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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一 第 811c 页
宗镜录卷第七十一
慧日永明寺主智觉禅师延寿集
夫心不孤起。托境而方生。还有不仗境质起
不。
答。有。护法菩萨云。心生不必有本质。正
义者。若疏所缘缘。有无不定。不假本质。心亦
得生唯识之境。若亲相分。若待外质方生。慈
恩云。良恐理乖唯识。若第八第六有无不定。
即如八识缘境时。前五第七定有本质。第八
若缘他人扶尘根并异界器。及定果色时。即
有本质。若缘自三境者。唯是亲变亲缘。即无
本质。第六若缘现在十八界时。可有本质。若
缘过去十八界。或缘无体法时。将何为质。故
知六八所仗本质。有无不定。若定果色。有变
有化。言有变者。托质即有本质。言有化者。是
离质。或有缘他起者。即有变之义。即托他
为质。自变影像。如搅长河为酥酪。变大地为
黄金。此皆有本质。或有定力生者。即有化之
义。即离质化。无而忽有。如虚空华。化出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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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宝等事。此皆从定心离质而化。应作四句。
分别本质相分三境有无。一有本质相分。是
实性境。即前五识。及明了意识初念。并少分
独头意识是。二有本质相分。是假。即有质独
影。及带质境是。三无质相分。是假。即无质独
影是。四无质相分。是实性境。即第八心王缘
三境。及本智缘如是。又别行钞云。所缘缘者。
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缘。只此所缘境。
又有牵心令生。是心之所托故。复说名缘。即
所缘为缘。名所缘缘。缘是体。所缘是用。六识
之中。所缘即缘。持业释也。今先立正义者。汝
鞠多师。不解我大乘所缘缘义。只如我大乘
言。是带已相者。带与已相各有二义。言带有
二义者。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体而缘。
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已相亦
有二义。一体相名相。二相状名相。且初挟带
体相者。根本智缘真如。是挟带体相而缘。是
所缘缘。乃至内二分相缘。及自證分缘见分。
亦是挟带体相。名所缘缘。谓能缘心。亲挟带
内二分见相也。二变带相状相者。有两解不
同。初龙兴钞主云。即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后
得智见分。缘境之时。变相而缘。不简有质无
质。皆是变带名带。相状名相。为所缘缘也。第
二显幽钞云。八识见分缘自亲相时。皆是挟
带者。然虽多此说。理恐未然。若尔。即有三失。
一挟带变带无别失。亲挟境体缘。名为挟带。
变起相分而缘。名为变带。今既呼相分为挟
带。故知无别。二今古相违失。古时挟带。有少
乖理。若于变带。即乃无违。今言相分是挟带。
分别本质相分三境有无。一有本质相分。是
实性境。即前五识。及明了意识初念。并少分
独头意识是。二有本质相分。是假。即有质独
影。及带质境是。三无质相分。是假。即无质独
影是。四无质相分。是实性境。即第八心王缘
三境。及本智缘如是。又别行钞云。所缘缘者。
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缘。只此所缘境。
又有牵心令生。是心之所托故。复说名缘。即
所缘为缘。名所缘缘。缘是体。所缘是用。六识
之中。所缘即缘。持业释也。今先立正义者。汝
鞠多师。不解我大乘所缘缘义。只如我大乘
言。是带已相者。带与已相各有二义。言带有
二义者。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体而缘。
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已相亦
有二义。一体相名相。二相状名相。且初挟带
体相者。根本智缘真如。是挟带体相而缘。是
所缘缘。乃至内二分相缘。及自證分缘见分。
亦是挟带体相。名所缘缘。谓能缘心。亲挟带
内二分见相也。二变带相状相者。有两解不
同。初龙兴钞主云。即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后
得智见分。缘境之时。变相而缘。不简有质无
质。皆是变带名带。相状名相。为所缘缘也。第
二显幽钞云。八识见分缘自亲相时。皆是挟
带者。然虽多此说。理恐未然。若尔。即有三失。
一挟带变带无别失。亲挟境体缘。名为挟带。
变起相分而缘。名为变带。今既呼相分为挟
带。故知无别。二今古相违失。古时挟带。有少
乖理。若于变带。即乃无违。今言相分是挟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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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云变带。岂不相违。三变带唯缘本质失。岂
无质相分。非心变耶。今以理而推。但是相分。
非论有质无质。皆名变带。若不变相分。直附
境体。即名挟带。所以唐三藏。将挟带。以救前
义。谓古大乘师。但明变带也。次依论破小乘
所缘缘义。分二。初破正量部师。论主云。夫
五识所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
令能缘识托彼而生。汝正量部师。若言。所缘
缘义但有能生识之一义。不许能缘眼识带
彼相起者。即应非是所缘缘。大乘量云。汝眼
识所缘缘是有法。应非眼识所缘缘。宗因云。
但有能生识一义故。同喻如眼识因缘。又返
立量破云。汝眼识因缘是有法。应是眼识所
缘缘。宗因云。但有能生一义故。如眼缘色时。
此中意云。古大乘师不说挟带。即本智缘真
如时为所缘缘。义如有失。若正量部不许变
带。即眼识缘色时。所缘缘义不成。次破经
