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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854c 页
成唯识论卷第二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三有为。俱舍论颂曰。相谓诸有为。生住异灭
性。释曰。由此四种是有为相。法若有此。应是有为。
与此相违。是无为法。此于诸法能起名生。能安名
住。能衰名异。能坏名灭。性是体义。岂不经说有三
有为之有为相。于此经中应说有四。不说者何。所
谓住相。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
为尽。如是应知异名住异。若法全行三世迁流。此
经说为有为之相。令诸有情生厌畏故。谓彼诸行
生力所迁。令从未来流入现在。异及灭相力所迁。
迫。令从现在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传说
如有人处稠林。有三怨敌。欲为损害。一从稠林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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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坏命根。三相于行。应知亦尔。
住于彼行摄受安立。尝乐与彼不相舍离。故不立
在有为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
不说。先大乘问。次馀乘答。此经下。大乘破。先总斥
非第六声下。次别破。别破又分三。初约能所破。第
六声。即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也。俱舍云。生相若无。
应无生觉。又第六转言不应成。谓色之生。受之生
等。此外计也。又云。是故生等唯假建立。无别实物。
为了诸行本无今有。假立为生。如是本无。今有生
相。依色等法种类众多。为简所馀。说第六转。言色
之生受之生等。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馀受等。馀
例亦然。如世间说旃檀者香。石子之体。此亦应尔。
如是住等。随应当知。此彼论破词也。此中破意。谓
非第六属声。便表生等离色等外有实自体。以色
受等之生住灭。即色受等五蕴摄故。生等为能相。
色等为所相。非生等相异色等相。不可说言坚相
异地相。湿相异水相故若有为体异有为相者。则
无为体应异无为相。今无为体不异无为相。则有
为体。亦岂异有为相哉。又生等相下。二约体用破。
谓若生等三俱有实体者。应一切时齐兴作用。则
一法一时。有生住灭更互相违。成大过失。世间不
见一法一时有生住灭。唯见异法异时有三故。若
以用相违故。无顿兴之理者。则体亦相违。如何俱
有。便有自语相违之过。又住异灭互相违反。用不
住于彼行摄受安立。尝乐与彼不相舍离。故不立
在有为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
不说。先大乘问。次馀乘答。此经下。大乘破。先总斥
非第六声下。次别破。别破又分三。初约能所破。第
六声。即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也。俱舍云。生相若无。
应无生觉。又第六转言不应成。谓色之生。受之生
等。此外计也。又云。是故生等唯假建立。无别实物。
为了诸行本无今有。假立为生。如是本无。今有生
相。依色等法种类众多。为简所馀。说第六转。言色
之生受之生等。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馀受等。馀
例亦然。如世间说旃檀者香。石子之体。此亦应尔。
如是住等。随应当知。此彼论破词也。此中破意。谓
非第六属声。便表生等离色等外有实自体。以色
受等之生住灭。即色受等五蕴摄故。生等为能相。
色等为所相。非生等相异色等相。不可说言坚相
异地相。湿相异水相故若有为体异有为相者。则
无为体应异无为相。今无为体不异无为相。则有
为体。亦岂异有为相哉。又生等相下。二约体用破。
谓若生等三俱有实体者。应一切时齐兴作用。则
一法一时。有生住灭更互相违。成大过失。世间不
见一法一时有生住灭。唯见异法异时有三故。若
以用相违故。无顿兴之理者。则体亦相违。如何俱
有。便有自语相违之过。又住异灭互相违反。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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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俱。而能所相不待因缘。体俱本有。体既如此。用
亦应然。体用不容有二性故。若谓体虽本有不待
因缘。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缘和合而有者。所待因
缘从外来故。定非本有。所待既尔。能待亦然。又汝
既许从因缘生。又执生等复何所用。若谓诸有为
法是恒有故。而与生灭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是恒
有。亦有生灭。何以故。有为无为同一因故。立量云。
三有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无为。三无
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为。今既不同
无为则有为所相。定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况能
相生灭而实有哉。又去来世下。三。约三世破。为彼
宗执生在未来。现在巳生。不更生故。过去巳灭。都
无生用。故以来同去破之。过去巳灭。未来未生。巳
灭非常。未生非现。体如空华。无实有性。量云。去来
世非实有性宗。因云。非现非常故。喻如空华。生即
巳生。非同未生。岂在未来。灭即巳灭。非同未灭。应
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以生为非有。又灭无住
有。二相相违。生与住。俱属现有。相不相违。今彼以
过现为一起。未来为一起。灭属过去。住属现在。生
属未来。则灭与住同时。而住与生异世矣。岂理也
哉。进退之详。具广百论。然有为法。仗因托缘而得
生起。故一切法缘合则生。缘散则灭。表异无为。假
立四相。非谓实有。瑜伽问云。若有为法生住异灭
四有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说三种。答。由一
亦应然。体用不容有二性故。若谓体虽本有不待
因缘。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缘和合而有者。所待因
缘从外来故。定非本有。所待既尔。能待亦然。又汝
既许从因缘生。又执生等复何所用。若谓诸有为
法是恒有故。而与生灭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是恒
有。亦有生灭。何以故。有为无为同一因故。立量云。
三有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无为。三无
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为。今既不同
无为则有为所相。定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况能
相生灭而实有哉。又去来世下。三。约三世破。为彼
宗执生在未来。现在巳生。不更生故。过去巳灭。都
无生用。故以来同去破之。过去巳灭。未来未生。巳
灭非常。未生非现。体如空华。无实有性。量云。去来
世非实有性宗。因云。非现非常故。喻如空华。生即
巳生。非同未生。岂在未来。灭即巳灭。非同未灭。应
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以生为非有。又灭无住
有。二相相违。生与住。俱属现有。相不相违。今彼以
过现为一起。未来为一起。灭属过去。住属现在。生
属未来。则灭与住同时。而住与生异世矣。岂理也
哉。进退之详。具广百论。然有为法。仗因托缘而得
生起。故一切法缘合则生。缘散则灭。表异无为。假
立四相。非谓实有。瑜伽问云。若有为法生住异灭
四有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说三种。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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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行三世所显故。从未来世本无而生。是故世尊
由未来世。于有为法说生有为相。彼既生巳落谢
过去。是故世尊由过去世。于有为法说灭有为相
现在世法。二相所显。唯现在世有住可得。前后变
异。亦唯现在。是故世尊由现在世。于有为法总说
住异为一有为相。前三有故四句。拣异小乘生在
未来。馀三现在如何无法与有为相难也。表此后
无为相何失。总答也。馀乘问。后一既是无法。如何
亦预有为相中。故答云。表此现在生住异法后定
是无。为有为相有何过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无
而忽有。故以生表。有而后无。故以灭表。变易不常。
故以异表。暂时有用。故以住表。此在有为虽俱名
表。而所表相各各有异。此依刹那念念不停。假立
四相。非约三世。若约一期生死果报始终分位。亦
有四相。初出胎时名生。命终名灭。生巳。或二三十
年。或七八十年。只是此身相续不断名住。自少而
壮。自壮而老。迁变不同名异。故俱舍云。无始以来
色等诸法。名言熏习种类不同。及先所造诸有趣
业。种种差别功能转变。随所遇缘成熟发起。变生
色等生等差别。所言缘者。谓精血等是其生缘。衣
食定等是其住缘。毒药灾横四大乱等是其灭缘。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总结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香味等假立三故。」
【六破名句文身。瑜伽论云。云何名身。谓依诸法自
由未来世。于有为法说生有为相。彼既生巳落谢
过去。是故世尊由过去世。于有为法说灭有为相
现在世法。二相所显。唯现在世有住可得。前后变
异。亦唯现在。是故世尊由现在世。于有为法总说
住异为一有为相。前三有故四句。拣异小乘生在
未来。馀三现在如何无法与有为相难也。表此后
无为相何失。总答也。馀乘问。后一既是无法。如何
亦预有为相中。故答云。表此现在生住异法后定
是无。为有为相有何过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无
而忽有。故以生表。有而后无。故以灭表。变易不常。
故以异表。暂时有用。故以住表。此在有为虽俱名
表。而所表相各各有异。此依刹那念念不停。假立
四相。非约三世。若约一期生死果报始终分位。亦
有四相。初出胎时名生。命终名灭。生巳。或二三十
年。或七八十年。只是此身相续不断名住。自少而
壮。自壮而老。迁变不同名异。故俱舍云。无始以来
色等诸法。名言熏习种类不同。及先所造诸有趣
业。种种差别功能转变。随所遇缘成熟发起。变生
色等生等差别。所言缘者。谓精血等是其生缘。衣
食定等是其住缘。毒药灾横四大乱等是其灭缘。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总结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香味等假立三故。」
【六破名句文身。瑜伽论云。云何名身。谓依诸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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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施设自相施设由遍分别。为随言说唯建立想。
是谓名身。云何向身。谓即依彼自相施设所有诸
法差别。施设建立功德。过失。杂染。清净。戏论。是谓
句身。云何文身。谓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
是谓文身又于一切所知所诠事中极略想是文
若中是名。若广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达音韵而
巳。不能了达所有事义。若依止名。便能了达彼彼
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达所有音韵。不能了达所
拣法深广差别。若依止句。当知一切皆能了达。复
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论主问也。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小乘答
也。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證不成。论主
总破。若名句文异声实有下。论主广破。据俱舍论
等。经部师言。名句文身用声为体。色自性摄。所以
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言语身文身。若
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
不依于文等。由此等教。證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
文身。犹如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
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
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
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
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
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
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巳
是谓名身。云何向身。谓即依彼自相施设所有诸
法差别。施设建立功德。过失。杂染。清净。戏论。是谓
句身。云何文身。谓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
是谓文身又于一切所知所诠事中极略想是文
若中是名。若广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达音韵而
巳。不能了达所有事义。若依止名。便能了达彼彼
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达所有音韵。不能了达所
拣法深广差别。若依止句。当知一切皆能了达。复
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论主问也。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小乘答
也。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證不成。论主
总破。若名句文异声实有下。论主广破。据俱舍论
等。经部师言。名句文身用声为体。色自性摄。所以
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言语身文身。若
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
不依于文等。由此等教。證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
文身。犹如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
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
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
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
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
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
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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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證。文必异声等。广如彼说。萨
婆多。亦有名由声生。名由声显。二义。故论主取生。
破显云。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则名句文同色香味。
非实能诠。以离声无别能诠故。量云。名句文身非
实能诠。异声实有故喻如色等。若谓声能生名句
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巳足成能诠。何用名
等为耶。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
声而是实有。故论主破云。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
名句文。异声实有。名能诠者。则所见色上形量屈
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亦名能诠。若谓声上音
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则此语声音韵屈曲。
亦应如弦管声不能诠表。不能别生名等矣。彼又
难云。谁说彼弦管声定不能诠乎。论主答云。声若
能诠。则应现前风铃声等皆有诠用。今此语声与
风铃声等无诠表。不别生实名句文身。故知语声
非实能诠。若唯语声能生名等。而风铃声等不能
者。如何不许唯语能诠。而谓弦管声亦能诠耶。外
人问云。若一切外声皆非能诠。据何道理定知能
诠即是言语。宁知非语亦有能诠。论主答云。语为
能诠人天共了者。谓人与天俱用语言有诠表用。
为欲界以音声为佛事故。天爱非馀者。或有天中
不用语为能诠。如光明说法。天鼓说法之类。唯是
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通下界。故曰非馀。今固人
也。而天语乎。次假外问云。既声体即是能诠。何有
婆多。亦有名由声生。名由声显。二义。故论主取生。
破显云。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则名句文同色香味。
非实能诠。以离声无别能诠故。量云。名句文身非
实能诠。异声实有故喻如色等。若谓声能生名句
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巳足成能诠。何用名
等为耶。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
声而是实有。故论主破云。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
名句文。异声实有。名能诠者。则所见色上形量屈
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亦名能诠。若谓声上音
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则此语声音韵屈曲。
亦应如弦管声不能诠表。不能别生名等矣。彼又
难云。谁说彼弦管声定不能诠乎。论主答云。声若
能诠。则应现前风铃声等皆有诠用。今此语声与
风铃声等无诠表。不别生实名句文身。故知语声
非实能诠。若唯语声能生名等。而风铃声等不能
者。如何不许唯语能诠。而谓弦管声亦能诠耶。外
人问云。若一切外声皆非能诠。据何道理定知能
诠即是言语。宁知非语亦有能诠。论主答云。语为
能诠人天共了者。谓人与天俱用语言有诠表用。
为欲界以音声为佛事故。天爱非馀者。或有天中
不用语为能诠。如光明说法。天鼓说法之类。唯是
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通下界。故曰非馀。今固人
也。而天语乎。次假外问云。既声体即是能诠。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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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等三种差别。故论主申正义云。然依语声分位
差别等。于中有四。从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一显
假差别。此论主解依声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
刍(此翻眼)。若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
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
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又问
曰。何者是分位差别。故答云。名诠自性至为二所
依。二。显三用殊。名诠诸法自性。句诠诸法差别。文
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
者彰义。与二为依。彰义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
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
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
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
诠诸法体。多名巳后。方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
论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如是三法。总摄一切。彼
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
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论云。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
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
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等。此三
离声至亦不即声。三。明不即不离。论主答难。谓先
有问言。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
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故此答曰。此三
离声虽无别体。而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
差别等。于中有四。从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一显
假差别。此论主解依声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
刍(此翻眼)。若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
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
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又问
曰。何者是分位差别。故答云。名诠自性至为二所
依。二。显三用殊。名诠诸法自性。句诠诸法差别。文
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
者彰义。与二为依。彰义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
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
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
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
诠诸法体。多名巳后。方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
论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如是三法。总摄一切。彼
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
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论云。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
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
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等。此三
离声至亦不即声。三。明不即不离。论主答难。谓先
有问言。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
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故此答曰。此三
离声虽无别体。而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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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
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
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词二无碍解。境有何
别。故论答云。由此法词至亦各有异。即缘此故。二
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词无碍解。缘实声等。
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
对所诠。故但取名。词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巳
竟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
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
色蕴。声处。声界。唯属于声行蕴。法处。法界。属名句
文。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
非色处摄。答云。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
故是色处摄。又问云。声上有屈曲。即以为教。色上
有屈曲。亦应得为教。故论主答云。且依此土说名
句文至假立三故。四。会相违。谓且依此土。依声假
立名句文身。非谓一切界土亦依声立。问曰。馀界
土中依何立耶。答云。诸馀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
等。假立名句文身。以彼见闻觉知光明香味能了
义故。此所引。即维摩诘所说经。而言等者。等取触
思取等。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
三法故。以众生机欲对待故假。又梵云便善那。此
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
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
为便善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故。古德说名为
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
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词二无碍解。境有何
别。故论答云。由此法词至亦各有异。即缘此故。二
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词无碍解。缘实声等。
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
对所诠。故但取名。词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巳
竟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
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
色蕴。声处。声界。唯属于声行蕴。法处。法界。属名句
文。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
非色处摄。答云。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
