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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卷三 第 215a 页
大乘起信论疏记会本卷三
马鸣菩萨 造 论
梁天竺三藏 真谛 译
唐海东沙门 元晓 疏(并别记)

【△以下广本觉。于中有二。先明随染本觉。后显性净
本觉。】

「复次本觉随染分别。生二种相。与彼本觉不相舍离。
云何为二。一者智净相。二者不思议业相。智净相者。
谓依法力熏习。如实修行。满足方便故。破和合识相。
灭相续心相。显现法身。智淳净故。此义云何。以一切
心识之相。皆是无明。无明之相。不离觉性。非可坏。非
不可坏。如大海水。因风波动。水相风相不相舍离。而
水非动性。若风止灭。动相则灭。湿性不坏故。如是众
生自性清净心。因无明风动。心与无明俱无形相。不
相舍离。而心非动性。若无明灭。相续则灭。智性不坏
故。不思议业相者。以依智净。能作一切胜妙境界。所
谓无量功德之相。常无断绝。随众生根。自然相应。种
种而现。得利益故。」

【初中有三。一者总标。二者列名。三者辨相。初中言
生二种相者。如是二种相。在随动门。故言生也。此
二不离性净本觉。故言与彼不相舍离。第二列名
中。言智净相者。正明随染本觉之相。不思议业相
者。明此本觉还净时业也。第三辨相中。先辨智净
相。于中有三。法。喻。与合。法中有二。直明。重显。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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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法力熏习者。谓真如法内熏之力。依此熏力修
习资粮。得发地上如实修行。至无垢地满足方便。
由是能破和合识内生灭之相。显其不生不灭之
性。故言破和合识相显现法身。此时能灭相续心
中业相转相。令其随染本觉之心。遂得归源。成淳
净智。故言灭相续心相智淳净故。此中相续识者。
犹是和合识内生灭之心。但为显现法身。故说破
和合识。为成应身净智。故说灭相续心相。然不灭
相续心。伹灭相续心之相也。如经说言。是故大慧。
诸识自相灭。自相灭者业相灭。若自相灭者。不异
外道断见戏论。诸外道说。离诸境界。相续识灭。相
续识灭巳。即灭诸识。大慧。若相续识灭者。无始世
来诸识应灭。乃至广说也。此义云何以下。重显前
说灭不灭义。一切心识之相皆是无明者。谓业识
转识等诸识相。无明所起。皆是不觉。以之故言皆
是无明。如是诸识不觉之相。不离随染本觉之性。
以之故言不离觉性。此无明相。与本觉性。非一非
异。非异故非可坏。而非一故非不可坏。若依非异
非可坏义。说无明转即变为明。若就非一非不可
坏之义。说无明灭觉性不坏。今此文中依非一门。
故说灭相续心相也。喻中言水非动性者。明今之
动非自性动。伹随他动。若自性动者。动相灭时。湿
性随灭。而随他动。故动相虽灭。湿性不坏也。合中
言无明灭者。本无明灭。是合风灭也。相续即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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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识等灭。合动相灭也。智性不坏者随染本觉神
解之性名为智性。是合湿性不坏也。次释不思议
业相中。依智净者。谓前随染本觉之心。始得淳净。
是始觉智。依此智力现应化身。故言无量功德之
相。此所现相。无始无终。相续不绝。故言无断。如金
鼓经言。应身者。从无始生死相续不断故。一切诸
佛不共之法能摄持故。众生不尽。用亦不尽。故说
常住。宝性论云。何者成就自身利益。谓得解脱。远
离烦恼障智障。得无障碍清净法身。是名成就自
身利益。何者成就他身利益。既得成就自身利益
巳。无始世来。自然依彼二种佛身。示现世间自在
力行。是名成就他身利益。问。始得自利巳。方起利
他业。云何利他说无始耶。解云。如来一念。遍应三
世。所应无始故。能应则无始。犹如一念圆智。遍达
无边三世之境。境无边故。智亦无边。无边之智所
现之相。故得无始亦能无终。此非心识思量所测。
是故名为不思议业也。】

