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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依止胜相众〔名〕-【宋】【元】【宫】名品之二=馀【宋】【元】【宫】二名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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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

世亲菩萨释
陈天竺三藏真谛译三藏真谛

*** 释依止胜相众〔名〕-【宋】【元】【宫】名品之二=馀【宋】【元】【宫】二名品之二

*** 众名章馀

论曰。复次摩诃僧祇部阿含中。由根本识别
名。此识显现譬如树依根。

释曰。此识为一
切识因故。是诸识根本。譬如树根。芽节枝叶
等所依止说名树根。若离此根芽等不成。此
识为馀识根本亦尔。

论曰。弥沙塞部亦以别名说此识。谓穷生死
阴。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时见相续断。此心中
彼种子无有断绝。

释曰。云何说此识为穷
生死阴。生死阴不出色心。色有时有。诸定
中相续断绝。如无色界。心亦有时有。诸定
中相续断绝。如无想天等。于阿梨耶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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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心种子无有断绝。何以故。由此熏习种
子。于穷生死阴恒在不尽故。后时色心因此
还生。于无馀涅槃前。此阴不尽故名穷生死
阴。

论曰。是应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质多根本
识穷生死阴等。

释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
名质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识是摩诃
僧祇部所立名。穷生死阴是弥沙塞部所立
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报识上座部立名有
分识。

论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识已成王路。

释曰。由此众名广显本识。是故易见犹如
王路。言王路者有三义。一直无歧。二广平
熟。三光明无障。本识亦尔。直无歧譬定无
疑。广平熟譬大小乘俱弘此义。光明无障
譬引无量道理以證此识故譬王路。

论曰。复有馀师。执心意识此三但名异义同。
是义不然。

释曰。此义约小乘还反质小乘。
小乘云。阿梨耶识阿陀那识。由自僻执于同
义异名中立为异义。此说不然。何以故。

论曰。意及识已见义异。当知心义亦应有异。

释曰。小乘中立意及识。名义俱异能了别
名识。若了别已谢能为后识生方便。名为意
故。识以了别为义。意以生方便为义。如小乘
中二名有二义。本识有体无名。故知心名应
目本识。此义不可违。

论曰。复有馀师。执是如来说世间喜乐阿梨
耶。

释曰。小乘诸师约阿梨耶名。起执不同。
阿梨耶者欲显何义。爱著境界名阿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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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如前所说。此中有五取阴说名阿梨耶。

释曰。此爱著境其义不同。或执是五取阴
取是贪爱别名。贪爱所缘自五阴名为取阴。
此取阴是众生爱著处故。说名阿梨耶。

论曰。复有馀师。执乐受与欲相应说名阿梨
耶。

释曰。此五阴非爱著处。若无乐受于乐
受若无颠倒。云何于五阴生爱著。是故于乐
受中。由欲颠倒心未灭故。此乐受是爱著处。
五阴与乐受相应故。说五取阴为爱著处。是
故乐受正为爱著处。

论曰。复有馀师。执身见说名阿梨耶。

释曰。
若人说乐受是爱著处。是义不然。此受由
能安乐自我。爱自我故爱此乐受。譬如人爱
寿故爱寿资粮。如此爱我故爱我资粮。

论曰。如此等诸师。

释曰。为摄馀执有说寿
命是爱著处。有说道是爱著处。有说六尘是
爱著处。有说见及尘是爱著处。

论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
执。

释曰。如此小乘中诸师。不了别阿梨耶
识。云何不了别。不了别有二种。一由教。二由
行。教谓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决判此识
义故。依阿含迷于此识。行谓粗浅道。无道理
能證此识义故。由行亦迷此识。