故是色处摄。又问云。声上有屈曲。即以为教。色上
有屈曲。亦应得为教。故论主答云。且依此土说名
句文至假立三故。四。会相违。谓且依此土。依声假
立名句文身。非谓一切界土亦依声立。问曰。馀界
土中依何立耶。答云。诸馀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
等。假立名句文身。以彼见闻觉知光明香味能了
义故。此所引。即维摩诘所说经。而言等者。等取触
思取等。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
三法故。以众生机欲对待故假。又梵云便善那。此
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
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
为便善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故。古德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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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对法论云。此文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
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是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
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
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七破馀执。随眠。即贪等染心所。随者俱生义。眠者
种子义。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彼执是
不相应行蕴摄。故论主破云。贪等种子。名贪等故
即如贪等现行。定与染心相应。岂得名为不相应
耶。量云。所执随眠非不相应。名贪等故。如现贪等
有馀不相应行者。即后未破十法。谓流转。定异。相
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不和合性。准前理趣
者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者。遮止异色心
等有实自性也。】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三无为法分三。一总破。先总斥。且定有下。为将破
无为。先举有为为例。先标数。下别释。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
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缘。是假
法故。但是现世所受用物。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
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
量所收。不待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成
立。共知是有故。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现量得。
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是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
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
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七破馀执。随眠。即贪等染心所。随者俱生义。眠者
种子义。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彼执是
不相应行蕴摄。故论主破云。贪等种子。名贪等故
即如贪等现行。定与染心相应。岂得名为不相应
耶。量云。所执随眠非不相应。名贪等故。如现贪等
有馀不相应行者。即后未破十法。谓流转。定异。相
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不和合性。准前理趣
者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者。遮止异色心
等有实自性也。】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三无为法分三。一总破。先总斥。且定有下。为将破
无为。先举有为为例。先标数。下别释。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
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缘。是假
法故。但是现世所受用物。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
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
量所收。不待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成
立。共知是有故。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现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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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
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
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诸净色根。
此非现量他心智成。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
得。佛智缘时。亦现量得。除佛巳外。共许为论。非世
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若无为者。既非现所知
法。又非有作用法(现受用是假法。今伹破无为非实。故此不拣)。设许有
作用。则应是无常。如何执定有无为耶。然诸下。正
显无为不实之义。所知性者。谓从闻说无为名。领
纳心中有无为性。所显性者。色心有为。因果义尽
或缘阙时。无有为义。显是无为。此所知性。及所显
性。如色心等悉是无常。故不可执离心实有。量云
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二别破。是无为法。约诸经论凡有六种。一虚空无
为者。离一切色心诸法障碍所显真理。名为虚空
无为。虚空有三。一识变虚空。即六识上作解心。变
起虚空相分。二法性虚空。即真如体有。离诸障碍
故。名为虚空。三事虚空。即所见顽空是也。二择灭
无为。由无漏智起简择。灭诸障染。所显真如理故。
三非择灭无为。有法不由择力起无漏智简择。而
本性净。即自性清净涅槃是也。即真如本性。离诸
障染。不由起智断惑。本体净故。四不动无为。第四
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
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诸净色根。
此非现量他心智成。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
得。佛智缘时。亦现量得。除佛巳外。共许为论。非世
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若无为者。既非现所知
法。又非有作用法(现受用是假法。今伹破无为非实。故此不拣)。设许有
作用。则应是无常。如何执定有无为耶。然诸下。正
显无为不实之义。所知性者。谓从闻说无为名。领
纳心中有无为性。所显性者。色心有为。因果义尽
或缘阙时。无有为义。显是无为。此所知性。及所显
性。如色心等悉是无常。故不可执离心实有。量云
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二别破。是无为法。约诸经论凡有六种。一虚空无
为者。离一切色心诸法障碍所显真理。名为虚空
无为。虚空有三。一识变虚空。即六识上作解心。变
起虚空相分。二法性虚空。即真如体有。离诸障碍
故。名为虚空。三事虚空。即所见顽空是也。二择灭
无为。由无漏智起简择。灭诸障染。所显真如理故。
三非择灭无为。有法不由择力起无漏智简择。而
本性净。即自性清净涅槃是也。即真如本性。离诸
障染。不由起智断惑。本体净故。四不动无为。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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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离八患三灾。證得不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从
第四禅巳上。至无所有处巳来。舍受不行。并粗想
亦无。显得真如。名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有二。
一约对得名。谓真如理。对事得名。二简法者。即真
如。简遍计。离于生灭也。馀乘只许初二三种。离色
心等实有自体。先约一多破。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等者。等馀二种。若体是一下。出一体过。若体是多
下。出多体过。初出一体过中。虚空容受下。破虚空
非一。一部一品下。破择灭非一。一法缘阙下。破非
择灭非一。若体是一。遍一切处。标彼宗所执也。虚
空若不能容受色等。何名虚空。既能容受色等。即
与色等合而为一。色等既多。虚空之体亦应多。何
言是一。一法合处。馀皆不合。何言遍一切处若不
与一法合而合馀法者。则应诸法互相周遍。以虚
空悉入一切法故。若谓虚空是一。不与诸法相合
而合一法者。则应虚空不能容受。如馀无为。以馀
无为不能摄受诸法故。量云虚空无为是有法。应
非容受宗。因云。不与法合故。喻如馀无为。又色等
中有虚空否。有则空色杂而不分。无则空色离而
不遍。次以择灭非择灭例破云。若是一体者。则应
断一部一品结时。不但得一部一品择灭。馀一切
部一切品择灭皆得。一法缘阙不生时。不但得一
非择灭。应得一切非择灭。何以故。彼执体一。则一
即一切。理应尔故。结。是思惑。有八十一品。分属九
第四禅巳上。至无所有处巳来。舍受不行。并粗想
亦无。显得真如。名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有二。
一约对得名。谓真如理。对事得名。二简法者。即真
如。简遍计。离于生灭也。馀乘只许初二三种。离色
心等实有自体。先约一多破。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等者。等馀二种。若体是一下。出一体过。若体是多
下。出多体过。初出一体过中。虚空容受下。破虚空
非一。一部一品下。破择灭非一。一法缘阙下。破非
择灭非一。若体是一。遍一切处。标彼宗所执也。虚
空若不能容受色等。何名虚空。既能容受色等。即
与色等合而为一。色等既多。虚空之体亦应多。何
言是一。一法合处。馀皆不合。何言遍一切处若不
与一法合而合馀法者。则应诸法互相周遍。以虚
空悉入一切法故。若谓虚空是一。不与诸法相合
而合一法者。则应虚空不能容受。如馀无为。以馀
无为不能摄受诸法故。量云虚空无为是有法。应
非容受宗。因云。不与法合故。喻如馀无为。又色等
中有虚空否。有则空色杂而不分。无则空色离而
不遍。次以择灭非择灭例破云。若是一体者。则应
断一部一品结时。不但得一部一品择灭。馀一切
部一切品择灭皆得。一法缘阙不生时。不但得一
非择灭。应得一切非择灭。何以故。彼执体一。则一
即一切。理应尔故。结。是思惑。有八十一品。分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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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九部即九地。后出多体过云。若虚空等体是多。
应非实无为是宗。因云。有品类故。喻如色等。又虚
空应非遍容受是宗。因云。有品类故。喻如色等。择
灭。非择灭。准此应知。馀部所执下。总显无为非实
有。馀部所执。即后三种无为。准前应破者。准前一
多有无等例。更相徵诘也。又申量总破云。诸无为
非异心等有是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三显正义。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者。此依识变出体。
谓空无为。初无本质。唯心所变。犹如极微。假而无
体。于佛等处。闻其名故。而心变之。闻说空等五种
无为。数数串习熏陶力故。诸识生时。变似空等影
像相分。为所缘境。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
唯有一类空等相故。假说为常。若说本质无为者。
即不离于识变有也。问。若言识变相分说是无为
者。即是相状之相。随识而为。何成无为耶。答。此说
是识变。假说是无为。其实非是无为。无为是常住
法故。今此依无为体者。但取随识独影相分为体。
以相似不变。故假说为常耳。此六无为。地前菩萨
识变。即是有漏。若地上后得智变。即无漏也。二依
法性假施设有者。此依法性出体。五种无为。皆是
真如。真如体外。更无别出。六种无为。各皆依真如
实德也。此体须證人法二空。无我之后。方得显故。
言有则堕增益谤。言无则堕减损谤。言亦有亦无
应非实无为是宗。因云。有品类故。喻如色等。又虚
空应非遍容受是宗。因云。有品类故。喻如色等。择
灭。非择灭。准此应知。馀部所执下。总显无为非实
有。馀部所执。即后三种无为。准前应破者。准前一
多有无等例。更相徵诘也。又申量总破云。诸无为
非异心等有是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三显正义。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者。此依识变出体。
谓空无为。初无本质。唯心所变。犹如极微。假而无
体。于佛等处。闻其名故。而心变之。闻说空等五种
无为。数数串习熏陶力故。诸识生时。变似空等影
像相分。为所缘境。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
唯有一类空等相故。假说为常。若说本质无为者。
即不离于识变有也。问。若言识变相分说是无为
者。即是相状之相。随识而为。何成无为耶。答。此说
是识变。假说是无为。其实非是无为。无为是常住
法故。今此依无为体者。但取随识独影相分为体。
以相似不变。故假说为常耳。此六无为。地前菩萨
识变。即是有漏。若地上后得智变。即无漏也。二依
法性假施设有者。此依法性出体。五种无为。皆是
真如。真如体外。更无别出。六种无为。各皆依真如
实德也。此体须證人法二空。无我之后。方得显故。
言有则堕增益谤。言无则堕减损谤。言亦有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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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堕相违谤。言非有非无则堕戏论谤。故曰有无
俱非。心欲缘而虑亡。口欲言而辞丧。故曰心言路
绝。性相各别。故曰非一。即性即相。故曰非异。为法
之性。故曰法性。无诸障碍。故曰虚空。择灭者。亦名
数缘灭。数。谓慧数。由慧为缘。拣择诸惑。能显灭理。
故唐三藏译为译灭。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
所驾车。名曰牛车也。此以离系为性。由无漏智。断
诸障染。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假名择灭。非择灭者。
亦名非数缘灭。非由慧数灭惑所得。但以性净。及
于缘阙之所显故。缘阙者俱舍论云。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释云。当生者。当来生法。缘会则生。缘
阙不生。于不生时。得非择灭。此非择灭。碍当生法。
令永不起。名毕竟碍。言别得者。谓非择灭有实体
相。缘阙位中。起别得故。非择灭得。不因择灭。但由
缘阙。名非择灭。论指事明云。如眼与意。专一色时。
馀色声香味触等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
世。毕竟不生。由彼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
择灭。释曰。谓眼缘色时亦合缘声等。以专注色故。
耳等不缘声等。同时声等刹那巳谢。故令缘声等
识更不复生。以前五识唯缘现量。不缘过未。而言
触等者。等取法中有与能缘同时为所缘境者。如
他心智所缘境是也。此他心智。唯缘现在心王。亦
合缘心所。以专注心王。故于心所得非择灭。不动
者。离前三定。至第四禅。离三灾。出八难。无喜乐等
俱非。心欲缘而虑亡。口欲言而辞丧。故曰心言路
绝。性相各别。故曰非一。即性即相。故曰非异。为法
之性。故曰法性。无诸障碍。故曰虚空。择灭者。亦名
数缘灭。数。谓慧数。由慧为缘。拣择诸惑。能显灭理。
故唐三藏译为译灭。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
所驾车。名曰牛车也。此以离系为性。由无漏智。断
诸障染。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假名择灭。非择灭者。
亦名非数缘灭。非由慧数灭惑所得。但以性净。及
于缘阙之所显故。缘阙者俱舍论云。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释云。当生者。当来生法。缘会则生。缘
阙不生。于不生时。得非择灭。此非择灭。碍当生法。
令永不起。名毕竟碍。言别得者。谓非择灭有实体
相。缘阙位中。起别得故。非择灭得。不因择灭。但由
缘阙。名非择灭。论指事明云。如眼与意。专一色时。
馀色声香味触等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
世。毕竟不生。由彼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
择灭。释曰。谓眼缘色时亦合缘声等。以专注色故。
耳等不缘声等。同时声等刹那巳谢。故令缘声等
识更不复生。以前五识唯缘现量。不缘过未。而言
触等者。等取法中有与能缘同时为所缘境者。如
他心智所缘境是也。此他心智。唯缘现在心王。亦
合缘心所。以专注心王。故于心所得非择灭。不动
者。离前三定。至第四禅。离三灾。出八难。无喜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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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动身心所显真理。名不动灭。想受灭者。谓巳离
无所有处欲。超过有顶。暂止息想。作意为先。故诸
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所显真
理。名想受灭。真如亦是假施设者。真如约诠。而诠
体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
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不称
彼体。唯言显故。譬如有虫名曰食油。实非食油。不
称体故。真如亦尔。遮空见者。说如为有。遮小乘中
化地部等执定实有。故说为空。非言无为体即空
也。勿谓虚幻者。虚拣遍计。幻拣依他。即显真如是
圆成实。以无虚妄颠倒法故。名真如也。故宗镜录
云。问。如何圣教说真如实耶。答。今言有者。不是真
如名实有伹说有。即是遣恶取空。故说有体是妙
有真空。故言非空非有。问。如何圣教说真如为空
耶。答。为破执真如心外实有。故说为空。即空其情
执。不空真如体也。通上二破馀乘竟。】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三总破。此破外道馀乘法执巳竟。亦如我执例。立
一比量总破之。彼先能后所。此先所后能。以我属
根。法属境故。所执诸法异心心所。是前陈有法。非
实有性。是后陈宗体。因云。是所取假相分故。喻如
心心所也。能取彼法之觉。亦不缘彼法是宗。因云。
是能取见分故。喻如缘此能缘之觉也。谓第六识
缘假法时。其假相分。但从见分变生。自无其种。亦
无所有处欲。超过有顶。暂止息想。作意为先。故诸
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所显真
理。名想受灭。真如亦是假施设者。真如约诠。而诠
体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
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不称
彼体。唯言显故。譬如有虫名曰食油。实非食油。不
称体故。真如亦尔。遮空见者。说如为有。遮小乘中
化地部等执定实有。故说为空。非言无为体即空
也。勿谓虚幻者。虚拣遍计。幻拣依他。即显真如是
圆成实。以无虚妄颠倒法故。名真如也。故宗镜录
云。问。如何圣教说真如实耶。答。今言有者。不是真
如名实有伹说有。即是遣恶取空。故说有体是妙
有真空。故言非空非有。问。如何圣教说真如为空
耶。答。为破执真如心外实有。故说为空。即空其情
执。不空真如体也。通上二破馀乘竟。】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三总破。此破外道馀乘法执巳竟。亦如我执例。立
一比量总破之。彼先能后所。此先所后能。以我属
根。法属境故。所执诸法异心心所。是前陈有法。非
实有性。是后陈宗体。因云。是所取假相分故。喻如
心心所也。能取彼法之觉。亦不缘彼法是宗。因云。
是能取见分故。喻如缘此能缘之觉也。谓第六识
缘假法时。其假相分。但从见分变生。自无其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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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仗本质。名独影唯从见。故以心心所缘此觉
为同喻。此是遍计所执性。以前既明异心心所非
实有性。恐人遂执诸心心所是实有性。故申量云。
诸心心所是有法。非真实有是宗。因云。依他起故。
喻如幻事。设有问云。诸心心所既非实有。何故教
中说唯有识。故此答云。为遣外道馀乘所执离心
心所别有实境。是故教中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
实有者。还同妄执外境实有。亦是法执。由是理故。
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
有。故少分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故转识论云。
立唯识义者。本为遣境遣心。今境界既无。唯识又
泯。即是了唯识义成也。此即净品烦恼。及境界二
俱无故。问。遣境存识乃可称唯识义。既境识俱遣。
何识可成。答。立唯识。乃一往遣境留心。卒终为论。
遣境为欲空心。故境识俱泯。是其正义。此境识俱
泯。即是实性。实性即阿摩罗识也。古德云。如缘真
如。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
成圣。释曰。若作如解即是法执者。若起能解之心
即立所證之理。所境既立。迷现量心。知解才生便
成比量。失唯识宗。所以华严经云。智外无如为智
所入。如外无智能證于如。则心境如如。一道清净。】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四总举通执。蕴处界相者。教中即一念而开色心。
即色心而开五蕴。即色尘而开十二处。又即五蕴
为同喻。此是遍计所执性。以前既明异心心所非
实有性。恐人遂执诸心心所是实有性。故申量云。
诸心心所是有法。非真实有是宗。因云。依他起故。
喻如幻事。设有问云。诸心心所既非实有。何故教
中说唯有识。故此答云。为遣外道馀乘所执离心
心所别有实境。是故教中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
实有者。还同妄执外境实有。亦是法执。由是理故。
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
有。故少分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故转识论云。
立唯识义者。本为遣境遣心。今境界既无。唯识又
泯。即是了唯识义成也。此即净品烦恼。及境界二
俱无故。问。遣境存识乃可称唯识义。既境识俱遣。
何识可成。答。立唯识。乃一往遣境留心。卒终为论。
遣境为欲空心。故境识俱泯。是其正义。此境识俱
泯。即是实性。实性即阿摩罗识也。古德云。如缘真
如。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
成圣。释曰。若作如解即是法执者。若起能解之心
即立所證之理。所境既立。迷现量心。知解才生便
成比量。失唯识宗。所以华严经云。智外无如为智
所入。如外无智能證于如。则心境如如。一道清净。】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四总举通执。蕴处界相者。教中即一念而开色心。
即色心而开五蕴。即色尘而开十二处。又即五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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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开十八界。五蕴合色为一。开心为四。为迷心不
迷色者设也。十二处合心为一半(对前开四故今。云合。谓意处全。
及法处一分。适公曰。意所取境。名之为法。法处有四。一心所。二不相应行。三无为。四无表色。今指心所一
分。故云半也)。开色为十半(对前合色为一为开也。谓色声香味触及眼耳鼻舌身全
为十。言半者。即法处中无表色)。为迷色不迷心者设也。十八界心
色俱开(谓开色为十半。如前开心为七半。即六识为六。意根及法处心所也)。为心色
俱迷者设也。皆是假立。岂有实法。而可执耶。因所
缘有开有合。故能缘亦或总或别。此法执与前我
执。若约大乘分别二执。初地初心一时顿断。俱生
二执。于地地中各断一分。乃至等觉。尚有二愚。金
刚后心。一时顿尽。故曰。分别我法极喜无。六七俱
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种现金刚道后等皆无。若
约小乘。初见道时。顿断分别我执。即證初果。断尽
俱生。遂證四果。而法执不与焉。自性等相。即数论
等所执冥初自性等类。馀文例前我执可知。】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总结内外法执。自心外法。即蕴处界等相本质
之法。自心内蕴。即自心变起影像相分法。或有或
无者。影像相分是有。分别计度假法是无。又第七
是有。第六是无。一切皆有者。第六识上变起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如前巳明。然虽许此心上变起似
法之相一切皆有。以依他起故。亦如幻有耳。若所
执实有。是遍计执。如石女兔角。决定非有。既立二
量。又引圣教以證结之。广百论云。一切所见。皆识
迷色者设也。十二处合心为一半(对前开四故今。云合。谓意处全。
及法处一分。适公曰。意所取境。名之为法。法处有四。一心所。二不相应行。三无为。四无表色。今指心所一
分。故云半也)。开色为十半(对前合色为一为开也。谓色声香味触及眼耳鼻舌身全
为十。言半者。即法处中无表色)。为迷色不迷心者设也。十八界心
色俱开(谓开色为十半。如前开心为七半。即六识为六。意根及法处心所也)。为心色
俱迷者设也。皆是假立。岂有实法。而可执耶。因所
缘有开有合。故能缘亦或总或别。此法执与前我
执。若约大乘分别二执。初地初心一时顿断。俱生
二执。于地地中各断一分。乃至等觉。尚有二愚。金
刚后心。一时顿尽。故曰。分别我法极喜无。六七俱
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种现金刚道后等皆无。若
约小乘。初见道时。顿断分别我执。即證初果。断尽
俱生。遂證四果。而法执不与焉。自性等相。即数论
等所执冥初自性等类。馀文例前我执可知。】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总结内外法执。自心外法。即蕴处界等相本质
之法。自心内蕴。即自心变起影像相分法。或有或
无者。影像相分是有。分别计度假法是无。又第七
是有。第六是无。一切皆有者。第六识上变起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如前巳明。然虽许此心上变起似
法之相一切皆有。以依他起故。亦如幻有耳。若所
执实有。是遍计执。如石女兔角。决定非有。既立二
量。又引圣教以證结之。广百论云。一切所见。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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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为。离识无有一法是实。为无始来数习诸见。随
所习见。随所遇缘。随自种子成熟差别。变似种种
法相而生。犹如梦中所见事等。皆虚妄现。都无一
实。一切皆是识心所为。难。若尔。大乘应如梦哑。拨
一切法皆悉是虚。不能辩说一切世间出世间法
自性差别。是大苦哉。我等不能随喜如是大乘所
立虚假法义。以一切法皆可现见。不可拨无现见
