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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六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六
  金〈总一则 太宗天会二则 熙宗皇统一则 海陵天德三则 贞元二则 正隆四则 世宗大定二十九则 章宗明昌六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二则 宣宗贞祐四则 兴定四则 哀宗正大一则〉

铨衡典第六卷

铨衡总部汇考六

金制,以文武选悉统于吏部,又定流外等职铨法。按《金史·选举志》: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馀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任之。 又按《志》:自进士、举人、劳效、应袭、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又按《志》:凡院务监当差使则皆同从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渝焉。
太宗天会二年,命选勋贤。有人望者注南京留守及诸阙员。
《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二年二月丁未,命宗望,凡南京留守及诸阙员,可选勋贤有人望者就注拟之,具姓名官阶以闻。
天会十一年,诏帅府官并从朝廷铨注。
《金史·太宗本纪》:十一年八月戊戌,诏曰:比以军旅未定,尝命帅府自择人授官,今并从朝廷选注。
熙宗皇统八年,诏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更定进士军官及令译史等铨叙之制。
《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八年十一月乙未,左丞相宗贤左丞禀等言:州郡长吏当并用本国人,上曰:四海之内皆朕臣子。若分别待之岂能致一谚不云乎,疑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之。
《选举志》: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六年,

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
又按《志》:凡军功有六:一曰川野见阵,最出当先,杀

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取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得喉舌。五曰险难之间,远处报事情成功。六曰谋事得济,越众立功。皇统八年格,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其官不至昭信及无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 又按《志》:省令史选取之门有四:曰文资,曰女直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之制各异。文资者,旧惟听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谓:若止循旧例举勾,久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资自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诸人越进义,每三十月各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职官。御史台令史、译史。皇统八年迁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职,皆九品,系正班。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三十月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馀人越进义,第二、第三考各迁一重,第四考并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八品以下。 又按《志》: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
海陵天德二年,以班内祗人充尚衣承奉。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内祗人选充。
天德 年,诏定忠武以下,昭信以上官铨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天德制,忠武以下与差使,昭信以上两除一差。
天德四年四月丙寅朔,有司请今岁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铨注,从之。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颐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馀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
贞元元年,定南选北选格并定杂班局分人铨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
〈从八品〉。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北选,初军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 又按《志》:杂班局分,鹰坊子、尚食局厨子、果子厨子、食库车本把、仪鸾典幄、武库枪寨、司兽、钱帛库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伞子。贞元元年,制弩手、伞子、尚废局小底、尚食局厨子,并授府州作院都监。贞元二年,命百官拟注依旧明数。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正隆元年,定进士律科经童授官格,其省令史则以密院台等吏人充国史院书写,出职同太常检讨。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回呈省。 又按《志》: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 又按《志》:省令史。正隆元年,止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 又按《志》:国史院书写。正隆元年,定制,女直书写,试以契丹字书译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契丹书写,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汉字书史译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诗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韵,以契丹字出题。汉人则试论一道。迁考出职同太常检讨。正隆二年,定恩例补荫及右职令译史等官铨授出职之制。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恩例补荫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正隆二年,更为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校尉,馀人迁保义校尉,百五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从七品。若自枢密院台六部转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数通算出职。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职,皆九品,系正班。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正隆二年,制迁考与省同,出职除系正班正、从八品。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正隆二年,迁考与省右职令史同,出职九品。 又按《志》:检法、知法。正隆二年,尝定六部所用人数及差取格法,初考、两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正隆二年格,同符宝郎。 又按《志》:妃护卫,正隆二年格,与奉职同。 又按《志》:知把书画,十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 又按《志》:符宝典书,四人,旧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亲、有服外戚、功臣子孙为之。正隆二年格,出职九品。又按《志》:太常寺检讨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迁一重,女直迁敦武,馀人进义,百五十月出职,系杂班。 又按《志》:内侍御直。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长行人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护卫,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迁一重,初考,

