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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五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五
金〈总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十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一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四则〉
金〈总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十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一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四则〉
铨衡典第八十五卷
考课部汇考五
金
金立考课法,设铨头行止簿,以书百官资考功过。按《续文献通考》:金考课法,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头。又会历任铨头,而书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为类,而书各人平生所历之资考功过者也。又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其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焉。凡县令,则省除、部除者皆通书而各疏之。海陵天德三年,诏朝官称疾不治事者覈其实。
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闰四月戊戌,诏朝官称疾不治事者,尚书省令监察御史与太医同诊视,无实者坐之。
正隆二年,令廉能官复与差除。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令。
世宗大定二年,令职官定为三等黜陟。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十一月丁酉,第职官,廉能、污滥、不职各为三等而黜陟之。 按《选举志》:大定二年,命察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复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
大定四年,定提点院务官功酬亏永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大定七年,诏察县令善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七年十一月乙丑朔,上谓宰臣曰:闻县令多非其人,其令吏部察其善恶,明加黜陟。大定八年,令进士历五任呈省。省祗候郎君,验才理考,其所察廉能官,候秩满,升除。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八年,进士格历五任,令即呈省。省祗候郎君,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又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贪污,以致罪废。其馀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
大定十年,谕宰臣廉察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年正月,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训。 上又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又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除。 又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
大定十一年,令考察内外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八月乙巳,上谓宰臣曰:随朝之官,自谓历一考则当得某职,两考则当得某职。第务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与内除者,察其公勤则升用之,但苟简于事,不须任满,便以本品出之。赏罚不明,岂能劝勉。 按《选举志》: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 又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孥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朕自处之。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
大定十八年,令宰臣严察县令。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八年三月丁未,上谓宰执曰:县令之职最为亲民,当得贤材用之。迩来犯法者众,殊不闻有能者。比在春水,见石城、玉田两县令,皆年老,苟禄而已。畿甸尚尔,远县可知。平章政事石琚对曰:良乡令焦旭、庆都令李伯达皆能吏,可任。上曰:审如卿言,可擢用之。四月己巳,上谓宰臣曰:朕巡幸所至,必令体访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沓乃能吏也,可授本县令。
大定二十一年,定亏永官殿年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符宝郎大定二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七品除。 又以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大定二十八年,定阁门祗候笔砚承奉等官,不须体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八年,制以閤门祗候、笔砚承奉、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州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则亦不体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重定功酬亏永之制。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馀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
章宗明昌三年,诏提刑司老病不堪亲民者,勿复注。亲民官所廉察官,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九月庚午,谓宰臣曰:随路提刑司,旧止察老病不任职,及不堪亲民者,如得其实,即改除他路。若他路提刑司覆察得实,勿复注亲民之职。卿等其议行之。 按《选举志》: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明昌四年,令作体察百官条例,其群牧官,以牧畜增减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明昌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授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倖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徵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徵及徵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徵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馀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徵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
明昌五年,定劝课长吏及群牧官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长吏劝课能否赏罚格。 按《选举志》:群牧官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骡马百死四十,徵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徵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承安二年,令监察御史,考察猛安谋克,更定犯选格官殿年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十一月壬子,谕尚书省:猛安谋克既不隶提刑司,宜令监察御史察其臧否。
按《选举志》:求仕官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
格。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承安四年,定诸局分承应人五考出职。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诸局分承应人,四考出职。承安四年,复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护卫则否。
泰和元年,定官吏考满升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泰和四年,诏定县令考课及监察御史优劣。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四年夏四月丙申,诏定县令以下考课法。 按《选举志》:监察御史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
泰和八年,定御史失纠察者治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监察御史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
宣宗贞祐二年,诏监察御史及审录官,考覈诸路。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祐二年,李英言:兵兴以来,百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覈,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自励。诏从之。 凡监察御史,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事无切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
贞祐三年,诏河北州县官,有劳绩者,升遥领之职。降罚者,本处居住。又敕罢沿河州县官不称职者。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壬戌,诏河北州县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举,不听以他事差占,仍勒终任。有劳绩者但升遥领之职,应降罚者亦止本处居住。时河北残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丙寅,敕沿河州县官罢软不胜职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仍许今季到部人内,先择能者,量缓急易之。
