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三卷目录
司狱部汇考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唐〈总一则〉
宋〈孝宗乾道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定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仁宗皇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景帝景泰一则〉
皇清〈顺治二则 康熙二则〉
司狱部名臣列传
汉
于公
元
陈学礼
明
孙一谦 苏梦旸
司狱部纪事
司狱部杂录
司仓部汇考
周〈总一则〉
晋〈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宋〈总一则 孝宗乾道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明〈太祖洪武五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三则 孝宗弦治二则 世宗嘉靖一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康熙二则〉
司仓部纪事
司仓部杂录
司库部汇考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司库部名臣列传
金
高竑
司库部纪事
司库部杂录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唐〈总一则〉
宋〈孝宗乾道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定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仁宗皇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景帝景泰一则〉
皇清〈顺治二则 康熙二则〉
司狱部名臣列传
汉
于公
元
陈学礼
明
孙一谦 苏梦旸
司狱部纪事
司狱部杂录
司仓部汇考
周〈总一则〉
晋〈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宋〈总一则 孝宗乾道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明〈太祖洪武五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三则 孝宗弦治二则 世宗嘉靖一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康熙二则〉
司仓部纪事
司仓部杂录
司库部汇考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司库部名臣列传
金
高竑
司库部纪事
司库部杂录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三卷
司狱部汇考
后汉
后汉
制置诸县案狱仁恕三人。按《后汉书·百官志注》:河南尹诸县,有案狱仁恕三人。
晋
晋制县置狱小史、狱门亭长等员。按《晋书·职官志》云云。
宋
宋制建康置狱丞。按《宋书·百官志》:县以五官为廷掾,后则无复丞,唯建康有狱丞。
北齐
北齐制州置属官有刑狱参军事。按《隋书·百官志》云云。
唐
唐制设大都督府,置典狱人数以府州上、中、下为差,及县置典狱门事。按《唐书·百官志注》: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狱十八人,问事十二人,白直二十四人;典狱以防守囚系,问事以行罚。中府、上州,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白直二十人;下府、中州,典狱十二人,问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典狱八人,问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执刀十五人。凡县有典狱门事。
宋
孝宗乾道六年,定知录依司理以狱事为重,不兼他职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乾道六年,汪大猷言:知录依司理例以狱事为重,不兼他职。从之。
宁宗庆元五年,令司理间岁举狱官一员。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庆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狱事烦重,宜优其举主,照提刑司合举主三员以上许间岁举狱官一员。
嘉定 年,申明年满六十不许为狱官之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嘉定中,申明年满六十不许为狱官之令,仍不许恩科人注授。
金
金制,诸京留守司诸节镇,及诸司狱,各置司狱一员。按《金史·百官志》:诸京留守司司狱一员,诸节镇司狱一员,正八品。诸司狱司狱一员,正九品。提控狱囚。〈注〉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置诸路总管府属司狱司,司狱一员、丞一员。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以司狱南北两司异禁,令分置一司于南城。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司狱司,凡三,秩正八品,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二员,掌囚系狱具之事。一置于大都路,一置于北城兵马司,通领南城兵马司狱事。皇庆元年,以两司异禁,遂分置一司于南城。
明
明制,内外衙门,各置司狱官一员。按《续文献通考》:明在内顺天府,在外各布政司、按察司、各都司、各府,俱设司狱司司狱官一员,从九品。
太祖洪武六年,定诸府设司狱司司狱一人。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英宗正统五年,令南北直隶司狱官,九年赴部通考。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司狱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
