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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1a 页
No. 822
成唯识论卷第四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八引识食。前约生灭位。此约住位。故次言之。先引
经證。次立第八为识食。次引经释。食是资益义。任
持义。以第八识资益任持色根身故。故以为食。故
摄论云。若离异熟识。巳生有情识食不成。何以故。
以六识中随取一识。于三界中巳生有情能作食
事。不可得故。如世尊说。食有四种。一者段食。其相
云何。变坏为相。段即分段。一分一段。可饮啜故。此
段食相。取变坏时。非受用时。故曰变坏为相。以香
味触变坏之时。方能资长诸根大种。故此段食体。
以香昧触三尘为体。问。色声二尘。何不为体。答。眼
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不能资得
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与根
合。故能资得诸根大种。所以三尘偏为食体。故大
论云。是故段食三处所摄。谓香。味。触。建立为食。不
立色处。由彼要至味势熟等变坏之位。方损益故。
或有段物于受用时有所损害。于变坏时方能摄
益。如苦辛等。或有段物。于受用时暂为摄益。于变
坏时乃为损害。如有甘美所不宜物。故变坏时方
成唯识论卷第四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八引识食。前约生灭位。此约住位。故次言之。先引
经證。次立第八为识食。次引经释。食是资益义。任
持义。以第八识资益任持色根身故。故以为食。故
摄论云。若离异熟识。巳生有情识食不成。何以故。
以六识中随取一识。于三界中巳生有情能作食
事。不可得故。如世尊说。食有四种。一者段食。其相
云何。变坏为相。段即分段。一分一段。可饮啜故。此
段食相。取变坏时。非受用时。故曰变坏为相。以香
味触变坏之时。方能资长诸根大种。故此段食体。
以香昧触三尘为体。问。色声二尘。何不为体。答。眼
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不能资得
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与根
合。故能资得诸根大种。所以三尘偏为食体。故大
论云。是故段食三处所摄。谓香。味。触。建立为食。不
立色处。由彼要至味势熟等变坏之位。方损益故。
或有段物于受用时有所损害。于变坏时方能摄
益。如苦辛等。或有段物。于受用时暂为摄益。于变
坏时乃为损害。如有甘美所不宜物。故变坏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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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食。非受用时。又云。复次此中段食。当言香味
触处所摄。何以故。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
不正消变。乃为损减。色等馀法。无有长养损减消
变。是故说彼非段食性。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
欢喜。诸根说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
受用巳。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
若有熟变。不能长养诸根安乐。彼虽熟变不名段
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不生欢喜。亦不能令诸根
悦豫。当于尔时都不名食。即彼后时安隐熟变。增
长安乐。彼于尔时乃名段食。若有熟变。不长安乐。
彼虽熟变。亦不名食。如其所应。当作四句。或有段
物而非是食。谓诸段物不能长养诸根大种。或有
是食而非段物。谓触等三食。或有是食亦是段物。
谓诸段物能令诸根大种长养。或非段物亦非是
食。谓触意思及识不能长养诸根大种。如是所馀
触。意思。识。随其所应皆作四句。二者触食。其相云
何。触境为相。触。谓触对。取六识中相应触数。所对
前境色等诸尘。柔软细滑冷煖等触。而生喜乐。俱
能资益诸根大种。名为触食。此即正取受用之时。
如前巳辨。此触能遍一切心故。虽与八个识相应。
而属六识者食义遍胜。此六识。即眼。耳。鼻。舌。身。意
六个识。非第六识也。以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
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
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
触处所摄。何以故。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
不正消变。乃为损减。色等馀法。无有长养损减消
变。是故说彼非段食性。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
欢喜。诸根说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
受用巳。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
若有熟变。不能长养诸根安乐。彼虽熟变不名段
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不生欢喜。亦不能令诸根
悦豫。当于尔时都不名食。即彼后时安隐熟变。增
长安乐。彼于尔时乃名段食。若有熟变。不长安乐。
彼虽熟变。亦不名食。如其所应。当作四句。或有段
物而非是食。谓诸段物不能长养诸根大种。或有
是食而非段物。谓触等三食。或有是食亦是段物。
谓诸段物能令诸根大种长养。或非段物亦非是
食。谓触意思及识不能长养诸根大种。如是所馀
触。意思。识。随其所应皆作四句。二者触食。其相云
何。触境为相。触。谓触对。取六识中相应触数。所对
前境色等诸尘。柔软细滑冷煖等触。而生喜乐。俱
能资益诸根大种。名为触食。此即正取受用之时。
如前巳辨。此触能遍一切心故。虽与八个识相应。
而属六识者食义遍胜。此六识。即眼。耳。鼻。舌。身。意
六个识。非第六识也。以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
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
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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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忧苦。非顺益
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通慧云。如有与女相对为
触。触能资身。故得食名。准僧祇。见色爱著名食。岂
非触食义耶。设非触食。何以观戏剧等终日不食
而不饥耶。三意思食。其相云何。希望为相。别境中
欲。遍行中思。二数俱转。能希望彼可爱境故。由希
望故。饶益所依。如远见水。虽渴不死。悬沙疗饥。望
梅止渴。传记所载。皆其證也。问。欲何非食曰。思虑
益根。非欲能故。问。思亦遍行。八识皆具。何识之思
能为食事。曰。属意识者。食义偏胜。以第六于境希
望胜故。起世经云。若有众生。意思资润。诸根增长。
如鱼。鳖。虾蟆。伽罗瞿陀等。及馀众生。以意思润益
诸根寿命者。此等用思为食。四者识食。其相云何。
执持为相。识即第八执受之相。由前三食势分所
资。今此识增胜。用能长养诸根大种。故曰此识虽
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何以故。一类相
续执持胜故。由执持故。所依久住。若不尔者。应同
死尸。不久烂坏。是故应许识亦是食。能作所依饶
益事故。此三食。以三世拣之。即段属过去。触属现
在。意思属未来。识食者。由前三食势力分故。其体
增盛。及缘现在未来生故。识复长养诸根大种。即
知识食通三世也。集论云。云何食。几是食。为何义
故观食耶。谓变坏故。有变坏者境界故。有境界者
希望故。有希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义。三蕴。十一
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通慧云。如有与女相对为
触。触能资身。故得食名。准僧祇。见色爱著名食。岂
非触食义耶。设非触食。何以观戏剧等终日不食
而不饥耶。三意思食。其相云何。希望为相。别境中
欲。遍行中思。二数俱转。能希望彼可爱境故。由希
望故。饶益所依。如远见水。虽渴不死。悬沙疗饥。望
梅止渴。传记所载。皆其證也。问。欲何非食曰。思虑
益根。非欲能故。问。思亦遍行。八识皆具。何识之思
能为食事。曰。属意识者。食义偏胜。以第六于境希
望胜故。起世经云。若有众生。意思资润。诸根增长。
如鱼。鳖。虾蟆。伽罗瞿陀等。及馀众生。以意思润益
诸根寿命者。此等用思为食。四者识食。其相云何。
执持为相。识即第八执受之相。由前三食势分所
资。今此识增胜。用能长养诸根大种。故曰此识虽
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何以故。一类相
续执持胜故。由执持故。所依久住。若不尔者。应同
死尸。不久烂坏。是故应许识亦是食。能作所依饶
益事故。此三食。以三世拣之。即段属过去。触属现
在。意思属未来。识食者。由前三食势力分故。其体
增盛。及缘现在未来生故。识复长养诸根大种。即
知识食通三世也。集论云。云何食。几是食。为何义
故观食耶。谓变坏故。有变坏者境界故。有境界者
希望故。有希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义。三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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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五处。一分是食。为舍执着。由食住我。故观察食。
三蕴者。段食是色蕴。触思二食是行蕴。识食是识
蕴。五处者。段是香味触三处。触思是法处。识是意
处。十一界者。段摄香味触三界。触思法界。识七心
界。谓意根界及六识界。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
断坏。故名为食。结成食义。段食唯于欲界有用下。
简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于欲界有
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遍恒。触思二食。虽遍
三界。而有间断。故不能恒。眼等转识下。此简转识
有间有转。亦非有情依。云何有间。一无心定。二熟
眠。三闷绝。四无想天。有间断故。即非遍也。云何有
转。谓有心位。随所依根。及所缘境。于三性。三界。九
地等。有转变故。即非恒也。非遍恒时能持身命。即
非识食义矣。故凡不信有第八识者。于此一食便
无所依。则经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者非耶。外人
转计云。无心位中。虽无六识。而未入定以前谓之
过去。既出定以后谓之未来。即六识非无。故有食
义。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非无心位为食。彼非
现常。无体用故。如空华等。又量云。过去未来识等
非无心位为食。设有体用。非现在摄。非食性故。如
虚空等。又转计云。能引定心。与入定者作持身食。
故摄论云。非入定等诸心心法可名为食。经不说
故。以灭无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与无心位有
情为食。住无心时彼巳灭故。过去非食巳极成故。
三蕴者。段食是色蕴。触思二食是行蕴。识食是识
蕴。五处者。段是香味触三处。触思是法处。识是意
处。十一界者。段摄香味触三界。触思法界。识七心
界。谓意根界及六识界。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
断坏。故名为食。结成食义。段食唯于欲界有用下。
简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于欲界有
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遍恒。触思二食。虽遍
三界。而有间断。故不能恒。眼等转识下。此简转识
有间有转。亦非有情依。云何有间。一无心定。二熟
眠。三闷绝。四无想天。有间断故。即非遍也。云何有
转。谓有心位。随所依根。及所缘境。于三性。三界。九
地等。有转变故。即非恒也。非遍恒时能持身命。即
非识食义矣。故凡不信有第八识者。于此一食便
无所依。则经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者非耶。外人
转计云。无心位中。虽无六识。而未入定以前谓之
过去。既出定以后谓之未来。即六识非无。故有食
义。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非无心位为食。彼非
现常。无体用故。如空华等。又量云。过去未来识等
非无心位为食。设有体用。非现在摄。非食性故。如
虚空等。又转计云。能引定心。与入定者作持身食。
故摄论云。非入定等诸心心法可名为食。经不说
故。以灭无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与无心位有
情为食。住无心时彼巳灭故。过去非食巳极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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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巳灭无故。亦不可说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
行。即与无想等有情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摄无
想等。又不相应行。是依色法分位假立。岂有食义
耶。如是而推。决定无有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汝执为有。甚为非理。执灭定等犹有第六。广破在
后章。又彼之彼。即指执灭定等有第六者。且汝应
言生上二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若以无漏识等
为食。无漏识等破坏有漏。于彼身命不可为食。亦
不可谓无漏识中有有漏种能为食事。无漏识等
不能执持有漏种故。立量云。无漏识等不能执持
有漏种子。破坏有故。犹如涅槃。复不可说上界有
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四食所摄无身
命故。若谓身命相持互为食者。无色界中既无色
身持命。命无能持。应成灭断。云何为食。又不可以
同分为食。众同分等无实体故。云何为食。由此定
知异诸转识别有异熟执持身命。令不断坏。故说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恐彼难云。佛亦依食。应是有
情。故云。唯依有漏五取蕴故。建立有情。诸佛取蕴
皆空。不堕有漏。非有情摄。设使诸佛作有情类。亦
依食住。当知皆是大慈示现。非实有情。不依食住。
集论三云。又此四食差别建立。略有四种。一不净
依止住食。二净不净依止住食。三清净依止住食。
四示现住食。所以维摩经云。迦叶。住平等法。应次
行乞食。为不食故。应行乞食。为坏和合相故。应取
行。即与无想等有情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摄无
想等。又不相应行。是依色法分位假立。岂有食义
耶。如是而推。决定无有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汝执为有。甚为非理。执灭定等犹有第六。广破在
后章。又彼之彼。即指执灭定等有第六者。且汝应
言生上二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若以无漏识等
为食。无漏识等破坏有漏。于彼身命不可为食。亦
不可谓无漏识中有有漏种能为食事。无漏识等
不能执持有漏种故。立量云。无漏识等不能执持
有漏种子。破坏有故。犹如涅槃。复不可说上界有
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四食所摄无身
命故。若谓身命相持互为食者。无色界中既无色
身持命。命无能持。应成灭断。云何为食。又不可以
同分为食。众同分等无实体故。云何为食。由此定
知异诸转识别有异熟执持身命。令不断坏。故说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恐彼难云。佛亦依食。应是有
情。故云。唯依有漏五取蕴故。建立有情。诸佛取蕴
皆空。不堕有漏。非有情摄。设使诸佛作有情类。亦
依食住。当知皆是大慈示现。非实有情。不依食住。
集论三云。又此四食差别建立。略有四种。一不净
依止住食。二净不净依止住食。三清净依止住食。
四示现住食。所以维摩经云。迦叶。住平等法。应次
行乞食。为不食故。应行乞食。为坏和合相故。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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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食。为不受故。应受彼食。斯皆是破五阴法。成涅
槃食。所谓示现住食者也。】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九引灭定有心。前依流转门显第八。此以还灭门
显也。先引经證。谓入灭定圣人。身语心行无不皆
灭。即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寻伺是语
加行。此三加行与第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
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一报色心
不断功能名寿。言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识相
分。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
语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
八识与寿煖为依。次立第八名不离身识。住灭定
者。心行既灭。眼等诸识皆不应有。若不许有一类
微细恒遍执持寿暖识在。依何识说识不离身耶。
小乘云。不离身识。是灭定位后时复生。非第八识。
遂立量云。住灭定识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云。
后时还起故。喻如隔日疟。大乘云。若尔。契经不应
说心行灭。汝言识灭后时还起。则心行灭后亦还
起。以识与想等起灭同故。若谓识灭后时还起。寿
暖诸根亦应如识。灭巳复起。便成大过。立量破云。
寿暖诸根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云。后时还起
故。喻应亦如识。曾见有人暖寿诸根既灭而复生
者乎。故应许识如寿与暖实不离身。不同转识灭
巳还起。夫隔日疟不发之日。亦不谓无病之人。以
槃食。所谓示现住食者也。】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九引灭定有心。前依流转门显第八。此以还灭门
显也。先引经證。谓入灭定圣人。身语心行无不皆
灭。即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寻伺是语
加行。此三加行与第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
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一报色心
不断功能名寿。言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识相
分。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
语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
八识与寿煖为依。次立第八名不离身识。住灭定
者。心行既灭。眼等诸识皆不应有。若不许有一类
微细恒遍执持寿暖识在。依何识说识不离身耶。
小乘云。不离身识。是灭定位后时复生。非第八识。
遂立量云。住灭定识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云。
后时还起故。喻如隔日疟。大乘云。若尔。契经不应
说心行灭。汝言识灭后时还起。则心行灭后亦还
起。以识与想等起灭同故。若谓识灭后时还起。寿
暖诸根亦应如识。灭巳复起。便成大过。立量破云。
寿暖诸根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云。后时还起
故。喻应亦如识。曾见有人暖寿诸根既灭而复生
者乎。故应许识如寿与暖实不离身。不同转识灭
巳还起。夫隔日疟不发之日。亦不谓无病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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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根任持病故。喻如第八任持种子。此喻灭定
本无过失。失在不信有第八耳。次约无情破。又此
位中前六既灭。若无第八执持此身。应如瓦砾无
知之物。岂得称为入灭定之圣人乎。立量破云。住
灭定者非有情数。全无识故。喻如瓦砾。次约无执
受破。若无异熟执持。诸根即应坏烂。便无寿煖。如
死尸等。无复生理。何得后时彼识还起。量云。住灭
定位诸根寿暖皆应灭坏。无执持故。喻如死尸。契
经所说不离身识。竟何所属哉。何谓后识必不还
生。以异熟识舍此身巳。投托他身。无复重来生此
身理。不然。世之白骨皆可肉矣。次约无执持破。又
若此位无持种识。后识不生。以无种故。必有第八
持种。然后如隔日疟者方始得生。过去未来不相
应法。前章巳破非实有法。其理极成。诸色等法。离
识皆无。亦无受熏持种之义。皆非持寿暖不离身
之识也。则此位中能持寿暖不离身者。非第八而
谁属哉。总申一量云。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
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若谓此位有第
六识下。正前章所谓广破者也。首破前六云。若谓
不离身识即第六者。于理不然。此定立名无心定
者。是无第六。岂有第六又名无心耶。若谓无心唯
无五识。非无第六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以故。
凡入定时。眼等五识必不生故。意识摄在六转识
中。既无五识。意识亦无。立量云。灭定位中意识非
本无过失。失在不信有第八耳。次约无情破。又此
位中前六既灭。若无第八执持此身。应如瓦砾无
知之物。岂得称为入灭定之圣人乎。立量破云。住
灭定者非有情数。全无识故。喻如瓦砾。次约无执
受破。若无异熟执持。诸根即应坏烂。便无寿煖。如
死尸等。无复生理。何得后时彼识还起。量云。住灭
定位诸根寿暖皆应灭坏。无执持故。喻如死尸。契
经所说不离身识。竟何所属哉。何谓后识必不还
生。以异熟识舍此身巳。投托他身。无复重来生此
身理。不然。世之白骨皆可肉矣。次约无执持破。又
若此位无持种识。后识不生。以无种故。必有第八
