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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一卷目錄
幕屬部彙考
周〈總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宣武帝景明一則 孝明帝正光一則 出帝永熙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遼〈世宗天祿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天禧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康熙二則〉
幕屬部總論
文獻通考〈州佐〉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一卷
幕屬部彙考
周
周制,設黨正,掌其黨之政令教治,族長掌其族之戒令政事,閭胥掌其閭之徵令,比長掌其比之治,皆統於地官。
按《周禮·地官》: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
〈訂義〉鄭司農曰:五百家為黨。 鄭鍔曰:周家之制,一鄉則二十五黨,每黨以下大夫一人為之。則以正一黨之人,而為黨人所取正。
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
〈訂義〉鄭康成曰:以四孟月朔日,讀法者彌親,民者教彌數。 劉執中曰:正月在州,三時在黨。
春秋祭禜,亦如之。
〈訂義〉鄭鍔曰:一黨之中,必有禜祭,左氏所謂日月星辰之神,則霜雪風雨之不時,於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則水旱癘疫之不時,於是乎禜之。
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以正齒位。
〈訂義〉王昭禹曰:《郊特牲》以歲十有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則索鬼神而祭祀,乃萬物之神。蓋萬物所以生,所以成,凡人之欲,皆有以養之,凡人之求,皆有以給之。孰為此者,其神乎。先王於是有報禮焉。方其歲功之成,則索萬物之神而祭之。雖水庸昆蟲,有所不遺,而況造物之元功乎。《大宗伯》以疈辜祭四方,百物籥章,國祭蜡則吹豳頌,擊土鼓,息老物,凡皆索鬼神之祭,所以報本而反始。既蜡而屬民飲酒於序,所以休老勞農報本,反始於歲功之成,休老勞農,以正齒位,則又申之以孝弟之義。
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
〈訂義〉陳君舉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大夫,而與鄉里齒焉。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而又與族齒焉。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雖云不齒,亦異席而已。非敢居其上。
凡其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
〈訂義〉鄭鍔曰:祭祀喪紀冠昏飲酒,俯仰揖遜,進退周旋,尤貴以禮為主。於五百家之黨,立一黨正之官,使民於此五事之中,動必以禮從事。然禮所得為者,不可以不戒。禮所不得為者,不可以不禁。故又掌其戒禁。
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
〈訂義〉鄭鍔曰:師田行役,眾庶所聚。非致嚴以馭之,不可也。以法而治其政事,又異乎平日之教以禮事矣。
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
〈訂義〉賈氏曰:帥族師以下之吏,致其所掌之事於州長。
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
〈訂義〉鄭鍔曰:或謂黨正,四時孟月之吉,與夫春秋之禜,有糾戒之讀法。歲十二月,又有正齒位之飲酒。於是時也,不書其民德行道藝,至於正歲讀法,則一書之,何也。葢讀法而糾戒之,特以勉勵其修為
之始。大蜡而正齒位,特以變革其田野之習。正歲始一書者,凡德行道藝之難能,使人終歲修之,以俟一朝之見錄,非正歲,則黨正不書,非修習之已成,則正歲不書。聚民讀法以書之,重難其事如此。
以歲時涖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訂義〉鄭司農曰:校比族師職,所謂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之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如今小案比。 賈氏曰:族師至三年大案比,黨正亦涖之。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
〈訂義〉鄭鍔曰:六鄉之官,無非掌教。獨於族以師名官,何也。蓋先王之制鄉也,合四閭而為一族,環一族而聚百家。其意以為治民者,猶治家。一家之中,受姓為氏,受氏為族,合族既眾,倘不率馴教訓,則卑陵尊,幼犯長,而家道不正。況百家之聚,詎可不先有以教之乎。以師為名,乃是合族而教之之意。
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訂義〉鄭鍔曰:族師之官,以掌教為主,乃使之各掌其戒令政事,不及於教,何也。嘗以州長黨正攷之,長以表率為義,正以董正為義。故二官皆言掌其教治。師者,人之模範,名官曰師,則不待言,而知其所掌者教矣。
