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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金¶ 第 472a 页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


* 金

海陵天德元年。废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
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按金
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事者
为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害风俗。莫此为甚礼
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
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听拜
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
为宣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
十以上。并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六
月丁卯。敕自今长老太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太师。
许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
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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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许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 按
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尚书省奏。比岁北
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
军储。从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
千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二年。诏沿边诸州僧道。惟本处受度。听依
旧居止外来者。遣入郡讥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
纪。兴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书省言。获奸细叛亡。率
多僧道。诏沿边诸州。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来自
河北山东。遣入内郡。讥其出入。

* 元

宪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以道士李真
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宪宗本纪(云云)

宪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以僧胜。敕道
士樊志应等。削发为僧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居潜邸时。宪宗有旨。令僧道二
家。同诣上所辨析。二家自约。道胜则僧冠首而为道。
僧胜则道削发而为僧。既而僧家胜。上遣近臣脱欢
将道者。樊志应等十有七人。诣龙光寺削发为僧。焚
伪经四十五部。天下佛寺。为道流所据者。二百三十
七区。悉命归之。

世祖中统二年。采访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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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五月。遣王祐于西川等路。采访僧道。八月赐庆
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

中统三年。以星变。敕作佛事并设醮 按元史世祖
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钩铃。丁亥敕圣
安寺。作佛顶金轮。会长春宫。设金箓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于中都寺观。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
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
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遣使江南。搜访僧道阴
阳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
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
妻室者。同民纳税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
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馀人作
佛事。坐静于玉塔殿。寝殿。万寿山护国仁王等寺。凡
五十四会。天师张宗演。设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顺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
饥给九十日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
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 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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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元贞元年。赐天师张与棣等玉圭。又赐帝师佛
冠。为造宫塔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二月。
赐天师张与棣。宗师张留孙真人张志仙等十三
人玉圭。各一制宝玉。五方佛冠赐帝师。三月以东作
方殷。罢诸不急营造。惟帝师塔。及张法师宫不罢。

大德元年。诏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
元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
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据矿炭山场。十二月戊戌。中书
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言。富户规避差税。冒为
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
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
侥倖必多帝令议拟以闻。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
以施入为名者。并轮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商者输税。 按以上。俱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
温答失蛮。并依旧制纳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诏徵僧道租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
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
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租税。臣等议。田
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
有旨。依旧制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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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罢僧道诸司 按元史仁宗本
纪。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罢僧道也
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 按李孟传。孟字
道复。仁宗嗣立真。拜中书平章政事进阶光禄大夫
时。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
苦其扰孟言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一善而天下劝。
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当不足劝惩。何
以为治。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雪
冤死者复其官。荫滥冒名爵者悉夺之。罢僧道官。天
下称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请罢僧道滥爵 按
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
监察御史。请罢僧道滥爵。及建寺之费。丙午御史刘
恒。请兴义仓。夺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
道度牒符箓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张圭等奏请。减罢醮祠佛事。僧道
典买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罢遣为民。不从 按
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张圭传。泰定元年六月
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圭乃与枢
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左
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累朝斡耳
朵所立长秋承徽长宁寺。及边镇屯戍别议处之。自
古圣君。惟诚于治政。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初未尝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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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于僧道。以厉民病国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
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积
五百有馀。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诣为例。巳倍四之
上矣。僧徒又复营干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
奏请僧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问。
供给恐后。况佛以清净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贪慕
货利。自违其教。一事所需。金银钞弊。不可数计。岁用
钞数千万锭。数倍于至元间矣。凡所供物。悉为巳有。
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利。
畜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
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国不永。致灾愈速。事无应验。
断可知矣。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
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领
修举。馀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名
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
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纳
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
主首之属。逮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寺
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徵。其僧道典买民田。及民
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著为令僧道出家。屏绝妻孥。
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宫
寺。宜清净。绝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
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教
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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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帝不从。

泰定二年。诏寺观田土。与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
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观田
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
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
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
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税。夏四月己酉。御史
杨倬等。以民饥。清分僧道储粟济之。不报 按元史
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
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吴全节。修醮事于京
师。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请为明宗资冥福。命帝师率
群僧。作佛事七日。于大天源延圣寺。道士建醮于玉
虚天宝太乙万寿四宫。及武当龙虎二山。