女直迁敦武,馀迁保义,百五十月出职,与从五品以下、从六品以上除。 又按《志》:符宝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护卫,出职与从七品除授。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正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馀人历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閤门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迁敦武,馀人保义,出职正班从八品。 又按《志》:笔砚承奉。正隆二年,女直人迁敦武,馀历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东宫护卫,正隆二年,出职正班从八品。 又按《志》:诸局分承应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为一考,五考出职,无出身者五十月止迁一官。 又按《志》:司天长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迁一重,女直敦武,馀人进义,无出身。太医,格同。贞元元年,尝罢去六十馀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敦武,馀人进义,无出身。
正隆三年制,律科、经童及第者,各计年与差,使其五经及第者,计年除县令。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正隆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馀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 又按《志》: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
正隆五年,制检法知法官计年除授。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检法、知法。正隆五年,定制,十年内者初考除下簿,两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两考除上簿,三考则除市丞。
世宗大定元年,诏除授从八品以下官,不必奏闻,其求仕人,不许入权门宰臣,当悉心铨选。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 又按《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
大定二年,行纳粟补官法,尚书省令史复用进士,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其各省台令译史及太常寺检讨等官,俱计月出职授品。
《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正月庚寅,行纳粟补官法。二月甲寅,复用进士为尚书省令史。 按《选举志》: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皇统选进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军判、节察判、军剌同知。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两考从五品,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二年,复以三十月迁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职,与正、从七品。院台六部及它府司转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两月,一考与从七,两考正七品,三考与六品。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大定二年,百二十月出职,皆以三十月迁一官。其出职,一考、两考皆与九品,三考与八品。 又按《志》:太常寺检讨二人。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正班九品。 又按《志》:检法、知法。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内外,皆与八品录事、市令,拟当合得本门户。除授。 又按《志》:护卫。大定二年格,更为初迁忠勇,百二十月出职。 又按《志》:东宫护卫。大定二年,正从七品。初收女直迁敦武,馀人保义。 又按《志》:閤门祗候。大定二年格,出职从七品。 又按《志》:笔砚承奉。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迁敦武,馀保义,出职正班从七品。吏格,初都军,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妃护卫。大定二年,出职与八品。 又按《志》:知把书画,十人,正隆二年格,与奉职同。大定二年,出职九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大定二年格,十人长,每三十月迁一重,四考出职九品。长行,每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敦武,馀人进义。转十人长者其后依亲军例,转五十人长者以三十月迁加,虽未至十人长而迁加至敦武者,依本门户出职。 又按《志》:拱卫直,正隆名龙翔军,无出身。大定二年,改龙翔军为拱卫司。定格,军使,什将,长行,每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敦武,馀人进义。迁至指挥使,则三十月出职,迁一重,系正班,与诸司都监。虽未至指挥使,迁至武义出职,系杂班,与差使。大定三年,制检法、知法,用律科人,其令译史等官出职拟注各有等差。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职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录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职者,初刺同、运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检法、知法,旧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给敕,以律科人为之。 又按《志》:女直知法、检法。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统军司出职令译史,曾任县佐市令差使人内奏差,考满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随路知事例给敕,以三十月为任。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亲愿承应已试合格而无阙收补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见,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迁。初任与正,从七品,次任呈省。内祗在班,初、次任注正、从八品,三、四注从七品,而后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三四、从八品,四、五从七品。而后呈省。已上三等,并以六十月为满,各迁一重。 又按《志》:尚衣承奉。大定三年,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进义,出职九品。 又按《志》: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大定四年,敕随朝六品省不得拟注,擎执儤使,选内职及承奉班充。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 又按《志》:擎执儤使,大定四年,以内职及承奉班内选。
