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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四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四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三则 开宝八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三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二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八则 皇祐一则 嘉祐四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四则 大观三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铨衡典第四卷

铨衡总部汇考四

宋一

太祖建隆 年,铨法损益五代之制。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宋史·选举志》: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内职,枢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
建隆三年,诏注司法参军,以律疏试判两京百司酌用旧人。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九月乙未,诏注诸道司法参军皆以律疏试判。 按《刘温叟传》:温叟拜御史中丞。建隆三年,兼判吏部铨。因上言曰:伏见两京百司,渐乏旧人,多隳故事。虽检阅具存于往册,而举行须在于攸司。盖因年限得官,归司者例与减选;冬集赴调,授任者寻又出京。兼有裁满初官,不还旧局,但称前资,用图免役。又有尝因停任,切欲归司,而元敕不该,无由复职。遂使在司者失于教习,历事者难于追还。伏望自今诸司职掌,除官勒留及归司者,如理减外欠三选以下,仍须在司执行公事,及三十月即许赴集;如理选外欠三选以上,及在官不成资考者,即准元敕处分。若在任停官及在司停职者,经恩后于刑部出给雪牒,却勒归司,如无阙员,即令守阙,馀依敕格处分。
建隆四年,诏选常参官宰县。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藩郡监牧,每遣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畿内县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千户以上为上,五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版图之数,升降天下县,以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状,准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乾德二年春正月甲申,诏著四时听选式。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命陶谷等议: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禦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周三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周三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禦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周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周一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官阶,分为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运宪衔。凡观察判官以上,绯十五年乃赐紫。每任以周三年为限,闰月不预,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录例,书中、上;公事阙遗、曾经殿罚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则南曹具功绩,请行酬奖;或考满未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者不赴集;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并准新格参选。自是铨法渐有伦矣。帝又虑铨曹惟用资历,而才杰或湛滞,乃诏吏部取赴集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阙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书引验以闻。
乾德三年,诏还诸道幕职,令录经引对者,计程减选。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诏还诸道幕职、令录经引对者,以涉途远近,差减其选。
乾德四年七月癸酉,令吏部南曹引验选人可升擢者,具名闻奏对见。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开宝 年,令选人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时仕者愈众,颇委积不可遣。开宝初,令选人应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及成次甲,又给限:南曹八日,铨司旬有五日,门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拟及点检谢词,总毋踰一月。若别论课绩,或负过名须考验,行遣如法;及资考未合注拟者,不在此限。
开宝三年,诏诸道减员,移襄荆州县官为岭南诸州通判,其广南伪官试书判除授。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开宝三年,诏曰:吏多难以求其治,禄薄未可责其廉,与其冗员重费,不若省官益俸。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俸月增给五千。西川管内诸州,凡二万户,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户,止置司法、司户,司户兼录事参军;户不满五千,止置司户,兼司法及录事参军。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置令、尉,县令兼主簿事;户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户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诸道减员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满得代,更不守选。岭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养之。令吏部铨自襄、荆以南州县,选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得携族之官。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稍优则授上佐、令、录、簿、尉。初,州县有阙员,差前资官〈阙二字〉;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阙员,有司除注。又谓:诸〈阙二字〉官或著吏能,悉令罢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历任,三摄无旷败者以名闻。
开宝四年,罢诸道州县摄官命录用南汉官。
《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四年春正月丙午,罢诸道州县摄官。二月己丑,潘美克广州,俘刘鋹,广南平。辛卯,大赦广南,伪署官仍旧。六月丁丑,命翰林试南汉官,取书判稍优者,授令、录、簿、尉。
开宝五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
