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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八十卷目錄
鄉試部彙考二
金〈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順帝至正二則〉
公元1425年
明〈太祖洪武四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七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四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八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七則 熹宗天啟一則〉
選舉典第八十卷
鄉試部彙考二
金
公元1180年
世宗大定二十年,定四處府試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京、上京、咸平、東平四處。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章宗即位。六月,詔府試律科舉人,增添經義。
公元1189年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舉人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論語》、《孟子》,涵養器度。遇府、會試,委經義試官出題別試,與本科通定去留為宜。從之。
公元1190年
章宗明昌元年,增府試為九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于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于平陽,山東東路則試于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楊》、《老子》內出題,皆命于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又按志,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京、上京、咸平、東平匹處。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七處,兼試女直經童。凡上京、合懶、速頻、胡里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西京并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
公元1199年
承安四年,增府試為十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四年,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是年復增太原為十。中都、河北則試于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餘各試於其境。
元
公元1313年
仁宗皇慶二年,定鄉試程式。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舉。詔天下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貢有司。 按《選舉志》:中書省所定條目: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臺,轉呈都省,以憑照勘。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山東。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公元1324年
泰定帝泰定元年,始增鄉試備榜,授以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公元1359年
順帝至正十九年,別設流寓鄉試科。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九年三月壬戌,詔定科舉流寓人名額,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五月壬寅,察罕帖木兒請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定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從之。 按《百官志》:十九年,中書左丞成遵建言:宋自景祐以來,百五十年,雖無兵禍,常設寓試名額,以待四方遊士。今淮南、河南、山東、四川、遼陽等處,及江南各省所屬州縣,避兵士民,會集京師。如依前代故事,別設流寓鄉試之科,令避兵士民就試,許在京官員及請俸掾譯史人等,繫其鄉里親戚者,結罪保舉,行移大都路印卷,驗其人數,添差試官,別為考校,依各處元額,選合格者充之,則國有得人之效,野無遺賢之歎矣。既而監察御史亦建言此事,中書送禮部定擬:曾經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總計一百三十有二人。如今流寓儒人,應試名數,難同全盛之時,其寓試解額,合照依元額減半量擬,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書省奏准,如所擬行之。而是歲福建行中書省初設鄉試,定取七人為額,而江西流寓福建者亦與試焉,通取十有五人,充貢于京師。而陝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兒又請: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亦從之。至正二十五年,增鄉試額。
公元1365年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十五年,皇太子撫軍河東,適當大比之歲,擴廓帖木兒以江南、四川等處皆阻于兵,其鄉試不廢者,唯燕南、河南、山東、陝西、河東數道而已,乃啟皇太子倍增鄉貢之額。
明
公元1370年
太祖洪武三年,詔直省舉行鄉試,定試期及額數。
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試士于鄉,中式者貢於禮部。初鄉舉,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初場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三場策一道。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筭、律五事試之。鄉試中式,行省咨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凡鄉試額數。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名,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公元1371年
洪武四年,詔各省連舉鄉試三年。
按《大政記》:洪武四年二月,詔各省鄉試,連試三年,是後則三年一舉,著為定例。
公元1373年
洪武六年,特選鄉貢舉人為翰林。
按《明通記》:洪武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華堂于禁中,命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于中。河南解額內選張唯等四名,山東解額內選王連等五名,并各省共十七名,上召見,便殿親命題賦詩,稱旨皆擢翰林院編修。
公元1384年
