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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第 953c 页
No. 861
三支比量义钞
唐三藏法师 玄奘 立
永明寺主 延寿 造
西蜀沙门 明昱 钞
「真唯识量者。此量即大唐三藏。于中印土曲女城。戒
日王。与设十八日无遮大会。广召五天竺国解法义
沙门婆罗门等。并及小乘外道。而为对敌。立一比量。
书在金牌。经十八日。无有一人敢破斥者。」
【按本传云。大师名振五天。有东印土鸠摩罗王。三
遣书达戒贤法师。欲迎供奉。初云。弟子愿见支那
大德。乞师遣临。慰我钦恩。次云。必愿垂顾。勿复致
违。二书不报。三发书云。弟子凡夫。喜怒无恒。因闻
外国僧名。身心欢喜。坚求一面。若再不来。弟子分
是恶人。恐兴夙染。又当整理象军。踏那烂陀寺使
碎如尘。此言如日。师好试看。戒贤法师得书。谓奘
师曰。彼王善心素薄。况境内佛法未甚流行。自闻
仁名。故深发意。若违不去。或有魔事。是宜随顺。勿
惮小劳。奘师如命。辞师与使俱往。及与王会。一见
三支比量义钞
唐三藏法师 玄奘 立
永明寺主 延寿 造
西蜀沙门 明昱 钞
「真唯识量者。此量即大唐三藏。于中印土曲女城。戒
日王。与设十八日无遮大会。广召五天竺国解法义
沙门婆罗门等。并及小乘外道。而为对敌。立一比量。
书在金牌。经十八日。无有一人敢破斥者。」
【按本传云。大师名振五天。有东印土鸠摩罗王。三
遣书达戒贤法师。欲迎供奉。初云。弟子愿见支那
大德。乞师遣临。慰我钦恩。次云。必愿垂顾。勿复致
违。二书不报。三发书云。弟子凡夫。喜怒无恒。因闻
外国僧名。身心欢喜。坚求一面。若再不来。弟子分
是恶人。恐兴夙染。又当整理象军。踏那烂陀寺使
碎如尘。此言如日。师好试看。戒贤法师得书。谓奘
师曰。彼王善心素薄。况境内佛法未甚流行。自闻
仁名。故深发意。若违不去。或有魔事。是宜随顺。勿
惮小劳。奘师如命。辞师与使俱往。及与王会。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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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喜。延入内宫供养月馀。戒日王知。发使语鸠摩
罗王。急送支那僧来。王曰。我头可得。法师不可得
也。戒日王怒。更遣责曰。头可得者。即付使来。鸠摩
罗王。深惧言失。即命象军二万乘。水军三万载共
师同发。溯殑伽河以赴王所。王出境迎师。深生庆
慰。躬陈珍膳。作乐散花。复请云。闻师作制恶见论
何在。奘师即出所立比量与王。王观。欢喜赞叹不
巳。然后遍示百寮。及诸净行。寻谓师曰。此立甚正。
弟子及诸师并皆信伏。但思馀国小乘外道。尚守
愚迷。欲于曲女城。作一胜会。集诸国义学。观法师
高论立敌同许。取信当世。师为何如。法师然之。遂
闻诸国。定日建会。奘师共王。自冬初逆殑伽河而
上。至腊尽。方到会所。先有五印土十八国王。并大
小乘僧三千馀人。婆罗门及尼乾外道二千馀人。
那烂陀寺千馀僧。普集巳久。斯皆博蕴文义。富赡
辩才。思听法音。咸来赴会。兼有侍从象舆能幡。云
兴雾涌。虽六齐之举袂成帷。三吴之挥汗如雨。未
足方其盛也。王遣内外施设食器等毕。别设宝状。
请奘师坐为论主。称扬大乘。叙作论意。仍请戒贤
法师读示大众。别写一本。悬于门外。竟十八日。无
人发论。王举奘师袈裟遍唱曰。支那法师。立大乘
义。破诸异见。自十八日来。无敢论者。汝宜知之。一
众欢喜。皆称奘师为大乘天。】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
罗王。急送支那僧来。王曰。我头可得。法师不可得
也。戒日王怒。更遣责曰。头可得者。即付使来。鸠摩
罗王。深惧言失。即命象军二万乘。水军三万载共
师同发。溯殑伽河以赴王所。王出境迎师。深生庆
慰。躬陈珍膳。作乐散花。复请云。闻师作制恶见论
何在。奘师即出所立比量与王。王观。欢喜赞叹不
巳。然后遍示百寮。及诸净行。寻谓师曰。此立甚正。
弟子及诸师并皆信伏。但思馀国小乘外道。尚守
愚迷。欲于曲女城。作一胜会。集诸国义学。观法师
高论立敌同许。取信当世。师为何如。法师然之。遂
闻诸国。定日建会。奘师共王。自冬初逆殑伽河而
上。至腊尽。方到会所。先有五印土十八国王。并大
小乘僧三千馀人。婆罗门及尼乾外道二千馀人。
那烂陀寺千馀僧。普集巳久。斯皆博蕴文义。富赡
辩才。思听法音。咸来赴会。兼有侍从象舆能幡。云
兴雾涌。虽六齐之举袂成帷。三吴之挥汗如雨。未
足方其盛也。王遣内外施设食器等毕。别设宝状。
请奘师坐为论主。称扬大乘。叙作论意。仍请戒贤
法师读示大众。别写一本。悬于门外。竟十八日。无
人发论。王举奘师袈裟遍唱曰。支那法师。立大乘
义。破诸异见。自十八日来。无敢论者。汝宜知之。一
众欢喜。皆称奘师为大乘天。】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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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五印土。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
诸天竺。拣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生难诘。
大师立量。无敢对扬者。」
【此引基法师所作因明疏。以證前事也。然大师立
量。正如日光既出。萤烛夺明。致使左道乱正之徒。
结舌吞声。守文疑理之辈。绝议沉思。其在因明之
力欤。】
「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
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合
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不离眼识。同喻如眼
识。异喻如眼根。」
【真故极成四字。是寄言简过之辞。下文自释。色之
一字。正是有法。以前陈有法。名为宗依。定不离眼
识者。是后陈宗体。以推有法之色。原为眼识自證
分所变。既从识变。本不离识。故立宗云。定不离眼
识。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是能成立法
名因。谓所立之宗色不离识。则宗之因。唯除眼根
是显色不离识义。摄者。持也。谓根尘识三。各有六
界。言初三摄者。且取眼家三界。眼所不摄者。谓眼
根不摄。以眼识不见眼根。是许离义。唯取二界。以
显色识不离。同喻如眼识者。谓眼谓见分缘色时
亲取色体。是不离义。喻宗中眼识自證分。与所变
色不离。合云下。合成宗体。合则先因次宗。然后引
喻。以成比量轨式。异喻如眼根者。是因中眼所不
诸天竺。拣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生难诘。
大师立量。无敢对扬者。」
【此引基法师所作因明疏。以證前事也。然大师立
量。正如日光既出。萤烛夺明。致使左道乱正之徒。
结舌吞声。守文疑理之辈。绝议沉思。其在因明之
力欤。】
「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
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合
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不离眼识。同喻如眼
识。异喻如眼根。」
【真故极成四字。是寄言简过之辞。下文自释。色之
一字。正是有法。以前陈有法。名为宗依。定不离眼
识者。是后陈宗体。以推有法之色。原为眼识自證
分所变。既从识变。本不离识。故立宗云。定不离眼
识。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是能成立法
名因。谓所立之宗色不离识。则宗之因。唯除眼根
是显色不离识义。摄者。持也。谓根尘识三。各有六
界。言初三摄者。且取眼家三界。眼所不摄者。谓眼
根不摄。以眼识不见眼根。是许离义。唯取二界。以
显色识不离。同喻如眼识者。谓眼谓见分缘色时
亲取色体。是不离义。喻宗中眼识自證分。与所变
色不离。合云下。合成宗体。合则先因次宗。然后引
喻。以成比量轨式。异喻如眼根者。是因中眼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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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之眼根。以识不见眼根。是远离义。异于同品宗
因喻中色识皆不相离。故名异喻。声香味触若为
有法宗依。宗体因喻。取法同前。】
「问。何不合自许之言。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简
过。亦非小乘不许。大乘自许。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
是共故。」
【由大乘宗。自许有他方佛色。故以自许之言。寄于
因初。用简有法中差别相违过。故云亦非小乘不
许。大乘自许。以初三摄眼所不摄因。大小乘共许
