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一 第 328c 页
No. 804
大乘百法明门论(本地分中略录名数)赘言
天亲菩萨 造
唐三藏法师 玄奘奉 诏译
慈恩寺三藏法师 窥基 解
明蜀辅慈沙门 明昱 赘言
【注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名义互言)。百。数也。
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
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
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
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本地分
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
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
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赘 论以所诠立题。法师释题中义。及数目名件。
一一如释。然引瑜伽(梵语瑜伽。此云相应。即本论名也)。五分之一
者。瑜伽释云。今此论体总有五分。一本地分。略广
分别十七地义。二摄决择分。略摄决择十七地中
深隐要义。三摄释分。略摄解释诸经仪则。四摄异
大乘百法明门论(本地分中略录名数)赘言
天亲菩萨 造
唐三藏法师 玄奘奉 诏译
慈恩寺三藏法师 窥基 解
明蜀辅慈沙门 明昱 赘言
【注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名义互言)。百。数也。
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
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
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
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本地分
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
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
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赘 论以所诠立题。法师释题中义。及数目名件。
一一如释。然引瑜伽(梵语瑜伽。此云相应。即本论名也)。五分之一
者。瑜伽释云。今此论体总有五分。一本地分。略广
分别十七地义。二摄决择分。略摄决择十七地中
深隐要义。三摄释分。略摄解释诸经仪则。四摄异
卷一 第 329a 页 X48-0329.png
门分。略摄经中所有诸法名义差别。五摄事分。略
摄三藏众要事义。故云本地分者。乃瑜伽五分之
一也。六百六十法者。本地分中。广明根尘识等。本
末全数。且如六种尘相。于一色尘。有二十五种。谓
青黄赤白等。于一声尘。有十二种。谓可意不可意
等。于一香尘。有六种。谓好香恶香等。于一味尘。有
十二种。谓苦酸咸淡等。于一触尘。有二十六种。谓
地水火风轻重等。于一法处所摄色。有五种。谓极
略极迥等。据此六种尘相。开出末数。有八十六种。
馀数可知矣。故此百法。名为略录。又颂百法云。色
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个心所法。二十四种不相
应。六个无为成百法。
注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
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将胜
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又百法
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
明。依主释也。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门是
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
门依士释也。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
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
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
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
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
摄三藏众要事义。故云本地分者。乃瑜伽五分之
一也。六百六十法者。本地分中。广明根尘识等。本
末全数。且如六种尘相。于一色尘。有二十五种。谓
青黄赤白等。于一声尘。有十二种。谓可意不可意
等。于一香尘。有六种。谓好香恶香等。于一味尘。有
十二种。谓苦酸咸淡等。于一触尘。有二十六种。谓
地水火风轻重等。于一法处所摄色。有五种。谓极
略极迥等。据此六种尘相。开出末数。有八十六种。
馀数可知矣。故此百法。名为略录。又颂百法云。色
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个心所法。二十四种不相
应。六个无为成百法。
注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
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将胜
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又百法
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
明。依主释也。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门是
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
门依士释也。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
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
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
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
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
卷一 第 329b 页 X48-0329.png
四法。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
大乘。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
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
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
也(亦可谓带数依主)。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
胜。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
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亦带数依主释也)。又大乘
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
义门。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
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
(作十释竟)。
赘 此中依论题。作十种释。二依士。五依主。三持
业。初二释中。既兼百法二字。亦当作带数依士。带
数依主。凡言依士。皆以之上劣而之下胜。凡言依
主。以之上胜而之下劣。或之上所而之下能。凡言
持业。以即上用而即下体。今最后持业。以即上体
而即下用。似不合式。前以论字为体。大乘为用。今
以大乘为体。论字为用。令学者莫之所从。且六离
合释法式中。以藏识为持业释。藏是用。识是体。则
体在下而用在上。又以五蕴二谛为持业带数。亦
以五字二字为数量之用。蕴字谛字为体。亦是体
在下而用在上。虽则体用互相上下。然于法式似
大乘。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
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
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
也(亦可谓带数依主)。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
胜。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
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亦带数依主释也)。又大乘
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
义门。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
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
(作十释竟)。
赘 此中依论题。作十种释。二依士。五依主。三持
业。初二释中。既兼百法二字。亦当作带数依士。带
数依主。凡言依士。皆以之上劣而之下胜。凡言依
主。以之上胜而之下劣。或之上所而之下能。凡言
持业。以即上用而即下体。今最后持业。以即上体
而即下用。似不合式。前以论字为体。大乘为用。今
以大乘为体。论字为用。令学者莫之所从。且六离
合释法式中。以藏识为持业释。藏是用。识是体。则
体在下而用在上。又以五蕴二谛为持业带数。亦
以五字二字为数量之用。蕴字谛字为体。亦是体
在下而用在上。虽则体用互相上下。然于法式似
卷一 第 329c 页 X48-0329.png
不可违。惟同志者。宜详之。
注 天亲菩萨者。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
国。有国师婆罗门姓憍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
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虽同
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
性。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
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
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
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依瑜伽论。广造诸
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赘 婆薮盘豆传云。毗搜纽天王。是帝释之弟。帝
释遣生阎浮提作王。为降阿修罗故。修罗有妹名
明妃。甚有容貌。天王见之。即取为妇。修罗问曰。云
何辄取我妹为妇。天王报曰。我是丈夫无妇。汝妹
童女无夫。理所当取。何致嫌责。修罗曰。汝有何能。
自称丈夫。若是丈夫。战必得胜。天王曰。当共决之
即各执器仗。互相斫刺。天是那罗延身。剌不能入
天斫修罗头手身分。断即还复。从旦至暮。斫剌修
罗。无有死状。天力稍尽。转就疲困。修罗至夜。力转
强胜。明妃恐夫不如。取郁波罗华劈为两片。各掷
一边。明妃于中。行去复来。天解其意。即斫修罗身
为两片。各掷一边。天王于中。行去复来。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显丈夫能。因此立名丈夫国也。婆罗门
者。此云净行。设卫自居。洁白其操者。四姓之一也。
注 天亲菩萨者。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
国。有国师婆罗门姓憍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
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虽同
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
性。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
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
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
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依瑜伽论。广造诸
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赘 婆薮盘豆传云。毗搜纽天王。是帝释之弟。帝
释遣生阎浮提作王。为降阿修罗故。修罗有妹名
明妃。甚有容貌。天王见之。即取为妇。修罗问曰。云
何辄取我妹为妇。天王报曰。我是丈夫无妇。汝妹
童女无夫。理所当取。何致嫌责。修罗曰。汝有何能。
自称丈夫。若是丈夫。战必得胜。天王曰。当共决之
即各执器仗。互相斫刺。天是那罗延身。剌不能入
天斫修罗头手身分。断即还复。从旦至暮。斫剌修
罗。无有死状。天力稍尽。转就疲困。修罗至夜。力转
强胜。明妃恐夫不如。取郁波罗华劈为两片。各掷
一边。明妃于中。行去复来。天解其意。即斫修罗身
为两片。各掷一边。天王于中。行去复来。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显丈夫能。因此立名丈夫国也。婆罗门
者。此云净行。设卫自居。洁白其操者。四姓之一也。
卷一 第 330a 页 X48-0330.png
矫尸迦。元是帝释之姓。故云帝释之弟毗搜纽天
王之后。言无著者。因解大乘空义。空无所著。故此
名焉。广造诸论者。天亲菩萨始学小乘。毁大乘教。
后归大乘。广造诸论。赞叹大乘。以雪前尤。非空非
有者。唯遮境有。识简心空。故云非空非有。显唯识
为中道。以小乘执境有心空。大乘立唯识破之。】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注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
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
而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
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
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
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
分之义。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
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四现通假实宗。摄说
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五
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
部。此二通于大小乘。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
宗。后二唯大。此论旨趣。即第八宗。于深密三时。乃
第三时也。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
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
也。
王之后。言无著者。因解大乘空义。空无所著。故此
名焉。广造诸论者。天亲菩萨始学小乘。毁大乘教。
后归大乘。广造诸论。赞叹大乘。以雪前尤。非空非
有者。唯遮境有。识简心空。故云非空非有。显唯识
为中道。以小乘执境有心空。大乘立唯识破之。】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注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
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
而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
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
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
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
分之义。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
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四现通假实宗。摄说
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五
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
部。此二通于大小乘。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
宗。后二唯大。此论旨趣。即第八宗。于深密三时。乃
第三时也。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
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
也。
卷一 第 330b 页 X48-0330.png
赘 总标百法及二无我者。一论之旨也。百法。义如
前释。二无我者。二即我法。我是主义。谓我无主。及法
无主名二无我。浅深为次者。自我法俱有宗。至应
理圆实宗。皆从浅以至深。故分为八。二十部者。按