洪武十七年,定直省鄉試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子集註,經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後四書五經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 又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試于應天府,外府州縣試于各布政司。一應試國子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府,府申布政司,鄉試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凡考試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于儒官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文幣各二表,裡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裡在內。應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蓋試院房舍,并應用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類,皆于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凡入場官員。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布政司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官二員在外。按察司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一員收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寫。于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二員,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四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令出入,一試官入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官不得干預。一搜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搜檢,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搜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一巡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不得私相談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泄露事務。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于簿上,附名交納以憑稽數,毋致遺失。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于試卷上附書,毋致漏泄。一謄錄,所務依原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于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致脫漏添換。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心對,同于後附書某人,對讀毋差毋致脫漏。一舉人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考試官用青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許用墨,毋致混同。
公元1399年
惠宗建文元年春正月,詔京省開科鄉試。
按《正氣紀》云云。
公元1403年
成祖永樂元年八月,補行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二月甲子,禮部奏:壬午年兵革未舉鄉試,請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詔行之八月。命翰林院侍讀胡廣,編修王達,考應天鄉試,賜宴于本府。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二月,禮部言科舉舊制應子午卯酉年鄉試,去年兵革倉卒有未及舉行者,請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制曰:可八月復開科鄉試。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于順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08年
永樂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六年八月癸未,命翰林院修撰李貫、檢討伍從主考應天鄉試,賜宴于本府,撤闈取黃壽生等八十名。
公元1411年
永樂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命右庶子楊榮等主考應天鄉試,命宴于本府,撤棘取中式舉人徐則寧等三百名。永樂十五年,令兩京鄉試考官以春坊充。
公元1417年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賜宴于本部及本府。按《大政紀》:永樂十五年八月,應天府奏畿輔鄉試,取中式舉人楊珙等一百名。
公元1420年
永樂十八年八月戊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按《大政紀》云云。
公元1423年
永樂二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一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錢浩等一百名。
公元1425年
仁宗洪熙元年,令貴州就試湖廣,定鄉試額,詔鄉試先審訪行止。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按《明通紀》:洪熙元年,詔自今各處鄉試,乞令有司先行審訪,務得博古通今、行止端重、年過二十五者,許令入試,比試則務選,其文詞典雅、議論切實者進。
公元1426年
宣宗宣德元年鄉試。
按《大政紀》:宣德元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讓等八十名。
公元1427年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29年
宣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王堂等,應天府奏取中式舉人沈譓等八十名。
公元1432年
宣德七年,令順天鄉試額取八十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七年三月,命禮部試驗大通關提舉司吏,文中其文可取,命復舉人俟下科會試,中自陳臣廣東瓊州府昌化縣學生。永樂二十一年,鄉試中式因病未及會試繼丁母憂。宣德六年八月,至部以違限充吏切思海外之人,本圖光顯,今乃論謫為吏,伏望聖恩,矜念上憐之。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宋雍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闕〉等八十名。九月,御史包孝德、給事中虞祥奏順天府鄉試,關防不嚴,致有詐冒,請治提調府尹李庸、監試官御史梁廣成等罪。上命姑宥之,上顧侍臣曰:科舉求賢,國家重事於此,而不用心他事,可知矣。御史給事中所劾,本不可宥,但念斯事因庸覺察,不然,則奸弊不露矣。宣德十年鄉試。
