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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A¶ 第 818a 页
* No. 832-A
观所缘缘论释记序
观所缘缘论释者。护法菩萨释陈那菩萨观所缘缘
论也。陈那菩萨深穷缘性。洞彻见源。标真殄谬。明心
外无境。经部师等。以外色极微和合为所缘缘。斥其
互阙一支。俱不应理。菩萨申义。内色如外现为识所
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古大乘师略于挟带。
则本智缘真如时。为所缘缘。似有失。而小乘正量部。
不许变带。则眼识缘色时。所缘缘义不成。菩萨理善
成立。二支斯备。如是了达。方知心外无境。凡所见法。
是见心也。然文约义丰。所含渊𧷤。故护法菩萨发其
馀蕴。尽抉玄奥。造释以弘其致。扬正理之光耀。溢义
海之波澜。令毒智敛而邪焰熄矣。复缘所译之文奇
崄。读者难通。大光明山高原上人。义学精覈。久研斯
典。妙析奇致。为之笔记。譬之寻河得源。而支流委曲
皆晓了。伐树斩根。而众条纷纠皆相随。千秋滞义。一
旦通朗。学者所快睹。深有毗于法门云。由上人而见
护法。由护法而见陈那。如见镜中面目也。
病居士王野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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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32-B
观所缘缘论释记题词
所缘缘者。乃四缘中第三缘也。此缘一法。有二功能。
一能生识。一作所缘。所缘名境。生识名缘。故名所缘。
而又名缘也。夫以三界唯心。本无相质之境。五明起
世。斯兴内外之名。所以陈那悯异执之沈沦。审文约
义而造论。护法发隐微之奥旨。分条析理而作释。造
论者。立比量为纲宗。伏邪倒之疑意。伸明内色。揭示
幽途。宝思风飞。雅合泻瓶之敏。邪津浪息。凭施卷舌
之能。致使异部宗徒。咸得敛躬钦服。大乘閟义。自兹
烂彩舒光。作释者观三支之玄府。推五分之重关。瞻
天瞰海。悲学者莫测其高深。旷汉杳源。悯来际靡知
其涯涘。由是菩萨神机昭晢。词论精研。指点端倪。毒
智敛时增慧焰。甄明利害。爱河竭处沐恩波。虽则至
道昭明。飞光昱日。原以梵本西来。承旨宣译。文词巧
拙。出自译师。余昔观此释。目若面墙。口不能句。盖为
词源精约。义海渊宏。虽不离于几案。卒莫措其只语
也。幸仗菩萨大悲愿力。亦乃昱等宿福所逢。忽以微
生。亲承梵响。踊跃欢喜。如闻授记。遂探瑜伽显扬等
观所缘缘论释记题词
所缘缘者。乃四缘中第三缘也。此缘一法。有二功能。
一能生识。一作所缘。所缘名境。生识名缘。故名所缘。
而又名缘也。夫以三界唯心。本无相质之境。五明起
世。斯兴内外之名。所以陈那悯异执之沈沦。审文约
义而造论。护法发隐微之奥旨。分条析理而作释。造
论者。立比量为纲宗。伏邪倒之疑意。伸明内色。揭示
幽途。宝思风飞。雅合泻瓶之敏。邪津浪息。凭施卷舌
之能。致使异部宗徒。咸得敛躬钦服。大乘閟义。自兹
烂彩舒光。作释者观三支之玄府。推五分之重关。瞻
天瞰海。悲学者莫测其高深。旷汉杳源。悯来际靡知
其涯涘。由是菩萨神机昭晢。词论精研。指点端倪。毒
智敛时增慧焰。甄明利害。爱河竭处沐恩波。虽则至
道昭明。飞光昱日。原以梵本西来。承旨宣译。文词巧
拙。出自译师。余昔观此释。目若面墙。口不能句。盖为
词源精约。义海渊宏。虽不离于几案。卒莫措其只语
也。幸仗菩萨大悲愿力。亦乃昱等宿福所逢。忽以微
生。亲承梵响。踊跃欢喜。如闻授记。遂探瑜伽显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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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密佛地等经。凡遇意相贯者。记之于笔。以便披
览。目为观所缘缘论释记。
万历巳酉清明前一日西蜀辅慈沙门明昱书于金
陵雨花精舍
* No. 832-C
分科
论之纲宗。科乃提挈。始知脉络相贯。义势开合。而唯
心之旨。了然心目矣。古德科经。必有三分。观所缘缘
论。唯得存一。前无叙起之由。后无流通之义。会于释
论。则有二焉。以前一颂。特明造论之由。故科为序分。
正宗分中。依释论立科。总分为二。一破外执。以外色
为所缘缘。二明自宗。立内色为所缘缘。此科之大略
耳。馀细分后。
览。目为观所缘缘论释记。
万历巳酉清明前一日西蜀辅慈沙门明昱书于金
陵雨花精舍
* No. 832-C
分科
论之纲宗。科乃提挈。始知脉络相贯。义势开合。而唯
心之旨。了然心目矣。古德科经。必有三分。观所缘缘
论。唯得存一。前无叙起之由。后无流通之义。会于释
论。则有二焉。以前一颂。特明造论之由。故科为序分。
正宗分中。依释论立科。总分为二。一破外执。以外色
为所缘缘。二明自宗。立内色为所缘缘。此科之大略
耳。馀细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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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论通科(分二)
* 一序分(若言)
* 二正宗分(分二)
* 一破外执(分二)
* 一总标(分二)
* 一总论(分三)
* 一论能缘内识(分二)
* 一牒本论略释(释曰)
* 二论能缘差别(分三)
* 一论等字所摄(此中)
* 二论意识别缘(若尔)
* 三论内外意许(眼等)
* 二论所缘外境(言外)
* 三结外执相违(诚如)
* 二别推(分四)
* 一推论主纵许(缘其)
* 二推外执极微(或许)
* 三推外执和合(或复)
* 四结彼许相应(此二)
* 二别破(分二)
* 一牒标中二执别破(分四)
* 一总推立量(释曰)
* 二别破极微(分二)
* 一纵许生因(何以)
* 二双支全破(若如)
* 三别破和合(分四)
* 一推外转计(释曰)
* 二明内正义(若尔)
* 三纵许所缘(能非)
* 四双支全破(复缘)
* 四总结二执(释曰)
* 二举二种转计别破(分二)
* 一执极微体中具和合(分二)
* 一牒彼执词推明转计之意(释曰)
* 二展转引喻难破胜劣之情(若如)
* 二执和合体即是极微(分三)
* 一牒彼执词推明泛然妄计(释曰)
* 二展转引喻难破极微无别(然诸)
* 三通释前义结破异见非理(上来)
* 二明自宗(分二)
* 一释内境(释曰)
* 二变差别(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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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释记
陈那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护法菩萨造释 唐三藏法师义净译
明蜀沙门明昱录记
【观所缘缘论释者。乃观察所缘之境。必具发识之
缘而论之。论不足以尽其详。复益之以释。释者。解
释义。论者。分辨义。缘者。亲友义。所缘者。有境义。观
者。察义。以智照境义。谓凡小不达唯心之旨。妄执
心外别有实境。即是极微。或极微所成。名为和合。
各别执为所缘缘义。故论主造论。令彼观察根境
唯心。不堕邪见稠林耳。唯识论云。所缘缘者。谓若
有法。是带巳相。心或相应。释云。谓若有法者。必是
有体本质法名缘。是带巳相者。即相分名所缘。相
质合说。名所缘缘。带字属心。巳属本质。相即相分。
谓能缘心。缘所缘境时。带起本质家巳之相分故。
带有二义。一变带。即八个识有疏所缘缘本质是。
为托此有体境为本质。变似质之相起。名为变带。
二挟带。即一切亲所缘缘实相分是。为此相分不
陈那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护法菩萨造释 唐三藏法师义净译
明蜀沙门明昱录记
【观所缘缘论释者。乃观察所缘之境。必具发识之
缘而论之。论不足以尽其详。复益之以释。释者。解
释义。论者。分辨义。缘者。亲友义。所缘者。有境义。观
者。察义。以智照境义。谓凡小不达唯心之旨。妄执
心外别有实境。即是极微。或极微所成。名为和合。
各别执为所缘缘义。故论主造论。令彼观察根境
唯心。不堕邪见稠林耳。唯识论云。所缘缘者。谓若
有法。是带巳相。心或相应。释云。谓若有法者。必是
有体本质法名缘。是带巳相者。即相分名所缘。相
质合说。名所缘缘。带字属心。巳属本质。相即相分。
谓能缘心。缘所缘境时。带起本质家巳之相分故。
带有二义。一变带。即八个识有疏所缘缘本质是。
为托此有体境为本质。变似质之相起。名为变带。
二挟带。即一切亲所缘缘实相分是。为此相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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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能缘之心。其能缘心。亲挟此相分而缘。名为挟
带。巳相亦有二义。一相状相。即变带似质之巳相。
以相分似本质巳体。故名疏所缘缘也。二体相相。
即挟带所缘相分之巳相。以相分不离能缘之体
故名亲所缘缘也。心或相应者。此辨所缘缘之果
也。以所缘为缘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心即八识
心王。相应即五十一心所。有起不起。故复言或。巳
上解观所缘缘四字竟。第五论字。唯识开蒙云。教
诫学徒。决择性相。激扬宗极藻义攸归。垂范后昆。
名之为论。第六释字。释者。解也。疏通解释。舍疑成
解。散浊留清。废诠服义。名之为释。第七记字。有三
义。谓记忆记别记录。此名记者。录集成编。以备遗
忘。故非记别。但取记忆记录为记耳。释题竟。
△下
文科分第一序分。】
「 若言能令毒智人
为令其慧极明了
及为消除于罪恶
稽首敬巳观其义」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为众生被毒智所蒙。不达境
空心有之旨。则菩萨大悲始运。令彼观心自悟耳。
所言毒智人者。慧不明了人也。以慧不明。取心外
境。戕害法身。伤残慧命。故名毒智。于三毒中。痴毒
乃全。贪毒一分。以取外境。属贪分故。何非瞋分曰。
既与贪俱。于境爱染。不憎彼故。故无有瞋。何害法
身。及伤慧命。曰。彼执外色为生识之缘。又执为所
缘之境。心境妄计。烦恼从生。生烦恼故。覆真实义。
带。巳相亦有二义。一相状相。即变带似质之巳相。
以相分似本质巳体。故名疏所缘缘也。二体相相。
即挟带所缘相分之巳相。以相分不离能缘之体
故名亲所缘缘也。心或相应者。此辨所缘缘之果
也。以所缘为缘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心即八识
心王。相应即五十一心所。有起不起。故复言或。巳
上解观所缘缘四字竟。第五论字。唯识开蒙云。教
诫学徒。决择性相。激扬宗极藻义攸归。垂范后昆。
名之为论。第六释字。释者。解也。疏通解释。舍疑成
解。散浊留清。废诠服义。名之为释。第七记字。有三
义。谓记忆记别记录。此名记者。录集成编。以备遗
忘。故非记别。但取记忆记录为记耳。释题竟。
△下
文科分第一序分。】
「 若言能令毒智人
为令其慧极明了
及为消除于罪恶
稽首敬巳观其义」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为众生被毒智所蒙。不达境
空心有之旨。则菩萨大悲始运。令彼观心自悟耳。
所言毒智人者。慧不明了人也。以慧不明。取心外
境。戕害法身。伤残慧命。故名毒智。于三毒中。痴毒
乃全。贪毒一分。以取外境。属贪分故。何非瞋分曰。
既与贪俱。于境爱染。不憎彼故。故无有瞋。何害法
身。及伤慧命。曰。彼执外色为生识之缘。又执为所
缘之境。心境妄计。烦恼从生。生烦恼故。覆真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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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圣慧眼。岂非法身慧命乎。故知无明毒智。为害
不浅。欲令斯辈智慧极明。而消除罪恶者。必以唯
识正理观察。故稽首三尊。而观其义。
△一序分竟。
下二正宗分。于本论文。唯约七科。馀科俱依释论
分头。凡题论曰二字。皆本论文。题释曰。及不题释
曰者。俱释论文。今正宗一分。初分为二。一破彼执。
二明自宗。一又分二。一总标。二别破。一又分二。一
总论。二别推。一又分三。一论能缘内识。二论所缘
外境。三结彼执相违。一又分二。一牒本论略释。】
「论曰。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
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
相故。
释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
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诸许眼等识者。即本论中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一
句。今护法师牒而释之。谓诸馀乘。执眼等五识。以
外色作所缘缘。外色者。即彼所计极微和合二种。
极微无体。观色析成。将一须弥析为七分。内取一
分。又为七分。展转析至极微故护法师。以极微为
所弃事。须弥既可析为极微。极微亦可合为须弥。
故护法师以和合为所收事。或舍或取者。谓他宗
或取极微。而舍和合。或取和合。而舍极微。取执事
成。是彼观察之智果。所舍事体。是他宗不取之事。
及颠倒因。是他宗执取之事。以此而为显示。颠倒
不浅。欲令斯辈智慧极明。而消除罪恶者。必以唯
识正理观察。故稽首三尊。而观其义。
△一序分竟。
下二正宗分。于本论文。唯约七科。馀科俱依释论
分头。凡题论曰二字。皆本论文。题释曰。及不题释
曰者。俱释论文。今正宗一分。初分为二。一破彼执。
二明自宗。一又分二。一总标。二别破。一又分二。一
总论。二别推。一又分三。一论能缘内识。二论所缘
外境。三结彼执相违。一又分二。一牒本论略释。】
「论曰。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
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
相故。
释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
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诸许眼等识者。即本论中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一
句。今护法师牒而释之。谓诸馀乘。执眼等五识。以
外色作所缘缘。外色者。即彼所计极微和合二种。
极微无体。观色析成。将一须弥析为七分。内取一
分。又为七分。展转析至极微故护法师。以极微为
所弃事。须弥既可析为极微。极微亦可合为须弥。
故护法师以和合为所收事。或舍或取者。谓他宗
或取极微。而舍和合。或取和合。而舍极微。取执事
成。是彼观察之智果。所舍事体。是他宗不取之事。
及颠倒因。是他宗执取之事。以此而为显示。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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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者。责彼非因。计为因故。
△一牒本论略释竟。下
二论能缘差别分三。一论等字所摄。】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
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
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
相似之相。离无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巳。
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此推他宗执根识不同意识所缘。此中等言。是本
论中眼等识之等字。护法师释云。此中等言。谓摄
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何则。由他于彼一向执
为缘实事故。此句。乃护法师。斥他宗一向执眼等
五识。缘极微和合为真实之事。意识不然非一向
故者。此谓意识不同五识。意非一向缘其实事。许
世俗有缘车等故者。释成眼等五识。一向缘实事
境。自许车等是世俗有。以车等为实事故。问曰。意
识有时亦能缘实事境。何言意识不然。答曰。纵许
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
无其境。此谓意识缘境。一刹那顷。即离境而缘。相
似之相。即意识于境上变起似质之影相。离无其
境者。即是离其实境。而独缘影。于眼等识境不相
离者。谓眼等识缘境不离。则所缘之境皆是实有。
故知意识不然。非一向故。得成就巳。至不致殷勤
者。他宗自谓确然应理。方可立宗。理既彰明。殷勤
于意识亦何益焉。】
△一牒本论略释竟。下
二论能缘差别分三。一论等字所摄。】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
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
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
相似之相。离无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巳。
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此推他宗执根识不同意识所缘。此中等言。是本
论中眼等识之等字。护法师释云。此中等言。谓摄
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何则。由他于彼一向执
为缘实事故。此句。乃护法师。斥他宗一向执眼等
五识。缘极微和合为真实之事。意识不然非一向
故者。此谓意识不同五识。意非一向缘其实事。许
世俗有缘车等故者。释成眼等五识。一向缘实事
境。自许车等是世俗有。以车等为实事故。问曰。意
识有时亦能缘实事境。何言意识不然。答曰。纵许
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
无其境。此谓意识缘境。一刹那顷。即离境而缘。相
似之相。即意识于境上变起似质之影相。离无其
境者。即是离其实境。而独缘影。于眼等识境不相
离者。谓眼等识缘境不离。则所缘之境皆是实有。