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婣有學者。
〈訂義〉王昭禹曰:鄉官之讀法,與夫書攷民之德行道藝,孝弟睦婣,每於屬民者,非特眾而已,亦所以公是非,而明好惡。每於歲之正月吉日,非特謹其始而已,亦使之日有所改,月有所化。
春秋祭酺,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酺者,為人物烖害之神。故書酺或為步校人職,又有冬祭馬步,則未知。此世所云蝝螟之酺,與人鬼之步與。蓋亦為壇位如雩禜云。
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
〈訂義〉鄭鍔曰:比法者,小司徒頒於六鄉之比法也。在鄉師,則謂之國比。言是法本於王國,而非臣下之所私。在族師,則謂之邦比。言是法行於邦中,而非特一族之所專。 賈氏曰:四閭之吏者,族師管四閭,二十比,吏則閭胥比長。 王昭禹曰:校其數而登其籍於鄉大夫。 項氏曰:夫以田言,家以居言。如家七人為眾,家五人為寡,貴賤老幼廢疾,則不任。可任六尺以上,七尺以上者,六畜:牛馬羊豕犬雞,車駕輦挽,皆辨之。
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訂義〉黃氏曰:比閭黨州皆以五,而登惟閭四族,變其中者,所以為聯法也。故五家為比,有聯則閭合,四閭為族,有聯則黨合。如是,則比閭族黨,無不合者。居則五家為比,十家為聯。行則五人為伍,十人為聯。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師曰: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是也。鄉合,非野法也。四閭為族,八閭為聯。八閭,二百家,軍法雖四,而調一,要必以是而起。鄭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是也。大司馬有車有徒,故十人為聯,則伍合二伍,二百人為聯,則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計之,七十五人,共車三伍,百二十五人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則皆什也。晉荀吳毀車為行,而曰以伍。共車為先,又曰困諸阨。又克蓋當險野,利用徒,盡合車人而用之,故謂之以什共車。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訂義〉鄭鍔曰:一族之眾,居則有比閭之聯,而卒伍猶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於作之而師田,行役族師,遂為一卒之長。欲其師行之有統,則必合為卒伍。欲其攻戰之必勝,則必簡其兵器。合則使之聯而不散,簡則使之精而無敝。又用鼓鐸旗物率之。至於師田行役之所,猶恐其在軍之不肅,復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既已防之於其前,又有以驅之於其後,孰敢不率哉。至歲終,會一歲所行之政,而致其事於鄉大夫。則一族之政舉矣。
閭胥每閭,中士一人。
〈訂義〉王昭禹曰:閭二十五家而同其門,中有胥以統之。
各掌其閭之徵令。
〈訂義〉史氏曰:閭胥於民尤近,掌其徵令而已。異於師也。徵令者,下之所言皆是也。
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辨其施舍。
〈訂義〉鄭鍔曰:說者謂一閭之中,不過二十五家,其眾寡何難知之。有必以歲時各數之,蓋一閭之民,有可任者,亦有可施舍者。彼其或老或幼,苟不知其
可舍,而一切任之,豈恤民之道哉。閭胥之數,惟先有以辨之,則鄉大夫得以歲時入其書。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
〈訂義〉鄭康成曰:祭祀,謂州社黨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黨飲酒也。喪紀,大喪之事也。四者及比,皆會聚眾民,因以讀法以敕戒之。
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訂義〉賈氏曰:言凡事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皆須罰之。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比長五家,下士一人。
〈訂義〉禮庫曰:比長閭胥之屬。
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相及。
〈訂義〉王昭禹曰:大司徒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比長言相受,不言相保者,蓋分而言之,則比相保,閭相受。合而言之,則皆相保受。相和則不乖,相親則不疏。如此,則愷悌和樂之風形,而乖爭陵犯之變,無由而作矣。先王禁民為非,於其微而致察,故始於五家之比。
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
〈訂義〉賈氏曰:當鄉之內遷徙,直須伍長送付彼吏,若徙於他,是出向外鄉,則當為旌節乃行之。
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
〈訂義〉史氏曰:無授無節,非有過則必其無土著者,彼之得之,寧不呵問,內之圜土者。既防其奸偽,又冀其回心,而止於無過。此先王之仁政也。
