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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二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二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四则 高宗总章一则 咸亨一则 上元二则 开耀一则 中宗嗣圣六则 神龙二则 景龙一则 睿宗景云二则 元宗开元十七则 天宝五则 肃宗至德一则 乾元二则 代宗广德二则 永泰一则 大历四则 德宗建中一则 兴元一则 贞元十三则 宪宗元和六则 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二则 文宗太和八则 开成五则 武宗会昌四则 宣宗大中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广明一则 昭宣帝天祐二则〉

铨衡典第二卷

铨衡总部汇考二

唐设文、武选,以吏部、兵部分主之。
《唐书·选举志》:凡选有文、武,文选,吏部主之。武选,兵部主之,皆为三铨,尚书、侍郎分主之。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知而听者,有罚,规取者,有罚。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其以时至者,乃考其功过。同流者,五五为联,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识之。刑家之子、工贾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者有罚。文书粟错,隐倖者駮放之;非隐倖则不。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五品以上不试,上其名中书门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厌者为甲,上于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然后以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谓之奏受。视品及流外,则判补。皆给以符,谓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谢。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其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凡出身,嗣王、郡王,从四品下;亲王诸子封郡公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县公,从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从七品上;男,从七品下;皇帝缌麻以上亲、皇太后期亲,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亲,从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缌麻、皇后大功亲,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缌麻、皇太子妃期亲,从七品上。外戚,皆以服属降二阶叙。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县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从七品上;县主子,从八品上。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凡品子任杂掌及王公以下亲事、帐内劳满而选者,七品以上子,从九品上叙。其任流外而应入流内,叙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勋官五品以上子,从九品下叙。三品以上荫曾孙,五品以上荫孙。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赠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与正官同。郡、县公子,视从五品孙。县男以上子,降一等。勋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孙,视正三品。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第,从八品下。明经,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进士、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弘文、崇文馆生及第,亦如之。应入五品者,以闻。书、算学生,从九品下叙。凡弘文、崇文生,皇缌麻以上亲,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亲,一家听二人选。职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书门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书等子孙并侄,功臣身食实封者子孙,一荫听二人选。京官职事正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孙,京官职事从三品、中书黄门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带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荫一人。凡勋官选者,上柱国,正六品叙;六品而下,递降一阶。骁骑尉、武骑尉,从九品上叙。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六品以下迁改不更选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劳岁一叙,给记阶牒。考多者,准考累加。凡医术,不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图画、工巧、造食、音声及天文,不过本色局、署令。鸿胪译语,不过典客署令。凡千牛备身、备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试,有文者送吏部。凡斋郎,太庙以五品以上子孙及六品职事并清官子为之,六考而满;郊社以六品职事官子为之,八考而满。皆读两经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择仪状端正无疾者。武选,凡纳课品子,岁取文武六品以下、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为解上兵部,纳课十三岁而试,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纳资二岁,第四等纳资三岁;纳已,复试,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满不试,免当年资;遭丧免资。无故不输资及有犯者,放还之。凡捉钱品子,无违负满二百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满十岁,量文武授散官。其视品国官府佐应停者,依品子纳课,十岁而试,凡一岁为一选。自一选至十二选,视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 又按《志》:凡流外,兵部、礼部举人,郎官得自主之,谓之小选。按《通典》: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凡吏部、兵部文武选事,各分为三铨,尚书典其一,侍郎分其二。
〈注〉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
高祖武德元年,诏前隋蔡王智积等子孙,皆选用州县远方赴调者,皆用之。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六月乙酉,诏曰:近世时运迁革,前代亲族,莫不夷绝。历数有归,实惟天命;兴亡之效,岂伊人力。前隋蔡王智积等子孙,皆选用之。
《选举志》: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禄,官不

充员。有司移符州县,课人赴调,远方或赐衣续食,犹辞不行。至则授用,无所黜退。不数年,求者寖多,亦颇加简汰。
太宗贞观元年,诏齐臣极言蒙难者,褒叙以官议,更选法不果。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元年三月丙午,诏:齐仆射崔季舒、黄门侍郎郭遵、尚书右丞封孝琰以极言蒙难,季舒子刚、遵子云、孝琰子君遵并及淫刑,宜免内侍,褒叙以官。 按《选举志》:太宗尝谓摄吏部尚书杜如晦曰:今专以言辞刀笔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后败职,虽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诸州辟召。会功臣行世封,乃止。它日复顾侍臣曰:致治之术,在于得贤。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识,日月其逝,而人远矣。吾将使人自举,可乎。而魏徵以为长浇竞,又止。〈按册
府元龟作贞观元年正月事

贞观二年,定选官以四时注拟。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观二年,侍郎刘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为选始,至春乃毕。今选者众,请四时注拟。 按《刘祥道传》:祥道父林甫,武德时为内史舍人。历中书、吏部二侍郎。唐沿隋制,十一月选集,至春停,日薄事丛,有司不及研谛。林甫建请四时听选,随到辄拟,于是官无滞人。始,天下初定,州府及诏使以赤牒授官,至是罢,悉集吏部调,至万员,林甫随才铨录,咸以为宜。〈按通鉴纲目作贞观元年十二月事〉贞观  年,行东选。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太宗时,以岁旱谷贵,东人选者集于洛州,谓之东选。
贞观十九年,罢四时选,仍用旧期。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九年,马周以四时选为劳,乃复以十一月选,至三月毕。
高宗总章二年,始设长名榜定州县升降为八等,又造姓历改状样及铨历。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铨法简而任重。高宗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法,复定州县升降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护、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资授之。其后李敬元为少常伯,委事于员外郎张仁袆,仁袆又造姓历,改状样、铨历等程式,而铨总之法密矣。然是时仕者众,庸愚咸集,有伪立符告而矫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参调者,有远人无亲而置保者。试之日,冒名代进,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实。虽繁设等级、递差选限、增谴犯之科、开纠告之令以遏之,然犹不能禁。大率十人竞一官,馀多委积不可遗,有司患之,谋为黜落之计,以僻书隐学为判目,无复求人之意。而吏求货贿,出入升降。至武后时,天官侍郎魏元同深嫉之,因请复古辟署之法,不报。
《册府元龟》:总章二年十月,敕司戎诸色考满入选,司列诸色考满入流人,并兼试一经一史,然后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辛未,制雍、洛二州人听任本州官。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上元二年,行南选。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高宗上元二年,以岭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为选补使,谓之南选。其后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岁水旱,皆遣选补使即选其人。而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故不复详焉。
