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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91b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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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
大慈恩寺沙门基撰
论。喻有二种。
述曰。自下第三示喻之相。文
段有三。一标举。二列名。三随释。此初也。梵
云达利瑟致案多。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
由此比况。令宗成立究竟名边。他智解起。照
此宗极名之为见。故无著云。立喻者。谓以所
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师子觉言。所
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
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
有正说。是名立喻。今顺方言。名之为喻。喻
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
名为喻。前虽举因亦晓宗义。未举譬况令极
明了。今由此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明喻
名。
论。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述曰。二列名也。同
者相似。法谓差别。共许自性名为有法。此上
差别所立名法。今与彼所立差别相似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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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彼差别名为异法。异者别也。问何故宗
同异名品。因同异名法。答若同异总宗不相
离性种类名品。若不同异于总宗。亦不同异
于宗有法。但同异于有法之上所作义者。名
之为法。又此所作。非总所立。不得名品。名之
为法。宗总所立。遂与品名。能所异故。又因宗
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
法。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
皆名品。
论。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述
曰。三随释有二。一解同。二解异。理门论云。
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馀皆
此相似。解初中有三。一牒名。二总显。三别
指。同法牒名。馀文总显。处谓处所。即是一切
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显者。说也。若有无法。说
与前陈。因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无处。
即名同法。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
处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
许法。若处有共因。决定有此不共许法。名定
有性。以共许法成不共故。理门论云。说因宗
所随。是名同喻。除宗以外有无聚中。有此共
许不共许法。即是同故。以法同故。能所同故。
二合同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由有此故宗
法必随。故亦兼取宗之同品。合名同法。问
显因同品。宗法必随。何须复言决定有性。言
决定有性。因必在宗。何须复说显因同品。答
唯言因同品。不说定有性。即九句中诸异品
有。除二五八馀六句是。相违不定亦二过
摄。异喻亦犯能立不遣。若言定有性。不说因
同异名品。因同异名法。答若同异总宗不相
离性种类名品。若不同异于总宗。亦不同异
于宗有法。但同异于有法之上所作义者。名
之为法。又此所作。非总所立。不得名品。名之
为法。宗总所立。遂与品名。能所异故。又因宗
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
法。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
皆名品。
论。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述
曰。三随释有二。一解同。二解异。理门论云。
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馀皆
此相似。解初中有三。一牒名。二总显。三别
指。同法牒名。馀文总显。处谓处所。即是一切
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显者。说也。若有无法。说
与前陈。因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无处。
即名同法。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
处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
许法。若处有共因。决定有此不共许法。名定
有性。以共许法成不共故。理门论云。说因宗
所随。是名同喻。除宗以外有无聚中。有此共
许不共许法。即是同故。以法同故。能所同故。
二合同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由有此故宗
法必随。故亦兼取宗之同品。合名同法。问
显因同品。宗法必随。何须复言决定有性。言
决定有性。因必在宗。何须复说显因同品。答
唯言因同品。不说定有性。即九句中诸异品
有。除二五八馀六句是。相违不定亦二过
摄。异喻亦犯能立不遣。若言定有性。不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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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亦即是九句中同品非有。四五六是。相
违不定亦二过摄。同喻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异品非有。二
五八是。正因不定二种所摄。同喻亦犯俱不
成过。若显因同品。亦决定有性。即九句中同
品亦有句。除四五六馀六句是。正因不定二
种所摄。异品无过。正因所摄。异品有过。不定
所摄。异喻或有一分全分能立不遣。此同异
喻所犯诸过。或自或他。或全或一分。随其所
应。皆应思惟。为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说
过失。显第四句少分为正。必须双言显因同
品决定有性。
论。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述曰。别
指法也。如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瓶为同喻。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结总陈。若所作者。即
前总显因之同品。见彼无常。亦则前显决定
有性。诸有生处。决定有灭。母牛去处。犊子必
随。因有之处。宗必随逐。此为合也。若有所
作。其立敌證等见彼无常。如瓶等者。举其喻
依有法结也。前宗以声为有法。无常所作为
法。今喻以瓶等为有法所作无常为法。正以
所作无常为喻。兼举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
者等取馀盆罂等。理门论云。若尔喻言应非
异分。显因义故。古因明师因外有喻。如胜论
云。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
空。不举诸所作者皆无常等贯于二处。故因
非喻。瓶为同喻体。空为异喻体。陈那已后。说
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
性等贯二处故。古师难云。若喻亦是因所摄者。
违不定亦二过摄。同喻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异品非有。二
五八是。正因不定二种所摄。同喻亦犯俱不
成过。若显因同品。亦决定有性。即九句中同
品亦有句。除四五六馀六句是。正因不定二
种所摄。异品无过。正因所摄。异品有过。不定
所摄。异喻或有一分全分能立不遣。此同异
喻所犯诸过。或自或他。或全或一分。随其所
应。皆应思惟。为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说
过失。显第四句少分为正。必须双言显因同
品决定有性。
论。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述曰。别
指法也。如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瓶为同喻。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结总陈。若所作者。即
前总显因之同品。见彼无常。亦则前显决定
有性。诸有生处。决定有灭。母牛去处。犊子必
随。因有之处。宗必随逐。此为合也。若有所
作。其立敌證等见彼无常。如瓶等者。举其喻
依有法结也。前宗以声为有法。无常所作为
法。今喻以瓶等为有法所作无常为法。正以
所作无常为喻。兼举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
者等取馀盆罂等。理门论云。若尔喻言应非
异分。显因义故。古因明师因外有喻。如胜论
云。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
空。不举诸所作者皆无常等贯于二处。故因
非喻。瓶为同喻体。空为异喻体。陈那已后。说
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
性等贯二处故。古师难云。若喻亦是因所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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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言应非因外异分。显因义故。应唯二支何
须二喻。陈那释云。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
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
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意答。喻体实是因。尔
不应别说。然立因言。正唯为显宗家法性是
宗之因。非正为显同有异无顺返。成于所立
宗义。故于因外别说二喻。显因有处。宗必随
逐。并返成故。令宗义成。彼复难言。若唯因言
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此难意说。如
所作言所诠表义。唯名为因。瓶同空异名喻。
非因斯有何失。复问彼言。复有何德。彼古答
言。别说喻分是名为德。陈那复难。应如世间
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相应。此难意云。如
世间外道亦说因外别有二喻。汝于因外说喻
亦尔。遍宗法性既是正因。所说二喻非是正
因。但为方便助成因义。此喻方便既与因别。
则与因义都不相应。古师复云。若尔何失。纵
同外道亦何过耶。如外道说有五根识。佛法
亦有。非为失故。陈那难云。此说但应类所立
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由彼但说所作性故
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成立义。此中难意。我
亦不说同于外道说极成义名之为失。由同
彼说不极成义有过失故。谓诸古师同外道
说。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
空。不极成义。陈那难云。若说瓶体空体为喻。
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
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證声无有功能。其喻
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法。举瓶
类声同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
须二喻。陈那释云。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
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
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意答。喻体实是因。尔
不应别说。然立因言。正唯为显宗家法性是
宗之因。非正为显同有异无顺返。成于所立
宗义。故于因外别说二喻。显因有处。宗必随
逐。并返成故。令宗义成。彼复难言。若唯因言
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此难意说。如
所作言所诠表义。唯名为因。瓶同空异名喻。
非因斯有何失。复问彼言。复有何德。彼古答
言。别说喻分是名为德。陈那复难。应如世间
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相应。此难意云。如
世间外道亦说因外别有二喻。汝于因外说喻
亦尔。遍宗法性既是正因。所说二喻非是正
因。但为方便助成因义。此喻方便既与因别。
则与因义都不相应。古师复云。若尔何失。纵
同外道亦何过耶。如外道说有五根识。佛法
亦有。非为失故。陈那难云。此说但应类所立
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由彼但说所作性故
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成立义。此中难意。我
亦不说同于外道说极成义名之为失。由同
彼说不极成义有过失故。谓诸古师同外道
说。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
空。不极成义。陈那难云。若说瓶体空体为喻。
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
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證声无有功能。其喻
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法。举瓶
类声同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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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无常。故无功能非能立义。又若以瓶即
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
如说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所作。既为
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
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汝既不然。故有
前过。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
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
类所立义。然无功能。此意难言。因喻既别。同
喻但有所立无常。异喻无此。汝同喻不说诸
所作者皆是无常。异喻不双无。终不能显所
作性因。与所立无常不相离性。总结之云。是
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非能立义。古师
复问。何故无能。陈那难云。以同喻中不必宗
法宗义相类。此复馀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
意说因喻无能所以。既汝不言诸所作者皆
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无常宗
义相类。但云如瓶。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
复言如灯。如是展转应成无穷。是无能义。我
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既以
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等尽。不须更
问。故非无穷成有能也。复难彼言。又不必定
有诸品类。若但瓶体为同喻者。非烧见等一
切皆类。便成过失。若如我说彼喻依中。但以
所作无常等类。便无彼过。又难言。若唯宗
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成因。此意难言。
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异无但
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因者。即不定因应亦
成因。但有遍宗法。无后二相故。古返难言。云
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法。二种譬喻而有
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
如说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所作。既为
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
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汝既不然。故有
前过。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
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
类所立义。然无功能。此意难言。因喻既别。同
喻但有所立无常。异喻无此。汝同喻不说诸
所作者皆是无常。异喻不双无。终不能显所
作性因。与所立无常不相离性。总结之云。是
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非能立义。古师
复问。何故无能。陈那难云。以同喻中不必宗
法宗义相类。此复馀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
意说因喻无能所以。既汝不言诸所作者皆
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无常宗
义相类。但云如瓶。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
复言如灯。如是展转应成无穷。是无能义。我
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既以
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等尽。不须更
问。故非无穷成有能也。复难彼言。又不必定
有诸品类。若但瓶体为同喻者。非烧见等一
切皆类。便成过失。若如我说彼喻依中。但以
所作无常等类。便无彼过。又难言。若唯宗
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成因。此意难言。
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异无但
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因者。即不定因应亦
成因。但有遍宗法。无后二相故。古返难言。云
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法。二种譬喻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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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失。彼意难言。云何同品瓶上。具有所立无
常。能立所作。及异品法。此二喻中有不定失。
陈那难云。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种类。便
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谓立量时。所立
异品亦有非有。非一种类。汝既但指瓶为同
品。空为异喻。虽具二喻。喻若非因。便此不
定。如初三最后喻者。谓九句中。初三第三句
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后三最后喻者。谓九句
中。后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异品亦有非有。
此二喻中。若同取有义。异取无义。同喻亦具
所立能立及异法喻。然由异品一分有故。因
成不定。以汝同喻如瓶异喻如空。喻非因故。
不别简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便
有不定。若别简别。喻即是因。便无彼失。简彼
两三。非正因故。要异遍无。是正因故。彼复结
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
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此
中故定唯为之声。彰因三相显了于宗。二喻
即因。虽俱是因显了宗义。于三相中遍宗法
性。唯此一分且说为因。馀二名喻。据胜偏明。
非尽理说。故名为且。前文依此显了宗义。说
因之三相亦不相违。问何故共许法不共许
法分为宗因。同喻上二合为一支。答对敌申
宗。不共而为所立。由因成此。共许别立能成。
同喻令义见边。二俱助成前立。故因宗别说。
同喻合故问因陈所作已贯瓶中。同喻再申
岂非郑重。答因虽总说。宗义未明。指事明前。
非为郑重。古师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
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今陈那云。诸所作者
常。能立所作。及异品法。此二喻中有不定失。
陈那难云。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种类。便
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谓立量时。所立
异品亦有非有。非一种类。汝既但指瓶为同
品。空为异喻。虽具二喻。喻若非因。便此不
定。如初三最后喻者。谓九句中。初三第三句
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后三最后喻者。谓九句
中。后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异品亦有非有。
此二喻中。若同取有义。异取无义。同喻亦具
所立能立及异法喻。然由异品一分有故。因
成不定。以汝同喻如瓶异喻如空。喻非因故。
不别简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便
有不定。若别简别。喻即是因。便无彼失。简彼
两三。非正因故。要异遍无。是正因故。彼复结
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
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此
中故定唯为之声。彰因三相显了于宗。二喻
即因。虽俱是因显了宗义。于三相中遍宗法
性。唯此一分且说为因。馀二名喻。据胜偏明。
非尽理说。故名为且。前文依此显了宗义。说
因之三相亦不相违。问何故共许法不共许
法分为宗因。同喻上二合为一支。答对敌申
宗。不共而为所立。由因成此。共许别立能成。
同喻令义见边。二俱助成前立。故因宗别说。
同喻合故问因陈所作已贯瓶中。同喻再申
岂非郑重。答因虽总说。宗义未明。指事明前。
非为郑重。古师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
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今陈那云。诸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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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无常。显略除繁。喻宗双贯。何劳长议。
故改前师。古师结云。是故得知声是无常。今
陈那云。譬如瓶等。显义已成。何劳重述。故于
喻中双陈因宗二种明矣。至后当知。
论。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述
曰。下解异有四。一牒名。二总显。三别指。四
释成。此即初二。处谓处所。除宗已外有无法
处。谓若有体若无体法。但说无前所立之宗。
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异品。以法异故。二
俱异故。理门颂云。宗无因不有。是名异法。有
