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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22-A
成唯识论證义自序
唯识證义何为而作也。为慈恩之疏亡失无存。学唯
识者伥伥乎莫知所从而作也。然则不名补疏何也。
曰。补疏则恶乎敢。吾敢自信无一语之与慈恩抵捂
乎哉。有一语与慈恩牴牾。而谓之补疏乌乎敢。且吾
犹冀古疏之万一复出云尔。其名證义何也。曰。取大
藏中大小乘经论及华严疏钞宗镜录诸典正释唯
识之文。以證成论之义。而非敢以巳意为之注也。所
以然者。为八识四智行相微细难可了知。乃圣智所
知之境。非凡夫心量可测。故不以至教量定之。未有
不郢书而燕说者。今之师心自用解释纷纷。能无一
得乎哉。然有一语之不经印證不通商略。则皆非量
而不为比量。乌能窥测现量境界也耶。心一而巳。裂
而为八为九。不病支离何也。曰。一心之德名为真如。
真如具有不变随缘二义。以不变之心。言一不可得。
况有八乎。以随缘之心。言八万四千。不足以尽之。乃
以八为支离哉。夫真心即事即理。即相即性。即空即
色。即智即如。即圆融即行布。即真如即生灭。所谓一
法界也。迷一法界而宛然成二矣。由是能取为见分。
所取为相分。见分为自内我。相分为他外我。我相一
立。而此相遂为举意动念之根。于是乎起一念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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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虽淑慝攸分薰莸各别。而要之同归于有我。即勉
力而修六度万行。亦凡夫之六度万行。而非圣人之
六度万行也。流浪生死之海。不得出离。转徙白黑之
涂。无时休息。三教圣人深知病根在此。故不约而同
曰无我。盖善医者必药其病根而去之。不得不同焉
耳。大学言。正心必先诚意。诚意必先致知。而致知在
格物。物者对我而言之也。物我对峙如二山。然彼此
各不相到。格者到也。峙则宛然成二。到则一矣。故格
物亦无我之别号也。向非我为之崇。则心何待正之
而后正。意何待诚之而后诚哉。孟子以孩提之爱亲
敬长为良知良能。而他日又曰。大人者不失其赤子
之心者也。赤子之心有俱生而无分别。正七识用事
时也。喜则人固爱其亲。谓之俱生贪。怒则兽亦憎其
亲。谓之俱生瞋。以此为仁义。与孔门无我之旨悖矣。
西方圣人悯贼与子之难辩。而真与妄之易淆也。故
不得巳而分一心为八九识。就其迷一法界处。而立
为第七识。就其举心动念处。而立为第六识。就其不
变之体受熏持种处。而立为第八识。又以第八识之
行相微细难可了知也。就其在外门转处。而分为眼
耳鼻身五识。以对色声香味触。而成色心二法。以使
人了知第八识本无垢。以第七识执之而垢。故得赖
耶名。圣人舍之。故立圣人之第八识为第九识。谓圣
人不得巳而强分之可也。然实有迷一法界处。寔有
举心动念处。寔有不变之体持种受熏处。寔有在外
力而修六度万行。亦凡夫之六度万行。而非圣人之
六度万行也。流浪生死之海。不得出离。转徙白黑之
涂。无时休息。三教圣人深知病根在此。故不约而同
曰无我。盖善医者必药其病根而去之。不得不同焉
耳。大学言。正心必先诚意。诚意必先致知。而致知在
格物。物者对我而言之也。物我对峙如二山。然彼此
各不相到。格者到也。峙则宛然成二。到则一矣。故格
物亦无我之别号也。向非我为之崇。则心何待正之
而后正。意何待诚之而后诚哉。孟子以孩提之爱亲
敬长为良知良能。而他日又曰。大人者不失其赤子
之心者也。赤子之心有俱生而无分别。正七识用事
时也。喜则人固爱其亲。谓之俱生贪。怒则兽亦憎其
亲。谓之俱生瞋。以此为仁义。与孔门无我之旨悖矣。
西方圣人悯贼与子之难辩。而真与妄之易淆也。故
不得巳而分一心为八九识。就其迷一法界处。而立
为第七识。就其举心动念处。而立为第六识。就其不
变之体受熏持种处。而立为第八识。又以第八识之
行相微细难可了知也。就其在外门转处。而分为眼
耳鼻身五识。以对色声香味触。而成色心二法。以使
人了知第八识本无垢。以第七识执之而垢。故得赖
耶名。圣人舍之。故立圣人之第八识为第九识。谓圣
人不得巳而强分之可也。然实有迷一法界处。寔有
举心动念处。寔有不变之体持种受熏处。寔有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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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转处。则谓八种识自然而然。而非圣人强分之亦
可也。此如黄帝岐伯论阴阳著藏腑经络之原委俞
跗之湔肠浣胃。扁鹊之洞见五脏症结华陀内照之
图。医者不知此。则亦不可以言医而疗病起死人矣。
故学道者。不明唯识之旨。则虽聪明辨才笼盖一世。
而终不免为儱侗真如颟顸佛性。今谈道者满天下。
而见道者绝无一人。非此之故哉。然此九识。举其体
则一第八识足以该之。何者。五识即相分。六七识即
见分。八识即自證分。而九识即谓自證分也。举其用
则一第六识足以尽之。何者。三性三量三境五十一
心所无不具。而凡圣染净无不备故。由散入定。由凡
入圣。皆由六识能观之力。非馀识能也。则虽分八分
九。而亦何尝不一乎。又何支离之有。或曰俗诠之刻
也子序之。集解之刻也子又序。而若深许之。则證义
可以无刻矣。而汲汲事。力疾校订。涸精竭虑。以阽于
危。虽曰为法捐生。能免啖名之疑哉。曰。吾向于答蕴
璞简中及之矣。谈佛法于今之世。犹大市中卖平天
冠。有何人理著。吾以老病一措大。博得会禅之名满
天下。欲何为乎。俗论之作。吾尝预商订焉。及其刻。则
从与不从。盖参半也。集解之见。与吾合处为多。而不
合处亦时有之。吾见之未定者。不敢不舍巳而从。而
吾见之巳定者。亦不敢以苟同也。此證义之所以刻
也。向使余不病得与二师反复研究辩论。以归于一。
以成一家言。则證义果可以无刻。而竟至不惜捐生
可也。此如黄帝岐伯论阴阳著藏腑经络之原委俞
跗之湔肠浣胃。扁鹊之洞见五脏症结华陀内照之
图。医者不知此。则亦不可以言医而疗病起死人矣。
故学道者。不明唯识之旨。则虽聪明辨才笼盖一世。
而终不免为儱侗真如颟顸佛性。今谈道者满天下。
而见道者绝无一人。非此之故哉。然此九识。举其体
则一第八识足以该之。何者。五识即相分。六七识即
见分。八识即自證分。而九识即谓自證分也。举其用
则一第六识足以尽之。何者。三性三量三境五十一
心所无不具。而凡圣染净无不备故。由散入定。由凡
入圣。皆由六识能观之力。非馀识能也。则虽分八分
九。而亦何尝不一乎。又何支离之有。或曰俗诠之刻
也子序之。集解之刻也子又序。而若深许之。则證义
可以无刻矣。而汲汲事。力疾校订。涸精竭虑。以阽于
危。虽曰为法捐生。能免啖名之疑哉。曰。吾向于答蕴
璞简中及之矣。谈佛法于今之世。犹大市中卖平天
冠。有何人理著。吾以老病一措大。博得会禅之名满
天下。欲何为乎。俗论之作。吾尝预商订焉。及其刻。则
从与不从。盖参半也。集解之见。与吾合处为多。而不
合处亦时有之。吾见之未定者。不敢不舍巳而从。而
吾见之巳定者。亦不敢以苟同也。此證义之所以刻
也。向使余不病得与二师反复研究辩论。以归于一。
以成一家言。则證义果可以无刻。而竟至不惜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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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订。以为流通计。若与二师竞名然者。岂余之得巳
哉。学者鉴吾之诚。而一刳心焉。即它日龙华会上之
羔雉。而此册亦吾之缟带纻衣也。吾即且夕溘先朝
露。胜于鹭鸶驾鸿。凌倒景而朝太清。不啻多矣。
万历癸丑六月十九日死灰居士王肯堂宇泰甫力
疾自序
哉。学者鉴吾之诚。而一刳心焉。即它日龙华会上之
羔雉。而此册亦吾之缟带纻衣也。吾即且夕溘先朝
露。胜于鹭鸶驾鸿。凌倒景而朝太清。不啻多矣。
万历癸丑六月十九日死灰居士王肯堂宇泰甫力
疾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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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卷第一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成唯识论者。此论成立唯识。故名成唯识论。梵云
毗若底。识也。么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萨怛罗。
论也。应云识唯成论。而译为成唯识论者。彼方先
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是以唐梵次序不同。今顺
梵文。先明唯识。后明成字。唯识二字之中。又先明
识。识之名义。约有几何。若约同门自相。不可分别。
若约异门共相。随义似分。名约性相有九。义包内
外具五。名有九者。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
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九净识。义
具五者。一识自相。谓识自證分。二识所变故。一切
境界从心现起。三识相应故。同时受想等心法。四
识分位故。识上四相等。五识实相故。谓二空真如。
是识实性。自上诸法。皆不离识。总名唯识。故知若
相若住。若境若心。乃至差别分位。皆是唯识。卷舒
匪离。总别同时。犹云雾之依空。若波澜之涌海。又
古德广释唯识。义有十门。明此唯识二字。先离解。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成唯识论者。此论成立唯识。故名成唯识论。梵云
毗若底。识也。么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萨怛罗。
论也。应云识唯成论。而译为成唯识论者。彼方先
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是以唐梵次序不同。今顺
梵文。先明唯识。后明成字。唯识二字之中。又先明
识。识之名义。约有几何。若约同门自相。不可分别。
若约异门共相。随义似分。名约性相有九。义包内
外具五。名有九者。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
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九净识。义
具五者。一识自相。谓识自證分。二识所变故。一切
境界从心现起。三识相应故。同时受想等心法。四
识分位故。识上四相等。五识实相故。谓二空真如。
是识实性。自上诸法。皆不离识。总名唯识。故知若
相若住。若境若心。乃至差别分位。皆是唯识。卷舒
匪离。总别同时。犹云雾之依空。若波澜之涌海。又
古德广释唯识。义有十门。明此唯识二字。先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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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合解。先且离解。初唯。后识。初唯字者。有三义。一