部师者。论主云。汝经部师。将外和合假色作
所缘缘者。不然。设许汝眼识带彼粗色相故。
许作所缘。亦不得名缘。以汝执假色无体故。
犹如眼识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
识。但名所缘。不得名缘。和合假色。亦复如是。
立量破云。汝和合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
缘非缘。宗因云。汝执是假无体故。同喻如
第二月故。观所缘缘论偈云。和合于五识。设
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经部有
执云。和合粗色。虽即是假有。能成一一极微。
是其实有。各得为缘引生五识。又何不可。论
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极微。设许为缘。又
无质相分。非心变耶。今以理而推。但是相分。
非论有质无质。皆名变带。若不变相分。直附
境体。即名挟带。所以唐三藏。将挟带。以救前
义。谓古大乘师。但明变带也。次依论破小乘
所缘缘义。分二。初破正量部师。论主云。夫
五识所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
令能缘识托彼而生。汝正量部师。若言。所缘
缘义但有能生识之一义。不许能缘眼识带
彼相起者。即应非是所缘缘。大乘量云。汝眼
识所缘缘是有法。应非眼识所缘缘。宗因云。
但有能生识一义故。同喻如眼识因缘。又返
立量破云。汝眼识因缘是有法。应是眼识所
缘缘。宗因云。但有能生一义故。如眼缘色时。
此中意云。古大乘师不说挟带。即本智缘真
如时为所缘缘。义如有失。若正量部不许变
带。即眼识缘色时。所缘缘义不成。次破经
部师者。论主云。汝经部师。将外和合假色作
所缘缘者。不然。设许汝眼识带彼粗色相故。
许作所缘。亦不得名缘。以汝执假色无体故。
犹如眼识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
识。但名所缘。不得名缘。和合假色。亦复如是。
立量破云。汝和合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
缘非缘。宗因云。汝执是假无体故。同喻如
第二月故。观所缘缘论偈云。和合于五识。设
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经部有
执云。和合粗色。虽即是假有。能成一一极微。
是其实有。各得为缘引生五识。又何不可。论
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极微。设许为缘。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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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缘。以眼等识生。不带彼极微相故。如眼
识生。不带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
等五识。然眼等五识。即不能缘眼等五根。将
根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极微是有法。设
为五识缘非所缘。宗因云。五识生不带彼相
故。同喻如五根。观所缘缘论偈云。极微于五
识。设许非所缘。彼相分无故。犹如眼根等。若
十八部师义。已许带彼相故。所以不破。今正
解者。疏云。谓若有法。是带已相。所言有法者。
有两解。初显幽钞解云。有法。即有体实法。拣
于假法。及遍计相无体法。但是所缘。不成缘。
夫为缘。须是有体实法。有力用。能牵生识。即
圆成依他起。是有体法。二龙兴云。谓若有法
者。即依圆二性。以有体故。能牵于心。名之为
缘。不通无体。若是遍计。以无体故。但有所
缘。而非缘体。若是所缘。即体通有无。
问。遍计
所执。既也无体。不能生心。何得名为所缘。
答。
无体所缘。依有体缘生。于有体法上。妄增益
而有。非缘故。两解之中。后解为正。
问。前解有
何过。
答。若前解有法。唯取实法为所缘者。然
先德虽多确此义。今略推徵。有三过失。一固
违疏文失。假法若非有体者。何以疏主将依
圆二性出百法体。以百法通假实故。今言假
法无体。岂不相违。二遍计无别失。依圆假法
既言无体。与遍计所执无体何别。论云。依圆
是有。遍计是无。岂不相违。三有法例不成失。
所缘缘体。论云。有法便言唯实。增上缘体。论
云。有法。何乃通假。即命根等。岂是实耶。若依
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与实。但名有法。尽
识生。不带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
等五识。然眼等五识。即不能缘眼等五根。将
根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极微是有法。设
为五识缘非所缘。宗因云。五识生不带彼相
故。同喻如五根。观所缘缘论偈云。极微于五
识。设许非所缘。彼相分无故。犹如眼根等。若
十八部师义。已许带彼相故。所以不破。今正
解者。疏云。谓若有法。是带已相。所言有法者。
有两解。初显幽钞解云。有法。即有体实法。拣
于假法。及遍计相无体法。但是所缘。不成缘。
夫为缘。须是有体实法。有力用。能牵生识。即
圆成依他起。是有体法。二龙兴云。谓若有法
者。即依圆二性。以有体故。能牵于心。名之为
缘。不通无体。若是遍计。以无体故。但有所
缘。而非缘体。若是所缘。即体通有无。
问。遍计
所执。既也无体。不能生心。何得名为所缘。
答。
无体所缘。依有体缘生。于有体法上。妄增益
而有。非缘故。两解之中。后解为正。
问。前解有
何过。
答。若前解有法。唯取实法为所缘者。然
先德虽多确此义。今略推徵。有三过失。一固
违疏文失。假法若非有体者。何以疏主将依
圆二性出百法体。以百法通假实故。今言假
法无体。岂不相违。二遍计无别失。依圆假法
既言无体。与遍计所执无体何别。论云。依圆