解。正取因之异品。由无此故宗必随无。故亦
兼取无宗名异。合名异法。复自难言。若但无
因即名异法。同品非有应是异喻者。若尔。声
无常宗。以电瓶等而为同喻。勤勇之因。于电
非有。应成异品。宗定随无。由此应言同成宗
故。因为正同。宗为助同。异品离故。宗为正
异。因为助异。偏取非异。故理门云。宗无因不
有。名为异法不云因无宗不有。名为异喻。然
此不欲别成异法。故先无宗。后方无因。问何
故所立不言遍无。能立之因言遍非有。答宗
不成因。不言遍无。因成宗故言遍非有。因不
遍无便成异法。不定相违种种过起。宗之所
立。其法极宽。如声无我。空等亦有。若异皆
无。都无异品。如空等言。便徒施设。故知但无
随应小分因之所立。即是异宗。非谓一切皆
遍非有。
问说所立无。因已非有。何须复说因遍无耶。
说因遍无。已无所立。何须复说所立宗无。答
但言所立无。因不遍非有。即九句中异品有
故改前师。古师结云。是故得知声是无常。今
陈那云。譬如瓶等。显义已成。何劳重述。故于
喻中双陈因宗二种明矣。至后当知。
论。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述
曰。下解异有四。一牒名。二总显。三别指。四
释成。此即初二。处谓处所。除宗已外有无法
处。谓若有体若无体法。但说无前所立之宗。
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异品。以法异故。二
俱异故。理门颂云。宗无因不有。是名异法。有
解。正取因之异品。由无此故宗必随无。故亦
兼取无宗名异。合名异法。复自难言。若但无
因即名异法。同品非有应是异喻者。若尔。声
无常宗。以电瓶等而为同喻。勤勇之因。于电
非有。应成异品。宗定随无。由此应言同成宗
故。因为正同。宗为助同。异品离故。宗为正
异。因为助异。偏取非异。故理门云。宗无因不
有。名为异法不云因无宗不有。名为异喻。然
此不欲别成异法。故先无宗。后方无因。问何
故所立不言遍无。能立之因言遍非有。答宗
不成因。不言遍无。因成宗故言遍非有。因不
遍无便成异法。不定相违种种过起。宗之所
立。其法极宽。如声无我。空等亦有。若异皆
无。都无异品。如空等言。便徒施设。故知但无
随应小分因之所立。即是异宗。非谓一切皆
遍非有。
问说所立无。因已非有。何须复说因遍无耶。
说因遍无。已无所立。何须复说所立宗无。答
但言所立无。因不遍非有。即九句中异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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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除二八五馀六句是。异喻亦犯能立不遣。
若言因遍非有。不说所立无。即九句中同品
非有摄。四六五是。同品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说所立无。亦非因遍非有。即九句中同品有
句。除中三句馀六句是。异喻亦犯俱不遣过。
若说所立无因亦遍非有。即九句中二五八
是。二八为正。第五不定。同喻或犯俱不成过。
他句有过故此有过。不尔此句非有过收。此
中诸过。或自或他。或全或分。随其所应准前
思作。第四句小分为正。馀皆有过。为遮此等。
必须双言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论。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述曰。别
指法也。如无常宗。是常为异。所作性因。非作
为异。返显义言。于常品中既见非作。明所作
者定见无常。同成宗故。先因后宗。异法离前。
宗先因后。若异离中因先宗后。如言非作定
是常住。翻成本来非诤空常住。非是离前成
于无常之宗义也。若成常住。便犯相符。旧已
定宗。今成立故。同既成立先因后宗。异既离
前随宗先后。意欲翻显前成立义。今者宗无
因既不转。明因有处宗必定随。异但说离。离
成即得。必先宗无后因无也。故理门云。说因
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如空等者。此举喻依。以
彰喻体。标其所依有法。显能依之法非有。等
者。等取随所应宗涅槃等法。
论。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
述曰。下释成义。显异无体亦成三相。正因所
摄。因明之法。以无为宗。无能成立。有无皆
异。即如论云。和合非实。许六句中随一摄故。
若言因遍非有。不说所立无。即九句中同品
非有摄。四六五是。同品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说所立无。亦非因遍非有。即九句中同品有
句。除中三句馀六句是。异喻亦犯俱不遣过。
若说所立无因亦遍非有。即九句中二五八
是。二八为正。第五不定。同喻或犯俱不成过。
他句有过故此有过。不尔此句非有过收。此
中诸过。或自或他。或全或分。随其所应准前
思作。第四句小分为正。馀皆有过。为遮此等。
必须双言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论。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述曰。别
指法也。如无常宗。是常为异。所作性因。非作
为异。返显义言。于常品中既见非作。明所作
者定见无常。同成宗故。先因后宗。异法离前。
宗先因后。若异离中因先宗后。如言非作定
是常住。翻成本来非诤空常住。非是离前成
于无常之宗义也。若成常住。便犯相符。旧已
定宗。今成立故。同既成立先因后宗。异既离
前随宗先后。意欲翻显前成立义。今者宗无
因既不转。明因有处宗必定随。异但说离。离
成即得。必先宗无后因无也。故理门云。说因
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如空等者。此举喻依。以
彰喻体。标其所依有法。显能依之法非有。等
者。等取随所应宗涅槃等法。
论。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
述曰。下释成义。显异无体亦成三相。正因所
摄。因明之法。以无为宗。无能成立。有无皆
异。即如论云。和合非实。许六句中随一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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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五句。前破五句。体非实有。故得为喻。此
中以无而成无故。应以有法而为异品。无其
体故。还以无法而为异云。诸是实者。非六句
摄。无其异体。若无为宗。有非能成。因无所
依。喻无所立。故可有为异。异于无故。以有为
宗。有为能成。顺成有故。无非能立。因非能
成。喻无所立。故有无并异。皆止滥故。无常之
宗既是有体。所作瓶等有为能立。故于异品。
若萨婆多立有体空为异。若经部等立以无
体空为异。但止宗因诸滥尽故。不要异喻必
有所依。同喻能立。成有必有。成无必无。表诠
遮诠二种皆得。异喻不尔。有体无体一向皆
遮。性止滥故。故常言者。遮非无常宗。非所作
言。表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别诠二有体。意
显异喻通无体故。理门论云。前是遮诠。后唯
止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前之同喻亦遮亦
诠。由成无以无。成有以有故。后之异喻一向
止滥。遮而不诠。由同喻合比度义故。由异喻
离比度义故。彼复结云。由是虽对不立实有
太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古
说声无常。异喻如虚空。理门难云。非异品中
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谓于无常异
品。应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正以
常为异品。兼非所作。空为喻依。要此简别。显
异品无。返显有所作因。无常宗必随逐。汝但
云如空者。今返难云。非于异品不显无宗。及
无因性。即有简别。故能为异喻。长读文势义
道亦远。又难古言。世间但显宗因异品同处
有性为异法喻。非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
中以无而成无故。应以有法而为异品。无其
体故。还以无法而为异云。诸是实者。非六句
摄。无其异体。若无为宗。有非能成。因无所
依。喻无所立。故可有为异。异于无故。以有为
宗。有为能成。顺成有故。无非能立。因非能
成。喻无所立。故有无并异。皆止滥故。无常之
宗既是有体。所作瓶等有为能立。故于异品。
若萨婆多立有体空为异。若经部等立以无
体空为异。但止宗因诸滥尽故。不要异喻必
有所依。同喻能立。成有必有。成无必无。表诠
遮诠二种皆得。异喻不尔。有体无体一向皆
遮。性止滥故。故常言者。遮非无常宗。非所作
言。表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别诠二有体。意
显异喻通无体故。理门论云。前是遮诠。后唯
止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前之同喻亦遮亦
诠。由成无以无。成有以有故。后之异喻一向
止滥。遮而不诠。由同喻合比度义故。由异喻
离比度义故。彼复结云。由是虽对不立实有
太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古
说声无常。异喻如虚空。理门难云。非异品中
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谓于无常异
品。应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正以
常为异品。兼非所作。空为喻依。要此简别。显
异品无。返显有所作因。无常宗必随逐。汝但
云如空者。今返难云。非于异品不显无宗。及
无因性。即有简别。故能为异喻。长读文势义
道亦远。又难古言。世间但显宗因异品同处
有性为异法喻。非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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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初四句牒。后三句非。此说外道名为世间。
但显宗因常。及非所作异品同在虚空上。故
说此虚空为异喻体。此牒彼宗而申难言。非
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异品不言谓若
是常宗无之处。见非所作因不有性。以离宗
因。返显有因。宗必定有。故古异品。决定无
能。由此但应如我所说。
论。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述曰。恐说异喻。遮
义不明。指事为例。此有二释。一云。如胜论
师。为其五顶不信有性实等外有。遂立量云。
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
同异性。陈那破云。此因有有法自相相违。谓
有性应非有。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
此引陈那有非有言。岂言非有别有所目。一
向遮有故言非有。常等亦尔。一向遮无常及
所作性故。非有所目。二云。此言非有。非引陈
那所说非有。汎言非有。略有二义。一者胜论。
除有五句。皆是非有。此即表诠。二者非有。但
非于有。非有所目。欲显同喻成有体宗。可如
表五。异喻止滥。可如遮有。然中道大乘。一切
法性。皆离假智及言诠表。言与假智俱不得
真。一向遮诠都无所表。唯于诸法共相而转。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诠表义。
同喻成立有无二法。有成于有可许诠也。无
成于无即可遮也。异喻必遮。故言此遮非有
所表。异不同同。理如前说。理门论中。于此二
喻而设难言。复以何缘第一说因宗所随逐。
第二说宗无因不有。不说因无宗不有耶。此
中难意。前颂所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但显宗因常。及非所作异品同在虚空上。故
说此虚空为异喻体。此牒彼宗而申难言。非
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异品不言谓若
是常宗无之处。见非所作因不有性。以离宗
因。返显有因。宗必定有。故古异品。决定无
能。由此但应如我所说。
论。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述曰。恐说异喻。遮
义不明。指事为例。此有二释。一云。如胜论
师。为其五顶不信有性实等外有。遂立量云。
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
同异性。陈那破云。此因有有法自相相违。谓
有性应非有。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
此引陈那有非有言。岂言非有别有所目。一
向遮有故言非有。常等亦尔。一向遮无常及
所作性故。非有所目。二云。此言非有。非引陈
那所说非有。汎言非有。略有二义。一者胜论。
除有五句。皆是非有。此即表诠。二者非有。但
非于有。非有所目。欲显同喻成有体宗。可如
表五。异喻止滥。可如遮有。然中道大乘。一切
法性。皆离假智及言诠表。言与假智俱不得
真。一向遮诠都无所表。唯于诸法共相而转。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诠表义。
同喻成立有无二法。有成于有可许诠也。无
成于无即可遮也。异喻必遮。故言此遮非有
所表。异不同同。理如前说。理门论中。于此二
喻而设难言。复以何缘第一说因宗所随逐。
第二说宗无因不有。不说因无宗不有耶。此
中难意。前颂所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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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名譬喻。何不以同例异。先宗后因。说无
常者皆是所作。而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说
有因处宗所随逐。何不以异例同。先因后宗。
说非所作皆见是常。而言若有是常见非所
作。说宗无处因亦随无。彼论答云。由如是说。
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即
彼颂言。应以非作證其常。或以无常成所作。
若尔应成非所说。不遍非乐等合离。初三句
答所作遍因。后一句答勤勇狭因。第一同喻
先宗后因。第二异喻先因后宗。返覆相例俱
为不可。若以离类合先因后宗。而云非所作
者皆是常住。即应以非所作因自證常住。非
离先立先宗后因。若许尔者。亦应成立非本
所说无常之宗。又空常住。立敌本成。若今更
立。犯相符过。既非本诤。翻乃立常。由此故
言。若尔应成非本所说。若以合类离先宗后
因。而云诸无常者皆是所作。即应以无常成
所作性。非以所作成宗无常。若许尔者。即应
成立非本所诤无常宗义。又声无常非两所
许。声上所作两本许成。若以不共许无常。成
共许之所作。宗既相符。因亦随一。故云若尔
即应成立非本所诤。问声瓶俱无常。诸所作
者皆无常。声瓶无常两俱成。声瓶俱所作。诸
无常者皆所作。何废声瓶所作两俱成。答彼
声所作非无常。瓶许所作亦无常。举瓶所作
既无常。类声所作亦无常。不欲成瓶所作无
常。何得别以无常成所作。其第四句。释勤勇
因。亦为不可。言不遍者。若以离类合。先言若
非勤勇无间所发定是常住。电非勤发而非
常者皆是所作。而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说
有因处宗所随逐。何不以异例同。先因后宗。
说非所作皆见是常。而言若有是常见非所
作。说宗无处因亦随无。彼论答云。由如是说。
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即
彼颂言。应以非作證其常。或以无常成所作。
若尔应成非所说。不遍非乐等合离。初三句
答所作遍因。后一句答勤勇狭因。第一同喻
先宗后因。第二异喻先因后宗。返覆相例俱
为不可。若以离类合先因后宗。而云非所作
者皆是常住。即应以非所作因自證常住。非
离先立先宗后因。若许尔者。亦应成立非本
所说无常之宗。又空常住。立敌本成。若今更
立。犯相符过。既非本诤。翻乃立常。由此故
言。若尔应成非本所说。若以合类离先宗后
因。而云诸无常者皆是所作。即应以无常成
所作性。非以所作成宗无常。若许尔者。即应
成立非本所诤无常宗义。又声无常非两所
许。声上所作两本许成。若以不共许无常。成
共许之所作。宗既相符。因亦随一。故云若尔
即应成立非本所诤。问声瓶俱无常。诸所作
者皆无常。声瓶无常两俱成。声瓶俱所作。诸
无常者皆所作。何废声瓶所作两俱成。答彼
声所作非无常。瓶许所作亦无常。举瓶所作
既无常。类声所作亦无常。不欲成瓶所作无
常。何得别以无常成所作。其第四句。释勤勇
因。亦为不可。言不遍者。若以离类合。先言若
非勤勇无间所发定是常住。电非勤发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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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非勤因宽。常住宗局。局宗不遍常住宽
因。即应以非勤发成其常住。若尔应成非本
所说。若以合类离。先言诸无常者皆勤勇发。
电等无常非勤所发。无常因宽。勤发宗狭。宗
狭因宽亦是不遍。若亦许尔。应成非本所诤
之说。此勤勇因。既同所作。应言又不遍。略故
无又字。其非乐者。此不遍因。应别有成立不
爱乐宗。谓若以离类合。言诸非勤发皆常住
者。空非勤发可是常住。电非勤发如何皆常。
此因既于异品中有。即成不定。便为成立电
等常住不乐之宗。又若以合类离。言诸无常
者皆是勤发。瓶等无常则是勤发。电等无常
如何勤发。此勤发因亦于异品中有。还成不
定。既以无常成立电等而是勤发。还非所乐。
由此合离二等相例。咸为不可。是故但应合
离同异如我所说。彼又问言。为要具二譬喻
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此问二
喻。为要具说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为如所
作勤勇二因。但随说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
彼自答言。若就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
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
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由具显二。故能显
示宗不相离因。亦显宗因同品定有。异品遍
无。二喻既足。故能正除相违不定。相违不定
二相过故。相违之因同无异有。不定之因二
有二无。故说二喻具以除二过。彼复又言。若
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谓于
二喻。有已解同。应但说异有已解异。应但说
同。不具说二亦成能立。彼论又言。若如其声。
因。即应以非勤发成其常住。若尔应成非本
所说。若以合类离。先言诸无常者皆勤勇发。
电等无常非勤所发。无常因宽。勤发宗狭。宗
狭因宽亦是不遍。若亦许尔。应成非本所诤
之说。此勤勇因。既同所作。应言又不遍。略故
无又字。其非乐者。此不遍因。应别有成立不
爱乐宗。谓若以离类合。言诸非勤发皆常住
者。空非勤发可是常住。电非勤发如何皆常。
此因既于异品中有。即成不定。便为成立电
等常住不乐之宗。又若以合类离。言诸无常
者皆是勤发。瓶等无常则是勤发。电等无常
如何勤发。此勤发因亦于异品中有。还成不
定。既以无常成立电等而是勤发。还非所乐。
由此合离二等相例。咸为不可。是故但应合
离同异如我所说。彼又问言。为要具二譬喻
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此问二
喻。为要具说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为如所
作勤勇二因。但随说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
彼自答言。若就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
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
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由具显二。故能显
示宗不相离因。亦显宗因同品定有。异品遍
无。二喻既足。故能正除相违不定。相违不定
二相过故。相违之因同无异有。不定之因二
有二无。故说二喻具以除二过。彼复又言。若
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谓于
二喻。有已解同。应但说异有已解异。应但说
同。不具说二亦成能立。彼论又言。若如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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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义同许。俱不须说。或由义准。一能显二。声
谓有法。所作性因。依此声有。若敌證等闻此
宗因。如其声上两义同许。即解因上二喻之
义。同异二喻俱不须说。或立论者已说一喻。
义准显二。敌證生解但为说一。此上意说二
俱不说。或随说一。或二具说。随对时机一切
皆得。
论。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
述曰。解能立中。自下第三总结成前。简择同
异。于中有二。初结成前。后简同异。结成有
二。初总结成。后别牒结。此即初也。若顺世
亲。宗亦能立。故言宗等。宗因喻三名为多言。
立者以此多言。开悟敌證之时。说名能立。陈
那已后。举宗能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为
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于能立总结明
之。
论。如说声无常是立宗言。
述曰。下别牒结
能立。文势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后指法云。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者。此是所诤立宗之言。
论。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述曰。第二文也。
牒前因后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
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声无常宗。名
为因也。有故字者。前无今有显立因法必须
言故。不尔便非标宗所以。前略指法。由此略
无。前指法中指示二因。今唯牒一。前者欲显
同品定有。馀二言遍三相异故。别显二因。
今略结指。故唯牒一。
论。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
述曰。第三文也。牒前同喻。后指法云。谓若
谓有法。所作性因。依此声有。若敌證等闻此
宗因。如其声上两义同许。即解因上二喻之
义。同异二喻俱不须说。或立论者已说一喻。
义准显二。敌證生解但为说一。此上意说二
俱不说。或随说一。或二具说。随对时机一切
皆得。
论。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
述曰。解能立中。自下第三总结成前。简择同
异。于中有二。初结成前。后简同异。结成有
二。初总结成。后别牒结。此即初也。若顺世
亲。宗亦能立。故言宗等。宗因喻三名为多言。
立者以此多言。开悟敌證之时。说名能立。陈
那已后。举宗能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为
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于能立总结明
之。
论。如说声无常是立宗言。
述曰。下别牒结
能立。文势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后指法云。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者。此是所诤立宗之言。
论。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述曰。第二文也。
牒前因后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
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声无常宗。名
为因也。有故字者。前无今有显立因法必须
言故。不尔便非标宗所以。前略指法。由此略
无。前指法中指示二因。今唯牒一。前者欲显
同品定有。馀二言遍三相异故。别显二因。
今略结指。故唯牒一。
论。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
述曰。第三文也。牒前同喻。后指法云。谓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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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作因。见有无常宗。犹如瓶等。是无常宗
随因所作同品之言。虽所作因举声上有以
显无常。无常犹未随所作因。所作因通声瓶
两处名因同品。今举瓶上所作故无常。显声
无常亦随因同品。义决定故。又同品者。是宗
同品。昔虽举因。宗犹未随自瓶同品无常义
定。今显有因宗法必有。如瓶等故。其所立声。
定随同品无常义立。问敌者不解声有无常。
何得以瓶而为同品。答两家共许所作同。故
因正同品。立者所立本立无常。故举于瓶为
宗同品。亦无过也。
论。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
述曰。第四文也。牒前异喻。后指法云。若是其
常。离所立宗。见非所作。离能立因。如虚空
者。指异喻依。此指于前宗因二滥名远离言。