故知意识不然。非一向故。得成就巳。至不致殷勤
者。他宗自谓确然应理。方可立宗。理既彰明。殷勤
于意识亦何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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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色。诚非咀迦所行境故。及如
所见而安立故。今此但观闻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
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此于自聚不能缘故。复缘
过未非实事故。犹若无为。为此等言。摄五识身。」
【他宗重订意识不能缘五识之境。但缘过未不实
之事。言果智所了色者。即假想观中极微色也。咀
迦者。指意识言。此色正为意识所缘他宗反谓诚
非意识所行境故。及如所见安立者。是意识缘本
质色安立名言。即彼妄执假想观中分析极微。正
是意识安立名言。外宗亦谓非意识所行。此皆昧
于色心不二之旨。妄执心外有色为实事境。今此
伹观闻思生得智之境者。智即第六意识。境即闻
思之境。谓此意识。从闻所说境上生。即观此境为
所缘。意谓伹观闻思境。生得意识智。又言但观者
为显意识唯缘此境故。如斯意识。所缘之境。全成
非有者。是推意识于上假想名言。俱不能缘。此于
自聚不能缘故者。自乃极微。聚名和合。此又谓意
识不能缘极微和合为境。复缘过未非实事故。犹
若无为者。是许意识缘假。不能缘实。故下结云。为
此等言。摄五识身。
△一论等字所摄竟。下二论意
识别缘。】
「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此非共其根识
同时。或复无。间皆灭色等为所缘故。或缘现在。此非
根识曾所领故。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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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根。此遮增色是所
欲故。然于意识。不复存怀。」
【此破他宗。不许意识。与五识同时缘五尘为境。故
护法师问曰。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
若尔之言。指上章中意。谓汝若不许意识与根识
同时缘境。即今现见引生根识缘境。意识方知长
短方圆。斯乃如何不许。故。难云。此非共其根识同
时。复。难云。设许意识非共根识缘境。或复无间。皆
灭色等为所缘故。言无间者。谓意识必与五识无
间而生。汝不许与五识同缘则意识必灭五尘而
后缘。再难云。若过未之事则可。或缘现在境。此非
根识曾所领故。既不用根识所领。而意识能缘者。
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若意识亲缘外境。
而不同五识缘者。此则遂成无聋盲等。聋盲之言。
谓耳不识声等曰聋。眼不知青等曰盲。使其聋盲
者。在意识。亦不离根识。何则。谓五识依浮尘根时。
即对色等五尘。巳有意识同时。则能分别色之青
黄。声之高下。若浮尘根坏时。纵有意识。于声不能
知清浊。于色不能知长短。是故谓之聋盲。汝既许
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必不用五根。根若坏时。
自有意识能缘声色。又何聋盲之有耶。若如是者。
不但无聋盲。复违比量。何得违耶。释云。知有别根。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是故相违。知有别根者。谓意
识知五尘时。别有能生之根。故不同于五根缘五
欲故。然于意识。不复存怀。」
【此破他宗。不许意识。与五识同时缘五尘为境。故
护法师问曰。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
若尔之言。指上章中意。谓汝若不许意识与根识
同时缘境。即今现见引生根识缘境。意识方知长
短方圆。斯乃如何不许。故。难云。此非共其根识同
时。复。难云。设许意识非共根识缘境。或复无间。皆
灭色等为所缘故。言无间者。谓意识必与五识无
间而生。汝不许与五识同缘则意识必灭五尘而
后缘。再难云。若过未之事则可。或缘现在境。此非
根识曾所领故。既不用根识所领。而意识能缘者。
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若意识亲缘外境。
而不同五识缘者。此则遂成无聋盲等。聋盲之言。
谓耳不识声等曰聋。眼不知青等曰盲。使其聋盲
者。在意识。亦不离根识。何则。谓五识依浮尘根时。
即对色等五尘。巳有意识同时。则能分别色之青
黄。声之高下。若浮尘根坏时。纵有意识。于声不能
知清浊。于色不能知长短。是故谓之聋盲。汝既许
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必不用五根。根若坏时。
自有意识能缘声色。又何聋盲之有耶。若如是者。
不但无聋盲。复违比量。何得违耶。释云。知有别根。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是故相违。知有别根者。谓意
识知五尘时。别有能生之根。故不同于五根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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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境。既不同缘五尘为境。则增色自何而生。增色
者。谓五尘各有自相。本质。五识缘时。取境清明。唯
是现量。得境自相。意识缘时。则从本质色上。起长
短方圆之相。对自相说。名为增色。既不与五同缘。
自相尚无。何有增色。言比量者。如见其地。比知是
坚。见其水。比知有湿。见其火。比知是煖。见其风。比
知有动。此比量之理。必托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
量之理必违矣。又则比量为意识之必然。安得以
意识无比量耶。然于意识不复存怀者。此句结前
意在起后。
△二论意识别缘竟。下三论内外意许。】
「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无表但是不作性故。
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此论外宗许与不许之意。外宗许极微之体自然。
性是不作。而有坚常之德。眼等诸识。必以极微色
为所依缘。诸识方生。不许无表色者。谓无表但是
不作性。而无坚常之德。不能生识。故护法师释云。
自许是无本意如此。以无表色。实不能生识故。】
「此于所缘将为现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为此
正意遮所缘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时之根。功能
之色。将设许之。」
【此护法师斥他宗之非。复推论主所立比量。及言
陈之意。极微为所缘。将为现量者。是彼执取一偏
之性。而深履邪途也。论中立量。正意但遮所缘。则
所依之性亦遮矣。何则。所缘缘者。唯是一法。要能
者。谓五尘各有自相。本质。五识缘时。取境清明。唯
是现量。得境自相。意识缘时。则从本质色上。起长
短方圆之相。对自相说。名为增色。既不与五同缘。
自相尚无。何有增色。言比量者。如见其地。比知是
坚。见其水。比知有湿。见其火。比知是煖。见其风。比
知有动。此比量之理。必托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
量之理必违矣。又则比量为意识之必然。安得以
意识无比量耶。然于意识不复存怀者。此句结前
意在起后。
△二论意识别缘竟。下三论内外意许。】
「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无表但是不作性故。
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此论外宗许与不许之意。外宗许极微之体自然。
性是不作。而有坚常之德。眼等诸识。必以极微色
为所依缘。诸识方生。不许无表色者。谓无表但是
不作性。而无坚常之德。不能生识。故护法师释云。
自许是无本意如此。以无表色。实不能生识故。】
「此于所缘将为现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为此
正意遮所缘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时之根。功能
之色。将设许之。」
【此护法师斥他宗之非。复推论主所立比量。及言
陈之意。极微为所缘。将为现量者。是彼执取一偏
之性。而深履邪途也。论中立量。正意但遮所缘。则
所依之性亦遮矣。何则。所缘缘者。唯是一法。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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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识必作所缘。彼所缘之性既遮。所依之性何有。
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将设许之者。色及功能。是生
缘义立量之初。必以言陈纵许耳。
△三论内外意
许竟。通上一论能缘内识竟。下二论所缘外境。】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而有别境。此显其倒。显彼执有
异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总聚。
实事应理。」
【言外境者。此护法师牒论中一句之义释之。论中
言以外色作所缘缘者。色即境也。故释云。彼执离
斯而有别境。谓离识外。别有色境为生识因。此自
显颠倒。复释云。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上
云外境。未曾的指何事为境。故问云。如何为境。而
当说之。答曰。或云总聚。然诸馀乘有计和合为所
缘缘。若是破其和合之非。即转计极微真实之事。
故云由非总聚。实事应理。观夫极微和合。乃本质
色边假想光景耳。安得为五识现量境耶。如斯妄
计。非倒而何。
△二论所缘外境竟。下三结外执相
违。】
「诚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
【总结前意。谓诚然如上来所难之义。是知外计之
情既僻。前后道理相违。唯识之旨自明。纵夺抑扬
何愧。
△三结彼执相违竟。通上一总论竟。下二别
推分四。一推论主纵许。】
「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
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将设许之者。色及功能。是生
缘义立量之初。必以言陈纵许耳。
△三论内外意
许竟。通上一论能缘内识竟。下二论所缘外境。】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而有别境。此显其倒。显彼执有
异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总聚。
实事应理。」
【言外境者。此护法师牒论中一句之义释之。论中
言以外色作所缘缘者。色即境也。故释云。彼执离
斯而有别境。谓离识外。别有色境为生识因。此自
显颠倒。复释云。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上
云外境。未曾的指何事为境。故问云。如何为境。而
当说之。答曰。或云总聚。然诸馀乘有计和合为所
缘缘。若是破其和合之非。即转计极微真实之事。
故云由非总聚。实事应理。观夫极微和合。乃本质
色边假想光景耳。安得为五识现量境耶。如斯妄
计。非倒而何。
△二论所缘外境竟。下三结外执相
违。】
「诚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
【总结前意。谓诚然如上来所难之义。是知外计之
情既僻。前后道理相违。唯识之旨自明。纵夺抑扬
何愧。
△三结彼执相违竟。通上一总论竟。下二别
推分四。一推论主纵许。】
「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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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放斯愆。」
【此牒论中二执之意。实事即极微。总聚即和合。此
二是外宗自所执取。故论主以言陈纵许。设有问
曰。何不直以心外有法为破。而又以比量共许。答
曰。将欲等。谓论主将以比量显其别过。故此不论
心外有法之愆。
△一推论主纵许竟。下二推彼执
极微。】
「或许极微。虽复极微。唯共聚巳而见生灭。然而实体。
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设自诸根悉皆现前。
境不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
一一极微。成所缘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
是彼生起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
在诸缘故。」
【述成他宗计极微为所缘缘意。或许极微一句。即
本论云。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下推他意
云。虽复极微。唯共聚巳而见生灭者。彼谓极微本
不生灭。其生灭者。在共聚而有也。然而实体。一一
皆缘。不缘总聚者。是计极微为所缘。不用和合为
所缘。又以喻明。犹如色等。指五尘也。设自诸根现
前。境不乱者。指五根对五尘而不杂乱。故云。彼根
功能。各决定故。是谓见不超色听不出声。上明喻
体。下乃合法。而于实事断割有能者。谓极微真实
之事。能为眼等诸识作所缘境。断割者。是五尘各
别之状。故云一一极微成所缘境。既作所缘。复计
【此牒论中二执之意。实事即极微。总聚即和合。此
二是外宗自所执取。故论主以言陈纵许。设有问
曰。何不直以心外有法为破。而又以比量共许。答
曰。将欲等。谓论主将以比量显其别过。故此不论
心外有法之愆。
△一推论主纵许竟。下二推彼执
极微。】
「或许极微。虽复极微。唯共聚巳而见生灭。然而实体。
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设自诸根悉皆现前。
境不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
一一极微。成所缘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
是彼生起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
在诸缘故。」
【述成他宗计极微为所缘缘意。或许极微一句。即
本论云。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下推他意
云。虽复极微。唯共聚巳而见生灭者。彼谓极微本
不生灭。其生灭者。在共聚而有也。然而实体。一一
皆缘。不缘总聚者。是计极微为所缘。不用和合为
所缘。又以喻明。犹如色等。指五尘也。设自诸根现
前。境不乱者。指五根对五尘而不杂乱。故云。彼根
功能。各决定故。是谓见不超色听不出声。上明喻
体。下乃合法。而于实事断割有能者。谓极微真实
之事。能为眼等诸识作所缘境。断割者。是五尘各
别之状。故云一一极微成所缘境。既作所缘。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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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识。故云。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是彼生
起亲友分义。亲友者。助缘之义。谓极微能为生识
因缘。故云尔也。复引證云。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
识生因。在诸缘故。此引大乘所缘缘义。而證极微
为所缘缘之理。
△二推外执极微竟。下三推彼执
和合。】
「或复于彼为总聚者。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
为此所缘。相识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
彼为所缘。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述成他宗以和合为所缘缘意。或复于彼为总聚
者。即本论云。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推彼
意云。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所缘。相
识生故。此句计所缘之境。为生识之因。谓和合为
境。又能生识。相识生故者。是相似和合相状之识。
而得生起。由于总聚而生其智者。智即识也。智本
不生。由缘境而生。故云。是故定知彼为所缘。复引
證云。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亦引
大乘所缘缘义。以證和合为所缘缘之理。
△三推
彼执和合竟下四结彼许相应。】
「此二论者。咸言彼相应斯理故。」
【总结二计自许相应。
△四结彼许相应竟。通上一
总标竟。下二别破分二。一牒标中二执别破。二举
二种转计别破。一又分四。一总推立量。】
论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起亲友分义。亲友者。助缘之义。谓极微能为生识
因缘。故云尔也。复引證云。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
识生因。在诸缘故。此引大乘所缘缘义。而證极微
为所缘缘之理。
△二推外执极微竟。下三推彼执
和合。】
「或复于彼为总聚者。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
为此所缘。相识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
彼为所缘。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述成他宗以和合为所缘缘意。或复于彼为总聚
