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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五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二十三
宋五〈總〉
銓衡典第四十五卷
官制部彙考二十三
宋五
按《宋史·職官志》:大都督府、都督府、長史、左右司馬、錄事參軍、司戶,司法,司士,司理,文學參軍、助教:大都督及長史掌司牧、尹。
公元994年
〈注〉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端拱初,越王為威武軍節度、福州大都督府長史。淳化五年,吳王為淮南節度、揚州大都督府長史,翰林學士張洎草制,再表援引典故,宰相言:越王已為長史。上曰:業已差誤,異日有除,并改正之。至道後,因移鎮,遂為大都督。
公元1132年
闕則置知府事一人,〈同次府。〉通判一人,〈京朝官充。〉司馬不釐務。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初,紹興二年,呂頤浩首以左僕射出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置司鎮江。其後,趙鼎、張浚、湯思退皆以宰相兼之。頤浩還朝,孟庾始以參知政事為權同都督代,後落權字。趙鼎先以知樞密院事為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其後與浚並相,並帶兼都督諸路軍馬入銜,未幾,浚獨被旨江上視師,置都督行府,行移文字,並依三省體式,其召赴行在,以其事分隸三省、樞密院。思退初以左相出都督,時楊存中即以太傅、寧遠軍節度使同都督,思退不行,就以楊存中充都督,非宰執而為都督自存中始。三十一年,葉義問以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荊襄軍馬,明年,汪澈以參知政事、湖北、京西路都督視軍馬,執政為督視於是見焉。王之望辭同都督,有曰:朝廷於兩淮,前以二大將為招撫使,後以二從臣為宣諭使,憂其不相統攝,則以宰相為都督,欲事權歸一也,此可以見朝廷開府之意。凡簽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設屬:諮議軍事、參謀、參議,並以從官充;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前後員數不一。開禧用兵,或以簽樞督視,或以元樞代之,或以參知政事督視四川軍馬,然皆未有底績而罷。
制置使:不常置,掌經畫邊鄙軍旅之事。政和中,熙、秦用兵,以內侍童貫為之。仍兼經略使。靖康初,會諸路兵解太原之圍,姚古、解潛相繼為河東、河北制置使,皆無功而罷。中興以後置使,掌本路諸州軍馬屯防扞禦,多以安撫大使兼之,亦以統兵馬官充;地重秩高者加制置大使,位宣撫副使上。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趙鼎始為江西制置大使,其後席益帥潭,李綱帥江西,呂頤浩帥湖,皆領制置大使。開禧,丘崇、何澹亦然。
或置副使以貳之。
呂頤浩充江、浙制置使,陳彥文、程千秋副使。胡舜陟除沿江都制置使,王義叔副使。趙鼎為江西制置大使,岳飛為制置使,每事會議,或急速則施行,許報大使照應。
公元1127年
初,建炎元年,詔令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並聽制置司節制,其後,議者以守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議於朝廷,於是詔止許便宜制置軍事,其他刑獄、財賦付提刑、轉運,後又詔諸路帥臣並罷制置使之名。惟統兵官如故。隆興以後,或置或省。開禧間,江、淮、四川並置大使,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帶四川安撫、制置使,掌節制御前軍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守貳,其權略視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預。又有沿海制置使,以明州守臣領之,然其職止肅清海道、節制水軍,非四川比。大使置屬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書寫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三員。準備將領、差遣、差使各五員,餘隨時勢輕重而增損焉。
公元1131年
宣諭使: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紹興元年,詔祕書少監傅崧年充淮南東路宣諭使,此其始也。二年,分遣御史五人,宣諭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欲專一布惠以為民。其後,右司范直方宣諭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諭三京,均此意。及新復陝西樓炤以簽書樞密院事往永興宣諭,就令招撫盜賊,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許按察官吏,汪澈為湖北。京西宣諭使,仍節制兩路軍馬,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始不專。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諭使,皆預軍政,其權任殆亞於宣撫。其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為賞之厚薄焉。開熙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並以從官行。
公元1066年
宣撫使:不常置,掌宣布威靈、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以二府大臣充。治平末,命同簽書樞密院郭逵宣撫陝西。三年,夏兵犯順,以參知政事韓絳為陝西宣撫使,繼即軍中拜相,仍舊領使。政和中,遣內侍童貫為陝西、河東宣撫使,又兼河北。宣和三年,睦寇方臘作亂,移貫宣撫淮、浙,賊平依舊。靖康初,种師道提兵入衛京城,為京畿、河東北宣撫使,凡勤王之師屬焉。及會諸道兵救太原,又以知樞密院李綱宣撫河東、北兩路。中興初,張浚以知樞密院事、孟庾以參知政事、李綱以前宰相,皆出宣撫,浚又加處置二字入銜。
時為川、陝、京西、湖北路。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詔以淮南守臣多闕,百姓未能復業,分命呂頤浩、朱勝非、劉光世皆以安撫大使兼宣撫使。武臣非執政而為宣撫使,實自光世始。二年,李光又以吏部尚書加端明殿學士,為壽春等州宣撫使。自是韓世忠、張浚、吳玠、岳飛、吳璘皆以武臣充使,王似亦以從官由副使而升正使焉。三十二年,張浚復以少傅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乾道三年,虞允文依舊知樞密院事充四川宣撫使。五年,王炎除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開禧間,以從官出宣撫江、淮、湖北、京西等處不一。其屬有參謀官,係知州資序人,與提刑敘官;參議官,係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敘官;機宜幹辦公事。並依發運司主管文字敘官。凡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劄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狀。如從官任使、副,合申六部,六部行移即用公牒。
公元1129年
宣撫副使:不常置,掌二使事。宣和末,王師伐燕、命少保蔡攸充。靖康初,會兵救太原,又以資政殿學士劉韐為之。建炎三年,周望宣撫兩浙,以太尉郭仲荀副之。其後,福建韓世忠、川陝吳玠皆有此授。紹興間,張浚宣撫川、陝,將召歸,命從臣王似、盧法原為之副;王似除使,盧法原仍副之。亦有不置使而置副,如胡世將之於川、陝,岳飛之於荊、襄,楊沂中之於淮北,皆止以副使為名。飛後以功始落副字。亦有身為正使兼領副使,如開禧三年,安丙充利州西路宣撫使兼四川宣撫副使。
公元1160年
宣撫判官:不常置,掌贊使務。熙寧中,命直舍人呂大防為之。實上幕也。紹興中,張浚初以便宜命劉子羽為副,其後張宗元、呂祉亦為之。十年,楊沂中以太尉為淮北宣撫副使,劉錡以節度使為判官,禮抗權均,猶轉運使、副、判官之比。詔行移文字同其繫銜,宣判之名同,而先後輕重異焉。
公元1161年
總領:四人。掌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幹階、戶部等官。朝廷科撥州軍上供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以聞於上而賞罰之。初,建炎間,張浚出使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繫銜,總領名官自此始。其後大軍在江上,間遣版曹或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為名。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為御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餉餽而已。其敘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十五年,復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其官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使。〈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淮東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榷貨務、都茶場、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軍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分差糧料院、審計院、〈通判兼。〉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四川有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屬官兼。〉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欠二展二年,數足減二年。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公元960年