远宗离因。或通远离。或体疏名远。义乖名离。
与所能立。体相疏远。义理乖绝。故名远离。问
何故但离宗之与因。不能离喻。答别离宗因。
合则离喻。更不别说。然同成宗。故必须体。今
以止非。不须异性。问何故但名异喻。不名异
宗因耶。答喻合两法。宗因各一。说异喻以总
苞。言异二而为失。若言异宗异因。谓更别成
他义。非是离前。返成能立。故总名异喻。合异
宗因。不别说异宗异因之号。
论。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述曰。此简同异。理
门论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
审定(遍是宗法性也)于馀同类。念此定有(同品定有性也)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异品遍无性也)是故由此生决
定解。即是此中唯举三能立。彼引本颂言。如
随因所作同品之言。虽所作因举声上有以
显无常。无常犹未随所作因。所作因通声瓶
两处名因同品。今举瓶上所作故无常。显声
无常亦随因同品。义决定故。又同品者。是宗
同品。昔虽举因。宗犹未随自瓶同品无常义
定。今显有因宗法必有。如瓶等故。其所立声。
定随同品无常义立。问敌者不解声有无常。
何得以瓶而为同品。答两家共许所作同。故
因正同品。立者所立本立无常。故举于瓶为
宗同品。亦无过也。
论。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
述曰。第四文也。牒前异喻。后指法云。若是其
常。离所立宗。见非所作。离能立因。如虚空
者。指异喻依。此指于前宗因二滥名远离言。
远宗离因。或通远离。或体疏名远。义乖名离。
与所能立。体相疏远。义理乖绝。故名远离。问
何故但离宗之与因。不能离喻。答别离宗因。
合则离喻。更不别说。然同成宗。故必须体。今
以止非。不须异性。问何故但名异喻。不名异
宗因耶。答喻合两法。宗因各一。说异喻以总
苞。言异二而为失。若言异宗异因。谓更别成
他义。非是离前。返成能立。故总名异喻。合异
宗因。不别说异宗异因之号。
论。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述曰。此简同异。理
门论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
审定(遍是宗法性也)于馀同类。念此定有(同品定有性也)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异品遍无性也)是故由此生决
定解。即是此中唯举三能立。彼引本颂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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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定已。悕他决定生。说宗法相应。所立馀
远离。此说二比。一自。二他。自比处在弟子之
位。此复有二。一相比量。如见火相烟。知下必
有火。二言比量。闻师所说比度而知。于此二
量自生决定。他比处在师主之位。与弟子等。
作其比量。悕他解生。上之二句。如次别配。彼
论自释下二句言。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
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言(顺成返成宗因不相
离性即是二喻)为显所比故说宗言。故因三相宗之法
性。与所立宗说为相应。释馀远离言。除此更
无其馀支分。由是遮遣馀审察等。及与合结。
即是此论说唯此言。即简别故。诸外道等立
审察支。立敌皆于未立论前。先生审察问定
宗徒。以为方便言申宗致。集量破云。由汝父
母生汝身故。方能立论。又由證者语具床座
等。方得立论。皆应名能立。立者智生。望他宗
智。皆疏远故。尚非能立。况馀法耶。古师所立
八四三等为能立支。皆非亲胜所以不说。故
说等言。其合结支。离因喻无故不别立。性殊
胜故。于喻过中。无合倒合过为增胜。故名似
立。至下当知。
论。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
述曰。依标释中大文有六。自下第二次解似
立。文段有二。初列解似。后结非真。初中有
三。初解似宗。次解似因。后解似喻。初复有
二。初牒已说有过非真。后随标似列指释结。
此即初也。乐为有二。一当时乐为。二后时乐
为。前乐为当时之所乐。似宗所立。后时乐为。
故乐为言。义通真似。前将当时之乐。为简非
远离。此说二比。一自。二他。自比处在弟子之
位。此复有二。一相比量。如见火相烟。知下必
有火。二言比量。闻师所说比度而知。于此二
量自生决定。他比处在师主之位。与弟子等。
作其比量。悕他解生。上之二句。如次别配。彼
论自释下二句言。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
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言(顺成返成宗因不相
离性即是二喻)为显所比故说宗言。故因三相宗之法
性。与所立宗说为相应。释馀远离言。除此更
无其馀支分。由是遮遣馀审察等。及与合结。
即是此论说唯此言。即简别故。诸外道等立
审察支。立敌皆于未立论前。先生审察问定
宗徒。以为方便言申宗致。集量破云。由汝父
母生汝身故。方能立论。又由證者语具床座
等。方得立论。皆应名能立。立者智生。望他宗
智。皆疏远故。尚非能立。况馀法耶。古师所立
八四三等为能立支。皆非亲胜所以不说。故
说等言。其合结支。离因喻无故不别立。性殊
胜故。于喻过中。无合倒合过为增胜。故名似
立。至下当知。
论。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
述曰。依标释中大文有六。自下第二次解似
立。文段有二。初列解似。后结非真。初中有
三。初解似宗。次解似因。后解似喻。初复有
二。初牒已说有过非真。后随标似列指释结。
此即初也。乐为有二。一当时乐为。二后时乐
为。前乐为当时之所乐。似宗所立。后时乐为。
故乐为言。义通真似。前将当时之乐。为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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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之所乐。故似宗等非是真宗。论说虽言。
义兼德失。虽复前言乐所成立说名为宗。此
为德也。当时立故。无诸过故。若与现量等相
违。故后时乐为。非当时之所乐。名似立宗。此
为失也。后时立故。有诸过故。又此虽言亦显
不定。欲显乐为通其今后二时不定。前当时
乐所立名宗。后时乐为名似立宗。今显后乐
故名似宗。
论。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
自语相违。
述曰。下随标似列指释结有三。
初随标列。次随列指法。后随指释结。列名有
二。初随古列。后随今列。此随古也。陈那唯立
此五。天主又加馀四。故理门论云。非彼相违
义能遣。义如前说。若依结文。或列有三。初显
乖法。次显非有。后显虚功。此即初也。乖法有
二。自教自语。唯违自而为失。馀之三种。违自
共而为过。又现比违立敌之智。自教违所依
凭。世间依胜义而无违。依世俗而有犯。据世
间之义立。违世间之理智。自语立论之法有
体有义。体据义释。立敌共同。后不顺前。义
不符体。标宗既已乖角能立何所顺成。故此
五违皆是过摄。
论。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
述
曰。若为二科。下随今列。初三阙依。后一义
顺。若为三科。下显非有。宗非两许。依必共
成。依若不成。宗依何立。且如四支无阙胜
军可成。众支既亏胜军宁立。故依非有宗
义不成。
论。相符极成。
述曰。此显虚功。对敌诤宗。本
义兼德失。虽复前言乐所成立说名为宗。此
为德也。当时立故。无诸过故。若与现量等相
违。故后时乐为。非当时之所乐。名似立宗。此
为失也。后时立故。有诸过故。又此虽言亦显
不定。欲显乐为通其今后二时不定。前当时
乐所立名宗。后时乐为名似立宗。今显后乐
故名似宗。
论。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
自语相违。
述曰。下随标似列指释结有三。
初随标列。次随列指法。后随指释结。列名有
二。初随古列。后随今列。此随古也。陈那唯立
此五。天主又加馀四。故理门论云。非彼相违
义能遣。义如前说。若依结文。或列有三。初显
乖法。次显非有。后显虚功。此即初也。乖法有
二。自教自语。唯违自而为失。馀之三种。违自
共而为过。又现比违立敌之智。自教违所依
凭。世间依胜义而无违。依世俗而有犯。据世
间之义立。违世间之理智。自语立论之法有
体有义。体据义释。立敌共同。后不顺前。义
不符体。标宗既已乖角能立何所顺成。故此
五违皆是过摄。
论。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
述
曰。若为二科。下随今列。初三阙依。后一义
顺。若为三科。下显非有。宗非两许。依必共
成。依若不成。宗依何立。且如四支无阙胜
军可成。众支既亏胜军宁立。故依非有宗
义不成。
论。相符极成。
述曰。此显虚功。对敌诤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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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返。立宗顺敌。虚弃已功。故亦过摄。
论。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述曰。
自下第二随列指法。同前科列。此中简持。唯
且明一。现量体者。立敌亲證法自相智。以相
成宗。本符智境。立宗已乖正智。令智那得会
真。耳为现体彼此极成。声为现得本来共许。
今随何宗所立。但言声非所闻。便违立敌證
智。故名现量相违。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违自现非他。如胜论师对大乘云。同
异大有。非五根得。彼宗自许现量得故。虽此
亦有违教相符。今者但彰违自现量。有违他
现非自。如佛弟子对胜论云。觉乐欲瞋非我
现境。彼宗说为我现得故。虽有此自能别不
成。今此但取违他现量。有违共现。谓论所陈。
一切皆许声所闻故。虽此亦有违教世间。今
者但取违共现量。有俱不违。如前所说声是
无常。一分四句者。有违自一分现非他。如胜
论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说风大及三极
微非眼根得。三粗可得。今说一切。违自一分。
虽此亦有违教等失。今取违现。有违他一分
现非自。如佛弟子对胜论云。地水火三非眼
所见。彼说粗三是眼所见。极微非见。故违一
分。有俱违一分现。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
香味皆非眼见。唯色眼见。彼此共知。馀皆非
见。名违共一分。虽此亦有一分违自教世间
相符。今者但取俱违一分。俱不违一分者。如
佛弟子对数论云。自性我体。皆转变无常。虽
违彼教。非现量故。此二四句中。违他及俱不
违。并非过摄。立宗本欲违害他故。违他非过。
论。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述曰。
自下第二随列指法。同前科列。此中简持。唯
且明一。现量体者。立敌亲證法自相智。以相
成宗。本符智境。立宗已乖正智。令智那得会
真。耳为现体彼此极成。声为现得本来共许。
今随何宗所立。但言声非所闻。便违立敌證
智。故名现量相违。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违自现非他。如胜论师对大乘云。同
异大有。非五根得。彼宗自许现量得故。虽此
亦有违教相符。今者但彰违自现量。有违他
现非自。如佛弟子对胜论云。觉乐欲瞋非我
现境。彼宗说为我现得故。虽有此自能别不
成。今此但取违他现量。有违共现。谓论所陈。
一切皆许声所闻故。虽此亦有违教世间。今
者但取违共现量。有俱不违。如前所说声是
无常。一分四句者。有违自一分现非他。如胜
论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说风大及三极
微非眼根得。三粗可得。今说一切。违自一分。
虽此亦有违教等失。今取违现。有违他一分
现非自。如佛弟子对胜论云。地水火三非眼
所见。彼说粗三是眼所见。极微非见。故违一
分。有俱违一分现。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
香味皆非眼见。唯色眼见。彼此共知。馀皆非
见。名违共一分。虽此亦有一分违自教世间
相符。今者但取俱违一分。俱不违一分者。如
佛弟子对数论云。自性我体。皆转变无常。虽
违彼教。非现量故。此二四句中。违他及俱不
违。并非过摄。立宗本欲违害他故。违他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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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俱不违。违自及共皆是过收。现比量等立
义之具。今既违之。无所准凭。依何立义。论中
指法。依共全违。例馀诸句。令皆准悉。此初示
法略显方隅。下陈过中非无馀过。既止繁议
皆应准解。
论。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述曰。比量
体者谓證敌者。籍立论主。能立众相而观义
智。宗因相顺。他智顺生。宗既违因。他智返
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违。此中意言。彼此共
悉瓶所作性。决定无常。今立为常。宗既违因。
令义乖返。义乖返故。他智异生。由此宗过名
比量相违。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分四句
者。有违自比非他。如胜论师立和合句义非
实有体。彼宗自许比知有故。有违他比非自。
如小乘者对大乘立。第七末那定非实有。大
乘除佛比量知有。如眼根等为六依故。有违
共比。即论所陈。彼此比知瓶无常故。一分四
句者。有违自一分比非他。如胜论师对佛法
云。我六句义皆非实有。彼说前五现量所得。
和合一句比量知故。有违他一分比非自。如
大乘者对一切有。说十色处定非实有。彼说
五根。除佛已外。皆比得故。有违共一分比。如
明论师对佛法者。立一切声是常。彼宗自说
明论声常可成宗义。除此馀声。彼此皆说体
是无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其违
比量同前现量。全及一分。皆有俱不违。易故
不述。下皆准知。违自及共可此过收。违他非
过。若俱不违。或非此过。有相符失。立量本欲
违他比故。论中指法。依共全违。馀准知尔。此
义之具。今既违之。无所准凭。依何立义。论中
指法。依共全违。例馀诸句。令皆准悉。此初示
法略显方隅。下陈过中非无馀过。既止繁议
皆应准解。
论。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述曰。比量
体者谓證敌者。籍立论主。能立众相而观义
智。宗因相顺。他智顺生。宗既违因。他智返
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违。此中意言。彼此共
悉瓶所作性。决定无常。今立为常。宗既违因。
令义乖返。义乖返故。他智异生。由此宗过名
比量相违。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分四句
者。有违自比非他。如胜论师立和合句义非
实有体。彼宗自许比知有故。有违他比非自。
如小乘者对大乘立。第七末那定非实有。大
乘除佛比量知有。如眼根等为六依故。有违
共比。即论所陈。彼此比知瓶无常故。一分四
句者。有违自一分比非他。如胜论师对佛法
云。我六句义皆非实有。彼说前五现量所得。
和合一句比量知故。有违他一分比非自。如
大乘者对一切有。说十色处定非实有。彼说
五根。除佛已外。皆比得故。有违共一分比。如
明论师对佛法者。立一切声是常。彼宗自说
明论声常可成宗义。除此馀声。彼此皆说体
是无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其违
比量同前现量。全及一分。皆有俱不违。易故
不述。下皆准知。违自及共可此过收。违他非
过。若俱不违。或非此过。有相符失。立量本欲
违他比故。论中指法。依共全违。馀准知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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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但明宗法自相比量相违。准因亦有法之
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比量相违。因违宗
喻既有四失。宗违因喻理亦有四。恐文繁愦。
所以略之。至相违决定。广当显示。
论。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述曰。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师对他异学自宗承教。
二若不顾立随所成教。今此但举自宗承教。
对他异学。凡所竞理。必有据凭。义既乖于自
宗。所竞何有凭据。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违自教非他。如论说是。有违他教非
自。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常。有违共教
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声为常。一分四句者。
有违自一分教非他。如化地部对萨婆多。立
三世非有。违自所宗现世有故。有违他一分
教非自。如化地部对大乘师。立九无为皆有
实体。违大乘师。除真如外无实体故。有违共
一分教。如经部师对一切有。立色处色皆非
实有。粗微非实。可对成宗。彼宗共许极微实
有。违共一分。或违他全自成一分。上二四句
唯违他句。非是过摄。违自及共皆是过收。理
如前说。虽共违教亦是过收。但取一分违自
为失。故论但说自教相违。引自为證。他未信
从。能立之法。必极成故。对敌申宗。必乖竞
故。违自凭据即便为失。毁背所师无宗禀故。
若俱不违。虽非此过。必有相符极成之失。
论。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
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述曰。可
破坏义。有迁流义名世也。堕世中故名间。大
般若云。是世间出。故名世间。造世间故由世
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比量相违。因违宗
喻既有四失。宗违因喻理亦有四。恐文繁愦。
所以略之。至相违决定。广当显示。
论。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述曰。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师对他异学自宗承教。
二若不顾立随所成教。今此但举自宗承教。
对他异学。凡所竞理。必有据凭。义既乖于自
宗。所竞何有凭据。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违自教非他。如论说是。有违他教非
自。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常。有违共教
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声为常。一分四句者。
有违自一分教非他。如化地部对萨婆多。立
三世非有。违自所宗现世有故。有违他一分
教非自。如化地部对大乘师。立九无为皆有
实体。违大乘师。除真如外无实体故。有违共
一分教。如经部师对一切有。立色处色皆非
实有。粗微非实。可对成宗。彼宗共许极微实
有。违共一分。或违他全自成一分。上二四句
唯违他句。非是过摄。违自及共皆是过收。理
如前说。虽共违教亦是过收。但取一分违自
为失。故论但说自教相违。引自为證。他未信
从。能立之法。必极成故。对敌申宗。必乖竞
故。违自凭据即便为失。毁背所师无宗禀故。
若俱不违。虽非此过。必有相符极成之失。
论。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
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述曰。可
破坏义。有迁流义名世也。堕世中故名间。大
般若云。是世间出。故名世间。造世间故由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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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故。为世间故。因世间故属世间故。依世间
故名为世间。广如第五百卷说此有二种。一
非学世间。除诸学者。所馀世间所共许法。二
学者世间。即诸圣者所知粗法。若深妙法便
非世间。初非学世间者。即此所言月是怀兔。
人顶骨不净。一切共知月有兔故。说此因缘。
如西域记。世间共知死人顶骨为不净故。若
诸外道对佛弟子。有法不简择。但总说言怀
兔非月。以有体故。如日星等。虽因喻正。宗违
世间。故名为过。然论但有宗因无喻。理门论
云。又若于中由不共故。无有比量。为极成言
相违义遣。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彼言意显以
不共世间所共有知故。无有道理可成比量。
令馀不信者。信怀兔非月。是故为过。正与此
同此论又言。如迦波离外道。此名结鬘穿人
髑髅。以为鬘饰。人有诮者。遂立量言。人顶骨
净宗。众生分故因。犹如螺贝喻。能立因喻虽
无有过。宗违世间共为不净。是故为失。此二
皆是非学世间。但有违共。无自他等。文唯说
全。理亦应有一分违者。若有合说怀兔非日
月。唯月一分违共世间。日不违故。问且如大
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
度。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诸
天竺。简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申
论诘。大师立量。时人无敢对扬者。大师立唯
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自许
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犹如眼识喻。何故不
犯世间相违。世间共说色离识故。答凡因明
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
故名为世间。广如第五百卷说此有二种。一
非学世间。除诸学者。所馀世间所共许法。二
学者世间。即诸圣者所知粗法。若深妙法便
非世间。初非学世间者。即此所言月是怀兔。
人顶骨不净。一切共知月有兔故。说此因缘。
如西域记。世间共知死人顶骨为不净故。若
诸外道对佛弟子。有法不简择。但总说言怀
兔非月。以有体故。如日星等。虽因喻正。宗违
世间。故名为过。然论但有宗因无喻。理门论
云。又若于中由不共故。无有比量。为极成言
相违义遣。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彼言意显以
不共世间所共有知故。无有道理可成比量。
令馀不信者。信怀兔非月。是故为过。正与此
同此论又言。如迦波离外道。此名结鬘穿人
髑髅。以为鬘饰。人有诮者。遂立量言。人顶骨
净宗。众生分故因。犹如螺贝喻。能立因喻虽
无有过。宗违世间共为不净。是故为失。此二
皆是非学世间。但有违共。无自他等。文唯说
全。理亦应有一分违者。若有合说怀兔非日
月。唯月一分违共世间。日不违故。问且如大
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
度。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诸
天竺。简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申
论诘。大师立量。时人无敢对扬者。大师立唯
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自许
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犹如眼识喻。何故不
犯世间相违。世间共说色离识故。答凡因明
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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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若他
比量。汝执等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共比量等。
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
各有标简。此比量中。有所简别。故无诸过。有
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
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
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
世间之失。极成之言。简诸小乘后身菩萨染
污诸色。一切佛身有漏诸色。若立为唯识。便
有一分自所别不成。亦有一分违宗之失。十
方佛色及佛无漏色。他不许有。立为唯识有
他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
所依不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立二所馀共
许诸色为唯识故。因云初三摄者。显十八界
六三之中初三所摄。不尔便有不定。违宗。谓
若不言初三所摄。但言眼所不摄故。便有不
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眼所不摄故。定不
离眼识。为如五三眼所不摄故。极成之色定
离眼识。若许五三眼所不摄故。亦不离眼识。
便违自宗。为简此过言初三摄。其眼所不摄
言。亦简不定及法自相决定相违。谓若不言