「复次觉体相者。有四种大义。与虚空等。犹如净镜。云
何为四。一者如实空镜。远离一切心境界相。无法可
现。非觉照义故。二者因熏习镜。谓如实不空。一切世
间境界。悉于中现。不出不入。不失不坏。常住一心。以
一切法即真实性故。又一切染法所不能染。智体不
动。具足无漏。熏众生故。三者法出离镜。谓不空法。出
烦恼碍。智碍。离和合相。淳净明故。四者缘熏习镜。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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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出离故。遍照众生之心。令修善根。随念示现故。」

【次明性净本觉之相。于中有二。一者总标。二者别
解。初中言与虚空等者。无所不遍故。犹如净镜者。
离垢现影故。四种义中。第一第三。依离垢义以况
净镜。第二第四。依现像义亦有净义也。别解之中。
别显四种。此中前二在于因性。其后二种在于果
地。前二种者。明空与智。如涅槃经言。佛性者第一
义空。第一义空名为智慧。智者见空及与不空。愚
者不见空与不空。乃至广说。今此初中言远离一
切心境界相者。即显彼经第一义空也。无法可现
非觉照义者。是释不见空与不空也。第二中言一
切世间境界悉于中现者。是释彼经智慧者见空
及与不空。如彼经言。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谓大
涅槃故此中伹现生死境界。既现于镜。故言不出。
而不染镜。故曰不入。随所现像。同本觉量。等虚空
界。遍三世际。故无念念之失。亦无灭尽之坏。故言
不失不坏常住一心等也。上来明其净镜之义。又
一切下。释因熏习义也。第三中言出于二碍淳净
明者。是明前说因熏习镜出缠之时为法身也。第
四中言依法出离故遍照众生心者。即彼本觉显
现之时。等照物机。示现万化。以之故言随念示现。
此与前说不思议业有何异者。彼明应身始觉之
业。此显本觉法身之用。随起一化。有此二义。总说
虽然。于中分别者。若论始觉所起之门。随缘相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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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利益。由其根本随染本觉。从来相关有亲疏
故。论其本觉所显之门。普益机熟不简相属。由其
本来性净本觉。等通一切无亲疏故。广觉义竟。

(别记)四种镜中。第二因熏习者。此性功德。能作正
因。熏众生心能起厌乐。及诸加行乃至佛果。言
因熏习。一切诸法悉于中现。故名为镜。如华严
云。譬如深大海。珍宝不可尽。于中悉显现。众生
形类像。甚深因缘海。功德宝无尽。清净法身中。
无像而不现。正谓此也。第四缘熏习者。始起圆
智。作增上缘。熏众生心令起厌乐。及诸加行乃
至佛果。故名缘熏。此诸行德不离圆智。是彼智
影。故名为镜。如佛地经说大圆镜智能起一切
众生诸善法影。此之谓也。馀二种镜。义显可知。

△次释不觉。于中有三。先明根本不觉。次显枝末不
觉。第三总结本末不觉。】

「所言不觉义者。谓不如实知真如法一故。不觉心起
而有其念。念无自相。不离本觉。犹如迷人。依方故迷。
若离于方。则无有迷。众生亦尔。依觉故迷。若离觉性。
则无不觉。以有不觉妄想心故。能知名义。为说真觉。
若离不觉之心。则无真觉自相可说。」

【初中亦二。先明不觉依本觉立。后显本觉亦待不
觉。初中有三。谓法。喻。合。初中言不如实知真如法
一故者。根本无明。犹如迷方也。不觉心起而有其
念者。业相动念。是如邪方。如离正东无别邪西。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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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念无自相不离本觉。喻合之文。文相可见也。次
明本觉亦待不觉。于中有二。初言以有不觉妄想
心者。无明所起妄想分别。由此妄想能知名义。故
有言说说于真觉。是明真觉之名待于妄想也。若
离不觉则无真觉自相可说者。是明所说真觉必
待不觉。若不相待。则无自相。待他而有。亦非自相。
自相既无。何有他相。是显诸法无所得义。如下文
言。当知一切染法净法皆悉相待。无有自相可说。
智度论云。若世谛如毫釐许有实者。第一义谛亦
应有实。此之谓也。

