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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常典
 第十九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治十七則〉
官常典第十九卷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七月徙封襄王瞻墡長沙,淮王瞻墺於饒州
《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37年
正統二年更定諸王祿米,及降為庶人家口供給之制。
《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其有過支者,於見支祿米扣除
 又令親王郡王薨,及將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遺男女未封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
其無男女之妃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養贍身終住支。
 又令親王、郡王將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旨,令所在官司量給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用度
卒後所遺妻女亦如之。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十二月徙封荊憲王蘄州
《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42年
正統七年更定祿米折鈔之制。
《明會典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公元1443年
正統八年十月徙封鄭王懷慶
《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44年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明會典云云
公元1447年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祿米折鈔例。
《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儀賓出閣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支給
 又令王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皇太后命郕王權萬機
《明大政紀》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百官入集闕下,命郕王權萬機,於午門南面百官啟事施行
辛未皇太后詔立皇長子見深為皇太子,仍命郕王為輔代總國政撫安天下
丙子,移王座人奉天門左受朝
公元1450年
代宗景泰元年十二月荊王瞻堈請朝,上皇不許
《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52年
景泰三年,廢英宗皇太子見深為沂王
岷王徙封不許
令各王府庶人子女婚嫁無父母者,具名奏請
《明大政紀》景泰三年五月甲戌,廢上皇長子皇太子見深為沂王,出就沂邸,立皇太子見濟皇太子
先是上欲易儲,語太監金英曰:七月初二日東宮生日也。
叩頭云:東宮生日十一月初二日
帝為之默然
帝所言者,謂見濟言者,謂上皇長子,與魏徵獻陵之對相似
英之賢若此陳循軰亦可以愧死矣。
六月,岷王徽焲乞徙封不許
《明會典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來處置。
公元1455年
景泰六年,定各王府世子將軍相見禮。
《明會典凡世子及將軍行禮六年奏准王世子受封,遇節旦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
家庭私會,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公元1456年
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祿米
《明會典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祿米
出閣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閣在後,以出閣日為始。
公元1457年
英宗天順元年,廢景泰帝仍為郕王,尋崩,葬祭如親王禮
襄王來朝賀。
《明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乙未朔皇太后誥諭景泰帝仍為郕王歸西宮。
戊戌,命郕王所立皇太后吳氏復為宣廟賢妃廢皇汪氏復為郕王妃。
癸丑郕王薨於西宮,葬祭禮悉如親王諡曰戾
妃嬪唐氏等俱賜帛自盡殉葬
命移景泰汪妃出居王府
先是上以郕王薨,欲令汪妃殉葬李賢奏曰:汪妃雖立為后,即遭廢棄幽閉,幸與兩女度日,若令隨去,情所不堪。
況幼女無依,尤可矜憫。
惻然曰:卿言是。
以為弟婦且少,不宜存內,初不計母子之命。
一日,上曰:汪妃既存,不宜在內,欲移居舊府,何如
曰:如此誠便,但衣服用度不可缺減。
上曰:朕更欲加厚,豈可減乎。
其原侍宮人悉隨之。
復遣老成中官數人以備使用,由是母子保全,甚得其所
成化三年十一月荊門州學訓導高瑤上言,請追加郕王號,下禮部議之。
言:正統己巳之變,先帝北狩皇上方在東宮,寇薄都城宗社如一髮。
使非郕王繼統,國無長君,則禍亂何由而平、鑾輿何由而還
迨夫先帝復辟,其貪天之功以為己力者,遂加厚誣使不得正其終,節惠降祀,未稱曲禮
伏望特敕禮官集議追加廟號,以盡親親之恩。
十二月左庶子黎淳訓導高瑤請復景泰廟號為妄言,從之。
初,禮部衙門會議高瑤所奏追加景泰廟號事僉,謂郕王繼位六七年間,行事具在實錄,其廟號非臣等所敢輕議,請自上裁
左庶子黎淳奏曰:正統十四年八月冊立陛下皇太子
至九月,群臣又奉郕王帝位改元景泰
陛下皇太子在前郕王帝位在後事理有礙。
至天順元年正月先帝復位遵聖慈壽皇太后懿旨,仍以景泰郕王詔告天下
人倫正,天理得,而名正言順矣。
高瑤建言,乃欲加郕王號,臣惟朝廷既立皇太子,則異時天子之位,乃皇太子也。
曾未半月,群臣又立親王天子,則前時所立之皇子,將何為哉。
若曰主少國疑四方多事周成王之時姬旦有功叔父何不遂居天位若曰神器久虛,不可無人共和之際,周召王國懿親何不共分姬室,特以君臣定分
