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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四 第 1a 页
No. 822
成唯识论卷第四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八引识食。前约生灭位。此约住位。故次言之。先引
经證。次立第八为识食。次引经释。食是资益义。任
持义。以第八识资益任持色根身故。故以为食。故
摄论云。若离异熟识。巳生有情识食不成。何以故。
以六识中随取一识。于三界中巳生有情能作食
事。不可得故。如世尊说。食有四种。一者段食。其相
云何。变坏为相。段即分段。一分一段。可饮啜故。此
段食相。取变坏时。非受用时。故曰变坏为相。以香
味触变坏之时。方能资长诸根大种。故此段食体。
以香昧触三尘为体。问。色声二尘。何不为体。答。眼
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不能资得
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与根
合。故能资得诸根大种。所以三尘偏为食体。故大
论云。是故段食三处所摄。谓香。味。触。建立为食。不
立色处。由彼要至味势熟等变坏之位。方损益故。
或有段物于受用时有所损害。于变坏时方能摄
益。如苦辛等。或有段物。于受用时暂为摄益。于变
坏时乃为损害。如有甘美所不宜物。故变坏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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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食。非受用时。又云。复次此中段食。当言香味
触处所摄。何以故。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
不正消变。乃为损减。色等馀法。无有长养损减消
变。是故说彼非段食性。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
欢喜。诸根说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
受用巳。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
若有熟变。不能长养诸根安乐。彼虽熟变不名段
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不生欢喜。亦不能令诸根
悦豫。当于尔时都不名食。即彼后时安隐熟变。增
长安乐。彼于尔时乃名段食。若有熟变。不长安乐。
彼虽熟变。亦不名食。如其所应。当作四句。或有段
物而非是食。谓诸段物不能长养诸根大种。或有
是食而非段物。谓触等三食。或有是食亦是段物。
谓诸段物能令诸根大种长养。或非段物亦非是
食。谓触意思及识不能长养诸根大种。如是所馀
触。意思。识。随其所应皆作四句。二者触食。其相云
何。触境为相。触。谓触对。取六识中相应触数。所对
前境色等诸尘。柔软细滑冷煖等触。而生喜乐。俱
能资益诸根大种。名为触食。此即正取受用之时。
如前巳辨。此触能遍一切心故。虽与八个识相应。
而属六识者食义遍胜。此六识。即眼。耳。鼻。舌。身。意
六个识。非第六识也。以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
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
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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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忧苦。非顺益
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通慧云。如有与女相对为
触。触能资身。故得食名。准僧祇。见色爱著名食。岂
非触食义耶。设非触食。何以观戏剧等终日不食
而不饥耶。三意思食。其相云何。希望为相。别境中
欲。遍行中思。二数俱转。能希望彼可爱境故。由希
望故。饶益所依。如远见水。虽渴不死。悬沙疗饥。望
梅止渴。传记所载。皆其證也。问。欲何非食曰。思虑
益根。非欲能故。问。思亦遍行。八识皆具。何识之思
能为食事。曰。属意识者。食义偏胜。以第六于境希
望胜故。起世经云。若有众生。意思资润。诸根增长。
如鱼。鳖。虾蟆。伽罗瞿陀等。及馀众生。以意思润益
诸根寿命者。此等用思为食。四者识食。其相云何。
执持为相。识即第八执受之相。由前三食势分所
资。今此识增胜。用能长养诸根大种。故曰此识虽
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何以故。一类相
续执持胜故。由执持故。所依久住。若不尔者。应同
死尸。不久烂坏。是故应许识亦是食。能作所依饶
益事故。此三食。以三世拣之。即段属过去。触属现
在。意思属未来。识食者。由前三食势力分故。其体
增盛。及缘现在未来生故。识复长养诸根大种。即
知识食通三世也。集论云。云何食。几是食。为何义
故观食耶。谓变坏故。有变坏者境界故。有境界者
希望故。有希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义。三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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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五处。一分是食。为舍执着。由食住我。故观察食。
三蕴者。段食是色蕴。触思二食是行蕴。识食是识
蕴。五处者。段是香味触三处。触思是法处。识是意
处。十一界者。段摄香味触三界。触思法界。识七心
界。谓意根界及六识界。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
断坏。故名为食。结成食义。段食唯于欲界有用下。
简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于欲界有
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遍恒。触思二食。虽遍
三界。而有间断。故不能恒。眼等转识下。此简转识
有间有转。亦非有情依。云何有间。一无心定。二熟
眠。三闷绝。四无想天。有间断故。即非遍也。云何有
转。谓有心位。随所依根。及所缘境。于三性。三界。九
地等。有转变故。即非恒也。非遍恒时能持身命。即
非识食义矣。故凡不信有第八识者。于此一食便
无所依。则经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者非耶。外人
转计云。无心位中。虽无六识。而未入定以前谓之
过去。既出定以后谓之未来。即六识非无。故有食
义。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非无心位为食。彼非
现常。无体用故。如空华等。又量云。过去未来识等
非无心位为食。设有体用。非现在摄。非食性故。如
虚空等。又转计云。能引定心。与入定者作持身食。
故摄论云。非入定等诸心心法可名为食。经不说
故。以灭无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与无心位有
情为食。住无心时彼巳灭故。过去非食巳极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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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巳灭无故。亦不可说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
行。即与无想等有情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摄无
想等。又不相应行。是依色法分位假立。岂有食义
耶。如是而推。决定无有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汝执为有。甚为非理。执灭定等犹有第六。广破在
后章。又彼之彼。即指执灭定等有第六者。且汝应
言生上二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若以无漏识等
为食。无漏识等破坏有漏。于彼身命不可为食。亦
不可谓无漏识中有有漏种能为食事。无漏识等
不能执持有漏种故。立量云。无漏识等不能执持
有漏种子。破坏有故。犹如涅槃。复不可说上界有
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四食所摄无身
命故。若谓身命相持互为食者。无色界中既无色
身持命。命无能持。应成灭断。云何为食。又不可以
同分为食。众同分等无实体故。云何为食。由此定
知异诸转识别有异熟执持身命。令不断坏。故说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恐彼难云。佛亦依食。应是有
情。故云。唯依有漏五取蕴故。建立有情。诸佛取蕴
皆空。不堕有漏。非有情摄。设使诸佛作有情类。亦
依食住。当知皆是大慈示现。非实有情。不依食住。
集论三云。又此四食差别建立。略有四种。一不净
依止住食。二净不净依止住食。三清净依止住食。
四示现住食。所以维摩经云。迦叶。住平等法。应次
行乞食。为不食故。应行乞食。为坏和合相故。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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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食。为不受故。应受彼食。斯皆是破五阴法。成涅
槃食。所谓示现住食者也。】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九引灭定有心。前依流转门显第八。此以还灭门
显也。先引经證。谓入灭定圣人。身语心行无不皆
灭。即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寻伺是语
加行。此三加行与第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
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一报色心
不断功能名寿。言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识相
分。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
语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
八识与寿煖为依。次立第八名不离身识。住灭定
者。心行既灭。眼等诸识皆不应有。若不许有一类
微细恒遍执持寿暖识在。依何识说识不离身耶。
小乘云。不离身识。是灭定位后时复生。非第八识。
遂立量云。住灭定识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云。
后时还起故。喻如隔日疟。大乘云。若尔。契经不应
说心行灭。汝言识灭后时还起。则心行灭后亦还
起。以识与想等起灭同故。若谓识灭后时还起。寿
暖诸根亦应如识。灭巳复起。便成大过。立量破云。
寿暖诸根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云。后时还起
故。喻应亦如识。曾见有人暖寿诸根既灭而复生
者乎。故应许识如寿与暖实不离身。不同转识灭
巳还起。夫隔日疟不发之日。亦不谓无病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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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根任持病故。喻如第八任持种子。此喻灭定
本无过失。失在不信有第八耳。次约无情破。又此
位中前六既灭。若无第八执持此身。应如瓦砾无
知之物。岂得称为入灭定之圣人乎。立量破云。住
灭定者非有情数。全无识故。喻如瓦砾。次约无执
受破。若无异熟执持。诸根即应坏烂。便无寿煖。如
死尸等。无复生理。何得后时彼识还起。量云。住灭
定位诸根寿暖皆应灭坏。无执持故。喻如死尸。契
经所说不离身识。竟何所属哉。何谓后识必不还
生。以异熟识舍此身巳。投托他身。无复重来生此
身理。不然。世之白骨皆可肉矣。次约无执持破。又
若此位无持种识。后识不生。以无种故。必有第八
持种。然后如隔日疟者方始得生。过去未来不相
应法。前章巳破非实有法。其理极成。诸色等法。离
识皆无。亦无受熏持种之义。皆非持寿暖不离身
之识也。则此位中能持寿暖不离身者。非第八而
谁属哉。总申一量云。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
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若谓此位有第
六识下。正前章所谓广破者也。首破前六云。若谓
不离身识即第六者。于理不然。此定立名无心定
者。是无第六。岂有第六又名无心耶。若谓无心唯
无五识。非无第六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以故。
