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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57-A
因明入正理论集解自序
万历乙酉仲秋。余与董玄宰。侍紫柏大师于金陵之
摄山中。日相与纵谈无生。且谓枯坐默照为邪禅。非
深汎教海不可。一日于素庵法师阁上。得一小梵册。
有喜色。手授余二人曰。若欲深汎教海。则此其舟航
维楫乎。观之则因明入正理论也。余二人茫不知所
谓。素庵之嗣幻斋。自言昔尝讲演。师令为余二人解
说。迄不能明。玄宰蹙頞弃去。余手录一纸。略为科判。
藏之巾笥。岁暮计偕入都门。偕于中甫。访密藏禅师
于僧舍。见几上有书。漫开视。乃解此论者。问之知为
幻居法师笔。因嘱中甫。为录一本。暇时读之。虽晢于
幻斋。而汶汶犹故也。自后每逢讲肆。必首叩此论。佥
曰。此论自奘师以来。称最奥难晓。况古疏钞亡失。讲
下又无传派。今欲臆决良难。余遂不复。措意久矣。巳
酉夏。余在南曹。于同年。何矩所斋中见师子窝澄法
师解。似又晢于幻居。而义滋浅狭。意颇少之。壬子夏。
蕴璞法师结制余拙隐园中。出此论解。见示。余伏枕
无所用心。因得从容读之。开卷暸然。具有定见。非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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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摩依傍者比也。至以龙树论与清凉永明所引因
明疏钞语。参互考订。则所牴牾亦复有之。于是昼而
考夜而思。研究不辍。寝食俱忘。如坐暗室。久而渐明。
今则了了尽见室中诸物。乃至针缕亦无所眩矣。因
采集诸论有关者。及三家注疏之合者。重为解释一
过。始于五月十一日。成于是月二十日。呜呼此论不
过立破之规矩耳。非有微言奥义待悟而明者也。况
古疏钞虽不可考见。而颇散见于诸处。收合馀烬。犹
足发明。况其间一字一句具有来历。亦散见诸论中。
何至以臆决哉。学此论者。非失传之患。患不深思博
究耳。余以措大。白首逃禅。况今久病。其于此论。如管
窥天而蠡测海。岂敢自谓能深思博究。所为谆谆若
此者。正自量无能。而重有望于诸师。不安于其所巳
至。而益勉其所未至也。中所引用。成说为多。故名集
解。表非巳见。间有指他非。以明巳是者。盖有不得巳
焉。众言淆乱。学者伥伥焉。眩于所从。如见迷途者。方
从人问津。而初告者。又非是忍不明言。其非是导之
正途。乃坐视其迷耶。昔奘师之未至西天也。文殊警
止戒贤之自裁。以待其至。其未还也。复警之使速还。
可见此方与此一宗。有大因缘。晦而复明。绝而复续。
正在今日。吾辈不可不彊自力。凡预此宗者。皆他日
龙华一会之人。非则相与共斥之。是则相与共遵之。
无分尔我。无较短长。而又不可以大家打哄。护痛惜
情。为无尔我短长。不然且有自误误人之咎。三涂恶
明疏钞语。参互考订。则所牴牾亦复有之。于是昼而
考夜而思。研究不辍。寝食俱忘。如坐暗室。久而渐明。
今则了了尽见室中诸物。乃至针缕亦无所眩矣。因
采集诸论有关者。及三家注疏之合者。重为解释一
过。始于五月十一日。成于是月二十日。呜呼此论不
过立破之规矩耳。非有微言奥义待悟而明者也。况
古疏钞虽不可考见。而颇散见于诸处。收合馀烬。犹
足发明。况其间一字一句具有来历。亦散见诸论中。
何至以臆决哉。学此论者。非失传之患。患不深思博
究耳。余以措大。白首逃禅。况今久病。其于此论。如管
窥天而蠡测海。岂敢自谓能深思博究。所为谆谆若
此者。正自量无能。而重有望于诸师。不安于其所巳
至。而益勉其所未至也。中所引用。成说为多。故名集
解。表非巳见。间有指他非。以明巳是者。盖有不得巳
焉。众言淆乱。学者伥伥焉。眩于所从。如见迷途者。方
从人问津。而初告者。又非是忍不明言。其非是导之
正途。乃坐视其迷耶。昔奘师之未至西天也。文殊警
止戒贤之自裁。以待其至。其未还也。复警之使速还。
可见此方与此一宗。有大因缘。晦而复明。绝而复续。
正在今日。吾辈不可不彊自力。凡预此宗者。皆他日
龙华一会之人。非则相与共斥之。是则相与共遵之。
无分尔我。无较短长。而又不可以大家打哄。护痛惜
情。为无尔我短长。不然且有自误误人之咎。三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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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且不能免。况可作见慈氏之羔雉乎。此语不真。此
舌当拔。
万历四十年岁次壬子夏至前一日念西居士王肯
堂力疾书No. 857
因明入正理论
金坛 王肯堂 集释
【△科文分四。初释题。
因明者。地持论云。菩萨求
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云何五明处。谓
内明处。医方明处。因明处。声明处。工业明处。详具
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中闻所成地。其解因明处云。
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能
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事。即是因明。为因照
明观察义故。又说此中略有七种。一论体性。二论
处所。三论所依。四论庄严。五论堕负。六论出离。七
论多所作法。今此论中八门二益。即七种中论所
依一种也。而体性等六种巳在其中矣。因明能入。
正理所入。入者能所契合解證相应之谓也。因有
二种。谓生因。了因。生因如种生芽。了因如灯照物。
舌当拔。
万历四十年岁次壬子夏至前一日念西居士王肯
堂力疾书No. 857
因明入正理论
金坛 王肯堂 集释
【△科文分四。初释题。
因明者。地持论云。菩萨求
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云何五明处。谓
内明处。医方明处。因明处。声明处。工业明处。详具
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中闻所成地。其解因明处云。
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能
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事。即是因明。为因照
明观察义故。又说此中略有七种。一论体性。二论
处所。三论所依。四论庄严。五论堕负。六论出离。七
论多所作法。今此论中八门二益。即七种中论所
依一种也。而体性等六种巳在其中矣。因明能入。
正理所入。入者能所契合解證相应之谓也。因有
二种。谓生因。了因。生因如种生芽。了因如灯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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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二因。各有三种。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义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义
了因。因具三相。名为正因。明即正智。通乎因果。因
智即始量度者。果智即终决了者。正理者。谓世出
世法真俗二谛各有自然当然之理。离诸邪倒。故
名为正。如以初三摄眼所不摄为因。成立色定不
离眼识。三相无缺。便显唯识正理(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
离眼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释见后文)。以缘生为因。成
立有为空无性宗。便显有为正理(量云。有为是有法。定空无性是
宗。因云。从缘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从缘生。幻法空无性。有为从缘生。有为空无性)。以不
起为因。成立无为非实有。便显无为正理(量云。无为是有
法。定无实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华。空华无有起。空华无有实。无为无有起。无为亦无实。□出
大乘掌珍论一论唯释此二种比量)。是皆由因发明。得入正理。故曰
因明入正理也。量有三支独曰因明者。因有力故。
宗非因不显。喻非因不立故。因中三相。遍是宗法。
则摄宗也。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则摄喻也。又此三
支。若望所生智果。总名为因。故后文云。由彼为因。
于所比义。有正智生。故知举因。三支备矣。古疏问。
夫论立量。三支圆满。果明不举。独唱因明。答。有二
解。一者。对敌申量。即能立三支具足。敌者起智所
由。并得称因。所生敌者。即号为明。理智合举。故说
因明。二者。就比量中。有许未许。为成未许。必有能
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显。义得分明。此
即因果双彰。理无违妨。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元
因。三义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义
了因。因具三相。名为正因。明即正智。通乎因果。因
智即始量度者。果智即终决了者。正理者。谓世出
世法真俗二谛各有自然当然之理。离诸邪倒。故
名为正。如以初三摄眼所不摄为因。成立色定不
离眼识。三相无缺。便显唯识正理(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
离眼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释见后文)。以缘生为因。成
立有为空无性宗。便显有为正理(量云。有为是有法。定空无性是
宗。因云。从缘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从缘生。幻法空无性。有为从缘生。有为空无性)。以不
起为因。成立无为非实有。便显无为正理(量云。无为是有
法。定无实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华。空华无有起。空华无有实。无为无有起。无为亦无实。□出
大乘掌珍论一论唯释此二种比量)。是皆由因发明。得入正理。故曰
因明入正理也。量有三支独曰因明者。因有力故。
宗非因不显。喻非因不立故。因中三相。遍是宗法。
则摄宗也。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则摄喻也。又此三
支。若望所生智果。总名为因。故后文云。由彼为因。
于所比义。有正智生。故知举因。三支备矣。古疏问。
夫论立量。三支圆满。果明不举。独唱因明。答。有二
解。一者。对敌申量。即能立三支具足。敌者起智所
由。并得称因。所生敌者。即号为明。理智合举。故说
因明。二者。就比量中。有许未许。为成未许。必有能
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显。义得分明。此
即因果双彰。理无违妨。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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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劫初足目。创标真似。
爰暨世亲。再陈轨式。虽纪纲巳列。而幽致未分。故
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者。贤劫
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峦等持。观述作之利
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时岩谷振吼。云霞变彩。山神
捧菩萨足高数百尺。唱言。佛说因明。玄妙难究。如
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福智攸邈。深达圣旨。因明
论道。愿请重弘。菩萨乃放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
印度按达罗国王。见放光明。疑入金刚喻定。请證
无学果。菩萨曰。入定观察。将释深经。心期大觉。非
愿小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请尊速證。菩萨
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警曰。何舍大
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转慈氏所说瑜伽。匡
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陈那敬受指诲。奉以
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门论。正理者。
诸法本真之体义。门者。权衡照解之所由。据此。则
似此论为能入。陈那论为所入也。藏中有因明正
理门论两译。乃大域龙树菩萨造。而陈那之论莫
可考见矣。
△次论主。】
「商羯罗主菩萨造」
【商羯罗主。未见的翻。后序云。奥有天主苦萨。今释
者遂以商羯罗为天字。然天之梵语。自曰提婆。或
应四字皆梵语耳。菩萨。具云菩提萨埵。此云觉有
情。悲智双运自他俱利之称也。
△三译人。】
爰暨世亲。再陈轨式。虽纪纲巳列。而幽致未分。故
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者。贤劫
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峦等持。观述作之利
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时岩谷振吼。云霞变彩。山神
捧菩萨足高数百尺。唱言。佛说因明。玄妙难究。如
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福智攸邈。深达圣旨。因明
论道。愿请重弘。菩萨乃放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
印度按达罗国王。见放光明。疑入金刚喻定。请證
无学果。菩萨曰。入定观察。将释深经。心期大觉。非
愿小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请尊速證。菩萨
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警曰。何舍大
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转慈氏所说瑜伽。匡
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陈那敬受指诲。奉以
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门论。正理者。
诸法本真之体义。门者。权衡照解之所由。据此。则
似此论为能入。陈那论为所入也。藏中有因明正
理门论两译。乃大域龙树菩萨造。而陈那之论莫
可考见矣。
△次论主。】
「商羯罗主菩萨造」
【商羯罗主。未见的翻。后序云。奥有天主苦萨。今释
者遂以商羯罗为天字。然天之梵语。自曰提婆。或
应四字皆梵语耳。菩萨。具云菩提萨埵。此云觉有
情。悲智双运自他俱利之称也。
△三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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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高祖皇帝李渊。为太原留守。进封唐公。后有天
不。遂为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行迹。具慈恩
传。得此论与翻译本末。则后序备矣。
△四正文四。
初颂。】
「 能立与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之一偈。总有八义。一真能立(此标名。下释义)。谓对敌伸
量(释上能立二字)。三分圆明(圆谓不缺。明谓不谬。此释真字)。开晓于他故
(由所立真故。即能生他智果。下反此可知)。二真能破。谓斥他支量。非圆
有谬。示悟于主故。三似能立。谓对敌伸量。三分阙
谬。非晓于敌故。四似能破。谓妄斥他量。非圆有谬。
不悟于主故五真现量。谓于色等义。有正智生。自
相处转故(无分别智。得境自性)。六真比量。谓藉众相。而观于
义(如见烟知火)。相应智起故。七似现量。谓有分别智。于
义异转(不称实境而知故)。了瓶衣等故(瓶衣假合。非真现量境)。八似
比量。谓以似因智。于所比义。相违。解起故。悟他。自
悟。即二益也。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启他未了义
故。自悟者。由现比量能引有无分别二智故。自悟
悟他。似亦例尔。
△次论释颂八。】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谓此一偈。摄尽诸论之中要义。以论虽多。不出八
门二益立破之规矩也。
△八中初真能立门二。先
总示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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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
问者未了义故。」
【言此中者。起论端义。或简持义。是宗等中。故名此
中。简谓简他。持谓持自。拣非他论。持此论中所应
说也。初句。举法标名。宗等。等馀因喻。能立有二。一
三支为能立。对问者得名。二因喻为能立。对宗得
名。今即前义也。故结云。如是三分。说名能立。由宗
下。释成。以对问者。说名能立。开示未了。即悟他也。
△后别开三支四。初宗。】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
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此中。真能立中也。宗有二训。所宗名宗。主也。能宗
名宗。尚也。随自爱乐所崇尚义。以为其主。启悟于
他。故名为宗。宗有依有体。极成有法。前陈宗依也。
极成能别。后陈宗体也。宗体所依。故名宗依。宗体
