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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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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世宗宪皇帝上谕旗务议覆卷四

  上谕古有讳名之礼所以昭诚敬致尊崇也朕临御以来
恐臣民过于拘谨屡降谕旨凡与御名声音相同字样
不必回避近见各省地名以音同而改易者颇多朕为
天下主而四海臣民竭诚尽敬如此况

  孔子德高千古道冠百王正彝伦端风化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受师资之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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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省郡邑之名有

  圣讳字在内者今古相沿未改朕心深为不安著九卿等
会议凡直省地名有同

  圣讳者或改读某音或另易他字至于常用之际于此字
作何回避一并详议具奏特谕

  礼部等衙门议覆钦惟我

  皇上道统承天心源契圣前已追封先世异数频加兹复
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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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名褒崇愈极

  念师资之广被宜殊礼之独隆诚尊

  师无已之

  宸衷旷古未有之特典也臣等遵

  旨详议惟祭

  天于圜丘丘字不用回避外若府州县地名有同

  至圣之讳者交与内阁选择字样进

  呈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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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上钦定其山川市镇等交与该地方督抚详查更易字
样报部至姓氏相同者按通考云太公望之后食采
于谢邱子孙因得丘氏今拟添阝傍作邱姓至常用
之际宜从古体写作丘字似为允协伏候

  钦定俟

  命下之日行文八旗直𨽻各省一体遵行可也
奏入于雍正四年二月初四日奉

  旨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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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师孔子圣讳理应回避前降谕旨令九卿会议具奏经
九卿议覆凡系姓氏俱加阝为邱字凡系地名皆更易
他名至于书写常用之际则从古体丘字朕细思今文
出于古文若改用丘字是仍未尝回避也此字本有期
音查毛诗及古文作期音者甚多嗣后除四书五经外
凡遇此字并加阝为邱地名亦不必改易但加阝傍读
作期音庶乎允协足副朕尊崇

  先师至圣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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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旗都统等议奏副都统勒什布请将官马烙各甲
喇火印之处应不准行奉

  上谕尔等将官马烙火印之处议不准行朕谓官马烙火
印甚当可保无私行抵换之弊尔等之意以为巳烙火
印如有老废残伤不堪用之马匹难于更换然虽烙官
火印遇应换时毁其火印更换亦可再官马若有不堪
用者亦不宜数令更换以累兵丁既烙火印之后尔等
须不时查验有老废残伤者另记档案喂养视其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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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用将废马卖去于所领喂养马匹钱粮内不过通融
两月即可补置将八旗官马制造一样火印再各旗五
甲喇各自用一火印记之此火印八旗不得相同则各
火印判然可辨矣但不时查验记档大臣等虽多添一
事而朕意则以为烙官火印系甚善之举官马既有分
别遇应用时亦不至于各处购买以至租用驾车之马
匹矣将此再议具奏特谕

  八旗都统等议覆(臣)等前因官马烙火印难于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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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未议准行兹奉

  睿旨训谕周详实非臣等愚昧所能企及今钦遵

  上谕议将八旗之官马火印定为长三寸径二寸文曰某
旗官马每旗满洲五甲喇蒙古二甲喇定为七样小
火印不令重复凡新换马匹俱令大臣等验看烙该
旗火印再交参领等烙该甲喇火印如有不堪用之
马匹参领佐领等查出告知大臣验明毁其火印更
换倘有私行更换等弊经臣等查出指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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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入于雍正四年二月二十日奉

  旨依议

  上谕从前朕于护军参领副参领等俱施恩赏给亲丁钱
粮及折米价银两俟此次骁骑参领等甄别讫时著八
旗大臣等会同将骁骑参领副参领给与亲丁钱粮及
折米价银两之处稍减于护军参领等议奏特谕

  八旗大臣等议覆现今赏给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
钱粮二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三两副护军参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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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每月亲丁钱粮一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二两
查骁骑参领等现今所得亲丁钱粮一两一年三季
所得米二十四斛副参领等原无亲丁钱粮米石今