後漢光武帝建武 年,復置并州,從事史十二人。假佐二十五人。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建武中復置,并領一州。從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功曹從事,主州選署及眾事。別駕從事,校尉行部則奉引,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穀簿書。其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主兵事。其餘部郡國從事,每郡國各一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錄閣下事,省文書。門亭長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主選用。《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簿曹書佐主簿書。其餘都官書佐及每郡國,各有典郡書佐一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歲滿一更。
〈注〉蔡質《漢儀》曰:都官主雒陽百官朝會,與三府掾同。《博物記》曰:中興以來,都官從事,多出之河內,掊擊貴戚。
晉
晉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
按《晉書·職官志》: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中郡州上及江陽、朱提郡,郡各置部從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佐、諸曹佐、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諸州邊遠,或有山險,濱近寇賊羌夷者,又置弓馬從事五十餘人。徐州又置淮海,涼州置河津,諸州置都水從事各一人。涼、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荊州又置鹽佃督一人。
宋
宋仍魏晉州設屬官別駕從事史等員。
按《宋書·百官志》:州官屬有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行部;治中從事史一人,主財穀簿書;兵曹從事史一人,主兵事;部從事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人,錄閤下眾事,省署文書;門亭長一人,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一人,主選用;《孝經》師一人,主試經;月令師一人,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一人,平律;簿曹書佐一人,主簿書;典郡書佐每郡各一人,主一郡文書:漢制也。今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史、議曹從事史、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隨州,舊無定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別駕祭酒,居僚職之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別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治中主眾曹文書事。西曹,即漢之功曹書佐也。祭酒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屬。揚州無祭酒,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曹從事史下,大較應是魏、晉以來置也。今廣州、徐州有月令從事,若諸州之曹史,漢舊名也。
南齊
齊州置別駕治中議曹文學祭酒諸曹部從事史。按《齊書·百官志》云云。
梁
梁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員。
按《隋書·百官志》:州置別駕、治中從事各一人,主簿,西曹、議曹從事,祭酒從事,部傳從事,文學從事,各因其州之大小而置員。
北魏
公元501年
宣武帝景明二年,詔省州府佐史。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三月壬戌,詔曰:治尚簡靜,任貴應事。州府佐史,除板稍多,方成損敝,無益政道。又京師百司,寮局殷雜,官有閑長者,亦同此例。苟非稱要,悉從蠲省。
公元520年
孝明帝正光元年十二月,罷諸州中正。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公元533年
出帝永熙二年夏四月,詔外州參佐不得復加常侍及兼兩員。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二年夏四月戊辰,詔諸參佐自三府以下爰及外州,皆不得復加常侍及兼兩員,雖已授者亦悉追之。
北齊
北齊州分九等,設長史司馬以佐刺史又有錄事功曹參軍掾史主簿記室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州刺史,置府。屬官有長史,司馬,錄事,功曹、倉曹、中兵等參軍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記室掾史,外兵、騎兵、長流、城局、刑獄等參軍事及掾史,參軍事及法、墨、田、鎧、集、士等曹行參軍及掾史,右戶掾史,行參軍,長兼行參軍,督護,統府錄事,統府直兵,箱錄事等員。州屬官,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書佐,市令及史,祭酒從事史,部郡從事,皂服從事,典籤及史,門下督,省事,都錄事及史,箱錄事及史,朝直、刺姦、記室掾,戶曹、田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戶等掾史等員。
