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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第 297a 页
No. 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并凡例)
藕益沙门 智旭 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鸟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
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
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
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
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
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
一以贯之。纷而不杂。𧷤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
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
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
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
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
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
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證
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巳明。观道未
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
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餐。适二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并凡例)
藕益沙门 智旭 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鸟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
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
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
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
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
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
一以贯之。纷而不杂。𧷤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
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
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
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
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
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
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證
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巳明。观道未
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
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餐。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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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志。拟从能变所变差别之途。以开性具性遍
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
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
凡例。
* 诸家著述。贵在引證以明可据。未免文义杂糅。不便初机。今领会诸家之旨。自抒浅显之文。不令句读艰涩。观者恕之。
* 西域外道。实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详。今彼党既无。何劳细究。不过借彼我法二执以为言端。破之以显二空真理而巳。若欲穷其出处。自当广阅大钞诸书。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论文。令人眩目。今从简略以便时机。
* 性之与相。如水与波。不一不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约不一义边。须辨明差别。不可一概儱侗。又约不异义边。须会归圆融。不可终滞名相。
* 文字为观照之门。若不句句消归自巳。则说食数宝。究竟何益。故标题曰观心法要。以此论成立唯识道理。即是观心法门。不同法华别立观心释也。法华广明本迹佛法。故须更约观心。此论直诠众生心法。但可开粗显妙而巳。
* 众生妄识本妙。由我法二执。所以成粗。但破二执。便显妙理。然设句句开显。恐或反成儱侗。故仍
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
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
凡例。
* 诸家著述。贵在引證以明可据。未免文义杂糅。不便初机。今领会诸家之旨。自抒浅显之文。不令句读艰涩。观者恕之。
* 西域外道。实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详。今彼党既无。何劳细究。不过借彼我法二执以为言端。破之以显二空真理而巳。若欲穷其出处。自当广阅大钞诸书。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论文。令人眩目。今从简略以便时机。
* 性之与相。如水与波。不一不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约不一义边。须辨明差别。不可一概儱侗。又约不异义边。须会归圆融。不可终滞名相。
* 文字为观照之门。若不句句消归自巳。则说食数宝。究竟何益。故标题曰观心法要。以此论成立唯识道理。即是观心法门。不同法华别立观心释也。法华广明本迹佛法。故须更约观心。此论直诠众生心法。但可开粗显妙而巳。
* 众生妄识本妙。由我法二执。所以成粗。但破二执。便显妙理。然设句句开显。恐或反成儱侗。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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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文为二。初题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释题。二
明颂主。三明论主。四明译师。今初。】
「成唯识论」
【梵语毗若底。此云识。梵语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语
悉底。此云成。梵语奢萨怛罗。此云论。应云识唯成
论。今言成唯识论者。盖梵文先所后能。此方先能
后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释之。识者。了别义。谓心王
心所。皆能了别自所缘故。心王有八。一眼识。二耳
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根
本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耳识了别自相分声。乃
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末那任运了别妄执内自
我相。本识任运了别根身器界及诸种子。心所有
五十一。具如文中广明。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
名。亦摄心所也。唯者。独义。除此心王心所之外。决
无实我实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义。以三支八支
成立唯识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
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
量。八正教量也。论者。研穷决择。辩析阐扬。教诫学
侣。垂范后昆也。复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伹名
唯识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识。心所法有五十
一。即相应唯识。色法十一。即唯识所变。不相应有
二十四。即唯识分位。无为法有六。即唯识实性故
也。又古释明五义。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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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唯识。五果唯识。又复言唯识者。具五种观。一
遣虚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遍计之虚。识表
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
自證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
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
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
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摄相见之末。
归于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證体也。四
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
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
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
所之劣。伹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證
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
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
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
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
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
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
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
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
识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
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
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
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
遣虚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遍计之虚。识表
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
自證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
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
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
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摄相见之末。
归于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證体也。四
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
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
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
所之劣。伹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證
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
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
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
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
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
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
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
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
识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
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
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
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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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即是二空所显真如。五唯识观断障證果为
宗。摄之秪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
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
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證真解脱。
断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
以为教相。
△二明颂主。】
「天亲菩萨造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著。先
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
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
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
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
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
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
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
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
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
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
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亲。博学多闻。遍
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
无著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
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
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
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
宗。摄之秪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
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
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證真解脱。
断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
以为教相。
△二明颂主。】
「天亲菩萨造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著。先
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
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
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
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
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
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
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
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
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
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
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亲。博学多闻。遍
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
无著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
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
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
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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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大乘。随得解悟。于是就兄广学。悉得通达。咎
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
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
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撮玄机。
提控精邃。著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三明
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
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
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
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
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
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
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
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
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
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四明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
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
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
以此易彼也。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
结施愿分。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今初。】
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
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
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撮玄机。
提控精邃。著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三明
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
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
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
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
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
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
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
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
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
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四明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
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
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
以此易彼也。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
结施愿分。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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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二句。是归敬。后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
归。唯识性等。是所归。能归须具三业。今口称稽首
以表敬意。则三业具足。所归秪是三宝。今唯识性。
即法宝。满清净者。即佛宝。分清净者。即僧宝。然唯
识有五位百法。此独称性。以是所依故。复是所證
故。究竟位中。转八识成四智。转依如之生死成依
如之涅槃。出障圆明。名满清净。通达位后。先转六
七二识。成妙观察平等性智。断十重障。證十真如。
名分清净。此之三宝。有情本具。无始迷背。不自觉
知。天亲菩萨造三十颂。本为利益安乐有情。故先
归命三宝。求于加被。释彼三十颂中所说之义。令
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断障證果之乐。乃护
法等造论之深意也。
△二造论因缘二初。通为利
生。二别为破执。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
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随断
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證真解脱。
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谓迷理。不达我法二空也。谬。谓谬执。妄执实我
实法也。由今论中。以真比量。真能破执。真能立理。
故使迷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
执。则断烦恼所知二障。断烦恼障。则不随其生死
相续。證大涅槃。名真解脱。断所知障。则于所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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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无复障碍。得无碍解。名大菩提。
△二别为破执
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今初。】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
如实知故。」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
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虚存实观之力也。
△
二破四师。】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
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
故作斯论。」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
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
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
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
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
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
遣虚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
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
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
相證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
他起性。四分皆有。伹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
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
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
△二别为破执
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今初。】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
如实知故。」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
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虚存实观之力也。
△
二破四师。】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
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
故作斯论。」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
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
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
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
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
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
遣虚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
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
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
相證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
他起性。四分皆有。伹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
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
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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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此即一类菩萨。依于大乘教中所说心性是一。
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
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證性
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
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
时馀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
各别。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
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
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
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
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
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
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
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
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
二义。一者遣相證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
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
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
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
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證性义中
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
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
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
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伹说
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
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證性
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
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
时馀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
各别。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
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
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
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
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
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
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
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
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
二义。一者遣相證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
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
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
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
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證性义中
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
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
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
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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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心。及说地水火风空识。名为六界。然既说心王。
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
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
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
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
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
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
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问
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
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
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馀如论文自释。
△二以论
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二句。初中二。初略释。
二广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三。初释第一
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
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
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
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
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
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
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
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
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
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
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
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问
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
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
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馀如论文自释。
