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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2
因明入正理论疏下
正等寺沙门 慧沼 续
「能立法不成者至犹如极微。」
【述曰。下别释中。初同。后异。同中有二。初别解五。后
总结成。初别解五即为五段。由第二相。正显于因。
顺成所立。故先明之。所立随因。故次后辨。解初不
成有二。初牒前举后。约计释成。此即初也。能立法
不成者牒前。馀者举体。犹如极微。正举能立不成
体。举宗因者。显喻过故。如声论师对于胜论。立声
是常宗。两俱许声体无质碍。以胜论师声是德句。
德句无碍。声论虽无德句。然以其声隔障等闻。故
知无碍。若据合显。亦是因过。以心心所。为因同法。
无碍因转。前巳明因。今辨喻过。故不言因。】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此下释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后辨能立
无。此初也。以声胜论。俱计极微体常住故。准释能
立无。此处应言。以诸极微常住性故。以互意存影
显。故略无也。】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述曰。此释能立无。此声胜论。计微质碍。故无能立。
问因为成宗。因有两俱随一等过。喻亦成宗。何故
因明入正理论疏下
正等寺沙门 慧沼 续
「能立法不成者至犹如极微。」
【述曰。下别释中。初同。后异。同中有二。初别解五。后
总结成。初别解五即为五段。由第二相。正显于因。
顺成所立。故先明之。所立随因。故次后辨。解初不
成有二。初牒前举后。约计释成。此即初也。能立法
不成者牒前。馀者举体。犹如极微。正举能立不成
体。举宗因者。显喻过故。如声论师对于胜论。立声
是常宗。两俱许声体无质碍。以胜论师声是德句。
德句无碍。声论虽无德句。然以其声隔障等闻。故
知无碍。若据合显。亦是因过。以心心所。为因同法。
无碍因转。前巳明因。今辨喻过。故不言因。】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此下释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后辨能立
无。此初也。以声胜论。俱计极微体常住故。准释能
立无。此处应言。以诸极微常住性故。以互意存影
显。故略无也。】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述曰。此释能立无。此声胜论。计微质碍。故无能立。
问因为成宗。因有两俱随一等过。喻亦成宗。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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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能立不成。不明馀耶。答因亲成宗。故有四过。喻
是助成。故无四过。又解。因是初相。据初辨四。显第
二相亦有四种。彼开此合。义实相似。以喻唯因亦
有四种。一两俱不成。即论说是随一不成。彼声论
师。对萨婆多。立声常宗。无质碍因。举喻如业。佛法
不许。即是随一。虽俱所立无。且辨能随一犹豫不
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巳具显。今喻亦二。于中
绮互。或因犹豫非喻能立。或喻能立非因犹豫。或
俱犹豫。或俱不犹豫。前三是过。第四非过。且因犹
豫非喻能立者。如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烟为雾。
即立彼处定应有火。以现烟故。如厨舍等处。或指
如馀。疑或同喻。举一例馀。即可思准。问因是宗法。
有法犹豫。因可成过。如厨等喻。立敌俱决知定是
烟。何成犹豫。答举喻成因。又解。因有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犹豫。因既致惑。喻成不决。故亦
成过。
能立所依不成者。不同于因。有第二三相。无
宗有法。但𨷂初相。此所依无。能立亦无。然亦得名
无能立所依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
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无
过。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许。故随一无。此因
既无。故喻无依。此约依因。或喻所依无。名所依不
成。且约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说言。若所依无。即无
俱不成。此未必尔。如清辨师。立声是空。以所作性
故。如空华等。此所作性。依俗两有。空华并无。虽有
是助成。故无四过。又解。因是初相。据初辨四。显第
二相亦有四种。彼开此合。义实相似。以喻唯因亦
有四种。一两俱不成。即论说是随一不成。彼声论
师。对萨婆多。立声常宗。无质碍因。举喻如业。佛法
不许。即是随一。虽俱所立无。且辨能随一犹豫不
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巳具显。今喻亦二。于中
绮互。或因犹豫非喻能立。或喻能立非因犹豫。或
俱犹豫。或俱不犹豫。前三是过。第四非过。且因犹
豫非喻能立者。如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烟为雾。
即立彼处定应有火。以现烟故。如厨舍等处。或指
如馀。疑或同喻。举一例馀。即可思准。问因是宗法。
有法犹豫。因可成过。如厨等喻。立敌俱决知定是
烟。何成犹豫。答举喻成因。又解。因有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犹豫。因既致惑。喻成不决。故亦
成过。
能立所依不成者。不同于因。有第二三相。无
宗有法。但𨷂初相。此所依无。能立亦无。然亦得名
无能立所依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
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无
过。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许。故随一无。此因
既无。故喻无依。此约依因。或喻所依无。名所依不
成。且约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说言。若所依无。即无
俱不成。此未必尔。如清辨师。立声是空。以所作性
故。如空华等。此所作性。依俗两有。空华并无。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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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可非能立所依不成。又有云。谓所立既成。必
有所依。故无第四不成之过。今谓不尔。为依于彼
所立之宗。为喻依上所立无常。若依所立因喻相
似。喻依因不依。故知不可。若依喻上所立无常者。
是非喻依。依极微故。亦复不可。又纵有所立。不立
第四过。或若所立无。第四岂不立。设双依彼有法
及法。如俱不成。岂无此过。若言即依因。如阙宗因。
岂无此过。问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
二解。一云。以依因故。因无依无。问若因无依。喻是
何过。答若因依无。即不成因。因体非有。即是喻中
所依不成。问若言因无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
亦无。所依不成者。即无无宗有因喻等诸缺灭句。
若言无能别故。为无宗者。岂无所别。不无宗耶。若
言无所别即宗因无者。因有三相。彼伹无初。后二
相有。何不名因。若言过故不名因者。即十四因总
名不成。皆有过故。何须别说。然准道理。言因之时。
唯取初相。有法无故。阙无初相。即是无因。此即应
言无有法宗。因亦不成。言无宗有因者。约无能别宗。
亦复无妨。问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耶。
答以隔因故。问若隔因故。应不成宗。答助因有力。
故说成宗。问喻既依因。举彼瓶等。欲何所用。答所
依有二。一自体依。二所助依。瓶自体依。因所助依。一
云。尽理而言。准论但约自体辨依。据两俱随一。但
望喻依。不可说言。无碍因上。两俱随一。不许无碍。
有所依。故无第四不成之过。今谓不尔。为依于彼
所立之宗。为喻依上所立无常。若依所立因喻相
似。喻依因不依。故知不可。若依喻上所立无常者。
是非喻依。依极微故。亦复不可。又纵有所立。不立
第四过。或若所立无。第四岂不立。设双依彼有法
及法。如俱不成。岂无此过。若言即依因。如阙宗因。
岂无此过。问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
二解。一云。以依因故。因无依无。问若因无依。喻是
何过。答若因依无。即不成因。因体非有。即是喻中
所依不成。问若言因无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
亦无。所依不成者。即无无宗有因喻等诸缺灭句。
若言无能别故。为无宗者。岂无所别。不无宗耶。若
言无所别即宗因无者。因有三相。彼伹无初。后二
相有。何不名因。若言过故不名因者。即十四因总
名不成。皆有过故。何须别说。然准道理。言因之时。
唯取初相。有法无故。阙无初相。即是无因。此即应
言无有法宗。因亦不成。言无宗有因者。约无能别宗。
亦复无妨。问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耶。
答以隔因故。问若隔因故。应不成宗。答助因有力。
故说成宗。问喻既依因。举彼瓶等。欲何所用。答所
依有二。一自体依。二所助依。瓶自体依。因所助依。一
云。尽理而言。准论但约自体辨依。据两俱随一。但
望喻依。不可说言。无碍因上。两俱随一。不许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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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于喻依许不许故。此说为善。顺论又故。问何以
得知有此四过。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无巳。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无故。因何所成。故并为
过。此中细准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体无体。恐繁
且止。】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
【述曰。解所立不成有二。初牒前举体。后约计释成。
此初也。牒前总列宗因同前。但别举喻。谓说如觉
觉者。即心心法之总名也。】
「然一初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
【述曰。下释成。初能立有。后所立无。此初也。以心心
法皆无碍故。文准于前。】
「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述曰。释所立无。喻上常住。实非所立。即同于彼。所
立能立。二种法者。即是其喻。从所同为名。故名所立。
准前能立亦有四种。即文所辨两俱不成。若举方时。
对大乘立随一不成。外道立常而无质碍。佛法无
常亦同无碍。法上假故。
犹豫所立不成者。犹豫亦
二。绮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对萨婆多。立预
流等。定有大乘种姓。然不定知此预流等。有大乘
姓不。故怀犹豫。因云。有性摄故。如馀有情。亦怀犹
豫。不知定有大乘姓不。此俱犹豫。馀者类思。所依
不成者。且约依宗为喻所依。如数论师对佛法者。
立眼等根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等。此即能别不
得知有此四过。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无巳。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无故。因何所成。故并为
过。此中细准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体无体。恐繁
且止。】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
【述曰。解所立不成有二。初牒前举体。后约计释成。
此初也。牒前总列宗因同前。但别举喻。谓说如觉
觉者。即心心法之总名也。】
「然一初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
【述曰。下释成。初能立有。后所立无。此初也。以心心
法皆无碍故。文准于前。】
「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述曰。释所立无。喻上常住。实非所立。即同于彼。所
立能立。二种法者。即是其喻。从所同为名。故名所立。
准前能立亦有四种。即文所辨两俱不成。若举方时。
对大乘立随一不成。外道立常而无质碍。佛法无
常亦同无碍。法上假故。
犹豫所立不成者。犹豫亦
二。绮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对萨婆多。立预
流等。定有大乘种姓。然不定知此预流等。有大乘
姓不。故怀犹豫。因云。有性摄故。如馀有情。亦怀犹
豫。不知定有大乘姓不。此俱犹豫。馀者类思。所依
不成者。且约依宗为喻所依。如数论师对佛法者。
立眼等根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等。此即能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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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成故。喻无所立。亦无所依。由无所依。喻上所立。
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故无第四。今难。若二立
无。岂无此过。故定为四。问喻上所立。为依何法。若
依能立。不应说因独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
若依所立。如前巳难。答有二解。一云。依因虽俱能
立。不同于因。依于有法以隔因故。一云。依宗所立。
若尔即有随一所依不成。宗中所立。敌不许故。答