△此下广显枝末不觉。于中有二。先明细相。后显粗
相。】

「复次依不觉故生三种相。与彼不觉相应不离。云何
为三。一者无明业相。以依不觉故心动。说名为业。觉
则不动。动则有苦。果不离因故。二者能见相。以依动
故能见。不动则无见。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见故境界
妄现。离见则无境界。」

【初中亦二。总标。别释。初中言与彼不觉相应不离
者。本末相依。故曰相应。非如王数相应之义。此为
不相应染心故。

(别记)此中先三相是微细。犹在阿梨耶识位。后六
粗相。是馀七识。但望彼根本无明。皆是所起之
末。过名枝末不觉也。

别释中言无明业相者。依无明动。名为业相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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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义是业义。故言心动说名为业也。觉则不动者。
举对反显。得始觉时。则无动念。是知今动。只由不
觉也。动则有苦者。如得寂静。即是极乐。故今云动
即是苦也。业相是无苦。无明是无集。如是因果俱
时而有。故言果不离因故。然此业相虽有动念。而
是极细。能所未分。其本无明当知亦尔。如无想论
云。问。此识何相何境。答。相及境不可分别。一体无
异。问。若尔。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识。此识能
起一切烦恼业果报事。譬如无明常起。此无明可
欲分别不。若可分别。非谓无明。若不可分别。则应
非有。而是有非无。亦由欲瞋等事。知有无明。本识
亦尔。故此等文意。正约业相显本识也。第二能见
相者。即是转相。依前业相转成能缘。故言以依动
能见。依性静门则无能见。故言不动则无见也。反
显能见要依动义。如是转相虽有能缘。而未能显
所缘境相。直是外向。非托境故。如摄论云。意识缘
三世。及非三世境。是则可知此识所缘境不可知
故。此言不可知者。以无可知境故。如说十二因缘
始不可知。此亦如是。是约转相显本识也。第三境
界相者。即是现相。依前转相能现境界。故言能见
故境界妄现。如四卷经言。大慧。略说有三种识。广
说有八相。何等为三。谓真识。现识。分别事识。譬如
明镜持诸色像。现识处亦复如是。又下文言。譬如
藏识顿分别知。自心现身及身安立受用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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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记)顿分别者。是能见相。自心及现等。是境界相。
瑜伽论中亦同此说。如是等文。是约后二相说。
此二虽有二分。不离业相。是唯量门。业相虽无
能所。含有二分。是唯二门。此三皆是异熟识摄。
但为业烦恼所惑义边。不别业相动转差别转
相等异。是故总说为异熟识。为无明风所动义
边。从细至粗动转差别。是故细分立三种相。又
此三但为无明所动。故在第八。后六乃为境界
所动。故在七识。即由是义。故说七识一向生灭。
不同梨耶俱含二义也。

此论下文明现识云。所谓能现一切境界。犹如明
镜现于色像。现识亦尔。以一切时任运而起常在
前故。如是等文。约于现相以显本识。如是现相既
在本识。何况其本转相业相。反在六七识中说乎。】

「以有境界缘故。复生六种相。云何为六。一者智相。依
于境界。心起分别。爱与不爱故。二者相续相。依于智
故。生其苦乐。觉心起念。相应不断故。三者执取相。依
于相续。缘念境界。住持苦乐。心起著故。四者计名字
相。依于妄执。分别假名言相故。五者起业相。依于名
字。寻名取著。造种种业故。六者业系苦相。以依业受
果。不自在故。」

【次明粗相。于中亦二。总标。别释。初言以有境界缘
者。依前现识所现境故。起七识中六种粗相。是释
经言境界风所动七识波浪转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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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记)以有境界缘故生六相者。前细相中。依能见
现境界。非境界动能见。此后六相。为彼所现境
界所动。非此六种能现彼境。别义如是。通而言
之。彼亦还依自所现境。此还能作自所依境。今
此论中。宜就别门。故言有境界故生六种相。