上元三年,遣御史同内外清正官往桂广交黔等处注拟。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上元三年八月壬寅,置南选使,𥳑补广、交、黔等州官吏。按《册府元龟》:上元三年八月,诏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士人,任官拣择未,甚得所宜。准旧例,至应选补时差,内外官五品以上,清正官充使选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奏取处分。
开耀元年敕京官详议选事。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耀元年四月十一日敕吏部兵部选人渐多,及其铨量十放六七,既疲于来往,又虚费资粮,宜付尚书省,集京官九品以上,详议崇文馆,直学士崔融议曰:今皇家两曹妙选三官,备设收其梓杞搴,其萧稂其有状犯赃私罪,当惩贬者,此等既未合得伏望许同选例限,以岁年诸色入流,每年参选资品,未著技艺未工,此亦望所司选例录以选劳,又选人,每年长名当至正月,半后伏望速加铨𥳑,促以程期,因其物情,亦何疲于来往,顺其人欲,亦何费于资粮,又所铨简以德行为上功,劳次之,折衷之方,庶几此道,尚书右仆射刘仁轨奏曰:谨详众议条目,虽广其大略,不越数途,多欲使常选之流,及负谴之类,递立年限,如不令赴集,便是拥自新之路,塞取俊之门,或请增置具僚广授官之数,加习艺业峻入仕之科,亦恐非弘奖之,通规乖省员之茂,躅徒云变,更实恐纷扰,但升平日久,人物滋殖,解巾从事,抑有多人,顷岁以来据,员多阙临时虽有权摄,终是不能总备,望请尚书侍郎依员补足高班卑品准试分铨,则留放速了,限速则公私无滞,应选者,暂集远近,无聚粮之劳,合退者,早归京师,无索米之弊,既循旧轨,且顺人情,如更有不便,随事釐革,其殿负及初选其选浅,自知未合得官等,色情愿不集,即同选劳曹司商量久长安稳融,又议选事曰:关外诸州道里迢递,河雒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诏东西二曹两都分简留放既毕同赴京师。
中宗嗣圣十二年太后定选人糊名考判,寻罢之。〈即武后天册万岁元年〉
《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试选人皆糊名,令学士考判,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而其务收人心,士无贤不肖,多所进奖。
《通典》:永徽中,官纪已紊,迨麟德之后,不胜其弊。及武太后临朝,务悦人心,不问贤愚,选集者多收之,职员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试官以处之,故当时有车载、斗量之谣。又以邓元挺。许子儒为侍郎,无所藻鉴,委成令史,依资平配。其后,诸门入仕者猥众,不可禁止,有伪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远人无亲而买保者,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滥,不可悉数。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
《册府元龟》:天册万岁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非一途理宜才地并升轮辕兼采,或收其履历,或取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朕励精思化仄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圆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以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嗣圣十四年太后定本色出身人选法,又敕选人不许陵突选司。〈即武后神功元年〉
《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通典》:神功元年敕:自今以后,本色出身,解天文者,进官不得过太史令;音乐者,不得过太乐、鼓吹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者,不得过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过司膳署令。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视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后,不得任京清要等官;若累限应至三品,不须进阶,每一阶酬勋两转。
《册府元龟》:神功元年十月,敕选司抑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趋于馀司喧诉,有陵突选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三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林卫长史、直长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守判司、赤丞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主簿、协律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须从甄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件官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其考词,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拣择取,历十六年以上者,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嗣圣十五年,太后敕选人,无故不到及不过门下者,不得重注,又敕选人日历不获有官甲可明者,听叙。〈即武后圣历元年〉
《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圣历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铨试重注之例,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其日又敕文武选人简日历不获者,宜牒中书门下为简,如又不获,若在曹有官甲,前后相御可明者,亦听为叙。
嗣圣十七年,太后敕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者,听隔品选叙。〈即武后圣历三年〉
《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圣历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尉主簿大理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经三任以上,及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馀官必须以次授任,不得超越。
嗣圣十八年,太后敕,选人应留不论考第,又敕桂广等州县依例省补。〈即武后大足元年〉
《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必书判辽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广泉建连贺福韶等州县,既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
嗣圣二十年,太后令举人悉授试官。〈即武后长安三年〉《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长安二年,举人授拾遗、补阙、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评事、卫佐凡百馀人。明年,引见风俗使,举人悉授试官,高者至凤阁舍人、给事中,次员外郎、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试官之起,自此始。
神龙元年,诏叙用被难宗室。
《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二月甲子,复宗室死于周者官爵。
《旧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正月丙午,皇亲先被配没者,子孙令复属籍,仍量叙官爵。〈按新旧唐书月日互异〉神龙二年,置员外官寻罢之。
《唐书·中宗本纪》:二年三月,置员外官。 按《选举志》:李峤为尚书,置员外郎二千馀员,悉用势家亲戚,给俸禄,使釐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欧者。又有检校、敕摄、判知之官。神龙二年,峤复为中书令,始悔之,乃停员外官釐务。
《旧唐书·中宗本纪》:神龙二年三月,大置员外官,自京诸司及诸州佐凡二千馀人,超授阉官七品以上及员外者千馀人。六月戊戌,员外置,长任,旧官封爵并追夺。
景龙二年,始以墨敕斜封授官。
《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墨敕斜封。 按《选举志》:中宗时,韦后及太平、安乐公主等用事,于侧门降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数千员。内外盈溢,无厅事以居,当时谓之三无坐处,言宰相、御史及员外郎也。又以郑愔为侍郎,大纳货赂,选人留者甚众,至逆用三年员阙,而纲纪大溃。按《旧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冬,西京吏部置两侍郎铨试,东都又置两铨,恣行嘱请。又有斜封授官,预用秋阙。
睿宗景云元年,罢墨敕斜封官。
《唐书·睿宗本纪》:景云元年八月癸巳,罢墨敕斜封官。 按《选举志》:韦氏败,以宋璟为吏部尚书,李乂、卢从愿为侍郎,姚元之为兵部尚书,陆象先、卢怀慎为侍郎,悉奏罢斜封官,量阙留人,虽资高考深,非才实者不取。初,尚书铨掌七品以上选,侍郎铨掌八品以下选。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按《宋璟传》:睿宗立,璟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先是崔湜、郑愔典选,为戚近干夺,至迎用二岁阙,犹不能给,更置比冬选,流品淆并,璟与侍郎李乂、卢从愿澄革之,铨总平允。景云二年,复墨敕斜封官。
《唐书·睿宗本纪》:二年二月丙戌,复墨敕斜封官。按《选举志》:宋璟、姚元之等罢,殿中侍御史崔涖、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罢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积于下,必有非常之变。乃下诏尽复斜封别敕官。 按《柳泽传》:先是,中宗时,长宁、宜城、安乐诸公主及后女弟、昭容上官与其母郑、尚宫柴、陇西夫人赵及姻联数十族,皆能降墨敕授官,号斜封。及姚元崇、宋璟辅政,白罢斜封官数千员。元崇等罢去,太平公主尽奏复之。泽诣阙上疏曰:臣闻药不毒不可以蠲疾,词不切不可以补过。故习甘旨者,非摄养之方;迩谀佞者,非治安之宜。臣窃见神龙以来,纲纪大坏,内宠专命,外嬖制权,因贵凭势,卖官鬻爵。妃主之门同商贾然,举选之署若阛阓然,屠贩者由邪忝官,废黜者因奸冒进。天下溷乱,几危社稷,赖陛下聪明神武,拯溺举坠。耳目所亲,岂可忘鉴诫哉。且斜封官者,皆仆妾私谒,迷谬先帝,岂尽先帝意邪。陛下即位之初,用元崇等计,悉以停废,今又收用之。若斜封之人不可弃邪,韦月将、燕钦融不应褒赠,李多祚、郑克义不容荡雪也。陛下何不能忍于此而能忍于彼,使善恶混并,反覆相攻,道人以非,劝人以僻。今天下咸称太平公主与僧慧范以此误陛下,故语曰:姚、宋为相,邪不如正;太平用事,正不如邪。臣恐流近致远,积小为大,累微成高。勿谓何伤,其祸将长;勿谓何害,其祸将大。又言:尚医奉御彭君庆以巫觋小伎超授三品,奈何轻用名器,加非其人。臣闻赏一人而千万人悦者,赏之;罚一人而千万人劝者,罚之。惟陛下裁察。疏人,不报。
