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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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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五
刑考
  (臣/)等谨按马端临作刑考其序略曰苟慕轻刑之
  名而不恤惠奸之患则非圣人明刑弼教之本意
  盖见宋承积弱之馀法不振而人多玩故为此论
  也今考宁宗以降史又言其刑狱滋滥往往不以
  时谳囚多瘐死是因玩法以致滥刑亦其势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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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矣辽以用武立国刑多残酷景宗圣宗补偏救
  弊吏畏其法民怀其恩当时称治惜其子孙不能
  承二宗之意而复仍其草创之旧以至于衰金初
  法制简易一洗故辽秕政迄乎世宗援经断事揆
  义立法治狱最为近古明昌而后远不能及迹其
  矜恕之多犹有中兴之遗风焉元初循用金律后
  又定新格颁通制虽崇尚宽厚而南北异制事例
  纷繁吏缘为奸得以高下其手至于数行赦宥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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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佛事纵囚岂可训哉明代规画井然始未尝不
  祗慎厥后侦伺成风寖失大体厂卫与法司分权
  缙绅由中官制命皆前代所罕闻也兹循马考体
  例首刑制次徒流次详谳次赎刑赦宥博采史志
  兼综而条贯之俾用刑者有所法鉴焉
  刑制
宋宁宗嘉定四年闰二月诏诸路帅臣监司守令格朝
廷赈恤之令及盗发不即捕者重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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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二月制凡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
例并依旧法施行
  (臣/)等谨按王圻续通考载太学博士许应龙奏请
  删定近制略曰臣闻有法之弊有例之弊法之弊
  易见例之弊难革夫著而为律疏而为令条目截
  然不易若例者或出于特恩或一时权宜或徇情
  亲故或迫于势要开创是例揆之于法大相牴牾
  今百司庶府积习之弊舍法用例非不知三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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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违也执而不行恐召众怨遂使胥吏得以执柄
  容私厚赂以贾之则有例可行请求之未至则匿
  而不用长吏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
  言昔韩琦目击其弊取其可用者而删其冗谬是
  以吏无所容其奸今莫若明诏有司搜求前后己
  用之例公同参酌去留编为成书据此施行若书
  所不载者皆抑而不予庶几权不在吏而奔竞妄
  求者无所容其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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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十月(时理宗/已即位)诏诸路提点刑狱以十一月按理
囚徒
理宗宝庆元年十二月诏删修敇令
 初孝宗时诏删改乾道新书九百馀条号淳熙敕令
 格式复以其书散漫令敇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
 曰淳熙条法事类颁之淳熙末议者以新书尚多遗
 阙复令刑部详定至宁宗庆元四年书成凡百二十卷
 号庆元敇令格式至是以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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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同续降条册参酌者
 或旧法原无而后因事立法者或已有旧法而续降
 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俱考定
 之至帝淳祐二年书成敇名淳祐敇令格式十一年
 四月郑清之等又进淳祐条法事类四百三十篇
淳祐二年三月诏今后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辄加杖

十年十月诏诸主兵官今后行罚毋杖脊以伤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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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祐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会监司郡县官失觉察
者坐罪
景定四年十二月诏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法狱
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初即位诏天下恤刑
 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自
 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
 犯入已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馀死罪情轻者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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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以下释之大寒虑囚及祈
 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后以建康亦先朝驻跸之地
 罪人亦得视临安减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谓极厚矣
 而天下之狱不胜其酷每岁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
 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所委之人
 类皆肆行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
 欲杀则令證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
 招承催促结款而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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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棓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
 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縳跪地短𥪡
 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
 髓几于陨命富贵之家稍有罥挂动籍其资又以趁
 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
 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州县往往专杀故拘锁罪
 人或一季半年竟无限日死而后已又以已私摧折
 手足拘锁尉砦亦有豪强赂吏罗织平民而囚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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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户婚词讼亦皆收禁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
 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为两词赂遗苦楚
 而死者惧其发觉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
 曰病死实则杀之至度宗时虽累诏切责而禁止之
 终莫能胜而国亡矣
  邱浚大学衍义补曰宋至理宗时土地已蹙穷民
  残喘待日而毙多方以妪乳之犹恐不足以有而
  一时监司守令乃为严刑苛法以籍民财以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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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学为事务虚名而蔑实
  政卒至于干天地之和促国家之脉呜呼岂无所
  自哉
  (臣/)等谨按马端临刑考序既以失之过弱为宋病
  矣今观其末造至于酷吏横行生民冤滥若此则又
  似以苛暴而败其故何哉自元丰以后党祸渐兴章
  惇起同文馆狱罗织善类蔡京请帝数降御批杜
  塞法司之口秦桧假诏狱为号戕害忠良韩侂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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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排道学窜斥几尽史弥远贾似道之属窃弄威
  福相为始终盖既失其操柄政出多门下至胥史
  舆𨽻之贱皆得快其恩怨之私故其祸先及士大
  夫而终亦毒流百姓由此观之弱宋之失在驭臣
  之不严而不在抚民之过厚亦明矣
辽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
 死刑有斩绞凌迟之属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
 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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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二五年三一年半杖刑自五十至三百
  (臣/)等谨按此乃统辽一代用法之大要而言非建
  国之初即定此令也五传至圣宗法制渐备及重
  熙咸雍之间而加详焉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
 如治诸弟逆党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轘
 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桩其口
 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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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炮掷支解之刑
  (臣/)等谨按辽史言辽以用武立国谓禁暴戢奸莫
  先于刑国初法制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如帝
  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
  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师则射所
  俘后因为刑法之用太宗穆宗又制木剑大棒沙
  袋铁骨朵之法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
  宥则击之其数三自十五至三十沙袋用熟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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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缝之长六寸广二尺柄一尺许凡杖五十以上者
  以沙袋决之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
  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其馀非常
  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神册六年五月诏定法律
 时帝克定诸夷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
 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
