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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卷二 第 314c 页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藕益沙门 智旭 述

【△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
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
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徵而馀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
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
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
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
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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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證不成。非(八转
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
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
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
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
(其)体俱(是实)(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
(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
(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
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
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
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
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
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
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
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
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
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
(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
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
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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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
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灭)(能相)(则)。应无为法亦
有生(灭)(合。以)(无为之恒有。与)(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
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
而生等合。应先出馀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
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
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
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
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
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
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
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徵
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
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
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
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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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
后一。谓灭。馀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必归)无。为
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
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
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
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巳相似相
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
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
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馀乘答也。解现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證不成。若名句文
(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
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
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
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
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馀乘
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
(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有)语声能生名
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
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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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馀。」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馀
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
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
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者)所依。此(名句文)
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
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
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
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
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
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馀佛土。
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
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馀土六根各有利
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
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
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
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
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
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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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
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馀乘
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
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
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馀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
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
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
行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
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
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
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比量而)成。三有作
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
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
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馀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
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
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
馀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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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
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
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
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
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
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
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馀不
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
(虚空)(能)容受。如馀(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
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
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
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
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
馀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
双徵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
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
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
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馀不合故。是一则不
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馀皆不合。则应
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
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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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而馀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
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
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
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
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馀部馀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
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
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
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
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馀部馀品择灭。而四
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
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
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
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
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
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
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
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
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
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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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遍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馀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
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
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
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
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
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
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
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
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
(说)(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为)虚空。由简择力灭
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又)(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
净。或缘阙所显。故(又)(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
(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真如假
(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
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
名真如。不同馀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
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遍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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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如。馀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
以显唯识。】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
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是有法。)亦不缘
(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喻)。」

【初一量。破所遍计。次一量。破能遍计。所遍计。即心
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遍计。即心心所之见分。
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證。设使异心心
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
(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
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遍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
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遍计执。得
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
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遍计法
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
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
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
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
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
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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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
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
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
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
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
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
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
(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
小乘诸论。名邪教也。馀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
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
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
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
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馀可知。广
释初三句中。二徵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
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
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
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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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自体异故(因。)如馀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
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
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
聚。且如第八识。与五遍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
识亲所缘缘。馀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
而俱起者。且如遍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
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
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
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
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馀皆可知。
△二
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
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
(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
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
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馀可
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
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巳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
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
破依实。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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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亦等(能烧之)德。非
(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假火人。)应亦于
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
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
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
(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
(必)依类(而)成。」

【△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
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
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若谓人(有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
(为似)(人正)(于)(之猛赤相。)非在(于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
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
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
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
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
二结申假说正义。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
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
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
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
(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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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
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
證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
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
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
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
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
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
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
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
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
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
(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
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
释通别名。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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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
七识。审思恒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
粗故(颂中)。及(之一)(乃)。显(前)(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
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
我相。巳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馀可知。
△二
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
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
性种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
(二种现行。)(于第八而)令生长。」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證分)生。现(于相
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
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
(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
(真)异熟(之)(若夫)。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
(伹)。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
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为)异熟果(以其)。果(性)(于)(性)
(然)。此(颂)(所言异熟。)(单)(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持舍)(能)。持杂
(有漏善恶)(因。)能变(二种异熟)(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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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
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
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二广明识相
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
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
二谛(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
三释第三能变。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
今初。】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
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
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
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證有本识。初中
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
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
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初中二。初正
释三门。二重明因相。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为)阿赖耶。此识具有
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
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
摄持因果(而)(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
(名最)(先舍。又其)(失最)重。是故。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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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
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
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
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
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
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
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
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
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
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诸)(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
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
(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
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惟有真)。异熟
(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
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
于五果中。除离系果。馀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
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
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
(第八识外。)馀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
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
(惟此能)。持种(义。实)(异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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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
边。是种子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
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
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遍行因。故云因相多也
(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遍行因。谓见疑无明等。遍于染法。此第八
识不与相应。非遍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
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
义。四明熏习义。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二。初
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
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
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
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
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
因无果。故不异也。
△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
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
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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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
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馀(三分。)见分
恒取此(种子以)(亲所缘缘)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
(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为)善等。诸无漏种。
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
果。馀可知。
△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
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
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
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
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
一未知当知根。二巳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
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
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
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證。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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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可(令其)增长。」

【△二引證。】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又聚。
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
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
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
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
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
等文。诚證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
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
漏根(决)。是种(子。)(是)(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
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
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
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
示。】