凡入定时。眼等五识必不生故。意识摄在六转识
中。既无五识。意识亦无。立量云。灭定位中意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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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识身。又此位中不离身
识。甚深微细。行相所缘皆不可了。故知灭尽所馀
之识。决非第六。立量破云。此位中识非第六识。行
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若无心位尚有可知
识者。应如四禅八定。非此位摄。何以故。以入此定
者。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非为对治不明了识而
入此定。既有此识。应非此定。立量云。住灭定位非
此位摄。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应如馀位。次约心
所有无以显第六有无云。又若此位有第六者。彼
心所法。有耶。无耶。若云有者。即是违经。经言此定
心行皆灭。一切心所皆属行故。名灭受想定。受想
乃是大地法故。执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
身加行。谓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则断。二语加行。
谓寻伺。入第二定。言行则断。三意加行。谓受想。入
灭心定。心行则断。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
唯灭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资助心强诸心所
法。独名心行。今灭受想说心行灭。有馀心所。何所
相违。论主破云。若但厌受想独灭受想。不灭前六。
名灭尽者。则无想定中。亦唯厌想。应唯想灭。不灭
前六。名无想定。然汝不许彼有六识。何哉。既唯受
想资助心强。受想灭时。所资助心亦应同灭。何执
此位有第六耶。外人救云。犹如身中出入息灭而
身不灭。宁责心王同心行灭。若寻伺语行灭。语则
不转。想受等意行灭。而意犹在。不可例言。论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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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如尔说。身行灭时其身不灭例心不灭者。亦
应语行寻伺灭时语亦不灭。而汝不许矣。且行于
法有遍不遍。勿互相例。违害正理。若遍行灭时。则
法定随遍行灭。非遍行灭。则行虽灭而法犹在。何
谓非遍行。谓出入息。以此息不遍身法。故有息灭
而身在者。寻伺于语是遍行法。故寻伺灭时。语亦
定灭。若以寻伺例受想。受想既灭。心亦应灭。以受
想是大地遍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于心亦遍行
摄。大地法故。许如思等。岂有受想灭而心在者乎。
复以心所例破。思等者。思与欲俱。等于欲等五所。
以他处言遍行别境十所是大地法。信等十一是
大善地法。贪等二十六所是大染地法。故云。既许
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馀大地法亦应皆灭。既
灭大地法。信等大善地法亦无。非大地法灭馀可
在故。如何可说唯受想灭而馀心所犹在耶。既许
思等。此位非无。则受想亦非无。何以故。大地法故。
以有思等必有触。以触是心所之根故。有触必有
受。以触能缘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离
故。是受想馀心。无则俱无。有则俱有。而谓但灭受
想。不灭馀心。有是理哉。彼又救云。如十二因缘之
受缘爱者。此受若见可喜可乐之境。然后缘爱。若
见可憎可厌之境。此受决不缘爱。岂一切受皆能
缘爱。以此例触生受亦然。触可意之境。则生喜受。
触不可意之境。岂亦生喜受乎。故汝所言触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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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者。其理不成。论主破云。汝救不然。有差别故。
云何差别。谓佛经中自有简别。唯简受缘爱有不
爱者。曾未有处简触生受有不受者。故有触必有
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故知受想不
灭。思等亦不灭也。立量破云。此灭位中受想亦不
灭。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若汝许有心。便违此位
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等。若此位中无心所
法。识亦应无。心所与心不相离故。大地法灭时。心
法亦灭故。若遍行灭而法不灭者。受等不名大地
法故。心所灭而心不灭者。此识亦非相应法故。若
许心与心所非相应法。则应此识不得言与心所
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等。立量云。
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又契经
下。前约心所破心王。此约心王破心所。先引经證
有心必有心所。若此定中下。證成经意。责彼妄执。
纵彼转计馀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因
触能起受想思等。而定中不然。由此定前加行。厌
患粗动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触既
不生。亦无受等。无诸心所者。应名灭心所定。如何
契经但说此定灭受想耶。纵彼转计定前厌时。缘
厌受想。是故立名灭受想定。馀心所法。是随灭故
不立名者。即此心王亦应随灭。为与所厌受想俱
故。如馀心所随受想灭。量云。住灭定心亦应俱灭。
所厌俱故。如馀心所。大都灭定有此二名。灭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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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灭受无所。故以二定双收王所。下约三性破。又
此定中若有意识。于三性中是何性耶。不应是染
及无记性。定是善故。非染无记。染无记心必有心
所。无心位中无是事故。本意厌染而脩善。不应厌
善而起染。本意厌散而求寂。不应求寂而起散。故
摄论云。此定不离身识。决非意识。以善不善及无
记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善故。无想定中。尚
不许有一切不善。况灭尽定而有不善。亦非无记。
若许此中是无记性。则是成立阿赖耶故。又此意
识决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何。若相应善应心
心所要与惭愧及三善根相应。方成善性。若不相
所善性不成。自性善。胜义善。等起善。加行善者。大
乘阿毗达摩集论二卷中有十三善法。此自性善。
即彼第一自性善也。自性善者。即信等十一心所
有法。此胜义善。即彼第六胜义善也。胜义即真如
涅槃。此等起善。即彼十三等流善也。等流善者。谓
巳得寂静者。由此增上力故。发起胜品神通等世
出世共不共功德。此加行善。即彼第八加行善也。
加行善者。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
作意修习净善法随法行。若谓此识不与三善根
相应。而与自性善胜义善相应者。亦不然。违自宗
故。以自性善。唯惭与愧及三善根入其数故。由彼
体性是善。犹如良药。不待相应及等起故。若胜义
善。唯有真如涅槃是决定故。谓真解脱。以涅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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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故。若谓此心非自
性胜义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发。不
由无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亦违自宗故。以自
宗灭定。厌患粗动。想等不行。不由加行作意善根
引发。若由加行善根引发。则如馀善心。不名等起。
立量破云。住灭定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
故。违自宗故。如馀善心。善心无间起三性心者。俱
舍云。如欲界善心无间生九。谓自界四心色界二
心。于入定时及续生时生善染心。无色界一。于续
生位欲善无间生彼染心。不生彼善。以极远故。及
学无学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
起。是加行善根所引发耶。故心是善。必由善根相
应之力。摄论云。或复有执加行善根所引发故定
心名善。不由善根相应之力。此与彼论由相应力
心得成善安立相违。若尔。则此定心必与三善根
相应。既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想相应。无异因
故。故曰非无心所。若无心所。心亦应无。如是推求。
眼等转识于灭定位决定离身。其不离者。定是第
八。以入灭定时。正为止前散动眼等转识。不为止
息极静执持识故。问。入灭定时。唯灭散动转识不
灭极静执持识者。亦有心定。何名无心。答。成业论
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集起处故。二种
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位。阙第二心。名
无心位。如四足马。阙一足故。亦名无足。灭定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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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想应知。】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十引染净心。此总收前九章义。前九不出流转还
灭故。先引经證。次立第八心为染净本。先总明。以
心为本者。即一切染净有为无为法。皆以第八识
为根本。因心而生。依心住者。谓能执持诸种子故。
与现行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及为彼依。即前七
现行。皆依第八识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识受彼
前七识熏。持彼种者。即第八能持前七三性染净
种子。由此义故。故说第八为染净心。下分染净。破
无第八。先释杂染。染法二种。即惑业苦。烦恼即惑。
是十二缘中无明爱取三支。业即行有二支。果即
是苦。即识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发业。因业感
果。惑业苦三。种类差别。种为现行之因。现行为种
之果。若无第八持烦恼种。则有情三界九地往还
无染心后。烦恼现行应无种子自然而生。如郁头
蓝弗生非非想巳灭转识。命终之后。堕飞狸身。上
食林鸟。下啖渊鱼。此等烦恼现行。皆应无因而生。
以第八之外。馀心色不相应等法。皆无持种义故。
巳灭未生之识既非实有。亦无持种义故。若诸烦
恼无因而生。则三乘无学。烦恼久巳断尽。亦当无
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尔。若无此识能持
业果种子。则三界九地往还不断。如披毛戴角针
喉鼓腹人天鬼畜诸业果报。亦应无因。以他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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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持种不能为因故。如郁头蓝弗初习定时。一念
之瞋获飞狸报。一念之瞋即业果种。若无第八持
此种者。此飞狸身即应无因而得。岂伹非非想天
人不自保。即佛阿罗汉亦不自保。入无馀依涅槃
界巳。三界业果还复应生。何以故。烦恼亦应无因
生故。此烦恼。即果上所起现行烦恼。如上食林鸟
下啖渊鱼之类。即来业也。又行缘识下。以十二缘
难破。若无此识持业果种。则行缘识应不得成。行。
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识。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
熟果摄。异熟识种识中业种。皆名识支。经说识支
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既无本识。无法能
持业种识种。则行缘识决不得成。此既不成。则结
生染识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熏。不持业种。既
无业种。谁生名色。问。结生相续起憎爱识。岂不由
此行为缘耶。答。结生引识。非行感故。无识持种。故
无种识。设尔行感亦有何失。答。若尔。不名识缘名