既云诸皆方举于喻。即兼合巳證彼极成。故得为
依。不同举因未极成故。若尔有举因巳。即解宗者。
依所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举因。
有未解故。若尔举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依。诸
说但举瓶空等法。为喻依故。此解为正。若据后解。
所依不成。彼声论师对大乘立。举极微为喻。此阙
所依。所依既无。所立亦关。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细
准而言。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体无体。思之可悉。
恐繁不述。】
「俱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过。文分为三。初总牒彰。次别开列。
后重释成。此初也。】
「复有二种有及非有。」
【述曰。此别开列也。初开后列。此二文也。有谓有彼
喻依。无即无彼喻依。俱不成者。即谓二立两非有
也。】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故无第四。今难。若二立
无。岂无此过。故定为四。问喻上所立。为依何法。若
依能立。不应说因独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
若依所立。如前巳难。答有二解。一云。依因虽俱能
立。不同于因。依于有法以隔因故。一云。依宗所立。
若尔即有随一所依不成。宗中所立。敌不许故。答
既云诸皆方举于喻。即兼合巳證彼极成。故得为
依。不同举因未极成故。若尔有举因巳。即解宗者。
依所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举因。
有未解故。若尔举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依。诸
说但举瓶空等法。为喻依故。此解为正。若据后解。
所依不成。彼声论师对大乘立。举极微为喻。此阙
所依。所依既无。所立亦关。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细
准而言。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体无体。思之可悉。
恐繁不述。】
「俱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过。文分为三。初总牒彰。次别开列。
后重释成。此初也。】
「复有二种有及非有。」
【述曰。此别开列也。初开后列。此二文也。有谓有彼
喻依。无即无彼喻依。俱不成者。即谓二立两非有
也。】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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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此重释成。以立声常无质碍因。瓶体虽有。常
无碍无。虚空体无。二亦不立。有无虽二。皆是俱无。
同无二立故。问虚空体无。常可不有。空体非有。无
碍宁无。答立常住宗。无质碍因。宗因俱表虚空不
有。常与无碍。二表俱无。故成过也。理门但举有喻
所依。然两俱随一犹豫所依。及喻无依。皆略不明。
准此有无。有即初二。无即第四。或有或无即第三
过。此有四句。一宗因俱有体无俱不成。即对无空
论是。此中细分有三十六。且共宗因有体为首。对
共自他。无俱不成。绮互有三四句。自他宗因有体
对亦各三。合九四句。下三句中。亦各准此。即合三
十六种四句。更以分全相对绮互。恐繁不述。今且
约总为此四句。二宗因无体有俱不成。如数论师
对萨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十三谛故。如瓶盆
等。三宗因有体有俱不成。即论所说有俱不成是。
四宗因无体无俱不俱。即前第二。对佛法中无空
论者。然此亦有两俱随一犹豫。及所依俱不成。初
三各二。有及非有。且依有俱不成。两俱有俱不成。
如论说是。随一有二。一自随一有俱不成者。如外
道立我能受苦乐。以作业故。对佛法中无空论者。
取为同喻。二他随一有俱不成。如说声常。无质碍
故。对佛法者。同喻如语业。犹豫有俱不成者。如说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现烟故。如山等处。于雾等性。
既怀犹豫。火有不决。山处是有。故成犹豫。有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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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所依不成者。喻依既有。𨷂无此句。若说依因宗。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宗因无故。前之四
种。随其所应。亦有共及自他。有体无体。全分一分。
思准可知。无俱不成。亦可准此。恐繁不述。问前二
偏无。何故不开有无二即。答有可互𨷂。无并不成。
故但合明。不开二种。又双无既开。显偏亦尔。偏既
不立。俱无亦然。以影略故。前解为正。无俱不成。俱
有两俱。随一无犹豫。及所依不成两俱。无俱不成。
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常宗。所闻性因。如第八
识。二俱不立。有第八识故。随一无俱不成者。如声
论师对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许有第八识故。
是自随一。若声论立此。对佛弟子。举声性喻。即他
随一。何故无犹豫。无俱不成者。既无喻依。决无二
立。疑决既异。故𨷂此句。所依不成。若说依喻。即向
说是。皆无喻依。故说依宗因。即前宗因望喻四句中
第四句是。于中复有全分一分。恐繁不述。问真如
常有。故说为常。虚空恒无。设对无空。常何非有。又
虚空无。何非无碍。答夫立宗法。略有二种。一者但
遮而无有表。如言我无。但欲遮我。不欲立无。喻亦
但遮而不取表。二遮亦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
亦表有常。体喻即具遮表。依前喻无体有遮。亦得
成依。后但有遮无表。二立𨷂。今立声常。是有遮表。
对无空论。但有其遮。而无其表。故是喻过。有云。声
宗上遮表。虚空喻上遮别。既两俱成总非。能立𨷂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宗因无故。前之四
种。随其所应。亦有共及自他。有体无体。全分一分。
思准可知。无俱不成。亦可准此。恐繁不述。问前二
偏无。何故不开有无二即。答有可互𨷂。无并不成。
故但合明。不开二种。又双无既开。显偏亦尔。偏既
不立。俱无亦然。以影略故。前解为正。无俱不成。俱
有两俱。随一无犹豫。及所依不成两俱。无俱不成。
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常宗。所闻性因。如第八
识。二俱不立。有第八识故。随一无俱不成者。如声
论师对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许有第八识故。
是自随一。若声论立此。对佛弟子。举声性喻。即他
随一。何故无犹豫。无俱不成者。既无喻依。决无二
立。疑决既异。故𨷂此句。所依不成。若说依喻。即向
说是。皆无喻依。故说依宗因。即前宗因望喻四句中
第四句是。于中复有全分一分。恐繁不述。问真如
常有。故说为常。虚空恒无。设对无空。常何非有。又
虚空无。何非无碍。答夫立宗法。略有二种。一者但
遮而无有表。如言我无。但欲遮我。不欲立无。喻亦
但遮而不取表。二遮亦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
亦表有常。体喻即具遮表。依前喻无体有遮。亦得
成依。后但有遮无表。二立𨷂。今立声常。是有遮表。
对无空论。但有其遮。而无其表。故是喻过。有云。声
宗上遮表。虚空喻上遮别。既两俱成总非。能立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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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自答。若声论师。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过者。
今谓不然。虚空之上。但有遮无常。无所表常。即所
立不成。既但遮碍。无所表碍。何非能立𨷂。古叙
他救声云。无碍有遮有表。喻遮非表。喻不似因。亦
不得成。即自破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虽不相
似。所作义同。亦得成喻者。今谓此亦不尔。同有所
作。即遮表同。故得为因。彼遮无表。不与此例。古又
云。声宗无碍。伹取其遮。故空同喻能立得有。又叙
难云。宗喻具二。取遮非表。亦无能立者。即自破云。
亦应小乘对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许
具遮表。敌者即唯有遮。望自应有随一不成过。故
知能立不成者。不约具遮表。此意以立对敌。敌但
许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许者。方是喻过。故将此量
为决定相违过者。此量亦非。谁言无过。对大乘立。
即无空论。所别不成。宗无简故。因有随一。并𨷂所
依及不定过。为如择灭。为类龟毛。彼立空常。具有
遮表。龟毛无表。故成亦有有法自相相违。意立离
如别体是空。彼此共许。择灭无为。非是虚空。空是
所诤。故成相违。又择灭喻。常与非作。共许遮表。非
是不成。故所引非。又有云。设若救言。声空俱取于
遮。不取于表。可非能立。𨷂不成过。然有破云。若声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尔。即有二过。违理及教。以
陈那菩萨理门论云。前是遮诠。后唯止滥。同唯取
遮。故违于教。此难亦非。以彼外道。不以理门为定
今谓不然。虚空之上。但有遮无常。无所表常。即所
立不成。既但遮碍。无所表碍。何非能立𨷂。古叙
他救声云。无碍有遮有表。喻遮非表。喻不似因。亦
不得成。即自破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虽不相
似。所作义同。亦得成喻者。今谓此亦不尔。同有所
作。即遮表同。故得为因。彼遮无表。不与此例。古又
云。声宗无碍。伹取其遮。故空同喻能立得有。又叙
难云。宗喻具二。取遮非表。亦无能立者。即自破云。
亦应小乘对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许
具遮表。敌者即唯有遮。望自应有随一不成过。故
知能立不成者。不约具遮表。此意以立对敌。敌但
许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许者。方是喻过。故将此量
为决定相违过者。此量亦非。谁言无过。对大乘立。
即无空论。所别不成。宗无简故。因有随一。并𨷂所
依及不定过。为如择灭。为类龟毛。彼立空常。具有
遮表。龟毛无表。故成亦有有法自相相违。意立离
如别体是空。彼此共许。择灭无为。非是虚空。空是
所诤。故成相违。又择灭喻。常与非作。共许遮表。非
是不成。故所引非。又有云。设若救言。声空俱取于
遮。不取于表。可非能立。𨷂不成过。然有破云。若声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尔。即有二过。违理及教。以
陈那菩萨理门论云。前是遮诠。后唯止滥。同唯取
遮。故违于教。此难亦非。以彼外道。不以理门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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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故。今者解云。此约虚空辨无二立者。据彼本计
言常。无碍具有遮表。不唯取遮。故是喻过。若唯取
遮。可违理失。宗因喻三俱有义故。或可违彼定因
所造本因明论。世共许故。可名违教。】
「无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过有四。一牒章。二标体。三释义。四
示法。此初也。】
「谓于是处无有配合。」
【述曰。标无合体。谓于是喻处。言配合者。相属著义。
若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即便不證
有所作处。无常必随。即所作无常。不相属著。是无
合义。由此无合。纵使声上见有所作。不能成立声
是无常。故若无合。即是喻过。若云诸所作者。皆是
无常。犹如瓶等。即能證彼无常。必随所作性声。既
有所作。亦必无常随。即相属著。是有合义。问诸所
作者皆是无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声无常他
不许故。但合宗外。馀有所作及无常。犹此相属。能
显声上有所作故。无常必随。今谓不尔。立喻本欲
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
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
即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
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不欲
以瓶所作合声所作。瓶无常合声无常。若不无常
合属所作。如何解同喻云。说因宗所随。若云声无
言常。无碍具有遮表。不唯取遮。故是喻过。若唯取
遮。可违理失。宗因喻三俱有义故。或可违彼定因
所造本因明论。世共许故。可名违教。】
「无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过有四。一牒章。二标体。三释义。四
示法。此初也。】
「谓于是处无有配合。」
【述曰。标无合体。谓于是喻处。言配合者。相属著义。
若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即便不證
有所作处。无常必随。即所作无常。不相属著。是无
合义。由此无合。纵使声上见有所作。不能成立声
是无常。故若无合。即是喻过。若云诸所作者。皆是
无常。犹如瓶等。即能證彼无常。必随所作性声。既
有所作。亦必无常随。即相属著。是有合义。问诸所
作者皆是无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声无常他
不许故。但合宗外。馀有所作及无常。犹此相属。能
显声上有所作故。无常必随。今谓不尔。立喻本欲
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