故。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是共故者。谓初三摄因
宗喻皆共。于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俱转。是
因有不定过故。着自许之言。简此过耳。】
「初明宗因。后申问答。初文有二。初辩宗。次解因。且初
宗前陈言。真故极成色五个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
馀之四字。但是防过。且初真故二字防过者。简其世
间相违过。及违教等过。」
【将释比量。先自分科以明章法。且初宗前陈言者。
释成色字为前陈有法。馀皆防过。且初真故下。明
所简之过有二。下文自释。】
「外人问云。世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有。今者大乘
立色不离眼识。以不共世间共所知故。比量何不犯
世间相违过。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
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执言简。若共
比量。胜义言简。今此共比量。有所简别。真故之言。表
因喻中色识皆不相离。故名异喻。声香味触若为
有法宗依。宗体因喻。取法同前。】
「问。何不合自许之言。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简
过。亦非小乘不许。大乘自许。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
是共故。」
【由大乘宗。自许有他方佛色。故以自许之言。寄于
因初。用简有法中差别相违过。故云亦非小乘不
许。大乘自许。以初三摄眼所不摄因。大小乘共许
故。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是共故者。谓初三摄因
宗喻皆共。于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俱转。是
因有不定过故。着自许之言。简此过耳。】
「初明宗因。后申问答。初文有二。初辩宗。次解因。且初
宗前陈言。真故极成色五个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
馀之四字。但是防过。且初真故二字防过者。简其世
间相违过。及违教等过。」
【将释比量。先自分科以明章法。且初宗前陈言者。
释成色字为前陈有法。馀皆防过。且初真故下。明
所简之过有二。下文自释。】
「外人问云。世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有。今者大乘
立色不离眼识。以不共世间共所知故。比量何不犯
世间相违过。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
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执言简。若共
比量。胜义言简。今此共比量。有所简别。真故之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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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胜义。即依四种胜义谛中。体用显现谛立。」
【此问世间相违之过。答以真故言简。言四种胜义
者。简非四种世俗故。四世俗者。一世间世俗。谓瓶
盆军林等。二道理世俗。谓蕴处界等。三證得世俗。
谓预流等。四安立世俗。谓二空理。胜义四者。一体
用显现谛。谓蕴处等。有实体性。过初世俗。说名胜
义。随事差别。说名蕴等。各有作用。故名显现。二因
果差别谛。谓苦集等。智断證修。因果差别。三依门
显实谛。谓二空理。过俗證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證。
以显于实。故名依门。四废诠谈旨谛。谓一真如。体
妙离言。巳名胜义。今依初义者。以根尘识。各有体
用显现义故。】
「问。不违世间非学。即可尔。又如世尊于小乘阿含经。
亦许色离识有。学者小乘。共计心外有其实境。岂不
违于阿含等教。学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胜义立。不
违小乘之教。学者世间之失。」
【复问违教等过。亦答以真故言简。佛说色离识有。
元为小机。彼于客尘主空得解。为说心境两分。未
达能所相见本空。不言心境不二。今依大乘胜义。
故不相违。】
「问。真故之言。简世间。及违教等过。极成二字。简何过
耶。答。置极成言。简两般不极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
一说部。说假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等四。馀十六部。皆
许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许。是一
【此问世间相违之过。答以真故言简。言四种胜义
者。简非四种世俗故。四世俗者。一世间世俗。谓瓶
盆军林等。二道理世俗。谓蕴处界等。三證得世俗。
谓预流等。四安立世俗。谓二空理。胜义四者。一体
用显现谛。谓蕴处等。有实体性。过初世俗。说名胜
义。随事差别。说名蕴等。各有作用。故名显现。二因
果差别谛。谓苦集等。智断證修。因果差别。三依门
显实谛。谓二空理。过俗證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證。
以显于实。故名依门。四废诠谈旨谛。谓一真如。体
妙离言。巳名胜义。今依初义者。以根尘识。各有体
用显现义故。】
「问。不违世间非学。即可尔。又如世尊于小乘阿含经。
亦许色离识有。学者小乘。共计心外有其实境。岂不
违于阿含等教。学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胜义立。不
违小乘之教。学者世间之失。」
【复问违教等过。亦答以真故言简。佛说色离识有。
元为小机。彼于客尘主空得解。为说心境两分。未
达能所相见本空。不言心境不二。今依大乘胜义。
故不相违。】
「问。真故之言。简世间。及违教等过。极成二字。简何过
耶。答。置极成言。简两般不极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
一说部。说假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等四。馀十六部。皆
许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许。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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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极成色。大乘说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经部虽
许他方佛色。而不许是无漏。馀十九部皆不许有。并
前两般不极成色。」
【结前真故之言。但简宗体上违教等过。复问极成
二字。所简何过。答。以极成言。简两宗不极成色。是
简宗依上违宗之失。二十部者。佛灭度后。百有馀
年。佛法大众初破(破即分也)。因龙象。边鄙。多闻。大德。四
众共议无常。苦。空。无我。涅槃寂静。五事不同。分为
两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从大众部。流出八部。共
根本有九部。一大众部。二一说部。三说出世部。四
鸡胤部。五多闻部。六说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
部。九北山部。从上座部。分为两部。一说一切有部。
二即上座部。转名雪山部。从说一切有部。展转流
出九部。共前根本两部。成十一部。一说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三犊子部。四法上部。五贤胄部。六正量
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饮光部。十
一经量部。共前九部。为二十部。除一说等四部。馀
十六部。许菩萨染污色佛有漏色者。说一切有部
云。阿罗汉。犹受故业。佛与二乘。解脱无异。应言菩
萨犹是异生。诸结未断。是执菩萨染污色。及佛有
漏色的意。经部不许佛无漏色者。彼执多与说一
切有部同。此皆小乘许者。大乘不许。而大乘许者。
小乘不许。故置极成言。简此两般不极成色。】
「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是宗。
许他方佛色。而不许是无漏。馀十九部皆不许有。并
前两般不极成色。」
【结前真故之言。但简宗体上违教等过。复问极成
二字。所简何过。答。以极成言。简两宗不极成色。是
简宗依上违宗之失。二十部者。佛灭度后。百有馀
年。佛法大众初破(破即分也)。因龙象。边鄙。多闻。大德。四
