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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四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四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二则 仁宗天圣五则 景祐二则 庆历六则 皇祐三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三则 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三则 大观一则 重和一则 宣和二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十四则 孝宗隆兴三则 乾道四则 淳熙五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四则 嘉定四则 理宗绍定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四则〉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二则 仁宗天圣五则 景祐二则 庆历六则 皇祐三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三则 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三则 大观一则 重和一则 宣和二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十四则 孝宗隆兴三则 乾道四则 淳熙五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四则 嘉定四则 理宗绍定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四则〉
铨衡典第八十四卷
考课部汇考四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诸道长贰有异政者,参军验实以闻。罢岁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设磨勘法。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冬十月戊子,诏诸道长贰有异政、众举留请立碑者,委参军验实以闻。 按《宋史·选举志》: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閒剧为月限,考满即迁。太祖谓非循名责实之道,罢岁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非有劳绩不进秩。其后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书、枢密院取旨。其七阶选人,则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凡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初著令,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按《职官志》: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武选官之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閤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閤门祗候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室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祗应校尉,理二年。幕职州县官之等三:进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县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
建隆三年,诏以户口增减捕盗条限定州县官考课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十一月癸亥,诏县令考课以户口增减为黜陟。 按《选举志》:建隆三年,以科赋有欠踰十之一,及公事旷违尝有制受罚者,皆如耗户口降考。吏部南曹又举周制,请州县官益户增税,受代日并书于籍,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一选,减及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进阶。能归复逋亡之民者,亦如之。是年,县始置尉,颁《捕盗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外不获,尉罚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令、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按《文献通考》: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门下省,令议《成长定格》一卷,《循资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先是,令文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若户口耗者,准增户法减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进考,唯按视缺失,不以轻重,便书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请以减损户口一分科内,系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旷遗,有制殿罚者,亦降一等。
乾德四年,诏县令、佐能招携劝课者。减选进阶宪府、天官、秋曹,三年为满。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乾德四年,诏诸县令、佐有能招携劝课,以致蕃庶民籍,租额出其元数,减一选,仍进一阶。
按《玉海》:乾德四年八月,诏宪府、天官、秋曹,以三年为满。
乾德六年,诏州县官罢任,以治所廨舍、仓库修坏为考课。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诸州县官,今后罢任,具治所廨舍、仓库有无坏隳,及所增修,著为籍受代,则书于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
开宝九年,太宗即位,诏察州县官吏分为三等。