为能别。则宗依为所别矣。言有法者。如色声等。有
体当情。故名有法。言极成者。此能所别。须要立敌
两家共许。方曰极成。问。立敌共诤。名为宗体。何要
共许方极成耶。答。一开口时。便被敌者遮曰。世间
本无如是道理。何用诤为。则立义不成矣。故先泯
诤之迹以为入诤之路耳。如唐三藏立唯识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此极成言。即简自他两般不
极成色。诸小乘说最后身菩萨染污诸色。一切佛
有漏之色。大乘不许有故。此是他法自不许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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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唯识。便犯一分自所别不极成。亦有一分违
宗之失。大乘宗说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小乘不
许有故。此是自法他不许者。若立为唯识。便犯他
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所依不
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今者立二所馀两家共许
诸色为唯识故。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识。是极成能
别。问。小乘既不许色不离眼识。何不犯能别不极
成过耶。答。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
便得。以小乘许眼识缘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
许眼识当体亦不离眼识。故无能别不极成过。问。
既共许有。岂无相符过耶。答。大乘但许境不离心。
外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
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故无相符之过。此中
伹诤言陈耳。未推意许也。差别性故者。谓宗依宗
体之上。有此种种差别性故。所以定须置极成言
以简别之。方不犯似立宗中相违五过不极成四
过也。随自乐三句。前巳释讫。对因能成。故名所成。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立宗式也。九种宗法。皆以声
为有法者。声体微妙。不在四微之数。四大于四微。
有具不具。唯声皆具。故或计常。或计无常。夫常与
无常。皆为边见。而此以无常立为宗式。至后出过
屡举常宗。盖有意焉。常住事胜。众生欣乐。多生耽
著。无常事劣。能引诸苦。易生厌离。是以经论广破
常见。屡言无常。能了此义。则于此论思过半矣。
△
宗之失。大乘宗说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小乘不
许有故。此是自法他不许者。若立为唯识。便犯他
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所依不
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今者立二所馀两家共许
诸色为唯识故。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识。是极成能
别。问。小乘既不许色不离眼识。何不犯能别不极
成过耶。答。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
便得。以小乘许眼识缘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
许眼识当体亦不离眼识。故无能别不极成过。问。
既共许有。岂无相符过耶。答。大乘但许境不离心。
外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
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故无相符之过。此中
伹诤言陈耳。未推意许也。差别性故者。谓宗依宗
体之上。有此种种差别性故。所以定须置极成言
以简别之。方不犯似立宗中相违五过不极成四
过也。随自乐三句。前巳释讫。对因能成。故名所成。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立宗式也。九种宗法。皆以声
为有法者。声体微妙。不在四微之数。四大于四微。
有具不具。唯声皆具。故或计常。或计无常。夫常与
无常。皆为边见。而此以无常立为宗式。至后出过
屡举常宗。盖有意焉。常住事胜。众生欣乐。多生耽
著。无常事劣。能引诸苦。易生厌离。是以经论广破
常见。屡言无常。能了此义。则于此论思过半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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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四。初总标三相。】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
品遍无性。」
【华严钞云。所言因者。所由所以顺益待籍之义相
也。由有此所由所以顺益待籍。宗果方明。故说此
等名为因也。此即要是宗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
等。由此即显与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为
因也。此因通乎生了。生了各有三种。如前巳说。据
智觉言。三支比量。理贯五明。以破立为宗。言生智
了为体。则生了二因。各取三种中第一种为因。明
矣。同异二品。释见下文。宗法即因。以如是因。成如
是宗。名宗法也。或云。如举声言。未立宗时。但诠声
之自性。名为有法。若云是无常者。即诠声之差别。
谓是无常声。非是其常。今言宗法。即差别法也。此
中三相。即随举一因。望于三处。立三相名。如立声
是无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空等。即此所
作性。望于无常声法之上。决定有性。名遍是宗法
性。望于瓶等同品法上。定有所作。名同品定有性。
望于空等异品法上。遍无所作。名异品遍无性。此
所作性。具三相巳。方真成无常因也。此三相。翻下
似因一十四过。
△二别释二相。】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
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
品遍无性。」
【华严钞云。所言因者。所由所以顺益待籍之义相
也。由有此所由所以顺益待籍。宗果方明。故说此
等名为因也。此即要是宗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
等。由此即显与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为
因也。此因通乎生了。生了各有三种。如前巳说。据
智觉言。三支比量。理贯五明。以破立为宗。言生智
了为体。则生了二因。各取三种中第一种为因。明
矣。同异二品。释见下文。宗法即因。以如是因。成如
是宗。名宗法也。或云。如举声言。未立宗时。但诠声
之自性。名为有法。若云是无常者。即诠声之差别。
谓是无常声。非是其常。今言宗法。即差别法也。此
中三相。即随举一因。望于三处。立三相名。如立声
是无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空等。即此所
作性。望于无常声法之上。决定有性。名遍是宗法
性。望于瓶等同品法上。定有所作。名同品定有性。
望于空等异品法上。遍无所作。名异品遍无性。此
所作性。具三相巳。方真成无常因也。此三相。翻下
似因一十四过。
△二别释二相。】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
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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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法者。所立之宗法也。谓喻要与宗之义类。均
平齐等。谓之同品。如立无常。所立法也。瓶等无常。
均等义品也。是处。异品处也。宗与因对同品敌体
相番。方为异品。无之一字。非止相违别异而巳。故
龙树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
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与同
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惟简别。若别异者。应无
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
相违故。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故。非如瓶
等因成犹豫。于彼展转无中有故。以所作性现见
离瓶于衣等有。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云
何别法于别处转。由彼相似。不说异名。言即是此。
故无有失。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此中但
说定是宗法。不欲说言惟是宗法。若尔同品应亦
名宗。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
△三结成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
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先释同异二品。尚未明因性。至此方结示因之三
性也。如举所作性因。此因要具三性。方是无常之
因。遍是宗法者。谓凡是一切所作性者。皆是无常
宗法。少有不是此宗法者。则所作因为不成过。同
品定有者。此所作性。要于无常同品法中。决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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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方为正因。设于无常同品法中或不定有。为不
定过。即似因也。异品遍无者。此所作性。要于虚空
异品法中。皆无其性。如于异中少有所作。此因则
宽。相违不定。故此三性。翻十四过。
○因明正理门
论九种宗法。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
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
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
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此中立
式显过之宗因。不出此九种中。此似楷定以所作
性。与勤勇无间所发性。为无常正因。三相具足。然
所作性即可尔。其勤勇无间所发性。于无常宗亦
非正因。故龙树云。如前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现见勤勇无间所发。或显或生。故成犹
豫。今所成立为显为生。是故不应以如是因證无
常义。又异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电光等。及树声
水声风声。亦是无常。则非遍无。又缺第三相矣。此
但借为例耳。或谓于多因中检此二因为此论中
能立之因性者误也。
○论主举此。贵图易晓。今应
取奘师比量为正式。即前色不离眼识宗。因云。𣅀
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宗中眼识。意
许是自證分因识。喻中眼识意许是见分果识相
分见分皆不离自證分故。三藏意许相分色为有
法也。如是。则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离自
定过。即似因也。异品遍无者。此所作性。要于虚空
异品法中。皆无其性。如于异中少有所作。此因则
宽。相违不定。故此三性。翻十四过。
○因明正理门
论九种宗法。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
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
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
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此中立
式显过之宗因。不出此九种中。此似楷定以所作
性。与勤勇无间所发性。为无常正因。三相具足。然
所作性即可尔。其勤勇无间所发性。于无常宗亦
非正因。故龙树云。如前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现见勤勇无间所发。或显或生。故成犹
豫。今所成立为显为生。是故不应以如是因證无
常义。又异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电光等。及树声
水声风声。亦是无常。则非遍无。又缺第三相矣。此
但借为例耳。或谓于多因中检此二因为此论中
能立之因性者误也。
○论主举此。贵图易晓。今应
取奘师比量为正式。即前色不离眼识宗。因云。𣅀
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宗中眼识。意
许是自證分因识。喻中眼识意许是见分果识相
分见分皆不离自證分故。三藏意许相分色为有
法也。如是。则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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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分是宗。因云。是彼识分故。同喻如见分。曰。小乘
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眼识。问。此
量言陈。立得何色耶。曰。若但望言陈。即相质二色
俱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既分相
分本质色。便是不极成。前陈何言极成色耶。相分
非共许故。曰。若望言陈有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
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许。何关言陈自相。宁
有不极成乎。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
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
中初三界也。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复有
何过。曰。有二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
者。若立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證分)。因云。
眼所不摄故。喻如眼识(见分)。即眼所不摄因阔。向异
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故。被外人出不定
过云。为如眼识(同喻见分)眼所不摄。眼识(见分)不离眼识
(自證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自證分)耶。为如后五三亦
是眼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见分)。却證汝极成色
定离眼识(自證分)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
识(见分)。得否。答。设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见分)免
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乘宗说后五三定离眼识(见分)
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非初三摄故。问。伹
言初三摄。不言根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过。
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證分)。因云。初三摄。
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眼识。问。此
量言陈。立得何色耶。曰。若但望言陈。即相质二色
俱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既分相
分本质色。便是不极成。前陈何言极成色耶。相分
非共许故。曰。若望言陈有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
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许。何关言陈自相。宁
有不极成乎。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
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
中初三界也。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复有
何过。曰。有二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