眼所不摄。但言初三所摄故。作不定言。极成
之色。为如眼识。初三摄故定不离眼识。为如
眼根。初三摄故非定不离眼识。由大乘师说
彼眼根。非定一向说离眼识。故此不定云非
定不离眼识。不得说言定离眼识。作法自相
相违言。真故极成色非不离眼识。初三摄故。
犹如眼根。由此复有决定相违。为简此三
过。故言眼所不摄故。若尔。何须自许言耶。为
比量。汝执等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共比量等。
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
各有标简。此比量中。有所简别。故无诸过。有
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
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
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
世间之失。极成之言。简诸小乘后身菩萨染
污诸色。一切佛身有漏诸色。若立为唯识。便
有一分自所别不成。亦有一分违宗之失。十
方佛色及佛无漏色。他不许有。立为唯识有
他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
所依不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立二所馀共
许诸色为唯识故。因云初三摄者。显十八界
六三之中初三所摄。不尔便有不定。违宗。谓
若不言初三所摄。但言眼所不摄故。便有不
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眼所不摄故。定不
离眼识。为如五三眼所不摄故。极成之色定
离眼识。若许五三眼所不摄故。亦不离眼识。
便违自宗。为简此过言初三摄。其眼所不摄
言。亦简不定及法自相决定相违。谓若不言
眼所不摄。但言初三所摄故。作不定言。极成
之色。为如眼识。初三摄故定不离眼识。为如
眼根。初三摄故非定不离眼识。由大乘师说
彼眼根。非定一向说离眼识。故此不定云非
定不离眼识。不得说言定离眼识。作法自相
相违言。真故极成色非不离眼识。初三摄故。
犹如眼根。由此复有决定相违。为简此三
过。故言眼所不摄故。若尔。何须自许言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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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有法差别相违过。故言自许。非显极成色。
初三所摄。眼所不摄。他所不成。唯自所许。谓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不离于眼识。是法
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
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外人遂作差别
相违言。极成之色非是不离眼识色。初三所
摄眼所不摄故。犹如眼识。为遮此过。故言自
许。与彼比量作不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
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非不离眼识色。为如
自许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是
不离眼识色。若因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
佛色而为不定。此言便有随一过故。汝立比
量。既有此过。非真不定。凡显他过。必自无
过。成真能立必无似故。明前所立无有有法
差别相违。故言自许。然有新罗顺憬法师者。
声振唐蕃学苞大小。业崇迦叶。每禀行于杜
多。心务薄俱。恒驰诫于小欲。既而蕴艺西
夏。传照东夷。名道日新。缁素钦挹。虽彼龙象
不少。海外时称独步。于此比量作决定相违。
乾封之岁。寄请师释云。真故极成色定离于
眼识。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故。犹如眼根。时
为释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
依自。他共亦尔。立依自他共。敌对亦须然。
名善因明无疏谬矣。前云唯识。依共比量。
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违。如佛弟子
对声生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声生论言声是其常。所闻性故。如自许声
性。应是前量决定相违。彼既不成。故依自
比。不可对共而为比量。又宗依共已言极
初三所摄。眼所不摄。他所不成。唯自所许。谓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不离于眼识。是法
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
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外人遂作差别
相违言。极成之色非是不离眼识色。初三所
摄眼所不摄故。犹如眼识。为遮此过。故言自
许。与彼比量作不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
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非不离眼识色。为如
自许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是
不离眼识色。若因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
佛色而为不定。此言便有随一过故。汝立比
量。既有此过。非真不定。凡显他过。必自无
过。成真能立必无似故。明前所立无有有法
差别相违。故言自许。然有新罗顺憬法师者。
声振唐蕃学苞大小。业崇迦叶。每禀行于杜
多。心务薄俱。恒驰诫于小欲。既而蕴艺西
夏。传照东夷。名道日新。缁素钦挹。虽彼龙象
不少。海外时称独步。于此比量作决定相违。
乾封之岁。寄请师释云。真故极成色定离于
眼识。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故。犹如眼根。时
为释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
依自。他共亦尔。立依自他共。敌对亦须然。
名善因明无疏谬矣。前云唯识。依共比量。
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违。如佛弟子
对声生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声生论言声是其常。所闻性故。如自许声
性。应是前量决定相违。彼既不成。故依自
比。不可对共而为比量。又宗依共已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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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言自许。不相符顺。又因便有随一不成。
大乘不许。彼自许眼识不摄故。因于共色转
故。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离
眼识。根因识果。非定即离故。况成事智。通缘
眼根。疏所缘缘。与能缘眼识。有定相离义。又
立言自许。依共比量。简他有法差别相违。敌
言自许。显依自比眼识不摄。岂相符顺。又
彼比量宗喻二种皆依共比。唯因依自。皆相
乖角。故虽微词通起。而未可为指南。幸能审
镜前文。应亦足为理极。上因傍论广说师宗。
宗中既标真故。无违世间之失。上说名为非
学世间。二学者世间。众多学人所共知故。若
违深浅二义。俱得名违自教。若唯违于浅义。
亦得名违世间。深义幽悬。非是世间所共知
故。亦有全分一分四句。是过非过。皆如自教
相违中释。违学者世间必违自教故。论中但
有违非学世间全分俱句。馀准定然。凡若宗
标胜义。如掌珍言。真性有为空。如幻缘生故。
无为无有实。不起似空花。亦无违自教世间
等过失。
论。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述曰。
宗之所依。谓法有法。有法是体。法是其义。义
依彼体。不相乖角。可相顺立。今言我母。明知
有子。复言石女。明委无儿。我母之体与石女
义。有法及法不相依顺。自言既已乖反。对敌
何所申立。故为过也。石女正翻应为虚女。今
顺古译存石女名。理门论云。如立一切言皆
是妄。谓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虚妄。陈那难
言。若如汝说诸言皆妄。则汝所言称可实事。
大乘不许。彼自许眼识不摄故。因于共色转
故。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离
眼识。根因识果。非定即离故。况成事智。通缘
眼根。疏所缘缘。与能缘眼识。有定相离义。又
立言自许。依共比量。简他有法差别相违。敌
言自许。显依自比眼识不摄。岂相符顺。又
彼比量宗喻二种皆依共比。唯因依自。皆相
乖角。故虽微词通起。而未可为指南。幸能审
镜前文。应亦足为理极。上因傍论广说师宗。
宗中既标真故。无违世间之失。上说名为非
学世间。二学者世间。众多学人所共知故。若
违深浅二义。俱得名违自教。若唯违于浅义。
亦得名违世间。深义幽悬。非是世间所共知
故。亦有全分一分四句。是过非过。皆如自教
相违中释。违学者世间必违自教故。论中但
有违非学世间全分俱句。馀准定然。凡若宗
标胜义。如掌珍言。真性有为空。如幻缘生故。
无为无有实。不起似空花。亦无违自教世间
等过失。
论。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述曰。
宗之所依。谓法有法。有法是体。法是其义。义
依彼体。不相乖角。可相顺立。今言我母。明知
有子。复言石女。明委无儿。我母之体与石女
义。有法及法不相依顺。自言既已乖反。对敌
何所申立。故为过也。石女正翻应为虚女。今
顺古译存石女名。理门论云。如立一切言皆
是妄。谓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虚妄。陈那难
言。若如汝说诸言皆妄。则汝所言称可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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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是妄。一分实故。便违有法一切之言。若
汝所言自是虚妄。馀言不妄。汝今妄说。非妄
作妄。汝语自妄。他语不妄。便违宗法言皆是
妄。故名自语相违。若有依教名为自语。此中
亦有全分一分二种四句。全四句者。有违自
语非他。如顺世外道对空论言。四大无实。彼
说四大必非无实。彼云无实。必非四大。以违
自教自语非他。有违他语非自。如佛法者对
数论言。彼我非受者。彼所说我必非非受者。
若非受者。必非彼我。故违他教他语非自。有
俱违自他语。谓如一切言皆是妄。此依违教
方有诸句。故此一分句。亦即是前一分自教
相违。义准应悉。二四句中。违自及共。皆此过
摄。其违共中。违他非过。违自为失。故此但名
自语相违。虽俱不违非此过摄。两同必有相
符极成。故亦过摄。唯违于他。总非过摄。本害
他故。此说决定自语相违。亦有两俱随一全
分犹预自语相违。恐繁且止。至不成中当具
显示。
论。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
坏。
述曰。若作二科。上明古似。下明今似。今
似有二。初三阙依。后一义顺。若为三科。上五
显乖法。明相违义。次三显非有。明所依无。成
劫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罗。此云黄赤色仙
人。须发面色皆黄赤故。古云迦毗罗仙人讹
也。其后弟子。十八部中上首者。名筏里沙。此
名为雨。雨际生故。其雨徒党名雨众。梵云僧
祛奢萨坦罗。此名数论。谓以智数数度诸法。
从数起论。论能生数。复名数论。其学数论。及
汝所言自是虚妄。馀言不妄。汝今妄说。非妄
作妄。汝语自妄。他语不妄。便违宗法言皆是
妄。故名自语相违。若有依教名为自语。此中
亦有全分一分二种四句。全四句者。有违自
语非他。如顺世外道对空论言。四大无实。彼
说四大必非无实。彼云无实。必非四大。以违
自教自语非他。有违他语非自。如佛法者对
数论言。彼我非受者。彼所说我必非非受者。
若非受者。必非彼我。故违他教他语非自。有
俱违自他语。谓如一切言皆是妄。此依违教
方有诸句。故此一分句。亦即是前一分自教
相违。义准应悉。二四句中。违自及共。皆此过
摄。其违共中。违他非过。违自为失。故此但名
自语相违。虽俱不违非此过摄。两同必有相
符极成。故亦过摄。唯违于他。总非过摄。本害
他故。此说决定自语相违。亦有两俱随一全
分犹预自语相违。恐繁且止。至不成中当具
显示。
论。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
坏。
述曰。若作二科。上明古似。下明今似。今
似有二。初三阙依。后一义顺。若为三科。上五
显乖法。明相违义。次三显非有。明所依无。成
劫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罗。此云黄赤色仙
人。须发面色皆黄赤故。古云迦毗罗仙人讹
也。其后弟子。十八部中上首者。名筏里沙。此
名为雨。雨际生故。其雨徒党名雨众。梵云僧
祛奢萨坦罗。此名数论。谓以智数数度诸法。
从数起论。论能生数。复名数论。其学数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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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彼者。名数论师。彼说二十五谛。略为三。中
为四。广为二十五谛。略为三者。谓自性。变
易。我知者。自性者。古云冥性。未成大等名自
性。将成大等亦名胜性。胜异旧故。变易者。谓
中间二十三谛。非体新生。根本自性所转
变故。我知者。谓神我。能受用境有妙用故。中
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自性。能成他故名
本。非他成故非变易有变易而非本。此有二
义。一云十六谛。谓十一根及五大。二云十一
种。除五大。有亦本亦变易。亦有二义。一云
七谛。谓大我执五唯量。二云十二种。谓前七
加五大。能成他故名本。为他成故名变易。四
非本非变易。谓神我。不能成他非他成故。广
为二十五谛。一自性。二大。三我执。四五唯。
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
九我知者。于此九法。开为二十五谛。谓初自
性。总名自性。别名三德。萨埵剌奢答摩。一一
皆有三种德故。初云萨埵。此云有情及勇健
义。今取勇义。剌阇云微。亦名尘坌。今取尘
义。答摩云闇。闇钝之闇。自性正名勇尘闇也。
言三德者。如次古名染粗黑。今名黄赤黑。旧
名喜忧舍。今名贪瞋痴。旧名乐苦痴。今名乐
苦舍。由此三德是生死因。神我本性解脱。我
思胜境。三德转变。我乃受用。为境缠缚。不得
涅槃。后厌修道。我既不思。自性不变。我离境
缚。便得解脱。中间二十三谛。虽是无常而是
转变。非有生灭。自性神我。用或有无。体是常
住。然诸世间无灭坏法。广如金七十论及唯
识疏解。今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有法
为四。广为二十五谛。略为三者。谓自性。变
易。我知者。自性者。古云冥性。未成大等名自
性。将成大等亦名胜性。胜异旧故。变易者。谓
中间二十三谛。非体新生。根本自性所转
变故。我知者。谓神我。能受用境有妙用故。中
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自性。能成他故名
本。非他成故非变易有变易而非本。此有二
义。一云十六谛。谓十一根及五大。二云十一
种。除五大。有亦本亦变易。亦有二义。一云
七谛。谓大我执五唯量。二云十二种。谓前七
加五大。能成他故名本。为他成故名变易。四
非本非变易。谓神我。不能成他非他成故。广
为二十五谛。一自性。二大。三我执。四五唯。
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
九我知者。于此九法。开为二十五谛。谓初自
性。总名自性。别名三德。萨埵剌奢答摩。一一
皆有三种德故。初云萨埵。此云有情及勇健
义。今取勇义。剌阇云微。亦名尘坌。今取尘
义。答摩云闇。闇钝之闇。自性正名勇尘闇也。
言三德者。如次古名染粗黑。今名黄赤黑。旧
名喜忧舍。今名贪瞋痴。旧名乐苦痴。今名乐
苦舍。由此三德是生死因。神我本性解脱。我
思胜境。三德转变。我乃受用。为境缠缚。不得
涅槃。后厌修道。我既不思。自性不变。我离境
缚。便得解脱。中间二十三谛。虽是无常而是
转变。非有生灭。自性神我。用或有无。体是常
住。然诸世间无灭坏法。广如金七十论及唯
识疏解。今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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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声。彼此虽许。灭坏宗法。他所不成。世间无
故。总无别依。应更须立。非真宗故。是故为
失。如是等义皆如上说。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别不成非他。如数论师对
佛弟子云。色声等五藏识现变。有法色等虽
此共成。藏识变现自宗非有。有他能别不成
非自。如论所陈。立声灭坏。有俱能别不成。如
数论师对佛弟子。说色等五。德句所收。彼此
世间无德摄故。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别
不成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者。说所造色。大
种藏识二法所生。一分藏识自宗无故。有他
一分能别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
耳等根。灭坏有易。有易彼宗可有。一分灭坏
无故。有俱一分能别不成。如胜论师对佛弟
子。立色等五。皆从同类及自性生。同类所生
两皆许有。自性所起两皆无故。此二四句。唯
俱成是。馀皆非摄。论说于他全分不成。馀皆
准悉。
论。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
思。
述曰。即前数论立神我谛体为受者由
我思用五尘诸境。自性便变二十三谛。故我
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
故。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
馀皆无故。理如前说。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
四句者。有自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
论言。我是无常。是无常法彼此许有。有法神
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标汝执。故是宗过。
有简便无。有他所别不我非自。如数论者立
我是思。有俱所别不成。如萨婆多对大众部。
故。总无别依。应更须立。非真宗故。是故为
失。如是等义皆如上说。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别不成非他。如数论师对
佛弟子云。色声等五藏识现变。有法色等虽
此共成。藏识变现自宗非有。有他能别不成
非自。如论所陈。立声灭坏。有俱能别不成。如
数论师对佛弟子。说色等五。德句所收。彼此
世间无德摄故。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别
不成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者。说所造色。大
种藏识二法所生。一分藏识自宗无故。有他
一分能别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
耳等根。灭坏有易。有易彼宗可有。一分灭坏
无故。有俱一分能别不成。如胜论师对佛弟
子。立色等五。皆从同类及自性生。同类所生
两皆许有。自性所起两皆无故。此二四句。唯
俱成是。馀皆非摄。论说于他全分不成。馀皆
准悉。
论。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
思。
述曰。即前数论立神我谛体为受者由
我思用五尘诸境。自性便变二十三谛。故我
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
故。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
馀皆无故。理如前说。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
四句者。有自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
论言。我是无常。是无常法彼此许有。有法神
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标汝执。故是宗过。
有简便无。有他所别不我非自。如数论者立
我是思。有俱所别不成。如萨婆多对大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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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神我实有。实有可有。我两无故。一分四句
者。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
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
故。宗无简别。为过如前。有他一分所别不成
非自。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色等皆并实
有。佛法不许有我体故。有俱一分所别不成。
如萨婆多对化地部。说我去来皆是实有。世
可俱有。我俱无故。此二四句。唯俱不违非是
过摄。馀皆是过。论说他全所别不成。馀皆准
悉。问若说我是思所别不成者。如何可立我
等为有。答若有所简。即便无过。谓我能诠必
有所目。如色等类。便无过故。不尔便成。上二
过中。初过亦名所依不成。能别有故。后过亦
名能依不成。所别有故。两俱随一全分一分
皆悉具有。由是所立不与能依所依之名。义
准亦有能别所别犹预不成。偏生疑故。至因
当知。
论。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
和合因缘。
述曰。前已偏句。一有一无。今两
俱无。故亦是过。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
迦。此云鸺鹠。昼藏夜出。游行乞利。人以为
名。旧云优娄祛讹也。后因夜游惊伤产妇。遂
收场碾米齐食之。因此亦号为蹇拿仆。云食
米齐仙人。旧云蹇拿陀讹也。亦云吠世史迦。
此云胜论。古云鞞世师卫世师皆讹也。造六
句论。诸论中胜。或胜人造故名胜论。此说六
句。一实。二德。三业。四有。十句论中亦名为
同。俱舍论名总同句义。五同异。十句论名俱
分。六和合。实有九种。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
者。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
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
故。宗无简别。为过如前。有他一分所别不成
非自。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色等皆并实
有。佛法不许有我体故。有俱一分所别不成。
如萨婆多对化地部。说我去来皆是实有。世
可俱有。我俱无故。此二四句。唯俱不违非是
过摄。馀皆是过。论说他全所别不成。馀皆准
悉。问若说我是思所别不成者。如何可立我
等为有。答若有所简。即便无过。谓我能诠必
有所目。如色等类。便无过故。不尔便成。上二
过中。初过亦名所依不成。能别有故。后过亦
名能依不成。所别有故。两俱随一全分一分
皆悉具有。由是所立不与能依所依之名。义
准亦有能别所别犹预不成。偏生疑故。至因
当知。
论。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
和合因缘。
述曰。前已偏句。一有一无。今两
俱无。故亦是过。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
迦。此云鸺鹠。昼藏夜出。游行乞利。人以为
名。旧云优娄祛讹也。后因夜游惊伤产妇。遂
收场碾米齐食之。因此亦号为蹇拿仆。云食
米齐仙人。旧云蹇拿陀讹也。亦云吠世史迦。
此云胜论。古云鞞世师卫世师皆讹也。造六
句论。诸论中胜。或胜人造故名胜论。此说六
句。一实。二德。三业。四有。十句论中亦名为
同。俱舍论名总同句义。五同异。十句论名俱
分。六和合。实有九种。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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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德有二十四。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
彼性此性觉乐苦欲瞋勤勇重性液性润性法
非法行声。业有五。谓取舍屈伸行。有体是一。
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同异体多。实德业三各
有总别之同异故。和合唯一。能令实等不相
离相属之法故。十八部中上首名战达罗。此
云慧月。造十句论。此六加四。谓异。有能。无
能。无说。广如胜论宗十句论。并唯识疏解。彼
说地水各并有十四德。火有十一。风有九德。
空有六德。时方各五。我有十四德。谓数量别
性合离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意有八
