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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五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五
  金〈总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十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一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四则〉

铨衡典第八十五卷

考课部汇考五

金立考课法,设铨头行止簿,以书百官资考功过。按《续文献通考》:金考课法,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头。又会历任铨头,而书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为类,而书各人平生所历之资考功过者也。又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其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焉。凡县令,则省除、部除者皆通书而各疏之。
海陵天德三年,诏朝官称疾不治事者覈其实。
《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闰四月戊戌,诏朝官称疾不治事者,尚书省令监察御史与太医同诊视,无实者坐之。
正隆二年,令廉能官复与差除。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令。
世宗大定二年,令职官定为三等黜陟。
《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十一月丁酉,第职官,廉能、污滥、不职各为三等而黜陟之。 按《选举志》:大定二年,命察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复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
大定四年,定提点院务官功酬亏永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大定七年,诏察县令善恶。
《金史·世宗本纪》:七年十一月乙丑朔,上谓宰臣曰:闻县令多非其人,其令吏部察其善恶,明加黜陟。大定八年,令进士历五任呈省。省祗候郎君,验才理考,其所察廉能官,候秩满,升除。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八年,进士格历五任,令即呈省。省祗候郎君,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又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贪污,以致罪废。其馀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
大定十年,谕宰臣廉察百官。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年正月,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训。 上又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又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除。 又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
大定十一年,令考察内外百官。
《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八月乙巳,上谓宰臣曰:随朝之官,自谓历一考则当得某职,两考则当得某职。第务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与内除者,察其公勤则升用之,但苟简于事,不须任满,便以本品出之。赏罚不明,岂能劝勉。 按《选举志》: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 又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孥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朕自处之。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
大定十八年,令宰臣严察县令。
《金史·世宗本纪》:十八年三月丁未,上谓宰执曰:县令之职最为亲民,当得贤材用之。迩来犯法者众,殊不闻有能者。比在春水,见石城、玉田两县令,皆年老,苟禄而已。畿甸尚尔,远县可知。平章政事石琚对曰:良乡令焦旭、庆都令李伯达皆能吏,可任。上曰:审如卿言,可擢用之。四月己巳,上谓宰臣曰:朕巡幸所至,必令体访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沓乃能吏也,可授本县令。
大定二十一年,定亏永官殿年之例。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符宝郎大定二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七品除。 又以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大定二十八年,定阁门祗候笔砚承奉等官,不须体察。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八年,制以閤门祗候、笔砚承奉、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州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则亦不体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重定功酬亏永之制。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馀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
章宗明昌三年,诏提刑司老病不堪亲民者,勿复注。亲民官所廉察官,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九月庚午,谓宰臣曰:随路提刑司,旧止察老病不任职,及不堪亲民者,如得其实,即改除他路。若他路提刑司覆察得实,勿复注亲民之职。卿等其议行之。 按《选举志》: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明昌四年,令作体察百官条例,其群牧官,以牧畜增减为升降。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明昌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授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倖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徵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徵及徵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徵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馀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徵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
明昌五年,定劝课长吏及群牧官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长吏劝课能否赏罚格。 按《选举志》:群牧官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骡马百死四十,徵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徵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承安二年,令监察御史,考察猛安谋克,更定犯选格官殿年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十一月壬子,谕尚书省:猛安谋克既不隶提刑司,宜令监察御史察其臧否。
《选举志》:求仕官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

格。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承安四年,定诸局分承应人五考出职。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诸局分承应人,四考出职。承安四年,复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护卫则否。
泰和元年,定官吏考满升注格。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泰和四年,诏定县令考课及监察御史优劣。
《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四年夏四月丙申,诏定县令以下考课法。 按《选举志》:监察御史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
泰和八年,定御史失纠察者治罪。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监察御史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
宣宗贞祐二年,诏监察御史及审录官,考覈诸路。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祐二年,李英言:兵兴以来,百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覈,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自励。诏从之。 凡监察御史,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事无切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
贞祐三年,诏河北州县官,有劳绩者,升遥领之职。降罚者,本处居住。又敕罢沿河州县官不称职者。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壬戌,诏河北州县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举,不听以他事差占,仍勒终任。有劳绩者但升遥领之职,应降罚者亦止本处居住。时河北残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丙寅,敕沿河州县官罢软不胜职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仍许今季到部人内,先择能者,量缓急易之。
贞祐四年,命省定监察御史可否。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监察御史,贞祐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兴定元年,定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县令。监察御史任满,复令御史台,察其能否。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宗南迁,尝以御史巡察。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 凡监察御史任满,御史台察其能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升擢。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 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陵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哀宗正大元年,遣官巡察吏治。
《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又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