△二以论
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二句。初中二。初略释。
二广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三。初释第一
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
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
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
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
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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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
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
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
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
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
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
业等。谓胜论六句。及馀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
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
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
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
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
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
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
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
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后释第三
句又二。初徵起总释。二约义别释。今初。】
「(徵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
转变而假施设。」
【△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
假说所依。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
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
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
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
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
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
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
业等。谓胜论六句。及馀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
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
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
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
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
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
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
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
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后释第三
句又二。初徵起总释。二约义别释。今初。】
「(徵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
转变而假施设。」
【△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
假说所依。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
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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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
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
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
證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
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
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
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證而起。则用不
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
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二释世间假
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
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
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
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
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
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
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
他故。得起遍计。此是遍计执性。由遍计故。亦熏依
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
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遍计执性。乃至
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遍计
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遍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
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
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
證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
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
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
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證而起。则用不
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
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二释世间假
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
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
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
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
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
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
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
他故。得起遍计。此是遍计执性。由遍计故。亦熏依
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
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遍计执性。乃至
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遍计
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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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遍计性者非也。初
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
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
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二判有
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
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
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
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
境。亦如水月镜华。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
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
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
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
前三句竟。
△二广释三。初徵答总标。二徵答别释。
三总结无实。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
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初中三。初
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
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
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二判有
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
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
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
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
境。亦如水月镜华。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
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
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
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
前三句竟。
△二广释三。初徵答总标。二徵答别释。
三总结无实。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
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初中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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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问徵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今初。】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
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
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初又二。初叙
计。二破斥。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
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
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
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
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遍
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二破斥为三。初破常遍
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
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
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
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
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
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
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
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
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
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初又二。初叙
计。二破斥。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
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
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
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
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遍
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二破斥为三。初破常遍
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
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
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
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
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
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
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
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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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一(有情)受果时。与一切(有情之)我(其)处(所更)无别故(亦即)。应
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
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
一作一受。应名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
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
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遍
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證(之)法(亦与)。
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
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
卷。既有舒卷(则便)。如[(索-糸)/石/木]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
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
竖戏。」
【文义并显。不必更解。
△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
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
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
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
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
一作一受。应名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
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
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遍
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證(之)法(亦与)。
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
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
卷。既有舒卷(则便)。如[(索-糸)/石/木]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
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
竖戏。」
【文义并显。不必更解。
△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
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
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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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
破六师三计竟。
△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
破斥。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
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
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
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
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
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
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
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
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
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
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
而生。亦非实我。然馀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
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
所为我而巳。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
破六师三计竟。
△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
破斥。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
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
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
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
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
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
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
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
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
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
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
而生。亦非实我。然馀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
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
所为我而巳。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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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馀行馀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
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馀行馀
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
初破即蕴竟。
△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
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三破非
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许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
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
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
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
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
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
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
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
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三总
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
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
破。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
「馀行馀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
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馀行馀
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
初破即蕴竟。
△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
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三破非
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许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
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
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
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
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
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
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
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
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三总
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
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
破。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
卷一 第 302c 页 X51-0302.png
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
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徵。次别破。后总结。并可知。
△二约作用有无
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
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
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徵。别破。总结。可知。
△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
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
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
(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
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
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證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
岂有邪见能證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徵。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
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
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
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
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
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
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馀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
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徵。次别破。后总结。并可知。
△二约作用有无
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
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
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徵。别破。总结。可知。
△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
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
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
(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
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
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證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
岂有邪见能證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徵。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
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
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
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
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
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
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馀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
卷一 第 303a 页 X51-0303.png
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
如缘馀法之心。盖凡馀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
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
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巳。岂心外果有实我。
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馀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
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
喻如所馀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
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
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巳。岂真有实
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
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
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无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
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倒颠见而非正见。次
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
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
识竟。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
有无。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
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
如缘馀法之心。盖凡馀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
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
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巳。岂心外果有实我。
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馀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
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
喻如所馀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
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
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巳。岂真有实
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
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
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无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
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倒颠见而非正见。次
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
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
识竟。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
有无。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
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
卷一 第 303b 页 X51-0303.png
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以为本质。随即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子
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自)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
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
(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
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
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
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
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
度。执为缘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
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
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
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
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馀可知。
△二判其有无
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遍判有无。三引證。
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