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
即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
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不欲
以瓶所作合声所作。瓶无常合声无常。若不无常
合属所作。如何解同喻云。说因宗所随。若云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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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他不许不合者。不尔。若彼许者。即立巳成。以彼
不许。故须合显云诸所作皆是无常。犹如瓶等。故
集论云。以未所见边。与所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
喻。又设难云。异喻亦言诸皆。岂欲笼括宗因邪。答
不例。异喻本欲离彼宗因。显无宗处。因定不有。如
何得合。返显顺成诸皆之言。定合声上所作。与彼
无常。令属著因。问若尔喻合并说初相。云何理门
云同喻等显第二相。答同喻体正显第二。若说合
言喻上别义。是故古师于能立中。别立合结。又于
同喻。不说唯显第二相言。故亦无失。】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释义也。谓但言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无
常性。不以所作成无常。伹于瓶上。双现所作及无
常性。不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此释前也。】
「言如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述曰。此示法也。但举喻云。如瓶见有所作。及于无
常。不言诸所作者皆无常。故是无合。若如古师。立
声无常。以所作故。犹若于瓶。即别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无常。当知声有所作。声亦无常。故因喻外别
立合支。陈那菩萨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即以瓶
等所作。并苞声上所作之性。定是无常。犹如瓶等。
瓶等所作有作有无常。即显声有所作非常住。即
于喻上。义立合言。何须别立于合支也。由此准知。
喻上诸皆。具合宗喻。若不如是。岂得癈旧所立合
不许。故须合显云诸所作皆是无常。犹如瓶等。故
集论云。以未所见边。与所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
喻。又设难云。异喻亦言诸皆。岂欲笼括宗因邪。答
不例。异喻本欲离彼宗因。显无宗处。因定不有。如
何得合。返显顺成诸皆之言。定合声上所作。与彼
无常。令属著因。问若尔喻合并说初相。云何理门
云同喻等显第二相。答同喻体正显第二。若说合
言喻上别义。是故古师于能立中。别立合结。又于
同喻。不说唯显第二相言。故亦无失。】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释义也。谓但言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无
常性。不以所作成无常。伹于瓶上。双现所作及无
常性。不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此释前也。】
「言如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述曰。此示法也。但举喻云。如瓶见有所作。及于无
常。不言诸所作者皆无常。故是无合。若如古师。立
声无常。以所作故。犹若于瓶。即别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无常。当知声有所作。声亦无常。故因喻外别
立合支。陈那菩萨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即以瓶
等所作。并苞声上所作之性。定是无常。犹如瓶等。
瓶等所作有作有无常。即显声有所作非常住。即
于喻上。义立合言。何须别立于合支也。由此准知。
喻上诸皆。具合宗喻。若不如是。岂得癈旧所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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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其二。初牒。后释。此初也。】
「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
【述曰。下释。释中有二。初举正合。后正显倒。此初也。
宗因可知。】
「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显倒也。谓正应以所作證无常。今翻无常
證所作。故是喻过。即成非所立。有违自宗及相符
等。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此二名譬
喻。馀皆此相似。又云。应以所作證无常。翻以无常
成所作。若尔应成非所乐不遍非乐等合离。如正
喻中。巳广分别。前之三过。皆有自他共分全等。此
后二过。但有共全。无所馀也。或可分他自共。以随
立量。有自等三故。总计似同。初二各四。第三有六。
以有有四。无中有二。成其十四。兼后二过。总有十
六。分自他共。有四十八。于中细分。有体无体。全分
一分。复以似因。问似喻过数乃无量。恐繁且止。】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述曰。第二总结可知。】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
【述曰。下解似异。五过为五。此即第一。于中有三。初
简牒。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简有二重。一简似同。
云似异法中。二简自五。以似异中过有五种。先明
「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其二。初牒。后释。此初也。】
「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
【述曰。下释。释中有二。初举正合。后正显倒。此初也。
宗因可知。】
「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显倒也。谓正应以所作證无常。今翻无常
證所作。故是喻过。即成非所立。有违自宗及相符
等。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此二名譬
喻。馀皆此相似。又云。应以所作證无常。翻以无常
成所作。若尔应成非所乐不遍非乐等合离。如正
喻中。巳广分别。前之三过。皆有自他共分全等。此
后二过。但有共全。无所馀也。或可分他自共。以随
立量。有自等三故。总计似同。初二各四。第三有六。
以有有四。无中有二。成其十四。兼后二过。总有十
六。分自他共。有四十八。于中细分。有体无体。全分
一分。复以似因。问似喻过数乃无量。恐繁且止。】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述曰。第二总结可知。】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
【述曰。下解似异。五过为五。此即第一。于中有三。初
简牒。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简有二重。一简似同。
云似异法中。二简自五。以似异中过有五种。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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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不遣。故云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
【述曰。第二指体。宗因同前。此中不举。但标似异所
立不遣。此类非一。随明于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词。
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
【述曰。下释成有二。初所立有。后能立无。此初也。初
三句依指正释。下两句牒计显成。声胜二论。俱计
极微常故。不遣所立。】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述曰。下明能立无。准所立有。亦应言彼立极微有
质碍故。文影略尔。此中亦有两俱随一犹豫无依
不遣。或无第四过。以异喻体。但遮非表。依无非过。
伹有前三。或亦有之。如立我无。许谛摄故。异喻如
空。对无空论虽无所依。亦不遣所立宗法。异喻亦
无。俱同无故。然前解胜。此论所明声。对胜论两俱
不遣。若对萨婆多。随一不遣。萨婆多计微非常故。
随他准知。犹豫不遣者。如言彼山等处。定应有火。
以现烟故。如馀厨等处。异喻诸无火处。皆不现烟。
如馀处等。然有火处亦无有烟。故怀犹豫。不现烟。
处火为有无。故犹豫不遣。维摩经说。如无烟火。如
燋谷牙。今据显相。故无违也。然随所应。有自他共
全分一分等。】
「能立不遣。」
「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
【述曰。第二指体。宗因同前。此中不举。但标似异所
立不遣。此类非一。随明于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词。
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
【述曰。下释成有二。初所立有。后能立无。此初也。初
三句依指正释。下两句牒计显成。声胜二论。俱计
极微常故。不遣所立。】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述曰。下明能立无。准所立有。亦应言彼立极微有
质碍故。文影略尔。此中亦有两俱随一犹豫无依
不遣。或无第四过。以异喻体。但遮非表。依无非过。
伹有前三。或亦有之。如立我无。许谛摄故。异喻如
空。对无空论虽无所依。亦不遣所立宗法。异喻亦
无。俱同无故。然前解胜。此论所明声。对胜论两俱
不遣。若对萨婆多。随一不遣。萨婆多计微非常故。
随他准知。犹豫不遣者。如言彼山等处。定应有火。
以现烟故。如馀厨等处。异喻诸无火处。皆不现烟。
如馀处等。然有火处亦无有烟。故怀犹豫。不现烟。
处火为有无。故犹豫不遣。维摩经说。如无烟火。如
燋谷牙。今据显相。故无违也。然随所应。有自他共
全分一分等。】
「能立不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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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章。次指体。后释成。此初
也。】
「谓说如业。」
【述曰。指体也。】
「但遣所立。」
【述曰。释成有二。此释所立无。以彼计业是无常故。】
「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述曰。辨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以牒计显成。准
前应言。彼说诸业体是无常。无质碍故。牒计显有。
以影彰无。此对胜论。俱能立不遣。对萨婆多等。随
一不遣。馀思可悉。】
「俱不遣。」
【述曰。解第三过。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对彼有论说如虚空。」
【述曰。此指体也。即声论师。对萨婆多等。立声常无
碍。异喻如空。】
「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
【述曰。释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后约计释成。此初也。】
「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述曰。约计释成也。两宗俱计虚空实有。遍常无碍。
所以二立不遣也。问似同不成俱中开二。似异不
遣。何不别明。答同约遮表。无依成过。异遮非表。依
无俱遣。故无非过。问异喻但遮异无非过。遮有立
异。无岂非过。如立虚空。定应非有。以非作故。如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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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等。诸常有者。皆必非作。如空华等。岂非无体俱
不遣耶。答前望二宗。对立声常。故同开二。此约别
立。故合为一。立有异有。即有不遣。若无必遣。立无
异无。即无不遣。异有必遣。故不开二。或可亦有以
同影异。故略不论。何者。如数论师对胜论。立神我
无作。以无碍故。如太虚空。异喻云。诸有作者。皆非
无碍。犹如时实。即有俱下遣。以胜论师所计时实。
无作无碍故。说如龟毛等。即无俱不遣。以于龟毛
等。亦是非作。非有碍故。此中亦有两俱不遣。随一
犹豫。及无所依。亦随所应。有自他共分全等过。如
理思准。】
「不离者。」
【述曰。解第四过。文分为二。初牒章。后示法。此初也。】
「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述曰。此示法。离者不相属著义。言诸无常者。即离
常宗。见彼质碍。离无碍因。将彼无常属著质碍。返
显无碍属著常宗。故声无碍。定是其常。今既但云
见彼有无常性。有质碍性。不以无常属有碍性。即
不能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何能返显有无碍处。
定有其常。不令常无碍。互相属著。故为过也。合即
先合声上无碍。欲令无碍常住定随离。即先离声
上常住。欲令无宗。因定不有。返显无碍之所至处。
定常住宗义随逐。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
不有。依第立显喻。由合故知因。此意由依第五啭
不遣耶。答前望二宗。对立声常。故同开二。此约别
立。故合为一。立有异有。即有不遣。若无必遣。立无
异无。即无不遣。异有必遣。故不开二。或可亦有以
同影异。故略不论。何者。如数论师对胜论。立神我
无作。以无碍故。如太虚空。异喻云。诸有作者。皆非
无碍。犹如时实。即有俱下遣。以胜论师所计时实。
无作无碍故。说如龟毛等。即无俱不遣。以于龟毛