皇太子為君,親王為臣天經地義民彝物則截然一定不可易也。
今多官會依違苟簡略無定見,猶欲煩瀆聖聰,豈臣愚之所能喻哉。
又云:陛下即位之初,有罪群邪寒心破膽,及見商輅復職內閣然後欣然自以為得計,又皆私竊效慕希求進用,彼小人者,但欲得官,豈顧貽患
臣謂高瑤非欲尊禮郕王特為奸邪進用之地,此必小人主使之者
不然,彼草茅疏遠,安敢妄言
上誣先帝之明,使後世視為口實,今之議者,亦豈可不察乎。
隱忍曲從而煩陛下之議哉。
疏入,上曰:景泰已往過失,朕不介意,俱不必行。
成化十一年十二月戊子,命復郕王帝號
先是上欲景帝位號,遣太監懷恩內閣議,商輅力贊之。
舉手加額曰:皇上此舉堯舜盛德也。
明日,遂敕諭文武群臣曰:曩者朕叔郕王踐祚戡亂保邦,奠安宗社,亦既有年屬。
寢疾彌留之際,姦臣貪功生事,妄興讒搆,請去帝號
先帝尋知誣枉,深懷悔恨以次抵姦於法,不幸上賓未及舉正
嗣承大業一紀於茲,敦念親親用成先志,其郕王仍舊皇帝之號。
己亥,尊諡郕戾王,為恭仁康定景皇帝
《明會典元年襄王來朝回還沿途飲膳廚料祗待隨從內外官校人等經過軍衛有司量給供用
題准不必來朝賀。
公元1458年
天順二年,定諸王讀書儀。
《明會典諸王讀書儀,書堂皇極門右廂房,講官選部臣或進士改授翰林院官充之。
二年,定初入書堂,其日早,王至右順門之北書堂,面東中坐,提督講讀講讀官四拜禮畢內官書展案上,就案左立,講讀官進立於案右,伴讀十遍叩頭退。
一、每日講讀,清晨王至書堂講讀官叩頭禮,伴讀十遍,出。
飯後,復詣書堂,伴看寫字畢。
講書直說大意畢,仍叩頭退。
內侍以所寫字內閣點看
公元1460年
天順四年德秀諸王出閣讀書
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子女婚嫁之費。
襄王來朝,賜以歌賦。
《明大政紀》四年二月德秀諸王出閣讀書,上皇嗣六長皇太子次德王,次秀王,次崇王,次吉王,次徽王,後秀王,國絕。
四月襄王來朝,上為峴山漢水賦》襄陽四景歌》賜之。
《明會典四年,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四表裡,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公元1461年
天順五年,諸王從王府城外過者,許相見
《明會典五年,奏准凡王從王府城外經過,許出相見,隨即回府
若不城外經過不許
公元1462年
天順六年,定諸王同不同進表箋禮。
《明會典六年,奏准郡王居一城者,從尊屬進表箋,卑屬隨班行禮
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
天順八年定王子女請封例。
公元1464年
《明會典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
公元1465年
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諸王關支祿米例,諸王校尉限三十名。
《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郡王祿米,因無監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盤量加倍折筭,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照舊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凡郡王府校尉元年題准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成化二年,以進士周鑑避選王僚問遣為民。
定王關支祿米之例。
公元1466年
《明大政紀》二年八月進士周鑑以避選王府官問遣民時崇王將出就學,詔吏部選進士官侍講讀,鑑在選中,稱病覬免。
尚書王翱不忠,遂坐除名
《明會典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聽令按季支用
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委府縣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
內使人等仍前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公元1467年
成化三年,定各京官公差在外者,經過王府入見之禮。
《明會典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
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班行禮
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公元1469年
成化五年,定宗室將軍只用儀從,及王府貢差遣官校人數
《明會典五年令宗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
 凡各王府進貢等項,五年准令差遣內外一二人,及護扛軍校一二名,扛多者不過五名
公元1470年
成化六年定王乞恩奏請之制。
《明會典:凡親王乞恩等項,六年奏准每歲春秋各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依舊制。
公元1474年
成化十年湖廣巡撫以荊、襄分封日滋,奏定府制及工價頒給從宜修繕
《明大政紀》十年六月巡撫湖廣都御史劉敷以荊、襄分封日滋營造民力日困,奏定王府第大小工價多少,給頒各府,從宜修繕朝議是之,通行天下
成化十二年九月按察司彭韶奏:各王府祭喪省差內官行人等官以免勞費
從之。
《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77年
成化十三年,減寧王樂安王祿米定王庶人所生米糧、衣綿、妻妾之制。
《明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減寧王奠培、樂安王奠壘祿米
初,樂安王寧王慘酷貪淫不軌等事,命太監羅祥、駙馬石璟刑部侍郎杜銘錦衣衛指揮往勘,多不實
至是,仍命皇親文武大臣提議各罪,上曰:寧王所為不法本當削爵降為庶人,但念支庶,姑從寬典,革去祿米一半
樂安所奏,重情不實,有乖倫理,革祿米三之一。
仍下敕切責書報各王知之。
《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親每人月給廚料等物准折,并本等口糧米麥二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絹綿花,通前共麥米三石