是有。遍计是无。岂不相违。三有法例不成失。
所缘缘体。论云。有法便言唯实。增上缘体。论
云。有法。何乃通假。即命根等。岂是实耶。若依
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与实。但名有法。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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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所缘缘。于八识中分别。前五第八性境为
所缘缘。拣诸假法。及遍计所执。第七带质境
为所缘缘。唯假非实。及简遍计所执。第六意
识。缘于三境作所缘缘。通于假实。唯简遍计
所执。更立量云。诸假相分是有法。定为能变
心亲所缘缘。宗因云。法处有无门中影字摄
故。同喻如实定果色。遍计所执为异喻。或作
量云。带质独影是有法。是亲所缘缘。宗因云。
影之差别故。同喻如性境。
问。实法有体名所
缘缘。假法无体。非所缘缘。
答。假法有二种。
一有体假。即依圆性中诸假法也。二无体假。
即遍计所执也。若我若法。空华兔角等。但简
无体非所缘缘。不简有体故。
问。若遍计所执
非所缘者。如何第六缘空华等时。亦有所缘
缘义。岂即有体耶。
答。但望自亲相分为亲所
缘缘。非望空华也。若是空华等。但于相分上。
妄执生华解。其体是无。若所变相分。其体
是有。得成所缘缘。
问。有何教说带质独影境
假相分。得为所缘缘。
答。其教极多。下约识分
别辩所缘缘。疏云。八于七有。七于八无。馀七
非八所仗质故。且如第七缘第八见分。岂非
带质境作所缘缘。乃至疏云。第六于五无。馀
五于彼有。亦是带质。境作所缘缘。又唯识论
云。亲所缘缘。一切心生。决定皆有。离内所虑
托。必不能生。为證极多。不能繁引。
问。应一切
有体法。总是所缘缘。以是有法故。
答疏云。是
带已相。须是能缘之心缘所缘时。带起所缘
已相。此有体法。即是。所缘缘。馀不带起已相
者。虽是有法。不为所缘缘。如眼识缘境时。所
所缘缘。拣诸假法。及遍计所执。第七带质境
为所缘缘。唯假非实。及简遍计所执。第六意
识。缘于三境作所缘缘。通于假实。唯简遍计
所执。更立量云。诸假相分是有法。定为能变
心亲所缘缘。宗因云。法处有无门中影字摄
故。同喻如实定果色。遍计所执为异喻。或作
量云。带质独影是有法。是亲所缘缘。宗因云。
影之差别故。同喻如性境。
问。实法有体名所
缘缘。假法无体。非所缘缘。
答。假法有二种。
一有体假。即依圆性中诸假法也。二无体假。
即遍计所执也。若我若法。空华兔角等。但简
无体非所缘缘。不简有体故。
问。若遍计所执
非所缘者。如何第六缘空华等时。亦有所缘
缘义。岂即有体耶。
答。但望自亲相分为亲所
缘缘。非望空华也。若是空华等。但于相分上。
妄执生华解。其体是无。若所变相分。其体
是有。得成所缘缘。
问。有何教说带质独影境
假相分。得为所缘缘。
答。其教极多。下约识分
别辩所缘缘。疏云。八于七有。七于八无。馀七
非八所仗质故。且如第七缘第八见分。岂非
带质境作所缘缘。乃至疏云。第六于五无。馀
五于彼有。亦是带质。境作所缘缘。又唯识论
云。亲所缘缘。一切心生。决定皆有。离内所虑
托。必不能生。为證极多。不能繁引。
问。应一切
有体法。总是所缘缘。以是有法故。
答疏云。是
带已相。须是能缘之心缘所缘时。带起所缘
已相。此有体法。即是。所缘缘。馀不带起已相
者。虽是有法。不为所缘缘。如眼识缘境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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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起色。已相。此有体法。即是眼识家所缘缘。
馀不带起已相者。虽是有法。不是眼识所缘
缘。眼识既尔。馀识亦然。带与已相。各有二义。
且带二义者。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附境体
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言
已相亦有二义。一体相相。二相状相。若无分
别智缘真如。是挟带体相而缘。是所缘缘。及
内二分相缘。并自證缘见分。是挟带。若有漏
心心所见分。及无漏后得智。起见分缘境时。
即是变带相状而缘。是所缘缘。谓若有法。是
缘。是带已相。是所缘。具此二义。名所缘缘义。
又简法辩果者。先引慈恩徵云。缘生于谁。谁
带已相。疏答云。心或相应。此辩所缘缘果也。
以所缘为缘。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
即八识心王。言或相应者。即五十一心所。有
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简不立色。及
不相应无为等。为所缘缘。彼非心法。无缘虑
故。
问。亲疏所缘缘中。于相分内。何者是实。
答。二俱不实。唯识镜云。相见二分之中。见
分唯实。就相分中。真如是实。馀亲疏相。皆非
是实。疏云。以疏所缘缘等。取亲相。不即亲
得。不为行相者。疏所缘缘。能缘之心。不亲得
本质故。疏所缘不名行相。如前五识缘五尘
时。必托第八所变五尘为其本质。五识缘时。
但得自识所变相分。以此相分。必带本质。缘
相分时。疏缘本质故。疏所缘不即亲得。不名
行相。五识相分各望自识。依他中假。摄假从
实。无心外境。故名唯识。其本质境。望于能变
第八识体。本质之境。亦非实有故。亲疏二境
馀不带起已相者。虽是有法。不是眼识所缘
缘。眼识既尔。馀识亦然。带与已相。各有二义。
且带二义者。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附境体
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言
已相亦有二义。一体相相。二相状相。若无分
别智缘真如。是挟带体相而缘。是所缘缘。及
内二分相缘。并自證缘见分。是挟带。若有漏
心心所见分。及无漏后得智。起见分缘境时。
即是变带相状而缘。是所缘缘。谓若有法。是