异部宗轮论云。佛涅槃后。百有馀年。摩竭陀国。俱
苏摩城。王号无忧。统摄赡部。感一白盖。化洽人神。
是时佛法大众初破(破即分也)。谓因龙象。边鄙。多闻。大
德四众。共议无常。苦。空。无我。涅槃寂静。五事不同。
分为两部。一大众部(老小同会共集律部)。二上座部(唯老宿人同会
共出律部)。从大众部流出八部。合有九部。一大众部。二
一说部(所执与大众部同。故云一也)。三说出世部(说诸佛世尊。皆是出世)。
四鸡胤部(是谓律主姓也)。五多闻部(谓律主有多闻智也)。六说假部
(谓蕴处界。皆非实有)。七制多山部(律主居处也)。八西山住部(亦律主居
处也)。九北山住部(亦律主居处也)。从上座部分为两部。一说
一切有部(又名一切语言。谓律主执三世有。名一切语言也)。二即上座部。
转名雪山部(即律主行处也)。从说一切有部。展转流出九
部。共前根本两部。成十一部。一说一切有部。二雪
山部。三犊子部(律主姓也)。四法上部(律主名也)。五贤胄部(律主
名也)。六正量部(又名一切所贵。律主为通人所重也)。七密林山部(律主居处
也)。八化地部(名能射。又名不可弃。律主初生。母弃于井。父追寻之。虽坠不夭。故云不可
弃)。九法藏部(律主名也)。十饮光部(又名迦叶律主姓也)。十一经量
部(又名修妒路。律主执修妒路义也)。共前九部。成二十部。一我法
俱有宗摄五部之义者。因释一颂。我法俱有执义。
不同前二部意。从犊子部。流出法上等四部。由此
卷一 第 330c 页 X48-0330.png
五部执义皆同。所释颂者。谓巳解脱更堕。堕由贪
复还。获安喜所乐。随乐行至乐。是明我法俱有之
义。前二句。释有我。后二句。释有法。二法有我无宗
摄三部者。说一切有部云。诸是有者。皆二所摄。一
名。二色(彼以名色为法)。又云无转变诸蕴。有出世静虑。是
以诸蕴为我。故云我无。静虑为法。故云法有。更兼
化地部末一分者。诸部皆有。本宗同义。末宗异义。
有相合处。故亦取之。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者。
大众部云。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馀部皆同。故亦摄
之。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者。彼云诸行相待。展
转和合。假名为苦。由福故得圣道。道不可修。道不
可坏。是以苦谛为假。道谛为实。经部末一分。义同
此部。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者。彼云。道因声
起。苦能引道。是以苦谛为俗妄。道谛为真实。六诸
法但名宗即一说部者。彼云。佛一切时不说名等。
常在定故。然诸有情。为说名等。欢喜踊跃。一刹那
心。了一切法。一刹那心。相应般若。知一切法。是谓
诸法但有其名。七八两宗不摄部者。唯属大乘故。
此论旨趣。即第八宗者。谓此论题。虽名百法。是唯
识义。唯识之理。即圆成实。故与应理圆实宗同。深
密三时者。解深密经。乃第三时说。所诠之旨。空有
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注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
复还。获安喜所乐。随乐行至乐。是明我法俱有之
义。前二句。释有我。后二句。释有法。二法有我无宗
摄三部者。说一切有部云。诸是有者。皆二所摄。一
名。二色(彼以名色为法)。又云无转变诸蕴。有出世静虑。是
以诸蕴为我。故云我无。静虑为法。故云法有。更兼
化地部末一分者。诸部皆有。本宗同义。末宗异义。
有相合处。故亦取之。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者。
大众部云。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馀部皆同。故亦摄
之。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者。彼云诸行相待。展
转和合。假名为苦。由福故得圣道。道不可修。道不
可坏。是以苦谛为假。道谛为实。经部末一分。义同
此部。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者。彼云。道因声
起。苦能引道。是以苦谛为俗妄。道谛为真实。六诸
法但名宗即一说部者。彼云。佛一切时不说名等。
常在定故。然诸有情。为说名等。欢喜踊跃。一刹那
心。了一切法。一刹那心。相应般若。知一切法。是谓
诸法但有其名。七八两宗不摄部者。唯属大乘故。
此论旨趣。即第八宗者。谓此论题。虽名百法。是唯
识义。唯识之理。即圆成实。故与应理圆实宗同。深
密三时者。解深密经。乃第三时说。所诠之旨。空有
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注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
卷一 第 331a 页 X48-0331.png
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赘 不解愚痴。是本分问。试验轻触。是慢彼问。利
乐有情。方便问也。此中发问。唯利乐有情。】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注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
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
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
种。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赘 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举十
七地中首尾。以摄中间诸地。十七地者。一五识身
相应地。二意地。三有寻有伺地。四无寻唯伺地。五
无寻无伺地。六三摩呬多地。七非三摩呬多地。八
有心地。九无心地。十闻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
二修所成地。十三声闻地。十四独觉地。十五菩萨
地。十六有馀依地。十七无馀依地。此无馀依地。唯
有清净真如。名为法界。故云历至法界也。以十七
地中所摄诸数太广。今取百法。故名为略。】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
行法。五者无为法。」
【注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
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
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
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识。了
赘 不解愚痴。是本分问。试验轻触。是慢彼问。利
乐有情。方便问也。此中发问。唯利乐有情。】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注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
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
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
种。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赘 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举十
七地中首尾。以摄中间诸地。十七地者。一五识身
相应地。二意地。三有寻有伺地。四无寻唯伺地。五
无寻无伺地。六三摩呬多地。七非三摩呬多地。八
有心地。九无心地。十闻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
二修所成地。十三声闻地。十四独觉地。十五菩萨
地。十六有馀依地。十七无馀依地。此无馀依地。唯
有清净真如。名为法界。故云历至法界也。以十七
地中所摄诸数太广。今取百法。故名为略。】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
行法。五者无为法。」
【注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
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
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
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识。了
卷一 第 331b 页 X48-0331.png
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八名心。第
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赘 集起积集。虽于第八前七两转互说。而于实
义。各有所长。缘于积者藏义。集者会义。故集起在
现行上说。积集在种子上说。今言集起名心属第
八者。以能生起诸现行也。积集名心属前七者。以
能熏成诸法种也。又说集起属前七者。是说现行
共集为能熏也。积集名心属第八者。说彼含藏积
集种也。或名为意者。意有恒转等无间意。故将八
识前灭后生时。两头相等。中间无间。依意立名耳。
馀如文释。
注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
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要心为
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
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
自性故。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
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
如次为三义也。
赘 此释心所与心相应义。相应之义有四者。谓
心王心所同时起。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一自證
分体事。故名相应。言如次为三义者。从要心为依
下。是一者恒依心起义。触等恒与下。是第二与心
相应义。触等看与下。是第三系属于心义。故云如
次。
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赘 集起积集。虽于第八前七两转互说。而于实
义。各有所长。缘于积者藏义。集者会义。故集起在
现行上说。积集在种子上说。今言集起名心属第
八者。以能生起诸现行也。积集名心属前七者。以
能熏成诸法种也。又说集起属前七者。是说现行
共集为能熏也。积集名心属第八者。说彼含藏积
集种也。或名为意者。意有恒转等无间意。故将八
识前灭后生时。两头相等。中间无间。依意立名耳。
馀如文释。
注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
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要心为
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
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
自性故。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
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
如次为三义也。
赘 此释心所与心相应义。相应之义有四者。谓
心王心所同时起。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一自證
分体事。故名相应。言如次为三义者。从要心为依
下。是一者恒依心起义。触等恒与下。是第二与心
相应义。触等看与下。是第三系属于心义。故云如
次。
卷一 第 331c 页 X48-0331.png
注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
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
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赘 能所八法者。能造地水火风四法。所造色香
味触四法。能所共成。故有所依五根。所缘五境。名
十有色。法处色者。意识所缘法尘。唯影无质。故云
无对。
注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
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
四法是也。
赘 行蕴有二者。一相应行。即诸心所。二不相应
行。即此得等。谓五十一心所法中。除去受想二蕴。
有四十九数。共得等二十四法。则有七十三法。总
名行蕴。故说行蕴有二。又名不相应者。以非能缘。
不与心相应。无质碍故。不与色相应。有生灭故。不
与无为相应。
注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
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赘 简异有为者。有为有三。一现所知法。谓色心
等。各别显现。众所知故。是有为法。二现受用法。谓
瓶衣等。瓶可受物。衣可覆身。是有为法。三有作用
法。谓眼耳等。眼等各有发识作用。是有为法。无为
非上三种。故云简异有为。】
「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位差别故。
卷一 第 332a 页 X48-0332.png
四所显示故。」
【注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
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
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于
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
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
故。自證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
證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
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
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别
者。谓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
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
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
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
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
明也。
赘 此中总释五位名义次序。前二位中。胜劣次
序。兼第三位。能所次序。通前四位。实假次序。总此
五位。有无次序。第三位中。言自證虽变。不能亲缘
者。简第八识自见分缘。以第八见分缘根身等法。
是亲缘故。亦非转识各见分缘。以此转识各自證
分。托彼第八所变相分。以为本质。自变相分。令自
见分。得亲缘故。是说第八自證虽变。唯见分缘。故
置影言。或说八识各自證分。虽变色法。唯见分缘。
【注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
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
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于
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
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
故。自證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
證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
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
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别
者。谓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
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
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
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
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
明也。
赘 此中总释五位名义次序。前二位中。胜劣次
序。兼第三位。能所次序。通前四位。实假次序。总此
五位。有无次序。第三位中。言自證虽变。不能亲缘
者。简第八识自见分缘。以第八见分缘根身等法。
是亲缘故。亦非转识各见分缘。以此转识各自證
分。托彼第八所变相分。以为本质。自变相分。令自
见分。得亲缘故。是说第八自證虽变。唯见分缘。故
置影言。或说八识各自證分。虽变色法。唯见分缘。
卷一 第 332b 页 X48-0332.png
自證不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非是影者。见是能
变。不得言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者。谓诸转识。各
自證分。托质变时。通以第八见分。及所变相分。为
本质故。虽前五识不起分别。无本质名。所缘亲相
分。亦托彼变故。又言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者。
谓受戒时。不从质起。故不名影。唯从第六分别心
起。无本质故。彼所变色。但从影摄。不即是影。是故
简之。馀义如文。】
「如是次第。」
【注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