《宋史·太祖本纪》:五年十二月甲寅,诏合入令、录者引见后方注。 按《选举志》: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
开宝六年,复四时选以流内官充中书吏,以进士明经者为司寇参军。
《宋史·太祖本纪》:六半五月庚申,诏:中书吏擅权多奸赃,兼用流内州县官。秋七月壬子朔,诏诸府置司寇参军,以进士、明经者为之。 按《选举志》:六年,从流内铨之请,复四时选,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之。时国家取荆、衡,克梁、益,下交、广,辟土既远,吏多阙员,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依次注拟。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渐废。是冬,乃命参知政事卢多逊等,以见行《长定》《循资格》及泛降制书,乃正违异,削去重复,补其阙漏,参校详议,取悠久可用者,为书上之,颁为永式,而铨综之职益有叙矣。 又按《志》:堂后官多为奸赃,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
《文献通考》:五年,先时令诸州印发春季选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为五等,各发离本处,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馀季准此。若州府违限,及解状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罚,直殿选诸州员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夹重封题号,逐季入递合格,日四时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据状申奏依四时取解参选,至是国家取荆益交广,辟土既广,吏员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铨司依次注授,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无实矣。〈按志作六年事故附于此〉 又按《通考》:六年上知堂后官擅权多为奸赃,欲更用士人命选令录簿尉充之。而有司所选终不及数,乃召旧任者四人面加戒励令复故。开宝七年二月癸卯,诏:《诗》《书》《易》三经学究,依三经、三传资叙入官。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九年,以郊叙用降免官。
《宋史·太祖本纪》: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圆丘,回御五凤楼,大赦,贬降责免者量移叙用。
开宝十年,诏司天台学生及诸司伎术工巧人不得拟外官。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宝十年,诏司天台学生,及诸司伎术工巧人,不得拟外官。
〈注〉教坊使卫德仁以老求外官,且援同光故事,乞领郡上曰:用伶人为刺史,此庄宗失政,岂可效之邪。宰相拟上州司马上曰:上佐乃士人所处资望,甚优亦不可轻授此辈,但当于乐部迁转,乃以为太常署令。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
给两月期,违则本州遣送阙下除籍不齿,又定选人试判分为四等。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馀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未损,则条状以闻。 又按《志》:先是,选人试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为中,三道俱不通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增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用旧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纰缪为下,殿一选。〈按志未详其年文献通考以试判四等为元年事今从之〉太平兴国二年正月,诏给选人印纸历子三月立试官衔选限。
《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戌朔,始立试官衔选限。
《燕翼贻谋录》:先是选人不给印纸,遇任满,给公凭。到选以考功过,往往于已给之后,时有更易不足取信。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壬申,诏曰:今后州府录曹县令簿尉吏部南曹并给印纸,历子外给公凭者,罢之。自此奔竞巧求者,不得以公凭营私,更易改给矣。太平兴国三年,诏犯赃官,永不叙用。
《宋史·太宗本纪》:三年六月癸未,诏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乙卯以来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例。
太平兴国六年,设差遣院考校京朝官之外归者,幕府官悉归铨曹。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太平兴国六年,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论量器材,以中书所下阙员拟定,引对以遣,谓之差遣院。盖前代朝官,自一品以下皆曰常参官,其未常参者曰未常参官;宋目常参者曰朝官,秘书郎而下未常参者曰京官。旧制,京朝官有员数,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见阙。京官皆属吏部,每任满三十月,罢任,则岁校其考策,取解赴集。太祖以来,凡权知诸州,若通判,若监临物务官,无定员。月限既满,有司住给奉料,而见釐务者牒有司复文,所釐务罢则已。但不常参,注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至是,与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黄衣选人,始许改为白衣选人。太宗选用庶僚,皆得引对,观其敷纳可采者超擢之。复虑因缘矫饰,徼幸冒进,乃诏: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旧制,州县官南曹判成,流内铨注拟,其职事官中书除授。然而历任功过,须经南曹考验,遂令幕府官罢任,并归铨曹,其特除拜者听朝旨。又诏:狱官关系尤重,新及第人为司理参军,固未精习,令长吏察视,不胜任者,奏,判、司、簿、尉对易其官。
雍熙四年,以医术人为翰林学士优给选人之注远地者。
《宋史·太宗本纪》:雍熙四年九月癸亥,校医术人,优者为翰林学士。 按《选举志》:雍熙四年,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
雍熙 年,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又诏流外出身不入令录。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按《文献通考》:雍熙时,诏流外出身曾坐真徒历四任不入令录。
端拱元年始以选人授京官为堂吏。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按文献通考作端拱元年事〉
淳化四年定迁秩之制,又诏京官未历州县,不得拟知州通判。