等。亦是非作。非有碍故。此中亦有两俱不遣。随一
犹豫。及无所依。亦随所应。有自他共分全等过。如
理思准。】
「不离者。」
【述曰。解第四过。文分为二。初牒章。后示法。此初也。】
「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述曰。此示法。离者不相属著义。言诸无常者。即离
常宗。见彼质碍。离无碍因。将彼无常属著质碍。返
显无碍属著常宗。故声无碍。定是其常。今既但云
见彼有无常性。有质碍性。不以无常属有碍性。即
不能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何能返显有无碍处。
定有其常。不令常无碍。互相属著。故为过也。合即
先合声上无碍。欲令无碍常住定随离。即先离声
上常住。欲令无宗。因定不有。返显无碍之所至处。
定常住宗义随逐。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
不有。依第立显喻。由合故知因。此意由依第五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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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从所作生故是无常。又由及依如正喻解。以显
于喻。因合方明。准此即是双离宗因。合应返此。】
「倒离者。」
【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述曰。示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
者。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返显正因。除其
不定及相违滥。返显有因。宗必随逐。此则显彼宗
因。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自以碍因。成非
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此有二过。如正异辨。不
离倒离。亦可有三。自他及共。无一分过。总计似异
中。亦有五十四。如似同说。或减十二俱不遣中。或
不开故。馀细分别。亦准上知。】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似中。大文第二结非真也。言如是者。即
指法之词。复言等者。显有不尽。向辨三支。皆据中
言。而有过故。未明缺减。非在言申分分单双。此等
诸过。故以等等。宗因喻三。皆有不尽。故牒前三总
结非也。若尔何不言如是似宗因喻等。而言如是
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恐有离前似宗因喻。
别有似支。不唯于此三支辨过。显离此三。更无有
别似立支故。于前等也。】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述曰。上巳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能
于喻。因合方明。准此即是双离宗因。合应返此。】
「倒离者。」
【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述曰。示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
者。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返显正因。除其
不定及相违滥。返显有因。宗必随逐。此则显彼宗
因。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自以碍因。成非
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此有二过。如正异辨。不
离倒离。亦可有三。自他及共。无一分过。总计似异
中。亦有五十四。如似同说。或减十二俱不遣中。或
不开故。馀细分别。亦准上知。】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似中。大文第二结非真也。言如是者。即
指法之词。复言等者。显有不尽。向辨三支。皆据中
言。而有过故。未明缺减。非在言申分分单双。此等
诸过。故以等等。宗因喻三。皆有不尽。故牒前三总
结非也。若尔何不言如是似宗因喻等。而言如是
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恐有离前似宗因喻。
别有似支。不唯于此三支辨过。显离此三。更无有
别似立支故。于前等也。】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述曰。上巳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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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所须具。故次明之。文分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
执。三辨量体。四明量果。或除伏难。此即初二与颂
先后次第不同。如前巳辨。问若名立具。应名能立。
即是悟他。如何说言为自开悟。答此造论者。欲显
文约义繁故也。明此二量。亲能自悟。隐悟他名。及
能立称。次二立明显亦他悟。疏亦能立。犹二灯炬
互相影故理门论解二量巳云。如是应知悟他比
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于此。显即
悟他。明此二量亲疏合说。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
即兼明立量意讫。当知唯有现比二量者。明遮执
也。唯言是遮。亦决定义。遮立教量。及譬喻等。决定
有此现比二量。故言唯有。问古立有多。今何立二。
答理门论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
量。为了知彼。更立馀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问陈
那所造因明。意欲弘于本论解义。既相桙楯。何以
能得顺成。答古师从诠及义智开三量。以义诠从
智。亦复开三。陈那巳后。以智从理。唯开二量。若顺
古并诠。可开三量。癈诠从旨。古亦唯二。以圣教者。
二量之具。或谓所𠗦。当知唯言但遮一向执。异二
量外。别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违。广此二量。如
章具辨。有依于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现比等。
皆比量摄。如疏具述。有过不习。又传立云。外道立
宗现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极成。现所有量
非现量摄。极成现量所不摄量所摄故。犹如比量。
执。三辨量体。四明量果。或除伏难。此即初二与颂
先后次第不同。如前巳辨。问若名立具。应名能立。
即是悟他。如何说言为自开悟。答此造论者。欲显
文约义繁故也。明此二量。亲能自悟。隐悟他名。及
能立称。次二立明显亦他悟。疏亦能立。犹二灯炬
互相影故理门论解二量巳云。如是应知悟他比
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于此。显即
悟他。明此二量亲疏合说。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
即兼明立量意讫。当知唯有现比二量者。明遮执
也。唯言是遮。亦决定义。遮立教量。及譬喻等。决定
有此现比二量。故言唯有。问古立有多。今何立二。
答理门论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
量。为了知彼。更立馀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问陈
那所造因明。意欲弘于本论解义。既相桙楯。何以
能得顺成。答古师从诠及义智开三量。以义诠从
智。亦复开三。陈那巳后。以智从理。唯开二量。若顺
古并诠。可开三量。癈诠从旨。古亦唯二。以圣教者。
二量之具。或谓所𠗦。当知唯言但遮一向执。异二
量外。别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违。广此二量。如
章具辨。有依于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现比等。
皆比量摄。如疏具述。有过不习。又传立云。外道立
宗现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极成。现所有量
非现量摄。极成现量所不摄量所摄故。犹如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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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非比简二分相符。以佛法许比量是现所有。非
现量摄。复欲取为同喻。即为显因。具足三相。故言
极成现量。简不极成。以佛法许至教亦是现量摄
故。言所有者。又简自语相违。若直言极成现量非
现量摄。既言极成现量。复非现量摄。故有相违。又
若不言所有。不诠得至教量是现所有。然狭带说。
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极成简随一过。以大乘至教
量。一分现量摄故。又量所摄。简非量相符。以大乘
许非量现量所有非现量摄。又成立离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许譬喻量等。非现量摄。故立
量云。非现极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摄。极成比量所
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简过如前。陈那菩萨。与作
决定相违。初立现量之外。无别至教。取其一分。量
云非现极成。比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现量摄。比
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言一分者。取定心缘
教。即现量摄。不取散心。散心缘教。是比量摄。后简
准此。又成离比量外无义准等。量云非比极成现
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比量摄。现量所不摄量所
摄故。如比量。简过如前。又助难云。准外道量。能别
之中。犯他一分不极成过。以至教许有馀不立故。
是故陈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体。今略明
之。一切诸法。各附巳体。所有别理。如于色等上苦
无常等。不由安立本有自性。即名自相。不同经中
所说自相。以分别心。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如缕贯
现量摄。复欲取为同喻。即为显因。具足三相。故言
极成现量。简不极成。以佛法许至教亦是现量摄
故。言所有者。又简自语相违。若直言极成现量非
现量摄。既言极成现量。复非现量摄。故有相违。又
若不言所有。不诠得至教量是现所有。然狭带说。
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极成简随一过。以大乘至教
量。一分现量摄故。又量所摄。简非量相符。以大乘
许非量现量所有非现量摄。又成立离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许譬喻量等。非现量摄。故立
量云。非现极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摄。极成比量所
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简过如前。陈那菩萨。与作
决定相违。初立现量之外。无别至教。取其一分。量
云非现极成。比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现量摄。比
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言一分者。取定心缘
教。即现量摄。不取散心。散心缘教。是比量摄。后简
准此。又成离比量外无义准等。量云非比极成现
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比量摄。现量所不摄量所
摄故。如比量。简过如前。又助难云。准外道量。能别
之中。犯他一分不极成过。以至教许有馀不立故。
是故陈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体。今略明
之。一切诸法。各附巳体。所有别理。如于色等上苦
无常等。不由安立本有自性。即名自相。不同经中
所说自相。以分别心。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如缕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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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由智安立。方说为有。此名共相。与经中共相体
别。如佛地论第六广说。有说自相。如火热相等。名
为自相。若为名言所诠显者。此名共相。此释不然。
违佛地论。若如火热等。方名自相者。定心缘火。不
得彼热应名缘共。及定心缘教所诠之理。亦为言
所诠。亦应名共相。若尔定心应名比量。不缘自相
故。然外道等。计一切言。得法自相。如名召火。伹取
于火明。得火之自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难
云。若得共相。唤火之时。应得于水。大乘解云。一切
名言。有遮有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
来者。名言有表。故得于火。有助外难云。汝若言得
火自相。说及心缘。应烧心口。以得自相故。若他反
难云。汝定心缘火。既得自相。应亦烧心。此既不烧。
假智及诠。虽得自相。而不被烧。如何难我。即有解
云。境有离合殊。缘合境者被烧。定心离取。故不被
烧。由此前难。伹应难他名言。名言依语表。语表即
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烧。今问。此难为
难因明自相。为经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