者。若立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證分)。因云。
眼所不摄故。喻如眼识(见分)。即眼所不摄因阔。向异
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故。被外人出不定
过云。为如眼识(同喻见分)眼所不摄。眼识(见分)不离眼识
(自證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自證分)耶。为如后五三亦
是眼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见分)。却證汝极成色
定离眼识(自證分)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
识(见分)。得否。答。设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见分)免
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乘宗说后五三定离眼识(见分)
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非初三摄故。问。伹
言初三摄。不言根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过。
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證分)。因云。初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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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眼识(见分)。即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出
不定云。为如眼识(见分)初三摄。眼识(见分)不离眼识(自證
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自證分)耶。为如眼根亦初三
摄。眼根非定不离眼识(见分)證汝极成色非定不离
眼识(自證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答。大
乘眼根望于眼识(见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
(见分)果。以同时故。非即者。色心(见分)各别故。故但言非
定不离。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外人申相违
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
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
同喻为异喻。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违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同有
异无。方成法自相相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界喻
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问。因初自许之言何用。
答。缘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之法。量
若有过。许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过。故置自许
言遮。问。何得有此过耶。答。缘大乘宗有两般色。有
离眼识本质色。有不离眼识相分色。若离眼识色。
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乘不许。今三藏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自相。是立敌共许
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伹成立共许色不
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但立相分色不离
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故立有法上意许之
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古疏云。谓真故极成
不定云。为如眼识(见分)初三摄。眼识(见分)不离眼识(自證
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自證分)耶。为如眼根亦初三
摄。眼根非定不离眼识(见分)證汝极成色非定不离
眼识(自證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答。大
乘眼根望于眼识(见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
(见分)果。以同时故。非即者。色心(见分)各别故。故但言非
定不离。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外人申相违
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
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
同喻为异喻。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违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同有
异无。方成法自相相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界喻
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问。因初自许之言何用。
答。缘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之法。量
若有过。许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过。故置自许
言遮。问。何得有此过耶。答。缘大乘宗有两般色。有
离眼识本质色。有不离眼识相分色。若离眼识色。
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乘不许。今三藏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自相。是立敌共许
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伹成立共许色不
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但立相分色不离
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故立有法上意许之
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古疏云。谓真故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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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有法自相(前陈宗依)。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后陈
宗体)。定离眼识色(本质色)。非定离眼识色(相分色)是有法
差别(即前陈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相分)。问。外人
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得。答。
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过。
外量既自带过。更有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别相违过耶。问。小乘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
云。乍观立者言陈自相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
暗含。若于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将因喻成立有
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识(自證分宗)者。即眼识(见分)不
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色。以一切色皆离眼
识故。既离眼识。不得为同喻。便成异喻。即初三等
因。却向异喻眼根上转。不改立者之因。立相违量
(同申一有法云)。真故极成色(后陈定相翻云)。非不离眼识宗(此论前陈
意许也不改先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翻异作同云)。同喻如眼
根。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非不离眼识。
同喻如眼根。异喻如眼识。非即是无。无不离眼识
色。即遮三藏意许相分色是无也。所以三藏预著
自许言句。取他方佛色。却与外量作不定过。出过
云。为如眼识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眼识非不离眼
识色。證汝极成色非不离眼识色耶。为如我自许
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佛色是不
离眼识色。却證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外人相
违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
宗体)。定离眼识色(本质色)。非定离眼识色(相分色)是有法
差别(即前陈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相分)。问。外人
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得。答。
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过。
外量既自带过。更有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别相违过耶。问。小乘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
云。乍观立者言陈自相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
暗含。若于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将因喻成立有
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识(自證分宗)者。即眼识(见分)不
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色。以一切色皆离眼
识故。既离眼识。不得为同喻。便成异喻。即初三等
因。却向异喻眼根上转。不改立者之因。立相违量
(同申一有法云)。真故极成色(后陈定相翻云)。非不离眼识宗(此论前陈
意许也不改先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翻异作同云)。同喻如眼
根。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非不离眼识。
同喻如眼根。异喻如眼识。非即是无。无不离眼识
色。即遮三藏意许相分色是无也。所以三藏预著
自许言句。取他方佛色。却与外量作不定过。出过
云。为如眼识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眼识非不离眼
识色。證汝极成色非不离眼识色耶。为如我自许
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佛色是不
离眼识色。却證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外人相
违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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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却成真能立也。若因中不言自许。空将他方佛
色与外人相违量作不定过。即他小乘不许。犯一
分他随一过。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摄
眼所不摄因中故。
△三喻二。初标列。】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具云譬喻。譬比也。喻。晓也即以近事比类。令于深
法得晓了故。无著云。喻者见边义。谓以所见边与
所未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喻。师子觉云。所见边
者。谓巳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
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为立喻。龙
树云。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
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若唯因言
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复有何得。别说喻
分。是名为得。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
相应。若尔何失。此说伹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
能立义。由彼伹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
所成立义。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
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伹有类所立义然无
功能何故无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
复馀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又不必定有诸品类。
非异品中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故说颂
言。若因唯所立。或差别相类。譬喻应无穷。及遮遣
异品。世间伹显宗因异品同处有性为异法喻。非
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色与外人相违量作不定过。即他小乘不许。犯一
分他随一过。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摄
眼所不摄因中故。
△三喻二。初标列。】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具云譬喻。譬比也。喻。晓也即以近事比类。令于深
法得晓了故。无著云。喻者见边义。谓以所见边与
所未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喻。师子觉云。所见边
者。谓巳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
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为立喻。龙
树云。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
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若唯因言
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复有何得。别说喻
分。是名为得。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
相应。若尔何失。此说伹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
能立义。由彼伹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
所成立义。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
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伹有类所立义然无
功能何故无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
复馀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又不必定有诸品类。
非异品中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故说颂
言。若因唯所立。或差别相类。譬喻应无穷。及遮遣
异品。世间伹显宗因异品同处有性为异法喻。非
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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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不定应亦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
