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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58-A
因明入正理论直疏叙

夫三相立因。彻诸法之本因。五声定理。入诸法之正
理。故三支无过。宗藉能所以肇因。多理极成。喻假异
同而生果。若能立俱真。能破俱伪。虽秦仪之辩。莫能
斥其非。卢骆之文。莫能饰其过。繇是毁呰魔外铁鍱。
以是而偃伏。导引天人金轮。以是而依崇。所谓言生
智了。正显邪摧。自悟悟他靡越于此。故于曲女城中。
立唯识量。十有八日。列国群贤无敢诪议。讵非因明
證真之力欤。原其兹论。自奘师始译。永明继陈。渐尔
鲜闻。邈焉垂绝。高原大师远续馀光。志兴厥旨。慨其
义趣隐微。初学临文难晓。以质直词。疏通蹊径。令诸
览者。眼底无全牛矣。余企慕斯文。庆逢法席。愧无所
谙。为师鼓吹。冀诸同志。无泯斯因。

万历岁次壬子端阳前二日武林后学大善和南书
于南屏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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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直疏
商羯罗主菩萨 造
三藏法师 玄奘 译
西蜀沙门 明昱 疏

【△将释此论。科文分四。一释题目。二释论主。三释
译师。四释论文。且初释题目。

因者。格诸法之比量。明者。照诸法之正智。非正智
无以照诸法本因。非比量无以格诸法自相。是以
据比量正智能入诸法正理也。故论主以极成有
法极成能别为宗。遍是宗法为因。显因同品为喻。
岂非因明入正理乎盖因。者是比量义。而有三支。
以三支比量为因。名因言生智了为果名明。趋进
得本名入。简别偏邪名正。诸法自相名理。宾主较
言名论。故云因明入正理论。斯乃观察义中秘键
关钥。权衡智畔妙转灵枢。诠论量之指归。叙折邪
之轨式。苟于一法因明。入一法正理。万法因明。入
万法正理。正理既得。正智昭然。如是则能彻穷诸
法源头。事事无碍。岂易言哉。但患见谛不亲。立量
不真耳。或谓斯典无宜于此方。愚未能知也。
△一
释题目竟。下二释论主。】

「商羯罗主菩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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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语商羯罗。此云天。主者唐言也。译师存梵兼唐
为名。故云天主。菩萨者。梵语从略。若具足。应云菩
提萨埵。菩提云觉。萨埵云情。以论主自既觉巳。复
觉有情。故以菩提萨埵称之。今从略。唯名菩萨。造
者为也。虽义祖先觉。又从自制。故云造也。
△二释
论主竟。下三释译师。】

「三藏法师玄奘译」

【三藏者。经律论也。经以贯理。律以严戒。论较是非
简别邪正。法师俱善。故以三藏称之。既善三藏。为
人所师。复以法师为名耳。
△三释译师竟。下四释
论文分三。一总标。二通释。三结显。且初总标。】

「 能立与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颂一论之纲宗。揭示八门二益之梗槩。欲令学
者知其要也。能立者。三支无过。能破者。正显其非。
似能立者。三十三种过随之。似能破者。不定不成
等谬斥。现量者。谓离名言所有分别。比量者。谓藉
众相而观于义。似现量者。于义异转。似比量者。不
能正解。唯悟他者。以前四门。俱是显示益他之义。
故云悟他。唯自悟者。以后四门。俱是自證自解境
界。故云自悟。是以八门二益。总该一论之旨矣。】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结成颂中所诠。该诸论之要义也。
△一总标竟。下
二通释分八。一能立门。二似能立门。三现量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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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量门。五似现量门。六似比量门。七能破门。八似
能破门。一又分三。一总标能立。二别释三支。三结
成立义。且初总标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
问者未了义故。」