按《宋史·太宗本纪》:开宝九年十月癸丑,即皇帝位。十一月庚午,诏诸道转运使察州县官吏能否,第为三等,岁终以闻。 按《选举志》:太宗励精图治,遣官分行郡县,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参军高丕等,皆以不胜任免官。复诏诸道察举部内官,第其优劣为三等:政绩尤异为上,职务粗治为中,临事弛慢所涖无状者为下。岁终以闻。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簿、尉,皆户部南曹给印纸、历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送有司差其殿最。诏有司申明,其诸州别给公据者罢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书印历,多所阙略,令漏书一事殿一选,三事降一资。自是职事官依州县给南曹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釐务于外者,给以御前印纸,令书课绩。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察官吏能否考校课绩。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六年三月癸丑,诏令诸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九月丙午,初令中书舍人郭贽等考校课绩。
雍熙二年,遣使察两浙、荆、湖等路官吏,勤惰以闻。
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二年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诸州,察官吏能否。八月癸酉朔,遣使按问两浙、荆湖、福建、江南东西路、淮南诸州刑狱,仍察官吏勤惰以闻。
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诏申严考绩。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诏知州通判,给御前印纸,书课绩。罢官日,上中书考校。
端拱三年,令磨勘百官功过。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端拱三年,以户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谢泌、秘书丞王仲华同磨勘京朝官功过。吏部侍郎张宏、户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员外郎范正辞同磨勘幕职州县官。枢密院都承旨赵镕、李著、左赞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考绩之司,各有条制矣。
淳化三年冬十月戊寅,诏州县官考课,并校三班殿最。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四年,遣近臣察官吏始分置磨勘司。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春二月己卯,诏分遣近臣巡抚诸道,吏罢软、苛刻者上之。丙戌,置审官院、考课院。
按《选举志》: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审官院掌京朝
官,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废差遣院,令审官总之。乃诏:郡县有治行尤异、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斗讼衰息、仓廪盈羡、寇盗剪灭、部内清肃者,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当驿置赴阙,亲问其状加旌赏焉。其贪冒无状、淹延斗讼、踰越宪度、盗贼竞起、部内不治者,亦条其状以闻,当行贬斥。以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考覆功过,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知制诰王旦知考课院,重其职也。凡流内铨,主常调选人;考课院,主奏举及服任有殿最者。
至道二年,遣使廉察诸道长吏。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化五年,帝亲选京朝官三十馀人,自书戒谕之言于印纸曰:勤政爱民,奉法除奸,方可书为劳绩。且谓钱若水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语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罢考课院,并流内铨。二年,遣使廉察诸道长吏,得八人莅事公正、惠爱及民,皆降玺书奖谕。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八月,遣使巴蜀廉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四年夏四月丙辰,审官院引对京朝官,阅殿最而黜陟之。八月丁卯,遣使巴蜀,廉察风俗、官吏能否。 按《选举志》:真宗即位,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对迁秩。京朝官引对磨勘,自此始。先是,每恩庆,百僚多得序进。帝始罢之,惟郊祀恩许加勋、阶、爵邑。帝察群臣有闻望者,得刑部郎中边肃等二十有四人,令閤门再引对,观其辞气文艺,并得优升。
按《文献通考》:真宗咸平四年,旧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获序进。谏官孙何等请罢之。至是,诏郊祀礼行庆成,止加勋阶爵邑,而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对迁秩。
按《燕翼贻谋录》:国初,三岁郊祀,士大夫皆迁秩。真宗即位,孙何力陈其滥,乞罢迁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颁行。自后士大夫循转颇艰。
景德元年五月,诏转运使代还日,所经画事,悉上闻。九月,令诸路考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五月丁巳,诏诸路转运使代还日,在任兴除利害、升黜能否,凡所经画事,悉条上以闻。九月丙戌,令诸路转运使考察官吏能否。
按《选举志》:景德初,令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
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景德二年,诏察官属不任职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丑,诏河北转运使察官属不任职者以名闻。
景德三年六月丙子,诏三班考较使臣以七年为限。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令京朝官在任三年方得磨勘迁秩。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令见任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迁官后,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满三年,当考课者,附驿上状。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诏三班使臣经五年者与考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丙戌,作文武七条戒官吏。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丁巳,诏川、陕、闽、广转运、提点刑狱官察属吏贪墨惨刻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春正月壬午朔,诏文武官满三岁者,有司考课以闻。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考课京朝官诏伎术人不在磨勘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二月辛巳,考课京朝官改秩及考者。