众共议无常。苦。空。无我。涅槃寂静。五事不同。分为
两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从大众部。流出八部。共
根本有九部。一大众部。二一说部。三说出世部。四
鸡胤部。五多闻部。六说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
部。九北山部。从上座部。分为两部。一说一切有部。
二即上座部。转名雪山部。从说一切有部。展转流
出九部。共前根本两部。成十一部。一说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三犊子部。四法上部。五贤胄部。六正量
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饮光部。十
一经量部。共前九部。为二十部。除一说等四部。馀
十六部。许菩萨染污色佛有漏色者。说一切有部
云。阿罗汉。犹受故业。佛与二乘。解脱无异。应言菩
萨犹是异生。诸结未断。是执菩萨染污色。及佛有
漏色的意。经部不许佛无漏色者。彼执多与说一
切有部同。此皆小乘许者。大乘不许。而大乘许者。
小乘不许。故置极成言。简此两般不极成色。】
「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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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言色时。许之不许。尽包有法之中。在前小乘许者。
大乘不许。今若立为唯识。便犯一分自所别不极成。
亦犯一分违教之失。又大乘许者。小乘不许。今立为
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及至举初三摄眼所
不摄因。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陈无极成
色为所依故。今具简此四般。故置极成言。」
【结成极成二字所简之外。馀一切色圆满成就。是
谓极成。大小乘宗。各不许者。是带所别不极成过。
故云。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等。则前许与不许
带过之色。尽包有法色中。将何简别。在前下。明犯
二种过。以自大乘不许之色。立为唯识。是犯自不
许一分所别不极成过。亦犯一分违自教失。又大
乘下。谓小乘不许之色。立为唯识。则犯他不许一
分所别不极成过。及至下。谓举因合成宗体时。总
收自他不许之色。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极
成之过。以无极成色为所依。则四过理不可免。今
置极成两言。简此四般过也。】
「问。极成二字。简其两宗不极成色。未审三藏立何色
为唯识。答。除二宗不极成色外。取立敌共许馀一切
色。总为唯识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馀共许诸色。为唯
识故。」
【结前巳简。复问何色立为唯识。答云。除二不极成
外。馀一切色。皆共许立故。因明下。引證立所馀色
为唯识义。巳上宗前陈言竟。】
大乘不许。今若立为唯识。便犯一分自所别不极成。
亦犯一分违教之失。又大乘许者。小乘不许。今立为
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及至举初三摄眼所
不摄因。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陈无极成
色为所依故。今具简此四般。故置极成言。」
【结成极成二字所简之外。馀一切色圆满成就。是
谓极成。大小乘宗。各不许者。是带所别不极成过。
故云。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等。则前许与不许
带过之色。尽包有法色中。将何简别。在前下。明犯
二种过。以自大乘不许之色。立为唯识。是犯自不
许一分所别不极成过。亦犯一分违自教失。又大
乘下。谓小乘不许之色。立为唯识。则犯他不许一
分所别不极成过。及至下。谓举因合成宗体时。总
收自他不许之色。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极
成之过。以无极成色为所依。则四过理不可免。今
置极成两言。简此四般过也。】
「问。极成二字。简其两宗不极成色。未审三藏立何色
为唯识。答。除二宗不极成色外。取立敌共许馀一切
色。总为唯识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馀共许诸色。为唯
识故。」
【结前巳简。复问何色立为唯识。答云。除二不极成
外。馀一切色。皆共许立故。因明下。引證立所馀色
为唯识义。巳上宗前陈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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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转。是极成能别。问。何不犯能别
不极成过。且小乘谁许色不离于眼识。答。今此是有
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便得。以小乘许眼识缘
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许眼识当体。亦不离眼识。
故无能别不极成过。」
【牒比量中。所成立之宗体。显是极成能别。复申问
答。以明立宗之意。谓小乘不许色不离识。则所立
不离眼识之宗。是不极成。答意。谓小乘说色离眼
识者。色是比量有法宗依。未合宗体。无所简别。小
乘唯于本质色推。故说离识。大乘意许是相分色。
故定不离。但他下。明小乘宗有不离义。便得将言
就意立宗。兼许下。谓小乘许眼识。本有为体。缘色
为用。以缘色时。不离其体。纵不缘色。亦不离用。彼
既两许不离。故定不离眼识之宗。无有能别不极
成过。】
「问。既许眼识取所缘色。有不相离义。后合成宗体。应
有相扶过耶。答。无相扶失。今大乘伹取境不离心。外
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
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此中但诤言陈。未推意许。辩
宗竟。」
【问意。谓小乘宗有不离义。大乘立定不离眼识宗。
是为相扶之过。答意。谓大乘为明唯识之旨。故说
心外无境。若将前陈后陈和合。立敌共诤。是为宗
体。以彼唯在本质色上推明。故云但诤言陈。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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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意许相分色。故云未推意许。】
「次辩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辩寄言简过。且初正因
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
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将释此因。亦先分科以明次第详辩。且初下。释前
半因。三六界者。根尘识三。各有六法。六各分疆。故
名为界。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
尘。识随根尘。亦有六名。皆取初之一界者。于根取
眼根界。于尘取色尘界。于识取眼识界。故云是十
八界中初三界也。】
「问。设不言初三摄。伹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有二
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者若立量云。真
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眼所不摄。喻如眼识。即
眼所不摄因阔。向异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
故。被外人出不定过云。为如眼识眼所不摄。眼识不
离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如后五三。亦是眼
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却證汝极成色定离眼识
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识得不。答。设大乘
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免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乘宗
说后五三定离眼识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
