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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69a 页
*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整理者 苏 军
〔题解〕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印度佛教典籍。安慧著,译者不
详。卷数不详。
据《唯识述记》记载,安慧曾「即糅杂集,救《俱舍论》,破
正理师」,所指的应该就是此《实义疏》的创作。在《实义疏》
中,安慧以驳斥众贤一系的正理师、护救世亲的《俱舍论》为主
要目的,故在许多问题上都遵循了世亲的思想。同时,他并不固
执一家之言,而是积极吸收众贤等人的合理说法,旁徵博引,多
方论證,因而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发展了《俱舍论》的思
想。所以,本疏对于研究安慧本人的思想以及说一切有部的理论
发展,都有著重要的价值。同时,由于安慧的引用,疏中还包括
了一些已经散佚的印度佛教史上的思想材料,为深入研究印度佛
教思想提供了新资料。
本疏首题「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三,尊者安惠造」,尾题「释
门法律法严奉写记」,卷中有朱笔校改,据纸张、字体、行款,可
断定为晚唐时期的写本。
本疏未为我国历代经录所载,亦未为历代大藏经所收。敦煌
遗书中有汉文译本及回鹘文本。汉文译本收藏在中国北京图书馆,
共两号:L3736号与北新1440号。L3736号是从北新1440号上断
裂下来的残卷,为工作人员最近整理北图敦煌遗书时新的发现。
另外,伯希和特藏的敦煌遗书中也有一号《俱舍论实义疏》的汉
文译本,共五卷。《大正藏》曾依之进行整理,并收入第29卷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0a 页
但其内容仅相当于该疏的节抄,而本文献所包括的则是《俱舍论
实义疏》卷三的全部内容。回鹘文本收藏于伦敦大英博物馆,编
号为Or.8128--75A/75B,为册子形式,共两册。上有汉文书写
的页码,当是从汉文译本转译而成。
整理本以北京图书馆藏L3736、北新1440号为底本。无校本。
但《实义疏》中所抄的《俱舍论》原文,则依《大正藏》本进行
了校定。故校记中出现的《俱舍论》字样,指的皆为《大正藏》
本。特此说明,文中不再一一注明。
* 〔录文〕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卷第三
尊者安惠造
「论:已说诸蕴及处、界摄,当说其义。此蕴、处、界别义云
何?」
【释曰:何以有斯问?起以蕴中事与处、界无有差别,如于蕴
中,除无为外,馀所说事,处、界亦然。虽其义三处不殊,然犹
未知以何义故三科异名,故发此问。】
论:颂曰:
「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实义疏》卷三的全部内容。回鹘文本收藏于伦敦大英博物馆,编
号为Or.8128--75A/75B,为册子形式,共两册。上有汉文书写
的页码,当是从汉文译本转译而成。
整理本以北京图书馆藏L3736、北新1440号为底本。无校本。
但《实义疏》中所抄的《俱舍论》原文,则依《大正藏》本进行
了校定。故校记中出现的《俱舍论》字样,指的皆为《大正藏》
本。特此说明,文中不再一一注明。
* 〔录文〕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卷第三
尊者安惠造
「论:已说诸蕴及处、界摄,当说其义。此蕴、处、界别义云
何?」
【释曰:何以有斯问?起以蕴中事与处、界无有差别,如于蕴
中,除无为外,馀所说事,处、界亦然。虽其义三处不殊,然犹
未知以何义故三科异名,故发此问。】
论:颂曰:
「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1a 页
论曰: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
【释曰:□…□欲显示三科别异之义,先以三法□…□义,
显三差别。言三法者,一聚,二生门,三种族。此三如此,即蕴、
处、界。或复于此三科之中有彼三义,非异名也。谓聚、生门、
种族是蕴、处、界之义,依主释也。如何得知聚是蕴义?论自答
云:】
「论:如契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
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
说名色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
【释曰:以此经言:「如是一切诸所有色,略为一聚,说名色
蕴」,由此故知聚是蕴义。】
「论:于此经中,无常已灭名过去,若未已生名未来,已
生未谢名现在。自身名内,所馀名外。或约处辩。有对名粗,无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2a 页
对名细。或相待立。」
【释曰:言「无常已灭名过去」者,「已灭」之等,此是无常
灭。言「无常灭」,为简馀四。若但言过去色者,谓已灭色,即恐
滥馀灭,故言「无常」以简之也。
有说此言唯简择、非择灭,其理可然。若简定灭之义,不相
应故。以此二灭是心、心所,但言色灭已成差别,何用更言「无
常已灭」方能简之?
复有馀说:此可简择灭,若简馀三,其义不然。此非择灭□。
约未来不生法,有定及生灭。亦约未来心、心所有。由此,但说
过去色言已别。此择灭既是三世有漏之法之灭,故应简之,馀三
不可。
前二师说,理不如是。此中四灭皆应简之。已下论云:「受等
亦然」。此中若不简相定灭及生灭灭,是即与后心、心所等义相杂
乱。今此简之,复释四蕴,即无此失。又,□…□不许简非择
灭,但言色灭□…□知以何灭?灭为□…□为无常灭,亦可□…
□非择灭。于□…□灭二言,滥彼义故,若□…□成杂乱。
「若未已生名未来」者,此未流至现在世时,未成作用。
「已生未谢名现在」者,「已生」之言,别于未来;「未谢」
之言,别于过去。未来之法,虽名未谢,然是未生;过去之法,
虽云已生,然是已灭。所以为简去、来二世,定取现在。
「自身名内,所馀名外」者,此约自身眼等五根、色等五境,
【释曰:言「无常已灭名过去」者,「已灭」之等,此是无常
灭。言「无常灭」,为简馀四。若但言过去色者,谓已灭色,即恐
滥馀灭,故言「无常」以简之也。
有说此言唯简择、非择灭,其理可然。若简定灭之义,不相
应故。以此二灭是心、心所,但言色灭已成差别,何用更言「无
常已灭」方能简之?
复有馀说:此可简择灭,若简馀三,其义不然。此非择灭□。
约未来不生法,有定及生灭。亦约未来心、心所有。由此,但说
过去色言已别。此择灭既是三世有漏之法之灭,故应简之,馀三
不可。
前二师说,理不如是。此中四灭皆应简之。已下论云:「受等
亦然」。此中若不简相定灭及生灭灭,是即与后心、心所等义相杂
乱。今此简之,复释四蕴,即无此失。又,□…□不许简非择
灭,但言色灭□…□知以何灭?灭为□…□为无常灭,亦可□…
□非择灭。于□…□灭二言,滥彼义故,若□…□成杂乱。
「若未已生名未来」者,此未流至现在世时,未成作用。
「已生未谢名现在」者,「已生」之言,别于未来;「未谢」
之言,别于过去。未来之法,虽名未谢,然是未生;过去之法,
虽云已生,然是已灭。所以为简去、来二世,定取现在。
「自身名内,所馀名外」者,此约自身眼等五根、色等五境,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3a 页
名之为内。翻此他身,及非情色,名之为外。
「或约处辩」者,约自、他身眼等五根,名之为内。自身、他
身色等五境,及以非情、无表色等,并名为外。
「有对名粗,无对名细」者,极微聚色,十处有对;诸无表
色,及非聚微,名无对色。
「或相待立」者,此依相待为粗细故。如虮对虱名细,虱对虮
名粗。若如是者,有对应二:望细名粗,望粗名细,可相待故。
无对名细,无相待故。】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
【释曰:此外起问,若言相待为粗细者,此义不然。如虮对隙
尘为粗,虱对麦为细。又,虱对虮名粗,虮对虱名细。如是虮虱
亦粗亦细,□□粗细无定体故。】
「论:此难不然,所待异故。待彼为粗,未尝为细;待彼为
细,未尝为粗。犹如父子、苦集谛等。」
【释曰:□…□体各别故。相待二法,粗细位定,粗定为粗,
□…□二种相系。属定细者,不复为粗,粗者不复为细。若望馀
法,粗细不定。若望本二,粗细已定,如父与子,其位已定。由
斯不可以相待故,今子为父,父反为子。如苦、集等,义亦应然。】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
【释曰:有覆、不善,名之为染;善及无覆,名为不染。染
法何故名之为劣?以是善人所弃法故。不染何以名之为胜?不为
「或约处辩」者,约自、他身眼等五根,名之为内。自身、他
身色等五境,及以非情、无表色等,并名为外。
「有对名粗,无对名细」者,极微聚色,十处有对;诸无表
色,及非聚微,名无对色。
「或相待立」者,此依相待为粗细故。如虮对虱名细,虱对虮
名粗。若如是者,有对应二:望细名粗,望粗名细,可相待故。
无对名细,无相待故。】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
【释曰:此外起问,若言相待为粗细者,此义不然。如虮对隙
尘为粗,虱对麦为细。又,虱对虮名粗,虮对虱名细。如是虮虱
亦粗亦细,□□粗细无定体故。】
「论:此难不然,所待异故。待彼为粗,未尝为细;待彼为
细,未尝为粗。犹如父子、苦集谛等。」
【释曰:□…□体各别故。相待二法,粗细位定,粗定为粗,
□…□二种相系。属定细者,不复为粗,粗者不复为细。若望馀
法,粗细不定。若望本二,粗细已定,如父与子,其位已定。由
斯不可以相待故,今子为父,父反为子。如苦、集等,义亦应然。】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
【释曰:有覆、不善,名之为染;善及无覆,名为不染。染
法何故名之为劣?以是善人所弃法故。不染何以名之为胜?不为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4a 页
诸惑所染污故。】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
【释曰:过去、未来,相望远故,故名为远。现在居中,故为
近,望于过、未,稍为近故。或约作用,过、未名远,已作、未
作极相远故;现在名近,现作用故。或过、未名远,过去已于相
续,未来未得故;现在名近,现位相续故。】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
【释曰:如是诸所有受、想、行、识,若过去,若未来,若现
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
略为一聚,说名受、想、行、识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故曰
「然」。】
「论:而有差别,谓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辩。」
【释曰:受等四蕴,与其色蕴,蕴馀义不殊,唯有粗细二义不
同。以识等蕴中,无有微聚显形色等粗细义故,故曰「而有差
别」。除粗细义外,馀过去、未来、劣胜、远近,皆如色释。此
之四蕴,粗细如何?此约所依,非据相待。如论云:「谓依五根
名粗,唯依意根名细。」所依五根是有对故,从彼依生,故名为
粗。所依意根非是微聚,是无对故,从此依生,故名为细。
「或约地辩」者,欲界四蕴为粗,初静虑四蕴为细,乃至无所
有处四蕴为粗,非想非非想处为细。此即欲界四蕴一向为粗,
非想地一向为细,中间九地亦粗亦细。】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
【释曰:过去、未来,相望远故,故名为远。现在居中,故为
近,望于过、未,稍为近故。或约作用,过、未名远,已作、未
作极相远故;现在名近,现作用故。或过、未名远,过去已于相
续,未来未得故;现在名近,现位相续故。】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
【释曰:如是诸所有受、想、行、识,若过去,若未来,若现
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
略为一聚,说名受、想、行、识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故曰
「然」。】
「论:而有差别,谓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辩。」
【释曰:受等四蕴,与其色蕴,蕴馀义不殊,唯有粗细二义不
同。以识等蕴中,无有微聚显形色等粗细义故,故曰「而有差
别」。除粗细义外,馀过去、未来、劣胜、远近,皆如色释。此
之四蕴,粗细如何?此约所依,非据相待。如论云:「谓依五根
名粗,唯依意根名细。」所依五根是有对故,从彼依生,故名为
粗。所依意根非是微聚,是无对故,从此依生,故名为细。
「或约地辩」者,欲界四蕴为粗,初静虑四蕴为细,乃至无所
有处四蕴为粗,非想非非想处为细。此即欲界四蕴一向为粗,
非想地一向为细,中间九地亦粗亦细。】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5a 页
【释曰:如上释经,是婆沙师所说之义,故总结也。】
「论:大德法救复作是言: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馀名细色;非
可意者名劣色,所馀名胜色;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受等亦然,随所依力,应知远近。粗细
同前。」
【释曰:「大德法救复作是言」者,有二师云:是经部师,
名为法救。以不许于婆沙师前所释义,故作是言。复有说云:若
是法救,说有过、未,应知是毗婆沙者,非经部师,以经部师唯
称大德。此师不许毗婆沙所说之义,非是法救。何以不许?以
彼经中,世尊自说过、未、现在,何故岂将过、未释远,现在释
近?有此相远,粗细之义亦不决定,劣胜之义理复不尽。是
以此师复释。
「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馀名细色」者,五根所取之境,即
是五外处,此名为粗。以五识缘无分别故。「所馀名细」者,谓意
根境,名曰「所馀」。此意根境,谓即五根及无表色,此名为细。
非现等得,即决是粗细之义。
「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馀名胜色」者,不可爱色,名「非可
意」,此即名劣,以不令心有喜乐故。言「所馀」者,谓即可爱,
此名为胜,谓能令心有喜乐故。言「喜乐」者,此即可爱可恶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6a 页
之义也。
「不可见处名远色」者,约处所辩。有虽近,细而不可见,以
不可见故,名之为远;以处所可见故,名之为近。此是可见
义。何以?有色虽近,而有障隔,自体与处俱不可见。齐可见处,
复无障隔,眼得起,名之为近。异此名远。
「在可见处名近色」者,此复约位立,处所现故。云处有虽远
而可见者,如星宿等,虽即可见,不名为近,以处所不可见故。
异此名近。又,眼等五根一向名近,此之依处可见处故。色等五
境及此住处,齐眼可见,名之为近;眼观不及,名之为远。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以此义故,经部大德再释其义:
世尊经中自说过去、未来、现在,毗婆沙师以此三世释于远近,
重释之过。此三世义如经所说,是故论云「如自名显」。
「受等亦然」者,如前说色,今释受等亦如前义。「随所依
力应知远近」者,此受等四蕴远近,随所依分别:所依可见,
名之为近;所不可见,名之为远。
「粗细同前」者,如前毗婆沙师所说「五根所取名粗,意根所
取名细。或约地辩。」】
「论: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
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释曰:何故言处是生门义?生谁之门?以「训释词」故。
前生门义,生谁之门?生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
「不可见处名远色」者,约处所辩。有虽近,细而不可见,以
不可见故,名之为远;以处所可见故,名之为近。此是可见
义。何以?有色虽近,而有障隔,自体与处俱不可见。齐可见处,
复无障隔,眼得起,名之为近。异此名远。
「在可见处名近色」者,此复约位立,处所现故。云处有虽远
而可见者,如星宿等,虽即可见,不名为近,以处所不可见故。
异此名近。又,眼等五根一向名近,此之依处可见处故。色等五
境及此住处,齐眼可见,名之为近;眼观不及,名之为远。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以此义故,经部大德再释其义:
世尊经中自说过去、未来、现在,毗婆沙师以此三世释于远近,
重释之过。此三世义如经所说,是故论云「如自名显」。
「受等亦然」者,如前说色,今释受等亦如前义。「随所依
力应知远近」者,此受等四蕴远近,随所依分别:所依可见,
名之为近;所不可见,名之为远。
「粗细同前」者,如前毗婆沙师所说「五根所取名粗,意根所
取名细。或约地辩。」】
「论: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
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释曰:何故言处是生门义?生谁之门?以「训释词」故。
前生门义,生谁之门?生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7a 页
者」,如论中云:「谓能生长心、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
作用义。」「作用义」者,如依眼、色生于眼识,乃至意、法,应
知亦然。如契经说:梵志当知,以眼为门,唯为见色。此经唯證
门义有六。然心所法有十二门,故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
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
识,三和合触,起受、想、思。」】
「论:法种族义,是界义。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
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释曰:如何知族是其界义?与世种族义相似故。论中云:
「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金银等矿,乃以种
族说名为界。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者,「身」谓所依,「相续」即是心、心
所相续。或「身」者刹那,「相续」者即随流。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者,此一身、一相续中,有十
八法种子,亦名种族,亦名为界。】
「论:此中种族是生本义。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谓自种类,
同类因故。」
【释曰:言「生本」者,谓生之所依。此十八种,是别别法生
之所依。
作用义。」「作用义」者,如依眼、色生于眼识,乃至意、法,应
知亦然。如契经说:梵志当知,以眼为门,唯为见色。此经唯證
门义有六。然心所法有十二门,故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
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
识,三和合触,起受、想、思。」】
「论:法种族义,是界义。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
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释曰:如何知族是其界义?与世种族义相似故。论中云:
「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金银等矿,乃以种
族说名为界。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者,「身」谓所依,「相续」即是心、心
所相续。或「身」者刹那,「相续」者即随流。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者,此一身、一相续中,有十
八法种子,亦名种族,亦名为界。】
「论:此中种族是生本义。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谓自种类,
同类因故。」
【释曰:言「生本」者,谓生之所依。此十八种,是别别法生
之所依。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8a 页
问:此十八界摄一切法,离此之外,是何别法生之本耶?
以此义故,论发问云:「如是眼等,谁之生本」。异十八界,更有
别法,即言此是别法生本。离十八界更无别法,此是谁之生本?
论自答云:是「自种类,同类因故。」如前生眼根与现生眼根及未
生眼根为同类因,乃至法界,应知亦尔。虽离十八界更无别法,
然与自类而为生本。若如是者,此中摄义不尽,故论问云:】
「论:若尔,无为应不名界。」
【释曰:无为之法,无前及后,非同类因,如何得为生本耶?