元宗开元元年,诏叙被劾官员及功臣子孙。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先天二年七月,诏内外官人被诸道按察使及御史所摘伏,咸宜洗涤;选日依次叙用。十二月庚寅朔,改元为开元。国初以来宰相及食实封功臣子孙,一应沈翳未承恩者,令量才擢用。
开元二年三月,敕繁剧司阙官以材用资历相当者,补拟。五月,诏员外官毋轻注拟。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二年三月,敕诸色出身人铨试讫应常选者,常年色各为一甲,团奏给告牒,过百人以上,分不满五人,附入甲,其月二十八日敕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五月诏曰:今岁诸州多非善轨爰及京师,每劳转运员外等官,人数倍广,禄俸之辈,何以克周诸色员外试简校官,除皇亲诸亲及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与正员外官,其未经考者,先与处分,仍不拘选格听集,自今以后除战功以外,非别敕不得辄注拟员外等官。
开元三年,敕选人勿限资次。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铨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宜选日用擢一二十人,不须限以资次。
开元四年诏诸供奉官皆进名敕授兵吏部,各以员外郎一人判南曹,其选黔州县官者,毋得规避。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宗即位,励精为治。左拾遗内供奉张九龄上疏言:县令、刺史,陛下所与共理,尤亲于民者也。今京官出外,乃反以为斥逐,非少重其选不可。又曰:古者或遥闻辟召,或一见任之,是以士修名行,而流品不杂。今吏部始造簿书,以备遗忘,而反求精于案牍,不急人才,何异遗剑中流,而刻舟以记。于是下诏择京官有善政者补刺史,岁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户部长官总覈之,以为升降。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已而悉集新除县令宣政殿,亲临问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又诏员外郎、御史诸供奉官,皆进名敕授,而兵、吏部各以员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铨司之任轻矣。 按《张九龄传》:九龄为左拾遗。时元宗即位,未郊见,九龄建言:陛下绍休圣绪,于今五载,而未行大报,考之于经,义或未通。又言:乖政之气,发为水旱。天道虽远,其应甚迩。昔东海枉杀孝妇,天旱久之。一吏不明,匹妇非命,则天昭其冤。况六合元元之众,县命于县令,宅生于刺史,陛下所与共治,尤亲于人者乎。若非其任,水旱之繇,岂唯一妇而已。今刺史,京辅雄望之郡,犹少择之,江、淮、陇、蜀、三河大府之外,稍非其人。繇京官出者,或身有累,或政无状,用牧守之任。为斥逐之地。或因附会以忝高位,及势衰,谓之不称京职,出以为州。武夫、流外,积资而得,不计于才。刺史乃尔,县令尚可言哉。氓庶,国家之本,务本之职,乃为好进者所轻,承弊之民,遭不肖所扰,圣化从此销郁,繇不选亲人以成其弊也。古者刺史入为三公,郎官出宰百里。今朝廷士入而不出,其于计私,甚自得也。京师衣冠所聚,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勤而成,是大利在于内,而不在于外也。智能之士,欲利之心,安肯复出为刺史、县令哉。国家赖智能以治,而常无亲人者,陛下不革以法故也。臣愚谓欲治之本,莫若重守令,守令既重,则能者可行。宜遂科定其资:凡不历都督、刺史,虽有高第,不得任侍郎、列卿;不历县令,虽有善政,不得任台郎、给、舍;都督、守、令虽远者,使无十年任外。如不为此而救其失,恐天下犹未治也。又古之选士,惟取称职,是以士修素行,而不为侥倖,奸伪自止,流品不杂。今天下不必治于上古,而事务日倍于前,诚以不正其本而设巧于末也。所谓末者,吏部条章,举赢千百。刀笔之人,溺于文墨;巧史猾徒,缘奸而奋。臣以谓始造簿书,备遗忘耳,今反求精于案牍,而忽于人才,是所谓遗剑中流,契舟以记者也。凡称吏部能者,则曰自尉与主簿,繇主簿与丞,此执文而知官次者也,乃不论其贤不肖,岂不谬哉。夫吏部尚书、侍郎,以贤而授者也,岂不能知人。如知之难,拔十得五,斯可矣。今谬以格条,据资配职,为官择人,初无此意,故时人有平配之诮,官曹无得贤之实。臣谓选部之法,敝于不变。今若刺史、县令精覈其人,则管内岁当选者,使考才行,可入流品,然后送台,又加择焉,以所用众寡为州县殿最,则州县慎所举,可官之才多,吏部因其成,无庸人之繁矣。今岁选乃万计,京师米物为耗,岂多士哉。盖冒滥抵此尔。方以一诗一判,定其是非,适使贤人遗逸,此明代之阙政也。天下虽广,朝廷虽众,必使毁誉相乱,听受不明,事则已矣。如知其贤能,各有品第,每一官缺,不以次用之,岂不可乎。如诸司要官,以下等叨进,是议无高卑,唯得与不尔。故清议不立,而名节不修,善士守志而后时,中人进求而易操也。朝廷能以令名进人,士亦有修名获利,利之出,众之趋也。不如此,则小者得于苟求,一变而至阿私;大者许以分义,再变而成朋党矣。故于用人不可不第其高下,高下有次,则不可以妄干,天下之士必刻意修饰,而刑政自清,此兴衰之大端也。俄迁左补阙。
《册府元龟》: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馀供奉官,宜进名敕授,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赴官,以后或假解,或从正考满得资,更别参选。自馀管蛮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迟违牒管内都督御史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候,五日内其保识官,各加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御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除阙,然后准式处分。
开元六年,诏正选人策判体定皇祖祖妣子孙及岭南岭北等处,选人授官铨注之制。
《唐书·元宗本纪》:六年十一月丙申,享于太庙。元皇帝以上三祖枝孙失官者,授五品京官。皇祖妣家子孙在选者甄择之。
《册府元龟》:六年二月,诏曰:我国家敦朴质断浮艳礼乐诗书,是弘文德,绮罗珠翠,深革弊风,必使情见于词,不用言浮于行,比来选人试判,举人对策,剖析案牍,敷陈奏议,多不切事,宜广张华饰,何大雅之不足,而小能之是衒。自今以后,不得更然。八月诏曰:明经进阶,虽著于甲令儒道敦俗,宜申于旧章,其选人有能仕优则学,所业不废者,当在甄拔,示以劝奖,其能旧经,外更业者。准初出身例加阶,是月敕岭南及黔中参选人曹如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内,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其岭南选补使宜移桂州安置。九月二十七日,敕岭南州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等一事,以上明造历予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给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理覆同,但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内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开元七年,敕伎术官非伎术出身者,量与员外。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元七年,敕出身非伎术,而以能任伎术官者,听量与员外其选叙考劳,不须拘伎术例。
开元九年,敕州县官,有妄作奸非,及年少未谙时事者,并移与閒散官。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九年十月敕:如闻朝官子弟未曾经历,即坐要司及京畿并州县理人官,或侍郎受财追游怠惰,或恣行决罚,妄作奸非,刑宪不可偏矜,父兄莫能训导,苟陷于法,良轸于怀,宜令本司及州府长官按实验,察有此色并少年未谙时事,可移与閒散官。
开元十一年四月,敕要官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元十二年,诏吏兵两司专定员外两人判南曹事。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三月,诏曰:文武选人十月下解,既逼铨注勘简难,周不能自亲,并委猾吏恣成奸滥,为蠹尤深,自今以后兵吏两司专定员外两人判南曹事,每年选毕,起五月一日,所是文状,即预勘责关简判南曹官亲自就覆,每包攒作簿书对本司长官连署印记,不得委其胥吏勘责,毕。各具人数奏闻,其判南曹官所司即进名,朕自简择以陈希烈席豫判吏部,南曹刘同升源复判兵部南曹。
开元十三年,置十铨试选人寻罢之。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户部侍郎宇文融建议置十铨,乃以礼部尚书苏颋等分主之。太子左庶子吴兢谏曰:《易》称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今以颋等分掌吏部选,而天子亲临决之,尚书、侍郎皆不闻参,议者以为万乘之君,下行选事。帝悟,遂复以三铨还有司。
《通典》:开元十三年,元宗以吏部选试不公,乃置十铨试人。礼部尚书苏颋,刑部尚书韦杭,工部尚书卢从愿,右常侍徐坚,御史中丞宇文融,朝集使、蒲州刺史崔林,魏州刺史崔沔,荆州长史韦虚心,郑州刺史贾会,怀州刺史王丘,各掌其一。时左庶子吴兢上表,谏曰:易称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此实百王准的。伏见敕旨令韦杭等十人,分掌吏部铨选,及试判将军,遽召入禁中次定。虽有吏部尚书及侍郎,皆不得参其事。议者皆以陛下曲受谗言,不信于有司也。然则居上临人之道,经邦纬俗之规,必在推诚,方能感物。抑又闻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天下信之,故汉光武置赤心于人腹,良有旨哉。昔魏明帝尝卒至尚书省,尚书令陈矫跪问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矫曰:此是臣之职分,陛下非所宜临。若臣不称职,则就黜退,陛下宜即还宫。帝惭而返。又,陈平、丙吉者,汉家之宰相也,尚不对钱谷之数,不问路死之人。故知自古天子至于卿士,守其职分,而不可辄有侵越也。况我大唐万乘之君,卓绝千古之上,岂得下行选事,顿取怪于朝野乎。凡是选人书判,并请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铨分选,依旧以三铨为定也。明年,复故。
开元十四年,令吏部精选法官。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来所拟法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法理者,留拟其评事以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得授非其人。
开元十五年,复定选人糊名考判。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等第,奏闻。
开元十六年,敕诸蕃应授官,及放还者各为立甲。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六年五月十日敕,诸蕃应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卫长上者,共为一甲,其放还蕃者,别为一甲,仍具形状年几同为一奏。