 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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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钟院以达民冤
  (臣/)等谨按钟院者凡有冤击钟以达于上犹怨鼓
  云至穆宗时废穷民冤无所诉景宗诏复之仍命
  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
穆宗应历七年十二月诏谏滥刑
 谕大臣曰有罪者法当刑朕或肆怒滥及无辜卿等
 切谏毋或面从
  辽史刑法志曰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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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侍奉膳掌酒人等尝以鹿豕鹘雉亡失伤毙或
  以饮食细故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盖其初惑女巫
  锡库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
  诈丛射骑践杀之及哈里之死诛戮者相继不绝
  虽尝自悔谕大臣切谏然当将杀寿格宁古殿前
  都点检耶律伊勒哈力谏帝怒斩寿格等支解之
  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犯
  重者四十四人馀悉痛杖之中有欲寘死者赖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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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必舒等谏得免已而怒佛德饲鹿不时致伤而
  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华格曰朕醉
  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
  故及于难
十二年定宫刑令
 国舅著帐郎君萧延之奴伊罕强陵伊喇图哩未及
 年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图哩为奴因著为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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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七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标识令民勿
犯违以死论
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
私语及冒禁夜行违者坐之
四月枢密请诏北府司徒佛德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
十一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

十二年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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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常劝帝宜
 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
 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审先是契丹及汉
 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旧法死
 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
诏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虽同居亦免连坐著为令
 从平章事耶律阿穆尔奏请也至二十四年诏凡家
 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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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毋得擅杀
太平六年诏贵戚以事被告官司不案辄申及受请托
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北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
 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
 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
 告者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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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覆问得实以闻
七年七月诏更定法令
 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
 上之议增改焉
兴宗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
止坐犯人
更定销钱及盗失火家物罪例
 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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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
 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五年四月颁新定条制
 初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与枢密副使耶律德修定
 法令上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
 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
 于是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
 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条至是成上之诏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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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
十年七月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
 是月又诏诸敢以先朝已断事相告言者罪之著帐
 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徵偿小将军决二
 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
十一年七月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
 马杀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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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九月诏更定条制
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诏诸宫都部署有投诽讪之书
辄受及读者皆弃市
四年七月制诸掌内藏库官盗两贯以上者许奴婢告
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
 至三年九月又诏给诸路囚粮
太康九年五月诏诸路检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
大安五年十月诏复行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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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
 命特哩衮苏枢密使伊苏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
 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
 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
 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
 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编者至
 千馀条皆分类列以太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
 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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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𥚹习愚民莫知所
 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至是诏曰法者所以
 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
 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
 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
 悉除之
天祚帝即位复行严酷之刑
 时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剧盗相挻叛亡接踵益务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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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或分
 尸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献祖庙者其时行军将军耶
 律纳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
 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至于覆军失城者
 第免官而已
  刑法志曰夭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
  以启之也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
  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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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昏暴者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
  代用刑同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
  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
  既定之后民复何所赖焉传曰新国用轻典岂独
  权事宜而已乎
金初法制简易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
杀之没其家赀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狱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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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太祖天辅元年五月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
杖而离之
 太宗天会五年诏哈斯罕诸部与新附人民并如此
 令
太宗天会三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
七月定权势家买贫民为奴之罪