  皇上施恩赏给参领等著增银五钱每月令得钱粮一两
五钱将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按月折米
价银一两每月共给银二两五钱副参领等每月令
得钱粮一两五钱不准给折米价银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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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下之日行知该部著为定例遵行

  奏入于雍正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议

  召入八旗都统等奉

  上谕朕常饬八旗大臣谓八旗为本朝根本国家莫有要
于此者凡系生计禁令习俗等事屡经申降谕旨从前

  皇考之时

  恩赏稠叠历至多年而满洲等生计并不见其滋殖转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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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者皆法令懈弛之故也

  皇考备悉其情常加容宥此朕与群臣所共知者既已知之
岂可听其恣意因循乎今大臣等如有谓八旗兵丁贫
乏请将仓粮并户部帑金尽行颁赐朕亦有何吝惜但
须大臣等公同具保颁赐之后可令满洲等永远不失
生计朕即赐与想大臣等必不肯具保也且即尽发国
帑曲加赏赉若随得随尽曾不浃旬遽已无馀亦何济
之有不肖之徒往往将原有房产荡尽无遗若于此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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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顾恤不但恶者无所惩即善者亦无由劝矣凡此
不肖人等各参领佐领若能痛加惩治岂有不改如有
惩治而不改者是以国家有用之钱粮养此无用之废
人即应革退以为不肖者戒大臣等果能视兵如子以
训诲之惩恶奖善交参领佐领等不时教导仍身任其
责勉加训诲何事不成今大臣等但知畏法于挑取领
催马甲不通贿赂不徇情面以校射为要务勤加操练
而已不知尔等职任正不止于此也必教以典礼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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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计俾各好善恶恶渐皆得其生计方可谓大臣等之
教育有成此三年以来大臣等除操练兵丁射箭挑取
领催马甲不通贿赂不徇情面外其教以典礼伦常生
计之处安在今八旗兵丁生计仍然如故大臣等宜痛
加勉励现今参领等俱经朕阅看甄别劣者革退优者
留任又视尔等之所举者皆已补授嗣后大臣及参领
等宜各加勉断不可仍前粉饰须一意竭诚实心管理
再参领之职虽属紧要而佐领为尤要凡佐领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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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关系于一佐领诸凡管辖教导之事较大臣参领等
更为切近一佐领下之为善为恶皆佐领之责也是以
整饬佐领最为要务如佐领中之原管佐领世管佐领
或其人甚年幼或甚愚昧或衰老不能办事既灼见其
如此岂可将佐领事务交令遗误耶或不但不能办事
至有扰累佐领下人堕坏佐领下事者凡此尔等应行
查明若年幼愚昧与衰老不能办事者如系伊祖父原
管及因宣力所得之佐领与以佐领之俸勿令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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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于该旗甲喇大臣官员内择其能管理者令其兼管
其作何整齐俾得妥协之处八旗大臣公同详议具奏
再文武大臣及侍卫等有兼管佐领而不留心办理事
务者该旗大臣即应动色诫勉至骁骑校亦属紧要佐
领骁骑校若皆得其人佐领下事务自必整理若尔等
仍不加意将佐领整饬使兵丁等生计无所资益俟更
历三年朕查阅之时将仍然如故无有功效者断不轻
释也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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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旗都统等议覆钦惟我

  皇上恩加宇内德育群生念八旗满洲系

  国朝根本尤加抚恤叠沛

  隆恩又以满洲等久沐升平渐弃纯朴之旧习竞慕无益
之繁华理宜严加训诫力整颓风佐领骁骑校等与
佐领下之人最为切近若不克称职何能教导他人

  圣谕周详至明至当臣等钦遵

  上谕议得八旗之原管佐领世管佐领内如有庸劣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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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佐领事务者带领引