留守、副留守: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或太臣總留守事。太祖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廷祚為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兼之。
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公元1113年
留司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穀、兵民之政皆屬焉。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制,正尹、少之名。從之。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寧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及三京司錄,通管府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其後,河南復,南京、西京置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庾為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幹辦官二員。準備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臺官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祕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穀、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即干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御戎裔,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河北及近地,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準備將領、準備差使。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元符元年,詔經略司遇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從之。四年,置河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於河南府,京東路安撫於應天府。宣和二年,詔瀘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為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使。又詔罷置輔郡內潁昌府帶京西路安撫使。三年,詔杭、越州、江寧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守臣。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帶管內安撫使。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大中大夫以上,或曾歷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係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以文臣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漕使。其後,沿江三大使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文臣準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重而損益焉。餘從省罷。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於興州置司,命都統制兼。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紹興五年。令襄陽守臣、湖北師司各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公元1072年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仍收還所用奉使印。崇寧中,始詔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大觀中,詔許風聞言事。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明年七月,改為廉訪使者。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凌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復彊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裏為惡。自今猶爾,必加貶竄。靖康初,罷之。依祖宗舊制,復為走馬承受。
公元1104年
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從之。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姦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六年,詔復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復。渡江後,惟領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漕臣。八年,戶部復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併理經制司財賦,故名。〉以徽猷閣待制程邁充使,專掌糴事。邁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于諸司而總于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固辭不行。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為職。未幾,復以臣僚言,分其責于逐路監司。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是冬,以奏課誕謾貶。併廢其職。
公元1069年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路漕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辟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歷知縣者為之。二年,詔川、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事,錢穀聽其移用。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餘路毋得過二員。其屬官溢員亦省之。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遠近分三限,自季冬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政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熙、秦兩路各二員。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于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斛斗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于上。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歉,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而奏陳之。有軍旅之事,則供餽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或諸路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
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趙開為四川都運。
公元1130年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若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準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員多寡不一。招討使:掌收招討殺盜賊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招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討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為定制。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差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並聽奏辟。紹興五年,岳飛為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從之。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並兼河南、北招討使以禦之。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招撫使:不常置。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紹興十年,劉光世為三京招撫使,踰年而罷。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子蓋死,劉寶代之。未幾結局,官吏並罷。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並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公元1127年
