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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第 18b 页
成唯识论卷第五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至)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七释受俱门。先徵。次释。有三师义。一师言。此识唯
与喜受相应。恒内执第八。生喜爱故。谓喜阿赖耶。
爱阿赖耶等故。第二师言。喜受但通第二静虑。若
与末那恒共相应。应许喜受通至有顶。便违圣言
喜唯二禅。此识应与四受相应。若生三恶趣中。应
与忧受相应。以受三途苦报故。若生人中。及欲界
六天初禅二禅者。此识皆与喜受相应。以初静虑
是离生喜乐第二静虑是定生喜乐地故。若生第
三禅。唯与乐受相应。以此地是离喜妙乐故。若生
四禅乃至色究竟天。皆与舍受相应。以是舍念清
净地故。二师所言。皆非正义。正义惟舍受耳。何以
言之。此识无始内执任运一类无转易故。忧喜乐
三变异受不相应也。一也。又此识与前藏识义各
别者。则本论主皆别开明。如七八二识。俱是无记。
而分有覆无覆。若此识与四受俱。则本颂中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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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既不别说。定与藏识同是舍受。二也。第八因
中唯五心所。转依位中具二十一。第七因中十八
心所。转依位中亦二十一。转依心所既同第八。亦
应与彼转依第八同是舍受。任运而转。以彼證得
十种平等性故。恒以十种为所缘境平等转故。三
也。】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八释三性。即颂有覆无记摄。先问。次举颂答。是有
覆无记非馀三性。次释。以此末那恒与四根本烦
恼及大八随烦恼相应。既能障碍出世圣道。复能
隐蔽妙明真心。故名有覆。此识既非善性。又非不
善。无可记录。故名无记。如上下。次通妨。难云。根随
烦恼。通染二性。何唯有覆无记性摄。释云。例如色
无色界。虽有根随烦恼。由禅定力摄伏藏覆。虽是
不善。亦无记摄。此意相应根随亦尔。由所依识极
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而转。故虽不善。亦是无记。
若巳转依。唯善性摄。】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九释界系。先问。随彼下。次答。谓生下。次释。彼。即第
八识。谓随八识生在何处。即于彼地所系执我。若
生欲界。则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欲界第八。
乃至藏识。若生有顶。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
有顶第八。问。为何如此。答。末那心所任运恒缘自
地藏识执为内我。非任运缘他地藏识执为我故。
中唯五心所。转依位中具二十一。第七因中十八
心所。转依位中亦二十一。转依心所既同第八。亦
应与彼转依第八同是舍受。任运而转。以彼證得
十种平等性故。恒以十种为所缘境平等转故。三
也。】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八释三性。即颂有覆无记摄。先问。次举颂答。是有
覆无记非馀三性。次释。以此末那恒与四根本烦
恼及大八随烦恼相应。既能障碍出世圣道。复能
隐蔽妙明真心。故名有覆。此识既非善性。又非不
善。无可记录。故名无记。如上下。次通妨。难云。根随
烦恼。通染二性。何唯有覆无记性摄。释云。例如色
无色界。虽有根随烦恼。由禅定力摄伏藏覆。虽是
不善。亦无记摄。此意相应根随亦尔。由所依识极
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而转。故虽不善。亦是无记。
若巳转依。唯善性摄。】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九释界系。先问。随彼下。次答。谓生下。次释。彼。即第
八识。谓随八识生在何处。即于彼地所系执我。若
生欲界。则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欲界第八。
乃至藏识。若生有顶。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
有顶第八。问。为何如此。答。末那心所任运恒缘自
地藏识执为内我。非任运缘他地藏识执为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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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界藏识复起上界詶先引业异熟藏识现在
前者。此之藏识虽在欲界。名生彼地。则此末那亦
缘彼地藏识执为内我。此染污意即是系属彼地
藏识。亦名彼地所系。故曰随所生所系。或是虽生
此地。或为彼地根随系缚。亦名为彼所系。若巳转
依。即非烦恼之所系缚。故非所系。】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十释伏断门。即颂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先问。
次答。次释。先释无染意。分二。初略释。后别释。阿罗
汉者。此云无生。以彼烦恼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
者。声闻有二。一者根钝。渐断烦恼为缘觉乘。二者
根利。顿断烦恼为独觉乘。菩萨唯一。于八地中方
永断故。此三虽有大小利钝。断惑同故。总名无学。
此无学位。染意烦恼种现俱灭。名阿罗汉。故言无
有。学位灭定。及在修道见道位者。虽亦研真断惑。
俱是暂伏。亦说无有。非如阿罗汉之永断不复生
也。次别释出世道暂伏灭义。问。无学位中此识永
断。可名无有。有学位中俱暂伏灭。如何亦名无有。
答。谓染污意识微细恒行。界地所系诸有漏道不
能伏灭。二乘圣道有伏灭义。由初见道位前发真
无我胜解。违染污意计我执故。此解脱生。得根本
智。得根本巳。后得无漏现在前时。是彼真无我解
等流。是故亦违此染污意。真无我解及后所得俱
无漏故。名出世道染意无有。次别释灭定暂伏灭
前者。此之藏识虽在欲界。名生彼地。则此末那亦
缘彼地藏识执为内我。此染污意即是系属彼地
藏识。亦名彼地所系。故曰随所生所系。或是虽生
此地。或为彼地根随系缚。亦名为彼所系。若巳转
依。即非烦恼之所系缚。故非所系。】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十释伏断门。即颂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先问。
次答。次释。先释无染意。分二。初略释。后别释。阿罗
汉者。此云无生。以彼烦恼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
者。声闻有二。一者根钝。渐断烦恼为缘觉乘。二者
根利。顿断烦恼为独觉乘。菩萨唯一。于八地中方
永断故。此三虽有大小利钝。断惑同故。总名无学。
此无学位。染意烦恼种现俱灭。名阿罗汉。故言无
有。学位灭定。及在修道见道位者。虽亦研真断惑。
俱是暂伏。亦说无有。非如阿罗汉之永断不复生
也。次别释出世道暂伏灭义。问。无学位中此识永
断。可名无有。有学位中俱暂伏灭。如何亦名无有。
答。谓染污意识微细恒行。界地所系诸有漏道不
能伏灭。二乘圣道有伏灭义。由初见道位前发真
无我胜解。违染污意计我执故。此解脱生。得根本
智。得根本巳。后得无漏现在前时。是彼真无我解
等流。是故亦违此染污意。真无我解及后所得俱
无漏故。名出世道染意无有。次别释灭定暂伏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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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灭定既是圣道等流。巳离烦动。最极寂静。故此
染意亦复非有。虽则非有。由未永断此种子故。从
此起巳。此诸染法犹复现行。乃至此识未永灭位。
恒相续转。故知见道脩道位中皆名暂灭。下别释
无学名真灭义。然此末那及相应烦恼。是俱生惑。
非是见道所断。是染污性。又非是非所断。是脩所
断故。集论云。云何见所断。几是见所断。为何义故。
观见所断耶。谓分别所起染污见疑。见处疑处。及
于见等所起邪行烦恼随烦恼。及由见等所发身
语意业并一切恶趣等蕴处界。是见所断义。一切
一分是见所断。为舍执著。见圆满我故。观察见所
断。云何修所断。几是修所断。为何义故观脩所断
耶。谓得见道后见所断相。违诸有漏法。是脩所断
义。一切一分是脩所断。为舍执著。脩圆满我故。观
察脩所断。云何非所断。几是非所断。为何义故观
非所断耶。谓诸无漏法。除顺决择分是非所断。十
界四处诸蕴 分。是非所断。为舍执著。成满我故。
观察非所断。何须必在脩道断耶。由此烦恼极微
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九品惑中下下品惑一
时顿断。何故七十二品一时能断耶。种子与彼势
力等故。故大小乘观察断惑。皆至金刚喻定现前。
当此之时。顿断此种成阿罗汉。故无学位永不复
起。名阿罗汉染意无有。二乘无学趣大乘者。虽是
菩萨。以尽烦恼等无生故。故此颂中不说。从初发
染意亦复非有。虽则非有。由未永断此种子故。从
此起巳。此诸染法犹复现行。乃至此识未永灭位。
恒相续转。故知见道脩道位中皆名暂灭。下别释
无学名真灭义。然此末那及相应烦恼。是俱生惑。
非是见道所断。是染污性。又非是非所断。是脩所
断故。集论云。云何见所断。几是见所断。为何义故。
观见所断耶。谓分别所起染污见疑。见处疑处。及
于见等所起邪行烦恼随烦恼。及由见等所发身
语意业并一切恶趣等蕴处界。是见所断义。一切
一分是见所断。为舍执著。见圆满我故。观察见所
断。云何修所断。几是修所断。为何义故观脩所断
耶。谓得见道后见所断相。违诸有漏法。是脩所断
义。一切一分是脩所断。为舍执著。脩圆满我故。观
察脩所断。云何非所断。几是非所断。为何义故观
非所断耶。谓诸无漏法。除顺决择分是非所断。十
界四处诸蕴 分。是非所断。为舍执著。成满我故。
观察非所断。何须必在脩道断耶。由此烦恼极微
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九品惑中下下品惑一
时顿断。何故七十二品一时能断耶。种子与彼势
力等故。故大小乘观察断惑。皆至金刚喻定现前。
当此之时。顿断此种成阿罗汉。故无学位永不复
起。名阿罗汉染意无有。二乘无学趣大乘者。虽是
菩萨。以尽烦恼等无生故。故此颂中不说。从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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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至等觉。虽是菩萨。亦名罗汉。应义等者。皆巳
永害烦恼贼故。应受世间妙供养故。永不复受分
段身故。有此等义故。仍名罗汉。而不别说为菩萨
也。然此三位中无第七。有安护师二说不同。若安
慧说。染净俱无。故说灭定灭六尽七。若护法说。唯
无染七。故说灭定灭六净七。第一有义。即安慧说。
设有问言。凭何而说无净七耶。安慧答言。由说七
唯人执。对法等说三位皆无烦恼障故。显扬论说
四惑相应。四是根本烦恼摄故。摄论说为杂染所
依。杂染即是烦恼义故。凭此教理。故知三位无净
七也。第二有义。护法破词。初总斥。先标。出世下。释
违教。无染下。释违理。论说下。次别破。今初释违教。
经即解脱经。先立量以證有净七。量云。出世末那。
经定说有。定有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时。染时六
八皆以七为俱生不共依。净时亦尔。故摄论云。此
识是馀烦恼识依止。此烦恼识。由第一依止生。由
第二染污。释云。第二识名染污者。烦恼依止故。若
人正起善心。亦有此识。次瑜伽。先引。次释。住灭定
位。六识俱无。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应无识俱。便非
恒定一识俱转。住圣道时起第六识。若无第七。尔
时藏识应一识俱。无有二识。如何可言。若起意识。
尔时藏识定二俱转。问。若尔。何故显扬论中但说
四惑相应。不说净位。答。言彼虽说恒与四烦恼相
应。然有论师翻彼相应。恃举之行为平等行者。恃
永害烦恼贼故。应受世间妙供养故。永不复受分
段身故。有此等义故。仍名罗汉。而不别说为菩萨
也。然此三位中无第七。有安护师二说不同。若安
慧说。染净俱无。故说灭定灭六尽七。若护法说。唯
无染七。故说灭定灭六净七。第一有义。即安慧说。
设有问言。凭何而说无净七耶。安慧答言。由说七
唯人执。对法等说三位皆无烦恼障故。显扬论说
四惑相应。四是根本烦恼摄故。摄论说为杂染所
依。杂染即是烦恼义故。凭此教理。故知三位无净
七也。第二有义。护法破词。初总斥。先标。出世下。释
违教。无染下。释违理。论说下。次别破。今初释违教。
经即解脱经。先立量以證有净七。量云。出世末那。
经定说有。定有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时。染时六
八皆以七为俱生不共依。净时亦尔。故摄论云。此
识是馀烦恼识依止。此烦恼识。由第一依止生。由
第二染污。释云。第二识名染污者。烦恼依止故。若
人正起善心。亦有此识。次瑜伽。先引。次释。住灭定
位。六识俱无。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应无识俱。便非
恒定一识俱转。住圣道时起第六识。若无第七。尔
时藏识应一识俱。无有二识。如何可言。若起意识。
尔时藏识定二俱转。问。若尔。何故显扬论中但说
四惑相应。不说净位。答。言彼虽说恒与四烦恼相
应。然有论师翻彼相应。恃举之行为平等行者。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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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为行。则是染相应。平等为行。则是净相应。故知
此意通染净位。不特染也。若由下。显阿罗汉位亦
有净七。又诸论下。显佛果位中亦有净七。以转第
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智。亦如成所作妙观察
大圆镜智定有相应净识。若无净识。彼平等智亦
应无有。以智是能依。净识是所依。非离所依有能
依故。既无相应净识为彼智所依。不可说彼平等
性智依六转识。六识间断。智亦间断。理不应尔。所
以者何。许佛恒行平等性智。如圆镜智无间断故。
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非离所依
有能依故。如馀三智。又无下。次释违理。又无学位
若无净七。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第八以七为俱
有依故。如馀识有俱有依。第八亦应有故。立量云。
第八藏识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眼识等。又以二
执例三位皆有净七。又如异生有学。未證人无我。
必有我执。则应无学位未證法无我。应有法执。此
识若无。则此法执依何识起。不应法执依第八识。
彼第八识是无记性。又无计度分别慧数。不起法
执。由此下。劝信。彼执但与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
位无故。应信三位不无末那。彼未證得法无我故。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为第六依。五同法
者。如眼识依眼根。乃至身识依身根。申量云。第六
意识定有俱生不共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
五同法。今三位若无第七。第六便无所依。则宗有
此意通染净位。不特染也。若由下。显阿罗汉位亦
有净七。又诸论下。显佛果位中亦有净七。以转第
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智。亦如成所作妙观察
大圆镜智定有相应净识。若无净识。彼平等智亦
应无有。以智是能依。净识是所依。非离所依有能
依故。既无相应净识为彼智所依。不可说彼平等
性智依六转识。六识间断。智亦间断。理不应尔。所
以者何。许佛恒行平等性智。如圆镜智无间断故。
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非离所依
有能依故。如馀三智。又无下。次释违理。又无学位
若无净七。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第八以七为俱
有依故。如馀识有俱有依。第八亦应有故。立量云。
第八藏识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眼识等。又以二
执例三位皆有净七。又如异生有学。未證人无我。
必有我执。则应无学位未證法无我。应有法执。此
识若无。则此法执依何识起。不应法执依第八识。
彼第八识是无记性。又无计度分别慧数。不起法
执。由此下。劝信。彼执但与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
位无故。应信三位不无末那。彼未證得法无我故。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为第六依。五同法
者。如眼识依眼根。乃至身识依身根。申量云。第六
意识定有俱生不共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
五同法。今三位若无第七。第六便无所依。则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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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别不极成过。因中便有共不定过。若许前五。六
无有依。因中便有相违之过。今五同法恒有所依。
定应许六此依恒有。是故定有第七净意。于三位
中恒行不断。安慧质曰。对法何说三位无七。护法
会曰。言彼无者。说无染七。名无第七。非无净七。安
慧难曰。教明说无。何理敢违。护法例云。如说四位
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识体。七亦应尔。何疑之有。通
上一正释颂意竟。】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二别释差别。通明染净。染净差别。略有三位。初我
相应意。异生相续。二乘有学七地以前渐悟菩萨
有漏心位。意缘藏识起人我见。二法相应意。异生
声闻独觉相续。一切菩萨法空智果不现前位。意
缘异熟起法我见。三智相应意。如来相续。菩萨见
脩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意缘无垢异熟识等起平
等智。一切有漏。皆是人我见相应位。但成无漏。便
非此位。法空智不现前时。皆法我见相应位。但法
空智现在前时便是平等智相应位。问。何故我执
虽除。法见犹在。法见若除。我见不起。答。我见必依
法见而起。要先迷法。方起我见。如夜迷杌等。方谓
人故。故虽除我见。法见犹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
此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
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
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局。问。我法二
无有依。因中便有相违之过。今五同法恒有所依。
定应许六此依恒有。是故定有第七净意。于三位
中恒行不断。安慧质曰。对法何说三位无七。护法
会曰。言彼无者。说无染七。名无第七。非无净七。安
慧难曰。教明说无。何理敢违。护法例云。如说四位
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识体。七亦应尔。何疑之有。通
上一正释颂意竟。】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二别释差别。通明染净。染净差别。略有三位。初我
相应意。异生相续。二乘有学七地以前渐悟菩萨
有漏心位。意缘藏识起人我见。二法相应意。异生
声闻独觉相续。一切菩萨法空智果不现前位。意
缘异熟起法我见。三智相应意。如来相续。菩萨见
脩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意缘无垢异熟识等起平
等智。一切有漏。皆是人我见相应位。但成无漏。便
非此位。法空智不现前时。皆法我见相应位。但法
空智现在前时便是平等智相应位。问。何故我执