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
列百法名数也。
赘 胜是心王。劣是心所。王所为能。色法为所。色
心实有。不相应行。依实假立。前四有为。后一无为。
故云胜劣。能所。实假。有无。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注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注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发
之识。馀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虽
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
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耳。或唯依意。故
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赘 四皆依根之识等者。谓依根。属根。助根。如根。
变。不得言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者。谓诸转识。各
自證分。托质变时。通以第八见分。及所变相分。为
本质故。虽前五识不起分别。无本质名。所缘亲相
分。亦托彼变故。又言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者。
谓受戒时。不从质起。故不名影。唯从第六分别心
起。无本质故。彼所变色。但从影摄。不即是影。是故
简之。馀义如文。】
「如是次第。」
【注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
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
列百法名数也。
赘 胜是心王。劣是心所。王所为能。色法为所。色
心实有。不相应行。依实假立。前四有为。后一无为。
故云胜劣。能所。实假。有无。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注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注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发
之识。馀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虽
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
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耳。或唯依意。故
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赘 四皆依根之识等者。谓依根。属根。助根。如根。
卷一 第 332c 页 X48-0332.png
皆以所依所属等根为主。能依等识。即为客义。是
为能所依彰依主释。除根发之识者。谓不得言发
根之识。唯当言根所发识。根虽能发。根得父名而
劣。识是所发。识得子名而胜。眼由有识。名眼缘色。
依胜得名。即胜劣依彰依士释也。虽六下。谓前五
识。亦依意为染净依缘。前五方生。而第六识独名
意识者。以前五各将所属之根为名。亦显意识不
共。故不相滥。心意非例者。谓他处言。心意识三。该
八种识。此名意识。唯诠第六。非同他处。心诠第八。
意诠第七。识诠前六。故云非例。】
「七末那识。」
【注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六意识。如
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
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馀识
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赘 末那云意。故名意识。识即意故者。意是业用。
识是其体。体持业用。持业释也。藏识亦尔。故云如
藏识名。识异意故者。意是所依根。识是能依识。能
所依彰。依主释也。眼识亦尔。故云如眼识名。又以
简心下。谓心是第八。有积集义。识是前六。有了别
义。七但名意。以无积集了别。故云劣馀识也。】
「八阿赖耶识。」
【注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
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
为能所依彰依主释。除根发之识者。谓不得言发
根之识。唯当言根所发识。根虽能发。根得父名而
劣。识是所发。识得子名而胜。眼由有识。名眼缘色。
依胜得名。即胜劣依彰依士释也。虽六下。谓前五
识。亦依意为染净依缘。前五方生。而第六识独名
意识者。以前五各将所属之根为名。亦显意识不
共。故不相滥。心意非例者。谓他处言。心意识三。该
八种识。此名意识。唯诠第六。非同他处。心诠第八。
意诠第七。识诠前六。故云非例。】
「七末那识。」
【注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六意识。如
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
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馀识
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赘 末那云意。故名意识。识即意故者。意是业用。
识是其体。体持业用。持业释也。藏识亦尔。故云如
藏识名。识异意故者。意是所依根。识是能依识。能
所依彰。依主释也。眼识亦尔。故云如眼识名。又以
简心下。谓心是第八。有积集义。识是前六。有了别
义。七但名意。以无积集了别。故云劣馀识也。】
「八阿赖耶识。」
【注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
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
卷一 第 333a 页 X48-0333.png
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赘 与杂染互为缘者。释能所藏也。持种义边。名
为能藏。是诸法与识为缘。受熏义边。名为所藏。是
识与诸法为缘。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也。以
第七识念念执为自内我故。藏即识者。藏是业用。
识是其体。体持业用。持业释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注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言遍
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
时。俱能遍故。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
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
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
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𠎝秽。胜
过恶故。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
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
也。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
故。此亦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
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
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赘 遍四一切者。谓一切三性。一切八识。一切九
地。一切时。皆有触等五所。故云俱能遍故。所缘之
境有四者。于所乐境起欲。于决定境起胜解。于曾
赘 与杂染互为缘者。释能所藏也。持种义边。名
为能藏。是诸法与识为缘。受熏义边。名为所藏。是
识与诸法为缘。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也。以
第七识念念执为自内我故。藏即识者。藏是业用。
识是其体。体持业用。持业释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注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言遍
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
时。俱能遍故。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
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
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
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𠎝秽。胜
过恶故。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
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
也。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
故。此亦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
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
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赘 遍四一切者。谓一切三性。一切八识。一切九
地。一切时。皆有触等五所。故云俱能遍故。所缘之
境有四者。于所乐境起欲。于决定境起胜解。于曾
卷一 第 333b 页 X48-0333.png
习境起念。于所观境起定无慧。起慧无定。问。定慧
既同所观。何为别境。答。以定与慧。不俱起故。亦是
别境。随烦恼有二。一随差别性。即随根本烦恼分
位差别。假立其名。非实有体。二随等流性。即随根
本烦恼染类流故。各别有体。故名等流。触等定遍
心者。八识皆遍故。欲等定遍地者。九地皆遍故。悔
眠寻伺。是不定义。故云非如等。】
「一遍行五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注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
自境为业。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
依为业。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想
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
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思谓令心造作为
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
自心。令造善等。
赘 凡言性者为体。业者为用。以诸心所各有体
性业用。一一别释。应起心种者。心从种起。于应起
者。作意令起故。趋自境者。心各有境。不趋馀境故。
令心触境者。心心所法。由有触心所。方能缘境故。
受所依者。受等心所。依触得生故。领纳顺违俱非
境者。谓领顺境时。令心欢而欲合。领违境时。令心
既同所观。何为别境。答。以定与慧。不俱起故。亦是
别境。随烦恼有二。一随差别性。即随根本烦恼分
位差别。假立其名。非实有体。二随等流性。即随根
本烦恼染类流故。各别有体。故名等流。触等定遍
心者。八识皆遍故。欲等定遍地者。九地皆遍故。悔
眠寻伺。是不定义。故云非如等。】
「一遍行五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注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
自境为业。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
依为业。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想
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
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思谓令心造作为
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
自心。令造善等。
赘 凡言性者为体。业者为用。以诸心所各有体
性业用。一一别释。应起心种者。心从种起。于应起
者。作意令起故。趋自境者。心各有境。不趋馀境故。
令心触境者。心心所法。由有触心所。方能缘境故。
受所依者。受等心所。依触得生故。领纳顺违俱非
境者。谓领顺境时。令心欢而欲合。领违境时。令心
卷一 第 333c 页 X48-0333.png
戚而欲离。领俱非境时。令心舍而非二。想取像者。
像从境起。言自像生。故云谓安等。正因等者。等于
邪因。正因即善。邪因不善。故云驱役自心。令造善
等。】
「二别境五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注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
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
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
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于曾习
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
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三么地者。此云等持。于
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观得失
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
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
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言慧者。于
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
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耳。
赘 别释别境五所。体性业用。欲与乐俱。故境为
所乐。精进勇猛。根于乐欲故勤依为业。胜即解者。
胜是用。解是体。云胜即解。持业释也。曾习为过去。
明记巳往为念。由数忆持。摄心从境。故能引定。心
专注言下。谓不长随一境不移。但令心定。境任往
像从境起。言自像生。故云谓安等。正因等者。等于
邪因。正因即善。邪因不善。故云驱役自心。令造善
等。】
「二别境五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注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
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
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
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于曾习
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
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三么地者。此云等持。于
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观得失
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
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
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言慧者。于
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
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耳。
赘 别释别境五所。体性业用。欲与乐俱。故境为
所乐。精进勇猛。根于乐欲故勤依为业。胜即解者。
胜是用。解是体。云胜即解。持业释也。曾习为过去。
明记巳往为念。由数忆持。摄心从境。故能引定。心
专注言下。谓不长随一境不移。但令心定。境任往
卷一 第 334a 页 X48-0334.png
来。如缘色定。不缘馀声。色灭声临。即缘声定。不随
色转。如镜对像。像自往来。光不随转。故说专注。非
唯一境。言等持者。即定也。馀义如文。】
「三善十一者。」
【注 此标章。下列名。】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七无痴。八轻
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注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
不信。乐善为业。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
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
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
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
故云心净为性也。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
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又云勇
