转详督抚各道。并布按都运四司首领官,考满。令布政使、按察使考核,注送督抚布政使、按察使,考满。专责督抚填注考语。其各官考满。册内必将本官申文,及各上官注考日期,或有驳查事件,明白开注。 又题准考满。各官以本官申文日为始,扣至督抚咨送日期。定限三个月,咨册内将本官申详月日。并驳查宽限。缘由详明载入。如司道各衙门迟延,听督抚指参。督抚迟延,听部院指参。 又题准州同州判以下各官,考满。查核明白,注册。不具题。
武职考满。康熙三年,题准大小武职各官,考
满。一二等者,遵例保奏。銮仪卫牺牲所门千总,俱责成各该衙门保奏。都司守备千总等官,责成督抚保奏。 又题准考满。一二等者,遵例保奏。在内巡捕营官,责成督捕衙门保奏。在外副参游都守等官,责成提督保奏。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各官考满。
国初典制,内外官三年考满。视其称职与否,而黜
陟从之。即古三载考绩遗意。康熙四年停止考满。专事京察大计。 凡外官朝觐。康熙四年,题准停止考满。复行大计。 内外官员考满之外,复有考察。外官考察,详见朝觐。其京官考察,以六年为期。俱于二月内举行。康熙四年,停止考满。专事京察。 武职考满。康熙四年,题准停止考满。复行军政。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外官朝觐。康熙六年,议准每省布按各
一员。每府佐贰各一员,赍册入觐。其贵州东川府土人,不通文教应免来朝。 又题准,上司将不应朝觐官,误行差遣者,罚俸六个月。 凡外官填注考语。康熙六年,题准直省督抚应将所属官员,事迹过犯。逐员指实,开注。如贤否倒置,令部院科道指参。 凡京府各官考语。康熙六年,议准奉天府府丞,并京县典史等官,虽在京考察,仍应照例。入大计册内。其奉锦二府所属各官,责令府尹注考。 题准,解任官除督抚纠参贪劣者,不注考外,其馀或一事论劾,或彼此告讦者,亦宜详注考语。不得因一时缘事,遂略平日政绩。 又题准,老病休致终养等官,不必注考。丁忧裁缺降调,未经补授者,仍于原任注考。 又议准,朝觐文册,俱限十月二十日以内赍到。 凡八法处分。康熙六年,题准官员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 凡卓异官员。康熙六年,题准司道以下,推官以上,必注明。不科派节礼,不索取小费,不借端勒诈。属官,不生事烦扰百姓,知府以下,知县以上,必注明。不科派杂差,不索取火耗,不亏刻行户,不
强贷富民,方准特举卓异。 凡荐举卓异不当者。康熙六年,覆准督抚,滥将贪酷匪人,徇情特荐者,经科道纠参。情真督抚降二级调用。申详之。司道府官降三级调用。如荐举卓异后,原任内有贪酷不称职事迹,而原荐举各官,即揭报题参者,免议。如不揭报题参,发觉时亦照例议处。其荐举卓异官,或经升转,新任内有贪酷扰民事迹者,原荐举之督抚司道府官,俱免议。如荐举有未完钱粮盗案者,督抚罚俸一年。申详之司道府官,降一级调用。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六年,题准在京佥都御史,各衙门少卿以下官员,俱由各该衙门开列考语。移送部院。凡内阁翰林院詹事府各官。康熙六年,题准侍读学士以下各官,俱由该衙门开列考语。移送部院考察。 凡钦天监官旧例免考。康熙六年,题准与京官一体考察。 凡太医院官,由该衙门正官,考核。申送礼部。礼部送部院覆考。 凡盛京及奉天府各官。康熙六年,题准照在京官例。一体考察。 凡营缮所所丞,原系工部所属,向入京察。康熙六年,议准部差裁革归并地方。官管理改,入外官大计。 凡京察处分。康熙六年,题准才力不,及有疾者,降一级。休致老病者,原品休致。 考察通例。康熙六年。