  见革退于伊子弟及近族内择其人去得者奏请补授如
无应补之人若系伊祖父宣力所得之佐领不便革
退应于该旗选择能员引

  见令其兼管其佐领之年幼者亦另派官员兼管以俟其
长成此兼管佐领之员叙功治罪俱与佐领一体举
行三年一次甄别永为定例至管理佐领之大臣官
员侍卫等平日俱推事故于射箭会集之处不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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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嗣后除该班奏事及别奉差遣外俱令与佐领一
体行走有推托事故者即行参处再骁骑校亦属紧
要应将现任骁骑校等亦加甄别其年老不能办事
及庸劣者如曾有军前效力之处令离任留其职衔
俸禄应退者即行革退另补

  奏入于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奉

  旨尔等所议甚好

  都统观音保等将八旗汉军亏空人员以地亩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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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项者议定四等价值请

  旨具奏奉

  上谕这所议不甚详细今尔等奏将汉军亏空人员之地
亩分为四等则从前满洲蒙古所奏入官地亩一概定
价二十八两殊不画一或有以少作多者亦未可定若
依尔等所奏令户部差官同地方官踏看定价倘有弊
端反无稽察之处况尔等该旗俱有印信理应该旗派
员会同地方官详查定价若有瞻徇等弊户部亦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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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此事著会同满洲蒙古大臣等一并详议具奏特谕

  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统等议覆据都统观音保等
奏称八旗汉军亏空钱粮人等之地量其高下收租
之多寡定为四等价值头等者作价四十八两二等
者作价三十八两三等者作价二十八两四等者作
价十八两分别等次甚属周详查从前八旗满洲蒙
古旗下亏空人员有将地亩抵交欠项者每地一丁
概定二十八两已经奏闻转交户部迄今时日既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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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无庸再议现今所有应行入官之地其价值之
多寡地亩之高下未经踏看实难遽定相应钦遵

  谕旨令各该旗派委贤能章京行文会同地方官视其地
之高下收租之多寡及现卖价值若干之处详悉查
明到日应定何等价值之处另行定议具奏外嗣后
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拖欠钱粮人等有房地者催令
速卖交银若无承买之人不可将地仍留本人听其
取租入已若有此等之地该旗大臣等查明派委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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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章京行文会同地方官视其地亩之高下收租若
干价值若干之处分别等次定价具奏转交户部详
悉稽察倘有以少为多与多寡不合之处将派往之
章京及地方官一并题参议处俟

  命下之日行知户部转行直𨽻总督可也

  奏入于雍正四年三月初九日奉

  旨依议

  上谕自古朋党扰乱国家乃极恶之事也本朝朋党朕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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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知之最切阿灵阿鄂伦岱实为朋党之首伊等
并不计国家利害惟以利已为谋与允祀允禟允䄉允
禵等朋比为奸愤懑我

  皇考扰乱我国家乃举国之所共知朕即位之后宽宥鄂伦
岱阿尔松阿之前愆授以重要之任盖冀其改过自新
效力赎罪不意伊等怙恶不悛不惟不感戴朕恩而且
种种巧诈摇惑众心扰乱政治遇事则加朕以不美之
名先经诸王大臣九卿因伊等罪恶请加诛戮再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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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朕未即加诛发往盛京宥以不死伊等之党应深知
恐惧感戴朕恩实心竭力改悔前恶乃众人仍畏惧伊
等不能恝然于心至夸岱蒙朕施恩不杀伊兄将公爵
赐伊承袭乃并不思君臣大义如梁山泊贼党区区信
义益加怨望并不谢恩亦漫无喜色诸凡使朕烦扰一
切交付之事甚是怠玩似此辈朋党加之以恩既不知
感戴惩之以法复不知畏惧今若不诛鄂伦岱阿尔松
阿将谓朕姑息不能执法其朋党亦无警戒休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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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至阿尔松阿委系贼子奸诡甚于伊父是鄂伦岱阿
尔松阿断难姑留于世朕必欲置之大辟著诸王贝勒
贝子公议政大臣九卿等议奏特谕

