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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2
因明入正理论疏下
正等寺沙门 慧沼 续

「能立法不成者至犹如极微。」

【述曰。下别释中。初同。后异。同中有二。初别解五。后
总结成。初别解五即为五段。由第二相。正显于因。
顺成所立。故先明之。所立随因。故次后辨。解初不
成有二。初牒前举后。约计释成。此即初也。能立法
不成者牒前。馀者举体。犹如极微。正举能立不成
体。举宗因者。显喻过故。如声论师对于胜论。立声
是常宗。两俱许声体无质碍。以胜论师声是德句。
德句无碍。声论虽无德句。然以其声隔障等闻。故
知无碍。若据合显。亦是因过。以心心所。为因同法。
无碍因转。前巳明因。今辨喻过。故不言因。】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此下释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后辨能立
无。此初也。以声胜论。俱计极微体常住故。准释能
立无。此处应言。以诸极微常住性故。以互意存影
显。故略无也。】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述曰。此释能立无。此声胜论。计微质碍。故无能立。
问因为成宗。因有两俱随一等过。喻亦成宗。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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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能立不成。不明馀耶。答因亲成宗。故有四过。喻
是助成。故无四过。又解。因是初相。据初辨四。显第
二相亦有四种。彼开此合。义实相似。以喻唯因亦
有四种。一两俱不成。即论说是随一不成。彼声论
师。对萨婆多。立声常宗。无质碍因。举喻如业。佛法
不许。即是随一。虽俱所立无。且辨能随一犹豫不
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巳具显。今喻亦二。于中
绮互。或因犹豫非喻能立。或喻能立非因犹豫。或
俱犹豫。或俱不犹豫。前三是过。第四非过。且因犹
豫非喻能立者。如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烟为雾。
即立彼处定应有火。以现烟故。如厨舍等处。或指
如馀。疑或同喻。举一例馀。即可思准。问因是宗法。
有法犹豫。因可成过。如厨等喻。立敌俱决知定是
烟。何成犹豫。答举喻成因。又解。因有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犹豫。因既致惑。喻成不决。故亦
成过。
能立所依不成者。不同于因。有第二三相。无
宗有法。但𨷂初相。此所依无。能立亦无。然亦得名
无能立所依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
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无
过。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许。故随一无。此因
既无。故喻无依。此约依因。或喻所依无。名所依不
成。且约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说言。若所依无。即无
俱不成。此未必尔。如清辨师。立声是空。以所作性
故。如空华等。此所作性。依俗两有。空华并无。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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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可非能立所依不成。又有云。谓所立既成。必
有所依。故无第四不成之过。今谓不尔。为依于彼
所立之宗。为喻依上所立无常。若依所立因喻相
似。喻依因不依。故知不可。若依喻上所立无常者。
是非喻依。依极微故。亦复不可。又纵有所立。不立
第四过。或若所立无。第四岂不立。设双依彼有法
及法。如俱不成。岂无此过。若言即依因。如阙宗因。
岂无此过。问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
二解。一云。以依因故。因无依无。问若因无依。喻是
何过。答若因依无。即不成因。因体非有。即是喻中
所依不成。问若言因无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
亦无。所依不成者。即无无宗有因喻等诸缺灭句。
若言无能别故。为无宗者。岂无所别。不无宗耶。若
言无所别即宗因无者。因有三相。彼伹无初。后二
相有。何不名因。若言过故不名因者。即十四因总
名不成。皆有过故。何须别说。然准道理。言因之时。
唯取初相。有法无故。阙无初相。即是无因。此即应
言无有法宗。因亦不成。言无宗有因者。约无能别宗。
亦复无妨。问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耶。
答以隔因故。问若隔因故。应不成宗。答助因有力。
故说成宗。问喻既依因。举彼瓶等。欲何所用。答所
依有二。一自体依。二所助依。瓶自体依。因所助依。一
云。尽理而言。准论但约自体辨依。据两俱随一。但
望喻依。不可说言。无碍因上。两俱随一。不许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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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于喻依许不许故。此说为善。顺论又故。问何以
得知有此四过。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无巳。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无故。因何所成。故并为
过。此中细准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体无体。恐繁
且止。】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

【述曰。解所立不成有二。初牒前举体。后约计释成。
此初也。牒前总列宗因同前。但别举喻。谓说如觉
觉者。即心心法之总名也。】

「然一初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

【述曰。下释成。初能立有。后所立无。此初也。以心心
法皆无碍故。文准于前。】

「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述曰。释所立无。喻上常住。实非所立。即同于彼。所
立能立。二种法者。即是其喻。从所同为名。故名所立。
准前能立亦有四种。即文所辨两俱不成。若举方时。
对大乘立随一不成。外道立常而无质碍。佛法无
常亦同无碍。法上假故。
犹豫所立不成者。犹豫亦
二。绮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对萨婆多。立预
流等。定有大乘种姓。然不定知此预流等。有大乘
姓不。故怀犹豫。因云。有性摄故。如馀有情。亦怀犹
豫。不知定有大乘姓不。此俱犹豫。馀者类思。所依
不成者。且约依宗为喻所依。如数论师对佛法者。
立眼等根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等。此即能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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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成故。喻无所立。亦无所依。由无所依。喻上所立。
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故无第四。今难。若二立
无。岂无此过。故定为四。问喻上所立。为依何法。若
依能立。不应说因独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
若依所立。如前巳难。答有二解。一云。依因虽俱能
立。不同于因。依于有法以隔因故。一云。依宗所立。
若尔即有随一所依不成。宗中所立。敌不许故。答
既云诸皆方举于喻。即兼合巳證彼极成。故得为
依。不同举因未极成故。若尔有举因巳。即解宗者。
依所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举因。
有未解故。若尔举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依。诸
说但举瓶空等法。为喻依故。此解为正。若据后解。
所依不成。彼声论师对大乘立。举极微为喻。此阙
所依。所依既无。所立亦关。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细
准而言。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体无体。思之可悉。
恐繁不述。】