既非生本,亦应不得名之为界。今既不许如此之义,故论更以异
义释云:】
「论:心、心所法生之本故。」
【释曰:诸无为法,与心、心所为所缘缘及增上缘,此名生本。
故约此释,摄义周尽。此中虽即摄义周尽,此复有过。以此处、
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为避此过,复转释云:】
「论:有说界声表种类义,谓十八法,种类自性,各别不同,
名十八界。」
【释曰:此中馀师转复异释,十八界义,如金银等展转相望,
体类不同,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
族。类是体义。此十八界各各自体,互相差别,不成杂乱,故
说「界声」为「种族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79a 页
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此难不然,所依、
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复有说者,六是意先,
意非六先,故甚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故立异名,
由此故言六先意后。未来意、六,时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
后?】
「论:若言聚义是蕴义者,蕴应假有,多实积集共所成故,如
聚,如我。」
【释曰:何因有此问耶?以毗婆沙师处、界实有,许蕴亦然;
以而聚义说是蕴故,多法积集以成于聚。于此聚中,无其实体,
故起斯问。如多谷麦积集一处,名之为聚。聚是假立,无其实事,
谷麦分散,何有聚体?如是色等五蕴积聚,假说我名。色等分离,
我亦非有。如经颂云:「如即揽众分,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
应知揽诸蕴。」如是过去及未来等多实积集,假立蕴名。】
「论:此难不然。一实极微亦名蕴故。若尔,不应言聚义是蕴
义,非一实物有聚义故。」
【释曰:婆沙师云:理不如是。一一极微皆有蕴义。
经部云:若如是者,蕴中不应说其聚义,一一极微不名聚故。
阿阇梨众贤云: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
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或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0a 页
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馀法亦然。故蕴非假。
尊者于此虽作是说,然违契经。以经说云:「诸所有色,若过
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
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故
知世尊说彼多法略为一聚,方名为蕴。今既说言一一极微得为蕴
者,与经相违。
阿阇梨圣奴作如是说:一一极微各互对,得名为聚;一一各
别不互待,不名为聚。若相待者,一一皆得名之为聚。若异此者,
如何可以无常、苦、空、非我行相,而得證知及能除断?又,何
能为施设我因?若非实事之所成者,如何得有如是差别能为我因,
乃至应知及应断等?以处为界,实事是有,故有如是差别。理极
蕴亦如是,实事有故,由斯亦有如是差别。
此亦非理。若如是者,即瓶、衣等悉应是实。以此等中,一
一实事,极微相待共所成故。复有馀过,谓随有几所摄色等,应
合亦有多蕴。若如是说,如经所言「若过去、若未来」乃至「若
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聚」。如是经义,故应不
成。
圣奴又云:无如是过。蕴亦不应如是成多,以要多事相对待
时得名蕴故。犹如言多,非即一法名之为多,以有多法方名为多。
多亦即是此中法等。
此亦不然,法喻不齐。以喻中云众法为多,非一为多。前所
说云一一极微相待之时得名为聚,故知所说法喻不齐。若彼复言
尊者于此虽作是说,然违契经。以经说云:「诸所有色,若过
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
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故
知世尊说彼多法略为一聚,方名为蕴。今既说言一一极微得为蕴
者,与经相违。
阿阇梨圣奴作如是说:一一极微各互对,得名为聚;一一各
别不互待,不名为聚。若相待者,一一皆得名之为聚。若异此者,
如何可以无常、苦、空、非我行相,而得證知及能除断?又,何
能为施设我因?若非实事之所成者,如何得有如是差别能为我因,
乃至应知及应断等?以处为界,实事是有,故有如是差别。理极
蕴亦如是,实事有故,由斯亦有如是差别。
此亦非理。若如是者,即瓶、衣等悉应是实。以此等中,一
一实事,极微相待共所成故。复有馀过,谓随有几所摄色等,应
合亦有多蕴。若如是说,如经所言「若过去、若未来」乃至「若
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聚」。如是经义,故应不
成。
圣奴又云:无如是过。蕴亦不应如是成多,以要多事相对待
时得名蕴故。犹如言多,非即一法名之为多,以有多法方名为多。
多亦即是此中法等。
此亦不然,法喻不齐。以喻中云众法为多,非一为多。前所
说云一一极微相待之时得名为聚,故知所说法喻不齐。若彼复言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1a 页
「如过去等,如是略为一聚名为蕴」者,应知此蕴决定是假,如豆
蕴等。若谓「既非实事所成,如何得以苦、空、非我等行相应知
及应断」者,听说此义,世尊今观无常、苦、空、非我相中,岂
要有其实事?亦但是假。如世尊说:一切有情皆为无。如有颂云:
「 始自入胎及出胎,
复从婴孩至老死,
历兹十位极迅速,
往而不返如驶流。」
无有实事,名为有情。世尊约现所化有情,随机说蕴亦为无
常等,有何违?又彼所言蕴「若非以实事所成」,「如何得为施设
我因」者,现见假法,还与假法而得为因。如世指树以为林因,
指一士夫为军因等故。圣奴师有众多说,皆不应理。例破皆尔,
此不更说。】
「论:有说能荷果重担义是蕴义。由此世间说肩名蕴,
物所聚故。」
【释曰:「果」者,即是所担之物。「果」即是「重担」,持业释
也。五蕴荷负此「果重担」,犹如身份担荷重担,世间人等呼之为
蕴。「果重担」者,眼等六处,与总五蕴为「果重担」。如经说云:
「名色缘六处」。言「名色」者,即是五蕴,应知六处是名色之
「果重担」也。此即六处,名总五蕴之「果重担」。或约二蕴释其
重担。如经说云:「六处缘触」。此即触与色、识二蕴为「果重
担」。此六处中,眼、耳、鼻、舌及身五处,名为色蕴,意为
识蕴。或约一蕴释于重担。如经云:「受缘爱」。爱即是受蕴之
「重担」。或一蕴与一蕴为重担。如经云:「行缘识」。识与行蕴为
「重担」也。或五蕴与一蕴为重担。如经云:「识缘名色」。名色与
蕴等。若谓「既非实事所成,如何得以苦、空、非我等行相应知
及应断」者,听说此义,世尊今观无常、苦、空、非我相中,岂
要有其实事?亦但是假。如世尊说:一切有情皆为无。如有颂云:
「 始自入胎及出胎,
复从婴孩至老死,
历兹十位极迅速,
往而不返如驶流。」
无有实事,名为有情。世尊约现所化有情,随机说蕴亦为无
常等,有何违?又彼所言蕴「若非以实事所成」,「如何得为施设
我因」者,现见假法,还与假法而得为因。如世指树以为林因,
指一士夫为军因等故。圣奴师有众多说,皆不应理。例破皆尔,
此不更说。】
「论:有说能荷果重担义是蕴义。由此世间说肩名蕴,
物所聚故。」
【释曰:「果」者,即是所担之物。「果」即是「重担」,持业释
也。五蕴荷负此「果重担」,犹如身份担荷重担,世间人等呼之为
蕴。「果重担」者,眼等六处,与总五蕴为「果重担」。如经说云:
「名色缘六处」。言「名色」者,即是五蕴,应知六处是名色之
「果重担」也。此即六处,名总五蕴之「果重担」。或约二蕴释其
重担。如经说云:「六处缘触」。此即触与色、识二蕴为「果重
担」。此六处中,眼、耳、鼻、舌及身五处,名为色蕴,意为
识蕴。或约一蕴释于重担。如经云:「受缘爱」。爱即是受蕴之
「重担」。或一蕴与一蕴为重担。如经云:「行缘识」。识与行蕴为
「重担」也。或五蕴与一蕴为重担。如经云:「识缘名色」。名色与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2a 页
识蕴为「重担」。馀法亦应如是分别。若约分位缘起而论,位位之
中,皆有五蕴,五蕴与五蕴为「重担」。若如是释,即一一事皆得
为蕴,若聚一处,是即一一各有力用,能荷重担。】
「论:或有说者,可分段义是蕴义。故世有言:汝三蕴还,我
当与汝。」
【释曰:此中释蕴为可分段义。言「三蕴」者,蕴是分义。犹
如世间可与之物,有其三种,谓饮食、衣服、房舍卧具。故世有
言:如是三分,我当与汝。虽即大种及所造色、心、心所等同时
俱生,然可以智慧分析为分段故,诸有为法有三段,谓过去、未
来、现在。一一世中有五分段,谓色乃至识。如是释者,是则
五蕴有其实事,非假立也。
此前二释,论主不许,故后说之。】
「论:此释越经,经说聚义是蕴义故。如契经言:诸所有
色,若过去等,广说如前。」
【释曰:皆不应理。世尊经中若不说言聚义是蕴,即前二说其
理可然。今既世尊亲说聚义,故前二说违越契经,义为不可。
阿阇梨众贤云:经主决判此义释越经,今谓不然,不违理故。
处、界二义,岂不越经,而于其中摄取为正。复有何理,唯蕴义
中固求经證;于处、界中唯依理释,绝不求经!观此义言,似专
朋党。故应如彼,据理无违。
非并用执,此中有理。世尊经中虽说处、界,然无处云以何
中,皆有五蕴,五蕴与五蕴为「重担」。若如是释,即一一事皆得
为蕴,若聚一处,是即一一各有力用,能荷重担。】
「论:或有说者,可分段义是蕴义。故世有言:汝三蕴还,我
当与汝。」
【释曰:此中释蕴为可分段义。言「三蕴」者,蕴是分义。犹
如世间可与之物,有其三种,谓饮食、衣服、房舍卧具。故世有
言:如是三分,我当与汝。虽即大种及所造色、心、心所等同时
俱生,然可以智慧分析为分段故,诸有为法有三段,谓过去、未
来、现在。一一世中有五分段,谓色乃至识。如是释者,是则
五蕴有其实事,非假立也。
此前二释,论主不许,故后说之。】
「论:此释越经,经说聚义是蕴义故。如契经言:诸所有
色,若过去等,广说如前。」
【释曰:皆不应理。世尊经中若不说言聚义是蕴,即前二说其
理可然。今既世尊亲说聚义,故前二说违越契经,义为不可。
阿阇梨众贤云:经主决判此义释越经,今谓不然,不违理故。
处、界二义,岂不越经,而于其中摄取为正。复有何理,唯蕴义
中固求经證;于处、界中唯依理释,绝不求经!观此义言,似专
朋党。故应如彼,据理无违。
非并用执,此中有理。世尊经中虽说处、界,然无处云以何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3a 页
义故,此名为处;以何义故,名之为界。是以诸师随意解释,故
无违越。于蕴义中,世尊亲说聚为蕴义。今者越经别为异释,固
违圣说,理定不然。】
「论:若谓此经显过去等一一色等各别名蕴,是故一切过去色
等一一实物各各名蕴。」
【释曰:毗婆沙师若更释云:虽即世尊此经中说聚义为蕴,然
经意云过去色等一一各别皆得为蕴,不言总聚身名蕴者。】
「论:此执非理,故彼经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蕴故。是
故如聚,蕴定假有。」
【释曰:此即经部对婆沙师。不应谬取此经意,云「过去色等
一一各别皆得为蕴」。若如是者,经不应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
名为蕴」。经说既尔,故汝所说定为非理。是故所说聚义为假,如
是蕴义亦定假有。】
「论:若尔,应许诸有色处亦是假有,眼等极微,要多积
聚,成生门故。」
【释曰:毗婆沙师复以处义难经部说:若言聚蕴定假有者,即
十处色亦应是假。眼等极微,要积聚身可得成生门义故;五识依
缘皆积聚故。由斯,如是眼等、色等多微积聚,方为所依及所缘
故,亦应是假。】
「论:此难非理。多积聚中,一一极微有因用故。若不尔者,
根、境相助共生识等,应非别处,是则应无十二处别。」
【释曰:此经部师对婆沙师。若言多微积聚成生门者,理定不
然。多积聚中,一一极微各为因用。既一一微各得为因,如何说
言多微积聚方成依缘?
若毗婆沙师言此理不然,此一一微非能为因,须相待故方成
无违越。于蕴义中,世尊亲说聚为蕴义。今者越经别为异释,固
违圣说,理定不然。】
「论:若谓此经显过去等一一色等各别名蕴,是故一切过去色
等一一实物各各名蕴。」
【释曰:毗婆沙师若更释云:虽即世尊此经中说聚义为蕴,然
经意云过去色等一一各别皆得为蕴,不言总聚身名蕴者。】
「论:此执非理,故彼经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蕴故。是
故如聚,蕴定假有。」
【释曰:此即经部对婆沙师。不应谬取此经意,云「过去色等
一一各别皆得为蕴」。若如是者,经不应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
名为蕴」。经说既尔,故汝所说定为非理。是故所说聚义为假,如
是蕴义亦定假有。】
「论:若尔,应许诸有色处亦是假有,眼等极微,要多积
聚,成生门故。」
【释曰:毗婆沙师复以处义难经部说:若言聚蕴定假有者,即
十处色亦应是假。眼等极微,要积聚身可得成生门义故;五识依
缘皆积聚故。由斯,如是眼等、色等多微积聚,方为所依及所缘
故,亦应是假。】
「论:此难非理。多积聚中,一一极微有因用故。若不尔者,
根、境相助共生识等,应非别处,是则应无十二处别。」
【释曰:此经部师对婆沙师。若言多微积聚成生门者,理定不
然。多积聚中,一一极微各为因用。既一一微各得为因,如何说
言多微积聚方成依缘?
若毗婆沙师言此理不然,此一一微非能为因,须相待故方成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4a 页
因用者,此亦不然。若言诸微以相待故,是即应知多微积聚故。
然为因用,以积聚故,方得为处。此处亦应定是假有。
若一一微得为处者,不应相待,非如色处。此非色处独能为
因不相待故者,此亦不然。若一一微不为因者,是即根、境不应
独能为其别处。根、境相助方生愚,为遮此计,所以分色为之十
界,心为七界,令其了知色、心各异,立界亦别。既知各别,彼
见自除,故为说界。】
论:然毗婆沙作如是说:对法诸师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
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
此应于分,假谓有分。如烧少衣,亦说烧衣。何故世尊于所知境,
由蕴等门作三种说?
颂曰:
「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论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
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
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及广文故。如其次第,世
尊为说蕴、处、界三。
【释曰:愚心所者,是上品愚,愚于微细相似事故;愚于
色者,是中品愚,愚于粗著相似事故;色心俱愚者,是下品
愚,愚于粗细相似不相似法故。为欲除遣此三愚故,说蕴等三。
说此三故,除于身见。于总聚中起于身见,今知各异,此见即除。
然为因用,以积聚故,方得为处。此处亦应定是假有。
若一一微得为处者,不应相待,非如色处。此非色处独能为
因不相待故者,此亦不然。若一一微不为因者,是即根、境不应
独能为其别处。根、境相助方生愚,为遮此计,所以分色为之十
界,心为七界,令其了知色、心各异,立界亦别。既知各别,彼
见自除,故为说界。】
论:然毗婆沙作如是说:对法诸师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
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
此应于分,假谓有分。如烧少衣,亦说烧衣。何故世尊于所知境,
由蕴等门作三种说?
颂曰:
「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论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
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
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及广文故。如其次第,世
尊为说蕴、处、界三。
【释曰:愚心所者,是上品愚,愚于微细相似事故;愚于
色者,是中品愚,愚于粗著相似事故;色心俱愚者,是下品
愚,愚于粗细相似不相似法故。为欲除遣此三愚故,说蕴等三。
说此三故,除于身见。于总聚中起于身见,今知各异,此见即除。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5a 页
约此身见所起诸惑,亦皆除遣。是以世尊说蕴等三。
根亦三者,婆沙师云:约信等根,有利、中、钝。若为钝根、
中根说蕴,此不能达处、界之义。若钝根者,虽闻蕴、处,然不
能达十八界义。由此根异,故说三科。此等不然。若如是者,约
彼利根,即是处、界便应无用;若约中根,蕴、界无用;若约钝
根,蕴、处无用。言先说蕴时,中、钝不了,故复说处;以虽说
处,钝根不了,故复说界。若如是者,但应说界,三根俱达,更
何用说蕴、处二耶?是故定应为利说蕴,为中现处,为钝说界。
以广、中、略,称其根宜,是能普利一切,三科俱为有用。
乐亦三者,为宿习故,乐略、中、广,是世尊随其乐欲说此
三种。若不称机为异说者,此即却为不信之因。唯乐奢摩他者,
乐闻其略;乐奢摩他及毗钵舍那者,乐闻其中;唯乐毗钵舍那者,
乐闻其广。故现此三。现此三者,为显择法。故论云:择法不生,
惑无由灭等。】
「论:何缘世尊,说馀心所,总置行蕴,别分受、想,为二蕴
耶?」
【释曰:何故有此问耶?为前说云:愚于心所总执为我,为此
世尊分别心所为受、想、行蕴。若欲为遣心所愚故,分别心所立
三蕴者,即应一一委细分别,何故唯分受、想二种,立为二蕴,
馀心所等,共为行蕴?欲知其因,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论曰:诤根有二,谓著诸欲及著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
根亦三者,婆沙师云:约信等根,有利、中、钝。若为钝根、
中根说蕴,此不能达处、界之义。若钝根者,虽闻蕴、处,然不
能达十八界义。由此根异,故说三科。此等不然。若如是者,约
彼利根,即是处、界便应无用;若约中根,蕴、界无用;若约钝
根,蕴、处无用。言先说蕴时,中、钝不了,故复说处;以虽说
处,钝根不了,故复说界。若如是者,但应说界,三根俱达,更
何用说蕴、处二耶?是故定应为利说蕴,为中现处,为钝说界。
以广、中、略,称其根宜,是能普利一切,三科俱为有用。
乐亦三者,为宿习故,乐略、中、广,是世尊随其乐欲说此
三种。若不称机为异说者,此即却为不信之因。唯乐奢摩他者,
乐闻其略;乐奢摩他及毗钵舍那者,乐闻其中;唯乐毗钵舍那者,
乐闻其广。故现此三。现此三者,为显择法。故论云:择法不生,
惑无由灭等。】
「论:何缘世尊,说馀心所,总置行蕴,别分受、想,为二蕴
耶?」
【释曰:何故有此问耶?为前说云:愚于心所总执为我,为此
世尊分别心所为受、想、行蕴。若欲为遣心所愚故,分别心所立
三蕴者,即应一一委细分别,何故唯分受、想二种,立为二蕴,
馀心所等,共为行蕴?欲知其因,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论曰:诤根有二,谓著诸欲及著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6a 页
为最胜因。味受力故,贪著诸欲;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释曰:「诸欲」者,欲谓贪求。求五妙境也。于五境中,爱味受
著。「著诸见」者,见略有五,谓身见等。若广,即分六十二种。于此
见中,以倒想故,贪染执著。为著此欲及著见故,即有诤兴。诤何以
兴?谓由受、想为其因也。生诤之因为唯此二,为更有馀?虽更有
因,非为最胜。故论说云:「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此二何
以为最胜?论就释云:「味受力故,贪著诸欲;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以贪著故,即为诤因。贪著欲诤,多约在家;贪著见诤,多约出家。
何以得知贪著欲诤多约在家?以契经云:为由染著贪欲因故,俗与
俗诤,乃至广说。何以得知贪著见诤多约出家?以圣教中诸出家
者,非法法想,法非法想,各执异见,互相为诤。出家外道,无我我
想,乃至戒禁取等见中起诸倒想,互兴于诤。言「味受」者,谓乐受唯
于受,故云「味受」。受即味故,持业释也。以何味受?谓以贪。
贪染之受,依主释也。或受中有味,味谓贪欲,即第七转所依声摄。
依受有味,缘受起爱,爱彼资受之境,于彼境中贪著。诸资受境者,
即五境也。
问:若言因想有诸见者,如见谛者,虽有其想,然无诸见,如何得
言想为见因?
答:因倒想故,即起诸见。若无倒想,诸见即无。此见谛者虽有
其想,然非颠倒,不为见因,故无诸见。此不应执。颠倒知之,无明
与见而为其因。以此无明无知为性,行相隐覆;见是慧性,行相明
利。故彼无明不为见因,与此无明相应倒想,能为见因。应知境中,
不如理知,颠倒执故,故起诸见。如有颂云:
【释曰:「诸欲」者,欲谓贪求。求五妙境也。于五境中,爱味受
著。「著诸见」者,见略有五,谓身见等。若广,即分六十二种。于此
见中,以倒想故,贪染执著。为著此欲及著见故,即有诤兴。诤何以
兴?谓由受、想为其因也。生诤之因为唯此二,为更有馀?虽更有
因,非为最胜。故论说云:「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此二何
以为最胜?论就释云:「味受力故,贪著诸欲;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以贪著故,即为诤因。贪著欲诤,多约在家;贪著见诤,多约出家。
何以得知贪著欲诤多约在家?以契经云:为由染著贪欲因故,俗与
俗诤,乃至广说。何以得知贪著见诤多约出家?以圣教中诸出家
者,非法法想,法非法想,各执异见,互相为诤。出家外道,无我我
想,乃至戒禁取等见中起诸倒想,互兴于诤。言「味受」者,谓乐受唯
于受,故云「味受」。受即味故,持业释也。以何味受?谓以贪。
贪染之受,依主释也。或受中有味,味谓贪欲,即第七转所依声摄。
依受有味,缘受起爱,爱彼资受之境,于彼境中贪著。诸资受境者,
即五境也。
问:若言因想有诸见者,如见谛者,虽有其想,然无诸见,如何得
言想为见因?
答:因倒想故,即起诸见。若无倒想,诸见即无。此见谛者虽有
其想,然非颠倒,不为见因,故无诸见。此不应执。颠倒知之,无明
与见而为其因。以此无明无知为性,行相隐覆;见是慧性,行相明
利。故彼无明不为见因,与此无明相应倒想,能为见因。应知境中,
不如理知,颠倒执故,故起诸见。如有颂云: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7a 页
「 如鱼处泥中,
跃水令浑浊;
无明中倒想,
污慧亦复然。」
以此知由倒想故,贪著诸见,无明中想与见为因。】
「论:又生死法,以受及想为最胜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轮
回。由此二因及后当说次第因故,应知别立受、想为蕴。其次第
因,邻次当辩。」
【释曰:此受与想,非唯诤因,亦是生死之最胜因。何以为生死之
胜因?论自说云「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耽著受」者,爱
行有情;「起倒想」者,见行有情。言「耽著」,是坚执义。「倒」者四
倒。生相续时,由四倒想,受生有而六。颂云:
「 「倒心趣欲境,
湿化染多受。」」
此中约义,现是生死因之因故。贪著及倒想是生死因,受、想是
生死因之因。以受、想故,为彼贪著,及以颠倒。由贪著、倒故,受生
死中。
非唯约诤根因及生死二义,别立受、想为蕴,亦可约后蕴次第
中,粗、染、器及界等四义,别立受、想,以为二蕴。粗等四因,次下
当释。】
「论:何故无为说在处、界,非蕴摄耶?」
【释曰:何因作此问耶?世尊说法,非无因缘;法相摄属,皆有由
致。未知何因此无为法蕴所不摄,欲显其因,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论曰:三无为法,不可说在色等蕴中,与色等义不相应故。谓体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8a 页
非色乃至非识。亦不可说为第六蕴,彼与蕴义不相应故。聚义是
蕴,如前具说。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
一聚,名无为蕴。
【释曰:若说无为蕴,所摄者应有二义:或应说在五蕴之中,或可
更应立第六蕴。若说无为在五蕴中,义为不可。立第六蕴,理复不
然。何以不许摄在蕴中?此非是色,亦不是识,于何处摄?色是变
坏,无为不尔;广说乃至识能了别,此无是用。故俱不摄。如何不许
为第六蕴?蕴是聚义,无为不尔,故不可立为第六蕴。如论释云:
「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名无为蕴。」
问:无为若非实有体性,不为蕴者,其理可然。既言是有,如何
不许众多积聚成无为蕴?如彼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
说为色蕴。无为亦尔,何妨有多,即积聚无为,为无为蕴?
答:聚有二义:一者,各在异处,收摄积集令在一处,名之为聚。
二者,三世之法,可以智慧略为一世,名之为聚。其无为法无此
二义,如何名聚?故不可立为第六蕴。】
「论:又言「取蕴」,为显染依;染、净二依,「蕴」言所显。无为于
此,二义都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
【释曰:蕴有二义:一者染依,谓是「取蕴」;二染净依,谓即是
「蕴」。无为都无此二种义。一、非染依,染依是有漏,无为非漏,
故不为依。二、亦不与染、净为依:以不随增诸烦恼故,不为染依;非
道谛故,不为净依。不可立为无为蕴。】
「论:有说如瓶破非瓶,如是蕴息应非蕴。」
蕴,如前具说。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
一聚,名无为蕴。
【释曰:若说无为蕴,所摄者应有二义:或应说在五蕴之中,或可
更应立第六蕴。若说无为在五蕴中,义为不可。立第六蕴,理复不
然。何以不许摄在蕴中?此非是色,亦不是识,于何处摄?色是变
坏,无为不尔;广说乃至识能了别,此无是用。故俱不摄。如何不许
为第六蕴?蕴是聚义,无为不尔,故不可立为第六蕴。如论释云:
「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名无为蕴。」
问:无为若非实有体性,不为蕴者,其理可然。既言是有,如何
不许众多积聚成无为蕴?如彼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
说为色蕴。无为亦尔,何妨有多,即积聚无为,为无为蕴?