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景帝景泰元年,令南北直隶司狱官,各赴本部听考。按《明会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司狱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皇清顺治 年
《大清会典》:国初,设顺天府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
员。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属衙门司狱司,
司狱一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初各省俱设,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员,馀悉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江南、湖广各二员,新江、江西、山东、河南、陜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员,他省无〉各府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司狱司司狱。
司狱部名臣列传
汉
于公
按《汉书·于定国传》:定国父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号曰于公祠。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馀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于公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永为御史大夫,封侯传世云。元
陈学礼
按《吉安府志》:学礼,字季立,太和人。贫而力学,攻医,常怀药济人。至元中,以荐,为瑞金县学教谕,升梅州学正,广州府学教授。徒步赴官,佥宪刘公奇其清苦,至则复侵地,覈隐租,大新学校。升赣州司狱。赣州狱具酷械,床以石为之。学礼易以木,夏备湢沐,冬给薪炭,衣食其饥寒。讫官三年,无一人病死者。狱有雩都人,因守禾,为盗挟去劫人。事觉,坐罪。学礼言于部使者,得白其冤。未几,升瑞金县尹,讼简徭轻,民以休息。时郡守政尚严峻,属吏无所容,独重学礼。寻以赣州路推官致仕。明
孙一谦
按《明外史本传》:一谦,连江人。万历间,为南京刑部司狱。善恤囚。故事重囚米日一升,多为狱卒盗去。及散饭时,又强弱不均,有终朝不得食者。其轻系者,初入狱,必驱之湿秽地,索钱既足,始与善地。一谦知之,严为禁革。手创一秤,秤米计饭,自持秤按籍分给。时时视囚衣敝,则为浣濯补,缉察轻系之,尤饿者予囚饭之半,囚得不死。无不人人感泣。而狱卒无敢渔一钱。每郎官视狱,问囚:有苦欲言乎。皆对曰:甚幸,孙君衣食我。尚书陆光祖、侍郎王世贞闻之,咸加叹异。欲为之地,而一谦已满三岁,迁灵山吏目去。世贞特赋诗赠之,一谦竟不之官。舟至鄱阳湖,若有名为地主者,遂卒。苏梦旸
按《明外史·孙一谦传》:一谦后二十年,又有苏梦旸,闽县人。三十四年,亦为南京刑部司狱。其郡人董应举,时官南京,以一谦事告之。梦旸慨然,一切效其所为,而益戢狱卒,不使患苦诸囚。又恐昏夜虐之,而己不知也。则每室置一锣,令曰:有虐囚者,同室鸣此。不鸣者,与同罪。由是狱中肃然。异时囚死而无人收葬者,率弃之窦中,恣群犬食之。梦旸恻然,料囚米有羡,即白之郎官,请为槥,以待死者。郎官称善,共白于署部都御史丁宾,宾大喜,从之。益发衣襦诸物,令梦旸给散诸囚。已而秩满,迁东乐民守禦所吏目。宾太息曰:吾署刑曹,祗见王郎中绍先,及苏司狱耳惜也。绍先死而司狱又远徙,于是特奖梦旸,而资遣之甚厚。郎中沈珫,尝指狱户曰:此固生地狱也。自苏司狱去,吾不敢系人矣。其为士大夫嘉叹如此。司狱部纪事
《能书录》:秦狱吏程邈善大篆,得罪始皇,囚于云阳狱。增减大篆体,去其繁复。始皇善之,出为御史。因名其书曰隶书。《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勃免相就国。岁馀,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汉书·韩安国传》:安国坐法抵罪,蒙狱吏田甲辱安国。安国曰:死灰独不复然乎。田曰:然即溺之。居无几,梁内史缺,汉使使者拜安国为梁内史,起徒中为二千石。田甲亡。安国曰:甲不就官,我灭而族。甲肉袒谢,安国笑曰:公等足与治乎。卒善遇之。
《公孙弘传》:弘少时为狱吏,有罪,免。家贫,牧豕海上。《丙吉传》: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坐法失官,归为州从事。武帝末,巫蛊事起,吉以故廷尉监徵,诏治巫蛊郡邸狱。时宣帝生数月,以皇曾孙坐卫太子事系,吉见而怜之。又心知太子无事实,重哀曾孙无辜,吉择谨厚女徒,令保养曾孙,置间燥处。吉治巫蛊事,连岁不决。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内谒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狱,吉闭门拒使者不纳,曰:皇曾孙在。他人亡辜死者犹不可,况亲曾孙乎。相守至天明不得入,穰还以闻,因劾奏吉。武帝亦寤,曰:天使之也。因赦天下。郡邸狱系者,独赖吉得生,恩及四海矣。曾孙病,几不全者数焉,吉数敕保养乳母加致医药,视遇甚有恩惠,以私财物给其衣食。
《太平御览》:武帝置中都狱官二十六所,世祖皆省,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
《汉书·于定国传》: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
《路温舒传》:温舒父为里监门。使温舒牧羊,温舒取泽中蒲,截以为牒,编用写书。稍习善,求为狱小吏,因学律令,转为狱史,县中疑事皆问焉。太守行县,见而异之。
《尹翁归传》:翁归徙杜陵。少孤,与季父居。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喜击剑,人莫能当。