色。应说名色行为缘故。名色与行时分相隔。无缘
义故。瑜伽云。问。何因缘故。无明等诸有支。作如是
次第说。答。诸愚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次即于
彼发起邪行。由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
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二受用境。受
用境故。若耽著若希求。由希求故。于方觅时烦恼
滋长。烦恼滋长故。发起后有爱非爱业。由所起业
滋长力故。于五趣生死中苦果生。苦果生巳。有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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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等苦。谓内身变异所引老死苦。及境界变异所
引忧叹热恼之苦。是故世尊如是次第说十二支。
行与名色既非次第。时分悬隔。不得为缘。此行缘
识不成就故。后诸有支亦不得成。诸清净法下。次
释清净。净法三种。谓世间净道。出世净道。转依断
果。地前名世。地上名出世。异类即异生类。净法即
三贤十圣所脩證法。异生之类初发信心。起世出
世二种净法为心后故。若无第八持二净种。彼二
净道起即无因。馀法持种前巳破故。故摄论云。谓
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心者。即以欲缠善心。为离
欲缠贪故。勤脩加行。此欲缠加行心。与色缠心。不
俱生灭。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又色缠
心。过去多生馀心间隔。不应为今定心种子。唯无
有故。是故成就色缠定心。一切种子异熟果识展
转传来为今因缘。加行善心为增上缘。如是一切
离欲地中如应当知。如是世间清净。若离一切种
子异熟识。理不得成。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则入无
馀涅槃界巳。彼二净道还应复生。何以故。所依亦
应无因生故。有漏所依。略有八种。一施设依。二摄
受依。三住持依。四流转依。五障碍依。六苦恼依。七
适悦依。八后边依。有馀依涅槃地。即全取一最后
边依。除六摄事。流转障碍。取馀一分。无馀依涅槃
地。一切有漏馀依皆舍。二乘有为无漏亦舍。如来
虽有有为无漏。而无一切有漏馀依。故亦说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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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依地。故就分位建立门。则无心睡眠位。无心闷
绝位。无想定位。无想生位。灭尽定位。及无馀依涅
槃界位。皆得名无心地。若就真实义门。则唯无馀
依涅槃界中诸心皆灭。名无心地。馀位由无诸转
识故。假名无心。由第八识未灭尽故。名有心地。是
无馀依涅槃地中异熟亦无。唯是大圆镜智。岂有
还生所依之理。又出世道必从本有无漏种生。若
无第八持法尔种。则最初生起出世道心。应不得
有。问云。有漏种子亦可生出世道。何必法尔无漏
种子。答。有漏无漏二类各别。有漏种不生无漏故。
问。虽非本有无漏种子。亦是新熏闻所成种。何谓
类别而非彼因。答。无因而生。非识种故。谓诸有情
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
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
成种。闻熏所成。无净种生。故非识中出世道种。既
无种子。则初不应生出世道。后亦不能生出世果。
是则三乘道果。皆成断灭。此上言二净道。此下言
断果。转依断果。因断烦恼。方得成满。若无此识持
烦恼种。即皆散失。谁为所断乎。谓净道起时。明来
暗谢。智起惑亡。烦恼种现。俱非有故。断果之名。由
此立耳。问。道相应心。应持彼种。何烦第八。立量答
云。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故。喻如涅槃。过
去未来得非得等不相应行。非实有故。不能持种。
若除异熟。馀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种子。惑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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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惑智既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故知惑由此断。
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脱本。尽在乎此。是
则第八为染净根本明矣。若谓断果不由第八而
立。由出世道力一现前时。遮碍后惑不得续生。假
立断果者。则初见道时。便应遮碍后惑不生。不劳
脩进即成无学。后诸烦恼。皆永不生。以无异熟持
种子故。许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别有第八能持
染净种子。如上广引经论。共立第八本识。真如一
心。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原而无外。包性相以
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情之体。立涅
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而唯称无垢。
备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执无执而立
多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而如木虚包
纳。现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则何法不收。无门不入。
伹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因觉明能了之
心。发起内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柝出根尘。聚内
四大为身。分外四大为境。内以识情为垢。外因想
相成尘。无念而境观一如。有想而真成万别。若能
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现。可谓裂
迷途之致网。抽觉户之重关。惛梦醒而大觉常明。
狂性歇而本头自现。通上二显正理竟。】

「證此识有理趣无边(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三总结。通上初能变竟。

下二能变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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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巳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二天亲第五。六。七三颂。有十门。一释名门。即首二
句。二所依门。即依彼转。三所缘门。即缘彼四体性
门。即思量为性。五行相门。即思为量相。六染俱门。
即四烦恼等三句。七馀相应门。即及馀触等俱。八
三性门。即有覆无记摄。九界系门。即随所生所系。
十伏断门。即末二句。】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
近所依故但名意。」

【三广释颂意。分三。一正释颂意。二别释差别。三證
有识体。今初正释颂意分八。一释名。即第一门也。
首二句。释颂中次字。此二能变。即是意识。圣教别
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与四烦恼恒共相应。杂
染所依故。馀识皆有染污。而独此名染污者。以恒
审思量胜馀识故。恒者不间断。审者决定执我法
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决定有思量。何劣于第
七耶。曰。有四句。一恒而非审。即第八恒无间断。不
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非恒。即第六虽审思量。而
有间断故。前五俱非。非恒非审。第七俱摄。而恒审。
故独胜也。恒言第七相应立号。谓四惑也。设问云
此名意识。第六亦名意识。有何分别。故答云。此持
业释。彼依主释。故自不同。此识体上亲持恒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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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业用。故识即是意名为意识。如藏识名。识者是
体。藏者业用。用能显体。体能持业。藏即识故。名为
藏识。持业释也。第六识者。以意为根。识依根起。所
依为主。如眼识等。举眼之主以表于识。即眼之识。
故名眼识。依主释也。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
即意故。喻如藏识。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
如眼识等。然圣教中恐二识一名。混滥无别。故于
第七但立意名而去识字。以别于第六也。又标意
名。为拣别第八第六。为不如第八心能积集故。不
如第六识能了别故。或显此识与第六为根故。故
去识名。单名意也。】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二释所依。即第二门也。首二句。提出所依二字。彼
即第八。言七以八为俱有依者。圣教说第七唯依
藏识故。问。七依第八。为依现行。为依种耶。一师言。
第七依藏识种子为俱有依。不依现行。以彼执第
八种子为自内我。亦恒亦审。无间断故。不依现行
方得生故。一师言。第七以彼藏识种子现行俱为
所依。以彼第七虽无间断。然亦有时转变改易。以
能熏转识之所熏故。必假现行识为俱有依方得
生故。转。谓流转。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义。谓依第
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此第七恒依第八取为
所缘境故。】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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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广释所依。分二。初总释。次别释。今初。谓八种
识及诸心所。生必有依。然为三种。一因缘依者。对
果得名。因即是缘。即不取因由之义。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现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又因者是
现行果之因。缘者。即此因有亲生现行果之用。名
缘。此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
有三义。一种生种。二种生现。三现熏种。若因缘依
止惟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缘依。若现熏种种生
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是异念因果故。即前念
无住非依。定须种现同时。方名依也。问。且如现熏
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熏种虽同念。然
又阙因沈隐果显现义。亦非因缘依。故知唯取真
因缘义名依。都具三义。方名因缘依。一是主。即种
是主。是简现生现。二因沈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
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问。此种子为因缘依体
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皆托此依。即一切
有为缘生法。色之与心。皆须托自种为依。有此种
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意云心现。若亲自心。种必不生。色法亦尔。二增上
缘依者。若增上缘即宽。谓通有力无力及疏增上。
若为依即狭。唯取有力及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
根处。唯此内六处为增上依体。即简外六处。以外
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缘。即不得为依体。又
唯取同时八识心王为意根处。以意根处缘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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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识故。若是等无间意。即自为一依。故不取。即此