者拣持之义。拣谓拣去。拣去我法所执。持谓持取。
持取依圆二性。论云。唯言为遣离识我法。非无不
离识心所无为等。二者决定义。决无离心之境。定
有内识之心。谓小乘离心有境。清辩拨无内心。三
者显胜义。谓心王胜。心所等劣。今但显胜。不彰于
劣。瞿波论师二十唯识云。此说唯识但举王胜。理
兼心所。如言王来。非无臣佐。次解识字者。即了别
义。谓八种心王。是识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与事。
皆不离识。不尔。真如应非唯识。摄馀归识总立识
名。经云。三界唯心。次合释唯识者。唯。谓拣去。遮无
外境。境无非有。识。能了别。诠有内心。心有非无。合
名唯识。唯谓遮无是用。识表诠有是体。摄用归体。
唯即识。持业释也。问。此言唯遮外境不有。为遮离
心之境。为遮不离心之境。答。设尔何失。难。二俱有
过。若遮离心之境是无。馀有不离心相分在。何以
但言唯识。不言唯境识。若遮不离心境是无。应但
有能变三分。阙所变相分过。如何通释。答。所言唯
识者。遮心外境无。不遮内境不离识相分是无。问。
内境与识。既并非无。如何伹言唯识。不言唯境识
耶。答。以护法菩萨云。境名通于内外。谓有离心境。
不离心境。恐滥外境。但言唯识。所以论云。谓诸愚
夫。迷执外境。起烦恼业。生死轮回。不解观心。非谓
内境相分如。外都无。又云。唯言识者。是了别义。意
者拣持之义。拣谓拣去。拣去我法所执。持谓持取。
持取依圆二性。论云。唯言为遣离识我法。非无不
离识心所无为等。二者决定义。决无离心之境。定
有内识之心。谓小乘离心有境。清辩拨无内心。三
者显胜义。谓心王胜。心所等劣。今但显胜。不彰于
劣。瞿波论师二十唯识云。此说唯识但举王胜。理
兼心所。如言王来。非无臣佐。次解识字者。即了别
义。谓八种心王。是识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与事。
皆不离识。不尔。真如应非唯识。摄馀归识总立识
名。经云。三界唯心。次合释唯识者。唯。谓拣去。遮无
外境。境无非有。识。能了别。诠有内心。心有非无。合
名唯识。唯谓遮无是用。识表诠有是体。摄用归体。
唯即识。持业释也。问。此言唯遮外境不有。为遮离
心之境。为遮不离心之境。答。设尔何失。难。二俱有
过。若遮离心之境是无。馀有不离心相分在。何以
但言唯识。不言唯境识。若遮不离心境是无。应但
有能变三分。阙所变相分过。如何通释。答。所言唯
识者。遮心外境无。不遮内境不离识相分是无。问。
内境与识。既并非无。如何伹言唯识。不言唯境识
耶。答。以护法菩萨云。境名通于内外。谓有离心境。
不离心境。恐滥外境。但言唯识。所以论云。谓诸愚
夫。迷执外境。起烦恼业。生死轮回。不解观心。非谓
内境相分如。外都无。又云。唯言识者。是了别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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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五位一百法。理之与事。不离识。今摄归识。总言
识名。以万法由心起故。然即非唯一人之识。亦非
唯一识。更无馀识等。出唯识体者。一所观出体者。
即取五位一百法为体。以通观有为无为法故。即
以识相识性合为唯识体。皆不离识故。二能观出
体者。即唯取心心所为体。心所与识常相应故。即
唯能非所。若约唯识观。即取别境中慧为体。于所
观境。观察胜故。又明唯识差别。总摄诸缘及理。有
其十种。一遣虚存实义者。遣为除遣。虚为虚妄。观
遍计所执。唯虚妄起。都无体用。应正除遣。为情有
理无故。存者留义。实谓实有。即观依圆法体。是实
有。是本后二智境。应正存留。为理有情无故。良由
一切异生小乘无始时来妄执我法为有。清辩菩
萨等妄拨理事为空。今于唯识观中。遣虚者。空观
对遣有执。存实者。有观对遣空执。非有非空。法无
分别。离言诠故。二者舍滥留纯义。舍为舍离。滥即
相滥。留谓存留。纯为无杂。虽观事理。有境有心。为
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识变方起。由境有
滥。舍之不称。唯心体既纯。留说唯识。故论云。识唯
内有。境亦通外。恐滥外境。但言唯识。非为内境如
外都无。华严经云三界唯心故。三摄末归本义。摄
谓绾摄。末即见相二分。归即向本。谓识自證分是
所依体故。今摄末见相分。归本自證分体。故言唯
识。故解深密云。诸识所缘。唯识所现。四隐劣显胜
识名。以万法由心起故。然即非唯一人之识。亦非
唯一识。更无馀识等。出唯识体者。一所观出体者。
即取五位一百法为体。以通观有为无为法故。即
以识相识性合为唯识体。皆不离识故。二能观出
体者。即唯取心心所为体。心所与识常相应故。即
唯能非所。若约唯识观。即取别境中慧为体。于所
观境。观察胜故。又明唯识差别。总摄诸缘及理。有
其十种。一遣虚存实义者。遣为除遣。虚为虚妄。观
遍计所执。唯虚妄起。都无体用。应正除遣。为情有
理无故。存者留义。实谓实有。即观依圆法体。是实
有。是本后二智境。应正存留。为理有情无故。良由
一切异生小乘无始时来妄执我法为有。清辩菩
萨等妄拨理事为空。今于唯识观中。遣虚者。空观
对遣有执。存实者。有观对遣空执。非有非空。法无
分别。离言诠故。二者舍滥留纯义。舍为舍离。滥即
相滥。留谓存留。纯为无杂。虽观事理。有境有心。为
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识变方起。由境有
滥。舍之不称。唯心体既纯。留说唯识。故论云。识唯
内有。境亦通外。恐滥外境。但言唯识。非为内境如
外都无。华严经云三界唯心故。三摄末归本义。摄
谓绾摄。末即见相二分。归即向本。谓识自證分是
所依体故。今摄末见相分。归本自證分体。故言唯
识。故解深密云。诸识所缘。唯识所现。四隐劣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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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谓王所俱能示现。心所即劣。依他起故。隐劣不
取。心王即胜。所依体故。故言唯识。即名显胜。故庄
严论云。许心似二现。如是似贪等。五遣相證性义。
识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谓相用。遣而不取。理为体
性。应求作證。故摄论偈云。依绳起蛇解。见蛇知是
无。證见彼分明。方知明性乱。六境义。境谓所观境。
识即能观心。此所观境。由识变现。境不离识。立境
唯识。故阿毗达磨经云。鬼人天等。所见各异。七教
义。即能诠教。说有唯识义。故楞伽经偈云。由自心
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八理
义。道理唯识。唯识颂云。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
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九行义。行谓观行。即菩
萨在定位作四寻伺观等。即观行及定。俱不离识。
故瑜伽论偈云。菩萨于定位。观境唯是心等。十果
义。谓佛果四智菩萨。所有功德。皆不离识。故庄严
论云。真如无境识。是净无漏界等。如上十义。性。相。
境。智。教。理。行。果等。皆唯是识。无有一法。而非所标。
故称群经了义中王。诸圣所依之父。若有遇者。顿
息希望。无一法而可求。无一事而不足。全获如来
无上之珍宝。宁同荆岫璞中。巳探教海秘密之灵
珠。岂比骊龙颔下。遂得尽众生之苦际。断烦恼之
病原。一念功全。千途自正。巳释唯识竟。今当释成
字。成者。安立之义。故枢要云。安教立理。名之为成。
问。成立唯识。有何义利。答。我佛法中。以心为宗。凡
取。心王即胜。所依体故。故言唯识。即名显胜。故庄
严论云。许心似二现。如是似贪等。五遣相證性义。
识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谓相用。遣而不取。理为体
性。应求作證。故摄论偈云。依绳起蛇解。见蛇知是
无。證见彼分明。方知明性乱。六境义。境谓所观境。
识即能观心。此所观境。由识变现。境不离识。立境
唯识。故阿毗达磨经云。鬼人天等。所见各异。七教
义。即能诠教。说有唯识义。故楞伽经偈云。由自心
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八理
义。道理唯识。唯识颂云。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
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九行义。行谓观行。即菩
萨在定位作四寻伺观等。即观行及定。俱不离识。
故瑜伽论偈云。菩萨于定位。观境唯是心等。十果
义。谓佛果四智菩萨。所有功德。皆不离识。故庄严
论云。真如无境识。是净无漏界等。如上十义。性。相。
境。智。教。理。行。果等。皆唯是识。无有一法。而非所标。
故称群经了义中王。诸圣所依之父。若有遇者。顿
息希望。无一法而可求。无一事而不足。全获如来
无上之珍宝。宁同荆岫璞中。巳探教海秘密之灵
珠。岂比骊龙颔下。遂得尽众生之苦际。断烦恼之
病原。一念功全。千途自正。巳释唯识竟。今当释成
字。成者。安立之义。故枢要云。安教立理。名之为成。
问。成立唯识。有何义利。答。我佛法中。以心为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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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外道。背觉合尘。驰流生死。菩萨悯之。故造此论。
成立唯识。令归本源。解脱生死。所以成立。问。以何
方便。得归本源。答。有五观门。令自观心。得本源故。
五观门者。即前十义中遣虚存实为初观。舍滥留
纯为二观。摄末归本为三观。隐劣显胜为四观。遣
相證性为五观也。问。论者何义。答。教诫学徒。决择
性相。激扬宗极。藻义攸归。垂范后昆。名之为论。问。
论题四字。何字能所。答。论字为能成。唯识为所成。
成字通能所。问。当作何释。答。若成目能成。成属论
字。唯识之成。或成唯识之论。依主释也。或论体之
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随体。成即是论。持业释也。若
成目所成。成属唯识。唯识即成。或所成即唯识。亦
持业释也。问。论字唯能。唯识唯所。论有本末。何论
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论为能成。佛经唯识为所
成。若末论为能成。本论唯识为所成。问。能成所成。
皆有教理。此当何句。答。当以教成理之句。何以故。
论是其教。唯识是理故。问。此论以何为宗。答。唯识
为宗。何以故。识有非空。境无非有。以为宗故。问。以
何为体。答。护法正义。实能所诠文义为体。问。凭何
教理。答。二十论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问。论
有宗论释论。此论是何。答。此宗论也。正凭六经。横
该大藏。明唯识理。故为宗论。不单解释别一本经。
故非释论。问。教有三藏。一素怛囕经藏。二毗柰耶
律藏。三阿毗达摩论藏。此于何摄。答。此当第三对