缘。是带已相。是所缘。具此二义。名所缘缘义。
又简法辩果者。先引慈恩徵云。缘生于谁。谁
带已相。疏答云。心或相应。此辩所缘缘果也。
以所缘为缘。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
即八识心王。言或相应者。即五十一心所。有
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简不立色。及
不相应无为等。为所缘缘。彼非心法。无缘虑
故。
问。亲疏所缘缘中。于相分内。何者是实。
答。二俱不实。唯识镜云。相见二分之中。见
分唯实。就相分中。真如是实。馀亲疏相。皆非
是实。疏云。以疏所缘缘等。取亲相。不即亲
得。不为行相者。疏所缘缘。能缘之心。不亲得
本质故。疏所缘不名行相。如前五识缘五尘
时。必托第八所变五尘为其本质。五识缘时。
但得自识所变相分。以此相分。必带本质。缘
相分时。疏缘本质故。疏所缘不即亲得。不名
行相。五识相分各望自识。依他中假。摄假从
实。无心外境。故名唯识。其本质境。望于能变
第八识体。本质之境。亦非实有故。亲疏二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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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不实也。夫所缘缘义者。大小虽通。疏亲莫
辩。亲则挟带逼附而起。如钳取物。似日舒光。
亲照亲持。体不相离。疏则变带仗托附影而
起。缘似质之状。离相分之亲。体不相收。内生
虑托。若如是了达。亲疏不滥。方知心外无境。
见法是心。或愚暗不分。则心境宛尔。深穷缘
性。始荡情尘。细达见原。方明佛旨。四增上缘
者。谓若有法。有胜势用。能于馀法。或顺或违。
则成增上缘义。释云。谓若有法。亦是有体。此
简所执。有胜势用者。谓为胜义。即有为无为
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能
于馀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或
顺或违者。显与顺违俱能为缘。与后生异法
为缘。非前灭法。谓十因中。前九是顺。第十是
违。亦是此缘故。
问。增上缘约逆顺有力无
力。都有几种。
答。古释有四种。夫增上缘者。
即简遍计所执是无体法。须是有体法。得为
增上缘。即是依圆二性。皆是有体法。为增上
缘义。若无体法。即是我法等。全无体故。从妄
执生。非增上缘。一顺。如水土。与青草等顺增
上缘。六波罗蜜行为佛果。为顺增上缘。受取
二支。与五果种子为顺增上缘。二违。即如霜
雹。与青草作违增上缘。又如智。与惑作违增上
缘。即一念间智起时。惑便断。即知一念有二
增上。一念正与惑作违增上。便与二空理作
顺增上。三有力增上。亦名亲增上。如五根发
生五识等。四无力增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
五识。是无力增上。亦名疏增上。如灯焰正生
时。一切大地等法不碍此焰生。名疏增上。但
辩。亲则挟带逼附而起。如钳取物。似日舒光。
亲照亲持。体不相离。疏则变带仗托附影而
起。缘似质之状。离相分之亲。体不相收。内生
虑托。若如是了达。亲疏不滥。方知心外无境。
见法是心。或愚暗不分。则心境宛尔。深穷缘
性。始荡情尘。细达见原。方明佛旨。四增上缘
者。谓若有法。有胜势用。能于馀法。或顺或违。
则成增上缘义。释云。谓若有法。亦是有体。此
简所执。有胜势用者。谓为胜义。即有为无为
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能
于馀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或
顺或违者。显与顺违俱能为缘。与后生异法
为缘。非前灭法。谓十因中。前九是顺。第十是
违。亦是此缘故。
问。增上缘约逆顺有力无
力。都有几种。
答。古释有四种。夫增上缘者。
即简遍计所执是无体法。须是有体法。得为
增上缘。即是依圆二性。皆是有体法。为增上
缘义。若无体法。即是我法等。全无体故。从妄
执生。非增上缘。一顺。如水土。与青草等顺增
上缘。六波罗蜜行为佛果。为顺增上缘。受取
二支。与五果种子为顺增上缘。二违。即如霜
雹。与青草作违增上缘。又如智。与惑作违增上
缘。即一念间智起时。惑便断。即知一念有二
增上。一念正与惑作违增上。便与二空理作
顺增上。三有力增上。亦名亲增上。如五根发
生五识等。四无力增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
五识。是无力增上。亦名疏增上。如灯焰正生
时。一切大地等法不碍此焰生。名疏增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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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障碍义边。名增上缘。
问。因缘与缘起。
二义同别。
答。古德云。因缘者。随。俗差别。
即。是因缘相望。显无自性义。正是俗谛体也。
缘。起者。顺。性无分别。即。是相即相融。显平等
义。正。顺第一义谛体也。
问。染净诸法。有因
有缘。因亲缘疏。成其二义。缘义已显。因理如
何。广略备陈。都有几种。
答。经论共立。有六
因十因。且六因者。一能作因。除自。馀能作者。
除自体外。馀一切法。不障有为法生。总名能
作因。因是一切有为无为法。是体。体上有能
作之用。能作即因。持业释。持即任持。业即业
用。因是体。能作是用。摄用归体。名持业释。二
俱有因。俱有互为果。心。于心随转。俱时。而有。
果与因俱。名俱有因。互为果者。有三。一四
大种。互为俱有因。互为士用果。二如能相所
相法。能相为因。所相为果。所相为因。能相为
果。三心心所法。心王为因。心所为果。心所为
因。心王为果。三同类因。即因似果。果似因。
如染性五蕴中。色蕴能引色蕴。色蕴引馀四
蕴。四蕴引色蕴。虽心色不同。同是染性故。四