谕言官若有所见,既许不时陈奏。其拾遗永行停止。
又题准军政考选,在内各衙门,定限于本年
三月二十日以内,造册送部。直省定限于本年十月二十日以内,造册送部。 又

谕提督,及总兵官俱令自陈。 又题准,各省升任及
裁缺降调各官,离任一年以上者,令于新任注考。不及一年者,仍于旧任注考。至于安插投诚之员,不必注考。各官内有卓异者,该督提开明实迹。另疏题报,馀款仍照旧例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军政考选。康熙七年,题准提督仍令自陈。
总兵官,令总督提督,会同考核。若无总督省分令提督,会同巡抚考核。 凡卓异官员。康熙七年,议准各直省知县中,如有才守兼优,无钱粮盗案参罚者,督抚及司道需索留。难不行举报,或被部院察出,或经科道纠参,将督抚各官从重治罪。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凡京府各官考语。康熙八年,题准顺天府
属州县教职等官,由府尹注考。造送部院。 凡直隶有司等官。康熙八年,题准直隶府州县各官,由专辖道员注考。其守巡二道,各照钱谷刑名项,下评定优劣。另填考语,真定等。七府各属教职,由该管府道注考。送学院,考定造册。达部院衙门。 京官甄别。康熙八年。

谕甄别京官三品以上堂官,令其自陈。四品以下,及
各督抚,令部院如旧制,考察。 凡甄别处分。康熙八年,题准甄别各官,或注才力不及者,或注不孚众论者,俱降二级。若才力不及,复不孚众论者,降四级。满洲、蒙古、汉军调补,部院衙门。汉人调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汉人降一级。调补外官。满洲蒙古汉军降一级。随旗上朝。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上林苑监监丞、蕃育署署丞、良牧署署
丞、考语。康熙九年,题准听上林苑监监正考核,造册,送部院衙门。 凡离任官员考语。康熙九年,题准离任之官,或应注考语者,不注。或不应注考语者,违例填注。或开报年貌互异。或遗注去留字样者,俱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凡朝觐大计文册。康熙九年,议准户口钱粮刑名,逃盗屯饷等项册籍。各省布按都三司造送。其府州县卫所,概令停造。 又令大计文册,限十二月内到部。 凡荐举卓异不当者。康熙九年,议准钱粮盗案未完官员,荐举卓异者,督抚罚俸六个月。申详之。司道府官罚俸一年。 凡营膳所所丞。康熙九年,题准部差已复,将所丞仍隶京察,听该部注考。 凡京察处分。康熙九年,题准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三级调用。虽有纪荐加级,不得抵销。止准带于所补新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凡外官朝觐。康熙十年,题准直隶守道巡
道,令照外省布按,例入觐。 又题准,露章为特纠重典,必系贪酷官员,例应提问者,方行题参。不得以老病不及等官,充数。 又题准,卓异官员,查阅吏部册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并将题荐之督抚等官,治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外官填注考语。康熙十一年,议准应处分各官注考。各照八法开载。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一年,议准京察文册,各照八法填注考语。
又议准甄别文册,各照京察八法填注议处。
不得仍用,众论不孚字样, 考察通例。康熙十一年,议准处分官员,不得控告注考官。受贿侵勒违者,革职。无顶带者,交刑部治罪。若止控告本身,冤抑不及注考官者,照叩。