成立唯识。令归本源。解脱生死。所以成立。问。以何
方便。得归本源。答。有五观门。令自观心。得本源故。
五观门者。即前十义中遣虚存实为初观。舍滥留
纯为二观。摄末归本为三观。隐劣显胜为四观。遣
相證性为五观也。问。论者何义。答。教诫学徒。决择
性相。激扬宗极。藻义攸归。垂范后昆。名之为论。问。
论题四字。何字能所。答。论字为能成。唯识为所成。
成字通能所。问。当作何释。答。若成目能成。成属论
字。唯识之成。或成唯识之论。依主释也。或论体之
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随体。成即是论。持业释也。若
成目所成。成属唯识。唯识即成。或所成即唯识。亦
持业释也。问。论字唯能。唯识唯所。论有本末。何论
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论为能成。佛经唯识为所
成。若末论为能成。本论唯识为所成。问。能成所成。
皆有教理。此当何句。答。当以教成理之句。何以故。
论是其教。唯识是理故。问。此论以何为宗。答。唯识
为宗。何以故。识有非空。境无非有。以为宗故。问。以
何为体。答。护法正义。实能所诠文义为体。问。凭何
教理。答。二十论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问。论
有宗论释论。此论是何。答。此宗论也。正凭六经。横
该大藏。明唯识理。故为宗论。不单解释别一本经。
故非释论。问。教有三藏。一素怛囕经藏。二毗柰耶
律藏。三阿毗达摩论藏。此于何摄。答。此当第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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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摄。问。教说一乘或三乘。谓菩萨缘觉声闻。或
说五乘。加人与天。此何乘收。答。正是一乘。三中菩
萨。五内第一。】
「天亲菩萨造颂」
【按婆薮槃豆传云。北天竺富楼沙富罗。此云丈夫
国。此土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有三子。同名婆
薮槃豆。此云天亲。原为帝释遣弟生阎浮提。名毗
搜扭天王。降阿脩罗故。有此苗裔。故名天亲。虽同
一名。复立别名显之。第三子于萨婆多部出家。得
阿罗汉果。别云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长子是菩
萨根性。亦于萨婆多部出家。于后修定。即得离欲。
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阿罗汉在
东毗提诃。观见此事。从彼方来。为说小乘空观。如
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
神通往兜率陀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
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即便得悟。于思惟时。地六种
动。既得大乘空观。因此别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
后数上兜率陀天。咨问弥勒大乘经义。随有所得。
还阎浮提。为馀人说。闻者多不生信。无著法师即
自发愿。我今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
浮提。解说大乘。令诸众生皆得信解。弥勒即如其
愿。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广集有缘众。于说
法堂。诵出十七地经。随所诵出。无著法师随解其
义。经四月夜。解十七地经方竟。虽同一堂听法。唯
说五乘。加人与天。此何乘收。答。正是一乘。三中菩
萨。五内第一。】
「天亲菩萨造颂」
【按婆薮槃豆传云。北天竺富楼沙富罗。此云丈夫
国。此土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有三子。同名婆
薮槃豆。此云天亲。原为帝释遣弟生阎浮提。名毗
搜扭天王。降阿脩罗故。有此苗裔。故名天亲。虽同
一名。复立别名显之。第三子于萨婆多部出家。得
阿罗汉果。别云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长子是菩
萨根性。亦于萨婆多部出家。于后修定。即得离欲。
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阿罗汉在
东毗提诃。观见此事。从彼方来。为说小乘空观。如
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
神通往兜率陀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
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即便得悟。于思惟时。地六种
动。既得大乘空观。因此别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
后数上兜率陀天。咨问弥勒大乘经义。随有所得。
还阎浮提。为馀人说。闻者多不生信。无著法师即
自发愿。我今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
浮提。解说大乘。令诸众生皆得信解。弥勒即如其
愿。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广集有缘众。于说
法堂。诵出十七地经。随所诵出。无著法师随解其
义。经四月夜。解十七地经方竟。虽同一堂听法。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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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著法师得近弥勒菩萨。馀人但得遥闻。因此众
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婆薮槃豆。亦于萨婆多部出
家。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无可为俦。戒行
清高。难以相匹。兄弟皆兼别名。法师但名婆薮槃
豆。后住阿踰阇国。遍通十八部义。妙解小乘。执小
乘为是。不信大乘。无著法师既见此弟聪明过人。
识解深广。该通内外。恐彼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
天亲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即随使还丈夫
国。与兄相见。咨问疾源。兄云。我今心病由汝而生。
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
愁苦。命将不全。天亲闻此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
法师聪明。殊有深识。即得解悟。知大乘理。应过小
乘。于是就兄广学大乘。悉得通达。忆昔毁谤。深自
咎责。往至兄所。陈其愚迷。我昔由舌。故生毁谤。今
当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
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因此遂制十地论。摄大
乘论。故此二论。菩萨创归大乘之作。既而久蕴玄
宗。情恢奥旨。更为宏论。用畅深极。采撮幽机。提控
精邃。著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之妙趣也。】
「护法等菩萨造论」
【梵言达磨波罗。唐言护法。本达罗毗茶国大臣之
子。少而爽慧。弱冠之后。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
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乃于
佛像前。请祈加护。愿脱兹难。志诚所感。有大神王。
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婆薮槃豆。亦于萨婆多部出
家。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无可为俦。戒行
清高。难以相匹。兄弟皆兼别名。法师但名婆薮槃
豆。后住阿踰阇国。遍通十八部义。妙解小乘。执小
乘为是。不信大乘。无著法师既见此弟聪明过人。
识解深广。该通内外。恐彼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
天亲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即随使还丈夫
国。与兄相见。咨问疾源。兄云。我今心病由汝而生。
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
愁苦。命将不全。天亲闻此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
法师聪明。殊有深识。即得解悟。知大乘理。应过小
乘。于是就兄广学大乘。悉得通达。忆昔毁谤。深自
咎责。往至兄所。陈其愚迷。我昔由舌。故生毁谤。今
当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
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因此遂制十地论。摄大
乘论。故此二论。菩萨创归大乘之作。既而久蕴玄
宗。情恢奥旨。更为宏论。用畅深极。采撮幽机。提控
精邃。著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之妙趣也。】
「护法等菩萨造论」
【梵言达磨波罗。唐言护法。本达罗毗茶国大臣之
子。少而爽慧。弱冠之后。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
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乃于
佛像前。请祈加护。愿脱兹难。志诚所感。有大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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𢹂负而出。送离此城数百里。置一山寺佛堂中。僧
徒来见。谓之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无不
重其高志。因即出家。尔后专精正法。遂能究通诸
部。闲于著述。等者。该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
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佛圆寂后。九百年