【谓此能立门中所诠宗因喻之多言无过。名为能
立。问。何用三支。方为能立。答。由宗因喻多言。方能
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谓诸问者。不了诸法本
因。于常无常等宗。犹豫不决。论主立三支比量。使
知因为宗法。喻为明训。于无常等宗。了然自决矣。
又宗因喻。各有多理。名为多言。宗中多言有九。一
现量不相违。二比量不相违。三自教不相违。四世
间不相违。五自语不相违。六能别宗体极成。七所
别宗依极成。八能所俱极成。九无相符极成。因中
多言有三。一能成。二决定。三不相违。能成有四。一
两俱能成。立敌共许故。二随一能成敌者亦许故
三决定能成。无犹豫故。四所依能成。有有法故。决
定有六。一决定非共。因于异品无故。二决定非不
共。因于同品有故。三决定非同品一分转。异品遍
转。四决定非异品一分转。唯许同品宜遍转。五决
定非俱品一分转。六决定非相违。不相违有四。一
因不相违法自相。二因不相违法差别。三因不相
违有法自相。四因不相违有法差别。喻中多言有
二。一同喻。二异喻。一同喻有五。一同喻能成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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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喻能成宗。三宗因俱能成。四三支配合辞。五辞
不颠倒合。二异喻有五。一异喻能遣宗。二异喻能
遣因。三宗因俱能遣。四三支配离辞。五辞不颠倒
离。应知多言。皆理为过。则三十三过名似能立。反
过为理。亦三十三理名真能立。故龙树云。即此多
言。说名能立。及似能立。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
能立。及似能立。
△一总标能立竟。下二别释三支
分三。一释宗。二释因。三释喻。且初释宗。】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
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凡所立宗。须前陈一法为宗
依。法中无过。故云极成有法。推寻此法。是真是妄。
常无常等。立为宗旨。以能辩别此法无谬。故云极
成能别。后陈宗体既为能别。则前陈宗依为所别
也。又宗者本也。导也崇也。立宗为本。则导引众义
崇之。故立无常为宗。因喻亦宜无常。立常为宗。因
喻亦宜为常。是立宗无过。故云极成能别也。差别
性故随自乐为者。谓前陈有法中有差别义。随自
意乐取一义为宗。如以玉为前陈有法成立宗依。
论玉之质为坚。玉之色为白。是为差别性。于差别
中。立坚立白。随自乐为也。所成立性是名为宗者。
释成宗体也。所成立者。即宗之名。对后因说。名所
成立。以宗为所成。由因为能成。谓虽立宗。其理未
确。必举因成。宗义方定。故以因为能成立。宗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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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也。复举例云。如立声为前陈有法。是无常为
宗。声有生灭。理必无常。是为极成。
△一释宗竟。下
二释因。】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
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
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
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
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
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因是宗之法性。故以宗法为因。品是一切义名。都
以三支名品。定有遍无。俱显因性。因有三相者。谓
俱品同品异品也。言遍是宗法性者。是显俱品义。
以同品之因。唯遍同品之宗。异品之因。唯遍异品
之宗。名遍是宗法。故龙树以遍是宗法为俱品。同
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者。谓同品之因定有。于异
品中遍无。以同品之因不转异品。是为无过。云何
下。双徵。谓所下。别释。言所立法者。即是所成立之
宗。谓宗与因。其义均平。是同品义。如立下。举例。谓
立无常为宗。瓶等为喻。以瓶等是无常义故。是名
同品者。结成所立之宗。同于瓶等喻也。异品下。别
释异品。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者。谓异品因处。无同
品所立之宗。若有是常者。谓异品处若有所立。定
是常法。故立异品三支云。是常为宗。见非所作为
因。如虚空等喻。以常宗异无常。非所作性异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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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虚空等喻异于瓶等。故名异品。此中下。结成因
义。言所作性者。谓有为法。是所作性。殷勤勇猛无
间所发。亦是所作义故。遍是宗法者。谓上所作性。
于无常宗为同品。于常宗为异品。故名遍是宗法。
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者。意谓无常为宗。则
所作性同有异无。若常为宗。则所作性同无异有。
同品有故。遍于同品。异品有故。遍于异品。故论云
无常等者。等于常宗。结显此因遍无常宗之同品。
亦遍常宗之异品。故云遍是宗法。
△二释因竟。下
三释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
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
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
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
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一同法者。法即宗因。宗依名有法。宗体但名法。因
名宗法。故宗因俱名法。以喻必同同品宗因。故名
同法。二异法者。谓异品喻。虽同异品之宗因。必不
同于同品之法。故名异法。同法者下。释成同喻之
义。若于是处者。即同法喻处也。显因同品者。显能
成立之因。同于喻也。决定有性者。谓同法喻中。决
定有同品之因性。谓若下。举例。以所作性故之因。
见彼无常之宗。譬如瓶等为喻。异法者下。释成异
喻。是处者。即异喻之处。说所立无者。谓无同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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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之宗。因遍非有者。谓同品之因。于异品中。遍非
有故。复立异品云。谓若是常为宗。见非所作为因。
如虚空等为喻。此中不。释成异品异于同品之义。
谓此异品中常宗之言。表非同品无常之宗。非所
作言。表无同品所作之因。如有下。举例释成同品
异品义。谓如有有。必有非有。言有即同品。非有即
异品。以异品中非有同品之义。故说异品名为非
有。故下论云。对彼有论。有即同品。对非有论。即对
异品。
△三释喻竟。通上二别释三支竟。下三结成
立义。】