撫諭使:掌慰安存問,採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亦不常置。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諭。於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為京城撫諭使此置使初意也。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等奉詔撫諭諸路。其後,李正民以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傅崧卿以吏部侍郎為淮東撫諭使,採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以某州撫諭司為名。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乾道元年,知閤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諭軍馬,回日結局。是又特為軍馬出云。
公元1130年
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併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復藩鎮之制。是年五月,宗尹為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茶鹽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許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扞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公元1073年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覆案牘,凡禁繫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熙寧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闕帥不許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復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剌官吏之事。熙寧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元祐初罷之,併其職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初復置,元符以後因之。
公元1111年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併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係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侍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特義倉、水利、設法、振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應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
公元1074年
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寧七年,初復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賣茶司買之。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賣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
先是,市馬於邊,有司倖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於難得,願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詔可。未幾,獲馬萬匹。
公元1154年
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漸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復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南、寧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復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定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
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准備差使二員。
公元1155年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貨,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歲不能周歷所部,始增為二員。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至元祐,復併為一員。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並減罷。併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併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復或罷不一。乾道六年,併歸發運司。發運司罷,復置提點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併贛歸饒,復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六員。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公元1107年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年,復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御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復置。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且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判、知縣、監管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公元1103年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獄、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經畫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復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元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檢發司、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公元1115年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復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公元1133年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其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姦慝,歲時勤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姦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賑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朢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令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乾道二年,令非會任守臣不得為郎,定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係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又詔更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五年以後旋添置之。