至顺元年。命僧道输粟者。加师号。以库藏等物。给佛
寺。铸金印赐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春
二月。命僧道输己粟者。加以师号。闰七月。籍锁住野
里牙等。库藏田宅奴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
业。铸黄金神仙符命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
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
税为钞十万馀锭。比岁数不登。乞讥僧道为商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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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诸路。比岁水
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
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
是岁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
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徵
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 按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大
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钱
二十六万馀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
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
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纻丝绫罗 按明会典。释
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废。惟严其禁
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称道士女
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子
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
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䌷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
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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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䌽
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
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窗神座案
卓。许用红色。其馀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起造斗拱。
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
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建斋设醮。
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
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
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
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
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
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
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按
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
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
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
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
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于外。寺观非旧额者。悉
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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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
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
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
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
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巳定者。不许
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
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
皆治以重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敕礼部
清理释道。曰佛本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
敬。后有去须发舍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
嗜欲。洁身为善。道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
召鬼神。禦灾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
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
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
者一所。并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
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
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𨽻
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劄付僧录
司。道士劄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
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
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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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
者。率领馀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搆有司。以书
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
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刱庵堂。若游方
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
册。验实不同者。拿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
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
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
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
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
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
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
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
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科给事中陈
继之之议也。敕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其来久矣。本
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以来俗僧鄙
士。贪著自养殖贷。富豪甚至。田连阡陌。本欲以财自
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利。必受官府
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身遭僇辱。而
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弘多。至于末
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贻累。厥初朕
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分天下寺庵宫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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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
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馀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
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
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
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应丁役。
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
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听有司受
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间。
巳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教规。化缘者。
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未五十者。不
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
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风俗美。钦兹
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创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
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
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
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
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
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
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
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
永乐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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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洞神宫。修举金箓斋法。荐皇考皇妣。车驾幸斋坛。
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
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
官侯显斋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往视之。无
拜跪礼合掌而巳。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
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
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
忌。又有无知遇民。妄称道人。一槩蛊惑。男女杂处无
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
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
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
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
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
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
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
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
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
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
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
先会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许寺观住持容
留。违者罪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于庆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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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
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
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
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十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
通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
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
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
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
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
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
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
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
风化。都院察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创。寺观会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
许私自创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于天下寺观 按
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
谟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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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十四年。敕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通经
典。乃许奏请给牒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僧道
应给度牒者。各僧道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
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
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观田。止存六十亩为业 按
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
亩为业。其馀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洁。又丁多不系军。匠等户。
仍审系额内。方许收度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僧
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
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
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巳数多不与出给。

英宗天顺八年。诏京城内外寺观。今后不许增修请
额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寿诞。建设斋醮 按明大政
绝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寿诞。令僧道建设斋醮。给
事中张宁。劾礼部尚书姚夔。敛会大臣。收买炷香。诣
寺观行礼祈福。祇坏风俗伤名教。宁疏云。迩者。恭遇
皇太后诞日。令僧道建设斋醮。此见皇上将欲表扬
孝道。慰悦圣慈。无所不用其极之心也。诸大臣及百
执事。但当和衷助德。仰赞至情。上绥懿祉。则敬承道
德。允合旧章。而礼部尚书姚夔等。乃于各衙门。敛会
财物。收办炷香。约至期赴坛行礼。为儒者自失其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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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彼者。乌知其非臣。虽至愚。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
于君。愿其福也。则当劝修德。善愿其寿也。则当劝去
逸欲愿天心之向顺也。则当相之保和小民廉济四
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寿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
永命。未闻以祷祀得福。丹药致寿。假符瑞以永天命
者。今乃不能尽。所当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
扬于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为朝廷祈福祝寿。天地
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诬以是哉。不报。

成化六年。陈音请降佛子真人位号。不听 按名山
藏典谟记。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编修陈音。请佛子
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号。杜其恩赏。上曰。佛
子真人名号。祖宗之旧。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给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年
六月。给度僧道。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涝相。
仍灾异迭见。内地荐饥。边塞多警。京城内外。民食孔
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况
此辈奸盗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升。乃为贼首。乞罢
其令。不从。