「巳说宗因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
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
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惟此三分。说名能立。」

【巳说下。谓前巳立三支无过。开晓于人。故名能立。
如说下。释成所立三支名义。原于立宗。必先有法
为宗依。故举声为前陈。推声之体无常。非实有性。
故立后陈无常为宗。是为立宗言也。声有所作。理
必无常。无常之宗。法于所作。故云所作性故者。是
宗法言为因也。若是所作下。举合词明同品。因明
之法。合必先能后所。离则先所后能。故云若是所
作者是先举能成立之因。见彼无常者次合所成
立之宗。然后合喻故如瓶等。是随同品言者。结成
合词。若是其常下。举离词明异品。离则先所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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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先举所成立之常宗。次陈能成立之非所作因
然后举喻。如虚空等。谓是远离言者。结成离词。复
总结云。唯此宗因喻之三分无过。说名能立。
△三
结成立义竟。通上一释能立门竟。下二释似能立
门分四。一释似宗。二释似因。三释似喻。四结前科。
一释似宗分二。一总标带过。】

「唯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
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
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虽乐下。总标似宗。谓现量下。明九种带过。
△一总
标带过竟。下二别释九种。】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一释现量相违过。谓现量者。取境清明。不带名言
数量。犹如镜面。现诸影像。非无其像。去则无留。今
立者既说声尘为有法。又立非所闻为宗。如说镜
像。非镜面现岂不相违。】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二释比量相违过。言比量者。理门论说。为显所比
故说宗言。应知立宗。于所比义。能观察故。名为比
量今立者以瓶等为有法。定常为宗。然常非所作。
瓶等不成。瓶等所作。常义非有。龙树云。所作非常
故。常非所作故。较之比量相违。明如指掌。】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三释自教相违过。外道所计。不出四句。谓有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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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俱句。不俱句。胜论计异。即是无句。今以声为宗
依。定常为宗体。则常非无句。亦非异句。故与自教
无句异句俱相违也。】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
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四释世间相违过。诸世间人。说兔望月踏影成胎
今说怀兔非月有故故与世间所说相违。又如下。
复立比量。显与世相违。量云。人顶骨为宗依。立净
为宗体。众生分故为因。犹如螺贝为喻。世人谓馀
尸骸顶骨皆为不净。以从青瘀膀胀烂坏。至白骨
等。皆不净故。今立净为宗。岂不相违。如他国中。以
人顶骨为[日*(门@可)]喇碗。及为数珠。是此类故。】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五释自语相违过。为我母者。必能生育。方有我身。
若言我母是其石女。石女不育。我从何生。是为自
语相违之过。】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六释能别宗体带过。能别者。谓能辩别宗依之义。
立为宗体。故说宗体。名为能别。不极成者。以立宗
体。敌者不许。名带过故。原佛弟子。立声灭坏。是无
常义。其理极成。但对数论师立。便不极成。以数论
师。执一执有为宗。俱是常义。不许灭坏。今以声为
所别有法。灭坏为能别宗体。彼既不许。是不极成。
以因明之法。立敌共许。方成宗体。苟非其制。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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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过。】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七释所别宗依带过。言所别者。是前陈宗依。以带
过故。名不极成。数论师。以神我为宗依。立思为宗
体。虽则不违自教。对佛弟子。便不极成。以佛说法。
一切无我。故佛弟子。不许有我。则所别我。为不极
成。】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
缘。」