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係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等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公元1190年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併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輒三兩員,或四五員。其餘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於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公元1037年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于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於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公元960年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備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入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公元970年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公元962年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習弓手,戢姦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鎮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廟之政令多統於本縣命。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
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公元1105年
總管、鈐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房守禦之政令。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凡諸營各籍、賞罰之事,皆掌之。崇寧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潁川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以大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餘依三路帥臣法。從之。大觀三年,詔東南帥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剌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公元1096年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望都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兵皆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鈐轄為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於見置帥司處駐劄。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官,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捕捉盜賊。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轄,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人,不得過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贑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武臣為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仍帶入銜。
公元1141年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御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劄,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浦水軍,皆除都統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准備差遣,省置不一。次有副都統制。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三將顧忌,不敢專擅。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遂行之。然其後都、副鮮有並除者。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將、準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將不以為便。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覈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譏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扞禦盜賊。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公元1128年
監當官: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提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幹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建炎四年,詔每州以五員為額。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已上為宰相。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已上並為使相。
尚書令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司空。
舊儀,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在太保下。國朝以來,自太傅除太尉,今依此次序。其三師、三公之稱如舊儀制。
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
舊在樞密使下。
樞密副使。
舊在知院之上。
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院、北院使、簽書樞密院事。
參政以下班位臨時取奏裁。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府牧。
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護,今皆領使,無特為者。
御史大夫觀文殿大學士。
舊無此位。
六尚書。
吏、兵、戶、刑、禮、工。
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門下、中書侍郎。
舊在尚書下。
節度使。
泰寧、武寧、彰信、鎮海、天平、安化、武成。忠武、鎮海、河陽、山南東道、武勝、崇信、昭化、保康、天雄、成德、鎮寧、彰德、永清、安國、威德、靜難、彰化、雄武、保泰、淮南、忠正、保信、保靜、集慶、建康、寧國、鎮南、昭信、荊南、寧海、武昌、安遠、武安、鎮東、平江、鎮江、宣德、保寧、康國、威武、建寧、益州、安靜、武信、山南西道、昭武、安德、武定、寧海、寧江、武康、清海、靜江、寧遠、建武、高州定南、密州靜海、涼州西河、沙州歸義、洮州保順、應州彭國、威城、昌化、豐州、天德、朔州振武、雲州大同。
觀文殿學士。
舊曰文明殿,若學士官尚書者自從本班。
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
與觀文、資政班位臨時取裁。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副使。
與三司使、翰林學士班位臨時取裁。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天章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直學士、天章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
舊在諸衛上將軍下。
六統軍。
左、右龍武、左、右羽林、左右神武。
諸衛上將軍。
左、右騎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領軍衛,左、右千牛衛。
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
權中丞立中丞塼位。內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左、右丞、諸行侍郎、節度觀察留後、給事中、左、右諫議大夫、中書舍人、知制誥、龍圖閣待制、天章閣待制、觀察使、祕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內客省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景德殿使、延福宮使、客省使、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諸衛大將軍、太子左右庶子、引進使、防禦使。