虽除。法见犹在。法见若除。我见不起。答。我见必依
法见而起。要先迷法。方起我见。如夜迷杌等。方谓
人故。故虽除我见。法见犹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
此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
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
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局。问。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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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既不相同。用亦差别。岂不相违。答。我法二见。用
虽不同。而体是一。故不相违。以我法二见同以慧
为体。由慧而后起见生执。譬如眼等五识。体虽是
一。了别色声用各不同。亦不相违。立量云。我法一
见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虽有别而不相
违。喻如眼识等。下明我法二执伏断不同。二乘有
学圣道灭定现在前时。唯起法执。我执伏故。顿悟
菩萨在脩道位。渐悟菩萨在见道位。生空智果现
在前时。皆唯法执。我巳伏故。若二乘无学阿罗汉。
及钝根渐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现前时。皆法起我
断。八地以上菩萨我执皆永不行。或永断或永伏
故。法空智果不现前位犹起法执。无法空智违彼
执故。下引经證。此所知障。是指现行。非指种子。若
言种子。岂唯所知。烦恼种子亦应在故。以八地菩
萨虽不执赖耶为我。犹有异熟微细我执。非断一
切我执故。问。大小两乘法执俱在。谁名染意。谁名
净识。答。法执俱意。大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断
烦恼證人空而巳。故于法执不名为染。不名有覆。
非彼智分。不障彼智故。若菩萨志在断二障。證二
空。故于二乘所谓不染无覆者。在菩萨名染名有
覆。正障彼智故。是故此法执俱意。在菩萨名染。在
二乘无学名净也。问。此识既随异熟所生所系。依
彼缘彼。亦应是异熟果摄。答。是异熟生摄。以从异
熟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异熟果。问。何故六七皆
虽不同。而体是一。故不相违。以我法二见同以慧
为体。由慧而后起见生执。譬如眼等五识。体虽是
一。了别色声用各不同。亦不相违。立量云。我法一
见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虽有别而不相
违。喻如眼识等。下明我法二执伏断不同。二乘有
学圣道灭定现在前时。唯起法执。我执伏故。顿悟
菩萨在脩道位。渐悟菩萨在见道位。生空智果现
在前时。皆唯法执。我巳伏故。若二乘无学阿罗汉。
及钝根渐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现前时。皆法起我
断。八地以上菩萨我执皆永不行。或永断或永伏
故。法空智果不现前位犹起法执。无法空智违彼
执故。下引经證。此所知障。是指现行。非指种子。若
言种子。岂唯所知。烦恼种子亦应在故。以八地菩
萨虽不执赖耶为我。犹有异熟微细我执。非断一
切我执故。问。大小两乘法执俱在。谁名染意。谁名
净识。答。法执俱意。大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断
烦恼證人空而巳。故于法执不名为染。不名有覆。
非彼智分。不障彼智故。若菩萨志在断二障。證二
空。故于二乘所谓不染无覆者。在菩萨名染名有
覆。正障彼智故。是故此法执俱意。在菩萨名染。在
二乘无学名净也。问。此识既随异熟所生所系。依
彼缘彼。亦应是异熟果摄。答。是异熟生摄。以从异
熟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异熟果。问。何故六七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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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异熟生。答。以异熟生名。通一切故。此异熟生。如
四缘中增上缘。所摄者广。三缘所不摄者。皆此缘
摄。此亦如是。馀处所不摄者。皆异熟生摄。】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三證有识体。分二。一引圣教。二显正理。今初。云何
应知此第七识离眼等识别有体耶。以小乘谓此
但是第六入过去故。故为此问。圣教正理。至是三
别义。皆答词总释也。为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名
意。现在是识。种种分别。然无别体。今显经證。如是
三义下。皆别释。谓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
显。第八名心。谓为一切现行所熏是集诸法种。现
行为依。种子为因。能生一切。故云起诸法故。第七
名意。缘藏识等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因中无漏。
缘于第八及缘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云等
也。馀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
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所缘
故得别名。引入楞伽第九卷颂。瑜伽六十三。亦伹
有别名。通则八识皆得心意识名说者应云。若用
集起以解心。第八独名心。若积集以解心。八识皆
名心。若思量以解意。第七独名意。若用等无间以
解意。八识皆名意。若用了别粗境以解识。前六独
名识。谓了差别六尘境故。若用了别以解识。八识
皆名识。即别识之义。第一疏云。了别别境。及粗显
境。唯前六故。对此六尘。说六识故。即斯义也。又大
四缘中增上缘。所摄者广。三缘所不摄者。皆此缘
摄。此亦如是。馀处所不摄者。皆异熟生摄。】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三證有识体。分二。一引圣教。二显正理。今初。云何
应知此第七识离眼等识别有体耶。以小乘谓此
但是第六入过去故。故为此问。圣教正理。至是三
别义。皆答词总释也。为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名
意。现在是识。种种分别。然无别体。今显经證。如是
三义下。皆别释。谓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
显。第八名心。谓为一切现行所熏是集诸法种。现
行为依。种子为因。能生一切。故云起诸法故。第七
名意。缘藏识等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因中无漏。
缘于第八及缘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云等
也。馀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
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所缘
故得别名。引入楞伽第九卷颂。瑜伽六十三。亦伹
有别名。通则八识皆得心意识名说者应云。若用
集起以解心。第八独名心。若积集以解心。八识皆
名心。若思量以解意。第七独名意。若用等无间以
解意。八识皆名意。若用了别粗境以解识。前六独
名识。谓了差别六尘境故。若用了别以解识。八识
皆名识。即别识之义。第一疏云。了别别境。及粗显
境。唯前六故。对此六尘。说六识故。即斯义也。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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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经下。引大乘圣教證有第七。前巳广说者。前以
七因證大乘经为至教故。解脱经中下。引小乘圣
教證有第七。先引经。彼经下。次引释。先释前二句。
对治下。次释第三句。尔时下。次释第四句。无自性
者。此诸烦恼无实自体。非今现无。本来常寂。但于
迷时妄谓为有。至于悟后始知空耳。如是下。次总
结。】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首二句。结上起下。谓契经下。二显正理。分七。一引
不共无明。先引。次證。次释。先通释。谓契经说不共
无明等者。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
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今说不共者。谓此
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
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
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一切分
者。摄论云。是善不善无记位中常随缚义。以彼念
念执我。迷无我理。故名迷理不共无明。覆真实义
者。二空所显真如之理。为此所覆而不发明。障圣
慧眼者。真无漏道清净慧眼。为此所障而不开晓。
下引伽陀證前覆真义。言真实义正当生起之时。
常为障碍不得起者。皆由不共无明于一切时念
念俱行无间断故。是故契经说。异生类皆为无明
盲其慧眼。惛醉缠其实心。所以恒处长夜。曾无一
念醒觉。若异生位有暂时一念不起此无明时。便
七因證大乘经为至教故。解脱经中下。引小乘圣
教證有第七。先引经。彼经下。次引释。先释前二句。
对治下。次释第三句。尔时下。次释第四句。无自性
者。此诸烦恼无实自体。非今现无。本来常寂。但于
迷时妄谓为有。至于悟后始知空耳。如是下。次总
结。】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首二句。结上起下。谓契经下。二显正理。分七。一引
不共无明。先引。次證。次释。先通释。谓契经说不共
无明等者。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
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今说不共者。谓此
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
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
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一切分
者。摄论云。是善不善无记位中常随缚义。以彼念
念执我。迷无我理。故名迷理不共无明。覆真实义
者。二空所显真如之理。为此所覆而不发明。障圣
慧眼者。真无漏道清净慧眼。为此所障而不开晓。
下引伽陀證前覆真义。言真实义正当生起之时。
常为障碍不得起者。皆由不共无明于一切时念
念俱行无间断故。是故契经说。异生类皆为无明
盲其慧眼。惛醉缠其实心。所以恒处长夜。曾无一
念醒觉。若异生位有暂时一念不起此无明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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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圣教相违。以此迷理不共无明。念念执第八为
自内我。无有一息间断。故名微细恒行。汝等小乘
不信有此染污七识。依何识说不共无明。若谓此
不共无明依六识者。恒行之义决不得成。以第六
识有间断故。彼无明者从无始来恒相续故。许有
末那。便无间断之失。染意下。次别释。先问云。染意
恒与四惑相应。意俱无明与三共转。何名不共。有
义下。次解释。第一师答。意俱无明。是根本惑。见慢
爱三。非根本惑。虽四惑俱。三非同类。名为不共。亦
何所失。第二师斥云。若如彼说。则违理教。若此三
者。既非根本烦恼所摄。纯随烦恼何不说之。况此
三者是十根本烦恼中摄。染污必与四烦恼俱。如
何此三而非根本。应说此四俱是根本烦恼。而此
四中无明是主。故独得不共名也。主是自在义。为
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恒内惛迷。明一切时不
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循反时。此意总显
痴主自在义。此俱我见及爱慢三。虽亦无明而非
痴极。故无主义。应名相应。若约生死流转。贪爱为
主。若依障初圣道不受圣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
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巳。岂复他求。故此三者。若
为主时。亦名不共。如彼无明。许亦无失。一师言。无
明名不共者。唯此识有故。如不共佛法。十八不共。
唯如来有。馀人所无。此亦如是。唯此识有。他识所
自内我。无有一息间断。故名微细恒行。汝等小乘
不信有此染污七识。依何识说不共无明。若谓此
不共无明依六识者。恒行之义决不得成。以第六
识有间断故。彼无明者从无始来恒相续故。许有
末那。便无间断之失。染意下。次别释。先问云。染意
恒与四惑相应。意俱无明与三共转。何名不共。有
义下。次解释。第一师答。意俱无明。是根本惑。见慢
爱三。非根本惑。虽四惑俱。三非同类。名为不共。亦
何所失。第二师斥云。若如彼说。则违理教。若此三
者。既非根本烦恼所摄。纯随烦恼何不说之。况此
三者是十根本烦恼中摄。染污必与四烦恼俱。如
何此三而非根本。应说此四俱是根本烦恼。而此
四中无明是主。故独得不共名也。主是自在义。为
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恒内惛迷。明一切时不
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循反时。此意总显
痴主自在义。此俱我见及爱慢三。虽亦无明而非
痴极。故无主义。应名相应。若约生死流转。贪爱为
主。若依障初圣道不受圣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
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巳。岂复他求。故此三者。若
为主时。亦名不共。如彼无明。许亦无失。一师言。无
明名不共者。唯此识有故。如不共佛法。十八不共。
唯如来有。馀人所无。此亦如是。唯此识有。他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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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名不共。第二师斥云。若谓为此识有他识所
无名不共者。则应他识所有。此识所无者。亦名不
共。然此不共。依殊胜立。非谓此有彼无名不共也。
殊胜义者。谓此无明念念障彼当生无漏智令不
起。有此胜用。馀识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问。此
俱无明。恒行障理。馀识所无。名不共者。此俱见等。
胜用亦然。应名不共。何得无明偏名不共。答。谓此
第七相应无明。是障平等性智之主。独得此名。馀
三耽著高举执我为主之时。亦名不共。为对馀痴
显此胜用。且说无明名不共耳。下明不共差别。一
恒行不共。谓与第七俱者名为恒行。不与第六间
断者共。名为不共。故摄论云。谓能障碍真智生愚。
此于五识无容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
能治。此处有所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
不生起故。非于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
故。亦非染污意识中有。与馀烦恼共相应时。不共
无明名不成故。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
应毕竟成染污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
恒相应故。若说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
彼相应。馀不得有。此染污意识引生对治。不应道
理。若说染污意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
所治即灭。应正道理。故曰馀识所无。宗镜又云。唯
此无明为长夜体。馀识皆无长夜之义。唯此独有。
故名不共。此有四句分别。一有是长而无是夜。如
无名不共者。则应他识所有。此识所无者。亦名不
共。然此不共。依殊胜立。非谓此有彼无名不共也。
殊胜义者。谓此无明念念障彼当生无漏智令不
起。有此胜用。馀识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问。此
俱无明。恒行障理。馀识所无。名不共者。此俱见等。
胜用亦然。应名不共。何得无明偏名不共。答。谓此
第七相应无明。是障平等性智之主。独得此名。馀
三耽著高举执我为主之时。亦名不共。为对馀痴
显此胜用。且说无明名不共耳。下明不共差别。一
恒行不共。谓与第七俱者名为恒行。不与第六间
断者共。名为不共。故摄论云。谓能障碍真智生愚。
此于五识无容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
能治。此处有所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
不生起故。非于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
故。亦非染污意识中有。与馀烦恼共相应时。不共
无明名不成故。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
应毕竟成染污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
恒相应故。若说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
彼相应。馀不得有。此染污意识引生对治。不应道
理。若说染污意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
所治即灭。应正道理。故曰馀识所无。宗镜又云。唯
此无明为长夜体。馀识皆无长夜之义。唯此独有。
故名不共。此有四句分别。一有是长而无是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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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俱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应心品等。二有是夜
而无是长。如前六识相应无明。三亦长亦夜。即七
俱无明。四非长非夜。即前六识馀贪等。今此七俱
无明。不伹不与馀识共。兼亦不与自聚贪等三共。
虽与同聚贪等共起。而贪等三无长夜义。以贪等
以染著等为义故。此以长夜为义。与彼不同。故名
不共。二独行不共。此识非有者。宗镜云。六识中者。
无恒时义。有独起义。亦名不共。又云。不与贪等俱
著。名为不共。下引證。瑜伽云。无明有二。一烦恼相
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
等馀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
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
钝慧士夫补特迦罗。诸不如实拣择覆障缠裹暗
昧等心所性。名独行无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独行。
不与忿等小十俱者。名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
自类不俱。各自为主。此之无明。既不与各自为王
者俱。独自行时。自便为主。故曰是主。此属分别。故
在见道一时顿断。如契下。引證。非主独行者。与忿
等俱。名为非主。由忿等各自为主。自无主故。此属
俱生。通见脩二断。以随忿等通见所断故。故结云。
恒行不共。馀部所无。独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
云。部有五部。谓见苦谛所断。具十随眠。见集灭谛
所断各七。离有身见边见戒取。见道谛所断八。离