「俱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过。文分为三。初总牒彰。次别开列。
后重释成。此初也。】

「复有二种有及非有。」

【述曰。此别开列也。初开后列。此二文也。有谓有彼
喻依。无即无彼喻依。俱不成者。即谓二立两非有
也。】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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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此重释成。以立声常无质碍因。瓶体虽有。常
无碍无。虚空体无。二亦不立。有无虽二。皆是俱无。
同无二立故。问虚空体无。常可不有。空体非有。无
碍宁无。答立常住宗。无质碍因。宗因俱表虚空不
有。常与无碍。二表俱无。故成过也。理门但举有喻
所依。然两俱随一犹豫所依。及喻无依。皆略不明。
准此有无。有即初二。无即第四。或有或无即第三
过。此有四句。一宗因俱有体无俱不成。即对无空
论是。此中细分有三十六。且共宗因有体为首。对
共自他。无俱不成。绮互有三四句。自他宗因有体
对亦各三。合九四句。下三句中。亦各准此。即合三
十六种四句。更以分全相对绮互。恐繁不述。今且
约总为此四句。二宗因无体有俱不成。如数论师
对萨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十三谛故。如瓶盆
等。三宗因有体有俱不成。即论所说有俱不成是。
四宗因无体无俱不俱。即前第二。对佛法中无空
论者。然此亦有两俱随一犹豫。及所依俱不成。初
三各二。有及非有。且依有俱不成。两俱有俱不成。
如论说是。随一有二。一自随一有俱不成者。如外
道立我能受苦乐。以作业故。对佛法中无空论者。
取为同喻。二他随一有俱不成。如说声常。无质碍
故。对佛法者。同喻如语业。犹豫有俱不成者。如说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现烟故。如山等处。于雾等性。
既怀犹豫。火有不决。山处是有。故成犹豫。有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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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所依不成者。喻依既有。𨷂无此句。若说依因宗。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宗因无故。前之四
种。随其所应。亦有共及自他。有体无体。全分一分。
思准可知。无俱不成。亦可准此。恐繁不述。问前二
偏无。何故不开有无二即。答有可互𨷂。无并不成。
故但合明。不开二种。又双无既开。显偏亦尔。偏既
不立。俱无亦然。以影略故。前解为正。无俱不成。俱
有两俱。随一无犹豫。及所依不成两俱。无俱不成。
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常宗。所闻性因。如第八
识。二俱不立。有第八识故。随一无俱不成者。如声
论师对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许有第八识故。
是自随一。若声论立此。对佛弟子。举声性喻。即他
随一。何故无犹豫。无俱不成者。既无喻依。决无二
立。疑决既异。故𨷂此句。所依不成。若说依喻。即向
说是。皆无喻依。故说依宗因。即前宗因望喻四句中
第四句是。于中复有全分一分。恐繁不述。问真如
常有。故说为常。虚空恒无。设对无空。常何非有。又
虚空无。何非无碍。答夫立宗法。略有二种。一者但
遮而无有表。如言我无。但欲遮我。不欲立无。喻亦
但遮而不取表。二遮亦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
亦表有常。体喻即具遮表。依前喻无体有遮。亦得
成依。后但有遮无表。二立𨷂。今立声常。是有遮表。
对无空论。但有其遮。而无其表。故是喻过。有云。声
宗上遮表。虚空喻上遮别。既两俱成总非。能立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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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自答。若声论师。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过者。
今谓不然。虚空之上。但有遮无常。无所表常。即所
立不成。既但遮碍。无所表碍。何非能立𨷂。古叙
他救声云。无碍有遮有表。喻遮非表。喻不似因。亦
不得成。即自破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虽不相
似。所作义同。亦得成喻者。今谓此亦不尔。同有所
作。即遮表同。故得为因。彼遮无表。不与此例。古又
云。声宗无碍。伹取其遮。故空同喻能立得有。又叙
难云。宗喻具二。取遮非表。亦无能立者。即自破云。
亦应小乘对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许
具遮表。敌者即唯有遮。望自应有随一不成过。故
知能立不成者。不约具遮表。此意以立对敌。敌但
许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许者。方是喻过。故将此量
为决定相违过者。此量亦非。谁言无过。对大乘立。
即无空论。所别不成。宗无简故。因有随一。并𨷂所
依及不定过。为如择灭。为类龟毛。彼立空常。具有
遮表。龟毛无表。故成亦有有法自相相违。意立离
如别体是空。彼此共许。择灭无为。非是虚空。空是
所诤。故成相违。又择灭喻。常与非作。共许遮表。非
是不成。故所引非。又有云。设若救言。声空俱取于
遮。不取于表。可非能立。𨷂不成过。然有破云。若声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尔。即有二过。违理及教。以
陈那菩萨理门论云。前是遮诠。后唯止滥。同唯取
遮。故违于教。此难亦非。以彼外道。不以理门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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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故。今者解云。此约虚空辨无二立者。据彼本计
言常。无碍具有遮表。不唯取遮。故是喻过。若唯取
遮。可违理失。宗因喻三俱有义故。或可违彼定因
所造本因明论。世共许故。可名违教。】