《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诏诸杂除禁锢人,州县有阙,得次补以责效,能自新勤干者具闻再叙。 按《选举志》:淳化四年,选人以南郊赦免选,悉集京师。帝曰:并放选,则负罪者幸矣,无罪者何以劝。乃令经停殿者守常选。又诏:司理、司法参军在任有犯,遇赦及书下考者,止与免选,更勿超资。工部郎中张知白上言:唐李峤尝云:安人之方,须择郡守。朝廷重内官,轻外任,望于台阁选贤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绩。凤阁侍郎韦嗣立因而请行,遂以本官出领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择人,臣虽不肖,愿继前修。帝曰:知白请重亲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请。淳化以前,资叙未一,及是始定迁秩之制:凡制举、进士、《九经》出身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大理评事,评事转本寺丞,任太祝、奉礼郎者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著作佐郎,或特迁太子中允、秘书郎;由大理寺丞转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转秘书监丞,资浅者或著作郎,优迁者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书郎转太常丞,三丞、著作皆迁太常博士,转屯田员外郎,优者为礼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转都官,优者为户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转职方,优者为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其转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员外郎,太平兴国中有之,后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当为少卿者即为之。由前行郎中转太常少卿、秘书少监,由此二官转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光禄卿;谏议转给事中,资浅者或右转左;给事中转工部、礼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转左右丞,由左右丞转尚书。自侍郎以上,或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诸科及无出身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太祝、奉礼郎,太祝、奉礼郎转大理评事,评事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转中舍,优者为左右赞善,资浅者为洗马。由幕职为著作佐郎者转太子中允。由中允、赞善、中舍、洗马皆转殿中丞,殿中丞转国子博士,旧除《五经》者,至《春秋》博士则转国子博士,后罕除。由国子博士转虞部员外郎,优者为膳部;由虞部转比部,优者为仓部;由比部转驾部,优者为考功;或由水部转司门,司门转库部;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转少卿、监,或一转,或二三转,即为诸寺太卿、监,自太卿、监特恩奖擢,或入给谏焉。其为台省官,则正言、监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谏比后行员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员外郎;起居转兵部、吏部员外郎,侍御史转职方员外郎,优者为兵部、司封、知制诰;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叙迁两资,中行郎中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酬劳,有迁三资或止一资者;至左右司郎中为知制诰若翰林学士者,迁中书舍人,旧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后兵、吏部止迁谏议。由中书舍人转礼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资以上。内职、学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谏议转者迁工部侍郎,由给事转者迁礼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约本资焉。其学官,司业视少卿,祭酒视太卿。其法官,大理正视中允、赞善。凡正言、监察以上,皆特恩或被举方除。其任馆阁、三司、王府职事,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皆得优迁,或以勤效特奖者亦如之。两制、龙图阁、三馆皆不带御史台官,枢密直学士、三司副使皆不带御史台官及两省官,待制以上不带少卿、监。其内职,自借职以上皆循资而迁,至东头供奉官者转阁门祗候,阁门祗候转内殿崇班,崇班转承制,承制转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资,或五资、七资,或直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转昭宣使,昭宣使转宣庆使,宣庆使转景福殿使。其阁门祗候,特恩转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转西上阁门副使,亦有加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阁门副使转东上,东上转引进,引进转客省,客省转西上阁门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迁,惟至东上者又转四方馆使。客省使转内客省使,内客省使转宣徽使,或出为观察使。自内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将军,其迁历军卫如诸司使副焉。由牧伯内职改授,则观察使以上为上将军,团练使、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刺史、诸司使至崇班为将军,阁门祗候、供奉官为率,殿直以上为副率。内侍省、入内内侍省,自小黄门至内供奉官,皆历级而转,至内东头供奉官转内殿崇班,有转内侍、常侍者,内常侍亦正转崇班。其铨选之制:两府司录,次赤令,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少尹,一选;两府判、司,两畿令,掌书记,支使,防禦、团练判官,二选;诸府司、录,次畿令,四赤簿、尉,军事判官,留守、两府、节度、观察、防禦、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制举,三选;诸府司理、判、司,望县令,《九经》,四选;辅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紧上州录事参军,紧上县令,次赤两畿簿、尉,《五经》《三礼》《三传》《三史》《通理》、明法,五选;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录事参军,中县令,次畿簿、尉,六选;紧上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录事参军,中下县、下县令,紧望县簿、尉,学究,七选;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县簿、尉,八选;下州司理、判、司,中县簿、尉,九选;中下县下县簿、尉,十选。太庙斋郎、室长通理九年,郊社斋郎、掌坐通理十一年。凡入官,则进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经》入紧州判司、望县簿尉,《五经》《三礼》《通理》《三传》《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紧县簿尉,学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县簿尉,太庙斋郎入下州判司、中县簿尉,郊社斋郎、试衔无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县簿尉。
《燕翼贻谋录》:国初,擢用人才,不问资序,有初补京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涂之艰苦,小官往往遭其慢视,又且未历民事,不谙民间疾苦,淳化四年十月庚午,苏易简上言,初任京官,未历州县,不得拟知州通判,诏从之。然惟施之常调尔若人主。特除则又不在此例,吕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员外郎即知庐州,正如易简所论,不以改制而止也。
淳化 年,许岭南摄官各路选二十员。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化间,诏:岭南摄官,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馀悉罢归。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 年,诏剑南州县官,勿以族行。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荥州司理判官郑蛟,冒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真宗咸平二年,诏亲王毋兼官以郊录用功臣后。