《后汉书·郭躬传》:躬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虞诩传》:诩祖父经,为郡县狱吏,案法平允,务存宽恕,每冬月上其状,恒流涕随之。尝称曰:东海于公高为里门,而其子定国卒至丞相。吾决狱六十年矣,虽不及于公,其庶几乎。子孙何必不为九卿邪。故字诩曰升卿。
《范滂传》:滂坐系黄门北寺狱。狱吏谓曰:凡坐系皆祭皋陶。滂曰:皋陶贤者,古之直臣。知滂无罪,将理之于帝;如其有罪,祭之何益。众人由此亦止。
《魏志·臧霸传》:霸父戒,为县狱掾,据法不听太守欲所私杀。太守大怒,收戒诣府,时送者百馀人。霸年十八,将客数十人径于费西山中要夺之,送者莫敢动,因与父俱亡命东海。
《避署录话》:苏子瞻,元丰间,赴诏狱,与其长子迈俱行,与之期送食,唯菜与肉,有不测,则彻二物而送以鱼,使伺外间以为候。迈谨守逾月。忽粮尽,出谋于陈留,委其一亲戚代送,而忘语其约。亲戚偶得鱼鲊送之,不兼他物。子瞻大骇,知不免,将以祈哀于上,而无以自达。乃作二诗寄子,由祝狱吏致之,盖意狱吏不敢隐,则必以闻。已而果然。神宗初固无杀意,见诗,益动心。自是遂益从宽释。
《东皋杂录》:东坡,元丰间,系御史狱,谪黄州。元祐初,起知登州。未几,以礼部员外郎,召道中,遇当时狱官,甚有愧色。东坡戏之曰:有蛇螫杀人,为冥官所追,议法当死。蛇前诉曰:诚有罪,然亦有功可自赎。冥官曰:何功也。蛇曰:某有黄,可治病,所活已数人矣。吏收验,果不诬,遂免。良久,索一牛至。狱吏曰:此牛触杀人,亦当死。牛曰:我亦有黄,可治病,亦活数人矣。良久,亦得免。久之,狱吏引一人至,曰:此人生常杀人,幸免死。今当还命。其人仓皇,妄言亦有黄。冥官大怒,诘之曰:蛇黄、牛黄皆入药,天下所共知。汝为人,何黄之有。左右交讯,其人窘甚,曰:某别无黄,但有些惭惶。
《宋史·高登传》:登摄狱事,有囚杀人,守欲奏裁曰:阴德可为。登曰:阴德岂可有心为之,杀人者死,而可幸免,则被死之冤何时销。满秩,士民丐留不获。
司狱部杂录
《野客丛谈》:汉狱固酷,狱吏尤不恤。试摭数事:周勃下廷尉,吏稍侵辱之。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韩安国抵罪,蒙狱吏田甲辱之。安国曰:死灰不复然乎。甲曰:然即溺之。王嘉下狱,狱吏稍侵辱之。嘉喟然仰天叹曰:幸得充备宰相,不能进贤退不肖,死有馀责。呕血而死。萧望之不肯入狱,仰天叹曰:吾备位宰相,老入狱牢,苟求生活,不亦鄙乎。饮药而死。夫以宰相大臣,狱吏尚且不恤,况其他乎。是以路温舒上书,有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今治狱之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不获。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鍊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辜,何则成鍊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媮为一切。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温舒一书,深切如此。使人读之,不觉毛竦。想秦弊之存于当时者,莫此为酷。观勃等所云,益可验矣。锻鍊周内,文致其罪,在汉已然。况今日乎。《泊宅编》:今州县狱,皆立皋陶庙,以时祀之。盖自汉已然。范滂系狱吏,俾祭皋陶,曰:皋陶,贤者,知滂无罪,将理之于帝。如其无知,祭之何益。皋陶大理,善用刑,故后享之。今西北屠者,皆祭樊哙,又可笑也。
司仓部汇考
周
周制,设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仓人掌粟入之藏,又设司禄,而皆统于地官。
按《周礼·地官》: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订义〉薛平仲曰:场人既已为登谷之备矣,则仓廪之官,当有以为储蓄之备也。先儒以廪为藏米,以仓为藏谷,故廪人之官,必以下大夫二人居之。自谷而舂揄以为米,则米之为用,所当贵重爱惜者,而官其可轻畀哉。是以廪人为之长,而仓人以中士为之属焉。
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
〈订义〉易氏曰:天府职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知九谷之数,专掌于司禄。今复见于廪人,何也。贾氏谓:廪人掌米,仓人掌谷,其义诚然。盖仓人掌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则掌谷可知。廪如御廪常廪之类,则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廪有虞氏之庠。释者以鲁谓之米廪,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廪,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谷之数者,兼掌九谷之数也。是知仓人掌谷,司禄掌九谷之数,廪人即其九谷之数,以知廪米之数。凡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而已。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
〈订义〉易氏曰:制其财之多寡,权其礼之增损,非廪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诏之于上。凡以治年之凶丰而已。年之凶丰,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则权其多寡增损,而为之开辟敛散。其于丰也,不为妄费,以蠹其国。其于凶也,不为过取,以害民。
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釜,上也,人三釜,中也,人二釜,下也。
〈订义〉贾氏曰:万民食,食者谓民食国家粮食者,上谓大丰年,中谓常年,下谓少俭年。此虽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郑康成曰: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釜。
若食不能人二釜,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
