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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分品第二十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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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庄严经论》卷第十一

无著菩萨造
大唐天竺三藏波罗颇蜜多罗译

** 觉分品第二十一之二

释曰。已说菩萨修习道分。次说菩萨修习止
观。偈言。

「 安心于正定
 此即名为止
 正住法分别
 是名为观相」


释曰。安心于正定此即名为止者。谓心依正
定而不见。心非无正定而立止故。是名止
相。正住法分别是名为观相者。谓依正住分
别法体。是名观相。问此二行云何修。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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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欲诸功德
 是二悉应修
 一分非一分
 修有单双故」


释曰。普欲诸功德是二悉应修者。若人遍欲
求诸功德。是人于止观二行悉应修习。如经
中说。佛告诸比丘。若有所求云何令得。诸比
丘。离欲离恶不善法。乃至广说。诸比丘。有
二法应须修习。所谓止观。一分非一分者。一
分谓或止或观。非一分谓止观合。问何故。答
修有单双故。单修者一分。或止修或观修。双
修者非一分。谓止观合修。问此二行云何种
差别。复云何业。偈曰。

「 能通及能出
 无相亦无为
 净土及净果
 是二即为业」


释曰。此偈上半明种差别。下半明业。此二法
在信行地名依止修。若入大地复有四种差
别。一能通修。谓入初地。二能出修。谓入乃至
六地。于彼六地出有相方便故。三无相修。谓
入第七地。四无为修。谓入后三地。作功用修
名有为。后三地不作功用故名无为。此五是
种差别。净土者。依后三地修净土行。净果者。
作转依行。此二净。即是彼业。已说菩萨止
观。次说菩萨修习五种巧方便。偈曰。

「 自熟与成生
 速果并作业
 生死道不绝
 说此为五巧」


释曰。五种巧方便者。一自熟佛法。以无分别
智为巧方便。二成熟众生。以四摄法为巧方
便。三速得菩提。以忏悔随喜请转法轮生起
胜愿为巧方便。四作业成就。以二门为巧方
便。二门者。谓陀罗尼门及三昧门以此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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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就利益众生业故。五生死道不绝。以无
住处涅槃为巧方便。问云何巧差别。云何巧
业。偈曰。

「 菩萨巧无等
 差别依诸地
 能成自他利
 说是名为业」


释曰。此偈上半明巧差别。下半明巧业。差别
者。此五方便于诸菩萨最上无等。何以故。于
诸地中不与二乘共故。是故差别。业者。能
成就自身他身一切利益。是名为业。已说菩
萨巧方便。次说菩萨陀罗尼。偈曰。

「 业报及闻习
 亦以定为因
 依止此三行
 持类有三种」


释曰。陀罗尼品类有三种。一报得。由先世业
力得故。二习得。由现在闻持力而得故。三修
得。由依定力得故。问云何种差别。偈曰。

「 二小一为大
 一大复三种
 地前与地上
 不净及净故」


释曰。二小一为大者。于彼三种品类中。报得
及习得。应知此二为小。修得者。应知此一为
大。一大复三种者。于彼大种类中。应知复
有三种。谓软中上。未入地菩萨所有为软。以
入不净地菩萨所有为中。谓初七地。入清净
地菩萨所有为上。谓后三地。问云何业。偈
曰。

「 应知诸菩萨
 恒依陀罗尼
 闻法及持法
 作业皆如是」


释曰。此中应知。诸菩萨依止陀罗尼恒开示
妙法及常受持。以此为业。已说菩萨陀罗尼。
次说菩萨起诸愿。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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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欲共为体
 智独是彼因
 诸地即为地
 二果亦为果
 应知差别三
 种种大清净
 此业有二种
 自利与利他」