答:聚有二义:一者,各在异处,收摄积集令在一处,名之为聚。
二者,三世之法,可以智慧略为一世,名之为聚。其无为法无此
二义,如何名聚?故不可立为第六蕴。】
「论:又言「取蕴」,为显染依;染、净二依,「蕴」言所显。无为于
此,二义都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
【释曰:蕴有二义:一者染依,谓是「取蕴」;二染净依,谓即是
「蕴」。无为都无此二种义。一、非染依,染依是有漏,无为非漏,
故不为依。二、亦不与染、净为依:以不随增诸烦恼故,不为染依;非
道谛故,不为净依。不可立为无为蕴。】
「论:有说如瓶破非瓶,如是蕴息应非蕴。」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9a 页
【释曰:如说「瓶」破不复名「瓶」,如何蕴息复名为蕴?且如择灭、
非择灭,是灭蕴之灭,如何复得名之为蕴?唯独虚空,又不应成无为
蕴也。论主不许此师所说,故次论云:】
「论: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释曰:此若依蕴作如是,其义可然,于处、界中,复如何说?以言
蕴息不复为蕴,如是处、界息,二应非处、界,喻并如前。处及以界,
既与蕴同,无为即应三科不摄。
有二师云:无如是失。且如蕴灭,蕴所摄者悉皆灭尽。如是处、
界虽则息灭,此所摄者非灭尽,故不为例。
复有馀说:此之「息」言,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是断故。此言意
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
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此释与颂,义善相符。】
「论: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当说次第。」
【释曰:上释聚是蕴,蕴不摄无为,故云「废立」。是则立蕴别于
处、界。「当说次第」者,世尊起教,道慧为先,依何说蕴如是次第?】
论:颂曰:
「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论曰:色有对故,诸蕴中粗。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我、手
等痛言;待二想粗,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过识,贪、瞋等行易了知
故;识最为细,总取境相难分别故。由此随粗立蕴次第。
【释曰:五蕴之中,色最为粗。何者为粗?有见有对,故名为
粗。有说得与五识为依,六识所缘,故名为粗。「无色中粗,唯受行
相。」非形段法应以相显,故云粗也。如何「相显」?如论自云「故世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0a 页
说我、手等痛言」。「待二想粗」者,待故行、识,想即为粗,想
之作用易可知故。如论释云「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过识」者,
行方于识,行相易知,故云粗也。如论释云「贪、瞋等行易了知
故」。有馀说云:行之造作相易可知,思愿言「愿我富乐福寿」等故,
是以言粗。「识最是细」者,望前诸法,识极微细。论自释云「总取境
相难分别故」。「由此随粗立蕴次第」者,随所化机易了知故,如是随
粗立蕴次第。粗易知,故先说;细难了,故后陈。】
「论: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此由耽著乐受味
故。耽受复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烦恼故,如是烦恼依识而
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
【释曰:如何随染立蕴次第?色为染因,故先立蕴。以男女等,于
显形色、声、香、味、触互相贪染。故论释云「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
女于色更相爱乐。」如经说云:无有一色互相染著如男女者,乃至触
等应知亦尔。广说如经。何因于色更相染著?此由受故,有斯耽
著。耽著者何?贪味乐受。受相应爱,贪不离欲,故云「耽著」。论
自释云:「此由耽著乐受味故」。有馀说云:已得之受于中贪著,未得
之受周遍追求,故云「耽著」。故云受蕴次于色蕴。以于受如是耽
著,此由倒想。倒想者何?谓苦为乐故倒想。此耽著者,唯是乐受,
必不耽苦。既于乐受生于乐相,有何颠倒?答云:此之乐受,若约行
苦、坏苦观之,亦得为苦。今者决定生于乐想,故名颠倒。何以为瞋
起兹倒想?此由烦恼迷于无常、苦及不净、非我理故,起于倒想。此
诸烦恼,行蕴所摄。如是烦恼依何而生?此依识生。此复能引,续
之作用易可知故。如论释云「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过识」者,
行方于识,行相易知,故云粗也。如论释云「贪、瞋等行易了知
故」。有馀说云:行之造作相易可知,思愿言「愿我富乐福寿」等故,
是以言粗。「识最是细」者,望前诸法,识极微细。论自释云「总取境
相难分别故」。「由此随粗立蕴次第」者,随所化机易了知故,如是随
粗立蕴次第。粗易知,故先说;细难了,故后陈。】
「论: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此由耽著乐受味
故。耽受复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烦恼故,如是烦恼依识而
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
【释曰:如何随染立蕴次第?色为染因,故先立蕴。以男女等,于
显形色、声、香、味、触互相贪染。故论释云「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
女于色更相爱乐。」如经说云:无有一色互相染著如男女者,乃至触
等应知亦尔。广说如经。何因于色更相染著?此由受故,有斯耽
著。耽著者何?贪味乐受。受相应爱,贪不离欲,故云「耽著」。论
自释云:「此由耽著乐受味故」。有馀说云:已得之受于中贪著,未得
之受周遍追求,故云「耽著」。故云受蕴次于色蕴。以于受如是耽
著,此由倒想。倒想者何?谓苦为乐故倒想。此耽著者,唯是乐受,
必不耽苦。既于乐受生于乐相,有何颠倒?答云:此之乐受,若约行
苦、坏苦观之,亦得为苦。今者决定生于乐想,故名颠倒。何以为瞋
起兹倒想?此由烦恼迷于无常、苦及不净、非我理故,起于倒想。此
诸烦恼,行蕴所摄。如是烦恼依何而生?此依识生。此复能引,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1a 页
生后识。此诸烦恼依识而生,复能染识。论自释云:「此及前三皆染
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者,何处染?因何染?如何染?谁能
染?此染谁?依如是义,立蕴先后。】
「论:或色如器,受类饮食,想同助味,行似厨人,识喻食者,故随
器等立蕴次等。」
【释曰:色何喻器?为受依故。受何喻食?餐啖性故。有说此能
增益损灭有瞋身故,故受喻食。何以想同助味?以取可意、不可
意相助于受故。以此助故,受相明了;由倒想故,于受生贪,是以想
同助味。有说由取怨、亲、处中等相助生受故,想同助味。行何以
喻厨人?能造作故。由思、贪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
识何以喻食者?能取境故。有一说云:执有我故,故喻食者。复有
说云:有情本中为主胜故,识为上首,受等生故,故识喻食者。
论自结云:「故随器等立蕴次第」。】
「论:或随界别立蕴次第。谓欲界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色界静
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者,何处染?因何染?如何染?谁能
染?此染谁?依如是义,立蕴先后。】
「论:或色如器,受类饮食,想同助味,行似厨人,识喻食者,故随
器等立蕴次等。」
【释曰:色何喻器?为受依故。受何喻食?餐啖性故。有说此能
增益损灭有瞋身故,故受喻食。何以想同助味?以取可意、不可
意相助于受故。以此助故,受相明了;由倒想故,于受生贪,是以想
同助味。有说由取怨、亲、处中等相助生受故,想同助味。行何以
喻厨人?能造作故。由思、贪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
识何以喻食者?能取境故。有一说云:执有我故,故喻食者。复有
说云:有情本中为主胜故,识为上首,受等生故,故识喻食者。
论自结云:「故随器等立蕴次第」。】
「论:或随界别立蕴次第。谓欲界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色界静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2a 页
虑有胜喜等,受相显了;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第一有中思
最为胜,行相显了。此即识住,识住其中。显似世间田种次第,
是故诸蕴次第如是。」
【释曰:「谓欲界中有诸五妙欲,色相显了」者,以欲界中色最为
胜,诸根境色皆具有故。
「色界静虑有胜喜等,受相显了」者,受差别,静虑差别。初、二
静虑中,约修得定,俱有喜受故;二静虑次,有乐及舍二受。约生得
定,如论颂云:「生静虑从初,有喜乐舍受,及喜舍乐舍,唯舍受如
次。」有馀说云:色界受胜,于生死中,诸胜妙受,具可得故。由是
等故,色界受胜。
「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者,彼地取相最分明故,故云
「想相显了」。此无色中同是舍受,不可分别,受非胜。有说馀静虑
中各摄受支,三无色无,唯取空等,以此即是想之作用。
最为胜,行相显了。此即识住,识住其中。显似世间田种次第,
是故诸蕴次第如是。」
【释曰:「谓欲界中有诸五妙欲,色相显了」者,以欲界中色最为
胜,诸根境色皆具有故。
「色界静虑有胜喜等,受相显了」者,受差别,静虑差别。初、二
静虑中,约修得定,俱有喜受故;二静虑次,有乐及舍二受。约生得
定,如论颂云:「生静虑从初,有喜乐舍受,及喜舍乐舍,唯舍受如
次。」有馀说云:色界受胜,于生死中,诸胜妙受,具可得故。由是
等故,色界受胜。
「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者,彼地取相最分明故,故云
「想相显了」。此无色中同是舍受,不可分别,受非胜。有说馀静虑
中各摄受支,三无色无,唯取空等,以此即是想之作用。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3a 页
「第一有中思最为胜,行相显了」者,彼中即是思之大果,
思于行蕴最为殊胜。何蕴中何者最胜,即名「显了」。故云「思最为
胜,行相显了」。所以依此立为行蕴。
「此即识住」者,识住有四:一、色近行,谓即欲界;二、受近行,谓
即色界;三、想近行,下三无色;四、思近行,谓第一有。此之
四蕴是识所住,故论云「识住其中」。「识住其中」者,以贪爱故,故住
其中。
「显似世间田种次第」,先有其田,后方下种,四蕴如田,识犹种
子,是世尊先说四蕴,后说于识。故论云「是故诸蕴次第如是」。】
「论:由此五蕴无增减过。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
蕴,谓受与想,于诸行中,相粗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
蕴。」
【释曰:「由此五蕴无增减过」者,以粗等四立蕴次第,故蕴唯五,
无减无增。「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蕴,谓受与
想,于诸行中,相粗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蕴」者,诸
心所中,受想最粗,及为染因,以喻馀食,及为助味,二界强胜,故离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4a 页
行蕴别立二蕴。】
「论:处、界门中,应先辩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次第可知。」
【释曰:且此六根有二因胜:一者与识为依,二者能取境界。故随
所依,立能依识;随能取法,立所取境。故言「先辩说六根次第」。依
此六根,馀境、识等次第可知。】
论:颂曰:
「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馀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论曰:于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意境不定,三
世、无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释曰:六根之中应先说意,以一切法,意为先故。何以置此
先说馀根?意根之前说馀五者,以此五根唯取现境。现世近故,所
以先说;过、未远故,所以后说。现在之法,实有处所,作用分明,缘
如是定,故先说。意境不定,为缘现境,如缘地心;有缘过去,如宿住
事;或缘未来,如欲愿知;或缘三世,如观诸行皆是无常;或不胜世,
如缘灭知;或缘三世及以非世,如一切法皆无我观。以缘如是境不
定故,意根后说。】
「论: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
是故先说。身境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俱取。」
【释曰:五根之中应先说身,以最大故,馀根依此少分立故。何以
后说,先说馀根?身根之前说馀四者,此四之境唯是所造,定故先
说。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所以后说。】
「论:馀谓前四,如其所应,用远速明,是故先说。谓眼、耳根取远
「论:处、界门中,应先辩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次第可知。」
【释曰:且此六根有二因胜:一者与识为依,二者能取境界。故随
所依,立能依识;随能取法,立所取境。故言「先辩说六根次第」。依
此六根,馀境、识等次第可知。】
论:颂曰:
「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馀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论曰:于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意境不定,三
世、无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释曰:六根之中应先说意,以一切法,意为先故。何以置此
先说馀根?意根之前说馀五者,以此五根唯取现境。现世近故,所
以先说;过、未远故,所以后说。现在之法,实有处所,作用分明,缘
如是定,故先说。意境不定,为缘现境,如缘地心;有缘过去,如宿住
事;或缘未来,如欲愿知;或缘三世,如观诸行皆是无常;或不胜世,
如缘灭知;或缘三世及以非世,如一切法皆无我观。以缘如是境不
定故,意根后说。】
「论: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
是故先说。身境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俱取。」
【释曰:五根之中应先说身,以最大故,馀根依此少分立故。何以
后说,先说馀根?身根之前说馀四者,此四之境唯是所造,定故先
说。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所以后说。】
「论:馀谓前四,如其所应,用远速明,是故先说。谓眼、耳根取远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5a 页
境故,在二先说。二中眼用远故先说,远见山河不闻声故。又眼用
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
论:鼻、舌两根用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如对香美诸饮
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
【释曰:四根之中应先说舌,以此根依,能起言说及生闻慧,作用
大故。又复对于眼、耳二根,理应先说鼻、舌等二。以此二根能取段
食香、味等境资养身故,眼、耳二根无如是能。功能多者,何故后
说,功用少者,越此先论?眼、耳、鼻三,取境远速,所以先说。舌根
不尔,所以后说。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此说在鼻、舌二前。就
眼、耳中,眼复逾远,是以先耳。何以得知能取远境?「远见山河不
闻声故。又眼用远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是以眼根,说
先于耳。又眼、耳二取远速境,故先说在鼻、舌二前。「鼻、舌两根用
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鼻、舌二中先说鼻者,以鼻取境速明
于舌。论自释云:「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舌望
身根,舌先知味,身后觉触。次第如是。此中迸说四之次第,谓弥
速逾远。如舌望身,舌取境速;鼻望于舌,鼻复弥速;耳望鼻、舌,
耳取境远;眼望于耳,眼复逾远。
问:如何得知鼻根取境速于舌根?
答:如前已说,「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以是
故知,鼻根取境速于舌根。
问:若如是者,鼻根应能离中知境,以境未至即能知故。
答:鼻根唯取合中知境,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风吹香气触于鼻
根,虽不能知食中之味,然先能取食中之香:食未至舌,鼻根先已取
其香气。不是食,是食之气,食之类也。或此食气是食极微。吸气
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
论:鼻、舌两根用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如对香美诸饮
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
【释曰:四根之中应先说舌,以此根依,能起言说及生闻慧,作用
大故。又复对于眼、耳二根,理应先说鼻、舌等二。以此二根能取段
食香、味等境资养身故,眼、耳二根无如是能。功能多者,何故后
说,功用少者,越此先论?眼、耳、鼻三,取境远速,所以先说。舌根
不尔,所以后说。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此说在鼻、舌二前。就
眼、耳中,眼复逾远,是以先耳。何以得知能取远境?「远见山河不
闻声故。又眼用远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是以眼根,说
先于耳。又眼、耳二取远速境,故先说在鼻、舌二前。「鼻、舌两根用
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鼻、舌二中先说鼻者,以鼻取境速明
于舌。论自释云:「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舌望
身根,舌先知味,身后觉触。次第如是。此中迸说四之次第,谓弥
速逾远。如舌望身,舌取境速;鼻望于舌,鼻复弥速;耳望鼻、舌,
耳取境远;眼望于耳,眼复逾远。
问:如何得知鼻根取境速于舌根?
答:如前已说,「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以是
故知,鼻根取境速于舌根。
问:若如是者,鼻根应能离中知境,以境未至即能知故。
答:鼻根唯取合中知境,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风吹香气触于鼻
根,虽不能知食中之味,然先能取食中之香:食未至舌,鼻根先已取
其香气。不是食,是食之气,食之类也。或此食气是食极微。吸气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6a 页
触鼻,即先知也。】
「论:或于身中,随所依处上下差别,说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
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根生者,故最后
说。」
【释曰:眼、耳、鼻根,理实齐等,犹如花鬘,然由依处上下差别,说
根次第。意根亦得言依五根,以五识身依五根生,意识复依无间已
灭五识生故,由斯故「有即云依止诸根生者」。六识非色,无有方
处,所以后说。
有馀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
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识,意识随识。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
俱是眼等功用。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二中眼
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
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
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彼说不然。
若色等识,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馀师
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此亦不尔。梦中非唯能忆念彼曾所受境,如觉寤时,取彼彼境梦中
所见,觉已,为必定分明忆念,如于觉位所见之事。觉位所见,后能
忆念,如是应知,梦中所见后亦能忆。或有觉时未曾见事,于梦中
「论:或于身中,随所依处上下差别,说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
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根生者,故最后
说。」
【释曰:眼、耳、鼻根,理实齐等,犹如花鬘,然由依处上下差别,说
根次第。意根亦得言依五根,以五识身依五根生,意识复依无间已
灭五识生故,由斯故「有即云依止诸根生者」。六识非色,无有方
处,所以后说。
有馀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
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识,意识随识。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
俱是眼等功用。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二中眼
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
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
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彼说不然。
若色等识,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馀师
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此亦不尔。梦中非唯能忆念彼曾所受境,如觉寤时,取彼彼境梦中
所见,觉已,为必定分明忆念,如于觉位所见之事。觉位所见,后能
忆念,如是应知,梦中所见后亦能忆。或有觉时未曾见事,于梦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7a 页
见,如何说言:若是觉时所见之境,尔乃方于梦中得见?若言此是前
生所曾见之境者,即生盲人,应于梦中亦能见色,以于前生曾见色
故。故所说言「五识先受意后方知」者,理定不然。然对法言「色等
五境,五识先取,意识后知」者,约容有说,非尽如是。
问:梦中所见色等五境,为是实有,为非实有?
有说云:「此是实有。如定境色,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
色。梦所见境,亦复如是。」此说不然。如梦中所见象、马山等,此
即不名清洁分明及无障碍,非如前说定中所见。毗婆沙师若言「梦
中所见山虽不清洁,有所障碍,然此实清洁分明,无有障碍,以梦觉
已无所有故」者,此即应是无所缘知,以于清洁彩色作不清洁等
见故。若更徵结,恐文繁杂,故今且止。】
「论:何缘十处皆色蕴摄,唯于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
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
【释曰:论主何因有如是问?以前颂言:「此中根与境,许即十处
界」。此中五根、五境,十处同立色蕴,体皆色故。何因圣教唯于
一处目为色处,馀之九处更立别名?馀九既各异名之处,一何无别
号?又前颂云:「若离择法定无馀」,明十二处体皆是法。既皆是
法,何唯于一立为法处,馀处即不然?欲寻本因,作斯问。】
生所曾见之境者,即生盲人,应于梦中亦能见色,以于前生曾见色
故。故所说言「五识先受意后方知」者,理定不然。然对法言「色等
五境,五识先取,意识后知」者,约容有说,非尽如是。
问:梦中所见色等五境,为是实有,为非实有?
有说云:「此是实有。如定境色,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
色。梦所见境,亦复如是。」此说不然。如梦中所见象、马山等,此
即不名清洁分明及无障碍,非如前说定中所见。毗婆沙师若言「梦
中所见山虽不清洁,有所障碍,然此实清洁分明,无有障碍,以梦觉
已无所有故」者,此即应是无所缘知,以于清洁彩色作不清洁等
见故。若更徵结,恐文繁杂,故今且止。】
「论:何缘十处皆色蕴摄,唯于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
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
【释曰:论主何因有如是问?以前颂言:「此中根与境,许即十处
界」。此中五根、五境,十处同立色蕴,体皆色故。何因圣教唯于
一处目为色处,馀之九处更立别名?馀九既各异名之处,一何无别
号?又前颂云:「若离择法定无馀」,明十二处体皆是法。既皆是
法,何唯于一立为法处,馀处即不然?欲寻本因,作斯问。】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8a 页
论:颂曰:
「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论曰:「为差别」者,为令了知境有境性种种差别,故于色蕴,就
差别相建立十处,不总为一。若无眼等差别想名而体是色,
立名色处。此为眼等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
【释曰:虽十色处体皆是色,又十二处体皆是法,此若但以一名呼
之,即此十处及十二处如何分别?今为差别此等义故,所以立一以
为色处,一为法处,此所馀者各立别名。十色处中,馀之九处各为别
名,此之一处虽无别名,还能异彼馀之九种。如十人中九有别名,
一无异号但呼为人,虽无别名亦简馀九。十二处中法处无名,例
亦同此。馀义如论,文易可知。】
「论:又诸色中,色处最胜,故立通名。由有对故,手等触时
即便变坏;及有见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别。又诸世间唯于此处
同说为色,非于眼等。」
【释曰:又复应知,十色处中色处最胜。如何最胜?有三义胜:
一由有对,手等触时即便变坏;二由有见,可指示在此、彼差别;
三由世间唯于此处同说为色,非于眼等。以此三种最胜义故,立
色通名。又诸世间,唯指此处名之为色。诸大论师,亦随世间,
非于声等立色名故。诸佛如来,亦随世间,说此为色。】
「论:又为差别立一法处,非于一切,如色应知。又于此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9a 页
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应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
摄故,独名为法。」
【释曰:法处差别,其义如前释色处说。此之法处最胜义者,
有二因缘。一者,此中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又于此中摄品类法
名诸法,如七觉支摄于择法。馀义类中更有众多带法名者,且
如择法、觉支法、智法、随念法、證净法、念住法、无碍
法、实法归。此等法名有无量种,一切摄在此法处中。故立通名,
独为法处。二者,最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摄故,特名为
法。以斯二义,独得此名。】
「论:有馀师说:色处中有二十种色最粗显故,肉、天、圣慧
三眼境故,独立色名。法处中有诸法名故,诸法智故,独立法
名。」
【释曰:十色处中,唯除色处,馀诸处中无如是等众多品类诸
色差别,以品类多,故说为粗,立为色处,非馀处也。「肉、天、
圣慧三眼境」者,肉眼如人,天眼谓天。圣慧眼者,谓即诸圣以
无漏智缘一切法。肉、天二眼一向缘色,色处为境。肉眼唯缘
前所对境。天普缘四方、上下、障内、障外。肉眼缘粗,天眼缘
摄故,独名为法。」
【释曰:法处差别,其义如前释色处说。此之法处最胜义者,
有二因缘。一者,此中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又于此中摄品类法
名诸法,如七觉支摄于择法。馀义类中更有众多带法名者,且
如择法、觉支法、智法、随念法、證净法、念住法、无碍
法、实法归。此等法名有无量种,一切摄在此法处中。故立通名,
独为法处。二者,最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摄故,特名为
法。以斯二义,独得此名。】
「论:有馀师说:色处中有二十种色最粗显故,肉、天、圣慧
三眼境故,独立色名。法处中有诸法名故,诸法智故,独立法
名。」
【释曰:十色处中,唯除色处,馀诸处中无如是等众多品类诸
色差别,以品类多,故说为粗,立为色处,非馀处也。「肉、天、
圣慧三眼境」者,肉眼如人,天眼谓天。圣慧眼者,谓即诸圣以
无漏智缘一切法。肉、天二眼一向缘色,色处为境。肉眼唯缘
前所对境。天普缘四方、上下、障内、障外。肉眼缘粗,天眼缘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0a 页
细,无漏慧眼,以此色处及馀诸法,以无常等行相缘之。是故色
处为三眼境。除此更无馀有色处,能为如是三眼之境,故唯此一,
得色处名。
「法处中有诸法名」等,独立法名,义如前说。如上说言「色
有见故,可指示在此、彼差别」者,为言「在此」者,谓是近处;
言「在彼」者,谓即远处。或「在此」者,在自依处;言「在彼」
者,在他依处。眼等五根以比量知,不可指示彼、此差别。香、
味、触三,合中知故,根境触对方乃可知,亦不可示彼、此差别。
虽即声处唯可指示在某等方,不可指示言在某处。故唯色处为可
指示,非馀处也。言「一切法中涅槃最胜」者,有三因缘:一者
为是胜义善故,二者常故,三灭苦火及苦因故。以三因故,于一
切法最胜最上。最胜上法,法处摄故,故此法处十二处中独标为
胜,得「法处」名。】
「论:诸契经中,有馀种种蕴及处、界名想可得,为即此摄,
为离此耶?」
【释曰:何因有此问?起以契经中处处别说蕴及处、界,其类
甚多,未知为此蕴等中摄,为复如何?若非此摄,如前说云:「此
中蕴摄一切有为,取蕴唯摄一切有漏,处、界能摄一切法尽。」即
与前说义理相远。若此摄者,摄在何所?又此不摄,谓契经中诸
蕴、处、界有何过失?即有诸佛所说一切语名之中不达体性愚迷
过失。是以此中必定须说。将寻此因,故有斯问。】
论:彼皆此摄,如应当知。且辩摄馀诸蕴名想。
颂曰:
「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处为三眼境。除此更无馀有色处,能为如是三眼之境,故唯此一,
得色处名。
「法处中有诸法名」等,独立法名,义如前说。如上说言「色
有见故,可指示在此、彼差别」者,为言「在此」者,谓是近处;
言「在彼」者,谓即远处。或「在此」者,在自依处;言「在彼」
者,在他依处。眼等五根以比量知,不可指示彼、此差别。香、
味、触三,合中知故,根境触对方乃可知,亦不可示彼、此差别。
虽即声处唯可指示在某等方,不可指示言在某处。故唯色处为可
指示,非馀处也。言「一切法中涅槃最胜」者,有三因缘:一者
为是胜义善故,二者常故,三灭苦火及苦因故。以三因故,于一
切法最胜最上。最胜上法,法处摄故,故此法处十二处中独标为
胜,得「法处」名。】
「论:诸契经中,有馀种种蕴及处、界名想可得,为即此摄,
为离此耶?」
【释曰:何因有此问?起以契经中处处别说蕴及处、界,其类
甚多,未知为此蕴等中摄,为复如何?若非此摄,如前说云:「此
中蕴摄一切有为,取蕴唯摄一切有漏,处、界能摄一切法尽。」即
与前说义理相远。若此摄者,摄在何所?又此不摄,谓契经中诸
蕴、处、界有何过失?即有诸佛所说一切语名之中不达体性愚迷
过失。是以此中必定须说。将寻此因,故有斯问。】
论:彼皆此摄,如应当知。且辩摄馀诸蕴名想。
颂曰:
「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1a 页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论曰:诸说佛教语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诸说佛教名
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行蕴摄。
【释曰:经部诸师,皆说佛教以语为体。语语是音声,语声为
体,故色蕴摄。毗婆沙师,说佛言教以名为体。此名等是不相应
法,故行蕴摄。对法诸师,双以语、名为佛教体。彼论说云:佛
教云何?答:谓佛语言、许论、唱词、语路、语音、语业、语表
是佛教。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云何善?谓
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
乃至语表。以此等义,故知佛教以语为体。又彼论云:佛教名何
法?答: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安布连合。以此义知,
佛教以名为体。此虽但言以名为体,理实兼以句、文为体。名者
何义?以此诠实义及世俗有体,故称曰名。如「色」与「瓶」,
「无常」名及「人」,「色」及「无常」是实义有,「瓶」之与「人」
是世俗有。其句者何?谓显所说义理周圆,故名为句。谓于何法,
了知作用,时有差别。如言「提婆达多将黑牛来构乳」等。其文
者何?谓即是字,如言「阿」等。
问:语、教异名,教容是语。名、教别体,教何是名?