德。和合因缘者。十句论云。我云何。谓是觉乐
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等和合因缘。起智为
相名我。谓和合性。和合诸德与我合时。我为
和合因缘。和合始能和合。令德与我合。不尔
便不能。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合因缘此亦
非有。故法有法两俱不成。此中不偏取和合。
亦不偏取因缘。总取和合之因缘故名不成。
不尔便成。自亦许有。此中全分及一分。各有
五种四句。初四句者。有自能别不成他所别。
如数论者对胜论云自性体是和合因缘。所
别他非有。能别自不成。有他能别不成自所
别。如数论师对胜论云和合因缘体是自性。
所别自非有。能别他不成。有俱能别不成自
所别。如数论师对大乘立阿赖耶识是和合
因缘。所别自不成。能别俱非有。有俱能别不
成他所别。如大乘师对数论立藏识体是和
合因缘所别他不成。能别俱非有。第二四句
者。有自能别不成俱所别。如数论师对胜论
彼性此性觉乐苦欲瞋勤勇重性液性润性法
非法行声。业有五。谓取舍屈伸行。有体是一。
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同异体多。实德业三各
有总别之同异故。和合唯一。能令实等不相
离相属之法故。十八部中上首名战达罗。此
云慧月。造十句论。此六加四。谓异。有能。无
能。无说。广如胜论宗十句论。并唯识疏解。彼
说地水各并有十四德。火有十一。风有九德。
空有六德。时方各五。我有十四德。谓数量别
性合离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意有八
德。和合因缘者。十句论云。我云何。谓是觉乐
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等和合因缘。起智为
相名我。谓和合性。和合诸德与我合时。我为
和合因缘。和合始能和合。令德与我合。不尔
便不能。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合因缘此亦
非有。故法有法两俱不成。此中不偏取和合。
亦不偏取因缘。总取和合之因缘故名不成。
不尔便成。自亦许有。此中全分及一分。各有
五种四句。初四句者。有自能别不成他所别。
如数论者对胜论云自性体是和合因缘。所
别他非有。能别自不成。有他能别不成自所
别。如数论师对胜论云和合因缘体是自性。
所别自非有。能别他不成。有俱能别不成自
所别。如数论师对大乘立阿赖耶识是和合
因缘。所别自不成。能别俱非有。有俱能别不
成他所别。如大乘师对数论立藏识体是和
合因缘所别他不成。能别俱非有。第二四句
者。有自能别不成俱所别。如数论师对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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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藏识体是和合因缘。有他能别不成俱所
别。如胜论对数论立藏识体是和合因缘。有
俱能别不成俱所别。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
是和合因缘。有俱能别不成俱非所别。唯此
一句。是前偏句能别不成中全俱非句是。前
之七句皆是此过。如能别不成为首有二四
句。如是所别不成为首。亦有二种四句。初四
句者。有自所别不成他能别。即前第二句。有
他所别不成自能别。即前第一句。有俱所别
不成自能别。即前第五句。有俱所别不成他
能别。即前第六句。第二四句者。有自所别不
成俱能别。即前第三句。有他所别不成俱能
别。即前第四句。有俱所别不成俱能别。即前
第七句。有俱所别不成俱非能别。非是前说
能别为首句。但是偏句所别不成中全俱非
句是。其前七句皆是此过。然即是前七句所
摄。更无有异。复有自两俱不成非他。如佛弟
子对胜论师立我以为和合因缘。有他两俱
不成非自。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于此义。有
俱两俱不成。如萨婆多对大乘者立于此义。
有俱非自他两俱不成。如无过宗。初三皆过。
第四非过。上来合说五种全句。一一离之。复
为一分成五别句。复将自能别一分不成等
句。对馀全句。复将全能别不成等句。对馀一
分句。皆理定有。随其所应。诸两俱过。皆名两
俱不极成。诸自他过。皆名随一不极成。由此
亦两俱随一犹预全分一分等过。能所别中
俱生疑故。论中且说。随他一全分俱不极成。
以示其法馀应准知。上来三过皆说自相。若
别。如胜论对数论立藏识体是和合因缘。有
俱能别不成俱所别。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
是和合因缘。有俱能别不成俱非所别。唯此
一句。是前偏句能别不成中全俱非句是。前
之七句皆是此过。如能别不成为首有二四
句。如是所别不成为首。亦有二种四句。初四
句者。有自所别不成他能别。即前第二句。有
他所别不成自能别。即前第一句。有俱所别
不成自能别。即前第五句。有俱所别不成他
能别。即前第六句。第二四句者。有自所别不
成俱能别。即前第三句。有他所别不成俱能
别。即前第四句。有俱所别不成俱能别。即前
第七句。有俱所别不成俱非能别。非是前说
能别为首句。但是偏句所别不成中全俱非
句是。其前七句皆是此过。然即是前七句所
摄。更无有异。复有自两俱不成非他。如佛弟
子对胜论师立我以为和合因缘。有他两俱
不成非自。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于此义。有
俱两俱不成。如萨婆多对大乘者立于此义。
有俱非自他两俱不成。如无过宗。初三皆过。
第四非过。上来合说五种全句。一一离之。复
为一分成五别句。复将自能别一分不成等
句。对馀全句。复将全能别不成等句。对馀一
分句。皆理定有。随其所应。诸两俱过。皆名两
俱不极成。诸自他过。皆名随一不极成。由此
亦两俱随一犹预全分一分等过。能所别中
俱生疑故。论中且说。随他一全分俱不极成。
以示其法馀应准知。上来三过皆说自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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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别亦有不极成。如胜论云。四大种常。四
大种中。意之所许实非实摄。有法差别。他宗
不许有实摄法。即名所别差别他不极成。如
数论师眼等必为他用。为他用中。意之所许
积聚他不积聚他。是法差别。佛法不许有不
积聚他。即名能别差别他不极成。如大乘师
对数论立识能变色等宗。此中有法识自相
中。阿赖耶识心平等根识。是有法差别。他不
许有差别藏识。自不许有心平等识。其法自
相能变色等中。生起转变。常住转变是法差
别。生起转变他不许有。常住转变自不许有。
名两俱不极成。于彼三种差别不极成中。亦
有自他两俱全分一分等过。恐厌繁文故不
具述。
论。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述曰。为二
科中。今似有二。上三明阙依。此一明义顺。若
依三科。此显虚功。对敌申宗。本诤同异。依宗
两顺。枉费成功。凡对所敌立声所闻。必相符
故。论不标主。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
有符他非自。如数论师对胜论者立业灭坏。
有符自非他。如胜论师对数论立业灭坏。有
俱相符。如声是所闻。有俱不符。如数论师
对佛法立业灭坏。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
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
实两不相符。立我实有符他一分。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及极微二俱
实有。我体实有两不相符。极微有实符自一
分。有俱符一分。如萨婆多对胜论立自性及
声二俱无常。自性无常两不相符。声是无常
大种中。意之所许实非实摄。有法差别。他宗
不许有实摄法。即名所别差别他不极成。如
数论师眼等必为他用。为他用中。意之所许
积聚他不积聚他。是法差别。佛法不许有不
积聚他。即名能别差别他不极成。如大乘师
对数论立识能变色等宗。此中有法识自相
中。阿赖耶识心平等根识。是有法差别。他不
许有差别藏识。自不许有心平等识。其法自
相能变色等中。生起转变。常住转变是法差
别。生起转变他不许有。常住转变自不许有。
名两俱不极成。于彼三种差别不极成中。亦
有自他两俱全分一分等过。恐厌繁文故不
具述。
论。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述曰。为二
科中。今似有二。上三明阙依。此一明义顺。若
依三科。此显虚功。对敌申宗。本诤同异。依宗
两顺。枉费成功。凡对所敌立声所闻。必相符
故。论不标主。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
有符他非自。如数论师对胜论者立业灭坏。
有符自非他。如胜论师对数论立业灭坏。有
俱相符。如声是所闻。有俱不符。如数论师
对佛法立业灭坏。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
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
实两不相符。立我实有符他一分。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及极微二俱
实有。我体实有两不相符。极微有实符自一
分。有俱符一分。如萨婆多对胜论立自性及
声二俱无常。自性无常两不相符。声是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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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符一分。有俱不符一分。如萨婆多对大乘
立我体实有。此诸句中符他两符全分一分
皆是此过。符自全分。或是真宗。并俱不符。或
是所别能别不成。俱不极成。违教等过。皆如
理思。论中但依两俱全分相符极成以示其
法。馀令准悉。问此九过中颇有现量相违。亦
比量相违耶。乃至有现量相违。亦相符极成
耶。如是现量一个有八四句。如是比量一个
有七。乃至俱不极成一个有一。合三十六一
个四句。答此九过中有自他共不共全分一
分。由是绮互各为四句。有是违现非比。如声
非所闻。有违比非现。如说瓶常。有违现亦比。
如小乘师对大乘立触处诸色非定心得。有
违现非自教。如违他现非违自教。有违自教
非现。如胜论师立声是常。有违现亦自教。诸
违自现必违自教故。有违现非世间。如违自
现非非学世间。有违世间非现。如说怀兔非
月。有违现亦世间。如说声非所闻。有违现非
自语。如违他现。有违自语非现。如说一切言
皆是妄。有违现亦自语。如违自现必违自教
自语。有违现非能别不成。如声非所闻。有能
别不成非违现。如对数论立声灭坏。有违现
亦能别不成。如唯违自现及他能别不成。若
违共现能别必成故。有违现非所别不成。如
声非所闻。有所别不成非违现。如对佛弟子
说我是思。有违现亦所别不成。如违自现
亦所别不成。若违共现所别必成故。有违现
非俱不成。如声非所闻。有俱不成非违现。
如对佛法说我以为和合因缘。有违现亦俱
不成。如违自现他俱不成。若违共现他俱
立我体实有。此诸句中符他两符全分一分
皆是此过。符自全分。或是真宗。并俱不符。或
是所别能别不成。俱不极成。违教等过。皆如
理思。论中但依两俱全分相符极成以示其
法。馀令准悉。问此九过中颇有现量相违。亦
比量相违耶。乃至有现量相违。亦相符极成
耶。如是现量一个有八四句。如是比量一个
有七。乃至俱不极成一个有一。合三十六一
个四句。答此九过中有自他共不共全分一
分。由是绮互各为四句。有是违现非比。如声
非所闻。有违比非现。如说瓶常。有违现亦比。
如小乘师对大乘立触处诸色非定心得。有
违现非自教。如违他现非违自教。有违自教
非现。如胜论师立声是常。有违现亦自教。诸
违自现必违自教故。有违现非世间。如违自
现非非学世间。有违世间非现。如说怀兔非
月。有违现亦世间。如说声非所闻。有违现非
自语。如违他现。有违自语非现。如说一切言
皆是妄。有违现亦自语。如违自现必违自教
自语。有违现非能别不成。如声非所闻。有能
别不成非违现。如对数论立声灭坏。有违现
亦能别不成。如唯违自现及他能别不成。若
违共现能别必成故。有违现非所别不成。如
声非所闻。有所别不成非违现。如对佛弟子
说我是思。有违现亦所别不成。如违自现
亦所别不成。若违共现所别必成故。有违现
非俱不成。如声非所闻。有俱不成非违现。
如对佛法说我以为和合因缘。有违现亦俱
不成。如违自现他俱不成。若违共现他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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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成故。有违现非相符。如声非所闻。有相
符非违现。如声所闻。有违现亦相符。如违
自现有符他义。如胜论立觉乐等德。非我
境界。若违共现必非相符故。如是乃至有
俱不成非相符。如对佛法说我以为和合因
缘。有相符非俱不成。如声是所闻。有俱不成
亦相符。谓自两俱不成亦相符他故。如是合
有三十六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比量自教
相违。如以现量合二有二十八四句。以比量
合二有二十一四句。自教合二有十五四句。
世间合二有十种四句。自语合二有六四句。
能别合二有三四句。所别合二有一四句。如
是三合总有八十四种四句。颇有现量相违。
亦比量自教世间相违耶。如以现量合三有
二十一四句。比量合三有十五四句。自教合
三或有十种四句。世间合三有六四句。自语
合三有三四句。能别合三有一四句。如是四
合总有五十六种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比
量自教世间自语相违耶。如以现量合四有
十五四句。比量合四有十种四句。自教合四
有六四句。世间合四有三四句。自语合四有
一四句。如是五合总有三十五种四句。颇有
现量相违。亦比量自教世间自语相违能别
不极成耶。如以现量合五有十种四句。比量
合五有六四句。自教合五有三四句。世间合
五有一四句。如是六合总有二十种四句。颇
有现量相违。亦比量自教世间自语相违所
别能别不成耶。如以现量合六有六四句。比
量合六有三四句。自教合六有一四句。如是
符非违现。如声所闻。有违现亦相符。如违
自现有符他义。如胜论立觉乐等德。非我
境界。若违共现必非相符故。如是乃至有
俱不成非相符。如对佛法说我以为和合因
缘。有相符非俱不成。如声是所闻。有俱不成
亦相符。谓自两俱不成亦相符他故。如是合
有三十六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比量自教
相违。如以现量合二有二十八四句。以比量
合二有二十一四句。自教合二有十五四句。
世间合二有十种四句。自语合二有六四句。
能别合二有三四句。所别合二有一四句。如
是三合总有八十四种四句。颇有现量相违。
亦比量自教世间相违耶。如以现量合三有
二十一四句。比量合三有十五四句。自教合
三或有十种四句。世间合三有六四句。自语
合三有三四句。能别合三有一四句。如是四
合总有五十六种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比
量自教世间自语相违耶。如以现量合四有
十五四句。比量合四有十种四句。自教合四
有六四句。世间合四有三四句。自语合四有
一四句。如是五合总有三十五种四句。颇有
现量相违。亦比量自教世间自语相违能别
不极成耶。如以现量合五有十种四句。比量
合五有六四句。自教合五有三四句。世间合
五有一四句。如是六合总有二十种四句。颇
有现量相违。亦比量自教世间自语相违所
别能别不成耶。如以现量合六有六四句。比
量合六有三四句。自教合六有一四句。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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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总有十种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比量
自教世间自语相违能别所别俱不成耶。如
以现量合七有三四句。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如是八合有四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馀八
过耶。如是九合有一四句。上来二合乃至八
合。有二百一十种四句。并前一个三十六种
四句。总计合二百四十六种四句。前云且答
现量一个八种四句。此论所说现量相违有
四过合。现量自教世间自语。比量亦四。比量
自教世间自语。自教亦四。自教比量世间自
语。世间二违。世间比量。或加自教。或加自
语。自语亦四。自语比量自教世间。能别不成
唯一能别。虽违他教。作他比量皆非失故。所
别不成唯一所别。或加比量。彼我非思。许是
我故。如胜论我。俱不极成唯违自一。或加比
量。彼我非和合因缘许是我故。如数论我。相
符唯一。谓自相符。如是总说有二违一。能别
相符。有二违二。所别及俱不极成。有四违四。
现量比量自教自语。其世间相违不定或二。
或三。或四。如前总为四类。如上所说九种过
中。或少或多。如各自处。且为大例。一一过中
有自他俱不俱全分一分二种四句。以现量中
初违自现。对比量中违自比为四句云。有违
自全现非违自全比量。有违自全比非违自
全现。有违自全现亦违自全比。有非违自全
现亦非违自全比。为初四句。其比量中既有
八句。如自现相对为四句。以现量中馀七。
对比量中八句。各为四句亦尔。如是比量
相对为句。计有六十四种四句。如是以现量
自教世间自语相违能别所别俱不成耶。如
以现量合七有三四句。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如是八合有四四句。颇有现量相违。亦馀八
过耶。如是九合有一四句。上来二合乃至八
合。有二百一十种四句。并前一个三十六种
四句。总计合二百四十六种四句。前云且答
现量一个八种四句。此论所说现量相违有
四过合。现量自教世间自语。比量亦四。比量
自教世间自语。自教亦四。自教比量世间自
语。世间二违。世间比量。或加自教。或加自
语。自语亦四。自语比量自教世间。能别不成
唯一能别。虽违他教。作他比量皆非失故。所
别不成唯一所别。或加比量。彼我非思。许是
我故。如胜论我。俱不极成唯违自一。或加比
量。彼我非和合因缘许是我故。如数论我。相
符唯一。谓自相符。如是总说有二违一。能别
相符。有二违二。所别及俱不极成。有四违四。
现量比量自教自语。其世间相违不定或二。
或三。或四。如前总为四类。如上所说九种过
中。或少或多。如各自处。且为大例。一一过中
有自他俱不俱全分一分二种四句。以现量中
初违自现。对比量中违自比为四句云。有违
自全现非违自全比量。有违自全比非违自
全现。有违自全现亦违自全比。有非违自全
现亦非违自全比。为初四句。其比量中既有
八句。如自现相对为四句。以现量中馀七。
对比量中八句。各为四句亦尔。如是比量
相对为句。计有六十四种四句。如是以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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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句。乃至对相符极成八句合计既现量八
句一个有八类六十四种四句。合成五百一
十二种四句。以比量句对馀七种六十四种
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种四句。自教对馀六
种六十四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种四句。世间
对馀五种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种四句。
自语对馀四种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
种四句。能别对馀三种六十四句。合成一百
九十二种四句。所别对馀二种六十四句。合
成一百二十八种四句。俱不极成对馀一种
六十四句。总计合有二千三百四种四句。是
句非句。准前八句。各如理思。恐忧文繁。所以
略止。
论。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
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述曰。此第三段随指
释结。如是多言。牒前九过。下之三故。释过所
由。名似立宗。总结成也。是遣诸法自相门故。
释立初五相违所由。此中意说。宗之有法名
为自相。局附自体不共他故。立敌證智名之
为门。由能照显法自相故。立法有法。拟生他
顺智。今标宗义。他智解返生。异智既生。正解
不起。无由照解所立宗义。故名遣门。又则
自相名之为门以能通生敌證智故凡立宗义
能生他智可名为门。前五立宗不令自相。正
生敌證真智解故。名遣诸法自相之门。不容
成故容谓可有。宗依无过。宗可有成。依既
不成。更须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
内。立次三过。立无果者。果谓果利。对敌申
宗。本争先竞。返顺他义。所立无果。由此相符
句一个有八类六十四种四句。合成五百一
十二种四句。以比量句对馀七种六十四种
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种四句。自教对馀六
种六十四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种四句。世间
对馀五种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种四句。
自语对馀四种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
种四句。能别对馀三种六十四句。合成一百
九十二种四句。所别对馀二种六十四句。合
成一百二十八种四句。俱不极成对馀一种
六十四句。总计合有二千三百四种四句。是
句非句。准前八句。各如理思。恐忧文繁。所以
略止。
论。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
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述曰。此第三段随指
释结。如是多言。牒前九过。下之三故。释过所
由。名似立宗。总结成也。是遣诸法自相门故。
释立初五相违所由。此中意说。宗之有法名
为自相。局附自体不共他故。立敌證智名之
为门。由能照显法自相故。立法有法。拟生他
顺智。今标宗义。他智解返生。异智既生。正解
不起。无由照解所立宗义。故名遣门。又则
自相名之为门以能通生敌證智故凡立宗义
能生他智可名为门。前五立宗不令自相。正
生敌證真智解故。名遣诸法自相之门。不容
成故容谓可有。宗依无过。宗可有成。依既
不成。更须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
内。立次三过。立无果者。果谓果利。对敌申
宗。本争先竞。返顺他义。所立无果。由此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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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为过失。结此九过名似立宗。然杂集论第
十六云。立宗者。谓以所应成。自所许义。宣示
于他。令彼解了。此简五失。师子觉说。若不言
以所应成者。自宗已成。而说示他。应名立宗。
此言意说。若非今竞所应成义。但说自宗先
已成义。应名立宗。若不言自所许义者。说示
他宗所应成义应名立宗。此二以简相符极
成。若不言他者。独唱此言应名立宗。今要有
敌亦为九过。彼说无敌亦为过故。若不言宣
示者。以身表示此义应名立宗。以言能立不
待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义。动身令解亦名
破他。若不言令他解了者。听者未解此义应
名立宗。即除相符。摄馀八过。他皆未解皆非
真宗。或此阙无能立亦非所竞之宗。他未解
故。或犹预宗。他未解故。随其所应。九过中
摄。准因当知。若如所安立无一切过量故。建
立我法自性若有若无。我法差别遍不遍等。
具足前相。是名立宗。若准彼文。过多于此。
第三第四。或并第五少分。此中无故。
论。已说似宗当说似因。
述曰。下解似因。文
分为二。初结前生后。后依标正解。此初也。
论。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述曰。下
依标释为二。初列三名。后随别释。此初也。能
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义。名为
不成。或成所立。或同异宗。无楷准名不定。能
立之因违害宗义。返成异品名相违。虽因三
相随应有过。俱不能成宗。应皆名不成。若后
二相俱有俱无。异全同分。同全异分。俱分难
准不能定成一宗。令义无所决断。与名不决
十六云。立宗者。谓以所应成。自所许义。宣示
于他。令彼解了。此简五失。师子觉说。若不言
以所应成者。自宗已成。而说示他。应名立宗。
此言意说。若非今竞所应成义。但说自宗先
已成义。应名立宗。若不言自所许义者。说示
他宗所应成义应名立宗。此二以简相符极
成。若不言他者。独唱此言应名立宗。今要有
敌亦为九过。彼说无敌亦为过故。若不言宣
示者。以身表示此义应名立宗。以言能立不
待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义。动身令解亦名
破他。若不言令他解了者。听者未解此义应
名立宗。即除相符。摄馀八过。他皆未解皆非
真宗。或此阙无能立亦非所竞之宗。他未解
故。或犹预宗。他未解故。随其所应。九过中
摄。准因当知。若如所安立无一切过量故。建
立我法自性若有若无。我法差别遍不遍等。
具足前相。是名立宗。若准彼文。过多于此。
第三第四。或并第五少分。此中无故。
论。已说似宗当说似因。
述曰。下解似因。文
分为二。初结前生后。后依标正解。此初也。
论。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述曰。下
依标释为二。初列三名。后随别释。此初也。能
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义。名为
不成。或成所立。或同异宗。无楷准名不定。能
立之因违害宗义。返成异品名相违。虽因三
相随应有过。俱不能成宗。应皆名不成。若后
二相俱有俱无。异全同分。同全异分。俱分难