阍具告通政司鼓,厅例处分。 军政考选。康熙十一
年,题准除銮仪卫满洲各官,不行考选外,汉銮仪使,令其自陈。冠军使以下,整仪尉以上等官,令满洲堂官。汉銮仪使官注考,造册,开送。牺牲所官,令太常寺。各门千总,令步军总尉。九门主事京卫守千各官,令顺天府。俱照例填注考语,造册,开送。在外各直省掌印,都司以下,卫所千总以上,因经管钱粮都司,令督抚注考。馀官令该布政司道员,掌印都司详注考语,呈送督抚严加考核,填注考语,造册开送。内外各官俱于十月内,部院考核。〈其议叙处分事例详见职方司〉 又题准,提督总兵官,俱令自陈。副将以下经制,把总以上官,令兼辖将领注考。呈该总兵官,不属总兵官管辖者,令各该兼辖副将、参将清造五花文册,填注考语,送该提督注考。后转送总督严加考核。确定去留,造册,送部。其贤不肖之尤者,仍照例另揭巡捕三营各官,令督捕填注考语,造册,开送。其内外各官,注考。如前后互异,及将离任官,应注考而不注,不应注而注,或开报年貌舛错,或失注去留者,俱罚俸一年。督抚提镇罚俸六个月。 凡军政八法。康熙十一年,题准贪酷者,革职提问。不谨罢软者,革职。年老患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一级调用。至外委署事等官,亦照例注考。另造一册,分送部院衙门。老病休致各官,无庸注考。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外官朝觐。康熙十二年,题准布政使、按
察使应亲身入觐。其各道官,代觐永行停止。凡卓异官员。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必能兴行教化。无未完钱粮盗案者,方准疏举卓异。 凡荐举卓异不当者。康熙十二年,议准官员,虽无钱粮盗案,而未能力行教化者,督抚司道府等官,滥举,亦照例罚俸。 凡觉罗官员。康熙十二年,题准听宗人府考察。 又题准,各部院衙门,觉罗官,由该部院衙门注考,移送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十二年,题准四品衙门各官,由正卿、少卿及掌印官注考。其正卿、少卿及掌印官属部,兼辖者,由该部堂官注考。不属部兼辖者,册内详开,行过事实,不注考语,移送部院考察。 凡六科给事中。康熙十二年,题准不分掌印给事中,与给事中俱将行过事实,开列册内不注考语。由吏科移送部院。凡四译馆属官旧例,由礼部注考。康熙十二年,题准听本衙门掌印堂官,注定考语,送礼部覆考,转送部院。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考察通例。康熙十三年,题准考察处分官,
不许潜住京师。刊刻款单摭拾妄奏违者,不分有无顶带,俱发口外为民。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荐举卓异不当者。康熙十八年,议准滥
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督抚司道照定例处分,俱降实级。虽有加级荐,纪卓异即升,俱不准抵销。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八年,题准升转降补各
官,到任半年者,于新任衙门注考。未及半年者,于原任衙门注考。 又题准少詹事以下各官,亦听詹事注考。移送部院考察。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复行甄别。
谕吏部都察院,将各衙门堂官,开列,具奏其各衙门
属官。吏部都察院,会同该堂官分别考核。具题。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朝觐官条奏。康熙二十二年,题准布按
及代觐道官,条奏本章,不必投递通政司。于各衙门启奏。后面陈。令通政司满汉堂官,各一员指引科道掌印,满汉官左右侍班,先一日知会都察院、通政司吏科遵行。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军政卓异。康熙二十三年,议准督抚提
镇,滥将匪人荐举卓异者,各降二级调用。申详官各降三级调用。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卓异官员。康熙二十四年,议准各省布
按,停其荐举卓异。 又议准荐举保举府州县官,第一条,令填写一无加派火耗等字样。第二条,令填写一实心奉行。

上谕,每月吉,聚聚讲解等字样。如无实迹,妄行填写。
保荐者,照例处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朝觐大计文册。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督
抚将所属官员贤否文册止造三本,送吏部都察院吏科,其布按二司所造各官,贤否。及钱谷刑名等项册籍,分送各部院衙门者,俱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免其入觐。其奏章亦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府州佐贰官,来朝概行,停止每省各委道官一员,赍册入觐。
康熙四十六年
十月二十三日

上谕内阁,今观部院衙门司官,甚是不及,京察甄别
既经停止。若不考察渐至,废弛司官。虽稍能办事,傥行止不端,岂可容留。其不能做稿说堂者,亦应革退尔等。俱系大臣。这次考察不可互相徇情,或从此衙门迁转,于别衙门时日未久,彼此不能悉知。著九卿会同考察,分别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