持种。然后如隔日疟者方始得生。过去未来不相
应法。前章巳破非实有法。其理极成。诸色等法。离
识皆无。亦无受熏持种之义。皆非持寿暖不离身
之识也。则此位中能持寿暖不离身者。非第八而
谁属哉。总申一量云。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
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若谓此位有第
六识下。正前章所谓广破者也。首破前六云。若谓
不离身识即第六者。于理不然。此定立名无心定
者。是无第六。岂有第六又名无心耶。若谓无心唯
无五识。非无第六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以故。
凡入定时。眼等五识必不生故。意识摄在六转识
中。既无五识。意识亦无。立量云。灭定位中意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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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识身。又此位中不离身
识。甚深微细。行相所缘皆不可了。故知灭尽所馀
之识。决非第六。立量破云。此位中识非第六识。行
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若无心位尚有可知
识者。应如四禅八定。非此位摄。何以故。以入此定
者。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非为对治不明了识而
入此定。既有此识。应非此定。立量云。住灭定位非
此位摄。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应如馀位。次约心
所有无以显第六有无云。又若此位有第六者。彼
心所法。有耶。无耶。若云有者。即是违经。经言此定
心行皆灭。一切心所皆属行故。名灭受想定。受想
乃是大地法故。执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
身加行。谓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则断。二语加行。
谓寻伺。入第二定。言行则断。三意加行。谓受想。入
灭心定。心行则断。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
唯灭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资助心强诸心所
法。独名心行。今灭受想说心行灭。有馀心所。何所
相违。论主破云。若但厌受想独灭受想。不灭前六。
名灭尽者。则无想定中。亦唯厌想。应唯想灭。不灭
前六。名无想定。然汝不许彼有六识。何哉。既唯受
想资助心强。受想灭时。所资助心亦应同灭。何执
此位有第六耶。外人救云。犹如身中出入息灭而
身不灭。宁责心王同心行灭。若寻伺语行灭。语则
不转。想受等意行灭。而意犹在。不可例言。论主破
识。甚深微细。行相所缘皆不可了。故知灭尽所馀
之识。决非第六。立量破云。此位中识非第六识。行
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若无心位尚有可知
识者。应如四禅八定。非此位摄。何以故。以入此定
者。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非为对治不明了识而
入此定。既有此识。应非此定。立量云。住灭定位非
此位摄。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应如馀位。次约心
所有无以显第六有无云。又若此位有第六者。彼
心所法。有耶。无耶。若云有者。即是违经。经言此定
心行皆灭。一切心所皆属行故。名灭受想定。受想
乃是大地法故。执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
身加行。谓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则断。二语加行。
谓寻伺。入第二定。言行则断。三意加行。谓受想。入
灭心定。心行则断。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
唯灭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资助心强诸心所
法。独名心行。今灭受想说心行灭。有馀心所。何所
相违。论主破云。若但厌受想独灭受想。不灭前六。
名灭尽者。则无想定中。亦唯厌想。应唯想灭。不灭
前六。名无想定。然汝不许彼有六识。何哉。既唯受
想资助心强。受想灭时。所资助心亦应同灭。何执
此位有第六耶。外人救云。犹如身中出入息灭而
身不灭。宁责心王同心行灭。若寻伺语行灭。语则
不转。想受等意行灭。而意犹在。不可例言。论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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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如尔说。身行灭时其身不灭例心不灭者。亦
应语行寻伺灭时语亦不灭。而汝不许矣。且行于
法有遍不遍。勿互相例。违害正理。若遍行灭时。则
法定随遍行灭。非遍行灭。则行虽灭而法犹在。何
谓非遍行。谓出入息。以此息不遍身法。故有息灭
而身在者。寻伺于语是遍行法。故寻伺灭时。语亦
定灭。若以寻伺例受想。受想既灭。心亦应灭。以受
想是大地遍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于心亦遍行
摄。大地法故。许如思等。岂有受想灭而心在者乎。
复以心所例破。思等者。思与欲俱。等于欲等五所。
以他处言遍行别境十所是大地法。信等十一是
大善地法。贪等二十六所是大染地法。故云。既许
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馀大地法亦应皆灭。既
灭大地法。信等大善地法亦无。非大地法灭馀可
在故。如何可说唯受想灭而馀心所犹在耶。既许
思等。此位非无。则受想亦非无。何以故。大地法故。
以有思等必有触。以触是心所之根故。有触必有
受。以触能缘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离
故。是受想馀心。无则俱无。有则俱有。而谓但灭受
想。不灭馀心。有是理哉。彼又救云。如十二因缘之
受缘爱者。此受若见可喜可乐之境。然后缘爱。若
见可憎可厌之境。此受决不缘爱。岂一切受皆能
缘爱。以此例触生受亦然。触可意之境。则生喜受。
触不可意之境。岂亦生喜受乎。故汝所言触为大
应语行寻伺灭时语亦不灭。而汝不许矣。且行于
法有遍不遍。勿互相例。违害正理。若遍行灭时。则
法定随遍行灭。非遍行灭。则行虽灭而法犹在。何
谓非遍行。谓出入息。以此息不遍身法。故有息灭
而身在者。寻伺于语是遍行法。故寻伺灭时。语亦
定灭。若以寻伺例受想。受想既灭。心亦应灭。以受
想是大地遍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于心亦遍行
摄。大地法故。许如思等。岂有受想灭而心在者乎。
复以心所例破。思等者。思与欲俱。等于欲等五所。
以他处言遍行别境十所是大地法。信等十一是
大善地法。贪等二十六所是大染地法。故云。既许
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馀大地法亦应皆灭。既
灭大地法。信等大善地法亦无。非大地法灭馀可
在故。如何可说唯受想灭而馀心所犹在耶。既许
思等。此位非无。则受想亦非无。何以故。大地法故。
以有思等必有触。以触是心所之根故。有触必有
受。以触能缘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离
故。是受想馀心。无则俱无。有则俱有。而谓但灭受
想。不灭馀心。有是理哉。彼又救云。如十二因缘之
受缘爱者。此受若见可喜可乐之境。然后缘爱。若
见可憎可厌之境。此受决不缘爱。岂一切受皆能
缘爱。以此例触生受亦然。触可意之境。则生喜受。
触不可意之境。岂亦生喜受乎。故汝所言触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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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者。其理不成。论主破云。汝救不然。有差别故。
云何差别。谓佛经中自有简别。唯简受缘爱有不
爱者。曾未有处简触生受有不受者。故有触必有
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故知受想不
灭。思等亦不灭也。立量破云。此灭位中受想亦不
灭。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若汝许有心。便违此位
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等。若此位中无心所
法。识亦应无。心所与心不相离故。大地法灭时。心
法亦灭故。若遍行灭而法不灭者。受等不名大地
法故。心所灭而心不灭者。此识亦非相应法故。若
许心与心所非相应法。则应此识不得言与心所
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等。立量云。
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又契经
下。前约心所破心王。此约心王破心所。先引经證
有心必有心所。若此定中下。證成经意。责彼妄执。
纵彼转计馀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因
触能起受想思等。而定中不然。由此定前加行。厌
患粗动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触既
不生。亦无受等。无诸心所者。应名灭心所定。如何
契经但说此定灭受想耶。纵彼转计定前厌时。缘
厌受想。是故立名灭受想定。馀心所法。是随灭故
不立名者。即此心王亦应随灭。为与所厌受想俱
故。如馀心所随受想灭。量云。住灭定心亦应俱灭。
所厌俱故。如馀心所。大都灭定有此二名。灭心无
云何差别。谓佛经中自有简别。唯简受缘爱有不
爱者。曾未有处简触生受有不受者。故有触必有
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故知受想不
灭。思等亦不灭也。立量破云。此灭位中受想亦不
灭。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若汝许有心。便违此位
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等。若此位中无心所
法。识亦应无。心所与心不相离故。大地法灭时。心
法亦灭故。若遍行灭而法不灭者。受等不名大地
法故。心所灭而心不灭者。此识亦非相应法故。若
许心与心所非相应法。则应此识不得言与心所
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等。立量云。
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又契经
下。前约心所破心王。此约心王破心所。先引经證
有心必有心所。若此定中下。證成经意。责彼妄执。
纵彼转计馀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因
触能起受想思等。而定中不然。由此定前加行。厌
患粗动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触既
不生。亦无受等。无诸心所者。应名灭心所定。如何
契经但说此定灭受想耶。纵彼转计定前厌时。缘
厌受想。是故立名灭受想定。馀心所法。是随灭故
不立名者。即此心王亦应随灭。为与所厌受想俱
故。如馀心所随受想灭。量云。住灭定心亦应俱灭。
所厌俱故。如馀心所。大都灭定有此二名。灭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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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灭受无所。故以二定双收王所。下约三性破。又
此定中若有意识。于三性中是何性耶。不应是染
及无记性。定是善故。非染无记。染无记心必有心
所。无心位中无是事故。本意厌染而脩善。不应厌
善而起染。本意厌散而求寂。不应求寂而起散。故
摄论云。此定不离身识。决非意识。以善不善及无
记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善故。无想定中。尚
不许有一切不善。况灭尽定而有不善。亦非无记。
若许此中是无记性。则是成立阿赖耶故。又此意
识决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何。若相应善应心
心所要与惭愧及三善根相应。方成善性。若不相
所善性不成。自性善。胜义善。等起善。加行善者。大
乘阿毗达摩集论二卷中有十三善法。此自性善。
即彼第一自性善也。自性善者。即信等十一心所
有法。此胜义善。即彼第六胜义善也。胜义即真如
涅槃。此等起善。即彼十三等流善也。等流善者。谓
巳得寂静者。由此增上力故。发起胜品神通等世
出世共不共功德。此加行善。即彼第八加行善也。
加行善者。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
作意修习净善法随法行。若谓此识不与三善根
相应。而与自性善胜义善相应者。亦不然。违自宗
故。以自性善。唯惭与愧及三善根入其数故。由彼
体性是善。犹如良药。不待相应及等起故。若胜义
善。唯有真如涅槃是决定故。谓真解脱。以涅槃中
此定中若有意识。于三性中是何性耶。不应是染
及无记性。定是善故。非染无记。染无记心必有心
所。无心位中无是事故。本意厌染而脩善。不应厌
善而起染。本意厌散而求寂。不应求寂而起散。故
摄论云。此定不离身识。决非意识。以善不善及无
记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善故。无想定中。尚
不许有一切不善。况灭尽定而有不善。亦非无记。
若许此中是无记性。则是成立阿赖耶故。又此意
识决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何。若相应善应心
心所要与惭愧及三善根相应。方成善性。若不相
所善性不成。自性善。胜义善。等起善。加行善者。大
乘阿毗达摩集论二卷中有十三善法。此自性善。
即彼第一自性善也。自性善者。即信等十一心所
有法。此胜义善。即彼第六胜义善也。胜义即真如
涅槃。此等起善。即彼十三等流善也。等流善者。谓
巳得寂静者。由此增上力故。发起胜品神通等世
出世共不共功德。此加行善。即彼第八加行善也。
加行善者。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
作意修习净善法随法行。若谓此识不与三善根
相应。而与自性善胜义善相应者。亦不然。违自宗
故。以自性善。唯惭与愧及三善根入其数故。由彼
体性是善。犹如良药。不待相应及等起故。若胜义
善。唯有真如涅槃是决定故。谓真解脱。以涅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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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故。若谓此心非自
性胜义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发。不
由无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亦违自宗故。以自
宗灭定。厌患粗动。想等不行。不由加行作意善根
引发。若由加行善根引发。则如馀善心。不名等起。
立量破云。住灭定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
故。违自宗故。如馀善心。善心无间起三性心者。俱
舍云。如欲界善心无间生九。谓自界四心色界二
心。于入定时及续生时生善染心。无色界一。于续
生位欲善无间生彼染心。不生彼善。以极远故。及
学无学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
起。是加行善根所引发耶。故心是善。必由善根相
应之力。摄论云。或复有执加行善根所引发故定
心名善。不由善根相应之力。此与彼论由相应力
心得成善安立相违。若尔。则此定心必与三善根
相应。既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想相应。无异因
故。故曰非无心所。若无心所。心亦应无。如是推求。
眼等转识于灭定位决定离身。其不离者。定是第
八。以入灭定时。正为止前散动眼等转识。不为止
息极静执持识故。问。入灭定时。唯灭散动转识不
灭极静执持识者。亦有心定。何名无心。答。成业论
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集起处故。二种
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位。阙第二心。名
无心位。如四足马。阙一足故。亦名无足。灭定既尔。
性胜义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发。不
由无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亦违自宗故。以自
宗灭定。厌患粗动。想等不行。不由加行作意善根
引发。若由加行善根引发。则如馀善心。不名等起。
立量破云。住灭定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
故。违自宗故。如馀善心。善心无间起三性心者。俱
舍云。如欲界善心无间生九。谓自界四心色界二
心。于入定时及续生时生善染心。无色界一。于续
生位欲善无间生彼染心。不生彼善。以极远故。及
学无学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
起。是加行善根所引发耶。故心是善。必由善根相
应之力。摄论云。或复有执加行善根所引发故定
心名善。不由善根相应之力。此与彼论由相应力
心得成善安立相违。若尔。则此定心必与三善根
相应。既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想相应。无异因
故。故曰非无心所。若无心所。心亦应无。如是推求。
眼等转识于灭定位决定离身。其不离者。定是第
八。以入灭定时。正为止前散动眼等转识。不为止
息极静执持识故。问。入灭定时。唯灭散动转识不
灭极静执持识者。亦有心定。何名无心。答。成业论
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集起处故。二种
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位。阙第二心。名
无心位。如四足马。阙一足故。亦名无足。灭定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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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想应知。】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十引染净心。此总收前九章义。前九不出流转还
灭故。先引经證。次立第八心为染净本。先总明。以
心为本者。即一切染净有为无为法。皆以第八识
为根本。因心而生。依心住者。谓能执持诸种子故。
与现行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及为彼依。即前七
现行。皆依第八识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识受彼
前七识熏。持彼种者。即第八能持前七三性染净
种子。由此义故。故说第八为染净心。下分染净。破
无第八。先释杂染。染法二种。即惑业苦。烦恼即惑。
是十二缘中无明爱取三支。业即行有二支。果即
是苦。即识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发业。因业感
果。惑业苦三。种类差别。种为现行之因。现行为种
之果。若无第八持烦恼种。则有情三界九地往还
无染心后。烦恼现行应无种子自然而生。如郁头
蓝弗生非非想巳灭转识。命终之后。堕飞狸身。上
食林鸟。下啖渊鱼。此等烦恼现行。皆应无因而生。
以第八之外。馀心色不相应等法。皆无持种义故。
巳灭未生之识既非实有。亦无持种义故。若诸烦
恼无因而生。则三乘无学。烦恼久巳断尽。亦当无
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尔。若无此识能持
业果种子。则三界九地往还不断。如披毛戴角针
喉鼓腹人天鬼畜诸业果报。亦应无因。以他识不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十引染净心。此总收前九章义。前九不出流转还
灭故。先引经證。次立第八心为染净本。先总明。以
心为本者。即一切染净有为无为法。皆以第八识
为根本。因心而生。依心住者。谓能执持诸种子故。
与现行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及为彼依。即前七
现行。皆依第八识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识受彼
前七识熏。持彼种者。即第八能持前七三性染净
种子。由此义故。故说第八为染净心。下分染净。破
无第八。先释杂染。染法二种。即惑业苦。烦恼即惑。
是十二缘中无明爱取三支。业即行有二支。果即
是苦。即识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发业。因业感
果。惑业苦三。种类差别。种为现行之因。现行为种
之果。若无第八持烦恼种。则有情三界九地往还
无染心后。烦恼现行应无种子自然而生。如郁头
蓝弗生非非想巳灭转识。命终之后。堕飞狸身。上
食林鸟。下啖渊鱼。此等烦恼现行。皆应无因而生。
以第八之外。馀心色不相应等法。皆无持种义故。
巳灭未生之识既非实有。亦无持种义故。若诸烦
恼无因而生。则三乘无学。烦恼久巳断尽。亦当无
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尔。若无此识能持
业果种子。则三界九地往还不断。如披毛戴角针
喉鼓腹人天鬼畜诸业果报。亦应无因。以他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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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持种不能为因故。如郁头蓝弗初习定时。一念
之瞋获飞狸报。一念之瞋即业果种。若无第八持
此种者。此飞狸身即应无因而得。岂伹非非想天
人不自保。即佛阿罗汉亦不自保。入无馀依涅槃
界巳。三界业果还复应生。何以故。烦恼亦应无因
生故。此烦恼。即果上所起现行烦恼。如上食林鸟
下啖渊鱼之类。即来业也。又行缘识下。以十二缘
难破。若无此识持业果种。则行缘识应不得成。行。
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识。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
熟果摄。异熟识种识中业种。皆名识支。经说识支
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既无本识。无法能
持业种识种。则行缘识决不得成。此既不成。则结
生染识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熏。不持业种。既