「无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过有四。一牒章。二标体。三释义。四
示法。此初也。】

「谓于是处无有配合。」

【述曰。标无合体。谓于是喻处。言配合者。相属著义。
若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即便不證
有所作处。无常必随。即所作无常。不相属著。是无
合义。由此无合。纵使声上见有所作。不能成立声
是无常。故若无合。即是喻过。若云诸所作者。皆是
无常。犹如瓶等。即能證彼无常。必随所作性声。既
有所作。亦必无常随。即相属著。是有合义。问诸所
作者皆是无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声无常他
不许故。但合宗外。馀有所作及无常。犹此相属。能
显声上有所作故。无常必随。今谓不尔。立喻本欲
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
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
即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
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不欲
以瓶所作合声所作。瓶无常合声无常。若不无常
合属所作。如何解同喻云。说因宗所随。若云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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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他不许不合者。不尔。若彼许者。即立巳成。以彼
不许。故须合显云诸所作皆是无常。犹如瓶等。故
集论云。以未所见边。与所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
喻。又设难云。异喻亦言诸皆。岂欲笼括宗因邪。答
不例。异喻本欲离彼宗因。显无宗处。因定不有。如
何得合。返显顺成诸皆之言。定合声上所作。与彼
无常。令属著因。问若尔喻合并说初相。云何理门
云同喻等显第二相。答同喻体正显第二。若说合
言喻上别义。是故古师于能立中。别立合结。又于
同喻。不说唯显第二相言。故亦无失。】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释义也。谓但言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无
常性。不以所作成无常。伹于瓶上。双现所作及无
常性。不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此释前也。】

「言如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述曰。此示法也。但举喻云。如瓶见有所作。及于无
常。不言诸所作者皆无常。故是无合。若如古师。立
声无常。以所作故。犹若于瓶。即别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无常。当知声有所作。声亦无常。故因喻外别
立合支。陈那菩萨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即以瓶
等所作。并苞声上所作之性。定是无常。犹如瓶等。
瓶等所作有作有无常。即显声有所作非常住。即
于喻上。义立合言。何须别立于合支也。由此准知。
喻上诸皆。具合宗喻。若不如是。岂得癈旧所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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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其二。初牒。后释。此初也。】

「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

【述曰。下释。释中有二。初举正合。后正显倒。此初也。
宗因可知。】

「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显倒也。谓正应以所作證无常。今翻无常
證所作。故是喻过。即成非所立。有违自宗及相符
等。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此二名譬
喻。馀皆此相似。又云。应以所作證无常。翻以无常
成所作。若尔应成非所乐不遍非乐等合离。如正
喻中。巳广分别。前之三过。皆有自他共分全等。此
后二过。但有共全。无所馀也。或可分他自共。以随
立量。有自等三故。总计似同。初二各四。第三有六。
以有有四。无中有二。成其十四。兼后二过。总有十
六。分自他共。有四十八。于中细分。有体无体。全分
一分。复以似因。问似喻过数乃无量。恐繁且止。】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述曰。第二总结可知。】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

【述曰。下解似异。五过为五。此即第一。于中有三。初
简牒。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简有二重。一简似同。
云似异法中。二简自五。以似异中过有五种。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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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不遣。故云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

【述曰。第二指体。宗因同前。此中不举。但标似异所
立不遣。此类非一。随明于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词。
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

【述曰。下释成有二。初所立有。后能立无。此初也。初
三句依指正释。下两句牒计显成。声胜二论。俱计
极微常故。不遣所立。】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述曰。下明能立无。准所立有。亦应言彼立极微有
质碍故。文影略尔。此中亦有两俱随一犹豫无依
不遣。或无第四过。以异喻体。但遮非表。依无非过。
伹有前三。或亦有之。如立我无。许谛摄故。异喻如
空。对无空论虽无所依。亦不遣所立宗法。异喻亦
无。俱同无故。然前解胜。此论所明声。对胜论两俱
不遣。若对萨婆多。随一不遣。萨婆多计微非常故。
随他准知。犹豫不遣者。如言彼山等处。定应有火。
以现烟故。如馀厨等处。异喻诸无火处。皆不现烟。
如馀处等。然有火处亦无有烟。故怀犹豫。不现烟。
处火为有无。故犹豫不遣。维摩经说。如无烟火。如
燋谷牙。今据显相。故无违也。然随所应。有自他共
全分一分等。】

「能立不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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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章。次指体。后释成。此初
也。】

「谓说如业。」

【述曰。指体也。】

「但遣所立。」

【述曰。释成有二。此释所立无。以彼计业是无常故。】

「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述曰。辨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以牒计显成。准
前应言。彼说诸业体是无常。无质碍故。牒计显有。
以影彰无。此对胜论。俱能立不遣。对萨婆多等。随
一不遣。馀思可悉。】