中。天亲造颂。亲胜火辩同时造释。千一百年后。馀
八论师相次造释。各成十卷。故卷有百。三藏翻后。
糅成十卷。故掌中枢要云。虽分峰昆岫。竦干琼枝。
而独擅光辉。颖标芬馥者。其唯护法一人乎。菩萨
果成先劫。位克今贤。抚物潜资。随机利见。春秋二
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厌无常以禅习。誓不离于
菩提树。以终三载。禅礼之暇。注裁斯释。文迈旨远。
智赡名高。执破毕于一言。纷解穷于半颂。文殊水
火则会符胶漆。义等江湖。乃疏成清浊。平郊弭弭。
耸层峰而接汉。堆阜峨峨。夷穹窿以坦荡。俯钻邃
而无底。仰寻高而靡际。疏文浅义。派演不穷。浩句
宏宗。陶甄有极。功逾千圣。道合百王。时有玄鉴居
士。识凤鹓之敛羽。委麟龙之潜迹。每罄所资。恒为
供养。深诚固志。物竭积年。菩萨诱接多端。答遗兹
释。而诫之曰。我灭之后。凡有来观。即取金一两。脱
逢神颖。当可传通。终期既渐。奄绝玄遵。菩萨名振
此州。论释声超彼土。有灵之类。谁不怀欢。朝闻夕
殒。岂吝金璧。若市趋贤。如丘叠货。五天鹤望。未辄
流行。】
徒来见。谓之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无不
重其高志。因即出家。尔后专精正法。遂能究通诸
部。闲于著述。等者。该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
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佛圆寂后。九百年
中。天亲造颂。亲胜火辩同时造释。千一百年后。馀
八论师相次造释。各成十卷。故卷有百。三藏翻后。
糅成十卷。故掌中枢要云。虽分峰昆岫。竦干琼枝。
而独擅光辉。颖标芬馥者。其唯护法一人乎。菩萨
果成先劫。位克今贤。抚物潜资。随机利见。春秋二
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厌无常以禅习。誓不离于
菩提树。以终三载。禅礼之暇。注裁斯释。文迈旨远。
智赡名高。执破毕于一言。纷解穷于半颂。文殊水
火则会符胶漆。义等江湖。乃疏成清浊。平郊弭弭。
耸层峰而接汉。堆阜峨峨。夷穹窿以坦荡。俯钻邃
而无底。仰寻高而靡际。疏文浅义。派演不穷。浩句
宏宗。陶甄有极。功逾千圣。道合百王。时有玄鉴居
士。识凤鹓之敛羽。委麟龙之潜迹。每罄所资。恒为
供养。深诚固志。物竭积年。菩萨诱接多端。答遗兹
释。而诫之曰。我灭之后。凡有来观。即取金一两。脱
逢神颖。当可传通。终期既渐。奄绝玄遵。菩萨名振
此州。论释声超彼土。有灵之类。谁不怀欢。朝闻夕
殒。岂吝金璧。若市趋贤。如丘叠货。五天鹤望。未辄
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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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号。以其奋迹晋阳。为陶唐氏
故都。故国号唐焉。三藏者。一素怛囕经藏。二毗柰
耶律藏。三阿毗达摩论藏。前巳具列。法师玄奘。生
洛州偃师陈氏。隋季出家。受具戒。广学经论。博参
耆宿。钩深致远。开微发伏。众所不至。独悟于奥者。
固非一义矣。既遍谒众师。备餐其说。详考其义。各
擅宗途。验之圣典。亦隐显有异。莫知适从。乃誓从
西方。以问所惑。并取十七地论以释众疑。即今之
瑜伽师地论也。结侣陈表。有诏不许。诸人咸退。唯
法师不屈。孑身独迈。遍历艰辛。具载慈恩传中。故
掌中枢要云。大师睿发天资。识假循谒。无神迹而
不瞻礼。何圣教而不披讽。闻斯妙理。殷俯谛求。居
士记先圣之遗言必今贤之是嘱。乃奉兹草本。并
五蕴论释。大师赏玩。犹睹圣容。每置掌中。不殊真
说。自西霏玉牒。东驰素象。虽复广演微诠。赏之以
为秘诀。及乎神栖别馆。景阻炎辉。清耳目以徵思。
荡心灵而绎妙。乃曰。今者方怡我心耳。宣尼云。我
有美玉。韫匮藏诸。谁为善价。我今沽诸。基夙运单
舛。九岁丁艰。自尔志托烟霞。加每庶几缁服。浮俗
尘赏。幼绝情分。至年十七。遂预缁林。别奉明诏得
为门侍。自参预三千。即欣规七十。必谐善愿福果。
函丈不以散材之质。遂得随伍译僚。即事操觚。餐
受此论。初功之际。十释别翻。昉。尚。光。基。四人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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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饰执笔。检文纂义。既为令范。务各有司。数朝之
后。基求退迹。大师固问。基殷勤请曰。自夕梦金容。
晨趋白马。英髦间出。灵智肩随。闻五分以心祈。揽
八藏而遐望。虽得法门之槽粕。然失玄源之淳粹。
今东土荣赉。并目击玄宗。幸复擢秀万方。颖超千
古。不立功于参糅。可谓失时者也。况群圣制作各
驰誉于五天。虽文具传于贝叶。而义不备于一本。
情见各异。禀者无依。况时渐人浇。命促慧舛。讨支
离而颇究。揽殊指而难悟。请错综群言。以为一本。
楷定真谬。权衡盛则。久而遂许。故得此论行焉。大
师理遣三贤。独授庸拙。此论也。括众经之秘。包群
圣之旨。何滞不融。无幽不烛。仰之不极。俯之不测。
远之无智。近之有识。其有隐括五明。搜扬八藏。幽
关每壅。玄路未通。嘱犹毫毳丘盈。投之以炎烁。霜
冰涧积。沃之以畏景。信巨夜之银辉。昏旦之金镜
矣。虽复本出五天。然彼无兹糅释。直尔十师之别
作。鸠集犹难。况更摭此幽文。诚为未有。斯乃此论
之因起也。
此论十卷。总三十二颂。依颂分科。约为三分。前后
各一颂。乃护法等菩萨所造。故以前一颂。名宗前
敬叙分。即同常经序分也。后一颂。名释结施愿分。
即流通分也。中三十颂。乃天亲菩萨所造。故名依
教广成分。即正宗分也。以依瑜伽五分论中。略集
要义。成三十颂。施诸学者。名集施颂。初宗前敬叙
后。基求退迹。大师固问。基殷勤请曰。自夕梦金容。
晨趋白马。英髦间出。灵智肩随。闻五分以心祈。揽
八藏而遐望。虽得法门之槽粕。然失玄源之淳粹。
今东土荣赉。并目击玄宗。幸复擢秀万方。颖超千
古。不立功于参糅。可谓失时者也。况群圣制作各
驰誉于五天。虽文具传于贝叶。而义不备于一本。
情见各异。禀者无依。况时渐人浇。命促慧舛。讨支
离而颇究。揽殊指而难悟。请错综群言。以为一本。
楷定真谬。权衡盛则。久而遂许。故得此论行焉。大
师理遣三贤。独授庸拙。此论也。括众经之秘。包群
圣之旨。何滞不融。无幽不烛。仰之不极。俯之不测。
远之无智。近之有识。其有隐括五明。搜扬八藏。幽
关每壅。玄路未通。嘱犹毫毳丘盈。投之以炎烁。霜
冰涧积。沃之以畏景。信巨夜之银辉。昏旦之金镜
矣。虽复本出五天。然彼无兹糅释。直尔十师之别
作。鸠集犹难。况更摭此幽文。诚为未有。斯乃此论
之因起也。
此论十卷。总三十二颂。依颂分科。约为三分。前后
各一颂。乃护法等菩萨所造。故以前一颂。名宗前
敬叙分。即同常经序分也。后一颂。名释结施愿分。
即流通分也。中三十颂。乃天亲菩萨所造。故名依
教广成分。即正宗分也。以依瑜伽五分论中。略集
要义。成三十颂。施诸学者。名集施颂。初宗前敬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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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二。一颂。二释颂意。】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一颂。前二句。敬礼三宝。后二句。言所以造论之意。
稽者。至也。以头至地。故云稽首。问。礼者三业皆敬。
以首至地。此唯身业。何得尽敬。答。既举动身。必有
语意。何以故。若无心口。何得动身。故动身时。必有
语意故。唯识性。法也。满清净。佛也。分清净。僧也。三
宝有同体别体。同体者。法界为体。一真体上。有觉
照为佛。有轨持为法。有和合为僧。别体者。法。报。化。
三身名佛。三乘教。理。行。果。名法。五果。四向。十地。三
贤。名僧。问。唯识者。性与相通。何偏敬性。答。唯无漏
故。唯真谛故。圣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问。常
言三宝。佛在法先。今叙何以法在佛先。答。显说相
因。佛先法后。师资相因。法先佛后。问。何故以法得
为佛师。答。诸佛所师。所谓法也。般若云。一切诸佛
皆从此经出。所以法为佛师也。问。何故论。初须归
敬三宝。答。最吉祥故。真福田故。有大力故。起希求
故。故须敬之。问。何故但敬三宝。不敬馀天等。答。性
调善故。具方便故。有大悲故。不喜财利故。所以偏
敬。利。对害言。乐。对苦言。有情二障。起惑造业。流浪
生死。受无量苦。今因此论。生解断障。得二圣果。利
益安乐诸有情故。故曰利益也。】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论。明颂中利乐有情之意。先总后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一颂。前二句。敬礼三宝。后二句。言所以造论之意。
稽者。至也。以头至地。故云稽首。问。礼者三业皆敬。
以首至地。此唯身业。何得尽敬。答。既举动身。必有
语意。何以故。若无心口。何得动身。故动身时。必有
语意故。唯识性。法也。满清净。佛也。分清净。僧也。三
宝有同体别体。同体者。法界为体。一真体上。有觉
照为佛。有轨持为法。有和合为僧。别体者。法。报。化。
三身名佛。三乘教。理。行。果。名法。五果。四向。十地。三
贤。名僧。问。唯识者。性与相通。何偏敬性。答。唯无漏
故。唯真谛故。圣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问。常
言三宝。佛在法先。今叙何以法在佛先。答。显说相
因。佛先法后。师资相因。法先佛后。问。何故以法得
为佛师。答。诸佛所师。所谓法也。般若云。一切诸佛
皆从此经出。所以法为佛师也。问。何故论。初须归
敬三宝。答。最吉祥故。真福田故。有大力故。起希求
故。故须敬之。问。何故但敬三宝。不敬馀天等。答。性
调善故。具方便故。有大悲故。不喜财利故。所以偏
敬。利。对害言。乐。对苦言。有情二障。起惑造业。流浪
生死。受无量苦。今因此论。生解断障。得二圣果。利
益安乐诸有情故。故曰利益也。】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论。明颂中利乐有情之意。先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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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今初。二空者。我空法空也。外道不解名迷。小乘
邪解名谬。迷者昧于二空。谬者执于我法。外道我
有三种。法有十三种。小乘我亦三种。法有七十五
种。我法之义。下文详之。执者。封著之义。谓同时一
聚心心所法。封闭人法。坚著不舍。名之为执。障者
覆碍之义。谓覆蔽真心。碍智不起。名之为障。以执
我故。生烦恼障。障大涅槃。令诸有情流转生死。以
执法故。生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诸有情不得满觉。
今以生解而得断障。以断障而得解脱菩提二圣