亡故者住支。
嫡親男女年十六歲以上男子止許一妻一妾
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各照前關支
出幼,止許支一半
公元1478年
成化十四年,追降漢陰王徵鍉為庶人
《明大政紀》十四年十月,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人王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
妃父周恂凌遲,及其妻妾子皆斬之,籍其家。
先是有疾,恂入問,竊語王曰:王疾病無後何不家人子以奉王後
以為然。
令二宮人假若娠者,諸王來問疾,俱以託王薨。
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及他人男,前後抱納宮中
既長,俱受封
既而恂之姻家私忿發其事下,撫按諸司官廉得其實刑部尚書林聰具獄覆奏
上曰:周恂陰謀主使紊亂宗枝凌遲處死妻妾子俱斬。
冒封男女平氏周氏俱賜自盡鍉追降為庶人
仍錄獄詞寫書王府知之。
夢餘錄》成化中,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人,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
妃父周恂凌遲處死妻妾梟首,籍其家。
仍貽書天下諸王,以王無子將死,令宮人若有娠者,以托韓王及諸王
既薨,妃父恂與王母謀取其妻之女與他人男,前後令妾與子抱納宮中
既長,請於朝,俱受封
上惡其冒亂宗枝,故特以異法處之。
公元1480年
成化十六年,定各王府鹽鈔之制。
《明會典:凡戶口鹽鈔十六年今後王府每年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
徽、崇二府河東
襄、吉、興、益、雍、榮六府兩淮,德、衡、涇三府山東運司,壽、申二府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之例。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各王府收受祿米不得差官生事
《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兩平收受
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
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許奏討。
本府自收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公元1482年
成化十八年,廢慶成王子奇澗為庶人
《明大政紀》十八年九月庚戌,遣少監孫端齎敕晉王,敕示王:茲巡撫慶成王府奇澗抗拒父命,打死平人姦占樂婦
王即拘慶成王并奇澗到府,令其望闕跪伏,數慶成不能教子不奏之過,數奇以前罪惡,降奇澗為庶人
公元1483年
成化十九年禮部王府乳母止於本府軍校選用
詔責東恆王見𣹟,令戴民巾讀書改過
《明大政紀》十九年十月禮部奏:通行天下王府今後乳婦,止於本府所隸軍校之家選用不許外及從之。
湖廣武岡州劉善初等,告岷府選用乳婦甚為害,故奏請通行
詔責東恒王見𣹟戴民巾讀書改過家奴安童律斬之。
初,見𣹟與安童淫戲,數同王臥起,無貴賤禮,因欲毒殺王妃不果
事覺,命勘實擬罪奏至,上謂見𣹟狎近頑童謀害正妃,有乖大義,下敕切責
公元1486年
成化二十二年令宗不得抵換校尉
《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宗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冊封親王之禮。
公元1487年
《明會典二十三年續定,其日清晨,上親告奉先殿,用祝文
前期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奉天殿中,冊東寶西節居中,設綵輿於丹墀之東,教坊司中和韶樂大樂
是日早,錦衣衛鹵簿駕,上具皮弁服,御華蓋殿,執事行禮常儀
鴻臚寺奏請陞殿導駕前導上陞座,鳴鞭,樂作。
文武百官朝服叩頭禮,侍班樂止
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樂作。
四拜樂止
傳制官跪奏傳制,執事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出,置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制,贊,正副使跪。
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封第幾子某為某王,命卿持節行禮
贊,俯伏,興。
四拜禮。
畢,執事舉節冊寶置於綵輿中,用黃傘蓋及大樂送至右順門外,正副使北立,仍用內樂迎綵輿至各王所門外,內執事先設香案中堂之北,設節冊寶案於香案之南,王先具服,候節冊寶將至,出迎門外,內執事捧節冊寶正門先行王隨行,至王所居,正中各置於案,冊東寶西節居中,內執事導引王就拜位,贊四拜,樂作。
興,平身
樂止
贊宣冊,贊詣冊案前,贊跪宣冊,內官冊立
宣訖,贊受冊,捧冊,內官冊授王。
王受訖,以冊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
贊受寶,捧寶內官以寶授王。
王受訖,以寶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
俯伏,樂作。
興,平身樂止
復位,贊四拜,樂作。
興,平身樂止
贊禮畢,內導引引王送節出門外,內執事捧節出授正副使
報禮畢,正副使持節復命
是日親王受冊寶畢,內侍引詣奉先殿,謁告常儀
畢,內侍親王皇太后前,行八拜禮,詣上前皇后前俱行八拜禮。
詣母妃及皇妃東宮并妃前各行四拜禮。
畢,回宮。
次日文武百官常服致詞稱賀行禮畢,司禮監請各王具常服,詣奉天門前東廡坐,百官常服,行四拜禮。
洪武初冊立親王皇帝預告太廟臨軒拜冊。
年幼者則遣官保抱從事
成化末年更定即日內殿廷,遣節使就各王府冊立之。
預告臨軒之禮。
公元1488年
孝宗弘治元年更定庶人使女之制。
《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庶人使女止許四口,每口月給一石歲給絹布各一疋。
弘治 年,定親王太皇太后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箋式。
《明會典太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天祐皇明衍慶源於萬世位高宸極,溥德澤八紘