贞祐四年,命省定监察御史可否。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监察御史,贞祐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兴定元年,定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县令。监察御史任满,复令御史台,察其能否。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宗南迁,尝以御史巡察。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 凡监察御史任满,御史台察其能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升擢。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 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陵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哀宗正大元年,遣官巡察吏治。
按《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又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
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故举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元
世祖至元四年,定荫官考课法。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四年,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升。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考其政迹,以定升降。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至元九年,诏以五事课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至元十四年,定职官回降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职官回降: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以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至元十五年,命察江南郡县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二月癸亥,命平章政事阿塔海、阿里选择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员与不胜任者。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窃发,人心未安,命行中书省左丞夏贵等,分道抚治军民。察郡县吏廉能者,举以闻;其贪残不胜任者,劾罢之。
至元十九年,令考诸职官解由更定回降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取会行止: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 凡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
至元二十一年,定百官理算升转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理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理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馀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理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至元二十二年,诏各道提刑按察司考政迹,以定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己巳,诏:各道提刑按察司,能遵奉条画,涖事有成者,任满升职,赃污不称任者,罢黜除名。
至元二十三年,定守令及管匠官考课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三年,诏:守令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又诏:管匠官,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至元二十八年,诏肃政廉访司察官吏奸弊。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春二月丙戌,诏: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馀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二十九年,令税务官以所办增亏为升降。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分,降一等。
成宗元贞二年,令仓官任满交割无短少者,减资通理。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贞二年,部议: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 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立外官行止簿检照定拟。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大德五年,定获盗赏官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大德八年,令官员赴任即将署事月日飞申。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大德九年,定减资升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
武宗至大二年,定吏员考满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大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以后在选未曾除授,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馀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给长吏考功印历,定廉访司书吏等考满月日。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癸巳,给亲民长吏考功印历,令监治官岁终验其行迹,书而上之,廉访司、御史台、尚书礼部考校以为升黜。 按《选举志》: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仁宗皇庆二年,命御史检察廉访司等官,敕守令劝课农桑,以勤怠为升黜。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六月己卯,御史台臣言:比年廉访司多不悉心奉职,宜令监察御史检覈名实而黜升之。制曰:可。壬午,命监察御史检察监学官,考其殿最。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劝课农桑,勤者升迁,怠者黜降,著为令。
英宗至治二年,减诸职官资考。
按《元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
泰定帝泰定二年,遣使宣抚诸道,又定应覃人员理算月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宣抚。招曰:朕祇承洪业,夙夜惟寅,凡所以图治者,悉遵祖宗成宪。曩屡诏中外百司,宣布德泽,蠲赋详刑,赈恤贫民,思与黎元共享有生之乐。尚虑有司未体朕意,庶政或阙,惠泽未洽,承宣者失于抚绥,司宪者怠于纠察,俾吾民重困,朕甚悯焉。今遣奉使宣抚,分行诸道,按问官吏不法,询民疾若,审理冤滞,凡可以兴利除害,从宜举行。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职申请,五品以下就便处决。其有政绩尤异,暨晦迹丘园,才堪辅治者,具以名闻。 按《选举志》: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馀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泰定四年,令诸王分地州县官,以三载为考。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五月丁卯,罢诸王分地州县长官世袭,俾如常调官,以三载为考。
顺帝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访司察郡县劝农官勤惰,达大司农司以凭黜陟。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四年,诏:定守令黜陟之法。
按《元史·顺帝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巳,诏:定守令黜陟之法,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迁,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至正五年,遣使巡行天下黜陟官吏。
按《元史·顺帝本纪》:五年冬十月辛酉,命奉使宣抚巡行天下,诏曰:朕自践祚以来,至今十有馀年,托身亿兆之上,端居九重之中,耳目所及,岂能周知。故虽夙夜忧勤,觊安黎庶,而和气未臻,灾眚时作,声教未洽,风俗未淳,吏弊未袪,民瘼滋甚。岂承宣之寄,纠劾之司,奉行有所未至欤。若稽先朝成宪,遣官分道奉使宣抚,布朕德意,询民疾苦,疏涤冤滞,蠲除烦苛。体察官吏贤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职申请,五品以下就便处决。民间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悉听举行。
至正八年三月丁酉,诏以束帛旌郡县守令之廉勤者。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二年,诏随朝官举守令任满,验治否以凭黜陟。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二年三月庚午,诏:随朝一品职事及省、台、院、六部、翰林、集贤、司农、太常、宣政、宣徽、中政、资正、国子、秘书、崇文、都水诸正官,各举循良材干、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员数。各处试用守令,并授兼管义兵防禦诸军奥鲁劝农事,所在上司不许擅差。守令既已优升,其佐贰官员,比依入广例,量升二等。任满,验守令全治者,与真授;不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叙;半治者,减一等叙。杂职人员,其有智勇之士,并依上例。凡除常选官于残破郡县,及迫近贼境之处,升四等;稍近贼境,升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