法故。答。奇哉可悯。薄福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义。
若有能见。可见所见。能见既无。谁见所见。以诸能
见。不能自审。知自有体。亦不审他。于审察时。能见
所见皆无所有。是故不应执现见法决定有体。以
回心时。诸所缘境皆虚假故。所以者何。起忆念时。
实无见等种种境界。但随因缘自心变似见等种
种境相而生。以所忆念非真实故。唯有虚假忆念
名生。如曾更诸法体相。回心追忆。故名为念。当忆
念时。曾所更境皆无有故。能念亦无。而名念者。随
顺惯习颠倒诸见。假名施设。由此念故。世间有情
妄起种种分别诤论。竞执诸法自性差别。没恶见
泥。不能自出。若无所见。亦无所闻。是则一切都无
所有。云何今时编石为筏。通上二破法执竟。】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第三总结。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
用离识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为所缘缘。以离
识外皆无实体故。亲所缘缘。必依有体真实法故。
所习见。随所遇缘。随自种子成熟差别。变似种种
法相而生。犹如梦中所见事等。皆虚妄现。都无一
实。一切皆是识心所为。难。若尔。大乘应如梦哑。拨
一切法皆悉是虚。不能辩说一切世间出世间法
自性差别。是大苦哉。我等不能随喜如是大乘所
立虚假法义。以一切法皆可现见。不可拨无现见
法故。答。奇哉可悯。薄福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义。
若有能见。可见所见。能见既无。谁见所见。以诸能
见。不能自审。知自有体。亦不审他。于审察时。能见
所见皆无所有。是故不应执现见法决定有体。以
回心时。诸所缘境皆虚假故。所以者何。起忆念时。
实无见等种种境界。但随因缘自心变似见等种
种境相而生。以所忆念非真实故。唯有虚假忆念
名生。如曾更诸法体相。回心追忆。故名为念。当忆
念时。曾所更境皆无有故。能念亦无。而名念者。随
顺惯习颠倒诸见。假名施设。由此念故。世间有情
妄起种种分别诤论。竞执诸法自性差别。没恶见
泥。不能自出。若无所见。亦无所闻。是则一切都无
所有。云何今时编石为筏。通上二破法执竟。】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第三总结。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
用离识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为所缘缘。以离
识外皆无实体故。亲所缘缘。必依有体真实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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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心变。色等诸法。决不亲缘。现在下。乃二比量。
现在者。拣过未。现在触缘。必有同时一聚心心所
法相应现起。故名为聚。以八个识各有四分。自见
分只能亲缘自相分。不能亲缘他识四分。故曰现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因云。他聚
摄故。喻如非所缘。如色非耳所缘。声非眼所缘也。
即一识中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亲缘。以王与
所。自体异故。喻如馀非所取。所取即相分。能取即
见分。馀非所取。即是不对能取者说名馀也。由此
二比量义。可见全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又
引契经證之。】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第四重释外难。此难即从上似字而生。谓相见说
为似我法者。为当似谁。曰。以内似外。以有似无。约
此说似也。故此难云。有真事方有似事。依此二事
共相。然后可说似事为假。如有真火。方说有似火
人。以此人有似火猛赤色法。方可假说此人为火。
我法既无。复何所似。岂可牛毛返似龟毛耶。似既
不成。云何说言心似彼转。】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释难分二。先明喻。后显法。喻中一总二别。总中
特破真火二字。为彼以真火喻所执我法故。言汝
之真火。巳破成非。何劳再举。缘前广破我法执皆
不成故。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皆不成也。同德曰
现在者。拣过未。现在触缘。必有同时一聚心心所
法相应现起。故名为聚。以八个识各有四分。自见
分只能亲缘自相分。不能亲缘他识四分。故曰现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因云。他聚
摄故。喻如非所缘。如色非耳所缘。声非眼所缘也。
即一识中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亲缘。以王与
所。自体异故。喻如馀非所取。所取即相分。能取即
见分。馀非所取。即是不对能取者说名馀也。由此
二比量义。可见全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又
引契经證之。】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第四重释外难。此难即从上似字而生。谓相见说
为似我法者。为当似谁。曰。以内似外。以有似无。约
此说似也。故此难云。有真事方有似事。依此二事
共相。然后可说似事为假。如有真火。方说有似火
人。以此人有似火猛赤色法。方可假说此人为火。
我法既无。复何所似。岂可牛毛返似龟毛耶。似既
不成。云何说言心似彼转。】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释难分二。先明喻。后显法。喻中一总二别。总中
特破真火二字。为彼以真火喻所执我法故。言汝
之真火。巳破成非。何劳再举。缘前广破我法执皆
不成故。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皆不成也。同德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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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共体曰实。依类即是共法。依实即是真火。下分
二节破之。破依类云。火以能热能照为德。人猛赤
相无此德故。即非同类。若与火无共德而可假说
为火人者。则亦可于水等物假说火等名矣。何为
依类乎。若谓德虽不同。而人与猛赤常不相离。亦
可假说者。则现见猛赤非人。人非猛赤。即猛赤在
人。亦有时而不现者。安在其为不相离也。既不共
德。又互相离。若依类方可假说者。则不应言有似
火人。而今常言有似火人。则知假说不依似事立
矣。破依实云。人与火共体。方可言依实。人与火猛
赤德非共体有。故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谓猛赤之
德。在火则能热能照。在人则身热心烦。其体各别。
其所依则有情无情亦各别故。无共德而假说彼。
有水滥火名之过。犹夫前耳。若谓人有煖德与火
相似。可假说者。理亦不然。说火在人。是猛赤相。非
在煖德说人似火。故知假说亦不依实事立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此又明假事不依真事立。后结成正义。宗镜云。何
故名自相共相。曰。若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
是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
相。言假智者。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诠者。心上
解心名句文。及声上名句文。是能诠。皆不得所诠
自相也。显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不说
心识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
二节破之。破依类云。火以能热能照为德。人猛赤
相无此德故。即非同类。若与火无共德而可假说
为火人者。则亦可于水等物假说火等名矣。何为
依类乎。若谓德虽不同。而人与猛赤常不相离。亦
可假说者。则现见猛赤非人。人非猛赤。即猛赤在
人。亦有时而不现者。安在其为不相离也。既不共
德。又互相离。若依类方可假说者。则不应言有似
火人。而今常言有似火人。则知假说不依似事立
矣。破依实云。人与火共体。方可言依实。人与火猛
赤德非共体有。故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谓猛赤之
德。在火则能热能照。在人则身热心烦。其体各别。
其所依则有情无情亦各别故。无共德而假说彼。
有水滥火名之过。犹夫前耳。若谓人有煖德与火
相似。可假说者。理亦不然。说火在人。是猛赤相。非
在煖德说人似火。故知假说亦不依实事立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此又明假事不依真事立。后结成正义。宗镜云。何
故名自相共相。曰。若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
是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
相。言假智者。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诠者。心上
解心名句文。及声上名句文。是能诠。皆不得所诠
自相也。显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不说
心识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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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量智知。性离言说。及
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如色法等而为自性。
水湿为性。但可證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
后起。缘此智故。发言语等。但是所缘所说法之共
相。非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
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
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又言
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
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
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
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惯
习共呼故。又自相者。即诸法之自体相。如火以煖
为自相。唤火之时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
唯身识现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
诠之义名共相。如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
通一切火上。故名共相也。能诠。即言说。所诠。即假
智。此假智诠。亦非离此共相。外别有方便。施设自
相。为彼所依。然假智诠。必依相似言声而起。声不
及处此假智诠。便不流转。由能诠所诠。俱不能亲
證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但依似事而转。似谓
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巳。于后刹那。有同类智。
是有分别变现影像。乃从相上增益其相。故名为
似。如照镜人。形之与影。宛然二人。非增益乎。声依
智诠。唯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也。
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如色法等而为自性。
水湿为性。但可證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
后起。缘此智故。发言语等。但是所缘所说法之共
相。非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
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
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又言
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
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
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
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惯
习共呼故。又自相者。即诸法之自体相。如火以煖
为自相。唤火之时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
唯身识现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
诠之义名共相。如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
通一切火上。故名共相也。能诠。即言说。所诠。即假
智。此假智诠。亦非离此共相。外别有方便。施设自
相。为彼所依。然假智诠。必依相似言声而起。声不
及处此假智诠。便不流转。由能诠所诠。俱不能亲
證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但依似事而转。似谓
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巳。于后刹那。有同类智。
是有分别变现影像。乃从相上增益其相。故名为
似。如照镜人。形之与影。宛然二人。非增益乎。声依
智诠。唯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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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依何而起。答云。虽
不依真。然依内识变现而有。由彼外道馀乘。妄计
心外实有我法。为对遣此执。故说似我似法是内
识所变。其意若曰。外境虽无。谈汝执情。外境实有。
故为所似耳。以内似外。以有似无。此之谓也。此段
近结当文。远结前文颂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
转。彼依识所变三句。通上略辨唯识分中。一释前
三句颂竟。】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二释三能变。即后三句颂。此即释颂中此能变唯
三一句。识所变相。即牒上颂中语。以该我法种种
相也。初能变名异熟者。有三义故。谓变异而熟。异
时而熟。异类而熟。种变异时。果方熟故。造因果熟。
定异时故。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因果性异故。异字
属因。熟字属果。因果不同。作相违释。异及熟也。或
异之熟。若异字属果。异即是熟。或异熟属现。异熟
即识。持业释也。若异熟属种。异熟之识。依主释也。
虽第六亦有异熟。而唯一分。八识偏多。故曰多异
熟性。二能变名思量者。思。谓思虑。量。谓量度。虑度
第八见分为自内我。恒者。无间义。审者。执我义思。
量即识。持业释也。虽诸识皆有思量。然或恒而不
审。或审而不恒。唯第七亦恒亦审故。三能变名了
境者。了。谓了达。虽七八识亦能了境。依内门转。唯
了细境唯第六识住外门故。了粗相境。及言。明颂
不依真。然依内识变现而有。由彼外道馀乘。妄计
心外实有我法。为对遣此执。故说似我似法是内
识所变。其意若曰。外境虽无。谈汝执情。外境实有。
故为所似耳。以内似外。以有似无。此之谓也。此段
近结当文。远结前文颂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
转。彼依识所变三句。通上略辨唯识分中。一释前
三句颂竟。】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二释三能变。即后三句颂。此即释颂中此能变唯
三一句。识所变相。即牒上颂中语。以该我法种种
相也。初能变名异熟者。有三义故。谓变异而熟。异
时而熟。异类而熟。种变异时。果方熟故。造因果熟。
定异时故。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因果性异故。异字
属因。熟字属果。因果不同。作相违释。异及熟也。或
异之熟。若异字属果。异即是熟。或异熟属现。异熟
即识。持业释也。若异熟属种。异熟之识。依主释也。
虽第六亦有异熟。而唯一分。八识偏多。故曰多异
熟性。二能变名思量者。思。谓思虑。量。谓量度。虑度
第八见分为自内我。恒者。无间义。审者。执我义思。
量即识。持业释也。虽诸识皆有思量。然或恒而不
审。或审而不恒。唯第七亦恒亦审故。三能变名了
境者。了。谓了达。虽七八识亦能了境。依内门转。唯
了细境唯第六识住外门故。了粗相境。及言。明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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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及字。乃前五识与第六识合为一种也。前五取
境。必有同时意识起故。次释能变义。一因能变。即
种子现行门。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于中有二。先
标。后释。等流习气者。即前七识中三性种子。各生
自现。熏第八种。而令增长。唯除第八。不能熏故。异
熟习气者。由前六识善恶现行。熏第八善恶异熟
种子而令增长。唯除第七。七是无记。非异熟因故。
前是因缘。此增上缘也。二果能变。即前二因所生
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种种相者。即
第八识相应心所相见分等。及苦乐等种种现果。
等流习气为因缘下。别释。前七识以三性力熏第
八识成种生长。即现八识三性种子各自生现。名
等流果。所生之果。与能生种。性是一故。因果相似
名等。是彼类故名流。善种生善现行。烦恼种生恶
现行。无记种生无记现行。是等流果。杀生得短命
报。放生得长寿报。名假等流。是增上果。异熟果者。
由前六善恶业为殊胜增上缘。招感第八酬他引
业。长时无间。立异熟名。引。谓牵引。谓业有力能引
总报。即前六识造善恶业。牵引第八受善恶报。相
续不断。名异熟果。其前六识所造之业。能满自识
善恶二果。名异熟生。以从第八体上生故。不名异
熟。以前六识有间断故。六识不遍无色界等。无心
定等。六识皆不行故。故第八名总报主。而第六名
别报主也。单言异熟。不摄别报。言异熟生。总别皆
境。必有同时意识起故。次释能变义。一因能变。即
种子现行门。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于中有二。先
标。后释。等流习气者。即前七识中三性种子。各生
自现。熏第八种。而令增长。唯除第八。不能熏故。异
熟习气者。由前六识善恶现行。熏第八善恶异熟
种子而令增长。唯除第七。七是无记。非异熟因故。
前是因缘。此增上缘也。二果能变。即前二因所生
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种种相者。即
第八识相应心所相见分等。及苦乐等种种现果。
等流习气为因缘下。别释。前七识以三性力熏第
八识成种生长。即现八识三性种子各自生现。名
等流果。所生之果。与能生种。性是一故。因果相似
名等。是彼类故名流。善种生善现行。烦恼种生恶
现行。无记种生无记现行。是等流果。杀生得短命
报。放生得长寿报。名假等流。是增上果。异熟果者。
由前六善恶业为殊胜增上缘。招感第八酬他引
业。长时无间。立异熟名。引。谓牵引。谓业有力能引
总报。即前六识造善恶业。牵引第八受善恶报。相
续不断。名异熟果。其前六识所造之业。能满自识
善恶二果。名异熟生。以从第八体上生故。不名异
熟。以前六识有间断故。六识不遍无色界等。无心
定等。六识皆不行故。故第八名总报主。而第六名
别报主也。单言异熟。不摄别报。言异熟生。总别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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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故曰果异因故。此异熟名。
虽有多义。此中但取受熏持种能变善恶二果本
识。名为异熟。非谓异时异圣变异等一切义也。通
上略辨唯识竟。
下广辨唯识分二。一明三能变。二答五外问。一又
分三。即初二三种能变。
今初能变分三。一结前标问。二天亲颂。三释颂意。】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此天亲第二半颂。及第三第四颂。总有十二门。一
自相门。即初阿赖耶识。二果相门。即异熟。三因相
门。即一切种。四不可知门。即不可知。五所缘门。即
执受处。六行相门。即了。七相应门。即常与触作意
受想思相应。八受俱门。即唯舍受。九三性门。即是
无覆无记。十心所例王门。即触等亦如是。十一因
果法喻门。即恒转如暴流。十二伏断位次门。即阿
罗汉位舍。
下三释颂意分二。
一正释颂意。二證有识体。
一正释颂意分八。】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一释自相门。大小乘教名阿赖耶。真谛就名翻为
无没识。取不失之义。奘师就义翻为藏识。能含藏
虽有多义。此中但取受熏持种能变善恶二果本
识。名为异熟。非谓异时异圣变异等一切义也。通
上略辨唯识竟。
下广辨唯识分二。一明三能变。二答五外问。一又
分三。即初二三种能变。
今初能变分三。一结前标问。二天亲颂。三释颂意。】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此天亲第二半颂。及第三第四颂。总有十二门。一
自相门。即初阿赖耶识。二果相门。即异熟。三因相
门。即一切种。四不可知门。即不可知。五所缘门。即
执受处。六行相门。即了。七相应门。即常与触作意
受想思相应。八受俱门。即唯舍受。九三性门。即是
无覆无记。十心所例王门。即触等亦如是。十一因
果法喻门。即恒转如暴流。十二伏断位次门。即阿
罗汉位舍。
下三释颂意分二。
一正释颂意。二證有识体。
一正释颂意分八。】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一释自相门。大小乘教名阿赖耶。真谛就名翻为
无没识。取不失之义。奘师就义翻为藏识。能含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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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种故。为此识体具三藏义。能藏所藏执藏故。
一能藏者。即能含藏义。犹如库藏。能含藏宝贝。故
得藏名。此能含藏杂染种故名为藏。亦即持义。此
约持种边说。二所藏者。即是所依义。犹如库藏。是
宝等所依故。此识是杂染所依处故。此约受熏边
说。三执藏者。坚守不舍义。犹如金银等藏。为人坚
守。执为自内我。故名为藏。此识为染末那坚执为
我。故名为藏。起信钞释云。第八能藏所藏义者。且
所藏义。谓此识体藏。是根身种子器世间所藏处
也。以根身等是此识相分故。如藏中物像。如身在
室内。欲觅赖耶识。只在色心中。欲觅摩尼珠。只在
青黄内。次能藏义。谓根身等法。皆藏在识身之中。
如像在珠内。欲觅一切法。总在赖耶中。欲觅一切
像。总在摩尼内。与前义互为能所。杂染者。简清净
法。互为缘。即更互为因果。说见后条。即具能所二
藏义。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义。以第七为有
情识故。自内我。拣他外我。以色等为他外我故。此
即显示下。释此藏名。依自相立。以藏识能摄持因
果故。摄谓收摄。持谓执持。摄是能藏所藏义。持是
执藏义。然无能藏。亦无所藏执藏。二种唯能藏义
过失最重。是故偏说。此明藏识专以能藏得名之
故。世亲云。谓缘一切杂染品法。所有熏习。能生于
彼功能差别。识为自性。为欲显示如是功能。故说
摄持种子相应。谓依一切杂染品法所有熏习。即
一能藏者。即能含藏义。犹如库藏。能含藏宝贝。故
得藏名。此能含藏杂染种故名为藏。亦即持义。此
约持种边说。二所藏者。即是所依义。犹如库藏。是
宝等所依故。此识是杂染所依处故。此约受熏边
说。三执藏者。坚守不舍义。犹如金银等藏。为人坚
守。执为自内我。故名为藏。此识为染末那坚执为
我。故名为藏。起信钞释云。第八能藏所藏义者。且
所藏义。谓此识体藏。是根身种子器世间所藏处
也。以根身等是此识相分故。如藏中物像。如身在
室内。欲觅赖耶识。只在色心中。欲觅摩尼珠。只在
青黄内。次能藏义。谓根身等法。皆藏在识身之中。
如像在珠内。欲觅一切法。总在赖耶中。欲觅一切
像。总在摩尼内。与前义互为能所。杂染者。简清净
法。互为缘。即更互为因果。说见后条。即具能所二
藏义。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义。以第七为有
情识故。自内我。拣他外我。以色等为他外我故。此
即显示下。释此藏名。依自相立。以藏识能摄持因
果故。摄谓收摄。持谓执持。摄是能藏所藏义。持是
执藏义。然无能藏。亦无所藏执藏。二种唯能藏义
过失最重。是故偏说。此明藏识专以能藏得名之
故。世亲云。谓缘一切杂染品法。所有熏习。能生于
彼功能差别。识为自性。为欲显示如是功能。故说
摄持种子相应。谓依一切杂染品法所有熏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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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彼法为能生因。摄持种子者。功能差别也。相应
者是修义。是名安立此识自相。】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二释果相门。由前世前六脩五戒十善等业。招感
今生天人总别异熟乐果。若前世前六作十不善
业。招感今生三途总别异熟苦果。由此义故。说名
异熟。由依此识相分种子。假立命根。由依此识身
心分位。假立同分。若无此识。则一切命根众同分
等异生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此识果相虽多。而异
熟此识所专。故偏说之。世亲云。谓即依彼杂染品
法。无始熏习。此识续生。而能摄持无始熏习。是名
安立此识果相。】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三释。一因相门分二。先总释。后别释。今初。能持诸
种。名一切种。全取他名。即有财释也。馀法者。即馀
色心等法。及二所显不相应法。或有间转。或无实
体。故离第八。馀能持种不可得故。此识因相虽多。
而持种义。他识所无。故偏说之。世亲曰。谓即次前
所说品类一切种子阿赖耶识。由彼杂染品类诸
法熏习所成功能差别。为彼生因。是名安立此识
因相。右摄论所说三相。与此小异。故存世亲之释
以便参考。】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总结略说三名。天亲云。决定藏论中。明本识有八
者是修义。是名安立此识自相。】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二释果相门。由前世前六脩五戒十善等业。招感
今生天人总别异熟乐果。若前世前六作十不善
业。招感今生三途总别异熟苦果。由此义故。说名
异熟。由依此识相分种子。假立命根。由依此识身
心分位。假立同分。若无此识。则一切命根众同分
等异生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此识果相虽多。而异
熟此识所专。故偏说之。世亲云。谓即依彼杂染品
法。无始熏习。此识续生。而能摄持无始熏习。是名
安立此识果相。】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三释。一因相门分二。先总释。后别释。今初。能持诸
种。名一切种。全取他名。即有财释也。馀法者。即馀
色心等法。及二所显不相应法。或有间转。或无实
体。故离第八。馀能持种不可得故。此识因相虽多。
而持种义。他识所无。故偏说之。世亲曰。谓即次前
所说品类一切种子阿赖耶识。由彼杂染品类诸
法熏习所成功能差别。为彼生因。是名安立此识
因相。右摄论所说三相。与此小异。故存世亲之释
以便参考。】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总结略说三名。天亲云。决定藏论中。明本识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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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异彼广说。故言略说有三种。后别释一切种分
四。一正明种相。二明种子二义。三明种子六义。四