论曰。由随小乘教及行。是师所立义不中道
理。

释曰。诸师依小乘教。及离阿梨耶识立
别名。若约小乘道推度。此义亦不中。小乘理
为自悉檀所违故。

论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识。约小乘名成立
此识。其义最胜。

释曰。不迷人是菩萨。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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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及行诸佛观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于下
品者有秘密说。于上品者无秘密说。是故具
明诸识。由此阿含菩萨不迷此识。由行者若
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则见自身为色惑所缚。
乃至无色界亦尔。若修行出无色界。见身被
缚在阿梨耶识中。为灭此缚故修十地。诸
菩萨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识。若人能了别此
识。以小乘名目此识。名义相称故。成立名义
则为最胜。

论曰。云何最胜。

释曰。显示小乘义过失于
大乘义中则无过失。是故大乘安立最胜。小
乘过失者。

论曰。若执取阴名阿梨耶。于恶趣随一道
中。一向苦受处于彼受生。

释曰。恶趣即四
恶趣。于四恶趣中随入一道。此道定是纯恶
业果报。无馀受相杂故。名一向苦受处。于彼
中有时生乐受。此乐受于恶趣非果报果。但
名相似果。唯以苦受为果报果。是罪人处恶
趣受苦报故。言于彼受生。

论曰。此取阴最可恶逆。

释曰。生时住时不
可忍故言可恶。于此苦中恒起灭离贪欲意。
谓我何时当死。何时当舍离此阴。故名为逆。

论曰。是取阴中一向非可爱。众生喜乐不应
道理。

释曰。此恶道阴一向是苦恼资粮。于
中云何生爱故喜乐乖理。若说取阴名阿梨
耶。此义不成。

论曰。何以故。彼中众生恒愿取阴断绝不生。

释曰。彼中众生因此苦苦。愿乐灭现在阴。
愿乐令后阴不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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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若是乐受与欲相应。从第四定乃至上
界。皆无此受。

释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
一分中有此受。

论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则生厌恶。

释曰。若人已生乐处已。得有乐定见。此乐
粗动是放逸处难成易坏。起厌怖心求得上
界寂静。则厌恶此乐。于乐处生离欲心。于不
苦不乐中生喜乐心。

论曰。是故众生于中喜乐不称道理。

释曰。
若乐不遍三界。若受乐人求离此乐。立此乐
为爱著处。则不称道理。

论曰。若是身见。正法内人信乐无我。非其所
爱。于中不生喜乐。

释曰。若说身见是爱著
处。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内人。或约闻慧。
或约思修慧。信无我及乐无我。发愿修道为
灭我见。是故我见非其所爱。由求得无生智。
令我见及我爱。未来不更生。是故于中不生
喜乐。此身见为一分众生所爱著。一分众生
不爱著故。不可说身见为爱著处。

论曰。此阿梨耶识。众生心执为自内我。


曰。六道众生起执著心。谓此法是我自内
我。此内我自在清净。能證为相。由外具故或
乐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见。

论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愿苦阴永灭不
起。

释曰。此人若有恶业因缘故。堕一向苦
受恶道。其计我清净。无变异。由外具但證变
异及染污起无有爱。愿我与外具永绝相离。
何以故。

论曰。阿梨耶识我爱所缚故。不曾愿乐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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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

释曰。由不了别此识。缘此识起我执。
由我执起我爱。由此我爱不求灭我。欲安乐
此我故。求灭离外具。

论曰。从第四定以上受生众生。虽复不乐有
欲乐受。于阿梨耶识中。是自我爱随逐不离。

释曰。前已明众生于恶道中。止求离苦无
欲舍我心。此中明众生在舍受处。无乐受可
爱乐。厌恶乐受如恶道人厌恶苦受。无因缘
于阿梨耶识中。欲舍我爱故。阿梨耶识是爱
著处。

论曰。复次正法内人。虽复愿乐无我违逆身
见。于阿梨耶识中亦有自我爱。

释曰。前
复次约佛法外人。此复次约佛法内人。自
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学。此三
品人二人伏我见。一人灭我见。何以故。前二
人比知无我。后一人證知无我故。言违逆身
见。于阿梨耶识中。长时数习我爱。虽复违
逆身见。于本识中我爱犹恒随逐。是故身见
非爱著处。不应名阿梨耶。