者。即本论云。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推彼
意云。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所缘。相
识生故。此句计所缘之境。为生识之因。谓和合为
境。又能生识。相识生故者。是相似和合相状之识。
而得生起。由于总聚而生其智者。智即识也。智本
不生。由缘境而生。故云。是故定知彼为所缘。复引
證云。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亦引
大乘所缘缘义。以證和合为所缘缘之理。
△三推
彼执和合竟下四结彼许相应。】
「此二论者。咸言彼相应斯理故。」
【总结二计自许相应。
△四结彼许相应竟。通上一
总标竟。下二别破分二。一牒标中二执别破。二举
二种转计别破。一又分四。一总推立量。】
论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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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
托彼而生。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
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
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释曰。若不言因。此因无喻。犹如因等。成因等性。极微
总相。是所缘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许。不于识外缘其
实事。应有有法自相违过。
【此护法师推论主立量之意。若不言因。此因无喻
者。因即比量。有宗因喻三支。三支无过。是为能立。
今以三支为因者。为因明中云。比量者。谓藉众相
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即三支也。如前巳说。由彼为
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即智名果。故以此因。总三
支为因。非三支中宗因喻之一因也。若欲破彼不
极成事。而不立量为因者。则无有喻。故云。此因无
喻。此三支中喻也。何以独言喻耶。谓喻者。是比量
中立破之洪纲。驱邪之明训。故论云。同品无处。不
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反成敌者相违宗义。此中
若无有喻。而欲成之。犹如因等成因等性。此宗因
之因也。何则。因明之法。立宗之后。必以因成。故以
因为能成立法。宗因既立。当引喻合。故以喻为同
品。三支并出。有过必知。今欲破彼和合极微。而不
立量者。是谓极微成极微。和合成和合。犹如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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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喻成喻。又何过失之显也。彼过未显。自失先招。
故云。极微总相。是所缘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许不
于识外。缘其实事。应有有法自相违过。有法者。是
先陈极成色法为宗依。谓之有法。故因明以有法
为前陈。自相违者。谓自教不许缘识外事。若以外
色作所缘者。是与自教相违。所以奘师立量云。真
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宗。眼识者。意许自
證分。同喻如眼识。此即眼识见分。彼立极成色。是
相分色。相分原从自證分现。既云识现。岂得离识。
如水现波。波岂离于水也。又同喻如眼识者。眼识
亦是自證分现。亦不相离。眼识不离自證分。相分
亦不离自證分。是眼识不离相分。相分与眼识为
所缘缘。若是极微和合为有法。于五识作所缘缘
为宗。极微和合是心外法。法在心外。安得与五识
为缘。而不相违耶。此乃论主将立量时。以比量之
法自谨耳。】
「然法称不许。斯乃于他亦皆共许。即以为喻。若但如
所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
【此总释二比量中宗也。法称不许者。大乘宗法不
许外色为五识所缘缘。斯乃于他亦皆共许者。即
论中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和合于五
识。设所缘非缘。颂言设缘。及设所缘者。是共许宗
义即以为喻者。谓既立比量之后。即将外色为异
品喻。异品者。非有同品之义。名为异品。且如极微。
故云。极微总相。是所缘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许不
于识外。缘其实事。应有有法自相违过。有法者。是
先陈极成色法为宗依。谓之有法。故因明以有法
为前陈。自相违者。谓自教不许缘识外事。若以外
色作所缘者。是与自教相违。所以奘师立量云。真
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宗。眼识者。意许自
證分。同喻如眼识。此即眼识见分。彼立极成色。是
相分色。相分原从自證分现。既云识现。岂得离识。
如水现波。波岂离于水也。又同喻如眼识者。眼识
亦是自證分现。亦不相离。眼识不离自證分。相分
亦不离自證分。是眼识不离相分。相分与眼识为
所缘缘。若是极微和合为有法。于五识作所缘缘
为宗。极微和合是心外法。法在心外。安得与五识
为缘。而不相违耶。此乃论主将立量时。以比量之
法自谨耳。】
「然法称不许。斯乃于他亦皆共许。即以为喻。若但如
所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
【此总释二比量中宗也。法称不许者。大乘宗法不
许外色为五识所缘缘。斯乃于他亦皆共许者。即
论中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和合于五
识。设所缘非缘。颂言设缘。及设所缘者。是共许宗
义即以为喻者。谓既立比量之后。即将外色为异
品喻。异品者。非有同品之义。名为异品。且如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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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许有生识缘。而无所缘境。既无所缘境。生识之
缘亦无矣。又如和合虽许所缘。而不能生识。若不
生识。亦非所缘。彼之外色。既不生识。又无所缘。岂
非异喻耶。若但如所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者。
谓如言陈所说。得立量之后。应于意许所立义而
属当之。属者会也。应会意许相分为当。】
「前量意云。论本二因。伹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无
共成之喻。为此。须出彼相应因。」
【此推论中所立二比量。前量意云。论本二因者。即
极微和合二量为二因。非三支中宗因之因。何则。
外宗以极微和合为因。观察生智为果。故以二法
为二因。但是明因者。但以极微和合喻明真因。即
内色如外现之义。所以不即是因者。护法师不许
为真因。何则。以无共成之喻。共成者。须一法有二
功能。要是能生。又是所缘。方为真因。为此须出彼
相应因者。出者。显也。彼字。指他宗。相应者。他宗以
极微为相应因。为此明他共许。故须显出彼之极
微。为生识因。
△一总推立量竟。下二别破极微分
二。一纵许生因。】
「何以如此。」
【问上共许极微为因之意。】
「次复显巳所论之理是无谬妄。明他共许。置第五声。
设许为因。犹如共许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极微。
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
缘亦无矣。又如和合虽许所缘。而不能生识。若不
生识。亦非所缘。彼之外色。既不生识。又无所缘。岂
非异喻耶。若但如所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者。
谓如言陈所说。得立量之后。应于意许所立义而
属当之。属者会也。应会意许相分为当。】
「前量意云。论本二因。伹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无
共成之喻。为此。须出彼相应因。」
【此推论中所立二比量。前量意云。论本二因者。即
极微和合二量为二因。非三支中宗因之因。何则。
外宗以极微和合为因。观察生智为果。故以二法
为二因。但是明因者。但以极微和合喻明真因。即
内色如外现之义。所以不即是因者。护法师不许
为真因。何则。以无共成之喻。共成者。须一法有二
功能。要是能生。又是所缘。方为真因。为此须出彼
相应因者。出者。显也。彼字。指他宗。相应者。他宗以
极微为相应因。为此明他共许。故须显出彼之极
微。为生识因。
△一总推立量竟。下二别破极微分
二。一纵许生因。】
「何以如此。」
【问上共许极微为因之意。】
「次复显巳所论之理是无谬妄。明他共许。置第五声。
设许为因。犹如共许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极微。
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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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护法师详明比量中纵许之意。以答上问。言显
巳所论之理是无谬者。谓显唯识之理极成耳。明
他共许。置第五声者。因明法中。若他不许。量则不
成。是故内有纵词。外亦共许。第五声者。是因明中
第五分。即异品也。此论先纵后夺。故置第五声。设
许为因者。释上纵许为因之意。故又喻云。犹如共
许诸非有事。非有者。亦是异品。因明以同品为有。
以异品为非有。非有同品义。名曰非有。故下释云。
非有性故。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
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
「由非彼相。极微相故。此云根识。极尘非境。」
【此释因也。由非彼相者。是本论比量中。彼相识无
故之因。所以释云。极微相故。又从而释之。此云根
识极尘非境。是不许极微为五识所缘。】
「如根者言。犹如于根。纵实是识亲依之因。无根相故。
非彼之境。极微亦尔。」
【此释喻也。如根者言。是本论比量中犹如眼根等
之喻。护法师牒而释之。犹如于根。是以极微如眼
根。眼根纵实是眼识亲依之因。而眼识不能见眼
根相。故非彼境。合云。极微亦尔。极微纵许为生识
之缘。而眼识不能见极微之状。故非所缘。】
「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谓也。」
【问上极微非境之由。何所谓也。】
「为此说其名境者等。言自性者。谓自共相。了者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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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此复名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
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
离识无别所了。可与其识为因性耶。」
【先答所缘缘正理。复显极微之非。为此说其名境
者等等字。亦摄缘字。谓所缘之境。即是能生之缘。
故释云。言自性者。谓自共相。了者定也。意谓境之
自相。必有二种功能。是为共相。如何此复名为了
耶。问上了境意。答云。如彼相生故。此句牒本论中
所缘缘正义。论云。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
令能缘识。托彼而生。护法师释云。此言意者。同彼
相貌而识生起。是境有生识之功能。名缘。由随彼
体故者。识随境生。而不离境。名所缘。此则说名了
彼境者。答上问意。论正意巳。复破云。而实离识。无
别所了。可与其识为因性耶。此将双破所缘缘之
张本。谓极微既与识相离。离识则不能了。此破所
缘之境。极微离识。则不相及。安得以识缘彼而得
生耶。是破生识之缘。前云。为此正意遮所缘性。因
便方遮斯所依性。文虽未出。意现于此。】
「然而伹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巳犹如镜像而安布之。
共许名斯为了其境。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
由此极微而为境体。」
【此护法师设喻。难了境义。文有两节。然而下。先纵。
然非下破。然而但有前境相状者。谓汝计极微但
得一相可状于前。于其自巳犹如镜像而安布之。
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
离识无别所了。可与其识为因性耶。」
【先答所缘缘正理。复显极微之非。为此说其名境
者等等字。亦摄缘字。谓所缘之境。即是能生之缘。
故释云。言自性者。谓自共相。了者定也。意谓境之
自相。必有二种功能。是为共相。如何此复名为了
耶。问上了境意。答云。如彼相生故。此句牒本论中
所缘缘正义。论云。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
令能缘识。托彼而生。护法师释云。此言意者。同彼
相貌而识生起。是境有生识之功能。名缘。由随彼
体故者。识随境生。而不离境。名所缘。此则说名了
彼境者。答上问意。论正意巳。复破云。而实离识。无
别所了。可与其识为因性耶。此将双破所缘缘之
张本。谓极微既与识相离。离识则不能了。此破所
缘之境。极微离识。则不相及。安得以识缘彼而得
生耶。是破生识之缘。前云。为此正意遮所缘性。因
便方遮斯所依性。文虽未出。意现于此。】
「然而伹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巳犹如镜像而安布之。
共许名斯为了其境。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
由此极微而为境体。」
【此护法师设喻。难了境义。文有两节。然而下。先纵。
然非下破。然而但有前境相状者。谓汝计极微但
得一相可状于前。于其自巳犹如镜像而安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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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像者。极微如镜。所生之识。如镜中现像。若如是
者。我则共许名斯为了其境。既纵巳。复破云。然非
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体。意
谓极微之体。不能显现。安得以极微为境体。使识
随彼体而现耶。】
「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
【即本论云。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
义。然非所缘。此因性虽破。犹兼纵许。所缘之境。必
不许者。意在双支全破耳。】
「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斯言前说
彼相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
其根所缘之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
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定过。」
【即本论云。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
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此护法师乘他宗之计。而
以同喻难之。他宗转计云。汝大乘中言所缘缘者。
此是能生。定作所缘。汝既许极微为能生因。安得
不为所缘。论主云。若有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
应成彼也。自释云。斯言前说彼相应理故。因有不
成过。意谓前所转计为相应斯理。如取同品之根
难之。则因性必有不成所缘之过。复自释云。然而
意显极微之体。非唯因性。亦可得作所缘之相。纵
也。即是其根。亦有所缘。相难也。若如所说因。将为
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
者。我则共许名斯为了其境。既纵巳。复破云。然非
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体。意
谓极微之体。不能显现。安得以极微为境体。使识
随彼体而现耶。】
「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
【即本论云。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
义。然非所缘。此因性虽破。犹兼纵许。所缘之境。必
不许者。意在双支全破耳。】
「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斯言前说
彼相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
其根所缘之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
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定过。」
【即本论云。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
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此护法师乘他宗之计。而
以同喻难之。他宗转计云。汝大乘中言所缘缘者。
此是能生。定作所缘。汝既许极微为能生因。安得
不为所缘。论主云。若有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