准不能定成一宗。令义无所决断。与名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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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后二相。同无异遍异分同无。不成所立。
返成异品。与名相违。若是初相。于宗有失。不
能成宗。无别胜用。与名不成。若因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谁因。言自
不成。离宗独说有因。可因自不成因既是
宗因。有过不能堪为因。明知不能成宗名不
成。又若因自不成名不成。亦应喻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能立不成等。便
徒施设。又文说不成之义。皆因于宗不成。故
知不成非自不成。是故应如此中所说。或理
释言。因之与喻并自不成。两俱非因。随一非
因。于因生疑。因无所依。喻无能立。或无所
立。或二俱无。义不明显。体不成喻。由此因喻
并自不成。理亦无失。
论。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预
不成四所依不成。
述曰。下随别释有三。初
不成。次不定。后相违。初文有二。初标数列
名。后随列别释。此初也。凡立比量。因后宗
前。将已极成。成未共许。彼此俱谓因于有法
非有。不能成宗。故名两俱不成。一许一不许
因于有法有。非两俱极成。故名随一不成。说
因依有法。决定可成宗。说因既犹预。其宗不
定成。名犹预不成。无因依有法。有法通有无。
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须有。因依有法无。无依
因不立。名所依不成。故初相过。立此四种。
论。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
俱不成。
述曰。别释为四。初二句宗。次二句
因。后一句结。如胜论对声论立声无常宗。眼
所见因。凡宗法因。必两俱许。依宗有法。而成
返成异品。与名相违。若是初相。于宗有失。不
能成宗。无别胜用。与名不成。若因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谁因。言自
不成。离宗独说有因。可因自不成因既是
宗因。有过不能堪为因。明知不能成宗名不
成。又若因自不成名不成。亦应喻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能立不成等。便
徒施设。又文说不成之义。皆因于宗不成。故
知不成非自不成。是故应如此中所说。或理
释言。因之与喻并自不成。两俱非因。随一非
因。于因生疑。因无所依。喻无能立。或无所
立。或二俱无。义不明显。体不成喻。由此因喻
并自不成。理亦无失。
论。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预
不成四所依不成。
述曰。下随别释有三。初
不成。次不定。后相违。初文有二。初标数列
名。后随列别释。此初也。凡立比量。因后宗
前。将已极成。成未共许。彼此俱谓因于有法
非有。不能成宗。故名两俱不成。一许一不许
因于有法有。非两俱极成。故名随一不成。说
因依有法。决定可成宗。说因既犹预。其宗不
定成。名犹预不成。无因依有法。有法通有无。
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须有。因依有法无。无依
因不立。名所依不成。故初相过。立此四种。
论。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
俱不成。
述曰。别释为四。初二句宗。次二句
因。后一句结。如胜论对声论立声无常宗。眼
所见因。凡宗法因。必两俱许。依宗有法。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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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一不共许法。今眼见因。胜声二论。皆不共
许声有法有。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义。
立敌俱不许。名为俱不成。此不成因。依有有
法。合有四句。一有体全分两俱不成。如论所
说。二无体全分两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
子立声是常。实句摄故。此实摄因。两说无体。
共说于彼有法无故。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
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
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四无体一分两
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子说声常宗。实句
所摄。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敌皆许于声上
有。实句所摄一分因言。两俱无故。于声不转。
此四皆过。不成宗故。论眼见因。不但成声无
常为失。成声之上无漏等义。一切为过。故宗
云等。
论。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述曰。初
一句因体。次一句辩宗。后一句结过。能立共
许。不须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许。应更须
成。故非能立。宗与前同。故唯叙因。若胜论师
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其声显论。说
声缘显。不许缘生。所作既生。由斯不许。故成
随一。非为共因。问亦有传释。所作通显。云何
此因名为随一。答依文释义。深达圣情。理外
浪加。未可依据。此之所作。对声显论不成。故
所作言。必唯生义。此随一因于有有法。略有
八句。一有体他随一。如论所说。二有体自随
一。如声显论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作性故。
三无体他随一。如胜论师对诸声论。立声无
常德句所摄故。声论不许有德句故。四无体
许声有法有。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义。
立敌俱不许。名为俱不成。此不成因。依有有
法。合有四句。一有体全分两俱不成。如论所
说。二无体全分两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
子立声是常。实句摄故。此实摄因。两说无体。
共说于彼有法无故。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
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
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四无体一分两
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子说声常宗。实句
所摄。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敌皆许于声上
有。实句所摄一分因言。两俱无故。于声不转。
此四皆过。不成宗故。论眼见因。不但成声无
常为失。成声之上无漏等义。一切为过。故宗
云等。
论。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述曰。初
一句因体。次一句辩宗。后一句结过。能立共
许。不须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许。应更须
成。故非能立。宗与前同。故唯叙因。若胜论师
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其声显论。说
声缘显。不许缘生。所作既生。由斯不许。故成
随一。非为共因。问亦有传释。所作通显。云何
此因名为随一。答依文释义。深达圣情。理外
浪加。未可依据。此之所作。对声显论不成。故
所作言。必唯生义。此随一因于有有法。略有
八句。一有体他随一。如论所说。二有体自随
一。如声显论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作性故。
三无体他随一。如胜论师对诸声论。立声无
常德句所摄故。声论不许有德句故。四无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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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是常。德句摄
故。五有体他一分随一。如大乘师对声论者。
立声无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诸根互用。
于自可成。于他一分四根不取。六有体自一
分随一。如声论师对大乘者。立声为常。说次
前因。七无体他一分随一。如胜论师对声论
者。立声无常。德句所摄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两皆许转。德句摄因。他一分不成。八无体自
一分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者。立声为常。说
次前因。此中诸他随一全句。自比量中说自
许言。诸自随一全句。他比量中说他许言。一
切无过。有简别故。若诸全句。无有简别。及一
分句。一切为过。如摄大乘论说。诸大乘经皆
是佛说。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理故。如增
一等。此对他宗有随一失。他宗不许大乘不
违无我理故。说有常我为真理故。设许不违
亦有不定。六足等论。皆不违故。而为不定。故
有大名居士。声德独高。道颖五天。芳传四主。
时贤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蹉迦。此云食邑。
学艺超群。理当食邑。即胜军论师也。四十馀
年立一比量云。诸大乘经皆佛说宗。两俱极
成非诸佛语所不摄故因。如增一等阿笈摩
喻。注在唯识决择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
摄者。立敌共许非佛语所不摄。即非外道及
六足等教之所摄故。时久流行。无敢徵诘。大
师至彼而难之曰。且发智论萨婆多师自许
佛说。亦馀小乘及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
所不摄。岂汝大乘许佛说耶。又谁许大乘两
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是诸小乘及诸外道。
故。五有体他一分随一。如大乘师对声论者。
立声无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诸根互用。
于自可成。于他一分四根不取。六有体自一
分随一。如声论师对大乘者。立声为常。说次
前因。七无体他一分随一。如胜论师对声论
者。立声无常。德句所摄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两皆许转。德句摄因。他一分不成。八无体自
一分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者。立声为常。说
次前因。此中诸他随一全句。自比量中说自
许言。诸自随一全句。他比量中说他许言。一
切无过。有简别故。若诸全句。无有简别。及一
分句。一切为过。如摄大乘论说。诸大乘经皆
是佛说。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理故。如增
一等。此对他宗有随一失。他宗不许大乘不
违无我理故。说有常我为真理故。设许不违
亦有不定。六足等论。皆不违故。而为不定。故
有大名居士。声德独高。道颖五天。芳传四主。
时贤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蹉迦。此云食邑。
学艺超群。理当食邑。即胜军论师也。四十馀
年立一比量云。诸大乘经皆佛说宗。两俱极
成非诸佛语所不摄故因。如增一等阿笈摩
喻。注在唯识决择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
摄者。立敌共许非佛语所不摄。即非外道及
六足等教之所摄故。时久流行。无敢徵诘。大
师至彼而难之曰。且发智论萨婆多师自许
佛说。亦馀小乘及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
所不摄。岂汝大乘许佛说耶。又谁许大乘两
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是诸小乘及诸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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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俱极成非佛语所摄。唯大乘者许非彼摄。
因犯随一。若以发智亦入宗中违自教。因犯
一分两俱不成。因不在彼发智宗故。不以为
宗。故有不定。小乘为不定言。为如自许发智。
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非佛
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
故。汝大乘教并佛语耶。若立宗为如发智。极
成非佛语所不摄。萨婆多等便违自宗。自许
是佛语故。故为不定言。为如自许发智。极成
非佛语所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以不定中
亦有自他及两俱过。今与大乘为自不定故。
由此大师正彼因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
摄故。简彼发智等非自许故。便无兹失。唯识
亦言。诸大乘经至教量摄。乐大乘者许能显
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如增一等。以诸因中
皆应简别。并如前说。
论。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
而有所说犹预不成。
述曰。初四句显宗。次
一句因体。后一句结过。西方湿热。地多丛草。
既足虻蚊。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
尘为烟。为蚊为雾。由此论文于雾等性。火有
二种。一者性火。如草木中极微火大。二者事
火。炎热腾焰。烟照飞烟。其前性火。触处可有。
立乃相符。其后事火。有处非有。故今建立。凡
诸事火。要有地火为质为依。风飘动焰。水
加流润。故名成大种和合火有。有彼火故。如
有多人远共望彼。或雾或尘。或烟或蚊。皆共
疑惑。其间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见烟等下。
似有事火。而有说者。谓立彼因。理门论云。以
因犯随一。若以发智亦入宗中违自教。因犯
一分两俱不成。因不在彼发智宗故。不以为
宗。故有不定。小乘为不定言。为如自许发智。
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非佛
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
故。汝大乘教并佛语耶。若立宗为如发智。极
成非佛语所不摄。萨婆多等便违自宗。自许
是佛语故。故为不定言。为如自许发智。极成
非佛语所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以不定中
亦有自他及两俱过。今与大乘为自不定故。
由此大师正彼因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
摄故。简彼发智等非自许故。便无兹失。唯识
亦言。诸大乘经至教量摄。乐大乘者许能显
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如增一等。以诸因中
皆应简别。并如前说。
论。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
而有所说犹预不成。
述曰。初四句显宗。次
一句因体。后一句结过。西方湿热。地多丛草。
既足虻蚊。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
尘为烟。为蚊为雾。由此论文于雾等性。火有
二种。一者性火。如草木中极微火大。二者事
火。炎热腾焰。烟照飞烟。其前性火。触处可有。
立乃相符。其后事火。有处非有。故今建立。凡
诸事火。要有地火为质为依。风飘动焰。水
加流润。故名成大种和合火有。有彼火故。如
有多人远共望彼。或雾或尘。或烟或蚊。皆共
疑惑。其间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见烟等下。
似有事火。而有说者。谓立彼因。理门论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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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烟故。喻如厨等。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
成宗。亦令敌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
因。成宗不共。欲令敌證决定智生。于宗共有
疑。故言于雾等性起疑惑时。更说疑因。不成
宗果。决智不起。是故为过。此有六句。一两俱
全分犹预。如论所说。于因宗内虽皆生疑。成
宗不决。故但因过。二两俱一分犹预。如有立
敌俱于近处见烟决定。远处雾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远处定有事火。以有烟等故。
如厨等中。近处一分见烟决定。远处一分俱
说疑故。三随他一全分犹预。如有立者。从远
处来。见定是烟。敌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四
随自一全分犹预。如有敌者。从远处来。见烟
决定。立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五随他一一
分犹预如有立者。于近远处。见烟决定。敌者
近定。远处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六随自一
一分犹预如有敌者。俱于近远。见烟决定。立
者近定。远处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能别所
别总别犹预各有六句。谓两俱全分。及一分
随他。及自各全一分。合成十八句。如于角决
定。于牛有疑。或于火决定。于烟有疑。或二俱
疑故。别于三事。并生犹预不过六因。故唯说
六句。问此宗此因俱有疑惑。因名犹预。宗何
过耶。答若所别定。即是能别犹预不成。若能
别定。即是所别犹预不成。互生疑故。互决定
故。若两俱疑。即是两俱俱不极成。若随一疑。
即是随一俱不极成。前似宗中。但说所依无
体俱不极成。义准亦有有体犹预俱不极成。
不生自他决定智故。或此亦是自语相违。言
成宗。亦令敌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
因。成宗不共。欲令敌證决定智生。于宗共有
疑。故言于雾等性起疑惑时。更说疑因。不成
宗果。决智不起。是故为过。此有六句。一两俱
全分犹预。如论所说。于因宗内虽皆生疑。成
宗不决。故但因过。二两俱一分犹预。如有立
敌俱于近处见烟决定。远处雾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远处定有事火。以有烟等故。
如厨等中。近处一分见烟决定。远处一分俱
说疑故。三随他一全分犹预。如有立者。从远
处来。见定是烟。敌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四
随自一全分犹预。如有敌者。从远处来。见烟
决定。立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五随他一一
分犹预如有立者。于近远处。见烟决定。敌者
近定。远处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六随自一
一分犹预如有敌者。俱于近远。见烟决定。立
者近定。远处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能别所
别总别犹预各有六句。谓两俱全分。及一分
随他。及自各全一分。合成十八句。如于角决
定。于牛有疑。或于火决定。于烟有疑。或二俱
疑故。别于三事。并生犹预不过六因。故唯说
六句。问此宗此因俱有疑惑。因名犹预。宗何
过耶。答若所别定。即是能别犹预不成。若能
别定。即是所别犹预不成。互生疑故。互决定
故。若两俱疑。即是两俱俱不极成。若随一疑。
即是随一俱不极成。前似宗中。但说所依无
体俱不极成。义准亦有有体犹预俱不极成。
不生自他决定智故。或此亦是自语相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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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烟等。云何可言定有事火。定有事火。云何
可言彼似烟等。或此亦是相符极成。他本生
疑。符彼疑故。独法合法。两俱随一全分一分。
言相违故。顺符彼故。
论。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述曰。初一句宗。次一句因。次一句敌。后一句
结。如胜论师对经部。立虚空实有宗。德所依
因。凡法有法。必须极成。不更须成。宗方可
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
有法已不成。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故对无
空论。因所依不成。问胜论师说空有六德。数
量别性合离与声。经部不许。云何今说德所
依故他随一因。答示法举略。非显唯有所依
不成。无他随一。既具二过。体即随一所依不
成。问如前所说无为无因。今因既随一无。依
随一无有法。何故说因无所依过。答宗因不
极。须置简言。不简立以为宗。所别便成不极。
说因依立。即成因过。况俱不极。无因更依不
极有法。许是宗过非因过耶。虽说无为无因。
不说两皆无过。岂以有为有因。宗因有俱非
失。如宗能别不成。因成有法自相相违。同喻
亦有所立不成。异喻亦有所立不遣。何妨宗有
所别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之过。然今此过。所
依必无。能依之因有无不定。由此总有二类
差别。一两俱所依不成有三。一有体全分。如
萨婆多对大乘师。立我者常住。识所缘故。所
依我无。能依因有。二无体全分。如数论师对
佛弟子。立我实有。德所依故。三有体一分。如
胜论师对大乘者。立我业实。有动作故。此于
可言彼似烟等。或此亦是相符极成。他本生
疑。符彼疑故。独法合法。两俱随一全分一分。
言相违故。顺符彼故。
论。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述曰。初一句宗。次一句因。次一句敌。后一句
结。如胜论师对经部。立虚空实有宗。德所依
因。凡法有法。必须极成。不更须成。宗方可
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
有法已不成。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故对无
空论。因所依不成。问胜论师说空有六德。数
量别性合离与声。经部不许。云何今说德所
依故他随一因。答示法举略。非显唯有所依
不成。无他随一。既具二过。体即随一所依不
成。问如前所说无为无因。今因既随一无。依
随一无有法。何故说因无所依过。答宗因不
极。须置简言。不简立以为宗。所别便成不极。
说因依立。即成因过。况俱不极。无因更依不
极有法。许是宗过非因过耶。虽说无为无因。
不说两皆无过。岂以有为有因。宗因有俱非
失。如宗能别不成。因成有法自相相违。同喻
亦有所立不成。异喻亦有所立不遣。何妨宗有
所别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之过。然今此过。所
依必无。能依之因有无不定。由此总有二类
差别。一两俱所依不成有三。一有体全分。如
萨婆多对大乘师。立我者常住。识所缘故。所
依我无。能依因有。二无体全分。如数论师对
佛弟子。立我实有。德所依故。三有体一分。如
胜论师对大乘者。立我业实。有动作故。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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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于我无故。二随一所依不成有六。一有
体他随一。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二有体自随一。如数论师对大乘者。
立藏识常。生死因故。三无体他随一。理门论
说。或于是处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体周遍。
于一切处生乐等故。数论虽立大乘不许。亦
如此论所说者是。四无体自随一。如经部师
立此论义。五有体他一分随一。如数论师对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俱
可成。空大生果。大乘不许故。六有体自一分
随一。如大乘者对数论。立五大非常。能生果
故。上来所说两俱随一二种不成。所依唯有。
因通有无。然皆决定两随一无。所以并得能
依有无以为诸句。犹预不成。所依能依。虽复
皆有。因不决定。故总为句。不分有无。所依不
成。所依唯无。能依通有。但两俱随一所依不
成为句。故无他自无体随一一分所依不成。
若许自他少分。因于宗有。必非一分随一所
依不成。亦无犹预所依不成。后二不成。二种
所依有无别故。二种能依疑定异故。所依若