按《文献通考》:天禧元年,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刑院不在磨勘之例。
按《玉海》: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改秩及三岁审官院磨勘。
天禧二年六月壬辰,诏三班使臣经七年者考课迁秩。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 年,诏选人门谢弗至与对扬失仪毋以为罪。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仁宗尤矜怜下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门谢弗至与对扬失仪,其毋以为罪。又曰:州县秩卑,而长吏多钩摭细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进,朕甚悯焉。宰相王曾曰:引对时,陛下酌其轻重而稍擢之,则下无滞才矣。其后选人,有束鹿尉王得说,历官寡过,书考最多而无保任者。帝察其孤贫,特擢为大理寺丞。按《玉海》:仁宗闵积弊,下明诏,破拘挛之例,以荐进人材。革因循之法,以旌别能否。减任子之数,设守宰之课。
天圣五年秋七月丙辰,诏察京东被灾县吏不职者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诏京朝官历知县同判,各以两任四考关升。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旧制,京朝官实历知县,三任入同判。同判实历三任,入知州。天圣六年九月己亥,诏自今任内,有五人同罪,奏举减一任。同判后,改为通判。各以两任四考关升。
天圣七年,察河北官吏,再定京朝官磨勘。又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申中书审视。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灾,委转运使察官吏,不任职者易之。
按《玉海》:天圣七年十一月庚申,诏京朝官,依景德四年七月敕,到阙以前转官,及三年听磨勘未及者,须四年。其任广南、西川,及三年上课,审官院。
按《燕翼贻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天圣 年,诏文武臣,非有勋德善状者,不得非时进秩。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天圣时,诏:文武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毋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若无私犯而著最课及有举者,皆第迁之。自请釐物务于京师,五年一磨勘,因举及选差勿拘。凡有善政异绩,准事大小迁升,选人视此。又定监物务入亲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举者。举数不足,毋辄关升。
景祐元年正月丙戌,中书言:诸路提刑,如旧制,给御前印纸,书殿最。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景祐三年冬十月丁未,命章得象等考课诸路提刑。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二年,令磨勘院考提刑官功过。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二年春正月癸亥,诏磨勘院考提点刑狱功罪为三等,以待黜陟。
按《玉海》:庆历二年正月癸亥,诏提刑到阙,令磨勘院具功过,分三等。上与省府判官、转运使副。中与大藩,下与州郡。用中丞贾昌朝之言也。
庆历三年,诏转运使,岁察官吏能否。又诏二府颁新定磨勘式。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寅,诏诸路转运使并兼按察使,岁具官吏能否以闻。冬十月壬戌,诏二府颁新定磨勘式。 按《选举志》: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须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其后,知谏院刘元瑜以为适长奔竞,非所以养廉耻,乃罢之。
按《玉海》:庆历三年十月壬戌,诏曰:虞典考三载之绩,周官计群吏之治。祥符之际,考课有限年之制,入官有循资之格。自今京朝官,有举官五人,方得磨勘。外郎至卿监,亦如之。举者不足,增二年。
庆历四年秋七月丙戌,诏诸路转运、提刑察举守令有治状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正月,诏京朝官被弹奏,四周年磨勘。二月,罢保任迁叙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癸未,诏京朝官因被弹奏,虽不曾责罚,但有改移差遣,并四周年磨勘。二月辛卯,诏罢京朝官用保任叙迁法。
庆历六年六月庚戌朔,诏夏竦与河北监司察帅臣、长吏之不职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八年,张方平论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庆历八年,诏近臣论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立磨勘年岁,不为升迁次序。有才实者,从下位立见超擢,无才实者,守一官十馀年不转。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至数任不迁。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知不得进。祥符之后,朝廷益循宽大,自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见有弊。及今年深,习以为常,皆谓分所宜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此制,其应磨勘叙迁,必有劳绩;或特敕择官保任者,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命之举官。如此,则是执政之臣举清望官,委清望官举亲民官。凡官有阙,惟随员数举之,庶见急才爱民之意。
皇祐元年,令两制考转运使分为五等。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皇祐元年二月五日,三司使叶清臣言:朝廷谨庶狱,置考课一司,考提刑朝臣进退。请命两制考转运使,分五等。从之。陈升之又上选用、责任、考课三法。
皇祐三年八月辛卯,诏诸路监司,具所部长吏治状能否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五年,诏河北转运使察州县官吏。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六月乙未,诏河北荐饥,转运使察州县长吏能招辑劳来者,上其状;不称职者举劾之。
嘉祐二年,举行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五月己亥,诏举行磨勘法。七月辛卯,命孙抃、张昪磨勘转运使及提点刑狱课绩。十一月丙申,诏三司使体量判官才否以闻。