「俱不遣。」

【述曰。解第三过。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对彼有论说如虚空。」

【述曰。此指体也。即声论师。对萨婆多等。立声常无
碍。异喻如空。】

「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

【述曰。释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后约计释成。此初也。】

「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述曰。约计释成也。两宗俱计虚空实有。遍常无碍。
所以二立不遣也。问似同不成俱中开二。似异不
遣。何不别明。答同约遮表。无依成过。异遮非表。依
无俱遣。故无非过。问异喻但遮异无非过。遮有立
异。无岂非过。如立虚空。定应非有。以非作故。如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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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等。诸常有者。皆必非作。如空华等。岂非无体俱
不遣耶。答前望二宗。对立声常。故同开二。此约别
立。故合为一。立有异有。即有不遣。若无必遣。立无
异无。即无不遣。异有必遣。故不开二。或可亦有以
同影异。故略不论。何者。如数论师对胜论。立神我
无作。以无碍故。如太虚空。异喻云。诸有作者。皆非
无碍。犹如时实。即有俱下遣。以胜论师所计时实。
无作无碍故。说如龟毛等。即无俱不遣。以于龟毛
等。亦是非作。非有碍故。此中亦有两俱不遣。随一
犹豫。及无所依。亦随所应。有自他共分全等过。如
理思准。】

「不离者。」

【述曰。解第四过。文分为二。初牒章。后示法。此初也。】

「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述曰。此示法。离者不相属著义。言诸无常者。即离
常宗。见彼质碍。离无碍因。将彼无常属著质碍。返
显无碍属著常宗。故声无碍。定是其常。今既但云
见彼有无常性。有质碍性。不以无常属有碍性。即
不能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何能返显有无碍处。
定有其常。不令常无碍。互相属著。故为过也。合即
先合声上无碍。欲令无碍常住定随离。即先离声
上常住。欲令无宗。因定不有。返显无碍之所至处。
定常住宗义随逐。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
不有。依第立显喻。由合故知因。此意由依第五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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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从所作生故是无常。又由及依如正喻解。以显
于喻。因合方明。准此即是双离宗因。合应返此。】