无。不犹预故。时或有释。亦有犹预所依不成。
疏既盛行。人多信学。依文诵习。未曾辄改。所
作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过。请审详之。问
依论但说四全不成。何须强作多种分别。答
论略示法。不必具陈。设文外加。亦何爽理。况
有诚證。理门论中解不成已结云。如是所说
一切品类。所有言词皆非能立。若非如前种
种差别。更说何法名为品类。故应如前差别
分别。问诸两俱不成。皆随一不成耶。乃至诸
体他随一。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二有体自随一。如数论师对大乘者。
立藏识常。生死因故。三无体他随一。理门论
说。或于是处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体周遍。
于一切处生乐等故。数论虽立大乘不许。亦
如此论所说者是。四无体自随一。如经部师
立此论义。五有体他一分随一。如数论师对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俱
可成。空大生果。大乘不许故。六有体自一分
随一。如大乘者对数论。立五大非常。能生果
故。上来所说两俱随一二种不成。所依唯有。
因通有无。然皆决定两随一无。所以并得能
依有无以为诸句。犹预不成。所依能依。虽复
皆有。因不决定。故总为句。不分有无。所依不
成。所依唯无。能依通有。但两俱随一所依不
成为句。故无他自无体随一一分所依不成。
若许自他少分。因于宗有。必非一分随一所
依不成。亦无犹预所依不成。后二不成。二种
所依有无别故。二种能依疑定异故。所依若
无。不犹预故。时或有释。亦有犹预所依不成。
疏既盛行。人多信学。依文诵习。未曾辄改。所
作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过。请审详之。问
依论但说四全不成。何须强作多种分别。答
论略示法。不必具陈。设文外加。亦何爽理。况
有诚證。理门论中解不成已结云。如是所说
一切品类。所有言词皆非能立。若非如前种
种差别。更说何法名为品类。故应如前差别
分别。问诸两俱不成。皆随一不成耶。乃至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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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预不成。皆所依不成耶。答此四皆别。两俱
必非随一。二一相违故。亦非犹预。定疑相返
故。亦非所依。两俱所依有。此所依无故。随一
不成亦非馀二。定疑异故。二种所依。有无异
故。犹预不成亦非后一。疑决异故。此依陈那
四不成说。若依古师外道因明。不成唯二。但
立两俱及随一过。依彼所说两俱随一。因通
疑定。所依通无。然彼两俱不成。全分一分。若
疑若定。合有九句。随一不成。若自若他。全分
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由四不成一切合
有二十七。故陈那以前。唯二大略。差别难知。
所以开之。故今四因。体性无乱。因三相中初
遍宗法。总成三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摄。合摄十二句。非遍非宗法。四不成
中皆是全分。合摄十五句。如前已说。然上但
说因于宗不成理。理实此因。于同异喻。随应
亦有四种不成。故理门论解不成已云。于其
同品有非有等。亦随所应当如是说。至下当
知。然名不定及名相违。不名不成。问因于宗
无。喻于二无。与名不成。何故宗于因喻上无。
因于二喻无。不名不成。答成他名成。翻名不
成。因本成宗。而非二喻。喻成宗因。非宗成
二。本成事别。故翻名不成。异此不然。非名不
成。问若尔。因过皆欲成宗。何故但一名为不
成。答因虽三相。唯初一相正亲成宗。翻名不
成。馀皆宗具。合二建宗。成宗义疏。故翻但名
不定相违。各随义亲。以得其称。皆准此知。
论。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
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
必非随一。二一相违故。亦非犹预。定疑相返
故。亦非所依。两俱所依有。此所依无故。随一
不成亦非馀二。定疑异故。二种所依。有无异
故。犹预不成亦非后一。疑决异故。此依陈那
四不成说。若依古师外道因明。不成唯二。但
立两俱及随一过。依彼所说两俱随一。因通
疑定。所依通无。然彼两俱不成。全分一分。若
疑若定。合有九句。随一不成。若自若他。全分
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由四不成一切合
有二十七。故陈那以前。唯二大略。差别难知。
所以开之。故今四因。体性无乱。因三相中初
遍宗法。总成三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摄。合摄十二句。非遍非宗法。四不成
中皆是全分。合摄十五句。如前已说。然上但
说因于宗不成理。理实此因。于同异喻。随应
亦有四种不成。故理门论解不成已云。于其
同品有非有等。亦随所应当如是说。至下当
知。然名不定及名相违。不名不成。问因于宗
无。喻于二无。与名不成。何故宗于因喻上无。
因于二喻无。不名不成。答成他名成。翻名不
成。因本成宗。而非二喻。喻成宗因。非宗成
二。本成事别。故翻名不成。异此不然。非名不
成。问若尔。因过皆欲成宗。何故但一名为不
成。答因虽三相。唯初一相正亲成宗。翻名不
成。馀皆宗具。合二建宗。成宗义疏。故翻但名
不定相违。各随义亲。以得其称。皆准此知。
论。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
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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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违决定。
述曰。下第二释不定有三。初
标。次列。后释。此初二也。因三相中。后二相
过。于所成宗及宗相违二品之中。不定成故。
名为不定。若立一因。于同异品。皆有名共。皆
无名不共。同分异全是第三。同全异分是第
四。同异俱分是第五。若二别因。三相虽具。各
自决定。成相违宗。令敌證智。不随一定。名相
违决定。初五过中。唯第二过。是因三相。第二
相失。于宗同品非定有故。馀四皆是第三相
失。谓于异品非遍无故。后一并非。至下当
知。
论。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
共此因是故不定。
述曰。下别显六。初共有
三。一标名举宗因。二释不定义。三指不定相。
此初二也。如声论者对佛法者。立声常宗。心
心所法所量度性为因。空等常法为同品。瓶
等无常为异品。故释共义。同异品中。此因皆
遍。二共有故。名为不定。
论。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
量性故声是其常。
述曰。指不定相。狭因能
立。通成宽狭两宗。故虽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宽因能立。唯成宽宗。今既以宽成狭。由此因
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简略。则便
无失。故理门云。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
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此说共不定。诸有立
因。于同异品。皆共有性。无有简别。如声常宗。
所量性因。二品皆有。然宗有二。一宽。二狭。如
立声无我名宽。声外一切皆无我故。立声无
常为狭。除声以外有常法故。因品亦二。所量
述曰。下第二释不定有三。初
标。次列。后释。此初二也。因三相中。后二相
过。于所成宗及宗相违二品之中。不定成故。
名为不定。若立一因。于同异品。皆有名共。皆
无名不共。同分异全是第三。同全异分是第
四。同异俱分是第五。若二别因。三相虽具。各
自决定。成相违宗。令敌證智。不随一定。名相
违决定。初五过中。唯第二过。是因三相。第二
相失。于宗同品非定有故。馀四皆是第三相
失。谓于异品非遍无故。后一并非。至下当
知。
论。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
共此因是故不定。
述曰。下别显六。初共有
三。一标名举宗因。二释不定义。三指不定相。
此初二也。如声论者对佛法者。立声常宗。心
心所法所量度性为因。空等常法为同品。瓶
等无常为异品。故释共义。同异品中。此因皆
遍。二共有故。名为不定。
论。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
量性故声是其常。
述曰。指不定相。狭因能
立。通成宽狭两宗。故虽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宽因能立。唯成宽宗。今既以宽成狭。由此因
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简略。则便
无失。故理门云。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
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此说共不定。诸有立
因。于同异品。皆共有性。无有简别。如声常宗。
所量性因。二品皆有。然宗有二。一宽。二狭。如
立声无我名宽。声外一切皆无我故。立声无
常为狭。除声以外有常法故。因品亦二。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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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所取等名宽。无有一法非所量等故。勤
勇所作性等名狭。更有馀法非勤勇发非所
作故。若立其狭常无常宗。说前宽因。同异二
品因皆遍转。故成不定。若望宽宗。其义可立。
唯说狭因。可成狭宗。亦可成宽。异品无故。可
成正因。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常为宗。耳心
心所所量性故。犹如声性。有此简略。即便无
失。故此与不共二不定差别。彼于一切品皆
都无故。然诸比量。略有三种。一他。二自。三
共。他比量中略有三共。自比共比。各三亦然。
合有九共。今此举三。恐文繁故。下皆准知。一
他共。二自共。三共共。如以佛法破数论。云汝
我无常。许谛摄故。如许大等。此他比量无常
之宗。二十三谛为同品。以自性为异品。许谛
摄因。于同异品皆悉遍有。故是他共。若不尔
者。宗因喻等。皆有违于自教等失。数论计我
我是常。许谛摄故。如许自性。此自比量立我
常宗。自性为同。大等为异。许谛摄因。二皆遍
转。故是自共。如论所说。即是共共也。
论。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
离此因常无常外馀非有故是犹预因。
述曰。
第二不共有三。一标名举宗因。二释不定义。
三指不定相。此初二也。如声论师对除胜论。
立声常宗。耳所闻性为因。此中常宗。空等为
同品。电等为异品。所闻性因。二品皆离。于同
异品皆非有故。离常无常。更无第三双非二
品。有所闻性故。释不共云。离常无常二品之
外。更无馀法是所闻性。故成犹预。不成所立
常。亦不返成异品无常故。其胜论师亦立有
勇所作性等名狭。更有馀法非勤勇发非所
作故。若立其狭常无常宗。说前宽因。同异二
品因皆遍转。故成不定。若望宽宗。其义可立。
唯说狭因。可成狭宗。亦可成宽。异品无故。可
成正因。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常为宗。耳心
心所所量性故。犹如声性。有此简略。即便无
失。故此与不共二不定差别。彼于一切品皆
都无故。然诸比量。略有三种。一他。二自。三
共。他比量中略有三共。自比共比。各三亦然。
合有九共。今此举三。恐文繁故。下皆准知。一
他共。二自共。三共共。如以佛法破数论。云汝
我无常。许谛摄故。如许大等。此他比量无常
之宗。二十三谛为同品。以自性为异品。许谛
摄因。于同异品皆悉遍有。故是他共。若不尔
者。宗因喻等。皆有违于自教等失。数论计我
我是常。许谛摄故。如许自性。此自比量立我
常宗。自性为同。大等为异。许谛摄因。二皆遍
转。故是自共。如论所说。即是共共也。
论。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
离此因常无常外馀非有故是犹预因。
述曰。
第二不共有三。一标名举宗因。二释不定义。
三指不定相。此初二也。如声论师对除胜论。
立声常宗。耳所闻性为因。此中常宗。空等为
同品。电等为异品。所闻性因。二品皆离。于同
异品皆非有故。离常无常。更无第三双非二
品。有所闻性故。释不共云。离常无常二品之
外。更无馀法是所闻性。故成犹预。不成所立
常。亦不返成异品无常故。其胜论师亦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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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性。谓同异性等。并所闻性。若对彼宗。非无
同喻。故除胜论对立成过。
论。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述曰。指不定相。犹
者。如也。夫立论宗因喻能立。举因无喻。因何
所成。其何等。可举方比。因既无方。明因不
定。不能生他决定智故。问举因能立。立未成
宗。无喻顺成。其宗不立。宗既顺先不立。此因
应非不定。答因阙同喻。宗义无能可成。亦不
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
义故。不与其定名。理门难云。理应四种名不
定因。二俱有故。所闻云何。古因明师不许四
外有此不共。故今难云。以理言之。除决定相
违。馀四不定。于同异品。若遍不遍。皆悉俱
有。可成异类法。故可名不定。今所闻性因。不
可属异类。无更所成。如何不定。比量难云。所
闻性因非不定摄宗。异品无故因。如二八因
喻。又所闻因非不定摄宗。同品无故因。如四
六因喻。彼论释云。由不共故。谓如山野。多有
草木。虽无的属。若有取之。即可属彼。亦是不
定。此因亦尔。同异二品。虽皆不共。无定所
属。望所成立宗法同异。可有通于成随一义。
故名不定。彼释此不共义云。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谓若不
共所闻性因。凡所成立常无常等法。所有一
切差别之义。遍摄一切佛法外道等宗。于彼
宗中随所立宗。此不定因。皆是疑因。如佛法
立若法处摄。若声处摄。若有漏摄。若无漏摄。
此等诸声皆无常等为宗。数论立声。若是实
有。若是自性等为宗。胜论立声。若德句摄。若
同喻。故除胜论对立成过。
论。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述曰。指不定相。犹
者。如也。夫立论宗因喻能立。举因无喻。因何
所成。其何等。可举方比。因既无方。明因不
定。不能生他决定智故。问举因能立。立未成
宗。无喻顺成。其宗不立。宗既顺先不立。此因
应非不定。答因阙同喻。宗义无能可成。亦不
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
义故。不与其定名。理门难云。理应四种名不
定因。二俱有故。所闻云何。古因明师不许四
外有此不共。故今难云。以理言之。除决定相
违。馀四不定。于同异品。若遍不遍。皆悉俱
有。可成异类法。故可名不定。今所闻性因。不
可属异类。无更所成。如何不定。比量难云。所
闻性因非不定摄宗。异品无故因。如二八因
喻。又所闻因非不定摄宗。同品无故因。如四
六因喻。彼论释云。由不共故。谓如山野。多有
草木。虽无的属。若有取之。即可属彼。亦是不
定。此因亦尔。同异二品。虽皆不共。无定所
属。望所成立宗法同异。可有通于成随一义。
故名不定。彼释此不共义云。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谓若不
共所闻性因。凡所成立常无常等法。所有一
切差别之义。遍摄一切佛法外道等宗。于彼
宗中随所立宗。此不定因。皆是疑因。如佛法
立若法处摄。若声处摄。若有漏摄。若无漏摄。
此等诸声皆无常等为宗。数论立声。若是实
有。若是自性等为宗。胜论立声。若德句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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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德句摄。离系亲子立二句法。有命。无命。有
动增长名为有命。无动不增长名为无命。声
是无命。我是有命等。如是一切所立声宗。所
闻性因。遍于彼宗。皆二品无。并不能令宗性
决定。故是疑因。彼重释言。唯彼有性。彼所摄
故。一向离故。此意解云。所闻性因唯彼有性
有法之声。彼所摄属。不唯为同品所摄。亦
不异品所摄属故。是故不定。或所闻性名为
有性。彼所闻性。唯彼有性声所摄故。二品皆
无。由此名不定。上为释难。未破前量。彼破前
云。一向离故。向者。面也。边也。相也。即因三
相。亦名三向三面三边。此所闻性。唯阙一相。
谓同品定有。由此宗法决定相违。前有诸师
立理门论破比量云。所闻性因是不定因。宗
也。阙一相故。犹如共等四种不定。喻也。此
四皆阙异品遍无之一相故。若作此解。有不
定过。非决定相违。彼不共因。为如共等。阙一
相故。是不定摄。为如随一不成。阙一相故。非
不定摄。如对声显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此因但阙初之一相。非不定摄。如何乃
以阙一相因为相违量。应与初量作不定过。
此不共因。为如二八。异品无故。非不定摄。为
如三九。异品无故。是不定因。与前第二作不
定云。此不共因。为如四六。同品无故。非不定
因。为如七九。同品无故。是不定因。前因总言
同异品有无。不为简别。故有不定。由此彼因
应言异品遍无故。同品遍无故。既遮不定。便
无彼失。此不共因。不唯阙初相。非不成摄。不
返成异宗。非相违摄。前既唯阙无第三相名
动增长名为有命。无动不增长名为无命。声
是无命。我是有命等。如是一切所立声宗。所
闻性因。遍于彼宗。皆二品无。并不能令宗性
决定。故是疑因。彼重释言。唯彼有性。彼所摄
故。一向离故。此意解云。所闻性因唯彼有性
有法之声。彼所摄属。不唯为同品所摄。亦
不异品所摄属故。是故不定。或所闻性名为
有性。彼所闻性。唯彼有性声所摄故。二品皆
无。由此名不定。上为释难。未破前量。彼破前
云。一向离故。向者。面也。边也。相也。即因三
相。亦名三向三面三边。此所闻性。唯阙一相。
谓同品定有。由此宗法决定相违。前有诸师
立理门论破比量云。所闻性因是不定因。宗
也。阙一相故。犹如共等四种不定。喻也。此
四皆阙异品遍无之一相故。若作此解。有不
定过。非决定相违。彼不共因。为如共等。阙一
相故。是不定摄。为如随一不成。阙一相故。非
不定摄。如对声显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此因但阙初之一相。非不定摄。如何乃
以阙一相因为相违量。应与初量作不定过。
此不共因。为如二八。异品无故。非不定摄。为
如三九。异品无故。是不定因。与前第二作不
定云。此不共因。为如四六。同品无故。非不定
因。为如七九。同品无故。是不定因。前因总言
同异品有无。不为简别。故有不定。由此彼因
应言异品遍无故。同品遍无故。既遮不定。便
无彼失。此不共因。不唯阙初相。非不成摄。不
返成异宗。非相违摄。前既唯阙无第三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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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不定。今唯阙无第二相。故名不共不定。不
顺不违成共宗故。今作决定相违量。解理门
云。所闻性因不定因摄宗。同异相中随离一
故。如共因等。因简初相。故无前失。理门复
云。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此中问意。
如声论师对胜论立所闻性因。如声性常。应
成正因。彼自答云。若于尔时。无有显示所作
性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然俱可得。一义相
违不容有故。是犹预因。此意答言。若胜论师
于立论时愚钝无智。不与声论立所作因成
声无常。彼可正因。若对俱时立无常宗所作
因等。一义相违不容有故。是犹预因。此亦
有三。如佛弟子对胜论。立他比量云。彼实非
实。执德依故。非实之宗。彼德句等。以为同
品。虽无异体。许德依因。于同异品皆非有故。
名他不共。若胜论立我实有。许德依故。于
同异品二皆非有。名自不共。如论所陈。名共
不共。
论。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
间所发无常性故。
述曰。下第三释同分异
全。文亦有三。此初标名举宗因。若声生论。本
无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显。若声显论。本有
今显。勤勇显发。非所作性。故今声生对声显
宗。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因。此因虽是
两俱全分两俱不成。今取不定亦无有过。
论。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
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
述曰。自
下第二显不定义。有三。初显同分。次显异全。
后结不定。此初也。非勤勇宗电晃等并虚空
顺不违成共宗故。今作决定相违量。解理门
云。所闻性因不定因摄宗。同异相中随离一
故。如共因等。因简初相。故无前失。理门复
云。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此中问意。
如声论师对胜论立所闻性因。如声性常。应
成正因。彼自答云。若于尔时。无有显示所作
性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然俱可得。一义相
违不容有故。是犹预因。此意答言。若胜论师
于立论时愚钝无智。不与声论立所作因成
声无常。彼可正因。若对俱时立无常宗所作
因等。一义相违不容有故。是犹预因。此亦
有三。如佛弟子对胜论。立他比量云。彼实非
实。执德依故。非实之宗。彼德句等。以为同
品。虽无异体。许德依因。于同异品皆非有故。
名他不共。若胜论立我实有。许德依故。于
同异品二皆非有。名自不共。如论所陈。名共
不共。
论。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
间所发无常性故。
述曰。下第三释同分异
全。文亦有三。此初标名举宗因。若声生论。本
无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显。若声显论。本有
今显。勤勇显发。非所作性。故今声生对声显
宗。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因。此因虽是
两俱全分两俱不成。今取不定亦无有过。
论。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
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
述曰。自
下第二显不定义。有三。初显同分。次显异全。
后结不定。此初也。非勤勇宗电晃等并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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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皆是同品。并非勤励勇锐无间所发显故。
无常之因。电有空无。故是同品一分转也。
论。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
有。
述曰。此显异全。瓶是勤励勇锐无间。因
四尘泥所显发故。无常之因于彼遍有。
论。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
述
曰。此结不定。若宗同品。电空为同。俱非勤勇
所显发故。若因同法。电瓶为同。俱无常故。此
因虽于宗同品空上无。双于宗同异二品电
瓶上有。不唯定成一宗。故亦不定。亦前二
也。
论。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
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述
曰。第三指不定相。彰无常因。能成前声。或是
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此亦有三。如小乘
等对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识非异熟识。
执识性故。如彼第七等。此非异熟识宗。以除
异熟六识外馀一切法而为同品。执识性因。
于第七等有。于色声等无异熟六识而为异
品。执识性因。于彼遍有。故是他同分异全。如
萨婆多对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
实有。许无缘虑故。如许色声等。此实有宗。以
馀五蕴无为等为同品。无缘虑因。于色等有。
于识等无。以瓶盆等而为异品。无缘虑因于
彼遍有。故是自同分异全。如论所陈。即是共
同分异全。
论。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
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述曰。下第四释异
分同全有二。此初标名举宗因。谓声显论对
无常之因。电有空无。故是同品一分转也。
论。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
有。
述曰。此显异全。瓶是勤励勇锐无间。因
四尘泥所显发故。无常之因于彼遍有。
论。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
述
曰。此结不定。若宗同品。电空为同。俱非勤勇
所显发故。若因同法。电瓶为同。俱无常故。此
因虽于宗同品空上无。双于宗同异二品电
瓶上有。不唯定成一宗。故亦不定。亦前二
也。
论。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