《宋史·真宗本纪》:咸平二年十一月壬午,诏亲王领大都府节镇者勿兼长史。丙戌,祀天地于圜丘,以太祖、太宗配,大赦天下,录功臣子孙之无禄者。
咸平四年,诏试经补京官及亲选州县官。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壬戌,诏群臣子弟奏补京官者试一经。 按《刘综传》:咸平四年,综言:天下州郡长吏,审官皆据资例而授,未为得人。自今西川、荆湖、江、浙、福建、广南知州,或地居津要,或户口繁庶之处,望亲加选任。其执政旧臣及给、舍以上知州处,亦择官通判。又京朝官当任远官者,率以父母未葬为辞,意求规免。请自今父母委未葬者,许请告营办。审官投状,并明言父母已葬,方许依例考课,违者并罢其官。从之。
咸平 年,诏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授,又定流外人铨用法。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责罚,就移远地。 又按《志》: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授。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防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倖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劄,验视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三司、各省、閤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裁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景德二年二月甲申,定入粟实边授官等级。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夏四月癸酉,诏岭南官除赴以时,以避炎瘴。冬十月乙巳,祠祭置监祭使二员,以御史充。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元年,定瘴地官二年一代例录用吴越蜀闽楚汉子孙及先圣之后。
《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己巳,诏𥟖、雅、维、茂四州官以瘴地二年一代。冬十月癸丑,御朝觐坛之寿昌殿,受群臣朝贺。大赦天下。两浙钱氏、泉州陈氏近亲,蜀孟氏、湖南马氏、荆南高氏、广南河东刘氏子孙未食禄者,听叙用。十一月戊午,幸孔林。以四十六世孙圣佑为奉礼郎,近属授官、赐出身六人。大中祥符二年,诏诸道进奏官十年以上,补三班奉职,每遇郊祀叙补五人。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国初进奏官,循五季旧例,假官至御史大夫,诸国既平,天下一统,诸州各置进奏官,专达京师,多至百数,混于皂隶,不复齿于衣冠之列,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诏诸州进奏官十年以上,补三班奉职,每遇郊祀叙补五人,迄今为例。
大中祥符四年,以祀后土晋文武秩。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辛酉,祀后土地祗。大赦天下。文武官并迁秩。四品以上,迨事太祖、太宗潜藩或尝更边任家无食禄者,录其子孙。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壬戌,诏常参官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优录太祖旧臣。
《宋史·真宗本纪》:七年正月丙辰,追赠太祖幕府元勋僚旧,录常参官逮事者并进秩,欲授子孙者听。
天禧元年二月壬午,定宗室子授官之制。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三年,选两任五考无责罚者,试身言书判,又诏审官院以知县阙借吏部铨注拟。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冬十一月辛未,选两任五考无责罚者试身、言、书、判。
《文献通考》:天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录稍多,员阙甚少,请权借审官院京朝官知县阙注拟一任,诏审官院以五千户以下县借之。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令学士院试诸州进奉贺登位人。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乾兴元年仁宗皇帝登宝位,八月令学士院试诸州进奉贺登位,人曾举进士试,大理评事曾举诸科试秘书省正字馀试,校书郎不愿试人太庙斋郎,凡四等,试大理评事,元丰为假承事郎,今为通仕郎,出官从事郎,试秘书省正字,元丰为假承奉郎,今为登仕郎,出官迪功郎,太庙斋郎元丰未改,今为将仕郎,出官亦迪功郎,其后例补将仕郎惟宰执得登仕郎。
仁宗天圣 年,诏翰林学士吏部精考身言书判为差拟以迁官,寻罢之。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仁宗初,吏员犹简,吏部奏天下幕职、州县官期满无代者八百馀员,而川、广尤多未代。帝曰:此岂人情之所乐耶。其亟代之。帝御后殿视事,或至旰食。中书请如天禧旧制,审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见毋得过两人,诏弗许。自真宗朝,试身、言、书、判者第推恩,乃特诏曰:国家详覈吏治,念其或淹常选,而以四事程其能。朕承统绪,循用旧典,爰命从臣,精加详考。其令翰林学士李咨与吏部流内铨以成资阙为差拟。于是咸得迁官,率以为常。后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
《文献通考》:仁宗朝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虽有司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
天圣五年五月庚子朔,诏武臣子孙习文艺者,听奏文资。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诏法直官皆举晓法令者为之。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
天圣七年,定文武官铨叙法。
《宋史·仁宗本纪》:天圣七年二月甲子,诏文臣历边有材勇、武臣之子有节义者,与换官,三路任使。五月庚午,诏先朝文武官自刺史、少卿、监以上,并录其后。秋七月乙亥,诏殿直以上毋得换文资。八月己亥,命官犯正入赃,毋使亲民。
天圣九年十二月甲寅,诏吏部铨选人父母年八十以上者,权注近官。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录故相及致仕官子孙。
《宋史·仁宗本纪》:明道元年春二月戊午,录故宰臣孙,并试将作监主簿。甲子,诏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录其子校书郎,三丞以上斋郎。
明道二年,以赦录用迁谪官,及周唐蜀汉南平之后,诏保荐台官。
《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三月庚寅,以皇太后不豫,大赦。乾兴以来贬死者复官,谪者内徙。六月壬寅,录周世宗及高季兴、李煜、孟昶、刘继元、刘鋹后。十二月丁未,诏台官非中丞、知杂保荐者勿任。
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诏台谏未曾历郡守者与郡。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宝元二年七月丁巳,诏宗室遇南郊及乾元节恩,许官一子,馀五岁授官。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康定元年夏四月冬十月,录方略士六十一人,授官有差。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秋七月乙卯,募民间材勇者补神捷指挥。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二年五月丙辰,诏医官毋得换右职。六月癸未,以特奏名武艺人补三班。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五月乙未,近臣荐试方略者六人,授官有差。冬十月丙午,诏中书、枢密同选诸路转运使。戊申,诏二府同选诸路提刑。十一月癸未,诏馆职有阙,以两府、两省保举,然后召试补用。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四年,定流内铨条贯录西川官子孙进宗室官,诏辅臣所荐官,勿为谏官御史。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五月丙子,诏西川知州军监,罢任未出界而卒者,录其子孙一人。八月丙午,进宗室官有差。戊午,诏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按《玉海》:庆历四年二月丁巳,命天章阁待制曾公亮删定审官院流内铨条贯。