论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识。则为最胜。是
名成立阿梨耶别名。

释曰。由此爱著处名。
比度诸师执名义不相称。若取此名比度第
一。名义相称。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识则
为最胜。此品中总摄诸名引道理显本识故。
称众名品。

*** 相品第二〔相〕-【圣】相章第一相章第一

释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习。三不一异。四
更互为因果。五因果别不别。六缘生。七四缘。

论曰。复次成立此识相。云何可见。

释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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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众名成立阿梨耶识。由此众名。阿梨耶
识体相不可了别。若不了别体相。此识则难
可解。今欲令通达此识故次应示其体相。

论曰。此相略说有三种。一立自相。二立因
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净品法
习气。为彼得生。摄持种子作器。是名自相。

释曰。决定藏论中。明本识有八相。异彼广
说。故言略说三种。自相义云何。依一切不
净品法。熏习此识最胜。为彼得生功能。此功
能相复云何。谓摄持种子。云何摄持。熏习成
一故言摄持。

论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种子识。为生不净品
法。恒起为因。是名因相。

释曰。八识中随一
识不净品法所熏习。已得功能胜异为生彼
法。后转成因是名因相。

论曰。立果相者。此识因种种不净品法无始
习气。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释曰。依止三种
不净品法熏习。后时此识得生。为摄藏无始
熏习故。是名果相。

*** 熏习章第二

论曰。何法名习气。此习气名欲显何义。


曰。此二问有何异。前问名所目义。后问义所
得名。

论曰。此法与彼相应。共生共灭后变为彼生
因。此即所显之义譬如于麻以花熏习。麻与
花同时生灭。彼数数生为麻香生因。

释曰。
此谓能受熏习法。彼谓能熏习法。共谓一时
一处。同生同灭若法有生灭。则有能熏所熏。
若异此则不然。能熏者相续短。所熏者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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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是故能熏已谢所熏恒在。后变为彼生因。
变即当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复尔。此即所显
之义义即名所目。名即义所成。

论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习气。

释曰。数
起烦恼是名行。此行有习气。习气何相。

论曰。是心与欲等同生同灭。彼数数生。为心
变异生因。

释曰。同生灭义如前。彼者欲等
行。数数生者。或约一生或约一时。先未有熏
习。今变异为彼生因能变异心是名熏习。于
不净品中是一类谓烦恼浊。

论曰。若多闻人有多闻习气。

释曰。多闻人
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闻习气。此有何
相。

论曰。数思所闻共心生灭。

释曰。如前所闻
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与
意识共生共灭。

论曰。彼数数生为心明了生因。

释曰。是正
思所闻。于意识中数数生灭。意识于闻中既
明了。熏习阿梨耶识。此意识若灭。后更欲
起。次第转胜。由此熏习成。是故聪明事不失。

论曰。由此熏习得坚住故。

释曰。于思慧得
坚。于修慧得住。

论曰。故说此人为能持法。

释曰。由此熏习能
不忘失。若人别缘馀事。亦得说名能持法人。

论曰。于阿梨耶识。应知如此道理。

释曰。
若善恶熏习。生起道理应如此知。

*** 不一异章第三

论曰。此染污种子。与阿梨耶识同异云何。

释曰。是不净品法种子。在阿梨耶识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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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体故异。为无别体故不异。若尔有何
失。若异者诸种子应有分分差别。阿梨耶
识亦应如是成无量分。若种子自异本识。
不异刹那刹那灭义则不成。若此识与种子
异。于识中善恶二业熏习。随业或善或恶。生
起种子。汝许种子是无记。云何得异。此识
与种子若不异彼多此一。云何不异。此难显
二种过失。为离彼难二过失故。须明不一不
异义。