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即心王心所具五
义。一同一所依根。二同一所缘境。三同一时。
四同一事。五。同一行相。具足五义。名相应。相
应之因。且如心所引起心王时。心王是相应
法。是果。即胜。心所是因。即劣。依主释也。五
遍行因为同地染因。即十一遍使。遍行即因。
遍行即十一遍使。是体上有遍行五部为因
之用。持业释也。六异熟因。有漏善不善业为
异熟因。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熟即因。因即
问。因缘与缘起。
二义同别。
答。古德云。因缘者。随。俗差别。
即。是因缘相望。显无自性义。正是俗谛体也。
缘。起者。顺。性无分别。即。是相即相融。显平等
义。正。顺第一义谛体也。
问。染净诸法。有因
有缘。因亲缘疏。成其二义。缘义已显。因理如
何。广略备陈。都有几种。
答。经论共立。有六
因十因。且六因者。一能作因。除自。馀能作者。
除自体外。馀一切法。不障有为法生。总名能
作因。因是一切有为无为法。是体。体上有能
作之用。能作即因。持业释。持即任持。业即业
用。因是体。能作是用。摄用归体。名持业释。二
俱有因。俱有互为果。心。于心随转。俱时。而有。
果与因俱。名俱有因。互为果者。有三。一四
大种。互为俱有因。互为士用果。二如能相所
相法。能相为因。所相为果。所相为因。能相为
果。三心心所法。心王为因。心所为果。心所为
因。心王为果。三同类因。即因似果。果似因。
如染性五蕴中。色蕴能引色蕴。色蕴引馀四
蕴。四蕴引色蕴。虽心色不同。同是染性故。四
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即心王心所具五
义。一同一所依根。二同一所缘境。三同一时。
四同一事。五。同一行相。具足五义。名相应。相
应之因。且如心所引起心王时。心王是相应
法。是果。即胜。心所是因。即劣。依主释也。五
遍行因为同地染因。即十一遍使。遍行即因。
遍行即十一遍使。是体上有遍行五部为因
之用。持业释也。六异熟因。有漏善不善业为
异熟因。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熟即因。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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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不善业。是体上有异熟之用。持业释也。十
因者。瑜伽论云。五明中。诸佛语言名内明。云
何内明。论云。显示正因果相。谓有十种因。当
知建立无颠倒因。摄一切因。或为杂染。或为
清净。或为世间彼彼稼穑等无记法转。云何
十因。一随说因。谓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
先。故说。是名彼诸法随说因。二观待因。观
待此故。此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
彼观待因。如观待手故。手为因故。有亲待
业。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三牵引
因。一切种子望后自果。名牵引因。四摄受因。
除种子外所馀诸缘。名摄受因。五生起因。即
诸种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六引发因。即初
种子所生起果。望后种子所牵引果。名引发
因。七定异因。种种异类。各别因缘。名定异因。
八同事因。从随说因。至定异因。如是诸因总
摄为一。名同事因。九相违因。于所生法能障
碍因。名相违因。十不相违因。此障碍因若阙
若离。名不相违因。此一切因。二因所摄。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当知此中牵引种子。生起种
子。名能生因。所馀诸因。名方便因。当知此中
若能生因。是名因缘。若方便因。是增上缘。若
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法说。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开导所摄受故。所缘
境界所摄受故。方生方转。是故当知。等无间
缘及所缘缘。摄受因摄。
问。一心建立。已具
因缘。因缘所感。必有其果。所以法华经。云。如
是因。如是缘。如是果。如是报。其果有几种。各
依何处而得。
答。凡圣通论。略有五种。识论
因者。瑜伽论云。五明中。诸佛语言名内明。云
何内明。论云。显示正因果相。谓有十种因。当
知建立无颠倒因。摄一切因。或为杂染。或为
清净。或为世间彼彼稼穑等无记法转。云何
十因。一随说因。谓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
先。故说。是名彼诸法随说因。二观待因。观
待此故。此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
彼观待因。如观待手故。手为因故。有亲待
业。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三牵引
因。一切种子望后自果。名牵引因。四摄受因。
除种子外所馀诸缘。名摄受因。五生起因。即
诸种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六引发因。即初
种子所生起果。望后种子所牵引果。名引发
因。七定异因。种种异类。各别因缘。名定异因。
八同事因。从随说因。至定异因。如是诸因总
摄为一。名同事因。九相违因。于所生法能障
碍因。名相违因。十不相违因。此障碍因若阙
若离。名不相违因。此一切因。二因所摄。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当知此中牵引种子。生起种
子。名能生因。所馀诸因。名方便因。当知此中
若能生因。是名因缘。若方便因。是增上缘。若