公元1435年
按《大政紀》:十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鄒冕等,應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郭倫等八十名。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增鄉試額。
按《明通紀》:正統元年三月,詔增鄉試取士額,先是祭酒陳敬宗言,比者解額有定,副榜數少,以致天下教官類多缺員,吏部遂建議兼考監生,補除教職,往往僥倖選列,不稱師範,竊以為縱。科舉取人之濫猶愈,於監生考試之精,請量寬解額,專取之于副榜,庶幾訓導得人,賢才無滯。于是議增科目有差。
公元1437年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順天鄉圍火,復試之。
按《大政紀》:正統三年七月,順天鄉試,初場火焚試卷三之一,考試官侍講學士曾鶴齡力請更試,從之。初有司懼罪不敢以更試,為言惟欲請葺場屋,以終後兩場。鶴齡曰:必更試,然後滌百弊,以昭至公。不然雖無所私,此心亦欺朝廷。豈惜一日之費,不成此盛舉哉。有司具二說以進,命下悉如鶴齡所言。人皆懾服,撤棘取殷謙為解元,後為戶部尚書,并宮保李賓、都御史王梲芮釗及岳正中會元,賜進士第。三直內閣號稱得人,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瑄等八十名。
公元1440年
正統五年,復定鄉試額。
按《明會典》: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陝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按《名山藏》:正統五年十二月,增鄉會試取士額。正統六年,增順天鄉試額,令選擇考官。
公元1441年
按《明會典》:六年,令順天鄉試,增二十名,又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致仕養病與署事舉人,并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按《大政紀》:六年八月,順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缺〉等一百名,應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錢溥等一百名。正統九年,奏准生儒送試法,及收貯鄉闈供用物件之例。
公元1444年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各省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考送,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詐冒。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考選。又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中間若用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免致再科擾民。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司馬恂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昌等一百名。正統十二年鄉試。
公元1447年
按《大政紀》: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莫灝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輿等一百名。
公元1450年
代宗景泰元年,申開科不拘額之例,禁生儒違例入試,定五經考官法。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又令應試儒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并文武官舍軍校匠,餘不許于外郡入試,又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八月丙戌,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宣等二百二十五名。時主考侍讀學士劉鉉與侍講陳文及揭曉第一人劉宣,乃盧龍軍士也。文欲更之,鉉曰:朝廷立賢,無方不可。乃止。後宣由翰林官至南京工部尚書,第三名則王越,封威寧伯侯,瓚歷南京兵部尚書,賈俊歷工部尚書,劉敷歷掌院右都御史,阮勤陳儼俱歷侍郎,張岐歷僉都御史。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章袁等二百名。
公元1452年
景泰三年,定聘同考官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御史,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公元1453年
景泰四年,增定鄉試額。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羅崇嶽等二百五名。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五月,增定各省鄉試取士額數,順天應天先一百名,今各增三十五名,浙江福建先六十名,江西先六十五名,湖廣先五十五名,河南先五十名,山東先四十五名,今各增三十名。廣東先五十名,四川先四十五名,陝西、山西先四十名,廣西先三十名,今各增二十五名。雲南先二十名,今增十名。
公元1456年
景泰七年,順天鄉試始行覆試法。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二月,詔定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鄉試,取士額數累朝取士原無定額,應天如洪武之丙子、永樂之乙酉、辛卯俱三百名,江西如永樂之甲午等科,俱二百名,可考也。至景泰庚午以來,各處增數過濫,如順天景泰庚午癸酉,則二百二十五名。應天景泰庚午則二百名,癸酉則二百五名,至於裁定兩京各一百三十五名,內三十名,取監生五名,取雜行江西九十五名,浙江、福建皆九十名,湖廣八十五名,河南則八十名,山東、廣東各七十五名,四川則七十名,陝西、山西各六十五名,廣西五十五名,雲南三十名。七月命洗馬柯潛修撰劉珝主考應天鄉試,舟泊淮揚有舉子鬻私者,暮夜投潛,潛叱之。彼固以請以所賂,遺至潛前。潛怒命執付有司,治以罪。八月命太常寺少卿劉儼、編修黃諫主考順天鄉試,賜宴於順天府。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泰等一百三十五名。大學士陳循王文奏訐順天考試官劉儼黃諫閱卷不公,監試御史林鶚有通同情弊。以大學士高穀申救命覆閱試卷,皆如格。釋之時,內閣陳循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式。循等論奏,儼諫二人閱卷不公,訐監試御史林鶚同邑林挺亦在中列,且摘策題有無正統等語,以激帝怒,請如洪武間罪劉三吾等例,重開科考試。上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高穀懼儼等禍且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稱臣高穀有言,因召至榻前,具白其情,且曰:大臣之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于命,欲搆考官,可乎。