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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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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赎刑
辽制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
听以赎论
 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
兴宗重熙元年诏职事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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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亲属有罪欲以牛马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
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
章宗泰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赎铜皆倍于旧
元制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职官犯夜者赎诸
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赎诸罪人癃
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凡应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
明律颇严凡朝廷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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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赎例所以济法之太重也又国家得时藉其入以佐
缓急而实边足储赈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
赃赎二者故赎法比历代特详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
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
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开于太祖云
 凡律赎若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徒流者决
 杖一百馀罪收赎妇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
 赎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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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亦收赎凡
 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
 小事发时长大者依幼小论并得收赎若在徒年限
 内老疾亦如之其诬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轻实重虚
 告一事诬轻为重者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
 收赎徒流杖一百馀罪亦听收赎又过失伤人准斗
 殴伤人罪依律收赎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赎若犯徒
 流存留养亲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至例赎亦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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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复三变罚役者后多折工值纳
 钞钞法既坏变为纳银纳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职官以俸赎罪例(并见/刑志)
 以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特为屈法许得以
 俸赎罪遂著为令后三十二年奏准凡应罚官员月
 俸计十分为率追罚一分入官每俸一石罚钞一百
 文
八年二月命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凤阳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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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屯种赎罪
十二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
 每笞二十杖一十准役十日徒流各计年准之杂犯
 死罪罚戍边
二十三年十二月令殊死以下囚输粟北边自赎
 二十五年复有此令至三十年更定运米例死罪一
 百石徒流递减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
 罪十五石俱赴甘州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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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六月定官吏赎罪事例
 旧律公罪应笞者官照等收赎钱吏每季类决之各
 还职役不记过杖以上记所犯罪名每岁类送吏兵
 两部候九年满考通记所犯次数黜陟之吏典亦备
 铨选降叙至于私罪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
 附过还职而不赎笞五十者调用军官杖以上皆的
 决文官及吏杖罪并罢职不叙至严也至是命部院
 议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徒者俸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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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与例至有异同及颁行大明
 律御制序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悉视今定赎罪
 条例科断于是例遂辅律而行
成祖永乐三年七月定京仓纳米赎罪之例
 先是帝以北平军饷不继令狱囚输米赎罪兼省馈
 运之劳杂犯死罪六十石徒流递减输毕释之至是
 户部奏量增赎罪米听于京仓上纳免赴北京于是
 令死罪输米一百一十石徒流以下俱加倍旧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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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五月又定死罪六十石流以下递减俱于北京
 官仓给粮自备牛车运赴怀来从都御史李庆等奏
 也
十一年五月定赎钞例
 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重者依律处治外其
 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
 杖笞纳钞有差宣宗宣德二年四月又定笞杖罪每
 一十赎钞二十贯徒每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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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四十罚钞悉如笞杖所定至景帝景泰元年十
 月以钞法不通又定笞罪每十赎钞二百贯至笞五
 十为一千贯杖罪每十三百贯至杖一百为三千贯
 英宗天顺五年再定笞一十钞二百贯馀四笞递加
 百五十贯至杖六十为千四百五十贯馀杖各递加
 二百贯
十五年二月诏杂犯死罪囚输役北京自赎
宣宗宣德元年正月诏赦死罪以下运粮宣府自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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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更定运砖赎罪例
 先是永乐十七年六月诏杂犯死罪以下运砖赎罪
 至是法司言永乐中官吏犯笞杖徒流死罪罚运砖
 毕日各还职役军民着役宁家是盖一时权宜今宜
 有差等帝令群臣会议凡杂犯死罪以下有力者俱
 依永乐中例若官吏犯赃死罪及徒流罪者仍发北
 京地方为民