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馀可知。
△
二约依遍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
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遍计所执性也)。」
【△三引證。】
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自)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
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
(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
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
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
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
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
度。执为缘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
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
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
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
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馀可知。
△二判其有无
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遍判有无。三引證。
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
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馀可知。
△
二约依遍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
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遍计所执性也)。」
【△三引證。】
卷一 第 303c 页 X51-0303.png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
一切皆缘五取蕴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初中
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
涅槃释。今初。】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答)。所执实
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
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
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
故。」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
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
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
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
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
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
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
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
故。】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
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
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
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
卷一 第 304a 页 X51-0304.png
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
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为因。
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
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
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
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
后申明正理也。
△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
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
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
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
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
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
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
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
何须别执实我哉。
△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
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
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并显。】
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为因。
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
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
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
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
后申明正理也。
△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
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
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
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
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
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
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
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
何须别执实我哉。
△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
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
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并显。】
卷一 第 304b 页 X51-0304.png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于相续中。起诸)。烦恼(造作诸)。业(以此惑业之)。力
(所以)。轮回诸趣(受苦复由)厌患(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
△二
结成唯识。】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
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初破我执竟。然此虚妄我执。乃分段生死之根本。
无馀涅槃之大障。毫忽未尽。仍名有漏。故大佛顶
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皆
由执此生死妄想误为真实。正谓此也。此且约俱
生我执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即离俱非之
谬谈。则是分别所起。名为见惑。此惑不除。终成凡
外。是故欲为佛弟子者。先须向此论文随义观察。
必使我执荡然不萌。方于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
然。纵令持戒坐禅。广学博问。我见未伏。秖成附佛
法之外道而巳。可不畏哉。
△二破法执二。初总问
徵起。二正破诸执。今初。】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馀乘所执外法。
理非有故。」
【△二正破诸执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
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馀
乘。初又三。初假问徵起。二别破十三家。三总破四
句。今初。】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卷一 第 304c 页 X51-0304.png
【△二别破十三家五。初破数论。二破胜论。三破自
在天等八论。四破二种声论。五破顺世师论。初又
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且数论者。执(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萨埵等)。三事合成。是
实非假。现量所得。」
【萨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贪。剌阇。此翻尘坌。亦
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痴。彼计冥
初自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诸法。自
性初生大。亦名觉慧。觉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
唯。一声。二触。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
二风。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
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语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
十大便道(名五作业根)。十一肉团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
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
二结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
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
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
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量云。后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
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二以能所
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萨埵等三)事。非(待)三(事)
卷一 第 305a 页 X51-0305.png
合成(又)。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待)三(事)合
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
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
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
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
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
矣。
△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
一处变时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
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
离故。若谓三事之体遍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
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馀
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
处此处更无别故。
△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
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
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巳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
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
(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应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
(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
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巳宗者。彼计萨埵
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
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
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
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
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
矣。
△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
一处变时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
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
离故。若谓三事之体遍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
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馀
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
处此处更无别故。
△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
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
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巳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
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
(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应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
(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
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巳宗者。彼计萨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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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
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
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
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
(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
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
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
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
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剌阇答摩上之总相。乃
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剌阇上之总相。是则总
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六破
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
(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
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
(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
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
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
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
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
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
(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
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
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
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
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剌阇答摩上之总相。乃
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剌阇上之总相。是则总
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六破
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
(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
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
(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
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
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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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一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
(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
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
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
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
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
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
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
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
藉口于诸根互用哉。
△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
(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
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
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
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
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
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煖)。二
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
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
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
(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
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
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
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
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
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
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
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
藉口于诸根互用哉。
△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
(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
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
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
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
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
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煖)。二
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
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
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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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五同异句者。如
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
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
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
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
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二。初明诸句
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初中八。初破诸句
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
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
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
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
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
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
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
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
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
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
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
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
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
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
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
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
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
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
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
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二。初明诸句
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初中八。初破诸句
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
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
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
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
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
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
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
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
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
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
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
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
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
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
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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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
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
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
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
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
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
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
所触故(因。)如坚湿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煖等(有法。)应
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
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
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煖动。
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今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
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
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
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
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
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
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
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
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
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
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
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
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
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
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
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
所触故(因。)如坚湿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煖等(有法。)应
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
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
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煖动。
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今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
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
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
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
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
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
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
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
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
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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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地水火风。亦岂实有识外之地水火风哉。盖
地水火风。秪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煖动。其
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
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
并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
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
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
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
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
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
(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
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
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
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
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
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
地水火风。秪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煖动。其
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
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
并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
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
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
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
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
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
(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
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
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
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
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
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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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
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
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
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