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述
曰。第三指不定相。彰无常因。能成前声。或是
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此亦有三。如小乘
等对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识非异熟识。
执识性故。如彼第七等。此非异熟识宗。以除
异熟六识外馀一切法而为同品。执识性因。
于第七等有。于色声等无异熟六识而为异
品。执识性因。于彼遍有。故是他同分异全。如
萨婆多对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
实有。许无缘虑故。如许色声等。此实有宗。以
馀五蕴无为等为同品。无缘虑因。于色等有。
于识等无。以瓶盆等而为异品。无缘虑因于
彼遍有。故是自同分异全。如论所陈。即是共
同分异全。
论。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
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述曰。下第四释异
分同全有二。此初标名举宗因。谓声显论对
卷二 第 125b 页 T44-0125.png
声生立。是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因。
论。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
于此遍有。
述曰。下显不定义有三。此显同
全。一切转故。
论。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
是无。
述曰。此显异分。半有转故。
论。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述曰。此结不定。是
因不但能成于声。如瓶盆等。是勤勇发。亦能
成声。如电光等。非勤勇发。是故如前成二品
故。亦为不定。此亦有三。如大乘师对萨婆多。
立他比量云。汝执命根定非实有。许无缘虑
故。如所许瓶等。非实有宗。以瓶等为同品。无
缘虑因。于彼遍有。以馀五蕴无为为异品。无
缘虑因于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无。故是
他异分同全。大乘若云我之藏识是异熟识。
许识性故。如异熟六识。异熟识宗。以异熟六
识而为同品。许识性因。于此遍有。以除异熟
六识。馀一切法而为异品。许识性因。于彼一
分非业果心有。于彼一分色等上无。故是自
异分同全。如前所说。胜军论师成立大乘真
是佛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如增一
等。亦是此过。此中佛语宗。以增一等而为同
品。大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此
遍有。以发智六足等而为异品。两俱极成非
佛语所不摄因。于发智有。于六足无以发智
论等小乘自许亦是佛语。大乘不许。亦汝大
乘及馀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因。
既于彼有。亦此因过摄。如论所陈。即是共异
分同全。
论。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
于此遍有。
述曰。下显不定义有三。此显同
全。一切转故。
论。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
是无。
述曰。此显异分。半有转故。
论。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述曰。此结不定。是
因不但能成于声。如瓶盆等。是勤勇发。亦能
成声。如电光等。非勤勇发。是故如前成二品
故。亦为不定。此亦有三。如大乘师对萨婆多。
立他比量云。汝执命根定非实有。许无缘虑
故。如所许瓶等。非实有宗。以瓶等为同品。无
缘虑因。于彼遍有。以馀五蕴无为为异品。无
缘虑因于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无。故是
他异分同全。大乘若云我之藏识是异熟识。
许识性故。如异熟六识。异熟识宗。以异熟六
识而为同品。许识性因。于此遍有。以除异熟
六识。馀一切法而为异品。许识性因。于彼一
分非业果心有。于彼一分色等上无。故是自
异分同全。如前所说。胜军论师成立大乘真
是佛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如增一
等。亦是此过。此中佛语宗。以增一等而为同
品。大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此
遍有。以发智六足等而为异品。两俱极成非
佛语所不摄因。于发智有。于六足无以发智
论等小乘自许亦是佛语。大乘不许。亦汝大
乘及馀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因。
既于彼有。亦此因过摄。如论所陈。即是共异
分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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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等故。
述
曰。第五俱分有二。此初标名举宗因。声胜二
论皆说声无质碍。无质碍故。空大为耳根亦
无质碍。今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无质碍
因。
论。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
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
述曰。下显不定
亦三。此显同分。二宗俱说。地水火风。极微常
住。粗者无常。劫初成体非生。劫后坏体非灭。
二十空劫。散居处处。后劫成位。两合生果。如
是展转乃至大地。所生皆合一。能生皆离多。
广如二十唯识疏中解。此空等。等彼时
等。极微言等。等取彼意等。如极微亦有碍故。
故此常宗。虚空极微为同喻。无质碍因。于空
等有。极微等无。故是同分。
论。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
述
曰。此显异分。并前合显俱一分转。彼二宗中。
皆说觉乐欲瞋等为心心所。此二非常。为常
异品。无质碍因。于乐等中有。于瓶等上无。故
是异分。
论。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述曰。结不定。无质碍因。空为同品。能成声
常。乐为同品。能成无常。由成二品。是故如前
亦为不定。理门论云。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
是定因简别馀故。是名差别。谓此第五俱分
之因。于同异品。皆悉分有。是不定因。由有相
违及正因故。此所说因。不于一分异品转故。
是定因摄。如立声常宗。无质碍故因。诸无质
碍。皆悉是常。犹如虚空为同喻。若是无常。即
卷二 第 126a 页 T44-0126.png
有质碍。犹如瓶等为异喻。空为同品。无质碍
因有。瓶为异品。无质碍因无。故是其正。若
望乐等心心所法。异品有故。即是相违。谓
声无常。无质碍故。如心心所。谓若是常。见有
质碍。犹如极微。今此不定因。望异品一分无
边。可是决定。若望异品一分有边。即成相违。
故是犹预。或于其中俱分有者。非唯此一。第
一第三四五。皆名俱分。并有此义。同品异品
名为俱分。非俱一分名为俱分。若作后解。摄
不定尽。前不共因。无有定义。宜简别自馀不
定因故。是名不定。与馀差别。次上二因。唯有
二段。无第三段。指不定相。同前第三。易故不
说。此亦有三。如大乘师对萨婆多。立他比
量。汝之命根非是异熟。以许非识故。如许电
等。此非异熟宗。以非业果五蕴无为而为同
品。许非识因。于电等有。于心等无。以业果五
蕴而为异品。许非识因。于心等无。于眼等有。
故是他俱品一分转。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
分转。如论所陈。即是共俱品一分转。
论。相违决定者。
述曰。第六相违决定有三。
此初标名。具三相因。各自决定。成相违之宗。
名相违决定。相违之决定。决定令相违。第三
第六两啭。俱是依主释也。有比量云。此之二
因非是过因。三相具故。如二八因。或二八因
应非正因。具三相故。如此二因。应为彼立相
违量云。此之二因不定因摄。令敌證者生疑
智故。如五不定。或此二因非正因摄。不令敌
證生定智故。如馀过因。若二八因。许非正因。
便无正量。违教世间种种过失。故知。彼是正
因有。瓶为异品。无质碍因无。故是其正。若
望乐等心心所法。异品有故。即是相违。谓
声无常。无质碍故。如心心所。谓若是常。见有
质碍。犹如极微。今此不定因。望异品一分无
边。可是决定。若望异品一分有边。即成相违。
故是犹预。或于其中俱分有者。非唯此一。第
一第三四五。皆名俱分。并有此义。同品异品
名为俱分。非俱一分名为俱分。若作后解。摄
不定尽。前不共因。无有定义。宜简别自馀不
定因故。是名不定。与馀差别。次上二因。唯有
二段。无第三段。指不定相。同前第三。易故不
说。此亦有三。如大乘师对萨婆多。立他比
量。汝之命根非是异熟。以许非识故。如许电
等。此非异熟宗。以非业果五蕴无为而为同
品。许非识因。于电等有。于心等无。以业果五
蕴而为异品。许非识因。于心等无。于眼等有。
故是他俱品一分转。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
分转。如论所陈。即是共俱品一分转。
论。相违决定者。
述曰。第六相违决定有三。
此初标名。具三相因。各自决定。成相违之宗。
名相违决定。相违之决定。决定令相违。第三
第六两啭。俱是依主释也。有比量云。此之二
因非是过因。三相具故。如二八因。或二八因
应非正因。具三相故。如此二因。应为彼立相
违量云。此之二因不定因摄。令敌證者生疑
智故。如五不定。或此二因非正因摄。不令敌
證生定智故。如馀过因。若二八因。许非正因。
便无正量。违教世间种种过失。故知。彼是正
卷二 第 126b 页 T44-0126.png
因所摄。此二乃是不定所收。二八句因正因
所摄。生敌證者决定智故。如馀正因。
论。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述曰。下第二显宗因有二。此乃胜论对声生
论。义如前说。若对声显随一不成。
论。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
述曰。此
乃声生对胜论立。若对馀宗说所闻性。是前
所说不共不定。胜论声性。谓同异性。实德业
三。各别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别
性。不名声性。声生说声总有三类。一者响音。
虽耳所闻。不能诠表。如近坑语。别有响声。二
者声性。一一能诠。各有性类。离能诠外。别有
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不同胜
论。三者能诠。离前二有。响及此二皆新生。响
不能诠。今此新生声是常住。以本有声性为
同品。两宗虽异。并有声性可闻且常住。故总
为同喻。不应分别。何者声性。如立无常。所作
性因。瓶为同品。岂应分别。何者所作。何者无
常。若绳轮所作。打破无常。声无瓶有。若寻伺
所作。缘息无常。声有瓶无。若尔。一切皆无因
喻。故知因喻之法。皆不应分别。由此声生立
量无过。若分别者。便成过类分别相似。
论。此二皆是犹预因故俱名不定。
述曰。第
三结成不定也。二因皆不能令他敌證生决
定一智。故如前五俱是不定。理门论颂。结四
相违及不定云。观宗法审察。若所乐违害。成
踌躇颠倒。异此无似因。由观察宗法。令审察
者智成踌躇。名不定因。二因虽皆具足三相。
令他不定。与不定名。论说此二俱不定摄。故
所摄。生敌證者决定智故。如馀正因。
论。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述曰。下第二显宗因有二。此乃胜论对声生
论。义如前说。若对声显随一不成。
论。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
述曰。此
乃声生对胜论立。若对馀宗说所闻性。是前
所说不共不定。胜论声性。谓同异性。实德业
三。各别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别
性。不名声性。声生说声总有三类。一者响音。
虽耳所闻。不能诠表。如近坑语。别有响声。二
者声性。一一能诠。各有性类。离能诠外。别有
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不同胜
论。三者能诠。离前二有。响及此二皆新生。响
不能诠。今此新生声是常住。以本有声性为
同品。两宗虽异。并有声性可闻且常住。故总
为同喻。不应分别。何者声性。如立无常。所作
性因。瓶为同品。岂应分别。何者所作。何者无
常。若绳轮所作。打破无常。声无瓶有。若寻伺
所作。缘息无常。声有瓶无。若尔。一切皆无因
喻。故知因喻之法。皆不应分别。由此声生立
量无过。若分别者。便成过类分别相似。
论。此二皆是犹预因故俱名不定。
述曰。第
三结成不定也。二因皆不能令他敌證生决
定一智。故如前五俱是不定。理门论颂。结四
相违及不定云。观宗法审察。若所乐违害。成
踌躇颠倒。异此无似因。由观察宗法。令审察
者智成踌躇。名不定因。二因虽皆具足三相。
令他不定。与不定名。论说此二俱不定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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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分别前后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
故。古有断言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若尔。声强
胜论应负。然理门论。谤断声胜二论义云。又
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彼说
此因二皆不定。然断声论先立声常。所闻性
因。胜论后说所作性因。云声无常。可如杀迟
棋。先下负后胜。今此与彼前后相违。故不
应尔。又彼外难所闻性因。若对有声性应正
因。论主非之。令依现教。现谓世间。见声间
断。有时不闻。众缘力起。教谓佛教。说声无
常。佛于说教最为胜故。由此二义。胜论义胜。
又释迦佛现證诸法。见声无常。依现说教。教
说无常。故胜论先。不应依于外道常教。又诸
外道不许佛胜者。应依世间现有至实可信
之说。声逢缘有。暂有还无。世可信者所共
说教。故胜论先。声论堕负。彼且断于声胜二
义。声负胜先。非诸决定相违。皆先负后胜。若
尔便决定。云何名不定。由此论主。恐谓一切
决定相违皆后为胜。故结之云。二俱不定。此
亦有三。如大乘破萨婆多。云汝无表色定非
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彼立量云。我无对
色定是实色。许色性故。如许色声等。此他比
量相违决定。初是他比。后必自比。若立自比。
对他比。名自比量相违决定。无二自他。若
二自他。俱真立破。非似立故。如大乘立前破
无表比量。小乘对云。大乘无表定有实色。许
非极微等是无对色故。如许定果色。此非相
违决定。俱真能立真能破故。由此立敌共申
一有法。诤此法等。方是此故。若先立自义。后
故。古有断言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若尔。声强
胜论应负。然理门论。谤断声胜二论义云。又
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彼说
此因二皆不定。然断声论先立声常。所闻性
因。胜论后说所作性因。云声无常。可如杀迟
棋。先下负后胜。今此与彼前后相违。故不
应尔。又彼外难所闻性因。若对有声性应正
因。论主非之。令依现教。现谓世间。见声间
断。有时不闻。众缘力起。教谓佛教。说声无
常。佛于说教最为胜故。由此二义。胜论义胜。
又释迦佛现證诸法。见声无常。依现说教。教
说无常。故胜论先。不应依于外道常教。又诸
外道不许佛胜者。应依世间现有至实可信
之说。声逢缘有。暂有还无。世可信者所共
说教。故胜论先。声论堕负。彼且断于声胜二
义。声负胜先。非诸决定相违。皆先负后胜。若
尔便决定。云何名不定。由此论主。恐谓一切
决定相违皆后为胜。故结之云。二俱不定。此
亦有三。如大乘破萨婆多。云汝无表色定非
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彼立量云。我无对
色定是实色。许色性故。如许色声等。此他比
量相违决定。初是他比。后必自比。若立自比。
对他比。名自比量相违决定。无二自他。若
二自他。俱真立破。非似立故。如大乘立前破
无表比量。小乘对云。大乘无表定有实色。许
非极微等是无对色故。如许定果色。此非相
违决定。俱真能立真能破故。由此立敌共申
一有法。诤此法等。方是此故。若先立自义。后
卷二 第 127a 页 T44-0127.png
他方破。即是自比相违决定。如论所说。有共
相违决定之过。是名为三。问若共不定亦不
共耶。乃至复俱品一分转。亦相违决定耶。答
此六过体。行相别故。皆名相违。体相无杂。无
二同体。况多合耶。问此六过因。于九句因各
是何过。答此初共因。是彼初句。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此第三是彼第七句。此第四
是彼第三句。此第五是彼第九句。此第六过
彼因所无。此相无阙。彼有阙也。问相违决定。
与比量相违。有何差别。答彼宗违因。此因违
宗。彼宽此狭二类别故。由此说诸相违决定。
皆比量相违。有比量相违。非相违决定。但宗
违因无二因故。问相违决定违法自相。亦有
法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耶。答有。若不改
前因。违宗四种。是后相违过。若改前因。违宗
四种。皆相违决定。若共比量。如胜论师对声
论。立声无常已。声论若言声应非声。许德
摄故。如色香等。而为有法自相相违决定者。
决定彼违自宗。若云无常之声。应非无常之
声。所作性故。如瓶。以为有法自相相违决定。
此非过摄。双牒法有法为法宗。于诸过中无
此相故。其无常言根本所诤法之自相。非有
法上意许差别。不可说为有法差别。是故此
量非过所摄。若许为过。即一切量无真量者。
皆有此故。但是过类分别相似。由是因明总
无此过。如胜论师。立自比量云。所说有性非
四大种。许除四大体非无故。如色声等。以除
四大及有性外并为同喻。无自不定。他便作
有法自相相违难言。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
相违决定之过。是名为三。问若共不定亦不
共耶。乃至复俱品一分转。亦相违决定耶。答
此六过体。行相别故。皆名相违。体相无杂。无
二同体。况多合耶。问此六过因。于九句因各
是何过。答此初共因。是彼初句。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此第三是彼第七句。此第四
是彼第三句。此第五是彼第九句。此第六过
彼因所无。此相无阙。彼有阙也。问相违决定。
与比量相违。有何差别。答彼宗违因。此因违
宗。彼宽此狭二类别故。由此说诸相违决定。
皆比量相违。有比量相违。非相违决定。但宗
违因无二因故。问相违决定违法自相。亦有
法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耶。答有。若不改
前因。违宗四种。是后相违过。若改前因。违宗
四种。皆相违决定。若共比量。如胜论师对声
论。立声无常已。声论若言声应非声。许德
摄故。如色香等。而为有法自相相违决定者。
决定彼违自宗。若云无常之声。应非无常之
声。所作性故。如瓶。以为有法自相相违决定。
此非过摄。双牒法有法为法宗。于诸过中无
此相故。其无常言根本所诤法之自相。非有
法上意许差别。不可说为有法差别。是故此
量非过所摄。若许为过。即一切量无真量者。
皆有此故。但是过类分别相似。由是因明总
无此过。如胜论师。立自比量云。所说有性非
四大种。许除四大体非无故。如色声等。以除
四大及有性外并为同喻。无自不定。他便作
有法自相相违难言。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
卷二 第 127b 页 T44-0127.png
故。如色声等。是名有法自相相违决定。即以
此因。复作有法差别相违云。汝之有性应不
能作有有缘性。许非四大故。如色声等。彼意
说。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缘性故。作有有缘性。
非有有缘性。是意所许有性有法之差别也。
其非四大种。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种。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是法差别。复作法差
别相违决定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
大种。许非无故。如色声等。彼说。色等虽非四
大种。不能有四大。然说有性。能有四大。非四
大种。故成法差别相违决定。今论但说言之
所陈。违宗能别本所诤因。名相违决定。其有
法自相。虽言所陈。非宗相返本所诤法。二种
差别意之所许。虽意所诤。非言所陈。此三决
定相违之因。皆略不说。以此准前比量相违
亦有四种。论中亦但说法自相比量。问此诸
不定有分有全耶。答无理穷尽故。如前所说
五十四种不定之中。自共比中诸自不定。及
共不定。是不定过。自共有过。非真能立。何名
破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
过。立他违他及共有过。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诸他不定。他比量中。诸自不定。皆
非过摄。立义本欲违害他故。诸立自非他。他
不定非。立他非自。自不定非。随其所应皆如
理悉。此论且依两俱不定过说。立敌俱许因
于二喻。共不共等说为过故。二喻虽共。若因
随一。因疑之喻同喻无体。随应即是随一犹
预所依不成不定过摄。五十四种。诸不定过。
既各有四。即成二百一十六种不定过摄。若
此因。复作有法差别相违云。汝之有性应不
能作有有缘性。许非四大故。如色声等。彼意
说。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缘性故。作有有缘性。
非有有缘性。是意所许有性有法之差别也。
其非四大种。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种。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是法差别。复作法差
别相违决定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
大种。许非无故。如色声等。彼说。色等虽非四
大种。不能有四大。然说有性。能有四大。非四
大种。故成法差别相违决定。今论但说言之
所陈。违宗能别本所诤因。名相违决定。其有
法自相。虽言所陈。非宗相返本所诤法。二种
差别意之所许。虽意所诤。非言所陈。此三决
定相违之因。皆略不说。以此准前比量相违
亦有四种。论中亦但说法自相比量。问此诸
不定有分有全耶。答无理穷尽故。如前所说
五十四种不定之中。自共比中诸自不定。及
共不定。是不定过。自共有过。非真能立。何名
破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
过。立他违他及共有过。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诸他不定。他比量中。诸自不定。皆
非过摄。立义本欲违害他故。诸立自非他。他
不定非。立他非自。自不定非。随其所应皆如
理悉。此论且依两俱不定过说。立敌俱许因
于二喻。共不共等说为过故。二喻虽共。若因
随一。因疑之喻同喻无体。随应即是随一犹
预所依不成不定过摄。五十四种。诸不定过。
既各有四。即成二百一十六种不定过摄。若
卷二 第 127c 页 T44-0127.png
四不成有体无体全分一分自他共许合二十
七。皆准前说。其二十七过。五十四诸不定
过一一皆有总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种诸不定
过理门既云。四种不成。于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随所应当如是说。故知。道理决定如是。然
理门论摄此颂云。若法是不共。共决定相违。
遍一切法彼。皆是疑因性。共定摄四不定之
因。同异品中。随其所应。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违。各唯摄一。此六不定遍一切宗。于
彼诸法皆是疑因。不独于上所说宗中名不
定也。
因明入正理论卷中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当卷之分书写之讫依
公家御祈祷大乘院御参笼于舟户馆真读
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数之间写功迟引毕。
依摧邪之功万国归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
行政德矣。
(一交了一交了)权律师尊经
同月二十三日汤治之馀暇点之了
七。皆准前说。其二十七过。五十四诸不定
过一一皆有总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种诸不定
过理门既云。四种不成。于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随所应当如是说。故知。道理决定如是。然
理门论摄此颂云。若法是不共。共决定相违。
遍一切法彼。皆是疑因性。共定摄四不定之
因。同异品中。随其所应。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违。各唯摄一。此六不定遍一切宗。于
彼诸法皆是疑因。不独于上所说宗中名不
定也。
因明入正理论卷中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当卷之分书写之讫依
公家御祈祷大乘院御参笼于舟户馆真读
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数之间写功迟引毕。
依摧邪之功万国归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
行政德矣。
(一交了一交了)权律师尊经
同月二十三日汤治之馀暇点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