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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章第四¶
相章第四¶ 第 276a 页


《摄大乘论释论》卷第二

世亲菩萨造
隋天竺三藏笈多共行矩等译
应知依止胜相胜语第一之二

** 相章第四

论曰。成立此识相云何可见。略说有二种。
一成立自相。二成立因相。三成立果相。于中
阿梨耶识为自相。一切染法熏习。已为彼
生因。摄持种子相应故。于中因相者。是诸
染法。此阿梨耶识如彼一切种子。一切时现
起为因故。于中成立果相者。此阿梨耶识以
彼诸染法。无始已来熏习。力得生故。

释曰。
以如是等别名。说阿梨耶识于此别说。未知
其相故。说阿梨耶识自相因相果相等。于中
自相者。一切染法熏习缘故。识有生彼功能
胜异。显示识体有此功能故。摄持种子相应
者。彼一切染法熏习已。即为彼法生因故。
言摄持种子。彼熏习与彼胜能合故名相应。
即此自相一切染法熏习已。为彼得生因摄
持种子相应识。为诸染法熏习已得胜功能。
能为彼生因。此是阿梨耶识因相。于中始从
成立果相。乃至言无始来熏习力故得生者。
为诸法熏习已。此识得生。摄持无始熏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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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果相。

** 熏习章第五

论曰。复次何者熏习。此熏习名复何所名。与
彼法共生共灭。已能为彼法生因。此是所因
义。譬如胡麻。以华熏之胡麻与华同生同灭。
以胡麻中有彼华香生因故能生香。又如欲
等行熏习。欲等与心同生同灭。已后为欲等
生因。又如多闻。有多闻熏习思念所闻与心
同生同灭。已为彼记录生因。由摄持熏习故。
说名持法者。应知阿梨耶识有如此道理。

释曰。彼法者即前染法。同生同灭已后为彼
生因者。谓还与彼染法为因体。

** 不一不异章第六

论曰。复次阿梨耶识中彼染法种子为分分
别住。为无差别。无别物体于识中住。亦非不
异。然阿梨耶识如此而生。有胜功能能生彼
法。说名一切种子识。

释曰。阿梨耶识中。彼
染法种子为分分别住。为无差别耶。若尔何
失。此诸种子若有分分差别。阿梨耶识亦应
有分分差别。又阿梨耶识刹那灭义不成。由
分分差别故。又善恶法所熏习即成善恶种
子体。然此是无记故。若无分分云何言多。
此义不成。是故二俱有过。无别物体于识中
住亦非不异。乃至名一切种子识者。于中言
非别非不别者。为离如前所说过失故。如
此而生者。谓如其种类而生。生彼有胜能者。
生诸染法时。与胜能相应故。亦以生彼有胜
能故。说名一切种子识。此中有譬。如麦种子
于生芽有能。得为种子。若陈久若火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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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麦果功能便坏。麦相如本。功力坏故非复
种子。阿梨耶识亦尔。有生一切法功能。由与
功能相应故。说名一切种子识。

** 更互为因果章第七

论曰。复次阿梨耶识与诸染法同时互为因。
云何可见。譬如然灯焰及炷生与烧同时为
因。又如芦束更互相持同时不倒故。识与诸
法亦尔更互为因应知。如成立阿梨耶识为染
法因。染法为阿梨耶识因亦尔。馀因缘不可
得故。

释曰。复次阿梨耶识与诸染法同时
互为因。云何可见者。以譬喻显示。犹如然灯
焰。与炷一刹那同时互为因。以依炷故焰得
生。即炷为焰生因。即彼刹那焰能烧炷。即焰
为炷烧因。此即显示俱有因义。由因现住。即
见果生故。从如阿梨耶识为染法因。染法为
阿梨耶识因亦尔。乃至馀因缘不可得故者。
此言显示阿梨耶识与诸染法更互为因。亦
即显示因缘故。

** 因果别不别章第八

论曰。云何熏习。无异无种种。得为有异有种
种诸法作因。譬如以缕种种结衣。当时无种
种可见。若入染器已。则有无量种杂色相貌。
于衣上显现。阿梨耶识亦尔。为种种熏习所
薰。于熏时无种种异。若生果染器现前时则
有无量种种法相貌显现。

释曰。云何熏习无
异。无种种得为有异有种种作因者。如此道
理即以譬喻显示。如衣以缕多种结时。无种
种相貌可见。若置染器已。则有种种相可见。
阿梨耶识亦尔。譬如衣生果。如染器故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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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染器置者缘所摄故。熏习时未有种种。至
于果时则为无量相貌因体。诸法显现如衣
已染。