非初三摄故。」
【因有后半初半。和合成就圆满无过。苟阙其一。众
过生焉。故论主问答。以辩其详。设不言下。问答显
过且不定下。标定三支。即眼下。出半因之过。被外
「次辩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辩寄言简过。且初正因
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
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将释此因。亦先分科以明次第详辩。且初下。释前
半因。三六界者。根尘识三。各有六法。六各分疆。故
名为界。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
尘。识随根尘。亦有六名。皆取初之一界者。于根取
眼根界。于尘取色尘界。于识取眼识界。故云是十
八界中初三界也。】
「问。设不言初三摄。伹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有二
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者若立量云。真
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眼所不摄。喻如眼识。即
眼所不摄因阔。向异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
故。被外人出不定过云。为如眼识眼所不摄。眼识不
离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如后五三。亦是眼
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却證汝极成色定离眼识
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识得不。答。设大乘
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免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乘宗
说后五三定离眼识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
非初三摄故。」
【因有后半初半。和合成就圆满无过。苟阙其一。众
过生焉。故论主问答。以辩其详。设不言下。问答显
过且不定下。标定三支。即眼下。出半因之过。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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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牒定同品。为如眼识者。是同喻眼识。眼所不
摄者。根识各别故。眼识不离眼识者。谓同喻眼识
不离后陈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者。以同喻眼
识。證成前陈有法之色。亦不离后陈眼识。为如后
五三下。申相违量。显因有不定过。后五三者。即耳
鼻舌身意。各有根尘识之三。亦是眼所不摄者。谓
后五三界。不同初三界。故亦不摄。后五三定离眼
识者。谓后五三与初三界中眼识决定相离。却證
汝极成色定离眼识者。以异喻后五三。定离眼识
證成极成色亦定离眼识。是因于同品异品共转。
为不定过。问。今大乘下。意谓既立万法唯识。决不
以后五三为离识有。故答云。设许不离。免犯不定。
便违自宗。以大乘宗说后五三。宗离眼识故。】
「问。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
过。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初三摄。喻如眼
识。即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出不定云。为如
眼识初三摄。眼识不离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耶。
为如眼根亦初三摄。眼根非定不离眼识。證汝极成
色非定不离眼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
答。大乘眼根望于眼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
果。以同时故。即是非离也。又色心各别。名非即故。今
伹言非定不离。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言法自
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
摄者。根识各别故。眼识不离眼识者。谓同喻眼识
不离后陈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者。以同喻眼
识。證成前陈有法之色。亦不离后陈眼识。为如后
五三下。申相违量。显因有不定过。后五三者。即耳
鼻舌身意。各有根尘识之三。亦是眼所不摄者。谓
后五三界。不同初三界。故亦不摄。后五三定离眼
识者。谓后五三与初三界中眼识决定相离。却證
汝极成色定离眼识者。以异喻后五三。定离眼识
證成极成色亦定离眼识。是因于同品异品共转。
为不定过。问。今大乘下。意谓既立万法唯识。决不
以后五三为离识有。故答云。设许不离。免犯不定。
便违自宗。以大乘宗说后五三。宗离眼识故。】
「问。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
过。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初三摄。喻如眼
识。即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出不定云。为如
眼识初三摄。眼识不离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耶。
为如眼根亦初三摄。眼根非定不离眼识。證汝极成
色非定不离眼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
答。大乘眼根望于眼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
果。以同时故。即是非离也。又色心各别。名非即故。今
伹言非定不离。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言法自
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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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也。外人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
眼识宗。因云初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
喻为同喻。将同喻为异喻。」
【谓前唯用后半因。巳犯二过。今若唯用前半因。其
过者何。故答云。亦犯二过。且不定下。标定三支。即
初三下。明因有不定过。为如眼识下。牒定同品。谓
同喻眼识。是初三摄中眼识。同喻眼识不离后陈
眼识。则證极成色亦不离后陈眼识。为如眼根下。
申相违量。显因有不定过。谓异喻眼根。亦是初三
摄中所摄。根识各别。非定不离。故云眼根非定不
离后陈眼识。则證极成色。非定不离后陈眼识。以
初三摄因。同品异品俱转。是不定过。问。何不言定
离下。辩相违量中非定不离义。原大乘眼根望于
眼识。有二义差别。谓非定即。非定离。因果同时。是
非离义。色心各别是非即义。故于即离。但言非定
者。二义相关。二犯法自相下。释第二种过。外人申
相违量者。以前所立之宗为定不离眼识。今以非
定不离眼识为宗。是相违义。前量以眼根为异喻。
今以眼根为同喻。亦是相违。异喻既转为同喻。则
同喻亦得为异喻。虽则宗喻俱有同异相违。此中
唯显初三摄因阔。与后陈法之自相决定相违也。】
「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违
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同有异无。方成法自相
相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异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
眼识宗。因云初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
喻为同喻。将同喻为异喻。」
【谓前唯用后半因。巳犯二过。今若唯用前半因。其
过者何。故答云。亦犯二过。且不定下。标定三支。即
初三下。明因有不定过。为如眼识下。牒定同品。谓
同喻眼识。是初三摄中眼识。同喻眼识不离后陈
眼识。则證极成色亦不离后陈眼识。为如眼根下。
