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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314c 页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藕益沙门 智旭 述
【△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
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
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徵而馀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
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
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
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
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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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證不成。非(八转
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
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
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
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
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
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
(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
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
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
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
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
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
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
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
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
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
(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
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
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證不成。非(八转
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
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
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
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
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
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
(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
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
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
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
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
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
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
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
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
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
(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
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
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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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
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
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
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
而生等合。应先出馀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
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
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
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
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
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
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
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徵
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
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
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
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
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
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
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
而生等合。应先出馀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
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
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
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
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
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
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
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徵
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
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
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
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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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
后一。谓灭。馀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
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
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
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
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巳相似相
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
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
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馀乘答也。解现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證不成。若名句文
(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
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
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
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
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馀乘
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
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
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
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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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馀。」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馀
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
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
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
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
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
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
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
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
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馀佛土。
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
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馀土六根各有利
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
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
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
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
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
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馀
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
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
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
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
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
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
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
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
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馀佛土。
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
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馀土六根各有利
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
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
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
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
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
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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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
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馀乘
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
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
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馀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
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
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
行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
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
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
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
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
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
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馀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
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
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
馀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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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
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
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
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
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
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
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馀不
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
(虚空)非(能)容受。如馀(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
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
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
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
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
馀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
双徵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
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
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
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馀不合故。是一则不
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馀皆不合。则应
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
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
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
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
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
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
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
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馀不
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
(虚空)非(能)容受。如馀(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
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
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
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
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
馀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
双徵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
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
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
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馀不合故。是一则不
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馀皆不合。则应
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
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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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而馀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
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
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
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
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馀部馀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
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
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
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
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馀部馀品择灭。而四
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
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
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
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
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
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
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
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
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
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
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
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
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
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馀部馀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
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
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
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
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馀部馀品择灭。而四
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
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
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
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
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
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
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
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
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
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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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遍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馀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
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
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
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
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
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
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
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
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
(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
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
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
(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真如假
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
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
名真如。不同馀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
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遍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馀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
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
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
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
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
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
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
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
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
(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
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
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
(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真如假
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
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
名真如。不同馀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
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遍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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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如。馀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
以显唯识。】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
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
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遍计。次一量。破能遍计。所遍计。即心
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遍计。即心心所之见分。
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證。设使异心心
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
(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
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遍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
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遍计执。得
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
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遍计法
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
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
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
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
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
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
△二立量
以显唯识。】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
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
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遍计。次一量。破能遍计。所遍计。即心
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遍计。即心心所之见分。
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證。设使异心心
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
(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
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遍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
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遍计执。得
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
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遍计法
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
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
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
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
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
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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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
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
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
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
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
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
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
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
小乘诸论。名邪教也。馀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
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
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
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
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馀可知。广
释初三句中。二徵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
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
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
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
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
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
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
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
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
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
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
小乘诸论。名邪教也。馀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
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
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
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
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馀可知。广
释初三句中。二徵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
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
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
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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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自体异故(因。)如馀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
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
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
聚。且如第八识。与五遍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
识亲所缘缘。馀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
而俱起者。且如遍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
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
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
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
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馀皆可知。
△二
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
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
(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
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
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馀可
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
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巳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
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
破依实。今初。】
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
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
聚。且如第八识。与五遍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
识亲所缘缘。馀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
而俱起者。且如遍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
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
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
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
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馀皆可知。
△二
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
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
(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
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
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馀可
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
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巳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
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
破依实。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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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亦等(能烧之)德。非
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假火人。)应亦于
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
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
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
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
(必)依类(而)成。」
【△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
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
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若谓人(有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
(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
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
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
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
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
二结申假说正义。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
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
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
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
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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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
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
證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
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
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
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
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
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
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
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
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
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
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
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
释通别名。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
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
證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
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
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
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
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
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
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
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
