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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七十九卷目錄
鄉試部彙考一
唐〈元宗天寶二則 代宗廣德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哀宗天祐一則〉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道宗大安一則〉
宋〈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三則 仁宗景祐一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五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理宗紹定一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選舉典第七十九卷
鄉試部彙考一
公元753年
唐元宗天寶十二載,罷鄉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天寶十二載,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天寶十四載,復鄉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763年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奏請行鄉貢,法敕與舊法兼行。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通典》:廣德元年六月,禮
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孝廉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弟廉恥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旋復故矣。
按《冊府元龜》:綰疏入,帝問:翰林學士或以進士明經行來頗久,不可頓令改業,遂敕與舊法兼行。
公元807年
憲宗元和二年,敕諸州進士毋濫送。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和二年,凡嘗坐法及為州縣小吏,雖藝文可采,勿舉。
按《冊府元龜》: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以後,州府所送進士如跡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為官司科罰,或曾任州府小吏,一事不合入清流者,雖薄有詞藝,并不得申送入。如舉送,以後事發,長吏停見任,及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并貶降。
公元845年
武宗會昌五年,敕貢舉人不得於兩府取解。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五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貢舉人並不許於兩府取解,仰於兩都國子監就試。
公元847年
宣宗大中元年,敕貢舉人仍於兩府取解。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貢舉人取解,宜准舊條。於京兆府河南府集試,從之。
公元906年
哀宗天祐三年,敕國子監河南府及諸道解送,明經可依常例,不拘二人之限。
按《唐書·哀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哀宗本紀》:天祐三年正月辛巳,國子監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每年與諸道等一例解送兩人,今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連狀論訴。敕旨: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條疏,蓋防踰濫。今國子監、河南府俱有論奏,所試明經,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禮部,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囑求,無致僥倖。付所司。按《冊府元龜》:天祐三年正月,國子監奏得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狀稱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與諸道等明經一例解送兩人者,應圖等早辭耕稼,夙慕詩書,自拋鄉邑之中,便沗國庠之內,棲遲守學,轗軻於時,未諧升進之期,卻抱減退之患,苟或諸道解送。監府同條實謂首尾難分,本枝無異。伏請聞奏俾,遂渥恩者。又河南府奏當府取解明經舉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據取解,差司錄參軍崔蘊考試,並已及格,伏緣明經舉人先准敕諸州府解送,不得過二人者。今當府除去留外,見在二十七人,考試並已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爭論,難以指揮者。敕曰: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雖舉,條流蓋慮所司踰濫,今者國子監既有聞奏,河南府亦具陳論,不念遠人,何以誘進。只在乎升陟之際,切務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時。便為沙汰將免遺才之嘆,須開汲善之門,特改舊條俾循往例。國子監河南府所試明經,並依准常例解送禮部,至所放人數亦許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囑求,遂致僥倖,兼下諸道准此。
後梁
公元907年
太祖開平元年,詔禁諸道不親試而拔解者。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梁太祖開平元年六月,詔近年諸道,貢舉人當藩方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非所以責實也,因知之,乃下令止絕。
後唐
公元926年
明宗天成元年,敕貢舉人依常例取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例取解,仍令隨處津送赴闕。
公元928年
天成三年,令諸舉各於本貫選官考試給解,不得概於京兆寄應。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三年七月,工部侍郎任贊上言曰:伏以聖代設科,貢闈取士必自鄉薦,來觀國光,將協公平,惟求藝行。蓋廣搜羅之理,且非喧競之場,伏見常年舉人等省門開,後春牓懸時所習既未精研,有司寧免黜落,或嫉其先達,或恣以厚誣多集怨於通衢,皆取駭於群聽。頗虧教本,卻成亂階,宜立新規以革前弊,自今後諸舉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望令各於本貫選藝精通賓寮一人,考試如非通贍,不許妄薦儻考,覈必當即試官請厚於甄酬,若薦送稍私,并童子盡歸於竄逐冀彰,睿化免紊,儒風庶絕,濫進之人共守推公之道。是日,敕宜令今後諸色舉人,委逐道觀察使慎擇有詞藝及通經官員,各據所業考試。及格者,即與給解,仍具所試詩賦經帖,通精數一一申省。未及格者,不得徇私發解,兼承前諸道舉人多。於京兆府寄應,例以洪固鄉胃貴里為戶,一時不實久遠難明。自此各於本道請解,具言本州縣某鄉某里某為戶如,或寄應須具本貫屬,入狀不得效洪固胃貴之例。文解到省後,據所稱貫,屬州府戶籍內,如是無名本人并給解處。官吏必加罪責,京百司發解就試,准前指揮兼下貢院具本朝舊格,諸色舉人每年各放幾人,及第到日,續更詳酌處分。〈按《文獻通考》作莊宗同光三年事互異。〉天成四年,令諸州取解選官,考試合格者,仍具試帖送省,方准引試。
公元929年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四年十月,兵部尚書盧質奏請:逐年諸色貢舉人,州府取解之時,選強明官考試,具詩賦義,目送省從之。又中書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舉人。須准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後給解,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繇,送省如逐州府,解內不敘出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
公元930年
長興元年,申嚴給解舉人,試帖送省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五年即長興元年正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准天成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敕文,內准近敕諸寺監及諸道州府所解送進士等,亦准去年十月一日敕條流,考試其詩賦義目帖繇等,解送赴省,如或不依,此解送當司准近敕,並不引試,奉敕宜依。
公元932年
長興三年,詔國子監生赴舉,初次須取本貫文解,其遠省不在此限。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三年五月,明經崔貺等經中書,訴宋州節度掌書記,上封事貢舉人,須依舊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見附國子監諸生赴舉,皆不取文解條例異同。詔曰:凡布化條惟務均一,苟公平之無爽,即中外以適從。國子監每舉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莫辨是非,其附監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