论曰。不由别物体故异如此和合虽难分别。
而非不异。

释曰。此阿梨耶识与种子。如此
共生。虽有能依所依不由别体故异。如眼根
及眼识。眼根以色为体。眼识以无色为体。此
识与种子无此异体故。不可说异。既不可说
异。何不说一。如此和合虽难分别。而能依是
假无体。所依是实有体。假实和合异相难可
分别。以无二体故。譬如苦集二谛。苦谛实
有果报五阴为体。集谛是假名。依苦谛得显。
无有别体。假说为因。五阴虽难分别而非不
异。识与种子亦尔。何以故。

论曰。阿梨耶识如此而生。

释曰。若不异如
先熏习未生时。此识但是果报。不能为他作
因。若熏习生时。此识亦应如此而生。与本
无异。既无此义故非不异。无此义者。

论曰。熏习生时有功能胜异。说名一切种子。

释曰。此识先未有功能熏习生。后方有功
能故异于前。前识但是果报。不得名一切种
子。后识能为他生因。说名一切种子。前识但
生自相续。后识能生自他相续故胜于前。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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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麦种子。于生自芽有功能故。说麦是芽
种子。麦若陈久或为火所损。则失功能。麦相
不异。以功能坏故不名种子。此识亦尔。若有
生一切法功能。由与功能相应。说名一切种
子。此功能若谢无馀。但说名果报识。非一切
种子。是故非不异。

*** 更互为因果章第四

论曰。云何阿梨耶识与染污。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阿梨耶识或为一切法因。或为一切
法果。一切法于阿梨耶识亦尔。如此义云何
可知。为显此义故应说譬。

论曰。譬如灯光与灯炷生及烧然。一时更互
为因。

释曰。由炷体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
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刹那中能烧然炷。
光焰即为炷烧然因。此阿梨耶识与彼一切
法。为共有生因。应知此义。何以故。此因现
在住。未坏果生亦可见。

论曰。又如芦束一时相依持故得住立。


曰。如二芦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论曰。应知本识与能熏习。更互为因其义亦
尔。如识为染污法因。染污法为识因。

释曰。
此阿梨耶识为种子生因。若无此识三业生
灭无可依处。如体谢灭功能亦尔。故由此识
诸法体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识为彼生因。彼
法亦尔。若彼法无此识起。在现在无有道理。
转后异前。此变异是彼法果。

论曰。何以故。

释曰。何故不别说馀法相对。
互为因果而唯明识与染污法互为因果。或
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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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故。

释曰。于世
间中离分别依他二法。更无馀法。阿梨耶识
是依他性。馀一切法是分别性。此二法摄一
切法。皆尽三界唯有识故。是故离此二法。异
因不可得。若二法为共有因是功力。果随因
品类。其品类亦应尔。

*** 因果别不别章第五

论曰。云何熏习不异不多种。而能为有异多
种诸法作生因。

释曰。此难欲难俱有因。则
不成难。以执果与因不一时故。若难果报因
此可成难。果报因必是有记。果报果必与因
不同时。

论曰。譬如多缕结衣。衣无多色。若入染器。
后于衣上种种相貌方得显现。

释曰。引此
譬欲明果报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于衣上
作诸相貌。先以缕结衣。此衣当结时相貌无
异。入染器后若解先结则有多种相现。

论曰。如此阿梨耶识。种种诸法所熏。


曰。阿梨耶识为善恶不动三业所熏。如衣被
结。

论曰。熏时一性无有多种。

释曰。熏时自有
三种。一方便时。二正作时。三作后时。复有三
种。一自作时。二教他作时。三随喜作时。种
子与阿梨耶识。同无记性离此识无各各异
体。

论曰。若生果染器现前。则有不可数种类相
貌。于阿梨耶识显现。

释曰。若众缘已具。如
衣正入染器。如此种子与本识于现生后三
时。随一时现前。则有不可数种果报相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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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识显现。是故熏时虽复不异。果报熟时
则有无量差别。譬如染衣。若汝意谓果报定
以有记为因。云何以无记为因者。此义无异。
何以故。彼人于果说因。大乘于果说果。