无业种。谁生名色。问。结生相续起憎爱识。岂不由
此行为缘耶。答。结生引识。非行感故。无识持种。故
无种识。设尔行感亦有何失。答。若尔。不名识缘名
色。应说名色行为缘故。名色与行时分相隔。无缘
义故。瑜伽云。问。何因缘故。无明等诸有支。作如是
次第说。答。诸愚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次即于
彼发起邪行。由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
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二受用境。受
用境故。若耽著若希求。由希求故。于方觅时烦恼
滋长。烦恼滋长故。发起后有爱非爱业。由所起业
滋长力故。于五趣生死中苦果生。苦果生巳。有老
之瞋获飞狸报。一念之瞋即业果种。若无第八持
此种者。此飞狸身即应无因而得。岂伹非非想天
人不自保。即佛阿罗汉亦不自保。入无馀依涅槃
界巳。三界业果还复应生。何以故。烦恼亦应无因
生故。此烦恼。即果上所起现行烦恼。如上食林鸟
下啖渊鱼之类。即来业也。又行缘识下。以十二缘
难破。若无此识持业果种。则行缘识应不得成。行。
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识。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
熟果摄。异熟识种识中业种。皆名识支。经说识支
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既无本识。无法能
持业种识种。则行缘识决不得成。此既不成。则结
生染识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熏。不持业种。既
无业种。谁生名色。问。结生相续起憎爱识。岂不由
此行为缘耶。答。结生引识。非行感故。无识持种。故
无种识。设尔行感亦有何失。答。若尔。不名识缘名
色。应说名色行为缘故。名色与行时分相隔。无缘
义故。瑜伽云。问。何因缘故。无明等诸有支。作如是
次第说。答。诸愚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次即于
彼发起邪行。由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
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二受用境。受
用境故。若耽著若希求。由希求故。于方觅时烦恼
滋长。烦恼滋长故。发起后有爱非爱业。由所起业
滋长力故。于五趣生死中苦果生。苦果生巳。有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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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等苦。谓内身变异所引老死苦。及境界变异所
引忧叹热恼之苦。是故世尊如是次第说十二支。
行与名色既非次第。时分悬隔。不得为缘。此行缘
识不成就故。后诸有支亦不得成。诸清净法下。次
释清净。净法三种。谓世间净道。出世净道。转依断
果。地前名世。地上名出世。异类即异生类。净法即
三贤十圣所脩證法。异生之类初发信心。起世出
世二种净法为心后故。若无第八持二净种。彼二
净道起即无因。馀法持种前巳破故。故摄论云。谓
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心者。即以欲缠善心。为离
欲缠贪故。勤脩加行。此欲缠加行心。与色缠心。不
俱生灭。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又色缠
心。过去多生馀心间隔。不应为今定心种子。唯无
有故。是故成就色缠定心。一切种子异熟果识展
转传来为今因缘。加行善心为增上缘。如是一切
离欲地中如应当知。如是世间清净。若离一切种
子异熟识。理不得成。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则入无
馀涅槃界巳。彼二净道还应复生。何以故。所依亦
应无因生故。有漏所依。略有八种。一施设依。二摄
受依。三住持依。四流转依。五障碍依。六苦恼依。七
适悦依。八后边依。有馀依涅槃地。即全取一最后
边依。除六摄事。流转障碍。取馀一分。无馀依涅槃
地。一切有漏馀依皆舍。二乘有为无漏亦舍。如来
虽有有为无漏。而无一切有漏馀依。故亦说名无
引忧叹热恼之苦。是故世尊如是次第说十二支。
行与名色既非次第。时分悬隔。不得为缘。此行缘
识不成就故。后诸有支亦不得成。诸清净法下。次
释清净。净法三种。谓世间净道。出世净道。转依断
果。地前名世。地上名出世。异类即异生类。净法即
三贤十圣所脩證法。异生之类初发信心。起世出
世二种净法为心后故。若无第八持二净种。彼二
净道起即无因。馀法持种前巳破故。故摄论云。谓
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心者。即以欲缠善心。为离
欲缠贪故。勤脩加行。此欲缠加行心。与色缠心。不
俱生灭。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又色缠
心。过去多生馀心间隔。不应为今定心种子。唯无
有故。是故成就色缠定心。一切种子异熟果识展
转传来为今因缘。加行善心为增上缘。如是一切
离欲地中如应当知。如是世间清净。若离一切种
子异熟识。理不得成。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则入无
馀涅槃界巳。彼二净道还应复生。何以故。所依亦
应无因生故。有漏所依。略有八种。一施设依。二摄
受依。三住持依。四流转依。五障碍依。六苦恼依。七
适悦依。八后边依。有馀依涅槃地。即全取一最后
边依。除六摄事。流转障碍。取馀一分。无馀依涅槃
地。一切有漏馀依皆舍。二乘有为无漏亦舍。如来
虽有有为无漏。而无一切有漏馀依。故亦说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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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依地。故就分位建立门。则无心睡眠位。无心闷
绝位。无想定位。无想生位。灭尽定位。及无馀依涅
槃界位。皆得名无心地。若就真实义门。则唯无馀
依涅槃界中诸心皆灭。名无心地。馀位由无诸转
识故。假名无心。由第八识未灭尽故。名有心地。是
无馀依涅槃地中异熟亦无。唯是大圆镜智。岂有
还生所依之理。又出世道必从本有无漏种生。若
无第八持法尔种。则最初生起出世道心。应不得
有。问云。有漏种子亦可生出世道。何必法尔无漏
种子。答。有漏无漏二类各别。有漏种不生无漏故。
问。虽非本有无漏种子。亦是新熏闻所成种。何谓
类别而非彼因。答。无因而生。非识种故。谓诸有情
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
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
成种。闻熏所成。无净种生。故非识中出世道种。既
无种子。则初不应生出世道。后亦不能生出世果。
是则三乘道果。皆成断灭。此上言二净道。此下言
断果。转依断果。因断烦恼。方得成满。若无此识持
烦恼种。即皆散失。谁为所断乎。谓净道起时。明来
暗谢。智起惑亡。烦恼种现。俱非有故。断果之名。由
此立耳。问。道相应心。应持彼种。何烦第八。立量答
云。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故。喻如涅槃。过
去未来得非得等不相应行。非实有故。不能持种。
若除异熟。馀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种子。惑智亦
绝位。无想定位。无想生位。灭尽定位。及无馀依涅
槃界位。皆得名无心地。若就真实义门。则唯无馀
依涅槃界中诸心皆灭。名无心地。馀位由无诸转
识故。假名无心。由第八识未灭尽故。名有心地。是
无馀依涅槃地中异熟亦无。唯是大圆镜智。岂有
还生所依之理。又出世道必从本有无漏种生。若
无第八持法尔种。则最初生起出世道心。应不得
有。问云。有漏种子亦可生出世道。何必法尔无漏
种子。答。有漏无漏二类各别。有漏种不生无漏故。
问。虽非本有无漏种子。亦是新熏闻所成种。何谓
类别而非彼因。答。无因而生。非识种故。谓诸有情
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
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
成种。闻熏所成。无净种生。故非识中出世道种。既
无种子。则初不应生出世道。后亦不能生出世果。
是则三乘道果。皆成断灭。此上言二净道。此下言
断果。转依断果。因断烦恼。方得成满。若无此识持
烦恼种。即皆散失。谁为所断乎。谓净道起时。明来
暗谢。智起惑亡。烦恼种现。俱非有故。断果之名。由
此立耳。问。道相应心。应持彼种。何烦第八。立量答
云。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故。喻如涅槃。过
去未来得非得等不相应行。非实有故。不能持种。
若除异熟。馀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种子。惑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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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惑智既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故知惑由此断。
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脱本。尽在乎此。是
则第八为染净根本明矣。若谓断果不由第八而
立。由出世道力一现前时。遮碍后惑不得续生。假
立断果者。则初见道时。便应遮碍后惑不生。不劳
脩进即成无学。后诸烦恼。皆永不生。以无异熟持
种子故。许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别有第八能持
染净种子。如上广引经论。共立第八本识。真如一
心。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原而无外。包性相以
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情之体。立涅
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而唯称无垢。
备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执无执而立
多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而如木虚包
纳。现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则何法不收。无门不入。
伹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因觉明能了之
心。发起内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柝出根尘。聚内
四大为身。分外四大为境。内以识情为垢。外因想
相成尘。无念而境观一如。有想而真成万别。若能
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现。可谓裂
迷途之致网。抽觉户之重关。惛梦醒而大觉常明。
狂性歇而本头自现。通上二显正理竟。】
「證此识有理趣无边(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三总结。通上初能变竟。
下二能变分三。】
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脱本。尽在乎此。是
则第八为染净根本明矣。若谓断果不由第八而
立。由出世道力一现前时。遮碍后惑不得续生。假
立断果者。则初见道时。便应遮碍后惑不生。不劳
脩进即成无学。后诸烦恼。皆永不生。以无异熟持
种子故。许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别有第八能持
染净种子。如上广引经论。共立第八本识。真如一
心。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原而无外。包性相以
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情之体。立涅
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而唯称无垢。
备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执无执而立
多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而如木虚包
纳。现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则何法不收。无门不入。
伹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因觉明能了之
心。发起内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柝出根尘。聚内
四大为身。分外四大为境。内以识情为垢。外因想
相成尘。无念而境观一如。有想而真成万别。若能
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现。可谓裂
迷途之致网。抽觉户之重关。惛梦醒而大觉常明。
狂性歇而本头自现。通上二显正理竟。】
「證此识有理趣无边(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三总结。通上初能变竟。
下二能变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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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巳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二天亲第五。六。七三颂。有十门。一释名门。即首二
句。二所依门。即依彼转。三所缘门。即缘彼四体性
门。即思量为性。五行相门。即思为量相。六染俱门。
即四烦恼等三句。七馀相应门。即及馀触等俱。八
三性门。即有覆无记摄。九界系门。即随所生所系。
十伏断门。即末二句。】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
近所依故但名意。」
【三广释颂意。分三。一正释颂意。二别释差别。三證
有识体。今初正释颂意分八。一释名。即第一门也。
首二句。释颂中次字。此二能变。即是意识。圣教别
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与四烦恼恒共相应。杂
染所依故。馀识皆有染污。而独此名染污者。以恒
审思量胜馀识故。恒者不间断。审者决定执我法
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决定有思量。何劣于第
七耶。曰。有四句。一恒而非审。即第八恒无间断。不
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非恒。即第六虽审思量。而
有间断故。前五俱非。非恒非审。第七俱摄。而恒审。
故独胜也。恒言第七相应立号。谓四惑也。设问云
此名意识。第六亦名意识。有何分别。故答云。此持
业释。彼依主释。故自不同。此识体上亲持恒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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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业用。故识即是意名为意识。如藏识名。识者是
体。藏者业用。用能显体。体能持业。藏即识故。名为
藏识。持业释也。第六识者。以意为根。识依根起。所
依为主。如眼识等。举眼之主以表于识。即眼之识。
故名眼识。依主释也。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
即意故。喻如藏识。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
如眼识等。然圣教中恐二识一名。混滥无别。故于
第七但立意名而去识字。以别于第六也。又标意
名。为拣别第八第六。为不如第八心能积集故。不
如第六识能了别故。或显此识与第六为根故。故
去识名。单名意也。】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二释所依。即第二门也。首二句。提出所依二字。彼
即第八。言七以八为俱有依者。圣教说第七唯依
藏识故。问。七依第八。为依现行。为依种耶。一师言。
第七依藏识种子为俱有依。不依现行。以彼执第
八种子为自内我。亦恒亦审。无间断故。不依现行
方得生故。一师言。第七以彼藏识种子现行俱为
所依。以彼第七虽无间断。然亦有时转变改易。以
能熏转识之所熏故。必假现行识为俱有依方得
生故。转。谓流转。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义。谓依第
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此第七恒依第八取为
所缘境故。】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体。藏者业用。用能显体。体能持业。藏即识故。名为
藏识。持业释也。第六识者。以意为根。识依根起。所
依为主。如眼识等。举眼之主以表于识。即眼之识。
故名眼识。依主释也。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
即意故。喻如藏识。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
如眼识等。然圣教中恐二识一名。混滥无别。故于
第七但立意名而去识字。以别于第六也。又标意
名。为拣别第八第六。为不如第八心能积集故。不
如第六识能了别故。或显此识与第六为根故。故
去识名。单名意也。】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二释所依。即第二门也。首二句。提出所依二字。彼
即第八。言七以八为俱有依者。圣教说第七唯依
藏识故。问。七依第八。为依现行。为依种耶。一师言。
第七依藏识种子为俱有依。不依现行。以彼执第
八种子为自内我。亦恒亦审。无间断故。不依现行
方得生故。一师言。第七以彼藏识种子现行俱为
所依。以彼第七虽无间断。然亦有时转变改易。以
能熏转识之所熏故。必假现行识为俱有依方得
生故。转。谓流转。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义。谓依第
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此第七恒依第八取为
所缘境故。】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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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广释所依。分二。初总释。次别释。今初。谓八种
识及诸心所。生必有依。然为三种。一因缘依者。对
果得名。因即是缘。即不取因由之义。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现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又因者是
现行果之因。缘者。即此因有亲生现行果之用。名
缘。此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
有三义。一种生种。二种生现。三现熏种。若因缘依
止惟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缘依。若现熏种种生
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是异念因果故。即前念
无住非依。定须种现同时。方名依也。问。且如现熏
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熏种虽同念。然
又阙因沈隐果显现义。亦非因缘依。故知唯取真
因缘义名依。都具三义。方名因缘依。一是主。即种
是主。是简现生现。二因沈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
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问。此种子为因缘依体
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皆托此依。即一切
有为缘生法。色之与心。皆须托自种为依。有此种
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意云心现。若亲自心。种必不生。色法亦尔。二增上
缘依者。若增上缘即宽。谓通有力无力及疏增上。
若为依即狭。唯取有力及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
根处。唯此内六处为增上依体。即简外六处。以外
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缘。即不得为依体。又
唯取同时八识心王为意根处。以意根处缘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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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识故。若是等无间意。即自为一依。故不取。即此
增上依须具三义。一有力。二亲。三内。其外六处。以
不具三义。但为缘。非依。若能依法。即诸心心所皆
托此依。言诸心心所者。即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
三位。皆无增上依。问。其一切心心所法。若无内六
处时。亦得转否。答。离俱有根。必不转故。意云。若无
所依根时。其心心所定不得转。三等无间缘依者。
等无间依即狭。唯取心王。心王有主义故。若四缘
中等无间缘即宽。双通心心所。为前念心王有力。
能引生后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齐等故。
无自类为间隔。名无间。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
念八识心王总名等无间。此是依体。即前念心王
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法巳灭无体。何得
为依。答。彼先灭时。巳于今识为开导故(此后章语)。即现
在一念有行后功能以为法体。非取过去巳灭无
体法为依。问。其前念心王有引后力用名为依者。
未审将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即一
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须托此前灭意为依方起。问。
诸心心所。若不依前灭心王。亦得起否。答。离开导
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为开