释曰。此二偈以六义分别诸愿。一自性二因
三地四果五差别六业。彼思欲相应共为自
性。以智为因。诸地为地。二果为果。谓即果及
未来果。以诸愿为因。心得遂故。心遂者。如
心所欲皆成就故。又以愿力游诸愿果。所谓
身放光明口发音响乃至广说。差别有三种。
一种种。谓信行地愿如是如是欲得故。二广
大。谓入地菩萨十大愿故。三清净。谓后后诸
地转转清净。乃至佛地极清净故。是名差别。
彼业二种。一自利成就。二利他成就。是名为
业。已说菩萨诸愿。次说菩萨修习三三昧。偈
曰。

「 应知二无我
 及以二我依
 二依常寂灭
 三定所行境」


释曰。三三昧有三种所行。一人法。二无我。是
空三昧所行。二彼二执所依五取阴。是无愿
三昧所行。三彼依毕竟寂灭。是无相三昧所
行。彼三种所取体为三种境界。彼三种能取
体为三种三昧。是名三三昧。问三三昧名义
云何。偈曰。

「 空定无分别
 无愿厌背生
 无相恒乐得
 彼依常寂灭」


释曰。空定无分别者。无分别义是空三昧义。
由人法二我不分别故。无愿厌背生者。厌背
义是无愿三昧义。由厌背我执所依故。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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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乐得彼依常寂灭者。乐得义是无相三昧
义。由乐得彼所依毕竟寂灭故。问三三昧云
何起。偈曰。

「 应知及应断
 及以应作證
 次第空等定
 修习有三种」


释曰。应知及应断及以应作證者。应知谓人
法二无我。应断谓二我执所依。应證谓彼依
毕竟寂灭。次第空等定修习有三种者。此中
为知人法二无我故修空三昧。为断彼二执
所依故修无愿三昧。为證彼依毕竟寂灭故
修无相三昧。已说菩萨修习三三昧。次说菩萨四法忧陀那。偈曰。

「 如前三三昧
 四印为依止
 菩萨如是说
 为利群生故」


释曰。四法印者。一者一切行无常印。二者一
切行苦印。三者一切法无我印。四者涅槃寂
灭印。此中应知。无常印及苦印为成无愿三
昧依止。无我印为成空三昧依止。寂灭印为
成无相三昧依止。菩萨说此四印为三三昧
依止。皆为利益诸众生故。问何等是无常义
乃至何等是寂灭义。偈曰。

「 无义分别义
 不真分别义
 息诸分别义
 是名四印义」


释曰。此中诸菩萨以无义是无常义。由分别
相毕竟常无故。以分别义是无我义。由分别
相唯有分别。此二是分别相。由无体故。不真
分别义是苦义。由三界心心法为苦体故。此
是依他相。息诸分别义是寂灭义。此是真实
相。复次应知依他相。复以刹那刹那坏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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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义。问云何成立刹那坏义。偈曰。