能所熏。】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一正明种相。初句标。次句徵。又次句正指种体。此
与下。明非一异。本识。即第八。第八自證分上一分
亲生现行功能。谓之种子。世亲云。摄持种子者。功
能差别也。能摄持是识功能。能生现是种子功能。
一切杂染品法不同。故言差别。又第八识从种子
生。故名果报识。能摄持种子。故亦名种子识。又本
识是集谛。故名种子。是苦谛。故名果报。体用因果
者。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
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于出体中摄
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
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有
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
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
体相似。气势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
非一向异。然言不一不异。恐同菩提子计。有法与
有等性非一非异。故又言虽非一异。而体是实有。
不同假法。假法如毕竟无。不能生果。非因缘故。外
人难云。此本识。与所生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
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必许瓶体是相状假。则汝本
识同瓶是假。识中无漏真如种子。亦应是假。则违
四。一正明种相。二明种子二义。三明种子六义。四
能所熏。】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一正明种相。初句标。次句徵。又次句正指种体。此
与下。明非一异。本识。即第八。第八自證分上一分
亲生现行功能。谓之种子。世亲云。摄持种子者。功
能差别也。能摄持是识功能。能生现是种子功能。
一切杂染品法不同。故言差别。又第八识从种子
生。故名果报识。能摄持种子。故亦名种子识。又本
识是集谛。故名种子。是苦谛。故名果报。体用因果
者。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
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于出体中摄
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
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有
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
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
体相似。气势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
非一向异。然言不一不异。恐同菩提子计。有法与
有等性非一非异。故又言虽非一异。而体是实有。
不同假法。假法如毕竟无。不能生果。非因缘故。外
人难云。此本识。与所生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
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必许瓶体是相状假。则汝本
识同瓶是假。识中无漏真如种子。亦应是假。则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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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宗真胜义谛。量云。此与诸法是假非实宗。因云。
不一不异故。喻如瓶等。论主答云。此说种子体是
实有者。唯依世俗谛中说故。不同真如胜义谛说。
以真如性离非一异戏论种故。种子虽依下。释有
漏种不同真如义。言种子虽依第八为体。即是第
八相分。非馀。是第八见分所取故。虽非一异。而是
有体实法。不可言无。诸有漏种子。是第八所缘。真
如无漏种子。非彼因中所缘。俟转依时。镜智圆明。
方得缘故。此有漏种。与本第八识。体无别故。性类
是同。唯是无记。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谓此
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
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
非依体门。性唯无记。此约有漏种说。若无漏种。非
异熟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
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
不可相即。外人又难云。若无漏种非异熟性。何故
彼说皆异熟种。皆异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
男女二根。命根。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无漏根
彼难三无漏根同异熟故。论主答云。虽决择分说
皆异孰种。不与第八同无记性。二十二法皆善性
故。谓此诸法。依异熟识故。名异熟种。如眼等识。依
异熟故。名异熟生。皆是异性相依。决不同性。或无
漏种下。又作一义释异熟名。谓无漏种子。由熏习
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无记第八异熟。故知
不一不异故。喻如瓶等。论主答云。此说种子体是
实有者。唯依世俗谛中说故。不同真如胜义谛说。
以真如性离非一异戏论种故。种子虽依下。释有
漏种不同真如义。言种子虽依第八为体。即是第
八相分。非馀。是第八见分所取故。虽非一异。而是
有体实法。不可言无。诸有漏种子。是第八所缘。真
如无漏种子。非彼因中所缘。俟转依时。镜智圆明。
方得缘故。此有漏种。与本第八识。体无别故。性类
是同。唯是无记。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谓此
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
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
非依体门。性唯无记。此约有漏种说。若无漏种。非
异熟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
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
不可相即。外人又难云。若无漏种非异熟性。何故
彼说皆异熟种。皆异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
男女二根。命根。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无漏根
彼难三无漏根同异熟故。论主答云。虽决择分说
皆异孰种。不与第八同无记性。二十二法皆善性
故。谓此诸法。依异熟识故。名异熟种。如眼等识。依
异熟故。名异熟生。皆是异性相依。决不同性。或无
漏种下。又作一义释异熟名。谓无漏种子。由熏习
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无记第八异熟。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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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唯善性摄。
一正明种相竟。】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二明种子有本有新熏二义分三。一本有。二新熏。
二正义兼本有新熏。今初。即清目等师唯立本有。
谓有漏无漏俱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令
本有增长成熟。如契经下。引经證。瑜伽下。引论證。
恶叉聚者。毒树果也。一枝三子。生必同科。经中取
喻惑业苦三不相离义。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者。染
净二种皆本有也。阙三菩提种者。清净种子具而
不发也。三种菩提者。一真性。二实智。三方便。真名
不伪。性名不改。能照真性之智。称理不虚。名为实
智。善巧随机。化用自在。名为方便。般涅槃者。此云
入圆寂。即无漏法因也。今引瑜伽中说。从无始来
有此法因。一切种子具足无此法因。便阙三种菩
提种子。如此等文。诚證本有不一而足。五种性者。
谓异生种性。声闻种性。菩萨种性。如来种性。外道
种性。楞伽云。云何知声闻乘无间种性。若闻得阴
界入自共相断知时。举身毛孔。熙怡欣悦。及乐修
相智。不脩缘起发悟之相。是名声闻乘无间种性。
缘觉乘无间种性者。若闻说各别缘无间。举身毛
竖。悲泣流泪。不相近缘。所有不着。种种自身。种种
神通。若离若合种种变化。闻说是时。其心随入。是
名缘觉乘无间种性。如来乘无间种性者。谓自性
法无间种性。离自性法无间种性。得自觉圣无间
一正明种相竟。】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二明种子有本有新熏二义分三。一本有。二新熏。
二正义兼本有新熏。今初。即清目等师唯立本有。
谓有漏无漏俱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令
本有增长成熟。如契经下。引经證。瑜伽下。引论證。
恶叉聚者。毒树果也。一枝三子。生必同科。经中取
喻惑业苦三不相离义。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者。染
净二种皆本有也。阙三菩提种者。清净种子具而
不发也。三种菩提者。一真性。二实智。三方便。真名
不伪。性名不改。能照真性之智。称理不虚。名为实
智。善巧随机。化用自在。名为方便。般涅槃者。此云
入圆寂。即无漏法因也。今引瑜伽中说。从无始来
有此法因。一切种子具足无此法因。便阙三种菩
提种子。如此等文。诚證本有不一而足。五种性者。
谓异生种性。声闻种性。菩萨种性。如来种性。外道
种性。楞伽云。云何知声闻乘无间种性。若闻得阴
界入自共相断知时。举身毛孔。熙怡欣悦。及乐修
相智。不脩缘起发悟之相。是名声闻乘无间种性。
缘觉乘无间种性者。若闻说各别缘无间。举身毛
竖。悲泣流泪。不相近缘。所有不着。种种自身。种种
神通。若离若合种种变化。闻说是时。其心随入。是
名缘觉乘无间种性。如来乘无间种性者。谓自性
法无间种性。离自性法无间种性。得自觉圣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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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性。外刹殊胜无间种性。若闻此四事。心不惊怖
者。是名如来乘无间种性。不定种性者。谓说彼三
种时。随说而入。随彼而成。各别种性者。谓一阐提
也。三无漏根者。一未知欲知根(九根和合信法二人见谛中未知欲
知)。二知根(信解见得二人思惟中九根和合转名根)。三知巳(至无学中九根转名
知)。知者。即是真见道故。引地狱具此三根者。亦證
种子本有故。本性住种。详见下文。由此等證无漏
种子法尔本有。例有漏种亦不熏生。第八识中本
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
种起现时。种因现果。现起种时。现因种果。如是建
立。因果不乱。若许新熏者。漏熏无漏。无漏熏漏。善
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乱矣。】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依熏可生非巳有体。」
【二新熏。即难陀所执。谓有漏无漏俱熏故生。非本
来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者。即胡麻中所有香气。
必假华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
华香取与巨胜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巨胜
压油。油遂香气芬馥。比来胡麻中无香气。因华熏
故生。如契经下。引经證。论说下。引论證。内种外种
者。摄论云。种子有二。一外种子。但是假名。以一切
法唯有识故。二内种子。则是真实。以一切法以识
为本。此二种子。念念生灭。刹那刹那。先生后灭。无
有间故。此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
一切时无差别故。复次云何外种子。如谷麦等无
者。是名如来乘无间种性。不定种性者。谓说彼三
种时。随说而入。随彼而成。各别种性者。谓一阐提
也。三无漏根者。一未知欲知根(九根和合信法二人见谛中未知欲
知)。二知根(信解见得二人思惟中九根和合转名根)。三知巳(至无学中九根转名
知)。知者。即是真见道故。引地狱具此三根者。亦證
种子本有故。本性住种。详见下文。由此等證无漏
种子法尔本有。例有漏种亦不熏生。第八识中本
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
种起现时。种因现果。现起种时。现因种果。如是建
立。因果不乱。若许新熏者。漏熏无漏。无漏熏漏。善
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乱矣。】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依熏可生非巳有体。」
【二新熏。即难陀所执。谓有漏无漏俱熏故生。非本
来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者。即胡麻中所有香气。
必假华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
华香取与巨胜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巨胜
压油。油遂香气芬馥。比来胡麻中无香气。因华熏
故生。如契经下。引经證。论说下。引论證。内种外种
者。摄论云。种子有二。一外种子。但是假名。以一切
法唯有识故。二内种子。则是真实。以一切法以识
为本。此二种子。念念生灭。刹那刹那。先生后灭。无
有间故。此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
一切时无差别故。复次云何外种子。如谷麦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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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习得成种子。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
成种子。不由自能。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何
以故。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习。
一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此云或有者。外种是依
报。乃众生共相业种所感。亦名熏习。或无者。以自
有根种展转相传故。名言等三种习气。详见第八
卷。引此以證有漏种生必由熏起。无漏种生下。意
牒上义。例显无漏亦熏习生。说闻熏习下。證成无
漏亦熏生义。等流者。同是无漏也。谓闻无漏正法。
熏成无漏种子。名出世心种子性。出世心者。即是
见道。手杖论云。出世之智。虽不曾得。但以堕在自
相续中。所有似说二无性智。共许从此熏习之处
而作生因。此闻之熏。是极清净法界等流之体性
故。法界即是如来法身。我法二无性解。是法界所
流果法。谓法身。界。即因也。是出世间诸法之界。谓
能持彼熏习性故。及断烦恼所知二障所有馀习。
名极清净。其闻熏习。是似彼果。彼为增上缘而得
生起故。同彼体性故。如有说云。诸初发心菩提萨
埵。所有正闻熏习种子。虽曰世间。应知即是法身
所摄。室罗缚迦钵羝迦佛陀。应知即是解脱身摄。
是故定知虽是世间。而能亲作出世间心种子也。
有情本来下。破前清目等说有五性差别。故定执
有法尔种子之义。而言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
熏理故。以断有漏。即熏无漏。如瑜伽说下。引證依
成种子。不由自能。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何
以故。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习。
一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此云或有者。外种是依
报。乃众生共相业种所感。亦名熏习。或无者。以自
有根种展转相传故。名言等三种习气。详见第八
卷。引此以證有漏种生必由熏起。无漏种生下。意
牒上义。例显无漏亦熏习生。说闻熏习下。證成无
漏亦熏生义。等流者。同是无漏也。谓闻无漏正法。
熏成无漏种子。名出世心种子性。出世心者。即是
见道。手杖论云。出世之智。虽不曾得。但以堕在自
相续中。所有似说二无性智。共许从此熏习之处
而作生因。此闻之熏。是极清净法界等流之体性
故。法界即是如来法身。我法二无性解。是法界所
流果法。谓法身。界。即因也。是出世间诸法之界。谓
能持彼熏习性故。及断烦恼所知二障所有馀习。
名极清净。其闻熏习。是似彼果。彼为增上缘而得
生起故。同彼体性故。如有说云。诸初发心菩提萨
埵。所有正闻熏习种子。虽曰世间。应知即是法身
所摄。室罗缚迦钵羝迦佛陀。应知即是解脱身摄。
是故定知虽是世间。而能亲作出世间心种子也。
有情本来下。破前清目等说有五性差别。故定执
有法尔种子之义。而言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
熏理故。以断有漏。即熏无漏。如瑜伽说下。引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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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建立义。于真如境者。以真如是迷悟依。诸染净
法依之得生。故言于真如境上有二障种者。不得
入圆寂。立为异生性。即不定性阐提性。二乘不断
所知。唯断烦恼。断有利钝。故分为二。声闻根钝。三
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别断。独觉根利。三界诸惑
合为一聚。九品别断。为二种性。如来二障永断。二
死永亡。觉性圆满。名佛种性。由此故知种性差别。
依障建立。非关无漏种子有无。瑜伽所说地狱成
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亦依熏生。非本有义。】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三护法正义兼本有新熏分三。一出正义。二破本
有。三破新熏。今初。生蕴处界。即是功能。此功能差
别。即是种子。一切种子。与第八识一时而有。从此
能生前七现行。现行头上又熏种子。世尊下。总通
前清目所引两经二论之义。诸有情等。即第一经
义。馀所引證。即所引第二经与二论始起中。世尊
下。总通前难陀所引一经二论之义。初一经义。诸
论亦说下。即二论义。本性住种。习所成种。二名。见
瑜伽论。彼论菩萨地种性品云。云何种性。谓略有
二种。一本性住种性。二习所成种性。本性住种性
者。谓诸菩萨六处殊胜。有如是相。从无始世。展转
传来法尔所得。是名本性住种性。习所成种性者。
谓先串习善根所得。是名习所成种性。此中义意。
二种皆取。又此种性。未习成果。说名为细。未有果
法依之得生。故言于真如境上有二障种者。不得
入圆寂。立为异生性。即不定性阐提性。二乘不断
所知。唯断烦恼。断有利钝。故分为二。声闻根钝。三
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别断。独觉根利。三界诸惑
合为一聚。九品别断。为二种性。如来二障永断。二
死永亡。觉性圆满。名佛种性。由此故知种性差别。
依障建立。非关无漏种子有无。瑜伽所说地狱成
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亦依熏生。非本有义。】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三护法正义兼本有新熏分三。一出正义。二破本
有。三破新熏。今初。生蕴处界。即是功能。此功能差
别。即是种子。一切种子。与第八识一时而有。从此
能生前七现行。现行头上又熏种子。世尊下。总通
前清目所引两经二论之义。诸有情等。即第一经
义。馀所引證。即所引第二经与二论始起中。世尊
下。总通前难陀所引一经二论之义。初一经义。诸
论亦说下。即二论义。本性住种。习所成种。二名。见
瑜伽论。彼论菩萨地种性品云。云何种性。谓略有
二种。一本性住种性。二习所成种性。本性住种性
者。谓诸菩萨六处殊胜。有如是相。从无始世。展转
传来法尔所得。是名本性住种性。习所成种性者。
谓先串习善根所得。是名习所成种性。此中义意。
二种皆取。又此种性。未习成果。说名为细。未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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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巳习成果。说名为粗。与果俱故。此单就菩萨种
性言之。故有六处殊胜等言。其实有漏无漏皆有
本性住种性也。护法意云。有漏无漏种子。皆有新
熏本有。合生现行。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新
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若偏执唯从新熏。
或偏执但是本有。二俱违教。若二义俱取。善符教
理。古德问此总未闻熏时。此本有从何而生。答。谓
从无始时来。此身与种子俱时而有。如外草木等
种。又古德解熏种义。诸法虽有新旧二种。当生现
时。或从新生。或从旧生。名为二种。非谓二种于一
念中同生一现。若尔。即有多种共生一芽之过。以
此唯知色等相分种并同于此。又问。八识之中既
具本有新熏之义。何识是能熏因。所熏果。答。依经
论正义。即是前七现行识为能熏因缘之因。熏生
新熏种子。第八识是前七现行识所熏生因缘之
果。又问。本识等虽无力能熏自种。而能亲生自种
故现行本识等得自生种为因缘者。既不熏自种。
如何能生自种。又熏与生何别。答。熏者资熏击发
之义。生者生起。从因生出之义。谓本识等虽无力
资熏击发自种之义。而有亲生自种之义。如有种
性者。法尔本有无漏种子。虽有生果之能。若不得
资加二位有漏诸善资熏击发。即不能生现。须假
有漏诸善资熏。方能生现。又如本识中善染等种。
能引次后自类种子。虽有生义。无自熏义。如谷麦
性言之。故有六处殊胜等言。其实有漏无漏皆有
本性住种性也。护法意云。有漏无漏种子。皆有新
熏本有。合生现行。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新
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若偏执唯从新熏。
或偏执但是本有。二俱违教。若二义俱取。善符教
理。古德问此总未闻熏时。此本有从何而生。答。谓
从无始时来。此身与种子俱时而有。如外草木等
种。又古德解熏种义。诸法虽有新旧二种。当生现
时。或从新生。或从旧生。名为二种。非谓二种于一
念中同生一现。若尔。即有多种共生一芽之过。以
此唯知色等相分种并同于此。又问。八识之中既
具本有新熏之义。何识是能熏因。所熏果。答。依经
论正义。即是前七现行识为能熏因缘之因。熏生
新熏种子。第八识是前七现行识所熏生因缘之
果。又问。本识等虽无力能熏自种。而能亲生自种
故现行本识等得自生种为因缘者。既不熏自种。
如何能生自种。又熏与生何别。答。熏者资熏击发
之义。生者生起。从因生出之义。谓本识等虽无力
资熏击发自种之义。而有亲生自种之义。如有种
性者。法尔本有无漏种子。虽有生果之能。若不得
资加二位有漏诸善资熏击发。即不能生现。须假
有漏诸善资熏。方能生现。又如本识中善染等种。
能引次后自类种子。虽有生义。无自熏义。如谷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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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种。虽有生芽之能。若不得水土等资熏击发。亦
不能生。其现行本识。虽有生种之能。然自力劣。须
假六七与熏方生。由是义故。本识等虽非能熏。而
能生种。故与亲种得为因缘。五根尘等诸根分亦
应然。此解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
缘。即是因缘增上缘。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
记。非能熏故。今按此文。现于亲种得为因缘中。既
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望自亲种
无因缘义。若言本识及六识中极劣无记。能生自
种得为因缘者。便犯异熟有能熏过。违圣教失。又
问。如前六识所变五尘相分。不能自熏新种。须假
能变心缘。方能熏自种故。五尘相分。得为能熏。其
极劣无记。亦假能变心缘。何故不同五尘相分得
为能熏。答。今按有为法分为三品。一者上品。如七
转识及相应等。一分能缘虑故力最强。悉有力自
熏。二者中品。如五尘相分等。虽有熏力。而力稍微。
假心与力。彼方自熏。三者下品。即极劣无记。如极
羸病无力之人。不能自起。纵人与力扶持。亦不能
起。本识等类。亦复如是。本无熏力。谓心与力亦不
能熏。由是义故。极劣无记。一向无力。故非能熏。与
五尘相分不同。彼自有力。但力相劣。不能独熏。假
心相助。自有半力。故是能熏。由是义故。今正解者。
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根
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
不能生。其现行本识。虽有生种之能。然自力劣。须
假六七与熏方生。由是义故。本识等虽非能熏。而
能生种。故与亲种得为因缘。五根尘等诸根分亦
应然。此解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
缘。即是因缘增上缘。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
记。非能熏故。今按此文。现于亲种得为因缘中。既
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望自亲种
无因缘义。若言本识及六识中极劣无记。能生自
种得为因缘者。便犯异熟有能熏过。违圣教失。又
问。如前六识所变五尘相分。不能自熏新种。须假
能变心缘。方能熏自种故。五尘相分。得为能熏。其
极劣无记。亦假能变心缘。何故不同五尘相分得
为能熏。答。今按有为法分为三品。一者上品。如七
转识及相应等。一分能缘虑故力最强。悉有力自
熏。二者中品。如五尘相分等。虽有熏力。而力稍微。
假心与力。彼方自熏。三者下品。即极劣无记。如极
羸病无力之人。不能自起。纵人与力扶持。亦不能
起。本识等类。亦复如是。本无熏力。谓心与力亦不
能熏。由是义故。极劣无记。一向无力。故非能熏。与
五尘相分不同。彼自有力。但力相劣。不能独熏。假
心相助。自有半力。故是能熏。由是义故。今正解者。
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根
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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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根。及等
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
种。】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二破清目等独执本有非理。谓若唯本有无新熏
者。前七王所亦具能熏义。不应与第八为因缘性。
颂中法字。即前七转识。识字。即第八识。诸法于识
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
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亦与
阿赖耶为二缘。一于现法中能长养彼种子。二于
后法中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显扬论云。一于现
法长养彼种者。谓如依止阿赖耶识善不善无记
转识时。如是如是于一依止同生同灭。熏习阿赖
耶识。由此因缘。后后转识善不善无记性。转更增
长。转更炽盛。转更明了。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者。
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当来异熟无记阿赖耶。如
是为彼种子故。为彼所依故。长养种子故。摄植种
子故。应知建立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互为缘性。即
此中互为因果义也。如炷与焰者。谓一刹那灯炷
为依发生灯焰。是则灯炷为焰生因。即此刹那焰
复能烧所依灯炷。是则灯焰为炷烧因。内炷生焰。
如种生现。内𦦨烧炷。如现熏种。此举增上缘喻因
缘义。如束芦者。如二束芦。更互依持。令住不倒。若