辟引导。即无因得起。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三缘别
立为依。所缘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
亦依。所缘缘皆有常义。阙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
也。然此三依。言生。转。起。别相云何。生约依种辨体
增上依须具三义。一有力。二亲。三内。其外六处。以
不具三义。但为缘。非依。若能依法。即诸心心所皆
托此依。言诸心心所者。即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
三位。皆无增上依。问。其一切心心所法。若无内六
处时。亦得转否。答。离俱有根。必不转故。意云。若无
所依根时。其心心所定不得转。三等无间缘依者。
等无间依即狭。唯取心王。心王有主义故。若四缘
中等无间缘即宽。双通心心所。为前念心王有力。
能引生后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齐等故。
无自类为间隔。名无间。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
念八识心王总名等无间。此是依体。即前念心王
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法巳灭无体。何得
为依。答。彼先灭时。巳于今识为开导故(此后章语)。即现
在一念有行后功能以为法体。非取过去巳灭无
体法为依。问。其前念心王有引后力用名为依者。
未审将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即一
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须托此前灭意为依方起。问。
诸心心所。若不依前灭心王。亦得起否。答。离开导
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为开
辟引导。即无因得起。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三缘别
立为依。所缘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
亦依。所缘缘皆有常义。阙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
也。然此三依。言生。转。起。别相云何。生约依种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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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转约随顺与力令转。起约由前开路令后得
起。此三别相也。】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次别释分三。一种子依。即因缘依。集论二卷。有二
十四种巳生。十二有种巳生。十三无种巳生。说者
遂取此十三巳生为种灭现生之證。种与芽等不
俱有故。此约外种子望于茎等为能引因。非望芽
等为能生因。有义彼说下。即正义也。彼即集论。集
论所说无种巳生。乃依前种引生后种。是种生种。
故有前后。非谓种灭而后果生也。外种生芽。乃世
俗种。以喻胜义。岂极成之论哉。然则当以何喻耶。
曰。如灯炷生焰。灯𦦨烧炷。同时更互而为因果。焰
喻现行。炷喻种子。种生现行。现行熏种。同一时中
互为因故。然种子自类。虽是因缘。前后相生因果
不俱。以异时故。若种生现。现生种。决定。同时。下引
论双證二因。彼论意说。诸种子法。引生自类。亦生
现果。说自性言。显种自类前为后因。因果不俱。说
他性言。显种与现互为因义。因果俱有。又引摄论
独證种现相生。必俱时有。设有处言种果不俱。有
前后者。皆是随机转变方便之谈。非实论也。如是
八识下。结成前义。】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二俱有依。俱有者。根识同时。名俱有也。即所依与
能依俱时而有。先三师异计。后护法正义。第一师
起。此三别相也。】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次别释分三。一种子依。即因缘依。集论二卷。有二
十四种巳生。十二有种巳生。十三无种巳生。说者
遂取此十三巳生为种灭现生之證。种与芽等不
俱有故。此约外种子望于茎等为能引因。非望芽
等为能生因。有义彼说下。即正义也。彼即集论。集
论所说无种巳生。乃依前种引生后种。是种生种。
故有前后。非谓种灭而后果生也。外种生芽。乃世
俗种。以喻胜义。岂极成之论哉。然则当以何喻耶。
曰。如灯炷生焰。灯𦦨烧炷。同时更互而为因果。焰
喻现行。炷喻种子。种生现行。现行熏种。同一时中
互为因故。然种子自类。虽是因缘。前后相生因果
不俱。以异时故。若种生现。现生种。决定。同时。下引
论双證二因。彼论意说。诸种子法。引生自类。亦生
现果。说自性言。显种自类前为后因。因果不俱。说
他性言。显种与现互为因义。因果俱有。又引摄论
独證种现相生。必俱时有。设有处言种果不俱。有
前后者。皆是随机转变方便之谈。非实论也。如是
八识下。结成前义。】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二俱有依。俱有者。根识同时。名俱有也。即所依与
能依俱时而有。先三师异计。后护法正义。第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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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眼等五识皆以第六意识为俱有依。以五识现
起时。必有同时意识故。不许前五以五根为俱有
依。彼计五根即是识种故。二十唯识颂。言识从自
种生者。即五识自證分现行各从五识自种而生。
将五识自种便为五根。言似境相而转者。即五识
自證分从自种生巳。而能变似二分现。其所变见
分。说名五识。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五境。此是
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答经部师。以经部许有种
子故。说者引此以證巳五根即种之义。观所缘缘
论颂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者。以能发识。比
知有根。此但功能。无色可对。假说为色。故本识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以能发识。功能胜
故。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此根功能与前境色。
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
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
功能。说者引此以證前五识无眼等五根为俱有
依。两释颂意及第七八识皆无俱有依。其说皆谬。
第六意识以第七为俱有依。义亦未足。第二师破
之云。六根六尘及六种识成十八界。各别有种。生
各现行。诸圣教中处处说之。若以识种为五根者。
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以彼色心互相生故。殊不知
色有色种。心有心种。色心二种不互相生。岂有色
种能生识哉。违教一也。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各各
能生相见二分。为执相分种为眼等根耶。为执见
起时。必有同时意识故。不许前五以五根为俱有
依。彼计五根即是识种故。二十唯识颂。言识从自
种生者。即五识自證分现行各从五识自种而生。
将五识自种便为五根。言似境相而转者。即五识
自證分从自种生巳。而能变似二分现。其所变见
分。说名五识。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五境。此是
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答经部师。以经部许有种
子故。说者引此以證巳五根即种之义。观所缘缘
论颂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者。以能发识。比
知有根。此但功能。无色可对。假说为色。故本识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以能发识。功能胜
故。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此根功能与前境色。
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
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
功能。说者引此以證前五识无眼等五根为俱有
依。两释颂意及第七八识皆无俱有依。其说皆谬。
第六意识以第七为俱有依。义亦未足。第二师破
之云。六根六尘及六种识成十八界。各别有种。生
各现行。诸圣教中处处说之。若以识种为五根者。
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以彼色心互相生故。殊不知
色有色种。心有心种。色心二种不互相生。岂有色
种能生识哉。违教一也。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各各
能生相见二分。为执相分种为眼等根耶。为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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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种为眼等根耶。若见分种为眼等根者。则眼等
根是识蕴摄。若相分种是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
外处摄。许则便违圣教说眼等根是色蕴摄而非
识蕴。是内处摄而非外处。若以理推。则五根有一
分生识功能。假名种子。非亲生种。违教二也。圣教
说五色根增上缘摄。若即五识种者。应是因缘而
非增上。违教三也。圣教说欲界一地具有八种识。
色界初禅一地。只有六识与鼻舌一识。二禅巳上
乃至无色界。唯有后二识。无前五识。然凡种子。皆
通三界。现行则有起与不起。若鼻舌根即二识种
二识唯欲界系。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不应通
色界系。以根种如现识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则应
鼻舌二识亦通色界。以现识如根种故。若眼耳身
根即三识种。则应眼耳身根唯二地系。不应通上
三地。以根种如现识故。今根既通五地。则应三识
亦通五地。以现识如根种故。违教四也。圣教言五
色根无记性摄。而五识种乃通善恶。今根即种。亦
应通善恶非唯无记。违教五也。圣教说五识种是
第八识领以为境。持令不散。而无摄为自体。令生
觉受二义。若五根者。具此四义。今五根既是种子。
应非第八执受。违教六也。圣教即无末那为第六
识种之文。今五色根即五识种。则意识种即是末
那。为意识以末那为根法。与眼等识以眼等为根。
同一法故。违教七也。又瑜伽论说眼等识悉具三
根是识蕴摄。若相分种是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
外处摄。许则便违圣教说眼等根是色蕴摄而非
识蕴。是内处摄而非外处。若以理推。则五根有一
分生识功能。假名种子。非亲生种。违教二也。圣教
说五色根增上缘摄。若即五识种者。应是因缘而
非增上。违教三也。圣教说欲界一地具有八种识。
色界初禅一地。只有六识与鼻舌一识。二禅巳上
乃至无色界。唯有后二识。无前五识。然凡种子。皆
通三界。现行则有起与不起。若鼻舌根即二识种
二识唯欲界系。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不应通
色界系。以根种如现识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则应
鼻舌二识亦通色界。以现识如根种故。若眼耳身
根即三识种。则应眼耳身根唯二地系。不应通上
三地。以根种如现识故。今根既通五地。则应三识
亦通五地。以现识如根种故。违教四也。圣教言五
色根无记性摄。而五识种乃通善恶。今根即种。亦
应通善恶非唯无记。违教五也。圣教说五识种是
第八识领以为境。持令不散。而无摄为自体。令生
觉受二义。若五根者。具此四义。今五根既是种子。
应非第八执受。违教六也。圣教即无末那为第六
识种之文。今五色根即五识种。则意识种即是末
那。为意识以末那为根法。与眼等识以眼等为根。
同一法故。违教七也。又瑜伽论说眼等识悉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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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即唯有因缘依。等无间缘
依。而缺增上缘依。违教八也。又诸圣教说眼等根
皆通现种。瑜伽论亦云皆以现行及种子二法为
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今执唯
是种子。更无能熏现行。岂成根义。违教九也。有代
为救者云。前言五色根为种者。是异熟识中能感
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是亲生种子。言增上
业者。即前五识善恶所熏异熟习气。能感当来异
熟果摄无记五识。即如有情一切工巧智。能造世
间种种器具者。亦此业摄。如眼识有此工巧智种。
后时眼识现行。便能造作种种器具。故以业种为
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识。非是将五色根作亲
因缘。为能生五识之种子也。若以增上业种为根。
既合唯识根唯自种。亦契缘论即色功能。又顺瑜
伽三依皆具。第二师破云。业通善恶。根唯五记。若
以业种为根。根亦应通善恶。非唯无记。即前第五
违教也。又五色根应非执受。增上业种无执受故。
即前第六违教也。又五色根应非色蕴。应非内处。
以业种非色蕴。非内处故。即前第二违教也。鼻舌
二识。如增上业种应通二地。眼耳身三识。如增上
业种。应通三地。即前第四违教也。既感五识业为
五根。应感意识业是末那。即前第七违教也。五根
既是增上业种。即无因缘种生现现熏种义。圣教
不应说通现种。即前第九违教也。又应眼等不名
依。而缺增上缘依。违教八也。又诸圣教说眼等根
皆通现种。瑜伽论亦云皆以现行及种子二法为
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今执唯
是种子。更无能熏现行。岂成根义。违教九也。有代
为救者云。前言五色根为种者。是异熟识中能感
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是亲生种子。言增上
业者。即前五识善恶所熏异熟习气。能感当来异
熟果摄无记五识。即如有情一切工巧智。能造世
间种种器具者。亦此业摄。如眼识有此工巧智种。
后时眼识现行。便能造作种种器具。故以业种为
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识。非是将五色根作亲
因缘。为能生五识之种子也。若以增上业种为根。
既合唯识根唯自种。亦契缘论即色功能。又顺瑜
伽三依皆具。第二师破云。业通善恶。根唯五记。若
以业种为根。根亦应通善恶。非唯无记。即前第五
违教也。又五色根应非执受。增上业种无执受故。
即前第六违教也。又五色根应非色蕴。应非内处。
以业种非色蕴。非内处故。即前第二违教也。鼻舌
二识。如增上业种应通二地。眼耳身三识。如增上
业种。应通三地。即前第四违教也。既感五识业为
五根。应感意识业是末那。即前第七违教也。五根
既是增上业种。即无因缘种生现现熏种义。圣教
不应说通现种。即前第九违教也。又应眼等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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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以彼业种非色法故。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
应一向无记性摄(以无能招记性业故)。不应复通善染二性。
三性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识通善
恶。根可无记。无是理故。彼但为救第八违教。而犯
一切违教。岂为善救哉。于是立自义云。又诸圣教。
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根身器世界等。如何汝
等拨无色根为俱有依耶。且汝既许眼等五识能
变似色声等为相分境。而不许眼等五根藏识所
变。是许子能生孙而不许父能生子也何异。既迷
眼等不从识变。而又谬执眼等是增上业种。岂不
深违教理。问云。若尔。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说种子
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答。此正为外道小乘定
离识外实有色根。故说藏识所变似眼等根。此似
根上有一分生识之用。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故曰
色从自种生。又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非谓
色根即是感五识之增上业种也。故知极成五根
为五识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识以前五识
为俱有依。以彼起时。必与五识俱起故。若彼不依
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势力等故。下又出
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前师云。第七八识无别此
依。恒相续转。势力胜故。故此通云。第七虽无间断。
至菩萨见道位。六七分别顿尽。至脩道位。六七俱
生渐渐除灭。亦有转易。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
有依。若第七无俱有依。不名转识。便违圣教。故许
应一向无记性摄(以无能招记性业故)。不应复通善染二性。
三性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识通善
恶。根可无记。无是理故。彼但为救第八违教。而犯
一切违教。岂为善救哉。于是立自义云。又诸圣教。
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根身器世界等。如何汝
等拨无色根为俱有依耶。且汝既许眼等五识能
变似色声等为相分境。而不许眼等五根藏识所
变。是许子能生孙而不许父能生子也何异。既迷
眼等不从识变。而又谬执眼等是增上业种。岂不
深违教理。问云。若尔。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说种子
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答。此正为外道小乘定
离识外实有色根。故说藏识所变似眼等根。此似
根上有一分生识之用。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故曰
色从自种生。又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非谓
色根即是感五识之增上业种也。故知极成五根
为五识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识以前五识
为俱有依。以彼起时。必与五识俱起故。若彼不依
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势力等故。下又出
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前师云。第七八识无别此
依。恒相续转。势力胜故。故此通云。第七虽无间断。
至菩萨见道位。六七分别顿尽。至脩道位。六七俱
生渐渐除灭。亦有转易。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
有依。若第七无俱有依。不名转识。便违圣教。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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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现行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为七依。七
为六依。又出论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现行藏识
为俱有依。不依藏识种子。是亦不当以种为根。若
言第七无俱有依。彼论应言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由此论意。则彼所说以种为根。及第七无俱有依。
教理两违。是故下。断定。谓前五二依。缺染净根本。
第六一依。阙根本。第七一依。第八无依。故曰前五
二六一。七一八无依。此师虽补出第七有俱有依。
第三师又补出第八现行种子皆有俱有依。故先
斥彼究理不尽。次复破云。第八与馀同一识性。馀
既有俱有依。如何第八独无耶。既七八二识恒时
俱转更互为依。则第八定有俱有依。汝何不立。此
正义也。第二计云。既许第八现行识即为第八识
中种依。则第八识种亦应许依第八现识。此即正
当后第四义令心心所取自所缘简中矣。第三计
云。异熟识种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长而住。则异
熟识种亦应以前七能熏为俱有依。此即正当第
一决定简中第三所简矣。第四计五色根为第八
识所依。又异熟识有色界中依色根转。以能执受
色根故。既异熟依色根转。汝何不立为俱有依。下
引经證成第八遍依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
依。次立量以显第八遍依。量云。眼等六识是有法。
不能执受有色根身是宗。因云不遍依止各别依
为六依。又出论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现行藏识
为俱有依。不依藏识种子。是亦不当以种为根。若
言第七无俱有依。彼论应言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由此论意。则彼所说以种为根。及第七无俱有依。
教理两违。是故下。断定。谓前五二依。缺染净根本。
第六一依。阙根本。第七一依。第八无依。故曰前五
二六一。七一八无依。此师虽补出第七有俱有依。
第三师又补出第八现行种子皆有俱有依。故先
斥彼究理不尽。次复破云。第八与馀同一识性。馀
既有俱有依。如何第八独无耶。既七八二识恒时
俱转更互为依。则第八定有俱有依。汝何不立。此
正义也。第二计云。既许第八现行识即为第八识
中种依。则第八识种亦应许依第八现识。此即正
当后第四义令心心所取自所缘简中矣。第三计
云。异熟识种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长而住。则异
熟识种亦应以前七能熏为俱有依。此即正当第
一决定简中第三所简矣。第四计五色根为第八
识所依。又异熟识有色界中依色根转。以能执受
色根故。既异熟依色根转。汝何不立为俱有依。下
引经證成第八遍依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
依。次立量以显第八遍依。量云。眼等六识是有法。