 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并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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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
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
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闻院
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论死
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监视所获盗贼并凌迟处死
 时或锯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户穆昆等后有
 获者并处死总管府亦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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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禁朝官饮酒犯者死
  (臣/)等谨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自
  二月至八月禁绝饮宴恐妨农功虽閒月亦不许
  痛饮犯者抵罪虽同一酒禁而用意绝殊类而观
  之得失自见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
奏刑名
 先是海陵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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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诏朔望亦如之后十三年又诏立春后立秋前及
 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
 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
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线其织卖者皆抵罪
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帝曰杖
 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
 以小人之罚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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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帝闻法官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故有此诏
十二月制职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虽去官犹论
十一年颁司狱狱卒之令
 诏谕有司曰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
 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
十二年二月诏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
言上者并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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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四月更定盗宗庙祭物法
十五年诏改窃盗赃满八十贯者死
 穆宗时定窃盗得物至五十贯以上死(详见徒/流门)至是
 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
 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
十七年申遣审录官之令
 时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
 议谓久恐滋弊帝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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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又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
 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
 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
 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
 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
  金史刑志曰帝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
  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御史中丞赫舍哩
  邈传曰上谓台臣纠察吏治之能否务去其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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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冀其得贤也今所至辄受讼牒听其妄告使为
  政者如何则可
十二月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诏禁绝之犯
者以奸论
十八年正月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
及妻无罪而辄驱杀者罪
十九年三月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
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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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诏更定制条
 先是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
 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颁行中外名皇统制海陵时变
 易旧制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是非混乱莫知
 适从世宗初即位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
 权宜条理五年命有司复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并用至
 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
 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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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其轻重删烦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
 俱缺又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权宜条理
 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馀未应者亦别为一部
 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
 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
十月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
 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丧婚娶听离法并
 妻亡服内娶婚者亦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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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诏定践蹂禾稼罪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齧毁
 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以属县
 官立加惩断至是帝又见有践蹂禾稼者诏宰臣曰
 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榖者杖八十并偿其直
二十二年三月诏颁重修制条
 二十八年帝复以制条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
 使人皆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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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附都明安不自种者罪
 时附都明安户不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陇无一
 苗者帝令治罪凡不种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
 姓无罪
二十五年二月诏妇人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免输作
 时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故有是诏仍以杖不分决
 与杀无异命臀背分决
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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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犯者抵

二十九年九月(时章宗/已即位)制诸盗贼聚集至十人或骑五
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人以上
奏闻违者杖百
 至泰和间又诏定凡千户穆昆受随处捕盗官公移
 盗急不即以众应之者罪有差
是年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人知法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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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强族大姓不得与所属官交往违者有罪
 寻定司狱毋得与府县官筵宴还往违者罪之泰和
 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饮宴者罪
又申禁民间收藏制书
 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至是言事者乞
 许民藏之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
 不欲使民预测其轻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晓然
 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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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议多不欲姑令仍旧禁之
  (臣/)等谨按刑志所载是民间原未尝藏制书亦
  未因张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传则云时有
  司言民间收藏制文恐因滋讼乞禁之汝霖言王
  者之法譬犹江河欲易避而难犯今已著为不刋
  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则人皆晓然不敢为非亦助
  治之一端也不禁为便诏从之首尾志传互异如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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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详定所审定律令