开元十七年,诏选彊干堪边任者为边远判官。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七年三月,诏曰: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于选人内拣择彊干堪边任者,随阙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开元十八年,作循资格寻罢之,又敕附甲授官无阙者改拟。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开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书,始作循资格,而贤愚一概,必与格合,乃得铨授,限年蹑级,不得踰越。于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谓之圣书。及裴光庭卒,中书令萧嵩以为非求才之方,奏罢之。乃下诏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以分寸为差,若循新格,则六十未离一尉。自今选人才业优异有操行及远郡下寮名迹稍著者,吏部随材甄擢之。 按《裴光庭传》:初,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所奖拔惟其才,往往得俊乂任之,士亦自奋。其后士人猥众,专务趋竞,铨品枉挠。光庭惩之,因行俭长名榜,乃为循资格,无贤不肖,一据资考配拟;又促选限尽正月。光庭素与萧嵩不平,及卒,嵩奏一切罢之。
《册府元龟》: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无阙者,却牒中书门下改拟。
开元二十年,定开选门及团甲之期。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二十年二月己未,敕文武选人,承前例三月三十日为例,然后开选门,比团甲进官至夏末。自今以后,选门并正月内开,团甲二月内讫。
开元二十四年,诏王子侍读侍讲等官计年放选。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王子未出阁侍读,侍讲侍文侍书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年放选,与处分习艺馆诸色内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以上,选日各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左右卫三卫,及五品以上,子孙经七年,杂卫三卫,经八年,勋官经九年,并放选与处分。
天宝二年,敕诸州医学生等十年与散官。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诸州医学生等,宜随贡举人例申省补署,十年与散官恐年岁深久简勘无凭,仍同流外附甲。
天宝五载,敕县令准三选。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五载春正月丁亥,敕大小县令并准畿官例三选。天宝八载六月,敕旨授官立攒符,下诸郡府。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典》云云。
天宝九载敕县令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拟注。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宝九载,敕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吏,岂必文人,又限循资格,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缘,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天宝十一载,吏部废门下过官三铨注官之法。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后乃还本司视事。兵部、吏部尚书侍郎知政事者,亦还本司分阙注唱。开元以来,宰相位望渐崇,虽尚书知政事,亦于中书决本司事以自便。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书者,不自铨总。又故事,必三铨、三注、三唱而后拟官,季春始毕,乃过门下省。杨国忠以右相兼吏部尚书,建议选人视官资、书判、状述、功优,宜对众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员阙,一日会左相及诸司长官于都堂注唱,以誇神速。由是门下过官、三铨注官之制皆废,侍郎主试判而已。
《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十一载十一月庚申,杨国忠为右相兼文部尚书。十二月甲戌,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
《通典》:十一载,杨国忠为吏部尚书,以肺腑为相,惧招物议,取悦人心,乃以选人非超绝当留及蓝缕当放之外,其馀常选,从年深者率留,故惷愚废滞者咸荷焉。其明年,三铨注官,皆自专之,于尚书都堂与左相相偶唱注,二旬而毕,不复经门下省审,侍郎不得参其议。
《册府元龟》:十一载七月诏曰:政理之源,实惟选士铨综之道,必在至公,比来文武选人调集者,及于留放。末日引过,或甄鉴匪周,或纪纲不一,以资取舍,讵免流言,须议事以制法,亦因时而革弊,自今以后,吏部选人,宜审定格限,颁示令集,铨之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便定。岂惟免淹时日抑亦共表公平,见收者,既无滥升,被放者,亦当敛分,则自近及远,以绝倖求其有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过限以选数听集其武部选,人试日较等第,功优亦对众,便从留放。仍永为常式,并作条件处分,是月敕吏部选人书判蓝缕,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内,先从选深人一概,并留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名,其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十二月二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遂诏吏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限格,令集铨日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便定。天宝十三载,令伎术官各于本局置员外,又敕岭南人有词藻可称者,奏闻铨授。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十三载,吏部奏准格伎术官各于当色本局署员外,置不得同正员之数,从之。
《册府元龟》:十三载七月二十七日敕,如闻岭南州县近来颇习文儒,自今以后,其岭南五府管内白身有词藻可称者,每至选补时,任令应诸色乡贡举,仍委去使准式考试,有堪及第者,具状闻奏。如有愿赴京者,亦听其前资官,并常选人等,有词理兼通才堪理务者,亦任此选及授此官。
肃宗至德二年,诏中书门下访择刺史上佐等官。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至德二年二月,诏刺史上佐录事参军县令委中书门下速于诸色人中精加访择,补拟判司丞以下,宜令所由先于两京潜藏不事逆贼,及故托疾病官中简择考资深才堪者,铨注续发遣。
乾元二年,诏诸州府不得奏请官员。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元二年三月丙辰诏自来诸州府多有奏请官者,或先无阙员,所司杂授,授即与替深紊纪纲,自今以后州县官有灼然衰暮暗弱无政,及犯赃私切须与替者,仰具事由闻奏,如缘军州文要官吏部任简择并具阙,由闻奏所奏人,皆须具历任考第甲授日月同奏。
乾元三年,诏选在京閒司官出授外职。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闰四月,诏设官以理本在安人递迁之政务于利物,今寰瀛之内,兵革未清,加以时或不登物,皆踊贵。军储是急,廪稍靡供,冗官之流,固甚劳弊。其京閒司官等有材堪釐务者,令中书门下即类例量资历出授外官。
代宗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县阙官报部处分,秋七月定刺史县令计年改转法。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代宗本纪》:宝应二年秋七月壬子,改元广德,大赦天下。刺史、县令自今后改转,刺史以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员外及摄试,不得釐务。
《册府元龟》: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及县令,今后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繇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稍重者,委本府长官于见任,及本司官中𥳑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准令式,计程一月不到任本州,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程人。六品以下,本色内殿一两选,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以上,停一二年,其殿选人诸州诸使不得奏用。
广德二年,诏慎左右丞侍郎御史及京兆府判司等选法。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制台省之官,事资履历刺史县令任,在亲人职务,所经是为理本其左右丞侍郎御史中丞等,取曾任刺史者,郎官亦取曾任县令者,并所选御史,亦宜于录事参军、县令中简择,仍须资历稍深者,其有官非累历才行特堪任用者,自布衣以上,任所在闻荐。委中书门下尚书省考试堪任者,不在此限。其天下诸州府长官,及县令有清白著闻善政称最能,招缉逃亡编附复业户口增多者,具状闻奏,朕当差人按覆与所举状同者,超资进改。又诸州府授官违程不到任。六品以下,各于本色内殿一两选,同会阙不成例处分。五品以上停一二年,与处分。三月诏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诸同正员三品以下,诸王驸马中要周期上亲,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县丞簿尉,从京兆尹魏少游所请也。
永泰元年,诏州县官不得用本贯人。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永泰元年七月始诏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大历元年诏选人得自相举。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二月诏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坐举主,从吏部侍郎王延昌所请也。
大历四年正月吏部以选士多,阙员少,请用授官计上日成三考阙,许之。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大历六年,准吏兵二部毋得检勘别敕授官。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元载传》:载辅国势重,进拜中书侍郎。得意甚,益矜肆。时拟奏文武官功状多谬舛,载虞有司駮正,乃请别敕授六品以下官,吏部、兵部即附甲团奏,不须检勘,欲事权出于己。
《文献通考》:大历六年元载为相,奏凡别敕除文武六品以下官,乞令吏部兵部无得检勘,从之。
大历十二年,敕要官子孙勿授州县官。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六月,敕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以上,子孙合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德宗建中元年,敕大理太常官委吏部与本司注拟。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礼官宜委吏部,每至选时简
择才识相,当与本司商量注拟。
兴元元年六月,诏简官以画日为定,十月诏正员武官及以礼去任者,作格限条件闻奏。十一月敕选补条件所注官依式处分。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兴元元年六月诏,应去冬奉天行在给,敕牒授官人等,宜令中书门下简勘牒,及凭据分明,即依授官,月日进画,以后简官日并画日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日。十月,诏军卫及帅府五品以上,正员武官得替,及以礼去任者,宜令兵部,准五品以上天官例,每年作格限条件闻奏。是年,敕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