〈订义〉郑锷曰:梁惠王移民就粟,孟子讥之,何耶。盖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饥偶出于天时之水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产,凶岁则移民,是为无政。
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
〈订义〉王昭禹曰:治者,量远近为之节。 郑康成曰:行道曰粮,谓糒也。止居曰食,谓米也。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
〈订义〉郑康成曰:接读为壹扱,再祭之扱,扱以授舂人舂之。 易氏曰:接犹承也。天子亲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亲承之,与常谷同,何以致敬于鬼神。故甸师以时入之于廪人,廪人接之以藏于神仓。及大祭祀之时,廪人则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则舂谷而为米,𩟄人接之,则炊米而为食。然后王者得以亲承祭祀,其为敬至矣。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订义〉项氏曰:仓人,掌藏粟者。
掌粟入之藏。
〈订义〉郑康成曰:九谷尽藏焉,以粟为主。 贾氏曰: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记,首种谓稷也,即种粟是五谷之长。下文九谷,此云粟,是以粟为主。
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
〈订义〉郑锷曰:邦之用谷也,有匪颁赒赐稍食之殊,则其精粗亦异。故宜辨其色焉。
若谷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
〈订义〉王氏曰:法式所用,有虽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馀,然后用者。所谓馀法用,则待有馀,而馀用者。
易氏曰:大府所谓式贡之馀财,以供玩好。币馀
之赋,以待赐予。委人所谓凡其馀聚,以待颁赐。止馀法用止此者欤。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是乐岁,则取之于民,凶年则遂以颁之于民,取之不以为虐。颁之,乃所以为利,无非充裕民之仁政。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
〈订义〉黄氏曰:大事,大师役也。其小者,遗人委积自足,共之其大者,仓人共其谷,积食饮之,具食糗糒,饮浆酏也。
司禄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订义〉刘迎曰:司禄者,司谷禄。先儒误为爵禄矣。不然,何以与仓人司稼同列耶。 易氏曰:司禄,逸篇弗可考矣。此经犹存其官之名者,以序见之,不特见之序官而已。天府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受而藏之。郑氏谓:司禄为文昌第六星,禄之言谷也,则以掌天下之谷数者,谓之司禄。亦
犹掌天下之民数,而秋官有司民之职,盖民之损益关乎天,谷之丰耗系乎民。此司民及三年大比,则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且有天府之登,知司禄之于谷数亦然。则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其类同其义可推矣。
晋
晋制县置仓曹掾吏。按《晋书·职官志》云云。
北齐
北齐制三等州郡镇置仓曹、仓督等员。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上、中、下州置属官有仓曹参军事;上、中、下郡属官有仓督三等,诸镇置仓曹参军事、仓督等员。
隋
隋制州置仓督。按《隋书·百官志》云云。
高祖开皇 年,郡置仓曹书佐。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开皇中,罢州置郡,郡置仓曹书佐,因郡之大小而为增减。
唐
唐制,州置司仓参军,上镇置仓曹参军、仓曹佐、及县置司仓佐等员。按《唐书·百官志》:上州司仓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下中州司仓参军事一人,正八品。下下州司仓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上镇仓曹参军事从八品,下凡镇二万人以上,增仓曹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下不及二万者,仓曹参军事正八品。上掌仪式仓库、饮膳医药、付事勾稽、省署钞目、监印给纸笔、市易公廨。又注:京兆、河南府诸县,户一万以上置义仓督三人。凡县有司仓佐,上镇:有仓曹佐一人、史二人,仓督一人、史二人;中镇:仓督一人、史二人;下镇:仓督一人、史一人。
宋
宋制置户曹参军掌仓库受纳。按《宋史·职官志》: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
孝宗乾道六年,令司户专主仓库。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乾道六年,汪大猷言:司户初官,令专主仓库。从之。
金
金制诸仓置使副等员。按《金史·百官志》:大仓。使,从六品。掌九谷廪藏、出纳之事。副使,从七品。
提举仓场司。使,从五品。副使,从六品。掌出纳公平及毋致亏败。监支纳官,八品,十六员。
〈注〉贞祐五年置,先吏部辟举,后省拟。监支纳官,以年六十以下廉干人充,女直、汉人各一。广盈仓、丰盈仓、永丰仓、储仓、富国仓、广衍仓、三登仓、常盈仓、通济仓与在京仓,置监支纳使副各一员。丰备仓、丰赡仓、广济仓、潼关仓,兴定五年刱置潼关仓监支纳一员,兼枢密院弹压。陈州仓四员。洧川仓二员。
诸仓。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仓廪畜积、受纳租税、支给禄廪之事。
〈注〉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岁收一万石以上设二人。仓子,掌斛斗盘量、出纳看守之事。
南京诸仓监支纳官,正八品。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诸路总管府属府仓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明