 帝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
 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
 律混淆固当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详定官言若依重
 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
 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
 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
 以捕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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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义别编𣙜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
 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
 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御史中
 丞董师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点司天台张嗣翰
 林修撰完颜萨喇形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
 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
 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六月制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掾失觉察故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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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四月制诸部内按灾伤法
 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
 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徵免者
 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
 不输法
六月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番违者杖之
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
以不应为事重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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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六月以久雨定提刑司条制
又诏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罚格
六年八月敕宫中承应人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
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限著为令
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
 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
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颜匡参知政事布萨揆
请罢诸路提点刑狱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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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颁行铜杖式
 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
 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
 恕者可再议讯杖寻以刑部员外郎马复言县官尚
 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敕诸路按
 察司纠察亲民官以大杖箠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
 以尚书省奏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始命量所
 犯用大杖仍禁不得过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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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长有罪卑幼追捕律
十二月新定律令敕条格式成诏颁行之
 律凡十有二篇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
 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
 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
 条馀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分一为二分一为四
 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
 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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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
 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
 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
 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夜令十
 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
 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
 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
 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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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𣙜
 货八十五条番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
 格式三十卷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
 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
 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三年七月右司
 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
 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
四年八月敕定按察司纠劾不实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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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安州运事判官刘常请也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
 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职若事涉私曲
 各从本法
五年二月制盗用及伪造都门契者罪视宫城门减一

六年六月除飞蝗入境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法
 寻定蝗蝻生发地主及邻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
 又诏更定蝗虫生发坐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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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四月诏诸州府司县造作不得役诸色人匠违者
准私役之律计佣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十月更定安泊强盗窃盗罪格
宣宗贞祐三年三月禁州县置刅于杖以决罪人
 初左谏议大夫贾铉上书言亲民之官任情立威所
 用决杖分径长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铁刅置于杖端
 因而致死间者阴阳愆戾和气不通未必不由此也
 愿下州郡申明旧章检量封记按察官其检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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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具以名闻内廷敕断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
 诏并禁之
  金史酷吏传曰宣宗时高琪用事威刑自恣相习
  成风虽士大夫亦为所移如右丞图克坦思忠好
  用麻椎击人号麻椎相公运使李特立号半截剑
  言其短小锋利也内翰冯璧号冯刽雷渊为御史
  至蔡州得豪奸杖杀五百人号雷半千又有完颜
  莽伊苏皆以酷闻而和卓王哈里李涣之徒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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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尤狡刻者也
诏宰臣曰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并笞决

 寻又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
 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
 家灾伤乏食有司检覆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
 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
 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馀止坐专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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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
 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
  (臣/)等谨按金待朝士有礼未尝轻用刑罚大定间
  惟品官赌博再犯决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诏定进
  纳官有犯决断法至宣宗喜用刑罚朝士往往被
  箠楚至用刀杖决杀言者高琪用事定职官犯罪
  决断百馀条时左司谏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礼义
  廉耻以治君子刑罚威狱以治小人此万世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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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论也近者朝廷急于求治有司奏请从权立法
  应赎者亦多的决夫爵禄所以驭贵也贵不免辱
  则卑贱者又何加焉车驾所驻非同征行而凡科
  徵小过皆以军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
  遴选多由文行武功阀阅而进乃与凡庶等则享
  爵禄者亦不足为荣矣抑又有大可虑者为上者
  将曰官犹不免民复何辞则苛暴之政日行为下