次别释中。初之一相。是第七识。次四相者。在生起
识。后一相者。彼所生果也。初言智相者。是第七识
粗中之始。始有慧数分别我尘。故名智相。如夫人
经言。于此六识及心法智。此七法刹那不住。此言
心法智者。慧数之谓也。若在善道。分别可爱法。计
我我所。在恶道时。分别不爱法。计我我所。故言依
于境界心起分别爱与不爱故也。具而言之。缘于
本识。计以为我。缘所现境。计为我所。而今此中就
其粗显。故说依于境界心起。又此境界不离现识。
犹如影像不离镜面。此第七识直尔内向计我我
所。而不别计心外有尘。故馀处说还缘彼识(别记云。但
就我执之境。故说缘识。除我所执境。故不说亦缘境界)。问。云何得知第七末
那。非但缘识。亦缘六尘。答。此有二證。一依比量。二
圣言量。言比量者。此意根必与意识同境。是立宗
也。不共所依故。是辨因也。诸是不共所依。必与能
依同境。如眼根等。是随同品言也。或时不同境者。
必非不共所依。如次第灭意根等。是远离言也。如
是宗因譬喻无过。故知意根亦缘六尘也。

(别记)若言此意与意识不必同缘者。亦可眼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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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不必同境。俱是不共所依故。眼等识根既不
得尔。无同类故。义不得成。若言此意非不共依
者。则无不共依识不应起。如眼识等。只是自教
相违过失。如佛经说。眼不坏故。眼识得生。乃至
意不坏故。意识得生。乃至广说。又论说此不共
依。故知此意。伹缘于识。不缘馀境。是义不成。

若依是义。能依意识缘意根时。所依意根亦对自
体。以有自證分故无过。亦缘自所相应心法。以无
能障法故得缘。诸心心所法皆證自体。是故不废
同一所缘。此义唯不通于五识。依色根起不通利
故。但对色尘。非馀境故。

(别记)庄严论云。巳说求染净。次说求唯识。偈曰。能
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贪光及信光。二光无二
法。释曰。上半者。求唯识人应知能取所取唯是
心光。下半者。如是贪等烦恼光。及信等善法光。
如是二光。亦无染净二法。何以故。不离心光别
有贪等信等染净法故。以此文證。故知诸心数
法。亦为心光所照。故不离心光。以不离心光。故
即是心光也。如镜中像。镜光所照。是故此像不
离镜光。以不离故。即是镜光。当知此中道理亦
尔。然虽似影像。无别本法所不缘者。设有本法
心数。异影像心数者。则同一所缘之义不成故。

圣言量者有经有。金鼓经言。眼根受色。耳根分别
声。乃至意根分别一切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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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遍缘一切法也。又对法论十种分别中言。第
一相分别者。谓身所居处所受用义。彼复如其次
第。以诸色根器世界色等境界为相。第二相显现
分别者。谓六识身及意。如前所说取相而显现故。
此中五识。唯现色等五尘。意识及意。通现色根及
器世界色等境界。设使末那不缘色根器世界等。
则能现分别唯应取六识。而言及意。故知通缘也。
且置傍论。还释本文。第二相续相者。是生起识。识
蕴。是粗分别。遍计诸法得长相续。又能起爱取。引
持过去诸行不断。亦得润生。能令未来果报相续。
依是义故名相续相。不同前说相续心也。依于智
者。依前智相为根所生故。所依是细。唯一舍受。能
依是粗。具起苦乐。故言生起苦乐也。又所依智相。
内缘而住。不计外尘。故是似眠。此相续识。遍计内
外。觉观分别。如似觉悟。以之故言觉心起念。起念
即是法执分别。识蕴与此粗执相应。遍驰诸境。故
言相应不断故也。第三执取相者。即是受蕴。以依
识蕴。分别违顺。领纳苦乐。故言依于相续乃至住
苦乐等也。第四计名字相者。即是想蕴。依前受蕴。
分别违顺等名言相。故言依妄执乃至名言相故
也。第五起业相者。即是行蕴。依于想蕴所取名相。
而起思数造作善恶。故言依于名字乃至造种种
业故也。第六业系苦相者。依前行蕴所造之业。而
受三有六趣苦果。故言依业受果不自在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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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无明能生一切染法。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觉相
故。」