增上依须具三义。一有力。二亲。三内。其外六处。以
不具三义。但为缘。非依。若能依法。即诸心心所皆
托此依。言诸心心所者。即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
三位。皆无增上依。问。其一切心心所法。若无内六
处时。亦得转否。答。离俱有根。必不转故。意云。若无
所依根时。其心心所定不得转。三等无间缘依者。
等无间依即狭。唯取心王。心王有主义故。若四缘
中等无间缘即宽。双通心心所。为前念心王有力。
能引生后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齐等故。
无自类为间隔。名无间。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
念八识心王总名等无间。此是依体。即前念心王
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法巳灭无体。何得
为依。答。彼先灭时。巳于今识为开导故(此后章语)。即现
在一念有行后功能以为法体。非取过去巳灭无
体法为依。问。其前念心王有引后力用名为依者。
未审将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即一
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须托此前灭意为依方起。问。
诸心心所。若不依前灭心王。亦得起否。答。离开导
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为开
辟引导。即无因得起。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三缘别
立为依。所缘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
亦依。所缘缘皆有常义。阙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
也。然此三依。言生。转。起。别相云何。生约依种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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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转约随顺与力令转。起约由前开路令后得
起。此三别相也。】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次别释分三。一种子依。即因缘依。集论二卷。有二
十四种巳生。十二有种巳生。十三无种巳生。说者
遂取此十三巳生为种灭现生之證。种与芽等不
俱有故。此约外种子望于茎等为能引因。非望芽
等为能生因。有义彼说下。即正义也。彼即集论。集
论所说无种巳生。乃依前种引生后种。是种生种。
故有前后。非谓种灭而后果生也。外种生芽。乃世
俗种。以喻胜义。岂极成之论哉。然则当以何喻耶。
曰。如灯炷生焰。灯𦦨烧炷。同时更互而为因果。焰
喻现行。炷喻种子。种生现行。现行熏种。同一时中
互为因故。然种子自类。虽是因缘。前后相生因果
不俱。以异时故。若种生现。现生种。决定。同时。下引
论双證二因。彼论意说。诸种子法。引生自类。亦生
现果。说自性言。显种自类前为后因。因果不俱。说
他性言。显种与现互为因义。因果俱有。又引摄论
独證种现相生。必俱时有。设有处言种果不俱。有
前后者。皆是随机转变方便之谈。非实论也。如是
八识下。结成前义。】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二俱有依。俱有者。根识同时。名俱有也。即所依与
能依俱时而有。先三师异计。后护法正义。第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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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眼等五识皆以第六意识为俱有依。以五识现
起时。必有同时意识故。不许前五以五根为俱有
依。彼计五根即是识种故。二十唯识颂。言识从自
种生者。即五识自證分现行各从五识自种而生。
将五识自种便为五根。言似境相而转者。即五识
自證分从自种生巳。而能变似二分现。其所变见
分。说名五识。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五境。此是
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答经部师。以经部许有种
子故。说者引此以證巳五根即种之义。观所缘缘
论颂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者。以能发识。比
知有根。此但功能。无色可对。假说为色。故本识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以能发识。功能胜
故。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此根功能与前境色。
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
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
功能。说者引此以證前五识无眼等五根为俱有
依。两释颂意及第七八识皆无俱有依。其说皆谬。
第六意识以第七为俱有依。义亦未足。第二师破
之云。六根六尘及六种识成十八界。各别有种。生
各现行。诸圣教中处处说之。若以识种为五根者。
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以彼色心互相生故。殊不知
色有色种。心有心种。色心二种不互相生。岂有色
种能生识哉。违教一也。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各各
能生相见二分。为执相分种为眼等根耶。为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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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种为眼等根耶。若见分种为眼等根者。则眼等
根是识蕴摄。若相分种是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
外处摄。许则便违圣教说眼等根是色蕴摄而非
识蕴。是内处摄而非外处。若以理推。则五根有一
分生识功能。假名种子。非亲生种。违教二也。圣教
说五色根增上缘摄。若即五识种者。应是因缘而
非增上。违教三也。圣教说欲界一地具有八种识。
色界初禅一地。只有六识与鼻舌一识。二禅巳上
乃至无色界。唯有后二识。无前五识。然凡种子。皆
通三界。现行则有起与不起。若鼻舌根即二识种
二识唯欲界系。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不应通
色界系。以根种如现识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则应
鼻舌二识亦通色界。以现识如根种故。若眼耳身
根即三识种。则应眼耳身根唯二地系。不应通上
三地。以根种如现识故。今根既通五地。则应三识
亦通五地。以现识如根种故。违教四也。圣教言五
色根无记性摄。而五识种乃通善恶。今根即种。亦
应通善恶非唯无记。违教五也。圣教说五识种是
第八识领以为境。持令不散。而无摄为自体。令生
觉受二义。若五根者。具此四义。今五根既是种子。
应非第八执受。违教六也。圣教即无末那为第六
识种之文。今五色根即五识种。则意识种即是末
那。为意识以末那为根法。与眼等识以眼等为根。
同一法故。违教七也。又瑜伽论说眼等识悉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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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即唯有因缘依。等无间缘
依。而缺增上缘依。违教八也。又诸圣教说眼等根
皆通现种。瑜伽论亦云皆以现行及种子二法为
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今执唯
是种子。更无能熏现行。岂成根义。违教九也。有代
为救者云。前言五色根为种者。是异熟识中能感
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是亲生种子。言增上
业者。即前五识善恶所熏异熟习气。能感当来异
熟果摄无记五识。即如有情一切工巧智。能造世
间种种器具者。亦此业摄。如眼识有此工巧智种。
后时眼识现行。便能造作种种器具。故以业种为
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识。非是将五色根作亲
因缘。为能生五识之种子也。若以增上业种为根。
既合唯识根唯自种。亦契缘论即色功能。又顺瑜
伽三依皆具。第二师破云。业通善恶。根唯五记。若
以业种为根。根亦应通善恶。非唯无记。即前第五
违教也。又五色根应非执受。增上业种无执受故。
即前第六违教也。又五色根应非色蕴。应非内处。
以业种非色蕴。非内处故。即前第二违教也。鼻舌
二识。如增上业种应通二地。眼耳身三识。如增上
业种。应通三地。即前第四违教也。既感五识业为
五根。应感意识业是末那。即前第七违教也。五根
既是增上业种。即无因缘种生现现熏种义。圣教
不应说通现种。即前第九违教也。又应眼等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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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以彼业种非色法故。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
应一向无记性摄(以无能招记性业故)。不应复通善染二性。
三性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识通善
恶。根可无记。无是理故。彼但为救第八违教。而犯
一切违教。岂为善救哉。于是立自义云。又诸圣教。
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根身器世界等。如何汝
等拨无色根为俱有依耶。且汝既许眼等五识能
变似色声等为相分境。而不许眼等五根藏识所
变。是许子能生孙而不许父能生子也何异。既迷
眼等不从识变。而又谬执眼等是增上业种。岂不
深违教理。问云。若尔。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说种子
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答。此正为外道小乘定
离识外实有色根。故说藏识所变似眼等根。此似
根上有一分生识之用。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故曰
色从自种生。又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非谓
色根即是感五识之增上业种也。故知极成五根
为五识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识以前五识
为俱有依。以彼起时。必与五识俱起故。若彼不依
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势力等故。下又出
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前师云。第七八识无别此
依。恒相续转。势力胜故。故此通云。第七虽无间断。
至菩萨见道位。六七分别顿尽。至脩道位。六七俱
生渐渐除灭。亦有转易。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
有依。若第七无俱有依。不名转识。便违圣教。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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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现行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为七依。七
为六依。又出论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现行藏识
为俱有依。不依藏识种子。是亦不当以种为根。若
言第七无俱有依。彼论应言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由此论意。则彼所说以种为根。及第七无俱有依。
教理两违。是故下。断定。谓前五二依。缺染净根本。
第六一依。阙根本。第七一依。第八无依。故曰前五
二六一。七一八无依。此师虽补出第七有俱有依。
第三师又补出第八现行种子皆有俱有依。故先
斥彼究理不尽。次复破云。第八与馀同一识性。馀
既有俱有依。如何第八独无耶。既七八二识恒时
俱转更互为依。则第八定有俱有依。汝何不立。此
正义也。第二计云。既许第八现行识即为第八识
中种依。则第八识种亦应许依第八现识。此即正