大定五年,罢纳粟补官令,制劳效官计年资除授。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二月壬寅,罢纳粟补官令。按《选举志》:凡劳效〈谓年老千户、谋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四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之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皆以所历千户、谋克、蒲辇月日通算。
大定六年,诏宫中诸局分人,愿留者,增秩侍卫亲军,计年资拟注。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宫中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谓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涉于太滥,正隆时乃无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劳逸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谕有司曰:宫中诸局分承应人,有年满数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其差者,复多不解文字而不干,故公私不便。今后愿出局者听,愿留者各增其秩,依旧承应。其十人长,虽老愿留者亦增秩,作长行承应,馀依例放还。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初收,迁一重,女直敦武,馀人进义。每五十月迁一重。以次转五十人长者,则每三十月迁一重。如五十人长内迁至武义者,以五十人长本门户出职。五十人长每三十月迁一重,六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九品除授,有荫者八品除授。如转百人长者,则三十月迁一重,六十月出职,系正班八品,有荫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户任满,有荫者注七品都军、正将无荫,及五十户有荫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检、副将。五十户无荫者,及长行有荫者,注县尉,无荫注散巡检。
大定七年,谕宰臣典城牧民,勿用杂色人充职命,有司严部选其内外品官拟注,更加釐定省令史等官以应补者,勾充。
《金史·世宗本纪》:七年十月丁巳,上谓宰臣曰:海陵不辨人才优劣,惟徇己欲,多所升擢。朕即位以来,以此为戒,止取实才用之。近闻蠡州同知移刺延寿在官污滥,询其出身,乃正隆时鹰房子。如鹰房,厨人之类,可典城牧民耶。自今如此局分,不得授以临民职任。 按《选举志》:大定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入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青州防禦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才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 又按《志》: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后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朮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 又按《志》:检法、知法。大定七年,定制,验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 又按《志》:凡宫中诸局分。大定七年,诏宰臣曰:女直人自来诸局分不经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医、司天、内侍外、馀局分并令收充勾当。
大定八年,命以职官子补令史,定閤门祗候铨叙格。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职官子补令史。 按《选举志》:閤门祗候。大定八年定格,初都军,二录事,三军防判,四都军,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带明威者即与下令,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
大定九年,劳效官计年资铨授。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劳效。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
大定 年,罢教坊任典城牧民。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教坊,正隆间有典城牧民者,大定间罢。
大定十一年,省令史以榜次勾补。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大定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勾补。
大定十二年,诏诸府少尹选进士,宗室皆授散官,遣官分路选护卫,其宰执子弟省令史奉御典客诸局承应等官,各计资考出职。
《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夏四月癸亥,诏宰臣曰:诸府少尹多阙员,当选进士虽资叙未至而有政声者,擢用之。十一月甲戌,上谓宰臣曰:宗室中有不任官事者,若不加恩泽,于亲亲之道,有所未弘。朕欲授以散官,量予廪禄,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亲九族,周家之内睦九族,见于《诗》《书》,皆帝王美事也。十二月丁酉,诏遣官及护卫二十二人,分路选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门地才行及善射者,充护卫,不得过百人。 按《选举志》: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编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纽折,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 又按《志》:凡右职官。大定十二年,敕镇国以上即与省除。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旧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同符宝郎。大定二年,出职从七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出职。大定十二年,加为五考。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内祗、并终场举人慎行止者,试三国奉使接送礼仪、并往复书表,格同国史院书写。 又按《志》:诸局分承应人。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为考,迁一重,四考出职。十二年,复加为五考。 又按《志》:大定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大定十三年,诏职事官当用贤能进士及右职官等,各依资铨选。
《金史·世宗本纪》:十三年十一月,上谓宰相曰:外路正五品职事多阙员,何也。太尉李石对曰:资考少有及者。上曰:苟有贤能,当不次用之。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大定十三年,制进士第一任权注下令。 又按《志》:女直进士。十三年,皆除教授。 又按《志》:凡右职官。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信武权注下令,宣武、显武免差,权注丞簿。又制宣武、显武,功酬与上簿,无亏与中簿。
又按《志》:东宫妃护卫,十人,十三年,格同亲王府祗