太祖洪武六年,定府州县所属衙门,设仓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按《续文献通考》:洪武六年,定府所属衙门仓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州所属衙门,有仓草场者,设官如府县。所属衙门有仓草场者,设官如州。
洪武九年,令司仓俸满,给由以九年通论。
按《明会典》: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谷官,以历俸周岁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以已未入流者升级有差。
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升从九品。已入流,升正九品。
洪武二十六年,定仓官升降品级有差。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者,未入流升从九品,从九品升正九品。仓库官先于户部查理岁课花销,明白送部类奏。又定仓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而赔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近例赔完者免罚〉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者,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用。
洪武二十八年,令内外仓官历过全俸服满后,照起复官员本等改用。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历过全俸,虽未周岁,所收粮数已满千石,遇父母丧,守制,俟服满后,照起复官员本等改用。
宣宗宣德元年,令长安仓副使,该本等搭选南京收粮者,照常付选。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奏准长安四门仓副使,不系经收粮斛,该本等搭选南京者,具奏人选。今亦收粮照常付选。
英宗正统元年,令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日,布政司查明,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奏准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守支尽绝,给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正统三年,定在外仓官考满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复职。候九年通考,以凭升用。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奏准在外仓官,三年、六年考满,系北直隶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复职。系南京者,赴南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复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通考,以凭查考。多历少历,违限错历,俱送问。九年无过,升一级。有过,本等用。
正统五年,定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仓官,取具各该官吏保结,达布政司都司,令亲赍具由,申报本部,以凭查考。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馀剩物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赍赴京,丁忧回籍者,将首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官起复,以凭查考。
孝宗弘治三年,定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复,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准作守支收考。违者仍照未满月日守支。
按《明会典》: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复,弘治三年,奏准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一年半,准作守支月日收考。违者,仍拨原仓守支,照三年满日事例收考。今例俱仍拨仓攒,照各未满月日收粮守支。弘治 年,定凡仓官收粮,无过者升,违者分别降用送问。
按《明会典》:凡仓场官,弘治间,定收粮千石,草十万束以上,无过,升一级。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粮不及千石,草不及十万束者,历俸周岁,许交盘给由。其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该减俸,如支尽绝,给由到任半年,无粮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付文选司别用。若初到之时,虽曾盘收,不系经收者,亦起送。其正粮守支尽绝,即当减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尽绝者,仍听全支本等俸给。不及二年,不许。或守支间奉上司委署别衙门印信,亦不许迁延,过违年限。丁忧复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违者皆送问。又定凡仓官,有将附馀耗米交盘者,送问。驳回守支。又定凡仓场攒典守支,八年不尽者,委官交盘明白,交与见任官攒守支,给由其批内不开守支尽绝年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该全无收放者,起送赴部,驳回另历。