「由此等證。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
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
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證。三会违。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
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
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二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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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
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
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
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
(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
(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
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
佛菩萨。以根本智證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
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
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
流。
△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
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
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
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
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
(但)。依(有)(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
无漏种(之)(乃)。依当(来有)可生(义。)(谓)巳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馀可知。二难陀
师等唯立新熏竟。
△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
正释。二斥前。三结成。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
法尔而有(四)(五)(十二)(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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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
馀所引證。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
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
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
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
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
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
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
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
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
如炷与𦦨。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
(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馀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
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
(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
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馀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
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
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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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
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
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
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
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
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
佛已證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
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
得互相为种乎。
△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
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
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證)。故无漏法非
无因生。」

【△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
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
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
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
(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
(恶无记心。仍)(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
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
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正)因(若许有漏为无
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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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其)(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
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
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其)性虽(是)无漏。而相
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
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
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
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具斯二义)。名性本净。
(谓)有漏(之)(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
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
种字)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
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
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
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
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
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
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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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
(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
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
(伹)。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
上缘。方便(假)(以)为出世心种。」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
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种别者(其)。意(正要)(于)无漏种子(之或)(或)
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
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则)。彼
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
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
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此)无漏种子(之或)(或)
(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
(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二)(更)有何(等)
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
(可害不可害之差)(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
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
说依障立种性别。」

【△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来)可生(之义。)亦定非
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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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
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
劣。非能熏故。伹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
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
可各有新本二种。巳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
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
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
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
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
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
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
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
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
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
与果(具)。有(如是)(与)不俱(二义。)(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
(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巳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
生现(行)(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为)
(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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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
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
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
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
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
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
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
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
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
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
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
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
子。此遮馀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亦计)。有因
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
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
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
遮馀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
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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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
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
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
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
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馀部之执缘恒非无
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
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馀部执色心等
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
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
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
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
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馀
(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
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
(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
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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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
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
而巳。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子。)必由熏习(而)(起)(养。此种子)亲能生
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
欲)辨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
(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
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
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
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
(子)生长。故名熏习。」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
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
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
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
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
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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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
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
(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
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
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
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
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
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
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
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
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
(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
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
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
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益。伏除)(令损)减。摄(藏培)
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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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
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
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
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
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
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
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
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
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
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
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
(之)(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之一切法)种子生(起)(养。)如熏
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
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
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
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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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
(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
(亲)因缘。设(有处)(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
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
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
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
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
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
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之)(状)故。」

【△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
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
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浮尘身)处。此二
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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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證分)(得)(之)
(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
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
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
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
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
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
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
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
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
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
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
立自證分。三结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
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
见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
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馀。馀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
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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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
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馀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
可以缘色矣。自境如馀境。自境无而可缘。馀境无
亦可缘。馀识如自识。自识可缘馀境。馀识亦可缘
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
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三结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
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
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
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
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
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
(根。同所)(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相)等。而(其)
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
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
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
相见所依自体(乃)(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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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则)。必不能
(知)(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而)所缘(不过)
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證分之)
事虽(亦与心)(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
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
例知见分若无自證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
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
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
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
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證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證分
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
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
似境(之)(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證(分。)(名为)能量
(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
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證
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
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
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
證自證分。此若无者。谁證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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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證自證分。则)自證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
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以)。见分或时非量摄
故。由此见分不證第三(以)。證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證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證分以證
之。则自證分。亦须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诸能量者
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證分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
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證分
喻镜面。證自證分喻镜背。或以自證分喻镜。證自
證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
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
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
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
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
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
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證见名见。即三根本智
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
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
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
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皆见
分所摄。
○自證分者。谓能亲證自见分。缘相分不
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谓能亲證第三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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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證处得名。
○若不达四
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
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分)是外(用。)(自證及證自證)(分)是内(体。)
(相分)唯所缘。后三(分)(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
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缘第二(见分
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缘第三(自證分。)非(缘)第二
(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
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
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證分与證自證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證
證自證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
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
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證。】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
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
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
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
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
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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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多分差别(之不同。)(颂)(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證分故。或摄为二。
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
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
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
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于)
(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
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
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
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
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
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
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
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
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
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
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
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
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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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
根身。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
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
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
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
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所共起故。有义。若尔。诸
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
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
(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
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于)少分(而)说一切(之)
(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
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
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
(者。后虽当生。然)(在)(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
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
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
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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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
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
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
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
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
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
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
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
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
(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子。)(亦)
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
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
色根。及根(所)(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
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他五)(色)(以)
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
(恨所)(之)(以)。他(之似色)根于巳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
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耳。)故生他
地。或般涅槃。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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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并可知。故生他
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
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
一是彼自巳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
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二明定
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如此。)若(佛菩萨及
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
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
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
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
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
续者。初正释竟。
△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
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
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
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
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
(似境。)(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因缘变。)必有
(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境。)
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为)心等。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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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所)等。不能(有)(虑)故。须彼(有)
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
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
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
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
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
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
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
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
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
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共名三类性境)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
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
(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
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
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
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
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
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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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
微细故。外器世间遍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
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
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
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
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