臣庶懽忻華夷仰戴恭惟聖慈仁壽太皇太后陛下睿知聰明齊莊中正
任姒至聖輔文武之治功
德化昭明謀謨廣大是以宗社奠安本支隆盛建家國,天下悠久之福也。
臣某叨守外邦,茲逢聖誕正旦長至,謹秉誠心,馳遙賀於九重,祝齊天萬壽,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
奉表稱賀以聞。
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景運弘開,重熙累洽,實資坤德之懿,允開邦本之隆,海內臣民不勝懽戴。
恭惟皇太后陛下聰明端淑恭儉慈祥,夙贊理宮闈,克迓承天眷,遂啟嗣統之瑞聿,興致治之光,是以誕膺徽號而享盛福於悠久也。
臣某叨守外邦,忻逢令旦正旦長至,仰九重拜賀,祝萬壽以維期,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
奉表稱賀以聞。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晉王乞立世子府,不報
更定藩國喪禮
崇王朝賀,止之。
祿米依舊制,不許改支冒領
《明大政紀》三年二月晉王乞為世子府,不報
時,吏部尚書王恕力論止之。
吏部侍郎彭韶奏:藩國喪禮,除親王外,其郡王初喪,遣使臣致祭一次
其他祭遣本處行禮以免擾民下部議。
從之。
四月崇王乞詣京師朝賀
禮部尚書耿裕廷臣議止之。
言:王雖至親,於制不宜
況茲饑歲所過,必勞供役,民何以堪。
上從之。
《明會典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色折色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令王將軍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祿米十分之二。
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明會典云云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廢荊王庶人,定諸王宗室同城拜賀聖節班次婚姻妾、媵、支庶祿米等制。
《明大政紀》五年六月,廢荊王見潚為庶人
徙置武昌
《明會典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聖節等項,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又奏准各王府一城居住者,凡婚姻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夢餘錄》慶成王晉恭王曾孫也。
弘治五年八月山西巡撫楊澄等奏:王子女至九十四人,恐其中收養異姓之弊。
且為子鎮國將軍增年冒支祿米,乞下禮部議處,并乞下各郡王以下妾媵之數。
禮部查勘覆奏:該王子女俱王妃夫人宮人室女所生,別無違礙。
某冒支祿米不必追徵,准作以後年分該支之數。
法司原奏有不許濫收子女事例,仍行各王府知會,自郡王以下妾媵多少之數,再會官定議以聞。
禮部復會議覆奏:該郡王正妃妾媵不得四人,各將軍不得三人中尉不得二人
從之。
著為令。
公元1493年
弘治六年,定各王府校尉護衛之制。
校尉非原欽賜不許支糧。
《明會典六年,令將軍以下儀從二十名,不得校尉
 凡親王校尉六年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百名,軍人六百名。
內一百名為督什物之數,暫留在京隨侍
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共三百名,改充校尉
 凡郡王府校尉六年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校尉三十名。
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
王府校尉僉補,六年各處王府原之欽賜校尉子孫承繼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支糧。
公元1494年
弘治七年親王在京隨侍校尉就國日,以一半從行,餘撥近衛軍補數。
《明會典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
公元1495年
弘治八年吏部奏:進士選為親王講讀官不服革職
禮部奏:止崇王來朝定親王封郡王給與校尉
《明大政紀》八年三月乙酉朔吏部尚書耿裕奏:進士被選為親王講讀官抗拒不服為首革職,餘降調外任
初,進士十人被選為親王講讀官相率吏部,請照例九年考滿別陞。
冢宰耿裕曰:汝輩欲做大官乎。
對斥之曰:大官亦是進士做。
詈曰:小畜生輕薄
眾亦以老畜生復之。
譁然相訐。
怒,奏為首革職,餘皆降調外任。
譽望益損未幾卒。
蓋亦暴怒自取耳。
七月禮部尚書倪岳奏:止崇王來朝
有旨,聖祖年老念叔,崇王欲得一見
便寫敕差官取來。
極言朝廷必須揆天心,下察人事,務出萬全庶幾可動。
然以今日論之,事有未便者三焉。
又非前議所及者,蓋近來傳聞黃河泛漲水高於岸,平日波流湍急舟行已難,加以泛漲洶湧異常時。
王欲來朝,乃舟楫必經之地,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保護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一也。
兼聞河南彰德衛輝二府,自春徂夏,一雨不霑寸草不生赤地千里人民流移三之二。
夫馬艱窘不言可知,王欲來朝,乃車馬必經之地,不獨供億之費無所給,萬一盜賊乘時竊發,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二也。
二年之間,三王之國,近自京師軍民,遠而所過之郡縣百倍供需十分騷擾,官無所措手,民不得聊生,言之可為寒心,見者欲為流涕
今若加以崇王來朝先聲所及,人必驚疑送往迎來勞費倍增瘡殘之民,何以當此,此其未便者三也。
此皆切於今日之急務,於理不可不預為之慮者。
今果奉命來朝,雖少遂一時欲見之心,然欲已則難免眷戀不捨之情,既去,必倍增憂思不忘之念,他日上廑聖慮未敢言,雖欲悔之,殆無及矣。
疏上,不納。
後復奉旨王來
岳力居多
《明會典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內,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
公元1496年
弘治九年武岡知州遵制減岷府祿米被誣,逮繫錦衣衛獄,河南都御史奏:禁光棍出入王府
又令諸王濫妾所生子女不許請名封。
並定內官內使長史官職守。
《明大政紀》九年五月武岡知州劉遜遵制減岷府祿米,為所誣搆,逮繫錦衣衛獄。