法二种譬喻而有此失。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
种类。便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故定三相。唯
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二牒释二。初同喻。】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
彼无常。譬如瓶等。」
【是处。同喻处也。显因同品者。谓立同法喻者要当
显此喻先与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则无
能立不成过。而后合其所立之宗法。则无所立不
成过及俱不成过。谓若下。引喻式也。于中初八字。
是先因后宗之合词。如此则无无合倒合二过。譬
如瓶等。正举喻体。喻亦有依有体。瓶等是喻依。各
有所作性是喻体。今取喻体。不取喻依。不应分别
声瓶有异。但取无常义相似为因也。故龙树云。所
作相似乃有三种。若难瓶等所作性于声上无。此
似不成。若难声所作性于瓶等无。此似相违。若难
即此常上亦无。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过。引
同法故。何以故。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若
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此所谓总法。即是喻
体。所谓别义。即是喻依也。若有所缺。则是似同法
喻过。
△次异喻四。初正立异喻。】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
非所作。如虚空等。」
法二种譬喻而有此失。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
种类。便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故定三相。唯
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二牒释二。初同喻。】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
彼无常。譬如瓶等。」
【是处。同喻处也。显因同品者。谓立同法喻者要当
显此喻先与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则无
能立不成过。而后合其所立之宗法。则无所立不
成过及俱不成过。谓若下。引喻式也。于中初八字。
是先因后宗之合词。如此则无无合倒合二过。譬
如瓶等。正举喻体。喻亦有依有体。瓶等是喻依。各
有所作性是喻体。今取喻体。不取喻依。不应分别
声瓶有异。但取无常义相似为因也。故龙树云。所
作相似乃有三种。若难瓶等所作性于声上无。此
似不成。若难声所作性于瓶等无。此似相违。若难
即此常上亦无。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过。引
同法故。何以故。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若
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此所谓总法。即是喻
体。所谓别义。即是喻依也。若有所缺。则是似同法
喻过。
△次异喻四。初正立异喻。】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
非所作。如虚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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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处。异喻处也。说所立无者。谓前所立无常之宗
在此异喻中无有。则无所立不违过。因遍非有者。
谓前同品定有之因于此异喻中要全非有。则无
能立不遣过及俱不遣过。谓若是常。先遣宗也。见
非所作。后遣因也。如是则无无离倒离二过。如虚
空等。正举喻体。若有所缺。则是似异法喻过。
合离宗因。前后不同。其故难晓。若谓比量之法宗
藉因明。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顺。则离词何独不然。
只是举因成宗。引法类喻。拣异立同。语势如此。如
合云。诸所作性。见彼无常。喻如瓶。即离云。若是常
者。见非所作。喻如空也。云何知所作性得成无常。
曰。我见一切所作性者皆是无常。如彼瓶等。之类
是也(此合也)。云何此因不成常宗。曰。若是常者。自非
所作。如虚空等。是也(此离也)。由是合词因先宗后为
正。离词宗先因后为正。其势然也。
△次申释异喻。】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
说名非有。」
【释异品云。谓于是处无其所立。释异法云。若于是
处说所立无。其于遍无之性不啻明晢矣。恐人仍
作相违别异会去。故于离词之后。复申明以常遣
无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以见异法之异。乃以所
立无故为异。而非相违别异之异也。问相违别异
与无何别。曰。两法对立。可言相违。可言别异。今直
言是法无耳。何得无别。如有非有说名非有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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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法。以其无故。名之曰无。岂别有一无。与有相
违与有别异。而谓之无哉。相违别异。名似同法。不
名异法。在龙树论中。前巳具引矣。
△四结成真能
立。】
「巳说宗因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
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
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简定三支。结成能立。
△二似能立门初四。似宗三。
初总标。】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
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
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即九种似宗也。相违五种。以所立宗。于智。于教。于
自。于他。有所违故。不成四种。以能所别立敌不许
极成就故。俱兼宗依宗体言之。或以相违为宗体
过。不成为宗依过。或以相违为宗依过。不成为宗
体过。皆非也。
△二牒释二。初释相违五过。】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声是耳识现量境故。今于声有法上。立非所闻宗。
故违现量。】
「此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有分别智。了瓶衣等。谓之比量。故于瓶等立常宗
者。为比量相违。】
违与有别异。而谓之无哉。相违别异。名似同法。不
名异法。在龙树论中。前巳具引矣。
△四结成真能
立。】
「巳说宗因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
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
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简定三支。结成能立。
△二似能立门初四。似宗三。
初总标。】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
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
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即九种似宗也。相违五种。以所立宗。于智。于教。于
自。于他。有所违故。不成四种。以能所别立敌不许
极成就故。俱兼宗依宗体言之。或以相违为宗体
过。不成为宗依过。或以相违为宗依过。不成为宗
体过。皆非也。
△二牒释二。初释相违五过。】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声是耳识现量境故。今于声有法上。立非所闻宗。
故违现量。】
「此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有分别智。了瓶衣等。谓之比量。故于瓶等立常宗
者。为比量相违。】
857-A¶ 第 923c 页 X53-0923.png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胜论二十四德中。声唯所作。馀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谓声有三种。一合生。二离生。三声生。夫可合可
离。有生有灭。与所作性。皆是无常。而立为常。故违
自教。】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
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世间有二。一学者世间。二非学者世间。世俗共说
兔之怀胎因月而有。今言非月。即与非学者世间
相违。二乘学者修不净观时。观众生身无非不净。
今曰人顶骨净。即与学者世间相违。
○三藏量云。
真故极成色。真故二字。简世间相违过。及违教等
过。外人问云。世间皆知色离识有。今者大乘立色
不离眼识。以违世间共所知故。何不犯世间相违
过。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若
自比量(谓自立义令他解了)。自许言简(显自许之言无他随一等过)。若他
比量(于他立中出宗因过)。汝执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共比量(于他立中
出比量过)。胜义言简(无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简别。真
故之言。表依胜义。即依四种胜义谛中体用显现
谛立。问不违世间非学即可尔。又如世尊于小乘
阿含经。亦许色离识有。学者小乘共计心外有其
实境。岂不违于阿含等教学者小乘。答。但依大乘
殊胜义立。不违小乘之教学者世间之失。
是知
伹依殊胜义立。则违世间亦不为过。故著于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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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名为我母。石女不生。而言我母是石女
者。自语相违也。
△二释不极成四过。】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者。即后陈宗体。立敌共许有此法故。名为极
成。数论不许声灭坏故。是能别宗体不极成。
按
龙树论以勤勇无间所发因。成立声灭坏。广百论
破根境品。亦广推微声性散坏。正对数论师说。或
谓假立。非也。】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前陈有法。名为所别。佛弟子不许有我故。是所别
宗依不极成。
广百论破我品。广破思我。此但取
佛弟子不许有我。非不许思。思属遍行心所故(广百
论是诤意许此伹言陈故不同耳)。】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同
缘。」
【能别所别二俱不成也。胜论计六句义。第六和合
句。彼云。和合者。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一
切异法。忽尔和合。由和合性使之然也。佛弟子不
许有我是所别不极成。亦不许有和合性。是能别
不极成。故名俱不成。】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声是所闻。立敌共许。是相符也。是极成也。何亦为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名为我母。石女不生。而言我母是石女
者。自语相违也。
△二释不极成四过。】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者。即后陈宗体。立敌共许有此法故。名为极
成。数论不许声灭坏故。是能别宗体不极成。
按
龙树论以勤勇无间所发因。成立声灭坏。广百论
破根境品。亦广推微声性散坏。正对数论师说。或
谓假立。非也。】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前陈有法。名为所别。佛弟子不许有我故。是所别
宗依不极成。
广百论破我品。广破思我。此但取
佛弟子不许有我。非不许思。思属遍行心所故(广百
论是诤意许此伹言陈故不同耳)。】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同
缘。」
【能别所别二俱不成也。胜论计六句义。第六和合
句。彼云。和合者。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一
切异法。忽尔和合。由和合性使之然也。佛弟子不
许有我是所别不极成。亦不许有和合性。是能别
不极成。故名俱不成。】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声是所闻。立敌共许。是相符也。是极成也。何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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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盖极成之法。虽立敌共许。而前陈后陈和合为
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是名宗体。若
敌者不诤。两家符同。则正义何由而伸。正智何由
而生。非过而何。
△三结成似宗。】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
名似立宗过。」
【是遣诸法自相门故。结相违五过。如说声非所闻。
即此非所闻言。便与声之自相相违。如言瓶常。即
此常言。便与瓶之自相相违等。不容成故。结不极
成四过。末句总结两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总标。】
「巳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于因三相。有缺减处。即名似因。
△二别释三。初释
不成二。初列名。】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亦就不许说不成。解者遂以为缺遍
是宗法性之过。既不成矣。又岂论其缺何相缺何
相哉。
△二释相。】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此是总句。下所作性故。亦承
此说去。以声为眼境。非但敌者不许。即立者亦难
自许。故两俱不成。此两字。解者俱谓常无常二宗。
据龙树云。彼此不同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
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是名宗体。若
敌者不诤。两家符同。则正义何由而伸。正智何由
而生。非过而何。
△三结成似宗。】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
名似立宗过。」
【是遣诸法自相门故。结相违五过。如说声非所闻。
即此非所闻言。便与声之自相相违。如言瓶常。即
此常言。便与瓶之自相相违等。不容成故。结不极
成四过。末句总结两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总标。】
「巳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于因三相。有缺减处。即名似因。
△二别释三。初释
不成二。初列名。】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亦就不许说不成。解者遂以为缺遍
是宗法性之过。既不成矣。又岂论其缺何相缺何
相哉。
△二释相。】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此是总句。下所作性故。亦承
此说去。以声为眼境。非但敌者不许。即立者亦难
自许。故两俱不成。此两字。解者俱谓常无常二宗。
据龙树云。彼此不同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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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眼所见故。又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
作性故。则谓立敌两家俱不成者为得之。】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以所作性为无常因。得矣。而对彼声显论师。不许
声为所作性故。犯随他一分不成过。声显论者。成
唯识云。有馀偏执一切声常。待缘显发。方能诠表。
瑜伽亦云。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本
有。无生无灭。然由数宣吐。方得显了。而声体是常。】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
犹豫不成。」
【此无磪见而立量者之譬也。远处见烟。比知有火。
何过之有。今于雾等。尚未了知是烟非烟。而遽成