七月令南京法司罪囚入米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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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死罪至笞一十分十八等各自备米于南京仓上
 纳百石至二石有差
  (臣/)等谨按是时纳米者赃罪得不死徒流以下皆
  复用不能纳者虽笞杖久系不释往往至死后以
  御史张纯言贫人罪轻者始免追系云
二年七月定岷州洮州河州临洮纳米赎罪例
 岷州洮州二卫死罪十石流以下有差河州临洮二
 卫死罪十三石流以下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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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三月定陜西西安府纳米赎罪例
 时以陜西去岷洮等卫路远输粟者延缓敕法司加
 增米数令于西安府永丰仓上纳于是死罪加至十
 六石流以下皆递增之
五月更定纳米之例
 时刑部奏军卒工匠纳米者多逋逃负欠于是令官
 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如官吏例若家远不能
 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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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递回纳米
四年正月分定南北纳米赎罪例
 帝欲宽恤罪囚令法司会议赎罪事例于是御史顾
 佐等奏南京水运良便北京陆路颇难请令北京法
 司并直𨽻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
 犯罪俱纳米于北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以下递
 减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𨽻太平等府州县
 罪犯官送北京吏典人等纳米于南京仓浙江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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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𨽻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𨽻凤阳等府州县罪犯
 纳米于淮安仓徐州纳米于临清仓俱依南京例死
 罪官吏一百石军民八十石流以下递减其监守盗
 粮兜揽货物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从之
二月定陜西宁夏诸卫加米赎罪例
 旧例宁夏犯罪者令于西安府仓纳赎时以宁夏仓
 无储偫令于本处纳米数准岷洮二卫例加倍之
五年七月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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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月笞罪五月
六年七月定四川纳米赎罪例
 时以四川松潘诸卫山路险远粮饷难运会川诸卫
 开矿需米䟎运不便所司各请以属内罪囚纳米赎
 罪于是部议松潘去四川城千里死罪二十石流以
 下有差会川去四川城道里倍于松潘其米视松潘
 各减之诏从其议
八月定万全诸卫纳米赎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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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军都督府奏万全近边粮饷为重请令罪囚纳赎
 部议有力纳米者就近运赴独石等卫仓纳完死罪
 十二石流十石徒八石杖五石笞三石从之
英宗正统元年二月令杂犯死罪纳赎未完又犯死罪
者决杖一百再收赎钞三十六贯仍照先犯原拟发落
三犯奏请区处
九月定兰县等处纳米赎罪例
 先是镇守陜西都御史陈镒巡抚山西河南侍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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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谦俱奏纳米麦豆赎罪至是部议兰县仓死罪三十
 石流以下有差黄河迤北庄浪等处宜稍减死罪二
 十石流以下有差帝从之
三年八月以陜西饥令杂犯死罪以下输银赎罪送边
吏易米赈之
 户部议定例死罪纳银三十六两三流二十四两徒
 五等视流递减三两杖一百者六两九十以下及笞
 五等俱递减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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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以大兴宛平二县缺粮赈济命罪囚纳米赎罪
 死罪七十石流罪五十五石徒罪五等各以五石递
 减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五斗
六年十二月命广西吏典知印承差有犯赃罪者免其
解京运砖就发昭平等递运所摆运
 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各照年限笞杖纳米完日疏
 放
九年十二月定纳草赎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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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部言民间刍草岁用不给请令法司囚犯以四分
 为率二分仍旧运砖运粮二分输草二死罪纳草一
 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以
 下以次递减从之
十四年定通州运米赎罪例
 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以
 下递减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死罪九十石
 三流以下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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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景泰二年七月定成都重庆二府运米赎罪例
 自成都府支米运赴播州者杂犯死罪二十五石三
 流以下递减自重庆府运至贵州者死罪一十八石
 三流以下递减
三年三月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

 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馀四
 等递减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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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定直𨽻等处纳米赎罪例
 先是御史邹来学奏定永平山海等处有犯轻重罪
 名俱于本处备粮赎罪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
 七十石其馀四等徒递减十石杖罪每等二石笞罪
 每等一石至是命保定真定等处赎罪则例一如邹
 来学所奏行之四年四月以直𨽻灾又更定纳赎例
 死罪六十石流以下有差
四年正月更定输作赎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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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刑科言法司论笞杖罪遣运粮运石运灰等项俱
 以笞杖数多寡定所运物多寡惟输作者不论多寡
 五笞概输作三月五杖概输作六月轻重未当比者
 刑部有同论杖罪而或令纳钞或令运粮运石轻重
 亦未尽惬舆论章下三法司议当输赎者笞罪纳钞
 无力者输作杂犯死罪及流徒杖罪运粮运石无力
 者煎盐炒铁输作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如本限杖
 一百六月笞五十三月杖笞每降一等递减俱以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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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为差其在守卫操备官旗军校例难的决者俱纳
 钞无力者住俸输作妇人坐诖误者轻罪愿纳钞赎
 者听俱从之
五年五月令在京罪囚于通州运米赴宣化赎罪
 斩绞四十石流以下有差六年五月又以宣府道远
 难运又令自备米运赴宣府斩绞以下各减旧例之
 半