当后第四义令心心所取自所缘简中矣。第三计
云。异熟识种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长而住。则异
熟识种亦应以前七能熏为俱有依。此即正当第
一决定简中第三所简矣。第四计五色根为第八
识所依。又异熟识有色界中依色根转。以能执受
色根故。既异熟依色根转。汝何不立为俱有依。下
引经證成第八遍依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
依。次立量以显第八遍依。量云。眼等六识是有法。
不能执受有色根身是宗。因云不遍依止各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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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则与六识为同
法故。应如六识非能执受。若执异熟为能执受而
不遍依有色根身。则所立因有不定失。以执受非
执受二宗共一因故。此即正当第一决定简中第
二所简矣。藏识若现起者。必以第七为俱有依。此
结第一计。此计为正。无所简别。在有色界亦依色
根。即以色根为俱有依。此结第四计。若第八识种
子。定以异熟为俱有依。即第八现识。此结第二计。
初熏习位亦依能熏前七现识。此结第三计。】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护法正义。谓前所执。皆由未了依与所依一者
差别。而混言之。言依。即广摄一切有生灭法。王臣
俱该。若言所依即狭。独具决定等四义故。如王非
臣。故不同也。立量云。一切生灭诸所仗托。皆说为
依。互相依故。如王与臣。所依四义。今当详辩。云何
四义。曰。一决定。二有境。三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
所缘。方名所依。此四依各有所简。且第一义者。若
法决定。此正简将前五识与第六识作不定依。夫
为所依者。且须决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时。不决定
有前五故。亦简将五色根与第八为依。亦是不定
有。如生无色界第八。即无色根为依。又简将能熏
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长依等。即此能熏现识有
间断故。无决定义。问若有决定义便是所依者。即
如四大种。及命根。五尘等。及种子。皆有决定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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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依。有现行识时。必决定有种子故。答。将第二
义简。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照境缘境功能。除心
心所及五色根识。馀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尘命
根等。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故非所依。问。若具
二义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数亦具决定有境
二义。应与心心所为所依。答。将第三义简云为主。
今遍行五数虽有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问。若
具三义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识现行。望识中种
子。亦有决定有境为主三义。即此等八识现行应
与种子为俱有依。答。将第四义简云。令心心所取
自所缘。即令能依心心所缘取自所依家境。方成
所依。今第八现行识。不能令种子取自所缘。故非
所依。今第八识中种子无缘虑。不能取自所缘。故
第八非种子所依。但为依义。问。未审何法具此四
义足。得名所依。答。为五色根。及意处。即此六处具
前四义足。独名所依。问。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六根
体义何别。答。俱有依。唯取六处现行。不取种子。阙
有境义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种现。又俱有依取所
依义。若言六根。即取生长义。各据胜以论。又若心
心所法生时住时。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时住时。
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色法无所缘故。
自体不是能缘法故。又非心与心所互相为依。以
彼心所无主义故。然亦有处依与所依互相说者。
皆是随宜方便之谈。非决定也。故能依所依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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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分别。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所法。二唯所依非
能依。即内六处。三俱句。即八识心王。四俱非。即外
色等。由此五识有四俱有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即五识各依自根。若后三识即通与五识为依。问。
五色根六七八识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随阙
一种即便不转。答。谓一同境。二分别。三染净。四根
本等所依别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
照青色境时。眼识亦缘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
同境。乃至身根识亦尔。言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
前五为分别依。同缘境时。起分别故。此是第六自
体与五识为分别依。瑜伽论云。有分别。无分别。同
缘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解
深密经云。五识起时。定有意识同缘境。言染净者。
即第七识。第七识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若在
有漏位中。即与五识为染依。若成无漏时。即与前
五为净依。有此染净依。前五方转。若无即不得生。
言根本者。即第八识。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
前五识是枝条。又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
推功归本。皆从第八识中成故。此第八。不唯与前
五识为根本依。亦与万法为根本。以能持万法种
故。于因果位中。第八皆为根本。此四重依。各各不
同。即八识俱有所依。四种名义不同者。如眼等五
识。即同境等四种所依各有决定义。且如眼识。以
眼根为决定同境依。以决定共取一境故。馀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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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根各决定取自境亦尔。以第六识为决定分
别依。以第七识为决定染净依。以第八识为决定
根本依。圣教唯说依五根者。至近相顺故。此会违
也。谓对法第一。但言眼识依色根。会云不共者。眼
根但为眼识依故。非馀识依。馀四亦然。六七八识
通馀识依。又必同境者。根必与识同缘境故。又近
相顺者。六七等识即是远故。是故五识定有四依。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至近相顺故。此条有三。初正
明。次虽五识下。通外问。谓有问云。意识得五。缘境
明了。何不亦用五识为依。故答云。不定有故。意识
不得五识之时能独缘故。圣教唯说依第七者下。
会通馀教。亦是对法。通亦有三。初明是彼染净根
故。二者六七同是转识故。三多引意识起染污执。
故名相顺。第七意识俱有所依。至此亦应尔。此明
七八一俱依。谓七八更互为俱有依也。所引伽陀。
即楞伽经。所引论。即瑜伽论。三位。即阿罗汉位。灭
尽定位。出世道位。设有问云。论言藏识恒与末那
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而却言三位无末
那者何耶。故此通云。此依有覆染末那说。如言四
位无阿赖耶。岂无净八哉。八既非无。七亦应尔。四
位者。阿罗汉。独觉。菩萨。与如来。为四也。问。前云有
色界中第八能执持身依色根转。今不言依色根
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
定有。生无色界。则无色根为所依故。此以决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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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简前第四执也。问。色根虽不决定。而识种是
决定。何故亦非所依。答。识种虽有决定一义。而无
第二有境义。识种不能缘取自境。可与异熟为依。
不可与异熟为所依。此以第四令心心所取自所
缘一义。简前第二执也。问。心所具上二义。应名所
依。答。虽心所具有二义。而非为主。以随识故。故心
所所依。随识应说。如前五识有四所依。心所亦然。
六识二所依。七八各一所依。心所亦然。复各加自
相应心者。何等心所。随何等心王也。末二句。结显
正义。】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三开导依。即等无间缘依。开者辟也。即开辟处所。
导谓导引。导引令生。即前念心王临灭时。开辟处
所。引后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后念心心所。托前
念开导心王所依而生。名开导依。问。开导依有差
别否。答。有三师故。谓难陀。安慧。护法。三师有异。问。
三师不同。大意如何。答。难陀安慧。八识相望。互为
开导。护法。八识各自开导。此大意也。问。难陀安慧
互开既同。取理同否。答。不同。难陀以相续为理。相
续者与间断者为开导依。安慧以有力为理。以有
力者与无力者为开导依。问。护法菩萨既迥不同。
以何为理。答。三义为理。一有缘法。二要为主。三能
作等无间缘。问。立理既尔。开导如何。答。八识各类
自为开导。非互相望。此中有义。五识自它前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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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至伹以自类为开导依。此难陀之文。一识为
自。馀识为他。巳灭为前。未生为后。如眼识为自。对
耳等识为他。以前五有间断。第六无间断故。前五
唯以第六为开导依。第六虽是前念引后念自无
间断。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为开导依。此二义
偏七八二识。自无间断。不假他识引生。但以自类
为开导依。此义恰正。有义前说未有究理下。安慧
难难陀之文。第一难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续。唯用
第六为开导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说。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时。任运决定。不假寻思求索。
彼五识身宁不相续。第二难云。若率尔遇境。可不
相续。等流五识。岂不相续。谓缘境时有五种心。一
率尔心。二寻求心。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
谓如耳识闻说诸字。有率尔寻求二心。然未定知
诸字所属。无决定心。次说行字。由先熏习连带解
生。有三心起。谓率尔。寻求。决定。以决定知诸字所
属一切行故。闻诸行字。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
知义。复说无字。但有二心。谓率尔寻求。未有决定。
以未定知无字所属。后说常字。由前字力。展转熏
习。连后字生。具起五心。如兹后时四字周圆。方能
解义。此五心。初后通六识。中三唯意识。又前三唯
无记。后二通善恶。又率尔五识后。必有寻求。寻求
心后。或散或不散。散即复起率尔识。不散即起第
三决定乃至等流。瑜伽云。作意势力引生者。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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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一由欲力。若于是处心有爱著。心则于彼多
作意生。二由念力。若于彼巳善取其相。巳极作想。
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极