由是儼得釋,賜大學士陳循子英王文子倫為舉人,許會試禮科給事中張寧劾大學士陳循王文私其子,為暴才,稱屈失大臣體,難居內閣,乞罷黜,不報。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啟等一百三十五名。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七年秋八月,覆試順天中式舉人,是年鄉試,春坊大學士劉儼侍讀學士黃諫為考試官,時內閣陳循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選。循等遂劾奏儼諫二人閱卷不公,請如洪武間罪劉三吾等例,重開科考試。有旨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高穀懼儼等禍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稱:少保臣高穀有事聞。上因召至榻前,具白真情,且曰:大臣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于命,欲搆考官可乎。由是儼等得釋。特旨欽賜瑛倫舉人,許赴會試,一時異之。禮科給事中張寧疏切照陳循王文職居輔弼,任重經綸,所當正己。為人為上為下而乃以子之故,紛章疊奏,煩瀆聰明,祇為私謀,不恤國體。大臣之道,果安在乎。臣聞宋范質為相,從子昇求遷秩,質作詩戒之,曰:爾曹當閔我,勿使增罪累。比之陳循,賢否何如也。韓億為相,其子雖舉進士,不就廷試,兼以父任執政為避,比以王文高下,何如也。沈文通登進士第一,馮京第二,時以貴胄不可先寒畯,乃進京而退,文通比今試卷已落,而求與中卷,比對者得失,何如也。世之庸人,愚婦亦知父不談子之德。豈有身為大臣,公然為其子暴才,稱屈于朝廷之上哉。即使才而屈,猶不可也。況無實之爭,何以服天下。且今歲順天就試者,一千八百餘名,而中式者僅一百三十五名。劉儼等假使考試未精,則其間遺漏者亦未止王倫陳瑛而已。若一概援例,求進拒之,則情偏從之,則弊起。是陳循等一舉而壞科目之制矣。臣聞樹德務滋除惡,務本用法,不可太寬,太寬則犯之者可倖免,而不知懼。施恩不可過當,過當則得之者以為易,而不知感。循等假公濟私,要君挾下,罪狀已彰,人心共怒,若又待之以寬,施之以恩,而不絕其根柢,則循等愈無忌憚矣。乞正其罪,罷歸田里,王倫陳瑛仍照不中,發回原籍讀書,不報。
公元1458年
英宗天順二年,許雜色人應兩京鄉試。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公元1459年
天順三年,添兩京鄉試房考。
按《明會典》: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一員。
按《大政紀》:天順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魏法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葉琦等一百三十五名。詔逮順天考試官翰林學士倪謙,下詔獄,謫戍開平,時舉子奏謙受賄陰事,故逮之。
公元1462年
天順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六年八月,命翰林院修撰陳鑑等主考順天鄉試,取中式舉人一百三十五名。是科得李東陽、倪岳、張敷華、程敏政。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文等一百三十五名。
公元1464年
天順八年,許依親監生就本處鄉試。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鄉試。
公元1465年
憲宗成化元年鄉試。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汪洪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陸簡等一百三十五名。
公元1466年
成化二年,定鄉試條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一巡綽搜檢看守官軍,止于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其巡綽官止于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子交接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一。每場謄錄紅卷,送入內簾,考試候三場,考試已定,方許弔取墨卷于公堂,比對字號,毋致疏漏。一謄錄對讀等官,取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若謄錄字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
公元1467年
成化三年,增雲貴試額。
按《明會典》:三年,令雲南鄉試復增十名。
按《名山藏》:成化三年十一月,增雲南貴州鄉試額。成化四年鄉試。
公元1468年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史俊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賀恩等一百三十五名。
公元1470年
成化六年,禁監臨官侵奪考官職掌。
按《明會典》: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若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公元1471年
成化七年,准中書舍人鄉試。
按《大政紀》: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姚琛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獻。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濮晉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洗馬楊守陳侍講徐瓊。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七年五月,中書舍人呂㦂乞就順天府鄉試,從之。
公元1474年
成化十年,續定鄉試條例,又增雲南試額。
按《明會典》:十年,定一受卷供給巡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搜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文字,朱紅墨筆廚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久慣之,徒私替出入。一搜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京操官軍三場,調用把門,人等時加更換,不許軍人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又令雲南解額復增五名。
