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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常典
 第二十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武宗正德十六則 世宗嘉靖三十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卷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
公元1506年
武宗正德元年定王一切奏請春秋兩季類奏謝恩者,每年春類謝一次
《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王府機密重情及襲王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該長史等官參詳明白,啟王知會
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恩等項,應本謝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公元1507年
正德二年,復寧王護衛,命刑部鞫判徽世子所奏莊田
《明大政紀》二年四月劉瑾寧王宸濠重賂矯詔擅復護衛屯田
先是,寧府犯不法事情已經先朝革去護衛改為南昌左衛
濠懷不軌,差內官梁安金銀二萬兩通朦朧奏討,准改南昌左衛復為護衛
又准與南昌河泊所一處侵奪民利
六月,命刑部右侍郎王鑑之往鞫河南,徽世子所奏莊田稱旨,陞俸一級
世子累奏莊田不結鑑之世子田與民田明白上下帖然
公元1508年
正德三年定王府內使非欽撥者,不准保陞庶人
病故妾媵釋放遣嫁
《明會典:凡保陞內官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撥者不准乞恩保陞。
 凡釋放宮眷三年題准高牆庶人病故所遺妾媵戶部題准事例釋放,仍拘父母親屬出嫁遣。
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令失所
公元1509年
正德四年崇王之國常德更定宗藩事宜
《明大政紀》四年八月崇王之國常德
《明會典:凡管理府事,四年議准郡王患病薨逝,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
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
 又議准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
違者許該府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各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分送禮部宗人府以便查考
 又題准,各府將軍郡王長子叔祖及諸叔者,行禮宗子法。
長子立於郡王後居中
 又議准,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貢
 又奏准,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
道士補充不足,於黜退生員選補禮生附近相應人戶黜退生員
選補不許過額,有富民額外營充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凡妾媵限制四年令凡長女已為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人。
 是歲議准王府承奉等官并郡王內使俱有定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
違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又議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
違者罪坐導官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藉之徒,假以燒丹煉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又令王府,不許僧尼女冠出入宮禁私自建立寺觀
 又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子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之後,其原給祿截日住支,冊封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
又奏准,凡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所生子女,并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
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凡花生子女,四年議准王府有濫收外人宮闈乳養者,長史王嚴禁約
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又議准今後王府襲封之初,其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無出照例釋放
將軍以下庶人病故,其宮人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出嫁遣。
公元1510年
正德五年八月,詔革寧王護衛,仍為南昌左衛
《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511年
正德六年寧王奏討樂人
許之。
又葬母於西山禁穴,掯收祿米違制
議准王薨,其親支管府事者著用心撫養幼子
《明大政紀》六年二月寧王宸濠奏討樂人秦榮為樂官。
許之。
十月寧王宸濠葬母於西山青嵐先朝禁革舊穴,寧王宸濠掯收祿米違例,每石折二兩過限倍徵。
續文獻通考六年議准郡王患病薨逝若其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
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
〈按《明會典郡王患病一條作四年事,文獻通考六年事。
正德七年令親王門前官人等照例下馬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節孝卓異行跡,查奏前來禮部照例請敕獎諭
不許奏請建立牌坊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14年
正德九年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
《明大政紀》九年三月寧王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
先是天順間寧府以事革南昌護衛屯田宸濠劉瑾得之
誅,護衛屯田復革。
陸完江西按察使,與宸濠通,至是為兵部尚書宸濠喜曰:大司馬護衛可得矣。
遂遺完書,謀乞護衛答書須以祖訓為言
伶人臧賢有寵於上,近習張銳張雄錢寧輩及內閣部院大臣,皆陰結之以求固寵
