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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九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九
  元三〈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皇庆三则 延祐七则 英宗至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四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二则 顺帝至元五则 至正七则〉

铨衡典第九卷

铨衡总部汇考九

元三

武宗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详定铨选之制。
《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辛酉,敕:国子监师儒之职有才德者,不拘品级,虽布衣亦选用。十二月,中书省臣言:世祖定立选法升降,以示激劝。今官未及考,或无故更代,或躐等进阶,僭受国公、丞相等职,诸司已裁而复置者有之。今春以内降旨除官千馀人,其中欺伪,岂能悉知。坏乱选法,莫此为甚。帝曰:凡内降旨,一切勿行。 按《选举志》:凡怯薛出身,受朝命散官。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又按《志》: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为之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又按《志》: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由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 又按《志》:四年,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

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馀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仁宗皇庆元年,诏严翰林铨选其各衙门令译史奏差书吏等,依资铨注。
《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春正月己未,帝谕省臣曰:翰林、集贤儒臣,朕自选用,汝等毋辄拟进。人言御史台任重,朕谓国史院尤重;御史台是一时公论,国史院实万世公论。六月己巳,敕李孟博选中外才学之士任职翰林。 按《选举志》: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已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馀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又按《志》: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升转。 又按《志》: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库、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夺,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叙。 又按《志》: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候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馀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馀岁贡儒吏,依例选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又按《志》: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又按《志》: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馀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奉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同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皇庆二年,更定宣徽院各投下官,及各衙门令译史司吏等铨叙法。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又按《志》: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又按《志》: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又按《志》: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又按《志》: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馀亦合一体。 又按《志》: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馀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又按《志》: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又按《志》: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皇庆四年,令各投下员阙,勿冒用常选内人。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皇庆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达鲁花赤,其为副者罢之。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延祐元年,定吏人授官及勾补分司仓库子之例。
《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转官,止从七品,在选者降等注授。 按《选举志》: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升转。
延祐二年,敕诸王分地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其和林路总管府司吏及会福院令译史、通事等,选补出身,各有定例。
《元史·仁宗本纪》:二年四月辛丑,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 按《选举志》:延祐二年,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
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

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升转。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宣使于常职官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延祐三年,诏诸王功臣分地,中、下县置副达鲁花赤一员,各衙门令史书吏等,俱计资授品。
《元史·仁宗本纪》:三年六月乙亥,改诸王功臣分地郡邑同知、县丞为副达鲁花赤,中、下县及录事司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按《选举志》:延祐三年,以中下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钱粮捕盗等事,不宜减去,并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又按《志》: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又按《志》: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又按《志》: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 太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又按《志》: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候司就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
延祐四年,敕诸王等分地,仍自辟达鲁花赤,定国子监官秩,及各部院令译史等出身例。
《元史·仁宗本纪》:四年闰正月,封诸王孛罗为冀王。二月,升蒙古国子监秩正三品。夏六月,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戊午,置冀王孛罗王傅二员,中尉、司马各一员,都总管府秩正三品。按《选举志》: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部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者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又按《志》: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延祐五年,诏安远土丑汉分地,得自辟达鲁花赤詹事院官吏随宜选补。
《元史·仁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庚戌,敕:安远王丑汉分地隶建宁者七县、汀州者三县,达鲁花赤听其自辟。 按《选举志》: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邻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相应人补。
延祐六年,诏云南土官员阙从本俗权职,又定各卫翼都目提控案牍等铨法。
《元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壬辰,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十二月己巳,复吏人出身旧制,其犯赃者止从七品。 按《选举志》: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又按《志》: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延祐七年,令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英宗至治元年,遣使往铨江浙、江西等五处官。
《元史·英宗本纪》:至治元年六月乙丑,遣使往铨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省边郡官选。十一月丁亥,以教官待选者借注广海巡检。 按《选举志》: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省、行台官一同迁调。
至治三年三月,敕:医、卜、匠官,不得去职,致仕。八月,泰定帝即位,敕铨授悉由中书。
《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医、卜、匠官,居丧不得去职,七十不听致仕,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者,量材录用。 按《泰定帝本纪》: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皇帝位。九月己亥,敕谕百司:凡铨授官,遵世祖旧制,惟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宣徽院得自奏闻,馀悉由中书。
泰定帝泰定元年,命中书选择守令、推官。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元年二月庚午,选守令、推官。旧制,台宪岁举守令、推官二人,有罪连坐,至是言其不便,复命中书于常选择人用之。
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敕:御史台选举,与中书合议以闻。
《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泰定三年,定各万户府司吏铨叙法。
《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升万户府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泰定四年,遣察乃、伯颜赴大都铨选,并定广海官除授法。
《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六月癸未,遣察乃、伯颜赴大都铨选。 按《选举志》:泰定四年,定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