而无怯。捍而无惧。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
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或曰。唯识论
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曰。
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
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
三性。精进唯善性摄也。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
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赘 释十一善所体性业用。信有三种。谓忍实事
理。乐修净德。欲行诸善。如次为三。勇表胜进者。谓
色转。如镜对像。像自往来。光不随转。故说专注。非
唯一境。言等持者。即定也。馀义如文。】
「三善十一者。」
【注 此标章。下列名。】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七无痴。八轻
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注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
不信。乐善为业。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
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
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
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
故云心净为性也。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
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又云勇
而无怯。捍而无惧。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
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或曰。唯识论
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曰。
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
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
三性。精进唯善性摄也。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
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赘 释十一善所体性业用。信有三种。谓忍实事
理。乐修净德。欲行诸善。如次为三。勇表胜进者。谓
卷一 第 334b 页 X48-0334.png
坚猛。有势。有勤。有勇。不同染法之情沉。捍表精纯
者谓加行。无下。无退。无足。故非无记之昏迷。言因
依次第者。依信为因。而有欲。依欲为因。而有勤。故
此信后。即便言勤。勤即精进。问。既即精进。何不言
勤。答。勤通三性。精进唯善。故不言勤。言立依次第
者。谓无贪。无瞋。无痴。三种。依精进一法。立为善根。
不放逸。行舍。不害。三心所。依精进三根四法。假立
三名。故彼论中。于三根后。方说精进。
注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
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
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言愧者。依世间
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世人
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
作也。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
善为业。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
即三有之因。言无瞋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
瞋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
因。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
业。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
昏沉。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
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所
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
安隐故。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
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
者谓加行。无下。无退。无足。故非无记之昏迷。言因
依次第者。依信为因。而有欲。依欲为因。而有勤。故
此信后。即便言勤。勤即精进。问。既即精进。何不言
勤。答。勤通三性。精进唯善。故不言勤。言立依次第
者。谓无贪。无瞋。无痴。三种。依精进一法。立为善根。
不放逸。行舍。不害。三心所。依精进三根四法。假立
三名。故彼论中。于三根后。方说精进。
注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
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
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言愧者。依世间
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世人
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
作也。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
善为业。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
即三有之因。言无瞋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
瞋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
因。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
业。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
昏沉。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
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所
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
安隐故。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
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
卷一 第 334c 页 X48-0334.png
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修令增长。言精进
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
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馀六比四。势
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
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
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
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
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
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
或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
害。悲悯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
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
瞋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瞋实有
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
乐有情。彼二胜故。
赘 惭者惭心。故云依自法力。愧者愧人。故云依
世间力。二法俱以止息恶行为业者。彼二业用。是
通相故。无贪等三。名为善根。以彼能生诸善法故。
轻安一法。唯定地有。欲界中无。论说欲界诸心心
所。犹阙轻安。名不定地。言非善根。非遍策者。谓信
等六法。非是无贪瞋痴之善根。亦非精进之遍策。
故不依彼。立不放逸。言简受蕴舍者。舍有二种。一
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
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馀六比四。势
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
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
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
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
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
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
或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
害。悲悯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
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
瞋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瞋实有
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
乐有情。彼二胜故。
赘 惭者惭心。故云依自法力。愧者愧人。故云依
世间力。二法俱以止息恶行为业者。彼二业用。是
通相故。无贪等三。名为善根。以彼能生诸善法故。
轻安一法。唯定地有。欲界中无。论说欲界诸心心
所。犹阙轻安。名不定地。言非善根。非遍策者。谓信
等六法。非是无贪瞋痴之善根。亦非精进之遍策。
故不依彼。立不放逸。言简受蕴舍者。舍有二种。一
卷一 第 335a 页 X48-0335.png
者舍受。二者舍行。而云行舍者。行蕴中舍。名为行
舍。又先有行。而后舍故。精进三根为行。无功用住
为舍。功用即行无即是舍。故以为性。舍义虽同。蕴
有差别。性又不同。舍受唯无记。行舍是善性。是故
简之。唯识论云。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
及不害。义如前说。馀八是实。相用别故。谓依精进
三根四法。假立行舍。及不放逸。依无瞋善根。假立
不害。故彼论说。三是假有。信精进等。各别有体。不
依他立。是故彼八。说为实有。】
「四烦恼六者。」
【注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注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
为业。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瞋者。于苦苦具。
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不
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巳于
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谓若有
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
苦故。无明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
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
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疑者。于诸
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
犹豫故善不生也。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
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恶见者。多受苦故。
舍。又先有行。而后舍故。精进三根为行。无功用住
为舍。功用即行无即是舍。故以为性。舍义虽同。蕴
有差别。性又不同。舍受唯无记。行舍是善性。是故
简之。唯识论云。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
及不害。义如前说。馀八是实。相用别故。谓依精进
三根四法。假立行舍。及不放逸。依无瞋善根。假立
不害。故彼论说。三是假有。信精进等。各别有体。不
依他立。是故彼八。说为实有。】
「四烦恼六者。」
【注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注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
为业。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瞋者。于苦苦具。
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不
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巳于
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谓若有
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
苦故。无明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
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
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疑者。于诸
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
犹豫故善不生也。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
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恶见者。多受苦故。
卷一 第 335b 页 X48-0335.png
此见有五。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
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
馀九皆通有覆不善。
赘 释六根本烦恼体性业用。谓由爱力。取蕴生
故者。蕴即是身。色受想等。聚为身故。由贪爱力。五
蕴身生。执身为我。故名取蕴。德有德者。意含无德。
彼德自无。我不应慢。无德尚尔。德可慢乎。故慢有
德。轮转无穷。或谓于诸德中。而有德者。不谦下彼。
是慢彼义。言痴邪定者。谓蠢然专注名痴定。不顺
正理名邪定。皆以无明为依。以显正定明记为依。
言不疑善品者。馀善心所也。是六百法中不录之
馀善。恶见分五者。唯识俗诠云。烦恼如稠林。故有
根本枝叶之说。而立为根随二位烦恼。以有根故。
能生枝叶。根有六种。或开为十。随有二十。更约为
三。根之六者。一贪。二瞋。三痴。四慢。五疑。此名五钝
使也第六恶见。若开此一。又有五名。一身见。二边
见。三邪见。四见取。五戒禁取。此名五利使也。前名
钝者。于所缘境。顽嚚无决故。此名利者。于所缘境。
果决割断故。十皆名使者。为心王之所使。故名心
所使。此六下。释俱生分别者。互相影略。若执六唯
俱生。十唯分别。义乖唯识。故论云。如是总别十烦
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疑
后三见。唯分别起。要由恶友。及邪教力。自审思察。
方得生故。谓贪。瞋。痴。慢。身见。边见。六法。通俱生分
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
馀九皆通有覆不善。
赘 释六根本烦恼体性业用。谓由爱力。取蕴生
故者。蕴即是身。色受想等。聚为身故。由贪爱力。五
蕴身生。执身为我。故名取蕴。德有德者。意含无德。
彼德自无。我不应慢。无德尚尔。德可慢乎。故慢有
德。轮转无穷。或谓于诸德中。而有德者。不谦下彼。
是慢彼义。言痴邪定者。谓蠢然专注名痴定。不顺
正理名邪定。皆以无明为依。以显正定明记为依。
言不疑善品者。馀善心所也。是六百法中不录之
馀善。恶见分五者。唯识俗诠云。烦恼如稠林。故有
根本枝叶之说。而立为根随二位烦恼。以有根故。
能生枝叶。根有六种。或开为十。随有二十。更约为
三。根之六者。一贪。二瞋。三痴。四慢。五疑。此名五钝
使也第六恶见。若开此一。又有五名。一身见。二边
见。三邪见。四见取。五戒禁取。此名五利使也。前名
钝者。于所缘境。顽嚚无决故。此名利者。于所缘境。
果决割断故。十皆名使者。为心王之所使。故名心
所使。此六下。释俱生分别者。互相影略。若执六唯