宸濠賢之壻司鉞以通於賢,每親書寄賢,輒稱為良之賢契
良之,賢字也。
及乞復護衛輦載銀器寶藏於臧賢家,分餽諸權要
大學士費宏知之大,言於內閣曰:今寧王金寶鉅萬謀復護衛,苟聽其所為,吾江西無噍類矣。
廷試進士內閣官與部院大臣皆在東閣讀卷,先於十四日覆寧王護衛疏。
次日中官盧明以疏下閣擬旨,過東閣言:只請楊師傅到閣,諸公不必動勞
廷和趨出票旨云:既王奏缺人,使用護衛屯田,都准與王管業
公元1515年
正德十年江西副使胡世寧寧王無道罪狀,下兵部移文,令鈐束其下。
《明大政紀》十年十月江西按察司副使胡世寧寧王宸濠無道罪狀,下兵部移文寧府,令鈐束其下。
時世寧念濠反跡已著,人莫能言發忿上疏抗疏曰:寧王自得護衛以來威謀日橫騷擾閭閻鈐束官吏禮樂政令不出朝廷,諸臣阿順保身百姓亡逃失業
今日江西當憂而亟為之所者,顧獨群盜已乎
臣請簡命才節威望大臣巡撫方面,銷隙寢邪於無形,敕王自王其國,勿撓有司,以防未然
濠聞之,有自咎語推過近屬自解
尋以胡世寧福建按察使
世寧離任臨發,中毒下血幾殆,蓋濠為之。
宸濠副使胡世寧離間親親妖言誹謗賄營內旨逮之。
濠御世寧欲殺之,摘前疏。
禮樂政令不出朝廷,為謗上,賂用事者,中以危法逮捕之。
世寧已遷福建按察使
過家,濠因囑其黨,御史巡浙潘鵬,發卒募取世寧甘心焉。
世寧知濠計,則間行赴京就獄,會逮詔獄,濠又囑用事人計,必殺世寧絕口
繫再經冬訊鞫榜,掠歷諸刑械世寧瘐死
御史徐文華等咸訟其冤,於是江西撫按會勘其事,御史程起充疏,乞正大經,赦小過,以弘化理,下所司知之。
起充因宸濠誣陷江西副使胡世寧繫獄極言世寧病風喪心何苦為言要皆有激。
云然初令御史提解來京,夫何公稽遲
四月寧王復上在逃之章,蓋稽遲不久世寧之罪不深文致不重,則報復之心未厭,君臣父子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世寧焉能北走邊,南走越哉。
其間自投,蓋與其死於溝洫而人莫之知,寧得見天日甘心受死也。
陛下詳察之,哀矜之。
公元1516年
正德十一年令王府差員只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生事
王府子女選婚,一年二次類奏,涇府軍校俸糧准折銀發給。
《明大政紀》十一年二月刑部左侍郎張綸宗室互訕事竣還京,因疏處宗室選婚及祿米折銀二事下部議行之初,乙亥冬往覈,代王博野王兄弟互訐事,會晉府慶成王獄久不決,亦命訊鞫辯斷詳明,皆麗於法。
《明會典:十一年,令各王府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
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
在京有容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是年,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
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
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掯勒遲滯者,巡按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奏准,涇府官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公元1517年
正德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只令布政司保勘奏請親王郡王民校補役雇代。
吉府軍校月糧照德事例,衡府軍校,折銀折發給
《明會典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是年題准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領回雇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又令吉府軍校月糧照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本色八斗
 又令府官軍旗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每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價值不許虧欠
公元1518年
正德十三年,秦府請關中屯田為牧地上因梁儲制止之。
令王節旦慶賀,其總兵等官便服四拜禮。
《明大政紀》十三年五月,秦府三上疏,請關中屯田為牧地
上因大學士梁儲草制切直止之。
初,錢寧江彬宦官張忠受重賄,請上許之。
兵部科道交章執奏,謂:太祖高皇帝有禁,茲田不得畀藩封。
上曰:朕念親親與之,勿為間言。
大學士楊廷和蔣冕引疾不出梁儲曰:如皆引疾,如國事何是。
時上震怒,令內臣督促草制承命上制草曰:昔太祖皇帝著令藩封,不當益以土地
土地既廣,將多畜士馬姦人誘為不軌不利宗社
今王請求懇篤朕念親親,畀地於王。
得地宜,益謹侯度,毋收聚姦人毋多養士馬,毋聽狂人誘為不軌危我社稷
是時欲念保親親,不可得已。
王其慎之,毋忽。
上覽制駭曰:若是可虞,其勿與。
事遂寢。
一草間有回天之力,咸嘉其善諫
《明會典十三年,令凡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撫按等官俱照出使官員例,便服四拜禮。
公元1519年
正德十四年寧王宸濠反,王守仁執之,令修宗範
《明大政紀》十四年三月巡撫江西都御史孫燧七疏宸濠畜群盜懷不軌狀。
濠賄權倖匿不聞。
時,李士實、劉養正王春等日夜與濠謀,恐事起以反名,人心未服,伺一日晏駕大位未定,乘變即起。
萬一事成,益遣姦黠人盧孔章等分布水孔道萬里傳報浹旬往返蹤跡大露,朝野皆知,旦夕必反。
巡撫都御史孫燧日夜防遏,濠托勦賊名,置郡邑城郭兵食甚悉,嘗嘆曰:即賊起,吾不滅賊,賊必以吾所處分。
速滅。
又連上七疏,言濠反在旦夕。
諸奸邀諸途,即不得達。
權奸得濠金錢多恐事泄并誅,又幸冀非望往往不聞。
四月寧王宸濠密遣賊黨,賄納廣西土官狼兵及南贑洞蠻
巡撫江西都御史孫燧屢疏宸濠逆狀不得達,兼以朝廷懿親不敢擅圖先發,因自劾乞休不報,蓋已自分一死,報國靡他矣。
副都御史吳廷舉奉敕永順保靖兩江口夷情,奏六事,陰備宸濠不報
五月寧王宸濠母喪,脅有司遞申鎮巡求舉賢孝
巡撫孫燧巡按御史林朝、王金欲緩其逆謀具疏以聞。
濠先居父喪矯情飾禮,巡按者奏舉其賢孝於朝。
今居母喪,踵前故事,脅有司遞申巡官求舉,欲緩其逆謀而徐為可圖,且謂忠孝一道,稱其孝或可勸其,遂上疏
時,江彬寵倖日盛太監張忠欲附以傾朱寧,及孫燧保奏寧王疏至,上見奏驚曰:保寧王賢孝何為
且將置我何地耶。
張忠聞是言,乃密言於上曰:臧賢交通,寧王其意未可測,奏內稱孝行譏爺,爺不孝也。
稱早勤政譏爺,爺不朝也。
上頷之。
東廠太監張銳初亦黨濠,助楊廷和為濠復護衛已而知其有反謀,且知上入忠言,乃與楊廷和言欲復革去護衛以免後患
上知差人京師,令太監韋霖傳旨故事王府奏事人辭見有常無愆期者,今故違非制應治之。
御史蕭淮劾奏宸濠潛謀不軌事情,敕差太監賴義、駙馬都尉崔元都御史顏頤壽戒諭之,革其護衛
南昌張儀官於京衛,備以其實御史蕭淮遂疏:近奉敕王人無事不得延留京師
有以陛下微意矣。
竊見寧王不遵祖訓包藏禍心招納亡命潛謀不軌官校交通,積有年歲。
致仕侍郎李士實等,皆今日亂臣賊子關係宗社生靈安危非細故也。
宜敕錦衣衛,凡濠黨與逮繫京師究治,以快人心。
鎮守太監畢貞等首保濠賢行,及諸前後附勢者,宜坐名罷削。
布政鄭岳副使胡世寧守正蒙害,宜急起用