〈注〉时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乃命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十一月,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愐奏,伏准建中四年九月一日敕,选补条件所注拟官,便给牒放上至上都付吏部团奏给告身,敕旨准式处分。
贞元元年,罢议省减官员之令,敕清资常参官,各举选人依资注拟。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元年九月癸卯,御史大夫崔纵奏:准制勘会内外官员,商量并省停减,详议闻奏者。伏以兵戎未息,仕进颇多,在官者既合序迁,有功者又颁褒赏。比来每至选集,不免据阙留人,常患遗才,仍招怨望。况有恩诏,甄录功劳,诸道叙优,人数甚广,见须处置,不可稽留。今若停减吏员,实恐未便于事,非但成优者无官可授,抑又叙进者无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敛怨。事仍旧贯,以适时宜,更待事平,然后经度。制从之。
《册府元龟》:贞元元年三月,敕,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所司依资注拟,便于甲历具所举官名衔,仍牒报御史台,如到任,政理尤异,及无赃犯事迹,明著所司,录举官姓名闻奏。当议褒崇,仍长名。后二十日内举毕,仍永为常式,七月吏部奏选人淹滞多,时理须权宜发遣请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计日成三考阙注拟其授替人,皆于常例。稍屈宜量事优,当委所司选限毕,后具所用阙人名衔闻奏,至选日各减一选。贞元二年九月,诏自今内外文武缺官,于文武班中量才望相参叙用。
《旧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二年三月,吏部奏据准今年二月十三日敕,除台省常参官馀六品以下,并准旧例,部付本司处分者,其六品以下选人中,有人才书判无阙,相当承前准格皆送中书门下。又立功状奏请要有褒扬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选人,若无阙相当一,一令待续,阙事,即停滞。必招喧诉。应缘功状及非时与官,合授正员,额内并选,限内无阙,注拟者,伏请量事,计日用成。三考阙如临,时人数稍多,注拟不足灼然,须处置发遣,即请兼用两考以上得资阙,并量人才资序注拟,准敕。送中书门下,详定可否,其六品以下,有官资稍高,合入五品纵,非五品亦请依前送名,敕旨两考阙不在用限,其三考阙如非当年准格令,用除别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阙员不足选人事,须处分者,临时奏听,进止馀依二月敕,其月又敕五品准式不合选,补使注拟,宜付吏部简勘,送中书门下,其据资叙却合授,六品以下官任便处分,五月吏部奏伏准。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诸州府及京五品以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作条件闻奏者,缘诸色功优非时授官,阙员稍多,请作节限许,集上州刺史、两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后许一月日于都省陈牒纳文状毕简,勘同具繇历。每至月终,送名中书门下,仍请不试,太原河中凤翔江陵成都兴元府少尹,赤令及原兆鴘赤令中下州刺史诸使不停减郎官御史等停官,当年并听集六品以下常参官,以礼去任者,当年听集正员官京兆府先申中书门下省简勘,未成失文历者,其中先东西在远不及选集,并请依后许合集人限所在,陈牒随例赴集选人有明经进士道举明法出身,无出身人,有经制举宏词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状陟状,并曾有上下考较奏成,及考义名闻制,及敕褒奖者,或曾任郎官、御史、起居补阙,拾遗、太常博士、两府畿赤官、使下郎官、观察使、节度都团练防禦度支水陆运盐铁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书记等,制敕分明。贞元元年十二月以前离任者,一切听集并六府少尹鴘赤令并不在此试例。应未及一考,以下被替。丁忧服满,废省患解,侍亲解并隔绝不止州府县,升降等官,并听当年集缘未得资望,准六品以下,选人例所试状,纵入下等。望临时据人材定留放,其违程。上人经免殿者,听集仍却还本道。本色官应准格未合集人,其中有文词博赡学术精通灼然,为众所知,亦任于所在州府程状,本州长官精加选择,堪奖拔者,具解由送依例赴集,至省审考覈有才实相副别状送名,如有踰滥,其本州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罚四品五品官,中庸衰疾,情愿致仕者,但是正员官不限考,数任于所在州府,陈牒依合集人状样,通繇历准前送本道观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礼部附学官,先及第人黄兰吏部者,并听集准例式状定留放,应集合试官并望准旧例状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历十二年六月制请条委左右仆射兵部尚书侍郎同考试其状,考入上次等,具名所试状,依限送中书门下,其考入下等者,任还七月复置吏部小选。
贞元三年,定岭南黔中等处选法。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十一月十日,敕岭南黔中选旧例补注,讫给牒放上其俸,除手力纸笔园厨杂给之外,馀并待奏申敕,到后据旨给付其福建选补使,宜停其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宜依选例省补。
贞元四年,吏部奏攒勘选人繇历状样,又诏额内官勿更注拟诸道幕府判官等,并折资处分。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贞元四年,吏部奏艰难以来,年月积久,两都士类散在远方,三库敕甲,又经失坠,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诈欺分见官者,谓之擘名,承已死者,谓之接脚。乃至敕旨皆被改张毁裂,如此之色,其类颇多。所以选集加众,真伪混然,谨具繇历状样,乞委观察使诸州府县于界内,应有出身以上,合依样通状发,到所司攒勘,即奸伪必露冤抑可明。
《册府元龟》:四年正月一日,诏额内官勿更注拟,见任者三考,勒停诸道幕府判官,及军将。比奏,改准例多超日,应从散漫,入清望官者,并折资处分,八月吏部奏伏,以艰难已来,年月积久,两都士庶散在远方,三库敕甲,又经失坠,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诈欺,乃至制敕,旨甲皆被改张毁裂,如此之色,其类颇多。比来因循,遂便滋长。所以选集加众至真伪混然,实资简责,用甄泾渭,谨具繇历状样,如前伏。望委诸州府县于界内,应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样通状限敕牒,到一月内毕,务令尽出,不得遗漏,其敕请令度支急递送付州府,州司待纳状毕,以州印状尾末缝相连,星夜送观察司,定判官一人,专使勾当,都封印差官给驿递驴送至省上,都五百里内,十二月上旬到,千里外,中旬到,每远较一千里外,即加一旬,虽五千里外,一切正月下旬到。尽黔中岭南应不合,北选人不纳文状,限其状直,送吏部曹,不用都司发人。到日所司勘会,即奸伪必露,冤抑可明,如须盘问,即下所在州府责状,其隐漏未尽,及在远不及期限者,亦任续通依前观察使,起送所在勘责,必有灼然,踰滥事迹著明者,据轻重依条件商量闻奏,庶稍澄流品永息踰滥敕旨依奏。
贞元五年,敕吏兵二部选人并附所司申。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敕除常参官及诸使判官等,馀并附所司申其兵部选人亦准此。
贞元六年,诏定官员赴任限。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二月,诏吏部续留选人新授官者,至来年二月之任,初吏部侍郎刘滋李纾以去冬选人无缺员,乃奏请代。贞元五年授官计日成考者,三百五十员。令至今年八月之任,议者非之。于是谏议大夫韩章抗疏曰:窃见去年选授官者多,以六月七月方至任所,扶老携幼,不远数千里,以就一官,到才经年,遂见停替。又见在留中人,多有注。贞元四年阙者准格,至来年正月赴上其续留人注五年阙者,遽以今年八月便上一等,用阙一等授官,五年阙者,授替在前四年阙者,准格上仍在后事,属交非允为可矜,今制命已行难于改,易其所授官人,请令至来年二月赴上,从之。
贞元八年,吏部行计阙集人之法,诏授官者书举主姓名。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肃、代以后兵兴,天下多故,官员益滥,而铨法无可道者。至德宗时,试太常寺协律郎沈既济极言其弊曰:近世爵禄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门太多,世胄之家太优,禄利之资太厚,督责之令太薄。臣以为当轻其禄利,重其督责。夫古今选用之法,九流常叙,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而今选曹,皆不及焉。且吏部甲令,虽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职,计劳升叙,然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则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书,非才也;累资积考,非劳也。苟执不失,犹乖得人,况众流茫茫,耳目有不足者乎。盖非鉴之不明,非择之不精,法使然也。王者观变以制法,察时而立政。按前代选用,皆州、府察举,至于齐、隋,署置多由请托。故当时议者,以为与其率私,不若自举;与其外滥,不若内收。是以罢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此矫时惩弊之权法,非经国不刊之常典。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请五品以上及群司长官、宰臣进叙,吏部、兵部得参议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属,听州、府辟用。则铨择之任,委于四方;结奉之成,归于二部。必先择牧守,然后授其权。高者先署而后闻,卑者听版而不命。其牧守、将帅,或选用非公,则吏部、兵部得察而举之。圣主明目达聪,逖听遐视,罪其私冒。不慎举者,小加谴黜,大正刑典。责成授任,谁敢不勉。夫如是,则接名伪命之徒,菲材薄行之人,贪叨贿货,懦弱奸宄,下诏之日,随声而废,通大数,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员宽,事覈而官审,贤者不奖而自进,不肖者不抑而自退。或曰:开元、天宝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于理。臣以为不然。夫选举者,经邦之一端,虽制之有美恶,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举,在两汉则理,在魏、齐则乱。吏部选集,在神龙、景龙则紊,在开元、天宝则理。当其时久承升平,御以法术,庆赏不轶,威刑必齐,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况以此时用辟召之法,则理不益久乎。天子虽嘉其言,而重于改作,讫不能用。初,吏部岁常集人,其后三数岁一集,选人猥至,文簿纷杂,吏因得以为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阙员亦累岁不补。陆贽为相,乃惩其弊,命吏部据内外员三分之,计阙集人,岁以为常。是时,河北、陇右没于寇,河南、河北不上计,吏员大率减天宝三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选,而考限迁除之法寖坏。 按《陆贽传》:贞元七年,以兵部侍郎知贡举。明年,以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帝始任杨炎、卢杞,引树私党,排忠良,天下怨疾。贞元后,惩艾其失,虽置宰相,至除用庶官,反覆参诘乃得下。及贽秉政,始请台阁长官得自荐其属,有不职,坐举者。帝初许之,或言诸司所引皆亲党,招赂遗,无实才,帝复诏宰相自择。贽奏言:齐桓公问管仲害霸,对曰:得贤不能任,害霸也;任贤不能固,害霸也;固始而不终,害霸也;与贤人谋事,而小人议之,害霸也。所谓小人者,非悉怀险诐以覆邦家也,盖趋向狭促,以沮议为出众,自异为不群,趣小利,昧远图,效小信,伤大道尔。所为台省长官,仆射、尚书、丞、郎、御史大夫、中丞是也。陛下择辅相多出其中,行实不能顿殊也。今乃谓不能进一二属吏,岂后位宰相则可择天下材乎。夫求才者贵广,考课者贵精。往武后收人心,务拔擢,非徒人得荐士,亦许自举其才,岂不易哉。然而课责严,进退速,故当世称知人之明,累朝赖多士之用。陛下赏鉴独任,难于公举,有登延之路,无练覈之方。武后以易得人,陛下以精失士。今择宰相以重于庶品,选长官以愈于下流。及宰相献言,长吏荐士,则又纳横议,废始谋,是任以重者轻其言,待以轻者重其事也。帝虽嘉之,然卒停荐士诏。旧制,吏部选以岁集。乾元后,天下兵兴,率三年一调,吏员稽壅,则案牍丛淆,伪冒蒙真,吏缘以为奸,废置无纲,至十年不被调者,缺员或累岁不补。贽乃请以内外员三分之,每岁计阙集人,检柅吏奸,天下便之。