有身见。及边执见。脩所断四。离见及疑。如是合成
而无是长。如前六识相应无明。三亦长亦夜。即七
俱无明。四非长非夜。即前六识馀贪等。今此七俱
无明。不伹不与馀识共。兼亦不与自聚贪等三共。
虽与同聚贪等共起。而贪等三无长夜义。以贪等
以染著等为义故。此以长夜为义。与彼不同。故名
不共。二独行不共。此识非有者。宗镜云。六识中者。
无恒时义。有独起义。亦名不共。又云。不与贪等俱
著。名为不共。下引證。瑜伽云。无明有二。一烦恼相
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
等馀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
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
钝慧士夫补特迦罗。诸不如实拣择覆障缠裹暗
昧等心所性。名独行无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独行。
不与忿等小十俱者。名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
自类不俱。各自为主。此之无明。既不与各自为王
者俱。独自行时。自便为主。故曰是主。此属分别。故
在见道一时顿断。如契下。引證。非主独行者。与忿
等俱。名为非主。由忿等各自为主。自无主故。此属
俱生。通见脩二断。以随忿等通见所断故。故结云。
恒行不共。馀部所无。独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
云。部有五部。谓见苦谛所断。具十随眠。见集灭谛
所断各七。离有身见边见戒取。见道谛所断八。离
有身见。及边执见。脩所断四。离见及疑。如是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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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种。前三十二。名见所断。才见谛时。彼则断
故。最后有四。名脩所断。见四谛巳。后后时中数数
习道。彼方断故。如是巳显十随眠中。萨迦耶见唯
在一部。谓见苦所断。边执见亦尔。戒禁取通在二
部。谓见苦见道所断。邪见通四部。谓见苦集灭道
所断。见取疑亦尔。馀贪等四各通五部。谓见四谛
及修所断。今言恒行不共。唯修所断。不通馀四部。
独行不共。五部皆通。故云彼此皆有也。宗镜问。恒
行不共无明相应有几种义。答。有四义。古德云。一
是主者。谓前六识无明是客。有间断故。第七无明
是主。无间断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现行。不
间断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识独头名不
共。第六不共。伹不与馀九烦恼同起。名为不共。若
第七名不共者。障无漏法胜故。又恒行不间断故。
以前六识通三性心时。此识无明皆起现行。谓前
六识善性心时。于施等不能亡相者。皆是第七恒
行不共无明内执我故。令六识等行施时。不能达
三轮体空。又以有不共无明常能为障。而令彼当
生无漏智不生。此无明与第七识俱有故。至今不
舍。故名俱行。】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成六识随一摄故。」
【二意法为缘。先引经。次證成。谓如下。次释义。谓眼
根色境为二缘。能引发得眼识。乃至意根法境为
二缘。能引发得意识。若无第七识者。即应第六识
故。最后有四。名脩所断。见四谛巳。后后时中数数
习道。彼方断故。如是巳显十随眠中。萨迦耶见唯
在一部。谓见苦所断。边执见亦尔。戒禁取通在二
部。谓见苦见道所断。邪见通四部。谓见苦集灭道
所断。见取疑亦尔。馀贪等四各通五部。谓见四谛
及修所断。今言恒行不共。唯修所断。不通馀四部。
独行不共。五部皆通。故云彼此皆有也。宗镜问。恒
行不共无明相应有几种义。答。有四义。古德云。一
是主者。谓前六识无明是客。有间断故。第七无明
是主。无间断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现行。不
间断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识独头名不
共。第六不共。伹不与馀九烦恼同起。名为不共。若
第七名不共者。障无漏法胜故。又恒行不间断故。
以前六识通三性心时。此识无明皆起现行。谓前
六识善性心时。于施等不能亡相者。皆是第七恒
行不共无明内执我故。令六识等行施时。不能达
三轮体空。又以有不共无明常能为障。而令彼当
生无漏智不生。此无明与第七识俱有故。至今不
舍。故名俱行。】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成六识随一摄故。」
【二意法为缘。先引经。次證成。谓如下。次释义。谓眼
根色境为二缘。能引发得眼识。乃至意根法境为
二缘。能引发得意识。若无第七识者。即应第六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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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一法境为缘。应无所依根缘也。既有俱有根
者。明知即是第七识。与第六识为俱有根。小乘云。
我宗取肉团心与第六识为依。何要别执有第七
识耶。论主破云。亦不可说第六意识依于色故。肉
团是色法。意是心法。第六既名意识。意即是心非
色。又说第六有三分别。随念计度自性分别故。五
识依色。无二分别。若许第六依色住者。即同前五
识。亦无随念计度分别。救云。我宗五识。根先识后。
无俱有依。證六亦无。大乘破云。若谓五识无俱有
依。證六亦无。亦不可说五识与根俱时而转。如芽
影故。但有根者。如芽依种起。芽种俱时。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识依根发。理必同时。无前念根。发后念
识故。既若五识有俱有根。将證第六亦须有俱有
根。非第七识而何哉。小乘云。即不许前念根发后
念识。而须许前念能引后念。则等无间意。岂非六
识所依之根乎。大乘破云。非等无间意可为此识
依。识与所依。必俱时故。立量云。五识与根。决定俱
时。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识决定必有
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极成意识是有法。必有不
共显自名处是宗。因云。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
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显自名处者。谓
依眼之识。名为眼识等。随一摄者。谓于六中随一
所摄。眼等五识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处。则第六
意识必有不共意根显自名处故。等无间不摄者。
者。明知即是第七识。与第六识为俱有根。小乘云。
我宗取肉团心与第六识为依。何要别执有第七
识耶。论主破云。亦不可说第六意识依于色故。肉
团是色法。意是心法。第六既名意识。意即是心非
色。又说第六有三分别。随念计度自性分别故。五
识依色。无二分别。若许第六依色住者。即同前五
识。亦无随念计度分别。救云。我宗五识。根先识后。
无俱有依。證六亦无。大乘破云。若谓五识无俱有
依。證六亦无。亦不可说五识与根俱时而转。如芽
影故。但有根者。如芽依种起。芽种俱时。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识依根发。理必同时。无前念根。发后念
识故。既若五识有俱有根。将證第六亦须有俱有
根。非第七识而何哉。小乘云。即不许前念根发后
念识。而须许前念能引后念。则等无间意。岂非六
识所依之根乎。大乘破云。非等无间意可为此识
依。识与所依。必俱时故。立量云。五识与根。决定俱
时。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识决定必有
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极成意识是有法。必有不
共显自名处是宗。因云。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
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显自名处者。谓
依眼之识。名为眼识等。随一摄者。谓于六中随一
所摄。眼等五识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处。则第六
意识必有不共意根显自名处故。等无间不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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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拣小乘不许第七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灭
意为根。生后念意识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灭意
是等无间缘。根是增上缘故。极成六种识。各随增
上五根所摄。决非等无间缘所摄故。】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三思量名意。先引经。次證成。谓若下。次释义。谓教
中说有思量者。即是第七识。小乘云。但是第六等
无间名思量意。何要别说第七为思量意耶。论主
破云。且如第六意识现在前时。前念等无间意巳
灭无体。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所以者何。过去未
来。理非有故。彼既非有。则思量用定不得成。既无
思量。如何名意。若谓此意虽则巳灭。是假说者。理
亦不然。假名为意由正思量。无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谓虽属过去。现在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
然。以第六识居现在时。虽有思量。恒名为识。不名
意故。要待过去。方名意故。故知第六之外。别有末
那。恒审思量。方得名意。意者依止义。等无间意。依
此第七。假得意名。俱有依止思量用故。又第七识
与四惑俱。名为染污。恒审思量。名之为意。常有恒
行不共无明。故名染污。正是有覆性。即覆真实义。
蔽净妙智。恒审思量者。此拣第八前六识。恒者不
间断。审者决定执我法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
决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即
第八。恒无间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非恒。即
意为根。生后念意识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灭意
是等无间缘。根是增上缘故。极成六种识。各随增
上五根所摄。决非等无间缘所摄故。】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三思量名意。先引经。次證成。谓若下。次释义。谓教
中说有思量者。即是第七识。小乘云。但是第六等
无间名思量意。何要别说第七为思量意耶。论主
破云。且如第六意识现在前时。前念等无间意巳
灭无体。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所以者何。过去未
来。理非有故。彼既非有。则思量用定不得成。既无
思量。如何名意。若谓此意虽则巳灭。是假说者。理
亦不然。假名为意由正思量。无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谓虽属过去。现在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
然。以第六识居现在时。虽有思量。恒名为识。不名
意故。要待过去。方名意故。故知第六之外。别有末
那。恒审思量。方得名意。意者依止义。等无间意。依
此第七。假得意名。俱有依止思量用故。又第七识
与四惑俱。名为染污。恒审思量。名之为意。常有恒
行不共无明。故名染污。正是有覆性。即覆真实义。
蔽净妙智。恒审思量者。此拣第八前六识。恒者不
间断。审者决定执我法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
决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即
第八。恒无间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非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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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虽审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
恒非审。第七俱摄。而恒审故。独名意也。问。第七思
量何法。答。执第八见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无学
无我执。以思量法我执故名意。佛果我法二执俱
无。恒审思量无我理。佛果第七亦名意。问。为第七
自体有思量。为第七相应遍行中思名思量意耶。
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识皆有思。何独第七。问。若
唯取自体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
义。一有相应思量。二亦自体思量。今取自体有思
量名意。问。心所与心王一种是常审思量执第八
为我。如何不说心所为意。答。言意者。依止义。心所
虽恒审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
二者自体识有思量。与馀七识为所依止。唯取心
王。即名意也。问。若言自体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
有四分。何多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见分名思
量。内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见分不名意。有思量
以是用故。思量我无我。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
但名意。以是体故。第二见分是思量相。相者。体相
相状。内二分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思
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也。问。何以得知内外
三分总是思量。答。论云。思量为性相。内二分是体。
名思量性。外见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种是思量。三
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无能缘用故。问。
见分缘执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
恒非审。第七俱摄。而恒审故。独名意也。问。第七思
量何法。答。执第八见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无学
无我执。以思量法我执故名意。佛果我法二执俱
无。恒审思量无我理。佛果第七亦名意。问。为第七
自体有思量。为第七相应遍行中思名思量意耶。
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识皆有思。何独第七。问。若
唯取自体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
义。一有相应思量。二亦自体思量。今取自体有思
量名意。问。心所与心王一种是常审思量执第八
为我。如何不说心所为意。答。言意者。依止义。心所
虽恒审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
二者自体识有思量。与馀七识为所依止。唯取心
王。即名意也。问。若言自体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
有四分。何多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见分名思
量。内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见分不名意。有思量
以是用故。思量我无我。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
但名意。以是体故。第二见分是思量相。相者。体相
相状。内二分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思
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也。问。何以得知内外
三分总是思量。答。论云。思量为性相。内二分是体。
名思量性。外见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种是思量。三
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无能缘用故。问。
见分缘执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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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于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答。自證分證
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问。见分思量我。
是非量摄。自證分證彼见分思量我。自證分亦是
非量耶。答。见分思量我。见分妄执。故名非量。自證
是内證见分妄执故。自證体是现量。即体用皆是
思量。即内二分亦名意。亦名识。见分亦名意。亦名
识。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体。思量即意。持业
释也。】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四无心定别。先引经。次證成。谓彼下。次释义。谓彼
二定。灭前六识。及彼心所。体数无异。唯染污意于
二定中一有一无。则有差别。若无第七。于彼定中
为有为无。彼二种定有何差别。若谓加行界地依
等有差别者。理亦不然。所以者何。彼差别因。由此
有故。谓由有此第七识故。若出离想作意为先。令
不恒行心心所灭。想灭为首。立无想名。此定唯属
第四静虑。若止息想作意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
污心心。所灭。立灭尽名。虽属有顶。而无染摄。此意
若无彼因宁有。是故下。结成。摄论云。又无想定。与
灭尽定。差别无有。成过失故。无性释云。若有定立
有染污意。此有此无。在凡相续。在圣相续。如其次
第。二定差别道理成就。若不尔者。俱想受灭。等有
识行。应无差别。不可说在第四静虑。在第一有。地
差别故。出离静住。欲差别故。二定差别。由二自相
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问。见分思量我。
是非量摄。自證分證彼见分思量我。自證分亦是
非量耶。答。见分思量我。见分妄执。故名非量。自證
是内證见分妄执故。自證体是现量。即体用皆是
思量。即内二分亦名意。亦名识。见分亦名意。亦名
识。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体。思量即意。持业
释也。】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四无心定别。先引经。次證成。谓彼下。次释义。谓彼
二定。灭前六识。及彼心所。体数无异。唯染污意于
二定中一有一无。则有差别。若无第七。于彼定中
为有为无。彼二种定有何差别。若谓加行界地依
等有差别者。理亦不然。所以者何。彼差别因。由此
有故。谓由有此第七识故。若出离想作意为先。令
不恒行心心所灭。想灭为首。立无想名。此定唯属
第四静虑。若止息想作意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
污心心。所灭。立灭尽名。虽属有顶。而无染摄。此意
若无彼因宁有。是故下。结成。摄论云。又无想定。与