不能执受有色根身是宗。因云不遍依止各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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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则与六识为同
法故。应如六识非能执受。若执异熟为能执受而
不遍依有色根身。则所立因有不定失。以执受非
执受二宗共一因故。此即正当第一决定简中第
二所简矣。藏识若现起者。必以第七为俱有依。此
结第一计。此计为正。无所简别。在有色界亦依色
根。即以色根为俱有依。此结第四计。若第八识种
子。定以异熟为俱有依。即第八现识。此结第二计。
初熏习位亦依能熏前七现识。此结第三计。】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护法正义。谓前所执。皆由未了依与所依一者
差别。而混言之。言依。即广摄一切有生灭法。王臣
俱该。若言所依即狭。独具决定等四义故。如王非
臣。故不同也。立量云。一切生灭诸所仗托。皆说为
依。互相依故。如王与臣。所依四义。今当详辩。云何
四义。曰。一决定。二有境。三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
所缘。方名所依。此四依各有所简。且第一义者。若
法决定。此正简将前五识与第六识作不定依。夫
为所依者。且须决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时。不决定
有前五故。亦简将五色根与第八为依。亦是不定
有。如生无色界第八。即无色根为依。又简将能熏
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长依等。即此能熏现识有
间断故。无决定义。问若有决定义便是所依者。即
如四大种。及命根。五尘等。及种子。皆有决定义。应
法故。应如六识非能执受。若执异熟为能执受而
不遍依有色根身。则所立因有不定失。以执受非
执受二宗共一因故。此即正当第一决定简中第
二所简矣。藏识若现起者。必以第七为俱有依。此
结第一计。此计为正。无所简别。在有色界亦依色
根。即以色根为俱有依。此结第四计。若第八识种
子。定以异熟为俱有依。即第八现识。此结第二计。
初熏习位亦依能熏前七现识。此结第三计。】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护法正义。谓前所执。皆由未了依与所依一者
差别。而混言之。言依。即广摄一切有生灭法。王臣
俱该。若言所依即狭。独具决定等四义故。如王非
臣。故不同也。立量云。一切生灭诸所仗托。皆说为
依。互相依故。如王与臣。所依四义。今当详辩。云何
四义。曰。一决定。二有境。三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
所缘。方名所依。此四依各有所简。且第一义者。若
法决定。此正简将前五识与第六识作不定依。夫
为所依者。且须决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时。不决定
有前五故。亦简将五色根与第八为依。亦是不定
有。如生无色界第八。即无色根为依。又简将能熏
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长依等。即此能熏现识有
间断故。无决定义。问若有决定义便是所依者。即
如四大种。及命根。五尘等。及种子。皆有决定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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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依。有现行识时。必决定有种子故。答。将第二
义简。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照境缘境功能。除心
心所及五色根识。馀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尘命
根等。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故非所依。问。若具
二义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数亦具决定有境
二义。应与心心所为所依。答。将第三义简云为主。
今遍行五数虽有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问。若
具三义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识现行。望识中种
子。亦有决定有境为主三义。即此等八识现行应
与种子为俱有依。答。将第四义简云。令心心所取
自所缘。即令能依心心所缘取自所依家境。方成
所依。今第八现行识。不能令种子取自所缘。故非
所依。今第八识中种子无缘虑。不能取自所缘。故
第八非种子所依。但为依义。问。未审何法具此四
义足。得名所依。答。为五色根。及意处。即此六处具
前四义足。独名所依。问。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六根
体义何别。答。俱有依。唯取六处现行。不取种子。阙
有境义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种现。又俱有依取所
依义。若言六根。即取生长义。各据胜以论。又若心
心所法生时住时。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时住时。
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色法无所缘故。
自体不是能缘法故。又非心与心所互相为依。以
彼心所无主义故。然亦有处依与所依互相说者。
皆是随宜方便之谈。非决定也。故能依所依有四
义简。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照境缘境功能。除心
心所及五色根识。馀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尘命
根等。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故非所依。问。若具
二义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数亦具决定有境
二义。应与心心所为所依。答。将第三义简云为主。
今遍行五数虽有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问。若
具三义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识现行。望识中种
子。亦有决定有境为主三义。即此等八识现行应
与种子为俱有依。答。将第四义简云。令心心所取
自所缘。即令能依心心所缘取自所依家境。方成
所依。今第八现行识。不能令种子取自所缘。故非
所依。今第八识中种子无缘虑。不能取自所缘。故
第八非种子所依。但为依义。问。未审何法具此四
义足。得名所依。答。为五色根。及意处。即此六处具
前四义足。独名所依。问。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六根
体义何别。答。俱有依。唯取六处现行。不取种子。阙
有境义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种现。又俱有依取所
依义。若言六根。即取生长义。各据胜以论。又若心
心所法生时住时。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时住时。
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色法无所缘故。
自体不是能缘法故。又非心与心所互相为依。以
彼心所无主义故。然亦有处依与所依互相说者。
皆是随宜方便之谈。非决定也。故能依所依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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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分别。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所法。二唯所依非
能依。即内六处。三俱句。即八识心王。四俱非。即外
色等。由此五识有四俱有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即五识各依自根。若后三识即通与五识为依。问。
五色根六七八识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随阙
一种即便不转。答。谓一同境。二分别。三染净。四根
本等所依别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
照青色境时。眼识亦缘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
同境。乃至身根识亦尔。言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
前五为分别依。同缘境时。起分别故。此是第六自
体与五识为分别依。瑜伽论云。有分别。无分别。同
缘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解
深密经云。五识起时。定有意识同缘境。言染净者。
即第七识。第七识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若在
有漏位中。即与五识为染依。若成无漏时。即与前
五为净依。有此染净依。前五方转。若无即不得生。
言根本者。即第八识。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
前五识是枝条。又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
推功归本。皆从第八识中成故。此第八。不唯与前
五识为根本依。亦与万法为根本。以能持万法种
故。于因果位中。第八皆为根本。此四重依。各各不
同。即八识俱有所依。四种名义不同者。如眼等五
识。即同境等四种所依各有决定义。且如眼识。以
眼根为决定同境依。以决定共取一境故。馀四境
能依。即内六处。三俱句。即八识心王。四俱非。即外
色等。由此五识有四俱有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即五识各依自根。若后三识即通与五识为依。问。
五色根六七八识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随阙
一种即便不转。答。谓一同境。二分别。三染净。四根
本等所依别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
照青色境时。眼识亦缘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
同境。乃至身根识亦尔。言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
前五为分别依。同缘境时。起分别故。此是第六自
体与五识为分别依。瑜伽论云。有分别。无分别。同
缘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解
深密经云。五识起时。定有意识同缘境。言染净者。
即第七识。第七识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若在
有漏位中。即与五识为染依。若成无漏时。即与前
五为净依。有此染净依。前五方转。若无即不得生。
言根本者。即第八识。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
前五识是枝条。又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
推功归本。皆从第八识中成故。此第八。不唯与前
五识为根本依。亦与万法为根本。以能持万法种
故。于因果位中。第八皆为根本。此四重依。各各不
同。即八识俱有所依。四种名义不同者。如眼等五
识。即同境等四种所依各有决定义。且如眼识。以
眼根为决定同境依。以决定共取一境故。馀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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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根各决定取自境亦尔。以第六识为决定分
别依。以第七识为决定染净依。以第八识为决定
根本依。圣教唯说依五根者。至近相顺故。此会违
也。谓对法第一。但言眼识依色根。会云不共者。眼
根但为眼识依故。非馀识依。馀四亦然。六七八识
通馀识依。又必同境者。根必与识同缘境故。又近
相顺者。六七等识即是远故。是故五识定有四依。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至近相顺故。此条有三。初正
明。次虽五识下。通外问。谓有问云。意识得五。缘境
明了。何不亦用五识为依。故答云。不定有故。意识
不得五识之时能独缘故。圣教唯说依第七者下。
会通馀教。亦是对法。通亦有三。初明是彼染净根
故。二者六七同是转识故。三多引意识起染污执。
故名相顺。第七意识俱有所依。至此亦应尔。此明
七八一俱依。谓七八更互为俱有依也。所引伽陀。
即楞伽经。所引论。即瑜伽论。三位。即阿罗汉位。灭
尽定位。出世道位。设有问云。论言藏识恒与末那
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而却言三位无末
那者何耶。故此通云。此依有覆染末那说。如言四
位无阿赖耶。岂无净八哉。八既非无。七亦应尔。四
位者。阿罗汉。独觉。菩萨。与如来。为四也。问。前云有
色界中第八能执持身依色根转。今不言依色根
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
定有。生无色界。则无色根为所依故。此以决定第
别依。以第七识为决定染净依。以第八识为决定
根本依。圣教唯说依五根者。至近相顺故。此会违
也。谓对法第一。但言眼识依色根。会云不共者。眼
根但为眼识依故。非馀识依。馀四亦然。六七八识
通馀识依。又必同境者。根必与识同缘境故。又近
相顺者。六七等识即是远故。是故五识定有四依。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至近相顺故。此条有三。初正
明。次虽五识下。通外问。谓有问云。意识得五。缘境
明了。何不亦用五识为依。故答云。不定有故。意识
不得五识之时能独缘故。圣教唯说依第七者下。
会通馀教。亦是对法。通亦有三。初明是彼染净根
故。二者六七同是转识故。三多引意识起染污执。
故名相顺。第七意识俱有所依。至此亦应尔。此明
七八一俱依。谓七八更互为俱有依也。所引伽陀。
即楞伽经。所引论。即瑜伽论。三位。即阿罗汉位。灭
尽定位。出世道位。设有问云。论言藏识恒与末那
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而却言三位无末
那者何耶。故此通云。此依有覆染末那说。如言四
位无阿赖耶。岂无净八哉。八既非无。七亦应尔。四
位者。阿罗汉。独觉。菩萨。与如来。为四也。问。前云有
色界中第八能执持身依色根转。今不言依色根
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
定有。生无色界。则无色根为所依故。此以决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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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简前第四执也。问。色根虽不决定。而识种是
决定。何故亦非所依。答。识种虽有决定一义。而无
第二有境义。识种不能缘取自境。可与异熟为依。
不可与异熟为所依。此以第四令心心所取自所
缘一义。简前第二执也。问。心所具上二义。应名所
依。答。虽心所具有二义。而非为主。以随识故。故心
所所依。随识应说。如前五识有四所依。心所亦然。
六识二所依。七八各一所依。心所亦然。复各加自
相应心者。何等心所。随何等心王也。末二句。结显
正义。】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三开导依。即等无间缘依。开者辟也。即开辟处所。
导谓导引。导引令生。即前念心王临灭时。开辟处
所。引后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后念心心所。托前
念开导心王所依而生。名开导依。问。开导依有差
别否。答。有三师故。谓难陀。安慧。护法。三师有异。问。
三师不同。大意如何。答。难陀安慧。八识相望。互为
开导。护法。八识各自开导。此大意也。问。难陀安慧
互开既同。取理同否。答。不同。难陀以相续为理。相
续者与间断者为开导依。安慧以有力为理。以有
力者与无力者为开导依。问。护法菩萨既迥不同。
以何为理。答。三义为理。一有缘法。二要为主。三能
作等无间缘。问。立理既尔。开导如何。答。八识各类
自为开导。非互相望。此中有义。五识自它前后不
决定。何故亦非所依。答。识种虽有决定一义。而无
第二有境义。识种不能缘取自境。可与异熟为依。
不可与异熟为所依。此以第四令心心所取自所
缘一义。简前第二执也。问。心所具上二义。应名所
依。答。虽心所具有二义。而非为主。以随识故。故心
所所依。随识应说。如前五识有四所依。心所亦然。
六识二所依。七八各一所依。心所亦然。复各加自
相应心者。何等心所。随何等心王也。末二句。结显
正义。】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三开导依。即等无间缘依。开者辟也。即开辟处所。
导谓导引。导引令生。即前念心王临灭时。开辟处
所。引后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后念心心所。托前
念开导心王所依而生。名开导依。问。开导依有差
别否。答。有三师故。谓难陀。安慧。护法。三师有异。问。
三师不同。大意如何。答。难陀安慧。八识相望。互为
开导。护法。八识各自开导。此大意也。问。难陀安慧
互开既同。取理同否。答。不同。难陀以相续为理。相
续者与间断者为开导依。安慧以有力为理。以有
力者与无力者为开导依。问。护法菩萨既迥不同。
以何为理。答。三义为理。一有缘法。二要为主。三能
作等无间缘。问。立理既尔。开导如何。答。八识各类
自为开导。非互相望。此中有义。五识自它前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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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至伹以自类为开导依。此难陀之文。一识为
自。馀识为他。巳灭为前。未生为后。如眼识为自。对
耳等识为他。以前五有间断。第六无间断故。前五
唯以第六为开导依。第六虽是前念引后念自无
间断。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为开导依。此二义
偏七八二识。自无间断。不假他识引生。但以自类
为开导依。此义恰正。有义前说未有究理下。安慧
难难陀之文。第一难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续。唯用
第六为开导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说。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时。任运决定。不假寻思求索。
彼五识身宁不相续。第二难云。若率尔遇境。可不
相续。等流五识。岂不相续。谓缘境时有五种心。一
率尔心。二寻求心。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
谓如耳识闻说诸字。有率尔寻求二心。然未定知
诸字所属。无决定心。次说行字。由先熏习连带解
生。有三心起。谓率尔。寻求。决定。以决定知诸字所
属一切行故。闻诸行字。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
知义。复说无字。但有二心。谓率尔寻求。未有决定。
以未定知无字所属。后说常字。由前字力。展转熏
习。连后字生。具起五心。如兹后时四字周圆。方能
解义。此五心。初后通六识。中三唯意识。又前三唯
无记。后二通善恶。又率尔五识后。必有寻求。寻求
心后。或散或不散。散即复起率尔识。不散即起第
三决定乃至等流。瑜伽云。作意势力引生者。由四
自。馀识为他。巳灭为前。未生为后。如眼识为自。对
耳等识为他。以前五有间断。第六无间断故。前五
唯以第六为开导依。第六虽是前念引后念自无
间断。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为开导依。此二义
偏七八二识。自无间断。不假他识引生。但以自类
为开导依。此义恰正。有义前说未有究理下。安慧
难难陀之文。第一难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续。唯用
第六为开导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说。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时。任运决定。不假寻思求索。
彼五识身宁不相续。第二难云。若率尔遇境。可不
相续。等流五识。岂不相续。谓缘境时有五种心。一
率尔心。二寻求心。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
谓如耳识闻说诸字。有率尔寻求二心。然未定知
诸字所属。无决定心。次说行字。由先熏习连带解
生。有三心起。谓率尔。寻求。决定。以决定知诸字所
属一切行故。闻诸行字。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
知义。复说无字。但有二心。谓率尔寻求。未有决定。
以未定知无字所属。后说常字。由前字力。展转熏
习。连后字生。具起五心。如兹后时四字周圆。方能
解义。此五心。初后通六识。中三唯意识。又前三唯
无记。后二通善恶。又率尔五识后。必有寻求。寻求
心后。或散或不散。散即复起率尔识。不散即起第
三决定乃至等流。瑜伽云。作意势力引生者。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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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一由欲力。若于是处心有爱著。心则于彼多
作意生。二由念力。若于彼巳善取其相。巳极作想。
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极
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四
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巳极串习。巳极谙悉。心即
于彼多作意生。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作
意。一切时生。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
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又一刹那五识身生巳。从
此无间。必意识中第二决定心生。由此寻求决定
二意识故。分别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识。既