所有鎮巡奏乞褒獎孝行,乃宸濠詭謀不可從疏入。
張銳張忠江彬共言於上,將奏。
楊廷和票旨,謂朝廷處待親藩自有常典,鎮巡官如何輒行保奏,遂敕諭廷臣曰:蕭淮所言,關係宗社大計,朕念親親不忍加兵,特差太監賴義等往諭,革其護衛
聞,遣問廷和廷和曰:宣德中,有疑於趙府,嘗命駙馬袁泰往竟得釋,或此意也。
明日等行。
給事中徐之鸞、御史沈灼等各上疏,論宸濠惡逆法事下部議之。
廷和兵部發兵觀變,王瓊曰:此不可洩。
給事中孫懋、易瓚建議選兵江西留中日久第,請如議行之。
廷和默然
發兵大索宸濠偵卒於臧賢家不獲宸濠
偵卒林華匿賢家,其家多複壁,外鑰木廚,開則長巷,後通屋,甚隱人無覺者。
以是得脫歸。
六月丙子寧王宸濠反,巡撫都御史孫燧按察司副使許逵死之。
先是朝廷差賴義、崔元顏頤壽等行京師喧傳以為擒治寧王不知止革護衛偵卒林華在京,即兼程飛報,以六月十三日江西,值濠生日,宴鎮巡三司等官,濠聞大驚,竊以為詔使此來,必用昔日蔡震荊府故事,且舊制,凡抄解宮眷,始遣駙馬親臣,蓋不記廷和所云趙府事也。
宴畢,密召李士實、劉養正承奉劉吉等謀之,養正曰:事急矣。
明早,鎮巡三司官謝宴可就擒之,因而舉事
夜集閔念四、吳十三、凌十一等飭兵器以待。
及旦,諸司入謝左右帶甲露刃侍衛數百人
拜畢,宸濠出,立露臺大言曰:孝宗李廣所誤抱養民間子,我祖宗不血食者十四年於茲矣。
太后有旨,令起兵討賊,共伸大義,汝等知否。
曰:請旨看。
濠曰:不必多言,我往南京,汝保駕否。
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此是大義不知其他
戟手怒曰:爾既說我孝行,又遣人奏我,如此反覆豈知大義
令縛之。
副使許逵大呼曰:孫都御史朝廷命大臣,汝反賊擅殺耶。
反覆辯論,斥其為賊,且顧曰:我欲先發不聽,今制於人,尚何言。
罵賊不絕口,且曰:今日賊殺我,明日朝廷殺賊。
濠遂喝校尉火信并縛,拽出惠民門外殺之。
時,烈日中陰曀慘淡,遂執鎮巡諸司,奪其印。
於是太監王宏巡按御史王金公差戶部主事馬思聰金山右布政胡濂、參政陳杲劉斐參議許效廉、黃宏僉事顧鳳、都指揮許清、白昂并械鎖下獄
思聰黃宏不食死。
濠乃偽置官屬,以劉吉、涂欽、萬銳等為太監李士實太師養正國師閔念四等都指揮等官,參政王綸兵部尚書,季斆暨僉事潘鵬、師夔甘聽役使,持檄諭降諸郡縣
左布政梁宸、廉使楊璋、副使唐錦復為所脅,移咨府部,傳檄遠近革正年號指斥乘輿分遣所親,婁伯王春等四出收兵
戊寅,逆濠遣涂欽率賊首閔念四、吳十三等奪船順流南康九江二府兵備副使雷知府、陳霖江穎等遁走,城破。
及衛、縣并諸屬縣皆陷。
逆濠遣王春等發旁縣,諸賊黨并令畢貞反,杭州為應,提督南贑都御史王守仁,以六月初九日自贑起行,欲往福建勘事,十五日至豐城知縣顧佖告濠反,守仁易月潛至臨江知府戴德孺守仁至,喜留入城調度守仁曰:臨江大江之濱,與省城相近且當道路之衝,莫若吉安為宜。
又以三策籌之,曰:宸濠出上策,直趨京師出其不意,則宗社危矣;若出中策,則趨南都大江南北,亦被其害;若出下策,但據江西省城,則勤王之事尚易為也。
行至中途,恐其速出,乃為計謀朝廷密旨先知府將反,行令兩廣湖廣都御史楊旦、秦兩京兵部,各奉密旨命將出師,暗伏要害地方,以俟府兵襲殺
復取優人數輩,各與數百金以全其家,令其至伏兵處所飛報竊發日期,將公文各縫置藏於袷衣絮中
發間,又捕捉太師李士實家屬,至舟尾,令其覘之,即佯怒,令牽上岸處斬已乃故縱之,令其奔報宸濠,邏獲優人,果於袷衣絮中搜得公文遂疑不敢即發。
庚辰守仁飛報宸濠謀反請命征討,以解東南倒懸
奏至,尚書王瓊揚言於朝曰:王守仁在南贑必能擒之,不久當有捷報至,但朝廷命將出師,則無以壯其軍威
丁亥守仁移檄遠近暴露宸濠罪惡起兵討濠。
兵家決勝之道,急衝其鋒,攻其備,皆非計之得,我姑示以自守不出之形,必俟其出,然後尾而圖之,先復省城,以搗其巢穴
彼聞,必回兵來援,我則出兵邀而擊之,此全勝之策也。
宸濠使人探之未出,乃先發兵,出取南康九江諸處猶自居省城以俟禦。
七月壬辰朔,逆濠會李士實、劉養正造偽檄,指斥朝廷,謂上以滅鄫高皇帝不血食,建寺禁內雜處妓女胡僧玩弄邊兵身衣異衣,至於市井屠販下流賤品,事靡不樂,為棄置宗社陵寢,而造行宮於宣府,稱為家裡
黷貨無厭,荒遊無度東至永平諸處西遊山陝三邊,所過掠民婦女索取贖錢;又謂常懸都太監牙牌,稱威武大將軍;又謂既奪馬指揮妻稱馬皇后,復納山西娼婦劉娘娘,原其為心不能御女,又將假此婦人以欺天下抱養異姓之子,如前所為也。
參政季斆同南昌教授趙承芳等,齎偽檄榜諭安都御史王守仁執,縛軍門,固封,上進疏略曰:陛下在位十四年,屢經變難,民心騷動尚爾巡遊不已致使宗室動干戈,冀竊大寶
今天下之覬覦豈特寧王天下奸雄豈特宗室
言念及此,悚骨寒心
漢武帝輪臺之悔而天下向治,唐德宗奉天之詔而士民感泣伏望自克責,易轍改絃
罷出奸諛,以回天豪傑之心;絕跡巡遊,以杜天下奸雄之望,則太平尚有可圖,群臣不勝幸甚
逆濠屬宗枝拱條與萬銳等留兵萬餘守南昌,自與拱栟、李士實、劉養正閔念四等六萬人號十萬,以劉吉監軍王綸參贊指揮,葛江為都督總一百四十餘隊,分五哨出鄱陽舳艫蔽江而下聲言直取南京
癸卯守仁知府伍文定起兵,會於臨江樟樹鎮
戊申,我兵攻南昌城,擒其宜春王拱條及偽太監萬銳等千人
宸濠宮中眷屬縱火自焚延燒居民房屋,乃令各官分道救火撫定居民
江西捷音,仍分兵四路宸濠
逆濠攻安慶守備都指揮楊銳知府張文錦指揮崔文禦卻之,巡撫南畿都御史李充嗣飛章告濠欲犯南京,下兵部會議禦之。
兵部尚書王瓊會眾左順門,獨曰:豎子素行不義,今倉卒造亂不足為慮
王守仁在彼,必成擒矣。
頃刻,覆十三疏,詔削濠屬籍正賊名次請命將出師趨南京
辛亥,逆濠聞我師南昌,解安慶圍,引眾歸援。
乙卯守仁督我兵擊逆濠賊黨黃家渡,敗之。
丙辰,我兵復與濠賊黨戰,敗之。
丁巳,我兵火攻逆濠等舟,遂擒之。
宸濠既擒,眾執以見,濠呼王先生,我欲盡削護衛請降庶民,可乎。
守仁對曰:有國法在。
低首無言,令載至囚所,行數步,回向曰:婁妃勸我不要為此事,是我不聽,實非其罪,今死於水,望先生收其屍一葬。
守仁曰:謹領
遂為收葬
守仁奏擒逆濠及賊黨捷音,取所得宸濠交賄大小遠近臣僚實跡手籍,及往還私書悉焚之。
八月上下親征逆濠。
大學士梁儲蔣冕扈從守仁上疏,力止聖駕親征不聽
上在良鄉捷音大學士梁儲蔣冕宸濠就擒江西,屢請回鑾不聽
九月守仁親帶官軍督解逆濠等至杭州會同江巡按御史三司交付太監張忠等,轉解赴闕,復上捷音
太監張永復命
上召守仁南京張忠從中沮之,命都御史王守仁巡撫江西
十一月太監張忠邊將許泰劉暉營內旨領京邊軍討逆濠餘黨。
十五年十二月宸濠逆黨宗室條皆伏誅
濠賜自盡,乃燔屍揚之。
十六年十一月丙辰,論江西平宸濠功,王守仁封新建伯,給誥券世襲,其餘陞賞各有差。
十二月新建伯王守仁疏辭伯爵,乞普恩報效諸臣,并申雪舉人冀元亨,因說宸濠改正,反為姦黨陷死,上不允辭,餘下部知之。
《明會典:凡修明宗範,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擾長,堪為師範除授
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公元1520年
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迯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21年
正德十六年,令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恪遵祖訓無藉姦人術士無名內使不許擅入王府
《明會典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
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