申相违量。显因有不定过。谓异喻眼根。亦是初三
摄中所摄。根识各别。非定不离。故云眼根非定不
离后陈眼识。则證极成色。非定不离后陈眼识。以
初三摄因。同品异品俱转。是不定过。问。何不言定
离下。辩相违量中非定不离义。原大乘眼根望于
眼识。有二义差别。谓非定即。非定离。因果同时。是
非离义。色心各别是非即义。故于即离。但言非定
者。二义相关。二犯法自相下。释第二种过。外人申
相违量者。以前所立之宗为定不离眼识。今以非
定不离眼识为宗。是相违义。前量以眼根为异喻。
今以眼根为同喻。亦是相违。异喻既转为同喻。则
同喻亦得为异喻。虽则宗喻俱有同异相违。此中
唯显初三摄因阔。与后陈法之自相决定相违也。】
「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违
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同有异无。方成法自相
相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异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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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过。问。既非法自相相违。作决定相违不定过得不。
答。亦非。夫决定相违不定过。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
各异。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
性。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
定相违不定过。今真故极成色虽是共诤一有法。因
且是共。又各阙第三相。故非决定相违不定过。问。既
无此过。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答。但
是疏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过中分出。是似法自
相相违决定过。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摄眼
所不摄。更互简诸不定。及相违等过。」
【原似比量。总三十三过。因具十四。此过于彼。名同
义异。故论主发问。以辩真伪。夫法自相下。释因明
四相违中第一种过。言同无异有者。谓立者同品
无因。异品有因。同有异无者。谓敌者同品有因。异
品无因。今立敌下。释成此过非真。同喻有异喻有
者。谓同喻异喻共以初三摄为因。问。既非下。转微
别过。夫决定下。释因明六不定中第六种过。今真
故下。显此过非真。言各阙第三相者。谓阙异品遍
无性。以根识二法各为同品。无异品体。故云各阙
第三。问。既无此过下。释因明疏主之过误。以遵先
辈。故伹言纵笔之势。言共不定分出者。是从因明
不定六中。第一种过分出。以非真过。故云相似。有
此所因者。谓有唯将初半后半为因。致有如是四
过。故置圆满成就之因。更互简之。】
答。亦非。夫决定相违不定过。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
各异。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
性。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
定相违不定过。今真故极成色虽是共诤一有法。因
且是共。又各阙第三相。故非决定相违不定过。问。既
无此过。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答。但
是疏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过中分出。是似法自
相相违决定过。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摄眼
所不摄。更互简诸不定。及相违等过。」
【原似比量。总三十三过。因具十四。此过于彼。名同
义异。故论主发问。以辩真伪。夫法自相下。释因明
四相违中第一种过。言同无异有者。谓立者同品
无因。异品有因。同有异无者。谓敌者同品有因。异
品无因。今立敌下。释成此过非真。同喻有异喻有
者。谓同喻异喻共以初三摄为因。问。既非下。转微
别过。夫决定下。释因明六不定中第六种过。今真
故下。显此过非真。言各阙第三相者。谓阙异品遍
无性。以根识二法各为同品。无异品体。故云各阙
第三。问。既无此过下。释因明疏主之过误。以遵先
辈。故伹言纵笔之势。言共不定分出者。是从因明
不定六中。第一种过分出。以非真过。故云相似。有
此所因者。谓有唯将初半后半为因。致有如是四
过。故置圆满成就之因。更互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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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寄言简过者。问。因初自许之言何用。答。缘三藏
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之法。量若有过。许着
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过。故置自许言遮。问。何得有
此过耶。答。谓三藏量有法中。言虽不带。意许谙含。缘
大乘宗有两般色。有离眼识本质色。有不离眼识相
分色。若离眼识色。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乘不
许。」
【巳辩正因。当辩寄言简过。故论主牒科发问。以明
著言遮过之意。有法差别相违过者。即因明四相
违中第四种过。以有法有差别二义。则因与彼相
违。问。何得有此过下。释成有法差别义。言谙含者。
谙。知也。即意许义。谓意中自许。不发于言。谓之谙
含。本质色者。即诸根身。及于器界。谓眼意缘时。托
彼为质。变影为相。以彼本有。说名本质。故说本质
离于眼识。相分色者。即托前本质。变影为相。眼识
缘色时。于自證体上。虽变相缘。以是现量。亲得境
体。不起分别。故于本质唯得相分。名亲非缘。以变
相故。隔越本质名疏所缘。又相分色。与能缘识。同
一体生。故说相分不离眼识。小乘志在本质。故不
许色不离眼识。殊不知即本质。亦从无始以来一
切众生共相所变。岂离心有。】
「今三藏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自相。是
立敌共许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但成立共
许色不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但立相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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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成立有法上意之
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因明疏云。谓真故极成
色。是有法自相。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定离眼识
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
识色。」
【论主推明三藏量中言陈意许之义。谓若望言陈
自相。唯是立敌共许本质色为前陈。及至举因合
成宗体。亦是成立共许本质色不离眼识。是为立
敌共许一有法以成宗体。若望三藏意许。但将此
因成立有法上意许差别一分相分色。定不离眼
识。故因明疏下。引證前陈有法有差别义。】
「问。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
得。答。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
过。外量既自带过。更有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别相违过耶。」
【问答以明互相带过。不得成真能破义。】
「问。小乘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观立者言陈
自相。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谙含。若于有法上意
之差别。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识
者。即眼识不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色。以一切
色皆离眼识故。既离眼识。不得为同喻。便成异喻。即
初三等因。却向异喻眼识上转。故论云。同品无处。不