答:要由有名,乃说为教,是故佛教体即是名。所以者何?
诠义如实,故名佛教;名能诠义,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
此色行蕴摄。」
论曰:诸说佛教语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诸说佛教名
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行蕴摄。
【释曰:经部诸师,皆说佛教以语为体。语语是音声,语声为
体,故色蕴摄。毗婆沙师,说佛言教以名为体。此名等是不相应
法,故行蕴摄。对法诸师,双以语、名为佛教体。彼论说云:佛
教云何?答:谓佛语言、许论、唱词、语路、语音、语业、语表
是佛教。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云何善?谓
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
乃至语表。以此等义,故知佛教以语为体。又彼论云:佛教名何
法?答: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安布连合。以此义知,
佛教以名为体。此虽但言以名为体,理实兼以句、文为体。名者
何义?以此诠实义及世俗有体,故称曰名。如「色」与「瓶」,
「无常」名及「人」,「色」及「无常」是实义有,「瓶」之与「人」
是世俗有。其句者何?谓显所说义理周圆,故名为句。谓于何法,
了知作用,时有差别。如言「提婆达多将黑牛来构乳」等。其文
者何?谓即是字,如言「阿」等。
问:语、教异名,教容是语。名、教别体,教何是名?
答:要由有名,乃说为教,是故佛教体即是名。所以者何?
诠义如实,故名佛教;名能诠义,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2a 页
名为体,举名为首,以摄句、文。如何得知牟尼法蕴有八十千?
由经说故,所以得知。如契经中阿难白佛:我闻世尊所说法蕴
八十千馀,我今受持。又馀经说有其八十千法蕴。】
「论:此诸法蕴,其量云何?」
【释曰:虽知法蕴有八十千,然未能知一一法蕴量有几何,是
以起问。】
论:颂曰:
「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如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论曰: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
六千颂,如对法等法蕴足说。
【释曰:一师云:如《法蕴足论》有六千颂,如是八万法蕴一
一各别,亦六千颂。唯谓其一,馀皆谢灭。以欲令知有如是等众
多法蕴,故亦于此立法蕴名。】
「论:或说法蕴、随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谓蕴、处、
界、缘起、谛、食、静虑、无量、无色、解脱、胜处、遍处、觉
品、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一一教门,名一法蕴。」
【释曰:佛所说法,如说五蕴从始至终,举此一段,名一法
由经说故,所以得知。如契经中阿难白佛:我闻世尊所说法蕴
八十千馀,我今受持。又馀经说有其八十千法蕴。】
「论:此诸法蕴,其量云何?」
【释曰:虽知法蕴有八十千,然未能知一一法蕴量有几何,是
以起问。】
论:颂曰:
「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如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论曰: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
六千颂,如对法等法蕴足说。
【释曰:一师云:如《法蕴足论》有六千颂,如是八万法蕴一
一各别,亦六千颂。唯谓其一,馀皆谢灭。以欲令知有如是等众
多法蕴,故亦于此立法蕴名。】
「论:或说法蕴、随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谓蕴、处、
界、缘起、谛、食、静虑、无量、无色、解脱、胜处、遍处、觉
品、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一一教门,名一法蕴。」
【释曰:佛所说法,如说五蕴从始至终,举此一段,名一法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3a 页
蕴。如是处、界,广说乃至无碍解等,及谓善、不善十业道,
四摄等无量法门,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共有八万。】
「论:如实说者,所化有情有贪、瞋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
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
【释曰:「如实说者」,是决定说。以所化有情有贪、瞋、痴、
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
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相空、持息念等诸对
治门。
有一说云:前说蕴等无量法门,一一教门为一法蕴,如是共
有八万四千。今言以所化有情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世尊故说
不净观等八万法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
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故知前后诸师所说但是异名,寻其
义言,理即无别。
言「八万行别」者,一类有情唯是贪行,一类瞋行,一类痴
行,一类慢行,或有一类是其见行,或有一类是其疑行。或有一
类是贪、瞋行,如是广说乃至二合论。或有贪、瞋、痴行,如是
三三合论。或有内贪而外瞋,或为内瞋而外贪,如是举贪为内乃
至疑为外等,互为内外。或有上品贪下品瞋,或有上品瞋下品贪,
四摄等无量法门,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共有八万。】
「论:如实说者,所化有情有贪、瞋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
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
【释曰:「如实说者」,是决定说。以所化有情有贪、瞋、痴、
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
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相空、持息念等诸对
治门。
有一说云:前说蕴等无量法门,一一教门为一法蕴,如是共
有八万四千。今言以所化有情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世尊故说
不净观等八万法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
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故知前后诸师所说但是异名,寻其
义言,理即无别。
言「八万行别」者,一类有情唯是贪行,一类瞋行,一类痴
行,一类慢行,或有一类是其见行,或有一类是其疑行。或有一
类是贪、瞋行,如是广说乃至二合论。或有贪、瞋、痴行,如是
三三合论。或有内贪而外瞋,或为内瞋而外贪,如是举贪为内乃
至疑为外等,互为内外。或有上品贪下品瞋,或有上品瞋下品贪,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4a 页
如是六眠,历上上乃至下下等九品,互为上中下差别,如是共成
八万。】
「论: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中二蕴所摄。如是馀处诸蕴、
处、界,类亦应然。」
【释曰:如此八万法蕴,色、行二蕴所摄。诸馀经中诸蕴、处、
界,亦于此中蕴、处、界摄。如是蕴摄蕴,处摄处,界摄界。】
论:颂曰:
「 如是馀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论曰:谓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
中所说蕴等,应审观彼一一自相。且诸经中说馀五蕴,谓戒、定、
慧、解脱、解脱智见五蕴,彼中戒蕴,此色蕴摄;彼馀四
蕴,此行蕴摄。
【释曰:诸经所说蕴、处、界等,今于此中如何相摄?如此论
中所说蕴、处、界体相,应审观彼自相、自体,随应摄之。戒等
五蕴中,戒蕴是身、语业性,故色蕴摄;馀之四蕴是心相应法,
于此五蕴中除受、想二,非此性故,于行蕴摄。解脱即是有为
解脱,非是无为。有为解脱,胜解为体。解脱智见是慧差别,
以慧数摄。】
「论: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处无贪性故,此法处摄。若
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摄八胜处,应知亦尔。
八万。】
「论: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中二蕴所摄。如是馀处诸蕴、
处、界,类亦应然。」
【释曰:如此八万法蕴,色、行二蕴所摄。诸馀经中诸蕴、处、
界,亦于此中蕴、处、界摄。如是蕴摄蕴,处摄处,界摄界。】
论:颂曰:
「 如是馀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论曰:谓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
中所说蕴等,应审观彼一一自相。且诸经中说馀五蕴,谓戒、定、
慧、解脱、解脱智见五蕴,彼中戒蕴,此色蕴摄;彼馀四
蕴,此行蕴摄。
【释曰:诸经所说蕴、处、界等,今于此中如何相摄?如此论
中所说蕴、处、界体相,应审观彼自相、自体,随应摄之。戒等
五蕴中,戒蕴是身、语业性,故色蕴摄;馀之四蕴是心相应法,
于此五蕴中除受、想二,非此性故,于行蕴摄。解脱即是有为
解脱,非是无为。有为解脱,胜解为体。解脱智见是慧差别,
以慧数摄。】
「论: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处无贪性故,此法处摄。若
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摄八胜处,应知亦尔。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5a 页
空、识遍处、空无边处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法
处所摄。」
【释曰:十遍中除后空、识二种遍,馀八皆无贪为性。何者
为八?谓地、水、火、风、青、黄、赤、白。无贪善根,法处摄
故,此八遍处同无贪性,亦法处摄。此不孤起,必兼助伴,五蕴
性故,此即意处、法处所摄。五蕴如何与遍处等而为助伴?定随
转色,名为色蕴;与此相应受、想二法,为受、想蕴;与此无
贪相应受、想外,馀心所及得、相等,为其行蕴。同时心王以
为识蕴,此意处摄。馀之四蕴,法处所摄。
「摄八胜处,应知亦尔」者,「亦尔」之言,亦无贪性及有助
伴,五蕴为性,故亦意处、法处所摄,故言「亦尔」。
空、识二遍处及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
法处所摄。以此决定无随转色,故四蕴性。】
「论:五解脱处慧为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即此声、
意、法处所摄。」
【释曰:云何五?如经说云:一者听闻法要;二者以大音声读
诵;三者为他广说开示;四者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
五者所有义趣,而能善取,随一定相,于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
了知,复善通达。且第一解脱者,经云:「具寿当知,若诸苾刍、
苾刍尼等,或有大师为说法要,或有随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为说
处所摄。」
【释曰:十遍中除后空、识二种遍,馀八皆无贪为性。何者
为八?谓地、水、火、风、青、黄、赤、白。无贪善根,法处摄
故,此八遍处同无贪性,亦法处摄。此不孤起,必兼助伴,五蕴
性故,此即意处、法处所摄。五蕴如何与遍处等而为助伴?定随
转色,名为色蕴;与此相应受、想二法,为受、想蕴;与此无
贪相应受、想外,馀心所及得、相等,为其行蕴。同时心王以
为识蕴,此意处摄。馀之四蕴,法处所摄。
「摄八胜处,应知亦尔」者,「亦尔」之言,亦无贪性及有助
伴,五蕴为性,故亦意处、法处所摄,故言「亦尔」。
空、识二遍处及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
法处所摄。以此决定无随转色,故四蕴性。】
「论:五解脱处慧为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即此声、
意、法处所摄。」
【释曰:云何五?如经说云:一者听闻法要;二者以大音声读
诵;三者为他广说开示;四者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
五者所有义趣,而能善取,随一定相,于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
了知,复善通达。且第一解脱者,经云:「具寿当知,若诸苾刍、
苾刍尼等,或有大师为说法要,或有随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为说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6a 页
法要如如大师,或有随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如是如是。
于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义,由正了知若法若义便发起欣,欣故
生喜,心喜故身轻安,身轻安故受乐,受乐故心定,心定故如实
知见,如实知见故生厌,厌故能离,离故得解脱,是名第一解
脱处。是诸苾刍、苾刍尼等安住此处,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
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尽者能尽诸漏,未得无上安隐涅槃者疾能
證得。
「复次,具寿!若诸苾刍、苾刍尼等虽无大师,或馀随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而能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要
如如,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要如是如是。于彼法要能正
了知若法若义,由正了知若法若义便发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
身轻安,身轻安故受乐,受乐故心定,心定故如实知见,如实知
见故生厌,厌故能离,离故得解脱,是名第二解脱处。是诸苾刍、
苾刍尼等安住此处,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
未尽者能尽诸漏,未得无上安隐涅槃者疾能證得。
「复次,具寿!若诸苾刍、苾刍尼等虽无大师,或馀随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亦不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
要,而能为他广说开示随所闻究竟法要,而能为他广说开示随曾
所闻究竟法要如如,为他广说开示随曾所闻究竟法要如是如是,
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三解脱处。
「复次,具寿!乃至亦不为他广说开示随曾所闻究竟法要,而
能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随曾所闻究竟法要所有义趣如是
于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义,由正了知若法若义便发起欣,欣故
生喜,心喜故身轻安,身轻安故受乐,受乐故心定,心定故如实
知见,如实知见故生厌,厌故能离,离故得解脱,是名第一解
脱处。是诸苾刍、苾刍尼等安住此处,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
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尽者能尽诸漏,未得无上安隐涅槃者疾能
證得。
「复次,具寿!若诸苾刍、苾刍尼等虽无大师,或馀随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而能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要
如如,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要如是如是。于彼法要能正
了知若法若义,由正了知若法若义便发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
身轻安,身轻安故受乐,受乐故心定,心定故如实知见,如实知
见故生厌,厌故能离,离故得解脱,是名第二解脱处。是诸苾刍、
苾刍尼等安住此处,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
未尽者能尽诸漏,未得无上安隐涅槃者疾能證得。
「复次,具寿!若诸苾刍、苾刍尼等虽无大师,或馀随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亦不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
要,而能为他广说开示随所闻究竟法要,而能为他广说开示随曾
所闻究竟法要如如,为他广说开示随曾所闻究竟法要如是如是,
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三解脱处。
「复次,具寿!乃至亦不为他广说开示随曾所闻究竟法要,而
能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随曾所闻究竟法要所有义趣如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7a 页
如是,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四解脱处。
「复次,具寿!乃至亦不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随曾所
闻究竟法要所有义趣,而能善取随一定相,于彼定相,能善思惟,
又善了知,复善通达如如,善取随一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
复善通达如是如是,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五解脱
处。」
此五即以名解脱处,以是生解脱之门,故名解脱处。解脱本
由智慧而得,故此五种皆慧为性。慧于法处所摄,故此五种亦
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声、意、法处所摄。从他闻
法及心读诵、为他广说,此三一分,声处所摄,以此等中皆有声
故;此馀一分,及后二处全,意处、法处所摄。以后二中无有
一声,故非声处摄。以慧俱有心所、心王,是故意、法二处摄。】
「论:复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
此十处所摄,无香、味故。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
【释曰:又契经说此二处,一者有色有情,无想无异想,故名
「无想有情天处」。二者无色有情,超一切无所有处,入非想非非
想处具足住,如非想非非想天处。
「初处即十处所摄,无香、味」者,「初」即无想有情天处。
此中无香、味处故,馀十处摄。此中无心,如何于彼得有意处?
答:于生死二位有心故,得为意处,理亦无失。
「复次,具寿!乃至亦不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随曾所
闻究竟法要所有义趣,而能善取随一定相,于彼定相,能善思惟,
又善了知,复善通达如如,善取随一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
复善通达如是如是,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五解脱
处。」
此五即以名解脱处,以是生解脱之门,故名解脱处。解脱本
由智慧而得,故此五种皆慧为性。慧于法处所摄,故此五种亦
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声、意、法处所摄。从他闻
法及心读诵、为他广说,此三一分,声处所摄,以此等中皆有声
故;此馀一分,及后二处全,意处、法处所摄。以后二中无有
一声,故非声处摄。以慧俱有心所、心王,是故意、法二处摄。】
「论:复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
此十处所摄,无香、味故。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
【释曰:又契经说此二处,一者有色有情,无想无异想,故名
「无想有情天处」。二者无色有情,超一切无所有处,入非想非非
想处具足住,如非想非非想天处。
「初处即十处所摄,无香、味」者,「初」即无想有情天处。
此中无香、味处故,馀十处摄。此中无心,如何于彼得有意处?