世宗嘉靖三年,定宣府东路仓官,部覈称职者,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按《明会典》:嘉靖三年,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场官,听各该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该收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覈实。如果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穆宗隆庆六年,令陕西延、宁、甘、固四镇仓官,年满者,抚按委官查盘,交付接管,即与起送。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奏准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一年已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官查盘明白,交付接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绝。
神宗万历元年,令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并零数坐支不尽千石者,一体起送。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不尽千石上下者,盘并别廒凑放,一体起送。
万历六年,令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给由免其守支。
按《明会典》云云。万历七年,定仓官经犯徒杖者,不选盐场驿递等官。按《明会典》:万历七年,题准从九品及杂职仓官,但经犯有徒杖,止降改杂职仓官,不选盐场驿递等官。万历十三年,令仓官支放任满,交与新官接管,刻期起送。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随时支放。周岁任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粮草数多,如京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事例,交盘起送。若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所,亦照临德二仓事例,随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毋令过于三年,亦不必以千石、万束为拘。
皇清
康熙七年《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陕西凉庄仓大使一员,〈旧有河西灵州仓大使一员,四川建昌、盐井、越巂、宁番、会川、镇西六仓大使各一员,后俱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属衙门,西宁道所属仓大使一员,〈旧设五员,后裁四员 旧有肃州、靖远两道所属仓大使各一员,后裁 旧有仓副使,后裁〉各府所属衙门仓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各州县仓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各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各场仓大使一员。〈旧有副使一员后裁〉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布政使司仓大使,各府仓大使。未入流:道仓大使,州仓大使,副使,县仓大使,副使。
司仓部纪事
《史记·货殖传》:宣曲任氏之先,为督道仓吏。秦之败也,豪强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楚汉相距荥阳也,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强金玉尽归任氏。《宋史·侍其曙传》:其曙,咸平中与谢德权提举在京仓草场。尝于仓隙地牧牛羊,为德权所讼。真宗以问德权曰:牛羊食仓粟邪。曙闻而自劾,帝勉谕之。它日,召曙问:汝才孰与德权。对曰:德权畏法慎事,臣乃敢于官仓牧牛羊,是不及也。人多称之。《吴昌裔传》:昌裔,转运使曹彦约闻其贤,俾司籴场。时岁饥,议籴上流,昌裔请发本仓所储数万而徐籴以偿,从之。
《张洽传》:洽时行社仓法,洽请于县,贷常平米二百石,建仓里中,六年而归其本于官,乡人利之。
《辽史·百官志》:县有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有破产不能给者,良民患之。马人望设法,使民出钱免役,官自募人,仓司给使以公使充,人以为便。《瑞州府志》:陈玑由吏员授进贤县仓大使。正统元年,侍郎赵新荐之,遂诏知高安。
司仓部杂录
《汉书·王嘉传》: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仓氏则仓吏之后也。《石林燕语》:后唐明宗,尝入仓观受纳,主吏惧,责其多取,乃故为轻量。明宗曰:仓廪宿藏,动经数年,若取之如此,后岂免拆阅乎。吏因诉曰:自来主藏者,所以至破家竭产,以偿欠正为是。明宗恻然,乃诏:自今石取二升,为雀鼠耗。至今用之。所谓加耗者是也。明宗知恤吏矣,不知反堕其计中。遂为民害。近世立盘量出剩法,本防吏奸,而州县贪暴者,因以敛民,至于倍蓰,以其正数上供,及应监司之求而留出剩以自给。监司知之,亦不问。加耗又不足言也。
司库部汇考
金
金制置诸库设使副判官等员。
按《金史·百官志》:南京丰衍东西库。使,正八品。副使,从八品。判二员,正九品。监支、纳各一员,正八品。
军器库。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从九品。掌甲胄兵仗。
〈注〉司吏二人。库子,掌出纳之数、看守巡护。中都、南京依此置,西京省副使,北京惟副使,仍兼八作使。随府节镇设使、副,若军器兼作院,军资兼军器库,及防刺郡,则置都监一员,以军资监兼者如旧。
中都广备库。使一员,从七品。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掌疋帛颜色,油漆诸物出纳之事。
〈注〉攒典四人。库子十四人,内十二人收支,二人应办。掌排数出纳、看守巡护之事,与库官通管。