俱生。十唯分别。义乖唯识。故论云。如是总别十烦
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疑
后三见。唯分别起。要由恶友。及邪教力。自审思察。
方得生故。谓贪。瞋。痴。慢。身见。边见。六法。通俱生分
卷一 第 335c 页 X48-0335.png
别。彼以任运释俱生。思察释分别。故云俱得生故。
疑。及邪见。二取。四法。唯分别起。若以此六即俱生
者。疑唯分别。馀五通二。是故相乖。若六俱生中。影
略分别。于十分别中。影略俱生。此义方尽。】
「五随烦恼二十。」
【注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
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
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
乱。」
【注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
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仗。谓怀忿者。多发
暴恶。身表业故。瞋一分摄。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
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谓结恨
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恼者。忿狼为先。追触暴热。
恨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
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
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
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后
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
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言诳者。
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
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
痴分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
疑。及邪见。二取。四法。唯分别起。若以此六即俱生
者。疑唯分别。馀五通二。是故相乖。若六俱生中。影
略分别。于十分别中。影略俱生。此义方尽。】
「五随烦恼二十。」
【注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
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
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
乱。」
【注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
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仗。谓怀忿者。多发
暴恶。身表业故。瞋一分摄。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
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谓结恨
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恼者。忿狼为先。追触暴热。
恨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
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
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
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后
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
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言诳者。
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
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
痴分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
卷一 第 336a 页 X48-0336.png
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罔冒他。曲顺时宜。矫设
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巳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亦
贪痴分也。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
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
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害者。于诸
有情。心无悲悯。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
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瞋一分摄。若论害与
瞋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瞋障无瞋。正障
于慈。又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言嫉者。殉
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
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
亦瞋分为体。言悭者。耽著法财。不能慧舍。秘吝为
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无惭者。不顾自
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
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能
障碍惭。生长恶行故。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
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
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
于愧。生长恶行故。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
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言堕依者。不信之
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堕
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
长染故。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
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
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巳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亦
贪痴分也。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
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
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害者。于诸
有情。心无悲悯。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
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瞋一分摄。若论害与
瞋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瞋障无瞋。正障
于慈。又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言嫉者。殉
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
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
亦瞋分为体。言悭者。耽著法财。不能慧舍。秘吝为
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无惭者。不顾自
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
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能
障碍惭。生长恶行故。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
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
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
于愧。生长恶行故。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
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言堕依者。不信之
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堕
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
长染故。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
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
卷一 第 336b 页 X48-0336.png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
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
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
何胜馀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馀无此能。所
以不胜。言惛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
安毗钵舍那为业。或曰。惛沉与痴何别。曰。痴于境
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沉于境瞢重为
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举者。令心
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失念者。
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
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
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
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云俱一
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
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
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
或云痴一分慑。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
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散乱
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言恶
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
别。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
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耳。盖
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
家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沉。散乱。不信。
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
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
何胜馀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馀无此能。所
以不胜。言惛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
安毗钵舍那为业。或曰。惛沉与痴何别。曰。痴于境
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沉于境瞢重为
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举者。令心
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失念者。
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
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
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
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云俱一
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
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
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
或云痴一分慑。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
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散乱
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言恶
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
别。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
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耳。盖
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
家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沉。散乱。不信。
卷一 第 336c 页 X48-0336.png
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
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
也。
赘 唯识论云。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
别起故。名小随烦恼。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
烦恼。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小随中。忿
依现境。执仗以身表之。恨怀先恶。结冤而热恼为
业。恼追忿恨之往恶。或触现在之违缘。即以凶言
转施谏者。害者于他逼恼。心无悲悯。嫉者不耐他
荣。性恒忌妒。虽皆以嗔为性。业用有异。故分为五。
覆者。恐失利誉。贪也。藏隐自罪。痴也。诳者。为获利
誉。亦贪。矫现有德。曰痴。谄者。曲顺时宜为贪。不任
教诲为痴。虽皆以贪痴为性。而各有异。又分为三。
憍者。染著盛事。唯是贪分。性自醉傲。有可恃故。悭
者。耽著财法。亦唯贪分。性自秘吝。畜不舍故。虽皆
以贪为性。而于所恃。不舍。有异。故分为二。巳上小
随。互取三不善根为体。故云假立。中随二者。翻善
为不善也。以善所中惭者渐心。愧者愧人。故无惭
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
恶。以有无惭。必有无愧。乃自类俱起也。大随中。不
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此五翻善品中。信。与精进。
及不放逸。轻安。行舍。五善心所以此唯染。彼唯净
故。失念。散乱。翻入别境念定净分。又不正知。亦翻
别境慧净分故。以别境中。具染净故。应知此八。放
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
也。
赘 唯识论云。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
别起故。名小随烦恼。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