  者将曰彼亦既然吾复何耻则陵犯之心益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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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弊可胜言哉伏愿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
  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高琪固执以
  为不可遂寝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从
  右丞张行信言凡高琪所定的决之法一切改除
  复依旧制而金国已亡矣
四年六月诏凡进奉帖及申尚书省枢密院关应密大
事私发视者绞误者减二等制书应密者如之
兴定元年八月增定擒捕逃军赏格及居停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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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元光元年八月增定藏匿逃亡亲军罪
三年十月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
 先是贞祐三年五月有司轻重谋罚率以钱赎而当
 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至是省臣奏
 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
 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
 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
 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罪止当杖罪重悬绝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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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后参政李复亨言近制犯通
 宝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
 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乞亦令输银既足惩恶又有
 补于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徵通宝见
 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
 尚书省言司县官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罚他
 县停匿亦宜定罪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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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定宋人来归赏格及诈诱征防军人逃亡罪法
哀宗即位诏国家已有定制今后有不遵本条者以故
入人罪罪之
 时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宪故有是诏
元太祖初颁条书刑狱惟重罪处死其馀杂犯量情笞

太宗六年五月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
 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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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
 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
 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
 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
 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
 诸军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凡来会用善马五
 十疋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克哷苏噜克三
 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克哷苏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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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
 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世祖中统四年二月诏诸路私造军器者处死
 凡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
 定犯者验多寡论罪后惟河南弛其禁
至元二年五月诏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
重者奏闻
 至十五年十月又敕御史台凡军官私役军士者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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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多寡定其罪
六月敕行院及诸军将校卒伍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
 至成宗元贞二年诏禁军将擅易侍卫军蒙古军以
 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资产
 之半畀之军将敢有纵之者罢其职
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药
 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灸
 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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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敕凡诏而自匿及诬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
 后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赵世延为其
 弟讼不法事系狱待对其弟逃去诏出之仍著为令
 逃者百日不出则释待对者
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钱者杖而释之
十一年诏凡盗皆杀无赦寻敕革之
 至元初定诸盗罪不至死者均刺断充警迹人八年
 四川省臣伊苏岱尔言比因饥馑盗贼滋横宜加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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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戮敕中书详议右丞相安图以为强窃盗贼一皆处
 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旧待命从之至是以多盗
 始诏凡盗皆杀无赦在处系囚满狱寻以符宝郎董
 文忠言敕革之
十二年十月中书省臣议断死罪诏今后杀人者死罪
状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
 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徵
 烧埋银五十两后止徵钞二锭其事太轻臣等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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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徵钞四锭从
 之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为
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
 其后成宗大德六年十二月更定略卖良人罪例十
 年五月又诏强略良人者以强盗例科断和诱者次
 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敕匿蒙古子女者罪之
五月定诸职官犯罪处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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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宣者闻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
 按察司覆审无冤依例结案类奏待命其后泰定元
 年又敕武官坐罪制授者以闻敕受者从行省处决
 顺帝至正三年三月诏作新风宪内官不法者监察
 御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台监察御史劾之岁以一
 月终出巡
十六年三月敕中书省凡掾史文移稽缓一日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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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三日者死
八月诏汉军出征逃者罪死没其家
 初至元五年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
 处死至是又定汉军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德六年正
 月又诏千户百户等军中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
 逃者杖而罢之没入其男女寻又诏军官擅离所部
 者悉遣还违者论如律军人不告所部私归者杖而
 遣之大德八年三月敕诱匿军民逃奴者论罪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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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敕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赃少者从
轻罪论
十七年十二月敕擅据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
十八年三月立登闻鼓院
二十年正月敕自今敢以匿名书告事者重者处死轻
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又敕
自今管民官凡有灾伤过时不甲及按察司不即行视
者皆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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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诏云南重囚先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自今凡
大辟罪仍须待报
 先是十二年十一月枢密院言新附郡县有既降复
 叛及纠众为盗犯罪至死者既已款伏乞听权宜处
 决从之至是复诏云南大辟罪仍须待报二十八年
 七月敕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
二十一年五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七
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有私习及私匿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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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诏百官集议至元钞计赃论罪
 时议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赵孟頫曰始造
 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