【第三总结。如前所说六种粗相。依于现相所现境
起。三种细相。亲依无明。如是六三。总摄诸染。是故
当知无明住地。能生一切染法根本。以诸染相虽
有粗细。而皆不觉诸法实相。不觉之相是无明气。
故言一切染法皆是不觉相故。

第二依义别解有三分内。第一略明功能。第二广
显体相。如是二分竟在于前。】

「复次觉与不觉有二种相。云何为二。一者同相。二者
异相。言同相者。譬如种种瓦器。皆同微尘性相。如是
无漏无明种种业幻。皆同真如性相。是故脩多罗中。
依于此真如义故。说一切众生本来常住入于涅槃。
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毕竟无得。亦无色相
可见。而有见色相者。唯是随染业幻所作。非是智色
不空之性。以智相无可见故。言异相者。如种种瓦器。
各各不同。如是无漏无明。随染幻差别。性染幻差别
故。」

【第三明同异相。此中有三。总标。列名。次第辨相。辨
相之中。先明同相。于中有三。一者引喻。二者合喻。
三者引證。第二中言无漏者。本觉始觉也。无明者。
本末不觉也。此二皆有业用显现。而非定有。故名
业幻。第三中言本来常住入于涅槃菩提法者。如
大品经言。以是智慧。断一切结使。入无馀涅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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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世俗法。非第一义。何以故。空中无有灭。亦无使
灭者。诸法毕竟空。即是涅槃故。又言。何义故为菩
提。空义。是菩提义。如义。法性义。实际义。是菩提义。
复次诸法实相。不诳不异。是菩提义故。当知此中
约于性净菩提。本来清净涅槃。故诸众生本来入
也。非可修相者。无因行故。非可作相者。无果起故。
毕竟无得者。以无能得者。无得时无得处故。亦无
以下。犹是经文。而非此中所證之要。但是一处相
续之文。是故相从引之而巳。明异相中。先喻。后合。
合中言随染幻差别者。是无漏法。性染幻差别者。
是无明法。何者。本末无明。违平等性。是故其性自
有差别。诸无漏法。顺平等性。直置其性。应无差别。
伹随染法差别之相。故说无漏有差别耳。谓对业
识等染法差别。故说本觉恒沙性德。又对治此诸
法差别。故成始觉万德差别(别记云。是故无漏。伹随彼染而有差别。不
由自性有差别也)。然如是染净。皆是相待。非无显现。而非
是有。是故通名幻差别也。

上来广释立义分中是心生灭竟在于前。

△此下第二释其因缘。于中有二。先明生灭依因缘
义。后显所依因缘体相。

△初中亦二。总标。别释。】

「复次生灭因缘者。所谓众生依心。意。意识转故。」

【初中言因缘者。阿梨耶心体变作诸法。是生灭因。
根本无明熏动心体。是生灭缘。又复无明住地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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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根本起诸生灭。故说为因。六尘境界能动七识
波浪生灭。是生灭缘。依是二义以显因缘。诸生灭
相聚集而生。故名众生。而无别体。唯依心体。故言
依心。即是梨耶自相心也。能依众生。是意意识。以
之故言意意识转。

△以下别释。于中有三。先释依心。次释意转。后释意
识转。】

「此义云何。以依阿黎耶识。说有无明。」

【初中言阿梨耶识者。是上说心即是生灭之因。说
有无明者。在梨耶识即是生灭之缘。欲明依此因
缘意意识转。故言以依阿梨耶识说有无明。上总
标中略标其因。是故伹言依心。此别释中具显因
缘。故说亦依梨耶识内所有无明也(别记云。当知无明住地。非
七识摄。亦非为彼所熏种子)。】