庆历五年二月辛卯,诏罢京朝官用保任叙迁法。三月丙戌,罢入粟补官。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 年,裁损奏补入仕之路。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庆历中,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罢圣节奏荫恩。
庆历七年五月戊寅,诏武臣非历知州、军无过者,毋授同提点刑狱。十二月癸丑,诏贝州有能引致官兵获贼者,授诸卫上将军。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八年春正月戊申,官吏将士有功者迁擢有差。六月乙未,诏馆阁官须亲民一任,方许入省、府及转运、提点刑狱差遣。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二年六月庚午,定选举县令法。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二年,诏宗室自明堂覃恩后十年者,咸与进官。按《宋史·仁宗本纪》:至和二年秋八月壬子,诏中书、枢密院第宗姓服属,自明堂覃恩后及十年者,咸与进官。
嘉祐元年,制审官院选格务从宽简。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嘉祐元年九月辛卯制以审官院选格颇繁密,令别行裁定,务从宽简。嘉祐三年闰十二月丁卯朔,诏:吏人及伎术官职,毋得任知州军、提点刑狱,自军班出至正任者,方得知边要州军。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四年,诏除荐举官勿为御史之法。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五月戊戌,诏:两制臣僚旧制不许诣执政私第,所荐举不得用为御史,今除其法。嘉祐六年,诏宗室限年转官录,皇太后、皇后家子孙。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二月丁巳,诏宗室赐名授官者,须年及十五方许转官。秋七月戊子,录昭宪皇太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孙,进秩授官者十有九人。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丙子,诏自今皇子及宗室属卑者,勿授以检校师、傅官。
《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治平三年五月壬申,吏部流内铨进《铨曹格式》十四卷,诏行之。
《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齐、密等十八州知州,庆渭秦延四州通判并从中书选授,举知县为御史里行。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闰三月辛酉,诏齐、密、登、华、邠、雍、鄜、绛、润、婺、海、定、饶、歙、吉、建、汀、潮等十八州知州,庆、渭、秦、延四州通判,其选并从中书,毋以恩例奏授。庚子,御史中丞王陶乞许举知县资序人为御史里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秋七月,诏文臣核实换职。冬十月录杨承信田重进,后十一月命韩绛制置三司条例,罢宗室赐名授官。
《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自今文臣换右职者,须实有谋勇,曾著绩效,即得取旨。冬十月辛酉,录杨承信曾孙立、田重进曾孙章为三班借职。十一月乙丑,命韩绛制置三司条例。甲戌,诏祖宗之后世袭补外官,非袒免亲罢赐名授官。
熙宁三年,诏川峡等路官令转运司就注,又诏中书置检正公事官。
《宋史·神宗本纪》:三年八月戊寅,诏川峡、福建、广南七路官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具为令。 按《选举志》: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八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便家,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大半,寮寀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力分限,庶经久无弊。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文献通考》:熙宁三年,诏中书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各置检正公事二员,并以士人升朝官充。熙宁四年,详定铨选之制。
《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癸酉,诏审官院所定人赴中书,察堪任者引见。三月庚寅,增教官员数。辛亥,录唐李氏后。夏四月壬午,定进士考转官。秋七月乙未,录死事将校崔达子遇为三班奉职。九月辛卯,大飨明堂,以英宗配。赦天下,内外官进秩有差。冬十月壬子,立选人及任子出官试法。 按《选举志》:祖宗以来,中书有堂选,百司、郡县有奏举,虽小大殊科,然皆不隶于有司。暨元丰罢奏举阙,属之铨曹,而堂选亦不领于中书,一时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贻永久。于是除免选之恩,重出官之试,定赏罚之则,酌资荫之宜。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而铨试所受为特广。中书言:选人守选,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选者,或适归选而遽遇恩,既为不均,且荫补免试注官,以不习事多失职,试者又止试诗,岂足甄才。已受任而无劳绩,举荐及免试恩法,须再试书判三道,然亦虚文。熙宁四年,遂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法官同铨曹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优等升资如判超格,无出身者赐之出身。自是不复试判,仍去免选恩格,若历任有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官。任子年及二十,听赴铨试。其试不中或不能试,选人满三岁许注官,惟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许参注,若年及二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试。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监当三年,在任有二人荐之,免展。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人一引,不过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踰二年乃得引。帝闵其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帝因论郡守,谓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战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辈谓何如而得选任之要。文彦博请择监司而按察之。陈升之曰:取难治剧郡,择审官近臣而责以选才,宜可得也。初置审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审官院格,而旧审官曰东院。御史中丞吕公著言:英宗时,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止。