尔此难并不应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热为自相。
如何难彼令火烧心等。设纵依经自共相难。即不
得言假智及诠得自相。救彼假智诠。论自诚说得
共相故。若据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可依此智
以难于彼。彼返难曰。定心得自相。应定心被烧。亦
不得以离合取。救谁言定心。唯离取境。瑜伽说通
别。如佛地论第六广说。有说自相。如火热相等。名
为自相。若为名言所诠显者。此名共相。此释不然。
违佛地论。若如火热等。方名自相者。定心缘火。不
得彼热应名缘共。及定心缘教所诠之理。亦为言
所诠。亦应名共相。若尔定心应名比量。不缘自相
故。然外道等。计一切言。得法自相。如名召火。伹取
于火明。得火之自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难
云。若得共相。唤火之时。应得于水。大乘解云。一切
名言。有遮有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
来者。名言有表。故得于火。有助外难云。汝若言得
火自相。说及心缘。应烧心口。以得自相故。若他反
难云。汝定心缘火。既得自相。应亦烧心。此既不烧。
假智及诠。虽得自相。而不被烧。如何难我。即有解
云。境有离合殊。缘合境者被烧。定心离取。故不被
烧。由此前难。伹应难他名言。名言依语表。语表即
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烧。今问。此难为
难因明自相。为经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
尔此难并不应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热为自相。
如何难彼令火烧心等。设纵依经自共相难。即不
得言假智及诠得自相。救彼假智诠。论自诚说得
共相故。若据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可依此智
以难于彼。彼返难曰。定心得自相。应定心被烧。亦
不得以离合取。救谁言定心。唯离取境。瑜伽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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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合取故。不许定中起五识者。可不通离合。既许
起五识意与彼俱。故通离合。又若离取。即不被烧。
亦应离取不得自相。火以热触为自相故。可通彼
难云。心细色粗。碍不碍别。虽得自相。亦不彼烧。且
如上界色。尚不许下界粗火所烧。恐心色殊。宁得
被烧。由此第八及身识等。虽取火自相。而皆不被
烧故。不得以离合释难。今解。且自共相。外道未必
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义故。彼外道等。但言火
等。即得火体。火体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须分别
经之与论。故总难之。若如说火得火自相。即应烧
口。此据言火在于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离口
中。故应烧口。或可抑难。非正难彼合口被烧。口是
发语之缘。非正语故。正难于彼声应被烧。同身扶
尘俱有等故。或可难彼寻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
得自相者。心应觉热。若他返难。今寻名缘火之心。
亦应觉热者。自是被屈。非预我宗。寻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觉热触。即非假智。称境知故。设定
心中寻名缘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
贯在馀法。名得自相。各附体故。名得自相。是现量
收。不得热等相。故假智摄。知假想定变水火等。身
虽在中。而无烧湿等用。如上定心。缘下界火。虽是
现量。所带相分。亦无热湿等用。问若尔实变水火
地等时。心觉有热湿等不合。虽觉暖湿等。而不分
别故。得火等自相。问因明自共相。有体无体耶。答
起五识意与彼俱。故通离合。又若离取。即不被烧。
亦应离取不得自相。火以热触为自相故。可通彼
难云。心细色粗。碍不碍别。虽得自相。亦不彼烧。且
如上界色。尚不许下界粗火所烧。恐心色殊。宁得
被烧。由此第八及身识等。虽取火自相。而皆不被
烧故。不得以离合释难。今解。且自共相。外道未必
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义故。彼外道等。但言火
等。即得火体。火体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须分别
经之与论。故总难之。若如说火得火自相。即应烧
口。此据言火在于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离口
中。故应烧口。或可抑难。非正难彼合口被烧。口是
发语之缘。非正语故。正难于彼声应被烧。同身扶
尘俱有等故。或可难彼寻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
得自相者。心应觉热。若他返难。今寻名缘火之心。
亦应觉热者。自是被屈。非预我宗。寻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觉热触。即非假智。称境知故。设定
心中寻名缘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
贯在馀法。名得自相。各附体故。名得自相。是现量
收。不得热等相。故假智摄。知假想定变水火等。身
虽在中。而无烧湿等用。如上定心。缘下界火。虽是
现量。所带相分。亦无热湿等用。问若尔实变水火
地等时。心觉有热湿等不合。虽觉暖湿等。而不分
别故。得火等自相。问因明自共相。有体无体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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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量心缘所得自相。可取有体。亦缘有体法。冥自
体故。若比量缘有法及法。自共二种。缘因三相。此
之共相。全无其体。设定心缘。因彼名言行解缘者。
即是假智。依共相转。然不计名。与所诠义。定相属
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缘。得名为共相。作行解
故。此亦共相。但于诸法。增益相状故是无体。同名
句诠所依共相。若诸现量所缘自相。即不带名言。
冥證法体。彼即有法即法性故。若佛心等。缘比量
共相等。亦无有体。许体遍缘。故亦无失。问瑜伽云。
闻谓比量。即缘名等。何得云现量。答彼约散心未
自在位。定自在位。即许现缘。有说共相。亦是有体
假。此定不然。以何为体。若有体者。百法何收。答言。
法同分摄。许不相应。是有体假。此亦不然。谁言不
相应。是有体假。瑜伽五十二云。缘去来生灭等。是
缘无识。若许有体。不證缘无。问空无我等。此之共
相。为有体无。有言有体。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
无我等。故此非无。故成唯识云。非异非不异。如无
常等性。又云。若无体者。如何与行非一异耶。今谓
不尔。若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无我。故说非
无。即应与色等。是一而非异。如何非一异。又违五
十二五證缘无识。一缘无我观智。二缘饮食。饮食
即香等。离色香等。都无所有。三耶见缘无。四又诸
行中无常无恒。不变共相观。识非不缘。此五缘去
来生灭等。既引證缘无。明知此无体。且止傍论。】
体故。若比量缘有法及法。自共二种。缘因三相。此
之共相。全无其体。设定心缘。因彼名言行解缘者。
即是假智。依共相转。然不计名。与所诠义。定相属
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缘。得名为共相。作行解
故。此亦共相。但于诸法。增益相状故是无体。同名
句诠所依共相。若诸现量所缘自相。即不带名言。
冥證法体。彼即有法即法性故。若佛心等。缘比量
共相等。亦无有体。许体遍缘。故亦无失。问瑜伽云。
闻谓比量。即缘名等。何得云现量。答彼约散心未
自在位。定自在位。即许现缘。有说共相。亦是有体
假。此定不然。以何为体。若有体者。百法何收。答言。
法同分摄。许不相应。是有体假。此亦不然。谁言不
相应。是有体假。瑜伽五十二云。缘去来生灭等。是
缘无识。若许有体。不證缘无。问空无我等。此之共
相。为有体无。有言有体。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
无我等。故此非无。故成唯识云。非异非不异。如无
常等性。又云。若无体者。如何与行非一异耶。今谓
不尔。若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无我。故说非
无。即应与色等。是一而非异。如何非一异。又违五
十二五證缘无识。一缘无我观智。二缘饮食。饮食
即香等。离色香等。都无所有。三耶见缘无。四又诸
行中无常无恒。不变共相观。识非不缘。此五缘去
来生灭等。既引證缘无。明知此无体。且止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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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现量谓无分别。」
【述曰。下辨体有二。初辨现量体。后明比量体。辨现
量中。文复分四。一简彰。二正辨。三释义。四显名。此
即初二。言此中者。是简持义。向标二量。简去比量。
持彰现量。故曰此中。言现量者。即正所持欲明之
量。谓无分别者。第二正辨。言现量者。谓无分别。问
以何智缘何境。离何分别。】
「若有正智于色等境。」
【述曰。第三释义。文复分三。初简邪。二定境。三所离。
此初二也。若有正智简彼邪智。谓如翳目见于毛
轮第二月等。虽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非现量。故
杂集云。现量者。自正明了无迷乱义。此中正智。即
彼无迷乱。离旋火轮。于色等义者。此定境也。言色
等者。等取香等。义谓境义。离诸映障。即当杂集明
了。虽文不显。义必如是。不尔。简略过失不尽。如智
虽正。亦无分别。缘彼障境。应名现量故。】
「离名种等所有分别。」
【述曰。此所离也。谓有于前色等境上。虽无映障。若
有名种等诸分别。亦非现量。故须离此名言分别。
种类分别。等取诸门分别。故理门论云。远离一切
种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言种类者。即胜论
师。大有同异。及数论师。所有三德等名言。即目短
为长等。皆非称实。名为假立。依共相转。名为无异。
诸门者。二十三谛。及六句等。或离一切种类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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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非一。故名种类。即缘一切名言所诠定相计
属。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名为无异。遍宗
定有。异遍无等。名为诸门。此即简尽。若唯简外道。
及假名言。不简比量心之所缘。过亦不尽。故须离
此所有分别。方为现量。若一往言。无二或三。所有
分别。有太宽失。非彼二三。全非现量。准七摄三。意
地唯除无分别智。馀位随应。恒有破故。随所应离。
讲者叙之。然离分别。略有四类。一五识身。二五俱
意。三诸自證。四诸定心。此言于色等。即是五识。故
理门论次引颂云。
「 有法非一相
根非一切行
唯内證离言
是色根境界」
次言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准證行转。又于贪等诸
自證分。诸脩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问此入正
理。为同于彼具明四类。为但五识。答有二解。一云
同彼。于色等境。且明五识。以相显故。此偏说之。彼
论广明。故具说四。二云具摄言也。等义不唯五境。
彼之三种。亦离名种等所有分别。此略总合。彼广
别说。问别明于五。五根非一。各现取境。可名现现
别转。馀三如何名现别转。答各附体缘。不贯多法。
名为别转。文同理门。义何妨别。若依初释。即无此
妨。问言修定者。离教分别。岂诸定内不缘教耶。答
虽缘圣教。不同散心计名属义。或义属名。但藉能
诠。而悟所诠。然不分别定相属义。故云离教分别。
属。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名为无异。遍宗
定有。异遍无等。名为诸门。此即简尽。若唯简外道。
及假名言。不简比量心之所缘。过亦不尽。故须离
此所有分别。方为现量。若一往言。无二或三。所有
分别。有太宽失。非彼二三。全非现量。准七摄三。意
地唯除无分别智。馀位随应。恒有破故。随所应离。
讲者叙之。然离分别。略有四类。一五识身。二五俱
意。三诸自證。四诸定心。此言于色等。即是五识。故
理门论次引颂云。
「 有法非一相
根非一切行
唯内證离言
是色根境界」
次言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准證行转。又于贪等诸
自證分。诸脩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问此入正
理。为同于彼具明四类。为但五识。答有二解。一云
同彼。于色等境。且明五识。以相显故。此偏说之。彼
论广明。故具说四。二云具摄言也。等义不唯五境。
彼之三种。亦离名种等所有分别。此略总合。彼广
别说。问别明于五。五根非一。各现取境。可名现现
别转。馀三如何名现别转。答各附体缘。不贯多法。
名为别转。文同理门。义何妨别。若依初释。即无此
妨。问言修定者。离教分别。岂诸定内不缘教耶。答
虽缘圣教。不同散心计名属义。或义属名。但藉能
诠。而悟所诠。然不分别定相属义。故云离教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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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不缘。方名现量。若不尔者。应无漏心。皆不缘
教。八地巳去。何须佛说。】
「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述曰。此显名也。此四类心。或唯五识。现体非一。名