成化十二年三月。礼部尚书邹干奏。近年度牒僧道
过多。乞定为限制。从之 按明大政纪(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数 按明会典。成化
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观许。二人敕。赐并在外
寺观。各止许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还俗令 按名山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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谟记。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人。
令巡抚南直𨽻兵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
律法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而江浙僧道。
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租税。诖误致罪者。请同常
人收赎法。勿令还俗。都察院会六部议覆奏。从之著
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饥 按名山藏典谟记。
成化二十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纸。分送山陜。令
募民愿为僧道者。令诣避灾处。输粟十石。给度之。十
二月预度天下僧道六万人。以救山陜饥。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还俗养亲。是岁僧乃方士俱
谪降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现
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按明通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继晓发。原籍为民。
方士太常卿赵玉芝邓常思等俱谪。戍边四川番僧
国师法王领占竹等悉降革职事并追夺累次降敕
印信仪仗发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斋醮戒坛之妄 按名山藏
典谟记(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会典。凡僧
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
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汉人。习学番教律例 按明
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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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
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
为民。往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汉人
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僧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
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发边卫充
军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
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
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
俗。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
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
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及撰真人诰命。既而皆罢之
 按明通纪。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于朝阳门外。既
而罢之。时大学士刘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
梁武。帝卒饿死台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祸。观诸往事。
可为明鉴。我祖宗相传治天下。以尧舜周孔之道而
巳。浮屠异端。蠹财惑众。何关于治。欲造佛塔。非所以
训天下垂后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诰命及封
号。健等复言。窃惟。异端不可信。诰命不当与。夫诰命
朝廷所以奖贤励能。虽卿士大臣。必待秩满考最。乃
得颁给。况祖宗庙号。不过十六字。亲王及文武有功
德者。谥号一二字。此辈何贤何能。封号至十八字。流
布朝野。传闻后世。皆曰朝廷所给。与儒臣所撰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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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后世。其谓之何。疏入有旨俱报罢。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
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创庵院寺观。及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创庵
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问治罪寺观拆毁
入官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
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
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
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
罪并还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杨廷和郑一鹏等言。暂停斋醮
 按明通记。嘉靖二年三月。杨廷和等。疏请斥远僧道。
停罢斋醮。九卿乔宇等。各疏谏止。上曰。览卿等言。具
见忠爱至意。朕巳知之  按明大政纪。嘉靖二年。
闰四月。停斋祀。初太监崔文。以祷祀诱帝。大学士廷
和力谏。不听台谏言之。俱不报。给事中郑一鹏上言。
臣巡光禄见。正德十六年五月。以来宫中。自常膳外。
少有所取。迩者。祷祀繁兴。制用渐广。乾清坤宁诸宫。
各建斋醮。西天西番汉经。诸厂亦各有之。至于五花
宫。乾清宫。西暖阁。坤宁宫。东次阁。亦有之。或连日夜。
或间日一举。或一日再举。经筵俱虚设。而无所用矣。
伤太平之业。失天下之望。莫此为甚。臣谓。挟此术者。
必皆魏彬张锐之馀党。曩以欺先帝。使生民涂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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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虚耗。先帝巳误。陛下岂容再误。陛下亟诛之远之
可也。臣放金钱一醮蔬腐之费。至万有八千。其馀不
知几十万也。以月计之。不知几百万也。今天灾时变。
月无虚日。京师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饿死
者。州县则徵发繁扰。仍以饥馑。穷者转为盗贼。良者
糜于兵刃。边境之民。日夜望风。荷戈而不得食。陛下
以为今之民怨耶乐耶。忍敛民怨。不忍伤佞倖之心。
忍拂元臣弼士之谏。不忍违寺僧之请。此愚臣之所
未解也。伏愿。改西天厂。为宝训厂。以贮祖宗御制诸
书。西番厂为古训厂。以贮五经子史诸书。汉经厂为
听纳厂。以贮诸臣奏疏。选内臣谨畏者。司其筦钥。陛
下经筵之暇。游息其中则寿。何以不若尧舜治。何以
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时饥馑。斋祀暂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发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会典。嘉靖六
年。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室土地。
尽数入官。