武臣横行以上及使臣,犹循旧制,固未尝如文臣有所节抑也。又仁宗时,尝著令,正任防禦、团练以上,非边功不迁。今及十年尝历外任,即许转,亦未如少卿、监之有限止也。诏两制详定。王圭等言:文武两选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请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转官未满十年,若有显效者自许特转,其非次恩惟许改易州镇,以示旌宠。有过,则比文臣展年。从之。知审官西院李寿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馀员,多领遥郡,而尚得从磨勘,迁刺史、团练防禦使。每进一级,增奉钱五万,廪粟杂给如之,实为无名。请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视前行郎中,量给奉禄。其遥郡刺史、团练防禦使,并从朝廷赏功擢用,更不序迁。诏:遥郡刺史、团练防禦使,并以十年磨勘,至观察留后止。应官止而有功若特恩迁者,不以法。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虽军功亦无别异,而阁门内侍辈,转皆七资。帝谓:左右近习,非勋劳而得超躐,至尝立功者乃无优迁,非制也。使副尝有军功应转,许特超七资,阁门通事舍人、带御器械、两省都知押班、管干御药院使臣七资超转法,皆除之。后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二员,东、西上阁门共置使六员,客省、引进、阁门副使共八员。副使磨勘如诸司使法。使有阙,改官及五期者,枢密院检举。历阁门职事有犯事理重者,当迁日除他官;阁门、四方馆使七年无私过,未有阙可迁者,加遥郡;特旨与正任者,引进四年转团练使,客省四年转防禦使:皆著为定制焉。
熙宁五年三月,立换官法。闰七月,以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宋史·神宗本纪》:五年三月戊戌,立文武换官法。九月癸丑,许宗室试换文资。 按《选举志》:凡磨勘迁京官,始增四考为六考,举者四人为五人,曾犯过又加一考。举吏各有等数,得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史按察官,乃得磨勘;须到官一考,方许荐任。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糊名誊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词理可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一经,兼试律,十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七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主者补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京官年二十五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官。两任无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举者五人,入亲民;举者三人,惟与下等釐物务官。初,州郡多阙官,县令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调。乃诏吏部选幕职官为知县,又立举任法以重县令选,敕诸路察县之不治者。然被举者日益众,有司无阙以待之,中书奏罢举县令法。未几,有言亲民之任轻,则有害于治,法不宜废。复令指剧县奏举,举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常参官已授外任,勿奏举。然铨格烦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经二三岁乃得改官,往往因缘薄劳,求截甲引见。有诏自是勿许。神宗欲更制度,建议之臣以为唐铨与今选殊异,杂用其制,则有留碍烦紊之弊。始刊削旧条,务从简便,因废南曹而并归之于铨。初,审官西院与东院对掌文武,寻改从吏部,而左、右选分焉。
《玉海》: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从许将请也。
熙宁九年十一月辛酉,严,流内铨特免试注官。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三年六月,诏河北、河东、陜西路各选文武官一员。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四年,罢堂选及内外长吏举官法。
《宋史·神宗本纪》:四年秋七月己酉,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班院议选格。八月乙卯朔,罢中书堂选,悉归有司。按《选举志》:先是,御史乞罢堂选,曾公亮执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该堂选,徒留滞,不能精择,宜归之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择百官者哉。元丰四年,堂选、堂占悉罢。初,有司属职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长吏举奏。都水监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干集使臣,凡百六十馀员,悉从水监奏举,往往不谙水事,干请得之。乃诏东、西审官及三班院选差。于是悉罢内外长吏举官法。
元丰五年,令吏部定选格铨注始专归选部。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五年,令吏部始立定选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仕功状,循格以俟拟注。如选巡检、捕盗官,则必因武举、武学,或缘举荐,或从献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不转卿、监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大中大夫。帝谓:磨勘者,古考绩之法,所与百执事共之,而禁近独超转,非法也。于是诏待制以下,并三年一迁,仍转朝议、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迁叙平允。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无磨勘法;大中大夫至承务郎,皆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大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有阙,以次补之。选人磨勘用吏部法,迁京朝官则依新定之制。除授职事官,并以寄禄官品高下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 又按《志》: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阶卫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閤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
〈注〉即后来承直郎。

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禦、团练判官;
即后来儒林郎。

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
即后来文林郎。

其四曰防禦、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
即后来从事郎。

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
即后来从政郎。

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
即后来修职郎。

其七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
即后来迪功郎。

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
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常博士,后多不除。