为现现。各附境体。亲明而取。离贯通缘。名为别转。
由此现现各各别缘。故名现量故者。结上所以。是
名现量。类定其名。文上虽无是字。准解比量。即合
有之。彼文无故。𨷂结所以。影显有故。文巧略也。或
是为故。伹为互文。其义相似。依理门论云。由不共
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
为现。识依于此。名为现现。各别取境。名为别转。若
尔互用岂亦别缘。答依未自在。且作是说。若依前
解。即无此妨。或现之量五根非一名现现。识名为
量。现唯属根。准理门释。理则无违。若通明四。意根
非现。又𨷂其识自体现名。但随所应。依主持业二
种释也。】
「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为四。一牒量名。二出总体。三
重释义。四结量名。此即初也。】
「谓藉众相而观于义。」
【述曰。此总出比体。初句出因。次句显果。众相谓因。
藉谓待藉。谓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为
众。或并言因。诠三相故。亦名为众。又解。但义自比
量故。现比二因。皆且三相。故皆云众。若其言因。是
教。八地巳去。何须佛说。】
「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述曰。此显名也。此四类心。或唯五识。现体非一。名
为现现。各附境体。亲明而取。离贯通缘。名为别转。
由此现现各各别缘。故名现量故者。结上所以。是
名现量。类定其名。文上虽无是字。准解比量。即合
有之。彼文无故。𨷂结所以。影显有故。文巧略也。或
是为故。伹为互文。其义相似。依理门论云。由不共
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
为现。识依于此。名为现现。各别取境。名为别转。若
尔互用岂亦别缘。答依未自在。且作是说。若依前
解。即无此妨。或现之量五根非一名现现。识名为
量。现唯属根。准理门释。理则无违。若通明四。意根
非现。又𨷂其识自体现名。但随所应。依主持业二
种释也。】
「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为四。一牒量名。二出总体。三
重释义。四结量名。此即初也。】
「谓藉众相而观于义。」
【述曰。此总出比体。初句出因。次句显果。众相谓因。
藉谓待藉。谓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为
众。或并言因。诠三相故。亦名为众。又解。但义自比
量故。现比二因。皆且三相。故皆云众。若其言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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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能立悟他门中。此自比量。疏亦悟他故。能立后
说。故理门云。如是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
能立。即生因因。兼了果因。总名量故。谓待此因。而
方观彼所立宗义。】
「相有三种如前巳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
【述曰。下重释义有二。初总释因。次别显果。此初文
也。言相有三。释前众相。离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
为因。释前藉字。由即因由藉待之义。于所比义。此
即释前。而观于彼所立宗义。前照境之能因。之为
观。后约筹虑之用。号之曰比。】
「有正智生。」
【述曰。此别显果。初明生因果。次明了因果。此即初
也。若从他生。若自比解。俱名正智。或简因滥。谓虽
有智。藉三相因。而观所立。犹预解起。或违智生此
因失。如前决定相违之因。或可释疑。前伹略指三
相如前。即有疑云。如声胜论因皆三相。岂缘彼智。
即为正耶。遂即释云。虽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
量。彼智成疑。故不为正。】
「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述曰。此明了因果。或举所了果。意明能了因。正显
自悟比量故。了谓了因。即前生果。然下云于二量
中。即智名果者。以生因果。即体是量。一体义分。难
故偏辨。不尔。此中摄因不尽。正比量智。而为了因。
火无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现比不同。果亦两
说。故理门云。如是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
能立。即生因因。兼了果因。总名量故。谓待此因。而
方观彼所立宗义。】
「相有三种如前巳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
【述曰。下重释义有二。初总释因。次别显果。此初文
也。言相有三。释前众相。离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
为因。释前藉字。由即因由藉待之义。于所比义。此
即释前。而观于彼所立宗义。前照境之能因。之为
观。后约筹虑之用。号之曰比。】
「有正智生。」
【述曰。此别显果。初明生因果。次明了因果。此即初
也。若从他生。若自比解。俱名正智。或简因滥。谓虽
有智。藉三相因。而观所立。犹预解起。或违智生此
因失。如前决定相违之因。或可释疑。前伹略指三
相如前。即有疑云。如声胜论因皆三相。岂缘彼智。
即为正耶。遂即释云。虽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
量。彼智成疑。故不为正。】
「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述曰。此明了因果。或举所了果。意明能了因。正显
自悟比量故。了谓了因。即前生果。然下云于二量
中。即智名果者。以生因果。即体是量。一体义分。难
故偏辨。不尔。此中摄因不尽。正比量智。而为了因。
火无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现比不同。果亦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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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火无常别了。火从烟量。因起了无常等。从所作
等比量因生。此二望智俱为远因。是量具故。是量
境故。或缘于因。三相之智。望了宗智。犹疏于念。故
说为远。名为量具。或缘此二因之智。及缘因之念。
为智近因。忆本先知所有烟处。必定有火。忆瓶所
作。而是无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初解远近。理将
为胜。故门论中举二量巳。后别说念。准彼即是以
境并了因智俱。名现比量。故理门云。谓于所比审
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
不相离念。由是成前。举所说力。念因同品定有等
故。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问现量者。为境
为必。答二种俱是。境现量所缘。从心名现量。或体
显现。为心所量。名为现量。问此言比量者。为比量
智。为所观因。答即所观因。及知此声所作因智。此
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处。即与无常宗。不相
离者。是念力故。能生比智。皆名比量。然比量体。正
取解宗之智。故下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亦名为
量故。问若尔现量知因智念。俱非比量智之正体。
何名比量。答此三能为比量之智。近远生因。因从
果名。故理门云。是近及远。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似伐树。斧等为作具。人
为作者。彼树得倒。人为近因。斧为远因。有云。斧亲
断树为近因。人持于斧疏非亲因。此现比量为作
具。忆因之念为作者。或复翻此。简前二释。故名比
等比量因生。此二望智俱为远因。是量具故。是量
境故。或缘于因。三相之智。望了宗智。犹疏于念。故
说为远。名为量具。或缘此二因之智。及缘因之念。
为智近因。忆本先知所有烟处。必定有火。忆瓶所
作。而是无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初解远近。理将
为胜。故门论中举二量巳。后别说念。准彼即是以
境并了因智俱。名现比量。故理门云。谓于所比审
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
不相离念。由是成前。举所说力。念因同品定有等
故。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问现量者。为境
为必。答二种俱是。境现量所缘。从心名现量。或体
显现。为心所量。名为现量。问此言比量者。为比量
智。为所观因。答即所观因。及知此声所作因智。此
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处。即与无常宗。不相
离者。是念力故。能生比智。皆名比量。然比量体。正
取解宗之智。故下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亦名为
量故。问若尔现量知因智念。俱非比量智之正体。
何名比量。答此三能为比量之智。近远生因。因从
果名。故理门云。是近及远。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似伐树。斧等为作具。人
为作者。彼树得倒。人为近因。斧为远因。有云。斧亲
断树为近因。人持于斧疏非亲因。此现比量为作
具。忆因之念为作者。或复翻此。简前二释。故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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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然前解正。又解。作者正了宗智。作具即是现比
二因。及忆因宗不相离念。俱名比量者。依作者作
具而说故。此解俱名量所以。不欲宣解能生比智
近远之因。问理门论中。现比量境及缘因念。随其
所应。俱名现比。如何此中但说于智。何理得知。彼
于现境。亦名现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门论
云。问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远立。此问词。为现
二门。此处亦应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应于
其现因。说为现量。俱不遮止。此答词。即互明也。今
者此中但出量体。略彼作具之与作者。略广故尔。】
「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结名。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无常等
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如前应知。】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
亦名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问前有正智。了知有火及无
常等。以明果讫。如何此处复明量果。答前明比量
智所量之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能量所量量果
别故。或前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或除伏难。谓有
难云。有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
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
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
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能量。依根
所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
二因。及忆因宗不相离念。俱名比量者。依作者作
具而说故。此解俱名量所以。不欲宣解能生比智
近远之因。问理门论中。现比量境及缘因念。随其
所应。俱名现比。如何此中但说于智。何理得知。彼
于现境。亦名现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门论
云。问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远立。此问词。为现
二门。此处亦应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应于
其现因。说为现量。俱不遮止。此答词。即互明也。今
者此中但出量体。略彼作具之与作者。略广故尔。】
「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结名。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无常等
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如前应知。】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
亦名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问前有正智。了知有火及无
常等。以明果讫。如何此处复明量果。答前明比量
智所量之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能量所量量果
别故。或前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或除伏难。谓有
难云。有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
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
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