立大种和合火有有所言说。应立量云。彼所见相
是有法(即雾等性)。大种和合火有为宗。因云。以见烟故。
四大能造。故称为种。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烟生
焉。起疑惑时。即是犹豫。不必以大种和合分为两
因以作犹豫也。况和合大种。是宗非因。以现烟故
为因。龙树论可据。】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虚空是有法。实有为宗。因云。德所依故。自说则可。
若对无空论立。则所依不成。以彼不许有虚空故。
空既非有。德何所依。龙树云。或于是处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对无我
论。所依不成。据此则所依即宗依也。然则与所别
作性故。则谓立敌两家俱不成者为得之。】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以所作性为无常因。得矣。而对彼声显论师。不许
声为所作性故。犯随他一分不成过。声显论者。成
唯识云。有馀偏执一切声常。待缘显发。方能诠表。
瑜伽亦云。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本
有。无生无灭。然由数宣吐。方得显了。而声体是常。】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
犹豫不成。」
【此无磪见而立量者之譬也。远处见烟。比知有火。
何过之有。今于雾等。尚未了知是烟非烟。而遽成
立大种和合火有有所言说。应立量云。彼所见相
是有法(即雾等性)。大种和合火有为宗。因云。以见烟故。
四大能造。故称为种。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烟生
焉。起疑惑时。即是犹豫。不必以大种和合分为两
因以作犹豫也。况和合大种。是宗非因。以现烟故
为因。龙树论可据。】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虚空是有法。实有为宗。因云。德所依故。自说则可。
若对无空论立。则所依不成。以彼不许有虚空故。
空既非有。德何所依。龙树云。或于是处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对无我
论。所依不成。据此则所依即宗依也。然则与所别
857-A¶ 第 925a 页 X53-0925.png
不极成何异。曰前说宗不成。此说因不成。所以不
同。
△二释不定二。初列名。】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此以喻显不定。解者俱以为后二因。性不具之过。
玩论文意。正谓不定是何宗。乃缺遍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犹豫因。
△二释相。】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
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常无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如言下。立量。常无下。
辩过。为如下。正出不定之相。后文仿此。声常所量
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一种。此中常宗。空为同品。
瓶为异品。所量性因。同异俱有。则声果常耶。抑非
常耶。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
常无常外。馀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常无常二宗。皆离此因。故名不共。声常。所闻性故。
即九种宗法中第五种。此所闻性之因。以空为同
品。空何所闻而显常。则常品离此因矣。以瓶为异
品。瓶何所闻而显无常。则无常品亦离此因矣。二
处皆离。二外无法。此所闻性。当以何法为同品耶。
此似阙同品定有性。其实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有法)非勤勇无间所
同。
△二释不定二。初列名。】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此以喻显不定。解者俱以为后二因。性不具之过。
玩论文意。正谓不定是何宗。乃缺遍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犹豫因。
△二释相。】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
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常无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如言下。立量。常无下。
辩过。为如下。正出不定之相。后文仿此。声常所量
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一种。此中常宗。空为同品。
瓶为异品。所量性因。同异俱有。则声果常耶。抑非
常耶。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
常无常外。馀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常无常二宗。皆离此因。故名不共。声常。所闻性故。
即九种宗法中第五种。此所闻性之因。以空为同
品。空何所闻而显常。则常品离此因矣。以瓶为异
品。瓶何所闻而显无常。则无常品亦离此因矣。二
处皆离。二外无法。此所闻性。当以何法为同品耶。
此似阙同品定有性。其实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有法)非勤勇无间所
857-A¶ 第 925b 页 X53-0925.png
发(宗)。无常性故(因)。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
等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下举因出过)。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一分转)。
于空等无(一分不转。此不应无而无即乖同品定有性)。非勤勇无间所发
宗。以瓶等为异品(以瓶由人工无间得成故)。于彼遍有(以瓶全体是无常故。
即异品遍转。此不应转而转。即乖异品遍无性)。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
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
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两趣不定意因不成)。」
【声有三种。一因执受大种。谓语等声。一因不执受
大种。谓树等声。一因俱大种。谓手鼓等声(以手举鼓手是
执受鼓是不执受故曰俱)。此非勤勇无间所发声。即因不执受
大种声也。下勤勇无间所发声。即因俱大种声也。
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七
种。此无常性下六句。虽正释同品一分转异品遍
转。而实非正出过之词。不过审定以电以瓶为同
法耳。为如瓶等下。乃正出不定之相。下二条亦准
此。谓若拣去一分不转之空。而取遍转之瓶。与电
偕为同法。庶免缺二相过。然亦是不定。何者。电瓶
二物。在无常因。则为同法。以此二物皆无常故。在
非勤勇无间所发宗。则电同瓶异。今举因成宗。则
两趣无定。将以无常之瓶。成勤发之宗乎。抑以无
常之电。成非勤发之宗乎。既不定是非勤发之宗。
则非遍是宗法性矣。何止后二相俱缺而巳耶。下
条仿此。】
等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下举因出过)。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一分转)。
于空等无(一分不转。此不应无而无即乖同品定有性)。非勤勇无间所发
宗。以瓶等为异品(以瓶由人工无间得成故)。于彼遍有(以瓶全体是无常故。
即异品遍转。此不应转而转。即乖异品遍无性)。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
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
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两趣不定意因不成)。」
【声有三种。一因执受大种。谓语等声。一因不执受
大种。谓树等声。一因俱大种。谓手鼓等声(以手举鼓手是
执受鼓是不执受故曰俱)。此非勤勇无间所发声。即因不执受
大种声也。下勤勇无间所发声。即因俱大种声也。
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七
种。此无常性下六句。虽正释同品一分转异品遍
转。而实非正出过之词。不过审定以电以瓶为同
法耳。为如瓶等下。乃正出不定之相。下二条亦准
此。谓若拣去一分不转之空。而取遍转之瓶。与电
偕为同法。庶免缺二相过。然亦是不定。何者。电瓶
二物。在无常因。则为同法。以此二物皆无常故。在
非勤勇无间所发宗。则电同瓶异。今举因成宗。则
两趣无定。将以无常之瓶。成勤发之宗乎。抑以无
常之电。成非勤发之宗乎。既不定是非勤发之宗。
则非遍是宗法性矣。何止后二相俱缺而巳耶。下
条仿此。】
857-A¶ 第 925c 页 X53-0925.png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
所发(宗)。无常性故(因)。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
品(亦勤发类故)。其无常性(此句贯下二于字)。于此遍有(即同品遍转也。此不
为过)。以电空等为异品(皆非勤发类故)。于彼一分电等是有(即异
品一分转也此正是过)。空等是无(此不为过)。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九种宗法中第
三种。如前者。谓此无常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
为不定。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此似阙
异品遍无性。其实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立量下辩过)。此中常
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外道计微尘常故亦入此同品)。无质碍性(此句
贯下四个于字)。于虚空等有(空无质碍故。即一分转也)。于极微等无(尘有质碍
故。即一分不转。此不应无而无也)。以瓶乐等为异品(瓶乐皆无常故)。于乐等
有(同无质碍一分转。此不应转而转也)于瓶等无(瓶有质碍。一分不转)。是故此因
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同品异品。俱一分转。一分不转也。声常。无质
碍故。九种宗法所不载。说见后似喻解中。无质碍
因。于同品极微一分不转。于异中乐等一分转。故
应拣去一分不转之极微。而取一分转之乐等。与
空偕为同法。然于无质碍因可尔。若举因成宗。则
为不定。将以无质碍之空。成声是常乎。将以无质
碍之乐。成声是无常乎。乐字。若是音乐之乐。则亦
声耳。不可以声还喻于声。当以苦乐之乐为定。盖
857-A¶ 第 926a 页 X53-0926.png
数论师执我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萨埵剌阇答摩。旧译乐苦痴。亦名喜忧
闇。新翻贪嗔痴。详金七十论广百论中。二论多言
乐等三法。立量专为破外道。而数胜其渠魁也。故
举喻举宗举因。皆不出此数种论中。不当更为异
释耳。】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
故。俱名不定。」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即九种宗中第二种。或立为
常。所闻性故。即第五种。此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
各异。三相无缺。但两家俱不能出过。如立者虽自
立无常。而亦许声是所闻性。同彼声性。故不能出
常宗过也。敌者虽自立常。而亦许声是所作性。同
彼瓶等。故不能出无常宗过也。既不能互出其过。
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互不生其正智。故名决
定相违不定过。解者皆谓缺第三相。谬矣。
△三释
相违二。初列名。】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
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法。即后陈宗体。有法。即前陈宗依。自相。即言陈之
自相。差别。即意许之差别。如真故极成色。是有法
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定
不离眼识宗。是法自相。相分定不离自證分。是法
二十三法。萨埵剌阇答摩。旧译乐苦痴。亦名喜忧
闇。新翻贪嗔痴。详金七十论广百论中。二论多言
乐等三法。立量专为破外道。而数胜其渠魁也。故
举喻举宗举因。皆不出此数种论中。不当更为异
释耳。】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
故。俱名不定。」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即九种宗中第二种。或立为
常。所闻性故。即第五种。此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
各异。三相无缺。但两家俱不能出过。如立者虽自
立无常。而亦许声是所闻性。同彼声性。故不能出
常宗过也。敌者虽自立常。而亦许声是所作性。同
彼瓶等。故不能出无常宗过也。既不能互出其过。
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互不生其正智。故名决
定相违不定过。解者皆谓缺第三相。谬矣。
△三释
相违二。初列名。】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
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法。即后陈宗体。有法。即前陈宗依。自相。即言陈之
自相。差别。即意许之差别。如真故极成色。是有法
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定
不离眼识宗。是法自相。相分定不离自證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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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相违者。是因违于宗也。凡相违因出过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番异作同。番同作异。旧注家似不
了此。
△二释相。】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此因与后陈宗法之自相相违也。如说声常。所作
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四种。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故。即九种中第六种。此因唯于异品中有者。以常
住宗。必以虚空等为同品。以瓶瓯等为异品。今所
作因。或勤勇无。间所发因。止向瓶等异品上转。不
向同品空等上转。故与常宗自相相违。】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宗之自相)。必为他用(宗之差别相)。
积聚性故(相违之因)。如卧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辩违)。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为他用(此他即是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
相违(先出过名后言所以)。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
用故(此他属他人)。」
【此因与后陈宗法上意许差别之相相违也。数论
师金七十论云。我是实有。聚集为他故。我见世间
一切聚集。并是为他。譬如床席等聚集非。为自用。
必皆为人设。有他能受用。为此故聚集。屋等亦如
是。大等亦如是(大。即地。水。火。风。空。等即等馀二十二法)。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为。决定知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实
有。此中即借其说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
中眼一种为有法。非为自用并是为他句为宗。聚
皆改宗不改因。番异作同。番同作异。旧注家似不
了此。
△二释相。】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此因与后陈宗法之自相相违也。如说声常。所作
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四种。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故。即九种中第六种。此因唯于异品中有者。以常
住宗。必以虚空等为同品。以瓶瓯等为异品。今所
作因。或勤勇无。间所发因。止向瓶等异品上转。不
向同品空等上转。故与常宗自相相违。】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宗之自相)。必为他用(宗之差别相)。