** 缘生章第九

论曰。此缘生于大乘中微细最深。略说有
二种缘生。一自体分。二爱非爱分。于中
由阿梨耶识故诸法生起。此是自体分缘生。与
种种自体分为缘故。复有十二支缘生。是
爱非爱分。为善趣恶趣可爱不可爱种种身
分缘故。

释曰。此于大乘中微细最深者。于
中凡夫智不能知故微细。阿罗汉等不能测
故最深。于中略说有二种者。此是立门自体
分爱非爱分以此二种缘生。名解释。由阿梨
耶识故者。谓阿梨耶识为因故诸法得生。此
名自体分。谓与种种类身分为因故若说无
明等此是爱非爱分。何以故。由为种种爱非
爱身分因故。

论曰。若于阿梨耶识中迷第一缘生。或执自
性为因。或执宿作为因。或执自在天变化为
因。或执我为因。或执无因缘。复次若迷第二
缘生执我作者受者。譬如众多生盲丈夫未
曾见象。或复有人以象示之。有触象鼻者。有
触牙者。有触耳者。有触尾者。有触脚者。有触
脊者。有人问之象为何相。或复答言。犹如犁
柄或言如杵。或言如箕。或言如木桶。或言如
帚。或言如石山。作如此说。如是如是。不解二
种缘生。无明生盲者。或执自性。或说宿作。或
说自在变化。或说我作。或说无因。或执作
者。或执受者。由不识阿梨耶识体相及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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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相故。如不识象体若略说阿梨耶识。即果
报识一切种子识是其体相。由摄持三界中
一切身一切趣故。

释曰。或言宿作因者。由
不许有现在士夫力因故。如是等生盲众生
以譬喻显示。无明生盲者。谓十二支缘生
中最初无明。由无明故名为生盲。不解阿梨
耶识体相。因相果相故者。如前所立阿梨耶
识体相说名体相。所立因相名因相。所立果
相名果相。于此不解由无明力不解阿梨耶
识自体分故。执自性等五因为诸法因。由不
解第二爱非爱分故。执我为作者受者。于中
因者。一切法熏习。于阿梨耶识中有故。果者。
即是诸法所熏故。果报识一切种子是。其体
相者。由得身成熟名果报故。一切法种子者。
即是熏习已名种子故。一切趣者谓五趣故。
一切身者。谓趣趣中同类不同类种种身故。
已说阿梨耶识为一切法种子。欲明了。彼种
子体故。以偈显示。

论曰。此中有偈。

「 外内不明二
 世数第一义
 此一切种子
 当知有六种
 刹那及俱有
 与彼相随转
 决定及待缘
 亦引生自果
 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合
 异此不可熏
 是为熏习相
 六识无相合
 三差别相违
 二念不俱有
 馀生例应尔
 此外内种子
 有生及有引
 枯死由引因
 自体后边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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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以外内不明二等五偈显之。于中外者。
谓谷子等。内谓阿梨耶识。不明者。外种子不
可记义故。二者阿梨耶识有善有不善故。复
有别义。以染污清净为二。世数者。外法但
以世数说为种子。何以故。亦以阿梨耶识变
异有故。第一义者唯阿梨耶识为彼诸法种
子。此诸法种子有六种。刹那者。此二种子无
间生灭故。若常则不得为种子。以一切时如
本无差别故。俱有者。非过去非未来非别处。
若此时种子有。即此时果生故。与彼相随转
者。阿梨耶识随转乃至对治道生。外种子乃
至根未坏及果熟。决定者。以种子决定故。非
一切故。一切得生各自决定。若此种子还此
物生。待缘者。非一切时一切生故。于何处何
时得其生缘。即彼处彼时生故。亦引生自果
者。自种子能引生自果故。如阿梨耶识还引
生阿梨耶识。谷等引生谷等。如是等六种显
种子生果义。此熏习相今当显示。坚者。由坚
故可熏。不如风动风不能持熏习。由熏习不
能随风转至一由旬故。若瞻波迦华所熏油。
香风随转至百由旬外。无记者。谓无记气。
如蒜不可熏以臭故。香亦如是不可熏故。若
无记物则可熏。可熏者。若可熏物则受熏非
不可熏。如金银石等并不可熏。若能摄持熏
习者。乃可得熏。谓衣等所应熏物。与能熏相
合者。若相合则可熏。非不相合故。相合者。谓
无间共生故。若异不可熏者。异者。谓异阿梨
耶识。非此异识能受熏。以离阿梨耶识馀识
不可熏故。以是阿梨耶识中具刹那等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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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刹那灭故。与生起识俱有故。乃至对治道
生所有生死中相随转故。由决定为善恶等
因故。福非福不动行。待缘于善恶趣成熟
故。以阿梨识与如是等。功能相应故得受
熏。应须成立诸生起识不合道理。六识无相
合者。诸识动转故。三差别相违者。一一识各
各依止生。各各攀缘各各作意。复有别义。谓
诸识各别相故。譬喻者。说前念得熏后念。为
遮此义故。