七年三月以山东诸省灾令输赎者暂抵以麦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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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御史李宏请也
英宗天顺五年二月命法司详定运砖运炭等例
 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
 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
 百斤石一千二百斤馀四笞五杖各递加之徒一年
 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
 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馀四徒三流各递加
 之杂犯二死各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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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
 千二百斤
宪宗成化二年令罪囚纳马赎罪
 徒二年与二年半者纳马一匹徒三年与流罪二匹
 死罪三匹馀银不及市马一匹者送兵部会太仆寺
 收积
令罪囚纳豆赎罪
 死罪五十石流以下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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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定妇人犯法赎罪例
 时广东按察司奏妇人犯笞杖并徒罪者例具的决
 但所犯多缘连累甚为可悯乞依纳钞事例为便法
 司议自后所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的决馀
 悉纳赎著为令
  刑法志曰凡律所谓收赎者赎馀罪也其例得赎
  罪者赎决杖一百也徒杖两项分科之除妇人馀
  囚徒流皆决杖不赎后宏治十三年新乐户徒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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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罪亦不的决云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折收银钱之制
 刑部奏定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百应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
 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钞八百贯折银五钱
 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应
 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
 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亦视此数折收后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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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定钱钞兼收之制如杖一百应钞二千二百五
 十贯者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嘉靖
 七年十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朱廷声言收赎与赎
 罪有异在京与在外不同钞贯止聚于都下钱法不
 行于南方故事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
 决者有赎罪例钞老幼废疾及妇人馀罪有收赎律
 钞赎罪例钞钱钞兼收如笞一十收钞百贯收钱三
 十五文其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杖一百收钞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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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
 折银一两今收赎律钞笞一十止赎六百文比例钞
 折银不及一釐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
 为太轻盖律钞与例钞贯既不同则折银亦当有异
 请更定为则凡收赎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
 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釐五毫以罪重
 轻递加折收赎帝从其奏令中外问刑诸司皆以此
 例从事于是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在京则做工(每笞/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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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至/徒五年折银一十八两)运囚粮(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至徒五)
 (年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运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至徒五年六万斤折银)
 (六十/三两)运砖(每笞一十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至徒五年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运水和
 炭五等(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银四钱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运灰最重
 运炭最轻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有力次/有力等因御史)
 (言而/革)其有力视在京运囚粮(每米五斗纳榖一石初/折银上库后折榖上仓)
 稍有力视在京做工年月为折赎妇人审有力与命
 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钱钞兼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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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杖每一十折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妇人及天文生
 馀罪收赎者每笞一十应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于是轻重适均天下便之
世宗嘉靖二十九年详定赎罪例
 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馀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
 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
 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灰运炭运砖纳米纳
 料等项赎罪(此上系不/亏行止者)若官吏人等例应革去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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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系行止/有亏者)与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
 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
 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京军丁人
 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令府州县自理罚赎俱令折谷
不许纳银有徒杖不能全完者量减石数其充军罪重
情轻者亦许纳赎
 从工科给事中郭显忠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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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