「倒离者。」

【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述曰。示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
者。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返显正因。除其
不定及相违滥。返显有因。宗必随逐。此则显彼宗
因。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自以碍因。成非
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此有二过。如正异辨。不
离倒离。亦可有三。自他及共。无一分过。总计似异
中。亦有五十四。如似同说。或减十二俱不遣中。或
不开故。馀细分别。亦准上知。】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似中。大文第二结非真也。言如是者。即
指法之词。复言等者。显有不尽。向辨三支。皆据中
言。而有过故。未明缺减。非在言申分分单双。此等
诸过。故以等等。宗因喻三。皆有不尽。故牒前三总
结非也。若尔何不言如是似宗因喻等。而言如是
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恐有离前似宗因喻。
别有似支。不唯于此三支辨过。显离此三。更无有
别似立支故。于前等也。】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述曰。上巳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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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所须具。故次明之。文分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
执。三辨量体。四明量果。或除伏难。此即初二与颂
先后次第不同。如前巳辨。问若名立具。应名能立。
即是悟他。如何说言为自开悟。答此造论者。欲显
文约义繁故也。明此二量。亲能自悟。隐悟他名。及
能立称。次二立明显亦他悟。疏亦能立。犹二灯炬
互相影故理门论解二量巳云。如是应知悟他比
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于此。显即
悟他。明此二量亲疏合说。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
即兼明立量意讫。当知唯有现比二量者。明遮执
也。唯言是遮。亦决定义。遮立教量。及譬喻等。决定
有此现比二量。故言唯有。问古立有多。今何立二。
答理门论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
量。为了知彼。更立馀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问陈
那所造因明。意欲弘于本论解义。既相桙楯。何以
能得顺成。答古师从诠及义智开三量。以义诠从
智。亦复开三。陈那巳后。以智从理。唯开二量。若顺
古并诠。可开三量。癈诠从旨。古亦唯二。以圣教者。
二量之具。或谓所𠗦。当知唯言但遮一向执。异二
量外。别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违。广此二量。如
章具辨。有依于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现比等。
皆比量摄。如疏具述。有过不习。又传立云。外道立
宗现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极成。现所有量
非现量摄。极成现量所不摄量所摄故。犹如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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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非比简二分相符。以佛法许比量是现所有。非
现量摄。复欲取为同喻。即为显因。具足三相。故言
极成现量。简不极成。以佛法许至教亦是现量摄
故。言所有者。又简自语相违。若直言极成现量非
现量摄。既言极成现量。复非现量摄。故有相违。又
若不言所有。不诠得至教量是现所有。然狭带说。
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极成简随一过。以大乘至教
量。一分现量摄故。又量所摄。简非量相符。以大乘
许非量现量所有非现量摄。又成立离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许譬喻量等。非现量摄。故立
量云。非现极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摄。极成比量所
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简过如前。陈那菩萨。与作
决定相违。初立现量之外。无别至教。取其一分。量
云非现极成。比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现量摄。比
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言一分者。取定心缘
教。即现量摄。不取散心。散心缘教。是比量摄。后简
准此。又成离比量外无义准等。量云非比极成现
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比量摄。现量所不摄量所
摄故。如比量。简过如前。又助难云。准外道量。能别
之中。犯他一分不极成过。以至教许有馀不立故。
是故陈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体。今略明
之。一切诸法。各附巳体。所有别理。如于色等上苦
无常等。不由安立本有自性。即名自相。不同经中
所说自相。以分别心。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如缕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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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由智安立。方说为有。此名共相。与经中共相体
别。如佛地论第六广说。有说自相。如火热相等。名
为自相。若为名言所诠显者。此名共相。此释不然。
违佛地论。若如火热等。方名自相者。定心缘火。不
得彼热应名缘共。及定心缘教所诠之理。亦为言
所诠。亦应名共相。若尔定心应名比量。不缘自相
故。然外道等。计一切言。得法自相。如名召火。伹取
于火明。得火之自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难
云。若得共相。唤火之时。应得于水。大乘解云。一切
名言。有遮有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
来者。名言有表。故得于火。有助外难云。汝若言得
火自相。说及心缘。应烧心口。以得自相故。若他反
难云。汝定心缘火。既得自相。应亦烧心。此既不烧。
假智及诠。虽得自相。而不被烧。如何难我。即有解
云。境有离合殊。缘合境者被烧。定心离取。故不被
烧。由此前难。伹应难他名言。名言依语表。语表即
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烧。今问。此难为
难因明自相。为经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
尔此难并不应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热为自相。
如何难彼令火烧心等。设纵依经自共相难。即不
得言假智及诠得自相。救彼假智诠。论自诚说得
共相故。若据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可依此智
以难于彼。彼返难曰。定心得自相。应定心被烧。亦
不得以离合取。救谁言定心。唯离取境。瑜伽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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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合取故。不许定中起五识者。可不通离合。既许
起五识意与彼俱。故通离合。又若离取。即不被烧。
亦应离取不得自相。火以热触为自相故。可通彼
难云。心细色粗。碍不碍别。虽得自相。亦不彼烧。且
如上界色。尚不许下界粗火所烧。恐心色殊。宁得
被烧。由此第八及身识等。虽取火自相。而皆不被
烧故。不得以离合释难。今解。且自共相。外道未必
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义故。彼外道等。但言火
等。即得火体。火体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须分别
经之与论。故总难之。若如说火得火自相。即应烧
口。此据言火在于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离口
中。故应烧口。或可抑难。非正难彼合口被烧。口是
发语之缘。非正语故。正难于彼声应被烧。同身扶
尘俱有等故。或可难彼寻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
得自相者。心应觉热。若他返难。今寻名缘火之心。
亦应觉热者。自是被屈。非预我宗。寻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觉热触。即非假智。称境知故。设定
心中寻名缘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
贯在馀法。名得自相。各附体故。名得自相。是现量
收。不得热等相。故假智摄。知假想定变水火等。身
虽在中。而无烧湿等用。如上定心。缘下界火。虽是
现量。所带相分。亦无热湿等用。问若尔实变水火
地等时。心觉有热湿等不合。虽觉暖湿等。而不分
别故。得火等自相。问因明自共相。有体无体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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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量心缘所得自相。可取有体。亦缘有体法。冥自
体故。若比量缘有法及法。自共二种。缘因三相。此
之共相。全无其体。设定心缘。因彼名言行解缘者。
即是假智。依共相转。然不计名。与所诠义。定相属
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缘。得名为共相。作行解
故。此亦共相。但于诸法。增益相状故是无体。同名
句诠所依共相。若诸现量所缘自相。即不带名言。
冥證法体。彼即有法即法性故。若佛心等。缘比量
共相等。亦无有体。许体遍缘。故亦无失。问瑜伽云。
闻谓比量。即缘名等。何得云现量。答彼约散心未
自在位。定自在位。即许现缘。有说共相。亦是有体
假。此定不然。以何为体。若有体者。百法何收。答言。
法同分摄。许不相应。是有体假。此亦不然。谁言不
相应。是有体假。瑜伽五十二云。缘去来生灭等。是
缘无识。若许有体。不證缘无。问空无我等。此之共
相。为有体无。有言有体。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
无我等。故此非无。故成唯识云。非异非不异。如无
常等性。又云。若无体者。如何与行非一异耶。今谓
不尔。若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无我。故说非
无。即应与色等。是一而非异。如何非一异。又违五
十二五證缘无识。一缘无我观智。二缘饮食。饮食
即香等。离色香等。都无所有。三耶见缘无。四又诸
行中无常无恒。不变共相观。识非不缘。此五缘去
来生灭等。既引證缘无。明知此无体。且止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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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现量谓无分别。」

【述曰。下辨体有二。初辨现量体。后明比量体。辨现
量中。文复分四。一简彰。二正辨。三释义。四显名。此
即初二。言此中者。是简持义。向标二量。简去比量。
持彰现量。故曰此中。言现量者。即正所持欲明之
量。谓无分别者。第二正辨。言现量者。谓无分别。问
以何智缘何境。离何分别。】

「若有正智于色等境。」

【述曰。第三释义。文复分三。初简邪。二定境。三所离。
此初二也。若有正智简彼邪智。谓如翳目见于毛
轮第二月等。虽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非现量。故
杂集云。现量者。自正明了无迷乱义。此中正智。即
彼无迷乱。离旋火轮。于色等义者。此定境也。言色
等者。等取香等。义谓境义。离诸映障。即当杂集明
了。虽文不显。义必如是。不尔。简略过失不尽。如智
虽正。亦无分别。缘彼障境。应名现量故。】

「离名种等所有分别。」

【述曰。此所离也。谓有于前色等境上。虽无映障。若
有名种等诸分别。亦非现量。故须离此名言分别。
种类分别。等取诸门分别。故理门论云。远离一切
种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言种类者。即胜论
师。大有同异。及数论师。所有三德等名言。即目短
为长等。皆非称实。名为假立。依共相转。名为无异。
诸门者。二十三谛。及六句等。或离一切种类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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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非一。故名种类。即缘一切名言所诠定相计
属。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名为无异。遍宗
定有。异遍无等。名为诸门。此即简尽。若唯简外道。
及假名言。不简比量心之所缘。过亦不尽。故须离
此所有分别。方为现量。若一往言。无二或三。所有
分别。有太宽失。非彼二三。全非现量。准七摄三。意
地唯除无分别智。馀位随应。恒有破故。随所应离。
讲者叙之。然离分别。略有四类。一五识身。二五俱
意。三诸自證。四诸定心。此言于色等。即是五识。故
理门论次引颂云。