齊、濟、沂、登、萊、鄭、汝、蔡、潁、均、郢、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莫、代、絳、解、龍、和、蘄、舒、復、眉、象、陸、果。
團練使。
單、濮、濰、唐、相、冀、隰、忻、成、鳳、海、鼎。
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官至諫議大夫已上,從本官。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判官、太常寺,宗正少卿、祕書少監、光祿等寺七寺少卿、宣慶使、四方館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少監、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少尹、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僕、諸州刺史。
公元1130年
淄、趙、德、濱、保、并、汾、澤、遼、憲、嵐、石、虢、坊、丹、階、乾、商、寧、原、慶、渭、儀、環、楚、泰、泗、濠、光、滁、通、黃、真、舒、江、池、饒、信、太平、吉、袁、撫、筠、岳、澧、峽、歸、辰、衡、永、全、柳、邵、常、秀、溫、台、衢、睦、處、南劍、江、漳、綿、漢、彭、卭、蜀、嘉、簡、黎、雅、維、茂、資、榮、昌、普、渠、合、戎、瀘、典、劍、文、集、壁、巴、蓬、龍、施、萬、開、達、涪、渝、昭、循、潮、連、梅、英、賀、封、南雄、端、新、康、恩、春、惠、韶、梧、藤、龔、象、潯、貴、賓、橫、融、化、竇、高、雷、南儀、欽、鬱林、廉、瓊、崖、儋、萬安。
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樞密都承旨。
如客省使以下充者,依本職同班。如閤門使充。即在閤門使之上。如自見任內客省使以下轉南班官充。亦與同班,仍在舊職之上。如自客省副使以下轉南班官充者,並在閤門使之上。
宣政使、昭宣使、東上、西上閤門使、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諸軍衛將軍、起居郎、起居舍人、知雜御史、侍御史、諸行郎中。
左右司吏部、兵部、司封、司勳、考功、職方、駕部、庫部、度支、戶部、金部、倉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禮部、工部、祠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
皇城以下諸司使。
皇城、洛苑、右騏驥、尚食、左騏驥、御廚、內藏庫軍器、左藏、儀鸞、南作坊、弓箭庫、北作坊、衣庫、莊宅、六宅、文思、東作坊、內苑、牛羊、如京、東綾錦香藥、崇儀、榷易、西京左、右藏、氈毯、西綾錦、西京作坊、鞍轡庫、東染院、酒坊、西染院、法酒庫、禮賓、翰林、醫官供備庫。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
如帶南班官者,在諸司使之下;不帶南班官者,在皇城副使之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諸行員外郎、客省引進,閤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皇城以下諸司副使、諸次府少尹、大都督府左、右司馬。
兗、徐、潞、陝、揚、杭、越、福。
通事舍人、國子博士、《春秋》,《禮記》,《毛詩》,《尚書》,《周易》博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常,宗正,祕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內殿承制、殿中省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太子中舍,洗馬、太子諸率府率。
左、右衛、左、右監門、左、右清道、左右司禦。
樞密院兵房,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東頭、西頭供奉官、太子諸率府副率、諸衛中郎將。
左、右金吾、左、右衛、左、右千牛、左、右羽林。
郎將。
左、右金吾、左、右衛。
左、右侍禁、諸王友、諸王府諮議參軍。
官高者從本官。
司天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節度行軍司馬,副使、祕書郎、左、右班殿直、著作佐郎大理寺丞、諸寺,監丞、大理評事、太學、廣文博士、太常太祝,奉禮郎、祕書省校書郎,正字、御史臺,諸寺,監主簿、國子助教、廣文,太學,四門,書學,筭學博士律學助教。
書、筭學無助教。
司天靈臺郎,保章正,挈壺正、三班奉職,借職、防禦,團練副使、留守,京府,節度,觀察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諸軍別駕,長史,司馬、司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
三京府軍巡判官在諸曹參軍之下。
諸州諸司參軍、軍巡判官、諸縣令、赤縣丞、諸縣主簿,尉、諸軍文學,參軍,助教。
元豐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
舊制,太尉為三公,在太傅上,政和改為三少。
太傅太保侍中中書令。
公元1113年
政和三年,改左輔右弼,靖康後復。
尚書令、少師、少傅、少保。
公元1112年
舊太尉、司徒、司空,政和二年改。
尚書左、右僕射。
政和二年,改太宰、少宰,靖康復舊,元豐令王在左右僕射下。
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
元豐罷,元祐復置,政和入雜壓。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
舊為三公,政和二年,改為三少,復以太尉為武選一品,位節度使上。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
元祐復置,政和入雜壓。
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
元豐令在節度使下。
資政、保和殿大學士。
公元1115年
政和五年,置宣和殿大學士、學士,宣和元年,改為保和學士。待制同。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
公元1114年
政和四年,改為延康。
龍圖、天章、寶文。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增置直學士,待制同。
顯謨。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增置。
徽猷閣學士。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
公元1085年
舊在直學士下,元豐八年升。
開封尹。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升。
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
公元1114年
政和四年,改為述古殿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宣奉。
元祐,左光祿大夫。
正奉。
公元1108年
元祐,右光祿大夫,並大觀二年改置。
正議、通奉大夫、殿中監。
公元1103年
舊在祕書監下,崇寧二年升。
大司成。
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承宣使。
公元1117年
舊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始改。
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大中大夫、太常卿、大司樂。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卿、祕書監、殿中少監。
崇寧二年升。
觀察使、中大夫、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
公元1108年
元祐,左中散大夫,大觀二年改。
中散、通侍大夫。
公元1112年
舊內客省使,政和二年改,橫行、正使、副使、大使臣、小使臣並改。
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典樂。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少卿、祕書少監、正侍。
公元1112年
舊延福宮使,政和二年改。
宣正、履正、協忠。
公元1116年
三階係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大夫。
舊客省使。
太子左、右庶子、中衛。
舊引進使。
翊衛、親衛大夫。
政和六年增置。
防禦,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駙馬都、尉集英殿修撰。
公元1118年
政和八年置。
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
公元1108年
元祐,右朝議大夫,大觀二年改置。
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
公元1116年
舊集賢殿修撰,不入雜壓,政和六年改,增入。
國子、辟雍司業。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增置。
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都都知。
政和,改知入內內侍省事。
內侍省都都知。
政和,改知內侍省事。
拱衛大夫。
舊四方館使。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內侍省副都知。
政和並改同知省事。
左武、右武大夫。
舊東、西上閤門使。
入內內侍省押班、內侍省押班。
政和並改簽書省事。
管幹殿中省尚舍、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食局。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祕閣修撰。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少尹。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升。