  王贝勒贝子公议政大臣九卿等议覆阿灵阿鄂伦
岱从前固结朋党种种巧诈扰乱众心败坏政事愤
懑我

  圣祖仁皇帝其悖逆之罪不能悉数众所共知蒙

  圣主宥其前愆仍将鄂伦岱用为大臣又将阿灵阿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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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松阿授以重任乃鄂伦岱阿尔松阿竟不感戴

  皇恩怙恶不悛固结朋党复蒙

  圣主好生之德不忍即行加诛宽宥伊等性命发往
盛京但在京所有伊等朋党仍不知改是又明欲愤懑


  皇上若不将鄂伦岱阿尔松阿正法伊等朋党何能改悔
查律内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监候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等语但鄂伦岱系朋党之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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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伊等正法朋党断难止息应将鄂伦岱阿尔松
阿俱提解来京交与刑部即行处斩将妻子入辛者
库财产入官伏思交结朋党扰乱国家之处

  皇上洞悉此情从前曾赐诸王大臣官员朋党论一书理
宜人人感戴铭诸肺腑永世遵行无替若稍有违悖
即属扰乱国家之人现今夸岱蒙

  圣主自閒散赐袭公爵简用重任并不叩谢

  天恩亦漫无喜色是竟不知君臣大义仍顾恋从前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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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负

  皇恩应将夸岱革退拿交该部从重治罪窃念为人臣者
稍悖君臣大义即为逆贼人人可得而诛臣等请嗣
后若仍有如此结党之人虽蒙

  圣主天恩宽宥臣等亦难容忍凡遇此等务行题参即照
此例治罪以为交结朋党之戒

  奏入于雍正四年五月初二日奉

  旨鄂伦岱阿尔松阿俱著交与噶尔弼即行处斩将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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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处俱从宽免夸岱已另有旨
议政王大臣等奉

  上谕看来大臣等有派往军前及奉远差者尔王大臣等
每各尽亲友情分帮助驼马银两朕意以为各行帮助
不若公同官中帮助之为愈也盖以此为官中公举则
为国效力之人既知劝勉而众人之亲友情分亦得以
克尽此乃甚善之举尔等公同酌量议奏特谕

  议政王大臣等议覆大臣等奉有远差勤劳公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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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念亲友之谊各皆情愿帮助若得作为公举官中
帮助既有以劝奉使之人而众人又得以尽其情谊
实系甚善之举无不踊跃从事臣等钦遵

  上谕议得亲王以下八旗文武三品大臣以上按其品级
量行派出现今往军前之将军巴赛护军统领常塞
立每人帮助银三千两嗣后派往远处之大臣等计
其日期之多寡视其路途之远近酌量议定将帮助
数目缮摺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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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入于雍正四年六月初三日奉

  旨依议

  上谕据拉锡奏请欲将旗印贮于公署但贮于公署又须
派用官兵看守将此著八旗大臣等公同会议具奏特


  八旗都统等议覆查八旗印信原系各旗都统掌管
于康熙五十三年苏努奏请左右两翼各给一印将
八旗旧印收回交部雍正元年正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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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满洲蒙古汉军三旗共给一印将两翼总印收回交部
钦遵在案现今八旗印信俱系满洲都统掌管其蒙
古汉军旗下遇有移咨用印之事稍觉不便请仍照
前例每旗给与三印收贮各都统家有应行文事件
令都统副都统等公同酌定即用印施行则事无迟
误亦可不添派官兵看守矣

  奏入于雍正四年七月初八日奉

  旨从前将八旗二十四颗印信收回两翼各给一印实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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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苏努欲独擅其权奏请之所致也其旗务掣肘违误
之处朕悉知之因令每三旗各给一印看其何如近见
事务仍为迟滞尔等所议是照依施行