烦恼。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小随中。忿
依现境。执仗以身表之。恨怀先恶。结冤而热恼为
业。恼追忿恨之往恶。或触现在之违缘。即以凶言
转施谏者。害者于他逼恼。心无悲悯。嫉者不耐他
荣。性恒忌妒。虽皆以嗔为性。业用有异。故分为五。
覆者。恐失利誉。贪也。藏隐自罪。痴也。诳者。为获利
誉。亦贪。矫现有德。曰痴。谄者。曲顺时宜为贪。不任
教诲为痴。虽皆以贪痴为性。而各有异。又分为三。
憍者。染著盛事。唯是贪分。性自醉傲。有可恃故。悭
者。耽著财法。亦唯贪分。性自秘吝。畜不舍故。虽皆
以贪为性。而于所恃。不舍。有异。故分为二。巳上小
随。互取三不善根为体。故云假立。中随二者。翻善
为不善也。以善所中惭者渐心。愧者愧人。故无惭
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
恶。以有无惭。必有无愧。乃自类俱起也。大随中。不
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此五翻善品中。信。与精进。
及不放逸。轻安。行舍。五善心所以此唯染。彼唯净
故。失念。散乱。翻入别境念定净分。又不正知。亦翻
别境慧净分故。以别境中。具染净故。应知此八。放
卷一 第 337a 页 X48-0337.png
逸。失念。及不正知。三是假有。分位性故。馀五是实。
等流性故。散乱令心易缘者。心游于境也。掉举令
心易解者。境现于心也。又云易解从心。易缘从境。
是二别义。言差别分位者。无体假立也。等流性故
者。有体同类也。】
「六不定四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注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
(观即毗钵舍那)。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一门转故。
昧简在定。略别寤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
位。假立此名。如馀盖缠心相应故。言恶作者。恶所
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止即奢么他)。此即于果。假立
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
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有义
此二。各别有体。与馀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
世俗有。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
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
性。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寻伺二法。为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
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思
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则用思无
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
等流性故。散乱令心易缘者。心游于境也。掉举令
心易解者。境现于心也。又云易解从心。易缘从境。
是二别义。言差别分位者。无体假立也。等流性故
者。有体同类也。】
「六不定四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注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
(观即毗钵舍那)。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一门转故。
昧简在定。略别寤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
位。假立此名。如馀盖缠心相应故。言恶作者。恶所
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止即奢么他)。此即于果。假立
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
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有义
此二。各别有体。与馀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
世俗有。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
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
性。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寻伺二法。为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
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思
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则用思无
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
卷一 第 337b 页 X48-0337.png
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则徐思随
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赘 一门转者。意识有明了暗劣二门。此无明了。
故云一门。昧简在定者。定心一境。略而不昧。以显
睡眠。性闇昧故。略别窹时者。窹时广缘。不得称略。
以显睡眠性是忽略。故云。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
无心位。假说此名者。谓有五无心之睡眠位。依此
假立。非实睡眠。以彼无心。此有心故。有体用故。如
馀盖缠。心相应故者。盖有五盖。瑜伽颂云。盖谓贪
欲盖。及与瞋恚盖。惛沉睡眠盖。掉举恶作盖。第五
是疑盖。缠有八缠十缠俱舍云。缠八无惭愧。嫉悭
并悔眠。及掉举惛沉。或十加忿覆。言随痴相说。名
世俗有者谓此悔眠。与无明俱。体非无明。名世俗
有。而实各别有自体故。岂即世俗。假无自体。寻伺
二法。释义如文。】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注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
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
列名。
赘 形等为质碍。青等为颜色。色之一字。根尘总
名。声香味等。俱名色故。故说根境共十一种。是心
心所所现影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赘 一门转者。意识有明了暗劣二门。此无明了。
故云一门。昧简在定者。定心一境。略而不昧。以显
睡眠。性闇昧故。略别窹时者。窹时广缘。不得称略。
以显睡眠性是忽略。故云。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
无心位。假说此名者。谓有五无心之睡眠位。依此
假立。非实睡眠。以彼无心。此有心故。有体用故。如
馀盖缠。心相应故者。盖有五盖。瑜伽颂云。盖谓贪
欲盖。及与瞋恚盖。惛沉睡眠盖。掉举恶作盖。第五
是疑盖。缠有八缠十缠俱舍云。缠八无惭愧。嫉悭
并悔眠。及掉举惛沉。或十加忿覆。言随痴相说。名
世俗有者谓此悔眠。与无明俱。体非无明。名世俗
有。而实各别有自体故。岂即世俗。假无自体。寻伺
二法。释义如文。】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注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
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
列名。
赘 形等为质碍。青等为颜色。色之一字。根尘总
名。声香味等。俱名色故。故说根境共十一种。是心
心所所现影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卷一 第 337c 页 X48-0337.png
【注 言一眼者照嘱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眼
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翻为眼者。体用相当。
依唐言也。二耳者能闻之义。梵云莎噜多罗戍缕
多。此翻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翻为耳
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义。梵云伽
罗尼羯罗拿。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嗅
香臭故。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
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尝。瑜伽论云。能除
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通于胜义世
俗二义。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积
聚依止二义名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
耶。此翻为积聚身根。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
遍积聚。故名为身。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
体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
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赘 体用相当者。体即胜义。与浮尘根。用即照境。
与对境义。故谓眼如蒲桃朵。耳如新捲叶。鼻如双
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𣞙。此明浮尘五根体
相也。眼能照瞩。耳为能闻。鼻为能嗅。舌为能尝。身
为积聚依止之能触。此明胜义五根义用也。有如
是体。发如是用。故云。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注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种。谓青。黄。赤
白(此四实)。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此相状假)。正。不正。光。影。明。
暗。烟。尘。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分位假)。此皆方处
卷一 第 338a 页 X48-0338.png
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质碍名色。乃色之
总名耳。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
有五因。摄十二种声。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
义。此一为总。馀四为别。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
云可意声(是益)。不可意声(是损)。俱相违声(通二)。三因差别
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语等)。因不执受大
种声(树等声)。因俱大种声(手鼓等声)。四说差别摄三者。有
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圣
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五言差别摄三者。
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此八种语。不
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如应答
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
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若第一
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
种非圣言矣。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
十二。更俟参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
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
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有十二种。谓
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
异也。言十触者。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
二十六种。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
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实。馀
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馀既是假。身识何缘。曰。即实
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总名耳。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
有五因。摄十二种声。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
义。此一为总。馀四为别。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
云可意声(是益)。不可意声(是损)。俱相违声(通二)。三因差别
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语等)。因不执受大
种声(树等声)。因俱大种声(手鼓等声)。四说差别摄三者。有
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圣
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五言差别摄三者。
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此八种语。不
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如应答
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
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若第一
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
种非圣言矣。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
十二。更俟参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
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
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有十二种。谓
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
异也。言十触者。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
二十六种。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
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实。馀
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馀既是假。身识何缘。曰。即实
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卷一 第 338b 页 X48-0338.png
赘 青黄赤白四为实者。析至极微。色不改故。长
短等八。相状假者。析至极微。无相状故。正不正等
十三种色。分位假者。以彼诸法。随方变故。总有五
因者。因声而显五处差别。摄十二种声。一相故者。
因声而有耳所取相。说之为总。故后四种皆是声
相。二损益故者。由取声相。令人苦乐。名为损益。若
于声相。不苦不乐。名俱相违。三因差别故者。由取
声相。知执受等。谓诸有情。皆第八识。执受大种所
造根身。故诸有情声。名执受大种。四说差别。五言
差别者。由取声相。知说差别。及言差别。问。言说何
异。答。直言曰言。释义曰说。又一字一名为言。多字
多名为说。是二别义。香味触三。释义如文。
注 言法处所摄色者。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
义。此有五种。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
微。故名极迥色。又云。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
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
色也。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
极微处故。又云。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
极微故。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