应成彼也。自释云。斯言前说彼相应理故。因有不
成过。意谓前所转计为相应斯理。如取同品之根
难之。则因性必有不成所缘之过。复自释云。然而
意显极微之体。非唯因性。亦可得作所缘之相。纵
也。即是其根。亦有所缘。相难也。若如所说因。将为
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
832-A¶ 第 825b 页 X51-0825.png
定过。破也。意谓若如汝说。许作因性。必有所缘而
成立者。汝之极微但为因性。安得有所缘性耶。若
由因性。必有所缘性者。于根亦有不定过。何则眼
根于眼识。决定不见。若许眼根作所缘者。眼根则
有非定不见之过矣。
△一纵许生因竟。下二双支
全破。】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
【问极微之相。原论量中有设许为缘。今观释论中。
纵有因性。由非因义。其义何也。】
「为明成立自巳之宗。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巳义便成。
此言。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等。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
此时意在遮他。显巳能破义成。置斯言矣。」
【为明成立自巳之宗由非者。此句总答上问意。下
释非他之所以。但述他宗不成之过。自巳所立之
义。便为极成。此由非之言。为彰明极微。非即能生
自识相故。此非其缘也。境非极微。犹如眼等。非所
缘也。问曰。此中双非两相。前量何许次支。答曰。若
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
其时意在遮他。显巳能破义成。置斯言矣。斯言即
意许双支全破之言。】
「宗许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此释论主。明他共许之意。谓宗中原许有定于彼。
论主不纵许而定之。恐其他宗不许耳。】
成立者。汝之极微但为因性。安得有所缘性耶。若
由因性。必有所缘性者。于根亦有不定过。何则眼
根于眼识。决定不见。若许眼根作所缘者。眼根则
有非定不见之过矣。
△一纵许生因竟。下二双支
全破。】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
【问极微之相。原论量中有设许为缘。今观释论中。
纵有因性。由非因义。其义何也。】
「为明成立自巳之宗。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巳义便成。
此言。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等。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
此时意在遮他。显巳能破义成。置斯言矣。」
【为明成立自巳之宗由非者。此句总答上问意。下
释非他之所以。但述他宗不成之过。自巳所立之
义。便为极成。此由非之言。为彰明极微。非即能生
自识相故。此非其缘也。境非极微。犹如眼等。非所
缘也。问曰。此中双非两相。前量何许次支。答曰。若
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
其时意在遮他。显巳能破义成。置斯言矣。斯言即
意许双支全破之言。】
「宗许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此释论主。明他共许之意。谓宗中原许有定于彼。
论主不纵许而定之。恐其他宗不许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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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此问论主所立比量。谓向者论中言。二俱非理。巳
出不定过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中。更申比量耶。】
「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
或可由斯非彼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如相识生。
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
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
【此答上问。意谓凡言陈不定。未必决定不成。若不
决定。必致疑惑。是故论主。更须成立比量决之。或
可由斯所立比量。非彼极微相者。令彼于诸极微。
知非定有所了境性。如相识生。是谓决了者。谓以
极微为决定所了之境。方说极微生识。所以前章
云。同彼相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名了
彼境也。既彼非故。明知决了者。谓彼极微既不能
生识。明知决了义。不在极微之色。故不能为所缘
境。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者。谓若不重申
比量。则无有因由。破彼极微。非决了性。唯出此因
不是所缘者。谓立量之法。必有共许。量乃得成。故
此量中。唯许为因。而不许是所缘。是言陈共许为
生因。】
「如根极微。有馀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
了极微色。无彼相故。如馀根识。如是馀识。翻此应言
如根之言。诚为乘也。其喻别。须义准而出。又复纵是
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
832-A¶ 第 826a 页 X51-0826.png
实为有用。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馀根之识生因。」
【此引唯识宗中别喻。并破极微之非。此文破法两
重。先破所缘。后破因性。本论量中。如根之喻。虽破
所缘境。不破生识因。今引馀师诸识之喻。则因境
双破。何则。极微之色。唯摄眼门。馀根识喻。不同初
界。界既不同。何生因之有。先破所缘云。如根极微。
有馀复作诸识差别。此牒眼根之喻。并破不能为
所缘义。释云。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微色。无彼
相故。如馀根识。意谓馀根之识。或缘声香味触。安
得以色相极微。为所缘境。问曰。眼识之门。唯缘色
相。极微既以色相为名。又何眼识不缘耶。答曰。色
相之门。原有多种。谓有质。无质。极略。极迥。今极微
色。是极略色。若是极略。便为意识所缘。故于眼识
门中。以如根之喻为破。如是馀识翻此者。谓馀识
不同眼识。眼识容有缘色之说。而馀识必不能缘
色相境。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者。谓如眼根。眼
识不见。乘此。应知馀识。不能缘色相者。又明矣。结
云。其喻虽有根识两别。于所喻之义理。准同而出。
次破因性云。又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此举
前纵许之因。今以馀识喻合。则因性之言无用。此
下又以纵夺之词结破。纵云。彼虽因用。非所缘性。
此亦如是。实为有用。谓彼极微。虽有因用。但非所
缘。若此馀识。亦以极微为生因。方许极微实有能
生五识之用。夺云。然非声香味触边。所有极微色
【此引唯识宗中别喻。并破极微之非。此文破法两
重。先破所缘。后破因性。本论量中。如根之喻。虽破
所缘境。不破生识因。今引馀师诸识之喻。则因境
双破。何则。极微之色。唯摄眼门。馀根识喻。不同初
界。界既不同。何生因之有。先破所缘云。如根极微。
有馀复作诸识差别。此牒眼根之喻。并破不能为
所缘义。释云。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微色。无彼
相故。如馀根识。意谓馀根之识。或缘声香味触。安
得以色相极微。为所缘境。问曰。眼识之门。唯缘色
相。极微既以色相为名。又何眼识不缘耶。答曰。色
相之门。原有多种。谓有质。无质。极略。极迥。今极微
色。是极略色。若是极略。便为意识所缘。故于眼识
门中。以如根之喻为破。如是馀识翻此者。谓馀识
不同眼识。眼识容有缘色之说。而馀识必不能缘
色相境。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者。谓如眼根。眼
识不见。乘此。应知馀识。不能缘色相者。又明矣。结
云。其喻虽有根识两别。于所喻之义理。准同而出。
次破因性云。又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此举
前纵许之因。今以馀识喻合。则因性之言无用。此
下又以纵夺之词结破。纵云。彼虽因用。非所缘性。
此亦如是。实为有用。谓彼极微。虽有因用。但非所
缘。若此馀识。亦以极微为生因。方许极微实有能
生五识之用。夺云。然非声香味触边。所有极微色
832-A¶ 第 826b 页 X51-0826.png
相。可是馀根之识生因。既不能生识。又不作所缘。
是知双支全破。要在馀识之喻耳。
△二双支全破
竟。通上二别破极微竟。下三别破和合分四。一推
彼转计。】
论曰。
「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
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
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释曰。有说于识自体。无聚现故。非是所缘。如根众微。
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说其
无有聚现。如是且述钵罗摩怒。不是所缘。彼之能立
不相应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此举他宗转计和合为所缘缘义。有说于识自体。
无聚现故。非是所缘者。谓有诸馀乘。巳知于识自
体。无有极微聚现相故。非为五识所缘。如根众微。
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性者。因前量以如根
之喻。巳破众微。故自服云。若此极微为境。而有相
状安布于识。方是彼识。所缘相性。此非有故者。服
善之心如此。故云。理即说其无有聚现相故。如是
且述钵罗摩怒。不是所缘者。钵罗摩怒。此云极微。
言且述极微不是所缘。意以合和为所缘耳。故护
法师云。彼之能立不相应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是知双支全破。要在馀识之喻耳。
△二双支全破
竟。通上二别破极微竟。下三别破和合分四。一推
彼转计。】
论曰。
「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
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
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释曰。有说于识自体。无聚现故。非是所缘。如根众微。
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说其
无有聚现。如是且述钵罗摩怒。不是所缘。彼之能立
不相应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此举他宗转计和合为所缘缘义。有说于识自体。
无聚现故。非是所缘者。谓有诸馀乘。巳知于识自
体。无有极微聚现相故。非为五识所缘。如根众微。
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性者。因前量以如根
之喻。巳破众微。故自服云。若此极微为境。而有相
状安布于识。方是彼识。所缘相性。此非有故者。服
善之心如此。故云。理即说其无有聚现相故。如是
且述钵罗摩怒。不是所缘者。钵罗摩怒。此云极微。
言且述极微不是所缘。意以合和为所缘耳。故护
法师云。彼之能立不相应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832-A¶ 第 826c 页 X51-0826.png
意谓他宗前以所立比量为极成。今以极微不是
所缘。是能立不相应。而非境性之量反善成矣。】
「若尔。总聚是境。然由所说诸有能立。若望谟阿宗。皆
有不成性。理实如此。」
【护法师。推他宗转计和合。兼明大乘唯识宗。无外
色作所缘缘之意。若尔总聚是境者。推他宗自不
将极微为所缘缘。必以和合为所缘缘。破云。然由
所说。诸有能立极微和合二法。若望谟阿宗旨。皆
有不成所缘缘性。其唯识理。实是如此。谟阿者。梵
音之讹。正云摩诃。广大义。今云谟阿宗。即大乘宗。】
「然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无因性故。由彼相识
不能生。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识。如何
令此缘彼所缘之相。不相应故。非所缘义。由此前云
彼相应理。斯乃不成。」
【释成谟阿宗中不许和合作所缘缘义。先纵云。然
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之境。破云。无因性故。
谓总聚法。无有生识因性。释云。由彼相识不能生。
此句乘上无因性一句。连接下文。以破所缘缘义。
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者。牒上不生之意。破无生
识之缘。彼既不生此识。如何令此缘彼所缘之相。
此二句。破无所缘之境。意谓彼总聚相。既不能生
此识。如何令此不生之识。缘彼所缘之相。故云。不
相应故。非所缘义。结云。由此前云彼相应理。斯乃
不成。
△一推他转计竟。下二明内正义。】
所缘。是能立不相应。而非境性之量反善成矣。】
「若尔。总聚是境。然由所说诸有能立。若望谟阿宗。皆
有不成性。理实如此。」
【护法师。推他宗转计和合。兼明大乘唯识宗。无外
色作所缘缘之意。若尔总聚是境者。推他宗自不
将极微为所缘缘。必以和合为所缘缘。破云。然由
所说。诸有能立极微和合二法。若望谟阿宗旨。皆
有不成所缘缘性。其唯识理。实是如此。谟阿者。梵
音之讹。正云摩诃。广大义。今云谟阿宗。即大乘宗。】
「然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无因性故。由彼相识
不能生。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识。如何
令此缘彼所缘之相。不相应故。非所缘义。由此前云
彼相应理。斯乃不成。」
【释成谟阿宗中不许和合作所缘缘义。先纵云。然
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之境。破云。无因性故。
谓总聚法。无有生识因性。释云。由彼相识不能生。
此句乘上无因性一句。连接下文。以破所缘缘义。
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者。牒上不生之意。破无生
识之缘。彼既不生此识。如何令此缘彼所缘之相。
此二句。破无所缘之境。意谓彼总聚相。既不能生
此识。如何令此不生之识。缘彼所缘之相。故云。不
相应故。非所缘义。结云。由此前云彼相应理。斯乃
不成。
△一推他转计竟。下二明内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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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何谓所缘之相。」
【此问所缘之境。以何为相。问意谓若如汝谟阿宗
中。极微和合皆非所缘。其所缘境。以何为相。】
「凡是境者。理须生其似自相识。随境之识。彼是能生。
彼是所缘。有说凡为境者。理必须是心。及心生起之
因也。此既生巳。随境领受。而与言论。于时名此为所
缘境。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方合名为所缘。是能
生性。所缘之境。引阿笈摩。此即便是说生缘性。由是
生因。彼识生缘。共许是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此中
无益。故不言之。」
【此以正意答所缘缘之境。谓凡是五识之境。理当
生似五尘之五识。以眼根对色时。生似色尘之识。
随色立名。名为色识。如是乃至触识亦尔。故名随
境之识。彼是能生。彼是所缘者。谓即一法。有二功
能。既为生识因。必作所缘境。此之正意。不唯大乘
宗中自许。小乘部中。亦共许之。引小乘部中證云。
有说凡为境者。理必须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
明不以外色作所缘缘义。此既生巳。随境领受。而
与言论。于时名此为所缘境者。释上一法。具能生
所缘二种功能。故结云。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
方合名为所缘。彼经自释二相云。是能生性。所缘
之境。此下护法师。自释引證之意云。引阿笈摩。此
即便是说生缘性。阿笈摩者。是小乘大众部中经
名。生缘者。生是能生因。缘为所缘境。谓识从此生。
832-A¶ 第 827b 页 X51-0827.png
缘此为境。故下释云。由是生因。彼识生缘。共许是
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此三句。释彼部中共许有
此二相。方作所缘。此中无益。故不言之者。此中是
先引正义。犹未详明论中纵许之意。故不尽言耳。
△二明内正义竟。下三纵许所缘。】
「能非总聚是能生者。非实事故。由其总聚不是实事。
此于有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又复无有不实之事。
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犹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识。」
【此牒论中比量之意论之。即本论云。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能非总聚
是能生者。非实事故。谓他宗计和合为生识之因。
论中以比量破其非实。故曰能非。由其总聚。至不
可说故者。释上非实事。谓总聚法。一异二性不可
得。即如极微。合为总聚。二性不可得。若名总聚。除
极微外。无别总聚。若名极微。既合聚巳。焉得又名
极微。是知二性不可得。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至如