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拿問從重治罪
是年,詔各處無藉姦人遊食術士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公元1522年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役不許帶空本在京填寫郡王以下祿米,有派舟車
不通州縣准折
庶人亡故口糧布絹年終造冊扣除
靖江王食鹽仍發
價准買,不許差官關支
《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王府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追究用印人從重治罪。
 是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又題准庶人曾經給口布絹者,如有亡故,該長史司俱照原議十石五石三石五斗等第年終造冊,送布政司扣除,於次年稅糧內減派。
如上半年全給,下半年亡故者,則免其還官
 又令,將靖江王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支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敕止楚王代奏陳乞令王違禁約擅成婚者,革退另選。
《明大政紀》二年六月,敕止楚王代奏陳乞
先是崇陽等府諸宗二十餘人,歲祿不充,請借藩司帑金預用,楚王代奏,從之。
承奉潘朝者,在京買領關符,還楚,需索各宗謝金百餘萬,方為投符,而齎符百戶童剛亦索謝金二百餘兩,各宗悉鬻食具合金與之。
巡按御史何鰲聞之,奏請置朝於理,因敕楚王凡例外之請,勿得代奏陳乞。
《明會典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選。
公元1524年
嘉靖三年禁內外官交通藩府,代王出居宣府。
《明大政紀》三年二月給事中毛玉勘覈平濠功次,因言內外不宜交通藩府,從之。
有宗地方大小官員,但交通納賄者,撫按指實奏聞
八月,代王出居宣府。
先是巡撫張文錦議,于大同城北九十里建五堡,徙鎮卒戍之,卒慮敵躝,不願徙。
參將賈鑑白其不用,命伍長箠之,且置之理。
諸卒有郭鑑、忠者倡亂殺,鑑嘯聚塞下文錦恐其北與敵連,招使入城,因索首謀者,諸卒遂焚劫城中,殺文錦乃出,逮繫總兵朱振于獄,脅令主之。
不能止,與約三事,曰:無犯宗藩,勿略帑庾,勿縱火肆殺。
從我,則可。
諸卒曰:諾。
乃戢眾,稍就約束
廷議兵部侍郎李昆齎敕赦諸叛卒,以太監武忠、代王覲鎮守,以都督桂勇總兵按察使蔡天祐為僉都御史巡撫其地戢之。
諸叛卒雖勉聽約束,猶肆劫掠,箠殺二十餘人竟不能制。
及天祐至,會忠勇集叛卒,諭以恩威,暫為解散,然皆恐懼不安
姦盜乘隙誘諸卒劫掠桂勇督兵分捕,箠死五十餘人,復笞鑑、忠等釋之,以安眾心。
眾稍定。
亡何,有別鎮參將李賢者率兵赴陝道,出大同,其眾掠民禾畜,居民詈之,眾詭曰:爾大同謀叛朝廷命吾將盡勦之,而尚吝禾畜為耶。
又有妄傳京營諸鎮兵已駐近地者,而戶部進士李枝輓餉適至,眾益懼。
謂有密旨遂夜集排枝闥問故,枝出公門隙中示之,始信。
乃咎大同知縣王文昌曾勸鎮巡官嚴馭諸卒,遂往圍之,縱火焚燒百家
明日逼脅代王索金帛,王曲應之,眾始解散。
王懼,微服子弟潛出,居於宣府。
天祐等諭撫不定,復以狀聞
嘉靖五年,令庶人高牆者,未革爵前所生子留府候長成,奏請王府選婚,失倫序者不許保結
《明會典五年議准庶人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屬照管
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
 是年,令各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定郡王管府事,遇聖節朝賀,率將軍以下本府行禮
子弟選婚謝恩者,不得三年
出嫁庶女寡居,准給食米。
《明會典六年題准郡王管理府事者,凡恭遇聖誕正旦冬至等節,鎮巡等官於布政司行禮,其管理府事郡王率各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府行禮
 是年議准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恩,許於三年以裡舉行
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又議准,各王府出嫁庶女,夫亡寡居;及年老無人侍養者,每月口給食二石
亡故住支。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
《明大政紀》七年九月,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
時,方獻夫上言宗室襲爵,請封名乞討媵妾等項,宜擬立定例,刊印成書頒行遵守
其有礙例奏擾者,行巡按御史收其撥置人役,論遣戍邊。
從之。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定諸王進貢馬匹,各府祿米封贈校尉員役撥補,及支給米糧之制。
《明會典八年,奏准各王府總鎮內外進貢馬匹,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禮部委官一員照冊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是年,令各處新封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均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代人役,在府舊役民情願應當聽從其便。
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雇役
 是年題准湖廣宗室祿米,俱照楚府則例
親王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石折銀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石折五錢
 凡追封親王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父母曾孫曾祖爵者,得追封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本生祖父母父母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郡王同
題准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
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
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
舊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若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補。
 又議准,凡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三斗,原支本色折色一半者,俱照舊
外其全支本色并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給,永為定例