自在所生色。定即禅定。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
所现光明。乃见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则有
火光发现等。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
所立无表色也。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
卷一 第 338c 页 X48-0338.png
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计所执
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
立此名。或谓馀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耳。此四全。一
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赘 意识所缘法尘境界。名为法处。极迥色者。色
最远故。极略色者。色最细故。定果色者。定中现故。
受所引者。受戒引生善恶色故。言律不律仪者。善
恶两门法范也。律仪戒品。虽是色法。依思种立。无
所显示。名无表色。遍计执色。无实用者。从分别起。
不从因缘。故无实用。此四下。谓遍计执色。从依他
起上变起相分。名少分假。即依他起名一分实。极
迥等四。全是实有。若假若实。皆是意识所缘之境
名法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注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
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
总标章。下乃别列。
赘 不相应义。及行法有二。如前巳释。前三法者。
谓依心王心所。及色法三。分位差别。假立得等名
耳。】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
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
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
立此名。或谓馀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耳。此四全。一
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赘 意识所缘法尘境界。名为法处。极迥色者。色
最远故。极略色者。色最细故。定果色者。定中现故。
受所引者。受戒引生善恶色故。言律不律仪者。善
恶两门法范也。律仪戒品。虽是色法。依思种立。无
所显示。名无表色。遍计执色。无实用者。从分别起。
不从因缘。故无实用。此四下。谓遍计执色。从依他
起上变起相分。名少分假。即依他起名一分实。极
迥等四。全是实有。若假若实。皆是意识所缘之境
名法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注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
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
总标章。下乃别列。
赘 不相应义。及行法有二。如前巳释。前三法者。
谓依心王心所。及色法三。分位差别。假立得等名
耳。】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
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
卷一 第 339a 页 X48-0339.png
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注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生起。未
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业所引。第八种
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众同分者。类
相似故。有人法之别。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
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
类。假立此名。异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
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赘 所言得者。谓于诸法成就不失故。假立命根
者。于一第八。有三义别。谓识。寿。煖。三。识是见分。煖
是相分。寿是种子。依识种子。立为命根。故云假立。
众同分者。依人法立。三乘即法。五性即人。问。唯识
名非得。此何名异生。答。异生非得。其义一也。论云。
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
得。于诸圣性。未成就故。应知彼云非得。即此异生。
以居异生时。非得圣性故。
注 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
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
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
定名。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六识)。及染第七
恒行心聚。皆悉灭尽。乃此定相。盖修无想。则作出
离想。而灭尽。乃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
乃二定之差别也。大抵于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注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生起。未
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业所引。第八种
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众同分者。类
相似故。有人法之别。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
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
类。假立此名。异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
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赘 所言得者。谓于诸法成就不失故。假立命根
者。于一第八。有三义别。谓识。寿。煖。三。识是见分。煖
是相分。寿是种子。依识种子。立为命根。故云假立。
众同分者。依人法立。三乘即法。五性即人。问。唯识
名非得。此何名异生。答。异生非得。其义一也。论云。
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
得。于诸圣性。未成就故。应知彼云非得。即此异生。
以居异生时。非得圣性故。
注 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
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
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
定名。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六识)。及染第七
恒行心聚。皆悉灭尽。乃此定相。盖修无想。则作出
离想。而灭尽。乃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
乃二定之差别也。大抵于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
卷一 第 339b 页 X48-0339.png
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无想报者。由欲界修彼定
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之报(依士释也)。名身者。
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巳上。方名名身。三名巳上。
名多名身。乃诠别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
名身。三句巳上。名多句身。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
别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为名句二所依故。
如单言斫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论不言名
与多名。举中以摄广略也。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
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生者。
先无今有。住者。有位暂停。老则住别前后。亦云衰
变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无常者。今有后无。死之
异名。又诸圣教。多合生灭以为无常。盖生名为有。
有非恒有。不如无为。灭名为无。无非恒无。不如兔
角。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故曰无常。今唯据死而
言。
赘 无想定者。唯灭前六不恒行之心心所法。想
灭为首。立无想名。由作出离想。故名凡定。灭尽定
者。兼灭染污恒行心等。名灭尽定。但作止息想。故
名圣定。欲界修定。生第四禅。名无想报。无想定劣。
果报胜故。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名身等者。身是聚
义。故于一名。唯名自性。二名合聚。方名名身。句身
亦尔。如说诸字。是名自性。不诠别名。如说诸行。二
名合聚。方名名身。又如说言。诸行无常。此只名句。
不诠别句。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二句合聚。方名句
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之报(依士释也)。名身者。
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巳上。方名名身。三名巳上。
名多名身。乃诠别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
名身。三句巳上。名多句身。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
别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为名句二所依故。
如单言斫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论不言名
与多名。举中以摄广略也。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
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生者。
先无今有。住者。有位暂停。老则住别前后。亦云衰
变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无常者。今有后无。死之
异名。又诸圣教。多合生灭以为无常。盖生名为有。
有非恒有。不如无为。灭名为无。无非恒无。不如兔
角。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故曰无常。今唯据死而
言。
赘 无想定者。唯灭前六不恒行之心心所法。想
灭为首。立无想名。由作出离想。故名凡定。灭尽定
者。兼灭染污恒行心等。名灭尽定。但作止息想。故
名圣定。欲界修定。生第四禅。名无想报。无想定劣。
果报胜故。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名身等者。身是聚
义。故于一名。唯名自性。二名合聚。方名名身。句身
亦尔。如说诸字。是名自性。不诠别名。如说诸行。二
名合聚。方名名身。又如说言。诸行无常。此只名句。
不诠别句。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二句合聚。方名句
卷一 第 339c 页 X48-0339.png
身。论不言下。谓天亲不言单名之略。多名之广。伹
举中之名身。以摄前后。句身亦尔。文身。及生。住。老。
释义如文。又诸下。重释无常义。生名为有。有非恒
有者。谓因生时。才名为有。有非曾有。故说不如。无
为寂灭。理是常有。灭名为无。无非恒无者。谓由灭
时。方名为无。无非曾无。故说不同兔角常无。应知
无为常有。兔角常无。则显生灭是无常义。
注 流转者。因果不断。相续前后。定异者。善恶因
果。互相差别。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或曰此
之总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相
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巳。此相应者乃前三法上。
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势速者。有为法。游行迅
疾。飞行运奔。皆此所摄。次第者。编列有叙。令不紊
乱。尊单上下。左右前后。有规矩者。皆此摄也。时者。
过现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明十
二随方制立。故名为时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
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亦随所制。数者度。量诸法
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转也。言和合性者谓于
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谓于诸法。相乖反故。
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或曰。此二十四。于前三
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
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连持功能故。异生性一。唯所
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故。二无心定。无想异熟。
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巳。名无想等。馀十九种。通色
举中之名身。以摄前后。句身亦尔。文身。及生。住。老。
释义如文。又诸下。重释无常义。生名为有。有非恒
有者。谓因生时。才名为有。有非曾有。故说不如。无
为寂灭。理是常有。灭名为无。无非恒无者。谓由灭
时。方名为无。无非曾无。故说不同兔角常无。应知
无为常有。兔角常无。则显生灭是无常义。
注 流转者。因果不断。相续前后。定异者。善恶因
果。互相差别。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或曰此
之总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相
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巳。此相应者乃前三法上。
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势速者。有为法。游行迅
疾。飞行运奔。皆此所摄。次第者。编列有叙。令不紊
乱。尊单上下。左右前后。有规矩者。皆此摄也。时者。
过现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明十
二随方制立。故名为时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
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亦随所制。数者度。量诸法
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转也。言和合性者谓于
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谓于诸法。相乖反故。
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或曰。此二十四。于前三
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
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连持功能故。异生性一。唯所
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故。二无心定。无想异熟。
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巳。名无想等。馀十九种。通色
卷一 第 340a 页 X48-0340.png
及心。与心所法。三上假立。如众同分。乃色同分。心
同分。所同分。又如势速。乃是色心心所。迁灭不停
故。又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
互感等。馀仿此说。
赘 流转定异。乃至和合相顺。不和合者。名为相
违释义如文。或曰下。为明得等诸法。从前心王心
所色法三位。差别所显。故有此问。命根唯心。依第
八心种子立名。如前巳释。异生性一。唯所分位者
谓我法二障。虽名烦恼所知。即是染位二十六种
染心所法。由未永断。名异生性。故说异生。唯从心
所分位所显。无想等三。兼上心王及心所法。馀十
九种。王所色法。三位皆具。故知得等。唯王唯所。或
兼王所。及兼色法。三位差别。假立其名耳。】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注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