果。岂非利乐乎。烦恼者。扰也。乱也。谓见思惑(见思惑者。
即见爱烦恼。见烦恼者。邪心观理。名之曰见。若于假实之理情迷。而倒想邪求。随见偏理。妄执为实。通名
为见。即五利使。见谛所断。八十八使。及六十二见也爱烦恼者。贪染之心。名之为爱。若于假实二事情迷。
随心所对一切事境。染著缠绵。通名为爱。即五钝使。思惟所断十使。及所断结流爱扼缠盖缠等也)。扰
乱有情。故名烦恼。烦恼即障。持业释也。所知者。智
所知境。名为所知。被此染法。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所知障。所知之障。依主释也。所知不是障。被障
障所知。故非持业。问。二障头数。是同是别。答。同是
根随二十六惑。问。既同根随。何称二障。答。由贪上
有扰恼用。名烦恼障。有覆盖用。名所知障。问。执之
与障。是同是别。答。根梢有异。何以故。我法二执为
障根本。生馀障类。问。执生障时。为通为别。答。别。谓
我执为根。生诸烦恼。法执为根。馀障得生。问。此二
障。染有殊否。答。有分别者。名之为粗。有俱生者。名
之为细。问。何名分别。答。强思计度。而生起故。何名
邪解名谬。迷者昧于二空。谬者执于我法。外道我
有三种。法有十三种。小乘我亦三种。法有七十五
种。我法之义。下文详之。执者。封著之义。谓同时一
聚心心所法。封闭人法。坚著不舍。名之为执。障者
覆碍之义。谓覆蔽真心。碍智不起。名之为障。以执
我故。生烦恼障。障大涅槃。令诸有情流转生死。以
执法故。生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诸有情不得满觉。
今以生解而得断障。以断障而得解脱菩提二圣
果。岂非利乐乎。烦恼者。扰也。乱也。谓见思惑(见思惑者。
即见爱烦恼。见烦恼者。邪心观理。名之曰见。若于假实之理情迷。而倒想邪求。随见偏理。妄执为实。通名
为见。即五利使。见谛所断。八十八使。及六十二见也爱烦恼者。贪染之心。名之为爱。若于假实二事情迷。
随心所对一切事境。染著缠绵。通名为爱。即五钝使。思惟所断十使。及所断结流爱扼缠盖缠等也)。扰
乱有情。故名烦恼。烦恼即障。持业释也。所知者。智
所知境。名为所知。被此染法。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所知障。所知之障。依主释也。所知不是障。被障
障所知。故非持业。问。二障头数。是同是别。答。同是
根随二十六惑。问。既同根随。何称二障。答。由贪上
有扰恼用。名烦恼障。有覆盖用。名所知障。问。执之
与障。是同是别。答。根梢有异。何以故。我法二执为
障根本。生馀障类。问。执生障时。为通为别。答。别。谓
我执为根。生诸烦恼。法执为根。馀障得生。问。此二
障。染有殊否。答。有分别者。名之为粗。有俱生者。名
之为细。问。何名分别。答。强思计度。而生起故。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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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生。答。与身俱生。任运起故。问。分别俱生。孰为先
断。答。分别之障先断。于见道一时顿断。俱生之障。
修道位中分分渐断。至金刚心时。方能断尽。问。断
此二障。于大小乘差别如何。答。二乘唯断烦恼障。
大乘双断。问。此二障染。以何方便能断。答。见前先
伏。入见方断。其断伏道。三乘有异。如后三乘五位
中辨。总明竟。】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此约二执。别显世间迷也。开发我法本空。去其谬
执。指示唯识实理。出之迷途。】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此约四执。别显圣教迷也。或执外境如识非无者。
此即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境俱有。或执内识如
境非有者。此破清辩。依密意空教。拨识亦无。或执
诸识用别体同者。即大乘一类菩萨。言八识用虽
不同。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像生。或执离心无
别心所者。此即经部觉天所计。但有心王。都无心
所。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心所故。虽于蕴
中亦有心所。但于识上分位假立。无别实有。然清
辩计虽拨皆空。强违中道。而立唯境。顺世亦立唯
四大种成有情故。若依此义。应有四句。一清辩顺
世。有境无心。二中道大乘。有心无境。三小乘多部。
有境有心。四邪见一说都无心境(士夫即作者。以心能造物。故名
作者。六界。谓地。水。火。风。空。识。六法各别。故名为界)。此皆迷实有之唯识。谬
断。答。分别之障先断。于见道一时顿断。俱生之障。
修道位中分分渐断。至金刚心时。方能断尽。问。断
此二障。于大小乘差别如何。答。二乘唯断烦恼障。
大乘双断。问。此二障染。以何方便能断。答。见前先
伏。入见方断。其断伏道。三乘有异。如后三乘五位
中辨。总明竟。】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此约二执。别显世间迷也。开发我法本空。去其谬
执。指示唯识实理。出之迷途。】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此约四执。别显圣教迷也。或执外境如识非无者。
此即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境俱有。或执内识如
境非有者。此破清辩。依密意空教。拨识亦无。或执
诸识用别体同者。即大乘一类菩萨。言八识用虽
不同。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像生。或执离心无
别心所者。此即经部觉天所计。但有心王。都无心
所。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心所故。虽于蕴
中亦有心所。但于识上分位假立。无别实有。然清
辩计虽拨皆空。强违中道。而立唯境。顺世亦立唯
四大种成有情故。若依此义。应有四句。一清辩顺
世。有境无心。二中道大乘。有心无境。三小乘多部。
有境有心。四邪见一说都无心境(士夫即作者。以心能造物。故名
作者。六界。谓地。水。火。风。空。识。六法各别。故名为界)。此皆迷实有之唯识。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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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假设之我法。为遮此等。令得悟入唯识深妙理。
深妙理。即唯识性也。如则非穿凿之见。实则非影
响之知。能證唯识。方为能解唯识。如是而解。可以
言正解矣。
巳上宗前敬叙分竟。下依教广成分。分三种三科。
一略广位三科。初一颂半。略答外难。略标识相。
次二十三颂半。广明识相。显前颂意。后五颂。明修
行之位。
二境行果三科。前二十五颂。明唯识境。
次四颂。明唯识行。后一颂。明唯识果三性相位三
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
后五颂。明唯识位。今依性相位分科。初明唯识相。
次明唯识性。初又分二。初一颂半。略辩唯识。次二
十二颂半。广辩唯识。】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第一颂半。破我法。此天亲假设问词。谓若唯有识。
一切法皆无。则云何世间与圣教中。皆说有我及
有法耶。世间或是妄执。圣教岂是谬谈。】
「颂曰由假说我法(至)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颂意谓圣教虽有我法之名。对机假设。非同情执。
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随情假。即世间外道所执。虽
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故说为假。
二者有体施设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
本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施设。故说为
假。此假说我法一句。古疏有二解。初解言说由。后
深妙理。即唯识性也。如则非穿凿之见。实则非影
响之知。能證唯识。方为能解唯识。如是而解。可以
言正解矣。
巳上宗前敬叙分竟。下依教广成分。分三种三科。
一略广位三科。初一颂半。略答外难。略标识相。
次二十三颂半。广明识相。显前颂意。后五颂。明修
行之位。
二境行果三科。前二十五颂。明唯识境。
次四颂。明唯识行。后一颂。明唯识果三性相位三
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
后五颂。明唯识位。今依性相位分科。初明唯识相。
次明唯识性。初又分二。初一颂半。略辩唯识。次二
十二颂半。广辩唯识。】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第一颂半。破我法。此天亲假设问词。谓若唯有识。
一切法皆无。则云何世间与圣教中。皆说有我及
有法耶。世间或是妄执。圣教岂是谬谈。】
「颂曰由假说我法(至)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颂意谓圣教虽有我法之名。对机假设。非同情执。
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随情假。即世间外道所执。虽
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故说为假。
二者有体施设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
本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施设。故说为
假。此假说我法一句。古疏有二解。初解言说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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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我法由。言说由者。言说与我法为由。由言说故。
有假我法。我法由者。我法与言说为由。由有我法。
方起言说。问。言说由者。因何便能起得言说。说彼
我法。答。由妄情故。执著我法。依此便起假我法言
方有所诠假我假法。此名说担情我法也。何以故
先有执情。次起言说。后有我法。言说在中。名说担
情我法也。此世间者。若圣教我法。即云说担證得
及我法也。问。我法由者。因何便有我法依之起说。
答。由證得故。强名施设假我假法。后起言说。此是
假我假法。此名我法担證说也。先有證得。施设为
我法。后起言说。此是圣教。若世间者。应云我法担
情说也。长行问在有字上。颂家答在说字上。名言
说由。长行问在说字上。颂家答在假字上。名我法