  镶红旗汉军都统等将和硕庄亲王允禄属下佐领
朱之瑛补授散骑郎之处查奏奉

  上谕尔等所查将佐领兼补散骑郎之处甚不明白著兵
部将显亲王诚亲王恒亲王八阿哥属下曾否有此定
例之处详查具奏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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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部议覆查会典并未载有诸王之散骑郎缺补用
何等官员之处是以散骑郎员缺俱于阿达哈哈番
佐领等官之内据该王送到之人臣部带领引

  见补授但查佐领一官非閒散职官可比如兼在散骑郎
行走则佐领事务必致有误若遇考察该旗大臣亦
不知其办事之优劣应将现在佐领之兼散骑郎者
俱令撤回该王有欲留者令其各自陈奏嗣后散骑
郎缺出不准挑取佐领俱于各属精奇尼哈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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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沙喇哈番以上等官之内拣选引

  见补授俟

  命下之日永为定例遵行

  奏入于雍正四年八月初四日奉

  旨现在王等属下之散骑郎照常准留贝勒贝子之散骑
郎俱著退回嗣后王等如有欲挑欲留者令其指名具
奏馀依议

  上谕查律载斗殴成伤定有保辜之限所以重民命而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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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也闻京城内外凡斗殴伤人者各该地方步军无
分轻重即将两造并拘如遇重伤之人则用门板扛抬
先赴该旗步军尉报验次赴两翼总尉衙门挂号然后
解送步军统领衙门听审倘系应行咨部之案则拖累
之日更多大凡被殴之人受伤虽重尚可医救一经移
动失于调理劳顿冒风或致殒命此等命案虽系愚民
好勇斗狠而亦未必非问理各官懈忽之所致也嗣后
凡系斗殴成伤者应分别伤痕之轻重若伤重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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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禁止移动勒令即时加意调治著问理衙门委官
亲诣验看使被殴之人得以安卧医救不致误伤性命
其应如何定例通行之处著三法司衙门详议具奏特


  三法司衙门议覆钦惟我

  皇上至圣至仁无微不照念及斗殴之人有成重伤者若
令移动恐致失于调治

  特命臣等详议定例斯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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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上好生爱民之至意也臣等钦遵

  上谕议得凡京城内外有斗殴伤轻者照例送理刑衙门
审断外有伤重不能动转者或在衙门控告或被步
兵拿获惟将殴人之该犯送至理刑衙门该衙门即
委官带领仵作亲诣验伤取供拟定日期令其保辜
将被伤之人抬赴衙门验伤之处永行禁止违者将
该管各员槩行治罪

  奏入于雍正四年八月十八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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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依议

  刑部议将偷刨封禁矿砂之范时绪等拟以军徒等
罪因系旗人令其解部枷责一案具奏奉

  上谕这本内议称偷刨封禁矿砂之范时绪等律应发遣
边卫充军系旗人解部枷责等语朕思𤼵遣治罪满汉
应同一体从前定例将徒流等罪之旗人改折鞭责必
有缘故今可否与汉人更改画一之处著大学士等会
同八旗都统及满洲汉军九卿确议具奏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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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士八旗都统及满洲汉军九卿等议将满洲蒙
古汉军嗣后有犯军流罪者分别拟议缮摺具奏奉