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注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
也。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
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
实性也。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以前九十
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有为。今此六法。
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
赘 此中总释六种无为。对前四法。有为立故。唯
同分。所同分。又如势速。乃是色心心所。迁灭不停
故。又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
互感等。馀仿此说。
赘 流转定异。乃至和合相顺。不和合者。名为相
违释义如文。或曰下。为明得等诸法。从前心王心
所色法三位。差别所显。故有此问。命根唯心。依第
八心种子立名。如前巳释。异生性一。唯所分位者
谓我法二障。虽名烦恼所知。即是染位二十六种
染心所法。由未永断。名异生性。故说异生。唯从心
所分位所显。无想等三。兼上心王及心所法。馀十
九种。王所色法。三位皆具。故知得等。唯王唯所。或
兼王所。及兼色法。三位差别。假立其名耳。】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注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
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注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
也。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
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
实性也。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以前九十
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有为。今此六法。
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
赘 此中总释六种无为。对前四法。有为立故。唯
卷一 第 340b 页 X48-0340.png
识论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
故。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
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
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
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离诸障染。故名虚
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名择灭。不由
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名非择灭。苦乐受灭。
故名不动。想受不行。名想受灭。此五皆依真如假
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
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倒妄。故
名真如。
注 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
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无为。义仿此说。择灭
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
真理。立斯名焉。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
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
以上二义。故立此名。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
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
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受
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耳。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
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
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上自一
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
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
故。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
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
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
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离诸障染。故名虚
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名择灭。不由
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名非择灭。苦乐受灭。
故名不动。想受不行。名想受灭。此五皆依真如假
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
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倒妄。故
名真如。
注 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
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无为。义仿此说。择灭
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
真理。立斯名焉。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
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
以上二义。故立此名。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
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
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受
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耳。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
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
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上自一
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
卷一 第 340c 页 X48-0340.png
毕矣。此下大分。明二无我。以答次问也。
赘 虚空从喻。择灭离染。非择灭者。性净缘阙。不
动灭者灾难不扰。想受灭者。诸想不行。此五无为。
一一如释。言真如理非妄倒者。理即圆成实。妄即
遍计性。倒即依他起。若能远离虚妄遍计。及依他
起。所显真理。名为真如。故云遍计依他。如次应知。
上自下。谓前论文。总有二问。一问一切法。二问二
无我至此明一切法答初问竟。下明二种无我。以
答次问。】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注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注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取趣。谓诸有情。数数
起惑造业。即为能取(因也)。当来五趣。名为所趣(果也)。虽
复数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都无主宰。实自在用。
故言无我。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此所无即我。是
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
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别体也。
赘 虽复下。释无我义。补特伽罗。云数取趣者。即
我也。我谓主宰。主是我体。宰是我用。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断力。谓我为主。由我自在。宰割其事。是体
用义。今说补特伽罗无我。是我无我。故云。虽复数
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而于其中。都无真实主宰
自在用故。故言无我。此所无之主宰即我。是为我
赘 虚空从喻。择灭离染。非择灭者。性净缘阙。不
动灭者灾难不扰。想受灭者。诸想不行。此五无为。
一一如释。言真如理非妄倒者。理即圆成实。妄即
遍计性。倒即依他起。若能远离虚妄遍计。及依他
起。所显真理。名为真如。故云遍计依他。如次应知。
上自下。谓前论文。总有二问。一问一切法。二问二
无我至此明一切法答初问竟。下明二种无我。以
答次问。】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注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注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取趣。谓诸有情。数数
起惑造业。即为能取(因也)。当来五趣。名为所趣(果也)。虽
复数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都无主宰。实自在用。
故言无我。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此所无即我。是
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
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别体也。
赘 虽复下。释无我义。补特伽罗。云数取趣者。即
我也。我谓主宰。主是我体。宰是我用。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断力。谓我为主。由我自在。宰割其事。是体
用义。今说补特伽罗无我。是我无我。故云。虽复数
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而于其中。都无真实主宰
自在用故。故言无我。此所无之主宰即我。是为我
卷一 第 341a 页 X48-0341.png
空。我空故。人智现前。智现前故。虽终日宰割其事。
而实无我。故云补特伽罗无我。】
「二法无我。」
【注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复任持。轨生
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言法无我。法即无我。
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云法无我。瑜伽九十三
云。复次一切无我。无有差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
罗无我。及法无我。补特伽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
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
诸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如是二种。略摄为一(双證
二无我理)。彼处(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又云我之执者。心
得境名。又云二执者我狭法宽。盖人有迷人必迷
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体者。为法。有常一
用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巳断。法执犹存。则其浅深
宽狭可见矣。盖我法者。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
法。谓世间人执我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圣教我
法者有体。强设名之为假。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
也。
赘 谓诸下。释法无我义。法谓轨持者。持是法体
轨是法用。任持不舍。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扬于
上。性各决定。此是法体。轨谓轨范。可生物解。如火
熟物。用水浮舟。各取其则。此是法用。瑜伽云。地能
持。水能烂。火能烧。风能燥。如是等类。业自差别。然
而无实任持轨。范自在用故。名法无我。应言法无
而实无我。故云补特伽罗无我。】
「二法无我。」
【注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复任持。轨生
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言法无我。法即无我。
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云法无我。瑜伽九十三
云。复次一切无我。无有差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
罗无我。及法无我。补特伽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
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
诸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如是二种。略摄为一(双證
二无我理)。彼处(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又云我之执者。心
得境名。又云二执者我狭法宽。盖人有迷人必迷
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体者。为法。有常一
用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巳断。法执犹存。则其浅深
宽狭可见矣。盖我法者。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
法。谓世间人执我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圣教我
法者有体。强设名之为假。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
也。
赘 谓诸下。释法无我义。法谓轨持者。持是法体
轨是法用。任持不舍。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扬于
上。性各决定。此是法体。轨谓轨范。可生物解。如火
熟物。用水浮舟。各取其则。此是法用。瑜伽云。地能
持。水能烂。火能烧。风能燥。如是等类。业自差别。然
而无实任持轨。范自在用故。名法无我。应言法无
卷一 第 341b 页 X48-0341.png
法。而言法无我者。法是所执。我是能执。若无能执。
所执亦无。故法无我。即是法空。又云我者。是主宰
义。我无主宰。是为我空。法无主宰。是为法空。故于
我空法空。皆言无我。言毗昙者。即小乘部中阿毗
昙论。彼中以空空为我空。大空为我法俱空。言我
狭法宽者。我从法起。法先有故。我巳灭时。法犹在
故。故言迷人必迷法者。法先有故。迷法未必迷人
者。我巳灭故。言能持自体者明法先有故为体。言
有常一用者。明我从法起为用。盖我法下。释成二
种无我。唯识论云。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
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
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现。故说为假。应知
世间所执。从分别起。名遍计性。决定是假。圣教所
说。从因缘生。是依他起。故意说假。应知假说。皆是
此中二无我义。】
大乘百法明门论赘言(终)
所执亦无。故法无我。即是法空。又云我者。是主宰
义。我无主宰。是为我空。法无主宰。是为法空。故于
我空法空。皆言无我。言毗昙者。即小乘部中阿毗
昙论。彼中以空空为我空。大空为我法俱空。言我
狭法宽者。我从法起。法先有故。我巳灭时。法犹在
故。故言迷人必迷法者。法先有故。迷法未必迷人
者。我巳灭故。言能持自体者明法先有故为体。言
有常一用者。明我从法起为用。盖我法下。释成二
种无我。唯识论云。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
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
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现。故说为假。应知
世间所执。从分别起。名遍计性。决定是假。圣教所
说。从因缘生。是依他起。故意说假。应知假说。皆是
此中二无我义。】
大乘百法明门论赘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