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庫部、駕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司錄事。
舊錄參軍事在兩赤縣令之上,崇寧三年升改。
直龍圖閣。
元豐、元祐令,並不入雜壓,政和增入,餘同。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增入。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
舊在監察御史下,政和升。
符寶郎。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增置。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舍典御。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增置。
內符寶郎。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增置。
樞密副承旨。
元豐令,有知上州在此下,元祐以後並去。
武功。
公元1116年
舊皇城使,自此以下,並政和六年改。
武德。
舊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
舊翰林、尚食、軍器、儀鸞使。
武顯。
舊左藏、東西作坊使。
武節。
舊莊宅、六宅、文思使。
平和。
公元1115年
舊綾錦使,初改保和,政和五年,以犯殿名,改保痊;宣和六年,又改為平和。
武略。
舊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
保安。
舊榷易使。
武經。
舊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
舊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
翰林良醫。
舊翰林醫官使。
武翼大夫。
舊供備庫使。
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府司六曹事。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增置。
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增入。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正侍,宣正,履正,協忠。
自宣正至協忠,並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
舊橫行、副使、政和六年改。
監察御史。
元豐令,有知中州在此下。
殿中丞。
公元1103年
舊祕書丞下,崇寧二年升。
直徽猷閣。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置。
承議郎武功至武義郎、翰林醫正、武翼郎。
諸司副使。
太子中舍、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
舊侍讀、侍講,政和改。
太常丞、大晟樂令。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太醫令、宗正,大宗正、祕書丞、直祕閣。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置,元豐令,知下州在此下。
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太史局令、直翰林醫官局、殿中省六尚奉御。
舊在大理正之上,政和改。
太醫丞。
元祐增置。
閤門宣贊舍人。
舊閤門通事舍人,政和六年改。
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祕書郎、太常博士、陵臺令。
元祐中增置。
著作佐郎、殿中省主簿。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國子監丞、辟雍丞。
崇寧二年增置。
宗子。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增置。
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敦武。
公元1116年
舊內殿承制,政和六年改,下同。
通直郎、修武郎。
內殿崇班。
內常侍。
元豐令,上州通判在此下。
太史局正、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開封府參軍事。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增置。
太醫局正、祕書省校書郎,正字、親王府記室。
公元1113年
元豐,元祐令,有參軍字,政和三年除去。
太史局五官正、御史臺檢法官,主簿。
元豐令在監丞上,元祐令在監丞下。
九寺、大晟府。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增置。
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
元豐令,中下州通判在此下。
供奉官。
公元1116年
舊內東頭供奉官,政和六年改,下同。
從義郎。
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
內西頭供奉官。
秉義郎。
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幹當左、右廂公事。
崇寧中增入。
右侍禁、左班殿直。
殿頭高品。
忠訓、忠翊。
左、右侍禁。
宣教郎。
公元1114年
舊宣德郎,政和四年改。
太學、辟雍。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增置。
武學、律學開封府。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置。
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大晟府協律郎。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增置。
太常寺太祝,郊社,籍田令、光祿寺大官令。
元豐、元祐令,在太學博士上。
五監、辟雍。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增置。
主簿、宣義郎、成忠,保義。
左右班殿直。
承事。承奉,承務郎、宗子。
崇寧元年增置。
國子,太學,辟雍正、武學諭。
崇寧元年置。
律學正。
崇寧元年置。
公元1104年
太醫局丞、京府,諸州司錄事、承直郎。崇寧三年,以留守節度判官改,凡選人七階,儒林至迪功。
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右班殿直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郎。
舊三班奉職、借職。
京府、諸州司六曹事。
公元1113年
元豐、元祐令,並六曹參軍。政和三年,除去參軍字,為司錄事,司儀曹事,餘曹放此。
儒林。
舊掌書記。
文林,從事郎、二京畿縣令、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
舊司錄事參軍、縣令。
京府,諸州掾官、修職郎。
舊知錄事參軍、知縣事。
京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
舊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
諸州司士、文學、助教。
舊參軍事。
公元962年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其後,升侍中、中書令為正二品,御史大夫、散騎常侍、兩省侍郎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四品。諫議大夫分左、右,改將作大匠為監,太史局為司天監,置太監正三品,少監正四品上,丞正六品上,寺簿正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下,五官正五品上,副正正六品,靈臺郎正七品下,保章正從七品上,挈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正八品下,司曆從八品上,司辰正九品上。又置國子、五經博士為正五品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為從二品,左、右龍武、神武軍大將軍為正三品,將軍為從三品。又置內侍監為正三品,少監從四品,改諸州府學博士為文學,在參軍上。五代復置尚書令為一品,升右丞為正四品上,降諫議在給事之下。宋初,並因其制,唯升宗正卿為正四品,丞為從五品。其軍器監、少監,甲弩坊署令、丞、監作、錄事,昭文館校書郎,司辰、司曆、監候,殿中諸署監事、計官,太常諸陵廟、太醫、太公廟署令丞,醫針博士、助教,按摩、咒禁博士,卜正,卜博士,宗正崇元署令、丞,大理獄丞,鴻臚典客,太府寺平準、左右藏、常平署令丞,都水監舟楫、河渠署令丞,宮苑總副監牧監副、丞、主簿,諸園苑司并百工等監、副監及丞,諸倉、諸冶、諸屯、溫湯監及丞,掌漕,諸軍衛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正直長、長上、備身、左右備身,左右親、勳、翊衛府中郎將,兵曹三衛,折衝、果毅、別將、長史、兵曹參軍、校尉、旅帥、隊正、隊副,鎮軍司馬、判司,太子詹事府丞、主簿、司直,司議郎,舍人,文學,校書,正字,崇文館校書,侍醫,通事舍人,左、右春坊錄事、主事,三寺丞、主簿,諸署令、丞,典倉署園丞,廄牧典乘,內坊典內及丞、典直,率府長史、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直長、千牛備身,親、勳、翊府中郎將,兵曹三衛,王府文學,東西閤祭酒,掾、屬、主簿、錄事諸曹參軍、行參軍、典籤,典軍、執杖執乘親事、校尉、旅帥、隊正、隊副,國令,大農尉、丞,公主邑令丞、邑司錄事,河南應天及諸次府都督都府功曹、倉、兵曹參軍,諸州司功、司倉、司兵參軍,諸縣丞,京縣錄事,諸鎮倉曹、兵曹參軍,戍主、戍副,關津令丞,并門下省城門、符寶郎,太常寺協律郎,軍器監丞、主簿,太常寺郊社、太卜、廩犧,光祿寺太、常珍羞、良醞、掌醢,衛尉寺武器、守宮,太僕寺乘黃、典廄、典牧、車府,鴻臚寺典客、司儀,司農寺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太府寺諸市,少府監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治,將作監左校、中校、甄官署令丞、監膳,殿中省六局直長、食醫、侍御、醫司、醫佐、掌輦、奉乘、司廩,太子典膳、典藥、內直、典設、宮門郎并局丞,皆存其名而罕除者,皆不錄,惟常命官者載之。