  上谕满洲蒙古营生之道与民人迥异其满洲蒙古有犯
军流罪者可暂停议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嗣后若咸
能怀恩畏法至于鲜有犯者则朕之用恩即同于用法
倘仍罔知感化甘罹法纪则即与汉军民人一例充发
著再速议具奏钦此该臣等议得向例旗人犯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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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除死罪外军流徒罪俱折枷责完结嗣后请将旗
人所犯军流徒罪仍照旧例准折枷责完结外汉军
以及辛者库包衣佐领官员人等犯军流罪者按所
犯流罪之远近照律分发各省州县地方安置应发
边卫充军者亦按其所犯照律编发及应发极边烟
瘴充军者俱著发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地方于发遣
到日该地方官报明该督抚咨部存查再遣犯内有
妻子无可依靠之人欲随往者照例听其随往若遣
犯身故伊妻子有愿以骸骨归旗者具呈该管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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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家口数目报部押令归旗如军流发遣人犯内有
祖父母父母年老残疾家无以次成丁者照例具题
准其留养仍照例枷号鞭责其满洲蒙古汉军之家
奴犯军流罪者发于遣所令该督抚酌发有驻汛弁
兵之处给兵丁为奴俱止将其本身发遣若发遣处
有将犯人疏脱者该管官员照军流人犯脱逃例议
处有受贿纵放者照主守故纵受财例治罪此军流
人犯内或汉仗好弓马好或伊祖父阵亡有战功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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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立有战功者该旗大臣查明据实咨部该部具
奏请

  旨若奉

  旨准免发遣者则按其应流二千里折枷号五十日者增
枷号六十五日流二千五百里折枷号五十五日者
增枷号七十日应流三千里折枷号六十日者增枷
号七十五日军罪应折枷号三个月者增枷号一百
一十日免其发遣如此则旗人之凶恶妄行者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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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而不敢轻蹈法纪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暨各省驻防处其京师八旗以今年
十月为始各省驻防处以雍正五年正月为始俱应
照依此例一体遵行其犯军流罪之条目著刑部查
明条款开列刋刷分发八旗及各省驻防处令各该
管官通发所属各使咸知若刋刻刷印尚须时日至
期奏请宽限两月可也

  奏入于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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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依议

  上谕赌博之事最坏人之品行若下等之人习此必至聚
集匪类作奸犯科放僻邪侈之事多由此起若读书居
官之人习此必至废时失事志气昏浊何能立品上进
乃向来屡申禁饬而此风尚未止息深可痛恨若不严
禁赌具究不能除赌博之源著京城内外及各省地方
官将纸牌骰子悉行严禁不许货卖违者重治其罪常
有窝赌之家诱人入局以取其利嗣后准输钱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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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出首免其赌博之罪仍追所输之银钱还与之庶使
赌博之人有害而无利则其风可以止息矣又见汉军
恶习常以工于马吊互相誇尚且借此为消閒解闷之
具夫既已居官则应办之事务甚多日夕不遑尚恐迟
误安有馀閒为此无益之戏且闻有上司与属下官员
斗牌为戏者尤非体统大玷官箴嗣后若有司官员斗
牌赌博著该管上司及该督抚指名题参至禁止赌博
宜如何定例之处该部议奏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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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议覆钦惟我

  皇上睿虑周详隐微洞烛念赌博之事为害甚多

  特命臣等定例严加禁止臣等钦遵

  上谕查定例旗人制造牌骰售卖者照光棍为从例拟绞
监候等语是旗人之处分已严而民人止于枷责所
以民人不知畏惧仍行制卖嗣后应将民人之制造
牌骰售卖者为首之人发边卫永远充军为从之人
杖一百流二千里贩卖者为首之人杖一百流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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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为从之人杖一百徒三年令该地方官出示严禁
再赌博之事其为害甚多嗣后旗人有开场放头者
不论官员与平人俱照光棍为从例拟绞监候民人
有开场聚赌者无论官员与平人俱杖一百徒三年
倘设计诱人赌博放头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凡自
首者免罪至官员者乃平民之表率更不应违法犯
禁嗣后无论满汉文武官员有以马吊为戏者俱革
职照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不准折赎永不叙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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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有与属员赌博为戏者亦俱革职照例杖一百
枷号三个月不准折赎永不叙用该管上司等若不
严查禁止别经发觉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奏入于雍正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奉