七月巡撫河南都御史陳道嚴禁光棍出入王府撥置害人等弊。
下部議行之。
時宗分封河南繁衍無藉之徒出入其第,肆為撥置貽患甚大,乞嚴加禁約,以篤親親,尤人所難言迄,今語地方事宜者賴之。
《明會典:凡濫妾子女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是年,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
郡王府每府給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關防門禁
 是年令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事情重者,密切具奏
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奏事情
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皇親前去體勘至日處治
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郡王有過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王講讀經史,王子亦讀書習禮
各府將軍,該府親郡王自行禁治
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不法事會具奏上請區處
公元1497年
弘治十年更定諸王收支祿米及妃、夫人封典所生子女冊報之制。
《明會典十年,令各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祿米。
 十年定郡王出府,止封一妃
鎮國輔國將軍各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宗支奏報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報本郡王,啟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各城另住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弘治  年,定親王之國典禮制度王國婚配之制。
《明會典親王之國弘治間議定先期長陵等陵。
臨行日,王自祭承天門之神,遣官大通河之神。
沿途祭,應祀神祗,并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
翰林院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錢買辦祭物
 一國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一所正殿五間神廚、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器祭服工部置造
 一合樂舞生一百二十名,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圍席牆,以候朝謁
承奉等官廠房氍毹綵絹之類,量為減省
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俱以通州為則。
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
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
議准道經南京謁拜孝陵應天府城外行幄南京太常寺酒果
候王至,即行禮,不擇日
南京各衙門官行幄,行見王禮
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送女樂。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揀擇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
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
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弘治間令王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十五歲以上人物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王府子女不許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王府選中儀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公元1499年
弘治十二年,以宸濠寧王定王長史職掌
《明大政紀》十二年十一月上高王宸濠封寧王
《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撫按三司以下衙門,如遇各長史傳道一切令旨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旨。
長史司官奉王令旨行事務要停當
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
如有懷姦倚勢撥置親王以售私情地方者,撫按三司官會同參治罪
公元1500年
弘治十三年定王妾媵生女不得請封。
樂工子女不許擅入王府祿米不許多收濫索。
親王郡王薨,母、妃、子女宮人祿米皆有應停應減之例。
《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生子例請封夫人
 又,是年,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擅入王府,及容留府將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又奏准,王府祿米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奏請發落
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聽從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又奏定,凡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并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停止