公元1530年
嘉靖九年王府節旦慶賀三司朝服行禮
諸王宗支有孝行應獎者,許親王奏請
親王撫按奏請賜獎。
又定軍校撥補之例。
《明會典九年議准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服行禮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是年,定宗支有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親王奏來。
若係親王,則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敕遣官往諭,并賜以銀段羊酒
 又題准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有司另僉。
 又議准親王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量留餘丁一名二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郡王將軍位下使用
親王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文武衙門題奏親王名不諱,各衙門文移只許書爵,不得稱名
《明會典十年題准親王名諱今後文武衙門除備抄各王奏詞,并各衙門題奏本內不諱外,其餘一文移,係各該衙門自行出語者,止許稱爵,不得書名
公元1532年
嘉靖十一年嚴禁郡王以下越關奏擾,各省王府缺欠祿米,於贓罰稅租存留內湊支。
《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中尉郡君縣君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發高牆
 又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官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并將充發儀從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府動支無礙
官錢贓罰,紙米并商稅地租等項補給
遇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之數湊支。
嘉靖十三年定王關支祿糧,以文到之日為始。
《明會典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文到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
其先冒濫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定河南郡以下祿米折給。
《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祿米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
解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公元1537年
嘉靖十六年,定諸王表文只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禁
宗室郡君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定降為庶人量給食米之例。
《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凡王府奏進慶賀謝恩疏及表文,但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
 又題准,凡宗室郡君擇配,如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帶榮身
 又題准親王郡王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旨量給食米
公元1539年
嘉靖十八年,冊封裕、景二王
定諸王軍校逃亡,不許將民丁濫補。
定南諸王迎接之儀。
《明大政紀》十八年二月壬寅,冊封裕景王
時帝以南在邇,乃冊立次子皇太子封三子載垕為裕王四子載圳為景王
五子六子七子八子俱殤,追封為潁殤王戚懷王薊哀王均思王矣
皇太子四歲,命監國務,以夏言傅之。
乙丑,帝次彰德趙王迓帝於漳水南朝行宮
丁卯,帝次衛輝汝王來朝行宮災。
初,帝敕止汝王勿出遠迓。
及帝至衛輝御行宮,王乃來朝
王帝,父行也。
由東闥入御前行朝見禮,帝避座受之。
三月庚午,帝次鄭州伊王世孫來朝
辛未,帝次鈞州徽王來朝
乙亥,帝次南陽,唐王來朝。
己卯,帝至承天府,入御舊邸。
翌日,奪學士陸深祿俸二級,以失迎親王也。
丙戌楚王朝。
《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迯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藉之徒濫收頂補
 是年定南巡儀
 一、各處近路王府許親王常服預先出城候駕,其餘宗室不許擅離府出迎
 一、諸王迎接先期命文大臣侍於途,王於道傍拱立文武大臣下馬上左右,禮部尚書跪奏:某王某恭迎聖駕
內侍官,引王至駕前,跪行叩頭禮部尚書進,立於上前候旨
承旨訖,起立傳旨示王,隨至行宮。
上入少憩,王具冕服欽定文武大臣於殿內左右侍從從官丹墀東西侍班
上陞座,鴻臚寺官引王由殿左門入,至拜位,贊,行五拜三叩頭
畢,上命賜宴
內侍官引王於別次少候從官叩頭常儀
王宴畢,遣大臣伴送回府
駕還,先以書止諸王,勿煩出送。
公元1541年
嘉靖二十年御史嚴嵩受交城永壽二王賄賂襲爵,行各撫按官勘覈。
《明大政紀》二十年秋七月御史嚴嵩受交城永壽二王賄賂襲爵
初,交城王絕有輔國將軍者謀襲王爵,遣校尉任得貴至,以黃金千兩白金二千兩,賂禮部尚書嚴嵩;復以白金二百三十兩,潞繒二十束,紫貂一具儀制令史涂旭;白金五十兩,潞繒一束王府胥人黃瓘;白金二十兩,潞繒一束王府胥人姚忠,皆受焉。
題覆襲交城王,從之。
東廠邏卒緝知,得貴行賂,執以奏聞,下法司鞫實,論旭、瓘、忠各戍邊
又有永壽恭和王庶子惟燱者,與嫡孫懷墡爭立,以白金三千賂,亦受之。
永壽莊僖王妃遣人登聞鼓奏訴,於是御史葉經,贓跡暴著,瀆亂國經,乞賜敕正。
帝曰:表惟燱應否襲爵,行各撫按官勘覈以聞。
嚴嵩安心供事,勿以言介意
公元1543年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郡王管理府事者請敕,其餘不許瀆請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44年
嘉靖二十三年,各王府妾媵俱先奏請
《明會典二十三年議准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行奏請
其奏內必明開年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與行文。
覆勘是實,方許選娶。
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題革退
公元1545年
嘉靖二十四年,殺世子英燿
《明大政紀》二十四年五月世子英燿弒其父楚王顯獄具,帝告於皇祖,斬英燿,燬其屍,勿令收瘞,其預謀者俱磔之。