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法说。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开导所摄受故。所缘
境界所摄受故。方生方转。是故当知。等无间
缘及所缘缘。摄受因摄。
问。一心建立。已具
因缘。因缘所感。必有其果。所以法华经。云。如
是因。如是缘。如是果。如是报。其果有几种。各
依何处而得。
答。凡圣通论。略有五种。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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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一者异熟果。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
相续异熟生无记。释云。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身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
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
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是无记故。此位稍长。
至金刚心。顿通三乘无学。一真异熟。即第八
识。二异熟生。即前六识。成本识亦名异熟生
故。从自异熟种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识。从真
异熟识生起故。亦名异熟生。是一分心心所。
缘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种故。是无记
性。异熟有四。一异时而熟。异。谓是别异。属因。
熟。谓成熟。是果。异因居过去。熟果即现在。故
名异熟。二异性而熟。过去修异因。因五戒十
戒等业。所招。天人总别报异熟果。若因十不
善恶业。所招三涂不善总别报异熟果。总无
记性。三异类而熟。造异类业。受异类生。五趣
各别。四异圣而熟。谓异熟果。依分别二障种
上。有趣生差别功用故。圣人已无。八识之中。
唯第八具三义。一遍。简前五识。二相续。简第
六。三业招。简第七。二等流果者。等。谓平等。流。
谓流类。等流不同。有二。一真等流。为善不善
无记三性为因。所引同类果。故名等流果。如
第八识中三性种子。各生三性现行果。果与
因性同故。即心种子生心现行。色种子生色
现行。有漏种生有漏现行。无漏种生无漏现
行。名等流者。是流类义。二假等流者。前生
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杀业同类
果故。依所招总报第八识有短长。名假等流。
理实是增上果。但取杀他。令他命短。今生自
相续异熟生无记。释云。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身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
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
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是无记故。此位稍长。
至金刚心。顿通三乘无学。一真异熟。即第八
识。二异熟生。即前六识。成本识亦名异熟生
故。从自异熟种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识。从真
异熟识生起故。亦名异熟生。是一分心心所。
缘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种故。是无记
性。异熟有四。一异时而熟。异。谓是别异。属因。
熟。谓成熟。是果。异因居过去。熟果即现在。故
名异熟。二异性而熟。过去修异因。因五戒十
戒等业。所招。天人总别报异熟果。若因十不
善恶业。所招三涂不善总别报异熟果。总无
记性。三异类而熟。造异类业。受异类生。五趣
各别。四异圣而熟。谓异熟果。依分别二障种
上。有趣生差别功用故。圣人已无。八识之中。
唯第八具三义。一遍。简前五识。二相续。简第
六。三业招。简第七。二等流果者。等。谓平等。流。
谓流类。等流不同。有二。一真等流。为善不善
无记三性为因。所引同类果。故名等流果。如
第八识中三性种子。各生三性现行果。果与
因性同故。即心种子生心现行。色种子生色
现行。有漏种生有漏现行。无漏种生无漏现
行。名等流者。是流类义。二假等流者。前生
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杀业同类
果故。依所招总报第八识有短长。名假等流。
理实是增上果。但取杀他。令他命短。今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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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亦短。有相似义故。假名等流。实是善恶感
无记果。三增上果者。增胜殊上。但除四果外。
馀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缘果收。此增
上果最广。如四缘中增上缘。五见中邪见。不
简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但有所得果。于前四
果中所不摄。皆是增上果中收。此有二种。一
与力增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顺益义故。二不
与力增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复有二种。
一顺。如眼识得明缘。二违。如遇暗相等。四士
用果者。谓诸作者。馀诸器等成办种种事业。
名士用果。瑜伽论云。一类于现法中依止。随