由。既无实我法。则假依何而立。故云彼依识所变。
谓依识所变相见分立也。首二句。总答问意。中二
句。释上我法为所变。显识为能变。后二句。释能变
三名。】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至)我谓主宰法谓执持。」
【从此直至第二卷非谓一切止。并护法等解释颂
意。分二。一释我法。即前三句颂。二释三能变。即后
三句颂。一又分三。一释由假说我法我。谓主宰。主
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义同我故。主是我体。宰是
我用。或是我所(主是俱生我。无分别故。属第七识我。宰是分别我。有断割故。属第六
识我)。法谓轨持。轨者轨范。可生物解。持者任持。不舍
有假我法。我法由者。我法与言说为由。由有我法。
方起言说。问。言说由者。因何便能起得言说。说彼
我法。答。由妄情故。执著我法。依此便起假我法言
方有所诠假我假法。此名说担情我法也。何以故
先有执情。次起言说。后有我法。言说在中。名说担
情我法也。此世间者。若圣教我法。即云说担證得
及我法也。问。我法由者。因何便有我法依之起说。
答。由證得故。强名施设假我假法。后起言说。此是
假我假法。此名我法担證说也。先有證得。施设为
我法。后起言说。此是圣教。若世间者。应云我法担
情说也。长行问在有字上。颂家答在说字上。名言
说由。长行问在说字上。颂家答在假字上。名我法
由。既无实我法。则假依何而立。故云彼依识所变。
谓依识所变相见分立也。首二句。总答问意。中二
句。释上我法为所变。显识为能变。后二句。释能变
三名。】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至)我谓主宰法谓执持。」
【从此直至第二卷非谓一切止。并护法等解释颂
意。分二。一释我法。即前三句颂。二释三能变。即后
三句颂。一又分三。一释由假说我法我。谓主宰。主
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义同我故。主是我体。宰是
我用。或是我所(主是俱生我。无分别故。属第七识我。宰是分别我。有断割故。属第六
识我)。法谓轨持。轨者轨范。可生物解。持者任持。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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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二释有种种相转。世间我种种相。谓我有情。异生。
摩纳缚迦。养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知者。见者。外
道别执作者。受者。神我等也。圣教我种种相。谓预
流等人。三贤。十地。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是也。世间
法种种相。谓胜论六句。数论二十五谛。及顺世外
道。七种外道。执梵王。执时。执方。执本际。执自然。执
虚空。执我等。是也。圣教法种种相。谓蕴处界等。缘
起根谛善巧等法。是也。问。世间我法。率已妄情。圣
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顺
世间故。三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
业等故。有此益用。圣说我法耳。随缘施设有异。即
解转字。施设即假立义。随主宰缘。假立为我。随执
持缘。假立为法。】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三释彼依识所变。设问云。是种种相。既由假说。则
此假依何而得成立。故答云。彼相皆依识所转变
而假施设。转变与变现不同。变现者。唯现心等。能
起见相。名之为变。不通于种相分色等。转变者。通
于种现。现能熏种。种能生种。种生现行。名转变也。
识谓了别。别释颂中识字义。显了分明辨别境相。
故名为识。凡所言识。必摄心所。以心所与心王同
一所依根。同一所缘境。同一时。同一事。同一行相。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二释有种种相转。世间我种种相。谓我有情。异生。
摩纳缚迦。养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知者。见者。外
道别执作者。受者。神我等也。圣教我种种相。谓预
流等人。三贤。十地。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是也。世间
法种种相。谓胜论六句。数论二十五谛。及顺世外
道。七种外道。执梵王。执时。执方。执本际。执自然。执
虚空。执我等。是也。圣教法种种相。谓蕴处界等。缘
起根谛善巧等法。是也。问。世间我法。率已妄情。圣
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顺
世间故。三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
业等故。有此益用。圣说我法耳。随缘施设有异。即
解转字。施设即假立义。随主宰缘。假立为我。随执
持缘。假立为法。】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三释彼依识所变。设问云。是种种相。既由假说。则
此假依何而得成立。故答云。彼相皆依识所转变
而假施设。转变与变现不同。变现者。唯现心等。能
起见相。名之为变。不通于种相分色等。转变者。通
于种现。现能熏种。种能生种。种生现行。名转变也。
识谓了别。别释颂中识字义。显了分明辨别境相。
故名为识。凡所言识。必摄心所。以心所与心王同
一所依根。同一所缘境。同一时。同一事。同一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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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五义。故曰定相应也。变谓识体转似二分。识
体即自證分。二分即相分见分。论明诸识体即自
證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
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依此二分。执实二取。
圣说为无。非谓依他中无此二分。论说唯二依他
性故。此除真智。缘于真如。无相分故。馀皆有相。不
尔。如何名他心智。后得智等。不外取故。许有相见
二体性故。说相见种或同或异。若同种者。即一识
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
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别性是识用故。若言相见各
别种者。见是自体。义用分之。故离识更无别种。即
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识为所依。转相分种。
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种生。于理
为胜。故言识体转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实
非二分。似计所执二分相见。故立似名。问。相别有
种。何名识变。答。不离识故。内识变时。相方生故。问。
此显能变相见二分用体别有。何故又说识似二
分生。答。论说相见俱依自證起故。若无自證。二定
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
于识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实体生。世间圣教。
依此见分施设言我。依此相分施设言法。何以故。
我法若离相见二分。无由起故。我法为能依。相见
为所依故。或复者。更端之词。前言转似二分。后言
转似外境。故言或复。以第八识顿变根身器界种
体即自證分。二分即相分见分。论明诸识体即自
證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
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依此二分。执实二取。
圣说为无。非谓依他中无此二分。论说唯二依他
性故。此除真智。缘于真如。无相分故。馀皆有相。不
尔。如何名他心智。后得智等。不外取故。许有相见
二体性故。说相见种或同或异。若同种者。即一识
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
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别性是识用故。若言相见各
别种者。见是自体。义用分之。故离识更无别种。即
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识为所依。转相分种。
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种生。于理
为胜。故言识体转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实
非二分。似计所执二分相见。故立似名。问。相别有
种。何名识变。答。不离识故。内识变时。相方生故。问。
此显能变相见二分用体别有。何故又说识似二
分生。答。论说相见俱依自證起故。若无自證。二定
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
于识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实体生。世间圣教。
依此见分施设言我。依此相分施设言法。何以故。
我法若离相见二分。无由起故。我法为能依。相见
为所依故。或复者。更端之词。前言转似二分。后言
转似外境。故言或复。以第八识顿变根身器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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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转生七识。各能变现自分所缘。故曰变似外境。
问。如何变耶。曰。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变
似我法。此我法相。虽在内识。而以分别故。似外境
现耳。此二种转似。俱依他起性。俱属圣教。诸有情
下。方是遍计所执相。方属世间。诸有情类六七二
识。无明覆故。缘此执为实我实法。如患梦者患梦
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梦时执为实有外物。寤
来方知唯梦所变。我此身相。及外世界。亦复如是。
唯识所变。迷故执有我及诸境。患。即病也。伹云似
者。即属圣教。但云实者。即是世间。或为内识二字