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能量。依根
所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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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何为量果。或诸外道。执境为所量。诸智为能量。
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
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论主答云。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
还为能量果。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复名果耶。答云。
夫言量果。能知于彼。即此量智亲能明證彼二境
相。所以名果。彼之相境相。于心上现名。而有显现。
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云如作用。既于一心。义
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现。
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
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量果自證分。体不离用。即
智名果。是能證彼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
分名相。如有作用而显现者。简异正量。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执故。今者大乘依自證
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
知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
执直实取境。此自證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
相分。亦名为量。不离能量故。如言唯识等。此顺陈
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
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
【述曰。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
于中有二。初似现。后似比。似现之中复分为二。初
标。后释。此即初也。标中有三。一标似现体。二标似
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
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论主答云。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
还为能量果。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复名果耶。答云。
夫言量果。能知于彼。即此量智亲能明證彼二境
相。所以名果。彼之相境相。于心上现名。而有显现。
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云如作用。既于一心。义
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现。
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
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量果自證分。体不离用。即
智名果。是能證彼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
分名相。如有作用而显现者。简异正量。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执故。今者大乘依自證
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
知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
执直实取境。此自證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
相分。亦名为量。不离能量故。如言唯识等。此顺陈
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
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
【述曰。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
于中有二。初似现。后似比。似现之中复分为二。初
标。后释。此即初也。标中有三。一标似现体。二标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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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由。三标定似名。有分别智。谓有如前带名种等。
诸分别智。不称实境。别妄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
现量。此标似名也。】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述曰。此下释也。释文亦三。即释初也。谓诸有缘瓶
衣等智。不称实境。妄分别生。准理而言。有五种智。
皆名似现。一散心缘过去。二独头意缘现在。三散
意缘未来。四缘三世疑智。五缘现在惑乱解。谓见
杌为人。睹阳炎为水。及瓶衣等。名惑乱智。皆非现量。
是似现收。或诸外道及馀情类。谓现量得故。故理
门云。伹于此中了馀境分。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
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乱智等。于鹿爱等。皆非现量。
随先所爱分别转故。五智如次配意念等智。下言
等。是向内等。离此更无可外等故。于鹿爱等者。西
城共呼阳炎为鹿爱。鹿以热渴。谓之为水。而生爱
故。此境言等。等彼见杌。谓之为人。病眼空华毛轮
二月及瓶衣等。故彼复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
等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现量。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举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实句义等数。即
胜论所计德句。言等取彼量合离等。举即业句。取
舍屈申行。举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于馀。有性即
大有瓶性等。瓶性即同异。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缘
此之智。皆似现量。此等皆于五尘实境之中。作馀
行相。假合馀义分别转故。问此缘瓶等智。既名似
诸分别智。不称实境。别妄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
现量。此标似名也。】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述曰。此下释也。释文亦三。即释初也。谓诸有缘瓶
衣等智。不称实境。妄分别生。准理而言。有五种智。
皆名似现。一散心缘过去。二独头意缘现在。三散
意缘未来。四缘三世疑智。五缘现在惑乱解。谓见
杌为人。睹阳炎为水。及瓶衣等。名惑乱智。皆非现量。
是似现收。或诸外道及馀情类。谓现量得故。故理
门云。伹于此中了馀境分。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
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乱智等。于鹿爱等。皆非现量。
随先所爱分别转故。五智如次配意念等智。下言
等。是向内等。离此更无可外等故。于鹿爱等者。西
城共呼阳炎为鹿爱。鹿以热渴。谓之为水。而生爱
故。此境言等。等彼见杌。谓之为人。病眼空华毛轮
二月及瓶衣等。故彼复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
等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现量。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举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实句义等数。即
胜论所计德句。言等取彼量合离等。举即业句。取
舍屈申行。举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于馀。有性即
大有瓶性等。瓶性即同异。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缘
此之智。皆似现量。此等皆于五尘实境之中。作馀
行相。假合馀义分别转故。问此缘瓶等智。既名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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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现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摄。问如第七识
缘八执我。可名非量。汎缘衣瓶。既非执心。何名非
量。答应知非量不要执心。但不称境别作馀解。即
名非量。以缘瓶等心虽不必执。但惑乱故。谓为实
瓶。故是非量。问既有瓶衣。缘彼智起。应是称知。何
名分别。】
「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
【述曰。此释所由。由彼诸智。于四尘境。不以自相为
所观境。于上增益。别实有物。而为所缘。名为异转。
此意以瓶衣等体即四尘。依四尘上。假名瓶衣。唯
有共相。无其自体。此智不以本自相四尘而为所
缘。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转。谓为实有。故名分
别。】
「名似现量。」
【述曰。此释定似名。由彼瓶衣依四尘假。但意识缘
共相而转。实非眼识现量而得。自谓眼见此瓶衣
等。名似现量。又但分别执为实有。谓自识现得。亦
名似现。不但似眼现量而得。名似现量。此释尽理。
前解句故。】
「若似同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标。后释。此即初
也。于中有三。初标所因。次标似体。后标似名。似因
智者。似因及缘。似因之智为先。生后了似宗智。名
似比量。问何故似现先标似体。后标似因。此似此
缘八执我。可名非量。汎缘衣瓶。既非执心。何名非
量。答应知非量不要执心。但不称境别作馀解。即
名非量。以缘瓶等心虽不必执。但惑乱故。谓为实
瓶。故是非量。问既有瓶衣。缘彼智起。应是称知。何
名分别。】
「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
【述曰。此释所由。由彼诸智。于四尘境。不以自相为
所观境。于上增益。别实有物。而为所缘。名为异转。
此意以瓶衣等体即四尘。依四尘上。假名瓶衣。唯
有共相。无其自体。此智不以本自相四尘而为所
缘。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转。谓为实有。故名分
别。】
「名似现量。」
【述曰。此释定似名。由彼瓶衣依四尘假。但意识缘
共相而转。实非眼识现量而得。自谓眼见此瓶衣
等。名似现量。又但分别执为实有。谓自识现得。亦
名似现。不但似眼现量而得。名似现量。此释尽理。
前解句故。】
「若似同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标。后释。此即初
也。于中有三。初标所因。次标似体。后标似名。似因
智者。似因及缘。似因之智为先。生后了似宗智。名
似比量。问何故似现先标似体。后标似因。此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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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先因后果。答彼之似现。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谓
为实有。非后畴度。故先标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
后方推度。邪智后起。故先举因。或复影显。三句三
文。如次配释。】
「似因多种如先巳说用彼为因。」
【述曰。下释。如先所说。宗之九过。因十四过。及其似
喻。皆生智因。并名似因。前巳广明。恐繁故指。准标
有智及因。今释亦有所知之因。及能知智。皆不正
故。俱名似因。然释文无。即举因显。用彼因智以为
先因。准理标中亦合云。若似因智及耶忆彼所立
宗因不相离念。为先文略故尔。释文随标。亦略不
说。】
「于似所比诸有智生。」
【述曰。释前所起诸似义智。起之与生。义同文异。如
于雾等。妄谓为烟。言于似所比。耶證有火。于中智
起。言有智生。】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释名也。由彼耶因。妄起耶智。不能正解彼
火有无等。是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
【述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段分三。初总标能
破。次辨能破境。后兼显悟他。结能破号。或分为四。
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体。第四结能破名。或初标。
后释。标中有三。若正显示标能破体。能立过失。标
为实有。非后畴度。故先标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