按《文献通考》:嘉祐二年,诏文武官,旧皆陈乞磨勘,有伤廉节。截自今岁满,令审官三班院举行之。
嘉祐六年,诏考较以新定条目施行,其州县官政绩,令本路详察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八月丁丑,诏:诸路刺举之官,未有以考其贤否,比令有司详定厥制,其各务祇新书,以称朕意。仍令考校转运、提刑,课绩院以新定条目施行。戊寅,诏州县长吏有清白不扰而实惠及民者,令本路监司保荐再任,政迹尤异,当加奖擢。十二月庚寅,命诸路总管集随军功过簿,以备迁补。 按《选举志》:嘉祐六年,下诏曰:朕观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称其职,而百姓安其业。今求材之路非不广,责善之法非不详,而吏多失职,非称所以为民之意。岂人材独少而世变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盖智能材力之士,虽有兴利除害、禁奸劝善之意,非假以岁月,则亦媮不为用,欲终厥功,其路无由。自今诸州县守令,有清白不扰、政迹尤异而实惠及民者,本路若州连书同词保举,将政迹实状以闻,中书门下察访得实,许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始定考劣降等例。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英宗治平三年,考课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监淄州盐酒税务。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绩,旧,审定殿最格法,自发运使率而下至于知州,皆归考课院,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部吏能否,副以采访才行,合二事为课,悉书中等,无高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察主兵官怯懦老病者考监司县令课绩治状。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四月癸酉,诏陕西、河东经略、转运司察主兵臣僚怯懦老病者以闻。冬十月己酉,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滕甫考诸路监司课绩。十一月丁亥,令考课院详定诸州所上县令治状。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癸未,命宋敏求详定命官、使臣过犯。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四年二月癸酉,诏审官院所定人赴中书,察堪任者引见。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五年,罢考课院。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司所上守臣课不占等者,展年降资;而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劝之。若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县令之课,以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赈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而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参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绝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其入优劣者,赏罚尤峻。继又令:一路长吏,无甚臧否,不须别为优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区别以闻。是时,内外职官,各从所隶司以考覈,而中书皆置之籍。每岁竟,或有除授,则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进退之。熙宁五年,遂罢考课院。间遣使察访,所至州县,条其吏课。凡知州、通判上中书,县令上司农,各注籍以相参考。惟侍从出守郡,听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熙宁八年春正月乙卯,诏出使廷臣,所至采吏治能否以闻。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十年二月甲子,诏宗室使相虽及十年,更不取旨磨勘。秋七月丁巳,令诸路岁上县令课绩。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元年,诏因劳效得酬赏者分五等。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丰元年,诏因劳效得酬赏,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进之。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转一官,选人资历深者改京朝官,资浅者循两资。次二等,随其官高下升资,或减磨勘年。惟军功、捕盗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赏以差减。若一人而该两赏,许累计其等以迁。元丰三年,诏:御史台六察,以纠劾多寡为殿最。按《宋史·神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申,诏:御史台六察,以纠劾多寡为殿最,任满,取旨升黜。 按《选举志》:三年,诏:御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申谕中外有司协心奉令诏按察官举才能显著者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丰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四月甲戌,诏曰:先皇帝临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泽天下,而有司奉行失当,几于烦扰,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实惠。其申谕中外,协心奉令,以称先帝惠安元元之意。八月乙丑,诏按察官所至,有才能显著者以名闻。
哲宗元祐二年,用元丰考课令为高下,以行升黜。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祐初,御史中丞刘挚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实,行综覈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扩宽洪之泽,而下乃为苟简。先此追罪监司数人,为其掊敛害民耳;而昧者矫枉过正,乃欲以缓纵委靡为安静。请申立监司考绩之政,以常赋登耗、郡县勤惰、刑狱当否、民俗休戚为之殿最,岁终用此以诛赏之。文彦博又奏:《唐六典》所载,以德行、才用、劳效三类察在选之士,参辨能否。今之选格特多,举主、有军功,斯为上矣。然举主可求,军功或妄,何可尽据。请委吏依仿三类,第其才德功效,送中书门下覆验,取其应选者,引对而去留之。诏令近臣议,议者请用《元丰考课令》,第为高下,以行升黜,岁毋过五人。