郡王薨,母及妃女并宮人歲給米一百石。
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
鎮國將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并家眷歲給米五十石。
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減十石
鎮國中尉故,母及恭人宜人安人女并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
郡王而下所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停止
其郡王宮人將軍中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
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公元1501年
弘治十四年工部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
戶部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
《明大政紀》十四年七月工部尚書曾鑑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有差
詔從之。
天順以前王府將軍而下宮室墳塋皆官為營造,成化中始定為則例給價自行營造
湖、廣、楚、、岷、荊、吉、襄等府房價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七百兩,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中尉郡主五百兩,縣主四百六十兩,縣君三百六十兩,鄉君三百四十兩,各省王府房又頗有不同
其造墳夫價物料則例郡王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二百二十五兩,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中尉一百二十三兩,郡主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
外又有開壙銀、明器銀及齋糧麻布各有差。
各處災荒故,奏遞減
八月戶部衙門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
從之。
弘治初,以宗室日繁支費日廣官銀不敷,遂命皆減半支給
至是復奏准於減半數內,每一百兩仍減二十兩。
齋糧麻布通革免。
郡王以下祿米米鈔中半兼支,郡主而下祿米,俱本色四分折鈔六分
弘治十五年巡視都御史林俊屢奏宸濠不法
定令諸王不得強占莊田生事害民
公元1502年
《明大政紀》十五年十一月寧王宸濠奏易府殿琉璃瓦
巡視都御史林俊一切裁止
可之。
濠貪譎忮害,倍取祿米官校害人侵牟民利一切裁之。
至是又疏,極言其非,謂乞斷大義,特垂善處,毋涉吳王几杖之賜,叔段京鄙之求。
時濠雖橫,未有逆萌,或以為過,後卒如言。
人服其先見云
《明會典十五年議准王府皇親侯伯莊田地土店肆等項,如有強奪侵占,并管莊人役生事害民撫按拏問發遣,應參奏參奏
公元1503年
弘治十六年吏部選師儒以教宗藩,許長史等官諫正不從密奏,其革爵子女不許請封,儀賓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奏事
軍民人等不許私交王府
《明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吏部尚書馬文升疏言:各王府蕩制踰軌,非禮之為靡所不至,必選國學鄉學師儒以備講讀,使之觀聖賢之書,以開為善之路;誦祖宗之訓,以啟持正之心。
藩王所為未善,長史等官得從容諫正不聽者密具奏聞。
郡王所為未善,教授藩王得因時戒勉,不聽者亦密具奏聞。
若干宮闈重事,仍差內官法司前去勘問
上從之。
《明會典:凡犯罪革爵,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將軍中尉已革官職或廢為庶人者,降革以後所生子女不許請封。
 是年,奏准儀賓奏事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親王干涉外,合照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是年,令各處軍民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財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
弘治十七年,賊發慶恭王墓,詔嗣封岷、韓、荊三王議准世子祔廟令儀賓戚不服王鈐束許指實奏聞
諸王進貢奏賀,每節只許差人一起,各王府婚期文移所司延遲半年治罪
公元1504年
《明大政紀》十七年正月朔,賊發寧夏慶府恭王墓,詔江陵王世子彥汰嗣岷王爵通渭王旭櫏嗣韓王爵梁王,祐荊王爵。
十二月,議代世子追封祔廟事,以少詹事劉機議。
從之。
時代世子酗酒革爵,及卒,朝廷葬以世子禮,其子嗣王追封請且欲祔廟下禮部集不可曰:葬以世子,其罪已原,追封固宜也不可廟享乎。
上以其言為是
《明會典:凡鈐束宗儀十七年議准凡各王府儀賓戚屬等如自恃尊屬,以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本奏區處
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藉之徒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重治
 凡進貢禮物是年題准凡遇萬壽聖節,及千秋正旦冬至等節,各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每節差人止許一起
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
差人過多自備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是年,令各王府勘婚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舉奏治罪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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