【八释能所二俱带过。所言俱不极成者。是能别所
别二俱带过。为俱不成。据佛弟子无我为宗。则于
所别我上不成。以胜论师执异为宗。无和合义。又
执无句。即无因缘。故于能别和合因缘亦不极成。
今详能别所别俱不极成者。唯在宗依宗体上说。
以宗中云。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应知
立宗。必得彼此共许。无诸过难。名为极成。若不共
许。是无圆满极成就义。】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九释相符极成之过。言相符者。于声有法。立所闻
为宗。则诸世间。及与圣教。皆同此义。故名相符。问。
若谓相符。于理极成。何名为过。答。因明之法。立敌
共诤。是为宗体。今既相符。无共诤义。亦是带过。】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
名似立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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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前九种带过。所言遣者。是远离义。言自相者。是
法性义。如瓶衣等。无常为自相。虚空等义。常为自
相。若以瓶衣为常。虚空等义又为无常。是谓遣诸
法自相门。故不容成。立亦无果。以不生智。是无果
义。故名似立宗过。
△二别释九种竟。通上一释似
宗竟。下二释似因分二。一结前总标。】

「巳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结前巳说似宗。起后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相违
者。总标三科名似立因。下文别释。
△一结前总标
竟。下二别释似因分三。一释不成。二释不定。三释
相违。且初释不成。】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总分不成有四种过。下文一一别释。】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一释两俱不成过。立声为无常等者。谓以声为宗
依。或立无常及常为宗体。若言眼所见性故为因。
声非眼家所见。彼此共知。是故立者敌者。俱不许
声为眼所见。名俱不成。又据龙树云。若有彼此不
同许者。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性
故。彼谓声是耳闻。云眼所见。立敌两家俱不听许。
是故说为两俱不成。】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二释随一不成过。谓将所作性故之因。对彼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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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论无常义。彼不许声是所作性。是为随一不
成之过。龙树云。又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
作性故。彼以显字为敌者之名。敌者不许声为所
作。是故说为随一不成。问。此中彼此不许。与宗中
彼此不许何别。答。宗中不许。通于宗依宗体。说为
不极成过。以立宗时。必具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名
为能立。若彼不许。是不极成。此中不许。唯在宗法
性上说不成过。宗法性者是生起因。名能成立。彼
若不许。是不能成。虽则许与不许彼此皆同。而于
极成了因。及能成生因。有差别故。龙树云。此中乃
言宗者。唯取有法。或有宗声。唯诠于法(宗也)。此中宗
(因也)。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何以故。今此
唯依證了因故(因證宗也)。但由智力了所说义(宗也)。非如
生因。由能起用(因也)。彼中难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
是言便失能成立义。彼复答云。此亦不然。令彼忆
念本极成故(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
许义。即为善说。】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
犹豫不成。」