《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八年五月戊辰,初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于授官诏。先是郎官缺,左右丞举之,御史缺,大夫、中丞举之,诏书不具所举。及赵憬、陆贽为相,建议郎官不宜专于左右丞,宜令尚书、丞、郎各举其可,诏书具所举官名,御史亦如之,异日考殿最以举主能否。从之。
《册府元龟》:八年二月,户部侍郎庐徵奏内外官应在京百司及禁军,并因亲勒留官等,若敕出,便带职事,及勒留京官,即合以敕出为上日,外官以敕到为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者,例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料者,若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支替理例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给脚依前勒留直诸司者,待附甲后签符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侥求庶绝论诉,敕旨宜依。是年,中书侍郎平章事陆贽始复令吏部,每年集选人。
贞元九年,制使府判官等罢,后准于冬季闻奏。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九年十二年丙午朔,制:今后使府判官、副使、行军已下,使罢后,如是检校试五品以上官,不合集于吏部选,任准罢使郎官、御史例,冬季闻奏。
《文献通考》:贞元九年,御史中丞韦正伯劾奏称吏部,贞元七年冬,京兆府踰滥解送之,人已授官总六十六人,或有不到京铨试悬授官告,又按选格铨状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验,及降资不尽,或与注官,伏以承前选,曹乖谬,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贫乏待阙,奸险以贿赂成名,非陛下求才审官之意,由是刑部尚书刘滋以前任吏部尚书及吏部侍郎杜黄裳皆坐削阶。
贞元十一年,诏叙用诸州所荐隐士。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十一年三月丙申,诸州准例荐隐居丘园不求闻达蔡广成等九人,各受试官,令给公乘,到京日量才叙用。贞元十三年,诏简通事舍人。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三年三月,诏于吏部选人中简择通事舍人。
贞元十四年,诏窦克搆依资注拟,遂定郡县主婿铨选式。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八月,故怀泽县主婿𥳑校右赞善大夫窦克搆伏言,臣顷以国亲超授宠禄,及县主薨逝,臣官遂停,臣陪位出身,未授简校官,日自有本官伏乞,宜付所司,许取前衔婺州司户参军,随例诣选诏窦克搆,宜令赴选,仍委有司比类前任,正员官,依资注拟。自今以后,郡县主婿丁忧外有曾任正员官,停简校官,俸料者,亦准此处分。其馀先是兼试同正员等,不在选序者,停简校官俸料任,便赴集。有司据简校官量降三资,与正员官元无官与解褐正员官。
贞元十五年,诏兵部礼部举人留放,时郎官就尚书侍郎对定。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五年六月,诏吏部奏选人依前二月三十日以前团,奏毕,其流外兵部礼部举人等专委郎官,恐不详审,共为取舍,适表公平,每至留放之时,皆就尚书侍郎对定,既上下简察庶任得人。
贞元十六年,罢吏部覆考判官。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齐抗传》:抗字遐举,德宗召为给事中,以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初,吏部岁考书言,以他官第上下,中书、门下遣官覆实,以为常。抗以尚书、侍郎皆大臣迁,今更覆覈,非任人勿疑之道,奏罢之。
《旧唐书·德宗本纪》:十六年十二月戊寅,罢吏部覆考判官。
宪宗元和二年,诏三省御史台等官各举县令,又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二年正月,制曰:江淮大县,每岁据阙委三省御史台诸司长官节度观察使各举堪任县令,不限选数,并许赴集台省官,及刺史赤令有阙,先于县令中拣择,如有能否,与元举人同赏罚,复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元和三年三月,诏吏部选校书正字四月诏重定举县令之法。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三月,诏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于平留选人中择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综覈名实,唯在得人,不须以登科及第,其校书正字限考入畿县簿尉任依常格,四月诏重定举县令之法,准元年赦书所举县令,皆令直言其事,不得妄为文饰,吏部举其事状,随事简勘者,今主司只略勘资历,未究材能,自今以后,宜委吏部精加考覈,必使详实,所冀举不妄施,官无虚授,仍令四时注拟其观察刺史所举,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到任后,有罪犯,其举主准前敕贬罚。
元和四年,令中外所举县令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举荐县令等官,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令,旨中外所举县令,并依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考事迹人才,与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从之。
元和八年,敕中光蔡州县官吏部择优与注拟远州县官有司择才注授。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十一月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县官缘给复无税应,支俸料,今量定员额及课料,其六品,已下官,仍令吏部于选人中择优与注拟,每月课料钱委所司量与支给,其员外课料等本额,待给复年满,一切仍旧。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九选,各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减三选,伏以比远处。凡七十五州选人试后,惧不及限者,即伏请注拟,虽有此例,每年不过一百馀人,其比远州县皆是。开元天宝中仁风乐土,今者或以俸钱减少,或以地在远方,凡事平流从前不注,至若劝课耕种,归怀逃亡,其所择才,急于近地,有司若不注授,所在唯闻假摄编氓益困,田土益荒,请减前件选,敕旨宜依。
元和十二年六月,诏权判官计考与正授七月以定州饥,诏入粟者,得授官减选。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诏以定州饥,募人入粟受官及减选、超资。
《册府元龟》:十二年六月,诏自今以后应授权判官京官,一考以上,外官两考以上,职事条举者,然后与正授,如未及,正授别要,除改者,不得全用权知判官,资如特委重务,即不在此限。
元和十四年,始用郓曹濮等州员阙。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三月,吏部奏请用郓曹濮等一十二州州县官员阙,先是淄青不申阙员,至是叛将李师道诛始用阙焉。
穆宗长庆二年,诏权要官密戚不许任京兆判司等官。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穆宗本纪》:长庆二年三月壬辰朔,诏曰:武班之中,淹滞颇久。又诸荐送大将,或随节度使归朝。自今以后,宜令神策六军军使及南衙常参武官,各具历仕送中书门下,素立大功及有才器者,量加奖擢。常参官依月限改转,诸道军府带监察以上官者,限三周年即与改转。按《册府元龟》:长庆二年九月,诏曰:广德贞元再有敕旨,要官密戚并不许任京兆判司畿令两赤县丞簿尉等缘,不遵行,更资提举,自今已后,切宜禁断,十月中书门下奏诸司要官密戚周亲,见任府县官,伏以所立堤防止缘权要,今诸司卿监保傅三少詹事祭酒王傅西班将较等,亦无威力敢冒典章,一概防闲事,诚太过。自今以后,应宰臣及左右仆射御史大夫中丞给事舍人左右丞诸司尚书侍郎,度支盐铁使在京城者,并诸王驸马期周以上亲并女婿亲外甥请准。广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贞元二年二月十三日,敕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长安万年丞簿尉,其馀一切并不在此限,冀典法易遵,群情大惬,诏付所司永为常式。
敬宗宝历元年,诏驳放选人以远阙注拟。
《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正月诏曰:如闻去冬,吏部选人驳放者众,或文状粟错,或书判差池主司守文不得不尔,既施惠泽,亦在沾恩,其长名及杂驳选人如有未离京城者,委吏部今月内简勘,除涉踰滥者,馀并却收以比远残阙注拟,如不情愿,不可强之。又刺史县令以后若无过犯,未满三周年,不得除替,如理行尤异,但议就加其有才,宜他职灼然要籍者,中书门下先具事由,及授上年月奏听进止。
宝历二年二月,定容州普宁等县选法。十一月,诏京官应带职奏正员者,于见任司府中选择。十二月,诏以子官回授诸亲者,须至亲方许。又准诸司州府选限内,不得奏官。
《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敬宗本纪》:宝历二年二月辛丑,容管经略使严公素奏:容州普宁等七县,请同广、韶、桂、贺四州例比选。从之。
《册府元龟》:二年十一月,诏京百司应带职奏正员官者,自今以后,宜于诸司及府县见在任官中选择,便以本官充职,如见任无相当者,即于当年见选人中奏用,便据资序,与官不要,更待铨试。仍永为常式。十二月诏应请以一子官回授诸亲者,自今以后,须是周亲,仍勘验,分明方可注拟,从有司之请也。吏部又奏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于注拟,皆约阙员。近者,入仕岁增,员阙日少,实由诸道州府所奏悉行致令选司,士子无阙,贫弱者冻馁滋甚,留滞者喧诉益繁,至有待选十馀年,裹粮千馀里,累驳之,后方敢望官,注拟之时,别遇敕授私惠行于外府,怨谤归于有司,特望明立节文令,自今已后,诸司诸使天下州府选限内不得奏,六品已下官敕旨依奏。