*** 缘生章第六

论曰。此缘生于大乘。最微细甚深。

释曰。欲
显大乘与小乘异。大乘具有三种缘生。小乘
但有二种。大乘第一缘生。于小乘则无。何故
大乘有小乘无。此第一缘生最微细甚深故。
于馀乘不说。凡夫智不能通达故微细。阿罗
汉独觉智不能穷其底故甚深。此缘生有几
种。若广说有三种。若略说有二种。何者为
二。

论曰。若略说有二种缘生。一分别自性缘生。二分别爱非爱。

释曰。由此二名。此二
种缘生差别已显。

论曰。依止阿黎耶识诸法生起。是名分别自
性缘生。

释曰。由诸法种子。依阿黎耶识诸
法欲生时。外缘若具。依阿梨耶识则更得生。
诸法生以阿黎耶识为通因。是名分别自性。
何以故。种种诸法体性生起。分别差别。同以
阿黎耶识为因故。若分别诸法缘生自性。此
唯阿黎耶识。

论曰。由分别种种法因缘自性故。

释曰。遍
三界诸法品类。若分别生起因。唯是一识。
若分别诸法性。即是此识。若分别诸法差别。
皆从此识生。是故诸法由此识悉同一性。二
分别爱非爱者。

论曰。复有十二分缘生。是名分别爱非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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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约三世。立十二分。为显因显果及显因
果故。离根本八分为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
三法。谓烦恼业果报。烦恼者。譬如从种子生
芽等。从烦恼生烦恼。从烦恼生业果。从烦恼
生果报。又如龙在池水恒不竭。烦恼若在生
续无穷。又如树根未拔时至则生。未除烦恼
根六道报恒起。业者。譬如米有糠则能生芽。
业若有流则能感报。又如乌沙絺。谓芭蕉竹
等果熟则死。业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树花
是生果近因。业亦如此近能生果。果报者。譬
如成熟饮食。饮食若已成熟但应受用。不更
成熟。果报若熟不更结后果报。若重结果报
则不得解脱故。十二缘生不出此三。此十二
分。能分别有二种生身无穷差别。由彼缘生
故。何以故。此无明有三品业缘生。谓福非福
不动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识等或生随福
行。或生随非福行。或生随不动行。此三品中
福及不动是可爱。非福是不可爱。故言分别
爱非爱。

论曰。于善恶道分别爱非爱。生种种异因故。

释曰。善道是爱。恶道是非爱。此善恶道中
有无量种差别分别。此差别不出十二缘生。
即以十二缘生。为差别因故。说十二缘生分
别爱非爱。

论曰。若人于阿黎耶识。迷第一缘生。

释曰。
迷有三惑。一无知。二疑知。三颠倒知。若起此
三惑。则生二种见。或执不平等因。或执无因。
执不平等因者。

论曰。或执自性是生死因。

释曰。僧祛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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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證立自性是实有。一由别必有总。知有自
性。于世间中若是别物决定有总。譬如以一
斤金用作镮钏等。镮钏等别有数量。则知金
总亦有数量。由见变异别有数量。则知自性
总亦有数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
一斤白檀分为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
变异别中悉有三德。谓忧喜闇。则知自性总
中亦有三德。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锻
师于锻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于变异中
有体故能作万物。此能若无依能则不成。四
由因果差别。知有自性。譬如土聚为因。以
瓶为果。如此以自性为因。变异为果。五由三
有无分别故。知有自性。若世间坏时十一根
坏变为五大。五大坏变成五唯量。五唯量坏
变成我慢。我慢坏变成智。智坏变成自性
故。三有于自性无复分别。若世间起时从自
性起智。从智起我慢。乃至从五大起十一根。
若无自性坏时。应尽无更起义。若更起无本
无次第生义。