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反成敌者相违宗义。」
【此中问答。明小乘将申相违量时。推寻前量带过
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因明疏云。谓真故极成
色。是有法自相。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定离眼识
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
识色。」
【论主推明三藏量中言陈意许之义。谓若望言陈
自相。唯是立敌共许本质色为前陈。及至举因合
成宗体。亦是成立共许本质色不离眼识。是为立
敌共许一有法以成宗体。若望三藏意许。但将此
因成立有法上意许差别一分相分色。定不离眼
识。故因明疏下。引證前陈有法有差别义。】
「问。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
得。答。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
过。外量既自带过。更有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别相违过耶。」
【问答以明互相带过。不得成真能破义。】
「问。小乘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观立者言陈
自相。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谙含。若于有法上意
之差别。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识
者。即眼识不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色。以一切
色皆离眼识故。既离眼识。不得为同喻。便成异喻。即
初三等因。却向异喻眼识上转。故论云。同品无处。不
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反成敌者相违宗义。」
【此中问答。明小乘将申相违量时。推寻前量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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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然后可成能破。谓乍观言陈。三支无过。及推
所成立之宗。知含有过。若将因喻成立相分色不
离眼识。即不得以眼识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
色者。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与眼识。决定相离。离
则不得为同喻。反成异喻。即前量因。却向异喻眼
识上转。故论云下。引證差别相违义。以初三等因。
既向异喻中转。则同品处无。是为差别相违。】
「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色是
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
如眼识。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非不离眼
识。同喻如眼识。言非者无也。小乘云。无不离眼识色
即遮三藏意许相分色是无也。」
【小乘相违量中。不改前因。及前同喻。伹以非不离
眼识之宗。与前宗相违。则因喻随之。是为因中不
定相违过也。真故下。正申相违量。言非下。释成与
前量相违。名有法差别相违因。】
「所以三藏预著自许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与外人
量作不定过。出过云。为如眼识。是初三摄眼所不摄。
眼识非不离眼识色。證汝极成色非不离眼识色耶。
为如我自许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
佛色。是不离眼识色。却證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
外人相违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此将自许之言。相违小乘量中有不定过。他方佛
所成立之宗。知含有过。若将因喻成立相分色不
离眼识。即不得以眼识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
色者。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与眼识。决定相离。离
则不得为同喻。反成异喻。即前量因。却向异喻眼
识上转。故论云下。引證差别相违义。以初三等因。
既向异喻中转。则同品处无。是为差别相违。】
「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色是
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
如眼识。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非不离眼
识。同喻如眼识。言非者无也。小乘云。无不离眼识色
即遮三藏意许相分色是无也。」
【小乘相违量中。不改前因。及前同喻。伹以非不离
眼识之宗。与前宗相违。则因喻随之。是为因中不
定相违过也。真故下。正申相违量。言非下。释成与
前量相违。名有法差别相违因。】
「所以三藏预著自许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与外人
量作不定过。出过云。为如眼识。是初三摄眼所不摄。
眼识非不离眼识色。證汝极成色非不离眼识色耶。
为如我自许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
佛色。是不离眼识色。却證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
外人相违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此将自许之言。相违小乘量中有不定过。他方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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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原是大乘自许。既属大乘。亦是不离眼识色。即
将初三等因。成立他方佛色不离眼识。与彼初三
等因。成立眼识非不离眼识色。是相违义。亦是因
明六不定中第一种过。为如眼识下。牒小乘相违
量。为如我自许下。大乘自立与彼相违量。彼自带
过。则能破非真。彼既非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问。因中若不言自许。空将他方佛色与外人相违量
作不定过。有何不可。答。若空将他方佛色。不言自许
者。即他小乘不许。犯一分他随一过。他不许此一分
他方佛色在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中故。故因明疏云。
若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为不定。此言便
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人申违量后。著自许言。何
要预前著耶。答。临时恐难。所以先防。」
【此中问答以明自许之言。著与不著之意。若不著
自许之言于因初。即不得以他方佛色与小乘相
违。以彼不许他方佛色在因中。即犯四不成中第
二种过。由彼不许。是谓随一不成之过。故因明疏
云下。引證不言自许。必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
人下。徵明先防为要。】
「次申问答者。一问真故二字。巳简违教过。何故前陈
宗依上。若不著极成言。又有违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但简宗体上违教过。不简宗依上违宗。若极成二字。
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也。」
【由前寄言所简之过。于宗体宗依混淆。恐学者难
将初三等因。成立他方佛色不离眼识。与彼初三
等因。成立眼识非不离眼识色。是相违义。亦是因
明六不定中第一种过。为如眼识下。牒小乘相违
量。为如我自许下。大乘自立与彼相违量。彼自带
过。则能破非真。彼既非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问。因中若不言自许。空将他方佛色与外人相违量
作不定过。有何不可。答。若空将他方佛色。不言自许
者。即他小乘不许。犯一分他随一过。他不许此一分
他方佛色在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中故。故因明疏云。