公元934年
廢帝清泰元年,解送諸科舉人,議行鄉飲酒之禮。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元年九月,中書門下帖太常,以長興三年敕諸科舉人常年薦送,先令行鄉飲酒之禮。凡預舉人,列從鄉賦,遂奏鹿鳴之什俾,騰龍化之津雅。音既動於笙簧,厚禮復陳於筐筥。行茲盛事,克振儒風,宜令復行鄉飲酒之禮。太常草定儀注,頒下諸州預前肄習,解送舉人之時,便行此禮。其儀速具奏聞時,李懌為太常,淺於禮學,唯博士段顒據《禮記》賓主次第,申初長興中宰臣李愚好古奏,行此禮,累年不暇。至是愚復舉奏,及觀禮官所定,無緒禮直,官孫知訓以為古禮。無次序不可施行。博士或言於愚曰:梁朝時,青州曾行一度,遂令青州倣舊簿書以聞。
公元935年
清泰二年,詔落第舉人並再取解,是年以期迫權徇舊例。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二年正月,詔每年落第舉人免取文解,今欲依元格諸科,並再取解,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其月舉人張洞而下,以去年落第人,各於鄉里取解。以試期近,來往不及,乞今年且徇舊例,從之。來年即勒本州取解。
後漢
公元949年
隱帝乾祐二年,禁各道濫給舉人文解。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二年,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眾,動應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何取。請敕三京鄴都,就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人,文解者並須精加考較,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興能之路。敕從之其間,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故違,其隨處考試官員當准敕條處分。
後周
公元953年
太祖廣順三年,令舉人本鄉取解。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三年九月,權知貢舉,徐合符奏:今後舉人須取本鄉貫文解,若鄉貫阻隔,祇許兩京給解。
公元954年
世宗顯德元年,敕定國子監解送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元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生人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其今年內新收補監生祇仰落下,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補解送,先是國學收補監生,顯有條例邇來學官,因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監請補送省,率以為常。是歲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監司所送學生七十四人,狀事詳之。例不合於令式,悉不收試。由是移刺紛紜,更相援引,監司舉奏束脩之條,以塞其議。貢院告於執政,因達於上聽,故降是命,議者非成均而是禮闈。
遼
公元1089年
道宗大安五年三月癸酉,詔析津大定二府精選舉人以聞,仍詔諭學者當窮經明道。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宋
公元963年
大祖乾德元年,定諸州貢舉條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乾德元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
公元982年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舉人行同保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七年,詔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為鄉里所推,仍十人為保,保內有行。止踰違者,連坐不得赴舉。太平興國八年,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詔曰《歲千秋賦》,是曰彝章,爰自近年,遂隨前制。止一偕於計吏,許常赴於貢闈,豈足程功頗容僥倖。復歸舊貫,允協至公,宜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免密州發解官罰金,詔停其任。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咸平元年,密州發解,官坐薦送,非人當入金,特詔停任,因詔告諭諸路,以警官吏。
公元999年
咸平二年,詔應三舉者,免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天下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取解,自餘依例舉送。咸平三年,詔天下解送舉人,當先察訪行實。
公元1000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遵堯錄》:咸平三年,詔天下凡所解舉人,不得獨考藝能,先須察訪行實,即許薦送。
公元1001年
咸平四年,免遭寇者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淄青齊州及河北經蕃,寇蹂踐處,貢舉許免取解,此泛免之始。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嚴諸州規避解送及解寄,應舉人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比有州郡全無解送,是謂曠官。其諸路府州將來秋,賦當職官,如依前顧,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典。禮部貢院上言:請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寄應及權買田產立戶,諸州取解發寄應舉人。長吏以下,請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鄉里遐遠久住京師,許於國子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乃得附學發解。
公元1006年
景德三年,定解送例,始行胄試法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自今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據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四,如藝業優長,或荒繆至甚,則不拘多少。今《歲秋賦》止解舊人、新人,且令習業。川廣舊取解人,並許免解。翰林學士晁迥等議令諸州約分數解送,或自來舉子,止有三兩人,欲聽全解,或其間才業。卓然不群者,別以名聞其文武,陞朝官嫡親,許附國學,此胄試之始。景德四年,頒考校程式於諸州,嚴各道類試,坐罪法。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冬十月,頒考試進士新格。按《選舉志》: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復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景德五年,詔嚴濫解鎖廳之罪。
公元1008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德五年,詔: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寘罪。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定解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年,禮部貢院言准詔議定國子監兩京諸路,以五次解到舉人,內取一歲。數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為定式。詔令於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滯,以廣搜羅。
公元1011年
大中祥符四年,頒發解條制,命河朔諸州於落解中再試,及格人送部。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於考覈,頗多黜落。宜令轉運使於落解舉人最多處,內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別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按《玉海》:四年五月,學士晁迥等上發解進士條制,頒下諸州。
公元1012年
大中祥符五年,免知州解送舉人不當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三班知州處貢舉人,令通判幕職錄事參軍及考試官解發知州,止同署解狀,所解不當,亦免其罪。
公元1014年