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
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
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
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
释通别名。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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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
七识。审思恒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
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
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
我相。巳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馀可知。
△二
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
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
性种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
(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證分)生。现(于相
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
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
(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
(真)异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
(伹)。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
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
(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舍)藏(能)。持杂
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
七识。审思恒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
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
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
我相。巳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馀可知。
△二
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
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
性种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
(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證分)生。现(于相
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
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
(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
(真)异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
(伹)。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
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
(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舍)藏(能)。持杂
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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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
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
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二广明识相
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
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
二谛(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
三释第三能变。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
今初。】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
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
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
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證有本识。初中
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
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
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初中二。初正
释三门。二重明因相。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
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
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
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
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卷二 第 320a 页 X51-0320.png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
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
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
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
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
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
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
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
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
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
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
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
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惟有真)。异熟
(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
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
于五果中。除离系果。馀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
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
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
(第八识外。)馀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
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
(惟此能)。持种(义。实)不(异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卷二 第 320b 页 X51-0320.png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
边。是种子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
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
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遍行因。故云因相多也
(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遍行因。谓见疑无明等。遍于染法。此第八
识不与相应。非遍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
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
义。四明熏习义。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二。初
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
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
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
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
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
因无果。故不异也。
△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
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
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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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
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馀(三分。)见分
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
(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
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
果。馀可知。
△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
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
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
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
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
一未知当知根。二巳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
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
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
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證。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
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馀(三分。)见分
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
(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
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
果。馀可知。
△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
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
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
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
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
一未知当知根。二巳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
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
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
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證。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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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可(令其)增长。」
【△二引證。】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又聚。
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
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
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
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
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
等文。诚證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
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
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
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
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
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
示。】
「由此等證。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
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
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證。三会违。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
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
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二引證。】
【△二引證。】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又聚。
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
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
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
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
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
等文。诚證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
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
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
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
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
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
示。】
「由此等證。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
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
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證。三会违。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
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
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二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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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
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
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
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
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
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
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
佛菩萨。以根本智證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
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
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
流。
△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
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
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
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
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
(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
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巳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馀可知。二难陀
师等唯立新熏竟。
△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
正释。二斥前。三结成。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
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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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
馀所引證。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
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
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
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
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
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
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
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
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
如炷与𦦨。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
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馀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
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
(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
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馀可知。
△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
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
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馀所引證。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
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
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
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
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
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
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
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
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
如炷与𦦨。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
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馀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
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
(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
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馀可知。
△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
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
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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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
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
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
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
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
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
佛已證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
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
得互相为种乎。
△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
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
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證)。故无漏法非
无因生。」
【△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
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
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
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
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
(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
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
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正)因(若许有漏为无
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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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
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
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
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
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
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
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
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
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
种字)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
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
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
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
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
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
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
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
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
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
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
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
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
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
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
种字)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
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
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
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
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
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
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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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
(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
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
(伹)。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
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
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种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
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
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
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
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
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
(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
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
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
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
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
说依障立种性别。」
【△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
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
(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
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
(伹)。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
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
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种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
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
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
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
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
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
(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
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
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
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
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
说依障立种性别。」
【△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
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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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
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
劣。非能熏故。伹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
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
可各有新本二种。巳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
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
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
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
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
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
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
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
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
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
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
(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巳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
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
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
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
劣。非能熏故。伹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
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
可各有新本二种。巳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
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
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
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
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
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
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
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
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
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
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
(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巳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
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
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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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
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
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
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
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
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
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
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
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
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
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
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
子。此遮馀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
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
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
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
遮馀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
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
卷二 第 323c 页 X51-0323.png
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
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
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
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
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馀部之执缘恒非无
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
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馀部执色心等
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
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
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
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
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馀
(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
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
(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
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
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
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
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
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馀部之执缘恒非无
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
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馀部执色心等
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
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
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
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
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馀
(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
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
(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
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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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
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
而巳。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
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
欲)辨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
(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
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
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
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
(子)生长。故名熏习。」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
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
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
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
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
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
而巳。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
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
欲)辨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
(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
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
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
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
(子)生长。故名熏习。」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
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
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
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
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
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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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
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
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