于尔时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于尔时彼能持此。
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
种。】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二破清目等独执本有非理。谓若唯本有无新熏
者。前七王所亦具能熏义。不应与第八为因缘性。
颂中法字。即前七转识。识字。即第八识。诸法于识
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
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亦与
阿赖耶为二缘。一于现法中能长养彼种子。二于
后法中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显扬论云。一于现
法长养彼种者。谓如依止阿赖耶识善不善无记
转识时。如是如是于一依止同生同灭。熏习阿赖
耶识。由此因缘。后后转识善不善无记性。转更增
长。转更炽盛。转更明了。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者。
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当来异熟无记阿赖耶。如
是为彼种子故。为彼所依故。长养种子故。摄植种
子故。应知建立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互为缘性。即
此中互为因果义也。如炷与焰者。谓一刹那灯炷
为依发生灯焰。是则灯炷为焰生因。即此刹那焰
复能烧所依灯炷。是则灯焰为炷烧因。内炷生焰。
如种生现。内𦦨烧炷。如现熏种。此举增上缘喻因
缘义。如束芦者。如二束芦。更互依持。令住不倒。若
于尔时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于尔时彼能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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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住不倒。此以俱有依喻因缘义。唯依此二。谓种
与现。或曰能所熏也。若谓种子本有。由熏令长。即
经论中说因缘义者。则善恶业与异熟果。亦可谓
之因缘乎。为善恶业与异熟果是增上缘。四缘不
容相滥也。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即不言
唯熏令长。今执本有。皆乖圣教矣。由前违理。由后
违教。故曰理教相违。】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三破难陀等独执始起非理。谓若唯新熏无本有
者。上品无漏。无记第八。此上二类无新熏理。又无
本有。从何种生。问。何为有为无漏因缘。答。即四德
种子。如摄论云。转依名法身。由闻熏法。四法得成。
一信乐大乘。是大净种子。二般若波罗蜜。是大我
种子。三虚空器三昧。是大乐种子。四大悲。是大常
种子。此闻熏习及四法。为四德种子。四德圆时。本
识都尽。四德本来是有。不从种子生。从因作名。故
称种子。此闻熏习。能损灭本识。为对治本识。与本
识性相违。故不为本识性所摄。故云。四德圆时。本
识都尽。若不净种子。则熏习生。增益本识也。此中
大意。言若本来无无漏种性。则众生永无成佛分。
不应有漏为无漏种。若有漏为无漏种。则无漏亦
应为有漏种。而诸佛等应起杂染。还作众生矣。分
别论者。即后三卷所引上座部经分别论者是也。
分别论说心性本净等语。一往观之。似有漏心性
与现。或曰能所熏也。若谓种子本有。由熏令长。即
经论中说因缘义者。则善恶业与异熟果。亦可谓
之因缘乎。为善恶业与异熟果是增上缘。四缘不
容相滥也。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即不言
唯熏令长。今执本有。皆乖圣教矣。由前违理。由后
违教。故曰理教相违。】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三破难陀等独执始起非理。谓若唯新熏无本有
者。上品无漏。无记第八。此上二类无新熏理。又无
本有。从何种生。问。何为有为无漏因缘。答。即四德
种子。如摄论云。转依名法身。由闻熏法。四法得成。
一信乐大乘。是大净种子。二般若波罗蜜。是大我
种子。三虚空器三昧。是大乐种子。四大悲。是大常
种子。此闻熏习及四法。为四德种子。四德圆时。本
识都尽。四德本来是有。不从种子生。从因作名。故
称种子。此闻熏习。能损灭本识。为对治本识。与本
识性相违。故不为本识性所摄。故云。四德圆时。本
识都尽。若不净种子。则熏习生。增益本识也。此中
大意。言若本来无无漏种性。则众生永无成佛分。
不应有漏为无漏种。若有漏为无漏种。则无漏亦
应为有漏种。而诸佛等应起杂染。还作众生矣。分
别论者。即后三卷所引上座部经分别论者是也。
分别论说心性本净等语。一往观之。似有漏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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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无漏。不须别有无漏种子。细而察之。则心性
本净一语。即是心空所显真如。而为无漏四德之
因。故无漏法。非是无因而生。定有种子在也。且汝
所谓心性者。何所指耶。若指空理。空即非情。何为
心因。空是常法。岂为法种。体前后无转变故。释所
以为常法之故也。量云。空理非诸法种子。以体前
后无转变故。喻如虚空。若即是心。心体本一。而有
漏无漏转变者。即同数论冥性常一而二十三法
转变之谬执矣。量云。性即是心。相虽转变而体常
一故。喻如数论。又无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无漏
因。不善无记心应是无漏善。若许二心是善。应与
信等相应。若不许彼相应。便应非善心体。善名且
不可得。况无漏乎。即有漏善心。亦不应为无漏因。
何以故。既名杂染。即与恶心等。故有漏不应为无
漏种。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如前破故。量云。有漏善
心是有法。性非无漏是宗。因云。是杂染故。如恶心
等。若曰有漏心具无漏性。则应无漏心亦具有漏
性矣。而可乎。何以故。一性之中。差别因缘不可得
故。又异生心是无漏种。则异生位所起现行悉是
无漏。应名圣者。何名异生。若谓异生之性虽是无
漏。而异生之相尚在染位。不名无漏。无斯过者是
亦不然。异生之相既是有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
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乎。种子
成就。现行亦成。何以故。种子现行性相同故。净则
本净一语。即是心空所显真如。而为无漏四德之
因。故无漏法。非是无因而生。定有种子在也。且汝
所谓心性者。何所指耶。若指空理。空即非情。何为
心因。空是常法。岂为法种。体前后无转变故。释所
以为常法之故也。量云。空理非诸法种子。以体前
后无转变故。喻如虚空。若即是心。心体本一。而有
漏无漏转变者。即同数论冥性常一而二十三法
转变之谬执矣。量云。性即是心。相虽转变而体常
一故。喻如数论。又无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无漏
因。不善无记心应是无漏善。若许二心是善。应与
信等相应。若不许彼相应。便应非善心体。善名且
不可得。况无漏乎。即有漏善心。亦不应为无漏因。
何以故。既名杂染。即与恶心等。故有漏不应为无
漏种。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如前破故。量云。有漏善
心是有法。性非无漏是宗。因云。是杂染故。如恶心
等。若曰有漏心具无漏性。则应无漏心亦具有漏
性矣。而可乎。何以故。一性之中。差别因缘不可得
故。又异生心是无漏种。则异生位所起现行悉是
无漏。应名圣者。何名异生。若谓异生之性虽是无
漏。而异生之相尚在染位。不名无漏。无斯过者是
亦不然。异生之相既是有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
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乎。种子
成就。现行亦成。何以故。种子现行性相同故。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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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净。染则俱染。不容有差别也。然契经下。释心性
本净正义。言心性者即是真如。以真如是心之真
实性故。一说。心体上本无烦恼故。名性本净。不同
前破有漏之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也。真如无为。
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
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由此心性本净之故。
诸有情类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
就。后至资粮加行位中。籍闻熏力熏令增长。故见
道位断分别惑。无漏现起。必仗此真如清净无漏
种子为因而成现行。无漏现行既起。展转熏成一
切智种。由此义故。定有本住新熏二类种子。无漏
既尔。有漏应知。诸圣教下通前所引。瑜伽内种定
有熏生之义。以明有漏不待熏生。然本有种。亦由
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者。明教说熏习。是增上
缘。非说因缘熏生内种也。其闻熏习下。通前所引
闻熏习闻净法界等语。明无漏种亦有熏生义。其
闻熏习闻正法时。不唯熏起有漏法种。亦能熏起
本有无漏法种。展转生出世心。出世心者。即是见
道。闻熏习中有二种缘义熏生有漏。感变易生死
胜异熟果。为出世法作增上缘。至修道位。此种可
断。熏生无漏。与出世法为正因缘。此因直至佛果
位中无有间断。非所断摄。问。若有漏种是增上缘。
何故能熏出世心种。答。此无漏种正因缘性。微细
幽隐。不能了知。故假托粗略显明有漏性中胜增
本净正义。言心性者即是真如。以真如是心之真
实性故。一说。心体上本无烦恼故。名性本净。不同
前破有漏之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也。真如无为。
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
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由此心性本净之故。
诸有情类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
就。后至资粮加行位中。籍闻熏力熏令增长。故见
道位断分别惑。无漏现起。必仗此真如清净无漏
种子为因而成现行。无漏现行既起。展转熏成一
切智种。由此义故。定有本住新熏二类种子。无漏
既尔。有漏应知。诸圣教下通前所引。瑜伽内种定
有熏生之义。以明有漏不待熏生。然本有种。亦由
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者。明教说熏习。是增上
缘。非说因缘熏生内种也。其闻熏习下。通前所引
闻熏习闻净法界等语。明无漏种亦有熏生义。其
闻熏习闻正法时。不唯熏起有漏法种。亦能熏起
本有无漏法种。展转生出世心。出世心者。即是见
道。闻熏习中有二种缘义熏生有漏。感变易生死
胜异熟果。为出世法作增上缘。至修道位。此种可
断。熏生无漏。与出世法为正因缘。此因直至佛果
位中无有间断。非所断摄。问。若有漏种是增上缘。
何故能熏出世心种。答。此无漏种正因缘性。微细
幽隐。不能了知。故假托粗略显明有漏性中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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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缘。方便说为出世心种。其实出世心种。是本有
无漏正因缘也。依障建立下。通前所引依障建立
种性别义。非涅槃法。即异生性法。以诸异生无涅
槃故。无漏法种。能害二障。故无彼种。二障永不可
害。二乘种性。唯断烦恼。不断所知。故所知障永不
可害。根有利钝。故分二种。佛无漏种具者。彼二障
种俱可永害。由此无漏种或有或无故。障有可断
不可断二义。若不由无漏种子有无。彼二种障依
何为因。而有断有不断耶。然无漏种。微细幽隐。难
可了知。故约二障显而易见者。明种性差别耳。岂
谓全无无漏种子哉。若谓法尔有此障别。则亦应
法尔有无漏法种。而彼不许。何哉。若无漏法种非
本有者。则三乘圣道永不得生。是谁能断二障种
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乎。既诸圣道永不得生。则
彼所云依熏可生。非巳有体之义亦不成矣。况诸
圣教说有本有种子。今执唯始起。彼义谓何。由前
违理。由后违教。故曰理教相违。由此应知诸法种
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结成正义可知。通上二明
种子二义竟。】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三明种子六义。上二义。是种子原本。此六义。是就
巳成种子后说。一刹那灭者。生巳无间即灭坏故。
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方成种
子。问。刹义拣去何法。不得名种。答。拣无为法。及长
无漏正因缘也。依障建立下。通前所引依障建立
种性别义。非涅槃法。即异生性法。以诸异生无涅
槃故。无漏法种。能害二障。故无彼种。二障永不可
害。二乘种性。唯断烦恼。不断所知。故所知障永不
可害。根有利钝。故分二种。佛无漏种具者。彼二障
种俱可永害。由此无漏种或有或无故。障有可断
不可断二义。若不由无漏种子有无。彼二种障依
何为因。而有断有不断耶。然无漏种。微细幽隐。难
可了知。故约二障显而易见者。明种性差别耳。岂
谓全无无漏种子哉。若谓法尔有此障别。则亦应
法尔有无漏法种。而彼不许。何哉。若无漏法种非
本有者。则三乘圣道永不得生。是谁能断二障种
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乎。既诸圣道永不得生。则
彼所云依熏可生。非巳有体之义亦不成矣。况诸
圣教说有本有种子。今执唯始起。彼义谓何。由前
违理。由后违教。故曰理教相违。由此应知诸法种
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结成正义可知。通上二明
种子二义竟。】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三明种子六义。上二义。是种子原本。此六义。是就
巳成种子后说。一刹那灭者。生巳无间即灭坏故。
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方成种
子。问。刹义拣去何法。不得名种。答。拣无为法。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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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四相。并外道常我。所以者何。以一切时。其性如
本。无差别故。无能生用。难云。若刹那灭为种子者。
应前念种。望后念现。或因一念自他相望。皆与为
种。答。第二义拣。要果俱有。果俱有者。与自现果俱
时现有。方成种子。故无性云。何者俱有。巳灭生果。
不应理故。如死鸡鸣。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
住。一此与果不相违故。如莲华根。虽后俱有。然非
一二。释云。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
有。现者。谓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即显现言。简
彼第七。第七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现在。简前后。
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方成种子。和合。简相离。前
后。即过去未来。相离。谓一切法与法不相应者。现
行种子。虽是类别。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
即后章所云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
用果。非如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即
后章所云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
果。因果俱。即现种异类。因果不俱。即种子自类。此
即双成二义。谓现在因有。是果俱有。未生巳灭。是
前后义。明种子名。但依种生现立。不依种生种立。
故但应说与果俱有。故世亲云。言俱有者。谓非过
去。亦非未来。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于此
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难云。种因生现。要与
现果俱时而有。方得名种。现因熏种。亦与种果俱
时而有。应亦名种。答。有第三义。要恒随转。恒随转
本。无差别故。无能生用。难云。若刹那灭为种子者。
应前念种。望后念现。或因一念自他相望。皆与为
种。答。第二义拣。要果俱有。果俱有者。与自现果俱
时现有。方成种子。故无性云。何者俱有。巳灭生果。
不应理故。如死鸡鸣。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
住。一此与果不相违故。如莲华根。虽后俱有。然非
一二。释云。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
有。现者。谓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即显现言。简
彼第七。第七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现在。简前后。
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方成种子。和合。简相离。前
后。即过去未来。相离。谓一切法与法不相应者。现
行种子。虽是类别。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
即后章所云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
用果。非如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即
后章所云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
果。因果俱。即现种异类。因果不俱。即种子自类。此
即双成二义。谓现在因有。是果俱有。未生巳灭。是
前后义。明种子名。但依种生现立。不依种生种立。
故但应说与果俱有。故世亲云。言俱有者。谓非过
去。亦非未来。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于此
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难云。种因生现。要与
现果俱时而有。方得名种。现因熏种。亦与种果俱
时而有。应亦名种。答。有第三义。要恒随转。恒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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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要长时相续。其性一类。方成种子。究竟位。即
金刚心道。恒随转。真谛译为随逐。究竟位。译为治
际。天亲云。治。谓金刚心道。阿梨耶识。于此时。功能
方尽。故名际。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能则尽。
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遮彼转识现熏种时。虽一
念与种果俱有。非恒随转。问。能熏现。与所熏种。何
非恒随。答。间断之识三性互起。非长相续一类而
转。故能熏现不得名种。问。若尔。第七不间。应得名
种。答。漏无漏间。不得名种。问。若云一类。如何说有
有寿尽相。答。约生果有限。名有寿尽相。种体非断。
难云。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答。
有第四义拣。要性决定。谓随能熏善恶无记。决定
无杂。生各性果。名性决定。遮彼异性为自类因。故
世亲云。言决定者。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不从一性
一切得生。从此物种还生此物。问。若异性因不名
种子。如何说有因通善恶果唯无记。答。彼增上缘。
此说因缘。难云。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种子者。应
此性因一时顿生此性多果。答。有第五义拣。要待
众缘。其种虽有。要须等待众缘和合。方起现行。始
成种子。亲因缘。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此名众
缘。心种待四缘。色种待二缘。谓因缘。增上缘。若不
待缘而成种者。则一因应为一切因。以待众缘成
故不漫为因。问。谁说一因顿生多果。答。谓有外道
执自然等顿生多果。又馀部小乘执缘恒有。今众
金刚心道。恒随转。真谛译为随逐。究竟位。译为治
际。天亲云。治。谓金刚心道。阿梨耶识。于此时。功能
方尽。故名际。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能则尽。
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遮彼转识现熏种时。虽一
念与种果俱有。非恒随转。问。能熏现。与所熏种。何
非恒随。答。间断之识三性互起。非长相续一类而
转。故能熏现不得名种。问。若尔。第七不间。应得名
种。答。漏无漏间。不得名种。问。若云一类。如何说有
有寿尽相。答。约生果有限。名有寿尽相。种体非断。
难云。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答。
有第四义拣。要性决定。谓随能熏善恶无记。决定
无杂。生各性果。名性决定。遮彼异性为自类因。故
世亲云。言决定者。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不从一性
一切得生。从此物种还生此物。问。若异性因不名
种子。如何说有因通善恶果唯无记。答。彼增上缘。
此说因缘。难云。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种子者。应
此性因一时顿生此性多果。答。有第五义拣。要待
众缘。其种虽有。要须等待众缘和合。方起现行。始
成种子。亲因缘。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此名众
缘。心种待四缘。色种待二缘。谓因缘。增上缘。若不
待缘而成种者。则一因应为一切因。以待众缘成
故不漫为因。问。谁说一因顿生多果。答。谓有外道
执自然等顿生多果。又馀部小乘执缘恒有。今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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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正遮此二所执。以明有生未生者乃缘合未合
耳。难云。若同性待缘生一性果。应善色种生善心
果。馀性准此。答。有第六义拣。要引自果。谓自种子
但引自果。要别别色。及别别心。各各引生自色心
果。方成种子。如阿赖耶识种子。唯能引生阿赖耶
现识。如稻谷等。唯能引生稻谷等果。问。色心互生。
是谁所执。答。谓有外道计一因能生一切诸果。是
故遮之。问。无性第七。具前五义。应名种子。答。阙果
俱有。第八现识虽具恒随。亦缺果俱。唯本识下结
成本识中一分差别功能。具上六义。方成种子。决
非馀义所能成故。其外种子。如稻谷等。皆是众生
共受用业之所招感。内识所变。依世俗说。假名种
子耳。此种下。明内外种子俱有生引二因。能生芽
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报。乃至命终。是内
生因。外种能引枯后相续。内种能引丧后尸骸。由
引因故。多时续住。若一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
收置仓中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
骸。如青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生因巳谢。果应
灭故。若说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
得相续住者。若尔。最后不应都尽。既无此二义。故
知别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箭。放箭
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但
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前
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种子
耳。难云。若同性待缘生一性果。应善色种生善心
果。馀性准此。答。有第六义拣。要引自果。谓自种子
但引自果。要别别色。及别别心。各各引生自色心
果。方成种子。如阿赖耶识种子。唯能引生阿赖耶
现识。如稻谷等。唯能引生稻谷等果。问。色心互生。
是谁所执。答。谓有外道计一因能生一切诸果。是
故遮之。问。无性第七。具前五义。应名种子。答。阙果
俱有。第八现识虽具恒随。亦缺果俱。唯本识下结
成本识中一分差别功能。具上六义。方成种子。决
非馀义所能成故。其外种子。如稻谷等。皆是众生
共受用业之所招感。内识所变。依世俗说。假名种
子耳。此种下。明内外种子俱有生引二因。能生芽
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报。乃至命终。是内
生因。外种能引枯后相续。内种能引丧后尸骸。由
引因故。多时续住。若一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
收置仓中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
骸。如青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生因巳谢。果应
灭故。若说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
得相续住者。若尔。最后不应都尽。既无此二义。故
知别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箭。放箭
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但
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前
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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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尔。由生因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内种必
由熏习者。如无多闻熏习之因。必无多闻之果。外
种熏习。有无不定。故置或言。如以炭与牛粪毛等。
次第生彼苣蕂青莲华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与
彼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
或无熏习。如巨胜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
生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是增上缘。非因缘
摄。若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因缘。由稻谷等外
法种子。皆是众生感受用业。熏习种子。依阿赖耶
力所变现。是故外种离内无别。亦是多人共业所
感。故曰共相。】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四能所熏习分四。一问。二总答。三正释。依何等义
立熏习名。问也。所熏至故名熏习。此总答也。熏者。
发也。或犹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
本识内。令种子生近生长故。】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三正释分三。一所熏。二能熏。三总结。今初。何等名
为所熏四义。别徵也。一坚住性下。别释也。所熏四
义。唯第八具。所以第八独为所熏。四义者。一坚住
性。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相续。为坚住性。
夫为所熏识者。且须一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