论曰。或执宿作。

释曰。路柯耶视柯说。世
间一切因唯有宿作。现在功力不能感果故。
现在非因。如世间二人同事一主。俱有功力。
一被礼遇。一则不尔。故知唯由宿作。不开
现在功力。

论曰。或执自在变化。

释曰。如前所立皆不
成因。唯有一因名为自在。使我等生善恶轮
转生死。后令起厌离求得解脱。自在因论生
于智慧。解诸系缚会自在体。

论曰。或执八自在我。

释曰。如鞞世师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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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摩执我者。何相何德。智性为相。八自在
为德。如火以热为相。我亦如此。若独存及杂
住。智性无改故。以智性为相。八自在者。一于
细最细。二于大最大。三遍至。四随意。五无系
属。六变化。七常无变异。八清净无忧。

论曰。或执无因。

释曰。由不了别世间果因
一分。以例馀果谓皆无因。

论曰。若迷第二缘生。执我作者受者。

释曰。
亦由三惑故不了别第二缘生。若增减因果
及事。是名不了别第二缘生。增因者。除无
明等因。立不平等因为因。减因者。谓行等无
因。增果者。谓行等本自有体。后缘无明生。减
果者。谓无行等为无明果。增事者。谓无明等
生行等。离唯众缘和合。有无明等别事。能
作行等别事。减事者。执无明等无有功能生
行等事。无明等无动无作故。若离此三处增
减。是名分别第二缘生。若不能如此分别。即
迷缘生起增益执。谓我执作者受者执。先约
本识起我执。后约因果起作者受者执。若我
作因名为作者。若我受报名为受者。

论曰。譬如众多生盲人不曾见象。

释曰。众
多譬一阐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识
体性因果。三种无明。不曾见。譬不能了别。象
譬阿黎耶识。生盲人于一期报中不曾见色。
一阐提及外道从无始生死来。未曾了别阿
黎耶识三相。

论曰。有人示之令彼触證。

释曰。有人譬邪
师。示之譬为说邪法。令彼触證。譬令彼生不
正思惟及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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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有诸盲人。或触其鼻。或触其牙。或触其
耳。或触其脚。或触其尾。或触其脊等。有人问
之。象为何相。盲人答云。象如黎柄。或说如
杵。或说如箕。或说如臼。或说如帚。或说如
山石。若人不了二种缘生无明生盲。或说自
性为因。或说宿作。或说自在变化。或说八自
在我。或说无因。或说作者受者。

释曰。六触
譬六偏执。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
无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见等。

论曰。由不了阿黎耶识体相及因果相。如彼
生盲不识象体相。作种种异说。

释曰。品初
立自体为显自相。立因为显因相。立果为显
果相。此二种人。由无明不能了别本识三相
故。不能通达分别自性缘生。起自性等五执。
不能通达爱非爱缘生。起第六作者受者执。

论曰。若略说阿黎耶识体相。是果报识。是一
切种子。

释曰。阿黎耶识因相者。一切法熏
习于本识中有故名为因。果相者。此识馀法
所熏故成诸法果。体相者。谓果报识。一切种
子是其体相。

论曰。由此识摄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
皆尽。

释曰。三界身谓于六道四生中。等类
不等类差别。此识若成熟能成六道体。何以
故。三业所熏。是诸道种子故。由此义故。三
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识摄。

论曰。为显此义故说偈言。

「 外内不明了
 于二但假名
 及真实一切
 种子有六种
 念念灭俱有
 随逐至治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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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观因缘
 如引显自果
 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应
 若异不可熏
 说是熏体相
 六识无相应
 三差别相违
 二念不俱有
 馀生例应尔
 此外内种子
 能生及引因
 枯丧犹相续
 然后方灭尽」