嘉靖八年。禁妇女出入寺观。及多蓄行童 按明会
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令妇女
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
例问拟。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额设定数。每名纳银十两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
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于两京工部。在外于各
布政司。直𨽻于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其两京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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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会典。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凡僧道
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
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
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
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于行
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
道 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僧道。由户部咨礼部。填给度牒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纳解年
终造册连库收缴送户部。给与号纸一张。咨送礼部。
填给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每名量减银四两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六年。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
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
礼部给牒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元年。敕五城御史驱令游食僧道回籍。禁
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会典。万历元
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游食僧道。驱令回
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开写年貌籍贯。以
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访拿
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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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三年。定僧道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及纵令
妇女于寺观神庙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定
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
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民人梦等。纵令
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年万历  年。敕禁私建寺观。僧道果戒行无碍。始
准给牒。其不守清规者。令还俗务农 按春明财馀
录。宗伯沈鲤。拆毁寺观。疏看得户部尚书王遴条议。
要将近日私创寺观庵院。尽数拆毁。僧道者四十以
下。无度牒者。尽数骗逐归农。流寓者。递归本籍。土著
者。收入里户。白莲罗道等会惑众糜列者。悉从重惩
治。一节为照。异端之术。足以惑世诬民。苟非礼教素
明。未有不蛊。于福田利益之说偷。在昔巳然。其风犹
未甚也。迩来游手游食之辈。布满中外。此倡彼和。莫
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宫。星棋布。而无知之。民约会进
香建帜号佛者。日充斥于道涂。岂直民财糜费上亏
惟正之供。且风俗渐偷。酿成地方之祸。臣等目击兹
毙。方欲申饬。今尚书王遴条奏。及此深得移风易俗。
足国裕民至计相应酌议题请恭候命下移咨两京
都察院转行五城内外。及天下司府州县地方大小
寺观庵院。除系古刹。及奉有钦依建置。照旧存留。听
其焚修外。若系近日私创庵院。招集僧尼。渎祀不经
者。悉行拆毁入官。以后再不许新立增置。违者。依律
问遣。僧道曾经给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旧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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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四十以下。未经给度牒者。查果戒行无碍。始准
查照见行事例申送纳给度牒。如不行给度牒削剃
不守清规。与流寓游食之徒。一并驱逐。原籍务农。当
差一切白莲罗道。募缘僧道。及约会烧香。头戴甲马。
口称佛号。等项愚民。在内听缉事衙门。在外著巡逻
员役。严加禁捕。务得会首倡率之人。依律枷号治罪。
知情故纵者。罪亦如之。勿视虚文。务臻实效。然臣等
犹有过计焉。夫礼者。禁于未然。易为力。而巳然者。难
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议覆。不啻
三令五申矣。而斋醮施舍。愈昌愈炽。俾异端者。流安
坐而享富厚。岂尽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
愚耳。崇之于彼。而欲禁之。于此犹聚膻而驱蝇。增薪
而止沸也。其将能乎今。宜于禁令之外。仍以礼教堤
防之乞敕各抚按严督各该守令毋专以簿书期会
为急。而以移风易俗为要。申明圣谕。劝化愚民。教以
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农桑衣食之恒业。晓以惠迪
从逆之实理。丧葬必依家礼。有擅作佛事者必罚。祈
年必于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经既正。邪慝渐
消。行之既久。果于风化有裨。不为俗吏。吏部开著上
考脱有奉行未至。亦宜罚治。以示创惩。庶几教化与
法制并行。民风与世道咸赖矣。奉神宗旨。各处寺观
庵院。除古刹及敕建有名的。照旧存留。其馀私创无
名。黩祀不经的。两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抚按官。严行
稽查应改应毁。酌量区处。具奏馀依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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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清

**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释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
为详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聪六年。定各庙僧
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恪守清
规者。给与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
剃。违者治罪。

**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
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于处。僧道
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结投递僧道官。
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
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
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是
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
住持举首。随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籍度牒
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
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
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
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
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绿簿募化。并不许
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 顺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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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顺治三年。令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
士混处。及閒杂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
官容隐者。一体重治 又定严禁京城僧道。沿
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募化者。该
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
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并该管僧道官。一体治罪。

**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僧道官补授。顺治四年。题准在京僧道
录司。由礼部考取。移咨吏部补授。各府州县僧
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选保举。报部转咨吏部
授职。

**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题准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该部。刊刻度牒印。发各布政司。及顺
天府。查境内僧道素无过犯者。每名纳银四两。
给度牒一张。各州县于年终申解该司。汇解户
部。仍报礼部查考。其从前给过度牒。一并追缴。

**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须治八年。
谕僧道俱免纳银。如有请给度牒者。该州县确查
呈报司府。申呈礼部。照数给发 凡道场禁。例
顺治八年。定
皇城内。不许作道场。

** 顺治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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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僧尼道士。巳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
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巳经给
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
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巳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
银者。纳银给牒。

**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
各该抚。详开花名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
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

**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
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幡挂榜。及僧道张伞捧
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
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
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
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

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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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
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题准本
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
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一并治
罪。罢职还俗。

**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
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
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
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
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
五名。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
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该
抚。移咨礼部详查。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
其具题。仍知会礼部填给劄付。移咨该抚。行令
任事。

**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
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
职还俗 是年题准停止给发度牒。

** 康熙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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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
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
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
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
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

**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仍给盛京僧道度牒。

**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
送部。换给度牒。

** 康熙五十年

御制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谕礼部。近见直𨽻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
庙。则佔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
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
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
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于民生者也。著
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
修。永行禁止。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