「不觉而起。能见。能现。能取境界。起念相续。故说为意
此意复有五种名。云何为五。一者名为业识。谓无明
力不觉心动故。二者名为转识。依于动心能见相故。
三者名为现识。所谓能现一切境界。犹如明镜现于
色像。现识亦尔。随其五尘对至即现。无有前后。以一
切时任运而起常在前故。四者名为智识。谓分别染
净法故。五者名为相续识。以念相应不断故。住持过
去无量世等善恶之业令不失故。复能成熟现在未
来苦乐等报无差违故。能令现在巳经之事。忽然而
念。未来之事。不觉妄虑。是故三界虚伪。唯心所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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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则无六尘境界。此义云何。以一切法。皆从心起。妄
念而生。一切分别。即分别自心。心不见心。无相可得。
当知世间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
是故一切法。如镜中像。无体可得。唯心虚妄。以心生
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故。」

【次释意转。于中有三。一者略明意转。二者广显转
相。三者结成依心之义。初中即明五种识相。不觉
而起者。所依心体。由无明熏。举体起动。即是业识
也。言能见者。即彼心体转成能见。是为转识。言能
现者。即彼心体复成能现。即是现识。能取境界者。
能取现识所现境界。是为智识。起念相续者。于所
取境起诸粗念。是相续识。依此五义次第转成。能
对诸境而生意识。故说此五以为意也(别记云。此中第五。犹
是意识。而约生后义。通入意中摄)。此意以下。第二广明。于中有二。
总标。别释。别释中言无明力者。举所依缘。不觉心
动者。释其业义。起动之义是业义故。转识中言依
于动心能见相故者。依前业识之动。转成能见之
相。然转识有二。若就无明所动转成能见者。是在
本识。如其境界所动转成能见者。是谓七识。此中
转相。约初义也(别记云。又有处说。诸是能见。通名转识。则通八识)。现识中
言能现一切境界者。依前转识之见。复起能现之
用。如上文言以依能见故境界妄现。当知现识依
于转识。非能见用即是能现。是故前言能见能现。
次喻。后合。合中言五尘者。且举粗显以合色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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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现一切境故。以一切时任运而起常在前故
者。非如第六七识有时断灭故。以是文證。当知是
三皆在本识之内别用也。

(别记)三现相者。犹是上三相中境界相。但此中为
明离转识无别境相。故举能现明所现境。言犹
如明镜现色相者。如四卷经云。大慧。略说有三
种识。广说有八相。何等为三。谓真识。现识。及分
别事识。譬如明镜持诸色像。现识处现亦复如
是。又此文中说现义云。以一切时任运而起常
在前故。当知现识定在第八。其业识等与此作
本。其相弥细。如何强将置七识中。其可乎。言随
其五尘对至即现者。随所起相皆不离见。唯于
能见镜中而现。故言对至即现。就实而言。亦现
法尘。且约粗显略举之耳。问。此识境界宽狭云
何。此论中但说五尘。楞伽经云。阿梨耶识分别
现境。自身资生器世间等。一时而知。非是前后。
瑜伽论说。阿赖耶识由于二种所缘境转。一由
了别内执受者。谓能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
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此于有色界。若在无
色。唯有习气执受了别。二由了别外无分别器
相者。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梨耶识故。于
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𦦨生时。内
执膏炷。外发光明。如是阿梨耶识。缘内执受境。
缘外器相。生起道理。应知亦尔。中边论云。是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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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四种境界。谓尘根我及识所摄。实无体相。
所取既无。能取乱识。亦复是无。若依中边论及
楞伽经。则习气等非此识境。若依瑜伽论。声尘
及七种识等非其所缘。依此论说。现根及识等。
亦非此识所现境界。如是相违。云何和会。答。此
非相违。何以故。不以言唯缘如此法故。不言馀
法非境界故。问。虽无相违。而有不同。不同之意。
可得而闻乎。答。不同之意。各有道理。如中边论。
欲明现起诸法。皆是本识所现。离识之外更无
别法。是故唯说现行诸法。习气种子。其相不显。
与识无异。是故不说。瑜伽论等。为显诸相无有
离见自相续者。故除心心法以外。诸馀相续之
法。说为此识所了别。诸心之法。离尘不立。其义
自显。故不别说。诸馀论显没之意准之可知。不
可偏执一隅。以谤通法之说也。