一切工巧业处。起士夫用。所谓士农商贾。书
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办诸稼穑财
利等果。名士用果。
问。于八识中。一一识如
何各具四果。
答。古释云。且如眼识。从种生
现。是等流果。眼根为所依故。名增上果。眼识
作意警心。为士用果。或眼识能缘实色等。
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亲相分故。亦异熟果。
耳等四识。亦皆例此。若第六识种生现。是等
流果。前念意根为能引。或能引前五识。故增
上果。又能缘三世内外。境等用名士用果。
能造当来总别报。名异熟果。约与异熟为因
故。名异熟果。若第七识种生现等流果。前念
第七与后念为所依。即增上果。内能缘第八
见分为我。即士用果。能与真异熟识为所依
故。名异熟果。若八识种生现。名等流。与第七
为所依故。是增上果。能缘三境。及持种受熏。
名士用果。当体是真异熟故。五离系果者。唯
圣人。非凡夫得。瑜伽显扬等论皆云。异生以
无记果。三增上果者。增胜殊上。但除四果外。
馀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缘果收。此增
上果最广。如四缘中增上缘。五见中邪见。不
简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但有所得果。于前四
果中所不摄。皆是增上果中收。此有二种。一
与力增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顺益义故。二不
与力增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复有二种。
一顺。如眼识得明缘。二违。如遇暗相等。四士
用果者。谓诸作者。馀诸器等成办种种事业。
名士用果。瑜伽论云。一类于现法中依止。随
一切工巧业处。起士夫用。所谓士农商贾。书
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办诸稼穑财
利等果。名士用果。
问。于八识中。一一识如
何各具四果。
答。古释云。且如眼识。从种生
现。是等流果。眼根为所依故。名增上果。眼识
作意警心。为士用果。或眼识能缘实色等。
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亲相分故。亦异熟果。
耳等四识。亦皆例此。若第六识种生现。是等
流果。前念意根为能引。或能引前五识。故增
上果。又能缘三世内外。境等用名士用果。
能造当来总别报。名异熟果。约与异熟为因
故。名异熟果。若第七识种生现等流果。前念
第七与后念为所依。即增上果。内能缘第八
见分为我。即士用果。能与真异熟识为所依
故。名异熟果。若八识种生现。名等流。与第七
为所依故。是增上果。能缘三境。及持种受熏。
名士用果。当体是真异熟故。五离系果者。唯
圣人。非凡夫得。瑜伽显扬等论皆云。异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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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唯识
论云。离系果。谓无漏道断障。證得无漏法故。
若本智与真如合时。是离系果摄。若后得缘
真如时。是士用果摄。
问。六因能感几果。
答。
六因总威五果。能作因。感增上果。相应俱有
二因。得士用果。同类遍行二因。得等流果。异
熟因。感异熟果。五离系果。以择灭无为为体。
体是无漏。能断道之所證得名离系果。
问。相
应俱有。二因何别。
答。相应唯心心所法。俱有。
即通色通心。得士用果者。缘二种因。各于所
得果。有士夫力用。名同体别。
问。同类遍行。二
因何别。
答。同类。遍三性。通有漏无漏。遍行。唯
染污别也。二种因所得之果。皆似于因。名等
流果也。夫四缘六因十因五果者。收尽凡圣
之道。能成教法之门。阙之则一法不圆。昧之
则终为外道。且四缘者。因缘。则于有为之门。
亲办自果。无问则为开导之义。万有咸生。所
缘则具虑托而方成。约亲疏而俱立。增上。则
有胜势力。不障他缘。六因者。能作因。则业用
成办。俱有因。则更互同时。同类因。初后相似。
相应因。则决定一缘。遍行因。则同其染类。异
熟因。则成熟后果。十因者。随说因。为诸法先
导之门。观待因。了现得作用之事。牵引因。则
令成自果。摄受因。则能摄万缘。生起因。令万
类能生。引发因。使诸果成办。定异因。则种类
各别。同事因。则体总一如。相违因。能起障碍
之门。不违因。随顺。缘生之理。五果者。异熟果。
则因生果熟。异时而成。等流。则因果性同。流
类无滥。增上。则力用殊胜。能助他缘。士用。则
论云。离系果。谓无漏道断障。證得无漏法故。
若本智与真如合时。是离系果摄。若后得缘
真如时。是士用果摄。
问。六因能感几果。
答。
六因总威五果。能作因。感增上果。相应俱有
二因。得士用果。同类遍行二因。得等流果。异
熟因。感异熟果。五离系果。以择灭无为为体。
体是无漏。能断道之所證得名离系果。
问。相
应俱有。二因何别。
答。相应唯心心所法。俱有。
即通色通心。得士用果者。缘二种因。各于所
得果。有士夫力用。名同体别。
问。同类遍行。二
因何别。
答。同类。遍三性。通有漏无漏。遍行。唯
染污别也。二种因所得之果。皆似于因。名等
流果也。夫四缘六因十因五果者。收尽凡圣
之道。能成教法之门。阙之则一法不圆。昧之
则终为外道。且四缘者。因缘。则于有为之门。
亲办自果。无问则为开导之义。万有咸生。所
缘则具虑托而方成。约亲疏而俱立。增上。则
有胜势力。不障他缘。六因者。能作因。则业用
成办。俱有因。则更互同时。同类因。初后相似。
相应因。则决定一缘。遍行因。则同其染类。异
熟因。则成熟后果。十因者。随说因。为诸法先
导之门。观待因。了现得作用之事。牵引因。则
令成自果。摄受因。则能摄万缘。生起因。令万
类能生。引发因。使诸果成办。定异因。则种类
各别。同事因。则体总一如。相违因。能起障碍
之门。不违因。随顺。缘生之理。五果者。异熟果。
则因生果熟。异时而成。等流。则因果性同。流