答:于生死二位有心故,得为意处,理亦无失。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8a 页
「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者,「后」即非想非非想
天处。此中除色,馀四蕴性故,唯意、法二处所摄。上处摄讫。】
「论:又《多界经》说界差别有六十二,随其所应,当知
皆此十八界摄。」
【释曰:如何《多界经》说六十二界?如彼经说:具寿阿难陀
白佛言:世尊!如何知者得界善巧?佛告阿难陀:若诸知者于十
八界如实知见,谓眼界、色界、眼识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识界。
阿难陀!知人于此十八界中,应如实知见。复次,有六界应如实
知见,谓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又有六界应如
实知见,谓欲界、恚界、害界、无欲界、无害界、无恚界。又有
六界应如实知见,谓苦界、乐界、忧界、喜界、舍界、无明界。
复次,有四界应如实知见,谓受界、想界、行界、识界。复次,
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又有三界应如实知
见,谓色界、无色界、灭界。又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过去界、
现在界、未来界。又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劣界、处中界、妙界。
又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善界、不善界、无记界。又有三界应如
实知见,谓学界、无学界、非学非无学界。复次,有二界应如实
知见,谓有漏、无漏界。又有二界应如实知见,谓有为界、无为
界。此二界应如实知见。阿难陀!若诸知者如是于界得善巧。如
是从前六至后二,一一未皆应言「阿难陀者,如是于此界得善
巧」。今恐文广,故略去之。
此六十二界如何相摄?今当叙之。十八界如前所说。地等界
六,六中前四,即此触界所摄;空、识二界,次下论中自释其
相。欲等六界,此法界摄。此欲界言,非是三界地狱、傍生、鬼、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9a 页
人及六欲天等二十处之欲界。若是三界之欲界者,即不应说恚、
害界,以此具有故。欲界者是欲贪。欲、恚、害,皆是心所,故
法界所摄。苦等六界亦是心所,故法界摄。受等四界中,前之
三界是心所故,亦法界摄。识界即此七心界摄。欲、色、无色三
界之中,欲界即此十八界摄;色界即此十四界摄,除香、味、鼻、
舌识四界;无色界此意界、法界、意识界摄。色、无色、灭三界
之中,前二如前所摄,灭界即此法界所摄。过去等三界,一一皆
此十八界摄。无间灭意虽准过去,此之种类通其三世。劣等三界,
但是欲、色、无色等三界之异名,摄如前说。善等三界中,善、
不善二,此色、声、法及七心等十界所摄;无记界此通十八界摄。
有学等三界中,前二即此意界、法界、意识界三界所摄;非学非
无学界此通十八界所摄。有、无漏二界中,初界即此十八界摄;
后界即此意界、法界、意识界摄。有、无为二界中,前此通十八
界摄;后界此唯法界所摄。此上十八界为能摄,馀四十四界为所
摄,共为六十二界相摄意。】
「论: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水、火、风四界已说。空、识
二界未说其相,为即虚空名为空界?为一切识名识界耶?」
【释曰:论中何故作此问耶?如前论云:于馀所说蕴、界等,
应审观自相,然后相摄,唯摄自性。今于地等六界之中,前之
四界如前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欲知其相,故有斯问。论
自答云:】
「论:不尔。」
【释曰:此答:非即虚空,得为空界;非一切识,尽为识界。】
害界,以此具有故。欲界者是欲贪。欲、恚、害,皆是心所,故
法界所摄。苦等六界亦是心所,故法界摄。受等四界中,前之
三界是心所故,亦法界摄。识界即此七心界摄。欲、色、无色三
界之中,欲界即此十八界摄;色界即此十四界摄,除香、味、鼻、
舌识四界;无色界此意界、法界、意识界摄。色、无色、灭三界
之中,前二如前所摄,灭界即此法界所摄。过去等三界,一一皆
此十八界摄。无间灭意虽准过去,此之种类通其三世。劣等三界,
但是欲、色、无色等三界之异名,摄如前说。善等三界中,善、
不善二,此色、声、法及七心等十界所摄;无记界此通十八界摄。
有学等三界中,前二即此意界、法界、意识界三界所摄;非学非
无学界此通十八界所摄。有、无漏二界中,初界即此十八界摄;
后界即此意界、法界、意识界摄。有、无为二界中,前此通十八
界摄;后界此唯法界所摄。此上十八界为能摄,馀四十四界为所
摄,共为六十二界相摄意。】
「论: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水、火、风四界已说。空、识
二界未说其相,为即虚空名为空界?为一切识名识界耶?」
【释曰:论中何故作此问耶?如前论云:于馀所说蕴、界等,
应审观自相,然后相摄,唯摄自性。今于地等六界之中,前之
四界如前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欲知其相,故有斯问。论
自答云:】
「论:不尔。」
【释曰:此答:非即虚空,得为空界;非一切识,尽为识界。】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0a 页
「论:云何识?」
【释曰:此徵:若不尔者,其义云何?】
论:颂曰:
「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闇,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论曰:诸有门窗及口鼻等内外窍隙,名为空界。如是窍隙,
云何应知?传说窍隙即是明闇,非离明闇,窍隙可取,故说空界
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即此说邻阿伽色。传说阿伽谓积
集色,极能为碍,故名阿伽。此空界色,与彼相邻,是故说名邻
阿伽色。有说阿伽即空界色,此中无碍,故名阿伽。此空界
色馀碍相邻,是故说名邻阿伽色。
【释曰:所言「空」者,非是虚空。何名「空界」?谓即窍隙。虽言
窍隙,然亦未知窍隙是何,故言「传说是明闇」。「传说」者,不乐
许之词。以此皆极微,互不相触,中间皆有窍隙。既皆如是,于中何
者名为空界,何者不名空界?以此故有「传说」之言。若言明闇是空
界者,何用更说彼窍隙耶?对此,论云「窍隙即是明闇,非离明闇,窍
隙可取,故说空界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以明是昼,闇即
是夜,此即空界。于何得知?谓窍隙可知。诸经论中有邻阿伽色,
此即空界之异名。阿伽者,积集色。此何以名阿伽?阿者恒
义,伽者碍义。恒常碍故,故有此名。自碍、碍他,故名为碍。
空界唯为他碍,不能碍他,故与阿伽色别。此空界色邻近阿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1a 页
伽,故名邻阿伽色。是阿伽类,非即阿伽;是色界、色处、色蕴
性义。
《对法论》云:是明闇二色之差别,名空界色。
经部诸师云:虚空之外,无别空界;空无实事,空界亦尔。
毗婆沙诸师云:空界有其实事(宗),经说内外空界故(因),
如地等(喻)。以可分别为内外故,知有实事,如地界等。如经说
云:内空界者,所谓眼窍,乃至广说;外空界者,所谓空中及
门窗等诸有窍隙,非无为法。可言内外,以此故知虚空与空界异。
无有之法,亦定不可言其内外,是以知有实事。
阿阇梨众贤云:离虚空外,实有空界。故世尊言:虚空无色、
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籍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
无为,虽无所作而有所依,谓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
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
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
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故知异空别有空界。又于色界
得离欲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
解脱离染。唯馀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
此理不然。经部诸师,不说光明与虚空别,亦不许光明为虚
空界。妄引契经,诚非此證。此中有随一不成过。以自宗许光
明与虚空异,经部不许,故说此虚空无实事义。次下《根品》自
当广释。言断虚空界者,义亦相违。经部亦不言烦恼于虚空中不
性义。
《对法论》云:是明闇二色之差别,名空界色。
经部诸师云:虚空之外,无别空界;空无实事,空界亦尔。
毗婆沙诸师云:空界有其实事(宗),经说内外空界故(因),
如地等(喻)。以可分别为内外故,知有实事,如地界等。如经说
云:内空界者,所谓眼窍,乃至广说;外空界者,所谓空中及
门窗等诸有窍隙,非无为法。可言内外,以此故知虚空与空界异。
无有之法,亦定不可言其内外,是以知有实事。
阿阇梨众贤云:离虚空外,实有空界。故世尊言:虚空无色、
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籍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
无为,虽无所作而有所依,谓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
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
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
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故知异空别有空界。又于色界
得离欲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
解脱离染。唯馀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
此理不然。经部诸师,不说光明与虚空别,亦不许光明为虚
空界。妄引契经,诚非此證。此中有随一不成过。以自宗许光
明与虚空异,经部不许,故说此虚空无实事义。次下《根品》自
当广释。言断虚空界者,义亦相违。经部亦不言烦恼于虚空中不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2a 页
转,与烦恼转故,是以说断。若不尔者,是则世尊即应唯言断四
大种。能造断故,诸所造色亦应例断,何用更言断虚空界耶?以
所说言光明即是虚空界,以此是所造色故。所说虚空有内外
者,约根、境说。以身内虚空能持身根,身外虚空持外诸色,
约所持事,故分内外,非谓虚空有内外也。
阿阇梨众贤复作是说:如契经说,实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为,假士依故,犹如地等;又是有漏,说此为缘入母胎故。
此亦非理。此有所依不成及不定过。此中宗尚未立,何更言因?
虚空尚无实体,于中更何言有有为、有漏?既所立无体,能立立
何?为如虚空界有漏,故是色耶?为如心所等有为、有漏,故非
色耶?傍论且止,应辩本论。】
「论:诸有漏识名为识界。云何不说诸无漏识为识界耶?由许
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
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触界所摄,第五即
此色界所摄,第六即此七心界摄。彼经馀界,如其所应,皆
即此中十八界摄。」
【释曰:非一切识尽为识界,唯有漏识得为识界。何以无漏识
不为识界?为此六界与生为依,缘六界有入胎等。如契经说:六
大种。能造断故,诸所造色亦应例断,何用更言断虚空界耶?以
所说言光明即是虚空界,以此是所造色故。所说虚空有内外
者,约根、境说。以身内虚空能持身根,身外虚空持外诸色,
约所持事,故分内外,非谓虚空有内外也。
阿阇梨众贤复作是说:如契经说,实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为,假士依故,犹如地等;又是有漏,说此为缘入母胎故。
此亦非理。此有所依不成及不定过。此中宗尚未立,何更言因?
虚空尚无实体,于中更何言有有为、有漏?既所立无体,能立立
何?为如虚空界有漏,故是色耶?为如心所等有为、有漏,故非
色耶?傍论且止,应辩本论。】
「论:诸有漏识名为识界。云何不说诸无漏识为识界耶?由许
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
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触界所摄,第五即
此色界所摄,第六即此七心界摄。彼经馀界,如其所应,皆
即此中十八界摄。」
【释曰:非一切识尽为识界,唯有漏识得为识界。何以无漏识
不为识界?为此六界与生为依,缘六界有入胎等。如契经说: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3a 页
界为缘入母胎故。如前五界,与生为依,皆是有漏,如是识界
与生为依,应亦有漏,除此等馀不续生故。云何为生?所为内处。
此是有漏,是故所依亦是有漏。以此论云:「如是诸界,从续生
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如是六界,是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
转,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
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由有情生
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地等前四,身之境故,此
触界摄。第五空界,体是明闇,显色性故,此色界摄。第六识界,
此七心界摄,谓五识全,二识少分。
上来释体性及相摄讫】
论卷第二
「论:复次,于前所说十八界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
几无对?几善,几不善,几无记?」
与生为依,应亦有漏,除此等馀不续生故。云何为生?所为内处。
此是有漏,是故所依亦是有漏。以此论云:「如是诸界,从续生
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如是六界,是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
转,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
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由有情生
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地等前四,身之境故,此
触界摄。第五空界,体是明闇,显色性故,此色界摄。第六识界,
此七心界摄,谓五识全,二识少分。
上来释体性及相摄讫】
论卷第二
「论:复次,于前所说十八界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
几无对?几善,几不善,几无记?」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4a 页
【释曰:自下简释诸法品类,委细分别有见等性,故有斯问,
馀如论文。何以此中唯分别界品类差别,不分别蕴、处之品
类?约界分类,相貌易知,文句简略,善。约蕴、处分别品类,
即文句烦广,分别有漏等义理难见。是以唯约界分别,不约蕴、
处。】
论:颂曰:
「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馀三种。」
论曰:十八界中,色界有见,以可示现此、彼差别,由此义准
说馀无见。
【释曰:十八界中,一界有见,所谓色界。颂虽不说,以义准
知。除色界外,馀皆无见。
问:岂不于前释名义中,已说有以最胜故,以可指示此彼差
别。已说之事,何须重释?
答:前虽已约十色界义说为最胜,今约十八界中差别,令知唯
此一界是有见故,无重说过。
问:见是何义?
答:约婆沙宗,眼名为「见」。色是眼境,此见俱故,名为「有
见」。约经部宗,眼识名「见」。色是彼境,以可指示在此、在彼,眼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5a 页
识得生,名为「有见」。或色之差别可指示故,名之为「见」;色与差
别俱故,名之「有见」。有说此色有示现故,名为「有见」,可示在
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
阿阇梨众贤云: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
起故,如有伴侣。或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
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由说此
相,馀界无见,义准已成。】
「论:如是已说「有见」、「无见」。唯色蕴摄十界有对。对
是碍义。此复三种:障碍、境界、所缘异故。障碍有对,谓十色界
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或石碍石,或二相碍。境界有对,
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故《施设论》作如是言:
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
人等眼;有眼俱碍,如毕舍遮、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
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碍非昼,如诸蝙蝠、鸺鹠等眼;
有眼于昼有碍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狗、野
干、马、豹、豺、狼、猫、狸等眼;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此等名为境
界有对。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
【释曰:十八界中,十界有对,谓色蕴摄十有色界。《颂》唯言
「色」,若尔,法界中亦有色,何故非是有对中摄?以法界中虽亦有
色,于中亦有非色,法界不全是色,故此不摄。彼蕴所摄之十色
别俱故,名之「有见」。有说此色有示现故,名为「有见」,可示在
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
阿阇梨众贤云: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
起故,如有伴侣。或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
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由说此
相,馀界无见,义准已成。】
「论:如是已说「有见」、「无见」。唯色蕴摄十界有对。对
是碍义。此复三种:障碍、境界、所缘异故。障碍有对,谓十色界
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或石碍石,或二相碍。境界有对,
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故《施设论》作如是言:
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
人等眼;有眼俱碍,如毕舍遮、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
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碍非昼,如诸蝙蝠、鸺鹠等眼;
有眼于昼有碍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狗、野
干、马、豹、豺、狼、猫、狸等眼;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此等名为境
界有对。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
【释曰:十八界中,十界有对,谓色蕴摄十有色界。《颂》唯言
「色」,若尔,法界中亦有色,何故非是有对中摄?以法界中虽亦有
色,于中亦有非色,法界不全是色,故此不摄。彼蕴所摄之十色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6a 页
界,定全是色,故此所摄。「对」者,「碍」义,亦是恚义。今此何故
唯碍义,非是恚义?碍复非一,此别有三:障碍、境界、所缘异故。
「障碍有对」者,彼微聚色于虚空中所容受处生,此名自位;于中碍
他令不生,故名「障碍有对」。「如手碍手」,犹如左手于自住处,
若右手来附著左手,为左手碍故,不得于左手所住位中住,故名障
碍有对。「如石碍石」,道理亦然。或有手碍石、石碍手等,故
云「或二相碍」。又空界色为微聚色碍,故名「有对」。色界既尔,
馀声等界,例此应知。「境界有对」者,如五根为五境碍,故名
境界有对。犹如眼根取一色时,被此色碍,故于馀色不转。馀
根亦尔。论中言「十二界、法界一分」者,通六根、六识,及法界中
心所法界,此皆有境。约有境说,亦不相违。以此等义得决定故,
引《施设论》云「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碍非陆」。此中
碍是其见义,非谓碍故不见。如鱼等眼于水中见,故名为碍。「有
眼于陆有碍非水,多分如人等眼」。言「多分」者,谓亦有人水中见
物。「有眼俱碍,如毕舍遮、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毕
舍遮」者,谓水中罗刹,亦言水兽。此类水陆俱有,及水陆俱见。
「室兽摩罗」者,谓蛟龙也;其形如被,周匝有头。此有多种,或云
「宜罗奚」,此名「执捉」。能缴缠人畜,其形如蛇。或名「竭揭吒」,
此云「角捉」。既得人畜,以角据地,坚执不放。此等水陆俱能见
色。馀如论文。「有俱非碍,谓除前相」者,如在胎内定夭寿
者,及灭尽定并无想定无想有情;此等现行者,及兽迦捺哩(二合)
唯碍义,非是恚义?碍复非一,此别有三:障碍、境界、所缘异故。
「障碍有对」者,彼微聚色于虚空中所容受处生,此名自位;于中碍
他令不生,故名「障碍有对」。「如手碍手」,犹如左手于自住处,
若右手来附著左手,为左手碍故,不得于左手所住位中住,故名障
碍有对。「如石碍石」,道理亦然。或有手碍石、石碍手等,故
云「或二相碍」。又空界色为微聚色碍,故名「有对」。色界既尔,
馀声等界,例此应知。「境界有对」者,如五根为五境碍,故名
境界有对。犹如眼根取一色时,被此色碍,故于馀色不转。馀
根亦尔。论中言「十二界、法界一分」者,通六根、六识,及法界中
心所法界,此皆有境。约有境说,亦不相违。以此等义得决定故,
引《施设论》云「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碍非陆」。此中
碍是其见义,非谓碍故不见。如鱼等眼于水中见,故名为碍。「有
眼于陆有碍非水,多分如人等眼」。言「多分」者,谓亦有人水中见
物。「有眼俱碍,如毕舍遮、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毕
舍遮」者,谓水中罗刹,亦言水兽。此类水陆俱有,及水陆俱见。
「室兽摩罗」者,谓蛟龙也;其形如被,周匝有头。此有多种,或云
「宜罗奚」,此名「执捉」。能缴缠人畜,其形如蛇。或名「竭揭吒」,
此云「角捉」。既得人畜,以角据地,坚执不放。此等水陆俱能见
色。馀如论文。「有俱非碍,谓除前相」者,如在胎内定夭寿
者,及灭尽定并无想定无想有情;此等现行者,及兽迦捺哩(二合)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7a 页
祇,唐言「世界中间」,于两世界中间生有情,彼此世界日月光明之
所不及,常幽闇故,非佛出世佛光所照,馀常不见,此亦黑闇地
狱之类也;及过去、未来眼,及卵壳内定夭寿者,此等水陆俱不见,
故云「俱非碍」。若约刹那,彼同分眼亦尔。「有于夜有碍非昼,如
诸蝙蝠、鸺鹠等眼」。「蝙蝠」者,名「伏翼」,肉翅,夜飞昼伏。「鸺
鹠」者,俗呼为「薰狐」,亦昼隐夜飞。此等皆夜见昼不见。「有眼
于昼有碍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言「多分」者,人中亦有夜中
见者,如有一类窃盗云者。「有眼俱碍,如狗、野干、马、豹、豺、
猫、狸等眼等」者,「等」谓熊、虎之类馀禽兽等。亦有一类人,或以
业力,或业力故,亦夜分见。此等昼夜俱见,文易可知。「有俱非
碍,谓除前相」者,如前第四句。论总结云:「此等名为境界有
对」。
「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心、心所法,约所缘起,
故名「所缘有对」。】
「论: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
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云何眼等于
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彼于馀,此不转故。或复碍者
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应知此中唯就
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更相障故。由此义准,说
馀无对。」
所不及,常幽闇故,非佛出世佛光所照,馀常不见,此亦黑闇地
狱之类也;及过去、未来眼,及卵壳内定夭寿者,此等水陆俱不见,
故云「俱非碍」。若约刹那,彼同分眼亦尔。「有于夜有碍非昼,如
诸蝙蝠、鸺鹠等眼」。「蝙蝠」者,名「伏翼」,肉翅,夜飞昼伏。「鸺
鹠」者,俗呼为「薰狐」,亦昼隐夜飞。此等皆夜见昼不见。「有眼
于昼有碍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言「多分」者,人中亦有夜中
见者,如有一类窃盗云者。「有眼俱碍,如狗、野干、马、豹、豺、
猫、狸等眼等」者,「等」谓熊、虎之类馀禽兽等。亦有一类人,或以
业力,或业力故,亦夜分见。此等昼夜俱见,文易可知。「有俱非
碍,谓除前相」者,如前第四句。论总结云:「此等名为境界有
对」。
「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心、心所法,约所缘起,
故名「所缘有对」。】
「论: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
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云何眼等于
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彼于馀,此不转故。或复碍者
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应知此中唯就
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更相障故。由此义准,说
馀无对。」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8a 页
【释曰:境界有对、所缘有对,相极相似,若无差别者,即不应别
说有境界有对及所缘有对。欲知此二差别之相,故作斯问。论自
答云:「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功能」者,是作
用义。以诸根有取境作用,故说色等是根境界。如世亦言:如于
何处我有功能,即说彼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者,如羸弱人依
杖而起,心、心所法亦复如是,缘境而起,非境不起。此说何
义?境是眼之所有,亦是心、心所之所有。所缘唯是心、心所,
非馀。夫言「对」者,是不转义。犹如水流,堤等碍故,不复流住,
名为「不转」。今者眼等于境界等转,翻名有对,与世间相违,故起
问言:「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说名有碍。」论自答云:「越彼于
馀,此不转故。」此中「碍」者,是不转义,非是转义。以被此境碍,
故于馀境不转。是以不与世间相违,随世所说故。
「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
者,「自境转」者,取彼根,缘彼识,名自境转。随取何境之眼根,亦
缘此境而生眼识。取此境眼,缘此境识,俱滞此境,故名「有对」。
已说三种有对,然亦未知十色界等是何有对。论自释云:「应
知此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更相障故。由此
义准,说馀无对。」
「更相障故」者,如色能碍声、声能碍色等,于自位中障馀生
故。以十色界微聚性故,更相障碍。总意云:眼等色等是障碍有
对;眼等及心、心所是境界有对;唯心、心所是所缘有对。五境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9a 页
障碍有对;五根通二有对,谓障碍、境界;心、心所亦二,谓境界、所
缘。以此为四句分别等。】
「论:若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
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
三句;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
【释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者,心、心所
法有彼境故,故名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非微聚故。「五境是第
二句」者,境是微聚,故名障碍有对。自是其境,非有境故,非境界
有对。「五根是第三句」者,体是微聚故,能取境故,亦是障碍有
对,亦是境界有对。「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者,此中不相
应及无为无恚,此等皆无自位处所,自他不能为障,故非障碍有
对;以无取境用故,非有境故,非境界有对。】
「论: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耶?应顺后句,谓若所缘有
对,定是境界有对。有虽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
根。」
【释曰:「句」者,是显义句,谓因此句能显彼义。此一问中有其
二句,初句云「若法是境界有对」,第二句云「亦所缘有对耶」。若
所答之人先举初句,名「顺前句答」;若先举第二句,名「顺后句
答」。句以如是。若狭问宽,即顺前句答;若以宽问狭,应顺后句
答;若互有宽狭,即作四句。此中以宽问狭,故论云「应顺后句」。
「谓若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以心、心所仗境而起故,
境界、所缘,不可相离,是知心、心所法非境不转,若是所缘,必是
境界。故答此问,定顺后句。
缘。以此为四句分别等。】
「论:若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
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
三句;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
【释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者,心、心所
法有彼境故,故名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非微聚故。「五境是第
二句」者,境是微聚,故名障碍有对。自是其境,非有境故,非境界
有对。「五根是第三句」者,体是微聚故,能取境故,亦是障碍有
对,亦是境界有对。「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者,此中不相
应及无为无恚,此等皆无自位处所,自他不能为障,故非障碍有
对;以无取境用故,非有境故,非境界有对。】
「论: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耶?应顺后句,谓若所缘有
对,定是境界有对。有虽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
根。」
【释曰:「句」者,是显义句,谓因此句能显彼义。此一问中有其
二句,初句云「若法是境界有对」,第二句云「亦所缘有对耶」。若
所答之人先举初句,名「顺前句答」;若先举第二句,名「顺后句
答」。句以如是。若狭问宽,即顺前句答;若以宽问狭,应顺后句
答;若互有宽狭,即作四句。此中以宽问狭,故论云「应顺后句」。
「谓若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以心、心所仗境而起故,
境界、所缘,不可相离,是知心、心所法非境不转,若是所缘,必是
境界。故答此问,定顺后句。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0a 页
「有虽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者,约此五根,
境与缘有其差别。五根唯能取境,心、心所等能取于境,亦能缘境,
故成差别。五根唯能取境,而无能缘。以是根故,能取境故,
是境界有对。非心、心所,非能缘故,非所缘有对。】
「论:此中大德鸠摩罗多作如是说: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
起,应知是有对,无对此相违。此是所许。」
【释曰:此师意云:所依、所缘中间,有他法碍,令识不起,故名
「有对」。所依者,谓五根;所缘者,谓五境。此二中间,五识被他
法障,故不得起,是以十界名有对。「无对此相违」者,随于何境,
识生无障,此名无对。如意界、法界中间,无法能障意识,令其不
生,故名无对。然以义准,应知七心界及法界是其无对。】
「论:如是已说「有对」、「无对」。于此所说十有对中,除色及
声,馀八无记。谓五色根,香、味、触境,不可记为善、不善性,
故名无记。有说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若尔,无漏应唯无记。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谓七心界与无贪等相应,名善;贪等相应,名
为不善;馀名无记。法界若是无贪等性相应等起择灭,名善;若贪
等性相应等起,名为不善;馀名无记。色界、声界,若善、不善
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
【释曰:「于此所说十有对中,除色及声,馀八无记」者,此八定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1a 页
是无记性摄。何以得知此定无记?以颂云「馀三种」。馀既
通其三性,以是故知,此八定唯无记。何名无记?以不能记,故名
无记。五根三境,不可说为善、不善性,故名无记。论自释云:「不
可记为善、不善性,故名无记。」应赞毁法,可记说在黑、白品中,名
为有记。若于二品皆所不容,体不分明,名无记法。
「有说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者,以不能记可爱、可恶二异
熟故,名为无记。论主不许后师所说,故有难云:「若尔,无漏应唯
无记」。亦不能招可爱、可恶异熟果故。此二说中,前说为善。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者,此等定通三性,不得言唯通一、二性
等。所言「善」者,善谓舍恶,是违恶义。或复「善」者,名慧摄受。
谓若诸法慧所摄受,或摄受慧,皆名为善。或复「善」者,是吉祥
义。能招嘉瑞,如吉祥草。或复「善」者,是善巧义。为可赞法,
名之为善。谁有善者,能为「可赞」之法。翻此即释「不善」名义。
此之十界,以因故通其三性:一者性,二者相应,三者等起。此之
三因,非俱时遍。于十界中,七心界是相应,以相应通于三性:与
无贪等五法相应名善,与贪等五相应名不善,与无记相应名无
记。法界所摄品类众多,于中诸法具其三因,故通三性:无贪等五
是善性,此相应心所等是相应善,无恚及得、相等不相应行是等起
通其三性,以是故知,此八定唯无记。何名无记?以不能记,故名
无记。五根三境,不可说为善、不善性,故名无记。论自释云:「不
可记为善、不善性,故名无记。」应赞毁法,可记说在黑、白品中,名
为有记。若于二品皆所不容,体不分明,名无记法。
「有说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者,以不能记可爱、可恶二异
熟故,名为无记。论主不许后师所说,故有难云:「若尔,无漏应唯
无记」。亦不能招可爱、可恶异熟果故。此二说中,前说为善。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者,此等定通三性,不得言唯通一、二性
等。所言「善」者,善谓舍恶,是违恶义。或复「善」者,名慧摄受。
谓若诸法慧所摄受,或摄受慧,皆名为善。或复「善」者,是吉祥
义。能招嘉瑞,如吉祥草。或复「善」者,是善巧义。为可赞法,
名之为善。谁有善者,能为「可赞」之法。翻此即释「不善」名义。
此之十界,以因故通其三性:一者性,二者相应,三者等起。此之
三因,非俱时遍。于十界中,七心界是相应,以相应通于三性:与
无贪等五法相应名善,与贪等五相应名不善,与无记相应名无
记。法界所摄品类众多,于中诸法具其三因,故通三性:无贪等五
是善性,此相应心所等是相应善,无恚及得、相等不相应行是等起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2a 页
善,择灭是胜义善;除于择灭,馀若翻此,名为不善;馀名无记。
色、声二界一向约等起,通善、不善、无记。故论云:「若善不善心
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
有一师说:其五识身皆无分别,又唯一念随在境中,非如意
识,云何立为善、不善性?此理不然。
若谓五识无分别故非善不善,有大过失。或等引中所有意识
皆无分别,应非善性。又五识身,非无分别,许与寻、伺恒相应故。
又虽一念随在境中,谁遮相应有信、贪等?由有意识,虽复一念随
在境中,而成善恶。故不应用此所说因,遮五识身善不善性。化
地部说:前四识身但异熟生,唯无记性;身识有时转变生故,与意
识俱通有记性。此说非理。与契经中立六爱身义相违故。
彼部复云:如彼经说:眼触无间所生贪爱,名眼触生。言无
间者,明知彼约别刹那说。此释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经中说眼
触生受、想、思等,非不许彼与眼触等俱时而生。又经唯言眼触
所生受等,无「无间」言,汝宗所加,谬取经意,是故不应作如是
色、声二界一向约等起,通善、不善、无记。故论云:「若善不善心
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
有一师说:其五识身皆无分别,又唯一念随在境中,非如意
识,云何立为善、不善性?此理不然。
若谓五识无分别故非善不善,有大过失。或等引中所有意识
皆无分别,应非善性。又五识身,非无分别,许与寻、伺恒相应故。
又虽一念随在境中,谁遮相应有信、贪等?由有意识,虽复一念随
在境中,而成善恶。故不应用此所说因,遮五识身善不善性。化
地部说:前四识身但异熟生,唯无记性;身识有时转变生故,与意
识俱通有记性。此说非理。与契经中立六爱身义相违故。
彼部复云:如彼经说:眼触无间所生贪爱,名眼触生。言无
间者,明知彼约别刹那说。此释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经中说眼
触生受、想、思等,非不许彼与眼触等俱时而生。又经唯言眼触
所生受等,无「无间」言,汝宗所加,谬取经意,是故不应作如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3a 页
释。
然诸众生有种种性,或软烦恼,或利烦恼。软烦恼者,要先发
起虚妄分别,然后烦恼方现在前。利烦恼者,不待分别,境才相
顺,烦恼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起染污馀识。
如前所说,七心界约相应通其三种;法界通四种善、三种不
善、四种无记;色、声二界约等起通三。如是等义,许极成立。】
论:已说「善」等,十八界中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
无色界系?