灭尽定。差别无有。成过失故。无性释云。若有定立
有染污意。此有此无。在凡相续。在圣相续。如其次
第。二定差别道理成就。若不尔者。俱想受灭。等有
识行。应无差别。不可说在第四静虑。在第一有。地
差别故。出离静住。欲差别故。二定差别。由二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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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故。心及心法俱灭何异。今此决择。对经部
师少相近故。彼部所立不相应行非实物有。何得
二定实有差别。世亲释云。又二定别故。所以者何。
若定说有染污意者。无想定中即有此意。馀定中
无。故有差别。若异此者。于二定中第六意识并不
行故。应无差别。又云。二定别者。灭尽定中无染污
意。无想定中有染污意。此若无者。如是二定差别
应无。成大过失。此所云不可说在第四静虑在第
一有。即界地依等差别义也。界地差别。亦因第七
方得有故。】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五无想天染。先引经。次證成。谓彼下。次释义。言一
期者。一报始终也。若谓止许第六不许立第七者。
即如无想天中入无想定。五百劫来心心所灭。彼
天长时无六转识。若无第七染污意者。我执便无。
何处见有具缚凡夫一期生中都无我执。无想天
人。灭六识时。作涅槃想自谓巳得阿罗汉果。报尽
寿终。六识还起。俱生贪现。谓阿罗汉身遭后有。故
诸圣者同所诃厌。彼既长时无有我执。应如涅槃
清净无漏。便非圣贤同所诃厌。小乘救云。彼天六
识及彼心所。初半劫灭。后半劫生。初后有故。无如
是失。大乘破云。中间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灭。无
第六识。而起我执。岂非有过。救云。过去未来。有第
六识能执我故。无如是失。破云。彼第六识既非现
师少相近故。彼部所立不相应行非实物有。何得
二定实有差别。世亲释云。又二定别故。所以者何。
若定说有染污意者。无想定中即有此意。馀定中
无。故有差别。若异此者。于二定中第六意识并不
行故。应无差别。又云。二定别者。灭尽定中无染污
意。无想定中有染污意。此若无者。如是二定差别
应无。成大过失。此所云不可说在第四静虑在第
一有。即界地依等差别义也。界地差别。亦因第七
方得有故。】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五无想天染。先引经。次證成。谓彼下。次释义。言一
期者。一报始终也。若谓止许第六不许立第七者。
即如无想天中入无想定。五百劫来心心所灭。彼
天长时无六转识。若无第七染污意者。我执便无。
何处见有具缚凡夫一期生中都无我执。无想天
人。灭六识时。作涅槃想自谓巳得阿罗汉果。报尽
寿终。六识还起。俱生贪现。谓阿罗汉身遭后有。故
诸圣者同所诃厌。彼既长时无有我执。应如涅槃
清净无漏。便非圣贤同所诃厌。小乘救云。彼天六
识及彼心所。初半劫灭。后半劫生。初后有故。无如
是失。大乘破云。中间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灭。无
第六识。而起我执。岂非有过。救云。过去未来。有第
六识能执我故。无如是失。破云。彼第六识既非现
卷五 第 24c 页 X51-0024.png
在。定非常住。巳属无体。安能执我。岂非有过。所得
无想异熟无故。能得无想有情亦无。无想因果。及
得非得。皆属不相应法所摄。不相应法有实自体。
前巳遮破。无庸更谈。彼又转计我执习气在身相
续。而不知彼执无藏识。何得受熏。若不受熏。宁有
习气。故此破云。藏识无故。熏习亦无。又此我执。是
相分摄。同色法故。无受熏理。故曰。馀法受熏。巳辩
非理。摄论云。非生刹那现起意识。我执所依为势
引故。名有我执。未永断故。如有痫等。应正道理。我
执所依俱谢灭故。势引亦无。馀所依故。不应道理。
我执习气。在身相续。亦不应理。色法受熏。不应理
故。无堪能故。故应别有下。结成彼天定有染意。】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六异生三性染心谓有情类。于善染等三性心时。
前六转识在外门转。作善染业。而内第七念念执
我。以执我故。令六识中所起善染不能亡相。如布
施等。即前六识善性心时。为是第七恒行不共无
明内执我故。令六识等行施时。不能达三轮体空。
不能亡相。此我外缘。行相粗动。非第七起。由第七
故。第六起此。全由七生。增明为论。第六识中我执。
体有间断。通三性心。间杂生故。第七不缘外境生
故。下引瑜伽以證染污末那为第六识染污依止。
由彼染污未灭。念念执我。致令前六转识见分为
相所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巳。第六相缚便即解脱
无想异熟无故。能得无想有情亦无。无想因果。及
得非得。皆属不相应法所摄。不相应法有实自体。
前巳遮破。无庸更谈。彼又转计我执习气在身相
续。而不知彼执无藏识。何得受熏。若不受熏。宁有
习气。故此破云。藏识无故。熏习亦无。又此我执。是
相分摄。同色法故。无受熏理。故曰。馀法受熏。巳辩
非理。摄论云。非生刹那现起意识。我执所依为势
引故。名有我执。未永断故。如有痫等。应正道理。我
执所依俱谢灭故。势引亦无。馀所依故。不应道理。
我执习气。在身相续。亦不应理。色法受熏。不应理
故。无堪能故。故应别有下。结成彼天定有染意。】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六异生三性染心谓有情类。于善染等三性心时。
前六转识在外门转。作善染业。而内第七念念执
我。以执我故。令六识中所起善染不能亡相。如布
施等。即前六识善性心时。为是第七恒行不共无
明内执我故。令六识等行施时。不能达三轮体空。
不能亡相。此我外缘。行相粗动。非第七起。由第七
故。第六起此。全由七生。增明为论。第六识中我执。
体有间断。通三性心。间杂生故。第七不缘外境生
故。下引瑜伽以證染污末那为第六识染污依止。
由彼染污未灭。念念执我。致令前六转识见分为
相所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巳。第六相缚便即解脱
卷五 第 25a 页 X51-0025.png
何谓相缚。谓于目前所作种种善染诸业。不能了
达如梦幻等。认以为实。由斯第六见分为彼相分
所拘。不得无碍解脱自在。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难云。若汝等执有第六而无第七者。则第
六识中善与无覆二心生时。若无第七我执。彼二
种心应成无漏。何以故。六识俱生现行烦恼自相
续中。与彼善无记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过去未
来烦恼缘缚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识迷无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识解无我理而
令善等成无漏故。以显成染成净。皆由第七执我
不执我。更不由他。又不可说别有随眠异心心所。
是不相应行蕴所摄。于善等时现相续起。由斯善
等成有漏法。所以者何。以彼随眠非实有体。巳极
成故。亦不可说从有漏种生彼善等。是故善等成
有漏法。所以者何。由与漏俱。成有漏种。先无我执
与善等俱。彼种无因成有漏故。若谓无始有有漏
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有漏法起。以此为因。有漏
起时。复熏成种。是亦不然。非由漏种。彼成有漏。所
以者何。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学无漏心。亦从
有漏种子生起。然彼不熏有漏法种。自相续中非
漏俱故。若谓善等虽非染俱。而由前六烦恼所引。
是故施等成有漏法。此亦不然。虽由烦恼引施等
业。而施等业起时。烦恼早巳灭。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与有漏种子俱生。方
达如梦幻等。认以为实。由斯第六见分为彼相分
所拘。不得无碍解脱自在。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难云。若汝等执有第六而无第七者。则第
六识中善与无覆二心生时。若无第七我执。彼二
种心应成无漏。何以故。六识俱生现行烦恼自相
续中。与彼善无记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过去未
来烦恼缘缚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识迷无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识解无我理而
令善等成无漏故。以显成染成净。皆由第七执我
不执我。更不由他。又不可说别有随眠异心心所。
是不相应行蕴所摄。于善等时现相续起。由斯善
等成有漏法。所以者何。以彼随眠非实有体。巳极
成故。亦不可说从有漏种生彼善等。是故善等成
有漏法。所以者何。由与漏俱。成有漏种。先无我执
与善等俱。彼种无因成有漏故。若谓无始有有漏
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有漏法起。以此为因。有漏
起时。复熏成种。是亦不然。非由漏种。彼成有漏。所
以者何。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学无漏心。亦从
有漏种子生起。然彼不熏有漏法种。自相续中非
漏俱故。若谓善等虽非染俱。而由前六烦恼所引。
是故施等成有漏法。此亦不然。虽由烦恼引施等
业。而施等业起时。烦恼早巳灭。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与有漏种子俱生。方
卷五 第 25b 页 X51-0025.png
是正因故。若谓有漏善心。是彼六识烦恼所引成
有漏者。则无记业随先业转。不待现缘。非烦恼引。
彼复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义云。然诸有漏施等
诸业。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
成有漏。自身。简非他惑。现行。简非随眠。俱生俱灭。
简非过未。互相增益。简非漏种由此熏成有漏法
种。后时现行从此种起。有漏义成。异生既尔。有学
俱生有漏亦然。问。异生有学有漏固尔。若无学位
又且如何。答。无学有漏巳舍赖耶。虽无有漏。俱生
四惑。法执未忘。而从先时异熟识中犹执法我。有
漏种起。虽是无漏。还成有漏。于理无违。由有末那
恒起我执。故令善无记二心有漏义成。若无此意。
有漏不成。故知别有第七俱生我执。与善无覆为
有漏因也。】
「證有此识理趣甚多(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七结成證义。谓上所引六种。是摄大乘论中之意。
然有经中说第六识起我执者。应知皆是随俗施
设。故作是语。或是随六根而说六识。究理而论。识
类各别。实有八种。非谓识类止有六也。巳上略录
第七末那。诸教同诠。群贤共释。创入道者。此意须
明。是起凡圣之因。宜穷体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
根源。迷之则为人法执之愚悟之则成平等性之
智。于诸识内独得意名。向有漏中作无明主。不间
不断。无想定治而不消。常审常恒。四空天避而还
有漏者。则无记业随先业转。不待现缘。非烦恼引。
彼复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义云。然诸有漏施等
诸业。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
成有漏。自身。简非他惑。现行。简非随眠。俱生俱灭。
简非过未。互相增益。简非漏种由此熏成有漏法
种。后时现行从此种起。有漏义成。异生既尔。有学
俱生有漏亦然。问。异生有学有漏固尔。若无学位
又且如何。答。无学有漏巳舍赖耶。虽无有漏。俱生
四惑。法执未忘。而从先时异熟识中犹执法我。有
漏种起。虽是无漏。还成有漏。于理无违。由有末那
恒起我执。故令善无记二心有漏义成。若无此意。
有漏不成。故知别有第七俱生我执。与善无覆为
有漏因也。】
「證有此识理趣甚多(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七结成證义。谓上所引六种。是摄大乘论中之意。
然有经中说第六识起我执者。应知皆是随俗施
设。故作是语。或是随六根而说六识。究理而论。识
类各别。实有八种。非谓识类止有六也。巳上略录
第七末那。诸教同诠。群贤共释。创入道者。此意须
明。是起凡圣之因。宜穷体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
根源。迷之则为人法执之愚悟之则成平等性之
智。于诸识内独得意名。向有漏中作无明主。不间
不断。无想定治而不消。常审常恒。四空天避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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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虽有覆而无记。不外执而内缘。常起现行。能蔽
真而障道。虽称不共。但成染而润生是以欲透尘
劳。须知要径。将施妙药。先候病源。若细意推寻。冥
心体察。则何尘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断惑之门。斯
为要矣。通上第二能变竟。】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第三能变。先结前标问。后颂释分四。一颂释差别。
体相三性四门。二颂释心所相应受俱二门。三颂
释广显心所差别。四颂释现起分位。】
「颂曰次第三能变(至)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天亲颂。一颂释差别体相四门总有九门。一差
别门。即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二体性门。即了
别为性。三行相门。即了别为相。四三性门。即善不
善俱非。馀五在后。前二句。谓第六识必同前五缘
粗显境。而有触受及爱取生。能成后有。故合六种
为一能变。】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一释颂意分三。一释差别门。初总标。次别释。第三
能变。六种合成。识虽一体。而随根境种类差别。立
六种名。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眼等是
根识即自体。故此六名。随根建立。具五义故。一依
于根。二根所发。三属于根。四助于根。五如于根。一
依于根者。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生
故。又由有眼。识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根识定
真而障道。虽称不共。但成染而润生是以欲透尘
劳。须知要径。将施妙药。先候病源。若细意推寻。冥
心体察。则何尘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断惑之门。斯
为要矣。通上第二能变竟。】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第三能变。先结前标问。后颂释分四。一颂释差别。
体相三性四门。二颂释心所相应受俱二门。三颂
释广显心所差别。四颂释现起分位。】
「颂曰次第三能变(至)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天亲颂。一颂释差别体相四门总有九门。一差
别门。即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二体性门。即了
别为性。三行相门。即了别为相。四三性门。即善不
善俱非。馀五在后。前二句。谓第六识必同前五缘
粗显境。而有触受及爱取生。能成后有。故合六种
为一能变。】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一释颂意分三。一释差别门。初总标。次别释。第三
能变。六种合成。识虽一体。而随根境种类差别。立
六种名。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眼等是
根识即自体。故此六名。随根建立。具五义故。一依
于根。二根所发。三属于根。四助于根。五如于根。一
依于根者。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生
故。又由有眼。识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根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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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盲瞑者乃至闇中亦能见故。不由有色。眼识
定生。以盲瞑者不能见故。二根所发者。眼所发识。
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亦变异。色虽无变。识有变
故。如迦末罗病损坏眼根。于青等色皆见为黄。三
属于根者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
根而得生故。非色种子识种随也。四助于根者。助
眼之识。故名眼识。作彼损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
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境界故。五如而根者。如
眼之识。故名眼识。俱有情数之所摄故。非彼色法
定是无情。根五义胜。故说依根。眼识既然。馀识亦
尔。前四皆依主释。唯根所发识。名依士释。以根虽
劣。能发胜故。次释妨。难云。若识随根而立名者。六
皆依意转。悉应名意识。释云。虽六识身皆依意转。
而五以意为共所依。虽第六识意为不共。今随不
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无相滥过。如依眼根了别
诸色。名为眼识。今依意根了别诸法。名为意识。或
唯依意。故名意识。五非唯依意。故不名意识。随根
五义。辩识得名。非辩心意。不应为例。问。根识等六。
既依根发识。以何为根。答。瑜伽云皆以现行种子
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得名。即
四大所造清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
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问。根以
何为义。答。根者。最胜义。自在义。主义。增上义。出生
义。是为根义。于中有清净五色根。有浮尘五色根。
定生。以盲瞑者不能见故。二根所发者。眼所发识。
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亦变异。色虽无变。识有变
故。如迦末罗病损坏眼根。于青等色皆见为黄。三
属于根者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
根而得生故。非色种子识种随也。四助于根者。助
眼之识。故名眼识。作彼损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
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境界故。五如而根者。如
眼之识。故名眼识。俱有情数之所摄故。非彼色法
定是无情。根五义胜。故说依根。眼识既然。馀识亦
尔。前四皆依主释。唯根所发识。名依士释。以根虽
劣。能发胜故。次释妨。难云。若识随根而立名者。六
皆依意转。悉应名意识。释云。虽六识身皆依意转。
而五以意为共所依。虽第六识意为不共。今随不
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无相滥过。如依眼根了别
诸色。名为眼识。今依意根了别诸法。名为意识。或
唯依意。故名意识。五非唯依意。故不名意识。随根
五义。辩识得名。非辩心意。不应为例。问。根识等六。
既依根发识。以何为根。答。瑜伽云皆以现行种子
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得名。即
四大所造清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
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问。根以
何为义。答。根者。最胜义。自在义。主义。增上义。出生
义。是为根义。于中有清净五色根。有浮尘五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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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清净五色根。即是不可见有对净色以为体性。