气。乃是所熏。今前六转识。若五位无心时。皆间断
故。既非坚住。非是所熏。一云。转识。谓七转识。兼含
由熏习者。如无多闻熏习之因。必无多闻之果。外
种熏习。有无不定。故置或言。如以炭与牛粪毛等。
次第生彼苣蕂青莲华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与
彼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
或无熏习。如巨胜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
生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是增上缘。非因缘
摄。若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因缘。由稻谷等外
法种子。皆是众生感受用业。熏习种子。依阿赖耶
力所变现。是故外种离内无别。亦是多人共业所
感。故曰共相。】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四能所熏习分四。一问。二总答。三正释。依何等义
立熏习名。问也。所熏至故名熏习。此总答也。熏者。
发也。或犹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
本识内。令种子生近生长故。】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三正释分三。一所熏。二能熏。三总结。今初。何等名
为所熏四义。别徵也。一坚住性下。别释也。所熏四
义。唯第八具。所以第八独为所熏。四义者。一坚住
性。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相续。为坚住性。
夫为所熏识者。且须一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
气。乃是所熏。今前六转识。若五位无心时。皆间断
故。既非坚住。非是所熏。一云。转识。谓七转识。兼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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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若许七识能持种者。初地巳破四惑。应失一
切有漏种子。巳转七识成平等性。犹有有漏种者。
明是八识能持。言风声等者。此拣根尘。以间断相
显。故偏语之。理实等字等取根尘及法处所摄色
等一切皆拣。至无色界。即无色故。入灭定等。心亦
无故。名不坚住。此亦遮经部师将色心更互持种。
论主云。且如于无色界入灭定时。色心俱间断。此
时将何法能持种。又如五根五尘。皆不通三界。亦
非坚住。如何堪为所熏性。又第七识在有漏位虽
不间断。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脱间断。谓得无漏时
不能持有漏种。以有漏无漏体相违故。以第八识
虽是有漏。以在因中体无解脱。唯无覆性。即不妨
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应立量云。前七转识是
有法。非所熏宗。因云。不坚住故。同喻如电光声风
等。问。若言有坚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
亦是坚住性。应名所熏。答。将第二义简。曰无记性。
夫为所熏者。须唯是一类无记。即不违善恶性。方
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无
记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圆满故。如似沉麝。不受臭
秽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烦恼。又不容信等心所
熏。互不相容纳故。其所熏性。如宽心舍行之人。能
容纳得一切善恶事。若恶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识
似宽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习气。有此义故方名
所熏。若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
切有漏种子。巳转七识成平等性。犹有有漏种者。
明是八识能持。言风声等者。此拣根尘。以间断相
显。故偏语之。理实等字等取根尘及法处所摄色
等一切皆拣。至无色界。即无色故。入灭定等。心亦
无故。名不坚住。此亦遮经部师将色心更互持种。
论主云。且如于无色界入灭定时。色心俱间断。此
时将何法能持种。又如五根五尘。皆不通三界。亦
非坚住。如何堪为所熏性。又第七识在有漏位虽
不间断。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脱间断。谓得无漏时
不能持有漏种。以有漏无漏体相违故。以第八识
虽是有漏。以在因中体无解脱。唯无覆性。即不妨
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应立量云。前七转识是
有法。非所熏宗。因云。不坚住故。同喻如电光声风
等。问。若言有坚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
亦是坚住性。应名所熏。答。将第二义简。曰无记性。
夫为所熏者。须唯是一类无记。即不违善恶性。方
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无
记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圆满故。如似沉麝。不受臭
秽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烦恼。又不容信等心所
熏。互不相容纳故。其所熏性。如宽心舍行之人。能
容纳得一切善恶事。若恶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识
似宽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习气。有此义故方名
所熏。若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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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不善等。又云。
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能
受熏。如善不容于恶。犹白不受于黑。若恶不容于
善。如臭不纳于香。唯本识之含藏。同太虚之广纳
矣。问。若言有坚住性。及无记性二义。便名所熏者。
且如第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义。应是所熏。又如
无为。亦有坚住性义。为所熏何失。答。将第三义简
曰可熏性。言自在者。正简难陀许第八五心所能
受熏。论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
言性非坚密者。即简马鸣菩萨真如受熏。论主云。
无为体坚密。如金石等。决不受熏。夫可熏者。且须
体性虚疏。能容种子。方得。马鸣救云。我言真如受
熏者。以真如是性。第八是相。性相不相离。若熏著
相时。兼熏著性。或摄相归性。故真如受熏何失。如
将金石作指镮等。护法破云。熏相不熏性。如火烧
世界。不烧虚空。今唯是第八心王体性虚疏。方可
受熏。如衣服虚疏。方能受香等熏。问。若言有坚住
性。无记性。及可熏性。三义。即是所熏者。应可此人
第八识。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
故。答。将第四义简。曰与能熏共和合性。今将此人
第八。望他人前七。无同时同处和合义故。非是所
熏。亦遮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义。他身即简同
处。无有以他身识为我所熏故。刹那前后即简同
时。前念识体。与后念识相。不相及故。唯异熟识。具
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能
受熏。如善不容于恶。犹白不受于黑。若恶不容于
善。如臭不纳于香。唯本识之含藏。同太虚之广纳
矣。问。若言有坚住性。及无记性二义。便名所熏者。
且如第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义。应是所熏。又如
无为。亦有坚住性义。为所熏何失。答。将第三义简
曰可熏性。言自在者。正简难陀许第八五心所能
受熏。论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
言性非坚密者。即简马鸣菩萨真如受熏。论主云。
无为体坚密。如金石等。决不受熏。夫可熏者。且须
体性虚疏。能容种子。方得。马鸣救云。我言真如受
熏者。以真如是性。第八是相。性相不相离。若熏著
相时。兼熏著性。或摄相归性。故真如受熏何失。如
将金石作指镮等。护法破云。熏相不熏性。如火烧
世界。不烧虚空。今唯是第八心王体性虚疏。方可
受熏。如衣服虚疏。方能受香等熏。问。若言有坚住
性。无记性。及可熏性。三义。即是所熏者。应可此人
第八识。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
故。答。将第四义简。曰与能熏共和合性。今将此人
第八。望他人前七。无同时同处和合义故。非是所
熏。亦遮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义。他身即简同
处。无有以他身识为我所熏故。刹那前后即简同
时。前念识体。与后念识相。不相及故。唯异熟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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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此总结也。非心所者。
即第八同时心所。等取所馀。如上所拣。】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能熏。何等名为能熏四义。徵也。一有生灭下。别
释。且外人问无为法得名能熏否。答。将第一义简
曰有生灭。以生灭法有能生长之作用故。今前七
识有生灭。有生长作用。故是能熏。问。若尔者。且如
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应行等。皆有生
灭。亦非作用。应是能熏。答。将第二义简。要有胜用。
谓善恶有覆强盛之力。名为胜用。其业感异熟生
心心所等。劣弱无强盛作用。能熏色法。虽有强盛。
又无缘虑胜用。不相应行。二用俱阙。此非能熏。又
胜用有二。一能缘胜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
缘熏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拣别类异熟心
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由斯
内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
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缘势
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故。问。若有生灭。
及有胜用。即名能熏者。且如佛果前七识。亦具此
二义。应是能熏。答。将第三义简。要有增减。增减者。
损益之义。佛无损益。故非能熏。疏喻说云应刚即
刚。合柔即柔。能成办事。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
增减。唯除佛果。言有胜劣者。前佛应胜。后佛应劣。
以前佛熏得无漏种子多故。问。若言具有生灭。有
即第八同时心所。等取所馀。如上所拣。】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能熏。何等名为能熏四义。徵也。一有生灭下。别
释。且外人问无为法得名能熏否。答。将第一义简
曰有生灭。以生灭法有能生长之作用故。今前七
识有生灭。有生长作用。故是能熏。问。若尔者。且如
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应行等。皆有生
灭。亦非作用。应是能熏。答。将第二义简。要有胜用。
谓善恶有覆强盛之力。名为胜用。其业感异熟生
心心所等。劣弱无强盛作用。能熏色法。虽有强盛。
又无缘虑胜用。不相应行。二用俱阙。此非能熏。又
胜用有二。一能缘胜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
缘熏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拣别类异熟心
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由斯
内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
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缘势
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故。问。若有生灭。
及有胜用。即名能熏者。且如佛果前七识。亦具此
二义。应是能熏。答。将第三义简。要有增减。增减者。
损益之义。佛无损益。故非能熏。疏喻说云应刚即
刚。合柔即柔。能成办事。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
增减。唯除佛果。言有胜劣者。前佛应胜。后佛应劣。
以前佛熏得无漏种子多故。问。若言具有生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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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用。有增减。三义。即名能熏者。且如他人前七识。
亦有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为能熏性。答。将第四
义简。要与所熏和合而转。拣自他不得互熏前后
不得互熏。同所熏第四义。上二皆云共和合者。和
合即是相应异名。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结也。所
以能所第四合者。有二义故。一以二种第四。但能
所异。言全似故。二用此文。别为总结。故论结云。如
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等。问。七能
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五转识。能
熏阿赖耶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分
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问。前七识四
分。何分能熏。答。见相二分能熏种。以此二分有作
用故。问相分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
相分熏种。如枭附块而成卵㲉。又见分是自證分
与力。问。能熏前七皆有王所。亦同第八唯王非所
否。答。王所皆能。问。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耶。
答。四义具故。问。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
前巳拣故。缺自在义。所以非所。难曰。心所不自在。
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巳具义
不具义故。何烦再问。我问前义。岂可重繁。答。为因
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须报主。心
所非所熏。所非报主故。难曰。为因言有力。心所便
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为果无力。又过
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何知无力及有过失。答。
亦有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为能熏性。答。将第四
义简。要与所熏和合而转。拣自他不得互熏前后
不得互熏。同所熏第四义。上二皆云共和合者。和
合即是相应异名。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结也。所
以能所第四合者。有二义故。一以二种第四。但能
所异。言全似故。二用此文。别为总结。故论结云。如
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等。问。七能
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五转识。能
熏阿赖耶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分
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问。前七识四
分。何分能熏。答。见相二分能熏种。以此二分有作
用故。问相分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
相分熏种。如枭附块而成卵㲉。又见分是自證分
与力。问。能熏前七皆有王所。亦同第八唯王非所
否。答。王所皆能。问。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耶。
答。四义具故。问。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
前巳拣故。缺自在义。所以非所。难曰。心所不自在。
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巳具义
不具义故。何烦再问。我问前义。岂可重繁。答。为因
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须报主。心
所非所熏。所非报主故。难曰。为因言有力。心所便
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为果无力。又过
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何知无力及有过失。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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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过失。知是无力。问。何过失。答。顿生六果故。若
第八识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能熏。熏六个种。
后遇缘时。六种顿生六个现行。问。设生六果。何便
是过。答。如一有情。顿生六个第八现行。成六有情。
故是大过。问。一设成六。何成大过。答。圣教所说。其
众生界无有增减。既违圣教。又无此理。故成大过。
难。能熏第七一聚王所有十八法。缘第八时。齐熏
一十八个质种。何无顿生十八果失。答。能熏虽多。
一处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面尘。共生一
芽。此亦如彼。应法合云。麦壳一而面尘众。共生一
芽。持处一而种子多。同生一果。其或麦粒成多。自
尔丛苞竞秀。若也受熏非一。何疑众果齐生。】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三总结。如熏苣蕂者。苣蕂本来是炭。多时埋在地
中。便变为苣蕂。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华香。
取与苣蕂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厌油。
油遂香气芬馥。故摄论云。复次何等名为熏习。熏
习能诠。何谓所诠。谓依彼法俱生俱灭。此中有能
生彼因性。是谓所诠。如苣胜中有华熏习。苣胜与
华俱生俱灭。是诸苣胜带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
所立贪等行者。贪等熏习。依彼贪等俱生俱灭。此
心带彼生因而生。或多闻者。多闻熏习。依闻作意
俱生俱灭。此心带彼记因而生。由此熏习能摄持
故名持法者。阿赖耶识熏习道理当知亦尔。能熏
第八识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能熏。熏六个种。
后遇缘时。六种顿生六个现行。问。设生六果。何便
是过。答。如一有情。顿生六个第八现行。成六有情。
故是大过。问。一设成六。何成大过。答。圣教所说。其
众生界无有增减。既违圣教。又无此理。故成大过。
难。能熏第七一聚王所有十八法。缘第八时。齐熏
一十八个质种。何无顿生十八果失。答。能熏虽多。
一处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面尘。共生一
芽。此亦如彼。应法合云。麦壳一而面尘众。共生一
芽。持处一而种子多。同生一果。其或麦粒成多。自
尔丛苞竞秀。若也受熏非一。何疑众果齐生。】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三总结。如熏苣蕂者。苣蕂本来是炭。多时埋在地
中。便变为苣蕂。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华香。
取与苣蕂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厌油。
油遂香气芬馥。故摄论云。复次何等名为熏习。熏
习能诠。何谓所诠。谓依彼法俱生俱灭。此中有能
生彼因性。是谓所诠。如苣胜中有华熏习。苣胜与
华俱生俱灭。是诸苣胜带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
所立贪等行者。贪等熏习。依彼贪等俱生俱灭。此
心带彼生因而生。或多闻者。多闻熏习。依闻作意
俱生俱灭。此心带彼记因而生。由此熏习能摄持
故名持法者。阿赖耶识熏习道理当知亦尔。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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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等下。明能熏所熏俱时和合种现相生为亲因
缘。言三法者。前后种子为二法。中间现识为一法。
望前种子是能生。望后种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
转同时。下喻同时义。前后燋炷。喻前后种。中间光
焰。喻现行识。芦束相依。喻不相离。法喻两齐。故曰
理不倾动。应立量云。种现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
云。展转相生故。同喻如炷焰。或云。更互相依故。喻
如二束芦。俱有因。同类因。即六因中二因。士用果。
等流果。即五果中二果也。此第八识。六因中有四。
能持种子义边。是持种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
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
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无馀二因者。异熟因是善
恶性。此识无记。若遍行因是染。谓见疑无明等。此
识非染。于五果中具四。唯除离系。望自种子。是等
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识。为增上
果。望善恶因。即异熟果。此单就种现言。故只举其
二耳。种生现。如俱有因。得士用果。即因果同时者。
即前异类不相违。种引种。如巳类因。得等流果。即
因果不同时。即前自类相违。云何士用果。谓诸作
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士谓士夫。用谓作用。此人
士用。若法士用者。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如士
夫用。从喻彰名。云何等流果。谓习善等所引同类。
或似先因。后果随转。因果相似名等。是彼类故名
流。此二即前种生现。现熏种。种引种。以因果同时
缘。言三法者。前后种子为二法。中间现识为一法。
望前种子是能生。望后种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
转同时。下喻同时义。前后燋炷。喻前后种。中间光
焰。喻现行识。芦束相依。喻不相离。法喻两齐。故曰
理不倾动。应立量云。种现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
云。展转相生故。同喻如炷焰。或云。更互相依故。喻
如二束芦。俱有因。同类因。即六因中二因。士用果。
等流果。即五果中二果也。此第八识。六因中有四。
能持种子义边。是持种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
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
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无馀二因者。异熟因是善
恶性。此识无记。若遍行因是染。谓见疑无明等。此
识非染。于五果中具四。唯除离系。望自种子。是等
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识。为增上
果。望善恶因。即异熟果。此单就种现言。故只举其
二耳。种生现。如俱有因。得士用果。即因果同时者。
即前异类不相违。种引种。如巳类因。得等流果。即
因果不同时。即前自类相违。云何士用果。谓诸作
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士谓士夫。用谓作用。此人
士用。若法士用者。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如士
夫用。从喻彰名。云何等流果。谓习善等所引同类。
或似先因。后果随转。因果相似名等。是彼类故名
流。此二即前种生现。现熏种。种引种。以因果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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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种生现熏。合而为一。故摄二耳。馀法即现引现。
故云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也。欲明其义当阅
开蒙。彼中难云。种子生现行。因种与果俱。种子引
种子。因应与果俱。何理不同耶。答。种望现果是异
类。体不相违。许同时。种望种果。是同类。自体相违
时须异。问。何理同类便说相违。异类不违耶。答。如
子望母。子不是母。是异类故。同时俱有。母自望母。
名为同类。故于一时无二身并。故种引种虽是自
体。定不同时。若许自体同时生者。有无穷过。如一
种子。同念并生。自一种子。所生种子当念又生。如
是展转同念并生无穷种子。岂有此理。如父果必
以能生子。岂有同念父自生父也。故种引种现引
理。不同时。种生现。现熏种。却同时。何以故。种引种。
现引现。约刹那四相前后相引。乃横说故。不同时
也。种生现。现熏种。约头上脚下生茎结子。乃竖说
故却同时也。是故不同。问。种生现。现熏种。如父生
子。子复生孙。是亲因缘殊无凝滞。其种引种。何理
说为亲因缘耶。答。前念既灭。后念巳生。即前念体
亲引后念。知是亲因缘。譬如辊弹。前辊至后。后弹
即是前弹之体。岂不亲耶。其种现相生。别辨体者。
尚说为亲。此种引种。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是
亲。问。如现引现。亦是前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
故却说为真等流。答。疏出巳有种子生故。谓前念
种子。生起头上前念现行。其种辊至第二念时。还
故云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也。欲明其义当阅
开蒙。彼中难云。种子生现行。因种与果俱。种子引
种子。因应与果俱。何理不同耶。答。种望现果是异
类。体不相违。许同时。种望种果。是同类。自体相违
时须异。问。何理同类便说相违。异类不违耶。答。如
子望母。子不是母。是异类故。同时俱有。母自望母。
名为同类。故于一时无二身并。故种引种虽是自
体。定不同时。若许自体同时生者。有无穷过。如一
种子。同念并生。自一种子。所生种子当念又生。如
是展转同念并生无穷种子。岂有此理。如父果必
以能生子。岂有同念父自生父也。故种引种现引
理。不同时。种生现。现熏种。却同时。何以故。种引种。
现引现。约刹那四相前后相引。乃横说故。不同时
也。种生现。现熏种。约头上脚下生茎结子。乃竖说
故却同时也。是故不同。问。种生现。现熏种。如父生
子。子复生孙。是亲因缘殊无凝滞。其种引种。何理
说为亲因缘耶。答。前念既灭。后念巳生。即前念体
亲引后念。知是亲因缘。譬如辊弹。前辊至后。后弹
即是前弹之体。岂不亲耶。其种现相生。别辨体者。
尚说为亲。此种引种。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是
亲。问。如现引现。亦是前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
故却说为真等流。答。疏出巳有种子生故。谓前念