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是则等流五识专注
所缘善恶之境。无少顷离。如何不许多念相续。下
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识生。三
心可得。如其次第。率尔。寻求。决定。初是眼识。二在
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
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由决定
染净势力。与此同时意识同趣一境。不趣馀境。以
决定故。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
如眼下。例同诸识。彼意下。以巳意释瑜伽。谓论主
作如是说。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
曰俱相续转。定无前后。是则有眼识时非无意识。
非是意识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则汝以
识互相续义。两俱不成。第三难云。若非胜境。有不
相续。若增盛境。宁不相续。何谓增盛境。曰。如炎热
作意生。二由念力。若于彼巳善取其相。巳极作想。
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极
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四
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巳极串习。巳极谙悉。心即
于彼多作意生。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作
意。一切时生。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
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又一刹那五识身生巳。从
此无间。必意识中第二决定心生。由此寻求决定
二意识故。分别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识。既
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是则等流五识专注
所缘善恶之境。无少顷离。如何不许多念相续。下
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识生。三
心可得。如其次第。率尔。寻求。决定。初是眼识。二在
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
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由决定
染净势力。与此同时意识同趣一境。不趣馀境。以
决定故。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
如眼下。例同诸识。彼意下。以巳意释瑜伽。谓论主
作如是说。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
曰俱相续转。定无前后。是则有眼识时非无意识。
非是意识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则汝以
识互相续义。两俱不成。第三难云。若非胜境。有不
相续。若增盛境。宁不相续。何谓增盛境。曰。如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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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何谓相续。曰。猛火炽然。逼夺身心。经一劫等
烧煮不绝。此五识身理必相续。戏忘天。即善道增
盛境也。二增盛境。于五根门。应接不暇。岂有间断
不相续耶。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
言。若此前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
缘。即施设此前灭意为开导依。非谓互相引也。若
汝执言五识前后定有意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
若此前念第六一识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
若汝执言五俱意识。亦由五识为开导依。彼论应
言若此前念六识为彼后念第六一识作等无间
缘。彼论既不作如是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
非谓意识与前五识作开导依也。五俱意识亦自
相续。非谓前五引生为开导依。故知五识起时。必
有前念五俱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前五
而为开导。巳上破前六不互相开导。次难第六云。
无心等位。第六既断。后复起时。若用相续为开导
者。七八恒续。何不用彼与第六为开导依。何用前
五。若彼第六不用七八。用自类者。五识自类。何不
许然。乃执第六为开导耶。难第六巳。难第七云。若
谓第七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转依时。必由第六
人二空观导引彼智令得现前。如是则第七识亦
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何故不许。难第八云。圆镜
智俱第八净识。必由六七方便引生(此上约果位)。又异
熟心(此约因位)。依染污意(第七)。或依悲愿相应善心(第六)。亦
烧煮不绝。此五识身理必相续。戏忘天。即善道增
盛境也。二增盛境。于五根门。应接不暇。岂有间断
不相续耶。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
言。若此前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
缘。即施设此前灭意为开导依。非谓互相引也。若
汝执言五识前后定有意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
若此前念第六一识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
若汝执言五俱意识。亦由五识为开导依。彼论应
言若此前念六识为彼后念第六一识作等无间
缘。彼论既不作如是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
非谓意识与前五识作开导依也。五俱意识亦自
相续。非谓前五引生为开导依。故知五识起时。必
有前念五俱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前五
而为开导。巳上破前六不互相开导。次难第六云。
无心等位。第六既断。后复起时。若用相续为开导
者。七八恒续。何不用彼与第六为开导依。何用前
五。若彼第六不用七八。用自类者。五识自类。何不
许然。乃执第六为开导耶。难第六巳。难第七云。若
谓第七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转依时。必由第六
人二空观导引彼智令得现前。如是则第七识亦
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何故不许。难第八云。圆镜
智俱第八净识。必由六七方便引生(此上约果位)。又异
熟心(此约因位)。依染污意(第七)。或依悲愿相应善心(第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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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七染净引生。应许第八亦以六七为开导依。
何故汝又不许。若据第六以五识引生可为开导
者。即有以上诸过。故曰都未究理。既难破前。申自
义云。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即
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识。用前自类或七八
识为开导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雨
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即七有二重矣。阿脩
那识。用前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即八有三重
矣。】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难陀执前五互为开导。第六七八自类相续。安慧
反前义。谓前五有自类相续。第六七八互为开导。
故护法菩萨折衷前说以立正义。先斥破。次立义。
开导依者。有三义。一有。二缘法。三为主。能作等无
间缘。何故立三义耶。曰。各有所拣故。有字拣于不
相应行。由彼无体。故有字拣。缘字拣色及无为法。
彼非能缘。故缘字拣。拣彼意者。要有所缘。及有力
者。能引生故。为主二字。拣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
其主及有力者。方可为依。能作无间。何所拣耶。曰。
拣前二师异类之识为自识依。及拣自类后念之
识不与前念自识为依。等无间缘。即唯自类及自
前念也。问。此中能作等无间缘。与四缘中等无间
缘。是同是别。曰。是别。有是开导依。必是等无间缘。
有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此宽彼狭。故云别也。何
何故汝又不许。若据第六以五识引生可为开导
者。即有以上诸过。故曰都未究理。既难破前。申自
义云。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即
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识。用前自类或七八
识为开导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雨
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即七有二重矣。阿脩
那识。用前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即八有三重
矣。】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难陀执前五互为开导。第六七八自类相续。安慧
反前义。谓前五有自类相续。第六七八互为开导。
故护法菩萨折衷前说以立正义。先斥破。次立义。
开导依者。有三义。一有。二缘法。三为主。能作等无
间缘。何故立三义耶。曰。各有所拣故。有字拣于不
相应行。由彼无体。故有字拣。缘字拣色及无为法。
彼非能缘。故缘字拣。拣彼意者。要有所缘。及有力
者。能引生故。为主二字。拣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
其主及有力者。方可为依。能作无间。何所拣耶。曰。
拣前二师异类之识为自识依。及拣自类后念之
识不与前念自识为依。等无间缘。即唯自类及自
前念也。问。此中能作等无间缘。与四缘中等无间
缘。是同是别。曰。是别。有是开导依。必是等无间缘。
有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此宽彼狭。故云别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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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耶。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是前灭后生。等而开导。不自在故。非是所依。何故
拣色及不相应耶。曰。皆无力故。何拣无为耶。曰。无
前后故。因前安慧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
二识互相续生。故先纵后夺云。若此类识起。不容
彼类俱起。可说此识与彼识有开导力。则用异类
为开导依。犹之可也。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则此与
彼无开导力。如何将此异类而为开导乎。此难意
谓。八识相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何用他识与自
开导也。又难云。若许异类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
不俱起。前师问云。不俱何失。答云。便同小乘心不
并生。以经部师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生故。又
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三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
若不简异类。于诸识中随用何识而为开导。则应
色等异类。皆可互作等无间缘。便违圣教所说等
无间缘唯心心所。色等皆不可立等无间缘。不等
生故。彼引證云。摄论不云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耶。
护法释云。是纵夺之言耳。摄论云。色心前后者。谓
经部师作如是执。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而生。
是诸有为能生因性。谓彼执言。从前刹那色。后刹
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相应法
无间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复计阿赖耶
识是诸法因。为遮此执。故假纵云。若尔。无色界没。
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断灭
是前灭后生。等而开导。不自在故。非是所依。何故
拣色及不相应耶。曰。皆无力故。何拣无为耶。曰。无
前后故。因前安慧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
二识互相续生。故先纵后夺云。若此类识起。不容
彼类俱起。可说此识与彼识有开导力。则用异类
为开导依。犹之可也。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则此与
彼无开导力。如何将此异类而为开导乎。此难意
谓。八识相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何用他识与自
开导也。又难云。若许异类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
不俱起。前师问云。不俱何失。答云。便同小乘心不
并生。以经部师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生故。又
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三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
若不简异类。于诸识中随用何识而为开导。则应
色等异类。皆可互作等无间缘。便违圣教所说等
无间缘唯心心所。色等皆不可立等无间缘。不等
生故。彼引證云。摄论不云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耶。
护法释云。是纵夺之言耳。摄论云。色心前后者。谓
经部师作如是执。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而生。
是诸有为能生因性。谓彼执言。从前刹那色。后刹
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相应法
无间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复计阿赖耶
识是诸法因。为遮此执。故假纵云。若尔。无色界没。
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断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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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从无想没。心想生时。及灭定等出心生时。前心
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又若离其俱
生俱灭摄受种子。相应道理。伹执前刹那心能为
种子。引生无间后刹那心。即阿罗汉后心不成。不
应得入无馀依妙涅槃界。由最后心能为种子等
无间缘生馀心故。如是即应无无馀依妙涅槃界。
是故色心前后相生。伹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
缘。无有因缘。此上。皆为夺因缘故。纵彼容有等无
间缘。夫等之为言。以力用齐等故。色与心法。力用
不等。非此缘性。故曰不尔等言应成无用。非遮多
少者。即前中言多少不定。多少不定。即力用不等。
若谓等言非遮力用。但遮异类者。又违汝宗异类
识作等无间缘。是故八识各唯自类前后为开导
依。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随识应说者。识
开导时。彼亦开导故。难云。此识彼识异类俱起。既
不许为开导依。此心彼所。亦是异类俱起。云何乃
许王所而为开导。论主答云。虽心心所异类俱起。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及同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摄)。定俱生
灭(心王生。心所亦生。心王灭。心所亦灭)。事业必同(同一体事。同一缘境业用)。一开
导时。馀亦开导(前一念心王开导时。即诸一切心心所起。故曰馀亦开导)。具此
五义。是故心与心所。心所与心。展转亦得互作等
无间缘。诸识不具五义。不应为例。此释诸识相应
难也。外又难云。若王与所异类相望既为开导。则
所与王异类相望亦应为开导。论主答云。然诸心
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又若离其俱
生俱灭摄受种子。相应道理。伹执前刹那心能为
种子。引生无间后刹那心。即阿罗汉后心不成。不
应得入无馀依妙涅槃界。由最后心能为种子等
无间缘生馀心故。如是即应无无馀依妙涅槃界。
是故色心前后相生。伹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
缘。无有因缘。此上。皆为夺因缘故。纵彼容有等无
间缘。夫等之为言。以力用齐等故。色与心法。力用
不等。非此缘性。故曰不尔等言应成无用。非遮多
少者。即前中言多少不定。多少不定。即力用不等。
若谓等言非遮力用。但遮异类者。又违汝宗异类
识作等无间缘。是故八识各唯自类前后为开导
依。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随识应说者。识
开导时。彼亦开导故。难云。此识彼识异类俱起。既
不许为开导依。此心彼所。亦是异类俱起。云何乃
许王所而为开导。论主答云。虽心心所异类俱起。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及同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摄)。定俱生
灭(心王生。心所亦生。心王灭。心所亦灭)。事业必同(同一体事。同一缘境业用)。一开
导时。馀亦开导(前一念心王开导时。即诸一切心心所起。故曰馀亦开导)。具此
五义。是故心与心所。心所与心。展转亦得互作等
无间缘。诸识不具五义。不应为例。此释诸识相应
难也。外又难云。若王与所异类相望既为开导。则
所与王异类相望亦应为开导。论主答云。然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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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非开导依。何以故。是彼心王之所引生。无主义
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尔。此释
心所成依难也。有著名沙门来难云。如我所见。前
念一法。引后自一。名之为等。汝前一法。引后一聚
何得名等。论主答云。若心心所等无间缘。各唯自
类。其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问。云何便
阙。答。七八有漏。无有信等。无漏信等。谁为此缘。设此缘阙。亦何伤理。论答云。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
生。何以故。阙此一缘。唯〔二〕缘故)。以因中七八。无信等心所故。当转
依位。信等心所起时。便无自类为开导依。即四缘
中缺无间缘。便违圣教。此释应各为缘难也。外又
难云。若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依彼引生。
无心等位。意识既断。七八二识应为开导。论主答
云。五无心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
自类。不依七八。问。心既久灭。何得为依。论主答云。
无异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何不得为。问。何故
不用七八为依。论主答云。彼第六识当先灭时。巳
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论意谓彼
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令生。作
此功能了便灭。即现在一念。有引后功能。以为法
体。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依。此释后起由他难
也。前师难云。若尔。何故佛地论等皆云诸识互相
引生。或说第七依第六生。或说第八依六七生。论
主答云。然圣教中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第七八
依六七生。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缘。故不
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尔。此释
心所成依难也。有著名沙门来难云。如我所见。前
念一法。引后自一。名之为等。汝前一法。引后一聚
何得名等。论主答云。若心心所等无间缘。各唯自
类。其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问。云何便
阙。答。七八有漏。无有信等。无漏信等。谁为此缘。设此缘阙。亦何伤理。论答云。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
生。何以故。阙此一缘。唯〔二〕缘故)。以因中七八。无信等心所故。当转
依位。信等心所起时。便无自类为开导依。即四缘
中缺无间缘。便违圣教。此释应各为缘难也。外又
难云。若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依彼引生。
无心等位。意识既断。七八二识应为开导。论主答