按《大政紀》:十年正月丁亥,北直隸提學御史閻禹錫奏順天應天兩府鄉試事宜。詔從之。禹錫言:舊制以御史二人監試,宜令預于十日前入院,庶詳察事端,以祛積弊。其同考試官,宜令所司擇文學優長素行端介者,毋徇勢要干。請搜檢守號宜用在外,都司官軍毋遣京營之人。庶革其傳遞夾帶之弊,至於校文須主考詳慎,將同考官落卷,并二三場通行檢閱,務得積學之士,不許懶慢推托,且兩京係侍從格心之臣,若引嫌畏避內實不足者,隨當罷黜,試錄就刻。舉子文字,不許主考代作,以防檢閱。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馬中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彭華,庶子黎淳,淳閱一場,得一優卷,及後場,絕不相類,疑有弊勾,稽墨卷,果得謄錄生截卷,狀移簾外。按其事而取優卷為第一,拆封即馬中錫,亦一時名士。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鏊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謝一夔,試錄五策皆刊鏊場屋中,墨卷不易一字,一時稱得人。明年鏊果會元及第。按《名山藏》:十年四月,增雲南鄉試舉人五名。
公元1477年
成化十三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宋禮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繼武等一百三十五名。
公元1479年
成化十五年,令巡按糾舉聘請主司徇私作弊者。按《大政紀》:十五年十二月,御史許進上請各布政司鄉試,如兩京例,命翰林官主考,下禮部議之。進言:國家以科目取士,慎選考官,近各布政司每遇開科,輒徇私情。所聘考官者,多非其人,以致校閱不精。兩京俱命翰林官主考,故所取得人,乞各布政司,亦如兩京例,命翰林官主考為是。上諭禮部臣曰:科目選賢,國家重事,若聘主司有徇私作弊者,令巡按御史并布按二司互相糾舉,或爾部詳看體訪,得出奏來,必重治之。
公元1480年
成化十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六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白鉞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貢欽等一百三十五名。
公元1483年
成化十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贊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倪岳、侍讀董越。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儲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左諭德、張昇。
公元1485年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監生人等從南京都察院考,送應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86年
成化二十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羅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李東陽,是科得石瑤、傅珪、羅𤣱皆著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陳鎬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庶子汪諧、諭德、程敏政,是科得吳一鵬、秦金、吳儼、張琮。成化二十三年,以鄉試文多乖謬,追奪考官聘禮,治罪。
公元1487年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二月,禮部奏成化二十二年天下鄉試,錄文多乖謬,乞將考試官訓導,黃奎等追奪聘禮。令御史究問,時聘教官多非有學識之士,故罕稱其選。
公元1489年
孝宗弘治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弘治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濮韶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靳貴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贊善、張元正。
公元1491年
弘治四年,禁外簾侵奪內簾權,令提學考覈教官,以備聘取入簾。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干預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并御史欺陵斥辱,文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勿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罪,又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第以備科舉,聘取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于等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定監生醫生天文陰陽人等入場之例。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就本處鄉試,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應試。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係在任,依親官生并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者,皆不許入試。
按《大政紀》:五年四月,巡撫雲南御史張泰請開解額,議增五名。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顧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王鏊。
公元1494年
弘治七年,定雲貴合刻試錄例,并增其解額,禁濫聽請囑。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鄉試。錄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又令考官不許聽囑濫請,各將舉主職名咨呈禮部。又令雲貴解額共增五名,又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險怪艱澀之辭,答策不許引用謬誤雜書,其陳及時務須斟酌得宜,便于實用,不許泛為夸大,及偏執私,見有乖醇厚之風。御名廟諱,及親王名諱,仍依舊制,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違者黜落。文字試題上不許加奉試字,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許草書,及先後錯亂,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小錄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令應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濫入試,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照依編定字號,并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亂。奏准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官增十六員,謄錄等生員照例除在京并通州學外,于順天府所屬并鄰近學選撥,已冠能書生員七百名。凡科場應用物件,令各布政司并應天府量將本處科舉供給,餘銀送部,以備會試供給,雲南兩廣免送。
公元1495年