上上州府,州屬官佐吏,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減上上州十人,上下州減上中州十人,中上州減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減中上州十人,中下州減中中州十人,下上州減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減下上州十人,下下州減下中州十人。
隋
隋州仍分九等,置屬官各有差。
按《隋書·百官志》:上上州,置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功曹,戶、兵等曹參軍事,法、士曹等行參軍,行參軍,典籤,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部郡從事,倉督,市令、丞等員。并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上中州,減上州吏屬十二人。上下州,減上中州十六人。中上州,減上下州二十九人。中中州,減中上州二十人。中下州,減中中州二十人。下上州,減中下州三十二人。下中州,減下上州十五人。下下州,減下中州十二人。
公元597年
高祖開皇十七年春三月,詔諸司屬官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七年三月丙辰,詔曰:分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等差。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唐
唐州分三等,仍設別駕、錄事、參軍事等員各有差。按《唐書·百官志》:上州,別駕一人,從四品下;長史一人,從五品上;司馬一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司功參軍事一人、司倉參軍事一人、司戶參軍事二人、司田參軍事一人、司兵參軍事一人、司法參軍事二人、司士參軍事一人,皆從七品下;參軍事四人,從八品下;市令一人,從九品上;丞一人,從九品下;文學一人,從八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中州,錄事參軍事一人,正八品上;錄事一人,從九品上;司功參軍事、司倉參軍事、司戶參軍事、司田參軍事、司兵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司士參軍事各一人,正八品下;參軍事三人,正九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下州,別駕一人,從五品上;司馬一人,從六品上;錄事參軍事一人,從八品上;錄事一人,從九品下;司倉參軍事、司戶參軍事、司田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各一人,從八品下;參軍事二人,從九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諸軍使五千人以上有副使一人,萬人以上有營田副使一人。軍皆有倉、兵、冑三曹參軍事。刺史領使,則置副使、推官、衙官、州衙推、軍衙推。
遼
公元951年
世宗天祿五年,詔州錄事參軍,委政事省銓注。
按《遼史·世宗本紀》:天祿五年夏五月壬戌朔,詔州錄事參軍,委政事省銓注。
興宗重熙 年,以州同知軍事。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某州同知州事。耶律獨,重熙中同知金肅軍事。
宋
公元962年
太祖建隆三年春二月庚寅,詔文班官舉堪為賓佐、令錄者各一人,不當者比事連坐。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65年
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詔還諸道幕職、令錄經引對者,以涉途遠近,差減其選。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1004年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詔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可任幕職者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8年
天禧二年閏四月己亥,詔戶部尚書馮拯等舉幕職、令錄堪充京官者各二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金
金置州屬官員。