「 由起及从因
 相违亦不住
 无体与相定
 随转并灭尽
 变异因亦果
 执持与增上
 随净及随生
 成义有十五」


释曰。此二偈以十五义成立刹那刹那灭义。
一由起。二从因。三相违。四不住。五无体。六
相定。七随转。八灭尽。九变异。十因。十一果。
十二执持。十三增上。十四随净。十五随生。由
此十五义刹那坏义可得成立。第一由起者。
诸行相续流名起。若无刹那刹那灭义。而有
诸行相续流名起者不然。若汝言物有暂时
住后时先者灭后者起名相续者则无相续。由
暂住时后起无故。第二从因者。凡物前灭后
起必籍因缘。若离因缘则无体故。若汝言彼
物初因能生后时多果者不然。初因作业即
便灭尽。岂得与后诸果作因。若汝言初因起
已更不起者。建立此因复何所用。若汝言起
已未灭后时方灭者。彼至后时谁为灭因。第
三相违者。若汝复执是能起因复为灭因者
不然。起灭相违同共一因无此理故。譬如光
暗不并冷热不俱。此亦如是。是故起因非即
灭因。若如汝执诸行起已非即灭者。则违阿
含及道理。违阿含者。佛语诸比丘。诸行如幻
是坏灭法。是暂时法刹那不住。违道理者。诸
修行人于诸行生灭中思惟刹那刹那灭。若
不如是于临终时见彼灭相则无厌恶离欲解
脱。是则同馀凡夫。第四不住者。若汝言诸行
起已得有住者。为行自住得因他住。若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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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何故不能恒住。若因他住彼住无体。何所
可因。二俱不尔。是故刹那刹那灭义得成。第
五无体者。若汝执住因虽无坏因未至。是故
得住。坏因若至后时即灭。非如火变黑铁者
不然。坏因毕竟无有体故。火变铁譬我无此
理。铁与火合黑相似灭赤相似起。能牵赤相
似起是火功能。实非以火变于黑铁。又如煎
水至极少位后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无体。
第六相定者。佛说有为法有为相一向决定
所谓无常。汝执诸行起已非即灭者。是有为
法则有少时而非无常。便堕非一向相。第七
随转者。若汝言若物刹那刹那新生者云何
于中作旧物解。应说由相似随转得作是知。
譬如灯焰相似起故起旧灯知而实差别前体
无故。第八灭尽者。若汝言云何得知后物非
前。应说由灭尽故。若住不灭则后刹那与初
刹那住无差别。由有差别故知后物而非前
物。第九变异者。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变异
者不然。内外法体后边不可得故。由初起即
变渐至明了。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现。而
变体微细难可了知。由相似随转谓是前物。
以是故刹那刹那灭义得成。第十因者。若汝
许心是刹那灭。彼心起因谓眼色等诸行。彼
果刹那灭故因亦刹那。由不可以常因起无
常果故。第十一果者。彼眼等诸行亦是心果。
是故刹那灭义得成。由不可以无常因起常
果故。第十二执持者。若汝言云何得知眼等
诸行亦是心果。应说由心执持得增长故。第
十三增上者。又如佛说。心将世间去。心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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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来。由心自在世间随转。识缘名色此说
亦尔。故知诸行是心果。第十四随净者。净是
禅定人心。彼人诸行随净心转。如经中说。
修禅比丘具足神通心得自在。若欲令木为金
则得随意。故知诸行皆是心果。第十五随生
者。如作罪众生所得外物一切下劣。作福众
生所得外物一切妙好。故知诸行皆是心果。
因是刹那果非刹那无此道理。由因自在故。
如是总成立一切内外诸行是刹那已。次别
成立内法是刹那。偈曰。

「 初起及续起
 长起及依起
 变起与熟起
 劣起亦胜起
 明起无明起
 及以异处起
 种起无种起
 像起十四起」


释曰。此二偈以十四种起成立内法诸行是
刹那义。一者初起。谓最初自体生。二者续起。
谓除初刹那馀刹那生。三者长起。谓眠食梵
行正受长养故生。四者依起。谓眼等诸识依
止眼等根生。五者变起。谓贪等染污令色等
变生。六者熟起。谓成胎婴儿童子少壮中年
老位等生。七者劣起。谓诸恶道生。八者胜起。
谓诸善道生。九者明起。谓欲界后二天及色
界无色界一切天生。十者无明起。谓除前明
处所馀诸处生。十一者异处起。谓此处死彼
处生。十二者种起。谓除阿罗汉最后五阴生。
十三者无种起。谓前所除最后五阴生。由后
生种子无故。十四者像起。谓入解脱禅者定
自在力故诸行像生。问复以何因成立此十
四种起。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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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异及断异
 随长亦随依
 住过及去过
 无住无无死
 亦有随心相
 行者应当知
 如此九种因
 成前十四起」