释曰。已说阿黎耶识为一切法种子。今更欲
显种子义故说斯偈。外内不明了于二者。种
子有二种。一外二内。外谓谷麦等。于善恶
二性不明了是有记故。内谓阿黎耶识于善
恶二性则明了。或以染污清净为二。但假名
及真实者。外种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
唯有识故。内种子则是真实。何以故。一切
法以识为本故。一切种子有六种者。如此内
外种子不过六种。何者为六。念念灭者。此
二种子刹那刹那灭。先生后灭无有间故。此
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一切
时无差别故。是故一名念念灭。俱有者。俱有
则成种子。非过去未来及非相离。是时种
子有即此时果生。是故二名俱有。随逐至治
际者。治谓金刚心道。阿黎耶识于此时功
能方尽故名际。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
能则尽。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决定者。由
此决定不从一切。一切得生因果。并决定若
是此果种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决定。观因
缘者。由此种子观别因缘。方复生果。是故
非一切时。非一切生。是时若有因。是时因
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观因而成因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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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为一切果因。以观因缘成故。不漫为
因。是故五名观因缘。能引显自果者。是自种
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识能引生阿黎耶
识果。如谷等种子能引生谷等果。是故六名
能引显自果。如此六种是因果生义。如此方
便令熏习相貌易见。今当更说。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应者。熏义有四种。一若相续坚
住难坏。则能受熏。若疏动则不然。譬如风
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风若相续在一由旬
内。熏习亦不能随逐。以散动疏故。若瞻波
花所熏油。百由旬内熏习则能随逐。以坚住
故。二若无记气则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
以其臭故。沈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
不为香臭所记则能受熏。犹如衣等。三可熏
者。则能受熏。是故金银石等皆不可熏。以不
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为
可熏。四若能所相应则能受熏。若生无间。
是名相应故得受熏。若不相应。则不能受熏。
若异不可熏说是熏体相者。若异此四义。则
不可熏。是故离阿黎耶识馀法不能受熏。以
阿黎耶识具前六义。一念念生灭。二与生起
识俱有。三随逐乃至治际穷于生死。四决
定为善恶等因。五观福非福不动行为因。于
爱憎二道成熟为道体。六能引显同类果。一
切生起识。虽具六义得为种子。但与熏习四
义相反。由阿黎耶识具种子六义。及熏习四
义故。能受熏习转为种子。馀识则不尔。何以
故。六识无相应者。六识无前后相应义。以
易动坏故。复次非但易动坏故无相应。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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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义。三差别相违者。随一一识。别依止生。别
境界生。别觉观思惟生。别想生故名相违。
六识更互不相通故差别。差别故相违。经部
师说。前念熏后念。何以故。二识一刹那不
并起故。不得同时。此义不然。何以故。一念二
不俱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时。同生同灭熏习
义得成。若不同时熏义不成。何以故。能熏若
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谢。前后刹那
一时并起。无有是处。是故六识不并起故无
熏习。若汝言有识生类。其相如此故能受熏。
是义不然。馀生例应尔者。若汝执不相应义
亦得相熏。非汝所执义。当例汝所执。如
眼等诸根与识不同故名为馀。此诸根色清
净同类亦应更互相熏。虽同色类不相应故。
若汝不许相熏。六识亦尔。虽同识类不相
应故。云何得说相熏。前已说二种种子。谓
外及内。若以因义显之。成二种因。一生因二
引因。为显此义故说此外内种子能生及引
因。外内种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
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报
乃至命终。是内生因。引因者。枯丧犹相续然
后方灭尽者。外种子若谷已陈。内种子若身
已死。由引因故犹相续住。若此二种但有生
因。生因已谢。果即应灭。不得相续住。若汝说
由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故。
犹相续住。若尔最后不应都尽。既无此二义
故。知别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
箭。放箭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
远有所至。若但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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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箭不得远。若言前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
箭得远则箭无落义。外内种子亦尔。由生因
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

论曰。

「 譬如外种子
 内种子不尔」


此义以二偈显之。

「 于外无熏习
 种子内不然
 闻等无熏习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并相违
 由内外得成
 是故内有熏」