按《金史·百官志》:諸防禦州。同知防禦使事一員,正六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知法,從九品。州教授一員。司軍,從九品。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注〉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州兼治州事。同知一員,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員,從八品。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司軍,從九品。知法一員。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注〉司吏,女直,韓、慶、信、灤、薊、通、登、復、瀋、貴德、涿、利、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諸州以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
元
公元1283年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州三等屬官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上州: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明
明置各州屬員。
按《明會典》:各州正官:同知一員,判官一員。〈後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州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導三員。〈小州或二員,或一員,多不全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一員,各處稅課司、茶課司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長淮、廣濟二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各處鐵冶、批驗茶引所大使各一員,〈久住補〉各處閘壩閘官各一員,壩官各一員,各處倉、草場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不設州刺史,而州次於府,各置官屬,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者,裁同知、判官。有屬縣者,裁同知。因事添設專設,無定員。其屬吏目一人,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人,訓導三人,陰陽學典術一人,醫學典科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道正司道正一人,稅課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檢司、驛遞、閘壩、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府吏。 同知清軍匠,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農,管河分職任事,而領於知州。吏目典出納文移,或分領州事。學正、訓導職如府學。閘官主啟閉蓄洩,壩官典守隄防,各率其役,以通舟楫之利。諸所屬衙門,如府者,職亦如之。
皇清
公元1668年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州同知、判官,〈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
員
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
公元1664年
訓導一員,〈訓導,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復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一員,倉庫、稅課司、草場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閘閘官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從六品:各州同知。從七品:各州判官。從九品:各州吏目、巡檢司巡檢。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訓導、水馬驛驛丞、州庫大使、州稅課司大使、堤官、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州倉大使、副使、州草場大使、州陰陽學典術、州醫學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
幕屬部總論
《文獻通考》
《州佐》
州之佐吏,漢有別駕、治中、主簿、功曹、書佐、簿曹、
簿曹從事史,主錢穀簿書。
兵曹
兵曹從事史,有軍事則置之,以主兵馬。
部郡國從事史,典書佐等官。
又有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
皆州自辟除通為百石。
又《後漢書》或云秩六百石。
職與司隸官屬同,唯無都官從事。漢魏之際,復增祭酒文學從事員。晉又有武猛從事員。
其州邊遠,有山險盜賊者,置弓馬從事五十人。
歷代職,互相因襲,雖小有更易,而大抵不異。自魏晉以後,刺史多帶將軍開府,則州與府各置僚屬州官理民。
別駕、治中以下,是
府官理戎。
長史、司馬等官是。