二月者。谓不实之法。不能生果。喻如二月。故云。如
第二月。不能生识。以第二月。不是实有。喻和合之
境不实。故不能生识。】
「第二月相若尔。何因有斯相现。」
【此问二月是假。同于总聚。总聚之法。极微所成。方
知是假。二月假相。何因而有。】
「根损害故。若时眼根。由翳等害。损其明德。遂即从斯
损害根处。见二月生。非实境故。」
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此三句。释彼部中共许有
此二相。方作所缘。此中无益。故不言之者。此中是
先引正义。犹未详明论中纵许之意。故不尽言耳。
△二明内正义竟。下三纵许所缘。】
「能非总聚是能生者。非实事故。由其总聚不是实事。
此于有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又复无有不实之事。
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犹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识。」
【此牒论中比量之意论之。即本论云。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能非总聚
是能生者。非实事故。谓他宗计和合为生识之因。
论中以比量破其非实。故曰能非。由其总聚。至不
可说故者。释上非实事。谓总聚法。一异二性不可
得。即如极微。合为总聚。二性不可得。若名总聚。除
极微外。无别总聚。若名极微。既合聚巳。焉得又名
极微。是知二性不可得。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至如
二月者。谓不实之法。不能生果。喻如二月。故云。如
第二月。不能生识。以第二月。不是实有。喻和合之
境不实。故不能生识。】
「第二月相若尔。何因有斯相现。」
【此问二月是假。同于总聚。总聚之法。极微所成。方
知是假。二月假相。何因而有。】
「根损害故。若时眼根。由翳等害。损其明德。遂即从斯
损害根处。见二月生。非实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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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答明二月生因。乃虚妄非实。即本论云。如眼错
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
「由此二月。纵有彼相。然非斯境。如第二月。纵令此识
有彼相状。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合喻以明纵许之意。先明喻体。后以喻合法。由此
二月。纵有彼相。然非斯境者。是明二月之体虚妄。
非五识所缘。如第二月。至不名斯境者。以喻合和
合之法。体非实故。既不可名生识之因。安得又为
所缘之境。】
「此由非实事。有性等总聚。不是识之生因。非实性故。」
【牒释他宗转计之意。破非生因。谓由前非其极微
实事。即转计有性等总聚。此不实事。纵有不是生
识之因。且纵许为所缘之境。故本论云。如是和合。
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如第二月。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缘。还如二月。」
【将破能生所缘之执。故合一喻以通妨。】
「又复将此第二月喻。于彼相因。应知说其不定之过。
复由识义理成就故。过是相违。」
【此明言陈意许之意。谓此月喻。于总相处。但显不
定生识之过。容有可缘境相。此言陈也。若由唯识
义理成就。彼所缘之情亦遣矣。故云。过是相违。意
许之宗。如斯而巳。
△三纵许所缘竟。下四双支全
破。】
「复缘眼识。不缘青等聚集极微。为由彼体。非生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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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馀根识。此喻共许。故不别言。第二月喻。非实事故。
应知此是于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说之。纵有相性。
然非彼境。斯言复是非彼因义。」
【此总破外色。必不能为所缘缘义。复缘眼识。至非
生性故者。此两句。明非因。不得为所缘。上缘字。因
也。由也。下缘字。是识缘境义。问。复由眼识。不缘青
黄赤白。总聚极微者。何也。答云。为由彼青黄赤白。
总聚极微体。非是能生眼识性故。如馀根识。至不
别言者。谓耳等识。不能缘色相者人所共知。是谓
共许。此喻眼识非青等所生。而不缘青等者。如馀
识不缘色相为境。亦非色相所生。第二月喻。至于
非因性而成立之者。以喻外色非实。但以不能生
识而立之。此单纵也。如所说之。至非彼因义者。结
牒上文。双夺之意。谓如上不能生识之所说。纵有
和合相。然非彼识境。斯言。即上如所说之。纵有相
性。然非彼境之言。故云。复是非彼因义。不得为所
缘耳。】
「若言无有第二月者。如何现见有二相生。」
【前以月喻总聚是假。不能生识。故问月何因生。知
其是假。今以月喻总聚是假。非五识境。故问既许
非境。如何现见。】
「谓从内布功能差别。均其次巳。似相之识。而便转生。
犹如梦时。见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于其月处。
乘更睹馀。」
应知此是于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说之。纵有相性。
然非彼境。斯言复是非彼因义。」
【此总破外色。必不能为所缘缘义。复缘眼识。至非
生性故者。此两句。明非因。不得为所缘。上缘字。因
也。由也。下缘字。是识缘境义。问。复由眼识。不缘青
黄赤白。总聚极微者。何也。答云。为由彼青黄赤白。
总聚极微体。非是能生眼识性故。如馀根识。至不
别言者。谓耳等识。不能缘色相者人所共知。是谓
共许。此喻眼识非青等所生。而不缘青等者。如馀
识不缘色相为境。亦非色相所生。第二月喻。至于
非因性而成立之者。以喻外色非实。但以不能生
识而立之。此单纵也。如所说之。至非彼因义者。结
牒上文。双夺之意。谓如上不能生识之所说。纵有
和合相。然非彼识境。斯言。即上如所说之。纵有相
性。然非彼境之言。故云。复是非彼因义。不得为所
缘耳。】
「若言无有第二月者。如何现见有二相生。」
【前以月喻总聚是假。不能生识。故问月何因生。知
其是假。今以月喻总聚是假。非五识境。故问既许
非境。如何现见。】
「谓从内布功能差别。均其次巳。似相之识。而便转生。
犹如梦时。见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于其月处。
乘更睹馀。」
832-A¶ 第 828b 页 X51-0828.png
【答明二月之相非眼识所缘。乃意识虚妄分别相
现。谓从内布功能差别者。由眼根损害。有差别故。
均其次巳者。是先损根。后现月。似相之识。而便转
生者。谓相似二月相貌之识。转变生起第二月相。
岂谓实有耶。犹如梦时。见有境起者。喻意识所见
二月之境。由此令似妄作斯解者。谓相似月之意
识。妄分别有二月相生。于其月处。乘更睹馀者。谓
乘月喻。即知所馀。和合之境。亦是意识所缘。何定
执为眼识之境耶。】
「诸有说云。而于眼识双现之时。此二次第。难印定故。
将作同时。于斯二种相貌之后。意识便云。我见月之
第二月也。或复有云。于共许月。数有错乱。由根损故。」
【此引二师之言。以證第二月相。是意识所缘。诸有
说云至将作同时者。谓眼见二月。真假难分。将作
同时。亦难印定。此非眼识所取之境明矣。于斯二
种。至第二月者。此引意识虚妄计度。以明月相。非
五识境。或复有云。至由根损故者。谓共许第二月
数有错乱。数者。频频有无义。皆由根损故耳。此又
引乱意识。以證第二月相。实非五识所缘。】
「若望不许外境之宗。如斯众见。但是妄执。」
【此引正宗。总破心外有法。但是妄执。都无实义。】
「由非眼识所缘。无间引生意识。能于一时双变二相。
作如斯解见二月耶。又于声等缘彼之识。不知其次。
应有二声等见。同时起耶。好眼之人。意识次第。尚多
832-A¶ 第 828c 页 X51-0828.png
难解。何况依于色根之识。测其差别。便成多有二相
等见一旃达罗。若时离识许实有者。斯乃何劳妄增
二月。而言于数有其错乱。」
【此设难比例而结破之。由非眼识。至见二月耶者。
意谓由我破汝眼识不能缘二月相。莫得汝将意
识见二月相。就作如斯解。为眼见二月耶。例难云。
又于声等缘彼之识。本不知有二声次第时。应有
二声等见。同时起耶。又比例云。好眼之人。捏目生
月。意识于此月处。真妄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依于
色根之识。于其月处。测其真妄。前后差别。便成多
有二相等见一旃达罗。旃达罗者。此云月。意谓眼
识不能于一月上。有二相等见。而言二相等见一
月者。皆西域倒语。结前意云。若于双现二月相时。
即许离识是实有者。斯乃何劳前引二师。妄增其
说。彼言第二月。及数有错乱。俱非实义故。何执为
实有。
△四双支全破竟。通上三别破和合竟。下四
总结二执。】
「论曰。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释曰。离识之外。执有二种极微总聚。此皆阙其一分
义故。又如所说。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为境。成不
相应。阙一分故。自体相现。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
所缘。于极微处。即阙初支。于第二边。便亡第二。若如
是者。如向所论二种过失。重更收摄。令使无差。」
【总结前二种过。自体相现者。是初支。及能生性者。
等见一旃达罗。若时离识许实有者。斯乃何劳妄增
二月。而言于数有其错乱。」
【此设难比例而结破之。由非眼识。至见二月耶者。
意谓由我破汝眼识不能缘二月相。莫得汝将意
识见二月相。就作如斯解。为眼见二月耶。例难云。
又于声等缘彼之识。本不知有二声次第时。应有
二声等见。同时起耶。又比例云。好眼之人。捏目生
月。意识于此月处。真妄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依于
色根之识。于其月处。测其真妄。前后差别。便成多
有二相等见一旃达罗。旃达罗者。此云月。意谓眼
识不能于一月上。有二相等见。而言二相等见一
月者。皆西域倒语。结前意云。若于双现二月相时。
即许离识是实有者。斯乃何劳前引二师。妄增其
说。彼言第二月。及数有错乱。俱非实义故。何执为
实有。
△四双支全破竟。通上三别破和合竟。下四
总结二执。】
「论曰。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释曰。离识之外。执有二种极微总聚。此皆阙其一分
义故。又如所说。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为境。成不
相应。阙一分故。自体相现。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
所缘。于极微处。即阙初支。于第二边。便亡第二。若如
是者。如向所论二种过失。重更收摄。令使无差。」
【总结前二种过。自体相现者。是初支。及能生性者。
832-A¶ 第 829a 页 X51-0829.png
为第二。故云于极微处。即阙初支。是极微无自体
相现。阙所缘也。于第二边。便亡第二。是和合无能
生之性。阙生因也。复结云。若如是者。如向所论二
种过失。重更收摄。令使无差。此乃警其勿犯耳。
△
四总结二执竟。通上一举标中二执别破竟。下二
举二种转计别破分二。一执极微体中具和合分
二。一牒彼执词。推明转计之意。】
论曰。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
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巳
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
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
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释曰。有说集相者。于诸极微处。各有集相。即此集尘
而有相现。随其所有多少极微。此皆实有。在极微处。
有总聚相。生自相识。实有性故。应是所缘。斯乃双支
皆是有故。
【此牒他宗转计之意。谓前论主于极微边。许有能
生因。于和合边。许有所缘境。若以二法单为所缘
缘者。则有各阙一支之过。今合二法为所缘缘。双
支皆有故。他意谓众微合聚。而有和合相现者。是
极微体上具有和集德相。所以合聚时。方有相现。
相现。阙所缘也。于第二边。便亡第二。是和合无能
生之性。阙生因也。复结云。若如是者。如向所论二
种过失。重更收摄。令使无差。此乃警其勿犯耳。
△
四总结二执竟。通上一举标中二执别破竟。下二
举二种转计别破分二。一执极微体中具和合分
二。一牒彼执词。推明转计之意。】
论曰。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
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巳
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
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
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释曰。有说集相者。于诸极微处。各有集相。即此集尘
而有相现。随其所有多少极微。此皆实有。在极微处。
有总聚相。生自相识。实有性故。应是所缘。斯乃双支
皆是有故。
【此牒他宗转计之意。谓前论主于极微边。许有能
生因。于和合边。许有所缘境。若以二法单为所缘
缘者。则有各阙一支之过。今合二法为所缘缘。双
支皆有故。他意谓众微合聚。而有和合相现者。是
极微体上具有和集德相。所以合聚时。方有相现。
832-A¶ 第 829b 页 X51-0829.png
故本论云。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此指极微。体上本
具和集之相。为现量境。故转计云。于诸极微处。各
有集相。谓诸极微体上。各各具有总聚相故。即此
集尘而有相现者。许有所缘境。随其所有多少极
微。此皆实有者。许有能生因。故结云。在极微处。有
总聚相。生自相识。实有性故。应是所缘。斯乃双支
皆是有故。】
「此即于前所有成立。求进无由。为聚集相。即是极微。
为不尔耶。」
【此护法师。推外宗转计之情。自以为然矣。】
「由诸境义有众多相。即此诸微许有微状。亦有集相。
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为应理乎。」
【此明他宗将实有之境。以例极微和合之相转计。
论主牒计破之。先牒计。由外诸境有众多相。汝即
将此诸微。许有极微状。亦有和集相。次破云。如何
得令二相。共居一事。两存其相为理乎。】
「有众多相。凡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为性。
彼皆自性有胜功能。青美等相。随事随根。而为了别。
即此于其众多相处。极微之处。有总集相。即将此相。
为眼等识。所行境故。是现量性。」
【牒释上意有众多相者。牒上由诸境义有众多相
一句而释之。释云。凡诸有色合聚之物者。即色香
味触四尘也。皆以地等四大为性者。谓外四尘之
法。皆以地水火风四大为性。彼皆自性有胜功能
具和集之相。为现量境。故转计云。于诸极微处。各
有集相。谓诸极微体上。各各具有总聚相故。即此
集尘而有相现者。许有所缘境。随其所有多少极
微。此皆实有者。许有能生因。故结云。在极微处。有
总聚相。生自相识。实有性故。应是所缘。斯乃双支
皆是有故。】
「此即于前所有成立。求进无由。为聚集相。即是极微。
为不尔耶。」
【此护法师。推外宗转计之情。自以为然矣。】
「由诸境义有众多相。即此诸微许有微状。亦有集相。
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为应理乎。」
【此明他宗将实有之境。以例极微和合之相转计。
论主牒计破之。先牒计。由外诸境有众多相。汝即
将此诸微。许有极微状。亦有和集相。次破云。如何
得令二相。共居一事。两存其相为理乎。】
「有众多相。凡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为性。
彼皆自性有胜功能。青美等相。随事随根。而为了别。
即此于其众多相处。极微之处。有总集相。即将此相。
为眼等识。所行境故。是现量性。」
【牒释上意有众多相者。牒上由诸境义有众多相
一句而释之。释云。凡诸有色合聚之物者。即色香
味触四尘也。皆以地等四大为性者。谓外四尘之
法。皆以地水火风四大为性。彼皆自性有胜功能
832-A¶ 第 829c 页 X51-0829.png
者。亦指四大功能。青美等相者。即四大所变青黄
赤白美恶等相。随事随根而为了别者。是随根尘
相对而缘。即眼见色。耳闻于声等。此下推比例之
情。即此于其众多相处。极微之处有总集相者。谓
彼见此众多相。知是四大为性。彼就妄计极微体
上。具有总集之相。即将此相为眼等识所行境故。
是现量性者。谓真实极微体上。既具和集之相。此
相亦是实有。实有之法。是现量性。即将此相为眼
等识所缘缘。
△一牒彼执词。推明转计之意竟。下
二展转引喻。难破胜劣之情。】
「若如是者。于诸微处识有聚相。何不言之。尘有聚相。
何不言识有聚相耶。所以复云。然于微处有总聚相。
即以此言为其方便。亦显识有极微总相。若尔。一一
极微有此相者。何故复云总集相也。」
【此翻覆推徵。就计难破。若如是者。谓他宗若执极
微自体具总聚相。而为眼等识所行境。难云。于诸
微处生眼等识。亦应有总聚相。何不言之。复难云。
尘有聚相。何不言识有聚相耶。谓尘之聚相。既可
言。则识之聚相。亦可见矣。复徵他意。所以复云。然
于微处有总聚相。即以此言为其方便。亦显识有
极微总相。谓以方便。显根识有极微总相。得作所
缘缘义。下就他计破云。若尔。一一极微有此相者。
何故复云总集相也。谓一一极微有此自相。何故
于极微体上。复云总集相。既以极微为相。则总集
赤白美恶等相。随事随根而为了别者。是随根尘
相对而缘。即眼见色。耳闻于声等。此下推比例之
情。即此于其众多相处。极微之处有总集相者。谓
彼见此众多相。知是四大为性。彼就妄计极微体
上。具有总集之相。即将此相为眼等识所行境故。
是现量性者。谓真实极微体上。既具和集之相。此
相亦是实有。实有之法。是现量性。即将此相为眼
等识所缘缘。
△一牒彼执词。推明转计之意竟。下
二展转引喻。难破胜劣之情。】
「若如是者。于诸微处识有聚相。何不言之。尘有聚相。
何不言识有聚相耶。所以复云。然于微处有总聚相。
即以此言为其方便。亦显识有极微总相。若尔。一一
极微有此相者。何故复云总集相也。」
【此翻覆推徵。就计难破。若如是者。谓他宗若执极