候郎君。
大定十四年,重定状元及律科及第随路军官,并各部院令译史,护卫,符宝奉职、典客等官,铨授之法。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

下刱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武卫军。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四年,遂命内祗、并三品职事官承荫人、与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员人通试,中选者用之。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荫子孙一混试充,寻以为不伦,命以四品五品子孙及吏员试中者,依旧例补,六品以下不与。 又按《志》:护卫。大定十四年官制,从下添两重,遂命女直初迁修武,馀人敦武。 又按《志》:符宝郎。大定二年格,并同护卫。十四年,初收。馀人迁进义。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旧名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帐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馀人历进义,无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职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从下添两重,女直初考进义,馀人进义副尉。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大定十四年,以女直人识汉字班内祗一同试补。
大定十五年,诏年老者毋注县令,状元依例除授。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五年闰九月甲戌,诏年老之人毋注县令。年老而任从政,其佐亦择壮者参用。 按《选举志》: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大定十六年,诏诸科出身人,三十二年与县令,其各部院令译史及省祗候郎君等,并依资铨授,又敕宰臣选注,俱于尚书省堂,量才受职。
《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诏诸科人出身四十年方注县令,年岁太远,今后仕及三十二年,别无负犯赃染追夺,便与县令。 按《选举志》:律科及第。大定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六年,定一考、两考者,初录事、军判、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令。〈二十六年,两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录事、军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令,八上令。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十六年格,一考两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录事、军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录事、军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后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试之,能解说得制意者为中选。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十六年,有荫百户,初中令,二都军、正将,三、四录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无荫者,初都军、正将,二录事,三、四副将、巡检,五都军、正将,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识字者也。不识字者,初止县尉,次主簿。 又按《志》: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量才受职。
大定十七年,制劳效官计月迁授枢密院令译史等,各以宗室及职事官子试补。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劳效,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将,谋克曰中尉,蒲辇曰队正。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将。 又按《志》:宰执子弟省令史。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制,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补。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七年,制试补缌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职事子弟设四人,吏员二人。睦亲府、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迁考出职,与台部同。 又按《志》:奉职。十七年格,有荫者初中簿,二下簿,无荫者注县尉,已后则依格。
大定十八年,敕状元不称与外除省祗候郎君,与护卫等,其铨授回降,各有定格。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内祗,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同初,四录事,五都军,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录事,军防判,五录事,六都军,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护卫。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复除从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始授从五品,再勒留者各迁一官。 又按《志》:妃奉事,旧名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职,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同知把书画。
大定十九年,捧案官命宣徽院拣试。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捧案,八人,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荫人,命宣徽院拣试仪观修整者,格同尚衣承奉。
大定二十年,更定铨注格。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十月庚辰朔,更定铨注县令丞簿格。十一月乙亥,上谕宰臣曰:郡守选人,资考虽未及,廉能者则升用之,以励其馀。 按《选举志》:律科及第。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 又按《志》:凡劳效。二十年,制以先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与差除、令系班,不则量加迁赏。后更定吏格,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录事,二赤剧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又按《志》:省通事。大定二十年格,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一考两考与八品,三考者从七品,馀与部令译史一体免差。
大定二十一年,命状元第三任注县令,其元帅府宗正府等令译史通事,及知把书画等人,各计月出职,计考授品。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状元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 又按《志》:二十一年,元帅府令译史三十月迁一官,百二十月出职,一考、两考与八品除授,三考与从七品。 又按《志》:大定二十一年,宗正府、六部、台、统军司令史,番部译史,元帅府通事,皆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班,一考、两考与九品,三考已上与八品除授。 又按《志》:符宝郎。大定二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七品除。 又按《志》:知把书画。二十一年定格,有荫者,初中簿,二军器库副,后依本门户差注。无荫者,与差使。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二十一年格,与知把书画同。 又按《志》:捧案,八人。二十一年,格同知把书画。
又按《志》:东宫笔砚,五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