若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为不定。此言便
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人申违量后。著自许言。何
要预前著耶。答。临时恐难。所以先防。」
【此中问答以明自许之言。著与不著之意。若不著
自许之言于因初。即不得以他方佛色与小乘相
违。以彼不许他方佛色在因中。即犯四不成中第
二种过。由彼不许。是谓随一不成之过。故因明疏
云下。引證不言自许。必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
人下。徵明先防为要。】
「次申问答者。一问真故二字。巳简违教过。何故前陈
宗依上。若不著极成言。又有违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但简宗体上违教过。不简宗依上违宗。若极成二字。
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也。」
【由前寄言所简之过。于宗体宗依混淆。恐学者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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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故论主重申问答详明。真故二字。但简宗体上
违教过者。前量立色定不离眼识以为宗体。而世
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有。阿含经中。亦许色离
识有。是违世间。及违教过。色离识有。关于宗体色
不离识。今以真故胜义简之。故云但简宗体上违
教等过。极成二字。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者。前陈
有法色为宗依。所言色者。总包菩萨染污色。及佛
有漏色。他方佛色。佛无漏色。小乘不许。即犯他一
分所别不极成。大乘不许。即犯自一分所别不极
成。总收两宗。即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极成。巳
上四色。关于真故之色。今以极成二字简之。故云
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
「问。后陈眼识。与同喻眼识何别。答言后陈眼识虽同。
意许各别。后陈眼识。意许是自證分。同喻眼识。意许
是见分。即见不离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离自
證分也。问。若尔。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离自
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见分。答。
小乘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等过。故伹言眼识。」
【由前量中宗体同喻俱名眼识。恐学者不知名同
义异。故有此问。谓八种识。各有四分。各有所缘境。
名为相分。各有能缘心。名为见分。见分各有现量
果体。名自證分。自證分各有现量果体。名證自證
分。后陈眼识。名自證分者。以是眼家果体。相见二
分从体变现而能了别。故自證分名为眼识。同喻
违教过者。前量立色定不离眼识以为宗体。而世
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有。阿含经中。亦许色离
识有。是违世间。及违教过。色离识有。关于宗体色
不离识。今以真故胜义简之。故云但简宗体上违
教等过。极成二字。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者。前陈
有法色为宗依。所言色者。总包菩萨染污色。及佛
有漏色。他方佛色。佛无漏色。小乘不许。即犯他一
分所别不极成。大乘不许。即犯自一分所别不极
成。总收两宗。即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极成。巳
上四色。关于真故之色。今以极成二字简之。故云
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
「问。后陈眼识。与同喻眼识何别。答言后陈眼识虽同。
意许各别。后陈眼识。意许是自證分。同喻眼识。意许
是见分。即见不离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离自
證分也。问。若尔。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离自
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见分。答。
小乘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等过。故伹言眼识。」
【由前量中宗体同喻俱名眼识。恐学者不知名同
义异。故有此问。谓八种识。各有四分。各有所缘境。
名为相分。各有能缘心。名为见分。见分各有现量
果体。名自證分。自證分各有现量果体。名證自證
分。后陈眼识。名自證分者。以是眼家果体。相见二
分从体变现而能了别。故自證分名为眼识。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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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识名见分者。以是眼家能缘之心。能了境故。亦
名眼识。今据见相二分俱不离彼自證分体。故依
相分为有法。兼取自證分立宗。即以见分为喻。若
尔下。徵明小乘不许四分。不得以四分之名立宗。
故于后陈。同喻。俱言眼识。】
「问。此量言陈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陈。即相质二
色皆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
小乘未徵问前。即将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后。即将意
就言立也。问。既分相分本质两种色。便是不极成故。
前陈何言极成色耶。相分非共许故。答。若望言陈有
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
许。何关言陈自相宁有不极成乎。诸钞皆云不得分
开者。非也。若尔。小乘执佛有漏色。大乘佛无漏色。等
在于前陈。若不分开。应名极成色耶。彼既不尔。此云
何然。」
【此中问答明前量中所立宗依之色。言相质二色
皆成不得者。谓于言陈色时。色之一字。于眼识上
非不远离。故不得成定不离眼识之宗。是明共诤
言陈时。若将意就言立相分色者。谓将意许相分
之色。就于言陈本质色立。此明巳立意许时。又解
下。重明言陈意许。未徵问前。立者将言就意。似立
言陈。大乘答后。敌者知意就言。却成意许。既分相
分下。问色有二种。便是有法不极成。何言前陈为
极成色。相分非共许故者。谓犯随一不极成过。若
名眼识。今据见相二分俱不离彼自證分体。故依
相分为有法。兼取自證分立宗。即以见分为喻。若
尔下。徵明小乘不许四分。不得以四分之名立宗。
故于后陈。同喻。俱言眼识。】
「问。此量言陈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陈。即相质二
色皆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
小乘未徵问前。即将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后。即将意
就言立也。问。既分相分本质两种色。便是不极成故。
前陈何言极成色耶。相分非共许故。答。若望言陈有
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
许。何关言陈自相宁有不极成乎。诸钞皆云不得分
开者。非也。若尔。小乘执佛有漏色。大乘佛无漏色。等
在于前陈。若不分开。应名极成色耶。彼既不尔。此云
何然。」
【此中问答明前量中所立宗依之色。言相质二色
皆成不得者。谓于言陈色时。色之一字。于眼识上
非不远离。故不得成定不离眼识之宗。是明共诤
言陈时。若将意就言立相分色者。谓将意许相分
之色。就于言陈本质色立。此明巳立意许时。又解
下。重明言陈意许。未徵问前。立者将言就意。似立
言陈。大乘答后。敌者知意就言。却成意许。既分相
分下。问色有二种。便是有法不极成。何言前陈为
极成色。相分非共许故者。谓犯随一不极成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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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下。答明言陈自相。当著极成。以简两宗不许之
色。若是大乘自许相分。不涉言陈。自极成矣。诸钞