公元1548年
嘉靖二十七年郡王同居一城,迎詔敕一切禮儀俱從尊行
動支河東鹽課補給代府,不足糧額各王府祿糧,遇災傷設法補給
《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詔敕禮儀輪遞尊行,著為定式
 又題准河東運司每年該解山西省布政司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零,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原額祿糧不足之數。
 又題准各處巡撫轉行,司府州縣官將各王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傷,亦須設法措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
其先拖欠者,或待豐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補。
公元1549年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
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
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52年
嘉靖三十一年,定各王府庶人支給米布之數。
《明會典三十一年議准王府庶人一名,并一妻一妾,總月支米麥三石使女只許一人月支五斗歲給布絹各一疋,其所男女,年十六以上者,男子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照前關支
出幼者,關支一石五斗,其婚配所生給與庶人三分之二,花生者減庶人之半。
公元1553年
嘉靖三十二年,定遣使冊封之期。
又定中尉宗壻品級謝恩之制。
高牆庶人遺下子女量給米石。
《明會典:凡遣使冊封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三月題請四月初旬傳制遣官出京。
 是年,定鎮國中尉壻授七品宗壻職事輔國中尉壻授八品宗壻職事奉國中尉壻授九品宗壻職事
 是年議准王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壻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
冠服宗壻視文職,宗女命婦,其宗壻就各該王府冠帶謝恩不必赴京。
聽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又題准庶人發去高牆遺下妻妾子女者,隨其養贍不許另支口糧如無子女者,止許月給米麥一石
公元1554年
嘉靖三十三年更定庶人子女糧米之數。
《明會典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國中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除未出幼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幼成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長子從子,各減半支給
生一子、二子給與全分
傳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公元1555年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選到儀賓,有未婚郡縣主君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准改給誥命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56年
嘉靖三十五年,廢徽王庶人
《明大政紀》三十五年七月,廢徽王載埨為庶人自殺
王國開封均州,初,恭王銜其知州衡命執而箠之,知州死,巡按御史劾王大不敬,帝謂御史庇其部官,逮御史詣京,廷杖之。
及王即位,益橫,謂帝庇我,日嗾護衛卒。
搜羅士民美田園及木石異者,輒謂為國中固有沒入之。
民間女子端麗者,俱強舁入府為宮婢不可則以予衛卒
宮婢小有眚,輒箠死舁尸焚之,或生啖虎豹,或生錮棺中,燎爇死痛,哀聲徹道,行者不忍聞。
又庇其伶人,使凌轢縉紳士道遇伶人辟易不則必遭嗤謔。
或有捓揄者,間以白王,王仍伶人為問
又架飛梘數百丈,自北城女牆上連府中後苑,命伶人為械,激潁水入梘,輸後苑沼池內,其梘柱所植處,無論士民第舍,即發屋豎之,不可即遭扑或沒。
地州士民重足搖手屏息,恐觸忌破家矣。
先是,王好方術士,煉女癸為鉛服之,云能延算
有梁散人者,以羽客出入王門下,知帝好方術,乃竊王鉛,走京師夤緣獻帝帝服之喜,復索散人不能繼,貽書求,王謂:吾當自獻,何為假彼市寵也。
不與
散人銜之,而王好微行,嘗從其食客留都鳳陽遊,數月乃還。
一日,帝從容散人:爾遊徽邸,知其王何似。
散人前卻奏曰:日者猶未諳事,自之留都還,則大曉暢。
愕然
自是疑王。
而州民耿安者,有女在王宮中,以過箠死,毀其屍,安慟女非命,走京師上,變告王謀不軌,且指其潛窺留都鳳陽睥睨非望及諸罪狀,下河南撫按官勘覈,不妄。
帝怒,命削王爵,廢為庶人禁錮鳳陽邸。
於是巡撫都御史潘恩巡按某督眾圍王宮,欲徙之,王懼,命妃妾四十人俱麗粧自經,王亦經死貲貨沒入官。
初,王庭鐘鼓自鳴後苑見群羊入沒,占者曰:當亡國
不悛,乃及。
嘉靖三十七年,冊裕王妃陳氏。
宗室同姓為婚,定王府差勘合應付,及領冊寶儀仗船夫之數。
《明大政紀》三十七年九月,冊裕王妃陳氏。
妃,生員陳景行女也,選為裕王妃冊之,是為仁聖皇太后
《明會典三十七年議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長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問
 應給勘合例,三十七年定。
一、各王府差人春秋類奏,止許一人官支廩給,非官支口糧應付驛驢一頭紅船一隻往回應付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不許另差。
 一、親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只許一官二旗。
郡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止許一官一旗
官支廩給旗校口糧應付驛驢紅船
以後若遇二三差者,因所給勘合有限,并填一道者回還之日,查其所差人數,填給應付
 一、各王府差人關領銘旌、鳳鉤、冊寶儀仗等項,官支廩給旗校口糧應付驛驢紅船關領物件驗扛撥夫。
公元1559年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60年
嘉靖三十九年潞城王府中尉有罪勒令自殺
定親王國儀制。
《明大政紀》三十九年五月潞城王府中尉謀殺宗人巡撫大同都御史李文進以狀聞
帝以俊罪重,有違祖訓勒令自殺
《明會典三十九年定親王之國先期長陵等陵,俱用酒果
臨行日祭承天門,總告京都祀神祇,王自行禮。
是日,祭大通河神,遣太常寺行禮
 一、沿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揚子江之神、小孤山之神、漢江之神。
 一、道經南京謁拜孝陵,行翰林院祝文太常寺關領香帛南京太常寺備辦酒果,候王至日行禮
南京衙門官員,赴王行幄處行禮,見畢即回。