弘治八年鄉試。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襘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少詹事張昇、侍讀馬廷用。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昶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江瀾。
公元1497年
弘治十年,許醫官子孫照舊鄉試。
按《明會典》: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公元1498年
弘治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孫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華、中允楊廷和。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唐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洗馬梁儲,是科得梁材著名。
公元1501年
弘治十四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謝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梁儲、侍講張燦。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陸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華、侍講劉忠,是科十名以前,官至尚書侍郎詹事都御史太常寺卿府尹凡七人。
公元1504年
弘治十七年,嚴訪舉考官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按《大政紀》:十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璿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江瀾、諭德、靳貴。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眭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白鉞、贊善、費宏。
公元1507年
武宗正德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正德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行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院學士劉春、侍講學士吳儼。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傅珪、侍講顧清。
公元1510年
正德五年鄉試。
按《大政紀》:五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江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學士傅珪、侍講學士毛澄。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孫繼先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蔣冕、侍講朱希周。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復鄉試舊額。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史道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吳一鵬、中允劉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大化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倫文敘、中允賈詠。山東、河南、陝西、山西鄉試俱照額取士,先四省以劉瑾稍增解額。及庚午,瑾誅,尚書費宏因開科期近奏,准後科改正,故悉遵舊額。
公元1515年
正德十年,定文武官子弟入場例。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令兩京武學幼官,及軍職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惟不充貢。又奏准兩京文職衙門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鄉試者,令赴告本州縣取結明白,轉送提學官,考試入場,不許徑于仕宦衙門,移文起送其提學官,一體遵守,不許阿徇。違者,通查參究。
公元1516年
正德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光宙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汪俊、諭德、顧鼎臣。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崔桐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李廷相、諭德、溫仁和。
公元1527年
世宗嘉靖六年,定直省訪舉考官,移取同考,例許教官鄉試,始令京官主各省鄉試。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兩京鄉試除主考照例奏請簡,命禮部仍會吏部于兩京六科部屬等官,內訪舉每經一員,隨考試官入院,各總校本房,其餘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預呈禮部,亦會舉京官,或進士。每處二員,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又奏准鄉試除主考官,上請會舉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別省,請取止具某經員數,不許明列姓名,聽彼處巡按御史會提學官,推舉開送。又奏准歲貢出身教職、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學官考試文學優長者,許就見任地方入試。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六年四月,張璁疏每年鄉試,簾外官預結生徒,密通關節。獲雋之士多出私門,兩京雖重內簾,而經房學官荒謬卑庸,亦多弊。孔明歲鄉舉,宜命京官往試,京闈亦用甲科分考,以羅真才。禮官覆議,從之。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命禮部會舉,京官主考。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七年,鄉試命禮部會舉,京官各省主考,先是張璁題為慎科目以風勵人材事。奉欽依開科前數月,各布政司呈禮部,會舉京官,每處二員,具奏馳驛前去,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嘉靖十年,許遼東附順天考試,禮部奏請禁鄉試巡按收遺士與京官爭儀節諸弊。
公元1531年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直隸德州左等衛儒學聽,山東提學官管轄就於山東布政司,應試遼東生儒聽,遼東巡按御史考送順天府應試。〈按會典作十年而春明夢餘錄乃作十三
年今並附于此以待考正