所障。以转似二分为世间。转似外境为圣教。非是。】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此结前义。总释前三句意。愚夫所计实我实法。是
遍计所执。体实都无。犹如龟毛。非与依他内识相
似。但随妄情强施设耳。故说为假。内识所变似我
似法。即依他性。必依种子因缘所生。非体全无。如
遍计境。彼实我法。然非我法。即我法名。亦是圣教
强施设故。名不称法。故说为假。然则外境定无。而
非能如识之有也。内识定有。而不至如境之无也。
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益执。及遮邪见恶取
空者拨识亦无减损执。即离空有。设唯识教。境唯
世俗之有。识通胜义之门。由此二谛之名立焉。释
颂意略辩我法竟。】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境生(问也)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问。如何变耶。曰。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变
似我法。此我法相。虽在内识。而以分别故。似外境
现耳。此二种转似。俱依他起性。俱属圣教。诸有情
下。方是遍计所执相。方属世间。诸有情类六七二
识。无明覆故。缘此执为实我实法。如患梦者患梦
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梦时执为实有外物。寤
来方知唯梦所变。我此身相。及外世界。亦复如是。
唯识所变。迷故执有我及诸境。患。即病也。伹云似
者。即属圣教。但云实者。即是世间。或为内识二字
所障。以转似二分为世间。转似外境为圣教。非是。】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此结前义。总释前三句意。愚夫所计实我实法。是
遍计所执。体实都无。犹如龟毛。非与依他内识相
似。但随妄情强施设耳。故说为假。内识所变似我
似法。即依他性。必依种子因缘所生。非体全无。如
遍计境。彼实我法。然非我法。即我法名。亦是圣教
强施设故。名不称法。故说为假。然则外境定无。而
非能如识之有也。内识定有。而不至如境之无也。
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益执。及遮邪见恶取
空者拨识亦无减损执。即离空有。设唯识教。境唯
世俗之有。识通胜义之门。由此二谛之名立焉。释
颂意略辩我法竟。】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境生(问也)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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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问答广辩我法分二。一总问总答。】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问也)(至)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二别问别答分四。一别破我执分五。一破外道三
种我。诸所执我以下。皆是答词。现见世人知觉运
动。作业受果。明有主人公潜施默运。如何实我不
可得耶。曰。世间所执我虽多。总而言之略有三种。
一同太虚立我。即胜论所计作者我。数论所计受
者我。二卷舒不定我。即无惭外道。尼虔子。计随身
大小有卷舒故。三量小极微我。即兽主。遍出。二宗
所计潜转身中有自在用。此名六师三计。馀九十
种所计我等。不出此三。故曰略有三种。】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同太虚空我。应出外量云。我是有法。体常周
遍是宗。因云。随处造业受苦乐故。同喻如虚空。此
因唯于异品中有。同品定无。又宗犯能别不极成
过。因犯法自相相违过。喻犯能立法不成过。立量
破云。我是有法。非常非遍为宗。因云。随处造业受
苦乐故。同喻如心所。异喻如虚空。又诸有情。同一
我耶。各一我耶。若同一我者。则一作业时一切应
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如
今现见四生六道三贤十圣各各不同。而立此论。
便成大过。若各一我者。我既常遍。则一切我更相
涉入。各一我中。具有一切我。亦当一作业时一切
应作。一受业时一切应受。若言彼作彼受。此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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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作业受果。于诸我中不相紊乱。无他作我受之
过者。理亦不然。常遍之我。不分彼此。既分彼此。不
为常遍。今既执常遍。则业果及身。一即一切。而云
属此非彼。有是理乎。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何
以故。一修即一切修。一證即一切證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卷舒不定我。我体常住。应不卷舒。既有卷舒。
应如橐籥。橐籥中岂有常住之风耶。立量破云。我
体非常住宗。因云。有卷舒故。喻如橐籥风。又我既
随身。则身有多物。应可分析。何者为我。色是我耶。
受等是我耶。分析之后。便成多体。而犹执我体是
一是常。真儿戏之谈矣。】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极微我。广百论云。是故我体住于身内。
形量极细。如一极微。不可分析。体常无变。动虑动
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违理故。众微聚积。成极
大身。我住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转大身。举
体同时皆见动作。若汝意谓我量虽小。而于身中
往来击发。渐次周匝。如旋火轮。以速疾故。谓言俱
动。若尔。我体巡历身中。应有生灭。及成众分。但是
迁流至馀处者。定归生灭必有众分。既言我转。所
至非恒。如彼灯光。岂有常一。常必非动。动即非常。
我动而常。深违正理。又所执我有住有行。何得说
为是常是一。若行时我。不舍住性。应如住位。则无
过者。理亦不然。常遍之我。不分彼此。既分彼此。不
为常遍。今既执常遍。则业果及身。一即一切。而云
属此非彼。有是理乎。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何
以故。一修即一切修。一證即一切證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卷舒不定我。我体常住。应不卷舒。既有卷舒。
应如橐籥。橐籥中岂有常住之风耶。立量破云。我
体非常住宗。因云。有卷舒故。喻如橐籥风。又我既
随身。则身有多物。应可分析。何者为我。色是我耶。
受等是我耶。分析之后。便成多体。而犹执我体是
一是常。真儿戏之谈矣。】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极微我。广百论云。是故我体住于身内。
形量极细。如一极微。不可分析。体常无变。动虑动
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违理故。众微聚积。成极
大身。我住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转大身。举
体同时皆见动作。若汝意谓我量虽小。而于身中
往来击发。渐次周匝。如旋火轮。以速疾故。谓言俱
动。若尔。我体巡历身中。应有生灭。及成众分。但是
迁流至馀处者。定归生灭必有众分。既言我转。所
至非恒。如彼灯光。岂有常一。常必非动。动即非常。
我动而常。深违正理。又所执我有住有行。何得说
为是常是一。若行时我。不舍住性。应如住位。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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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若行时我舍其住性。别体即生。常一何在。】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二破小乘三种我。即离二我。正量经部二宗所计。
非即离我。犊子部计。正量部等亦作此计。蕴是聚
义。聚为身故。亦是覆义。覆真如故。即色受想行识
五法合聚为身。即蕴我者。谓色是我色等。即身为
我。离身之外。无我义故。离蕴我者。彼执我体离蕴
别有。非即离我者。彼执我体即蕴非即。离蕴非离。
则知蕴有生灭。我体常一。】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凡执我者。皆以常一为宗。若言即蕴我者。蕴取聚
义。则非常矣。五法合成。则非一矣。量云。我若即蕴。
非常一故。喻如五蕴。次约五位破。五根六尘。皆属
色蕴。此云内色。即五根也。此云外色。即六尘也。馀
行。即得等二十四法。与五十一心所。除受想二。俱
属行蕴。故曰馀行。馀色。即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正
不正等色。色有质碍。我无质碍。故我非即色。量云。
内诸色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心待众缘。
不恒相续。我恒相续。应不待缘。故我非即受想行。
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
如声等。馀行馀色无有觉性。我有觉性。故我非即
馀蕴。量云。馀行馀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
等。若言离蕴我者。我既离蕴。非色非心。则应如虚
空。既不作业。亦不受果。而今现见有作有受。离身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二破小乘三种我。即离二我。正量经部二宗所计。
非即离我。犊子部计。正量部等亦作此计。蕴是聚
义。聚为身故。亦是覆义。覆真如故。即色受想行识
五法合聚为身。即蕴我者。谓色是我色等。即身为
我。离身之外。无我义故。离蕴我者。彼执我体离蕴
别有。非即离我者。彼执我体即蕴非即。离蕴非离。
则知蕴有生灭。我体常一。】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凡执我者。皆以常一为宗。若言即蕴我者。蕴取聚
义。则非常矣。五法合成。则非一矣。量云。我若即蕴。
非常一故。喻如五蕴。次约五位破。五根六尘。皆属
色蕴。此云内色。即五根也。此云外色。即六尘也。馀
行。即得等二十四法。与五十一心所。除受想二。俱
属行蕴。故曰馀行。馀色。即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正
不正等色。色有质碍。我无质碍。故我非即色。量云。
内诸色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心待众缘。