按《玉海》:元祐二年五月十八日,三省言:文彦博奏请,吏部长贰考守、令、通判才德功过,为上中下三品,送中书门下,覆其可否,给舍看详请,依元丰考课令,通取善最分三等,监司审覆,长贰以功过显著者,奏闻。升黜之岁,无得过五人。从之。元祐四年,定考察州县官例、减磨勘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三最课县令,吏部岁上监司考察知州状。九月乙未,检举先朝文武七条,戒谕百官遵守。 按《选举志》:改立县令课,有四善、三最之目,及增损监司、转运课格,守令为五等减磨勘法。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吏部言:县令委守倅,考察课绩,以德义清谨,公平恪勤,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赈恤贫困,为抚养之最。通取善最为三等,及七事为上,二为中,馀为下。从之。
元祐七年夏四月甲戌,立考察县令课绩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元年,诏察守臣及河北官吏有才能者以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九月癸丑,令监司岁察守臣课绩优者以闻。十一月丁巳,诏河北赈饥,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状、才能显著者以闻。
元符二年,诏御史台考察守令课绩。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诏吏部:守令课绩,从御史台考察,黜其不实者。
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己酉,立卿、监、郎官三岁黜陟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二年十二月丙寅,诏六曹长贰岁考郎官治状分三等以闻。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初,元祐尝立吏、户、刑三部郎官课。崇宁间,言者乞仿周制,岁终委省、寺、监、六曹之长,各考其属,稽其官成,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赏罚焉。
按《玉海》:崇宁二年九月壬寅,尚书省立考课三十条。诏行之。
崇宁四年春正月壬辰,诏察诸路监司贪虐者,论其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闰十月,诏守令以户口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大观元年诏:国家休养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齿日繁,而户部民籍曾不加益,州县于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法》。然其考法,因时所尚,以示诱抑。若劝学、垦田、植桑枣、振贷、葬枯、兴发坑冶、奉诏无违、诱进道徒、赋税趣办、能按赃吏,皆因事而增品目,旧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请谒移实者亦多。
重和元年九月,诏察县令治行、诸路监司能改正州县事者,较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六年,诏内外官以三年为任,又令审察县令有治绩者,录用。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六年冬十月癸酉,诏内外官并以三年为任,治绩著闻者再任,永为式。十一月壬辰,诏监司择县令有治绩者保奏,召赴都堂审察录用,无过三人。
宣和七年,分别京官优劣以诏黜陟。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宣和七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最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馀为下。若能否尤著,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
高宗建炎三年冬十月朔,诏按察官岁上所发擿赃吏姓名以为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年,诏举行考课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兴二年,初诏监司、守臣举行考课之法。
按《文献通考》:绍兴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课之法,虽具载条格,欲明诏监司守臣遵行。诏令吏部申明行下。
绍兴三年,命以户口增损为守令考课。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冬十月丁酉,残破州县视户口增损立守令考课法。 按《选举志》:时郡县数罹兵燹,又命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课,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县令,监司考知州,考功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礼部员外郎舒清国言:诸道郡县顷罹兵燬,请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课,分为上中下三等。从其议。
绍兴四年秋七月丁巳,命左右司岁考郎官功过治状,以为赏罚。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诏州县官以户口考殿最,又定考察监司及县令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秋七月甲午,诏残破州县亲民官,计到、罢之日户口考殿最。 按《选举志》:五年,立县令四课:曰纠正税籍,团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悌。三岁,就绪者加旌赏,无善状者汰之。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农桑,四曰平狱讼,五曰理财赋,六曰兴学校,七曰实户口。得人,则七者皆举。今之监司,实古刺史。比年守令奸贪,监司未尝按发,玩弛之弊日甚。而户部侍郎张致远亦言之。乃下诏戒饬监司,考察守令而举按焉。顷之,有请令江、淮官久任,而课其功过者。帝曰:朕昔为元帅时,见州县官以三年为任,犹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规矩,三年则务收人心,以为去计。今止以二年为任,虽有葺治之心,盖亦无暇矣,可如所奏。是,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取四善、四最考校县令,违限不实者有罪。又诏监司,一岁再具所部知县有无善政显著、缪懦不职上之省。