諸司主事、錄事皆存,而無士人為之。別置中書、樞密、宣徽院、三司及內庭諸司,沿舊制而損益焉。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東宮三太,嗣王,郡王,僕射,三少,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諸行侍郎,祕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祕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諭德,家令,率更令、僕,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補闕,拾遺,監察御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正、祕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凡雜坐之次,以此為準。詔曰:尚書中臺,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中、諫議、舍人,宜降於六曹侍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於中書侍郎之下。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內金吾將軍之上。淳化三年八月,有司重定《合班儀》,詔升尚書令三師之上。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祕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僕之下,又升諸行郎中於殿中侍御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徽使並班宰相後。
公元997年
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徽使下。至道三年升在上。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並以先後為次。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
公元980年
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
公元962年
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誥之下。
公元1004年
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內朝,其五日起居,止敘本班。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誥,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誥上。
帶學士職者從本班。
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
官高者從本班,並為內品職。
宮觀副使立學士班。
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
知制誥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諫權御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塼位。餘就本班。凡起復,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敘舊班者,內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將作監,引進使視庶子。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閤門使視少監。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內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閤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樞密都承旨在閤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並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將軍在常侍下。
公元964年
乾德二年,令上將軍在中書侍郎之下。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於節度使之土敘。
大將軍在太監下,將軍在少監下。
仍在閤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
謂中郎將。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凡內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公元973年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閤,令宰相立親王之上。
公元1020年
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闕,命涇王元儼攝太尉。
公元1008年
景德中,皇姪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時駙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驛酺宴位圖》,皇從姪孫內殿崇班守節與從姪右衛將軍惟敘等同一班。上曰:族子諸父,安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利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時從恪雖姪行,而拜職在前,遂詔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姪者,並虛一位而立。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誥張師德言:奉詔知潁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中書門下言:據御史臺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詔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者位並在提點刑獄之上。
公元1014年
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詔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長史、司馬、別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與都監並依官次。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別為班序。其後元祐、崇寧、大觀、政和,復有增益更革者,別附於其下云。
公元996年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自唐末亂離,急於經營,不遑治教,故金穀之政主於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陞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祀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瀆、津渡、橋船、陂池之數。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旬禁奏狀,外此多無舊式。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別寫一本送尚書省,藏於戶部。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穀、器械、簿帳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祕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太宗覽奏,嘉之。詔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討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繫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復。既而其議亦寢。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復二十四司之制。楊礪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王旦曰:唐設內諸司使,悉擬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內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咸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上疏曰: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餘租庸筦榷,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周之六官,於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臺、閣咸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於紀綱植立,不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即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二十四司各守其職,寺、監、臺、閣悉復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百,夏、商官倍,秦、漢益繁。