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故举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世祖至元四年,定荫官考课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四年,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升。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考其政迹,以定升降。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至元九年,诏以五事课守令。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至元十四年,定职官回降例。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职官回降: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以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至元十五年,命察江南郡县官。
《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二月癸亥,命平章政事阿塔海、阿里选择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员与不胜任者。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窃发,人心未安,命行中书省左丞夏贵等,分道抚治军民。察郡县吏廉能者,举以闻;其贪残不胜任者,劾罢之。
至元十九年,令考诸职官解由更定回降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取会行止: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 凡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
至元二十一年,定百官理算升转之例。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理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理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馀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理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至元二十二年,诏各道提刑按察司考政迹,以定升降。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己巳,诏:各道提刑按察司,能遵奉条画,涖事有成者,任满升职,赃污不称任者,罢黜除名。
至元二十三年,定守令及管匠官考课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三年,诏:守令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又诏:管匠官,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至元二十八年,诏肃政廉访司察官吏奸弊。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春二月丙戌,诏: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馀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二十九年,令税务官以所办增亏为升降。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分,降一等。
成宗元贞二年,令仓官任满交割无短少者,减资通理。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贞二年,部议: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 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立外官行止簿检照定拟。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大德五年,定获盗赏官例。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大德八年,令官员赴任即将署事月日飞申。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大德九年,定减资升等之例。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
武宗至大二年,定吏员考满之制。
《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大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以后在选未曾除授,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馀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给长吏考功印历,定廉访司书吏等考满月日。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癸巳,给亲民长吏考功印历,令监治官岁终验其行迹,书而上之,廉访司、御史台、尚书礼部考校以为升黜。 按《选举志》: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仁宗皇庆二年,命御史检察廉访司等官,敕守令劝课农桑,以勤怠为升黜。
《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六月己卯,御史台臣言:比年廉访司多不悉心奉职,宜令监察御史检覈名实而黜升之。制曰:可。壬午,命监察御史检察监学官,考其殿最。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劝课农桑,勤者升迁,怠者黜降,著为令。
英宗至治二年,减诸职官资考。
《元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
泰定帝泰定二年,遣使宣抚诸道,又定应覃人员理算月日。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宣抚。招曰:朕祇承洪业,夙夜惟寅,凡所以图治者,悉遵祖宗成宪。曩屡诏中外百司,宣布德泽,蠲赋详刑,赈恤贫民,思与黎元共享有生之乐。尚虑有司未体朕意,庶政或阙,惠泽未洽,承宣者失于抚绥,司宪者怠于纠察,俾吾民重困,朕甚悯焉。今遣奉使宣抚,分行诸道,按问官吏不法,询民疾若,审理冤滞,凡可以兴利除害,从宜举行。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职申请,五品以下就便处决。其有政绩尤异,暨晦迹丘园,才堪辅治者,具以名闻。 按《选举志》: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馀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泰定四年,令诸王分地州县官,以三载为考。
《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五月丁卯,罢诸王分地州县长官世袭,俾如常调官,以三载为考。
顺帝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访司察郡县劝农官勤惰,达大司农司以凭黜陟。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四年,诏:定守令黜陟之法。
《元史·顺帝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巳,诏:定守令黜陟之法,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迁,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至正五年,遣使巡行天下黜陟官吏。
《元史·顺帝本纪》:五年冬十月辛酉,命奉使宣抚巡行天下,诏曰:朕自践祚以来,至今十有馀年,托身亿兆之上,端居九重之中,耳目所及,岂能周知。故虽夙夜忧勤,觊安黎庶,而和气未臻,灾眚时作,声教未洽,风俗未淳,吏弊未袪,民瘼滋甚。岂承宣之寄,纠劾之司,奉行有所未至欤。若稽先朝成宪,遣官分道奉使宣抚,布朕德意,询民疾苦,疏涤冤滞,蠲除烦苛。体察官吏贤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职申请,五品以下就便处决。民间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悉听举行。
至正八年三月丁酉,诏以束帛旌郡县守令之廉勤者。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二年,诏随朝官举守令任满,验治否以凭黜陟。
《元史·顺帝本纪》:十二年三月庚午,诏:随朝一品职事及省、台、院、六部、翰林、集贤、司农、太常、宣政、宣徽、中政、资正、国子、秘书、崇文、都水诸正官,各举循良材干、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员数。各处试用守令,并授兼管义兵防禦诸军奥鲁劝农事,所在上司不许擅差。守令既已优升,其佐贰官员,比依入广例,量升二等。任满,验守令全治者,与真授;不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叙;半治者,减一等叙。杂职人员,其有智勇之士,并依上例。凡除常选官于残破郡县,及迫近贼境之处,升四等;稍近贼境,升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