绍兴六年春正月辛卯,诏监司、帅臣慢令失职者,令张浚黜陟以闻。。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八年三月己酉,命考覈川、陕宣抚司便宜所授官,冒滥尤甚者悉与裁减。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秋七月乙卯,诏优奖永兴、凤翔、秦陇等州县官,到任半年减磨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诏以所增户口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九月己巳,诏淮东、京西监司岁终上州县所增户口,为守令殿最。 按《选举志》:十三年,诏淮东、京西路州县,逐考批书,若增添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利,岁终委监司覆实比较。守臣之条有九,通判之条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绍兴十四年,令亲民官并以六考关升。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涧言:今知县再任六考,乃升通判。而丞与诸司属官,初无吏责,反以四考关升。故人皆有所择,而不愿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虽微罪,亦终身废弃,故人皆有所惧,而不敢就。请自今应理亲民者,并通及六考关升,而应缘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得取旨。
绍兴十五年秋七月,命监司审察县令治状显著,及老懦不职者,上其名,以为黜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五年,命监司按郡守台谏劾监司之失察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五年,以州县贪吏为虐,监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监司按郡守之纵容,台谏劾监司之失察,而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以为殿最之课。
绍兴二十六年夏四月,命湖北路以增户、垦田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诏三省监司皆令终秩不得遽迁。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七年,校书郎陈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终身,使易地而居,未必尽其能也。今监司、帅守,小州换大州,东路易西路;朝廷百执事,亦往往计日待迁,视所居之官,有如传舍。望令有政术优异者,或增秩赐金,或待终秩而后迁。使久于其职,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几人安其分,而万事举矣。诏三省行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诏帅臣监司考察部内知州。
按《宋史·孝宗本纪》: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乙亥,即皇帝位。十二月丙寅,诏帅臣、监司具部内知州治行臧否以闻。
孝宗隆兴元年,命湖南、北路察守令增辟田畴及差,亏者又著对用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隆兴元年,命湖南、北路应守令增辟田畴,自一千顷以下转磨勘有差,亏者展磨勘、降名次。
按《文献通考》:隆兴元年,先时,以恩例减磨勘者,率以四年为一官,有初官部数纲,而径转朝郎者。至是始著对用之,令凡一年减年对一年实历,乃得。
隆兴二年,诏尚书省检勘不法官吏,其淮南等边郡,监司察守令政迹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五月丁未,诏内外赃私不法官吏,尚书省置籍检勘。 按《选举志》:二年,诏淮南、川陕、京西边郡守令,能安辑流亡、劝课农桑首就绪者,本道监司以闻。
隆兴四年,诏选人任岳祠不得更理考。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隆兴四年,臣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劳。有其劳,斯谓之考。今有丐祠于私室,受禄于公家。秩终则计考书历,用以升改,甚不称陛下劝勤责实之意。乃诏选人任岳祠,并不理为考。
乾道二年,诏监司察守令臧否。又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行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二年六月甲戌,诏诸路监司、帅臣各察守令臧否以闻。 按《选举志》: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国朝盛时,有京朝官考课,有幕职、州县官考课,其后为审官院,为考课院,皆中书或两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赏罚。望遵故事,应监司郡守朝辞日,别给御前历子。如荐贤才为几人,若为治钱谷,若为理狱讼,兴某利,除某害,合为条目,使之黾勉从事。每考,令当职官吏从实批书,代还,使藉手陛见,然后诏执事精加考覈。其风绩有闻者,优与增秩;所涖无状者,罚之无赦。则贤者效职,而中下之才,亦皆强于为善矣。帝乃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讲而行之。乾道三年,令诸道监司帅臣岁终各以守令能否闻于朝。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道三年,广西提刑张维,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讼理为臧,以政不平讼不理为否。而臧否之中,复有优劣。凡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天子嘉其法,颁之诸道,视以为式。令监司帅臣,岁终,各以其能否之实,闻于朝。其有贪墨庸懦,庇而不发,致台谏论列者,各有罚。其冬,礼部郎官胡元质论其法犹未尽,上问其故。元质曰:治效赫然,职事废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状隐而未著,无功过可书,一切名之以否,则何武之平平,阳城之下下,在今日皆可云否也。愿令监司帅臣,置之臧否之外,无强名之。上曰善。
乾道八年,诏定臧否为三等。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道八年,诏臧否为三等,治效显著为臧,贪刻庸缪为否,无功无过为平。令详加考察,明著事实。如不公,令御史台弹奏。
乾道九年,敕安抚、转运司督诸州守臣,月奏行事。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春正月,以措置两淮、荆襄十六事敕安抚、转运司督诸州守臣,月具所行事奏,仍审择臧否,以议黜陟。