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文宗天历元年,定各道廉访司官及太禧院用人之制。
《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九月甲申,命御史台:凡各道廉访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汉人各一人。各司书吏十六人,用职官五,各路司吏五,教授二,乡贡进士四人。本台经历品秩相当者,除各道廉访使,都事除副使。本台译史通事考满不得除御史。冬十月甲辰,晋邸及辽王所辖路、府、州、县达鲁花赤并罢免禁锢,选流官代之。 按《选举志》: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又按《志》: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天历二年,定入粟补官例。〈按文宗于天历二年正月逊位,明宗是年八月乃复
袭位,入粟补官事在四月中,则疑为明宗所行矣。然按《元史》载于《文宗本纪》而不载于《明宗本纪》,故纲不另立明宗

《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夏四月癸卯,明宗遣武宁王彻彻秃、中书平章政事哈八儿秃来锡命,立帝为皇太子。陕西诸路饥民百二十三万四千馀口,诸县流民又数十万,先是尝赈之,不足;行省复请令商贾入粟中盐,富家纳粟补官,从之。 按《选举志》:凡入粟补官:天历二年,河南、陕西等处民饥,省臣议: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富实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勘合朱钞,实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钱谷官隶行省者行省铨注,腹里省者吏部注拟,考满依例升转。其愿折纳价钞者,并以中统钞为则。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其实授茶盐流官,如不愿仕而让封父母者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今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省: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二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尝入粟实授茶盐流官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加等升职。 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钵济饥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师号,都省出给。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俱礼部出给。 四川省所辖地分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补官例行之。其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粜官粮,见在价钞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与收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至顺元年九月庚辰,罢入粟补官例。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至顺二年,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政。
《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二月戊申,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曰京畿山后道,曰河东山右道,曰辽东山北道,曰河南荆北道,曰两淮江北道,曰湖北湖南道,曰浙西江东道,曰浙东福建道,曰江西广东道,曰广西两海道,曰燕南诸路,曰山东诸路,曰陕西诸路,曰甘肃诸路,曰四川诸路,曰云南诸路。秩正三品,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府事、判官各一员,宣政院选流内官拟注以闻,总管则僧为之。
顺帝至元元年,令内外官悉循资铨注。
《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颜请内外官悉循资铨注,今后毋得保举,涩滞选法,从之。十二月壬戌,命四川、云南、江西行省保选蛮夷官以俟铨注。
至元三年夏四月,诏: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部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诏:内外官,父母年老者,就近铨注。
《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四年春正月丙申,诏:内外廉能官,父母年七十无侍丁者,附近铨注,以便侍养。至元五年秋七月戊寅,诏:诸王位下官毋入常选。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冬十月辛卯,各爱马人不许与常选。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秋七月癸巳,诏选怯薛官为路、府、县达鲁花赤。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七年春,遣使选云南官,试国子生为学正,冬出台阁名臣为郡守县令。
《元史·顺帝本纪》:七年三月乙巳,遣使铨选云南官员。庚戌,试国子监,会食弟子员,选补路府及各卫学正。冬十二月丙子,以连年水旱,民多失业,选台阁名臣二十六人出为郡守县令,仍许民间利害实封呈省。
至正八年夏,诏:玉典赤、拱卫百户,止授佐贰官。按《元史·顺帝本纪》:八年夏四月乙亥,诏:玉典赤、拱卫百户,不得授县达鲁花赤,止授佐贰,久著廉能则用之。
至正十年,编吏部选格。
《元史·顺帝本纪》:十年秋九月壬午,脱脱以吏部选格条目繁多,莫适据依,铨选者得以高下之,请编类为成书,从之。
至正十三年秋七月癸酉,诏詹事院自行铨注本院属官。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四年,诏义兵立功者权授军职。
《元史·顺帝本纪》:十四年春三月,中书定拟义兵立功者权任军职,事平授以民职,从之。
至正十五年,诏各省官员通行迁调。
《元史·顺帝本纪》:十五年夏四月壬戌,中书省臣言:江南因盗贼阻隔,所在阙官,宜遣人与各省及行台官以广东、广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迁调,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江浙行省三年一次迁调,福建等处阙官亦依前例。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