後魏,舊以州牧親人班九條之制,使前政選吏,以待後人。獻文帝革,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仰自舉擇以為選官。若簡在失所以罔上,論自孝明孝昌以後,四方多難,刺史太守皆為當部都督,雖無兵事,皆立寮佐,頗為煩擾。高隆之乃表謂,自非邊要,見有兵馬者,悉皆斷之。 北齊,上上州,刺史屬官佐吏,合三百九十三人,以下遞減十人,其州郡佐吏,皆州府辟除。及後王失政,賜諸佞幸賣官,分州郡下逮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後周刺史府官,則命於天朝,州吏並牧守自置。至隋以州為郡,無復軍府,則州府之文,變為郡官矣。 唐無州府之名,而有採訪使及節度使。
節度使說在都督篇。
採訪使有判官二人。
分判尚書六行事及州縣簿書。
支使人二。
分使出入職,如節度使之隨車。
推官一人。
推鞫獄訟。
皆使自辟召,然後上聞。其未奉報者,稱攝。
其節度防禦等使,事佐辟奉之例,亦如之。
今舉州之舊職,以列於左。
舊職謂隋以前官職。
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行部,別乘乘傳車,故謂之別駕,漢制也。歷代皆有。
後漢
,周景為荊河州,辟陳蕃為別駕。蕃不受,景題別駕輿曰:陳仲舉坐,不復更辟。蕃惶恐起,視職。《列士傳》曰:孔恂,字巨卿,為別駕。別駕,車舊有屏星,如刺史車。刺史因怒,欲去別駕車屏星。恂曰:徹去屏星,毁國舊儀,別駕可去,屏星不可省。乃止。《庾亮集》答郭豫書云:別駕舊與刺史別乘同流,宣王化於萬里,其位居刺史之半。梁時,別駕官品揚州,視黃門郎,南徐州侍散騎常侍。
隋並唐並為郡官。
治中從事史一人,居治中事,主眾曹文書,漢制也。歷代皆有。隋為郡官,唐改為司馬,說在佐後。
主簿一人,錄門下眾事,省署文書,漢制也。歷代至隋皆有。
功曹書佐一人,主選用,漢制也。其司隸功曹從事史,兼錄眾事。
應劭《漢百官表》曰:司隸功曹從事,即州治中,州從事也。
晉以來,改西曹為西曹書佐。宋有別駕西曹主吏,及選舉,即漢之功曹書佐也。
部郡國從事史,每郡國各一人,漢制也。主督促文書,舉非法。
後漢
喬元,字公祖,為梁縣功曹。荊河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國,元謁景,因伏地,言陳相羊昌罪惡,乞為部郡從事,窮理其罪。景壯元意,即署遣之。元到,具考贓罪。梁冀馳驛救之,景承旨,召元還。使至,不發,按之益急。景坐攬車,徵元,由是著名。又朱震,字伯厚,為州從事。奏濟陰太守單匡贓罪三,府諺曰:車如雞棲馬如狗,疾惡如風朱伯厚。
典郡書佐,每郡國各一人,漢制也。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歲滿,更祭酒從事史,漢魏以來置。宋世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事。自江左揚州無祭酒,而以主簿治事。
中正陳勝為楚王,以朱房為中正,而不言職事。兩漢無聞。魏司空陳群,以天臺選用不盡人才,擇州之才優有昭覽者,除為中正。自拔人才,銓定九品,州郡皆置。吳有大公平,亦其任也。
吳習溫為荊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後潘祕為尚書僕射,代溫為公平,甚得州里之稱。
晉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
晉劉毅,字仲雄,年七十,已告老。後舉為青州大中正。尚書以毅縣車致仕,不宜勞以碎務。孫尹表曰:司徒魏舒司隸嚴詢,與毅年齒相近,管四十萬戶,州兼董司百僚,總攝機要,議者不以為劇。毅志氣聰明,一州品第,不足勞其思慮。毅遂為州都銓正人流,清濁區別,其所彈貶,自親貴始。又干寶稱晉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晉令曰大小中正,為內官者,聽月三會議,上東門外,設幔陳席。又劉毅上表,刺史初臨州,大中正選州里本業高者,兼主簿從事,迎刺史。若吏部選用,猶下中正,問人事所在父祖位狀。又《晉起居注》曰:僕射諸葛恢啟,稱州都大中正為吏部尚書,及郎司徒左長史掾屬,皆為中正。臣今領吏部,請解大中正,以為都中正。職局司理,不宜兼也。
齊梁亦重焉。
梁沈約遷侍中光祿大夫,領太子詹事,揚州大中正。開尚書八條事。
後魏有之。
孝文云:中正之任,必須得才業兼資者。太武帝時,崔浩為冀州中正。
北齊郡縣,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為之。
公元560年
乾明中,邢劭為中書監,同郡許惇與郡荒本州中正,遂憑附宋欽道,出劭為刺史。
隋有州都,其任亦重。唐無。
晉王廣為雍州牧,司空楊雄、僕射高熲並為州都。《容齋洪氏隨筆》曰:唐世,士人初登科,或未仕者,多以從諸藩府辟置為重觀。韓文公送石洪、溫造二處士赴河陽幕序,可見禮節。然其職甚勞苦,故亦或不屑為之。杜子美從劍南節度嚴武,辟為參謀,作詩二十韻,呈嚴公,云:胡為來幕下,只合在舟中。束縛酬知己,蹉跎效小忠。周防期稍稍,太簡遂匆匆。曉入朱扉啟,昏歸畫角終。不成尋別業,未敢息微躬。會希全物色,時放倚梧桐。而其題曰遣悶,可知矣。韓文公從徐州張建封辟為推官,有書上張公云:受牒之明日,使院小吏,持故事節目十餘事來。其中不可者,自九月至二月,皆晨入夜,歸非有疾病事故,輒不許出。若此者,非愈之所能也。若寬假之,使不失其性,寅而入,盡辰而退,申而入,終酉而退,率以為常,亦不廢事。苟如此,則死於執事之門無悔。杜韓之旨,大略相似云。
又曰:唐世,節度觀察諸使,辟置僚佐,以至州郡差掾屬牒,語皆用四六。大略如誥詞。李商隱《樊南甲乙槁》、《顧雲編槁》、羅隱《湘南雜槁》皆有之。故韓文公送石洪赴河陽幕府序云:撰書辭具馬幣。李肇《國史補》載:崖州差故相韋執誼攝軍事衙推,亦有其文。非若今時只以吏牘行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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