微自体具总聚相。而为眼等识所行境。难云。于诸
微处生眼等识。亦应有总聚相。何不言之。复难云。
尘有聚相。何不言识有聚相耶。谓尘之聚相。既可
言。则识之聚相。亦可见矣。复徵他意。所以复云。然
于微处有总聚相。即以此言为其方便。亦显识有
极微总相。谓以方便。显根识有极微总相。得作所
缘缘义。下就他计破云。若尔。一一极微有此相者。
何故复云总集相也。谓一一极微有此自相。何故
于极微体上。复云总集相。既以极微为相。则总集
832-A¶ 第 830a 页 X51-0830.png
相不可得。若以总集为相。则极微相又不可得。此
二不可并存耳。】
「色聚众多。极微分别。是论所许。此即是其总聚性故。
不是实有。如前巳陈。何劳重述有别意趣。纵令实事
别别体殊。然此相状。但于集处更相藉故。而可了知。
说观集相。更无馀矣。」
【此言他宗转计。滥同第二计义。色聚众多者。即和
合相。极微分别者。即极微体分各别。是论所许者。
谓此二种。原是论中纵许之法。此即是其总聚性
故。至何劳重述有别意趣者。谓不实之法。前巳陈
过。不劳重述别趣。纵令实事。至更无馀矣者。谓极
微之体。纵具集相。然欲观者。必得和集一处。更互
相藉。而可了知。说观集相。无过于此矣。若谓一法
体上。两存其相。岂非妄计乎。】
「又复设使诸有极微合聚为性。然而一事有其胜劣。
随事观之。且如苍色是其地界。如是等说。诚为应理。
纵许如是。如极赤物。初生起时。多事皆强。遂无容矣。
依容有处。作此诪议。」
【此推他宗转计。设喻以破之。又复设使诸有极微
合聚为性者。是举外宗以极微体上。具合聚性。然
而一事有其胜劣。随事观之者。彼以胜劣为然。遮
前眼识不见极微。及具和集之过。故引喻云。且如
苍色是其地界。此出喻体。谓且将地界观之。但见
苍苍之色。则知地界。彼以苍色为胜。地界为劣矣。
二不可并存耳。】
「色聚众多。极微分别。是论所许。此即是其总聚性故。
不是实有。如前巳陈。何劳重述有别意趣。纵令实事
别别体殊。然此相状。但于集处更相藉故。而可了知。
说观集相。更无馀矣。」
【此言他宗转计。滥同第二计义。色聚众多者。即和
合相。极微分别者。即极微体分各别。是论所许者。
谓此二种。原是论中纵许之法。此即是其总聚性
故。至何劳重述有别意趣者。谓不实之法。前巳陈
过。不劳重述别趣。纵令实事。至更无馀矣者。谓极
微之体。纵具集相。然欲观者。必得和集一处。更互
相藉。而可了知。说观集相。无过于此矣。若谓一法
体上。两存其相。岂非妄计乎。】
「又复设使诸有极微合聚为性。然而一事有其胜劣。
随事观之。且如苍色是其地界。如是等说。诚为应理。
纵许如是。如极赤物。初生起时。多事皆强。遂无容矣。
依容有处。作此诪议。」
【此推他宗转计。设喻以破之。又复设使诸有极微
合聚为性者。是举外宗以极微体上。具合聚性。然
而一事有其胜劣。随事观之者。彼以胜劣为然。遮
前眼识不见极微。及具和集之过。故引喻云。且如
苍色是其地界。此出喻体。谓且将地界观之。但见
苍苍之色。则知地界。彼以苍色为胜。地界为劣矣。
832-A¶ 第 830b 页 X51-0830.png
如是等说。诚为应理者。结彼胜劣等言。自谓义理
切当。纵许如是者。是护法师且许如此。下设喻破
云。如极赤物。初生起时。此举喻体。多事皆强。遂无
容矣者。容字义。受也。隐也。谓赤物初生时。其馀多
事皆强。遂无隐其初生赤物。依容有处。作此诪议
者。诪。诳也。谓有一处赤物生时。而能含受容隐。使
其不见。许汝作此胜劣之言诪议。谓此他宗。以极
微为劣。以和合为胜。以胜隐劣。不必求见极微。故
护法师。以赤物喻极微虽劣。而多事皆强胜。特不
能隐。此破他宗既执两存其相。又不可以胜劣为
救耳。】
「若尔如何说诸极微。非根所见。又复如何唯有如知
能见极微。」
【此他宗反引大乘中二义为问。若尔。如何说诸极
微非根所见。谓若以赤物之喻求见极微。汝大乘
中何言诸极微体。非眼根之识所见。又复如何唯
有如知能见极微者。谓汝大乘中。又言唯有意识
观察极微。如知能见者。是意识分别妄见耳。】
「由其尘相非是识义。非是依根识之境界。故曰非根。
非根之义。独是如知之所观察。复如何理。现见极微。
尘形不睹。如坚性等。如坚润等。于彼青等。纵有其事。
非是眼等识之境界。根之功能。各决定故。尘亦如是。
无违共许。岂非显微。无其坚性。由别体故。此对宗法。
许其十处。伹是大种。斯言无过。然此巳陈。」
切当。纵许如是者。是护法师且许如此。下设喻破
云。如极赤物。初生起时。此举喻体。多事皆强。遂无
容矣者。容字义。受也。隐也。谓赤物初生时。其馀多
事皆强。遂无隐其初生赤物。依容有处。作此诪议
者。诪。诳也。谓有一处赤物生时。而能含受容隐。使
其不见。许汝作此胜劣之言诪议。谓此他宗。以极
微为劣。以和合为胜。以胜隐劣。不必求见极微。故
护法师。以赤物喻极微虽劣。而多事皆强胜。特不
能隐。此破他宗既执两存其相。又不可以胜劣为
救耳。】
「若尔如何说诸极微。非根所见。又复如何唯有如知
能见极微。」
【此他宗反引大乘中二义为问。若尔。如何说诸极
微非根所见。谓若以赤物之喻求见极微。汝大乘
中何言诸极微体。非眼根之识所见。又复如何唯
有如知能见极微者。谓汝大乘中。又言唯有意识
观察极微。如知能见者。是意识分别妄见耳。】
「由其尘相非是识义。非是依根识之境界。故曰非根。
非根之义。独是如知之所观察。复如何理。现见极微。
尘形不睹。如坚性等。如坚润等。于彼青等。纵有其事。
非是眼等识之境界。根之功能。各决定故。尘亦如是。
无违共许。岂非显微。无其坚性。由别体故。此对宗法。
许其十处。伹是大种。斯言无过。然此巳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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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问意。复引喻以明之。由其尘相非是识义者。
谓极微之相。不是根识体上变带之义。非是依根
识之境界者。谓既非变带之法。岂是根识境界。故
曰非根者。结答非根之问。非根之义。独是如知之
所观察者。答上如知能见极微之问。复如何理现
见极微者。此破他宗前执极微为所缘。极微既是
观察想相之法。有何道理。现见极微。上答二问。下
引喻明。尘形不睹。如坚性等者。此牒本论中不许
所缘之意。论中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
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和集如坚等者。谓他宗计
极微体上。具有和集之相。论主以如坚等破之。坚
等。即坚湿煖动四性。乃四大之种子。亦非眼等识
所见。故论主纵云。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
微相故。谓纵许他宗执极微体具和集相。此相即
是极微。既是极微。原只许为生识缘。不得作所缘
境。故云。许极微相故。如坚润等。于彼青等。纵有其
事。非眼等识之境界。此护法师。明性相二色。俱非
眼等所缘。谓坚等变为青等色时。不唯坚等自性
非眼等识所缘。纵是青美等有形色相。亦非眼等
识之境界。根之功能各决定故者。谓青等之色。容
许眼缘。而非耳鼻可取者。根之功能不忒耳。尘亦
如是。无违共许。岂非显微者。尘即极微。亦如坚性
非眼所取。他宗以胜劣之理推之。谓极微不可眼
见。此共许之意。岂不显极微非眼所见乎。无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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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由别体故者。谓眼识上无坚性。与眼识上无极
微有别。极微但是妄情所计。不同坚性种子实有。
此对宗法。许其十处。但是大种者。谓此唯识宗中。
原许坚润等性为能变。根尘十处为所变。能变即
是种子。所变即是相分。以种子相分唯心所现。故
云斯言无过者。不同他宗妄计心外有法之过。此
根尘法。从因缘生。元不离识。故言无过。然此巳陈
者。谓此能所变性。于上有众多相章中。巳陈其词
矣。
△二展转引喻。难破胜劣之情竟。通上一执极
微体中具和合竟。下二执和合体即是极微分三。
一牒彼执词。推明泛然妄计。】
论曰。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 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
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
瓨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
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 极微量等故
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
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
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
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实物。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微有别。极微但是妄情所计。不同坚性种子实有。
此对宗法。许其十处。但是大种者。谓此唯识宗中。
原许坚润等性为能变。根尘十处为所变。能变即
是种子。所变即是相分。以种子相分唯心所现。故
云斯言无过者。不同他宗妄计心外有法之过。此
根尘法。从因缘生。元不离识。故言无过。然此巳陈
者。谓此能所变性。于上有众多相章中。巳陈其词
矣。
△二展转引喻。难破胜劣之情竟。通上一执极
微体中具和合竟。下二执和合体即是极微分三。
一牒彼执词。推明泛然妄计。】
论曰。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 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
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
瓨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
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 极微量等故
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
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
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
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实物。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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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汝瓨瓯等觉者。汝如是證者。于瓨及瓯。便成根
觉相似而观。于其自境识不差故。复由根觉随现有
境而相生故。识境不别。
【此牒他宗第二转计。前以二事单计。论主立二比
量次第破后。即转计真实极微。体具和集之相。双
显二法皆有。故论中复以和集如坚等之偈破之。
今又转计和集之体。即是极微。即本论云。执眼等
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故论中又以瓶
瓯等觉相之偈破之。此中云。汝瓨瓯等觉者。此举
所执事体。下推所计情状。汝如是證者。于瓨及瓯。
便成根觉相似而观。谓汝以此事證成。根识虽依
极微引生。相似瓨瓯。即以瓨瓯为境观之。于其自
境识不差故者。谓各自境。与所生识。决不差别。复
由根觉随现有境而相生故。识境不别者。谓不独
于瓨瓯边得生根识。随所有境。则似境之根识亦
生。根识既生。亦与境相不别。】
「如何得知。由匪于其瓨瓯等处众微有别。而此言说。」
【此设问答。以明妄计。如何得知者。问上泛然妄计
之意。答云。由匪于其瓨瓯等处。众微有别。而此言
说。谓彼不于瓨瓯处。审其众微之体。有别无别。而
泛然虚妄言说。
△一牒彼执词。推明泛然妄计竟。
下二展转引喻。难破极微无别。】
「然诸极微。以总聚相。而为其境。固非于彼瓨等自体
了别之时。于众多聚体。有片别。彼之实事相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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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别积聚体可得故。缘彼根识。便成相状无有差殊。
由此方成于尘自体。是所缘性。复非于彼无别相处。
覆审之缘。异解性故。」
【此顺所计而难破之。然诸极微。以总聚相而为其
境。固非于彼瓨等自体了别之时。于众多聚体有
片别者。此两句。顺彼执情。谓他宗执极微生识。以
总聚相为境。其总聚与了别识。无片分有别。固然
如此。既顺巳。复难云。彼之实事。至是所缘性者。谓
极微实事之外。无别积聚瓨瓯体故。缘彼根识。便
似极微相状而生。由此方成于极微自体。是所缘
性。今推极微之体不显。瓨瓯之相无实。安得对瓨
瓯假相。审观极微自体。为生缘耶。所以破云。复非
于彼无别相处。覆审之缘。无别相处。谓极微无有
差别形相。覆审之缘。谓极微之体。被瓨瓯盖覆。若
欲求见极微。必是详审卜度为缘。故责云。异解性
故。】
「如缘青等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谓形状布置有殊。
于其瓨瓯胭腹底等。殊异状故。由境有别。觉乃遂殊。
诚为应理。无如是事。非于根识所观境处。极微有殊。
然此总聚。是三佛栗底。而此总聚。非根识境。此巳斥
破。复非非境有别。而令识相有殊。可为应理。」
【此推他宗转计。复破识相有殊。如缘青等。是引喻。
若相殊故。至觉乃遂殊。是转计。所言殊者下三句。
是释相殊。谓所缘境相。安布有别。瓨。音缸。长颈瓶
由此方成于尘自体。是所缘性。复非于彼无别相处。
覆审之缘。异解性故。」
【此顺所计而难破之。然诸极微。以总聚相而为其
境。固非于彼瓨等自体了别之时。于众多聚体有
片别者。此两句。顺彼执情。谓他宗执极微生识。以
总聚相为境。其总聚与了别识。无片分有别。固然
如此。既顺巳。复难云。彼之实事。至是所缘性者。谓
极微实事之外。无别积聚瓨瓯体故。缘彼根识。便
似极微相状而生。由此方成于极微自体。是所缘
性。今推极微之体不显。瓨瓯之相无实。安得对瓨
瓯假相。审观极微自体。为生缘耶。所以破云。复非
于彼无别相处。覆审之缘。无别相处。谓极微无有
差别形相。覆审之缘。谓极微之体。被瓨瓯盖覆。若
欲求见极微。必是详审卜度为缘。故责云。异解性
故。】
「如缘青等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谓形状布置有殊。
于其瓨瓯胭腹底等。殊异状故。由境有别。觉乃遂殊。
诚为应理。无如是事。非于根识所观境处。极微有殊。
然此总聚。是三佛栗底。而此总聚。非根识境。此巳斥
破。复非非境有别。而令识相有殊。可为应理。」
【此推他宗转计。复破识相有殊。如缘青等。是引喻。
若相殊故。至觉乃遂殊。是转计。所言殊者下三句。
是释相殊。谓所缘境相。安布有别。瓨。音缸。长颈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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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胭。瓶颈也。腹。瓶腹也。底。瓶足也。瓶虽是一。而胭
等各别。故他宗转计云。由境有别。觉乃遂殊耳。诚
为应理者。牒执意。无如是事者。是破词。非于根识
所观境处。极微有殊者。显极微无别。然此下。破总
聚是假。三佛栗底。即三摩钵底。此云假。谓此总聚
是假有法。而此总聚非根识境。此巳斥破者。谓此
假有法。非是根识境。前第二月喻。巳破其非矣。复
非非境有别。而令识相有殊。可为应理者。此三句。
破极微无别。不能生差别之识。非境有别者。即无
别境也。谓极微境无别。何得以无别境。而令所生
识。有其差别耶。故本论云。瓨等别形。唯在瓶等假
法上有。非极微故。】
「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此是外人问上破意)。极微形相。
无别异故(此总答问意。下托物例显)。凡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别
状。于方处转。」
【方处转。即方位布列。此托外有支分之物。必有别
状。例显极微一体。无别状故。】
「然诸极微。体无方分。至穷极处。斯即何曾得有形别。
于瓨瓯等。纵令事别。而极微性。曾无有殊。斯乃一体
无增减故。是故定知于总聚处。非实物有。凡有方隅
布列形状。皆非根识所行之境。」
【例显极微无方分义。然诸极微。至斯即何曾得有
形别者。谓极微之体。无别相故。故本论云。彼不应
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于瓨瓯等。至无增减故者。
等各别。故他宗转计云。由境有别。觉乃遂殊耳。诚
为应理者。牒执意。无如是事者。是破词。非于根识
所观境处。极微有殊者。显极微无别。然此下。破总
聚是假。三佛栗底。即三摩钵底。此云假。谓此总聚
是假有法。而此总聚非根识境。此巳斥破者。谓此
假有法。非是根识境。前第二月喻。巳破其非矣。复
非非境有别。而令识相有殊。可为应理者。此三句。
破极微无别。不能生差别之识。非境有别者。即无
别境也。谓极微境无别。何得以无别境。而令所生
识。有其差别耶。故本论云。瓨等别形。唯在瓶等假
法上有。非极微故。】
「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此是外人问上破意)。极微形相。
无别异故(此总答问意。下托物例显)。凡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别
状。于方处转。」
【方处转。即方位布列。此托外有支分之物。必有别
状。例显极微一体。无别状故。】
「然诸极微。体无方分。至穷极处。斯即何曾得有形别。
于瓨瓯等。纵令事别。而极微性。曾无有殊。斯乃一体
无增减故。是故定知于总聚处。非实物有。凡有方隅
布列形状。皆非根识所行之境。」
【例显极微无方分义。然诸极微。至斯即何曾得有
形别者。谓极微之体。无别相故。故本论云。彼不应
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于瓨瓯等。至无增减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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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所对瓨瓯虽别。而极微亦何曾有增减差别之