大中祥符七年,詔覆試落解人,免終場等人取解。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詔諸州解送舉人內黜落多處,宜令本州選官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為限。進士諸科其曾經殿試,并河北陜西諸科,曾至終場,及他州兩。至終場下第者,悉免取解。
公元1015年
大中祥符八年,詔諸州不得併試。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時懷衛濱州以部內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試之,乃詔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併試。
公元1018年
天禧二年,詔嚴鎖廳試舉送長官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天禧二年,詔自今鎖廳應舉人所在,長吏先考試藝業,合格者即聽取解。如至禮部,不及格當停見任,其前後考試官、舉送長官重寘其罪。至天聖時,除其法。〈按《選舉志》:此令載於景德
公元1027年
五年,下或始行於景德至天禧。又申明其制,故並編之以待考正。
〉
公元1019年
天禧三年,議定開封寄應舉人,召官保任別行薦送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以近年開封府舉人屢致詞訟,令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議定條制。迥等上言諸州舉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於取解,遂奔湊京轂,寓籍充賦。人數既眾,混而為一。有司但考其才藝,解送之際,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交構喧競,亦由於此。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卑弱以下服者,聽取文解寄應舉人。實無戶籍者,許召官保任於本府,戶籍人數外,別定分數薦送,詔從之。天禧四年三月癸酉,川、廣舉人勿拘定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4年
仁宗景祐元年,始立諸路別頭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祐初,詔曰: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公元1057年
嘉祐二年,詔間歲貢舉天下,解額減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詔:自今間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
公元1066年
英宗治平三年,詔三歲一貢舉,更定解額。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冬十月,詔禮部三歲一貢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
公元1070年
神宗熙寧三年,諸州發解凡主司親,故另試於轉運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公元1075年
熙寧八年,增置蕃人解額,令開封府國子監合試發解。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三月,鮮于師中乞置蕃學,教蕃酋子弟,賜田十頃,歲給錢千緡,增解進士二人,從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餘額,國子監額不及其半,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准解試分經立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併試通取解額。其諸州不滿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御史黃廉言:別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業書十人,止取一人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願分經立額,均收其長。詔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周禮》、《禮記》通二分。
公元1085年
元豐八年,准諸科量留舊額,以待不能改業者。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濟博棣三州,諸科舉人訴於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僅有存者。又有以盡解新科明法,今試而中,無額可解。於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公元1089年
哲宗元祐四年,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州縣保任,仍各用其解額。
公元1086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左僕射司馬光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事在元祐元年〉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公元1089年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各用其州解額,無其人則缺之。
公元1095年
紹聖二年,罷廣文館解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額。
公元1097年
按《玉海》: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府及國子,悉復還之。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補中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別號,試取一次。紹聖四年夏四月丙申,詔發解添策一道。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4年
徽宗崇寧三年十一月,罷州郡發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繇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事。按《選舉志》: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21年
宣和三年,復詔諸路以科舉發解,惟太學仍以三舍解送。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三年二月,罷天下三舍。按《選舉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始立諸道類省試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十二月丁巳,詔諸路提刑司選官,即轉運司所在州類省試進士,以待親策。
按《選舉志》: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
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轉運司選官即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按《文獻通考》:建炎元年,詔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頃緣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儁,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飭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佇浹旬而駐蹕行宮,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闈之奏額,就諸路之漕臺,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咸體至懷。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詔復舉元祐經賦,兼收之制。十二月丙辰朔,命諸路憲司選官,即漕司所在州類,省試率十四人取一。〈按《選舉志》:真宗景德四年,每秋賦自縣令佐保
任上於州,州復審察上本道使者,類試然後赴省試,此因車駕暫駐揚州省,曹未設,即詔諸路類省試,以待親策,不復赴省試,非真宗時類試比也。
〉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罷諸道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顓委憲臣,姦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
公元1130年