 一、至國,告祀南嶽衡山之神、望祭社稷之神、山川之神,王自行禮,俱用牲醴,其祝文翰林院撰寫
祭品所在官司備辦
 一、到國之後謁拜顯陵合用酒果,及沿途往來供應,俱各該有司備辦
謁拜即日回府
 凡親王之國隨侍護從人員數多,會同館馬匹不敷是年議准著行京營騎操馬匹,揀撥五千匹,各整備鞍轡候用
 凡親王之國,用船不過五百隻,其軍校人等俱自雇車輛,裝至通州上船之所。
是年題准兵部差官通州,督同分守等官整理見在聽差馬快船隻如有不敷,將附近衛分順回糧船,及張家灣至德州一帶灣泊軍民船,催來協濟軍民船有五百料者,給腳價十石,四百料者八石,三百料者七石,二百料者六石,一百料者五石,仍計程給與口糧,俱戶部通州直沽等倉關支
公元1561年
嘉靖四十年景王之國德安
定親王之國廩給人夫船車之制。
《明大政紀》四十年二月景王之國德安府,卒從郭希顏之議也。
二年,王薨,無子,國絕。
初,希顏中允出為兩浙鹽運,副大計,被除家居者十餘年,至是乃上疏曰:臣往歲恭讀聖諭,欲建帝立儲者,臣謂立儲莫若安儲難,何者
君相相信則儲安,兄弟相保則儲安,父子相體則儲安。
相信有道釋疑是也相保有道分封是也相體有道總攬是也
三者,安儲之急務也。
何謂釋疑皇上至愛莫如二王,至重莫如元輔,固何嫌何疑。
言者倡為二王陳嵩之說,臣恐輔臣疑而不自安何暇善後
尚可諉也。
由差遠也。
二王疑而不自安,誰與承祧,此大可慮也。
最近也,皇上盍諭元輔以益加忠讜,使知王初無他也,不必疑王。
二王以毋忘恭敬,使知終無他也,不必
然後王心無所惶惑,而師保是依大臣無所忌避,而匡贊愈力,臣故曰疑釋。
君相相信,則儲可得而安也
何謂分封
二王親則皇上之子也,貴則國本之寄也,顧同處京府,智與年長,則崇高所共欲防,不預設則讒隙所由萌,故幼而暱就膝下者,所以篤恩也;長而出就藩封者,所以強本也。
宮府不宜久虛,山川若已預待,及時敕王就國,周其羽衛,殊其寵數,於制於情,似為兩盡,故曰分封
兄弟相保,則儲可得而安也
何謂總攬
恆情愛子者,未有不身任其艱,而欲子安無事也。
四郊多壘一日萬幾,非皇上神謨獨運太平未可易致者,即京府獨處,猶宜親就儒賢涵養沖質,而一毫外務不得預聞分封之典既定,留京之意已明,皇上端拱順天人從容而議建立,似無不可,故曰總攬
父子相體,則儲可得而安也
每歎忠臣不退耕而忘君,烈士不避僇以直諫在廷不言在野不容不言
聖明草茅言計自臣始,則士豈有不向風刎首,爭效闕下者哉。
疏入,帝覽之,大怒
謂建帝字為妖言
復擬旨慫恿之,遂比妖言律斬傳首海內
於是旨下江西撫按官祕之。
密檄守巡官希顏,而顏不之知也。
時於家延賓客,為子娶婦,衣緋待之
有僉泉某,亦衣緋來通謁為候,希顏以為賀己也,迎之。
未及語,眴左右,曳之出,遂掖赴都指揮縛縶之。
已而諸司漸至撫按官亦至,乃舁赴市曹斬之。
傳首天下,知與不知莫不哀焉。
《明會典:凡親王之國四十年題准供用膳饈及隨從廩給有字號,景府例供用膳饈二分,宮字號廩給三十九分,官字號廩給一百七分,文字廩給三十二分,武字號廩給三十九分,校字號廩給六百分,軍字號廩給一千一百分,匠字號廩給一百分,并各號合用車輛船隻人夫等項,各照原號。
每號給與印信單一張,備開官役職名,應支廩糧數目逐一填入單內類奏給散
所到州縣驛遞照數供應,隨支註銷
《明外史四十年,令載圳之藩居安陸
載圳多請莊田部臣悉議給之。
荊州沙市不在請中。
中使市租知府徐學謨不與,又取薪稅於漢陽之劉家塥,推官吳宗周持之,皆獲譴。
其他田土湖陂侵入者數萬頃
公元1562年
嘉靖四十一年禮部議以御史林潤疏,請令各藩王以下中尉以上,各以所見詳議,藩封經費久之制以聞。
從之。
圖書編》禮部尚書翰林院學士嚴訥謹題:為際遇明時竭愚忠以少圖報,塞事儀制,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禮科抄出。
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林潤奏:臣嘗聞諸易曰:窮則通,極則變。
故自聖帝明王未有不通變而可以宜民也。
論天下之事,極弊大可慮者,莫甚於宗藩
邇年以來,群臣咸切隱憂,然卒莫能定不易之策,以垂可久之制者,大抵無以宗室之心,而重祖訓之違也。
顧時有所必變,勢有所不能,劑品量節,使之不過侈,以驕其性,而亦不過儉,以至於失所仁義並行永有,以遂其親親之心者,茲非今日急務乎。
國初支庶不繁,定制因略,今螽斯麟趾,其麗不億,比諸前,殆至數百倍矣。
臣嘗觀嘉靖初年霍韜疏云:洪武初,在河南開封府分封一周而已
今郡王已增三十九府,輔國將軍增至二百一十二位,奉國將軍增至二百四十四位,中尉儀賓不計也,舉一府天下可知也。
今距嘉靖初四十餘年矣。
所增之數又可推也。
天下財賦歲供京師米計四百萬石,而各處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視輸京師之數,不啻倍之。
即如山西存留米一百五十二萬石,而宗室祿米三百一十二萬石;河南存留米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室祿米一百九十二萬石,是二省之糧,即無災傷蠲免歲輸不缺,亦不足以祿米之繁。
官吏俸給軍士糧餉皆取其中如之何能辦
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將軍中尉而下,多不能自存
其苦愁之狀,誠有非臣之所忍言者食不充飢衣不蔽體,生則假息蓬蒿,死則委骸溝壑男婚女嫁不能循理甚至藏匿名姓投身隸卒,勢之所逼,不得不然也。
有司祿糧不給,安受其戾。
無可奈何或號呼於公庭,或聚辱於道路,或投石擲瓦馬首,任於其土者,懍懍度日不獨懼辱,且懼變生於不測矣。
是在官司困於祿米之繁,在宗藩屢有不足之歎。
今天無可賦之理,年復一年愈加蕃衍,勢窮弊極,將何以足支
興思至此,誠為寒心
民有農工商賈之業,宗藩祿米無謀身之策矣。
坐視其斃而不救,雖途人不忍,況天潢耶。
歷聞群議或云,當損過以就中,損有餘以補不足,必天下親王皆從。
國初、韓、伊、岷、肅諸王之制祿米二千石不使厚薄之差。
或云郡王而下,定中半折支如在內之職,三分支米,七分折鈔之例。
儀賓而下,則如在外之職,二分本色八分折鈔之例焉。
或云自親王袒免以下則從庶人之制,皆月支三石焉。
或云不宜遽削於見在,而惟定制於方來;或云宜子女之數,以杜其詐冒;或云許其如民間應制,舉商吏各治生兩便
凡此,皆各出其見,臣未敢以為是。
然此事體重大,非下諸廷臣公議,恐無以其可久之計;非與諸王共議,恐無以服其億兆之心。
臣愚懇,乞陛下命諸大臣科道各獻其猷,仍乞陛下特賜手書,頒諭諸王,示以勢窮弊不得不通之意。
又令戶部備查各省錢糧之數,每歲所入,夏秋稅糧幾何,輸邊幾何,通十年之內,大約災傷蠲免幾何,或地方有事存留費用幾何然後具宗初年分封幾何所需祿米幾何,今之各王府增封幾何祿米增加幾何,房喪嫁娶等項共約共幾何,使各宗藩一展瞭然,知賦入之有限費出不經
眼前不可支,再數十百年之後生生不窮,決莫能給,必至狼狽失所無惑也。
令其各陳所見,共圖善後之策,然後通集諸王併諸臣所陳之章,斷自宸衷,採其何者可行何者為不可行
可行者且未即行,仍乞諭諸王質可否,有不便者,仍聽其自陳然後斟酌定制,垂為億萬不易之規,夫如是,則謀及於眾,則諸臣皆得盡其長論出於公,則宗藩莫能議其後百姓無加賦之煩,宗藩無失所之苦,庶有以遂我皇上親親之心,而慰我祖宗在天之靈矣。
不然賈誼所謂失今不治,恐成痼疾,臣竊慮之。
宗藩之所當議處等。
奉聖旨,該部看了來說欽此欽遵
抄出,送司查得奏內各省錢糧出入之數,係隸戶部掌行移咨該部備查題覆外案呈到部看,得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林潤奏稱:宗藩邇年以來蕃衍,歲徵錢糧不足以祿米之半,將軍中尉而下,多不能自存,乞要命大臣科道各獻其猷,仍諭諸王,示以勢窮弊不得不通之意。