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
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
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
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
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
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
有性。唯妄计度而巳。
△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
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并)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
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
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
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
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
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
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
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
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
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
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
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
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
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
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
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
有性。唯妄计度而巳。
△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
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并)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
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
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
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
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
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
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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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
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
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
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
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
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
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徵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
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
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
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
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
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
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
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
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
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
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
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
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
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
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
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
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
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
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
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徵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
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
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
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
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
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
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
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
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
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
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
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
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
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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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
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
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
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
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
徵。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
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
(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喻)如龟毛等。」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
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
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
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
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
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
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馀七。
初中二。初叙。二破。今初。】
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
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
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
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
徵。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
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
(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喻)如龟毛等。」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
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
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
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
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
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
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馀七。
初中二。初叙。二破。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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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法。
△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
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
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
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巳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
(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遍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
能生。遍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
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
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
而为因故。
△二例破馀七。】
「馀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
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
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
七计神我。皆云当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
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四破
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馀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
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
显发方有诠表。」
【△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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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
(因。)应非常住(宗。)如所馀声(喻。以馀声亦能诠表故。)馀(一切)声(是有法。)
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
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
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
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
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
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
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
二破所生粗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
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也。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
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
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
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初又二。初
正破。二破救。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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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
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
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
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
觉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遍自因。
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
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
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
粗矣。
△二破遍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
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
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遍在能生
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
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
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
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
所能见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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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
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
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
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
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
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
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
一。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
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
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
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
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
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
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
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
(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
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
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
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
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
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
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
一。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
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
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
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
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
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
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
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
(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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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伹是随
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
许。退即不许。馀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三总破
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
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
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
(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
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
萨埵剌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
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馀可知。
△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巳灭无。体不可得。
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
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
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巳
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
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
许。退即不许。馀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三总破
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
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
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
(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
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
萨埵剌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
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馀可知。
△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巳灭无。体不可得。
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
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
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巳
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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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
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
(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
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
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
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
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
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
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
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
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
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
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
(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
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
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
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
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
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
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
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
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
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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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
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
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
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
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
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伹遮。祇是四谤之所摄。岂
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
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
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
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
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
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
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馀乘二。初假问
总破。二随执别破。今初。】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
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馀乘。彼计五
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
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
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
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
为法。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初又二。初
标列。二别破。今初。】
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
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
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
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
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伹遮。祇是四谤之所摄。岂
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
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
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
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
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
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
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馀乘二。初假问
总破。二随执别破。今初。】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
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馀乘。彼计五
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
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
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
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
为法。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初又二。初
标列。二别破。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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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
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
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馀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
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二别破二。
初破有对。二破无对。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
唯是识变。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
不实。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
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
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
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
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
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
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
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
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
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
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
(既无质碍)。应(亦)成粗不(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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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
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
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
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
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
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
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徵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
成。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徵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
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
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
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
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
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二
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
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
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
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
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
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
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徵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
成。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徵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
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
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
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
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
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二
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
卷一 第 311a 页 X51-0311.png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
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
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
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
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
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二明所缘二。
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
为所缘缘。」
【△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
缘非无。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初又四。初破计能
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
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
缘缘。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
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
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
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