类无滥。增上。则力用殊胜。能助他缘。士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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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业所成。能获财利。离系。则断障證真。超诸
漏缚。总摄如上。因缘。报成五果。咸归真异熟
第八识中。斯异熟果门。于异时而熟。若起一
念善。如将甜种子下于肥田内。或生一念恶。
似植苦种子下向瘦田中。以水土因缘时节
际会。则抽芽布叶次第而生。华发果成积渐
而熟。此染净种子。异熟亦然。若作善因。下人
天之乐种。或兴恶行。生四趣之恶田。靡起善
恶因。终无苦乐报。不下粗好种。岂有华果
生。故知因果相酬。唯识变定。如镜现像。似影
随形。无有影而不随形。无有镜而不现像。斯
则无有作而不受报。无有果而不酬因。法尔
如然。世所共悉。唯有不作者。业果定难羁。但
了一心宗。者缘皆顿息。是以了唯识理。无所
用心。终不妄兴三界业果。以唯识变定故。惧
业之人方能信受。如前定录云。昔韩公滉之
在中书也。尝召一吏。不时而至。怒将鞭之。吏
曰。某别有所属。不得遽至。晋公曰。宰相之吏。
更属何人。吏曰。某不幸。兼属阴官。晋公以为
不诚。怒曰。既属阴司。有何所主。吏曰。某所
主。三品已上食料。晋公曰。若然。某明日当以
何食。吏曰。此虽细事。不可显言。乞疏于纸。过
后为验。乃如之。而系其吏。明旦遽有诏命。既
对。适遇。太官进食。糕糜一器。上以其半赐晋
公。晋公食之美。又以赐之。既退而腹胀。归于
私第。召医视之。曰。食物所壅。宜服少橘皮汤。
至夜可饮浆水。明旦疾愈。思前吏言。召之。视
其书云。明晨。相公只食一饤半糕糜。橘皮汤
一碗浆水一瓯。则皆如其言。公固复问。人间
漏缚。总摄如上。因缘。报成五果。咸归真异熟
第八识中。斯异熟果门。于异时而熟。若起一
念善。如将甜种子下于肥田内。或生一念恶。
似植苦种子下向瘦田中。以水土因缘时节
际会。则抽芽布叶次第而生。华发果成积渐
而熟。此染净种子。异熟亦然。若作善因。下人
天之乐种。或兴恶行。生四趣之恶田。靡起善
恶因。终无苦乐报。不下粗好种。岂有华果
生。故知因果相酬。唯识变定。如镜现像。似影
随形。无有影而不随形。无有镜而不现像。斯
则无有作而不受报。无有果而不酬因。法尔
如然。世所共悉。唯有不作者。业果定难羁。但
了一心宗。者缘皆顿息。是以了唯识理。无所
用心。终不妄兴三界业果。以唯识变定故。惧
业之人方能信受。如前定录云。昔韩公滉之
在中书也。尝召一吏。不时而至。怒将鞭之。吏
曰。某别有所属。不得遽至。晋公曰。宰相之吏。
更属何人。吏曰。某不幸。兼属阴官。晋公以为
不诚。怒曰。既属阴司。有何所主。吏曰。某所
主。三品已上食料。晋公曰。若然。某明日当以
何食。吏曰。此虽细事。不可显言。乞疏于纸。过
后为验。乃如之。而系其吏。明旦遽有诏命。既
对。适遇。太官进食。糕糜一器。上以其半赐晋
公。晋公食之美。又以赐之。既退而腹胀。归于
私第。召医视之。曰。食物所壅。宜服少橘皮汤。
至夜可饮浆水。明旦疾愈。思前吏言。召之。视
其书云。明晨。相公只食一饤半糕糜。橘皮汤
一碗浆水一瓯。则皆如其言。公固复问。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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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食皆有籍耶。答曰。三品已上。日支。五品已
上。有权者。旬支。无则月支。凡六品至一命。皆
季支。其不食禄者。年支耳。故知饮啄有分。丰
俭无差。所谓玉食锦袍。鹑衣藜藿。席门金屋。
千驷一瓢。皆因最初一念而造。心迹才现。果
报难逃。以过去善恶为因。现今苦乐为果。丝
毫匪滥。孰能免之。犹响之应声。影之随形。此
必然之理也。唯除悟道。定力所排。若处世
幻之中。焉有能脱之者。所以经偈云。假使
百千劫。所作业不忘。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
受。所以财命论云。贫者无立锥之地。刀彝
则田逾万顷。饿者无担石之储。李衡则木号
千奴。故史记。楚相孙叔敖。尽忠于国。及身死。
其子贫无立锥之地。汉书云。刀彝。历官尚书
郎。不随德行。种植为务。有田万顷。奴婢千人。
魏志云。华歆。效官。清贫。家无担石之储。晋书
云。李衡植橘千株。号为木奴千头。又不但贫
富唯识变定。寿命亦然。以先心所作慈杀之
因。今定受后报脩短之果。非干今身善恶之
行。故云。无礼必毙。蹠何事而独寿。行善则吉。
托何事而早终。如庄子云。盗蹠。从卒九千。横
行天下。侵暴诸侯。而其寿考。论语疏云。项
托七岁为孔子之师。而少夭焉。
宗镜录卷第七十一
戊申岁分司大藏都监开板
上。有权者。旬支。无则月支。凡六品至一命。皆
季支。其不食禄者。年支耳。故知饮啄有分。丰
俭无差。所谓玉食锦袍。鹑衣藜藿。席门金屋。
千驷一瓢。皆因最初一念而造。心迹才现。果
报难逃。以过去善恶为因。现今苦乐为果。丝
毫匪滥。孰能免之。犹响之应声。影之随形。此
必然之理也。唯除悟道。定力所排。若处世
幻之中。焉有能脱之者。所以经偈云。假使
百千劫。所作业不忘。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
受。所以财命论云。贫者无立锥之地。刀彝
则田逾万顷。饿者无担石之储。李衡则木号
千奴。故史记。楚相孙叔敖。尽忠于国。及身死。
其子贫无立锥之地。汉书云。刀彝。历官尚书
郎。不随德行。种植为务。有田万顷。奴婢千人。
魏志云。华歆。效官。清贫。家无担石之储。晋书
云。李衡植橘千株。号为木奴千头。又不但贫
富唯识变定。寿命亦然。以先心所作慈杀之
因。今定受后报脩短之果。非干今身善恶之
行。故云。无礼必毙。蹠何事而独寿。行善则吉。
托何事而早终。如庄子云。盗蹠。从卒九千。横
行天下。侵暴诸侯。而其寿考。论语疏云。项
托七岁为孔子之师。而少夭焉。
宗镜录卷第七十一
戊申岁分司大藏都监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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