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四
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巳极串习。巳极谙悉。心即
于彼多作意生。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作
意。一切时生。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
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又一刹那五识身生巳。从
此无间。必意识中第二决定心生。由此寻求决定
二意识故。分别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识。既
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是则等流五识专注
所缘善恶之境。无少顷离。如何不许多念相续。下
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识生。三
心可得。如其次第。率尔。寻求。决定。初是眼识。二在
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
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由决定
染净势力。与此同时意识同趣一境。不趣馀境。以
决定故。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
如眼下。例同诸识。彼意下。以巳意释瑜伽。谓论主
作如是说。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
曰俱相续转。定无前后。是则有眼识时非无意识。
非是意识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则汝以
识互相续义。两俱不成。第三难云。若非胜境。有不
相续。若增盛境。宁不相续。何谓增盛境。曰。如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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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何谓相续。曰。猛火炽然。逼夺身心。经一劫等
烧煮不绝。此五识身理必相续。戏忘天。即善道增
盛境也。二增盛境。于五根门。应接不暇。岂有间断
不相续耶。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
言。若此前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
缘。即施设此前灭意为开导依。非谓互相引也。若
汝执言五识前后定有意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
若此前念第六一识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
若汝执言五俱意识。亦由五识为开导依。彼论应
言若此前念六识为彼后念第六一识作等无间
缘。彼论既不作如是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
非谓意识与前五识作开导依也。五俱意识亦自
相续。非谓前五引生为开导依。故知五识起时。必
有前念五俱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前五
而为开导。巳上破前六不互相开导。次难第六云。
无心等位。第六既断。后复起时。若用相续为开导
者。七八恒续。何不用彼与第六为开导依。何用前
五。若彼第六不用七八。用自类者。五识自类。何不
许然。乃执第六为开导耶。难第六巳。难第七云。若
谓第七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转依时。必由第六
人二空观导引彼智令得现前。如是则第七识亦
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何故不许。难第八云。圆镜
智俱第八净识。必由六七方便引生(此上约果位)。又异
熟心(此约因位)。依染污意(第七)。或依悲愿相应善心(第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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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七染净引生。应许第八亦以六七为开导依。
何故汝又不许。若据第六以五识引生可为开导
者。即有以上诸过。故曰都未究理。既难破前。申自
义云。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即
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识。用前自类或七八
识为开导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雨
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即七有二重矣。阿脩
那识。用前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即八有三重
矣。】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难陀执前五互为开导。第六七八自类相续。安慧
反前义。谓前五有自类相续。第六七八互为开导。
故护法菩萨折衷前说以立正义。先斥破。次立义。
开导依者。有三义。一有。二缘法。三为主。能作等无
间缘。何故立三义耶。曰。各有所拣故。有字拣于不
相应行。由彼无体。故有字拣。缘字拣色及无为法。
彼非能缘。故缘字拣。拣彼意者。要有所缘。及有力
者。能引生故。为主二字。拣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
其主及有力者。方可为依。能作无间。何所拣耶。曰。
拣前二师异类之识为自识依。及拣自类后念之
识不与前念自识为依。等无间缘。即唯自类及自
前念也。问。此中能作等无间缘。与四缘中等无间
缘。是同是别。曰。是别。有是开导依。必是等无间缘。
有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此宽彼狭。故云别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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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耶。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是前灭后生。等而开导。不自在故。非是所依。何故
拣色及不相应耶。曰。皆无力故。何拣无为耶。曰。无
前后故。因前安慧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
二识互相续生。故先纵后夺云。若此类识起。不容
彼类俱起。可说此识与彼识有开导力。则用异类
为开导依。犹之可也。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则此与
彼无开导力。如何将此异类而为开导乎。此难意
谓。八识相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何用他识与自
开导也。又难云。若许异类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
不俱起。前师问云。不俱何失。答云。便同小乘心不
并生。以经部师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生故。又
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三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
若不简异类。于诸识中随用何识而为开导。则应
色等异类。皆可互作等无间缘。便违圣教所说等
无间缘唯心心所。色等皆不可立等无间缘。不等
生故。彼引證云。摄论不云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耶。
护法释云。是纵夺之言耳。摄论云。色心前后者。谓
经部师作如是执。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而生。
是诸有为能生因性。谓彼执言。从前刹那色。后刹
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相应法
无间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复计阿赖耶
识是诸法因。为遮此执。故假纵云。若尔。无色界没。
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断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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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从无想没。心想生时。及灭定等出心生时。前心
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又若离其俱
生俱灭摄受种子。相应道理。伹执前刹那心能为
种子。引生无间后刹那心。即阿罗汉后心不成。不
应得入无馀依妙涅槃界。由最后心能为种子等
无间缘生馀心故。如是即应无无馀依妙涅槃界。
是故色心前后相生。伹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
缘。无有因缘。此上。皆为夺因缘故。纵彼容有等无
间缘。夫等之为言。以力用齐等故。色与心法。力用
不等。非此缘性。故曰不尔等言应成无用。非遮多
少者。即前中言多少不定。多少不定。即力用不等。
若谓等言非遮力用。但遮异类者。又违汝宗异类
识作等无间缘。是故八识各唯自类前后为开导
依。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随识应说者。识
开导时。彼亦开导故。难云。此识彼识异类俱起。既
不许为开导依。此心彼所。亦是异类俱起。云何乃
许王所而为开导。论主答云。虽心心所异类俱起。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及同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摄)。定俱生
(心王生。心所亦生。心王灭。心所亦灭)。事业必同(同一体事。同一缘境业用)。一开
导时。馀亦开导(前一念心王开导时。即诸一切心心所起。故曰馀亦开导)。具此
五义。是故心与心所。心所与心。展转亦得互作等
无间缘。诸识不具五义。不应为例。此释诸识相应
难也。外又难云。若王与所异类相望既为开导。则
所与王异类相望亦应为开导。论主答云。然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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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非开导依。何以故。是彼心王之所引生。无主义
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尔。此释
心所成依难也。有著名沙门来难云。如我所见。前
念一法。引后自一。名之为等。汝前一法。引后一聚
何得名等。论主答云。若心心所等无间缘。各唯自
类。其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问。云何便
阙。答。七八有漏。无有信等。无漏信等。谁为此缘。设此缘阙。亦何伤理。论答云。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
生。何以故。阙此一缘。唯〔二〕缘故)。以因中七八。无信等心所故。当转
依位。信等心所起时。便无自类为开导依。即四缘
中缺无间缘。便违圣教。此释应各为缘难也。外又
难云。若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依彼引生。
无心等位。意识既断。七八二识应为开导。论主答
云。五无心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
自类。不依七八。问。心既久灭。何得为依。论主答云。
无异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何不得为。问。何故
不用七八为依。论主答云。彼第六识当先灭时。巳
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论意谓彼
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令生。作
此功能了便灭。即现在一念。有引后功能。以为法
体。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依。此释后起由他难