建炎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復詔諸道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二月丙申,詔諸路提刑司以八月類省試。張浚亦以便宜合川、陝舉人即置司類省試。按《選舉志》: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時諸道貢籍多燬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燬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公元1132年
紹興二年,蜀州舉人以登極恩,徑赴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紹興二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冬十月戊辰,罷諸路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4年
紹興四年六月壬申,復命川、陝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8年
紹興八年,恩免平江府舉人文解一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川、陝始分類試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九年,以陝西舉人久陷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詔諸州依展限條發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二月展省試期一年。按《選舉志》:九年,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例。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
公元1148年
紹興十八年,立首告舉人,弊竇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
公元1149年
紹興十九年,詔:鄉貢俱令預期,覈實引保送試。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覈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
公元1153年
紹興二十三年五月乙卯,立淮南諸州舉人解額。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4年
紹興二十四年,定諸郡國及四川試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春正月癸酉,初詔郡國同以八月十五日試舉人。按《選舉志》: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按《文獻通
考》作十三年事今附於此。
〉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詔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並限八月五日。鎖院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廣尤遠,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廣趍京不遠,恐試下舉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詔諸道發解,並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焉。
公元1155年
紹興二十五年,許四川就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夏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試。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增解額罷鄉飲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二月己卯,定諸州流寓士人解額。夏四月戊子,增溫、台等十六州解額。戊戌,罷鄉飲酒舉士法。
公元1158年
紹興二十八年八月乙未,增四川十七州舉人解額。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9年
紹興二十九年,四川類試,從朝廷差官,其不及歸鄉者,許暫就運司附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使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詔川、廣進士附試兩浙。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詔諸道試官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公元1183年
淳熙十年,定四川類試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年三月戊子,詔四川類試自今十六人取一人。
公元1204年
寧宗嘉泰四年,定礙格不礙格,人分院異題試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泰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公元1231年
理宗紹定四年,命國子監及諸郡博選考官,投卷責鄉鄰,覈實嚴治虛,偽增諸府解額,唐鄧光州皆復舊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司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餘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制司分選。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姦詐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覈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於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讎。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復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湖、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初,唐、鄧二州常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公元1237年
嘉熙元年,紹興安吉江陵別立院,差官考試,嚴國子監保結,及類試封彌謄錄,見燭之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元年,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許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官作弊不一。至時,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投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餘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真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公元1242年
淳祐二年,詔軍功補授,人願就鄉舉者聽。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43年
淳祐三年,命淮東西蘄黃光等州,俱於別府附試。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元年,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便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祕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
公元1262年
景定三年,以建儲恩詔三學免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景定三年,詔三學免解外行食,生員兩赤,縣解試終場,人及臨安府,學職事特令赴省一次,以建儲恩優異之也。
公元1273年
度宗咸淳九年,增諸州郡參詳官檢點試卷官,命漕臣委官覆試鄉貢士。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覆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於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覆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謬、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覆不通,罪及元覆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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