「 有法非一相
 根非一切行
 唯内證离言
 是色根境界」


次言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准證行转。又于贪等诸
自證分。诸脩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问此入正
理。为同于彼具明四类。为但五识。答有二解。一云
同彼。于色等境。且明五识。以相显故。此偏说之。彼
论广明。故具说四。二云具摄言也。等义不唯五境。
彼之三种。亦离名种等所有分别。此略总合。彼广
别说。问别明于五。五根非一。各现取境。可名现现
别转。馀三如何名现别转。答各附体缘。不贯多法。
名为别转。文同理门。义何妨别。若依初释。即无此
妨。问言修定者。离教分别。岂诸定内不缘教耶。答
虽缘圣教。不同散心计名属义。或义属名。但藉能
诠。而悟所诠。然不分别定相属义。故云离教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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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不缘。方名现量。若不尔者。应无漏心。皆不缘
教。八地巳去。何须佛说。】

「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述曰。此显名也。此四类心。或唯五识。现体非一。名
为现现。各附境体。亲明而取。离贯通缘。名为别转。
由此现现各各别缘。故名现量故者。结上所以。是
名现量。类定其名。文上虽无是字。准解比量。即合
有之。彼文无故。𨷂结所以。影显有故。文巧略也。或
是为故。伹为互文。其义相似。依理门论云。由不共
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
为现。识依于此。名为现现。各别取境。名为别转。若
尔互用岂亦别缘。答依未自在。且作是说。若依前
解。即无此妨。或现之量五根非一名现现。识名为
量。现唯属根。准理门释。理则无违。若通明四。意根
非现。又𨷂其识自体现名。但随所应。依主持业二
种释也。】

「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为四。一牒量名。二出总体。三
重释义。四结量名。此即初也。】

「谓藉众相而观于义。」

【述曰。此总出比体。初句出因。次句显果。众相谓因。
藉谓待藉。谓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为
众。或并言因。诠三相故。亦名为众。又解。但义自比
量故。现比二因。皆且三相。故皆云众。若其言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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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能立悟他门中。此自比量。疏亦悟他故。能立后
说。故理门云。如是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
能立。即生因因。兼了果因。总名量故。谓待此因。而
方观彼所立宗义。】

「相有三种如前巳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

【述曰。下重释义有二。初总释因。次别显果。此初文
也。言相有三。释前众相。离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
为因。释前藉字。由即因由藉待之义。于所比义。此
即释前。而观于彼所立宗义。前照境之能因。之为
观。后约筹虑之用。号之曰比。】

「有正智生。」

【述曰。此别显果。初明生因果。次明了因果。此即初
也。若从他生。若自比解。俱名正智。或简因滥。谓虽
有智。藉三相因。而观所立。犹预解起。或违智生此
因失。如前决定相违之因。或可释疑。前伹略指三
相如前。即有疑云。如声胜论因皆三相。岂缘彼智。
即为正耶。遂即释云。虽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
量。彼智成疑。故不为正。】

「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述曰。此明了因果。或举所了果。意明能了因。正显
自悟比量故。了谓了因。即前生果。然下云于二量
中。即智名果者。以生因果。即体是量。一体义分。难
故偏辨。不尔。此中摄因不尽。正比量智。而为了因。
火无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现比不同。果亦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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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火无常别了。火从烟量。因起了无常等。从所作
等比量因生。此二望智俱为远因。是量具故。是量
境故。或缘于因。三相之智。望了宗智。犹疏于念。故
说为远。名为量具。或缘此二因之智。及缘因之念。
为智近因。忆本先知所有烟处。必定有火。忆瓶所
作。而是无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初解远近。理将
为胜。故门论中举二量巳。后别说念。准彼即是以
境并了因智俱。名现比量。故理门云。谓于所比审
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
不相离念。由是成前。举所说力。念因同品定有等
故。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问现量者。为境
为必。答二种俱是。境现量所缘。从心名现量。或体
显现。为心所量。名为现量。问此言比量者。为比量
智。为所观因。答即所观因。及知此声所作因智。此
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处。即与无常宗。不相
离者。是念力故。能生比智。皆名比量。然比量体。正
取解宗之智。故下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亦名为
量故。问若尔现量知因智念。俱非比量智之正体。
何名比量。答此三能为比量之智。近远生因。因从
果名。故理门云。是近及远。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似伐树。斧等为作具。人
为作者。彼树得倒。人为近因。斧为远因。有云。斧亲
断树为近因。人持于斧疏非亲因。此现比量为作
具。忆因之念为作者。或复翻此。简前二释。故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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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然前解正。又解。作者正了宗智。作具即是现比
二因。及忆因宗不相离念。俱名比量者。依作者作
具而说故。此解俱名量所以。不欲宣解能生比智
近远之因。问理门论中。现比量境及缘因念。随其
所应。俱名现比。如何此中但说于智。何理得知。彼
于现境。亦名现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门论
云。问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远立。此问词。为现
二门。此处亦应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应于
其现因。说为现量。俱不遮止。此答词。即互明也。今
者此中但出量体。略彼作具之与作者。略广故尔。】