颂曰:
「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论曰:系谓系属,即被缚义。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
系,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除香味者,段食性故。离段
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识,无所缘故。若尔,触界于彼应无。
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若尔,香、味类亦应然。
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触有别用,持根、衣等。彼离食欲,香、
味无用。有根、衣等,故触非无。
然诸众生有种种性,或软烦恼,或利烦恼。软烦恼者,要先发
起虚妄分别,然后烦恼方现在前。利烦恼者,不待分别,境才相
顺,烦恼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起染污馀识。
如前所说,七心界约相应通其三种;法界通四种善、三种不
善、四种无记;色、声二界约等起通三。如是等义,许极成立。】
论:已说「善」等,十八界中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
无色界系?
颂曰:
「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论曰:系谓系属,即被缚义。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
系,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除香味者,段食性故。离段
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识,无所缘故。若尔,触界于彼应无。
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若尔,香、味类亦应然。
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触有别用,持根、衣等。彼离食欲,香、
味无用。有根、衣等,故触非无。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4a 页
【释曰:此十八界,欲界具有,无有一界不属欲界。故论云:「欲
界所系,具足十八。」言「系」者,是非离义。为欲贪系,不得生离。
论自释云:「系谓系属,即被缚义。」于欲界中虽具十八,然十八
中法,非尽属欲界,无漏无为不系欲界故。
色界所系有其十四,于十八中,除香味二境、鼻舌二识。何故
彼中无其香、味?答:此唯段食性故。彼无段食,故无香、味。
彼中何以无段食耶?答:彼无用故,如无色界。
色于彼何以不须段食?论自释云:「离段食欲,方得生彼」,是
以不须。如离色已,生无色界。
又彼何以无鼻、舌识?论自释云「无所缘故」。无所缘境,识
不生故。如无色界,眼、耳等识,无其境故,识亦不起。无香、味
因,义未具故。
复起问云:「若尔,触界于彼应无,如香、味境,段食性故。」
答云:触界若唯段食性者,诚如所难。以触有二:段食性、非段食。
非段食性者,何妨彼有?论自释云:「彼所有触,非段食性。」
又问:「若尔,香、味类亦应然。」如触,有是段食性,有非段食
性。香之与味,亦应如是,有是段食、非段食故。非段食性者,色
界应有。答:此难不齐。香、味二界,离于段食,更无别用;触离段
食,更有别用。然香、味境,离段食无,可尔无过。触即不尔,
离段食外,更有别用,以能为彼色界根依,谓四大种,即此大种
名之为触。若色界无触,应无大种;既无大种,即无所造;既无能、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5a 页
所造色,应同无色,不名色界。
所言「持」者,彼色界天有所居宫殿、所依地等,行住坐卧,必
有触对宫殿等故。
言「衣」者,色界中有,尚与衣俱;岂况本天,无衣裸露?既
有衣服,即有聚集,可秤轻重,所造触生。香、味不然,故彼非有。
然触于彼更有别用,具三因故,如上所说:持义、根所依义及
衣义等,故触非无。】
「论:有馀师说,住此依彼静虑、等至,见色、闻声、轻安俱起,有
殊胜触,摄益于身。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味不尔,
故在彼无。」
【释曰:言「馀师」者,谓即大德室哩罗多。说如是意,谓住此界
修彼定者,生彼界已,亦同因中所修得定。谓修定者,约其静定,
发天眼、耳,见色、闻声,有轻安俱殊胜触。殊胜触界,摄益于身。
故知生彼静虑亦有此三,谓见色、闻声、轻安俱触。香、味二境,修
定之者,因中无用,故生彼界,香、味亦无。】
「论:若尔,鼻、舌彼应非有。如香、味境,彼无用故。」
【释曰:此中论主于尊者室哩罗多所说更无徵斥,将欲出彼毗
婆沙师所说之过,故复论云:若如是者,鼻、舌二根,彼应非有。如
香、味境,彼无用故。
毗婆沙师立量云:色界无香、味(宗),彼无用故(因),如女、男
根之境(喻)。此中毗婆沙师约体有无,及有用、无用为因。言若
有其用即有,无所用即无,故论非之。若以无用故为因者,即鼻、
舌二根,彼应非有。不能与识为其依故,不缘境故。此中因有不
定过:为如香、味,彼无用故,彼界无耶?为如鼻、舌,彼无用故,彼
所言「持」者,彼色界天有所居宫殿、所依地等,行住坐卧,必
有触对宫殿等故。
言「衣」者,色界中有,尚与衣俱;岂况本天,无衣裸露?既
有衣服,即有聚集,可秤轻重,所造触生。香、味不然,故彼非有。
然触于彼更有别用,具三因故,如上所说:持义、根所依义及
衣义等,故触非无。】
「论:有馀师说,住此依彼静虑、等至,见色、闻声、轻安俱起,有
殊胜触,摄益于身。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味不尔,
故在彼无。」
【释曰:言「馀师」者,谓即大德室哩罗多。说如是意,谓住此界
修彼定者,生彼界已,亦同因中所修得定。谓修定者,约其静定,
发天眼、耳,见色、闻声,有轻安俱殊胜触。殊胜触界,摄益于身。
故知生彼静虑亦有此三,谓见色、闻声、轻安俱触。香、味二境,修
定之者,因中无用,故生彼界,香、味亦无。】
「论:若尔,鼻、舌彼应非有。如香、味境,彼无用故。」
【释曰:此中论主于尊者室哩罗多所说更无徵斥,将欲出彼毗
婆沙师所说之过,故复论云:若如是者,鼻、舌二根,彼应非有。如
香、味境,彼无用故。
毗婆沙师立量云:色界无香、味(宗),彼无用故(因),如女、男
根之境(喻)。此中毗婆沙师约体有无,及有用、无用为因。言若
有其用即有,无所用即无,故论非之。若以无用故为因者,即鼻、
舌二根,彼应非有。不能与识为其依故,不缘境故。此中因有不
定过:为如香、味,彼无用故,彼界无耶?为如鼻、舌,彼无用故,彼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6a 页
界有耶?毗婆沙师救彼因云:】
「论:不尔。二根于彼有用,谓起言说,及庄严身。」
【释曰:毗婆沙师立量救云:彼色界中有鼻、舌根(宗),彼有用
故(因),犹如眼根(喻)。彼中鼻、舌如何有用?有二种用:一者起
言说,二为庄严身。若无此二,身不端严,及不能起言说等故,是
以二根决定有用。
论主难云:虽说鼻、舌有用之因,此亦不定。】
「论:若为严身及起说用,但须依处,何用二根?」
【释曰:如婆沙师说二用因,是则但约二根依处,不在其根。以
庄严身及起言说,唯要依处,何用根为?根是净清色,非现量得,
何能严身及起言说?为如鼻、舌依处,有严身用故,应是有耶?为
如二根,无严身等用故,彼应无耶?彼复救云:】
「论:如无男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
【释曰:毗婆沙师意,欲成立有用因,故引證救云:若离于根,无
别依处;要定有根,方有依处。言依处有用者,即是根有用义。犹
如男根。彼无男根亦无依处,明知彼有鼻、舌根故,方有依处。依
处有用,定知根亦有用。
又,非色界中,离鼻、舌二根有别依(宗),与根为依处故(因),
犹如男根依处(喻)。论主将出喻中之过,故复论云:】
「论:于彼可无男根依处,彼无用故。鼻、舌依处,彼有用故,离
根应有。」
【释曰:此中法喻不齐。男根依处,彼无用故,无亦不妨;鼻、舌
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鼻、舌依处,彼即有用,男根依处,彼
无用故,故汝所引法喻不齐。
毗婆沙师复救前量义云:非无用故,彼法定无。其理云何?】
「论:不尔。二根于彼有用,谓起言说,及庄严身。」
【释曰:毗婆沙师立量救云:彼色界中有鼻、舌根(宗),彼有用
故(因),犹如眼根(喻)。彼中鼻、舌如何有用?有二种用:一者起
言说,二为庄严身。若无此二,身不端严,及不能起言说等故,是
以二根决定有用。
论主难云:虽说鼻、舌有用之因,此亦不定。】
「论:若为严身及起说用,但须依处,何用二根?」
【释曰:如婆沙师说二用因,是则但约二根依处,不在其根。以
庄严身及起言说,唯要依处,何用根为?根是净清色,非现量得,
何能严身及起言说?为如鼻、舌依处,有严身用故,应是有耶?为
如二根,无严身等用故,彼应无耶?彼复救云:】
「论:如无男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
【释曰:毗婆沙师意,欲成立有用因,故引證救云:若离于根,无
别依处;要定有根,方有依处。言依处有用者,即是根有用义。犹
如男根。彼无男根亦无依处,明知彼有鼻、舌根故,方有依处。依
处有用,定知根亦有用。
又,非色界中,离鼻、舌二根有别依(宗),与根为依处故(因),
犹如男根依处(喻)。论主将出喻中之过,故复论云:】
「论:于彼可无男根依处,彼无用故。鼻、舌依处,彼有用故,离
根应有。」
【释曰:此中法喻不齐。男根依处,彼无用故,无亦不妨;鼻、舌
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鼻、舌依处,彼即有用,男根依处,彼
无用故,故汝所引法喻不齐。
毗婆沙师复救前量义云:非无用故,彼法定无。其理云何?】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7a 页
「论:有虽无用而有根生,如处胞胎定当死者。」
【释曰:此中意云:非无用者便言非有,有虽无用而立有者。
如处胞胎定当死者,虽意无用,岂便无根?如是应知:色界之
中,鼻、舌二根虽无其用,何妨彼有?故前所难以无用故彼非
有者,理定不然。论主复云:】
「论:有虽无用,而非无因。」
【释曰:此论主破婆沙师义:虽有无用而得生者,非定无因,以
有为法必有因故。如胞胎中定当死者,彼虽无用而亦有故。于彼
色界,鼻、舌二根非但无用,亦无别因,故不成例。毗婆沙师徵论主云:】
「论:彼从何因得有根起?」
【释曰:此之意云:彼处胞胎定当死者,何别因许有根起,色界
鼻、舌不许别因?论主答云:】
「论: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若离境爱,于根定然。彼离境贪,
应无鼻、舌。」
【释曰:此论主出彼胞胎定当死者根起之因:「于根有爱,造殊
胜业」,此业是彼根起之因。若言色界于根有爱,理定不然。彼于
香、味不生贪故。于境既尔,于根定然。故离境贪,应无鼻、舌。
以于此中无根、境爱。胞胎死者,由爱生根。理既不齐,故不成
例。要受前境贪爱其根,不缘受境,即无根爱。如离淫触,即无男
根。如是色界既无根爱起业之因,故鼻、舌根定应非有。由是此
说,其理极成。故立量云:色界定无鼻、舌二根(宗),无根起之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8a 页
(因),彼非有故(因),犹如男根(喻)。根喻或如无种之芽。论主
极彼毗婆沙师,重设难云:】
「论:或应许彼男根亦生。」
【释曰:此中意云:鼻、舌二根于彼无用,尚犹许有,男根于彼虽
即无用,何妨亦生?以婆沙师宗云:色界有情相续,与鼻、舌根俱
生(宗),是色根故(因),如欲界有情相续(喻)。论主出彼因、喻
之过,故引男根难云:男根亦是色根,欲界有情相续亦有,故极令
色界应有。】
「论:若谓不生,由丑陋者,」
【释曰:毗婆沙师若云:鼻、舌虽有,然非丑陋;男根若生,身即
丑陋者,论主云:此亦不然。】
「论:阴藏隐密,何容丑陋?」
【释曰:论主非婆沙师。以彼宗云:非男根于色界有(宗),
以丑陋故(因),如眇、跛者(喻)。论主出此因不定过云:「阴藏隐
密,何容丑陋?」如诸佛及轮王等阴藏,有何丑陋?
阿阇梨众贤云:色界之中,离根爱故,男根不生。由离根爱,
依处亦无。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根爱无,
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逼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
处于彼不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知
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理如前说。
极彼毗婆沙师,重设难云:】
「论:或应许彼男根亦生。」
【释曰:此中意云:鼻、舌二根于彼无用,尚犹许有,男根于彼虽
即无用,何妨亦生?以婆沙师宗云:色界有情相续,与鼻、舌根俱
生(宗),是色根故(因),如欲界有情相续(喻)。论主出彼因、喻
之过,故引男根难云:男根亦是色根,欲界有情相续亦有,故极令
色界应有。】
「论:若谓不生,由丑陋者,」
【释曰:毗婆沙师若云:鼻、舌虽有,然非丑陋;男根若生,身即
丑陋者,论主云:此亦不然。】
「论:阴藏隐密,何容丑陋?」
【释曰:论主非婆沙师。以彼宗云:非男根于色界有(宗),
以丑陋故(因),如眇、跛者(喻)。论主出此因不定过云:「阴藏隐
密,何容丑陋?」如诸佛及轮王等阴藏,有何丑陋?
阿阇梨众贤云:色界之中,离根爱故,男根不生。由离根爱,
依处亦无。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根爱无,
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逼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
处于彼不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知
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理如前说。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9a 页
彼说不然,但离根爱,未离依处,亦无过失。犹如识依。如第
二禅已上,离眼等五识爱故,无其五识,然彼识依处犹在。此亦如
是,但无其根,何妨于彼有其依处。
又众贤云:又,眼等根互相系属。见诸哑者,多分耳聋;涂足、
不涂,眼便明昧;齐轮涂泼,津润于唇;拔鼻中毛,眼中落泪。诸如
是等,其类实繁,故知诸根更相损益。勿令眼等诸用微故,鼻、舌
根色界定有。
此亦非理。以此但是毗婆沙语,非经部宗。经部不许眼等诸
根互相系属。此是随一不成之过。又,色界天诸根清净,岂有诸
根更相损益?故所引例,无相系属,义皆不成。恐其文广,是故不
然一一叙破。】
「论:又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无用亦生。男根于彼
虽为丑陋,设许有因,于彼应起。男根非有,鼻、舌应无。」
【释曰:此即论主重破有宗。婆沙宗主云:男根有用方生
(宗),有淫触用故(因),犹如女根(喻)。论出有用因过,故作如是
言:「又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无用亦生。」如阴藏等,是大
人相。无经论说色界诸天有大人相。男根于彼虽有丑陋,设
有因者,彼亦应生。以彼无因,是故不起。鼻、舌亦尔,彼无因力,
理定应无。故立量云:男根非由有用故有(宗),约因生故(因),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0a 页
如眇、跛者(喻)。毗婆沙师引契经證成前说,云:】
「论:若尔便违契经所说:彼无支缺不灭诸根。」
【释曰:言「支缺」者,是依处。「不灭」者,是诸根。或「支缺」
者,是根等无损害义。「不灭」者,诸根具义。此中意云:如契经
说:色界诸天根无缺灭。以彼鼻、舌二根有故,所以世尊作如是
言。论主破云:】
「论:随彼诸根应可有者说为不灭,何所相违!若不许然,
男根应有。」
【释曰:意云此亦不违契经。契经唯约彼应有根言无缺灭,非
一切根。契经若约欲界诸根如是说者,于彼亦应兼有男根,乃名
无灭,何故偏标鼻、舌,不说男根?故所引经亦不应理。诸瑜
伽师评此义云:】
「论:如是说者,鼻、舌二根于彼非无,但无香、味,以六根爱
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其男根爱依淫触生,淫触彼
无,男根非有。故于色界,十八界中唯十四种,理得成立。」
「论:若尔便违契经所说:彼无支缺不灭诸根。」
【释曰:言「支缺」者,是依处。「不灭」者,是诸根。或「支缺」
者,是根等无损害义。「不灭」者,诸根具义。此中意云:如契经
说:色界诸天根无缺灭。以彼鼻、舌二根有故,所以世尊作如是
言。论主破云:】
「论:随彼诸根应可有者说为不灭,何所相违!若不许然,
男根应有。」
【释曰:意云此亦不违契经。契经唯约彼应有根言无缺灭,非
一切根。契经若约欲界诸根如是说者,于彼亦应兼有男根,乃名
无灭,何故偏标鼻、舌,不说男根?故所引经亦不应理。诸瑜
伽师评此义云:】
「论:如是说者,鼻、舌二根于彼非无,但无香、味,以六根爱
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其男根爱依淫触生,淫触彼
无,男根非有。故于色界,十八界中唯十四种,理得成立。」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1a 页
【释曰:此师意云:非诸经證皆以因明以为定量,是故不应
全彼义。以六根爱约我而有,总约六根故,非别约一、二、三等。
此非于境而得现起,所言境有即有,境无即无。此是我爱。若色
根断,馀五亦断;若有之时,皆具足有。若如是者,彼男根爱,
何妨亦约我爱而有?对此义故,瑜伽者云:男根之爱,一向
依境而生。谁有淫爱,而彼造作生男根业,非是我爱。故于色界,
十八界中,唯十四种理得成立。】
「论:无色界系唯有后三,所谓意界、法界及意识界。要离
色、欲于彼得生,故无色中无十色界;依缘无故,五识亦无。故唯
后三,无色界系。」
【释曰:如论可知。】
论:已说界系。十八界中,几有漏,几无漏?