施及有唐,六策咸在,自三公之極貴、九品之至微,著於令文,皆有員數。《傳》云:官不必備,惟其人。蓋闕之,斯可矣,若乃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竈下、羊頭,形於嘲詠,斗量車載,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自餘太常國子博士、殿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皆著引籍,不知職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欲乞按唐制,應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又念昔者秦之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為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奉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昔者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署使,唐制可尋。至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臣欲乞復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里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僕、親事、帳內、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自餘別給一切權停。今群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云。昔漢宣帝下詔云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於舊費,乃唐、虞之制也。凡預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歷階以升,或越次而補。國朝多以郊祀覃慶而稍遷官,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濁無辨。陛下深鑒其弊,始務惟新。昨有事於明禋,但遍加於階爵;雖矯前失,未振舊規。並乞依舊內外官各立考限,復令考功修舉其職,每歲置使考校,以表盡公,資秩改遷,賞罰懲勸,一遵典故,以振滯淹。又西漢以來,用秦武功之爵,惟列侯啟封,或踰萬戶,至關內侯,或有食邑,不過數百家。自是因循,以至唐室,但食邑者率為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及聖朝,並無所給,至於除拜之際,猶名數未移,空有食采之稱,真同畫餅之妄。欲乞依元和中所定實封條貫支給,削去虛邑,但行實食,以寵勳臣。又國家每屬嚴禋,即覃大慶,敘封追贈,罔限彝章。乃至太醫之微,司曆之賤,率荷蓼蕭之澤,亦疏石窌之封,恩雖出於殊常,職不循於經制。又官勳之設,名品實繁,今朝散、銀青,猶闕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欲乞自今常參官,勳、散俱至五品者許封,官、勳俱至三品者許立戟。又五等之爵,施於賢才,雖有啟封之稱,曾無胙土之實。苴茅建社,固不可以遽行,翼子詒孫,亦足稽於舊典。內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許蔭子;至公、侯者,許蔭孫;封國公者許蔭、嫡孫一人襲封。又當今功臣之稱始於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為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輕遽,不可遵行,所宜削除,以明憲度。昔者講求典禮,晉國以清,考覈名實,漢朝稱治。當文化誕敷之際,是舊章咸秩之時,跂見太平,正在今日矣。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既而言者繼請復二十四司之制。神宗即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以摹本賜群臣,而置局詳定之。於是凡省、臺、寺、監領空名者,一切易之以階,元豐九年,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即用新制,遷近臣秩。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得以易。及元祐初,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文階始備;而武階亦易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其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繼又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其後,復更開封守臣為尹牧,而內侍省悉倣機廷之號,六尚局之修,三衛郎之建,及左輔、右弼、太宰、少宰之稱,員既濫冗,名益紊雜,由是官有視秩,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復請修《官制格目》,而邊事起,訖不果成。初,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太宗作《戒諭百官辭》二通,以付閤門。一戒京朝官受任於外者,一戒幕職、州縣官,朝辭對別日,令舍人宣示之,各繕寫歸所治,奉以為訓焉。大中祥符元年,真宗以祥符降錫,述大中清淨為治之道,申誡百官,又作《誡諭辭》二道,易舊辭,賜出使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其後,又作《文》、《武七條》。《文》,賜京朝官任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府軍監、通判、知縣者:一曰清心,謂平心待物,不為喜怒愛憎之所遷,則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謂公直潔己,則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謂以德化人,不必專尚威猛。四曰責實,勿競虛譽。五曰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六曰勸課,謂勸諭下民,勤於孝悌之行、農桑之務。七曰革弊,謂求民疾苦而釐革之。《武條》賜牧伯洎諸司使而下任部署、鈐轄、知州軍縣、都監、監押、駐泊巡檢者:一曰修身,謂修飭其身,使士卒有所法則,二曰守職,謂不越其職,侵撓州縣民政。三曰公平,謂均撫士卒,無有偏黨。四曰訓習,謂訓教士卒,勤習武藝。五曰簡閱,謂察視士卒,識其勤惰勇怯。六曰存恤,謂安撫士卒,甘苦皆同,當使齊心,無令失所。七曰威嚴,謂制馭士卒,無使越禁。仍許所在刊石或書廳壁,奉以為法。又以《禮記儒行篇》賜親民釐務文臣,其幕職、州縣官使臣賜敕戒勵。令崇文院刻板模印,送閤門,辭日分給之。
公元990年
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踰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等請:自今文武臺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御,待詔、醫官不得呼奉御,其文武職事州縣官,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太宗時,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改。真宗初,右司諫孫何上言曰:伏見國家撫有多方,並建眾職。外則郡將、通守,朝士代行;關征、榷酤,使者兼掌;下至幕府職掾之微,或自朝廷選補而授。用人既廣,推擇難精。貢部上名,動踰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人。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每躬祀圓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並許敘遷。至使評事、寺丞,纔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臺郎。竊計今之班簿,臺、省、宮、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品猥濫。異夫《虞書》考績、《周官》計治之法也。有唐舊制,郊禋慶宥,但進階、勳而已,今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豈為連車平斗之刺,亦有敗財假器之失。況祿廩所賦,皆自地征所來,須從民力,何必空竭公藏,附益私人。已授者朘削既難,未遷者防閑宜峻,古人所謂損無用之費,罷不急之官,正在此也,伏願特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不得遷陟,必若績用有聞、才名夙著、自可待之不次,豈俟歷階而升。至於省併吏員,上繫與奪。時左司諫耿望亦以為然,故咸平二年親郊,止加階、勳,命有司考其殿最而黜陟之。然三年差遣受代,率皆考課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而官籍寖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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