释曰。此二偈以九种因成立。前十四起。九种
因者。一续异。二断异。三随长。四随依。五住
过。六去过。七无住。八有死。九随心。第一续
异者。此因成立第一初起。若最初起时因体
无差别者。则后时诸行相续而起亦无差别。
因体无差别故。由因有差别故。后馀诸行刹
那得成。第二断异者。此因成立第二续起。若
一一刹那无差别因者。则后时断差别亦不
可得。由断有差别故。诸行刹那此义得成。第
三随长者。此因成立第三长起。能令诸行圆
满故名为长。若无刹那而有诸行长养者不
然。由彼住故。若诸行得住则不得渐大圆满。
非谓长养。第四随依者。此因成立第四依起。
若执能依不住所依得住者不然。如人乘马
人去马不去无有此理。如是识依于根。识有
刹那。依无刹那不然亦尔。第五住过者。此因
成立六起。谓变起熟起劣起胜起明起无明
起。成立变起熟起者。若执诸行初起即住不
灭者不然。无变起故。谓贪等变色永不可得。
由初无变后亦尔故。若初无变后诸熟位亦
不可得。由先有变后方熟故。成立劣起胜起
刹那亦尔。若执诸行得住而有善恶熏习次
第与果者不然。诸行不住次第相续各得与
果。此义可尔。成立明起无明起刹那亦尔。若
诸行得住则明起亦无不住则有。由心转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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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无明起亦尔。后时无变异故。第六去过者。
此因成立第十一异处起。若执诸行往馀处
名去者不然。我今问汝。诸行去作为起已将
诸行往馀处。为不起将诸行往馀处。若起已
将往者此处起已馀处不起此即是住。而言
去者是义相违。若不起将往者不起则本来
无去。而言去者此语无义。又复若诸行去作
住此处。即作所作令诸行去。是亦不然。住则
不得到馀处故。若诸行到馀处方作所作。是
亦不然。无有离去而有诸行到馀处故。若此
处住若馀处住。离诸行外毕竟求作不可得。
是故不异诸行相续而有去。作去既无体则
刹那义成。若汝言若实无去云何世人见去。
应说由无间相续假说名去实无去体。若汝
言复有何因诸行得相续去。应说因缘无量。
有心力自在如威仪等去。有宿业自在如中
阴中去。有手力自在如放箭掷石去。有依止
自在如乘车乘船去。有使力自在如风吹物
去。有自体自在如风性傍去火性上去水性
下去。有术力自在如依咒依药在空而去。有
磁石自在能令铁去。有通力自在如乘通去。
如是等有无量因缘。能令诸行相续假说名
去。是义应知。第七无住者。此因成立第十二
种起。若诸行得住。馀时更有种子起者不然。
刹那刹那无馀因故。若诸行不住后种子起
是义可然。第八有死者。此因成立第十三无
种起。若无刹那而有死时无种起者不然。先
有种起后命终时方无种起。是亦不然。由一
一刹那因无体故。是故死心刹那不可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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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随心者。此因成立第十四像起。由心自
在刹那刹那彼像得起。若无刹那而像得起
无此理故。问如是别成立内有为法刹那已。
复有何因能成立外法四大及六种造色是刹
那耶。偈曰。