种子。生起头上前念现行。其种辊至第二念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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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头上第二念现。故知后念现行。不是前念现行
亲生。如戴华人。向前行时。其华不曾自向前行。随
人向前也。问。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请以喻释
不同之理。答。种生现。如炷生焰。现熏种。如焰生燋
炷。种引种。如炷前后自相引生。现引现。如焰前后
自家相引。炷亲生焰。焰亲生燋炷。此易见者。若炷
引炷者。其炷脚下更无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
亲引后炷。此亦名亲。其焰引焰。脚下巳有前后灯
炷能生焰故。即知后焰非前焰亲引。若前后焰自
亲引生。何故炷尽焰便随灭耶。固是前焰不能亲
生也。故非因缘。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等流。不
是亲生。故非因缘。是谓略说一切种相。通结前来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下四科之义。
通上一释三
名竟。下二释行相分二。一问答标名。】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此总问也。谓不可知执受处
了。此总答也。了。即第五行相门。执受处。即第四所
缘门。不可知。即能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问答
标名竟。下二正释分二。一释执受处了分二。】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一总释。了谓了别者。即第八识能缘见分。见分取
境。有了别用。故名行相。处谓处所下。此第八所缘
相分。以八识恒取器世间相为境故。第八自證分
上。一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
亲生。如戴华人。向前行时。其华不曾自向前行。随
人向前也。问。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请以喻释
不同之理。答。种生现。如炷生焰。现熏种。如焰生燋
炷。种引种。如炷前后自相引生。现引现。如焰前后
自家相引。炷亲生焰。焰亲生燋炷。此易见者。若炷
引炷者。其炷脚下更无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
亲引后炷。此亦名亲。其焰引焰。脚下巳有前后灯
炷能生焰故。即知后焰非前焰亲引。若前后焰自
亲引生。何故炷尽焰便随灭耶。固是前焰不能亲
生也。故非因缘。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等流。不
是亲生。故非因缘。是谓略说一切种相。通结前来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下四科之义。
通上一释三
名竟。下二释行相分二。一问答标名。】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此总问也。谓不可知执受处
了。此总答也。了。即第五行相门。执受处。即第四所
缘门。不可知。即能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问答
标名竟。下二正释分二。一释执受处了分二。】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一总释。了谓了别者。即第八识能缘见分。见分取
境。有了别用。故名行相。处谓处所下。此第八所缘
相分。以八识恒取器世间相为境故。第八自證分
上。一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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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间。相名分别习气者。
释种子也。相即业习气。属相分。名即名言二种习
气。属见分。分别即我法二种习气。属遍计。即五法
之三也。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
根。所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
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种子及根身也。
执受各具二义。执二义者。一摄义。二持义。言摄者。
即摄为自体。言持者。即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
义。二觉义。领者。领以为境。觉者。令生觉受。安危共
同。根身具执受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
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烂坏故。三领
以为境。此根身是第八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
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故。若器
世间量。但缘。非执受。即受二义中领以为境。又言
非执受者。缘无摄为自体持令不散令生觉受三
义。不似他根身。名非执受。即无受四义中领以为
境一义。问。何以器界不似根身。第八亲执受。答。以
与第八远故。所以不摄为自体。又器界损时。第八
亦不随彼安危共同。所以不执受。若发。毛。爪。齿。膀
胱宿水等虽近。巳同外器摄。所以第八亦不执受。
由此第八或持或缘。应具四句。一持而不缘。即无
漏种。二缘而不持。即器界现行。三俱句。即内身根
尘。四俱非。即前七现行。问。第八何不缘前七现行。
答。有多过。故不缘。若变影像。即犯第八缘假过。若
释种子也。相即业习气。属相分。名即名言二种习
气。属见分。分别即我法二种习气。属遍计。即五法
之三也。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
根。所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
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种子及根身也。
执受各具二义。执二义者。一摄义。二持义。言摄者。
即摄为自体。言持者。即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
义。二觉义。领者。领以为境。觉者。令生觉受。安危共
同。根身具执受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
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烂坏故。三领
以为境。此根身是第八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
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故。若器
世间量。但缘。非执受。即受二义中领以为境。又言
非执受者。缘无摄为自体持令不散令生觉受三
义。不似他根身。名非执受。即无受四义中领以为
境一义。问。何以器界不似根身。第八亲执受。答。以
与第八远故。所以不摄为自体。又器界损时。第八
亦不随彼安危共同。所以不执受。若发。毛。爪。齿。膀
胱宿水等虽近。巳同外器摄。所以第八亦不执受。
由此第八或持或缘。应具四句。一持而不缘。即无
漏种。二缘而不持。即器界现行。三俱句。即内身根
尘。四俱非。即前七现行。问。第八何不缘前七现行。
答。有多过。故不缘。若变影像。即犯第八缘假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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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即犯唯识义不成过。亲取他心故。西明云。若
变影像。即有情界增过。以变起前七现行故。即有
两重第七等。又解以心法要种而生。今异熟第八
微劣。设缘得前七。亦不能熏种。故不缘也。问。第八
何不缘长等。答。是假。故不缘。问。无为是实。第八何
故不缘。答。若实无为。因位不證。若假无为。又非彼
境。阿赖耶识等者。言第八以因缘力得生自体。即
复自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而了别之见分。又仗
此所缘相分而得生起也。所缘之义。前巳略陈。所
变之义。后当顺释。】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二别释分四。一别释行相门。此一了字。只是一见
分耳。为见分必须有所见影像。故立相分。又必须
有本体。故立自證分。自證分又必有本体。故立證
自證分。四分足。然后了字明。故以四分释一了字。
初明立二。次明立三。三明立四。而安慧一分。于二
分中破之。今当先明四分。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證
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
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为能与根心而为境故。
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
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
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为相分相。又相分
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
像。不得本质。二见分者。论云。于自所缘。有了别用。
变影像。即有情界增过。以变起前七现行故。即有
两重第七等。又解以心法要种而生。今异熟第八
微劣。设缘得前七。亦不能熏种。故不缘也。问。第八
何不缘长等。答。是假。故不缘。问。无为是实。第八何
故不缘。答。若实无为。因位不證。若假无为。又非彼
境。阿赖耶识等者。言第八以因缘力得生自体。即
复自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而了别之见分。又仗
此所缘相分而得生起也。所缘之义。前巳略陈。所
变之义。后当顺释。】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二别释分四。一别释行相门。此一了字。只是一见
分耳。为见分必须有所见影像。故立相分。又必须
有本体。故立自證分。自證分又必有本体。故立證
自證分。四分足。然后了字明。故以四分释一了字。
初明立二。次明立三。三明立四。而安慧一分。于二
分中破之。今当先明四分。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證
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
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为能与根心而为境故。
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
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
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为相分相。又相分
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
像。不得本质。二见分者。论云。于自所缘。有了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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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见分有五类。一證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
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
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
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
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皆见分所摄。
三自證分。为能亲證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證
故。四證自證分。谓能亲證第三自證分缘见分不
谬故。从所證处得名。此四分义。总以镜喻。镜如自
證分。镜明如见分。镜像是相分。镜后弝如證自證
分。此四分。有四师立义。第一安慧菩萨。立一分自
證分。谓自證分从缘所生。依他起性。有种子生。故
说为有。见相二分。不从缘生。因遍计心妄执而有。
故说为无。第二难陀论师立二分。谓即一切心。皆
有见相二分。见相二分。即能所二缘也。若无相分
牵心。心法无由得生。若无能缘见分。谁知有所缘
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识也。安慧难云。汝立
相分。岂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识。难陀言。见分是能
缘。相分是所缘。摄所从能。还是唯识。若云相分是
妄情有者。即第八所缘识中相分种子。是相分摄。
即种子是能生自證现行亲因缘法。如种子相分
是妄情者。则所生现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违种
子识义耶。若不许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种子
亦是实有。即因果皆实。證相分亦是实有。既有相
分。即有见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识也。又五
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
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
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
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皆见分所摄。
三自證分。为能亲證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證
故。四證自證分。谓能亲證第三自證分缘见分不
谬故。从所證处得名。此四分义。总以镜喻。镜如自
證分。镜明如见分。镜像是相分。镜后弝如證自證
分。此四分。有四师立义。第一安慧菩萨。立一分自
證分。谓自證分从缘所生。依他起性。有种子生。故
说为有。见相二分。不从缘生。因遍计心妄执而有。
故说为无。第二难陀论师立二分。谓即一切心。皆
有见相二分。见相二分。即能所二缘也。若无相分
牵心。心法无由得生。若无能缘见分。谁知有所缘
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识也。安慧难云。汝立
相分。岂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识。难陀言。见分是能
缘。相分是所缘。摄所从能。还是唯识。若云相分是
妄情有者。即第八所缘识中相分种子。是相分摄。
即种子是能生自證现行亲因缘法。如种子相分
是妄情者。则所生现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违种
子识义耶。若不许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种子
亦是实有。即因果皆实。證相分亦是实有。既有相
分。即有见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识也。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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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是第八识相分。若相分是遍计。岂有遍计根能
发生五识耶。安慧云。不假五根发生五识。五识俱
自从种子生也。问。若不假根发生。但从种子生者。
汝许五识种子是第八相分否。答。许是第八相分。
难。既尔。即种子是遍计。能生五识亦是遍计也。安
慧救云。种子但是第八识上气分有生现行功能。
故假名种子。但是习气之异名。非实也。难云。诸圣
教从种子生者名实。依他立者名假。岂有假种子
生实现行。若是假种子者。如何亲报自果耶。若种
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识因缘变义不成。若非
因缘变者。即违一切。安慧绝救。第三陈那菩萨。谓
前师安慧立一分。即但有体而无用。难陀立见相
二分。伹有用而无体。皆互不足。故总前体用立三
分。即立量果义。护法菩萨又以量果义。增證自證
分。而立四分。其说详见论中。今当次第释之。初立
二分云。然有漏识至说名见分者。谓依他二分。似
偏计所执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缘
故。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今似心外之境。
名似所缘。是心外法。此中无故。所变相分为所缘
耳。若明相分。未是颠倒。向心外取。方为倒耳。又言
见者。是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
唯慧能故。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先破无所缘云。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谓缘色
之心。应不能缘色也。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谓随一
发生五识耶。安慧云。不假五根发生五识。五识俱
自从种子生也。问。若不假根发生。但从种子生者。
汝许五识种子是第八相分否。答。许是第八相分。
难。既尔。即种子是遍计。能生五识亦是遍计也。安
慧救云。种子但是第八识上气分有生现行功能。
故假名种子。但是习气之异名。非实也。难云。诸圣
教从种子生者名实。依他立者名假。岂有假种子
生实现行。若是假种子者。如何亲报自果耶。若种
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识因缘变义不成。若非
因缘变者。即违一切。安慧绝救。第三陈那菩萨。谓
前师安慧立一分。即但有体而无用。难陀立见相
二分。伹有用而无体。皆互不足。故总前体用立三
分。即立量果义。护法菩萨又以量果义。增證自證
分。而立四分。其说详见论中。今当次第释之。初立
二分云。然有漏识至说名见分者。谓依他二分。似
偏计所执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缘
故。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今似心外之境。
名似所缘。是心外法。此中无故。所变相分为所缘
耳。若明相分。未是颠倒。向心外取。方为倒耳。又言
见者。是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
唯慧能故。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先破无所缘云。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谓缘色
之心。应不能缘色也。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谓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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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等。能缘一切境也。以眼识无所缘。而能缘于色。
馀识无色缘。亦应能缘色。既馀不能缘一切。明知
无所缘者。是义不然。此中正义。缘自境时。心上必
有带境之相。如镜上面。似面相生。次破无能缘云。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同于虚空。以虚空
不能缘故。或虚空等亦是能缘。此反难也。谓心心
所法无能缘。而能缘所缘。此虚空等无能缘。亦应
缘所缘。故总申正义云。故心心所必有能缘所缘
二相。如契经说。即密严经也。一切唯有觉者。即唯
识也。所觉义皆无者。即心外妄执实境是无。能觉
所觉分者。能觉是依他实见分。所觉。是依他实相
分。各自然而转者。见分从心种子生。相分从相分
种子生起。故知须立二分。唯识方成。此偈上半明
无外境。下半明有见相二分。各各自从因缘所生。
名自然而转。下结正义。先出难陀立二分之非。言
彼不立自證分者。以心外本质为所缘境。王所所
变影像为相分。即以王所之体名见分。此总以见
分体相为见相二分也。又为彼释云。何故彼以外
境为所缘。犹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为所依根。
及所缘境行相相似者。王所所变相分。同是影像
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者。事
即见分。数即心所。言心王与心数。虽同以见分为
体。平等无异。而了别领纳缘虑之相各各不同。故
以见分体相分见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
馀识无色缘。亦应能缘色。既馀不能缘一切。明知
无所缘者。是义不然。此中正义。缘自境时。心上必
有带境之相。如镜上面。似面相生。次破无能缘云。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同于虚空。以虚空
不能缘故。或虚空等亦是能缘。此反难也。谓心心
所法无能缘。而能缘所缘。此虚空等无能缘。亦应
缘所缘。故总申正义云。故心心所必有能缘所缘
二相。如契经说。即密严经也。一切唯有觉者。即唯
识也。所觉义皆无者。即心外妄执实境是无。能觉
所觉分者。能觉是依他实见分。所觉。是依他实相
分。各自然而转者。见分从心种子生。相分从相分
种子生起。故知须立二分。唯识方成。此偈上半明
无外境。下半明有见相二分。各各自从因缘所生。
名自然而转。下结正义。先出难陀立二分之非。言
彼不立自證分者。以心外本质为所缘境。王所所
变影像为相分。即以王所之体名见分。此总以见
分体相为见相二分也。又为彼释云。何故彼以外
境为所缘。犹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为所依根。
及所缘境行相相似者。王所所变相分。同是影像
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者。事
即见分。数即心所。言心王与心数。虽同以见分为
体。平等无异。而了别领纳缘虑之相各各不同。故
以见分体相分见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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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出。直以见分缘本质。即以见分体相为见相也。
次出陈那立三分之是。达无离识所缘境等者。由
彼达自心之外。无别有境。境是内识自證分所变。
故以自变相分为所缘。而以能缘见分为行相。识
以了别为行相故。即相见所依自体名事。此事即
自證分。相离于见。无别自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
一所依体。若无自證。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
更境。必不能忆。谓如见分不更相分之境。则不能
忆。要曾更之。方能忆之。若无自證。巳灭心所。则不
能忆。以曾不为自證缘故。则如见分不曾更境。今
能忆之。明先有自證巳曾缘故。如于见分忆曾更
境故。次下立三分云。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
徵。各有三分。能量所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
体故。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要自證分为證
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绢时。绢为所量。尺人为能
量。记数之智。名为量果。今见分缘相分不错。皆由
自證分为作果故。今眼识见分缘青时。定不缘黄
也。如见分缘不曾见境。忽然缘黄境时。即定不缘
青。若无自證分。即见分不能自记忆。故知须立三
分。若无自證分。即相见亦无。若言有二分者。即须
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头。二角喻相见二分。
如集量论颂说。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现。
能取相者。即是见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体也。
彼三者。一能取相。二自證。三即能量及果。此三体
次出陈那立三分之是。达无离识所缘境等者。由
彼达自心之外。无别有境。境是内识自證分所变。
故以自变相分为所缘。而以能缘见分为行相。识
以了别为行相故。即相见所依自体名事。此事即
自證分。相离于见。无别自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
一所依体。若无自證。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
更境。必不能忆。谓如见分不更相分之境。则不能
忆。要曾更之。方能忆之。若无自證。巳灭心所。则不
能忆。以曾不为自證缘故。则如见分不曾更境。今
能忆之。明先有自證巳曾缘故。如于见分忆曾更
境故。次下立三分云。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
徵。各有三分。能量所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
体故。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要自證分为證
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绢时。绢为所量。尺人为能
量。记数之智。名为量果。今见分缘相分不错。皆由
自證分为作果故。今眼识见分缘青时。定不缘黄
也。如见分缘不曾见境。忽然缘黄境时。即定不缘
青。若无自證分。即见分不能自记忆。故知须立三
分。若无自證分。即相见亦无。若言有二分者。即须
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头。二角喻相见二分。
如集量论颂说。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现。
能取相者。即是见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体也。
彼三者。一能取相。二自證。三即能量及果。此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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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言无别体者。同一识
故。则离心无境也。次立四分云。立宗者。心心所若
细分别。应有四分。立理者。若无第四分。将何法与
第三分为證耶。见分是心分。须有自證分。自證是
心分。应有第四證。故曰。心分既同。应皆證故。汝陈
那立三分者。为见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将自證
分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用故。即将何
法与能量自證分为量果耶。即须将第四證自證
分为第三分量果也。故曰诸能量者必有果故。恐
彼救云。却用见分为第三分果。故云不应见分是
第三果云云。意明见分通于三量。三量者。谓现量。
比量。非量。即明见缘相时。或量非量。不可非量法
为现量果。或见缘相是比量。及缘自證复是现量。
故自證是心体。得与比量非量为果。见分非心体。
不得与自證为量果也。故曰见分不證第三。證自
体者必现量故。此四分中下。申上义。相分见分。于
外门转。名为外性。自證分。證自證分。唯是内證。名
为内性。故下颂云。众生心二性初一分是所缘。后
三分是能缘。故曰通一。相分是见分家亲所缘缘。
见分即自證分亲所缘缘。自證分是證自證分亲
所缘缘。故曰第二伹缘第一等。宗镜云。见分外缘
虚疏。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见分为自證量果。内
二分唯现量故。互为果无失。夫为量果者。须是现
量。方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须是
故。则离心无境也。次立四分云。立宗者。心心所若
细分别。应有四分。立理者。若无第四分。将何法与
第三分为證耶。见分是心分。须有自證分。自證是
心分。应有第四證。故曰。心分既同。应皆證故。汝陈