论云。二刹那不俱。无有二刹那并起义。若同
生同灭熏习乃得住。若言虽不相合。然所生
之识相类而生故。得相熏者。馀生例应尔故。
谓诸别相者。亦应得尔。如眼等诸根同以净
色为相。应得相熏。应作此说。以眼根净色与
耳净色其类同故。彼诸净色应更互相熏。虽
净色是同处所。各别不言相熏者。识虽同
类。何得相熏。如彼所说二种种子。谓外及内
俱有生因及引因。于中外种子生因者。乃至
果熟。内种子生因者。乃至命尽。外种子引因
者。熟已未种。内种子引因者。死后尸骸。由引
因故多时住。若此二种子唯有生因。既离彼
因即应失灭。无有多时相续住义。若言刹那
传传转故。前刹那为后刹那因者。则无有灭
时。以有灭故。当知必有引因。此二种子引因
者。譬如引弓为箭远至因。

论曰。此内种子不类外种子。故复说偈。

「 外种无熏习
 内种则不然
 闻等无熏习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相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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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种内为缘
 以内熏故生」


复次其馀生起识。于一切身及趣。为受用者
应知。

释曰。于中一切身及趣为受用者者。
谓于彼中受用生故。由于受用中有故。名受
用者。此义以中边差别阿含显示。

论曰。如中边差别论说。

「 第一谓缘识
 第二受用识
 诸心法所扶
 了别此受用」


释曰。此二识复有更互为因果。阿含谓阿毗
达磨修多罗偈说。

论曰。此二种识亦更互为缘。如阿毗达磨修
多罗偈说。

「 诸法依识住
 识依法亦尔
 各各互为因
 亦恒互为果」


释曰。各各互为因者。阿梨耶识于一切时为
诸法生因。亦恒互为果者。若阿梨耶识为因
则诸法为果。诸法为因则阿梨耶识为果。

** 四缘章第十

论曰。于第一缘生中诸法与识更互为因缘
者。于第二缘生中复是何缘是增上缘。又此
六识几缘所生。谓增上缘缘缘次第缘。如是
等三种缘生。谓穷生死爱非爱趣受用等。具
有四缘。

释曰。此三缘生。穷生死爱非爱受
用具有四缘等者。于第一缘生中。阿梨耶识
与诸熏习法为因缘。第二缘生中。无明等是
增上缘。由无明增上故。行得生如是等。复次
六种识说名受用缘生者。具有三缘生。于中
眼识增上缘者。谓眼。缘缘者。谓色。次第缘
者。谓前灭识缘。次第生识。若前识不舍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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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识不得生。耳等诸识类尔。

** 烦恼染章第十一

论曰。如是成立阿梨耶识别名及相。云何得
知如此别名及相。唯说阿梨耶识不说生起
识。若离所成立阿梨耶识。染净皆不得成。所
谓烦恼染业染生染并不成。世出世净亦不
成。云何烦恼染不成。以六识身中烦恼及随
烦恼所熏习种子皆不得成。如眼识与欲等
烦恼随烦恼共生共灭。即此眼识为彼熏成
种子非馀。即此眼识若灭已。馀识间生熏习
及熏习所依止皆不可得。以无有故眼识先
灭馀识间生。无有与欲俱生义。以过去故不
得成。如已谢之业果报生不成就。又修与欲
俱生眼识所有熏习不成。此熏习亦不在欲
中。以欲依止于识故。又不坚住亦不在馀识
中。以诸识各别依止故。又不同生灭故。亦不
在自体中。以自体无二识俱生灭故。是故欲
等烦恼随烦恼。熏习眼识不得成。识熏习识
亦不成。如眼识所馀转识亦不成。如其相应
知。