「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结名。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无常等
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如前应知。】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
亦名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问前有正智。了知有火及无
常等。以明果讫。如何此处复明量果。答前明比量
智所量之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能量所量量果
别故。或前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或除伏难。谓有
难云。有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
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
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
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能量。依根
所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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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何为量果。或诸外道。执境为所量。诸智为能量。
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
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论主答云。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
还为能量果。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复名果耶。答云。
夫言量果。能知于彼。即此量智亲能明證彼二境
相。所以名果。彼之相境相。于心上现名。而有显现。
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云如作用。既于一心。义
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现。
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
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量果自證分。体不离用。即
智名果。是能證彼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
分名相。如有作用而显现者。简异正量。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执故。今者大乘依自證
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
知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
执直实取境。此自證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
相分。亦名为量。不离能量故。如言唯识等。此顺陈
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
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

【述曰。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
于中有二。初似现。后似比。似现之中复分为二。初
标。后释。此即初也。标中有三。一标似现体。二标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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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由。三标定似名。有分别智。谓有如前带名种等。
诸分别智。不称实境。别妄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
现量。此标似名也。】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述曰。此下释也。释文亦三。即释初也。谓诸有缘瓶
衣等智。不称实境。妄分别生。准理而言。有五种智。
皆名似现。一散心缘过去。二独头意缘现在。三散
意缘未来。四缘三世疑智。五缘现在惑乱解。谓见
杌为人。睹阳炎为水。及瓶衣等。名惑乱智。皆非现量。
是似现收。或诸外道及馀情类。谓现量得故。故理
门云。伹于此中了馀境分。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
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乱智等。于鹿爱等。皆非现量。
随先所爱分别转故。五智如次配意念等智。下言
等。是向内等。离此更无可外等故。于鹿爱等者。西
城共呼阳炎为鹿爱。鹿以热渴。谓之为水。而生爱
故。此境言等。等彼见杌。谓之为人。病眼空华毛轮
二月及瓶衣等。故彼复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
等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现量。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举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实句义等数。即
胜论所计德句。言等取彼量合离等。举即业句。取
舍屈申行。举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于馀。有性即
大有瓶性等。瓶性即同异。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缘
此之智。皆似现量。此等皆于五尘实境之中。作馀
行相。假合馀义分别转故。问此缘瓶等智。既名似
852-A¶ 第 795b 页 X53-0795.png
现。现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摄。问如第七识
缘八执我。可名非量。汎缘衣瓶。既非执心。何名非
量。答应知非量不要执心。但不称境别作馀解。即
名非量。以缘瓶等心虽不必执。但惑乱故。谓为实
瓶。故是非量。问既有瓶衣。缘彼智起。应是称知。何
名分别。】

「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

【述曰。此释所由。由彼诸智。于四尘境。不以自相为
所观境。于上增益。别实有物。而为所缘。名为异转。
此意以瓶衣等体即四尘。依四尘上。假名瓶衣。唯
有共相。无其自体。此智不以本自相四尘而为所
缘。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转。谓为实有。故名分
别。】

「名似现量。」

【述曰。此释定似名。由彼瓶衣依四尘假。但意识缘
共相而转。实非眼识现量而得。自谓眼见此瓶衣
等。名似现量。又但分别执为实有。谓自识现得。亦
名似现。不但似眼现量而得。名似现量。此释尽理。
前解句故。】

「若似同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标。后释。此即初
也。于中有三。初标所因。次标似体。后标似名。似因
智者。似因及缘。似因之智为先。生后了似宗智。名
似比量。问何故似现先标似体。后标似因。此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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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先因后果。答彼之似现。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谓
为实有。非后畴度。故先标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
后方推度。邪智后起。故先举因。或复影显。三句三
文。如次配释。】

「似因多种如先巳说用彼为因。」

【述曰。下释。如先所说。宗之九过。因十四过。及其似
喻。皆生智因。并名似因。前巳广明。恐繁故指。准标
有智及因。今释亦有所知之因。及能知智。皆不正
故。俱名似因。然释文无。即举因显。用彼因智以为
先因。准理标中亦合云。若似因智及耶忆彼所立
宗因不相离念。为先文略故尔。释文随标。亦略不
说。】

「于似所比诸有智生。」

【述曰。释前所起诸似义智。起之与生。义同文异。如
于雾等。妄谓为烟。言于似所比。耶證有火。于中智
起。言有智生。】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释名也。由彼耶因。妄起耶智。不能正解彼
火有无等。是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

【述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段分三。初总标能
破。次辨能破境。后兼显悟他。结能破号。或分为四。
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体。第四结能破名。或初标。
后释。标中有三。若正显示标能破体。能立过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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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破境。说名能破。标能破名。后释中先境。次体。后
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实能知。显令
他悟名。若正显示能立过失。其失者何。】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
相违因性及喻过性。」