令其各陳所見然後斟酌定制,垂為億萬不易之規一節,臣等為照建藩頒爵者,朝廷親親重典,酌時濟變者,聖人御世大權,我太祖高皇帝賦稅之則,以經國用;祿糧之制,以贍宗藩
當是,祿給用裕,法至善也。
仰惟皇上惇族展親同符太祖
夫何邇者,各邊宗室往往祿糧告乏甚至貧困失所無能皇上親親之意,此其故何也。
良由太祖當天發源之始,即給以數郡之稅而有餘,皇上宗支盛衍之,雖祿以全省之賦而不足,蓋賦稅之出於土地有限,而生齒之在宗藩無窮,以有限賦稅無窮宗室即使連年大稔正賦不虧猶且不給,況加以非時水旱,其何。
以責諸有以故宗室徒擁祿糧虛名,而緩急無濟
有司每苦祿糧詘乏,而措辦不前,及今不慮,誠恐將來宗藩愈繁,則祿糧將愈匱,而饑寒窘逼之狀愈甚,此誠勢所必然
而觀勢會通以垂萬世之利,在今日誠有不容者,臣等亦夙懷軫念,而思以善其圖者久矣
緣事體重大,未容輕議。
今該御史林潤論奏前因無非目擊時艱,欲集眾思,廣忠益補偏救弊為國家畫宗藩善後至計相應,俯採合候,命下本部備行。
王府、地方布政司轉行各府長史教授啟王知會,仍轉示所屬將軍中尉等爵,俱令審時度勢悉心體國,無便近圖,無徇己備查,奏內事從長計議,各行具前來,其大臣科道衙門凡有所見,許隨時疏聞,通候王府陳奏
至日敕下廷臣集議可否
具題上請斷自宸衷為可久之規。
不失朝廷親睦之意,下有濟於國家經費之宜,斯則藩封之制,當與國永垂萬世矣。
緣係際遇竭愚忠以少圖報塞。
及奉欽,依該部看了來說,事理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具題
二十六日奉聖旨是。
欽此
公元1563年
嘉靖四十二年,廢伊王典楧庶人
《明大政紀》四十二年九月,廢伊王典楧庶人
初,王嗜酒僭侈所為不法言官劾其陰蓄異志恣行僭擬,禮、兵二部請正國典親親,姑奪歲祿罰之。
不悛,益怨望詛咒
既而訛聞嚴世蕃父子篡立意,乃行白金十餘萬,兩賂世蕃,受之。
王意嚴氏父子戴己益跋扈私造軍器械,陰養戰馬,圖大舉
又為九五當乾牌置宮府中,而強選民女子十五以上數十百人不從闔門搜致,怨聲載道
有仕人陳大壯者,居與府鄰,王欲得其址,不予,王令校卒執大壯至府,捽而箠之,拔其髭鬚殆盡大壯忿恨死。
世蕃敗王,惜其賂,遣優人三十餘走,分宜索所賂金,世蕃不得已還之,使其黨邀於吉安隘,盡殺優人,劫其金,以故事頗彰聞
有分河南參議耿隨卿者,廉知其狀,白巡按御史顏鯨上之章,下禮法司,俱請置重典,不允,乃命廢為庶人禁錮之,沒其所有。
九五牌尚存,遂黜其國。
公元1564年
嘉靖四十三年更定王妃封典親王有罪者,郡王自行管束祀典則從尊者
是年,改封蜀王生母林氏為繼妃。
《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親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繼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
俱止請敕知會不復給與誥命冠服
身後減半祭葬。
 是年議准,凡親王有罪削封本府,各郡王聽其自行管束
宗儀奏請一應事件,若迎接詔敕與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其尊者
續文獻通考四十三年六月,改封蜀王生母林氏為繼妃。
先是林氏封次妃,至是蜀王宣乞恩比例,將生母林氏改封,下禮部議奏,云:人子之心雖無窮,嫡庶分則有別。
王宣生母林氏,先蒙聖恩封為次妃,已榮矣。
今復援例特恩奏乞改封繼妃,揆之典禮,似為踰越;但其情辭懇切出一,念人子顯親之心,況有杜氏事例,似應俯從
世宗曰:林氏既係蜀王生母,准杜氏例。
遂改封云杜氏蜀康王繼妃也。
嘉靖四十四年更定宗藩封典命名妃妾祿米冠服等制。
公元1565年
《明會典四十四年,奏准冊封親王及親王妃勳戚大臣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上官副之。
冊封世子、郡王及世子、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卿寺五品上官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是年題准,初封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
世孫長子長孫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誥命
鎮國將軍夫人郡主以下俱給誥命
 是年議准,親、郡王將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敕頒行王府
 又議准,各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而私娶花生濫封,今後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詔敕,拜進表、牋,朝賀宴享等項,以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議准,凡王府不經奏請濫娶妾媵有以流移婦女,有夫之妻,并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
其所生子女止給口糧。
 又議准,凡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招佃,以充祿入之資。
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又議准,各王府收買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
違者,將輔導官參治
 又議准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奏求往他處擅自差人貿易
違者事發,將本爵罰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又題准宗室若既請繼封爵,原給祿不當復支。
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參降革庶人
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原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
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支給花生子不拘
已未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主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皆停給,以備補祿糧不足之數。
 又奏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封,且給祿三分之一。
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宗室擅自攪亂衙門凌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糧扣除入官一面王參處治
 又議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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