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
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
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
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
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
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
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
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
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
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
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
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
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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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
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
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
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
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
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
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
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
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
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
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
(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
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
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
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
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
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
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
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
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
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
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
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
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
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
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
(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
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
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
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
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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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
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馀(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
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
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
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
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
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
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
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
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
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
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
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馀(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
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
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
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
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
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
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
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
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
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
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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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證分)体(得)生(之)时
(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
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
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
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
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
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
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
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
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
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
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
立自證分。三结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
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
见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
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馀。馀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
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
(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
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
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
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
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
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
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
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
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
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
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
立自證分。三结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
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
见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
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馀。馀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
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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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
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馀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
可以缘色矣。自境如馀境。自境无而可缘。馀境无
亦可缘。馀识如自识。自识可缘馀境。馀识亦可缘
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
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
三结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
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
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
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
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
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
(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
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
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
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
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无者。
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馀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
可以缘色矣。自境如馀境。自境无而可缘。馀境无
亦可缘。馀识如自识。自识可缘馀境。馀识亦可缘
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
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
三结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
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
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
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
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
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
(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
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
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
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
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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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
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
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證分之)。
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
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
例知见分若无自證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
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
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
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
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證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證分
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
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
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證(分。)即(名为)能量
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
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證
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
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
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
證自證分。此若无者。谁證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證故。
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
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證分之)。
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
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
例知见分若无自證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
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
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
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
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證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證分
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
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
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證(分。)即(名为)能量
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
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證
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
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
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
證自證分。此若无者。谁證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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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若无證自證分。则)自證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
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
故。由此见分不證第三(以)。證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證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證分以證
之。则自證分。亦须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诸能量者
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證分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
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證分
喻镜面。證自證分喻镜背。或以自證分喻镜。證自
證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
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
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
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
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
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
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證见名见。即三根本智
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
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
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
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皆见
分所摄。
○自證分者。谓能亲證自见分。缘相分不
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谓能亲證第三自證
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
故。由此见分不證第三(以)。證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證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證分以證
之。则自證分。亦须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诸能量者
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證分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
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證分
喻镜面。證自證分喻镜背。或以自證分喻镜。證自
證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
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
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
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
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
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
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證见名见。即三根本智
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
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
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
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皆见
分所摄。
○自證分者。谓能亲證自见分。缘相分不
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谓能亲證第三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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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證处得名。
○若不达四
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
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内(体。)
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
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缘第二(见分
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缘第三(自證分。)非(缘)第二
(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
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
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證分与證自證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證
證自證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
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
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證。】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
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
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
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
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
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
○若不达四
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
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内(体。)
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
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缘第二(见分
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缘第三(自證分。)非(缘)第二
(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
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
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證分与證自證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證
證自證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
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
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證。】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
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
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
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
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
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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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證分故。或摄为二。
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
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
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
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
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
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
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
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
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
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
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
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
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
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
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
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
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證分故。或摄为二。
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
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
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
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
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
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
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
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
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
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
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
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
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
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
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
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
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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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
根身。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
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
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
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
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所共起故。有义。若尔。诸
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
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
(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
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
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
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
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
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
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
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
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
根身。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
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
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
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
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所共起故。有义。若尔。诸
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
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
(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
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
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
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
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
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
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
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
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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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
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
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
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
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
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
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
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
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
(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
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
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
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
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
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
(恨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巳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
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
地。或般涅槃。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
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
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
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
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
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
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
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
(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
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
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
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
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
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
(恨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巳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
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
地。或般涅槃。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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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并可知。故生他
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
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
一是彼自巳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
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二明定
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如此。)若(佛菩萨及
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
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
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
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
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
续者。初正释竟。
△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
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
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
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
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
(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初(因缘变。)必有
(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境(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变(境。)但
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变(为)心等。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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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缘(虑)故。须彼(有)
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
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
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
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
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
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
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
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
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
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共名三类性境)。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
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
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
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
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
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
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
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
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
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
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
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
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
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
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
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
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
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共名三类性境)。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
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
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
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
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
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
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
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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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
微细故。外器世间遍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
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
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
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
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微细故。外器世间遍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
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
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
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
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