【三释犹豫不成过。雾等性者。等于烟性。雾为水大
之种。烟为和合火有。谓若于雾于烟犹豫不决。不
能定知诸法本因。是似因过。以雾等性。是宗法性。
名之为因。于因不决。故名犹豫不成因之过也。】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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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释所依不成过。胜论所宗六句义中。实句有九。
空居第五。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谓色香味触等。俱
以空为所依。故立虚空为有法。实有为宗。德所依
故为因。对无空论。有不成过。以有外道。谓色与空。
质碍是有。空性是无。不见虚空有往来故。彼不许
有。则德所依空性不成。亦是因中之过也。
△一释
不成竟。下二释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总标不定有六种过。下文一一别释。】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
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一释共中因不定过。如言声是有法。定常为宗。所
量性故为因。此中标定所立宗因。复出过云。常无
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以所量性故之因。于常
宗喻。及无常宗喻。皆是共故。为如下。释成不定义。
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喻声有法。宗是无常。以彼瓶
有大小浅深。皆所量故。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喻声
有法。宗是其常。以彼虚空远近方圆。俱可量故。是
为所量性故之因宽。于常无常品中共有为过。】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
常无常外。馀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二释不共因不定过。声是有法。定常为宗。所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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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为因。此中标定宗因。复显不定过云。常无常品
皆离此因。谓所闻性。于常宗喻。及无常喻。皆远离
故。何则。为如瓶等。非所闻性。喻声有法。宗是无常
为如空等非所闻性。喻声有法。宗是其常。以瓶与
空。皆眼见故。非所闻性。是故相离。常无常外。馀非
有故。是犹豫因者。明不定义。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者是。明不共义。】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
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
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
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以瓶为同
法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
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三释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过。如说下。标定宗因。
非勤勇无间所发为宗。无常性故为因。此中下。牒
宗引喻。此无常下。明因于喻一分不转为过。以电
无常。于因得转。空性是常。因非有故。非勤勇下。复
牒同宗引异品喻。于彼遍有者。显因与瓶。皆是无
常。是遍转义。此因下。显不定过。谓电瓶二喻。同是
无常法故。为如下。释成因喻分转遍转。明不定义
谓瓶等之喻无常。是勤勇无间所发。合无常性故
之因。能成异品之宗。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
之喻无常。非勤勇无间所发。合无常性故之因。能
成同品之宗。非勤勇无间所发。则知无常性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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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于同品异品为不定过。以于异品不当转处。而
反遍转。同品尽当转处。唯得一分。岂非过耶。】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
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
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
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四释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过。异品下。牒科标举。
如立下。标定宗因。以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宗。无常
性故为因。勤勇无间下。牒宗引喻。其无常性。于此
遍有者。显因同品。是遍转义。以电空等下。引异品
喻。显不定过。谓无常性故之因。会于电等是无常
性。故说是有。会于空等是常性故。说彼是无。是故
如前。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为不定。以不当于异
品一分电上转故。】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
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
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
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五释俱品一分转过。言俱品者。谓因于同品异品
各有一分转。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者。标定宗因。以
常为宗。无质碍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以立常宗。
虚空性常。极微亦常。宜为同品。无质碍下。释成同
品一分转义。谓无质碍故之因。空无质碍。故说为
有。极微质碍。说之为无。以瓶乐等为异品者。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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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苦乐亦非常。宜于同品所立常宗。为异品喻。
于乐等有。于瓶等无者。释成异品一分转义。谓无
质碍故之因。乐无质碍。故说为有。瓶有质碍。说之
为无。是故下。结成不定。】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
故。俱名不定。」