释曰。如是已说阿梨耶识众名。及成立
其相。今欲成立此二。于阿梨耶识中非馀识
故。以道理显示。如眼识与欲等烦恼共生共
灭。即此眼识为彼熏成种子非馀者。于中即
此者。谓眼识。彼者。谓贪等成种子者。谓为
因故。非馀者。谓非耳识等故。馀识所闻者。
谓耳识等隔绝等。熏习者。谓贪等习气故。熏
习依止者。谓眼识故与贪俱生者。谓与贪等
同时生起。以过去故为因不成。如已谢之
业。果报更生不得成就。此亦如是不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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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有毗婆沙师作此执。欲令过去为有。然彼
过去者但有名。所目义不可得。何以故。若
法是有云何过去。是故彼执果不成以无熏
习故。又彼眼识与欲俱生。熏习不成者。谓即
此与欲俱生。眼识自熏习尚不得成。以此眼
识持熏习生欲等。云何可成。亦不在欲中者。
谓眼识熏习在于欲中无有成义。何以故。以
欲依止眼识故。又不坚住故。亦不在馀识中
者。谓耳识等由依止别异故。正以依止别异
故。则不得有同生灭眼识自依眼。耳识自依
耳。如是乃至意识自依止意。以各各别处。别
识熏习别识不成。亦不在自体中者。谓眼识
不得即熏彼眼识。无二眼识俱生故。既无二
识同生。则无同生同灭。以如是道理故。眼
识中欲等烦恼随烦恼熏习不成。乃至眼识
熏习眼识亦不得成。

论曰。复次从无想天以上。彼地退此间生。烦
恼随烦恼所染。初识生时此无种子而生。以
熏习及依止并已过去无有故。

释曰。初者
谓最先起识。无种子而生者。谓无因生故。熏
习及依止者。谓心及烦恼习气。

论曰。复次对治烦恼识生时。一切世间识皆
灭。若无阿梨耶识。烦恼随烦恼种子。在对
治识中不成自体。解脱不得与烦恼同生同
灭。若于后时世间识生。离欲心。不有彼依
止及习气久已谢灭。若离阿梨耶识应无种
子而生。是故离阿梨耶识。烦恼随烦恼皆不
成故。

释曰。对治烦恼识生时。一切世间识
皆灭者。谓六识皆灭故。烦恼随烦恼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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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治识中不成者。谓以对治识为因。生世
间识不成故。彼于后时者。谓于出世心后。依
止及熏习者。谓依止即是识熏习。即是烦恼
随烦恼所熏习等。无种子者。谓离阿梨耶无
因而生。于中烦恼即是染污。以是义故。烦恼
染不得成。

** 业染章第十二

论曰。云何业染不成。行缘识不成。此不有故。
取缘有亦不成。

释曰。今复显业染不成相。
云何不成。行缘识不成。故福非福不动行生
已谢灭。离阿梨耶识何处安置熏习。六识身
不能摄持熏习。此义烦恼染污中已说。此不
有故者。谓行缘识不成故。取缘有亦不成。何
以故。有因缘故。诸行熏识由取力故。熏习成
满变为有故。于中业即染名为业染。又由业
故有染名业染。是故业染不成。

** 生染章第十三

论曰。云何生染不成。结生不成故。若于不静
地。堕住中有。意以染污意识结生。此染污
意识于中有中灭。识于母胎中与迦罗逻和
合。若唯是意识和合受生。和合生已依止此
识。于母胎中意识转生。即是于母胎中二意
识同处并生。彼和合受生意识。不可成立。为
意识一切时依止染污故。如意识所缘境此
不可得故。设令此意识与赤白和合。为即
此和合意识是一切种子。为依止此识生馀
识。为一切种子。若即彼和合识是一切种子
者。即是阿梨耶识。汝自安置别名以为意
识。若以依止生识为一切种子者。不以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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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因体为一切种子者。无有道理以是义故
得成就此和合识非意识。但是果报识。是一
切种子故。

释曰。离阿梨耶识。生染污不成。
今当显示此义。结生不成者。谓得自身不成
故。不静地者谓欲界。堕者谓命终。染污意
识者。意识与烦恼俱故。受生者摄取自身故。
彼染污意识攀缘生有故。中有即灭。和合者
一相同成坏故。谓意识与赤白和合故。依止
和合意识生馀意识。二识俱有者。谓一时即
有和合意识。及依此所生别意识。二识一时
俱有故。又彼和合意识不可成立为意识。何
以故。一切时染污为依止故。彼和合意识。以
欲等烦恼染污意为依止。攀缘生有。是染污
故。依止于此故名染污。为依止此已住胎识。
不以染污为依止。以报体无记故。如意识所
攀缘。此不可得故者。意识攀缘则可得所谓
诸法。此和合识无有攀缘。是故不可成就。此
为意识。