馀人太子中允;
旧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书记,防禦、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
或秘书郎。

馀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馀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禦、团练、军事推官,军器、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馀人卫尉寺丞;惟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馀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递降等。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监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令、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踰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以下殿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县老疾不任事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 按《苏颂传》:颂判尚书吏部兼详定官制。唐制,吏部主文选,兵部主武选;神宗谓三代、两汉本无文武之别,议者不知所处。颂言:唐制吏部有三铨之法,分品秩而掌选事。今欲文武一归吏部,则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选更以品秩分治。于是吏部始有四选法。
《玉海》:旧制以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选,复于尚书都省置司封司勋考功南曹官,元丰五年五月名实始正吏部分选有四文臣,自朝议大夫大理正以下,非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自皇城使以下,非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幕职归,侍郎左选,自监当至供奉官归侍郎右选。
元丰六年,吏部尚书李清臣上备选具员册。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六年八月九日吏部尚书李清臣编集承务郎以上,乡贯出身,历行功过为备选具员,凡十册,诏录上中书省。
哲宗元祐元年,诏吏部重修选法。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士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玉海》:元祐元年三月壬午,尚书省上吏部四选,敕命格式颁行,六月十四日诏吏部重修简要选法以闻。
元祐二年二月己亥,命礼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八月癸未,诏复进纳人改官旧法。十一月乙亥,罢内殿承制试换文资格。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三年六月癸未,诏司谏、正言、殿中、监察御史,仿故事,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历一年者为之。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六年五月庚辰,诏娶宗室女得官者,毋过朝散大夫、皇城使。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二月己酉,诏西南蕃龙氏迁秩补官。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元年五月癸丑,诏中外学官,非制科、进士、上舍生入官者并罢。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 年,改定铨试格,又罢辟举之制。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哲宗时,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万八千馀员,吏部逆用两任阙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当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议之,司谏苏轼议曰: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去守选之格,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今年已用后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试守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报闻。三省言:旧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应入,递升一等以优之。被边州军,其城砦巡检、都监、监押、砦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凡旧应举官,员阙,许仍奏举。时通议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转官,而比之旧格,或实转两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觌谓非所以爱惜名器,请官至大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迁转。诏:待制、大中大夫应磨勘者,止于通议大夫,馀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劳绩酬奖,合进官者,止许回授子孙。特命特迁,不拘此制。初,武臣战功得赏,凡一资,则从所居官递迁一级。于是以皇城使骤上遥刺,或入横行;且阁门使以上,等级相比而轻重绝远。因枢密院言,乃诏阁门、左藏库副使得两资,客省、皇城使得三资,止许一转,减年者许回授亲属。又小使臣磨勘转崇班者,岁毋过八十人。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则取裁,馀理五年磨勘。绍圣初,改定《铨试格》,凡摄官初归选,散官、权官归司,若新赐第,皆免试。每试者百人,惟取一人入优等,中书奏裁,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 又按《志》:初,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元祐变法,三人为甲,月三引见,积累至绍圣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馀人。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又令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己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吏部言:元丰选格,经元祐多所纷更,于是选集后先,路分远近,资历功过,悉无区别,踰等超资,惟其所欲。诏旨既复元丰旧制,而辟举一路尚存,请尽复旧法,以息侥倖。乃罢辟举。
元符元年冬十月乙未,诏武官试换文资。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太后弟侄并授以官。
《宋史·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二月庚戌,向宗回、宗良迁节度使,太后弟侄未仕者俱授以官。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春正月己卯,令河、陜募人入粟,免试注官。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元年,诏吏部讲求元丰本制。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崇宁元年,诏吏部讲求元丰本制,酌以时宜,删成彝格,使才能、阀阅两当其实。吏部言:堂选窠名及举官员阙,内外共约三千馀目。元祐法,选人得升资以上赏,及参选射阙,不许遣人代注,今皆罢从元丰法。所当损益者,其知边近蛮裔州如威、茂、黎、琼等,及开封府曹掾,平准务,诸路属官,在京重课场务,京城内外厢官,户部干官,曲院,榷货务,将作监管干公事,黄河都大,内外榷茶官,凡干刑狱及筦库繁剧,皆不可罢举。若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协律郎,岂可泛以格授。诸如此类,仍旧辟举。从之。惟诸路毋得直牒差待阙得替官权摄。崇宁二年,更定选法。