【六释相违决定过。言相违决定者。即决定相违也。
语出译师。词倒意顺。故宗镜释云。夫决定相违不
定过。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遍是
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但互不生其正
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
如立下。标定三支。有立下。复立三支。此二下。显不
定过。言相违者。常与无常是相违义。既二相违。互
为同异。常宗为同。无常为异。无常为同。常宗为异。
言决定者。以立二宗。各具三支。皆具三相。是为决
定。谓同品之因遍于同品。异品之因遍于异品。为
遍是宗法性。同品之因不转异品。是于同品定有
性。异品之因不转同品。是于异品遍无性。虽则两
宗并出。然于一有法上。不能决定。说之为过。
△二
释不定竟。下三释相违。】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
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总标相违有四种过。下文一一别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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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一释法自相相违因过。言法自相者。谓诸法各有
自相。即是所立宗体。言相违者。谓因与宗相违。如
说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岂成非所作之常宗。如说
下。标定宗因。以常为宗。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
发性故为因。此因下。牒因显过。谓宗是常。性非所
作。则所作性故之因。唯于异品无常中有。是故相
违。以诸无常所作性故。】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
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
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
所受用故。」

【二释法差别相违因过。言法差别相违因者。是诸
法中有差别义因不能成。说为相违。如说下。标定
三支。谓眼等五根为有法。必为他用为宗。积聚性
故为因。如卧具等为喻。以眼等根不自用故。必眼
等识以为根用。故立宗言必为他用。又眼等根元
为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八法所成。是积聚义。故以
积聚性故为因。以卧具等众缘所成。亦必为他用。
故说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如是下。显法差别相
违因过。余观诸家解此章意。俱引金七十论为證。
彼此语势含胡。发明未透。令学者视此不爽。今以
三分之理明之。其意似畅。试更言之。法差别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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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根。作前陈有法。推根之义有差别故。所立之
法亦有差别。根是相分。为眼等识之所依。识是见
分。为眼等根之所发。相见各异。故说眼自积聚。必
为他识所用。即立宗云。必为他用。又相见分。为自
證分之用。其自證分为相见分之体。体持业用。用
不为他。复立宗云。必不为他用。故以眼等根名有
法自相。必为他用。必不为他用。名法之差别。今之
积聚性故因。会于如卧具等喻。但成必为他用宗。
不得成必不为他用宗。是因与差别宗相违。故论
中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者。纵许成立
宗中一分义。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者。显宗
中亦有差别一分义。于因亦当能成立。但以必不
为他用宗。会积聚之因。他用之宗。俱相违故。故云
相违积聚他用。又云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
故者。释成因喻俱为他用。故于宗中差别一分。必
不为他用相违。】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
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
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三释有法自相相违因过。有法自相者。即前陈宗
依之自相。言相违者。因不能成有法自相。故说相
违。原于胜论师计六句义。第四句为大有句。实德
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
大有有实等故。今言有性。即彼大有句义。如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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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三支。以大有性为前陈宗依。由此有性。离实
德业别有实体。故说非实非德非业为宗。又此有
性元为实德业三同一有故。故说有一实故有德
业故为因。又此有性有实德业为同。非实德业为
异。故说如同异性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显相违
过。谓有一实等因。成非实等宗。岂不互相遮止。故
云遮实等之非实等宗。如是下。显因展转与有法
自相相违。谓有一实等因。既遮非实等宗。则有法
中亦有非实等义。岂不亦遮。故云如是亦能成遮
有性中之非实等。俱决定故者。谓宗及有法。与因
相违。俱决定故。】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
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
等。俱决定故。」

【四释有法差别相违因过。言有法差别者。谓前陈
宗依有差别义。言相违者。因不能成差别义故。如
即下。牒因成有法。即此因者。即前有一实等因。即
于前宗有法差别者。即前大有性中非实德业有
实德业之差别。作有缘性者。以有一实等因。成有
实等有性。谓之有缘。亦能下。释成相违义。谓有一
实等因。既能成立有法中有实等一分。亦能成立
与此有实等相违非实等一分。以有一实等因。成
非实等之有法。是作非有缘性。既非有缘。则有一
实等因。不能成有法中非实等。亦不能成有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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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等。故云如遮实等。俱决定故。谓前章宗及有
法俱遮。则此有法中差别二义亦尔。
△三释相违
竟。通上二释似因竟。下三释似喻分二。一结前总
标。】