正班九品。无荫人差使。有荫人,二十一年格,与二十一年知把书画格同。 又按《志》:正班局分,尚药、果子本把、奉膳、奉饮、司裀、仪鸾、武库本把、掌器、掌辇、习骑、群子都管、生料库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荫人,知把书画格同。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二十一年,有荫者初中簿,二县尉。无荫者初县尉,二散巡检。已后,依本门户,识字、不识字并用差注。 又按《志》: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今散官小者奏之。
大定二十二年,诏严进士除授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二年,谓宰臣曰:汉进士魁,例授应奉,若行不副名,不习制诰之文者,即与外除。 又按《志》:二十二年,敕进士受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复诏今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升之。 又按《志》:女直进士。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
大定二十三年,制进士除授以甲为差。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者,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大定二十四年,制选人,各减一任,终场举人补典客署书表者,八品出职。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以班内祗、并终场举人,试补。大定二十四年,终场举人出职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门户。
大定二十五年,定女直进士迁注格。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女直进士。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馀各迁两重。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
大定二十六年,诏求仕人才识可取者,升用更定进士等官选格。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二月乙亥,诏曰:每季求仕人,问以疑难,令剖决之。其才识可取者,仍访察政迹,如其言行相副,即加升用。 按《选举志》:进士。大定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又按《志》:女直进士。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 又按《志》:律科、经童。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馀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 又按《志》:凡右职官。二十六年,制迁至宣武、显武始令出职。又以旧制通历五任令呈省,诏减为四任。
又按《志》:检法、知法。二十六年,命三考除录事,以后

则两除一差。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下者,仝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大定二十七年,谕宰臣选近侍局官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监察御史选六十以下廉干者,充其令译史等官,俱计考授品。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二月己丑,谕宰执曰:近侍局官须选忠直练达之人用之。朕虽不听谗言,使佞人在侧,将恐渐渍听从之矣。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又按《志》:凡监察御史,大定二十七年前尝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与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 又按《志》:女直进士令史,大定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从七品,须历县令三任,第五任则升正七品。两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县令,三、四皆与正七品,第五任则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与六品,第五任则升从五品。
大定二十八年,命学士院职任取文理优赡者,充教授,以宿儒补,戒用人拘资格,其律科经童令译史等,俱随宜铨注。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职事官,举进士已在仕、才可居翰苑者,试制诏等文字三道,取文理优赡者补充学士院职任。五月丙午,制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给俸与丞簿等。八月甲申,上谓宰臣曰:用人之道,当自其壮年心力精强时用之,若拘以资格,则往往至于耄老,此不思之甚也。阿鲁罕使其早用,朝廷必得补助之力,惜其已衰老矣。凡有可用之材,汝等宜早思之。十月乙酉,尚书省奏拟除授而拘以资格,上曰:日月资考所以待庸常之人,若才行过人,岂可拘于常例。国家事务皆须得人,汝等不能随才委使,所以事多不治。朕固不知用人之术,汝等但务循资守格,不思进用才能,岂以才能见用,将夺己之禄位乎。不然,是无知人之明也。群臣皆曰:臣等岂敢蔽贤,才识不逮耳。
《选举志》:律科、经童。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

又按《志》:省令史。二十八年,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 又按《志》:宰执子弟省令史。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其出职皆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馀人,则至两考止与正七品。
又按《志》:省女直译史。二十八年,制以见任从七、从