第四智识者。是第七识上六相内初之智相。义如
前说。爱非爱果。名染净法。分别彼法。计我我所。故
言分别染净法也。第五相续识者。即是意识上六
相中名相续相。以念相应不断故者。法执相应。得
长相续。此约自体不断以释相续义也。住持以下。
约其功能释相续义。此识能起爱取烦恼。故能引
持过去无明所发诸行。令成堪任来果之有。故言
住持乃至不失故。又复能起润生烦恼。能使业果
续生不绝。故言成就无差违故。如是三世因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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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绝。功在意识。以是义故名相续识。次言念巳
经事虑未来事者。显此识用粗显分别。不同智识
微细分别。是知此识唯在意识。不同上说相续心
也。是故以下。第三结明依心之义。于中有二。先略。
后广。初言是故者。是前所说五种识等依心而成。
以是义故。三界诸法唯心所作。如十地经言。佛子。
三界但一心作。此之谓也。此义云何以下广释。于
中有二。先明诸法不无而非是有。后显诸法不有
而非都无。初中言以一切法皆从心起妄念而生
者。是明诸法不无显现也。一切分别即分别自心
心不见心无相可得者。是明诸法非有之义。如十
卷经言。身资生住持。若如梦中生。应有二种心。而
心无二相。如刀不自割。指亦不自指。如心不自见。
其事亦如是。解云。若如梦中所见诸事。如是所见
是实有者。则有能见所见二相。而其梦中实无二
法。三界诸心皆如此梦。离心之外无可分别。故言
一切分别即分别自心。而就自心不能自见。如刀
指等。故言心不见心。既无他可见。亦不能自见。所
见无故。能见不成。能所二相皆无所得。故言无相
可得也。此中释难会通新古。如别记中尘分别也。

(别记)如彼偈云。非他非因缘。分别分别事。五法及
二心。寂静无如是。问。如集量论说。诸心心法。皆
證自体。是名现量。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
念。此中经说。云不自见。如是相违。云何会通。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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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异意。欲不相违。何者。此经论意。欲明离见
分外无别相分。相分现无所见。亦不可说即此
见分反见见分。非二用故。外向起故。故以刀指
为同法喻。集量论意。虽其见分不能自见。而有
自證分用。能證见分之体。以用有异故。向内起
故。故以灯𦦨为同法喻。由是义故。不相违背。又
复此经论中为显实相故。就非有义说无自见。
集量论主为立假名故。依非无义说有自證。然
假名不动实相。实相不坏假名。不坏不动。有何
相违。如此中说离见无相。故见不见相。而馀处
说相分非见分。故见能见相分。如是相违。何不
致怪。当知如前亦不相坏。又说为显假有。故说
有相有见。为显假无。故说无相无见。假有不当
于有。故不动于无。假无不当于无。故不坏于有。
不坏于有。故宛然而有。不动于无。故宛然而无。
如是甚深因缘道理。萧焉靡据。荡然无碍。岂容
违诤于其间哉。

当知以下。次明非有而不无义。初言当知世间乃
至无体可得唯心虚妄者。是明非有。次言以心生
则法生以下。显其非无。依无明力不觉心动。乃至
能现一切境等。故言心生则种种法生也。若无明
心灭境界随灭。诸分别识皆得灭尽。故言心灭则
种种法灭。非约刹那以明生灭也。广释意竟。】

「复次言意识者。即此相续识。依诸凡夫取著转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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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所。种种妄执。随事攀缘。分别六尘。名为意识。亦
名分离识。又复说名分别事识。此识依见爱烦恼增
长义故。」

【次释意识。意识即是先相续识。但就法执分别相
应生后义门。则说为意。约其能起见爱烦恼从前
生门。说名意识。故言意识者即此相续乃至分别
六尘名为意识。此论就其一意识义。故不别出眼
等五识。故说意识分别六尘。亦名分离识者。依于
六根别取六尘。非如末那不依别根。故名分离。又
能分别去来内外种种事相。故复说名分别事识。
依见爱烦恼增长义故者。是释分别事识之义。以
依见修烦恼所增长。故能分别种种事也。上六相
内受想行蕴相从入此意识中摄。上来广明生灭
依因缘义竟。】

大乘起信论疏记会本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