云。五无心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
自类。不依七八。问。心既久灭。何得为依。论主答云。
无异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何不得为。问。何故
不用七八为依。论主答云。彼第六识当先灭时。巳
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论意谓彼
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令生。作
此功能了便灭。即现在一念。有引后功能。以为法
体。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依。此释后起由他难
也。前师难云。若尔。何故佛地论等皆云诸识互相
引生。或说第七依第六生。或说第八依六七生。论
主答云。然圣教中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第七八
依六七生。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缘。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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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违。问。何故瑜伽论说。若此识无间彼识决定生
等。答。言总意别。以此彼一字。言虽总而意各别。一
往观之。如六识异类互相为开导依。若细而察之。
此彼二字。是此识自类前念与彼自类后念为开
导依。此释诸教相违难也。既无违难。结正义云。故
自类依。深契教理。问。开导依名。作何释。答。依字是
通。通三依故。开导二字是别。唯此一依。以别拣通
开导之依。拣非二依。通别依主。又开导是总。总通
王所。所亦开导。然非为依。依字是别。唯局心王。总
别依主。是开导家之依。拣开导中非依者。即心所
也。若开谓开辟。导谓导引。二皆是用。依同一体。亦
开亦导同依。持业也。又依体之上有开导用。以用
堕体。开导即依。体用持业。难持业云。开导二字。通
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业者。岂无以
宽即狭之过也。答。即一分故。无此过咎。举例难云。
所知障者。所知二字。通一百法。障之一字。唯二十
六惑。彼名何不作持业释。即一分也。答。所知二字。
不通一百法。唯七十四。无二十六惑。何以故无。答。
二十六惑为障之时。未为所知。为所知时。巳不为
障。既为障时不为所知。是故障非所知也。为所知
时巳不为障。即所知非障也。所以左右不成持业。
问。何义为障之时不为所知等。答。所知障者。障智
不生。智既不生。谁是能知。知是其障。故障非所知。
若智巳生。障是智家所知之境。障却不能障其知。
等。答。言总意别。以此彼一字。言虽总而意各别。一
往观之。如六识异类互相为开导依。若细而察之。
此彼二字。是此识自类前念与彼自类后念为开
导依。此释诸教相违难也。既无违难。结正义云。故
自类依。深契教理。问。开导依名。作何释。答。依字是
通。通三依故。开导二字是别。唯此一依。以别拣通
开导之依。拣非二依。通别依主。又开导是总。总通
王所。所亦开导。然非为依。依字是别。唯局心王。总
别依主。是开导家之依。拣开导中非依者。即心所
也。若开谓开辟。导谓导引。二皆是用。依同一体。亦
开亦导同依。持业也。又依体之上有开导用。以用
堕体。开导即依。体用持业。难持业云。开导二字。通
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业者。岂无以
宽即狭之过也。答。即一分故。无此过咎。举例难云。
所知障者。所知二字。通一百法。障之一字。唯二十
六惑。彼名何不作持业释。即一分也。答。所知二字。
不通一百法。唯七十四。无二十六惑。何以故无。答。
二十六惑为障之时。未为所知。为所知时。巳不为
障。既为障时不为所知。是故障非所知也。为所知
时巳不为障。即所知非障也。所以左右不成持业。
问。何义为障之时不为所知等。答。所知障者。障智
不生。智既不生。谁是能知。知是其障。故障非所知。
若智巳生。障是智家所知之境。障却不能障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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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云 为障之时不为所知等也。问。古云所知
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据此所说。二十六惑。只为能
障。不为所知。答。是问。何故却说通一百法。答。约智
巳生。说通百法。智未生时。被障障之。若尔。应云被
障障能知。何云障所知也。答。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障所知。其实亦障能知之智。又解被障障所知
者。不望能知。据此所说。亦无百法。何以故。二十六
惑既为能障。明非所知。智若生时。惑巳亡故。所知
于何。问。何故皆说通一百法。惑巳亡故。答。惑虽巳
亡。其惑名状。智亦能知。故说所知通百法来。问。泛
言但将开导来解依。不将所知来解障。其义者何。
答。本说心王为开导依。由开导依三义之中。为有
缘法作等无间缘。此之二义通其心所。仍来非是
开导家依。故云伹将开导来解依也。问。何故心所
非开导依。答。不自在故。不得为依。问。不将所知来
解障。答。本说烦恼为能障法。智所知境是所障法。
今名所知障者。能障烦恼。从所障所知境以彰名。
其所知二字。非正谈故。所以道不将所知来解障
也。古云。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正相符顺。故所
知之障。开导即依。此之谓欤。】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三结成所依。正释颂中依彼转三字。言此识虽具
三种依。但显前二者。为第七所依所缘。同一第八
故。而依彼转三言。但显因缘俱有二依。谓此识以
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据此所说。二十六惑。只为能
障。不为所知。答。是问。何故却说通一百法。答。约智
巳生。说通百法。智未生时。被障障之。若尔。应云被
障障能知。何云障所知也。答。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障所知。其实亦障能知之智。又解被障障所知
者。不望能知。据此所说。亦无百法。何以故。二十六
惑既为能障。明非所知。智若生时。惑巳亡故。所知
于何。问。何故皆说通一百法。惑巳亡故。答。惑虽巳
亡。其惑名状。智亦能知。故说所知通百法来。问。泛
言但将开导来解依。不将所知来解障。其义者何。
答。本说心王为开导依。由开导依三义之中。为有
缘法作等无间缘。此之二义通其心所。仍来非是
开导家依。故云伹将开导来解依也。问。何故心所
非开导依。答。不自在故。不得为依。问。不将所知来
解障。答。本说烦恼为能障法。智所知境是所障法。
今名所知障者。能障烦恼。从所障所知境以彰名。
其所知二字。非正谈故。所以道不将所知来解障
也。古云。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正相符顺。故所
知之障。开导即依。此之谓欤。】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三结成所依。正释颂中依彼转三字。言此识虽具
三种依。但显前二者。为第七所依所缘。同一第八
故。而依彼转三言。但显因缘俱有二依。谓此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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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为所缘。又因缘依
有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引生胜用。故独显之。或
前灭后生之义。人易了知。故不须显也。通上二释
所依竟。】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三释所缘。七缘第八。有四师异。难陀主缘王所。火
辩主缘相见二分。安慧主缘种现。唯护法主缘见
分。为正义也。第一有义。即难陀执。谓缘心王。执之
为我。缘心所时。执为我所。故说如次。第二有义。即
火辩难难陀之文。圣说此识缘藏识故。曾无处说
七缘第八五心所故。故彼所说。理不应然。立自义
云。应缘相见。缘见分时。执之为我。缘相分时。执为
我所。何以故。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缘藏
识义。第三有义。即安慧难火辨之文。云。亦不应理。
所以者何。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是识
蕴。不应理一也。圣教言七唯内缘。若缘相分。即是
缘外。与五识何异。不应理二也。应如第六缘共相
境。不应理三也。既缘根身。起我所执。生无色者。应
无我所。何以故。无色界中。无色相故。不应理四也。
立自义云。应缘种现。谓缘藏识。执之为我。及缘种
子。执为我所。问。第七不缘实境。云何缘种。答。以种
即是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是故可缘。
第四有义。即护法正义。难安慧云。汝执第七缘种
子者。色等种子是实有法。非识蕴摄。七不能缘。执
有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引生胜用。故独显之。或
前灭后生之义。人易了知。故不须显也。通上二释
所依竟。】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三释所缘。七缘第八。有四师异。难陀主缘王所。火
辩主缘相见二分。安慧主缘种现。唯护法主缘见
分。为正义也。第一有义。即难陀执。谓缘心王。执之
为我。缘心所时。执为我所。故说如次。第二有义。即
火辩难难陀之文。圣说此识缘藏识故。曾无处说
七缘第八五心所故。故彼所说。理不应然。立自义
云。应缘相见。缘见分时。执之为我。缘相分时。执为
我所。何以故。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缘藏
识义。第三有义。即安慧难火辨之文。云。亦不应理。
所以者何。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是识
蕴。不应理一也。圣教言七唯内缘。若缘相分。即是
缘外。与五识何异。不应理二也。应如第六缘共相
境。不应理三也。既缘根身。起我所执。生无色者。应
无我所。何以故。无色界中。无色相故。不应理四也。
立自义云。应缘种现。谓缘藏识。执之为我。及缘种
子。执为我所。问。第七不缘实境。云何缘种。答。以种
即是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是故可缘。
第四有义。即护法正义。难安慧云。汝执第七缘种
子者。色等种子是实有法。非识蕴摄。七不能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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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非实。又违论故。若说种子是假物者。不名因缘。
以因缘法必是真故。又总难云。第七我见。任运一
类。恒相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具现
种识断常二境。若有二境。岂能别执而俱转耶。若
谓前断后常相续不俱转者。此俱生见。从无始来
一味恒转。无有前后。何容二执相续而生。申正义
云。应知第七唯缘第八见分。非馀相分种子心所
等。所以者何。谓无始来。微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
故似常。简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种子亦然。或
被损伏。或时永断。由此遮计馀识为我。似一。简心
所。心所多法故。问。何故不缘馀识。曰。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馀识。
自證等用。微细难知。问。何不但缘一受等为我。亦
常一故。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
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为我。唯心王是所依
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前师难云。汝说第
七不执我所。大论何说第七末那我我所执恒相
应故。护法会云。乘语势故。何谓语势。曰。顺文便故。
言稳易故。此是语势。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此稳易
之谓也。说我所言。非是离我别起我所执。唯执第
八是我之我。前五蕴假者。是第六所缘之我。后我
第七所计。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俱第七所计。
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或前是体。后
以因缘法必是真故。又总难云。第七我见。任运一
类。恒相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具现
种识断常二境。若有二境。岂能别执而俱转耶。若
谓前断后常相续不俱转者。此俱生见。从无始来
一味恒转。无有前后。何容二执相续而生。申正义
云。应知第七唯缘第八见分。非馀相分种子心所
等。所以者何。谓无始来。微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
故似常。简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种子亦然。或
被损伏。或时永断。由此遮计馀识为我。似一。简心
所。心所多法故。问。何故不缘馀识。曰。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馀识。
自證等用。微细难知。问。何不但缘一受等为我。亦
常一故。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
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为我。唯心王是所依
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前师难云。汝说第
七不执我所。大论何说第七末那我我所执恒相
应故。护法会云。乘语势故。何谓语势。曰。顺文便故。
言稳易故。此是语势。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此稳易
之谓也。说我所言。非是离我别起我所执。唯执第
八是我之我。前五蕴假者。是第六所缘之我。后我
第七所计。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俱第七所计。
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或前是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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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识用。于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
实但一我见。故结难云。若作是说。善顺教理。何谓
顺教。曰。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此顺教也。何谓顺理。
曰。我我所执不俱起故。此顺理也。多处唯言有我
见者。瑜伽论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显
扬论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我我所
执不俱起者。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
事故。又我我所。犹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
执为我。决不是所。如正南面。何却朝北。故不俱也。
若巳转依位。善心者可然。彼非执故。亦不可例。人
法二执。境是一故。若未起对治。断其我执。若未转
依。唯缘藏识。初地巳去。既转依巳。入无漏心。亦缘
真如及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證得十
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
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
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我爱所
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
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十地有情
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说法利彼。故
曰。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机。问。既尔。何
故此中但缘藏识。答。此中但言缘藏识者。约未转
依说。故局。以悟则境通。迷时境局。无我则境遍。有
我则境不遍故。问。如何此识既依彼生。仍复缘彼。
答。如后念识。依前意生复缘前意。前灭意。是等无
实但一我见。故结难云。若作是说。善顺教理。何谓
顺教。曰。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此顺教也。何谓顺理。
曰。我我所执不俱起故。此顺理也。多处唯言有我
见者。瑜伽论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显
扬论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我我所
执不俱起者。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
事故。又我我所。犹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
执为我。决不是所。如正南面。何却朝北。故不俱也。
若巳转依位。善心者可然。彼非执故。亦不可例。人
法二执。境是一故。若未起对治。断其我执。若未转
依。唯缘藏识。初地巳去。既转依巳。入无漏心。亦缘
真如及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證得十
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
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
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我爱所
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
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十地有情
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说法利彼。故
曰。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机。问。既尔。何
故此中但缘藏识。答。此中但言缘藏识者。约未转
依说。故局。以悟则境通。迷时境局。无我则境遍。有
我则境不遍故。问。如何此识既依彼生。仍复缘彼。
答。如后念识。依前意生复缘前意。前灭意。是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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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此所依缘。是增上缘。作
所缘缘。亦复何咎。问。第七何故但缘第八见分。不
缘内二分。答。内二分作用沉隐难知故。见分作用
显现故。问。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缘。反缘第八见
分为我。答。言缘见分者。即是疏缘。问。设许第七缘
疏缘者。且第七自识。于何法上起执。答。于自识相
分起执。问。第七缘第八本质见分。是实是假。答。第
七缘第八见分不著。伹缘得中间假我相分。是假
非实。问。中间相分是实是假。答。中间相分。无实种
生。但从两头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从本质
上起者。是无覆性。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见分上
起者。是有覆性。但从两头心法烁起成一相分。密
合一处。若是第七。但自执妄起遍计有覆性假相
分为自内我。不执无覆性相分。如水中盐味。但执
是水。不执于盐。水与盐味元不相离。问。第七缘八。
是何量摄。答。是非量境摄。不称心故。以第八见分
本非是我。妄执为我。即不称本质。又亲缘第八见
分不著变相分缘。相分本非是我。又妄执为我。又
不称相分。即两重不称境。故知非量。故密严经偈
云。末那缘藏识。如磁石吸铁。如蛇有二头。各别为
其业。染意亦如是。执取阿赖耶。能为我事业。增长
于我所。复与意识俱。为因而转谢。于身生暖触。运
动作诸业。饮食与衣裳。随物而受用。腾跃或歌舞。
种种自嬉游。持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轮垂
所缘缘。亦复何咎。问。第七何故但缘第八见分。不
缘内二分。答。内二分作用沉隐难知故。见分作用
显现故。问。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缘。反缘第八见
分为我。答。言缘见分者。即是疏缘。问。设许第七缘
疏缘者。且第七自识。于何法上起执。答。于自识相
分起执。问。第七缘第八本质见分。是实是假。答。第
七缘第八见分不著。伹缘得中间假我相分。是假
非实。问。中间相分是实是假。答。中间相分。无实种
生。但从两头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从本质
上起者。是无覆性。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见分上
起者。是有覆性。但从两头心法烁起成一相分。密
合一处。若是第七。但自执妄起遍计有覆性假相
分为自内我。不执无覆性相分。如水中盐味。但执
是水。不执于盐。水与盐味元不相离。问。第七缘八。
是何量摄。答。是非量境摄。不称心故。以第八见分
本非是我。妄执为我。即不称本质。又亲缘第八见
分不著变相分缘。相分本非是我。又妄执为我。又
不称相分。即两重不称境。故知非量。故密严经偈
云。末那缘藏识。如磁石吸铁。如蛇有二头。各别为
其业。染意亦如是。执取阿赖耶。能为我事业。增长
于我所。复与意识俱。为因而转谢。于身生暖触。运
动作诸业。饮食与衣裳。随物而受用。腾跃或歌舞。