八人内,勾六十岁以上者相视用之。 又按《志》:符宝典书。二十八年,出职八品,二上簿,回验官资注授。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二十八年,以合数监同人内,从下选差。 又按《志》:尚食局本把,四人,二十八年设,格同仪鸾。 又按《志》:尚辇局本把,六人,二十八年设,格同仪鸾。 又按《志》:东宫妃护卫。二十八年,有荫人与副巡检、讥察,无荫人与司军,军辖等除。东宫入殿小底,三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保义。吏格,有荫无荫其出职,初八品,二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以选举十事,命尚书省定拟,又重定恩榜及省令史军功等官铨注格。
《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十一月癸亥,上谓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资历。循资之法,起于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对曰:不拘资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为相,未踰年荐八百人,岂皆非常之材欤。 按《选举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馀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其九曰:亲军出职,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恩榜。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 又按《志》:凡军功官。章宗二十九年,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馀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又按《志》:左右藏库本把,八人,格同内藏。大定二十九年设,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 又按《志》:奉辇,旧名拽辇儿,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执。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诸局分长行并历三百月。十人长九十月出职。 又按《志》:杂班局分。二十九年,长行三百月、十人长九十月出职。弩手、伞子四百月出职。其他局分,若秘书监楷书及琴、棋、书、阮、象、说话待诏,尚厩局医兽、驼马牛羊群子、酪人,皆无出身。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职,馀三百月出职。吏格,先察可亲民、及不可者,验其资历,若已任回带明威、怀远者,验资拟注。 又按《志》:凡监察御史。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
章宗明昌元年制。女直进士令史及宗室将军等俱计考除授。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女直进士令史。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 又按《志》:宗室将军。六十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从六。副将军以七品出职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为满。 又按《志》:护卫。明昌元年资格,初任不算资历,不勒留者,初从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从五。勒留者,初从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又按《志》:仪鸾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昌元年,设十五人,格比内藏本把。
明昌二年,令右职官依旧制除授奉职以八品出职。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明昌二年,以诸司除授,守阙近三十月,于选调窒碍,今后依旧两除一差,候员阙相副,则复旧制。 又按《志》:奉职。明昌元年格,有荫者每勒留一考则减一资。二年,以八品出职。
明昌三年,敕应保举官及试中书判者,量与升除随季部人依条试验其御史拟注。仍归尚书省令译史等官随宜选补。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冬十月丙寅,敕应保举官及试中书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与升除,随朝及六品以上各随所长用之。 按《选举志》: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二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 又按《志》:凡监察御史。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又按《志》: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 又按《志》:省女直译史。三年,取见役契丹译史内女直、契丹字熟闲者,无则以前省契丹译史出职官及国史院女直书写,见任七品、八品、九品官充。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三年,截罢见役吏人,用三品职事官子弟试中者、及终场举人本台试补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见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孙兄弟选充。
明昌五年,更定律科经童等铨授,又命宰臣拟注召选人与语以观其人。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又按《志》:凡女直进士令史。明昌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异,遂定与汉进士一考与从六品,两考与从五品。 又按《志》:女直知法、检法。五年,以省统军司令译史书史内拟,年五十以下、无过犯、慎行止,试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下令、两考升二等,呈省。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以终场举人试补。五年,许终场举人材质端伟、言语辩捷者,与内班祗同试,与正九除。
又按《志》: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

以观其人。
明昌六年,制律科、经童等,皆依资拟注本把儤使等,各随宜选充其随朝外路要官,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第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六年定格,初录事、军防判,正从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从八品,若不犯选格者则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两考者升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明昌元年,如八贯石本把阙,六贯石局内选。六年,半于随局承应人内选。 又按《志》:擎执儤使。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亲、不足则于外戚,并三品已上散官、五品以上职事官应荫子孙弟兄侄,以宣徽院选有德而美形貌者。 又按《志》: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明昌七年,制县令依旧格注授其随朝除授通算所历。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明昌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 又按《志》: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
承安元年,定武举铨注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武举。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馀人,初副巡、军辖,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承安二年,习学知除等,以三十月除随朝阙,宗室将军铨注,以各路为差。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除随朝阙。 又按《志》:宗室将军,中都、上京初从七,二录事、军防判,三入本门户。馀路,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门户。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随朝。承安三年,诏内外官有阙具才能者,以闻省。选始置簿勾取,令译史参用终场举人。
《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三年二月辛巳,上谕宰臣曰:自今内外官有阙,有才能可任者,虽资历未及,亦具以闻。虽亲故,毋有所避。 按《选举志》:凡省选之制,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三年,敕凡补一人必询于众,虽为公选,亦恐久渐生弊。况又在书史之上,不试而即用,本台出身门户似涉太优,遂令除本台班内祗、令译史名阙外,于试中枢密院令译史人内以名次取用,不足,即于随部班祗令译史上名转充。若须用终场举人之阙,则令三次终场举人,每科举后与它试书史人同程试验,榜次用之。女直十三人,内班内祗六人,终场举人七人。汉人十五人,内班内祗七人,终场举人八人。译史四人,内班内祗二人,终场举人二人。 又按《志》: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承安四年,立审官院定奉御奉职等,仍以百五十月出职。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 又按《志》:凡奉御奉职之出职,大定十二年增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复旧,承安四年复增。
泰和元年七月乙丑,更定选注县令丞簿格。十二月乙巳,初定廉能官升注格。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泰和元年,以县令见阙,近者十四月,远者至十六月,盖以见格,官至明威者并注县令,或犯选并亏永人,若带明威人亦注,是无别也。遂令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人展至广威,汉人至宣武,方注县令。又以守阙簿丞,近者十九月、远者二十一月,依见格官至宣武、显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亏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诸右职正杂班〈谓无资历者,班内祗同。〉皆验官资注授。带忠武以下者与监当差使,昭信以上拟诸司除授,仍两除一差。宣武以上与中簿〈若功酬人与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通历县令四任,如带定远已历县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亏永及犯选格〈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者,谓之犯选格。〉女直人迁至武义,汉人诸色人武略,并注诸司除授,皆两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迁至广威,汉人、诸色人迁至宣威者,皆两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又按《志》: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