能发生五识。有照境用。五蕴论云。谓于眼中一分
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眼识得生。无即不生。乃
至身根并净色为性。无即不生。俱舍云。眼根极微。
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彻膜覆。如颇迦胝。不相障
覆。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桦皮。鼻根
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根极微。布
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极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若浮尘五色根者。即扶清净根能照其境。自体即
不能照境。为浮尘根是粗显色。不妨与清净根为
所依。问。六根所成。各有几义。答。有二义。一是异熟。
二是长养。且如眼根。以过去业。招今世眼。名异熟
眼。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令肥。名长
养眼。馀根亦然。或名下。次释随境立名。设有问云。
识依眼等。名眼识者。识缘色等。应名色识耶。故此
释云。亦得名色识。何以故。顺识义故。何为顺耶。识
者缘虑。缘虑色等。为顺识故。谓于六境了别名识。
今从境立。故顺识义。色等五识。唯了色等。故名色
识。乃至触识。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识。或能
了法。独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识名。无
相滥失。设有问云。既顺识义。何不依立。故此释云。
未自在位。眼唯缘色。且无相滥。若自在位。诸根互
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名何境识耶。有此混滥。不
依境立但依根立。为无过也。何为一根发识缘一
能发生五识。有照境用。五蕴论云。谓于眼中一分
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眼识得生。无即不生。乃
至身根并净色为性。无即不生。俱舍云。眼根极微。
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彻膜覆。如颇迦胝。不相障
覆。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桦皮。鼻根
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根极微。布
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极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若浮尘五色根者。即扶清净根能照其境。自体即
不能照境。为浮尘根是粗显色。不妨与清净根为
所依。问。六根所成。各有几义。答。有二义。一是异熟。
二是长养。且如眼根。以过去业。招今世眼。名异熟
眼。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令肥。名长
养眼。馀根亦然。或名下。次释随境立名。设有问云。
识依眼等。名眼识者。识缘色等。应名色识耶。故此
释云。亦得名色识。何以故。顺识义故。何为顺耶。识
者缘虑。缘虑色等。为顺识故。谓于六境了别名识。
今从境立。故顺识义。色等五识。唯了色等。故名色
识。乃至触识。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识。或能
了法。独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识名。无
相滥失。设有问云。既顺识义。何不依立。故此释云。
未自在位。眼唯缘色。且无相滥。若自在位。诸根互
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名何境识耶。有此混滥。不
依境立但依根立。为无过也。何为一根发识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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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境。且如眼根。能发耳识缘诸声境。发馀。准说。馀
根亦尔。古云。耳处能作鼻处佛事等。即此义也。问。
若一根发识缘一切境。则一识应名一切识。岂不
相滥。成大过耶答。伹可随根。无相滥失庄严下。引
论难云。庄严论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转。
何谓能缘一切境耶。释云。五境粗显。法境微细。五
境相望而为同类。法非五种之同类境。且依粗显
同类境故。作如是说。其实一识能缘一切也。佛地
下。引经證。佛地经说。成所作智决择有情心行差
别。现起三业不思议化。为诸菩萨授四记等。岂非
五识遍缘一切乎。若不遍缘。无此大用故。释曰。成
所作智。转前五识而成者。三业化。合有十种。身化
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
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辩物语化。意化
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
受意化。领受化中复有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
亦答于天。二。分别记。如人问天。清气为天。三。反问
记。如人问天。何者为天。四默置记。如有人问。默然。
不答。此皆如来度生说法等事。问云。前初能变云
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今此
颂中。何故不说六识依缘。答。谓六转识所依所缘
粗显极成。故三能变颂中不说。前四卷中。巳说五
识所依有四。今当次第言所缘境。】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根亦尔。古云。耳处能作鼻处佛事等。即此义也。问。
若一根发识缘一切境。则一识应名一切识。岂不
相滥。成大过耶答。伹可随根。无相滥失庄严下。引
论难云。庄严论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转。
何谓能缘一切境耶。释云。五境粗显。法境微细。五
境相望而为同类。法非五种之同类境。且依粗显
同类境故。作如是说。其实一识能缘一切也。佛地
下。引经證。佛地经说。成所作智决择有情心行差
别。现起三业不思议化。为诸菩萨授四记等。岂非
五识遍缘一切乎。若不遍缘。无此大用故。释曰。成
所作智。转前五识而成者。三业化。合有十种。身化
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
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辩物语化。意化
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
受意化。领受化中复有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
亦答于天。二。分别记。如人问天。清气为天。三。反问
记。如人问天。何者为天。四默置记。如有人问。默然。
不答。此皆如来度生说法等事。问云。前初能变云
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今此
颂中。何故不说六识依缘。答。谓六转识所依所缘
粗显极成。故三能变颂中不说。前四卷中。巳说五
识所依有四。今当次第言所缘境。】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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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体性门。行相门。以一了别。双释性相。经说眼
识依于眼根。乃至意识依于意根。如是且说不共
所依。经说眼识了别诸色。乃至意识了别诸法。如
是且说未转依位见分所了。馀共所依。及巳转依
见分所了。如前巳说。五识皆依六七八识。六依第
八。一根发识。缘一切境。】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三释三性门。先问。次举颂答。次释。云何名善。谓自
体及果俱可爱乐。名之为善。云何不善。返善可知。
云何无记。谓无爱非爱果可记别。故名无记。能为
此世他世顺益者。谓前世益今世。今世益后世也。
问。若谓此世他世顺益。名为善者。无为无漏。无前
后际。何故名善。答。此世后世违越生死。是以名善。
问。人天乐果亦是顺益。何故非善。答。人天乐果虽
于此世能为顺益。不能顺益他世。以果随业转。业
有尽故是无记摄。故不名善。能为此世他世违损。
故名不善若尔。恶趣苦果亦是违损。应名不善。不
然。恶趣苦果虽于此世能为违损。非于他世。故非
不善。次明无记可知。次明所摄。此六转识。与善十
一心所相应。即善性摄。与中随二大随八相应。不
善性摄。俱不相应。无记性摄。设问云。前六三性。为
俱不俱。答云。有二师解一说前六种识三性不俱
起。以六识身同前五识外门转故。既五识起善起
恶差别不同。则同时意识亦互相违。岂能一念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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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而具通三性。何以故。五识生起。必由意识引
导。与彼五识俱生。成善成染。若许五识三性齐起。
意识尔时亦通三性。岂有六识一念齐通三性之
理。故知六识三性。定不俱起。问。若尔。何故瑜伽论
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答。彼说一时
俱起。是依前后多念。故说一时。非谓一念三性俱
起。如说一心。是约多生灭说。非一生灭名为一心
也。今依一念不容俱起。故与论文无相违过。一师
云。六识一念三性容俱时起。以彼同时意识率尔
等流。与眼等五识容俱起故。由率尔起。故与无记
相应。由等流起。故与善染相应。率尔等流既容俱
起。三性必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辞。故又曰。五识与
意识决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则汝前所设
意识应通三性之难。竟成虚弃。下引瑜伽以證意
识虽与五识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诸瑜伽师入禅
正受。若遇声缘。从定起者。此是与定相应善意识
俱转之馀五识生。领受此声。后方出定。不是彼定
相应意识独取此声。而无耳识。若唯意识。无耳识
者。定中意识不能闻声。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
出定。问。若是耳识领受声时。即便出定。何必要与
定中相应意识俱转而后出定耶。答。非取声时即
便出定。必是耳识领受声巳。定中相应意识有所
希望。然后出定。故耳识闻声时。意犹在定。定应二
识共取此声。是知意识必与耳识俱起也。然在定
导。与彼五识俱生。成善成染。若许五识三性齐起。
意识尔时亦通三性。岂有六识一念齐通三性之
理。故知六识三性。定不俱起。问。若尔。何故瑜伽论
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答。彼说一时
俱起。是依前后多念。故说一时。非谓一念三性俱
起。如说一心。是约多生灭说。非一生灭名为一心
也。今依一念不容俱起。故与论文无相违过。一师
云。六识一念三性容俱时起。以彼同时意识率尔
等流。与眼等五识容俱起故。由率尔起。故与无记
相应。由等流起。故与善染相应。率尔等流既容俱
起。三性必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辞。故又曰。五识与
意识决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则汝前所设
意识应通三性之难。竟成虚弃。下引瑜伽以證意
识虽与五识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诸瑜伽师入禅
正受。若遇声缘。从定起者。此是与定相应善意识
俱转之馀五识生。领受此声。后方出定。不是彼定
相应意识独取此声。而无耳识。若唯意识。无耳识
者。定中意识不能闻声。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
出定。问。若是耳识领受声时。即便出定。何必要与
定中相应意识俱转而后出定耶。答。非取声时即
便出定。必是耳识领受声巳。定中相应意识有所
希望。然后出定。故耳识闻声时。意犹在定。定应二
识共取此声。是知意识必与耳识俱起也。然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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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是相应善。在定耳识率尔闻声。理定非善。所
以者何。未转依时。率尔堕心定无记故。无记耳识。
与定相应善意俱转。由此诚證。五俱意识。断不与
五识同性明矣。杂集下。次释妨。难云。杂集论说等
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说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耶。
定有三位。谓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入二位名等
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时也。答。彼论依多分说
无五识。此显少分定有五识。故前云在定五识率
尔闻声也。问云。五俱意识既不能与前五同性。何
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答。若五识中三性
俱转。五俱意识。随彼五识偏注一境。尔时意识与
彼五识或善或恶必是同性。若不偏注。是无记性。
故六转识与前五识三性容俱。此依未自在位说。
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摄。问云。自在位
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摄。答。如来色
心。是道谛摄。非是苦集。故无不善。巳永灭除戏论
种故。故非无记。】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随烦恼不定三受共相应。」
【二颂释相应受俱二门。分二。一略标六位。二广显
差别。今初。颂即天亲第九颂。有二门。初二三句。是
第五心所相应门。末句。是第六受俱门。】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二释颂意。分二。一释心所六位。二释受俱。初又分
二。一释心所。二释六位。今初。言总与六位心所相
以者何。未转依时。率尔堕心定无记故。无记耳识。
与定相应善意俱转。由此诚證。五俱意识。断不与
五识同性明矣。杂集下。次释妨。难云。杂集论说等
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说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耶。
定有三位。谓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入二位名等
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时也。答。彼论依多分说
无五识。此显少分定有五识。故前云在定五识率
尔闻声也。问云。五俱意识既不能与前五同性。何
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答。若五识中三性
俱转。五俱意识。随彼五识偏注一境。尔时意识与
彼五识或善或恶必是同性。若不偏注。是无记性。
故六转识与前五识三性容俱。此依未自在位说。
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摄。问云。自在位
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摄。答。如来色
心。是道谛摄。非是苦集。故无不善。巳永灭除戏论
种故。故非无记。】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随烦恼不定三受共相应。」
【二颂释相应受俱二门。分二。一略标六位。二广显
差别。今初。颂即天亲第九颂。有二门。初二三句。是
第五心所相应门。末句。是第六受俱门。】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二释颂意。分二。一释心所六位。二释受俱。初又分
二。一释心所。二释六位。今初。言总与六位心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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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者。言总意别。此中以能变言之。故将八识分三。
即合前六为一能变。是为言总。若以转智言之。即
将八识分四。故分前五第六为二心品。是为意别。
此言总与六位相应者。依意识言。若依五识。有漏
位言止具三十四所。馀十七所不与相应。不可据
此违害馀义。谓遍行等下。释相应义。问。何义得名
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为依。方现起故。与心和合。
不舍离故。系属于心。随心转故。具此三义。名为心
所。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属心之法。名为心所。问。心
与心所。义用何别。答。心于所缘之境。唯取大略。不
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青之别相。
心所于彼所缘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细。以能了
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如𦘕师资作摸填彩者。
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摸。𦘕形既巳。弟子填
彩。彩于摸填。不离摸故。如取总相。著彩色时。令媚
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识能了别
事之总相。不言取别相。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
所故。作意一法。独能了别众多别相。由作意能令
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瑜伽
论以作意为初。功能胜故。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
故。各据一义。即以五遍行论了别相。触能了心王
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能了心王摄受不摄受
俱相违相。想能了心王言说因相。以能取境分齐
相故。谓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设。故想之相为言
即合前六为一能变。是为言总。若以转智言之。即
将八识分四。故分前五第六为二心品。是为意别。
此言总与六位相应者。依意识言。若依五识。有漏
位言止具三十四所。馀十七所不与相应。不可据
此违害馀义。谓遍行等下。释相应义。问。何义得名
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为依。方现起故。与心和合。
不舍离故。系属于心。随心转故。具此三义。名为心
所。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属心之法。名为心所。问。心
与心所。义用何别。答。心于所缘之境。唯取大略。不
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青之别相。
心所于彼所缘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细。以能了