积聚性故(相违之因)。如卧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辩违)。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为他用(此他即是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
相违(先出过名后言所以)。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
用故(此他属他人)。」
【此因与后陈宗法上意许差别之相相违也。数论
师金七十论云。我是实有。聚集为他故。我见世间
一切聚集。并是为他。譬如床席等聚集非。为自用。
必皆为人设。有他能受用。为此故聚集。屋等亦如
是。大等亦如是(大。即地。水。火。风。空。等即等馀二十二法)。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为。决定知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实
有。此中即借其说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
中眼一种为有法。非为自用并是为他句为宗。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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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句为因。如床席等为同喻。夫眼与床席非同类
无论也。眼之积聚不同床席之积聚亦无论也。今
第就所谓他者辩之。先曰非为自用必皆为人设。
则自他有辨矣。后曰他者即是我。则自他无辨矣。
欲成就身积聚。则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卧具积
聚。则析自他而二之。岂非违乎。自。他。即差别也。故
此积聚性之因。如能成就眼等必为他用之宗法。
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别相违之过。何以故。工匠之
积聚床席等。专为积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积聚性。
异熟长养。俱不属他人。岂其类哉。造床织席。亦有
自用者。为拣此一分。故曰积聚他用诸卧具等。申
违量云。眼等不为他用。积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
是浮尘根。喻是胜义根。】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有法)。非实非德非业(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如同异性(喻)。此因如能成遮
实等(非实德业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亦非大有性)。俱决定故
(既能遮此定亦遮彼)。」
【此因与前陈有法自相相违也。胜论师立六句义。
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性。五同异性。六和合性。各
有自体。摄法多少不同。其大有性唯一。实德业三
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
有实等故。同异亦一。实德业三。总一同异。然离实
等有别实体(详见华严玄谈八卷及胜宗十句论)。今言有性者。即彼
第四大有性也。言陈有性。则有性言。直诠大有性
无论也。眼之积聚不同床席之积聚亦无论也。今
第就所谓他者辩之。先曰非为自用必皆为人设。
则自他有辨矣。后曰他者即是我。则自他无辨矣。
欲成就身积聚。则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卧具积
聚。则析自他而二之。岂非违乎。自。他。即差别也。故
此积聚性之因。如能成就眼等必为他用之宗法。
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别相违之过。何以故。工匠之
积聚床席等。专为积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积聚性。
异熟长养。俱不属他人。岂其类哉。造床织席。亦有
自用者。为拣此一分。故曰积聚他用诸卧具等。申
违量云。眼等不为他用。积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
是浮尘根。喻是胜义根。】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有法)。非实非德非业(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如同异性(喻)。此因如能成遮
实等(非实德业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亦非大有性)。俱决定故
(既能遮此定亦遮彼)。」
【此因与前陈有法自相相违也。胜论师立六句义。
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性。五同异性。六和合性。各
有自体。摄法多少不同。其大有性唯一。实德业三
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
有实等故。同异亦一。实德业三。总一同异。然离实
等有别实体(详见华严玄谈八卷及胜宗十句论)。今言有性者。即彼
第四大有性也。言陈有性。则有性言。直诠大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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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自相也(未论此性有非有等差别故)。非实非德非业。即用彼
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实体为宗。即以实德业三
有实法为因。以自有一实德业体。故非彼实德业
也。以同异性为喻。同异有一实同异。非实等。以明
有性有一实有性。非实等也。然此。有一实等因。既
成遮实等宗。则亦成遮有性。而与有法自相相违。
以彼云实德业三同一有故。既遮实等性。岂不遮
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决定故。申违量云。有性即
实即德即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石女儿寐言
曰。胜宗十句论云。同以合实德业为义。有诠智因。
异以常于实等则转依一实为性。有遮觉义。此论
中引同异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异返遮。此
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喻况别有一实德业
之因。本欲合成有法以立宗。而反遮其当体以相
违。是知此同异性。及上卧具等喻。未陈违义前。可
作同品定有。出违义后。翻作异品遍无。是以不改
宗喻二支。伹简因之相违也。】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即于前宗
(非实非德非业)。有法差别(有实体之有性。无实体之有性。是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以成大有性离一切法有自性故。即于有作缘也)。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
此缘性(以遮有性故。即于非有作缘也)。如遮实等。俱决定故(实等非实等。实
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也)。」
【此因与有法上意许之差别相违也。有性一也。胜
论计有实体。大乘明非有实体。有与非有。有法差
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实体为宗。即以实德业三
有实法为因。以自有一实德业体。故非彼实德业
也。以同异性为喻。同异有一实同异。非实等。以明
有性有一实有性。非实等也。然此。有一实等因。既
成遮实等宗。则亦成遮有性。而与有法自相相违。
以彼云实德业三同一有故。既遮实等性。岂不遮
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决定故。申违量云。有性即
实即德即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石女儿寐言
曰。胜宗十句论云。同以合实德业为义。有诠智因。
异以常于实等则转依一实为性。有遮觉义。此论
中引同异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异返遮。此
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喻况别有一实德业
之因。本欲合成有法以立宗。而反遮其当体以相
违。是知此同异性。及上卧具等喻。未陈违义前。可
作同品定有。出违义后。翻作异品遍无。是以不改
宗喻二支。伹简因之相违也。】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即于前宗
(非实非德非业)。有法差别(有实体之有性。无实体之有性。是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以成大有性离一切法有自性故。即于有作缘也)。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
此缘性(以遮有性故。即于非有作缘也)。如遮实等。俱决定故(实等非实等。实
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也)。」
【此因与有法上意许之差别相违也。有性一也。胜
论计有实体。大乘明非有实体。有与非有。有法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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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也。如前别有一实等因。于遮实等宗。固能成立
有实体之大有性。于有法上作有缘性。而亦即能
成立无实体之大有性。于有法上作非有缘性。而
与意许差别相违。何以故。如遮实等。实等非有体。
亦遮有性。有性亦无体故。俱决定故。如前巳说。言
缘性者。因与有法作有非有之缘也。申违量云。汝
所执有性是无法。即实即德即业是宗。因云。有一
实故。有德业故。喻如毕竟无。寱言谓缘即因。有即
同品。非有即异品。于义无乖。但变文而言。恐滋疑
惑。故顺文而释。使人易晓耳。问。前云有性。詺曰自
相。今有缘性。詺曰差别。俱是有性。何以异乎。曰。前
云有性。即六句中大有性。以是前陈有法。非是对
无而言有性。今言有缘性者。即于前陈有法之上。
论有论无。故名差别。岂得同耶。
△三似喻二。初结
前标后。】
「巳说似因。当说似喻。」
【△二列名委释二初标列。】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
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中不成不遣。俱以声常无质碍为宗因。查九种
宗法中。无此一因。以无质碍因。常无常宗俱用不
著。现见电等。皆无质碍。皆无常故。其无常宗。异品
遍转。尤难成立。今乃有此一种宗法者。盖由常宗
有实体之大有性。于有法上作有缘性。而亦即能
成立无实体之大有性。于有法上作非有缘性。而
与意许差别相违。何以故。如遮实等。实等非有体。
亦遮有性。有性亦无体故。俱决定故。如前巳说。言
缘性者。因与有法作有非有之缘也。申违量云。汝
所执有性是无法。即实即德即业是宗。因云。有一
实故。有德业故。喻如毕竟无。寱言谓缘即因。有即
同品。非有即异品。于义无乖。但变文而言。恐滋疑
惑。故顺文而释。使人易晓耳。问。前云有性。詺曰自
相。今有缘性。詺曰差别。俱是有性。何以异乎。曰。前
云有性。即六句中大有性。以是前陈有法。非是对
无而言有性。今言有缘性者。即于前陈有法之上。
论有论无。故名差别。岂得同耶。
△三似喻二。初结
前标后。】
「巳说似因。当说似喻。」
【△二列名委释二初标列。】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
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中不成不遣。俱以声常无质碍为宗因。查九种
宗法中。无此一因。以无质碍因。常无常宗俱用不
著。现见电等。皆无质碍。皆无常故。其无常宗。异品
遍转。尤难成立。今乃有此一种宗法者。盖由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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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因。如所量性故。所闻性故。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俱经大乘出其过失。立义不成。且常住宗无同品
故。故将无常宗异喻虚空。翻异作同。而变其因曰
无质碍故。立声为常。以声与虚空俱无质碍故。故
因明正理门论谓之颠倒成立。名为同法相似。不
然。常宗无质碍因。以空为喻。可谓俱成矣。而亦列
之俱不成中。其理难会。解者千说万说。终不能明
其所以。由未熟究诸论。源头不清。故欲疏沦流委。
而其道无[𮈔]耳。
△次释相二。初似同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宗因。向下三种不成。俱承此
说去)。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
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
故。」
【此同喻合宗不合因也。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
极微。此合词也。诸无质碍。如电光等。现见无常。犯
不定过。极微之喻。虽有常性。且有质碍。三支病痛。
一合便见。此无合之所以为过也。此中许极微常
者。亦是纵成。立此喻式。依大乘教。亦是无常。以有
方分。可分析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
碍有。所成立法常性是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同喻合因不合宗也。胜宗十句论。觉云何。谓悟
一切境。此有二种。一现量。二比量。虽无质碍。刹那
刹那生灭不停。体是无常。故虽成因。不成宗也。】
俱经大乘出其过失。立义不成。且常住宗无同品
故。故将无常宗异喻虚空。翻异作同。而变其因曰
无质碍故。立声为常。以声与虚空俱无质碍故。故
因明正理门论谓之颠倒成立。名为同法相似。不
然。常宗无质碍因。以空为喻。可谓俱成矣。而亦列
之俱不成中。其理难会。解者千说万说。终不能明
其所以。由未熟究诸论。源头不清。故欲疏沦流委。
而其道无[𮈔]耳。
△次释相二。初似同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宗因。向下三种不成。俱承此
说去)。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
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
故。」
【此同喻合宗不合因也。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
极微。此合词也。诸无质碍。如电光等。现见无常。犯
不定过。极微之喻。虽有常性。且有质碍。三支病痛。
一合便见。此无合之所以为过也。此中许极微常
者。亦是纵成。立此喻式。依大乘教。亦是无常。以有
方分。可分析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
碍有。所成立法常性是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同喻合因不合宗也。胜宗十句论。觉云何。谓悟
一切境。此有二种。一现量。二比量。虽无质碍。刹那
刹那生灭不停。体是无常。故虽成因。不成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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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同喻宗因俱不成也。有即同品定有之有字。非有
即异品遍无之无字。若言如瓶。瓶无常性。宗不成
矣。瓶有质碍。因不成矣。是同品定有性中。宗因俱
不成也。若说如空。则为俱成。以空是常。无质碍故。
今对非有空论。无俱不成。盖空既无矣。又何论其
常与无常。有质碍无质碍哉。是异品遍无性中。宗
因俱不成也。问。若说如空。正以空为同品耳。今乃
言异品不成。何也。曰。至教止许空为无常宗之异
喻。而不许为常宗之同喻故也。何故如此。曰。虚空
是依无质碍处假施设故。虽有虚言。都无实境。故
广百论云。又此虚空。四谛不摄。虽执实有。然必应
许有分别智之所了知。除五识身所引意识。其馀
有漏不定外门分别意识。决定不能缘实有境。故
说颂曰。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谓诸有智者。依
止世间。随分别识。于虚空等。虽复专精愿求实义。
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见依名所起分别似虚空
等种种影像。掌珍论亦立量广破虚空非实有故。
何以證至教止许空为无常异喻。曰。即无常异喻。
亦止一分许。一分不许。因明正理门论云。喻有二
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
发性故(因)。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合)。犹如
瓶等(喻)。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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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如虚空等(喻)。前是遮诠。后唯止滥。由合及离比