「 由滋及由涸
 性动增亦减
 二起与四变
 薪力及渐微
 亦说随心起
 及以难问成
 一切诸外法
 无非刹那体」


释曰。此二偈以十四因成立外法是刹那。水
有二因。一滋二涸。若无刹那水或时滋长或
时乾涸不可显现。若人作如是问既无刹那
水有何因而滋。复有何因而涸。彼则不能答。
今见水有滋涸。故知刹那是水滋涸因。风有
三因。一性动二增盛。三减息。若风性住则无
动时。行无体故。亦无增盛亦无减息。由彼
住故。地有六因。谓二起四变。二起者。由水由
风地起可得。谓劫生时。彼地是水风果。故知
地亦是刹那。四变者。由四所作地变可得。一
业力所作。由众生业力有差别故。二人功所
作。由掘凿等故。三诸大所作。由火水风故。四
时节所作。由时改转异相现故。若无刹那四
变不可得。因无体故。如地有六因。知是刹那。
色香味触六因亦尔。是故亦是刹那。火有一
因。所谓薪力。薪力火增故火得起。已共火起
薪即不得住。火烧薪已火亦不住。若火不由
薪。后时无薪火应久住。由随同义故火。声在
后说声有一因。所谓渐微譬如钟声后时渐
微可得。若无刹那后时小声无可得。理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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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有一因谓随心起。如受戒时随心下中上。
起心因刹那故。彼果亦刹那。是故外法刹那
亦成。复次总由难问故。我今问汝。何故欲得
诸行无常不欲得诸行刹那灭。若汝言一一
刹那灭不可知者不然。譬如灯焰。于不动位
彼刹那亦不可知。汝何故不欲令彼体无刹
那。若汝言灯焰体有刹那细故不可觉者。诸
行亦尔。何故不欲令有刹那。若汝言灯焰与
诸行不相似者不然。不相似有二种。一自性
不相似。二时分不相似。若此自性不相似者。
此譬得成。非自体为譬故。非如以灯喻灯以
牛喻牛譬则不成。若取时分不相似者。此譬
亦成。由灯焰及诸行皆刹那相似故。若非刹
那譬则不成。今更问汝。如人乘乘。其乘住
时其人去不。答不。若尔者所依根住能依识
去。亦无道理。若汝言何故现见灯焰念念灭。
灯炷如是住。应说汝见非见。由炷相续刹那
刹那有坏有起汝不如实知故。若汝言诸行
刹那如灯焰者世人何故不知。应说由诸行
是颠倒物故相续刹那随转。此不可知而实
别别起。世人谓是前物生颠倒知。若不尔则
无无常常倒。倒体若无染污亦无。复从何处
而有解脱。由是难问则诸行刹那成。成立无
常义已。次成立无我义。问人者为可说有
为可说无。偈曰。

「 人假非实有
 言实不可得
 颠倒及染污
 染因成立故」


释曰。人假非实有者。可说人是假名有非实
体有。若如此则不堕一向执。离有无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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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实有云何知无。答言。实不可得。由彼人
不如色等有实可得非觉智證故。问人非觉
智不證。佛又说我者现在可得。汝言不可得
者不然。答此言可得非实可得。由颠倒故。佛
说无我计我。是名颠倒问云何知是颠倒。答
由染污故。身见是染污。所谓我我所执。若不
颠倒则非染污。问云何知我执是染污。答染
污因故。由我执为因贪等染污得起。是故知
是染污。问如汝所许于色等五阴说人假有。
此人与阴为一为异。偈曰。

「 假人与实阴
 不可说一异
 若说一异者
 则有二过生」


释曰。假人与阴不可说一不可说异。若说一
异二过则生。二过者。若说人与阴一。阴即是
人及人是实。若说人与阴异。阴虽非人人亦
是实。以是故。人是施设有。一异不可说。是故
如来止记论成。偈曰。

「 若执人是实
 一异应可说
 一异不可说
 此说则无理」


释曰。若人违大师教执有实人。是实人与阴
一异则应可说。而执与阴一异不可说。此说
则无道理。若汝言人不可说如火与薪非异
非不异者不然。偈曰。

「 异相及世见
 圣说亦不然
 火薪非不说
 有二可得故」


释曰。异相者。火谓火大。薪谓馀大。各有别
相。是故火与薪异。世见者。世人离火见薪。谓
可烧木等。亦离薪见火。如风吹焰去。是故火
与薪异。圣说亦不然者。佛世尊无处说。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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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薪一异不可说。是故汝执火薪一异不可
说。此说无道理。若汝言非离薪见火风即是
薪者不然。有二可得故。由火之与风二相别
故。复次偈曰。

「 二有故识起
 人缘则非义
 好灭及恶生
 言生复非理」


释曰。若人执人有实。谓见者闻者觉者识者
食者知者说者。若尔彼眼等识起。为以人为
缘说人是作者。为以人是主说人是作者。若
以人为缘者。二有故识起人缘则非义。由人
于识起中无有少力可见故。若以人是主者。
好灭及恶生言生复非理。若人为主。已生所
爱识。应毕竟令不灭。不应令灭。未生不爱识。
应毕竟令不生。不应令生。以是故。汝不应执
人是见者乃至识者。复次偈曰。