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如𦘕师资作摸填彩者。
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摸。𦘕形既巳。弟子填
彩。彩于摸填。不离摸故。如取总相。著彩色时。令媚
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识能了别
事之总相。不言取别相。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
所故。作意一法。独能了别众多别相。由作意能令
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瑜伽
论以作意为初。功能胜故。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
故。各据一义。即以五遍行论了别相。触能了心王
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能了心王摄受不摄受
俱相违相。想能了心王言说因相。以能取境分齐
相故。谓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设。故想之相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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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因。思能了心王邪因正因相违因相。即是境上
正邪等相。是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
者。正显心所亦缘总相也。馀论亦说别境五所亦
了别相。欲亦能了心王可乐事相。胜解亦能了心
王决定事相。念亦能了心王串习事相。定慧能了
心王得失是非事相。由此十法。于所缘境起善起
染。及起不定诸心所法。此十又能于所缘境。能取
心王总相。而又兼取别相。】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二释六位。先总标。谓遍下。次刊数。一切下。次释义。
一切心中定可得者。即五遍行。不问何心。但起必
有故。缘别别境而得生者。即五别境。唯善心中可
得生者。即善十一法。唯善心有故。体是根本。能生
诸惑。即贪等六。唯是烦恼等流性者。即随烦恼。于
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
心皆不定故。问。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处有六。答。
瑜伽合根随为一染。故位唯五。以四一切辨五差
别者。四一切释。巳见前卷遍行法中。别境遍性一
切。地一切。而无时一切。以四境各别起故。无俱一
切。以欲等不遍心故。故云别境唯有初二一切也。
善与不善无记相违。无性一切。十一数不能同时
而起。无时一切。有漏七八二识无之。无俱一切。故
曰善唯一切地也染惟不善。无性一切。惟欲界有。
无地一切。不同时起。无时一切。八识无之。无俱一
正邪等相。是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
者。正显心所亦缘总相也。馀论亦说别境五所亦
了别相。欲亦能了心王可乐事相。胜解亦能了心
王决定事相。念亦能了心王串习事相。定慧能了
心王得失是非事相。由此十法。于所缘境起善起
染。及起不定诸心所法。此十又能于所缘境。能取
心王总相。而又兼取别相。】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二释六位。先总标。谓遍下。次刊数。一切下。次释义。
一切心中定可得者。即五遍行。不问何心。但起必
有故。缘别别境而得生者。即五别境。唯善心中可
得生者。即善十一法。唯善心有故。体是根本。能生
诸惑。即贪等六。唯是烦恼等流性者。即随烦恼。于
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
心皆不定故。问。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处有六。答。
瑜伽合根随为一染。故位唯五。以四一切辨五差
别者。四一切释。巳见前卷遍行法中。别境遍性一
切。地一切。而无时一切。以四境各别起故。无俱一
切。以欲等不遍心故。故云别境唯有初二一切也。
善与不善无记相违。无性一切。十一数不能同时
而起。无时一切。有漏七八二识无之。无俱一切。故
曰善唯一切地也染惟不善。无性一切。惟欲界有。
无地一切。不同时起。无时一切。八识无之。无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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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故云染四皆无也。睡眠唯欲界有。初禅有寻有
伺。二禅唯寻无伺。三禅无寻无伺。无地一切。不同
时起。无时一切。六识所专。无俱一切。故云不定唯
一切性也。】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二释受俱门。先总标。领顺下。次别释。此六转识易
脱不定者。谓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
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
皆通三受。适身悦心。谓之乐受。逼身迫心。谓之苦
受。于身于心。非逼非悦。谓之舍受。如是三受下。明
三受各别义。或各分二。有二。一以身与心分言。三
受与五识相应。说名身受。三受与意识相应。说名
心受。一以漏无漏分。三受皆通有漏无漏。问。既称
无漏。何谓苦耶答云。苦受亦由无漏而起。如行苦
行。皆为求證无漏故。或修无漏时。方知世谛苦。或
各分一者亦有三。一谓此三受。皆通三断。如见所
断苦。修所断苦。非所断苦。乐舍亦然。一谓学。无学。
非学非无学位。亦皆有三受(云何学法。谓或预流一来不还有学补特
迦罗。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学法。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时时中精进修学增上戒学心学慧学
故。云何无学法。谓阿罗汉诸漏巳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无学法。云何非学非无学法。谓除
先所说学无学法。所馀预流乃至阿罗汉。若堕一切异生相续。若彼增上所有诸法。当知是名非学非无
学法)。分四亦有二。一总分四者。善即乐受。不善苦受。
有覆无覆二无记受是以舍受分为二故。一各分
四者。言六识皆有四受。故曰。各五识相应。任运烦
伺。二禅唯寻无伺。三禅无寻无伺。无地一切。不同
时起。无时一切。六识所专。无俱一切。故云不定唯
一切性也。】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二释受俱门。先总标。领顺下。次别释。此六转识易
脱不定者。谓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
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
皆通三受。适身悦心。谓之乐受。逼身迫心。谓之苦
受。于身于心。非逼非悦。谓之舍受。如是三受下。明
三受各别义。或各分二。有二。一以身与心分言。三
受与五识相应。说名身受。三受与意识相应。说名
心受。一以漏无漏分。三受皆通有漏无漏。问。既称
无漏。何谓苦耶答云。苦受亦由无漏而起。如行苦
行。皆为求證无漏故。或修无漏时。方知世谛苦。或
各分一者亦有三。一谓此三受。皆通三断。如见所
断苦。修所断苦。非所断苦。乐舍亦然。一谓学。无学。
非学非无学位。亦皆有三受(云何学法。谓或预流一来不还有学补特
迦罗。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学法。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时时中精进修学增上戒学心学慧学
故。云何无学法。谓阿罗汉诸漏巳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无学法。云何非学非无学法。谓除
先所说学无学法。所馀预流乃至阿罗汉。若堕一切异生相续。若彼增上所有诸法。当知是名非学非无
学法)。分四亦有二。一总分四者。善即乐受。不善苦受。
有覆无覆二无记受是以舍受分为二故。一各分
四者。言六识皆有四受。故曰。各五识相应。任运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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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纯苦趣中任运烦恼。此二烦恼。不发恶业。是无
记故。苦根相应。发恶业者。是不善受。苦根相应。俱
生善等。发善业者。亦是善受。乐根相应。不发善者。
是无记受。舍根相应。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伽下。
引證三受与一切识相应若此任运烦恼遍一切
识者。则此烦恼遍与一切识苦乐舍根相应。若此
任运烦恼不遍一切识。而与第六意地相应者。则
此烦恼即与第六苦乐舍根相应。言遍不遍者。俱
生我执。七识皆遍。俱生法执。前五不遍故。杂集下。
引證。所馀。谓欲界系不发恶者。及上二界任运烦
恼。皆是有覆无记性摄。此證烦恼通二性摄。故知
下。结成。既通染二。善净可知。是故二受皆通四性。
或总分五。分苦乐为四。合无记为一。问。前以舍受
分二。苦乐不分。何故此中苦乐分二。合舍受为一。
答。苦乐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逼悦身者名
苦名乐。逼悦心者名忧名喜。无分别者名为苦乐。
有分别者名为忧喜。尤重者苦乐。轻微者忧喜故。
舍受不分者。非逼非悦。于身于心。无别异相。纯无
分别。无有轻重。故不分二。下详释相应。先适悦受。
诸适悦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乐。与意识相应
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静虑近分。但名为喜。不
名为乐。但悦心。不悦身故若在初二静虑名乐名
喜。身心皆悦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禅有三。
谓梵众。梵辅。大梵。前二为近分。大梵名根本。二禅
记故。苦根相应。发恶业者。是不善受。苦根相应。俱
生善等。发善业者。亦是善受。乐根相应。不发善者。
是无记受。舍根相应。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伽下。
引證三受与一切识相应若此任运烦恼遍一切
识者。则此烦恼遍与一切识苦乐舍根相应。若此
任运烦恼不遍一切识。而与第六意地相应者。则
此烦恼即与第六苦乐舍根相应。言遍不遍者。俱
生我执。七识皆遍。俱生法执。前五不遍故。杂集下。
引證。所馀。谓欲界系不发恶者。及上二界任运烦
恼。皆是有覆无记性摄。此證烦恼通二性摄。故知
下。结成。既通染二。善净可知。是故二受皆通四性。
或总分五。分苦乐为四。合无记为一。问。前以舍受
分二。苦乐不分。何故此中苦乐分二。合舍受为一。
答。苦乐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逼悦身者名
苦名乐。逼悦心者名忧名喜。无分别者名为苦乐。
有分别者名为忧喜。尤重者苦乐。轻微者忧喜故。
舍受不分者。非逼非悦。于身于心。无别异相。纯无
分别。无有轻重。故不分二。下详释相应。先适悦受。
诸适悦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乐。与意识相应
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静虑近分。但名为喜。不
名为乐。但悦心。不悦身故若在初二静虑名乐名
喜。身心皆悦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禅有三。
谓梵众。梵辅。大梵。前二为近分。大梵名根本。二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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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位。谓少光。无量光。光音天。前二为近分。光音
为根本。三禅有三天。谓少净。遍净。无量净。前二名
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故。言
近分者。于彼根本邻近。将得未得故。今言欲界诸
天与初二静虑中梵众梵辅少光无量光所得者。
但可悦心。未至身心遍悦。故但名喜而不名乐。若
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静虑。身心遍悦。名乐名喜。
故初禅名离生喜乐地。二禅名定生喜乐。地也。若
在第三静虑中。无论近分根本。皆得妙乐。故名离
喜妙乐地。由其静虑益深。触处无非乐。境。故无分
别。反显前二静虑。乐心轻微。故有分别。显扬论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生喜
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初静
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分离
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即于此身
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
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切处无有
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静虑
根本。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
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
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三
静虑根本。言近分者。静虑未满故。言根本者。静虑
具足故。次逼迫受。诸逼迫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
为苦。与意识相应者。有二师异说。若意地有苦师。
为根本。三禅有三天。谓少净。遍净。无量净。前二名
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故。言
近分者。于彼根本邻近。将得未得故。今言欲界诸
天与初二静虑中梵众梵辅少光无量光所得者。
但可悦心。未至身心遍悦。故但名喜而不名乐。若
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静虑。身心遍悦。名乐名喜。
故初禅名离生喜乐地。二禅名定生喜乐。地也。若
在第三静虑中。无论近分根本。皆得妙乐。故名离
喜妙乐地。由其静虑益深。触处无非乐。境。故无分
别。反显前二静虑。乐心轻微。故有分别。显扬论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生喜
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初静
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分离
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即于此身
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
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切处无有
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静虑
根本。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
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
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三
静虑根本。言近分者。静虑未满故。言根本者。静虑
具足故。次逼迫受。诸逼迫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
为苦。与意识相应者。有二师异说。若意地有苦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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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通五受。若意地无苦师。第六唯三受。忧喜舍
为三。除苦乐二也。意地有苦师言。第六唯与忧受
相应而无苦受。以逼迫心而非身。故有忧而无苦。
下引證。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即名忧根。瑜伽又说。
生地狱中第八异熟无间有第六异熟生。有苦忧
相续。故知苦属前五。忧属第六。又说地狱寻伺忧
俱一分。鬼趣旁生亦尔。言地狱寻伺一分与苦根
俱。一分与忧根俱故。瑜伽云。谓捺洛迦寻伺。唯是
戚行触非爱境引发。与忧苦相应。如捺洛迦寻伺
受苦。饿鬼及旁生趣所有寻伺亦尔。故知意地中
极重戚受。不名为苦。尚名为忧。况馀轻者而非忧
耶。第二师立意地有苦忧二受。谓生人天二处者。
恒名为忧。不名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处。名忧名苦。傍生杂受者轻微。故名忧。饿鬼纯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狱。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
分别故。乐至三禅为极。苦至地狱为极。故皆无分
别也。瑜伽下。引證第六亦有苦受。任运烦恼。三受
可得。戚受唯苦。不名为忧。瑜伽又说第六一类俱
生我见与边执见。唯无记性。复自释云。据论所说。
此意地俱生苦受是无记摄。决非忧根。论说忧根
是染性故。非无记故。又说地狱诸根。馀三现行定
不成就。复自释云。馀三定是乐喜忧三根。以彼地
狱受苦报时。但有无记苦根。必无现行乐喜忧根。
以彼无记苦根。定与现行舍根相应故。岂不容舍
为三。除苦乐二也。意地有苦师言。第六唯与忧受
相应而无苦受。以逼迫心而非身。故有忧而无苦。
下引證。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即名忧根。瑜伽又说。
生地狱中第八异熟无间有第六异熟生。有苦忧
相续。故知苦属前五。忧属第六。又说地狱寻伺忧
俱一分。鬼趣旁生亦尔。言地狱寻伺一分与苦根
俱。一分与忧根俱故。瑜伽云。谓捺洛迦寻伺。唯是
戚行触非爱境引发。与忧苦相应。如捺洛迦寻伺
受苦。饿鬼及旁生趣所有寻伺亦尔。故知意地中
极重戚受。不名为苦。尚名为忧。况馀轻者而非忧
耶。第二师立意地有苦忧二受。谓生人天二处者。
恒名为忧。不名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处。名忧名苦。傍生杂受者轻微。故名忧。饿鬼纯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狱。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
分别故。乐至三禅为极。苦至地狱为极。故皆无分
别也。瑜伽下。引證第六亦有苦受。任运烦恼。三受
可得。戚受唯苦。不名为忧。瑜伽又说第六一类俱
生我见与边执见。唯无记性。复自释云。据论所说。
此意地俱生苦受是无记摄。决非忧根。论说忧根
是染性故。非无记故。又说地狱诸根。馀三现行定
不成就。复自释云。馀三定是乐喜忧三根。以彼地
狱受苦报时。但有无记苦根。必无现行乐喜忧根。
以彼无记苦根。定与现行舍根相应故。岂不容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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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乐喜忧三根定不成就哉。以乐喜忧不与纯苦
舍受俱转故。意地无苦师难云。宁知彼论文唯说
容舍受。应不说彼定成意识相应乐喜忧三根。所
以者何。彼六容识有时无故。六容识者。即彼苦处
相应舍受六种识也。有时无故者。是难词。谓若无
舍受时。亦有忧根也。论主破云。不应彼论唯说容
舍受而不立意根。既说容舍受。决通说意根。以彼