释曰。若内种子与外种子不异。眼等根同是
清净四大。何故不互相熏。为是外故。外种子
有三义。异内种子。是故内熏习依止外则不
尔。为显此义故说二偈。于外无熏习种子内
不然者。外种子如谷麦等。由功能故成。不
由熏习故成。内种子则不尔。必由熏习故成。
此义非證比境界。云何可知。闻等无熏习果
生非道理者。若于内无熏习。昔未学闻慧思
慧不生。从学闻慧后思慧亦应不生。何以
故。同无熏习故。既无此义。故知内由熏习成
种子。无熏习则不成。若于内无熏习。复有何
失。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违者。若内无熏习
有二过失。一未作应得。二已作应失。若相续
中无熏习为因。此苦乐等果非因所作。即是
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于心无熏习。则无因
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义于世间中相
违。与道理亦相违。是故本识为三业熏习故
得成因。复次云何谷麦等无熏习得成种子。
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成种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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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能。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何以故。
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习。
一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二若内无种子未
作应得已作应失。无如此义。三外种子由内
得成故内异外。必有熏习。前已说分别自
性缘生。爱非爱缘生。今当更说受用缘生。其
相云何。

论曰。所馀识异阿黎耶识。谓生起识一切生
处及道。应知是名受用识。

释曰。此六识云
何说名生起识。自有二义本识中种子。由此
识生起故。此六识是烦恼业缘起故。一能熏
习本识令成种子。种子自有二能。一能生。
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识名生起。由果有二能
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识中因熟时。六识随因
生起。为受用爱憎等报故。此识名生起识。
亦名受用识。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报故。
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识一切受身。四生
六道处。能受果报故。应知此名受用识。此受
用识相貌云何。

论曰。如中边论偈说。

「 一说名缘识
 二说名受识
 了受名分别
 起行等心法」


释曰。一说名缘识者。阿黎耶识是生起识因
缘故。说名缘识。二说名受识者。其馀诸识前
说名生起识。今说名受识。能缘尘起。于一一
尘中能受用苦乐等故名受识。即是受阴。了
受名分别者。此三受若有别心能了别。谓此
受苦。此受乐。此受不苦不乐。此识名分别识。
即是想识。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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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好彼恶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
舍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阴。六识名
心。从此初心生后三心故。名心法。

论曰。此二识更互为因。如大乘阿毗达磨偈
说。

「 诸法于识藏
 识于法亦尔
 此二互为因
 亦恒互为果」


释曰。此言欲显本识及受用识互为因果。以
阿含为證。与阿含不相违则定可信。又若不
作此言。未知此證从何而出。为是圣言。为非
圣言。故作此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者。
若本识作识法因。诸法为果。必依藏本识
中。若诸法作本识因。本识为果。必依藏诸
法中。此二互为因亦恒互为果者。若本识为
彼因彼为本识果。若彼为本识因。本识为彼
果。如此因果理。有佛无佛法尔常住。

*** 四缘章第七

释曰。如此三种缘生。一穷生死缘生。二爱
非爱道缘生。三受用缘生。此三缘生有四种
缘。

论曰。若于第一缘生中。诸法与识更互为因
缘。

释曰。因缘已显不须重问。何以故。诸法
熏习在阿黎耶识中故。得互为因果。

论曰。于第二缘生中。诸法是何缘。是增上缘。

释曰。由无明等增上故。行等得生。增上有
二种。一者不相离。二者但有。不相离者。如
眼根为眼识作增上缘。但有者。如白等能显
黑等。若无明等于行等。具有二种增上缘。若
无苦。下无明诸行不生。若行已生无修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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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诸行不熟。何以故。须陀洹人不造感生报
业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报故。

论曰。复次几缘能生六识。有三缘。谓增上缘
缘缘次第缘。

释曰。从根生故是增上缘。缘
尘故是缘缘。前识灭后识生故。是次第缘。前
识能与后识生时。中间无隔故名次第。

论曰。如此三缘生。一穷生死缘生。二爱憎道
缘生。三受用缘生。具足四缘。

释曰。以四缘
约三种缘生。有具不具。若就显了义皆不具
四。若就隐密义皆具四缘。
《摄大乘论释》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