也。前师难云。若尔。何故佛地论等皆云诸识互相
引生。或说第七依第六生。或说第八依六七生。论
主答云。然圣教中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第七八
依六七生。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缘。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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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违。问。何故瑜伽论说。若此识无间彼识决定生
等。答。言总意别。以此彼一字。言虽总而意各别。一
往观之。如六识异类互相为开导依。若细而察之。
此彼二字。是此识自类前念与彼自类后念为开
导依。此释诸教相违难也。既无违难。结正义云。故
自类依。深契教理。问。开导依名。作何释。答。依字是
通。通三依故。开导二字是别。唯此一依。以别拣通
开导之依。拣非二依。通别依主。又开导是总。总通
王所。所亦开导。然非为依。依字是别。唯局心王。总
别依主。是开导家之依。拣开导中非依者。即心所
也。若开谓开辟。导谓导引。二皆是用。依同一体。亦
开亦导同依。持业也。又依体之上有开导用。以用
堕体。开导即依。体用持业。难持业云。开导二字。通
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业者。岂无以
宽即狭之过也。答。即一分故。无此过咎。举例难云。
所知障者。所知二字。通一百法。障之一字。唯二十
六惑。彼名何不作持业释。即一分也。答。所知二字。
不通一百法。唯七十四。无二十六惑。何以故无。答。
二十六惑为障之时。未为所知。为所知时。巳不为
障。既为障时不为所知。是故障非所知也。为所知
时巳不为障。即所知非障也。所以左右不成持业。
问。何义为障之时不为所知等。答。所知障者。障智
不生。智既不生。谁是能知。知是其障。故障非所知。
若智巳生。障是智家所知之境。障却不能障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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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云 为障之时不为所知等也。问。古云所知
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据此所说。二十六惑。只为能
障。不为所知。答。是问。何故却说通一百法。答。约智
巳生。说通百法。智未生时。被障障之。若尔。应云被
障障能知。何云障所知也。答。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障所知。其实亦障能知之智。又解被障障所知
者。不望能知。据此所说。亦无百法。何以故。二十六
惑既为能障。明非所知。智若生时。惑巳亡故。所知
于何。问。何故皆说通一百法。惑巳亡故。答。惑虽巳
亡。其惑名状。智亦能知。故说所知通百法来。问。泛
言但将开导来解依。不将所知来解障。其义者何。
答。本说心王为开导依。由开导依三义之中。为有
缘法作等无间缘。此之二义通其心所。仍来非是
开导家依。故云伹将开导来解依也。问。何故心所
非开导依。答。不自在故。不得为依。问。不将所知来
解障。答。本说烦恼为能障法。智所知境是所障法。
今名所知障者。能障烦恼。从所障所知境以彰名。
其所知二字。非正谈故。所以道不将所知来解障
也。古云。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正相符顺。故所
知之障。开导即依。此之谓欤。】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三结成所依。正释颂中依彼转三字。言此识虽具
三种依。但显前二者。为第七所依所缘。同一第八
故。而依彼转三言。但显因缘俱有二依。谓此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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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为所缘。又因缘依
有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引生胜用。故独显之。或
前灭后生之义。人易了知。故不须显也。通上二释
所依竟。】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三释所缘。七缘第八。有四师异。难陀主缘王所。火
辩主缘相见二分。安慧主缘种现。唯护法主缘见
分。为正义也。第一有义。即难陀执。谓缘心王。执之
为我。缘心所时。执为我所。故说如次。第二有义。即
火辩难难陀之文。圣说此识缘藏识故。曾无处说
七缘第八五心所故。故彼所说。理不应然。立自义
云。应缘相见。缘见分时。执之为我。缘相分时。执为
我所。何以故。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缘藏
识义。第三有义。即安慧难火辨之文。云。亦不应理。
所以者何。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是识
蕴。不应理一也。圣教言七唯内缘。若缘相分。即是
缘外。与五识何异。不应理二也。应如第六缘共相
境。不应理三也。既缘根身。起我所执。生无色者。应
无我所。何以故。无色界中。无色相故。不应理四也。
立自义云。应缘种现。谓缘藏识。执之为我。及缘种
子。执为我所。问。第七不缘实境。云何缘种。答。以种
即是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是故可缘。
第四有义。即护法正义。难安慧云。汝执第七缘种
子者。色等种子是实有法。非识蕴摄。七不能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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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非实。又违论故。若说种子是假物者。不名因缘。
以因缘法必是真故。又总难云。第七我见。任运一
类。恒相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具现
种识断常二境。若有二境。岂能别执而俱转耶。若
谓前断后常相续不俱转者。此俱生见。从无始来
一味恒转。无有前后。何容二执相续而生。申正义
云。应知第七唯缘第八见分。非馀相分种子心所
等。所以者何。谓无始来。微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
故似常。简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种子亦然。或
被损伏。或时永断。由此遮计馀识为我。似一。简心
所。心所多法故。问。何故不缘馀识。曰。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馀识。
自證等用。微细难知。问。何不但缘一受等为我。亦
常一故。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
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为我。唯心王是所依
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前师难云。汝说第
七不执我所。大论何说第七末那我我所执恒相
应故。护法会云。乘语势故。何谓语势。曰。顺文便故。
言稳易故。此是语势。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此稳易
之谓也。说我所言。非是离我别起我所执。唯执第
八是我之我。前五蕴假者。是第六所缘之我。后我
第七所计。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俱第七所计。
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或前是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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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识用。于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
实但一我见。故结难云。若作是说。善顺教理。何谓
顺教。曰。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此顺教也。何谓顺理。
曰。我我所执不俱起故。此顺理也。多处唯言有我
见者。瑜伽论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显
扬论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我我所
执不俱起者。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
事故。又我我所。犹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
执为我。决不是所。如正南面。何却朝北。故不俱也。
若巳转依位。善心者可然。彼非执故。亦不可例。人
法二执。境是一故。若未起对治。断其我执。若未转
依。唯缘藏识。初地巳去。既转依巳。入无漏心。亦缘
真如及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證得十
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
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
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我爱所
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
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十地有情
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说法利彼。故
曰。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机。问。既尔。何
故此中但缘藏识。答。此中但言缘藏识者。约未转
依说。故局。以悟则境通。迷时境局。无我则境遍。有
我则境不遍故。问。如何此识既依彼生。仍复缘彼。
答。如后念识。依前意生复缘前意。前灭意。是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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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此所依缘。是增上缘。作
所缘缘。亦复何咎。问。第七何故但缘第八见分。不
缘内二分。答。内二分作用沉隐难知故。见分作用
显现故。问。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缘。反缘第八见
分为我。答。言缘见分者。即是疏缘。问。设许第七缘
疏缘者。且第七自识。于何法上起执。答。于自识相
分起执。问。第七缘第八本质见分。是实是假。答。第
七缘第八见分不著。伹缘得中间假我相分。是假
非实。问。中间相分是实是假。答。中间相分。无实种
生。但从两头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从本质
上起者。是无覆性。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见分上
起者。是有覆性。但从两头心法烁起成一相分。密
合一处。若是第七。但自执妄起遍计有覆性假相
分为自内我。不执无覆性相分。如水中盐味。但执
是水。不执于盐。水与盐味元不相离。问。第七缘八。
是何量摄。答。是非量境摄。不称心故。以第八见分
本非是我。妄执为我。即不称本质。又亲缘第八见
分不著变相分缘。相分本非是我。又妄执为我。又
不称相分。即两重不称境。故知非量。故密严经偈
云。末那缘藏识。如磁石吸铁。如蛇有二头。各别为
其业。染意亦如是。执取阿赖耶。能为我事业。增长
于我所。复与意识俱。为因而转谢。于身生暖触。运
动作诸业。饮食与衣裳。随物而受用。腾跃或歌舞。
种种自嬉游。持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轮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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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乾闼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诸分别。身相器
世间。如动鞦韆势。无力不坚固。分别亦复然。分别
无所依。但行于自境。譬如镜中像。识种动而见。愚
夫此迷惑。非诸明智者。仁主应当知。此三皆识现。