「巳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
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
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
四不离。五倒离。」

【结前巳说似因。起后当说似喻。似同法喻。似异法
喻。各有五过。名为似喻。下文别释。
△一结前总标
竟。下二别释同异分二。一同喻五种。】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
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
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一释似同法喻中能立不成过。因是能成立法。喻
于因上不转。故曰不成。如说下。标定宗因以常为
宗。无质碍故为因。诸无下。牒因及宗。引喻合成。然
彼下。牒喻显过。谓极微性常。于所成立宗常性是
有。极微质碍。于能成立因无质碍无。故云以诸极
微。质碍性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
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二释似同法喻中所立不成过。宗是所成立法。喻
于宗上不转。故曰不成。谓说如觉者。引喻合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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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谓以常为宗。无质碍为因。如觉为喻。然一切下。
牒喻显过。一切觉者。即有分别生灭心也。觉性无
碍。于能成立因无质碍有。觉性无常。于所成立宗
常性是无。故云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三释似同法喻中能所俱不成过。谓喻于宗因上
俱不能转。名俱不成。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者。分开
同品异品两章。以有名同品。非有名异品。即前能
立门中云如有非有。说名非有。文出于此。若言如
瓶者。引喻合前同品宗因。有俱不成者。显过。谓瓶
体无常。会前同品常宗不成。瓶有质碍。会前无质
碍因不成。有即同品。故云有俱不成。以瓶等之喻
于同品宗因俱不成故。若说如空对非有论者。引
喻合异品宗因。以前同品常宗。异品应无常宗。同
品之因是无质碍。异品之因为有质碍。说如空者。
空性是常。不成异品无常之宗。空性无碍。不成异
品有碍之因。非有即无。无即异品。故云无俱不成。
以如空之喻于异品宗因俱不成故。】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伹于瓶等双现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四释似同法喻中无有合词过。谓于下。标定具三
支义。如言下。明无合词显过。谓立量之法。虽有三
支。必具合离二词。以为同异之式。合必先因后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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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则先宗后因。以因为能成立法。故先之。宗是所
成立法。故次之。喻为宗因之明训。故又次之。今同
品中虽具瓶等为喻。所作性故为因。及无常性为
宗。而无合词之式。是为有过。】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
无常者。皆是所作。」

【五释似同法喻中倒置合词过。谓应下。正显合词。
而倒下。显倒合之过。】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结成似同法喻中五种过。
△一同喻五种竟。下二
异喻五种。】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
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一释似异法喻中所立不遣过。遣者。是远离义。谓
异品喻。必远离于同品宗因。是为异喻体。今既不
遣。说之为过。且如下。标定离词。离则先宗后因。故
以无常宗先之。质碍因次之。极微喻又次之。由于
下。牒喻显过。谓极微性常。于前同品所成立法常
宗不遣。故云。彼立极微是常性故。极微质碍能遣
同品无质碍因。故云。无质碍无。无即遣义。】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
业。无质碍故。」

【二释似异法喻中能立不遣过。谓说如业者。引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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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品宗因显过。业性无常。于前同品所立常宗
有远离义。故云但遣所立。业性无碍。于同品中无
质碍因相顺。故云不遣能立。】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
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三释似异法喻中能所俱不遣过。俱不遣者。谓异
品喻。与同品中宗因相顺。名俱不遣。对彼有论。说
如虚空者。有即同品。对前同品宗因。引喻配合。由
彼下。显过。谓空性是常。不遣同品常性之宗。空性
无碍。不遣同品无碍之因。故云。以说虚空。是常性
故。无质碍故。】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四释似异法喻中无离词过。立量之法。合成同品
必有离词显异品式。今者伹有异品三支之名。阙
于离词。不合轨式。说之为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五释似异法喻中倒置离词过。因明之法。离则先
宗后因。今以因先宗后。是为倒置。说之为过。
△二
异喻五种竟。通上三释似喻竟。下四结前科。】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通结前来似宗似因似喻之言。共成三十三过。故
云非正能立。
△四结前科竟。通上二释似能立门
竟。下三释现量门。】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此中现量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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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
别转。故名现量。」