淳熙二年,沿边七路设安抚使,都总管三载考其优劣。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九月乙卯朔,汤邦彦请分扬、庐州、荆南、襄阳府、金州、兴元府、兴州为七路,每路文臣一人充安抚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总管以治兵,三载视其成以议诛赏。从之。 按《选举志》: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边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抚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总管以治兵。分举其职,各奏其功,任必加久,岁考优劣。一年视其规画,二年视其成效,三年视其大成,重议诛赏。臧否分为三等:治效显著者为臧,贪刻庸缪者为否,无功无过者为平。时天子留意黜陟,诸道莫敢不奉承。于是得实者皆增秩升擢,而监司、牧伯举按稽缓者辄降黜。行之十馀年,不免有弊,帝谕辅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诸司以为臧,一司以为否,必从众为公,亦在精择监司,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诏罢其令。淳熙五年春正月己未,诏侍从、台谏、两省官集议考课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秋七月,诏二广帅臣、监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八年,诏监司、守令劝课农桑。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五月戊寅,诏监司、守令劝课农桑,以奉行勤怠为赏罚。
按《玉海》:八年闰三月辛巳,复命监司帅臣,岁以所部郡守臧否来上,皆著事实。考察不公者,御史劾之。淳熙十二年,诏诸路帅臣监司,以时上诸州臧否。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六月丁丑,诏浙东帅臣、监司不以时上诸州臧否,夺一官。冬十月癸亥,诏诸路臧否以三月终、四川、二广以五月终来上。
光宗绍熙 年,罢臧否之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光宗初,言者谓臧否之法,多由请托。缪者营救,其入否平者,侥倖其为臧。况观其初,而未安于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后见其过者,预以为臧。臧否一定,则臧者虽有疵,而终不指。否者虽有美,而终不录。愿诏各举所知,而罢其令。
宁宗庆元元年二月,诏帅臣、监司岁终考察郡守臧否以闻。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二年,命监司帅守臧否县令,都司考覈诸路守臣。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六月乙丑,命监司、帅守臧否县令,分三等。秋七月戊子,诏检正、都司考覈诸路守臣便民五事以闻。
庆元三年九月乙丑,申严帅臣监司臧否郡守之制。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宁宗以郡国按剌,多徇私情,遂仿旧制,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一司,岁终各以能否之实闻于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按《文献通考》:宁宗庆元三年,右正言应武言,祖宗以一郡之官,总之太守。诸郡之官,总之监司。而又以诸道之监司,总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监司,监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职而进退之。今郡国按剌之权寖轻,多徇私而废公法。臣尝考承平旧制,于御史台,别立考课职司一司,以刺举多者为中,无所刺举为下,盖监司受察,则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职,则僚属莫敢自肆。愿陛下遵而行之,申严其令。岁终,各以能不能之实,闻于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诏行焉。庆元五年三月甲午,罢监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五月癸卯,诏两淮、荆襄守令以户口多寡为殿最。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闰九月戊辰,诏御史台置考课监司簿。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九年,诏边县择才不拘常制,其馀并遵三年之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嘉定十年,严试法官七等之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理宗绍定六年,令考课仿绍兴成宪。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六年,右正言何琮乞仿绍兴成宪,内委省部,外责监司,严纠州县。凡赦文德音,宽恤事件,恪意奉行,仍委监司取见行事实,类申朝廷,考其违戾,重置于罚。从之。是年,何琮又奏,乞申饬监司,赈济结局,将所部州县,奉行臧否,从公比较,第列来上。仍命大臣合监司,救荒绩效,总课殿最,以示赏罚。从之。
景定二年,诏监司守臣,以劾去赃吏多寡,为殿最。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二年春正月癸亥朔,诏:监司率半岁具劾去赃吏之数来上,视多寡为殿最,行赏罚。守臣助监司所不及,以一岁为殿最,定赏罚。本路、州无所劾,而台谏论列,则监司守臣皆以殿定罚。有治状廉声者,摭实以闻。
度宗咸淳元年二月庚申,置籍中书,记谏官、御史言事,岁终以考成绩。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三年,命参酌旧制以三等定黜陟。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度宗咸淳三年,命参酌旧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其要则以御史台总帅阃、监司,监司总守、倅,守、倅总州县属官。馀如戎司及屯司军大垒,则总之制司;或无制司,则并各郡总管、钤辖并总于帅司。或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数,分隶转运、提举、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县属官,监司会所隶守倅,制司会戎司、军垒,遵照旧制互用文移,会其兵甲、狱讼、金谷之数,及各司属官书拟公事、拘榷钱物、招军备器之数,次月置册,各申御史台上之课籍。俟至半年,类考较前三年定为三等,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咸淳六年,诏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六年八月壬辰,诏精择监司、守令,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置籍考覈,岁终第其治状来上。
咸淳八年,诏考官吏治状昭著者,宜加奖异,不得更易。
按《宋史·度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庚申,诏:有虞之世,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汉之为吏者长子孙,则其遗意也。比年吏习媮薄,人怀一切,计日待迁,事未克究,又望而之他。吏胥狎玩,窃弄官政,吾民奚赖焉。继自今内之郎曹,外之牧守以上,更不数易,其有治状昭著,自宜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