「 汝执实人中
 何业可成立
 无实强令实
 违佛三菩提」


释曰。若人是实有。汝以何业可得成立。凡是
实有必有事业。如眼等净色以见等事业可
得成立。人无是等事业可得成立。是故人非
实有。复次汝于无实人中强欲令有实人。即
违如来三种菩提。一者甚深菩提。二者不共
菩提。三者出世菩提。若见实人。则非甚深菩
提。则非不共外道菩提。则非世间不习菩提。
是故此执是世间所取。是外道著处。是生死。
恒习。复次若人是见者乃至识者眼等诸根
为有功用为无功用。若有功用为自然起为
由人起。问彼何所疑。偈曰。

「 若用自然起
 即有三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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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以人为缘
 眼等则无用」


释曰。若言眼等功用自然起者。人于眼等不
作事业则有三种过生。若言以人为缘功用
得起者。眼等诸根则一向无有功用。问何者
是功。用自然起三过。偈曰。

「 人非作者故
 用非常起故
 起非一时故
 自起则不然」


释曰。若眼等功用不待人作自然而起。则人
非作者。云何名见者乃至识者。此是第一过
失。若眼等功用自然起则应常起。不应起时
非常。此是第二过失。若眼等功用常起则起
应一时。云何不得并起。此是第三过失。由此
义故。若言自然起者不然。问以人为缘复有
何过。偈曰。

「 人住用先无
 人坏则人断
 更有第三体
 为缘无此义」


释曰。若言人住与功用为缘者。人既常有。何
故功用先无后有。是义不然。若言人坏为缘
者。人坏则堕无常。是亦不然。若言更有第三
不住不坏人为缘者。无有此义。如是依道理
说实人不可得。复次偈曰。

「 诸法无我印
 及说真实空
 有我有五过
 是故知无我」


释曰。法印经中佛说。一切法无我。真实空
经中佛说。有业有报作者不可得。舍前阴起
后阴。起灭唯法。增五经中说。若执有我有
五过失。一者堕于见处起我见命者见。二者
同于外道。三者僻行邪行。四者。于空不欲
不信不住。五者圣法不得清净。如是依阿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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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有实人亦不可得。问若无实人。云何世尊
处处经中而说有人。谓知者负担者及建立
随信行等人耶偈曰。

「 由依染净法
 位断说有异
 行异相续异
 无实假说人」


释曰。由依染污法及清净法。有位差别及断
差别。故建立假人有差别。若无假人差别则
不可说有行差别及相续差别。如知经中说。
何等诸法谓染污法。何等为知谓清净法。如
负担经中说。何者负担谓染污法。何者弃担
谓清净法。若无行差别及相续差别则不可
说。此二法为知者负担者。菩提分法多位差
别。谓方便道见道修道究竟道。若无行及相
续差别则不可说。彼菩提分法有随信行等
人差别。由无实人。约法差别可得假说。以此
道理。故知所说但是假人。若佛意不说是假
人说实人则无用。由起众生我见故。偈曰。

「 不为起我见
 由见已起故
 无始已习故
 无用应解脱」


释曰。佛不应为起众生我见说有实人。由众
生我见先已起故。亦不为令众生数习我见
说有实人。由众生我见先已习故。亦不为令
我见众生得解脱故说有实人。一切无功用
者。皆应自然得解脱故。以是故一切未见谛
者。有我见而无解脱。非如苦体先时不见后
时方见。人不如是。非先不见后时方见。又如
苦体先时不见后亦不见。即无解脱人体亦
尔。先时亦见后时亦见。则无解脱。若实有我
则决定有我所。从此二执即起我爱及馀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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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如是则无解脱。以是故不应欲得有实人。
以我见等过皆悉起故。如是别说菩提分已。
次总结前义。偈曰。

「 惭羞等功德
 菩萨常具足
 自利既不舍
 亦令他利成」


释曰。此义如前所显略说。觉分品究竟。
《大乘庄严经论》卷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