颂曰:
「 意法意识通,
所馀唯有漏。」
论曰:意及意识,道谛摄者,名为无漏;馀名有漏。法界若
是道谛无为,名为无漏;馀名有漏。馀十五界唯名有漏。
【释曰:问:无学相续之中,五识既无烦恼,其得亦无与此五识
相应之惑,于圣道中先已知故,应名无漏,何以此中言是有漏?又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2a 页
十色界亦无烦恼,其得亦无此相应惑,亦非惑体,此于无学相
续之中,亦应无漏,何以此中说为有漏?
答:有为之中一向无漏者,唯十六行相相应受等,及此俱有得
及相等随转无恚,此等皆得名为无漏。此之五识,与其十六行相,
为俱有及随转色故,皆不得名为无漏。如所问者,即外非情,色、
声等法,亦应无漏?此无烦恼,其得亦无相应之惑,又非惑体,于
圣道中皆亦已知,应为无漏。由此理故,不应于中作如是问。
论所说中,此无色所系后之三界,即说此为有漏、无漏,无为一
向唯无漏,馀如论文。
问:虚空、非择,非是对治有漏之法,何以亦得名为无漏?
答:非婆沙宗□如是说能治有漏,说名无漏;不能对治有漏法
者,不名无漏。若不尔者,世尊亦应名为有漏,无漏解脱及胜
进道应为有漏,择灭亦应非是无漏。但是證法,非对治故。唯无
间道名为无漏。是故不应作如是问。无漏之义,如前已释。】
论:如是已说有漏、无漏。十八界中,几有寻有伺,几无寻唯
伺,几无寻无伺?
颂曰:
「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馀无。」
论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应,以行相粗、外
门转故。显义决定,故说「唯」言。
【释曰:唯五识身决定唯是有寻有伺,故颂言「唯」。馀如论文。
阿阇梨众贤云:此五识身「恒与寻、伺共相应」者,经主释言
续之中,亦应无漏,何以此中说为有漏?
答:有为之中一向无漏者,唯十六行相相应受等,及此俱有得
及相等随转无恚,此等皆得名为无漏。此之五识,与其十六行相,
为俱有及随转色故,皆不得名为无漏。如所问者,即外非情,色、
声等法,亦应无漏?此无烦恼,其得亦无相应之惑,又非惑体,于
圣道中皆亦已知,应为无漏。由此理故,不应于中作如是问。
论所说中,此无色所系后之三界,即说此为有漏、无漏,无为一
向唯无漏,馀如论文。
问:虚空、非择,非是对治有漏之法,何以亦得名为无漏?
答:非婆沙宗□如是说能治有漏,说名无漏;不能对治有漏法
者,不名无漏。若不尔者,世尊亦应名为有漏,无漏解脱及胜
进道应为有漏,择灭亦应非是无漏。但是證法,非对治故。唯无
间道名为无漏。是故不应作如是问。无漏之义,如前已释。】
论:如是已说有漏、无漏。十八界中,几有寻有伺,几无寻唯
伺,几无寻无伺?
颂曰:
「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馀无。」
论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应,以行相粗、外
门转故。显义决定,故说「唯」言。
【释曰:唯五识身决定唯是有寻有伺,故颂言「唯」。馀如论文。
阿阇梨众贤云:此五识身「恒与寻、伺共相应」者,经主释言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3a 页
「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
彼共相应故。应作是释:五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而得有故,非于
欲界、初静虑中心、心所法,除寻与伺而有。不与寻、伺相应,
何用外门为因简别?
彼难非理,此亦无过。寻、伺相应,名有寻有伺;若不相
应,不得名为有寻有伺。若与寻、伺相应之者,必行相粗及外门
转。虽梵天中,除中间禅,亦有寻、伺相应。意识是内门转,少故
不言。以多分皆是外门转,故论所释亦无有失。】
「论:「后三」,谓是意、法、意识,根、境、识中各居后故。此后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识界及相应法界除寻与伺,若在欲界、初静
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间,无寻唯伺;第二静虑以上诸地,乃
至有顶,无寻无伺。法界所摄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亦如是。
寻,一切时无寻唯伺,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
【释曰:此后三中,有二决定:一者决定通于三品,二者决定此
三通三。何以言「后」?文居后故,次第学者最后知故,故名为
「后」。若在欲界、初静虑中,除寻、伺体,馀相应法有寻有伺。意
界、法界及意识界,皆通三界。初静虑已上无寻,中间禅已上无
伺。所以于欲界、初静虑中三通三,非于馀地。此中何以除寻、伺
体?虽于欲界、初静虑中与相应法俱,然自体相应,是以除之。不
相应法,不与寻、伺而共相应,是故简言唯相应法,除法界中非相
彼共相应故。应作是释:五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而得有故,非于
欲界、初静虑中心、心所法,除寻与伺而有。不与寻、伺相应,
何用外门为因简别?
彼难非理,此亦无过。寻、伺相应,名有寻有伺;若不相
应,不得名为有寻有伺。若与寻、伺相应之者,必行相粗及外门
转。虽梵天中,除中间禅,亦有寻、伺相应。意识是内门转,少故
不言。以多分皆是外门转,故论所释亦无有失。】
「论:「后三」,谓是意、法、意识,根、境、识中各居后故。此后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识界及相应法界除寻与伺,若在欲界、初静
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间,无寻唯伺;第二静虑以上诸地,乃
至有顶,无寻无伺。法界所摄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亦如是。
寻,一切时无寻唯伺,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
【释曰:此后三中,有二决定:一者决定通于三品,二者决定此
三通三。何以言「后」?文居后故,次第学者最后知故,故名为
「后」。若在欲界、初静虑中,除寻、伺体,馀相应法有寻有伺。意
界、法界及意识界,皆通三界。初静虑已上无寻,中间禅已上无
伺。所以于欲界、初静虑中三通三,非于馀地。此中何以除寻、伺
体?虽于欲界、初静虑中与相应法俱,然自体相应,是以除之。不
相应法,不与寻、伺而共相应,是故简言唯相应法,除法界中非相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4a 页
应行。相应法中除寻之与伺,馀相应法及意界、意识界,于中间禅
无寻唯伺,中间禅已上乃至有顶,无寻无伺。如于欲界、初静虑
中,非相应法及中间禅伺无,皆无寻无伺。寻,一切时无寻唯伺,
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是唯第二品摄。寻,一切时不离于
伺,故言唯伺。是以离伺无有寻起,而或离寻得有于伺。】
「论: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此应名曰无伺
唯寻,无第二伺故,但寻相应故。由此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
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二无寻唯伺,谓即是寻;三无
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四无伺唯寻,谓即是伺。」
【释曰:此何故问?经论之中唯说三品,谓有寻有伺、无寻唯
伺、无寻无伺。不说第四品,三品即应摄诸法尽。今于此中,伺于
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且初品不收,此虽有寻而无其伺,以除
自体无第二伺共相应故,初品不收。于第二品亦复不收,此与寻
相应故,不得言无寻;复无馀伺共相应故,不得言唯伺,故第二品
不收。第三品亦不收,以第三品是无寻无伺,此祇得为无伺,不得
为无寻,故不收也。故起问云「应名何等」。论自答云:「此应名曰
无伺唯寻,无第二伺故,但寻相应故。」为第四品。此中论意,说三
品者唯约一切地,非约一切法。三品摄一切地尽,摄一切法不尽。
今约摄一切法,故应说第四品。因此论主引《对法》云:「有寻有伺
地有四品法: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有寻有伺
地」者,谓即欲界及初静虑。「谓除寻、伺馀相应法」者,除其自体,
自体不与自体相应,无第二寻及第二伺共相应故,此为初品。「二
无寻唯伺,谓即是寻」者,与伺相应故,无第二寻故,为第二品。
「三无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者,此以寻、伺无相应义,为第
无寻唯伺,中间禅已上乃至有顶,无寻无伺。如于欲界、初静虑
中,非相应法及中间禅伺无,皆无寻无伺。寻,一切时无寻唯伺,
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是唯第二品摄。寻,一切时不离于
伺,故言唯伺。是以离伺无有寻起,而或离寻得有于伺。】
「论: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此应名曰无伺
唯寻,无第二伺故,但寻相应故。由此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
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二无寻唯伺,谓即是寻;三无
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四无伺唯寻,谓即是伺。」
【释曰:此何故问?经论之中唯说三品,谓有寻有伺、无寻唯
伺、无寻无伺。不说第四品,三品即应摄诸法尽。今于此中,伺于
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且初品不收,此虽有寻而无其伺,以除
自体无第二伺共相应故,初品不收。于第二品亦复不收,此与寻
相应故,不得言无寻;复无馀伺共相应故,不得言唯伺,故第二品
不收。第三品亦不收,以第三品是无寻无伺,此祇得为无伺,不得
为无寻,故不收也。故起问云「应名何等」。论自答云:「此应名曰
无伺唯寻,无第二伺故,但寻相应故。」为第四品。此中论意,说三
品者唯约一切地,非约一切法。三品摄一切地尽,摄一切法不尽。
今约摄一切法,故应说第四品。因此论主引《对法》云:「有寻有伺
地有四品法: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有寻有伺
地」者,谓即欲界及初静虑。「谓除寻、伺馀相应法」者,除其自体,
自体不与自体相应,无第二寻及第二伺共相应故,此为初品。「二
无寻唯伺,谓即是寻」者,与伺相应故,无第二寻故,为第二品。
「三无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者,此以寻、伺无相应义,为第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5a 页
三品。「四无寻唯伺,谓即是伺」者,与寻相应故,无第二伺故,为
第四品。
阿阇梨众贤云:岂不经主言无第二寻故,设有第二,许相应
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證。此但应言自
体不与自体相应,义为明显。
今于此中不见有过,唯为成立。别法与彼别法相应,彼聚之
中无别寻故。故论主云无第二寻。有何过失?所言「有第二,受
而不相应」者,虽有二,受非聚中。设一聚有,谁遮相应?是以一
聚之中无有二故,故不相应。由是《论》善说此义:无第二寻。】
「论:馀十色界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释曰:馀十色界,必定无伺。相应之义,在心、心所。此十
是色,故不相应。是以论云「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论:若五识身有寻有伺,如何得说无分别耶?」
【释曰:此中寻是分别异名。五识决定与寻相应,如何说此为
无分别?又何处说为分别,意识即于馀处有,说为有分别;义准五
识,是无分别。未知有寻,何故有处名无分别,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论曰:传说分别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二计度分别,三随念
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无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
足。
【释曰:此中何以为传说?言经部宗无自性分别,如《五蕴论》
第四品。
阿阇梨众贤云:岂不经主言无第二寻故,设有第二,许相应
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證。此但应言自
体不与自体相应,义为明显。
今于此中不见有过,唯为成立。别法与彼别法相应,彼聚之
中无别寻故。故论主云无第二寻。有何过失?所言「有第二,受
而不相应」者,虽有二,受非聚中。设一聚有,谁遮相应?是以一
聚之中无有二故,故不相应。由是《论》善说此义:无第二寻。】
「论:馀十色界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释曰:馀十色界,必定无伺。相应之义,在心、心所。此十
是色,故不相应。是以论云「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论:若五识身有寻有伺,如何得说无分别耶?」
【释曰:此中寻是分别异名。五识决定与寻相应,如何说此为
无分别?又何处说为分别,意识即于馀处有,说为有分别;义准五
识,是无分别。未知有寻,何故有处名无分别,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论曰:传说分别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二计度分别,三随念
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无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
足。
【释曰:此中何以为传说?言经部宗无自性分别,如《五蕴论》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6a 页
云:寻云何?谓心有寻求,是思慧之差别。此中意说,离心之外,
无别寻体。三分别中,经部不许自性分别,由斯故置「传说」之言。
或馀处说八种分别,今此说三,论主不许,故云「传说」。八种分别
者,一自性,二差别,三总执,四义,五我所,六爱,七非爱,八彼俱
相违。释此名义,如《对法》第二、三分别中。五识唯有自性分别,
而无计度、随念分别。唯一分别,名无分别。如一匹马,无其
三足,唯有一足,无行步用,亦名无足。五识亦尔。
问:若五识身唯一分别,故名无分别者,意识有时亦一分别,
如二禅已上定中意识,彼中无寻,故彼无有自性分别;非散慧故,
亦无计度。唯馀随念一分别俱,是故亦应名无分别。
答曰:虽有意识唯一分别,约意识类作如是说:意识有时具三
分别,有时具二,有时有一。五识不尔,唯一非馀。是以意识名有
分别,非五识也。】
「论:自性分别体唯是寻,后心所中自当辩释。馀二分别,如其
次第,意地散慧、诸念为体。散谓非定,意识相应散慧,名为计度
分别。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随念分别。」
【释曰:「散谓非定」者,是别别缘,非一境转,此是闻慧、思
慧、生得慧摄。此何以得计度之名?随彼彼名计度而转,谓随色、
受、想、行等名。定中修慧,此即离名不随名转,所以不名计度
分别。所以五识相应之慧不得计度分别之名,不缘名故。约心粗
相自性分别,故名为寻。
阿阇梨众贤云:夫分别者,推求行想,故说寻名自性分别。
无别寻体。三分别中,经部不许自性分别,由斯故置「传说」之言。
或馀处说八种分别,今此说三,论主不许,故云「传说」。八种分别
者,一自性,二差别,三总执,四义,五我所,六爱,七非爱,八彼俱
相违。释此名义,如《对法》第二、三分别中。五识唯有自性分别,
而无计度、随念分别。唯一分别,名无分别。如一匹马,无其
三足,唯有一足,无行步用,亦名无足。五识亦尔。
问:若五识身唯一分别,故名无分别者,意识有时亦一分别,
如二禅已上定中意识,彼中无寻,故彼无有自性分别;非散慧故,
亦无计度。唯馀随念一分别俱,是故亦应名无分别。
答曰:虽有意识唯一分别,约意识类作如是说:意识有时具三
分别,有时具二,有时有一。五识不尔,唯一非馀。是以意识名有
分别,非五识也。】
「论:自性分别体唯是寻,后心所中自当辩释。馀二分别,如其
次第,意地散慧、诸念为体。散谓非定,意识相应散慧,名为计度
分别。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随念分别。」
【释曰:「散谓非定」者,是别别缘,非一境转,此是闻慧、思
慧、生得慧摄。此何以得计度之名?随彼彼名计度而转,谓随色、
受、想、行等名。定中修慧,此即离名不随名转,所以不名计度
分别。所以五识相应之慧不得计度分别之名,不缘名故。约心粗
相自性分别,故名为寻。
阿阇梨众贤云:夫分别者,推求行想,故说寻名自性分别。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7a 页
简择明记,行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别摄持,
皆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于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胜解。
理未必然。诸心所法依缘、行相、时事等故,于境齐转,甚难
分别。今独如何说寻名为自性分别?理极难通。今于此中未
释心所,后至其次当即广明。故论主云「心所法中自当辩释」。计
度分别、随念分别下无释处,故此应明。慧有二种,谓五识俱及意
识俱。意识俱者,复有二种,谓定与散。言意地者,即简五识;散
者简定。定中之慧不为计度,如前已释。念亦有二,谓二:五识俱
及意识俱。此中意言,简五识俱诸念,摄定、散二位。以定、散位
于所缘境明记用同,不随名转,其义亦同,是以总名随念分别。五
识俱念以不明利,差别用微,故不得名随念分别。
若在欲界及初静虑不定意识,具三分别;若初静虑在定意识,
及上散心,各二分别;上地意识若在定中,及五识身,各一分别。】
论:如是已说有寻、伺等。十八界中,几有所缘,几无所缘?
几有执受,几无执受?
颂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馀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馀二。」
论曰:六识、意界及法界摄诸心所法,名有所缘,能取境
皆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于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胜解。
理未必然。诸心所法依缘、行相、时事等故,于境齐转,甚难
分别。今独如何说寻名为自性分别?理极难通。今于此中未
释心所,后至其次当即广明。故论主云「心所法中自当辩释」。计
度分别、随念分别下无释处,故此应明。慧有二种,谓五识俱及意
识俱。意识俱者,复有二种,谓定与散。言意地者,即简五识;散
者简定。定中之慧不为计度,如前已释。念亦有二,谓二:五识俱
及意识俱。此中意言,简五识俱诸念,摄定、散二位。以定、散位
于所缘境明记用同,不随名转,其义亦同,是以总名随念分别。五
识俱念以不明利,差别用微,故不得名随念分别。
若在欲界及初静虑不定意识,具三分别;若初静虑在定意识,
及上散心,各二分别;上地意识若在定中,及五识身,各一分别。】
论:如是已说有寻、伺等。十八界中,几有所缘,几无所缘?
几有执受,几无执受?
颂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馀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馀二。」
论曰:六识、意界及法界摄诸心所法,名有所缘,能取境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8a 页
故。馀十色界及法界摄不相应法,名无所缘,义准成故。
【释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决定皆是有所缘。「有所缘」者,有
所缘故,名为所缘。所缘者何?所缘、所行及与境,名虽差别,其
义并同。言「法界半」者,谓即此中法界所摄诸心所法。言「馀无」
者,即七心界及法界一分之馀,十色界及法界一分不相应法,定无
所缘。
阿阇梨室哩罗多云:五识依缘俱非实有,极微一一不成所依
所缘事故,众微合成所依所缘事故。犹如盲者一一亦住无见色
用,众盲集聚见用亦无。如是极微,一一亦住无依缘用,众多和集
此用亦无。故处是假,唯界是实。
此中意云:五识依缘,皆非实有,以一一微不成依缘。非但一
一不成依缘,纵令众多极微和集,亦非依缘。唯此和集极微之中
和合,以为五识依缘。此之和合,复是假有,是故五识依之与缘,
俱非实有。
毗婆沙师云:五识不缘非实有境,和集极微为所缘故。又五
识身无分别故,不缘众微和合为境。非和合名别目少法可离
分别,所见乃至所触事成,以彼和合无别法故,唯是计度分别所
取。五识无有计度功能,是故不缘和合为境。即诸极微和集
安布,恒为五识生起依缘,无有极微,不和集故。设有极微不
合集者,是彼类故,亦属依缘。然五识身唯依和集为所缘故,不缘
【释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决定皆是有所缘。「有所缘」者,有
所缘故,名为所缘。所缘者何?所缘、所行及与境,名虽差别,其
义并同。言「法界半」者,谓即此中法界所摄诸心所法。言「馀无」
者,即七心界及法界一分之馀,十色界及法界一分不相应法,定无
所缘。
阿阇梨室哩罗多云:五识依缘俱非实有,极微一一不成所依
所缘事故,众微合成所依所缘事故。犹如盲者一一亦住无见色
用,众盲集聚见用亦无。如是极微,一一亦住无依缘用,众多和集
此用亦无。故处是假,唯界是实。
此中意云:五识依缘,皆非实有,以一一微不成依缘。非但一
一不成依缘,纵令众多极微和集,亦非依缘。唯此和集极微之中
和合,以为五识依缘。此之和合,复是假有,是故五识依之与缘,
俱非实有。
毗婆沙师云:五识不缘非实有境,和集极微为所缘故。又五
识身无分别故,不缘众微和合为境。非和合名别目少法可离
分别,所见乃至所触事成,以彼和合无别法故,唯是计度分别所
取。五识无有计度功能,是故不缘和合为境。即诸极微和集
安布,恒为五识生起依缘,无有极微,不和集故。设有极微不
合集者,是彼类故,亦属依缘。然五识身唯依和集为所缘故,不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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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起。犹如虽有过去、未来色等境界,以五识身准现境故,不缘彼
起,虽不缘彼而五境摄。又眼识身不缘和合为境,以青等显色应
非实故。若眼识缘和合为境,青黄等觉应决定无,青等不应和合
故。若是和合,应非实有,是则显色亦假非真,无容眼识不取青
等。如经说云:依眼缘色生于眼识,乃至依意缘法,生于
意识。由是故知,和合非是色、声等法,是故不能为五识境。
室哩罗多复云:若五识身了胜义境,何缘五识不断结耶?彼
难非理。了自相故,外门转故,无等引故,无分别故,一堕境故,所
缘少故,虽了胜义而不断结。故说七半有所缘中,五界唯缘胜义
为境,馀缘胜义,亦缘世俗。】
「论:如是已说有所缘等。十八界中,九无执受。前七心界及
法界全,此八及声,皆无执受。所馀九界,各通二门,谓有执受、无
执受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
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若住现在非不离
根,过去、未来,名无执受。如在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大小便
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触,虽在现世而
起,虽不缘彼而五境摄。又眼识身不缘和合为境,以青等显色应
非实故。若眼识缘和合为境,青黄等觉应决定无,青等不应和合
故。若是和合,应非实有,是则显色亦假非真,无容眼识不取青
等。如经说云:依眼缘色生于眼识,乃至依意缘法,生于
意识。由是故知,和合非是色、声等法,是故不能为五识境。
室哩罗多复云:若五识身了胜义境,何缘五识不断结耶?彼
难非理。了自相故,外门转故,无等引故,无分别故,一堕境故,所
缘少故,虽了胜义而不断结。故说七半有所缘中,五界唯缘胜义
为境,馀缘胜义,亦缘世俗。】
「论:如是已说有所缘等。十八界中,九无执受。前七心界及
法界全,此八及声,皆无执受。所馀九界,各通二门,谓有执受、无
执受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
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若住现在非不离
根,过去、未来,名无执受。如在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大小便
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触,虽在现世而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0a 页
无执受。」
【释曰:十八界中九无执受。何等为九?谓前所说七有所缘,
并全法界,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
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馀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馀九通二。此之二九,皆决定义。谓前九种定无执受,后之九
界决定通二。后九者何?眼等五根、除声四境,通有执受及无执
受。颂云「前八界及声无执受」。不言「馀二」,即恐疑之后之九界
唯有执受,是以故置「馀二」之言,令决定知通有执受及无执
受。「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者,此与心、心所法展转损益
更相随故,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者,不随心等有损
益故。「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者,亦而五根
种类而说。不离于根,义如根释。「若住现在非不离根,过去、未
来,名无执受」者,过去、未来,一向皆唯是无执受;现在离根,亦无
执受。此类是何?如论自云:「如在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此
之四界若与根合,剪拔之时,即有苦受。「大小便利洟唾血」等者,
取精污痰癊「及在身外地、水等」。「等」者,取大风瓦石草木砖块。
如此等中,色、香、味、触虽在现而无执受。】
「论:有执受者,此言何义?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
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
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释曰:何以起问?有为之法无我、我所,无有主宰。眼等诸
根,云何可得名有执受?故有斯问。问云「有执受者,此言何义?」
【释曰:十八界中九无执受。何等为九?谓前所说七有所缘,
并全法界,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
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馀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馀九通二。此之二九,皆决定义。谓前九种定无执受,后之九
界决定通二。后九者何?眼等五根、除声四境,通有执受及无执
受。颂云「前八界及声无执受」。不言「馀二」,即恐疑之后之九界
唯有执受,是以故置「馀二」之言,令决定知通有执受及无执
受。「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者,此与心、心所法展转损益
更相随故,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者,不随心等有损
益故。「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者,亦而五根
种类而说。不离于根,义如根释。「若住现在非不离根,过去、未
来,名无执受」者,过去、未来,一向皆唯是无执受;现在离根,亦无
执受。此类是何?如论自云:「如在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此
之四界若与根合,剪拔之时,即有苦受。「大小便利洟唾血」等者,
取精污痰癊「及在身外地、水等」。「等」者,取大风瓦石草木砖块。
如此等中,色、香、味、触虽在现而无执受。】
「论:有执受者,此言何义?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
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
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释曰:何以起问?有为之法无我、我所,无有主宰。眼等诸
根,云何可得名有执受?故有斯问。问云「有执受者,此言何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1a 页
本论中说:己身所摄名有执受。此复云何?论主释云:「心、心所
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等。心、心
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义应已备,何用更言「损益展转更相随
故」等?心、心所法,非色,无有方所,依处难知,是故论主复言「损
益展转更相随故」。如何名为「损益展转」?如眼等根,以安善那
等药涂之,眼根爽朗,发识明利,此即名为根益于识。翻此名损。
若时识与乐受相应,能益于根,名识益根。翻此名损。此即名为
「展转损益」。「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等故」者,以世
间说,若所依损即有苦受,以常妨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及内贪瞋
怖忧悲等。因如是事,即便变异,因若火刺等烦恼所依,即有苦
受;若喜悦事意遍所依,即有乐受。世间说此,名为执受。
问:前于圣教已说执受,何用更依世俗说耶?