后方推度。邪智后起。故先举因。或复影显。三句三
文。如次配释。】
「似因多种如先巳说用彼为因。」
【述曰。下释。如先所说。宗之九过。因十四过。及其似
喻。皆生智因。并名似因。前巳广明。恐繁故指。准标
有智及因。今释亦有所知之因。及能知智。皆不正
故。俱名似因。然释文无。即举因显。用彼因智以为
先因。准理标中亦合云。若似因智及耶忆彼所立
宗因不相离念。为先文略故尔。释文随标。亦略不
说。】
「于似所比诸有智生。」
【述曰。释前所起诸似义智。起之与生。义同文异。如
于雾等。妄谓为烟。言于似所比。耶證有火。于中智
起。言有智生。】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释名也。由彼耶因。妄起耶智。不能正解彼
火有无等。是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
【述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段分三。初总标能
破。次辨能破境。后兼显悟他。结能破号。或分为四。
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体。第四结能破名。或初标。
后释。标中有三。若正显示标能破体。能立过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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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破境。说名能破。标能破名。后释中先境。次体。后
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实能知。显令
他悟名。若正显示能立过失。其失者何。】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
相违因性及喻过性。」
【述曰。此辨能破境。则他立失分二。初辨𨷂支。次明
前失。言初能立缺减过性。此即初辨𨷂支。或总无
言。或言无义。过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减。古师
约宗因喻。或七六句。陈那巳后。约因三相。亦或六
七。并如前辨。或且约陈那因三相。为七句者。𨷂一
有三者。如数论师对声论。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
声无常宗。瓶色盆等为同品。虚空等为异品。此但
𨷂初而有后二。声论对萨婆多。立声为常宗。所闻
性故。虚空为共同品。瓶盆等为异。𨷂第二相。所量
性因。𨷂第三相。𨷂二有三者。如立声非勤发鼻取
故。虚空等为同。瓶盆等为异。𨷂初二相。如立我常
对佛法者。因云。非勤勇发。虚空为同。电等为异。因
𨷂所依。故无初相。电等上有。𨷂第三相。四相违因。
即𨷂后二相。如立声常眼所见故。虚空为同。色等
为异。三相俱𨷂。立宗过性等下。别明支过。此等或
于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门云。此中能破𨷂减等言
者。谓前所说。𨷂减言词诸分过失。彼一一言。皆名
能破。或于所破。立能破名。理门又云。云何同法相
似能破。于所作中。说能作故。传生起故。作如是说。
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实能知。显令
他悟名。若正显示能立过失。其失者何。】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
相违因性及喻过性。」
【述曰。此辨能破境。则他立失分二。初辨𨷂支。次明
前失。言初能立缺减过性。此即初辨𨷂支。或总无
言。或言无义。过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减。古师
约宗因喻。或七六句。陈那巳后。约因三相。亦或六
七。并如前辨。或且约陈那因三相。为七句者。𨷂一
有三者。如数论师对声论。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
声无常宗。瓶色盆等为同品。虚空等为异品。此但
𨷂初而有后二。声论对萨婆多。立声为常宗。所闻
性故。虚空为共同品。瓶盆等为异。𨷂第二相。所量
性因。𨷂第三相。𨷂二有三者。如立声非勤发鼻取
故。虚空等为同。瓶盆等为异。𨷂初二相。如立我常
对佛法者。因云。非勤勇发。虚空为同。电等为异。因
𨷂所依。故无初相。电等上有。𨷂第三相。四相违因。
即𨷂后二相。如立声常眼所见故。虚空为同。色等
为异。三相俱𨷂。立宗过性等下。别明支过。此等或
于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门云。此中能破𨷂减等言
者。谓前所说。𨷂减言词诸分过失。彼一一言。皆名
能破。或于所破。立能破名。理门又云。云何同法相
似能破。于所作中。说能作故。传生起故。作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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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云何能立缺减等。名为能破。能破理在出彼过
言故。答此于能破。说所破名。据实能破。在于言也。
或于所作说能作名。能立缺减等为因。能起此能
破言。名为能作。即能破言从彼似起。名为所作。起
及生作。名殊义一。破实在言。言缺减能破等。是于
所作立能作名。亦如于果立彼因号。或可此唯约
境。以下更云显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须后说。】
「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显悟他结能破号。立者过生。敌责汝失。立
證俱问其失者。何名为问者。敌能正显缺减等。非
明之在言名显示。此由能破言。晓悟彼问。令知其
失。舍妄趣真。此即悟他名为能破。此即兼明悟他。
以释能破名。简虽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亦有
立量破他名为能破。此中且约出过破他。名为能
破。或由彼立量有过故。方立量破。即亦显彼。故此
摄尽。若他无过。量破即似。非正能破。】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为三。初标似能
破。次出似破体。后结似破名。并释所以。此初也。】
「谓于圆满能立至有过喻言。」
【述曰。此出喻能破体。初明妄言𨷂。后辨正言。即敌
者量圆。妄言有缺。宗因喻正。虚谓为耶。不了彼真。
兴言自负。由对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
悉。】
言故。答此于能破。说所破名。据实能破。在于言也。
或于所作说能作名。能立缺减等为因。能起此能
破言。名为能作。即能破言从彼似起。名为所作。起
及生作。名殊义一。破实在言。言缺减能破等。是于
所作立能作名。亦如于果立彼因号。或可此唯约
境。以下更云显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须后说。】
「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显悟他结能破号。立者过生。敌责汝失。立
證俱问其失者。何名为问者。敌能正显缺减等。非
明之在言名显示。此由能破言。晓悟彼问。令知其
失。舍妄趣真。此即悟他名为能破。此即兼明悟他。
以释能破名。简虽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亦有
立量破他名为能破。此中且约出过破他。名为能
破。或由彼立量有过故。方立量破。即亦显彼。故此
摄尽。若他无过。量破即似。非正能破。】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为三。初标似能
破。次出似破体。后结似破名。并释所以。此初也。】
「谓于圆满能立至有过喻言。」
【述曰。此出喻能破体。初明妄言𨷂。后辨正言。即敌
者量圆。妄言有缺。宗因喻正。虚谓为耶。不了彼真。
兴言自负。由对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
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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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言说名似能破。」
【述曰。下结似能破名。并释所以。于中分二。即结及
释。此即初也。如是者指前之词。言说者。即圆满能
立缺减言等。如此等言。名为似破。问何故于圆满
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为似能破。】
「以不能显他宗过故彼无过故。」
【述曰。释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过。如实出之。显示
立證。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
破。彼实无犯。妄起言非。以不能显他宗之过。何不
能显彼无过故。又他过量。不如实知。于非过支。妄
生弹诘。亦是不能显他过失。以无过故。设立量非。
不如其非正能显示。亦似能破。今据决定。举真能
立。】
「且止斯事。」
【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显息烦文。论斯八义。真
似寔繁。略辨为八。广之由具显。恐无进之渐。故今
略说云且止斯事。】
「巳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辨于馀处。」
【述曰。一部之中。文分为二。此即第二显略指广。上
二句显略。下二句指广。略宣如前少句文义。欲为
始学。立其方隅。八义之中。理与非理。如彼理门因
门集量。具广妙辨。
沼虽厕法莚。朽情难饰。滥因承乏。无以减言。于师
曾获半殊。缘𨷂未蒙全宝。因训之次。举萤而助曦
852-A¶ 第 797a 页 X53-0797.png
光。其中文理是非。有智幸为详定。】
因明论疏卷下
* No. 852-A
保元二年。专寺长讲会。谈因明大疏。至于能立不
成巳下疏文。诸本不同。或文上加文。取舍致谬。或
字下止字。是非多过。然今且依唐和论家。且以末
学愚案。[邪/心]奉讲疏。有两本之由。一慈恩制。如明诠
导疏。二淄州续。如今所写疏。本疏文略而理狭。末
疏词广而义丰。续加之文。本无末有。半珠虽获。全
宝莫窥。但有一文。本具末𨷂。如以量所摄言。简不
定过也。词异师资。勿辄添削。疏分本末。不偏是非
矣。
于时同三年春三月七日大法师藏俊记之
* No. 852-B
今勘唐和诸记。能立不成巳下。有基疏。有沼续。明
诠导疏基撰也。今所写疏沼续也。要义抄云。基疏
初量不言极成比所有。直言非现比所有。一分不
极成。治续云。极成比所有。后量有法。基疏沼续同
云。极成现所有。一分不极成量也(巳上)。明诠云。言
因明论疏卷下
* No. 852-A
保元二年。专寺长讲会。谈因明大疏。至于能立不
成巳下疏文。诸本不同。或文上加文。取舍致谬。或
字下止字。是非多过。然今且依唐和论家。且以末
学愚案。[邪/心]奉讲疏。有两本之由。一慈恩制。如明诠
导疏。二淄州续。如今所写疏。本疏文略而理狭。末
疏词广而义丰。续加之文。本无末有。半珠虽获。全
宝莫窥。但有一文。本具末𨷂。如以量所摄言。简不
定过也。词异师资。勿辄添削。疏分本末。不偏是非
矣。
于时同三年春三月七日大法师藏俊记之
* No. 852-B
今勘唐和诸记。能立不成巳下。有基疏。有沼续。明
诠导疏基撰也。今所写疏沼续也。要义抄云。基疏
初量不言极成比所有。直言非现比所有。一分不
极成。治续云。极成比所有。后量有法。基疏沼续同
云。极成现所有。一分不极成量也(巳上)。明诠云。言
852-A¶ 第 797b 页 X53-0797.png
将彼贸碍属著无常者。沼法师云。将彼无常属者
贸碍(云云)。馀文同也(巳上)。明灯抄云。文可通彼难
主离合释难者。此沼师新续注加文也(巳上)。周记
[咒-几+巴]记明诠。上下其意同也。然有人见注文云。后𨷂
未获。且获半珠。谓无基疏者。违上诸文。不可依信。
但明灯抄云。文论能立法。至慧沼续者。注云。后𨷂
未得且获半珠者。或有疏本无此文。准此卷末沼
法师语。故彼文云。于师曾获半珠。缘𨷂未蒙全宝。
由此准知。沼师自注。今观三卷。巳专伏膺。两卷馀
半。既是过半。岂是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名半
焉。如华严序云。然一部之典。才获三万馀言。唯启
半珠。未窥全宝。言此经下本有十万偈。而晋朝诤
才三万六千偈。所获尚少。来及半分。而犹为半珠。
今此亦尔。不全名半耳(云云)。下文云。于师曾获半
珠。缘𨷂未蒙全宝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终注云
后𨷂未得且获半珠(巳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获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缘𨷂者。为师为资
乎。未详何也(云云)。此文似无基疏。然无续加文。故
作此言。同疏注也。
元历乙巳之岁。暮春上旬之候。为充当年维摩会
讲师。学因明疏之次。以祖师权别当权少僧都之
正本。而摸毕。
大法师信宪
贸碍(云云)。馀文同也(巳上)。明灯抄云。文可通彼难
主离合释难者。此沼师新续注加文也(巳上)。周记
[咒-几+巴]记明诠。上下其意同也。然有人见注文云。后𨷂
未获。且获半珠。谓无基疏者。违上诸文。不可依信。
但明灯抄云。文论能立法。至慧沼续者。注云。后𨷂
未得且获半珠者。或有疏本无此文。准此卷末沼
法师语。故彼文云。于师曾获半珠。缘𨷂未蒙全宝。
由此准知。沼师自注。今观三卷。巳专伏膺。两卷馀
半。既是过半。岂是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名半
焉。如华严序云。然一部之典。才获三万馀言。唯启
半珠。未窥全宝。言此经下本有十万偈。而晋朝诤
才三万六千偈。所获尚少。来及半分。而犹为半珠。
今此亦尔。不全名半耳(云云)。下文云。于师曾获半
珠。缘𨷂未蒙全宝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终注云
后𨷂未得且获半珠(巳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获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缘𨷂者。为师为资
乎。未详何也(云云)。此文似无基疏。然无续加文。故
作此言。同疏注也。
元历乙巳之岁。暮春上旬之候。为充当年维摩会
讲师。学因明疏之次。以祖师权别当权少僧都之
正本。而摸毕。
大法师信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