种种自嬉游。持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轮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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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乾闼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诸分别。身相器
世间。如动鞦韆势。无力不坚固。分别亦复然。分别
无所依。但行于自境。譬如镜中像。识种动而见。愚
夫此迷惑。非诸明智者。仁主应当知。此三皆识现。
于斯远离处。即是圆真实。】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四释体性行相二门。摄论云。思量是意。意即是性。
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
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
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初地以前。二乘有学
恒审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转依位。亦审思量
无我相故。亦名末那。论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
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
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
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问。第七四分。何
分名思量。答。有二义。第一义。见分名思量不名意。
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见分能思量我
无我。意是体故。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第二义。
见分是思量相。相者谓体相相状。二分是思量性。
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分。是所量
境。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我相分。即思量我。可名
思量。自證分不缘我相分。如何亦名思量。答。自證
分證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世间。如动鞦韆势。无力不坚固。分别亦复然。分别
无所依。但行于自境。譬如镜中像。识种动而见。愚
夫此迷惑。非诸明智者。仁主应当知。此三皆识现。
于斯远离处。即是圆真实。】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四释体性行相二门。摄论云。思量是意。意即是性。
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
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
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初地以前。二乘有学
恒审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转依位。亦审思量
无我相故。亦名末那。论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
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
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
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问。第七四分。何
分名思量。答。有二义。第一义。见分名思量不名意。
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见分能思量我
无我。意是体故。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第二义。
见分是思量相。相者谓体相相状。二分是思量性。
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分。是所量
境。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我相分。即思量我。可名
思量。自證分不缘我相分。如何亦名思量。答。自證
分證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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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释染俱门。先总问。且与下。次别答。言且者。以有
馀心所故。此四最重。且先言之。此中下。释当俱义。
一者我痴。即是无明。为自心变我相所愚。迷于无
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痴。二者我见。即是我执。于识
见分非我之上。起妄计度。执为实我。故名我见。三
者我慢。即是倨傲。恃巳所执真自内我。令能缘心
贡高自大。故名我慢。四者我爱。即是我贪。于巳所
执内我相境。深生耽玩。固起染著。故名我爱。言并
者。表我慢我爱。定与我见相应。以我慢恃我见而
起。我爱亦恃我见而起。故慢与爱决定相应。此遮
萨婆多部计爱慢见三不得俱起。无相应义。由此
四种民烦之法。扰乱内心。令外六种转识不得清
净。恒成杂染。有情由此。于生死中头出头没。不得
出离。故名烦恼。此第七意。除四惑外。不与馀心所
相应者。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所以不
作意而向外驰求。唯任运而一向内执。问。烦恼有
十种。此何唯四耶。答云。有我见故。其馀四见皆不
生起。何以故。无一心中有二慧故。诸见皆以慧为
体故。问。如何此识要有我见耶。答。见戒禁取邪见
三种。是第六识分别我执。此在见道巳顿断故。我
见本是俱生我执。修道位中方得尽断。故不与彼
三种相应。我所边见。要依相应我见方得生起。故
有边见。决有我见。此相应我。不依边见。是故不与
边见相应。问。何故此识不与疑瞋二种烦恼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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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我见故。审详明决。疑无容起。故不与疑相应。
由我爱故。深生耽著。瞋不得生。故不与瞋相应。是
故此识。十烦恼中相应唯四。又问。见慢爱三。如何
俱起耶。答云。行相无违故。又问。贪令心下。慢令心
举。一高一下。岂不相违。答云。见有分别俱生。贪有
外境内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粗细俱各有侏。粗
属六识。细属七识。是即行相不相违义。】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六释馀相应。先问。不尔下。举颂以答。下分五义。第
一执唯九。所谓四烦恼。及触等五大地法。定相应
故。问云。既与触等相应。应云及与触等俱。何故言
及馀。答。以前异熟触等五所是无覆性。恐此五所
混同第八亦是无覆。故置馀言。及是集义。前四烦
恼。后五遍行。定相应故。解馀字非。解及字半是半
非。问。此意何故不与别境相应。答。欲是希望未遂
合事。此识恒与第八和合。缘以为境。更无希望。故
不与欲相应。胜解事在未定。起决定解印證持守。
此识决定恒执第八为自内我。更无异念。不烦印
持。故不与胜解相应。念唯记忆过去所习事业。此
识恒缘第八现境。不烦记忆。故不与念相应。定唯
一意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念念别缘。不专不
一。故不与定相应。慧即是见。故不别开。上四解是。
解慧字非。问。何故不与善十一心所相应。答。善是
净故。此识染污。故不与善相应。问。何故不与二十
由我爱故。深生耽著。瞋不得生。故不与瞋相应。是
故此识。十烦恼中相应唯四。又问。见慢爱三。如何
俱起耶。答云。行相无违故。又问。贪令心下。慢令心
举。一高一下。岂不相违。答云。见有分别俱生。贪有
外境内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粗细俱各有侏。粗
属六识。细属七识。是即行相不相违义。】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六释馀相应。先问。不尔下。举颂以答。下分五义。第
一执唯九。所谓四烦恼。及触等五大地法。定相应
故。问云。既与触等相应。应云及与触等俱。何故言
及馀。答。以前异熟触等五所是无覆性。恐此五所
混同第八亦是无覆。故置馀言。及是集义。前四烦
恼。后五遍行。定相应故。解馀字非。解及字半是半
非。问。此意何故不与别境相应。答。欲是希望未遂
合事。此识恒与第八和合。缘以为境。更无希望。故
不与欲相应。胜解事在未定。起决定解印證持守。
此识决定恒执第八为自内我。更无异念。不烦印
持。故不与胜解相应。念唯记忆过去所习事业。此
识恒缘第八现境。不烦记忆。故不与念相应。定唯
一意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念念别缘。不专不
一。故不与定相应。慧即是见。故不别开。上四解是。
解慧字非。问。何故不与善十一心所相应。答。善是
净故。此识染污。故不与善相应。问。何故不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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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烦恼相应。答。随烦恼者。必随根本烦恼一分一
位差别建立。此识唯与四烦恼俱。故不与随烦恼
相应。此说谬甚。问。何故不与四不定相应。答。恶作
是追悔过去所作事业。此识恒缘现在第八。无有
疑悔。故不与恶作相应。睡眠是籍外缘辛苦勤劳。
身不自在。心极昧劣。有时暂现。此识一类内执第
八为我。不假外缘。故不与睡眠相应。寻伺者。寻谓
寻求。令心匇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
心匇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识唯依内门而转
一类执我。不假寻伺。故非彼俱。先斥前师馀义不
当。以此颂中自明此识有覆无记故。又阙此识与
随烦恼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叶故。故此馀言。是
显与随烦恼俱。不简无覆。犹是混说。此师据集论
说有五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
无堪任性。不寂静性。秽性。懒惰性。纵荡性。则染污
性不得成就。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染污位中必有
彼五。故必与五随相应。问。掉举一法遍诸染心。何
不列入四烦恼中。而入随烦恼位。答。虽遍诸染心。
而贪分为多。但说贪分。以多欲者必多思故。如眠
与悔。虽遍贪瞋痴三心。而痴位增胜。故但说痴分
耳。问。馀处说有六随十随遍诸染心。此何说五。答。
虽瑜伽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
依别义。方便说遍。非若集论说五实遍也。何谓别
义。曰。或说六者。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
位差别建立。此识唯与四烦恼俱。故不与随烦恼
相应。此说谬甚。问。何故不与四不定相应。答。恶作
是追悔过去所作事业。此识恒缘现在第八。无有
疑悔。故不与恶作相应。睡眠是籍外缘辛苦勤劳。
身不自在。心极昧劣。有时暂现。此识一类内执第
八为我。不假外缘。故不与睡眠相应。寻伺者。寻谓
寻求。令心匇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
心匇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识唯依内门而转
一类执我。不假寻伺。故非彼俱。先斥前师馀义不
当。以此颂中自明此识有覆无记故。又阙此识与
随烦恼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叶故。故此馀言。是
显与随烦恼俱。不简无覆。犹是混说。此师据集论
说有五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
无堪任性。不寂静性。秽性。懒惰性。纵荡性。则染污
性不得成就。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染污位中必有
彼五。故必与五随相应。问。掉举一法遍诸染心。何
不列入四烦恼中。而入随烦恼位。答。虽遍诸染心。
而贪分为多。但说贪分。以多欲者必多思故。如眠
与悔。虽遍贪瞋痴三心。而痴位增胜。故但说痴分
耳。问。馀处说有六随十随遍诸染心。此何说五。答。
虽瑜伽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
依别义。方便说遍。非若集论说五实遍也。何谓别
义。曰。或说六者。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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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遍染二性。通障二轮。相显说六遍诸染心。如后
文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恶慧是也。简小随十
者。小随相粗。第七相细故。简中随二者。中随是不
善性。第七无记性故。简大障中昏掉者。掉举障定。
昏沉障慧。第七于定慧中亦恒执我。故唯与大随
六种相应。或说十者。若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
粗细二惑遍染二性。故说为十。以除小随十。中随
二。独取大随。复加邪欲邪解。故说十随与第七相
应。然彼说六说十而此说五。各自有义。故集论瑜
伽之说。非互相违也。立自义云。此第七俱十五心
所。谓五遍行。四根本。五随。并别境中慧也。设有问
云。我见即慧。何复开耶。故此释云。我见虽是慧之
所摄。而我见唯染。慧通善染。义有差别。故宜别开。
问。随烦恼有一十。何故此识无馀心所。答。谓忿等
十。行相粗动。此识微细。故不与小随相应。中随有
二。唯是不善。不遍染性。此识无记。故不与中随相
应。大随有八。而无散乱不正知者。散乱驰外。此识
执内。故不与散乱相应。不正知是随外门起三业
行。不合轨范。此唯内执。故不相应。此二语错。四不
定并十烦恼中馀六。皆如前说。第三执十九所。此
师据瑜伽说此识与六随相应。去掉举昏沉二法。
加失念散乱恶慧三法。何故有三法耶。曰。此三若
无。烦恼不起故。谓此第七一向内执。即曾习境。即
念失念所缘境也。若非此境。有何拣择。故邪拣择
文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恶慧是也。简小随十
者。小随相粗。第七相细故。简中随二者。中随是不
善性。第七无记性故。简大障中昏掉者。掉举障定。
昏沉障慧。第七于定慧中亦恒执我。故唯与大随
六种相应。或说十者。若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
粗细二惑遍染二性。故说为十。以除小随十。中随
二。独取大随。复加邪欲邪解。故说十随与第七相
应。然彼说六说十而此说五。各自有义。故集论瑜
伽之说。非互相违也。立自义云。此第七俱十五心
所。谓五遍行。四根本。五随。并别境中慧也。设有问
云。我见即慧。何复开耶。故此释云。我见虽是慧之
所摄。而我见唯染。慧通善染。义有差别。故宜别开。
问。随烦恼有一十。何故此识无馀心所。答。谓忿等
十。行相粗动。此识微细。故不与小随相应。中随有
二。唯是不善。不遍染性。此识无记。故不与中随相
应。大随有八。而无散乱不正知者。散乱驰外。此识
执内。故不与散乱相应。不正知是随外门起三业
行。不合轨范。此唯内执。故不相应。此二语错。四不
定并十烦恼中馀六。皆如前说。第三执十九所。此
师据瑜伽说此识与六随相应。去掉举昏沉二法。
加失念散乱恶慧三法。何故有三法耶。曰。此三若
无。烦恼不起故。谓此第七一向内执。即曾习境。即
念失念所缘境也。若非此境。有何拣择。故邪拣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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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由此起。乃至贪等根本烦恼亦由此起。起烦恼
时心必流荡。故散乱心亦由此起。何无昏沉掉举
二心所耶。曰。昏掉二相。静动相违。沉浮相反。闇明
不一。即不遍染心。故在所简耳。论说此遍染心者。
亦约别义。非是实遍。以此五法。解通粗细二惑。唯
与善法相违。纯通二性故。问。何故不通馀惑。答。谓
十随粗。而七识细。故拣。中二唯是不善性。与善相
违。不通无记。故拣。以纯随烦恼必通二性故。今此
六随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与第七相应。瑜伽又
说遍十随者。义如前师所说。然此意俱心所十九。
谓四根本五遍行六随。并别境中念定慧三。复加
惛沉。问。念与忘念何得相应。加定惛沉。又何如说。
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净。如前慧释。我见是染慧。
通染净故。复加定者。以此识决定专注第八为自
内我。曾无舍顷故。加惛沉者。以此识无明最重故。
除掉举者。此与惛沉正相违故。无馀心所。准上应
知。第四执二十四所。此师亦据瑜伽说与十随相
应。大随之外复加邪欲及邪胜解故。由贪烦恼。于
所受境必藉乐欲。或合或离。及有胜解印持事相。
然后方起。乐合离者。乐受欲合。苦受欲离。即邪欲
也。印持事相。邪胜解也。疑烦恼中无有胜解。互相
违故。如何遍耶。曰。理无犹豫为正胜解。事无犹豫
为邪胜解。故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迷
人。故疑相应亦有胜解。若于所缘色等事上生疑
时心必流荡。故散乱心亦由此起。何无昏沉掉举
二心所耶。曰。昏掉二相。静动相违。沉浮相反。闇明
不一。即不遍染心。故在所简耳。论说此遍染心者。
亦约别义。非是实遍。以此五法。解通粗细二惑。唯
与善法相违。纯通二性故。问。何故不通馀惑。答。谓
十随粗。而七识细。故拣。中二唯是不善性。与善相
违。不通无记。故拣。以纯随烦恼必通二性故。今此
六随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与第七相应。瑜伽又
说遍十随者。义如前师所说。然此意俱心所十九。
谓四根本五遍行六随。并别境中念定慧三。复加
惛沉。问。念与忘念何得相应。加定惛沉。又何如说。
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净。如前慧释。我见是染慧。
通染净故。复加定者。以此识决定专注第八为自
内我。曾无舍顷故。加惛沉者。以此识无明最重故。
除掉举者。此与惛沉正相违故。无馀心所。准上应
知。第四执二十四所。此师亦据瑜伽说与十随相
应。大随之外复加邪欲及邪胜解故。由贪烦恼。于
所受境必藉乐欲。或合或离。及有胜解印持事相。
然后方起。乐合离者。乐受欲合。苦受欲离。即邪欲
也。印持事相。邪胜解也。疑烦恼中无有胜解。互相
违故。如何遍耶。曰。理无犹豫为正胜解。事无犹豫
为邪胜解。故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迷
人。故疑相应亦有胜解。若于所缘色等事上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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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者。必无胜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为杌。
此疑不在俱生烦恼中摄。是分别烦恼中摄故。今
第七识是疑谛理。故有胜解。问。何故馀处不说欲
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曾
未定境。由此二法缘非爱事。故粗烦恼决无欲解。
今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是真胜解。必
无疑惑。是故定与欲解相应。非粗烦恼故。其馀心
所互有互无。义如前说。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四
根本。五遍行。十随。别境五。第五护法正义唯十八
所。先破第四论师所执邪欲及邪胜解云。此识无
始来一类执我。虽曰执我。而生不知所从来。死不
知所从去。未生以前。既死以后。皆属他世。为有为
无。茫昧难知。安有所谓欲与胜解者哉。次烦恼起
位下。破第三师。以彼不许昏掉相应故。又次若染
心下。破第二师。以彼不许散乱失念不正知三所
相应故。不辩不信懈怠放逸三所。以前三师互许。
理极成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性
如前别开者。不遍染心。通净心故。非唯染心皆缘
曾受皆有简择。即一切净心。亦缘曾受。亦有简择
故。若以无明为性者。决遍染心。任运现缘。无曾受
故。一类执我。无简择故。瑜伽说此一切染心皆相
应故。意俱下。出正义。谓七识缘境之时相应心所
唯一十八。谓四惑之外。唯遍行五。别境之慧。大随
八。无馀心所。如前简别。及论三文者。集论一文立
此疑不在俱生烦恼中摄。是分别烦恼中摄故。今
第七识是疑谛理。故有胜解。问。何故馀处不说欲
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曾
未定境。由此二法缘非爱事。故粗烦恼决无欲解。
今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是真胜解。必
无疑惑。是故定与欲解相应。非粗烦恼故。其馀心
所互有互无。义如前说。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四
根本。五遍行。十随。别境五。第五护法正义唯十八
所。先破第四论师所执邪欲及邪胜解云。此识无
始来一类执我。虽曰执我。而生不知所从来。死不
知所从去。未生以前。既死以后。皆属他世。为有为
无。茫昧难知。安有所谓欲与胜解者哉。次烦恼起
位下。破第三师。以彼不许昏掉相应故。又次若染
心下。破第二师。以彼不许散乱失念不正知三所
相应故。不辩不信懈怠放逸三所。以前三师互许。
理极成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性
如前别开者。不遍染心。通净心故。非唯染心皆缘
曾受皆有简择。即一切净心。亦缘曾受。亦有简择
故。若以无明为性者。决遍染心。任运现缘。无曾受
故。一类执我。无简择故。瑜伽说此一切染心皆相
应故。意俱下。出正义。谓七识缘境之时相应心所
唯一十八。谓四惑之外。唯遍行五。别境之慧。大随
八。无馀心所。如前简别。及论三文者。集论一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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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瑜伽二文立六随十随。并准前释。】
成唯识论卷第四
成唯识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