文宗太和元年,矫革铨选之法。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元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来,诸司诸使所差补押当,及杂职掌等官,皆据旧例,合得减选,其中有无选可减者,便放。非时选吏曹缘是承优放,选例多判成有过格,年深身名踰滥,赴常选不得者,多求减选职掌图,得非时集因缘优敕,成此倖门,其吏曹为弊颇甚。今请应差前资官充职掌,并不得取选数,已过格人,庶绝奸冒,敕旨依奏。是月诏应缘诸军使充押当杂任使合承优减选人,请差前资官,充不得取选数过格人,五月礼部奏山陵挽郎准光陵合补二百二十人,㐲以近者,仕进多门,身名转滥,苟循往例为弊滋深,取前弘文崇文馆生,及已考满太庙斋郎充如人数,不足兼取前明经充其中,有未过者,请放冬集,仍减两选,已定各集者,减二选,从之。八月敕诸道诸军使应奏判官并每年冬荐等所奏,判官除新开幕府拟员额,置署外其向,后奏请如是。元阙即云:官某职,今奏某人充如已有,今更奏,即云:某职某人缘某事,停奏。某人替具前使,下台省官合冬荐者,除府使罢外,既有荐用当且要籍,岂合数月之间,便称去职。自今以后,如带职掌授台省未经两考者,不在冬荐限,如其中实有事故,其他官据品秩合冬荐者,则依元敕。九月,中书门下奏,诸道应奏州县官衔散试官,及无出身人幕府,迁授致仕官,诸京司奏流外诸道进奏官等,两畿及诸道奏长马县令录事参军簿尉等两京,及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授外,并合是吏部注拟,近日优劳资,荫入仕转多。每年选集无阙可授,若容滥,请是启倖门,遂使平人不无受屈。今请并停,淮山南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虽吏部注拟不情愿,赴任者,及元不注拟者,其县令参军长吏倚赖义不容私,如有才术优长,假摄劳效,特许前资见任。及有出身人中奏请,每道不得过三五人,如诸道县令录事参军,政事异能决疑,及缉理残破,若须旌赏者,许所在奏论然,须指事而言在选限内,亦请准宝历二年十二月七日敕处分。又诸道进奏,官旧例皆不奏,正官近既奏请,仍于别道,占请有俸禄处,颇乖典制,今请并奏当道官如资历已至五品,考满日已前者,望许至考满日,从之。十月,中书门下奏应礼部诸色贡举人,及吏部诸色科目选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学,只合于礼部应举,有出身,有官合于吏部,赴科目选,近年以来,格文差失多有白身及用散试官,并称乡贡者,并赴科目选,及注拟之时,即妄论资次曾无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词拔萃学究一经,则有定制,然亦请不在用散试官,限其三礼三传一史三史,明习律令,第如白身,并令国子监及州府同明经进士荐送,如考试及第,明习律令,同明经一史三礼三传同进士三史,常年阙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如有出身,及有正员官,本是吏部常选人,则任于吏部,不限选数。应科目三史,则超一资授官,如制举人,既诸色人中皆得选试,则无出身官人,并可以请不用散试官,从之。
太和二年三月,敕吏部选格务标近例以绝徼求,六月敕诸军使诸道将校不得兼授正官。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和二年三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铨注,今春旨甲内超资官洪师敏等六十七人,敕都省所执是格铨司所引,是例互相陈列,颇似纷纭,所贵清而能通,亦犹议事以制。今选已满,方此争论,选人可哀难更停滞其三铨,已授官都省落下者,并依旧注重与团奏,仍限五日内毕。其各官超一资半资,以今授稍优者,至后选日量事降折尚书侍郎注拟不一致,令都省以此兴词郑絪丁公著,宜罚一季俸,东铨所落,人数较少,杨嗣复罚两月俸,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出近例,冀绝徼求,时尚书左丞崔弘景以吏部注拟多不守文,选人中侥倖者众纠,按其事,落下甲选,人辈惜已成之官,经宰相喧诉,故特降此敕。
《册府元龟》:二年六月,敕应诸军使及诸道军将兼特授正官,如闻内外官曹,悉皆充满。上自要重,下至卑散班行府县,更无阙员,或未经考,便须更替,相沿荐请,为弊滋深,况设官有定额,不可增加,列职无常数,难兼命秩,又文武名分授受各殊,其诸使诸道将校等,自今后,宜依注例,除旧有正官外,并不得兼授正官。九月,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权知侍郎铨试毕日停。
太和三年二月,敕岭南选补委廉使推择。四月,令文武官除授不得干竞。七月,诏诸道进奏官带正官者,不得兼简校及宪官。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敕岭南选补,虽是旧制,远路行李未免劳人,当处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择。待兵息事简,续举旧章。四月,中书门下奏内外文武官除授。近日人多,千竞迹罕,贞修或日诣宰司自陈功状,或上渎宸扆曲祈恩私,亦有粗因劳绩已授官荣,及居今,任别无课效,唯引向前事状,只希更与迁升,凡是此流稍要立制伏望,自今须有除授,并先选吏迹有闻行,己务退者,随才奖用如有迹涉浮躁事形徼求者,量加摈弃,从之。又诏东都选事宜权停。七月,诏诸道进奏官旧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职掌官充,自后遂有奏带正官者,近又有诸兼简校官及宪官者,递相援引转无章程。自今以后,更有奏请带正官者,不得兼简校及宪官,如准诸道诸军诸使职掌官例,请简校兼宪官充,则不得带正员官,其见任有官者,且听仍至合转改时商量处分。
太和四年,敕前行郎中知制诰满一年与正授,又改吏部东西铨。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太和四年秋七月乙酉,敕:前行郎中知制诰者,约满一周年,即与正授;从谏议大夫知者,亦宜准此;馀依长庆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处分。
《册府元龟》: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釐革两畿及诸道奏请,州县官唯山剑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许奏。县令录事参军其馀并停,自敕下以来,诸道累有奏请,如沧景德棣敕,后已与数员伏以敕令颁行,不合违越,苟有便宜,则须改张。自今以后,山剑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州县官,有出身及前资正员官人中,每道除录事外,望各许奏三数员,如河北诸道沧景德棣之类,经破伤之后,及灵夏邠宁麟坊泾原振武丰州全无俸料,有出身人及正员官,悉不肯去,吏部从前多不注拟,如假摄有劳望,许于诸色人中,量事奏三数员,其馀勒约及期限,并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处分,可之。
太和五年,敕艺能官有罪犯不叙,又更定抽阙驳放等例。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和五年敕诸色艺能授官,今后如有罪犯停职者,委本司牒报吏部不在叙用限。
《册府元龟》:五年二月吏部奏请,量抽太和三年终以来,至今年三月、四月以来得员,及计人成三考阙四十五员,伏缘去冬诸色黄衣参选者倍多于常年,其间十七人,皆是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子弟,不可任远处州县官,三铨以当年合用阙,计员发遣之外,每铨各有十馀人未得官。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例据见在人数量抽前件阙注拟,毕具所用阙闻奏。敕旨宜依六月敕,应选人未试以前南曹驳放,后经废置详断,及准堂判,却收比来南曹据给帖人数,续到续试,铨司吏不考判,便同平留选人例注拟,稍涉侥倖,自今以后应有此色,并请待正,月十日准格,详断限毕,都引试判不及格,并杂犯及续简勘库报并前选子,案不同并,驳放不在更陈状披诉,及重详断之限,是月又敕应选人及冬集人子案门下省简勘,毕后,比来更考南曹令史,收领却纳门下,甲库在于公事,颇甚劳烦。自今已后,请敕吏部过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库,以备他年简勘,请门下省勒甲库令史,每遇选切点,勘收拾明立文案,据官吏等递,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请之时,如有称失落欠少本令史专知官准𥳑报楷,改违条例处分,是月吏部奏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诸亲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已后,每年须先奏闻者,今请至时准敕𥳑勘,闻奏其诸亲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者,准前后敕合奏闻起。今已后请,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给解处审勘责,仍于家状,一一具言亲等第如违驳,放敕旨,依奏。是月诏南曹简勘废置详断,选人倘有屈事,足以往覆辨明。近年以来,不问有理无理,多经中书门下论诉,致令有司失职,莫知所守,选人踰分,唯望哀矜,若无条约,恐更滋甚。起今已后,其被驳选人,若已依期限,经废置详断不成,自谓有屈任经中书门下陈状,状到吏部后,铨曹及废置更为详断,审其事理,可收。即收如散至三人已上,废置郎官,请牒都省罚直。如至十人以上,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取处分,如未经废置详断,公然越诉,或有已经详断不错,辄更有投论者,选人量殿两选当具格,文榜示冀无冤滥,亦免倖求。
太和六年,令方镇子孙授官后,不许奏留。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御史台奏请,诸道节度、观察、防禦、经略等使,有子孙授京城及诸州府官,合赴任,奏请勾留任本道事,伏以本置官员,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职司,况调选,须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及于二十已下,十年则二十五年,足可以为成人矣。今则皆称年小,奏请勾留在于相承习以成例,若实年小,即不合早补身,名若实,当年又何虑为官不了,今请诸方镇子孙应选授及奏授官,一切勒归本任,不得辄更奏留如,或恩出殊常,特赐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听,进止庶得藩方,绝尘冒之请,州府无假摄之官,中外遵承典章不紊,从之。
太和七年,令河南尹及刺史等官择选人送吏部试状注拟,停岭南黔中选补使。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丈宗本纪》:七年春正月丙辰,岭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选补使,宜权停一二年。
《文献通考》:七年,中书门下奏,今后请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常选人中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州先申牒观察使都加考覈申送吏部,至选集日,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铨曹试,时务状一道,访以理民之术,又自陈历仕以来,课绩二条,对其理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以大县注拟,如剌史所举两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其县令,录事参军,得上下考,兼陟状者,许非时放选,如犯赃至一百贯以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委中书门下奏听进止所举人中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犯赃官,永不齿录,从之。
太和九年,诏诸改转官悉下三库以稽其实。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九年十二月,诏中书门下吏部各有甲库籍天下诸色出身,以防踰滥,诸道应奏。诸色官改转悉下三库,以稽其实,委给事中,中书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与本甲库官具有无异同申中书门下,然后与进拟如诸司使所奏不实,或以无为有各加惩殿以绝奸源。