那立三分者。为见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将自證
分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用故。即将何
法与能量自證分为量果耶。即须将第四證自證
分为第三分量果也。故曰诸能量者必有果故。恐
彼救云。却用见分为第三分果。故云不应见分是
第三果云云。意明见分通于三量。三量者。谓现量。
比量。非量。即明见缘相时。或量非量。不可非量法
为现量果。或见缘相是比量。及缘自證复是现量。
故自證是心体。得与比量非量为果。见分非心体。
不得与自證为量果也。故曰见分不證第三。證自
体者必现量故。此四分中下。申上义。相分见分。于
外门转。名为外性。自證分。證自證分。唯是内證。名
为内性。故下颂云。众生心二性初一分是所缘。后
三分是能缘。故曰通一。相分是见分家亲所缘缘。
见分即自證分亲所缘缘。自證分是證自證分亲
所缘缘。故曰第二伹缘第一等。宗镜云。见分外缘
虚疏。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见分为自證量果。内
二分唯现量故。互为果无失。夫为量果者。须是现
量。方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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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直者方为證。若略虚人。不能堪为保證。第三四
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證。无无穷失。意云。若以见分
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必
须第四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绢如所量。尺如能
量。智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为所使。智为能使。何
物用智。即是于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
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镜。镜像为相。镜明为见。镜面
如自證。镜背如證自證。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
互證亦可以铜为證自證。镜依于铜。铜依于镜也。
引證密严经偈云云。心二性者。即是内二分为一
性。见相二分为第二性。即心境内外二性。能取缠
者。即是能缘粗动。是能缘见分。所取缠者。即是相
缚。所缘缚也。见种种差别。以见分通三量故。论解
颂意可知。如是四分下。总结四分唯一见分。第三
第四。果体一故。證自證分摄入自證分。则止是三
分。即陈那所立也。第三四与第二。俱是能缘见分
摄故。合而为一。与第一为二。则止是二分。即难陀
所立也。相分即见分上所现影像。故又合而为一。
则止是一分。即安慧所立也。又引入楞伽经偈。證
唯一心。如是处处唯一心者。外境无故。唯有一心。
内执著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
故。总名一识。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
见分。结释了字义也。】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證。无无穷失。意云。若以见分
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必
须第四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绢如所量。尺如能
量。智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为所使。智为能使。何
物用智。即是于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
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镜。镜像为相。镜明为见。镜面
如自證。镜背如證自證。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
互證亦可以铜为證自證。镜依于铜。铜依于镜也。
引證密严经偈云云。心二性者。即是内二分为一
性。见相二分为第二性。即心境内外二性。能取缠
者。即是能缘粗动。是能缘见分。所取缠者。即是相
缚。所缘缚也。见种种差别。以见分通三量故。论解
颂意可知。如是四分下。总结四分唯一见分。第三
第四。果体一故。證自證分摄入自證分。则止是三
分。即陈那所立也。第三四与第二。俱是能缘见分
摄故。合而为一。与第一为二。则止是二分。即难陀
所立也。相分即见分上所现影像。故又合而为一。
则止是一分。即安慧所立也。又引入楞伽经偈。證
唯一心。如是处处唯一心者。外境无故。唯有一心。
内执著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
故。总名一识。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
见分。结释了字义也。】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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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释所缘门。分三。一释处字。处即有情依报。谓
异熟识下。释共变之义。此有四句。一共中共变。如
山河等。非唯一趣独能用故。二共中不共变。如巳
田宅。及鬼见猛火。人见为水之类。三不共中不共
变。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之缘境。非他依故。四不
共中共变。如自浮尘根。他亦受用故。此中意言。由
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
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为
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
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
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又唯识义镜云。
共中共者。多识同变。名之为共。变巳同用。重名为
共。又唯识钞云。谓多趣有情识所变色。同在一处。
互相涉入。其相相似。同共受用。名共中共。初之共
字。约所缘缘。后之共字。约增上缘。即无主山河等
是。若有主者。即共中不共所摄。此言共相者。即共
中共也。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者。天见天处。人见人
处。鬼见鬼处等。此即共中不共。虽各各别。而相相
似。大千之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者。此释
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众灯明。共
在一室。各各遍室。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
此如何知各各遍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
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巳。馀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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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巳。人影亦多故。谁异熟识。
此拣通局。谓前义为局。后义为通也。谁之异熟识
变为此相。问也。有义一切。言圣凡共变。此月藏义
也。若尔。则凡圣净秽。无拣别故。诸佛菩萨应变染
秽土。而诸异生应变净妙土矣。以一切言包圣凡
故。又无色界天。巳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矣。又变此
欲染秽土何用。故此器世间相。乃现居此土及未
来当生此土者之异熟所变。非一切也。由现居故。
生居秽而佛居净。故无诸佛变秽异生变净之失。
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圣者变下土之失。经但依少
分故。说一切耳。此又一义也。护法破云。若现居当
生者识变此界。则世界坏时。巳无现居当生者。复
用谁识成立此界乎。又无色界天。即未许必不下
生。而无理颂变此土以为下生之地。故曰预变为
土。此复何用也。设许无色界人变成色身受用色
界。然其所依器界。尚与异地器界粗细悬绝。不相
依持。即能变此为彼。亦复何益。前言圣者。此言异
生。前言必不下生。此言预变为土。盖无色界天果
报既尽。有堕三恶道者。况下生乎。于是申正义云。
所变世界。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尔变现。若于巳
身有依持受用。于巳有益。便变为彼。由是义故。无
色界人。设生他方无色界时。彼异熟识。亦得变为
无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杂居。设生此土
杂居。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杂居而得依持受用。故
此拣通局。谓前义为局。后义为通也。谁之异熟识
变为此相。问也。有义一切。言圣凡共变。此月藏义
也。若尔。则凡圣净秽。无拣别故。诸佛菩萨应变染
秽土。而诸异生应变净妙土矣。以一切言包圣凡
故。又无色界天。巳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矣。又变此
欲染秽土何用。故此器世间相。乃现居此土及未
来当生此土者之异熟所变。非一切也。由现居故。
生居秽而佛居净。故无诸佛变秽异生变净之失。
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圣者变下土之失。经但依少
分故。说一切耳。此又一义也。护法破云。若现居当
生者识变此界。则世界坏时。巳无现居当生者。复
用谁识成立此界乎。又无色界天。即未许必不下
生。而无理颂变此土以为下生之地。故曰预变为
土。此复何用也。设许无色界人变成色身受用色
界。然其所依器界。尚与异地器界粗细悬绝。不相
依持。即能变此为彼。亦复何益。前言圣者。此言异
生。前言必不下生。此言预变为土。盖无色界天果
报既尽。有堕三恶道者。况下生乎。于是申正义云。
所变世界。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尔变现。若于巳
身有依持受用。于巳有益。便变为彼。由是义故。无
色界人。设生他方无色界时。彼异熟识。亦得变为
无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杂居。设生此土
杂居。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杂居而得依持受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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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世界将坏初成之时。虽无现居及当生者。而此
器界。亦得现有。既言无有情。云何复言现有。曰。若
不现有。即众生界尽。何缘复有众生。复成坏相续
耶。庄椿云。世界成坏无穷。有二因缘。一由众生同
业所感。谓同一迷心三毒惑业。感现依报。惑业未
尽。依报何穷若无所依。何名受报。故令世界成坏
连续。二由诸佛愿力所感。谓佛有弘愿。度尽众生。
众生既无穷。佛愿亦无尽。由是所感依报连续尔。
然则染净不同。同归唯识矣。此上所言。皆共中共
变者。其共中不共相。准此可知。故不复言。鬼人天
等所见异者。谓人见是水。鬼见脓河。或成猛火。天
见琉璃。鱼龙窟宅。共一水体。不共见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二释执受分二。一释执受种子。有漏种子。同异熟
识是无记性。故第八见分领以为境。故是所缘。无
漏种子。唯是善性。不随第八成无记。以相违故。不
领为境。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与八识不相舍离。
如真如性是识实性。不违唯识。故第八识有持而
不缘者。无漏种子是也。有亦持亦缘者。有漏种子
是也。有缘而不持者。器世间是也。有不缘不持者。
前七现行是也。】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二释执受根身。根即胜义根。身即根依处。即浮尘
根。前器界是诸有情共业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
器界。亦得现有。既言无有情。云何复言现有。曰。若
不现有。即众生界尽。何缘复有众生。复成坏相续
耶。庄椿云。世界成坏无穷。有二因缘。一由众生同
业所感。谓同一迷心三毒惑业。感现依报。惑业未
尽。依报何穷若无所依。何名受报。故令世界成坏
连续。二由诸佛愿力所感。谓佛有弘愿。度尽众生。
众生既无穷。佛愿亦无尽。由是所感依报连续尔。
然则染净不同。同归唯识矣。此上所言。皆共中共
变者。其共中不共相。准此可知。故不复言。鬼人天
等所见异者。谓人见是水。鬼见脓河。或成猛火。天
见琉璃。鱼龙窟宅。共一水体。不共见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二释执受分二。一释执受种子。有漏种子。同异熟
识是无记性。故第八见分领以为境。故是所缘。无
漏种子。唯是善性。不随第八成无记。以相违故。不
领为境。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与八识不相舍离。
如真如性是识实性。不违唯识。故第八识有持而
不缘者。无漏种子是也。有亦持亦缘者。有漏种子
是也。有缘而不持者。器世间是也。有不缘不持者。
前七现行是也。】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二释执受根身。根即胜义根。身即根依处。即浮尘
根。前器界是诸有情共业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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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此之根身。是诸有情各别业种所成。故名不共
相种。变似色根者。清净大种所成胜义根也。名不
共中不共。故唯识钞云。一不共中不共变。如眼等
五根。唯自第八于中有末心第一念。托父母遗体
时变。名不共。唯自第八变故。又唯自受用。复名不
共。如眼识。唯依眼根发眼识。乃至身识依身根等。
二不共中共变。即内浮尘根。初唯自第八变。名不
共。变生巳后。他人亦有受用义。复名为共。虽此根
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一分共相
种子成熟之力。能于他人身处。亦变似彼他人浮
尘根为巳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义。问。若许
受用他人浮尘者。何名唯识。以心外取法故。答。受
用他人浮尘时。自识先变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时。还受用自相分。心外无法。得成唯识。问。
本识各变自根。还变他根否。答。有二师义有。师云。
不但变自根。亦能变他根。以辩中边论中说。似自
他身五根现故。既曰他身五根。即是能变他人浮
尘胜义根也。有师申正义云。此本识唯能变似他
人浮尘根为我受用。决不能变他人胜义根为我
受用。以他净色根无我受用理故。若无用亦变。何
不变七识耶。以无缘虑用而得缘故。然则说自他
根现。文如何通耶。曰。言自他者。谓自他八识。各各
自变为根耳。非自变他根也。一则无用不变他根。
二由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證。生
相种。变似色根者。清净大种所成胜义根也。名不
共中不共。故唯识钞云。一不共中不共变。如眼等
五根。唯自第八于中有末心第一念。托父母遗体
时变。名不共。唯自第八变故。又唯自受用。复名不
共。如眼识。唯依眼根发眼识。乃至身识依身根等。
二不共中共变。即内浮尘根。初唯自第八变。名不
共。变生巳后。他人亦有受用义。复名为共。虽此根
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一分共相
种子成熟之力。能于他人身处。亦变似彼他人浮
尘根为巳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义。问。若许
受用他人浮尘者。何名唯识。以心外取法故。答。受
用他人浮尘时。自识先变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时。还受用自相分。心外无法。得成唯识。问。
本识各变自根。还变他根否。答。有二师义有。师云。
不但变自根。亦能变他根。以辩中边论中说。似自
他身五根现故。既曰他身五根。即是能变他人浮
尘胜义根也。有师申正义云。此本识唯能变似他
人浮尘根为我受用。决不能变他人胜义根为我
受用。以他净色根无我受用理故。若无用亦变。何
不变七识耶。以无缘虑用而得缘故。然则说自他
根现。文如何通耶。曰。言自他者。谓自他八识。各各
自变为根耳。非自变他根也。一则无用不变他根。
二由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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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地。谓凡位。将舍此身而生他地者也。般涅槃。谓
圣位。入圆寂者也。生他地者。般涅槃者。其识固巳
舍旧即新。彼馀尸骸。无能执受。便应灭坏。然不灭
坏。犹见久时相似相续。犹是自识引因之力。非他
身变。故知但能变似依处。决不能变他人胜义也。】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三结显二变分二。上言业力所变器身。此言定力
所变器身。即堕法处色也。前来且说众生业力所
变器身。界地自他。各有差别。不能移易。以彼众生
定业所感故。若是圣者。定慧神通等力所变器身
界地。或自身为他。或他身为自。或自界为他。或他
界为自。则不决定。若约所变身土。自受用故。穷未
来际无有尽时。故多恒相续。若约放光动地等事。
为利他故。随众生缘感之力得发起故。多分暂时。
是故不定。下总结四类性境。略说本识所变之境。
有漏种子。一也。有根之身。二也。五尘器界。三也。堕
法处所现实色。四也。以定果色亦是法处色所摄
故。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如十遍处定。乃至鱼米肉
山。长河酥酪。大地黄金等。皆此色摄。】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此明本识二变中是因缘变也。问云。此识既能变
似依处而为所缘。何故不变似心心所相应无为
等为所缘耶。有漏识变下。皆是答词。因缘变者。谓
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
圣位。入圆寂者也。生他地者。般涅槃者。其识固巳
舍旧即新。彼馀尸骸。无能执受。便应灭坏。然不灭
坏。犹见久时相似相续。犹是自识引因之力。非他
身变。故知但能变似依处。决不能变他人胜义也。】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三结显二变分二。上言业力所变器身。此言定力
所变器身。即堕法处色也。前来且说众生业力所
变器身。界地自他。各有差别。不能移易。以彼众生
定业所感故。若是圣者。定慧神通等力所变器身
界地。或自身为他。或他身为自。或自界为他。或他
界为自。则不决定。若约所变身土。自受用故。穷未
来际无有尽时。故多恒相续。若约放光动地等事。
为利他故。随众生缘感之力得发起故。多分暂时。
是故不定。下总结四类性境。略说本识所变之境。
有漏种子。一也。有根之身。二也。五尘器界。三也。堕
法处所现实色。四也。以定果色亦是法处色所摄
故。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如十遍处定。乃至鱼米肉
山。长河酥酪。大地黄金等。皆此色摄。】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此明本识二变中是因缘变也。问云。此识既能变
似依处而为所缘。何故不变似心心所相应无为
等为所缘耶。有漏识变下。皆是答词。因缘变者。谓
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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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
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分别变者。谓作意生心。是筹
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
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初随因缘变。必
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
为境。非必有用。即第七识等。又解。初唯第八。异熟
生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馀七识所
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光。于三境
中。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异
熟识变等。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
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
解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
论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
虑之心。如镜中光。此即分别变。四句分别者。一因
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识心王。为
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唯分别变非因缘变。即
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
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
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
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问。变心心所。是假相分。
第八不缘。三种无为。与不相应。何不变缘。答。若实
无为。因位未證。若变无为。亦无实用。故不变缘。不
相应法。分位假立。亦无实用。亦不变缘。故异熟识
不缘心等。但缘实色。然此亦约有漏位说。若无漏
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分别变者。谓作意生心。是筹
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
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初随因缘变。必
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
为境。非必有用。即第七识等。又解。初唯第八。异熟
生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馀七识所
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光。于三境
中。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异
熟识变等。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
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
解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
论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
虑之心。如镜中光。此即分别变。四句分别者。一因
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识心王。为
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唯分别变非因缘变。即
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
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
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
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问。变心心所。是假相分。
第八不缘。三种无为。与不相应。何不变缘。答。若实
无为。因位未證。若变无为。亦无实用。故不变缘。不
相应法。分位假立。亦无实用。亦不变缘。故异熟识
不缘心等。但缘实色。然此亦约有漏位说。若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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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第八异熟转成镜智。虽无分别。而镜体澄净。故
诸影像虽无实用。亦从彼现。不尔。诸佛不名正遍
知故。故有漏位。此异熟识。在欲色界。皆缘三类性
境。若无色界。唯缘漏种。不缘身器。以厌色故。无业
果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缘。唯堕法处
定果实色是彼所缘。彼界异熟。以此色为境故。亦
具三缘。通上释执受处了境。】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二别释不可知门。此有二说。一谓行相微细难知。
故不可知。行相即了别。即能缘见分也。一谓内根
既微细难知。外器又广大难测。故不可知。即所缘
相分也。所以者何。谓阿赖耶识。于欲界中。缘狭小
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
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
细执受境。于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由此识
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故曰不可知也云
何下。徵。如灭下。约灭定以显不可知。以灭定中。恒
行心所与不恒行心所悉皆灭尽。尚云识不离身。
如有心等。以有微细一类相续异熟心在。故灭定
中。此识相显。取此以见八识行相。微细幽隐。甚深
难了。应信为有劝生信也。遂申量云。灭定有识有
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下。例明。】
成唯识论卷第二
诸影像虽无实用。亦从彼现。不尔。诸佛不名正遍
知故。故有漏位。此异熟识。在欲色界。皆缘三类性
境。若无色界。唯缘漏种。不缘身器。以厌色故。无业
果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缘。唯堕法处
定果实色是彼所缘。彼界异熟。以此色为境故。亦
具三缘。通上释执受处了境。】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二别释不可知门。此有二说。一谓行相微细难知。
故不可知。行相即了别。即能缘见分也。一谓内根
既微细难知。外器又广大难测。故不可知。即所缘
相分也。所以者何。谓阿赖耶识。于欲界中。缘狭小
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
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
细执受境。于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由此识
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故曰不可知也云
何下。徵。如灭下。约灭定以显不可知。以灭定中。恒
行心所与不恒行心所悉皆灭尽。尚云识不离身。
如有心等。以有微细一类相续异熟心在。故灭定
中。此识相显。取此以见八识行相。微细幽隐。甚深
难了。应信为有劝生信也。遂申量云。灭定有识有
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下。例明。】
成唯识论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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