论曰。复次结生已摄持色根。若异果报识无
可得义。其馀诸识各别依止。又不坚住故。然
诸色根无识不成。

释曰。结生已者。谓已得
身故。若异者。谓舍阿梨耶识已。馀六识各别
处故。动转故如眼识唯定依止眼。如是耳等
馀识各自依止。耳等色根亦尔。若无阿梨耶
识。此诸识各各摄持自依止根者。此等诸识
动转故有时不在无摄持。眼等诸根即应烂
坏。

论曰。识与名色更互相依。如芦束相依住。此
义不成故。

释曰。今欲显示此不成义。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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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说。识为名色缘。名色为识缘。于中识为名
缘者。名谓六识身。即说名非色四聚。色者即
是迦罗逻。名色所缘之识。若无阿梨耶识。
何者是耶。由依止名色故。得刹那传传相续。
转生不断。

论曰。若离果报识所有众生识食不成。离此
果报识六识中随一识。于三界所有众生中。
食事不成故。

释曰。此言显示识食不成义。
世尊说四种食。一抟二触三意思四识。抟者
变成为相。既变已能作摄持身利益事。触者
境界相。如色等境界唯以见等。即能为身利
益事。意思者忆念为相。但以忆念为身利益
事。如渴者见水得不死故。识者摄持为相。由
此摄持故身得住。若无此识即同死尸臭烂。
是故应知识亦名食。由能作身利益事故。于
中触食者六识身。意思者忆念心。既说识
食故知更有别识。又如重睡无心及闷绝灭
定等。六识身灭尔。更有何者持身得不烂坏。
阿梨耶识若舍离时。身则烂坏故。

论曰。若从此退已于上静地生。以染污不静
意识结彼生。此不静染污心。于彼地中。若
离阿梨耶识。种子不可得。

释曰。前已说不
静地结生不成。静地不成。今当显示此处。以
染污识结彼生。若于静地亦以染污不静结
彼生。染污者以彼地烦恼所染故。彼地烦恼
者。谓著定味等。此染污即在不静地。此人
于不静地死。既死已彼上地心云何现前。既
不现前云何得结彼生。是故决定应有阿梨
耶识。由有无始时彼地熏习心在。由此熏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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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心现前得结彼生故。

论曰。设令生无色界。所有染污及善心。若离
一切种子果报识。此染污及善心。应无种子
及住处故。

释曰。生无色界者。谓解脱色界。
染污及善心者。谓乐三摩提味。无种子及无
住处者。谓无因及无依止。更有别义。若无
种子何因而生。若无住处云何得依止住。彼
心为阿梨耶识摄持故。从自种子生。即依止
此识。由有依止故得相续住。

论曰。若即于彼界中出世心现前。所馀世间
心灭尽。便应灭离彼趣。

释曰。即于彼中若
出世心现前。唯除此出世心。其馀皆是世间
心。彼诸世间心皆不有故。便断彼趣。即是
不由功用得无馀涅槃。既无此理故。离阿梨
耶识不成。

论曰。若生非想非非想中。依无所有处。出
世间心现前。即应舍离二趣。此出世识不依
止非想非非想趣。亦不依止无所有处趣。依
止涅槃处亦不成。

释曰。若于非想非非想
处生。有时依无所有处。出世心现前。以彼
处心明利故。非想非非想处心钝故。于明利
心处。修出世心现前。彼出世心依止。第一第
二趣并不成。以此二地皆世间故。又别地生
别地心现前依止二趣亦不成。由身有馀故。
若此心以涅槃为依止亦不成。以如是等三
种依止既不成。若离阿梨耶识。此出世心住
于何处。

论曰。若人造善造恶于舍命时。若离阿梨耶
识。或上或下次第身冷不得成。是故若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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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种子果报识。生染污亦不成。

释曰。于中
造善造恶。则有从上从下。身冷不同。以造善
者上升。为恶者下坠。是故若不许有阿梨耶
识为摄持者。云何得如此身即随冷。由阿梨
耶识为摄持者故。或上或下次第放舍。随所
舍处则为死尸故。得身冷。
《摄大乘论释论》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