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
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
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
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伹能生之一义也。若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
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
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
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
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
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二明所缘二。
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
为所缘缘。」
【△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
缘非无。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初又四。初破计能
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
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
缘缘。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
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
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
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
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
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
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
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伹能生之一义也。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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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
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二破计和合为所
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
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
(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
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
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
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
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
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
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
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
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
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
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
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
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
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二破计和合为所
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
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
(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
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
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
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
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
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
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
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
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
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
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
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
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
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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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
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
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
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
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
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
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馀境识(亦应互)。缘馀境故(则)。
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
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
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
巳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
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
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
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
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二显内所缘缘
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
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
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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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
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馀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
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
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
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
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
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
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
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
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
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三总结
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二破无对。】
「馀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
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
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
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
竟。
△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徵释。二别破执。三结唯
识。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
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馀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
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
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
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
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
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
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
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
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
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三总结
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二破无对。】
「馀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
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
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
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
竟。
△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徵释。二别破执。三结唯
识。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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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初
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
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
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馀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
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
(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
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
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
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
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
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
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
而巳。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
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
香味为身表也。馀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馀
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
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
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巳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
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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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
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
(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
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
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
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
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
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
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
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
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
表无表竟。
△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
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伹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
(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
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
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
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
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
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
名业道。」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
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
(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
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
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
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
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
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
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
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
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
表无表竟。
△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
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伹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
(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
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
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
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
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
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
名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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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
路也。通也。馀可知。二别破执竟。
△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
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
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
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伹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
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
(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
非实有(宗。)或馀实法所不摄故(因。)如馀假法(喻。)非实
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
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
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
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
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
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
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
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
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馀实法所不摄
故。喻如馀假法。馀实法。指色及心心所。馀假法。指
镜花水月等也。
△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
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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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
结申正义。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
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
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
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经下。馀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
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
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證不成。亦说轮王
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
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
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
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
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
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巳前
先明得无体。巳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
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
(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巳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
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巳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巳失。虽无现得。由有)
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
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
结申正义。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
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
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
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经下。馀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
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
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證不成。亦说轮王
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
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
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
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
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
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巳前
先明得无体。巳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
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
(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巳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
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巳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巳失。虽无现得。由有)
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
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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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馀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
无用。若(更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
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
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
无。」
【初徵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
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
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
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巳入见道。现證无漏圣
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
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
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二破众同分二。
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
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徵。契经下。馀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證不成。若(谓)同智
(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
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
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
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实有者。
无用。若(更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
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
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
无。」
【初徵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
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
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
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巳入见道。现證无漏圣
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
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
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二破众同分二。
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
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徵。契经下。馀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證不成。若(谓)同智
(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
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
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
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实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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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
谓所愿。馀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
寿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徵。馀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證不成。又先巳成
色不异识(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
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
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煖
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
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
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
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
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执
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
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
秪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约种
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秪
一精进。约修断巳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徵答
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
谓所愿。馀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
寿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徵。馀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證不成。又先巳成
色不异识(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
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
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煖
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
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
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
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
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执
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
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
秪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约种
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秪
一精进。约修断巳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徵答
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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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
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
初。】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复如下。大乘徵。若无下。馀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
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
想天果。】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
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
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
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并难。次以堤塘
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结
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位中。)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
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
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
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
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天之)异熟识。
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识而)
立(故)。得异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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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粗动心
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
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
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
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伹是假立定名。然
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
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
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
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
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
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伹是假立定名。然
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
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
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