答:眼等诸根是所执受,心、心所法是能执受。今有执义唯在
诸根,非于心所。若更不依世俗说者,遇缘所依有苦乐等,同所依
根,是有执受。是以更依世俗释之,令其了知心、心所等非有执
受。
毗婆沙师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
生乐。是己身摄,名为执受。
有馀师说:若我执执为我所有,名为执受苦。若尔,即滥心、
心所法为有执受。以于心所亦执我故。
此难不然,无如是失。以心、心所与我执俱执彼根等为我
所有,故唯九界通有执受。诸心、心所与我执俱为能执,非能执法
为有执受我。复心所为能、所执,义不定故,非有执受。
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等。心、心
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义应已备,何用更言「损益展转更相随
故」等?心、心所法,非色,无有方所,依处难知,是故论主复言「损
益展转更相随故」。如何名为「损益展转」?如眼等根,以安善那
等药涂之,眼根爽朗,发识明利,此即名为根益于识。翻此名损。
若时识与乐受相应,能益于根,名识益根。翻此名损。此即名为
「展转损益」。「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等故」者,以世
间说,若所依损即有苦受,以常妨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及内贪瞋
怖忧悲等。因如是事,即便变异,因若火刺等烦恼所依,即有苦
受;若喜悦事意遍所依,即有乐受。世间说此,名为执受。
问:前于圣教已说执受,何用更依世俗说耶?
答:眼等诸根是所执受,心、心所法是能执受。今有执义唯在
诸根,非于心所。若更不依世俗说者,遇缘所依有苦乐等,同所依
根,是有执受。是以更依世俗释之,令其了知心、心所等非有执
受。
毗婆沙师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
生乐。是己身摄,名为执受。
有馀师说:若我执执为我所有,名为执受苦。若尔,即滥心、
心所法为有执受。以于心所亦执我故。
此难不然,无如是失。以心、心所与我执俱执彼根等为我
所有,故唯九界通有执受。诸心、心所与我执俱为能执,非能执法
为有执受我。复心所为能、所执,义不定故,非有执受。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2a 页
复有馀云:不离身根名有执受。此应思择前所说义,如言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者,色等四法体非是根,不能与
心、心所为依处,应为无执。
答:无如是失。此色等四不离于根,虽不能与心、心所为根
依,然亦能为依处,故无斯过。】
论:如是已说有执受等。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性?
几可积集?几非积集?
颂曰:
「 触界中有二,
馀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论曰:触界通二,谓大种及所造。大种有四,谓坚性等。所造
有七,谓滑性等。依大种生,故名所造。馀九色界唯是所造,谓五
色根、色等四境。法界一分无表业色,亦唯所造。馀七心界、法界
一分除无表色,俱非二种。
【释曰:此文之中有决定义,谓触决定通大种及所造二种,馀九
色界及法界半,决定是所造。无有一界唯是大种。义准知馀俱非
二种。此类是何?谓七心界、法界一分除无表色。馀如论文。】
「论:尊者觉天作如是说:十种色处唯大种性。」
【释曰:此师意说:离能造外,无别所造。「唯」言是遮,造色有,
无无表,故说色处定唯有十。】
「论:彼说不然。」
【释曰:此即斥,斥彼计云:汝说离于能造无别所造,理定不然。
彼师有云:非唯是言便为定量。】
「论:契经唯说坚等四相为大种故,此四大种唯触摄故。」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3a 页
【释曰:此论主引经以答。世尊唯说大种有四,谓地界等,
不说有十。又坚等性现可得故,若离大种无别所造,有色之处应
唯有四,不应有十。或唯一处,所谓触处,以诸大种触处摄故。又
世尊说坚、湿等法谓大种故,非眼等处有如是相。量云:非诸所造
唯大种性(宗),与坚、湿等相各别故(因),如受性(喻)。
彼云:如何得知眼等所造,与坚等性相各别耶?】
「论:非坚、湿等眼等所取,非色、声等身根所觉。」
【释曰:以诸大种触处所摄,唯身根境;眼等色等非触处摄,非
身根觉。色等四处是所见、闻及所嗅、尝,眼等五根是能见、闻及
嗅、尝、觉,非是所触。若唯大种,应一切根取一切境。然无是事,
故论言「非坚、湿等眼等所取」。由此故知,地、水等性非色、声性,
非色、声等身根所取。由是故知,色、声、香、味,非大种性,其理
极成。】
「论:是故彼说理定不然。」
【释曰:此结成也。】
「论:又契经说:苾刍当知,眼谓内处四大种所造净色,有色、无
见、有对,乃至身处广说亦尔;苾刍当知,色谓外处四大种所造,有
色、有见、有对;声谓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香、味二
处广说亦尔;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
对。如是经中唯说触处摄四大种,分明显示馀有色处皆非大种。」
【释曰:此论主引经重成。经中世尊不说眼等为境,为显自性
是其内处及别显境。由此故知,根境体相所显各异。即此经说大
种唯四,触处所摄,是身根取;异色外处,是别外处。由此故说,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4a 页
色处非唯能造。虽此大种触处所摄,然不遍摄一切触处。以经
中说「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四大种」言,摄根性
等;「所造」之言,摄滑性等。故四大种唯能彼触处少分,故决定知
馀有色处皆非大种。若一切色皆大种者,何故世尊唯说触处分为
二类,馀眼等处即不如是?以能造色与所造色,其性各异,故佛世
尊作如是说,更无异因。若说色处唯大种性,是则此说与经相违。】
「论:若尔,何故契经中言: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
类,乃至广说。」
【释曰:觉天又云: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契经作如是说:眼
肉团中坚性坚类即是地界,乃至广说?世尊意说,地等大种聚集
为根,故于经中置肉团言。若不尔者,此言何用?】
「论:彼说不离眼根肉团有坚性等,无相违过。」
【释曰:此经所言,约意趣说,不离眼根所依肉团。作如是说,
非约眼根极微,此约所依能然依故。非此肉团,即名眼根,而是净
色。
有馀师说:佛随世想,故有此言。世间相,彼所依肉团大种造
色;而眼想非想净色。若不尔者,即但应言眼坚性坚类,何用
更说肉团之言?所依肉团,声第七转。即约此释,显彼根微所依
大种及眼依肉团大种,皆摄在此。
觉天云:又云若眼等根及色等境非大种者,是则便与圣教相
违。《入胎经》说:苾刍当知,地等六界即是士夫。若离大种有眼
等相、色等境者,不应唯说地等六界,有体之法,非应秘匿而不尽
中说「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四大种」言,摄根性
等;「所造」之言,摄滑性等。故四大种唯能彼触处少分,故决定知
馀有色处皆非大种。若一切色皆大种者,何故世尊唯说触处分为
二类,馀眼等处即不如是?以能造色与所造色,其性各异,故佛世
尊作如是说,更无异因。若说色处唯大种性,是则此说与经相违。】
「论:若尔,何故契经中言: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
类,乃至广说。」
【释曰:觉天又云: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契经作如是说:眼
肉团中坚性坚类即是地界,乃至广说?世尊意说,地等大种聚集
为根,故于经中置肉团言。若不尔者,此言何用?】
「论:彼说不离眼根肉团有坚性等,无相违过。」
【释曰:此经所言,约意趣说,不离眼根所依肉团。作如是说,
非约眼根极微,此约所依能然依故。非此肉团,即名眼根,而是净
色。
有馀师说:佛随世想,故有此言。世间相,彼所依肉团大种造
色;而眼想非想净色。若不尔者,即但应言眼坚性坚类,何用
更说肉团之言?所依肉团,声第七转。即约此释,显彼根微所依
大种及眼依肉团大种,皆摄在此。
觉天云:又云若眼等根及色等境非大种者,是则便与圣教相
违。《入胎经》说:苾刍当知,地等六界即是士夫。若离大种有眼
等相、色等境者,不应唯说地等六界,有体之法,非应秘匿而不尽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5a 页
说。】
「论:《入胎经》中唯说六界为士夫者,为显能成士夫本事,
非唯尔所。」
【释曰:此论依主令彼觉天所引契经。此《入胎经》约引主
起,彼约本事,明依最初羯罗蓝位,唯此六界为士夫体。眼、耳、
鼻、舌,彼然非有,虽有言根,未能觉触;纵有色等,未能为境。此
之六界,从续生心至故终心,任持相续,非无其用。
有馀师说:唯四大种为所造依,更无馀法。非此所造为大种
依,三界缚脱皆因相识,非由相我。受等心所,皆依心王。空界之
义,已如前说。故此六界是极本事。
问:何大种为所造依,色等非能为大种依?
答:以四大种遍诸色,诸色聚中有坚等性。青等不尔,以示无
故。
觉天又云:何得知契经之言如仁所说,异我所言?】
「论:彼经复说六触处故。」
【释曰:此论主通彼《入胎经》说六界已,无间又说六触处故,谓
眼触处至意触处。所说触处,具摄根境,三和生故。由此应知,非
如汝说无生造色。若不尔者,世尊但应说无六界,不应复说此六
触处。说六触言,应来无用。复有馀过。】
「论:又诸心所应非有故。」
【释曰:此论主重以理證。如是经中唯说坚等,不说眼等,故拨
「论:《入胎经》中唯说六界为士夫者,为显能成士夫本事,
非唯尔所。」
【释曰:此论依主令彼觉天所引契经。此《入胎经》约引主
起,彼约本事,明依最初羯罗蓝位,唯此六界为士夫体。眼、耳、
鼻、舌,彼然非有,虽有言根,未能觉触;纵有色等,未能为境。此
之六界,从续生心至故终心,任持相续,非无其用。
有馀师说:唯四大种为所造依,更无馀法。非此所造为大种
依,三界缚脱皆因相识,非由相我。受等心所,皆依心王。空界之
义,已如前说。故此六界是极本事。
问:何大种为所造依,色等非能为大种依?
答:以四大种遍诸色,诸色聚中有坚等性。青等不尔,以示无
故。
觉天又云:何得知契经之言如仁所说,异我所言?】
「论:彼经复说六触处故。」
【释曰:此论主通彼《入胎经》说六界已,无间又说六触处故,谓
眼触处至意触处。所说触处,具摄根境,三和生故。由此应知,非
如汝说无生造色。若不尔者,世尊但应说无六界,不应复说此六
触处。说六触言,应来无用。复有馀过。】
「论:又诸心所应非有故。」
【释曰:此论主重以理證。如是经中唯说坚等,不说眼等,故拨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6a 页
无造色。又此经中唯说于识,不说受等,应无心所。
觉天又云:如离大种,无别所造;如是离心,无别心
所,斯有何过?】
「论:亦不应执心所即心。」
【释曰:此论引馀经證。虽不与《胎经》相违,然违解经。
觉天又云:我违何经?】
「论:以契经言:想、受等心
所法,依止心故。」
【释曰:论主引经,若唯有心,无心所者,然但应言想、受等心,
即不应言想等心所。又此经言「依止心故」,非心自体还依止心,
能依、所依,相各异故。量云:想等心所,离自所依,定有别体
(宗),依彼转故(因),如壁持画(喻)。又违馀经。】
「论:又,亦说有贪心等故。」
【释曰:论主又引馀经,如契经言:有贪心、有瞋心、有痴心
等,乃至广说。如此经言:有贪心者,有彼贪心,名有贪心;心对贪
等,方名有贪,非独自体而言有彼。由此故知,贪等心所,离心别
有。】
「论:由此如前所说诸界大种、所造差别义成。」
【释曰:此论主结成正义。】
「论:如是已说大种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觉天又云:如离大种,无别所造;如是离心,无别心
所,斯有何过?】
「论:亦不应执心所即心。」
【释曰:此论引馀经證。虽不与《胎经》相违,然违解经。
觉天又云:我违何经?】
「论:以契经言:想、受等心
所法,依止心故。」
【释曰:论主引经,若唯有心,无心所者,然但应言想、受等心,
即不应言想等心所。又此经言「依止心故」,非心自体还依止心,
能依、所依,相各异故。量云:想等心所,离自所依,定有别体
(宗),依彼转故(因),如壁持画(喻)。又违馀经。】
「论:又,亦说有贪心等故。」
【释曰:论主又引馀经,如契经言:有贪心、有瞋心、有痴心
等,乃至广说。如此经言:有贪心者,有彼贪心,名有贪心;心对贪
等,方名有贪,非独自体而言有彼。由此故知,贪等心所,离心别
有。】
「论:由此如前所说诸界大种、所造差别义成。」
【释曰:此论主结成正义。】
「论:如是已说大种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7a 页
所积集,极微聚故。义准馀八非所积集,非极微故。」
【释曰:此有准义十有色界是所积集,颂虽不说,义准可知;
馀之八界非所积集。积集之义,唯在极微,极微众聚积名积
集。故十色界是所积集。馀如论文。】
论:如是已说所积集等。十八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
能烧?几所烧?几能称?几所称?
颂曰:
「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论曰:色、香、味、触,成斧、薪等,此即名为能斫、所斫。
【释曰:颂言「谓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者,论言遮内四者,简去
外六界中声、法二界。言「斧、薪等」者,「等」言通斧及薪二处。
「斧等」等取刀剑,此为能斫;「薪等」等取诸草木等,此为所斫。论
中从胜作如是释。理实此等少分互通能斫、所斫:亦有刀斧能斫
刀斧,亦有坚硬草木之类能斫刀斧。】
「论:何法名斫?」
【释曰:此问也。何以有斯问起?有为之法生已即灭,不得至
于所斫之用,刹那之中生便灭故。若就刹那,亦不可斫。一刹那
中时极促故。若别刹那,义亦不可,前后刹那不相待故。若得
径停至第二念,即应是常。是以问云:何法名斫。】
【释曰:此有准义十有色界是所积集,颂虽不说,义准可知;
馀之八界非所积集。积集之义,唯在极微,极微众聚积名积
集。故十色界是所积集。馀如论文。】
论:如是已说所积集等。十八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
能烧?几所烧?几能称?几所称?
颂曰:
「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论曰:色、香、味、触,成斧、薪等,此即名为能斫、所斫。
【释曰:颂言「谓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者,论言遮内四者,简去
外六界中声、法二界。言「斧、薪等」者,「等」言通斧及薪二处。
「斧等」等取刀剑,此为能斫;「薪等」等取诸草木等,此为所斫。论
中从胜作如是释。理实此等少分互通能斫、所斫:亦有刀斧能斫
刀斧,亦有坚硬草木之类能斫刀斧。】
「论:何法名斫?」
【释曰:此问也。何以有斯问起?有为之法生已即灭,不得至
于所斫之用,刹那之中生便灭故。若就刹那,亦不可斫。一刹那
中时极促故。若别刹那,义亦不可,前后刹那不相待故。若得
径停至第二念,即应是常。是以问云:何法名斫。】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8a 页
「论:薪等色聚相逼续生,斧等分隔令各续起,此法名斫。」
【释曰:此答也。故不应执此更别有能、所斫。言「色聚」者,如
一极微,定不可分为之二分。此无斫义,多微聚集方名所斫。「相
逼续生」者,如一事中相续、相离,二义不并,相离法中,亦无斫义,
故所斫义在相续中。聚相续中,斧等分隔,得名为斫。刹那之法,
不假刀斧,自然断绝,故不名斫。是相续法,斧等分隔令各续起,
即名为斫。且如有法,一类续起,中有异因,隔为二分。以异因
故,有异果生,异类续起。是以色等四外种界,名为能斫。离此非
馀。
问:若唯聚集及聚相续生,名能、所斫。眼等诸根亦是聚集,
亦相续生,应名斫等。何以说言离色等四馀无斫义?为对此问,】
「论:身等色根不名所斫,非可全断,令成二故。非身根等
可成二分,支分离身则无根故。」
【释曰:离身支分,即无身根,不觉触故。由此义知,眼等诸根,
不名所斫。
问:若如是者,如见劓鼻,虽被劓已,却安本处,封药附之,后
复如本亦能觉触。故前所言支分离身便不觉触。此义如何?
答:彼异熟根既被截已,更不相续。彼却续者,是长养根还能
觉触。
又问:若说身根不可断者,现见蜥蜴被截尾已,其尾跳动。若
无身根,动者是何?
答:彼跳动者,非是身根,唯是风界。动是风用,身根之用,但
是能触。是故动者不名身根。】
「论:又身根等亦非能斫,以净妙故,如珠宝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9a 页
【释曰:如说身根不为所斫,亦非能斫,以净妙故,犹如珠光,不
可斫之分为二分。既非所斫,亦非能斫。声界亦非能斫、所斫。
非常相续自间断故,非与色等常相续转故,无能斫及所斫义。如
能、所斫,能烧、所烧,能称、所称,如是六义,七心、法界,六义皆
无。非有质故,非聚故。】
「论:如能斫、所斫,体唯外四界。「所烧……能称」,其体亦尔。」
【释曰:烧者是何?相续色中,火等因缘起于作用,令此变异,
异相续起,名之为烧。眼等诸根非是所烧,以净妙故,遇火等缘即
便灭尽,非所变异,异相续起。相续起,方名为烧。诸根既无,故
不名烧。】
「论:谓唯外四界名「所烧……能称」,身等色根亦非二事,以净
妙故,如珠宝光。声界总非,不相续故。「能烧……所称」,有异诤
论。谓或有说「能烧……所称」体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复有说唯
有火界可名能烧,所称为重。」
【释曰:此二师中,前师意云:火界虽即以为能烧,非独能烧,亦
不离于色、香、味、触。后师之意就增胜说,虽火界与色、香、味、触
俱时而有,然能烧用,火界遍增,所称亦尔,其性遍增。
问:既六种用唯外四界,有何因故,为能、所斫乃至「能烧……
所称」差别?
答:是四界中,火种作用有胜劣义,坚等用胜则为能斫,坚等
用劣则为所斫。「能烧……所称」,义亦如是。现见斧等猛风浚水
烈火等中坚等增盛,而能坏于木山薪等。如麦豆等,盐合味,
随味强盛,舌即先觉。如是色等四界之中,随大种用有胜劣故,有
能、所斫等。此中能斫、所斫等作用,应知皆是彼外四界,非谓大
种。若言「遍以火界增盛为能烧」者,即应斧等能斫义中,地界遍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50a 页
增。如是一切,皆应唯是大种作用。由此义故,不应执言唯有火
界可为能烧,所称唯其性。应知一切,皆外四界,随应胜劣,即为
能斫、所斫。「能烧……所称」,义亦如是。
问:若如是者,论主何以不遮后师所说之义?
答:论主但约增盛聚义,故不令遮。以此师云:能烧之中,火
界增盛;所称之中,其性增盛;此二之中,二性稍增。论主微许能
斫之中虽地性增,增非唯地,世间现见正斫之时,斧等刃热,如彼
亦有火界等增,不同前二,唯火唯其彼中遍盛。其所遮者,遮彼唯
火,不兼外界;其所许者,许彼增盛。故不令遮止。
上来大门分别十八界有见、无见,及能所称烧等义竟。】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卷第三
〔录文完〕
界可为能烧,所称唯其性。应知一切,皆外四界,随应胜劣,即为
能斫、所斫。「能烧……所称」,义亦如是。
问:若如是者,论主何以不遮后师所说之义?
答:论主但约增盛聚义,故不令遮。以此师云:能烧之中,火
界增盛;所称之中,其性增盛;此二之中,二性稍增。论主微许能
斫之中虽地性增,增非唯地,世间现见正斫之时,斧等刃热,如彼
亦有火界等增,不同前二,唯火唯其彼中遍盛。其所遮者,遮彼唯
火,不兼外界;其所许者,许彼增盛。故不令遮止。
上来大门分别十八界有见、无见,及能所称烧等义竟。】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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