开成元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刺史等官受替后,不得到京。十月,奏两畿京六品已下官,除敕授外并委吏部注拟。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成元年二月,中书门下上言,诸州刺史诸府少尹次赤令诸州府五品已上官,并常参官等,在任之例约是三载,命代之。后遽则到京人数既多,阙员常少,稍经时月,则诉饥寒起,今后请据旧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应受替去任,非有徵召,未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每两月一度申中书门下,其初状仍具,前任政绩,受代月日中书门下准前置,具员量才,除授其家在上都。因自归止者,京兆府申奏。十月中书门下奏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准。太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其两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虑与事稍乖,自今已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知捕贼满据官员合入者,充其馀并准。太和元年九月敕及太和四年五月四日,敕处分。
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更定选法,不果行。六月,置南曹郎中。七月,令诸道不得奏授州县官。十二月,令武官准吏部例注拟。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开成二年六月庚子,吏部奏长定选格,请加置南曹郎中一人,别置印一面,以新置南曹之印为文,从之。按《册府元龟》: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之理在能官人,古人以还委重吏部,自循资授任,衡镜失权,立格去留,簿书得计比缘。今年三月选事方毕,四月已后方修来年格文,五月颁下及到地远已及秋期,今请起今月与下长格,所在州府榜门晓示其所资官取本任黄衣本贯解,一千里内三月十日解到,省二千里三千里,递加十日,并勒本州赍送选人发解,讫任,各归家,其年七月十五日齐于所住府,看吏部长榜定留,放其得留人,并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齐到省试注唱,正月内铨门开,永为定例。如其年合用阙少,选人文书无违犯可较,则于本色阙内先集选深人年长人,其馀人既无阙可集,南曹俱为判成榜示所住州县府许,次年取本住州府公验,便依限赴集更不重取本住,本贯解旧格已久不便,更改事,遂不行。七月诸道有以试御奏授州县官者,帝于阁内谓宰臣曰:每年选人,辛勤用苦,尚无缺员。与之试御奏授不可轻许。唯河北道吏部不注,许其奏请。由是四方之倖人暂息,十二月庚戌中书门下奏武官合入郎将等其堪送名者,请中书门下,准吏部送名例磨勘,仍先过堂然后比拟,从之。
开成三年二月,令铨选仍用旧格,八月令诸州府官得替后任赴阙廷,十二月诏诸道军将不得占州县员阙。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三年二月庚子,吏部奏:去年所修长定选格,或乖往例,颇不便人,不可久行,请却用旧格。从之。
《册府元龟》:三年八月辛丑,中书门下奏,伏准,开成元年正月一日敕诸州刺史,少尹赤令并常参官等授替去任,非有徵召不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取具由历,每两月一度申,中书门下省参详敕意,以前件官到京后,未有除授,旅食可矜,且令在外以候迁陟访闻,远地不谕朝旨,将谓故有敕格阻其恋阙之心,于进者亦以迭来。守道者,便成废滞,恐须釐正以徇重情,其诸道州府应有前件官等,得替后任赴阙廷,或家在四方,亦随所便。从之。十二月诏曰:应诸道奏请军将兼巡内州别驾长史判司等,近日诸色入流人多,官途隘窄,诸道军将自有衣粮优厚之处,仍兼月俸,若更占州县员阙,则文吏无所容身,须有申明人知分限。起今已后,诸道节度团练防禦等使不得更奏,大将充巡内上佐等官,今日已前,见任者,且依任前守官,应京有司有专知别当,及诸色职掌等,近日诸司奏请州县官及六品已下官,充本司职掌,援引旧例,色目渐多,致使勾留溢于旧额,起今已后,各于本司见任官寮中拣择,差署不得别更奏官,如是敕额职名,当司无官员相当者,即任准旧例奏请。开成四年正月,停岭南选补使。二月敕吏部简勘驳放选人,七月诏除河北河东诸道外不得奏人。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吏部奏岭南五管及黔中道选补,准元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格,五年一集,至选前一年,南曹先牒五管等道催索文解,又准太和五年三月十八日敕,权停令,欲准格简举排比伏请裁。下诏曰:两道选补停罢多,时极为利便,隔年举奏,挠动远情,宜更停五年,议者以为人远地僻,不足为虑,曾不知旧制,无遗于远人。事可经久,令一方之政得其人,则一境之人受其福。苟非其人,则假摄之官,皆授里人,至有胥贾用贿求假,本州令录裒敛剥下,而又恣其喜怒以报己私,自罢选补使。今藩方差官杼轴之叹,南人益困,二月敕吏部去冬粟错,及长名驳放选人等,如闻经冬在京穷悴颇甚,街衢接诉,有可哀矜,宜委吏部简勘条流钤辖,如非踰滥,正身不到,欠考欠选,大段瑕病之外,即与重收以比远残阙注拟,不得用平留阙,如员阙不相当,一唱不伏官者,便任冬集,不在更论诉限,如未经中书门下陈状,敕下后不得续收,今年已后,不得以为例,七月己丑,诏曰:诸门入仕,人数转多,每年吏曹注拟无阙,唯河北诸道河东泽潞山剑三川京北京西管内官员稍多,假摄之中,实有劳效。每年许奏三两人,仍须是元额阙,不得替见任人,其馀诸道并不得奏人。
开成五年五月,敕岭南大郡准韶州例收阙注拟,十一月,敕潮州官吏不令吏部注拟。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阳奏州县官,诸同漳河广韶桂贺等州例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岭南大郡,与韶州略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阙注拟,馀依十一月岭南节度使卢钧奏,当道伏以海峤择吏,与江淮不同,若非谙熟土风,即难搜求人瘼,且岭中往之弊,是南选。今之弊是北资,臣当管二十二州,唯韶广州官僚每年吏部选授,道途遐远,瘴疠交侵,选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实,孰不自负,无繇肯来,更以俸入单微,每岁号为比远,若非下司贫弱,令使即是远处,无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积债,十中无一肯识廉耻,臣到任四年,备知情状,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拟,且委本道求才,若摄官廉慎有闻,依前许观察使奏正事,堪经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武宗会昌元年,中书奏州县官阙,不得取散试官充。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会昌元年五月,中书奏州县摄官假名求食,常怀苟且不恤疲人。
其州县阙少官员,今后望委本州刺史于当州诸县官中量贤,剧分配公事勾当,如官员数少,力实不逮处,即于前资官选择清谨有能者,差摄不得取散试官充。
会昌二年,制进士合选许诸道依资奏授。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四月,制准太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人,必弘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吏渐不遵承,虽注县官多靡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人流例寖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更改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名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不在兼职之限。会昌五年诏在京百司官典优成命官止居散秩。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七月,诏应在京百司官典优成授官人等,既云趋吏执举簿书优成,命官须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紊,旧规累资,或至于登朝班序,岂容于杂类,自今已后,如有改转官,宜止于中下州长马,但不能登朝事贵得体,永为常式。
会昌六年,制县令阙委观察使于前资摄官内精加选择。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制县令员数至广,朝廷难悉谙,知吏部三铨,祇凭资考访于近日,多不得人委。观察使于前资摄官,内精加选择,当具荐论,如后犯赃,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惩责。
宣宗大中六年,诏吏部定选格。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诏吏部选格一曰: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今任四上考减两选,馀官得四上,考县令司录参军得三考,并减一选,二曰选人,大功以上亲连任停解,如已得资者,依本官选数集,未得资及未上,并同非时选人例,放选。
懿宗咸通十二年,敕定诸道奏请。
《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懿宗本纪》:咸通十二年七月辛丑,中书门下奏:准今年六月十二日敕,釐革诸道及在京诸司奏官,并请章服事者。其诸道奏州县官司录、县令、录事、参军,或见任公事,败阙不理,切要替换,及前任实有劳效,并见有阙员,即任各举所知。每道奏请,仍不得过两人。其河东、潞府、邠宁、泾原、灵武、盐夏、振武、天德、鄜坊、沧德、易定、三川等道观察防禦等使及岭南五管,每道每年除令、录外,许量奏簿、尉及中下州判司及县丞共三人。偏州不在奏州县官限。其黔中所奏州县官大将管内官,即任准旧例处分。在京诸司及诸道带职奏官,或非时佥替,考限未满,并却与本资官。诸道节度及都团练防禦使下将校奏转试官及宪御等,令诸节度使每年量许五人,都团练防禦量许三人为定,不得更于其外奏请。其御史中丞已下,即准敕文条流,须有军功,方可授任。自今后如显立战伐功劳者,任具事绩申奏,如简勘不虚,当别与商量处分,以外辄不得更有奏请。其幽、镇、魏三道望且准承前旧例处分。敕旨从之。
僖宗广明元年,制选人粟错驳放者,以比远残阙收注,其武官不得转改文官。
《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僖宗本纪》:广明元年春正月乙卯朔,制吏部选人粟错及除驳放者,除身名踰滥欠考外,并以比远残阙收注。入仕之门,兵部最滥,全无根本,颇坏纪纲。近者武官多转入文官,依资除授,宜惩僭倖,以辨品流。自今后武官不得转入文官选改,所冀轮辕各适,秩序区分,其内可不在此限。
昭宣帝天祐二年,诏天下州府令录并委吏部三铨注拟。
《唐书·昭宣帝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昭宣帝本纪》:天祐二年四月丁未,敕:设官分职,各有司存,铨衡既任于吏部,除授宁烦于宰职。但所司注拟申到,中书过验酌量,苟或差舛,难可书定。近年除授,其徒实繁,占选部之阙员,择切当之优便,遂至三铨注拟之时,皆旷职务。且以宰相之任,提举百司,惟务公平无私,方致渐臻有道。应天下州府令录,并委吏部三铨注拟。自天祐二年四月十一日已后,中书并不除授,或诸荐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庶各司其局,免致紊隳,宰相提纲,永存事体。付所司。
天祐三年四月,诏吏部釐革铨弊,十一月诏常调选人并准旧例处分。
《唐书·昭宣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四月吏部奏比者,格式申送员阙,选人多有重叠,皆是两人同到本道,致使磨勘之际各有争论,盖是选人指阙之时,妄称事,故铨司无因得知具状,须与注拟,如到任替阙参差,请准旧条殿选,除此外,如是格式,申送员阙,仰且稳便去处,请官不得妄指射诸道,假满抛官不到任不放上,停官不赴任,员阙及违程不及限等,员阙冀其画一,免误铨司公事者,诏曰:比者,吏部注官只凭格式送阙,近以诸州不申阙解,且从权指挥选人指射之,时既不详审,铨司注唱之际,遂使交加颇属弊讹,频起论讼,所司釐革合议允从。十一月诏应合赴吏部,常调选人等三铨,公事素有条流。近年多不公平,遂致授任重叠,既闻争竞,须暂停留。今者,元帅梁王动静推公周旋陈理,或虑选人羁旅,特请准式施行,兼缘已及深冬,所司未有起请,若或稽滞,必缓程期,功在考详,务令精当。今年冬常调选人,宜委三铨并准旧例处分,如或踰滥,辄违格文,罪在官曹,非止猾吏,其四镇管内官员,须候本道申阙到省方可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