永丰库。使一员,从七品。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
〈注〉攒典三人。库子十二人,内十人收支,二人应办。凡岁收二十五万贯者置库子十人,不及二万贯者置二人。
南京交钞库。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出入钱钞兑便之事。
〈注〉攒典二人,攒写计帐、类会合同。库子八人,掌受纳钱数、辨验交钞、毁旧主簿历。
世宗大定十三年,置中都流泉务。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中都流泉务。大定十三年,上谓宰臣曰: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卿等其议以闻。有司奏于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作写质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于人,验元典官本,并合该利息,赔偿入官外,更勒库子,验典物日上等时估偿之,物虽故旧,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
宣宗兴定三年,立军器库,设使、副各一员。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三年,河南路节镇以上立军器库,设使、副各一员。
元
元制置各省属官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按《元史·百官志》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置诸路总管府属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设储用库提领使、副各一人。
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所辖官司天历二年,复设储用库提领、大使、副使各一人。
明
太祖洪武九年,令司库俸满给由,以九年通论。按《明会典》: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谷官,以历俸周岁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成祖永乐八年,定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内府库官例。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三年,令在外库官考满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复职。候九年通考,以凭升用。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奏准在外库官三年、六年考满,系北直隶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复职。系南京者,赴南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复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通考,以凭查考。多历少历,违限错历,俱送问。九年无过,升一级。有过,本等用。
正统五年,定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库官,具结报部查考之例。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馀剩物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赍赴京。丁忧回籍者,将首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官起复,以凭查考。
皇清
顺治元年《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设顺天府所属衙门库大使一
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库大使:山西三员,江南、湖广各二员,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员。副使:浙江、江西、山西、陜西、云南各一员。他省无。各州库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各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各场库大使一员。〈旧有副使一员,后裁〉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京府库大使,布政使司库大使,守道库大使。未入流:布政使司库副使,府库大使副使,州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
司库部名臣列传
金
高竑
按《金史本传》:竑以荫补官,累调贵德县尉。提刑司举任繁剧,迁奉圣州录事。察廉,迁内黄令,累官左藏库副使。元妃李氏以皂币易红辂,竑独拒不肯易。元妃奏之。章宗大喜,遣人谕之曰:所执甚善。今姑与之,后不得为例。转仪銮局、少府少监。司库部纪事
《南史·齐豫章王嶷传》:斋库失火,烧荆州还资,评直三千馀万,主局各杖数十而已。《旧唐书·关播传》:播迁给事中。故事诸司甲库,以令史直曹刓脱为奸。播悉易以士人,时韪其法。
《宋史·张永德传》:永德曾祖丕,尚气节。后唐武皇镇太原,急于用度,多严选富家子掌帑库。或调度不给,即坐诛,没入赀产。丕为之满岁,府财有馀。宗人政当次补其任,率族属泣拜,请丕济其急,丕又为代掌一年,乡里服其义。
《任伯雨传》:伯雨自幼,巳矫然不群,邃经术,文力雄健。中进士第,调施州清江主簿。郡守檄使涖公库,笑曰:里名胜母,曾子不入,此职何为至我哉。拒不受。
司库部杂录
《礼记·檀弓》:所举于晋国,管库之士,七十有馀家。《汉书·王嘉传》: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库氏则库吏之后也。《宋史·陈亮传》:自管库微贱,必命于朝廷,而天下之势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