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空等。而得显示
无有宗处无因义成。此一分许也。又曰。若无常宗。
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
无。此一分不许也。何以證不许空为常宗同喻。曰。
广百论破常品云。彼虽方便殷勤立常。而竟不能。
说有道理。如是句义。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极成
故。既不许有馀同类义。同喻阙故。比量不成。又云。
又立常者所说道理。唯依异法。无同法故。所立不
成。夫常之同喻止有空耳。而一则云同喻阙。一则
曰无同法。是不许虚空为同喻明矣。又龙树释似
同法云。由同法喻颠倒成立。是故说名同法相似。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以虚
空为异法喻。有显虚空为同法喻。无质等故。立声
为常。如是即此所说因中。瓶应为同法。而异品虚
空说为同法。由是说为同法相似。夫既改宗为常。
改因为无质。以空为同品。则同品矣。而必曰异品
虚空说为同法。此非止许为异品不许为同品之
明證哉。则又何疑于空喻之异品不成乎。既不成
无常宗之异品。又岂成常宗之同品耶。问。世间万
法。孰非虚幻。何止虚空。且法性宗往往以虚空喻
真性无为。而法相宗顾独不许。其故何哉。答。就胜
义说。虚空许有。就世俗说。虚空实无。盖因凡外种
种妄计唯我与常。牢不可破。故广百论首破常见。
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空等。而得显示
无有宗处无因义成。此一分许也。又曰。若无常宗。
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
无。此一分不许也。何以證不许空为常宗同喻。曰。
广百论破常品云。彼虽方便殷勤立常。而竟不能。
说有道理。如是句义。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极成
故。既不许有馀同类义。同喻阙故。比量不成。又云。
又立常者所说道理。唯依异法。无同法故。所立不
成。夫常之同喻止有空耳。而一则云同喻阙。一则
曰无同法。是不许虚空为同喻明矣。又龙树释似
同法云。由同法喻颠倒成立。是故说名同法相似。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以虚
空为异法喻。有显虚空为同法喻。无质等故。立声
为常。如是即此所说因中。瓶应为同法。而异品虚
空说为同法。由是说为同法相似。夫既改宗为常。
改因为无质。以空为同品。则同品矣。而必曰异品
虚空说为同法。此非止许为异品不许为同品之
明證哉。则又何疑于空喻之异品不成乎。既不成
无常宗之异品。又岂成常宗之同品耶。问。世间万
法。孰非虚幻。何止虚空。且法性宗往往以虚空喻
真性无为。而法相宗顾独不许。其故何哉。答。就胜
义说。虚空许有。就世俗说。虚空实无。盖因凡外种
种妄计唯我与常。牢不可破。故广百论首破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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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破我执。皆以三支立量破之。至于常宗无同品。
无常宗无异品。我宗无因无喻。此义一篇之中时
隐时见。盖自三支比量一立。而凡外之边见我见。
无复置喙之地。此因明之所以匡正颓纲。能生正
智。而理贯五明。为求法菩萨所必求者也。岂容以
粗心少智。闯其藩离。自谓堂奥也哉。】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合
云。诸所作性故者。皆是无常。同喻如瓶。异喻如空。
此量式也。今但于喻上双现宗因。而无合词。是故
成过。所以必欲合者。其说巳见前条。不用前宗因
者。以带过故。既巳带过。又何须论其合不合哉。故
仍举前真能立门所引之例。下条放此。过在合中
见者。是缺同品定有性。过在离中见者。是缺异品
遍无生。】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
无常者皆是所作。」
【此无过之量。倒合犹未见其过。若应云诸无质碍
见彼是常。而倒说言诸常住者皆无质碍。则犹豫
因不甚显现。此倒合之所以为过也。】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略结似同。
△二似异法。】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
无常宗无异品。我宗无因无喻。此义一篇之中时
隐时见。盖自三支比量一立。而凡外之边见我见。
无复置喙之地。此因明之所以匡正颓纲。能生正
智。而理贯五明。为求法菩萨所必求者也。岂容以
粗心少智。闯其藩离。自谓堂奥也哉。】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合
云。诸所作性故者。皆是无常。同喻如瓶。异喻如空。
此量式也。今但于喻上双现宗因。而无合词。是故
成过。所以必欲合者。其说巳见前条。不用前宗因
者。以带过故。既巳带过。又何须论其合不合哉。故
仍举前真能立门所引之例。下条放此。过在合中
见者。是缺同品定有性。过在离中见者。是缺异品
遍无生。】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
无常者皆是所作。」
【此无过之量。倒合犹未见其过。若应云诸无质碍
见彼是常。而倒说言诸常住者皆无质碍。则犹豫
因不甚显现。此倒合之所以为过也。】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略结似同。
△二似异法。】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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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真异喻者。必无同法宗因。于同宗因有一不遣。则
名似也。且如下。立量。由前同法立常宗无质碍因。
故今异法立无常宗有质碍因。此亦总句。三不遣
俱承此说去。此谓极微之异喻。但遣能成立之无
质碍因。不遣所成立之常宗。故曰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
业无质碍故。」
【胜宗十句论云。业句义云何。谓五种业。名业句义。
何者为五。一取业。二舍业。三屈业。四伸业。五行业。
取业云何。谓上下方分虚空等处极微等。合离因
依一实。名取业。舍业云何。谓上下方分虚空等处
极微等。离合因依一实。名舍业。屈业云何。谓于大
长实依附一实。近处有合。远近处离合因。是名屈
业。伸业云何。谓于大长实依附一实。近处有合。远
近处合离因。是名伸业。行业云何。谓一切质碍实
和合依一实合离因。名行业。如是五业。几有实。几
无实。一切有实。如有实。依一实。无质碍。无德。无细
分等。广如彼论。以业无常。无质碍故。但遣所立之
常宗。不遣能立之无质碍因也。】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住。
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以虚空喻。一分不许。一分许故。自一分不许者言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真异喻者。必无同法宗因。于同宗因有一不遣。则
名似也。且如下。立量。由前同法立常宗无质碍因。
故今异法立无常宗有质碍因。此亦总句。三不遣
俱承此说去。此谓极微之异喻。但遣能成立之无
质碍因。不遣所成立之常宗。故曰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
业无质碍故。」
【胜宗十句论云。业句义云何。谓五种业。名业句义。
何者为五。一取业。二舍业。三屈业。四伸业。五行业。
取业云何。谓上下方分虚空等处极微等。合离因
依一实。名取业。舍业云何。谓上下方分虚空等处
极微等。离合因依一实。名舍业。屈业云何。谓于大
长实依附一实。近处有合。远近处离合因。是名屈
业。伸业云何。谓于大长实依附一实。近处有合。远
近处合离因。是名伸业。行业云何。谓一切质碍实
和合依一实合离因。名行业。如是五业。几有实。几
无实。一切有实。如有实。依一实。无质碍。无德。无细
分等。广如彼论。以业无常。无质碍故。但遣所立之
常宗。不遣能立之无质碍因也。】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住。
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以虚空喻。一分不许。一分许故。自一分不许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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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则曰对非有论。自一分许者言之。则曰对彼有
论。于似同法中。则曰对非有论。于似异法中。则曰
对彼有论。此又许为异品而不许为同品之一大
證据也。在异品中既俱不遣。则同品中为俱成矣。
而又曰俱不成。是则虚空之喻。无施而可。岂非不
许虚空作喻之明證乎。空有常性。不遣同宗。无质
碍性。不遣同因。是能立所立俱不遣也。】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离者。对合而言。应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
等。诸无常者。如电光等。无质碍故。则知无质碍因
是犹豫因。缺异品遍无性矣。因中缺第三相之过。
一离便见。此离之所以不可少也。今伹于异喻双
现宗因。则其过不见。故不离为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先提无常在前。则无质碍之电光等俱现在前。其
过易见。若云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则其过隐矣。以
诸质碍皆无常故。此倒离之所以为过也。
△四总
结似能立门。】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结前三十三过。总成似能立门也。
△三真现量
门二。初总标。】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龙树云。为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
摄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
论。于似同法中。则曰对非有论。于似异法中。则曰
对彼有论。此又许为异品而不许为同品之一大
證据也。在异品中既俱不遣。则同品中为俱成矣。
而又曰俱不成。是则虚空之喻。无施而可。岂非不
许虚空作喻之明證乎。空有常性。不遣同宗。无质
碍性。不遣同因。是能立所立俱不遣也。】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离者。对合而言。应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
等。诸无常者。如电光等。无质碍故。则知无质碍因
是犹豫因。缺异品遍无性矣。因中缺第三相之过。
一离便见。此离之所以不可少也。今伹于异喻双
现宗因。则其过不见。故不离为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先提无常在前。则无质碍之电光等俱现在前。其
过易见。若云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则其过隐矣。以
诸质碍皆无常故。此倒离之所以为过也。
△四总
结似能立门。】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结前三十三过。总成似能立门也。
△三真现量
门二。初总标。】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龙树云。为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
摄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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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馀量。
二量之外。更
有圣教量。以不违此二量之教。名圣教量。故云唯
有二量。
△二正释。】
「此中现量者。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
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古德释云。现量者。现。谓显现。即分明證境。不带名
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离妄分别。名之为现。言量
者。量度。是楷定之义。谓心于境上度量楷定法之
自相。不错谬。故名量。真现量体。即五识身俱意。诸
自證分。诸定心。兼第八识。此等诸心心所。有六义
名现。一现有。简龟毛等。二现在。简过未。三显现。简
种子。无作用故。四现离照现名为现。谓能缘之心
行相。远离诸分别故。即此谓无分别等是也。五现
谓明现。谓诸定心澄湛。随缘何境。皆明證故。即明
證众境。名为现量。六现谓亲现。即亲冥自体。若一
切散心。若亲于境。明冥自体。皆名现量。第五明现。
第六亲现。此二种。简诸邪智等。如病眼见空华毛
轮等。虽离分别。任运而缘。然不能明證众境。亲冥
自体。故非现量也。因明古疏。略有二解。一现之量。
谓前五识。依所依根。于现在世。缘现有境。根亦与
识同照前境。有发识用。根义显胜。得显现名。虽照
于境。以体是色。无缘虑用。不能量度。但有现义。不
得量名。唯心心所。量度于境。缘虑用增。体具现义。
亦有量境之能。今从能发之根。显所发识。名现之
二量之外。更
有圣教量。以不违此二量之教。名圣教量。故云唯
有二量。
△二正释。】
「此中现量者。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
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古德释云。现量者。现。谓显现。即分明證境。不带名
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离妄分别。名之为现。言量
者。量度。是楷定之义。谓心于境上度量楷定法之
自相。不错谬。故名量。真现量体。即五识身俱意。诸
自證分。诸定心。兼第八识。此等诸心心所。有六义
名现。一现有。简龟毛等。二现在。简过未。三显现。简
种子。无作用故。四现离照现名为现。谓能缘之心
行相。远离诸分别故。即此谓无分别等是也。五现
谓明现。谓诸定心澄湛。随缘何境。皆明證故。即明
證众境。名为现量。六现谓亲现。即亲冥自体。若一
切散心。若亲于境。明冥自体。皆名现量。第五明现。
第六亲现。此二种。简诸邪智等。如病眼见空华毛
轮等。虽离分别。任运而缘。然不能明證众境。亲冥
自体。故非现量也。因明古疏。略有二解。一现之量。
谓前五识。依所依根。于现在世。缘现有境。根亦与
识同照前境。有发识用。根义显胜。得显现名。虽照
于境。以体是色。无缘虑用。不能量度。但有现义。不
得量名。唯心心所。量度于境。缘虑用增。体具现义。
亦有量境之能。今从能发之根。显所发识。名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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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依士释也。二现即量。谓明了意识一分。除馀散
意识。及独头起者。并取定意识及第八识能缘见
分。亲缘现境。作用显现。而彼所依意根界体。非显
现故。故不取之。但就能缘见分。现即是量。持业释
也。谓无分别者。即显能缘行相。不筹不度。任运因
循。照符前境故。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者。离随念计
度名言种类诸门等分别心故(分别心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唯缘
现在所缘诸行自相行分别。所缘行。即五尘也。自相行。如色以青为行相。眼识缘时。亦任运作青行相。名
自行。又自相即能缘行。简共相行。如缘青时。即缘黄不著。二随念分别。于昔曾所受诸行追念行分别。唯
缘过去。三计度分别。于去来今不现前思搆行分别。即非有计有。是非量境。然约三世计度。不定一世。自
性分别。即无分别也)。现现别转者。于现在世。以显现心。缘现
有境。但随所缘自性分别而转。如此则何言无分
别。曰。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无分别。如一足马。名
为无足。寱言云。此一量。与下比量。依颂而言。当在
后文似破之后。而立于论之中者。是论主欲人悟
立破之法。乃是成此现量中事。若人了达此体。依
前可以能立。依后可为能破。若不尔者。则与现量
相违。依前即为似立。依后即成似破。故置之于此。
以示立宗造论者。须从现量正智中流出。方堪作
立破之主也。
△四真比量门二。初正释。】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巳说。
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是名比量。」
【比量者。比谓比类。量即量度。以比类量度而知有
意识。及独头起者。并取定意识及第八识能缘见
分。亲缘现境。作用显现。而彼所依意根界体。非显
现故。故不取之。但就能缘见分。现即是量。持业释
也。谓无分别者。即显能缘行相。不筹不度。任运因
循。照符前境故。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者。离随念计
度名言种类诸门等分别心故(分别心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唯缘
现在所缘诸行自相行分别。所缘行。即五尘也。自相行。如色以青为行相。眼识缘时。亦任运作青行相。名
自行。又自相即能缘行。简共相行。如缘青时。即缘黄不著。二随念分别。于昔曾所受诸行追念行分别。唯