 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
 如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
 所需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
 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远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
 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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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
二十四年制宪臣有贪惏败度者付法司增条科罪
 时御史中丞叶李奏宪臣以绳愆纠缪为职苟不自
 检于击抟何有其有贪惏败度之人宜付法司增条
 科罪以惩欺罔制曰可
二十八年五月颁行至元新格
 元初尚未有法守百官断理狱讼循用金律至元八
 年始禁行金泰和律寻谕安图等曰近史天泽姚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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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纂定新格朕已亲览皆可行之典也汝等亦当留心
 参酌岂无一二可增减者各令纪录促议行之
  元史刑法志所载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
  七条祭令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户婚六
  十九条食货二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非五十
  九条盗贼一百十四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
  条斗欧四十二条杀伤一百六条禁令一百十一
  条杂犯十四条捕亡九条恤刑十五条平反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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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递加十至五十七杖刑
  五自六十七递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递
  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递加十至
  一百七流刑三曰辽阳曰湖广曰迤北死刑二曰
  斩曰凌迟处死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
  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
  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为之长阔
  轻重各刻志其上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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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横三寸厚一寸脚镣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
  下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三分七釐小头径一分
  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釐小
  头径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
  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长三尺五寸并刋削
  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其决
  笞及杖者臀受拷讯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又
  刑法志曰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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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
  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
  汝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
  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
  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
  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
  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
  十也此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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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
  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
  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
  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俾善良者喑哑
  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则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
  失在乎弛缓而不知检也
  (臣/)等谨按元有天下数十年始定律令以前虽未
  有成法然较之辽金末代已无非法之刑惟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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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奸臣阿哈玛特则发冢戮尸纵犬食之四子皆
  诛戮或醢或剥皮以徇其诛卢世荣则刲其肉以
  食禽獭二事出于五刑之外岂以阿哈玛特等罪
  恶甚大非此不足以示惩乎
二十九年二月除问刑官鞭背法
三月制赃罚十三等
 先是十九年九月始定官吏受贿及仓库官侵盗台
 察官知而不纠者验其轻重罪之凡中外官吏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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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五十贯以上皆杖决除名不叙百贯以上者处死
 言官缄默与受赃者一体论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
 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黥而断其腕帝
 曰此回回法也不允至是中书省御史台共定赃罪
 十三等枉法者五自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
 者量情断罪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笞五十七
 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百贯以上杖一百
 七不枉法者八自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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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量情断罪解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
 笞五十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
 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杖七十七
 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杖八十七降三
 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杖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
 以上杖一百七除名罪入死者以闻三十一年十一
 月成宗即位京师犯赃罪者三百人帝命事无疑者
 维世祖所定十三等例决之元贞元年七月诏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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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赃论罪再犯者加二等仓库官吏盗所守榖一贯
 以下笞之至十贯杖之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
 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满三
 百贯者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二年六月御史台臣
 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覈而有司徇情致令
 异辞者乞加等论罪从之七月降官吏受赇条格凡
 十有三等十月诏职官坐赃经断再犯者加本罪三
 等五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官吏犯赃及盗官钱事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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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罪逃匿者宜同狱成虽经原免亦加降黜庶奸伪
 可革从之七月又诏军官受赃者与民官同例量罪
 大小殿黜七年三月复定赃罪为十二章十一年七
 月武宗即位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言凡受赃为御
 史所劾者不得托言事入觐以避其罪至大四年十
 一月仁宗即位敕商税官盗税课者同职官赃罪延
 祐六年九月用御史台臣言诸犯赃罪己款伏及当
 鞫而倖免者悉付元问官以竟其罪文宗至顺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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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月御史台臣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财以其干名
 犯义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贪污者缘此犯法愈多请
 以十二章计赃多寡论罪从之二年六月诏诸官吏
 在职役或守代未任为人行赇关说即有所取者官
 如十二等赃论罪赃吏罢不叙终其身虽无所取讼
 起灭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三十年二月禁戢军官无纵禽扰民违者论罪
 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宝努言养豹者害民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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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禁之有复犯者虽贵幸亦加罪
成宗元贞元年二月诏贷鄂拓克钱而逃隐者罪之仍
以其钱赏首告者
七月立禽盗格
 先是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陈弭盗之策为首及同
 谋者死馀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诏以其事付弼贼党
 耕种内地其妻奴送京师以给鹰坊人等至是御史
 台臣言内地盗贼窃发者众皆由国家赦宥所致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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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中书立为条格督责所属期至尽灭制曰可