〉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十年,禮部李時言各省鄉試巡按不得收取遺士,不得與京官爭儀節,不得徇私聘考官。浙江巡按李佶請經房閱得儁卷,必發監臨參閱墨卷,以為去取。李時云:若得參閱,又非糊名,易書之法矣。上從之。
按《春明夢餘錄》:遼東原附山東科舉,嘉靖十三年,因過海風濤,改附順天。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始令貴州別自開科。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貴州另自開科,其解額雲南四十名,貴州二十五名。〈按《春明夢餘錄》作十六年互異。〉按《大政紀》:嘉靖十四年七月,初命貴州開鄉舉科,先貴州諸生附試雲南,跋涉艱阻,至是巡按御史王杏上言,乞自開科從之。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十四年秋八月,始雲南貴州各另開科取士,國朝設科取士。初廣西附搭廣東,貴州附搭雲南,後因廣西人材漸多,奏准另自開科,惟貴州仍附搭雲南,今議貴州雖與雲南接壤,而山勢險絕,道里遐陬,盜賊出沒無常,秋夏嵐瘴盛發。每科應試,生員跋涉,衝冒多所殞傷,況今文教漸洽,遐方絕域,人材日盛,每科應試之士,數踰七百中式,錄文五經具備,及舉進士科不乏人,許令貴州建立科場,依期開試。雲南鄉試解額,准取四十名,貴州二十五名。嘉靖十六年,題准儒士應試,取京官印結。
公元1537年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順天府鄉試,儒士務要查審辨驗,籍貫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鄉正途出身,官保結方許應試。
按《大政紀》:十六年九月,逮繫應天典試官江汝璧歐陽衢于詔獄,革應天鄉貢士,應制南宮。初應天呈到試錄,禮官嚴嵩劾其品騭,文字不填主考名,為大不敬。大學士夏言又謂發策以國家戎祀為問,所對多譏訕語,當置于理,遂命官校逮繫汝璧衢于詔獄。其提調官孫懋、楊麒、何宏、沈應陽俱命南京法司,即訊。同試官舒文奎等,各行所在巡按即訊,所取鄉舉不許赴南宮會試。
公元1540年
嘉靖十九年,增湖廣解額。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按《大政紀》:十九年秋七月,增湖廣解額,原八十人增至九十人。〈按《會典》言:增五人此言十人互異。〉
公元1543年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監生應試例題,准湖廣清浪等衛就貴州鄉試。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履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項情弊,方許收考。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又題准湖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試。
公元1546年
嘉靖二十五年,增貴州解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額五名。
公元1567年
穆宗隆慶元年,始定中式舉人,填親供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揭曉之日,提調官即將中式舉人硃墨卷發出,提學道查驗墨卷字跡,與先前考取科舉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于硃墨二卷上,親供腳色。提學官用印鈐封,兩京送京府,各省送布政司,差人星馳解部。如試錄先到而解卷到遲者,將提調官參究治罪。若驗係謄過文卷,而提調官輒為印鈐者,一併參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書,不必再錄原卷。
按《大政紀》:隆慶元年三月,提學御史耿定向奏科場事宜。一兩京主考,宜簡學行兼長者,毋拘年資。一同考官。宜令廣取正備卷,如未稱,責令再閱,或付別房覆校。主考仍自搜閱落卷,毋避嫌輕棄。一初場分經,校閱二三場,宜更易品訂,毋令偏重初場,致遺積學真材。一時義體製浮蔓,宜嚴立程式,字限五百。一揭曉之日,宜以中式硃墨卷發提學官,查驗鈐封解部,以防偽濫。一監生字號宜與生員一體彌封,取數仍如舊額。已而御史陳聯芳一意重後場,以羅實學。及令兩京同考閱卷,不必書各房字樣,主考止以文學為去取,毋以考官為額數,分房為次第,禮部議覆俱允行,是科去皿字號,監生中式甚少。考官王希烈孫挺謁文廟,被沈應元等遮訴,語不孫。事聞,逮治為首,數人如例發遣,尋改為民。後有旨,令監生編號如舊,行將以調停後來也。
公元1570年
隆慶四年,增兩京監生解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增額各十五名,不為例。〈按《春明夢餘錄》作五年互異。〉按《大政紀》:四年十二月,調用江西提學副使陳萬言:科舉校士遺落者,悉詣巡按。劉思問求覆校,幾四萬人。思問與期,會都司署中未至,而士爭門入。都指揮王國光呵止之退。相蹂踐死者,六十餘人。南昌知縣劉紹恤主彌封,縣有素所獎拔士試,而中者二人,時論俱謂紹恤私二人。於是南科道官有言:吏禮二部覆思問無罪,國光行撫臣,逮問二人中式。紹恤實不私,然不應招致門生與萬言,俱以不及調用。奏可。
公元1573年
神宗萬曆元年,定取中舉人例,又增雲南解額。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各處鄉試,行令提調官轉行,主考官除初場照舊分經外,其二三場改發別房,各另品題呈送,主考定奪。查果三場俱優者,即置之高選。後場儁異而初場純疵相半者,酌量收錄,若初場雖善而後場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後場雷同作弊者,查將本生從重。問擬其提調主考等官,仍蹈故習者,聽撫按官及禮部查究。又令增雲南解額五名,又奏准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間文體,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浮靡之弊。
公元1576年
萬曆四年,議准聘取同考例。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員。南京于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公元1585年
萬曆十三年,定訪奏主考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鄉試之年,巡按御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于在廷諸臣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仍量道里近遠,先期奏差。
公元1590年
萬曆十八年,始行磨勘法。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萬曆二十二年,增順天解額。
公元1594年
按《春明夢餘錄》:萬曆二十二年,順天增二十名,亦以選貢集太學也。
公元1609年
萬曆三十七年,增遼東解額,嚴寄戶中式遷徙之罪。按《春明夢餘錄》:遼東鄉試解額,三十七年,增額五人,其寄戶中式者,不許圖便遷徙。違者治罪。
公元1615年
萬曆四十三年,概增天下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公元1621年
熹宗天啟元年,增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天啟元年,順天增二十名,應天增十名,以登極恩貢集太學也。其餘各省增三名,是年山西中宗生二名,江西一名,河南一名,陜西一名,山東中四氏學二名,遼生一名,皆不在額內。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