容受。及与意根。俱无记性。无异因故。若谓彼论唯
说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论复说那洛迦
现行种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第八识。以彼
亦与舍受相应故下纵破忧根是六非八。若谓五
识不相续故。于地狱道定非忧根。第八识是一类
无间。恒相续故。定是忧根者。则死生极闷绝位。六
识现行巳灭。第八忧从何来。定知忧根不属第八。
苦根亦然。若谓第八是异熟总报主。地狱苦根定
属第八者。且地狱中受苦之时。定指何物以为第
八。设执地狱现男女形。随以一形为第八者。理亦
不然。地狱之身。或大或小。无定形故。第八异熟所
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恶业招感之身。容无形故。
俱舍云。欲胎卵湿生初受生位。唯得身命二异熟
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谓无形者初得六根。如劫
初时。何等为六。所谓眼。耳鼻。舌身。命。若一形者。初
得七根。如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岂有二形。
受化生者。恶趣容有二形化生故。问。既无有形。谁
舍受俱转故。意地无苦师难云。宁知彼论文唯说
容舍受。应不说彼定成意识相应乐喜忧三根。所
以者何。彼六容识有时无故。六容识者。即彼苦处
相应舍受六种识也。有时无故者。是难词。谓若无
舍受时。亦有忧根也。论主破云。不应彼论唯说容
舍受而不立意根。既说容舍受。决通说意根。以彼
容受。及与意根。俱无记性。无异因故。若谓彼论唯
说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论复说那洛迦
现行种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第八识。以彼
亦与舍受相应故下纵破忧根是六非八。若谓五
识不相续故。于地狱道定非忧根。第八识是一类
无间。恒相续故。定是忧根者。则死生极闷绝位。六
识现行巳灭。第八忧从何来。定知忧根不属第八。
苦根亦然。若谓第八是异熟总报主。地狱苦根定
属第八者。且地狱中受苦之时。定指何物以为第
八。设执地狱现男女形。随以一形为第八者。理亦
不然。地狱之身。或大或小。无定形故。第八异熟所
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恶业招感之身。容无形故。
俱舍云。欲胎卵湿生初受生位。唯得身命二异熟
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谓无形者初得六根。如劫
初时。何等为六。所谓眼。耳鼻。舌身。命。若一形者。初
得七根。如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岂有二形。
受化生者。恶趣容有二形化生故。问。既无有形。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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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苦。答由彼过去恶业之力。自然于五根门头
恒常受苦。如六交报等。若谓地狱之身定成眼等。
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变化者。纵有定形。亦何所
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等事。故瑜
伽云。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无淫事。由彼长时无
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有情若男
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况展转交
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乐相杂。故有淫欲。
由斯理趣。故知舍根定成七八。地狱苦根定成第
六。以七八二识。皆与舍受相应故。下例破意地无
忧根。汝言地狱意地有忧根者亦不然。如第三禅
极乐地无有喜根。例知地狱极苦处定无忧根。故
馀三言。定知是忧喜乐问云。既地狱中唯有苦根。
无有乐受。何故俱舍论说。阿鼻狱中无乐间苦。故
名无间。馀地狱中有乐间起。虽无异熟而有等流。
答。如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冷者。在热地
狱有冷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冷。果似前因。
是异熟果。假名等流。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施设论
说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
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歘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
及暂生喜乐间苦受故不名无间者。亦是随转理
门。或是通说杂受处无异熟乐。故假说有等流乐。
以杂受处亦是纯苦故。言杂受者。寒热杂受也。问
云。意地既无忧根。何故圣教说意地戚受名为忧
恒常受苦。如六交报等。若谓地狱之身定成眼等。
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变化者。纵有定形。亦何所
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等事。故瑜
伽云。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无淫事。由彼长时无
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有情若男
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况展转交
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乐相杂。故有淫欲。
由斯理趣。故知舍根定成七八。地狱苦根定成第
六。以七八二识。皆与舍受相应故。下例破意地无
忧根。汝言地狱意地有忧根者亦不然。如第三禅
极乐地无有喜根。例知地狱极苦处定无忧根。故
馀三言。定知是忧喜乐问云。既地狱中唯有苦根。
无有乐受。何故俱舍论说。阿鼻狱中无乐间苦。故
名无间。馀地狱中有乐间起。虽无异熟而有等流。
答。如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冷者。在热地
狱有冷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冷。果似前因。
是异熟果。假名等流。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施设论
说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
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歘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
及暂生喜乐间苦受故不名无间者。亦是随转理
门。或是通说杂受处无异熟乐。故假说有等流乐。
以杂受处亦是纯苦故。言杂受者。寒热杂受也。问
云。意地既无忧根。何故圣教说意地戚受名为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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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答。此依少分说。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论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以此苦是
馀忧流类。依流类故。假说为忧。其实是苦。或彼苦
根能损身心。虽苦根摄。而亦名忧。以损身故名苦。
损心故名忧。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
亦名乐。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乐。问。宁知是喜
而亦名乐。岂不容彼定成乐根。答。未至三禅。必无
乐根。故说初二静虑唯有十一根而无乐根。十一
根者。对欲界初二禅说。前五识除乐。具苦等四。第
六亦然。七八二识各唯舍根。地狱身心共是苦根。
故有十一。既知极乐处无喜根。则知极苦处无忧
根。由此下。结示纯苦处。唯意地苦根舍根摄。非忧
喜乐根也。有义六识下。释前五与第六三性俱不
俱义。先正释。瑜伽下。次通妨。有义下。次解义。此中
执破。义如三性。故不重释。通上一略标六位竟。】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二广显差别分五。一遍行别境分三。一结前标问。】
「颂曰初遍行触等(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二即天亲第十颂。】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二释颂分二。一释遍行。二释别境。今初。触等五所。
如三卷中初能变下。广说体性业用差别。故不重
陈。其末云。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文出于此。此遍行
相云何应知。问也。由教及理为定量故。答也。何谓
知又彼瑜伽所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以此苦是
馀忧流类。依流类故。假说为忧。其实是苦。或彼苦
根能损身心。虽苦根摄。而亦名忧。以损身故名苦。
损心故名忧。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
亦名乐。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乐。问。宁知是喜
而亦名乐。岂不容彼定成乐根。答。未至三禅。必无
乐根。故说初二静虑唯有十一根而无乐根。十一
根者。对欲界初二禅说。前五识除乐。具苦等四。第
六亦然。七八二识各唯舍根。地狱身心共是苦根。
故有十一。既知极乐处无喜根。则知极苦处无忧
根。由此下。结示纯苦处。唯意地苦根舍根摄。非忧
喜乐根也。有义六识下。释前五与第六三性俱不
俱义。先正释。瑜伽下。次通妨。有义下。次解义。此中
执破。义如三性。故不重释。通上一略标六位竟。】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二广显差别分五。一遍行别境分三。一结前标问。】
「颂曰初遍行触等(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二即天亲第十颂。】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二释颂分二。一释遍行。二释别境。今初。触等五所。
如三卷中初能变下。广说体性业用差别。故不重
陈。其末云。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文出于此。此遍行
相云何应知。问也。由教及理为定量故。答也。何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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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曰。如契经言。眼根色境。识生其间。三和合位。定
成生触。触起必与受想思俱。故触等四。心起必有。
又言根境相对。若无作意。不能生识。故心起位。必
有作意。于作意处了别。于了别处作意心与作意
恒共和合。是知作意亦偏行也。何谓理。曰。无触则
无以和合一切心及心所同触前境。无作意则亦
无趣境之心。无受则无能领纳一切境而起欣戚
舍心。无想则不能取境分剂而施设名言。无思则
无取正邪等因造作善恶之心。今八种识一起。而
触境趣境领纳境取境分剂取正不正等因造作
善不善等无一缺也(谓识起时。必有三和。有三和处。决定生触。以彼三和必由
触有。若无触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触一境。故知必有。虽有触所。若无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则心王乱
触。不知所趣。故触与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时触在作意。正触境时作意在触。诸识缘境。此二心所恒为
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后领纳此境善恶。于善生顺。则起爱心。于恶生违。则起憎心。于中容境不憎
不爱。直平平尔。此受是无心位中随一所摄。故无心位起。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者。受既领纳好丑。
生爱生憎。然后于好丑境上分疆分界。品定是非。弹量贵贱。此想亦是无心位中随一所摄。故无心无此
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者。既于自境安立分齐。然后于分齐境中。方取正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恶等。此
思亦是无心位中随一所摄。无心起时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时。必
有此五。心王如君。此五遍行如辅弼大臣)。由此教及理故。證知触等五
法遍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时。一切性。是以名之曰
遍行。】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二释别境分三。一正释五所。首条总标五所名位
次第。下别释义。言别境者。以五心所所缘之境。各
成生触。触起必与受想思俱。故触等四。心起必有。
又言根境相对。若无作意。不能生识。故心起位。必
有作意。于作意处了别。于了别处作意心与作意
恒共和合。是知作意亦偏行也。何谓理。曰。无触则
无以和合一切心及心所同触前境。无作意则亦
无趣境之心。无受则无能领纳一切境而起欣戚
舍心。无想则不能取境分剂而施设名言。无思则
无取正邪等因造作善恶之心。今八种识一起。而
触境趣境领纳境取境分剂取正不正等因造作
善不善等无一缺也(谓识起时。必有三和。有三和处。决定生触。以彼三和必由
触有。若无触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触一境。故知必有。虽有触所。若无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则心王乱
触。不知所趣。故触与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时触在作意。正触境时作意在触。诸识缘境。此二心所恒为
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后领纳此境善恶。于善生顺。则起爱心。于恶生违。则起憎心。于中容境不憎
不爱。直平平尔。此受是无心位中随一所摄。故无心位起。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者。受既领纳好丑。
生爱生憎。然后于好丑境上分疆分界。品定是非。弹量贵贱。此想亦是无心位中随一所摄。故无心无此
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者。既于自境安立分齐。然后于分齐境中。方取正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恶等。此
思亦是无心位中随一所摄。无心起时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时。必
有此五。心王如君。此五遍行如辅弼大臣)。由此教及理故。證知触等五
法遍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时。一切性。是以名之曰
遍行。】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二释别境分三。一正释五所。首条总标五所名位
次第。下别释义。言别境者。以五心所所缘之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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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同。非如遍行同缘一境。故云别也。云何为欲。
于所好乐境希求冀望是其体性。精进为依是其
业用。世出世法。无不皆由好乐成故。何者名为所
乐之境。有三师异。有一师说。所乐者是可欣之境。
于可欣境。欲见欲闻。有希望故。难云。于可厌事。若
未合时。希彼不合。若巳合时。望彼别离。亦是乐事。
岂非是欲。何必可欣方为欲哉。释云。希彼不合。此
恒求彼不合之时可欣自体。望彼别离。此但求彼
别离之时可欣自体。非为求彼可厌之事而起希
望。安得名欲。故于可厌。及中容境。决无好乐。即缘
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无好乐。第二师言。所
乐者。是所求境。于可欣境求合。于可厌境求离。于
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师言所乐。是欲观境。于
一切善恶等境而起好乐。审观详察。然后有所希
望。故谓之欲。若不乐欲审观谛察。任运缘者。皆不
入心。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三说以后说
为胜。下简异。有一师言。必由乐欲希望境力。诸心
心所方取所缘。故心起时定应有此。故经说欲为
诸法本。此误执作意为欲也。先斥后破云。心心所
等取外境时。皆由作意。何关乐欲。又契经说。若根
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
心心所。复例破云。若汝说言欲为法本。诸心心所
皆因欲生者。经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
爱生耶。问。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经作是说。答。
于所好乐境希求冀望是其体性。精进为依是其
业用。世出世法。无不皆由好乐成故。何者名为所
乐之境。有三师异。有一师说。所乐者是可欣之境。
于可欣境。欲见欲闻。有希望故。难云。于可厌事。若
未合时。希彼不合。若巳合时。望彼别离。亦是乐事。
岂非是欲。何必可欣方为欲哉。释云。希彼不合。此
恒求彼不合之时可欣自体。望彼别离。此但求彼
别离之时可欣自体。非为求彼可厌之事而起希
望。安得名欲。故于可厌。及中容境。决无好乐。即缘
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无好乐。第二师言。所
乐者。是所求境。于可欣境求合。于可厌境求离。于
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师言所乐。是欲观境。于
一切善恶等境而起好乐。审观详察。然后有所希
望。故谓之欲。若不乐欲审观谛察。任运缘者。皆不
入心。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三说以后说
为胜。下简异。有一师言。必由乐欲希望境力。诸心
心所方取所缘。故心起时定应有此。故经说欲为
诸法本。此误执作意为欲也。先斥后破云。心心所
等取外境时。皆由作意。何关乐欲。又契经说。若根
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
心心所。复例破云。若汝说言欲为法本。诸心心所
皆因欲生者。经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
爱生耶。问。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经作是说。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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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经说欲为诸法本者。是说乐欲所起一切事业。