于斯远离处。即是圆真实。】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四释体性行相二门。摄论云。思量是意。意即是性。
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
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
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初地以前。二乘有学
恒审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转依位。亦审思量
无我相故。亦名末那。论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
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
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
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问。第七四分。何
分名思量。答。有二义。第一义。见分名思量不名意。
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见分能思量我
无我。意是体故。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第二义。
见分是思量相。相者谓体相相状。二分是思量性。
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分。是所量
境。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我相分。即思量我。可名
思量。自證分不缘我相分。如何亦名思量。答。自證
分證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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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释染俱门。先总问。且与下。次别答。言且者。以有
馀心所故。此四最重。且先言之。此中下。释当俱义。
一者我痴。即是无明。为自心变我相所愚。迷于无
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痴。二者我见。即是我执。于识
见分非我之上。起妄计度。执为实我。故名我见。三
者我慢。即是倨傲。恃巳所执真自内我。令能缘心
贡高自大。故名我慢。四者我爱。即是我贪。于巳所
执内我相境。深生耽玩。固起染著。故名我爱。言并
者。表我慢我爱。定与我见相应。以我慢恃我见而
起。我爱亦恃我见而起。故慢与爱决定相应。此遮
萨婆多部计爱慢见三不得俱起。无相应义。由此
四种民烦之法。扰乱内心。令外六种转识不得清
净。恒成杂染。有情由此。于生死中头出头没。不得
出离。故名烦恼。此第七意。除四惑外。不与馀心所
相应者。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所以不
作意而向外驰求。唯任运而一向内执。问。烦恼有
十种。此何唯四耶。答云。有我见故。其馀四见皆不
生起。何以故。无一心中有二慧故。诸见皆以慧为
体故。问。如何此识要有我见耶。答。见戒禁取邪见
三种。是第六识分别我执。此在见道巳顿断故。我
见本是俱生我执。修道位中方得尽断。故不与彼
三种相应。我所边见。要依相应我见方得生起。故
有边见。决有我见。此相应我。不依边见。是故不与
边见相应。问。何故此识不与疑瞋二种烦恼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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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我见故。审详明决。疑无容起。故不与疑相应。
由我爱故。深生耽著。瞋不得生。故不与瞋相应。是
故此识。十烦恼中相应唯四。又问。见慢爱三。如何
俱起耶。答云。行相无违故。又问。贪令心下。慢令心
举。一高一下。岂不相违。答云。见有分别俱生。贪有
外境内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粗细俱各有侏。粗
属六识。细属七识。是即行相不相违义。】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六释馀相应。先问。不尔下。举颂以答。下分五义。第
一执唯九。所谓四烦恼。及触等五大地法。定相应
故。问云。既与触等相应。应云及与触等俱。何故言
及馀。答。以前异熟触等五所是无覆性。恐此五所
混同第八亦是无覆。故置馀言。及是集义。前四烦
恼。后五遍行。定相应故。解馀字非。解及字半是半
非。问。此意何故不与别境相应。答。欲是希望未遂
合事。此识恒与第八和合。缘以为境。更无希望。故
不与欲相应。胜解事在未定。起决定解印證持守。
此识决定恒执第八为自内我。更无异念。不烦印
持。故不与胜解相应。念唯记忆过去所习事业。此
识恒缘第八现境。不烦记忆。故不与念相应。定唯
一意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念念别缘。不专不
一。故不与定相应。慧即是见。故不别开。上四解是。
解慧字非。问。何故不与善十一心所相应。答。善是
净故。此识染污。故不与善相应。问。何故不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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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烦恼相应。答。随烦恼者。必随根本烦恼一分一
位差别建立。此识唯与四烦恼俱。故不与随烦恼
相应。此说谬甚。问。何故不与四不定相应。答。恶作
是追悔过去所作事业。此识恒缘现在第八。无有
疑悔。故不与恶作相应。睡眠是籍外缘辛苦勤劳。
身不自在。心极昧劣。有时暂现。此识一类内执第
八为我。不假外缘。故不与睡眠相应。寻伺者。寻谓
寻求。令心匇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
心匇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识唯依内门而转
一类执我。不假寻伺。故非彼俱。先斥前师馀义不
当。以此颂中自明此识有覆无记故。又阙此识与
随烦恼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叶故。故此馀言。是
显与随烦恼俱。不简无覆。犹是混说。此师据集论
说有五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
无堪任性。不寂静性。秽性。懒惰性。纵荡性。则染污
性不得成就。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染污位中必有
彼五。故必与五随相应。问。掉举一法遍诸染心。何
不列入四烦恼中。而入随烦恼位。答。虽遍诸染心。
而贪分为多。但说贪分。以多欲者必多思故。如眠
与悔。虽遍贪瞋痴三心。而痴位增胜。故但说痴分
耳。问。馀处说有六随十随遍诸染心。此何说五。答。
虽瑜伽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
依别义。方便说遍。非若集论说五实遍也。何谓别
义。曰。或说六者。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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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遍染二性。通障二轮。相显说六遍诸染心。如后
文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恶慧是也。简小随十
者。小随相粗。第七相细故。简中随二者。中随是不
善性。第七无记性故。简大障中昏掉者。掉举障定。
昏沉障慧。第七于定慧中亦恒执我。故唯与大随
六种相应。或说十者。若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
粗细二惑遍染二性。故说为十。以除小随十。中随
二。独取大随。复加邪欲邪解。故说十随与第七相
应。然彼说六说十而此说五。各自有义。故集论瑜
伽之说。非互相违也。立自义云。此第七俱十五心
所。谓五遍行。四根本。五随。并别境中慧也。设有问
云。我见即慧。何复开耶。故此释云。我见虽是慧之
所摄。而我见唯染。慧通善染。义有差别。故宜别开。
问。随烦恼有一十。何故此识无馀心所。答。谓忿等
十。行相粗动。此识微细。故不与小随相应。中随有
二。唯是不善。不遍染性。此识无记。故不与中随相
应。大随有八。而无散乱不正知者。散乱驰外。此识
执内。故不与散乱相应。不正知是随外门起三业
行。不合轨范。此唯内执。故不相应。此二语错。四不
定并十烦恼中馀六。皆如前说。第三执十九所。此
师据瑜伽说此识与六随相应。去掉举昏沉二法。
加失念散乱恶慧三法。何故有三法耶。曰。此三若
无。烦恼不起故。谓此第七一向内执。即曾习境。即
念失念所缘境也。若非此境。有何拣择。故邪拣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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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由此起。乃至贪等根本烦恼亦由此起。起烦恼
时心必流荡。故散乱心亦由此起。何无昏沉掉举
二心所耶。曰。昏掉二相。静动相违。沉浮相反。闇明
不一。即不遍染心。故在所简耳。论说此遍染心者。
亦约别义。非是实遍。以此五法。解通粗细二惑。唯
与善法相违。纯通二性故。问。何故不通馀惑。答。谓
十随粗。而七识细。故拣。中二唯是不善性。与善相
违。不通无记。故拣。以纯随烦恼必通二性故。今此
六随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与第七相应。瑜伽又
说遍十随者。义如前师所说。然此意俱心所十九。
谓四根本五遍行六随。并别境中念定慧三。复加
惛沉。问。念与忘念何得相应。加定惛沉。又何如说。
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净。如前慧释。我见是染慧。
通染净故。复加定者。以此识决定专注第八为自
内我。曾无舍顷故。加惛沉者。以此识无明最重故。
除掉举者。此与惛沉正相违故。无馀心所。准上应
知。第四执二十四所。此师亦据瑜伽说与十随相
应。大随之外复加邪欲及邪胜解故。由贪烦恼。于
所受境必藉乐欲。或合或离。及有胜解印持事相。
然后方起。乐合离者。乐受欲合。苦受欲离。即邪欲
也。印持事相。邪胜解也。疑烦恼中无有胜解。互相
违故。如何遍耶。曰。理无犹豫为正胜解。事无犹豫
为邪胜解。故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迷
人。故疑相应亦有胜解。若于所缘色等事上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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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者。必无胜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为杌。
此疑不在俱生烦恼中摄。是分别烦恼中摄故。今
第七识是疑谛理。故有胜解。问。何故馀处不说欲
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曾
未定境。由此二法缘非爱事。故粗烦恼决无欲解。
今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是真胜解。必
无疑惑。是故定与欲解相应。非粗烦恼故。其馀心
所互有互无。义如前说。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四
根本。五遍行。十随。别境五。第五护法正义唯十八
所。先破第四论师所执邪欲及邪胜解云。此识无
始来一类执我。虽曰执我。而生不知所从来。死不
知所从去。未生以前。既死以后。皆属他世。为有为
无。茫昧难知。安有所谓欲与胜解者哉。次烦恼起
位下。破第三师。以彼不许昏掉相应故。又次若染
心下。破第二师。以彼不许散乱失念不正知三所
相应故。不辩不信懈怠放逸三所。以前三师互许。
理极成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性
如前别开者。不遍染心。通净心故。非唯染心皆缘
曾受皆有简择。即一切净心。亦缘曾受。亦有简择
故。若以无明为性者。决遍染心。任运现缘。无曾受
故。一类执我。无简择故。瑜伽说此一切染心皆相
应故。意俱下。出正义。谓七识缘境之时相应心所
唯一十八。谓四惑之外。唯遍行五。别境之慧。大随
八。无馀心所。如前简别。及论三文者。集论一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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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瑜伽二文立六随十随。并准前释。】

成唯识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