相。是故定知于总聚处。非实物有者。释成总聚虽
有形别。而非实物。不能为根识境。故下结云。凡有
方隅等。
△二展转引喻。难破极微无别竟。下三通
释前义。结破异见非理。】
「上来如此众多诘责。意欲显其有别相故。」
【由他宗欲显极微有别。故上来有众多诘责之词。】
「瓨瓯等觉。非以别事为所缘境。犹若苏祛毒祛情矣。」
【此牒前执瓨瓯等义责之。瓨瓯等觉。非以别事为
所缘境。别事即瓨瓯。谓所对瓨瓯。而生瓨瓯相似
之识。不以瓨瓯别事为境。意许极微为境。生差别
识。故责云。犹若苏祛毒祛情矣。苏祛。此云乐。毒祛。
此云苦。谓苦乐本空。皆众生情想颠倒妄计。极微
和合本不生识。而他宗计以生识者。亦颠倒妄计
之情矣。】
「然而极微是不别境。即是彰其非彼境性。」
【此中虽言极微不别。意在破彼瓨瓯非境。】
「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显。向云非以不别之事
而为境者。是立巳成。彼意说言。极微为境。其实无殊。
然为形相别。故别也。」
【牒本论中。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之意。推
他宗转计。若相殊故。方言殊者。谓由瓨瓯形别。觉
相亦殊。护法师。推他意云。此言。意显向云非以不
别之事。而为境者。是立巳成。谓前和合章中。不以
相。是故定知于总聚处。非实物有者。释成总聚虽
有形别。而非实物。不能为根识境。故下结云。凡有
方隅等。
△二展转引喻。难破极微无别竟。下三通
释前义。结破异见非理。】
「上来如此众多诘责。意欲显其有别相故。」
【由他宗欲显极微有别。故上来有众多诘责之词。】
「瓨瓯等觉。非以别事为所缘境。犹若苏祛毒祛情矣。」
【此牒前执瓨瓯等义责之。瓨瓯等觉。非以别事为
所缘境。别事即瓨瓯。谓所对瓨瓯。而生瓨瓯相似
之识。不以瓨瓯别事为境。意许极微为境。生差别
识。故责云。犹若苏祛毒祛情矣。苏祛。此云乐。毒祛。
此云苦。谓苦乐本空。皆众生情想颠倒妄计。极微
和合本不生识。而他宗计以生识者。亦颠倒妄计
之情矣。】
「然而极微是不别境。即是彰其非彼境性。」
【此中虽言极微不别。意在破彼瓨瓯非境。】
「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显。向云非以不别之事
而为境者。是立巳成。彼意说言。极微为境。其实无殊。
然为形相别。故别也。」
【牒本论中。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之意。推
他宗转计。若相殊故。方言殊者。谓由瓨瓯形别。觉
相亦殊。护法师。推他意云。此言。意显向云非以不
别之事。而为境者。是立巳成。谓前和合章中。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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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别极微为境。是以和合为境。而论主纵许有所
缘性。故曰。是立巳成。彼意说言下。护法师。推彼转
计。如文。】
「极微无殊。我亦共许。是立巳成。由诸极微量无别故。
此显殊事是其别境。答非巳成或可。」
【牒上无殊之意。明转计殊事为境。极微无殊。我亦
共许者。是论中原许极微为生因。故云是立巳成。
由诸极微量无别故。此显殊事是其别境者。牒他
宗自许极微不别。转计瓨瓯别境。答非巳成或可
者。是护法师。评彼执意。以前量所立极微。有巳成。
非巳成。二义。许有因性。是巳成。不许所缘。是非巳
成。今显殊事为境。以答极微非巳成之所缘。或可。】
「此明诸根之识。于瓨瓯等。无有极微。相状性故。非是
所缘。犹如馀识。馀识谓意。或馀根识。但缘青时。无黄
相故。于诸极微。虽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根识。差别
相故。斯乃共成非尘状性。」
【结前三节所论。复引喻决之。此明诸根之识。至非
是所缘者。谓极微之体。既无别状。纵有瓨瓯等别。
俱非根识所缘。犹如馀识。馀识谓意。或馀根识。但
缘青时。无黄相故。此四句。牒喻中识境各决定义。
但缘青时。无黄相者。谓且如眼识。缘青色时。其青
不能为黄色。此境之决定也。即青色为眼识所取。
于耳等识必不能缘。此识亦决定矣。于诸极微。虽
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根识。差别相故者。谓极微
缘性。故曰。是立巳成。彼意说言下。护法师。推彼转
计。如文。】
「极微无殊。我亦共许。是立巳成。由诸极微量无别故。
此显殊事是其别境。答非巳成或可。」
【牒上无殊之意。明转计殊事为境。极微无殊。我亦
共许者。是论中原许极微为生因。故云是立巳成。
由诸极微量无别故。此显殊事是其别境者。牒他
宗自许极微不别。转计瓨瓯别境。答非巳成或可
者。是护法师。评彼执意。以前量所立极微。有巳成。
非巳成。二义。许有因性。是巳成。不许所缘。是非巳
成。今显殊事为境。以答极微非巳成之所缘。或可。】
「此明诸根之识。于瓨瓯等。无有极微。相状性故。非是
所缘。犹如馀识。馀识谓意。或馀根识。但缘青时。无黄
相故。于诸极微。虽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根识。差别
相故。斯乃共成非尘状性。」
【结前三节所论。复引喻决之。此明诸根之识。至非
是所缘者。谓极微之体。既无别状。纵有瓨瓯等别。
俱非根识所缘。犹如馀识。馀识谓意。或馀根识。但
缘青时。无黄相故。此四句。牒喻中识境各决定义。
但缘青时。无黄相者。谓且如眼识。缘青色时。其青
不能为黄色。此境之决定也。即青色为眼识所取。
于耳等识必不能缘。此识亦决定矣。于诸极微。虽
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根识。差别相故者。谓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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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别。不能供诸识所取。识性各别故耳。斯乃共成
非尘状性者。以此节之意。亦共成极微非有差别
相状。】
「颂于极微差别之言。同前问答。若其总聚。许覆相巳
形非实境。理方可成。如斯胜理。是应成立。若言离极
微如是等。如离彼者。彼觉便无故。犹如军等。此言瓨
等是非实义。由非实事。此显馀宗。诸非不实皆非舍
彼相违事也。如于声等。青觉非有。此形相别。是覆相
有。以其瓨等为境性故。」
【牒本论中颂词解释。颂云。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
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同前问答者。前章云。
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问也。极微形相。无
别异故。答也。若其总聚。许覆相巳。形非实境。理方
可成。此释前二句颂。谓若彼知极微量等。相无差
别。乃总聚之形盖覆。而总聚之形。是假非实。此正
理也。故云。如斯正理。是应成立。若言离极微如是
等。如离彼者。彼觉便无故。犹如军等。此释后二句
颂。离即析也。谓若形别。所生觉相亦差别者。析彼
影相至极微时。所生觉相决定无有。故自释云。此
言瓨等是非实义。由非实事。至皆非舍彼相违事
者。总结他宗非实事。非不实事。皆有相违之过。非
实事者。即瓨等。非不实事。即极微。谓由瓨等有相
违过。即显极微。亦有相违过。以瓨等不实。不得为
所缘缘。则极微虽实。亦不得为所缘缘耳。如于声
非尘状性者。以此节之意。亦共成极微非有差别
相状。】
「颂于极微差别之言。同前问答。若其总聚。许覆相巳
形非实境。理方可成。如斯胜理。是应成立。若言离极
微如是等。如离彼者。彼觉便无故。犹如军等。此言瓨
等是非实义。由非实事。此显馀宗。诸非不实皆非舍
彼相违事也。如于声等。青觉非有。此形相别。是覆相
有。以其瓨等为境性故。」
【牒本论中颂词解释。颂云。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
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同前问答者。前章云。
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问也。极微形相。无
别异故。答也。若其总聚。许覆相巳。形非实境。理方
可成。此释前二句颂。谓若彼知极微量等。相无差
别。乃总聚之形盖覆。而总聚之形。是假非实。此正
理也。故云。如斯正理。是应成立。若言离极微如是
等。如离彼者。彼觉便无故。犹如军等。此释后二句
颂。离即析也。谓若形别。所生觉相亦差别者。析彼
影相至极微时。所生觉相决定无有。故自释云。此
言瓨等是非实义。由非实事。至皆非舍彼相违事
者。总结他宗非实事。非不实事。皆有相违之过。非
实事者。即瓨等。非不实事。即极微。谓由瓨等有相
违过。即显极微。亦有相违过。以瓨等不实。不得为
所缘缘。则极微虽实。亦不得为所缘缘耳。如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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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青觉非有者。喻上相违义。声等。即色外四尘。青
觉。唯约眼识。以声等四尘。望于眼识。是相违义。喻
彼所执极微总聚。望于根识。亦是相违。此形相别。
是覆相有。以其瓨等为境性故者。释成相违不生
识义。谓此瓨瓯之形虽别。是覆极微实相而有。实
相既覆。何得引生差别之识。识不生者。汝以假有
瓨等别形为境性。故不能生。】
「虽引众多异见道理。而竟不能显其极微实事之体。
有其差别。」
【结破异见。如文可知。
△三通释前义。结破异见非
理竟。通上一破彼执竟。下二明自宗分二。一释内
境。】
论曰。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 内色如外现
为识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及能生识故」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
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内境相。既不离识。
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 决定相随故
俱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
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违理故。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觉。唯约眼识。以声等四尘。望于眼识。是相违义。喻
彼所执极微总聚。望于根识。亦是相违。此形相别。
是覆相有。以其瓨等为境性故者。释成相违不生
识义。谓此瓨瓯之形虽别。是覆极微实相而有。实
相既覆。何得引生差别之识。识不生者。汝以假有
瓨等别形为境性。故不能生。】
「虽引众多异见道理。而竟不能显其极微实事之体。
有其差别。」
【结破异见。如文可知。
△三通释前义。结破异见非
理竟。通上一破彼执竟。下二明自宗分二。一释内
境。】
论曰。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 内色如外现
为识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及能生识故」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
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内境相。既不离识。
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 决定相随故
俱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
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违理故。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832-A¶ 第 833c 页 X51-0833.png
「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
在识在馀。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
在识非馀。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
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
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识一异。
或非一异。随乐应说。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
理善成立。
释曰。据内境体。谓立自宗所缘之事。若也总拨无所
缘境。便有违世自许宗过。四种缘性。于经说故。
【据内境体。即陈那菩萨所立相分色。谓立自宗所
缘之事者。乃护法菩萨之释词。若也总拨无所缘
境。便有违世自许宗过者。谓唯言唯识。是总拨无
所缘。所以自宗立万法唯识者。不无万法。彰万法
唯心所现耳。世人共知五识缘五尘境。自宗亦许
有四缘生八识之说。若总拨无所缘境。是二过之
所不免。故云四种缘性。于经说故。四种。谓亲因缘。
所缘缘。增上缘。等无间缘。缘义。详于唯识论中。兹
不繁引。】
「此中内声。为显不离于识。而有所缘。言境体者。是所
取分。是识变为境相之义。」
【此释内境二字。以彼执外。故有内名。而言内者。显
832-A¶ 第 834a 页 X51-0834.png
不离识。有所缘义。内境之体。即相分色。以从本识
变为境相。所取义成。】
「然在识外。别分而住。将以为境。违世之过。如前尚在。」
【此明内境。亦与世相违。然在识他下。谓外宗计极
微和合。是心外之法。故云然在识外。别分而住。将
以为境下。谓今将内色为境。而世人不许有内境。
即与世相违。如前不立所缘。便有违世之过。故云
尚在。】
「由诸世俗。共许于境。在外而住。应云如外。此不离识。
其所取分。如外而现。云我见境。生其慢想。实此为因。
如于眼识。现其发等。」
【此释如外现义。由诸世俗。至此不离识者。谓世人
共许境在外住。论主云内境。如外境显现。其内境
实不离识。故云如外者。为遮违世之过。实不即外。
其所取分。谓由相分色上。有所缘功能。故名所取。
如外而现者。彼执心外实有色境。故言内色。如外
色现。云我见境。生其慢想者。释如外现义。谓前五
识。带净色根。依浮尘根。对五尘时。必有第六意识
同起缘境。安立名言。云我见境。或生慢想。此皆意
识计度分别。非五识义。实此为因者。谓虽内色作
所缘境。而亦实是生识之因。如于眼识现其发等
者。以喻内色如外现义。谓目劳者。则见毛轮现于
灯上。虽似外现于灯。而实目劳而有。以喻色虽似
外。实不离于能变之心。】
变为境相。所取义成。】
「然在识外。别分而住。将以为境。违世之过。如前尚在。」
【此明内境。亦与世相违。然在识他下。谓外宗计极
微和合。是心外之法。故云然在识外。别分而住。将
以为境下。谓今将内色为境。而世人不许有内境。
即与世相违。如前不立所缘。便有违世之过。故云
尚在。】
「由诸世俗。共许于境。在外而住。应云如外。此不离识。
其所取分。如外而现。云我见境。生其慢想。实此为因。
如于眼识。现其发等。」
【此释如外现义。由诸世俗。至此不离识者。谓世人
共许境在外住。论主云内境。如外境显现。其内境
实不离识。故云如外者。为遮违世之过。实不即外。
其所取分。谓由相分色上。有所缘功能。故名所取。
如外而现者。彼执心外实有色境。故言内色。如外
色现。云我见境。生其慢想者。释如外现义。谓前五
识。带净色根。依浮尘根。对五尘时。必有第六意识
同起缘境。安立名言。云我见境。或生慢想。此皆意
识计度分别。非五识义。实此为因者。谓虽内色作
所缘境。而亦实是生识之因。如于眼识现其发等
者。以喻内色如外现义。谓目劳者。则见毛轮现于
灯上。虽似外现于灯。而实目劳而有。以喻色虽似
外。实不离于能变之心。】
832-A¶ 第 834b 页 X51-0834.png
「外境虽无。谓实无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寻。
不可了其自体定在于外。纵令许彼实有外相。然非
识缘。非彼相性。故非极微相现。如似外相显现之时。
此即是其所缘缘也。彼相相应故。」
【本论中云。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
缘。今护法师牒此三句意释之。外境虽无。此是牒
论文一句。释云。谓实无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了
性者。是明了其境。为了性。谓若实无外境。以何为
所缘。而名了其境。以理究寻。不可了其自体定在
于外者。谓以唯识之理推究。则不可以外色为境。
是许内色作所缘缘。纵令许彼实有外相。然非识
缘。非彼相性。故非极微相现者。牒彼馀乘前计极
微。原是妄心分别。实无相状当情。所以破云。纵令
汝许极微。实有外相显现。然非五识所缘。以彼极
微。非是引生五识相性。故非极微相现。得作前五
识境。巳上释外境虽无。此下结显相分色。如似外
相显现之时。此即是共所缘缘也。彼相相应故。此
中结词。即本论云。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
之义。】
「由若与相理相应故者。此即是此。如因性等。由与自
相理相应故。复显所缘差别体相。如云识有彼相故
等。明不假藉外事为境。如情所计。境相随生。」
【牒释上章彼相相应故一句。以明所缘缘义。由若
与相理相应故者。是牒上句。此即是此者。谓相分
832-A¶ 第 834c 页 X51-0834.png
色有二功能。此是能生。此是所缘。故曰此即是此。
如因性下。释上此即是此之意。如因性等。等于所
缘。此句总标。由与自相理相应故。谓由所生识。与
相分理。相似生故。方是生因。复显所缘。差别体相
者。谓五识生。即将相分为五尘境。故云复显差别
体相。如云识有彼相故等。是引若识有彼相。彼是
此之境之义。而證之。明不假藉外事为境者。结成
内色。不依外事。如情所计。境相随生。此以喻明。谓
情识计度。则有独影境相。随识转生。喻相分色。与
识同起。故不假藉外色为境。】
「又情所计。若离于识。非外有故。此之境相。元不离识。
由此名为内境相也。」
【释喻以明内境相分。又情所计。若离于识。非外有
故者。谓喻中若离能计之识。则随生之境。非外有
故。亦是境不离识。此之境相。元不离识。由此名为