故说以欲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发精进。助成
一切善事。故论说勤依为业。经说以欲为本。非谓
欲能生心心所而为本也。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谓
非犹豫。随所决定。印定任持为其体性。不可引转
为其业用。集论。随所决定印持者。谓是事必尔非
馀。决了胜解。由胜解故。所有胜缘不能引转。盖由
教理明證之力。故能于境审决印持。由斯异缘不
能牵引。令舍此境而趣馀境。故犹豫境。非审决心。
全无胜解。非遍行摄。下拣异。有一师言。心与心所
取自境时。无拘碍处。皆有胜解。此是误认遍行为
胜解故。先斥。后破云。能不碍者。即所缘境。所不碍
者。即能缘心。未举念时。心境元不相碍。瞥尔胜心
发起之时。皆是根与作意之力。何关胜解若胜发
起不由根与作意而待胜解者。则此胜解不能自
生。更有所待。若胜解而更有所待。彼所待者又有
所待。如是便有无穷之失矣。云何为念。集论云。于
串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体。不散乱为业。串习事
者。谓先所受。不散乱业者。由念于境明记忆故。令
心不散。是故念与定为所依。为业用。能生正定。故
此中言定依为业。故于凡事曾未受习。决不起念。
即曾受习。如风过耳。无专注心。不能明记。念亦不
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摄。下拣异。一师云。但心起时。
必有念俱。由念于境明记不忘。能为后时忆念之
故说以欲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发精进。助成
一切善事。故论说勤依为业。经说以欲为本。非谓
欲能生心心所而为本也。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谓
非犹豫。随所决定。印定任持为其体性。不可引转
为其业用。集论。随所决定印持者。谓是事必尔非
馀。决了胜解。由胜解故。所有胜缘不能引转。盖由
教理明證之力。故能于境审决印持。由斯异缘不
能牵引。令舍此境而趣馀境。故犹豫境。非审决心。
全无胜解。非遍行摄。下拣异。有一师言。心与心所
取自境时。无拘碍处。皆有胜解。此是误认遍行为
胜解故。先斥。后破云。能不碍者。即所缘境。所不碍
者。即能缘心。未举念时。心境元不相碍。瞥尔胜心
发起之时。皆是根与作意之力。何关胜解若胜发
起不由根与作意而待胜解者。则此胜解不能自
生。更有所待。若胜解而更有所待。彼所待者又有
所待。如是便有无穷之失矣。云何为念。集论云。于
串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体。不散乱为业。串习事
者。谓先所受。不散乱业者。由念于境明记忆故。令
心不散。是故念与定为所依。为业用。能生正定。故
此中言定依为业。故于凡事曾未受习。决不起念。
即曾受习。如风过耳。无专注心。不能明记。念亦不
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摄。下拣异。一师云。但心起时。
必有念俱。由念于境明记不忘。能为后时忆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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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亦误执遍行为念故。先斥。后破云。若谓后时
有忆念故。前必有念而为其因。不可后念有痴信
等。前亦有此而为其因。如第七八转依位中。前无
有信。信亦得生。七前有痴。决不生。岂前念为后念
因哉。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念。实由现在遍行
想心势力强盛。足为后时忆念之因。故不可执心
定有念。云何为定杂集论云。念心专注者。于一境
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处静定。知如实故。得
即所欣者欲得之。如相好观。失即所厌者欲失之。
如青瘀观。俱非。即是非得非失。言心专注者。表显
此心欲性何境。即能令心住于此境。非是独指一
境言也。若独指一境。则见道历观上下八谛。前后
境别。既无专注应无等持。故专注言。非唯一境。纵
是一境。若不系心专注。定亦不生。故非遍行所摄。
下拣异。一师言。虽不系心专注一境。尔时亦有定
起。但定相隐微。粗心者自不觉耳。此实遍行。非浪
言也。下破云。若谓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
故是遍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识三和合同趣一
境。是触业用。非定心故。若谓此定能令刹那心无
异缘故是遍行。理亦不然。以刹那心。时之极少。自
然于所缘境无有变易。何必待定然后无变易耶。
若谓由定心取所缘境是遍行者。理亦不然。能令
心等取所缘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有说此之定
体。即是定心。所以者何。经说此定名为心学。又说
有忆念故。前必有念而为其因。不可后念有痴信
等。前亦有此而为其因。如第七八转依位中。前无
有信。信亦得生。七前有痴。决不生。岂前念为后念
因哉。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念。实由现在遍行
想心势力强盛。足为后时忆念之因。故不可执心
定有念。云何为定杂集论云。念心专注者。于一境
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处静定。知如实故。得
即所欣者欲得之。如相好观。失即所厌者欲失之。
如青瘀观。俱非。即是非得非失。言心专注者。表显
此心欲性何境。即能令心住于此境。非是独指一
境言也。若独指一境。则见道历观上下八谛。前后
境别。既无专注应无等持。故专注言。非唯一境。纵
是一境。若不系心专注。定亦不生。故非遍行所摄。
下拣异。一师言。虽不系心专注一境。尔时亦有定
起。但定相隐微。粗心者自不觉耳。此实遍行。非浪
言也。下破云。若谓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
故是遍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识三和合同趣一
境。是触业用。非定心故。若谓此定能令刹那心无
异缘故是遍行。理亦不然。以刹那心。时之极少。自
然于所缘境无有变易。何必待定然后无变易耶。
若谓由定心取所缘境是遍行者。理亦不然。能令
心等取所缘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有说此之定
体。即是定心。所以者何。经说此定名为心学。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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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心一境性。故定体即心。理亦不然。依定摄心。名
为心学。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岂可谓定即是心
耶。以三十七圣道品中摄此定故。立量云。定非即
心。根力觉支道支等摄故。如念慧等。言摄者。谓定
根定力定觉支正定等。如念慧等者。既念慧等各
别有性。定何独不然而言即心耶。云何为慧。于所
观境简择诸法而为体性。由简择法得决定故。断
除犹豫而为业用。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以慧心
推求简别。后方决定。心无疑惑。故定与慧。如车两
轮。如鸟两翼。缺一不可。必由定而发慧。由慧而得
决定。依斯永断所有疑惑。于非所观境。及愚昧心
中。无决择智。故非遍行。下拣异。有说。于非观境。愚
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隐。难了知故。为大所受。
宁知是有。何为大受。对法藏中说为大地法故。俱
舍颂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
于一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诸部对法。展
转相违。而无定准。汝等云何执为定量。如俱舍以
痴逸怠不信惛掉六种。名大烦恼地法等。故欲等
触等。以地相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
欲等以遍行与触等相校。便非等伦。安得名为大
地法。以遍行通四一切。别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触
等五。经说遍行。若说十法是遍行者。便违契经。不
应固执。下申量破云。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
故。如信贪等。】
为心学。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岂可谓定即是心
耶。以三十七圣道品中摄此定故。立量云。定非即
心。根力觉支道支等摄故。如念慧等。言摄者。谓定
根定力定觉支正定等。如念慧等者。既念慧等各
别有性。定何独不然而言即心耶。云何为慧。于所
观境简择诸法而为体性。由简择法得决定故。断
除犹豫而为业用。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以慧心
推求简别。后方决定。心无疑惑。故定与慧。如车两
轮。如鸟两翼。缺一不可。必由定而发慧。由慧而得
决定。依斯永断所有疑惑。于非所观境。及愚昧心
中。无决择智。故非遍行。下拣异。有说。于非观境。愚
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隐。难了知故。为大所受。
宁知是有。何为大受。对法藏中说为大地法故。俱
舍颂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
于一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诸部对法。展
转相违。而无定准。汝等云何执为定量。如俱舍以
痴逸怠不信惛掉六种。名大烦恼地法等。故欲等
触等。以地相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
欲等以遍行与触等相校。便非等伦。安得名为大
地法。以遍行通四一切。别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触
等五。经说遍行。若说十法是遍行者。便违契经。不
应固执。下申量破云。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
故。如信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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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二广辨五所现起分位。有说此五行相无违。更互
资益。所在恒俱。随一起时必有馀四。有说此五现
起不定。所以者何。瑜伽说此四一切中。无后时俱
二一切故。又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不定。能缘亦
不定故。应说此五或时起一。或时起二。或时起三。
或时起四。或时起五。或有五种俱不起时。故云不
定。或时起一者。谓各于自境起自心所。虽所观境
有二心所。而有时起定不起慧故。有时起慧不起
定故。亦是起一。愚昧心中。散乱奔驰。为欲止息。虽
注一缘而不能择是非得失。有定无慧。世所共知。
问。愚昧心中既无简择。何故说彼缘所观境。答。至
彼加行位中。少有开思慧力。便能缘境。故说等持
缘所观境。或依多分。故说有定无慧。欲界天中。东
戏忘西。在前忘后。虽专一境。然起三毒。有定无慧
岂不然乎。或时起二者。谓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
胜解。或于所乐曾习境中。起欲及念。或于所乐所
观境中。起欲及定。或欲及慧。或于决定曾习境中。
起胜解及念。或于决定所观境中。起胜解及定。或
胜解及慧。或于曾习所观境中。起念及定。或念及
慧。或于所观境中。起定及慧。凡为二者合有十句
也。或时起三者。谓于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于
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或欲解慧。于所乐曾习
所观。起欲念定。或欲念慧。于所乐所观。起欲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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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或解念慧。于决定所
观。起解定慧。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慧。凡为三者亦
合有十句也。或时起四者。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
观。起欲。解。念。定。或起欲解念慧。或于所。乐曾习所
观。起欲念定慧。或于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慧。
或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慧。凡为四者合有
五句也。或时起五。即四境并臻五所齐起也。如是
四境。起五心所。俱起为总。别起为别。起一有五句。
起二有十句。起三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有一
句。共计三十一句也。又有五所俱不起时。如无此
四境时不起。对境方生故。率尔堕心时亦不起。无
分别故。与藏识俱时不起。不遍心故。】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三识受相应。初与识相应。次与受相应。初七八识。
随位有无者。谓未转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识全
无。若巳转依位。二识皆具五。二能变中。巳广说故。
次第六识。诸位皆与五法相应。依转未转。皆不遮
故。次前五识。一师言。此五皆无。一师言。此五容有。
谓此五虽无增上。而有微劣。非谓全无。但以微劣
故。有似于无耳。遮等下。问云五识散动既无专注。
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答云。若约出定入
定时论。五识散动固不容有。若在定时取现量境。
必同意识。故容有定而言五识无定者。但遮等引。
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时也。等持者。住定时
观。起解定慧。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慧。凡为三者亦
合有十句也。或时起四者。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
观。起欲。解。念。定。或起欲解念慧。或于所。乐曾习所
观。起欲念定慧。或于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慧。
或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慧。凡为四者合有
五句也。或时起五。即四境并臻五所齐起也。如是
四境。起五心所。俱起为总。别起为别。起一有五句。
起二有十句。起三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有一
句。共计三十一句也。又有五所俱不起时。如无此
四境时不起。对境方生故。率尔堕心时亦不起。无
分别故。与藏识俱时不起。不遍心故。】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三识受相应。初与识相应。次与受相应。初七八识。
随位有无者。谓未转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识全
无。若巳转依位。二识皆具五。二能变中。巳广说故。
次第六识。诸位皆与五法相应。依转未转。皆不遮
故。次前五识。一师言。此五皆无。一师言。此五容有。
谓此五虽无增上。而有微劣。非谓全无。但以微劣
故。有似于无耳。遮等下。问云五识散动既无专注。
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答云。若约出定入
定时论。五识散动固不容有。若在定时取现量境。
必同意识。故容有定而言五识无定者。但遮等引。
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时也。等持者。住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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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由此圣教说眼耳通者。正显前五亦有慧。此慧
是眼耳二识相应智故。亦是鼻舌身识相应智故。
下以二位结五所。若约未自在位。此五心所。或有
不相应者。得自在时。此五定有。乐观苦集道。灭谛。
安立谛。非安立谛等。故欲不减。一中解无量。无量
中解一。故胜解不减。观彼久远。犹如今日。故念不
减。经行坐卧。无不是定。故定不减。五识皆有作事
智故。扬眉瞬目。开口动舌。[(厂@((既-旡)-日+口))*页]盼嚬呻。无非佛事。故
慧不减。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识皆得相应。次与
受相应。有二师说。前偏后正。前说欲所与三受俱。
除忧苦二以忧苦境非所乐故。馀解念定慧四心
所。通馀四受。虽除苦受。以审决。明记。专注。简择。五
识所无故。前五转识。是苦受摄。识既不与四所相
应。即苦受亦不相应故。正义五法皆与五受相应。
瑜伽论说于无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證故。当愁戚
时。非忧根乎。求欲證者。非所乐乎。何言忧根不与
欲俱也。苦受欲离。非欲乎。意地有苦。其理极成。何
言苦根不与欲俱也。论说贪爱忧苦相应若无有
欲。何贪爱之有。苦根下。又證四所与苦根相应。以
前师云。五识无审决明记等。不与五识相应。故通
云。苦根既与同时意识相应。四法与苦相应。亦有
何咎。况前五识虽无增上四法。而有微细印境等
四。何得言无。由斯五所。定与五受相应。此五下。四
馀门分别。此五复通三性三界学无学等。此五既
是眼耳二识相应智故。亦是鼻舌身识相应智故。
下以二位结五所。若约未自在位。此五心所。或有
不相应者。得自在时。此五定有。乐观苦集道。灭谛。
安立谛。非安立谛等。故欲不减。一中解无量。无量
中解一。故胜解不减。观彼久远。犹如今日。故念不
减。经行坐卧。无不是定。故定不减。五识皆有作事
智故。扬眉瞬目。开口动舌。[(厂@((既-旡)-日+口))*页]盼嚬呻。无非佛事。故
慧不减。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识皆得相应。次与
受相应。有二师说。前偏后正。前说欲所与三受俱。
除忧苦二以忧苦境非所乐故。馀解念定慧四心
所。通馀四受。虽除苦受。以审决。明记。专注。简择。五
识所无故。前五转识。是苦受摄。识既不与四所相
应。即苦受亦不相应故。正义五法皆与五受相应。
瑜伽论说于无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證故。当愁戚
时。非忧根乎。求欲證者。非所乐乎。何言忧根不与
欲俱也。苦受欲离。非欲乎。意地有苦。其理极成。何
言苦根不与欲俱也。论说贪爱忧苦相应若无有
欲。何贪爱之有。苦根下。又證四所与苦根相应。以
前师云。五识无审决明记等。不与五识相应。故通
云。苦根既与同时意识相应。四法与苦相应。亦有
何咎。况前五识虽无增上四法。而有微细印境等
四。何得言无。由斯五所。定与五受相应。此五下。四
馀门分别。此五复通三性三界学无学等。此五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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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一切性一切地。则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识
依转不转。既皆不遮。则知学无学等亦应皆有。如
是等门。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卷第五
依转不转。既皆不遮。则知学无学等亦应皆有。如
是等门。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