缘过去。三计度分别。于去来今不现前思搆行分别。即非有计有。是非量境。然约三世计度。不定一世。自
性分别。即无分别也)。现现别转者。于现在世。以显现心。缘现
有境。但随所缘自性分别而转。如此则何言无分
别。曰。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无分别。如一足马。名
为无足。寱言云。此一量。与下比量。依颂而言。当在
后文似破之后。而立于论之中者。是论主欲人悟
立破之法。乃是成此现量中事。若人了达此体。依
前可以能立。依后可为能破。若不尔者。则与现量
相违。依前即为似立。依后即成似破。故置之于此。
以示立宗造论者。须从现量正智中流出。方堪作
立破之主也。
△四真比量门二。初正释。】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巳说。
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是名比量。」
【比量者。比谓比类。量即量度。以比类量度而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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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为比量。众相。即三种相。三种相。即遍是宗法
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之三相也。由彼三相为因。于
三支比量之义。有正智生。了知等者当知比量有
五种。一相。二体。三业。四法。五因果。一相比量者。谓
随其所有相貌相属。或由现在。及先所推度境界。
如以见幢故。比知有车。以见烟故。比知有火等。二
体比量者。由现见彼自体性故。比类彼物不现见
体。或现见彼一分自体。比类馀分。如以现在比类
去来等。三业比量者。谓以作用比业所依。如见远
物。无有动摇。鸟集其上。比知是杌。若有动摇。比知
是人等。四法比量者。谓于一切相属著法。以一比
馀。如属无常。比知有苦。以属苦故。比空无我。以属
生故。比有老法。以属老故。比有死法等。五因果比
量者。谓因果相比。如见物行。比有所至。见有所至。
比先有行。若见有人如法事王。比知当获广大禄
位。见大禄位。比知先巳如法事王等。了知有火。即
相比量。了知无常。即法比量。等者。等馀体业因果
也。寱言云。上真现量一门。即题中正理二字。此真
比量一门。即题中因明二字。故比量之法。全是现
量体上之智用。从体起用。所以标因。摄用归体。故
云入理。应知此真比量。即前正能立中因三支三
相之法所分出也。
△二通结。】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
亦名为量。」
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之三相也。由彼三相为因。于
三支比量之义。有正智生。了知等者当知比量有
五种。一相。二体。三业。四法。五因果。一相比量者。谓
随其所有相貌相属。或由现在。及先所推度境界。
如以见幢故。比知有车。以见烟故。比知有火等。二
体比量者。由现见彼自体性故。比类彼物不现见
体。或现见彼一分自体。比类馀分。如以现在比类
去来等。三业比量者。谓以作用比业所依。如见远
物。无有动摇。鸟集其上。比知是杌。若有动摇。比知
是人等。四法比量者。谓于一切相属著法。以一比
馀。如属无常。比知有苦。以属苦故。比空无我。以属
生故。比有老法。以属老故。比有死法等。五因果比
量者。谓因果相比。如见物行。比有所至。见有所至。
比先有行。若见有人如法事王。比知当获广大禄
位。见大禄位。比知先巳如法事王等。了知有火。即
相比量。了知无常。即法比量。等者。等馀体业因果
也。寱言云。上真现量一门。即题中正理二字。此真
比量一门。即题中因明二字。故比量之法。全是现
量体上之智用。从体起用。所以标因。摄用归体。故
云入理。应知此真比量。即前正能立中因三支三
相之法所分出也。
△二通结。】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
亦名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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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量中。是总句。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言现量也。
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言比量也。智即是
果。持业得名。以是證真之行相故。自凡夫人以率
尔心缘实境时。皆是现量。因闻至教。有正智生。得
法自相。亦是现量。乃至佛果。于所缘智。都无所得。
智与真如。平等平等。亦只是现量。现量非有二也。
智非即果而何哉。如眼等根。唯佛等缘。是现量得。
馀散心中。无现量得。以能发识。有作用故。比知是
有。虽是比知。亦不违于佛之现量。然根是色。无缘
虑用。以显现故。亦有现义。以无缘虑。不得量名。唯
此比知。得名为量。作用显现。俱指根言。以根例比
量。根无量义。故补之曰亦名为量也。护法菩萨说。
世间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声等。二。现
受用法。如瓶衣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色声等
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由彼
彼用。比知是有。此以有作用法例真比量。而以现
受用法为似现量。以见真比量之不违于现量。则
世之所谓比量者皆非量耳。其显正闭邪。不既著
明深切矣乎。
△五似现量门。】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释上有分别智。由
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释上于义异转。了瓶
衣等者。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缘。是假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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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瓶等心。不缘自相。缘共相故。若法自体。唯證智
知。言说不及。是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
所缘。是为共相。如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之
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起时。即非青色解。便是共
相比量也。才作解心时。不实青色之体。为带名言。
是在假相也。问。此缘瓶衣心。是何量摄。答。不亲缘
得法自体故。非真现量。非比度故。亦非比量。是非
量收。或以似现量同真比量者非也。智觉云。似现
量者。准理而言。有五种智。皆名似现量。一散心缘
过去。二独意缘现在。三散意缘未来。四缘三世疑
智。五缘现在诸惑乱解。此等诸心。能缘行相。有筹
度故。皆不以自相为境故。又随先所受分别转故。
名似现量。然有二种。一无分别心。谓愚痴人类。及
任运见于空华等。虽无分别。然不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现量。二有分别心。现带名言。不得法之自相。
妄谓分明。得境自体。名似现量。又云。男女天地等
见一合相。名似现量。此以众缘合故。如揽众微以
成于色。合五阴以成于人。名一合相。如是见者。是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故名似现量。真现量者。如一
合相。相不可得。金刚经云。如来说一合相。即非一
合相。以从缘合。即无性故。无性之性。是所證理。如
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处转。名真现量。
△六似
比量门。】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
知。言说不及。是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
所缘。是为共相。如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之
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起时。即非青色解。便是共
相比量也。才作解心时。不实青色之体。为带名言。
是在假相也。问。此缘瓶衣心。是何量摄。答。不亲缘
得法自体故。非真现量。非比度故。亦非比量。是非
量收。或以似现量同真比量者非也。智觉云。似现
量者。准理而言。有五种智。皆名似现量。一散心缘
过去。二独意缘现在。三散意缘未来。四缘三世疑
智。五缘现在诸惑乱解。此等诸心。能缘行相。有筹
度故。皆不以自相为境故。又随先所受分别转故。
名似现量。然有二种。一无分别心。谓愚痴人类。及
任运见于空华等。虽无分别。然不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现量。二有分别心。现带名言。不得法之自相。
妄谓分明。得境自体。名似现量。又云。男女天地等
见一合相。名似现量。此以众缘合故。如揽众微以
成于色。合五阴以成于人。名一合相。如是见者。是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故名似现量。真现量者。如一
合相。相不可得。金刚经云。如来说一合相。即非一
合相。以从缘合。即无性故。无性之性。是所證理。如
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处转。名真现量。
△六似
比量门。】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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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巳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以因多种。释似因智。有十四过。故云多种。用彼为
因。释上为先。龙树亦云。随先所受分别转故。当是
八识中所含藏邪见种子也。发为现行。即是似智。
似所比下。释上似义智。即随彼似因。所比似义。诸
有智生。名似义智也。或总指似立。名为似因。以望
智果故。诸有智生。即量果也。
△七真能破门。】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
过性(三十三过总名缺减过性)。立宗过性(宗中九过)。不成因性。不定因
性。相违因性(因中十四过)及喻过性(喻中十过)显示此言。开晓
问者。故名能破。」
【所谓能破者。岂胜是务求。期于开悟问者。令生正
智而巳。破者之心。悲悯心也。广大心也。不然。即能
显示彼过。破坏他宗。成立巳宗。不为能破矣。况安
慧云。若不言令他解了者。听者未解此义。应名立
宗。则问者不晓。宗亦不成。岂成能破乎。
△八似能
破门。】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
缺减性言(亦此总句)。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
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
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
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本无缺减。妄言缺减。不能了立者之宗。翻成自巳
名似比量。」
【以因多种。释似因智。有十四过。故云多种。用彼为
因。释上为先。龙树亦云。随先所受分别转故。当是
八识中所含藏邪见种子也。发为现行。即是似智。
似所比下。释上似义智。即随彼似因。所比似义。诸
有智生。名似义智也。或总指似立。名为似因。以望
智果故。诸有智生。即量果也。
△七真能破门。】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
过性(三十三过总名缺减过性)。立宗过性(宗中九过)。不成因性。不定因
性。相违因性(因中十四过)及喻过性(喻中十过)显示此言。开晓
问者。故名能破。」
【所谓能破者。岂胜是务求。期于开悟问者。令生正
智而巳。破者之心。悲悯心也。广大心也。不然。即能
显示彼过。破坏他宗。成立巳宗。不为能破矣。况安
慧云。若不言令他解了者。听者未解此义。应名立
宗。则问者不晓。宗亦不成。岂成能破乎。
△八似能
破门。】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
缺减性言(亦此总句)。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
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
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
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本无缺减。妄言缺减。不能了立者之宗。翻成自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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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过。故名似能破也。末句结说收辩。龙树论中。广
陈似能破之相。文繁不引。
△三颂结。】
「 巳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馀处」
【以颂起。以颂结。论之体也。龙树论末亦云。又即此
类过失言词。我自明属论式等中。多巳制伏。又此
方隅。我于彼古因明论中。巳具分别。故应且止。是
知因明一宗。妙论非一。梵本流入震旦者。千百之
一二耳。奘师所携。犹有三十六部。今藏中寥寥止
此二三种。而读者又不精研博究。欲以浅近分别
心。窥测圣智现量境界。能免谤法之咎哉。理。即真
立真破。非理。即似立似破也。
据杂集论。宗因喻合之外。更有所谓结者。谓到究
竟趣所有正说。由此道理极善成就。是故此事决
定无异。结会究竟。是名结。如无我论者。即于此事。
对我论者。先说诸法无我。此言是立宗。次说若于
蕴施设。四过可得故。此言是立因。所以者何。若于
诸蕴施设实我者。此所计我。为即蕴相。为于蕴中。
为于馀处。为不属蕴而施设耶。若即蕴相而施设
者。蕴不自在。从众缘生。是生灭法。若即彼相。我不
成就。是名初过。若于蕴中而施设者。所依诸蕴。既
是无常。能依之我。亦应无常。是第二过。若蕴离于
馀处施设者。我无所因。我亦无用。是第三过。若不
属蕴而施设者。我应独存。自性解脱。更求解脱。唐
陈似能破之相。文繁不引。
△三颂结。】
「 巳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馀处」
【以颂起。以颂结。论之体也。龙树论末亦云。又即此
类过失言词。我自明属论式等中。多巳制伏。又此
方隅。我于彼古因明论中。巳具分别。故应且止。是
知因明一宗。妙论非一。梵本流入震旦者。千百之
一二耳。奘师所携。犹有三十六部。今藏中寥寥止
此二三种。而读者又不精研博究。欲以浅近分别
心。窥测圣智现量境界。能免谤法之咎哉。理。即真
立真破。非理。即似立似破也。
据杂集论。宗因喻合之外。更有所谓结者。谓到究
竟趣所有正说。由此道理极善成就。是故此事决
定无异。结会究竟。是名结。如无我论者。即于此事。
对我论者。先说诸法无我。此言是立宗。次说若于
蕴施设。四过可得故。此言是立因。所以者何。若于
诸蕴施设实我者。此所计我。为即蕴相。为于蕴中。
为于馀处。为不属蕴而施设耶。若即蕴相而施设
者。蕴不自在。从众缘生。是生灭法。若即彼相。我不
成就。是名初过。若于蕴中而施设者。所依诸蕴。既
是无常。能依之我。亦应无常。是第二过。若蕴离于
馀处施设者。我无所因。我亦无用。是第三过。若不
属蕴而施设者。我应独存。自性解脱。更求解脱。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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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其功。是第四过。次说如于现在施设过去。此言
是立喻。所以者何。若同现在相施设实有过去者。
此所计过去。为即现在相。为于现在中。为于馀处。
为不待现在而施设耶。若即现在相而施设者。巳
生未灭。是现在相。过去法体亦应巳生未灭为相。
是初过。若于现在中施设者。于未灭中。施设灭体。
不相应故。不应道理。是第二过。若离现在于馀处
施设者。除现在外。馀实有为事少分亦不可得。云
何于彼施设。是第三过。若不待现在而施设者。亦
应施设无为为过去世。是第四过。然过去世。相灭
坏故。无相义成。若同现在施设。即成四过。是故过
去相不成就。诸法无我亦尔。若于蕴施设。即四过
可得故。无我义成。次说如是遮破我颠倒巳。即由
此道理常等亦无。此言是合后说。由此道理。是故
五蕴皆是无常。乃至无我。此言是结。
是知合而
无结。则不为究竟。岂成能立能破。故表而出之。】
因明入正理论(终)
是立喻。所以者何。若同现在相施设实有过去者。
此所计过去。为即现在相。为于现在中。为于馀处。
为不待现在而施设耶。若即现在相而施设者。巳
生未灭。是现在相。过去法体亦应巳生未灭为相。
是初过。若于现在中施设者。于未灭中。施设灭体。
不相应故。不应道理。是第二过。若离现在于馀处
施设者。除现在外。馀实有为事少分亦不可得。云
何于彼施设。是第三过。若不待现在而施设者。亦
应施设无为为过去世。是第四过。然过去世。相灭
坏故。无相义成。若同现在施设。即成四过。是故过
去相不成就。诸法无我亦尔。若于蕴施设。即四过
可得故。无我义成。次说如是遮破我颠倒巳。即由
此道理常等亦无。此言是合后说。由此道理。是故
五蕴皆是无常。乃至无我。此言是结。
是知合而
无结。则不为究竟。岂成能立能破。故表而出之。】
因明入正理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