皆云不得分开者。谓因明钞中。不许分开本质相
分。此非理也。若尔者。牒上不分之意。谓若不分。即
如小乘执佛色有漏。大乘明佛色无漏。一等在有
法中。若亦不分。岂总收为极成色耶。彼之极成与
不极成。既不许不分。此相质二色。云何然也。】
「问。今谈宗显性。云何广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诸佛说
法。尚依俗谛。况三支比量。理贯五明。以破立为宗。言
生智了为体。摧凡小之异执。定佛法之纲宗。所以教
无智而不圆。木非绳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诚信。伏邪
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诠。杜狂愚之妄说。故得正
法之轮永转。唯识之旨广行。则事有显理之功。言有
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元唯佛说。文广
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论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当
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
【永明大师。深穷性相。精覈禅宗。观诸时彦。各崇其
尚。立宗以统之。故此问云。谈宗显性。乃宗镜之旨。
比量之文。乃宗镜录中所引馀论。答中。谓世尊说
法。皆谈宗显性。尚依俗谛而演。比量之理。贯摄五
明。则真俗兼具。岂非谈宗显性乎。五明者。内明。因
明。声明。医方明。工巧明。以破立下。释因明之体用。
所以下。喻因明之力用。比之下。以法合喻。故得下。
显因明之效验。如慈恩下。皆證前义。】
色。若是大乘自许相分。不涉言陈。自极成矣。诸钞
皆云不得分开者。谓因明钞中。不许分开本质相
分。此非理也。若尔者。牒上不分之意。谓若不分。即
如小乘执佛色有漏。大乘明佛色无漏。一等在有
法中。若亦不分。岂总收为极成色耶。彼之极成与
不极成。既不许不分。此相质二色。云何然也。】
「问。今谈宗显性。云何广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诸佛说
法。尚依俗谛。况三支比量。理贯五明。以破立为宗。言
生智了为体。摧凡小之异执。定佛法之纲宗。所以教
无智而不圆。木非绳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诚信。伏邪
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诠。杜狂愚之妄说。故得正
法之轮永转。唯识之旨广行。则事有显理之功。言有
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元唯佛说。文广
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论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当
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
【永明大师。深穷性相。精覈禅宗。观诸时彦。各崇其
尚。立宗以统之。故此问云。谈宗显性。乃宗镜之旨。
比量之文。乃宗镜录中所引馀论。答中。谓世尊说
法。皆谈宗显性。尚依俗谛而演。比量之理。贯摄五
明。则真俗兼具。岂非谈宗显性乎。五明者。内明。因
明。声明。医方明。工巧明。以破立下。释因明之体用。
所以下。喻因明之力用。比之下。以法合喻。故得下。
显因明之效验。如慈恩下。皆證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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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再陈轨式。虽纪纲巳
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
那菩萨。是称命世。贤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
峦等持。观述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时岩谷振
吼。云霞变彩。山神捧菩萨足。高数百尺。唱言。佛说因
明。玄妙难究。如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福智攸邈。深
达圣旨。因明论道。愿请重弘。菩萨乃放神光。照烛机
感。时彼南印土按达罗国王。见放光明。疑入金刚喻
定。请證无学果。菩萨曰。入定观察。将释深经。心期大
觉。非愿小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请尊速證。菩
萨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警曰。何舍大
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转慈氏所说瑜伽。匡正
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陈那敬受指诲。奉以周旋。
于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门论。」
【足目者。始标真似两门之论师也。龙树云。如是过
类。足目所说。多分说为似能破性。世亲轨式。亦不
出真似两门。义散诸论。未集成编。陈那下。述菩萨
造论之由。至于山神捧足唱言。国王疑定请證。文
殊弹指诫警。證之此论。功非小果。】
「正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门者。权衡照解之所由。又
瑜伽论云。云何名因明处。为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
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能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
事。即是因明为因。照明观察义故。且如外道执声为
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执。如外道立量云。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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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虚空。所以虚
空非所作性。则因上不转。引喻不齐。立声为常不成。
若佛法中。声是无常。立量云。声是有法。定无常为宗。
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异喻如虚空等。是知若
无此量。曷能显正摧邪。所以实际理地。不受一尘。佛
事门中。不舍一法。若欲学诸佛方便。须具菩萨遍行。
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正理者下。释正理门三字。又瑜伽下。引论释因明
二字。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者。为所成立之宗。能随
顺法名诸所有事者。为前陈有法。即是因明为因
照明观察义故者。正释因明二字。因明为因者。以
三支为因。能生照明观察诸义之智为果。智即明
义。故名因明。且如下。举例。明外宗执常带过。若佛
下。显大乘立量为真能破。实际理地。常寂光也。廓
然无象。故不受一尘。佛事门中。利生道也。万行斯
备。故不舍一法。菩萨遍行。即是五明。洞达五明。行
方周遍。】
三支比量义钞(终)
空非所作性。则因上不转。引喻不齐。立声为常不成。
若佛法中。声是无常。立量云。声是有法。定无常为宗。
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异喻如虚空等。是知若
无此量。曷能显正摧邪。所以实际理地。不受一尘。佛
事门中。不舍一法。若欲学诸佛方便。须具菩萨遍行。
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正理者下。释正理门三字。又瑜伽下。引论释因明
二字。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者。为所成立之宗。能随
顺法名诸所有事者。为前陈有法。即是因明为因
照明观察义故者。正释因明二字。因明为因者。以
三支为因。能生照明观察诸义之智为果。智即明
义。故名因明。且如下。举例。明外宗执常带过。若佛
下。显大乘立量为真能破。实际理地。常寂光也。廓
然无象。故不受一尘。佛事门中。利生道也。万行斯
备。故不舍一法。菩萨遍行。即是五明。洞达五明。行
方周遍。】
三支比量义钞(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