  元史陈天祥传曰山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奏盗
  贼之起各有所因除岁凶委之天时姑且勿论他
  如军旅不息工役荐兴厚敛繁刑皆足致盗中间
  保护滋长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
  不幸前人言之备矣彼强梁之徒各执兵仗杀人
  取货不顾其生有司尽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释
  之旦脱缧囚暮即行劫复勒有司结限追捕贼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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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凶残悖逆习与性
  成诚非善化能移惟有严刑可制于是立为条格
  严督诸司禽杀积盗南至江汉二千馀里无得脱
  者后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书省臣言近盗贼充
  斥苟不严治将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即行
  决遣与随处官吏共议弭盗方略明示赏罚或匿
  盗不闻或期会不至或踰期不获者官吏连坐
二年正月诏诸王公主驸马非奉旨毋罪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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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中统二年八月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毋得
 私是断决皆听朝廷处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
 即位因札尔古齐言诸王之下有罪者不闻于朝辄
 自决遣诏禁治之至是复有是诏后大德七年五月
 禁诸王驸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
八月定告捕盗例
 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
 徵诸犯人无可徵者官给至泰定二年十二月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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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盗达寔特穆尔请处决重囚增调逻卒仍立捕盗
 赏格从之
大德元年五月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
主止诛为首者从者刺配再犯亦诛
 五年十二月又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孳畜者取一
 偿九然后杖之
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
 先是至元四年始禁僧官侵理民讼至是命有司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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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僧道重罪其后二年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
 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断约不至者罪之六年正月
 诏自今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与内外宣政院同鞫
 宣政院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鞫之七年十一月命
 依十三章断僧官罪八年十二月诏凡僧道杀人者
 听有司专决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诏凡总
 统所及处僧录等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皇庆元
 年正月敕诸僧犯奸盗诈伪斗讼仍令有司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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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之二年六月诏谕僧俗辨讼有司与主僧
 同问
二年七月诏诸王驸马诸近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
传旨付外者罪
五年二月诏凡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
 先是元年定诸军民相讼者命军民官同听之至是
 复有是诏
七月诏禁辉和尔僧阴阳巫觋道人咒师自今有大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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祷必请而行违者罪之
七年正月定诸改补钞罪例
 为首者杖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
 同为首者流
三月定货卖茔地罪
 凡子孙或因贫困或听师巫邪说诳诱擅发祖父坟
 墓移弃尸骸货卖茔地者与恶逆同罪
是年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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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尔古齐
  元制凡笞杖之数十减为七自七下至五十七谓
  之笞刑自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
八年二月敕军人奸盗诈伪悉归有司
 其后十一年十二月中书省言刑法者譬之权衡不
 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
 放释有罪失于太宽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
 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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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郑介夫上太平策有曰国家立政必以刑书为
  先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官吏
  因得并缘为欺如甲乙互讼甲有力则援此之例乙
  有力则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则无所可否
  迁调岁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无所持循始之
  所犯不知终之所断是陷之以刑也内而省部外
  而郡守抄写格例至数十册民间杂采敕旨条令
  刋行成帙曰断例条章曰仕民要览家置一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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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绳试阅二十年间之例校之三十年前半不
  可用矣更以十年间之例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
  可用矣是百官莫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也孔子
  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此之谓也今者号
  令不常有同儿戏下有一𦂳二慢三休之谣如往
  年禁酒而私酝者比屋而有禁牛而私宰者愈多
  又如奸盗杀人必不可赦而每岁放都勒斡以此
  人心轻于犯法审囚决狱官每临郡邑惟具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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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故事出断一二便为尽职路县官吏每闻上司
  官至则将囚徒保候审录既毕仍复收禁此皆无
  法之弊也又兼衙门纷杂事不归一十羊九牧莫
  之适从凡有公讼并须约会虚调文移动是半年
  或指日对问则各司所管互相隐庇至一年二年
  事无杜绝遂至强凌弱众暴寡贵抑贱无法之弊
  莫此为甚昔先帝时尝命修律未及成书近议
  大德律所任非人讹舛尤多今宜于台阁省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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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通经术明治体练达时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
  参以先帝建元以来制敕命令采以南北风土之
  宜修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生民知所畏
  避国有常科吏无敢侮永为定例子孙万世之利
  也诸色衙门投下头目除管领钱粮造作外无问
  大小词讼俱涉约会者并令有司归问庶使政归
  一体狱无久淹矣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书省臣言往者大辟狱尚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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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令中书裁酌以闻宜依旧制从之
三年十月敕省部官晨集暮退怠弛者罪之
  (臣/)等谨按至元间僧格专政每日钟初鸣时即坐
  省中六曹官后至者则笞之兵部郎中赵孟頫偶
  后至断事官遽引受笞孟頫入诉于右丞叶李曰
  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养其廉耻教之节义且辱
  士大夫是辱朝廷也僧格亟慰之使出至是所笞
  惟曹吏以下然是时僧格专恣肆行未尝取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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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令也至是以三宝努奏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
  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以闻便宜罪
  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辞以病者杖罢不叙迨仁宗延
  祐间因特们德尔言比者僚属及六郡诸臣皆晚
  至早退政务废弛今后有如此者视其轻重杖
  责之诏如更不悛罢职不叙至如世祖至元间诏
  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
  且没其家更为过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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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时仁宗/已即位)诏谕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辄以文
记传旨中书自今敢有犯者不须奏闻直捕其人付刑
部究治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敕奸民官其子为阉官谋避徭役
者罪之
三年六月敕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论
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四年十一月谕诸宿卫入直各居其次非有旨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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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敢有阑入禁中者坐罪
七年五月(时英宗/已即位)禁宗戚权贵作奸犯科
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故杀子孙诬平民者
二月颁行大元通制
 初成宗即位翰林学士王晖上书曰法者辅治之具
 一日阙则不可君操于上永作成宪吏承于下遵为