内境相者。谓法中相分境。与识元不相离。故此名
焉。
△一释内境竟。下二辨差别。】
「此中内声言不离识。本无其外。望谁为内。及从此生。
有此方生。或可从此。由第六五。识有别故。由非离境
得有其识。是故有此。方乃识生。不言第五。二法合故。
明其所缘道理合故。显能立也。此即但以共相之境。
为其能立。」
【释成内声。复显法喻有差别义。此中内声。至及从
此生者。谓他宗所执心外有法。是故论主显不离
如因性下。释上此即是此之意。如因性等。等于所
缘。此句总标。由与自相理相应故。谓由所生识。与
相分理。相似生故。方是生因。复显所缘。差别体相
者。谓五识生。即将相分为五尘境。故云复显差别
体相。如云识有彼相故等。是引若识有彼相。彼是
此之境之义。而證之。明不假藉外事为境者。结成
内色。不依外事。如情所计。境相随生。此以喻明。谓
情识计度。则有独影境相。随识转生。喻相分色。与
识同起。故不假藉外色为境。】
「又情所计。若离于识。非外有故。此之境相。元不离识。
由此名为内境相也。」
【释喻以明内境相分。又情所计。若离于识。非外有
故者。谓喻中若离能计之识。则随生之境。非外有
故。亦是境不离识。此之境相。元不离识。由此名为
内境相者。谓法中相分境。与识元不相离。故此名
焉。
△一释内境竟。下二辨差别。】
「此中内声言不离识。本无其外。望谁为内。及从此生。
有此方生。或可从此。由第六五。识有别故。由非离境
得有其识。是故有此。方乃识生。不言第五。二法合故。
明其所缘道理合故。显能立也。此即但以共相之境。
为其能立。」
【释成内声。复显法喻有差别义。此中内声。至及从
此生者。谓他宗所执心外有法。是故论主显不离
832-A¶ 第 835a 页 X51-0835.png
识。说有内名。外法若无。内亦不立。故云本无其外。
望谁为内。及从此内而生识耶。有此方生下。正明
差别。本论云。带彼相起。及从彼生。是明所缘缘也。
带彼相起。明有所缘。及从彼生。明生识缘。今以此
字换彼彼字。故云有此方生。谓此相分。定先有故。
方乃识生。见分虽亦定有。但识生时。相分别故。或
可从此者。谓前喻中情计境生。是从此相。染识而
生。故云从此。言或可者。以从字义。有相从。从生之
别。若是相分与识同起。是相从义。若独影境。唯依
相分染识变现。即从相分而得生起。是从生义。由
第六五义有别故者。谓前五相分。实有种生。名实
性境。第六相分。染外相生。名独影境。故有差别。先
释前五正意云。由非离境。得有其识者。谓不离相
分境。而得识所缘。是故有此。方乃识生者。谓有此
相分境。方乃引生识。不言第五者。即前第五声意。
谓不以异品。作言陈意许。二法合故者。谓一相分
上。巳有能生所缘二义。故不待立比量而自知矣。
明其所缘道理合故。显能立者。释上二法合故之
意。此即但以共相之境。为其能立者。谓许能生所
缘共相。必是内境。方可成立。】
「若差别者。其仳若南。不缘外事。于其梦位。以为显示。
如说二种。为一能立。识有彼相。复是识生。缘此二用。
方成一量。」
【释前差别意。若差别者。牒前差别名。梵语仳若南
望谁为内。及从此内而生识耶。有此方生下。正明
差别。本论云。带彼相起。及从彼生。是明所缘缘也。
带彼相起。明有所缘。及从彼生。明生识缘。今以此
字换彼彼字。故云有此方生。谓此相分。定先有故。
方乃识生。见分虽亦定有。但识生时。相分别故。或
可从此者。谓前喻中情计境生。是从此相。染识而
生。故云从此。言或可者。以从字义。有相从。从生之
别。若是相分与识同起。是相从义。若独影境。唯依
相分染识变现。即从相分而得生起。是从生义。由
第六五义有别故者。谓前五相分。实有种生。名实
性境。第六相分。染外相生。名独影境。故有差别。先
释前五正意云。由非离境。得有其识者。谓不离相
分境。而得识所缘。是故有此。方乃识生者。谓有此
相分境。方乃引生识。不言第五者。即前第五声意。
谓不以异品。作言陈意许。二法合故者。谓一相分
上。巳有能生所缘二义。故不待立比量而自知矣。
明其所缘道理合故。显能立者。释上二法合故之
意。此即但以共相之境。为其能立者。谓许能生所
缘共相。必是内境。方可成立。】
「若差别者。其仳若南。不缘外事。于其梦位。以为显示。
如说二种。为一能立。识有彼相。复是识生。缘此二用。
方成一量。」
【释前差别意。若差别者。牒前差别名。梵语仳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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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云识蕴。即意识。不缘外事。于其梦位以为显示
者。谓梦中缘境。不是外事。亦可显示为内境相。如
说二种为一能立者。谓如说言。若识有彼相及彼
是此之境。彼说一相分上。有二功能。名为二种。识
有彼相。复是识生者。谓梦中识有梦境相。其梦境
相。复是识生。缘此二用。方成一量者。缘。由也。谓由
有此二种用故。方成内境一比量义。】
「且复纵许有其内相。但观外境妄有相故。言无他相。
如情计境生。其领受境之相状。列在于内。将为应理。
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缘。其所取分。离识无故。
斯之一分。复还生识。便成自体相违之过。复还是彼
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
染识而生。此即相分与识同起。非二同时。有因果性。
如牛两角。又匪于其不异之事。同在一时。以同伴声
而合说之。亦非于识。别说有境。」
【此破差别所有之内相。不同相分内相义。且复纵
许有其内相者。谓且许有梦中境相。但观外境妄
有相故。言无他相者。谓曾观外境。于梦心变现。故
言无他。如情计境生者。复以喻明。其领受境之相
状。列在于内。将为应理者。谓外境染识所生。将为
实有相分之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缘者。
谓若将梦境。许有能生所缘二用。唯得一分所缘
境。如何又为生识缘。其所取分。离识无故者。此破
无所缘义。谓梦位境。唯是梦中意识所变。若离意
者。谓梦中缘境。不是外事。亦可显示为内境相。如
说二种为一能立者。谓如说言。若识有彼相及彼
是此之境。彼说一相分上。有二功能。名为二种。识
有彼相。复是识生者。谓梦中识有梦境相。其梦境
相。复是识生。缘此二用。方成一量者。缘。由也。谓由
有此二种用故。方成内境一比量义。】
「且复纵许有其内相。但观外境妄有相故。言无他相。
如情计境生。其领受境之相状。列在于内。将为应理。
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缘。其所取分。离识无故。
斯之一分。复还生识。便成自体相违之过。复还是彼
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
染识而生。此即相分与识同起。非二同时。有因果性。
如牛两角。又匪于其不异之事。同在一时。以同伴声
而合说之。亦非于识。别说有境。」
【此破差别所有之内相。不同相分内相义。且复纵
许有其内相者。谓且许有梦中境相。但观外境妄
有相故。言无他相者。谓曾观外境。于梦心变现。故
言无他。如情计境生者。复以喻明。其领受境之相
状。列在于内。将为应理者。谓外境染识所生。将为
实有相分之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缘者。
谓若将梦境。许有能生所缘二用。唯得一分所缘
境。如何又为生识缘。其所取分。离识无故者。此破
无所缘义。谓梦位境。唯是梦中意识所变。若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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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则所取境相自无矣。斯之一分复还生识。便成
自体相违之过者。谓梦中境相。元是识所变起。何
得反生能变之识耶。若不能生识。还是一分所缘
境。故云。复还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所乃便成
匪能生性者。此破识不能生义。谓以梦中境相为
所缘缘者。境从识生。安得以境先有。反生能取之
识耶。但由外相染识而生者。此言梦境不实如此。
此即相分与识同起者。结前差别意。前谓及从此
生。是本论中带彼相起。此梦境相。正喻相分与识
同起。但以梦境。不能引生于识为过。故下连起三
难。一难云。非二同时有因果性。如牛两角。谓此梦
境。非如见相二事同时。有引生识为因。所生之识
为果。如牛两角。各皆实有。二难云。又匪于其不异
之事。同在一时。以同伴声。而合说之。谓梦境相又
不似其相分。与识原是不异之事。同在一时。以同
伴不离之声。而合说之。三难云。亦非于识。别说有
境。谓梦境相。依识妄见。亦非内色。与能缘识。各别
实有。】
「斯乃如何名同伴性(问上见相同时之意)。理实如是。然由相状
差别力故。猜卜为异而表宣之。由有见分相分之殊。
遂将此识而有差别。」
【答上问意。以明唯识之理本同。然由业力而显差
别。理实如是者。答同伴之问。问意。谓大乘既立唯
识为宗。何言同伴。若言同者。是有其二法矣。故此
自体相违之过者。谓梦中境相。元是识所变起。何
得反生能变之识耶。若不能生识。还是一分所缘
境。故云。复还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所乃便成
匪能生性者。此破识不能生义。谓以梦中境相为
所缘缘者。境从识生。安得以境先有。反生能取之
识耶。但由外相染识而生者。此言梦境不实如此。
此即相分与识同起者。结前差别意。前谓及从此
生。是本论中带彼相起。此梦境相。正喻相分与识
同起。但以梦境。不能引生于识为过。故下连起三
难。一难云。非二同时有因果性。如牛两角。谓此梦
境。非如见相二事同时。有引生识为因。所生之识
为果。如牛两角。各皆实有。二难云。又匪于其不异
之事。同在一时。以同伴声。而合说之。谓梦境相又
不似其相分。与识原是不异之事。同在一时。以同
伴不离之声。而合说之。三难云。亦非于识。别说有
境。谓梦境相。依识妄见。亦非内色。与能缘识。各别
实有。】
「斯乃如何名同伴性(问上见相同时之意)。理实如是。然由相状
差别力故。猜卜为异而表宣之。由有见分相分之殊。
遂将此识而有差别。」
【答上问意。以明唯识之理本同。然由业力而显差
别。理实如是者。答同伴之问。问意。谓大乘既立唯
识为宗。何言同伴。若言同者。是有其二法矣。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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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云。理本无二。实唯识尔。然由相状差别力故者。
谓藏识体上现起同伴二分。故云差别。猜卜为异
而表宣之者。谓识生二法。元未有名。惟圣者推详
卜度。为见相异。而表宣之。由有见分相分之殊。遂
将此识而有差别者。谓藏识之体。元一真如。由现
见相之殊。即显藏识出生差别。虽有二分差别。元
从一识体生。识体离染。即是真如。故曰。三界唯心。
万法唯识。】
「若如是者。缘性亦应但是所执。非分别事。有自性体。
斯乃应成非真缘性。此罔相违。」
【此外难也。谓若实是唯识理。但由猜卜立见相名
者。即汝大乘所立相分。但是分别妄执。岂分别妄
执之事。得有自性体耶。既无自性。则汝相分非真
缘性。自既非真。前破极微总聚为相违者。是所罔
矣。】
「由其缘义。于馀所执差别之境。亦共许之。如等无间
灭。同分之识为断割时。此识亦以四种多缘而为缘
也。」
【此答必有真缘性义。由其缘义。于馀所执差别之
境亦共许之者。谓由内有生识缘义。故于外执极
微之境。亦共许之。极微不能生识。而况且共许。岂
内相分真能生识。而自无缘义乎。如等无间灭。同
分之识为断割时者。谓等无间缘。不引生意识与
五识同时。断割者。是分离不共之意。谓此五识。纵
谓藏识体上现起同伴二分。故云差别。猜卜为异
而表宣之者。谓识生二法。元未有名。惟圣者推详
卜度。为见相异。而表宣之。由有见分相分之殊。遂
将此识而有差别者。谓藏识之体。元一真如。由现
见相之殊。即显藏识出生差别。虽有二分差别。元
从一识体生。识体离染。即是真如。故曰。三界唯心。
万法唯识。】
「若如是者。缘性亦应但是所执。非分别事。有自性体。
斯乃应成非真缘性。此罔相违。」
【此外难也。谓若实是唯识理。但由猜卜立见相名
者。即汝大乘所立相分。但是分别妄执。岂分别妄
执之事。得有自性体耶。既无自性。则汝相分非真
缘性。自既非真。前破极微总聚为相违者。是所罔
矣。】
「由其缘义。于馀所执差别之境。亦共许之。如等无间
灭。同分之识为断割时。此识亦以四种多缘而为缘
也。」
【此答必有真缘性义。由其缘义。于馀所执差别之
境亦共许之者。谓由内有生识缘义。故于外执极
微之境。亦共许之。极微不能生识。而况且共许。岂
内相分真能生识。而自无缘义乎。如等无间灭。同
分之识为断割时者。谓等无间缘。不引生意识与
五识同时。断割者。是分离不共之意。谓此五识。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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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识同时。自亦有四种多缘。安得独无所缘缘
也。】
观所缘缘论释记(终)
* No. 832-D
观所缘缘论释记问答释疑
问。何缘造此所缘缘论。答。为明内外色故。何名外色。
曰。他宗以极微和合为五识境。及世人见根身器界。
皆执境在心外。故名外色。何以得知。曰。释论云。由诸
世俗。共许于境。在外而住。所以得知。问。极微和合。从
心变现。皆不离心。何名心外。答。彼执境在心外。各别
实有。故名心外。本论云。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
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
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是执外义。问。何名内色。曰。即
前五识。缘现量境。及第六识。不作解时。名为内色。问。
彼之外色。以极微和合。及根身器界为体。汝立内色。
以何为体。答。即彼世人所见根身器界为体。世人见
山。即起坚持想相。安立山名。见水。即起流动想相。安
立水名。此皆意识妄计器界为心外有。根身亦然。若
也。】
观所缘缘论释记(终)
* No. 832-D
观所缘缘论释记问答释疑
问。何缘造此所缘缘论。答。为明内外色故。何名外色。
曰。他宗以极微和合为五识境。及世人见根身器界。
皆执境在心外。故名外色。何以得知。曰。释论云。由诸
世俗。共许于境。在外而住。所以得知。问。极微和合。从
心变现。皆不离心。何名心外。答。彼执境在心外。各别
实有。故名心外。本论云。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
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
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是执外义。问。何名内色。曰。即
前五识。缘现量境。及第六识。不作解时。名为内色。问。
彼之外色。以极微和合。及根身器界为体。汝立内色。
以何为体。答。即彼世人所见根身器界为体。世人见
山。即起坚持想相。安立山名。见水。即起流动想相。安
立水名。此皆意识妄计器界为心外有。根身亦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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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识。缘山河等。决定不起山河等想。虽有物对。不
起对想。明證众境。不起證想。取境清明。无清明想。诸
想不起。心境不分。故名内色。释论云。此中内声。为显
不离于识。而有所缘。又云。此中内声。言不离识。本无
其外。望谁为内。故知色无内外。由能缘识。有差别故。
立内外名。谓前五识。缘山河等。现量證时。不执为外。
即山河等。名为内色。若第六识。缘山河时。从彼变起
山河等相。执为外有。即山河等名为外色。问。何名观
所缘缘。曰。观是见分。即能缘之心。所义是相分。即所
缘之境。缘是相分中发识功能。名胜义根。本论云。识
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应
知五胜义根。遍一切法。不同浮尘。局一形体。既名胜
义。体即真如。故说真如。遍一切法。此即大乘万法唯
识。问。既名万法。何曰唯识。答。谓缘境时。无分别想。心
境一如。即一切法。本自寂灭。岂非当体唯心乎。问。观
所缘缘论。近讲解者。都无比量之说。今释论中。多言
比量。何也。曰。西域释义。原有二种。若解经论。用六离
合释。若破外执。用三支比量。今造本论。为破外执。故
本论中。立二比量。护法释之。初量云。极微(前陈有法)于五
识。设缘非所缘(宗也)。彼相识无故(因也)。犹如眼根等(喻也)。次
量云。和合(前陈有法)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宗也)。彼体实无故
(因也)。犹如第二月(喻也)。问。本论云。若此与彼。有无相随。彼
说何义。曰。此即五识。彼即五根。有是现行。无是种子。
谓识与根。俱有种现。而不相离。是唯识义。
起对想。明證众境。不起證想。取境清明。无清明想。诸
想不起。心境不分。故名内色。释论云。此中内声。为显
不离于识。而有所缘。又云。此中内声。言不离识。本无
其外。望谁为内。故知色无内外。由能缘识。有差别故。
立内外名。谓前五识。缘山河等。现量證时。不执为外。
即山河等。名为内色。若第六识。缘山河时。从彼变起
山河等相。执为外有。即山河等名为外色。问。何名观
所缘缘。曰。观是见分。即能缘之心。所义是相分。即所
缘之境。缘是相分中发识功能。名胜义根。本论云。识
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应
知五胜义根。遍一切法。不同浮尘。局一形体。既名胜
义。体即真如。故说真如。遍一切法。此即大乘万法唯
识。问。既名万法。何曰唯识。答。谓缘境时。无分别想。心
境一如。即一切法。本自寂灭。岂非当体唯心乎。问。观
所缘缘论。近讲解者。都无比量之说。今释论中。多言
比量。何也。曰。西域释义。原有二种。若解经论。用六离
合释。若破外执。用三支比量。今造本论。为破外执。故
本论中。立二比量。护法释之。初量云。极微(前陈有法)于五
识。设缘非所缘(宗也)。彼相识无故(因也)。犹如眼根等(喻也)。次
量云。和合(前陈有法)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宗也)。彼体实无故
(因也)。犹如第二月(喻也)。问。本论云。若此与彼。有无相随。彼
说何义。曰。此即五识。彼即五根。有是现行。无是种子。
谓识与根。俱有种现。而不相离。是唯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