【述曰。此辨能破境。则他立失分二。初辨𨷂支。次明
前失。言初能立缺减过性。此即初辨𨷂支。或总无
言。或言无义。过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减。古师
约宗因喻。或七六句。陈那巳后。约因三相。亦或六
七。并如前辨。或且约陈那因三相。为七句者。𨷂一
有三者。如数论师对声论。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
声无常宗。瓶色盆等为同品。虚空等为异品。此但
𨷂初而有后二。声论对萨婆多。立声为常宗。所闻
性故。虚空为共同品。瓶盆等为异。𨷂第二相。所量
性因。𨷂第三相。𨷂二有三者。如立声非勤发鼻取
故。虚空等为同。瓶盆等为异。𨷂初二相。如立我常
对佛法者。因云。非勤勇发。虚空为同。电等为异。因
𨷂所依。故无初相。电等上有。𨷂第三相。四相违因。
即𨷂后二相。如立声常眼所见故。虚空为同。色等
为异。三相俱𨷂。立宗过性等下。别明支过。此等或
于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门云。此中能破𨷂减等言
者。谓前所说。𨷂减言词诸分过失。彼一一言。皆名
能破。或于所破。立能破名。理门又云。云何同法相
似能破。于所作中。说能作故。传生起故。作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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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云何能立缺减等。名为能破。能破理在出彼过
言故。答此于能破。说所破名。据实能破。在于言也。
或于所作说能作名。能立缺减等为因。能起此能
破言。名为能作。即能破言从彼似起。名为所作。起
及生作。名殊义一。破实在言。言缺减能破等。是于
所作立能作名。亦如于果立彼因号。或可此唯约
境。以下更云显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须后说。】

「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显悟他结能破号。立者过生。敌责汝失。立
證俱问其失者。何名为问者。敌能正显缺减等。非
明之在言名显示。此由能破言。晓悟彼问。令知其
失。舍妄趣真。此即悟他名为能破。此即兼明悟他。
以释能破名。简虽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亦有
立量破他名为能破。此中且约出过破他。名为能
破。或由彼立量有过故。方立量破。即亦显彼。故此
摄尽。若他无过。量破即似。非正能破。】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为三。初标似能
破。次出似破体。后结似破名。并释所以。此初也。】

「谓于圆满能立至有过喻言。」

【述曰。此出喻能破体。初明妄言𨷂。后辨正言。即敌
者量圆。妄言有缺。宗因喻正。虚谓为耶。不了彼真。
兴言自负。由对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
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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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言说名似能破。」

【述曰。下结似能破名。并释所以。于中分二。即结及
释。此即初也。如是者指前之词。言说者。即圆满能
立缺减言等。如此等言。名为似破。问何故于圆满
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为似能破。】

「以不能显他宗过故彼无过故。」

【述曰。释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过。如实出之。显示
立證。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
破。彼实无犯。妄起言非。以不能显他宗之过。何不
能显彼无过故。又他过量。不如实知。于非过支。妄
生弹诘。亦是不能显他过失。以无过故。设立量非。
不如其非正能显示。亦似能破。今据决定。举真能
立。】

「且止斯事。」

【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显息烦文。论斯八义。真
似寔繁。略辨为八。广之由具显。恐无进之渐。故今
略说云且止斯事。】

「巳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辨于馀处。」

【述曰。一部之中。文分为二。此即第二显略指广。上
二句显略。下二句指广。略宣如前少句文义。欲为
始学。立其方隅。八义之中。理与非理。如彼理门因
门集量。具广妙辨。

沼虽厕法莚。朽情难饰。滥因承乏。无以减言。于师
曾获半殊。缘𨷂未蒙全宝。因训之次。举萤而助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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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其中文理是非。有智幸为详定。】

因明论疏卷下
* No. 852-A

保元二年。专寺长讲会。谈因明大疏。至于能立不
成巳下疏文。诸本不同。或文上加文。取舍致谬。或
字下止字。是非多过。然今且依唐和论家。且以末
学愚案。[邪/心]奉讲疏。有两本之由。一慈恩制。如明诠
导疏。二淄州续。如今所写疏。本疏文略而理狭。末
疏词广而义丰。续加之文。本无末有。半珠虽获。全
宝莫窥。但有一文。本具末𨷂。如以量所摄言。简不
定过也。词异师资。勿辄添削。疏分本末。不偏是非
矣。

于时同三年春三月七日大法师藏俊记之
* No. 852-B

今勘唐和诸记。能立不成巳下。有基疏。有沼续。明
诠导疏基撰也。今所写疏沼续也。要义抄云。基疏
初量不言极成比所有。直言非现比所有。一分不
极成。治续云。极成比所有。后量有法。基疏沼续同
云。极成现所有。一分不极成量也(巳上)。明诠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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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彼贸碍属著无常者。沼法师云。将彼无常属者
贸碍(云云)。馀文同也(巳上)。明灯抄云。文可通彼难
主离合释难者。此沼师新续注加文也(巳上)。周记
[咒-几+巴]记明诠。上下其意同也。然有人见注文云。后𨷂
未获。且获半珠。谓无基疏者。违上诸文。不可依信。
但明灯抄云。文论能立法。至慧沼续者。注云。后𨷂
未得且获半珠者。或有疏本无此文。准此卷末沼
法师语。故彼文云。于师曾获半珠。缘𨷂未蒙全宝。
由此准知。沼师自注。今观三卷。巳专伏膺。两卷馀
半。既是过半。岂是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名半
焉。如华严序云。然一部之典。才获三万馀言。唯启
半珠。未窥全宝。言此经下本有十万偈。而晋朝诤
才三万六千偈。所获尚少。来及半分。而犹为半珠。
今此亦尔。不全名半耳(云云)。下文云。于师曾获半
珠。缘𨷂未蒙全宝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终注云
后𨷂未得且获半珠(巳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获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缘𨷂者。为师为资
乎。未详何也(云云)。此文似无基疏。然无续加文。故
作此言。同疏注也。

元历乙巳之岁。暮春上旬之候。为充当年维摩会
讲师。学因明疏之次。以祖师权别当权少僧都之
正本。而摸毕。
大法师信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