 定式民晓其法易避而难犯若周之三典汉之九章
 是也今国家有天下六十馀年小大之法尚无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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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平刑议断未免有酌量准拟之差彼此轻重之异
 臣愚谓宜将累朝圣训与中统迄今条格通行议拟
 参而用之与百姓更始如是则法无二门轻重适当
 吏安所守民知所避而天下治矣帝曰善大德三年
 命何荣祖更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书
 省奏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
 行之制可至大二年九月尚书省言国家地广民众
 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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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馀条删除繁冗使归于
 一编为定制从之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谕省臣曰卿
 等袖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轻
 重折中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
 冤抑于是以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号曰风宪宏纲
 至是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损益焉定为格例凡
 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
 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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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制颁行天下
三年十一月(时泰定帝/已即位)诏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敕以刑狱复𨽻宗正府依世祖
旧制刑部勿与
 初世祖至元时置宗正府札尔古齐十员掌诸王驸
 马投下蒙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等
 罪及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始罢诸王断事官其
 蒙古犯盗诈者命所𨽻千户鞫问汉人刑名俱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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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至是复依至元旧制置札尔古齐四十二员理之
 至顺帝元统二年三月又照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
 伪之罪者𨽻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
二年八月敕诸王部曲宿卫私入京者罪之
九月禁饥民结扁担社伤人者杖一百著为令
十二月申禁图谶私藏不献者罪之
四年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
文宗天历元年敕军中逃归及京城游民敢攘民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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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二月诏诸佣顾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已许诉
官馀非干已不许告讦著为令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杨桓上时务其一请禁奴婢相
 告讦者元贞元年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
 所居官与之平章政事博果密言若此必大坏天下
 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复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
 前命大德元年三月札尔古齐都尔苏受赂为其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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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告毒杀其奴坐弃市
八月敕自今有以朝贺敛钞者依枉法论罪
 时储政使河东宣慰使哈克伞等以朝贺为名敛所
 属钞千锭入己事觉虽会赦仍徵钞还其主遂有是
 敕
十月敕刑部察民之无赖者惩治之
至顺元年闰七月中书省臣等议各宿卫容匿滥充者罪
 先是仁宗延祐五年十一月禁冒籍贯宿卫及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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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职官不赴任求别调者隐匿不自首者罪之至
 是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奉旨裁省卫士奏自裁
 之后各宿卫有容匿汉人南人高丽及奴𨽻滥充者
 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
 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
 御史察之制可
九月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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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十二月诏议职官应省觐而不省觐者罪
 时河南北道廉访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于
 孝子之门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
 亲之心实由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
 之禁古律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一给定
 省假二十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
 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万里宜计道里远近定
 立假期其应省觐匿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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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规避以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御史台臣以闻
 命中书省等议之
三年十月(时宁宗/已即位)定妇人犯私盐罪
 先是英宗时王克敬为两淮盐运使温州逮犯盐者
 以一妇人至怒曰岂有逮妇人千百里外与吏卒杂
 处者污教甚矣自今毋得带妇人建议著为令至是
 始定妇人犯私盐罪
顺帝元统二年七月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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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年六月更定斗杀奸杀等罪例
 从中书省员外郎陈思谦请也思谦言强盗但伤事
 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之人与斗而杀人者
 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
 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重因奸杀夫所奸妻妾同罪
 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议著为
 定制
八月诏强盗皆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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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
 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
 估价五府官三年一次审决著为令三年七月又诏
 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盗贼诸罪不须俟五府官审录
 有司依例决之
至正六年四月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先是至元四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昂吉尔监修
 至正条格六年七月又命翰林学士承旨达罕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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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阁学士库库等删修大元通制及至正五年十一月
 至正条格成至是始颁行之
  王圻续通考曰监察御史苏天爵奏国家自太祖
  勘定中夏法尚宽简世祖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
  圣相承日图政治虽法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
  岁月既久条例滋多英宗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
  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几二十年矣
  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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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有高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
  繁条碎目与日俱增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
  不能通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未
  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
  未便宜从都督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
  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圜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
  通制刻板颁行中间或有与先行通制参差牴牾
  本末不应悉当会同讲贯画一要在详书情犯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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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法意通融不滞于一偏明白可行于久远庶几
  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民知所避吏知所
  守矣
  (臣/)等谨案大元通制颁自英宗至帝始命重加损
  益以其颁于至正之时故名曰至正条格其先改
  元至正及未定名为至正条格之先必仍以通制
  名之无疑也是以至元六年之纪尚云命学士等
  删修通制而乃于至元四年即云监修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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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后日始定之名冠先时方修之稿史笔之疏不
  无遗议矣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