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或有馀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
泰和二年,刱内侍御寄禄官。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内侍御直。内直。泰和二年,以参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刱寄禄官名,以专任之,既足以酬其劳,而无侵官之弊。
泰和三年,更定武举出职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武举,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荫,视旧格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亦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
泰和四年,更定閤门祗候铨授格。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閤门祗候。泰和四年格,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泰和 年,定进士呈省之格。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诸格,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中试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
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充省令史。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
卫绍王大安元年,令守县令阙者,再注丞簿。
《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大安三年,令省令史知除考满授随朝职。
《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宣宗贞祐二年,命河朔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
贞祐三年,并中都选于南京其进士及右职官,各依资除授。
《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二月丙午,尚书省以南迁后,吏部秋冬置选南京,春夏置选中都,赴调者不便,请并选于南京。从之。九月壬午,以空名宣敕付陕西宣抚司,凡夏人入寇,有能临阵立功者,五品以下并听迁授。 按《选举志》: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选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设之三年,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才干者量缓急易之。 又按《志》: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徵事郎。 又按《志》:凡右职官。贞祐三年,制迁至宣武者,皆与诸司除授,亦两除一差。凡不犯选格者,若怀远方注丞簿,至安远则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
贞祐四年,定右职官注令格。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贞祐四年,复以官至怀远注下令,定远注中令,安远注上令,四任呈省。
贞祐五年,令省令史及护卫各计考铨除。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历令一任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 又按《志》:护卫。贞祐制,一考八品,两考除县令,三考正七品,四考五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两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从七,两任正七回升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从五品。
兴定元年,诏选监察御史尚书省疏名以闻。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兴定元年,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兴定二年,择明干官与升擢寄居守阙等官,付枢密任使令史等,依资授品。
《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秋七月庚寅,择明干官提控铨选无违失者与升擢,令译史不任事者,验已历俸月放满,别选能者。甲午,用点检承元言,遣官诣诸道选寄居守阙丁忧官及亲军入仕才堪总兵者,得一百六人,付枢密任使。 按《选举志》:省令史。兴定二年,敕初任未满及未历任者,考满升二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
兴定三年,诏陕西太原河北州县官从行省授职。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二月甲寅,诏陕西行省,从七品以下官许注拟。三月甲午,诏太原等路,州县阙正授官,令民推其所爱为长,从行省量与职任。夏四月甲申,诏河北州县官止令土著推其所爱充,朝廷已授者别议任使。
兴定五年四月辛巳,诏定进士中下甲及监官散阶至明威者举充县令法。
《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省令史。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哀宗正大元年,定右职官犯选亏永者铨注法。
《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正大元年,制右职官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