【复次下。双标二量者。以现比量。俱是自證自解境
界。故云为自开悟。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者。标定现
量是不起分别义。若有下。释成。谓正智起时。于色
声香味触边。不起名言种子所有分别。而能于五
尘上现现别转。故名现量。名言种者是习所成。明
记不忘念念熏习。成种子义。如孩孺时。眼见于色。
人言为色。积习于心。耳闻于声。人言为声。积习于
心。日积月累。熏成种子。后于声色门中。从种发起
声色名言。谓之名种。今说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
又言现现别转者。是于声色门中。无分别义。如镜
现像。历历分明。是于五尘现现别转。镜无留碍。是
离名种所有分别。
△三释现量门竟。下四释比量
门。】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巳说。
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是名比量。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
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言比量者。牒科标举。谓藉众相而观于义者。释比
量二字。众相释比。观义释量。相有下。释成众相。言
三种者。即宗因喻。如前巳说者。能立门中巳说三
支。问。此中三相。与因中何异。答。因中三相。唯属于
因。与宗为因。名能成立。此中三相。总摄三支。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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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名为比量。是故不同。由彼下。释比量。谓由无
过三支为因。比之生智为果。故云于所比义。有正
智生。正智既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比量义。于
二量中即智名果者。谓现比量。皆以生智为果。比
量以三支为因。生有分别正智为果。能證所比义
故。现量以色等为因。生无分别正智为果。能證色
等自相。故云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
为量者。别明世𡛇等量。谓迁流作用显现世量。尘
点作用。显现数量。质碍作用。显现色量。顽虚作用。
显现空量。屈曲作用。显现形量。光明作用。显现影
量。如是等量。皆以作用而显现故。
△四释比量门
竟。下五释似现量门。】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智有分别。于诸法中不證自相。随起名言。名为异
转。由不了知无常等义。又非比量。但于见闻随起
名言种子所有分别。名似现量。故释云。谓诸有智。
了瓶衣等。分别而生。何以故。由彼于义。不以自相
为境界故。
△五释似现量门竟。下六释似比量门。】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
如先巳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似因智者。因是比量。谓似比量所生之智。名似因
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者。即前带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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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于诸义中。似有所知。不能正了无常等义。但名
相似比量。似因多种下。释成。谓前巳说三十三过。
名为多种。即是多言。用彼多过为因。于所比义。虽
有智生。不能正解。故说名似。
△六释似比量门竟。
下七释能破门。】

「复次若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过
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
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能立门中。若有过失。正能显示。是能破义。谓初下。
释成显过。初能立者。即是前陈宗依。依彼有法。宗
可立故。若得圆满成就。谓之有法极成。稍有缺减。
说之为过。立宗过者。即前九种。因不成者。即前四
种。因不定者。即前六种。因相违者。即前四种。喻有
过者。即前十种。若能显示三十三种过言。开晓问
者。故名能破。
△七释能破门竟。下八释似能破门。】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
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
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
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
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似能破门。容有二义。若能立门自带有过。敌者不
能正显其非。是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故。若能
立门本无有过。冈冒于他。亦非真破。以彼无过。且
止斯事。馀义如文。词不繁赘。
△八释似能破门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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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上二通释竟。下三结显。】

「 巳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在馀处」


【谓巳宣演微少句义。为始立一隅扩充之。则六合
皆然。苟得其旨。于声色门。不唯了知常无常义。亦
有亲證实相者在。其间理者。即前无过三支。言非
理者。即前三十三过。馀处妙辩。皆是此中理非理
义。故以少句立方隅也。
△三结显竟。】
因明入正理论直疏(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