《宋史·徽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丁酉,诏自今戚里宗属勿复为执政官,著为令。九月辛巳,诏:上书邪等人,知县以上资序并与外祠,选人不得改官及为县令。辛丑,改吏部选人自承直郎至将仕郎七阶。 按《选举志》: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职为阶官。如以吏部尚书为阶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则其职也。至于选人,则幕职、令录之属为阶官,而以差遣为职,名实混淆甚矣。元丰未及革正。崇宁二年,刑部尚书邓洵武极言之,遂定选人七阶: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从事郎,曰通仕郎,曰豋仕郎,曰将仕郎。
崇宁四年,置亲卫、勋卫、翊卫郎、中郎等官。复元丰铨试断按法诏,非宰臣勿除特进。
《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二月己酉,置亲卫、勋卫、翊卫郎、中郎等官,以勋戚近臣之兄弟子孙有官者试充。闰月壬申,复元丰铨试断按法。九月丙辰,诏自今非宰臣毋得除特进。
崇宁五年五月乙卯,尽复元丰选法。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五月癸卯,诏自今凡总一路及监司之任,勿以元祐学术及异意人充选。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 年,诏吏部相度举官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张根传》:大观中,命为转运副使,改淮南转运使,加直龙图阁。上书请:分举官为三科:一县令,二学官,三县丞曹。州郡亦分三等。明言其人某材堪充某州、某官、某县令,吏部据以注拟,则令选稍清,视平配硬差远矣。诏吏部相度以闻。大观三年三月辛酉,诏四川郡守并选内地人任之。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书邪等及曾经入籍人并不许试学官。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春正月甲子,制:上书邪等人并不除监司。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 年,改官阶诏川广恶地减举如制,馀悉用元丰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政和间,改通仕为从政,登仕为修职,将仕为迪功,而专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阶奏补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职须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则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时权奸柄国,侥倖并进,官员益滥,铨法留碍。臣僚言:吏员增多,盖因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有畸。欲节其滥,惟严守磨勘旧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有川远减举官,有用酬赏比类,有因大人特举,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止法,自当如故,馀皆无得用例。乃诏:惟川、广水土恶地,许减举如制,馀悉用元丰法。既而又言:元丰进纳官法,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迩者用兵东南,民入金谷皆得补文武官,理选如官户,与士大夫泾、渭并流,复其户不受科输。是得数千缗于一日,而失数万斛于无穷也。况大户得复,则移其科于下户,下户重贫,州县缓急,责办何人。此又弊之大者。不听。
政和七年,诏知县县令量程差注。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政和六年臣僚言知县县令,凡百七十馀阙,无愿注者,命吏部措置,已而吏部取在选应入者,随其资序,自上而下,不以愿否,径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贯户福建,而强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远难赴,特许便乡差注,路虽远无过三十驿,已注者,听改注。
重和元年,立转运注拟考课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圣,许八路人荫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士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文献通考》: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岁久弊多,尝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举职不专也。且四选之在吏部尚书侍郎专总其事,而八路则委之转运,既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差注视为末务,乃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以稽考簿书检勘行移为先,而不复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签厅,特视成书判而已。几何而不废法哉。比年以来贿赂公行,随其厚薄为注阙之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给厚遗我一季之得,则可差矣。某地圭租优归我一料之资,则以汝往矣。苟贱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偿于至官,之后间有刚正而无赂者,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却,待其参会,重上已半岁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势须畏忌,若必投诉,是诉所莅监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可以公注拟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
宣和元年六月壬午,诏西边武臣为经略使者改用文臣。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六年二月丙午,诏自今非历台阁、寺监、监司、郡守、开封府曹官者,不得为郎官、卿、监,著为令。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七年六月癸亥,诏吏职杂流出身人,毋得陈请改换。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诏选用武将定承宣使,除正任及宗室参选之法。
《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二月己酉,诏用祖宗故事,择武臣得军心者为同知、签书枢密院,边将有成望者为三衙。己未,诏遥郡承宣使有功应除正任者,自今除正任御史。 按《选举志》:初,宗室无参选法,祖宗时,间选注一二,不为常制。徽宗欲优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参选,即在合选名次之上。而膏粱之习,往往贪恣,出任州县,黩货虐民,议者颇陈其害。钦宗即位,臣僚复以为言,始令不注郡守、县令,仍与在部人通理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