  旨依议

  上谕钱文乃民间日用之所必需向因钱价昂贵朕悉心
筹画至再至三今鼓铸之钱日增而钱文不见其多钱
价仍复不减是必奸民图利有销燬制钱打造器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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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若不禁止铜器则钱价究不能平而无以便民间之
用从前九卿议令不许制造黄铜器皿其已成之铜器
有情愿出卖者俱作废铜交官给与价值朕思如此奉
行究不能尽除积弊且些微物件亦难汇集交官终属
有名无实嗣后京城之内除三品以上官员准用铜器
外其馀人等不得用黄铜器皿定限三年令其将所有
黄铜器皿悉行出卖当官给与应得之价如旗人则于
本旗交官领价汉官民人则于五城该管之处交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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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不论轻重多寡随便收买不许发价之人丝毫扣剋
违者重治其罪若三年之后仍有私藏黄铜器皿者亦
加重处如此可永杜燬钱制器之弊而国宝流通民用
充裕实为大有裨益著九卿确议具奏特谕

  九卿议覆查雍正四年正月内经大学士九卿等议
准除乐器天平法马戥子及五觔以内镜子外其馀
器皿不论大小轻重俱不许以黄铜制造其已经造
成器皿者俱著以为废铜交官领价等因在案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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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半载将黄铜器皿交官领价者甚少而铜器铺内
仍然出卖如前我

  皇上念切民生洞烛钱价不减皆缘奸民燬钱铸器情由
特降谕旨至明至当臣等钦遵

  上谕议得嗣后三品以上官准用黄铜器皿民间所用乐
器镜戥等项仍照臣等原议准用外其馀文武官员
兵民等一应大小器皿俱不准用黄铜除原有匮箱
上之黄铜饰錽外其馀不论轻重多寡俱交官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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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旗人交该旗佐领下查收系汉官民人交五城御
史查收令各该管处无论多寡随交随收验看铜色
核算觔两照部定价每觔给银一钱一分九釐九毫
三丝若发价之人丝毫勒索从重治罪其收买铜之
银两于户部支领所收之铜令该管处按季交送钱
局以备鼓铸之用将此勒限三年若逾限仍有隐匿
铜器不行交卖者从重治罪其铺内所收零星铜器
限三月内尽行交官领价违者从重治罪其铜器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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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仍有制造黄铜器皿者亦从重治罪将此行知步
军统领五城御史顺天府府尹出示遍行晓谕仍不
时稽察违者即行缉拿审理直𨽻各省俱照京师例
勒限三年令其交纳则各处铜器尽能禁止而燬钱
之弊可除矣俟

  命下之日由户部行知八旗各省一体遵行

  奏入于雍正四年十月初九日

  旨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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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谕看来八旗汉军佐领多寡不等如佐领甚少旗分补
授官员之人有不能得者将此著八旗都统等除原管
佐领外其馀佐领应如何令其均匀之处公同议奏若
上三旗之佐领稍多亦可特谕

  八旗都统等议覆查左翼镶黄旗汉军所有之佐领
五十分正白旗汉军所有之佐领四十九分镶白旗
汉军所有之佐领二十二分正蓝旗汉军所有之佐
领三十二分右翼正黄旗汉军所有之佐领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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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正红旗汉军所有之佐领十九分镶红旗汉军所
有之佐领二十二分镶蓝旗汉军所有之佐领二十
二分半左翼四旗较右翼四旗共多佐领三十九分
臣等酌令均匀镶黄旗置佐领四十四分正黄旗置
佐领四十二分正白旗置佐领四十二分镶白旗置
佐领二十八分正红旗置佐领二十八分镶红旗置
佐领二十七分正蓝旗置佐领二十八分镶蓝旗置
佐领二十八分半俱视其居处相近便于当差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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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移置此移置佐领内之参领步军校等官仍令在
原旗当差行走俟所移之旗缺出调补其自上三旗
移置之佐领下官员遇年节之时照常令随原旗上
朝遇挑取执事人仍行挑取可也

  奏入于雍正四年十月十七日奉

  旨依议


  世宗宪皇帝上谕旗务议覆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