不恒相续。我恒相续。应不待缘。故我非即受想行。
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
如声等。馀行馀色无有觉性。我有觉性。故我非即
馀蕴。量云。馀行馀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
等。若言离蕴我者。我既离蕴。非色非心。则应如虚
空。既不作业。亦不受果。而今现见有作有受。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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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复是何物。量云。我若离蕴。无作受故。喻如虚
空。若言俱非我者。依蕴立我。故云非离。我非是蕴。
故云非即。正知作瓶。团泥成瓶。非离团泥。瓶非团
泥。非即团泥。故知泥可言实。瓶决定假。则汝蕴可
言实。我决定无矣。有为无为等者。谓犊子部等。彼
立三聚。一有为聚。二无为聚。三非二聚。非二即我。
又立五法藏。谓三世为三。无为为四。第五不可说
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说为有为无为故。经部亦执
有胜义我。非即非离。即计菩萨出离生死。故名胜
义。即借彼说例破之云。若汝既知不可说为有为
无为。亦应当知不可说为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
我不成。破小乘三种我竟。】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三总约根境识三种破。谓汝所执之我。是根耶。境
耶。识耶。先约识彼。故曰思虑。念过去现在为思。念
未来为虑。立量云。我若是识。应是无常。有思虑故。
如诸心所。我若非识应是无情。无思虑故。如虚空
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次约根破。根是有作用法。故以作用徵诘。立量云。
我若是根。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我若非
根。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沈沦生死。」
【此约境破。言汝所执我。是我见分所缘境否耶。若
空。若言俱非我者。依蕴立我。故云非离。我非是蕴。
故云非即。正知作瓶。团泥成瓶。非离团泥。瓶非团
泥。非即团泥。故知泥可言实。瓶决定假。则汝蕴可
言实。我决定无矣。有为无为等者。谓犊子部等。彼
立三聚。一有为聚。二无为聚。三非二聚。非二即我。
又立五法藏。谓三世为三。无为为四。第五不可说
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说为有为无为故。经部亦执
有胜义我。非即非离。即计菩萨出离生死。故名胜
义。即借彼说例破之云。若汝既知不可说为有为
无为。亦应当知不可说为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
我不成。破小乘三种我竟。】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三总约根境识三种破。谓汝所执之我。是根耶。境
耶。识耶。先约识彼。故曰思虑。念过去现在为思。念
未来为虑。立量云。我若是识。应是无常。有思虑故。
如诸心所。我若非识应是无情。无思虑故。如虚空
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次约根破。根是有作用法。故以作用徵诘。立量云。
我若是根。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我若非
根。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沈沦生死。」
【此约境破。言汝所执我。是我见分所缘境否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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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
所缘境者。即是真相分。现量所得。如实知故。非颠
倒摄。当迷之而沉生死。悟之而證涅槃矣。云何汝
等所信圣教。皆毁我见沉沦生死。称赞无我能證
涅槃耶。邪见能證涅槃。正见反沦生死。有是理乎。
此不立量者。下文当出故。广百论云。外道经中。咸
作是说。著我生死。离我涅槃。既赞舍我。令欣解脱。
如何固执有实我耶。为显此义。故复颂曰。我若实
有性。不应赞离我。谓我若实有。缘生我见。即是真
实。不应劝舍。为證实我。应更殷勤劝修我见。令其
坚固。云何劝舍真实我见。令修虚妄无我见耶。若
无我见。不称实我。汝不应说能證涅槃。不称实见
證涅槃者。知真趣脱。此说应虚。为显斯义。故次颂
曰。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有我若实。无我我所
解脱方便见应成虚。有我我所违逆涅槃随顺生
死见应是实。若颠倒见随顺涅槃。无颠倒见随顺
生死。云何汝论作如是言。定知实者能趣解脱。以
此定知空无我见。得涅槃故。所證非虚。我我所见
涅槃时舍。应知馀见是其颠倒。】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此破我执巳竟。总申二比量。初约能缘。次约所缘。
以将欲说出我见所缘是假相分。故先审定。我见
不缘实我。以我见自有所缘故。喻如缘馀心。亦无
实我为我见境。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馀法
所缘境者。即是真相分。现量所得。如实知故。非颠
倒摄。当迷之而沉生死。悟之而證涅槃矣。云何汝
等所信圣教。皆毁我见沉沦生死。称赞无我能證
涅槃耶。邪见能證涅槃。正见反沦生死。有是理乎。
此不立量者。下文当出故。广百论云。外道经中。咸
作是说。著我生死。离我涅槃。既赞舍我。令欣解脱。
如何固执有实我耶。为显此义。故复颂曰。我若实
有性。不应赞离我。谓我若实有。缘生我见。即是真
实。不应劝舍。为證实我。应更殷勤劝修我见。令其
坚固。云何劝舍真实我见。令修虚妄无我见耶。若
无我见。不称实我。汝不应说能證涅槃。不称实见
證涅槃者。知真趣脱。此说应虚。为显斯义。故次颂
曰。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有我若实。无我我所
解脱方便见应成虚。有我我所违逆涅槃随顺生
死见应是实。若颠倒见随顺涅槃。无颠倒见随顺
生死。云何汝论作如是言。定知实者能趣解脱。以
此定知空无我见。得涅槃故。所證非虚。我我所见
涅槃时舍。应知馀见是其颠倒。】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此破我执巳竟。总申二比量。初约能缘。次约所缘。
以将欲说出我见所缘是假相分。故先审定。我见
不缘实我。以我见自有所缘故。喻如缘馀心。亦无
实我为我见境。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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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我见亦是心所。以其馀心所为同喻。故曰如缘
馀心。我见即是妄见。妄见所缘。即是妄境。与龟毛
兔角等耳。故曰。是所缘故。如所馀法也。所馀法。即
第六蕴第十三处第十九界等。是故下。说出我见
所缘是假相分。我见既不缘实我。是缘何等。但缘
内识变现五蕴似我之相。随自妄情。周遍计度。以
为实我。如病眼境。定非实有。故不可以我见所缘。
證立此我实有常住。】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四总举通执分二。一标数。总举世间沙门婆罗门
等所有我执。品数虽多。约而言之。不出二种。】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至)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二正释分三。一俱生。二分别。三总结。今初。由从无
始来故。不待邪教。由内因力故。非邪分别。由恒与
身俱。即任运而转。具上诸义。故名俱生。此复二种。
一者。第七执第八见分为内自我。而亲缘第八见
分不著。伹托彼见分为本质。于自心上变起影相
而缘。为带质境。故曰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则常
常相续。无有间断。二者。第六缘第八所变色心蕴
法。或总执内蕴为我。外蕴为所。或别执一蕴为我。
馀蕴为所。于自心上。变起影相而缘。为独影境。故
亦曰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则有间断时。不恒相
续。此二我执。无始至今。任运而有。不假作意分别
寻伺。细故难断。直至修道位中。修习胜生空观。地
馀心。我见即是妄见。妄见所缘。即是妄境。与龟毛
兔角等耳。故曰。是所缘故。如所馀法也。所馀法。即
第六蕴第十三处第十九界等。是故下。说出我见
所缘是假相分。我见既不缘实我。是缘何等。但缘
内识变现五蕴似我之相。随自妄情。周遍计度。以
为实我。如病眼境。定非实有。故不可以我见所缘。
證立此我实有常住。】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四总举通执分二。一标数。总举世间沙门婆罗门
等所有我执。品数虽多。约而言之。不出二种。】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至)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二正释分三。一俱生。二分别。三总结。今初。由从无
始来故。不待邪教。由内因力故。非邪分别。由恒与
身俱。即任运而转。具上诸义。故名俱生。此复二种。
一者。第七执第八见分为内自我。而亲缘第八见
分不著。伹托彼见分为本质。于自心上变起影相
而缘。为带质境。故曰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则常
常相续。无有间断。二者。第六缘第八所变色心蕴
法。或总执内蕴为我。外蕴为所。或别执一蕴为我。
馀蕴为所。于自心上。变起影相而缘。为独影境。故
亦曰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则有间断时。不恒相
续。此二我执。无始至今。任运而有。不假作意分别
寻伺。细故难断。直至修道位中。修习胜生空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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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渐断。至金刚心。方能断尽。言胜生空者。拣异见
道生空。故名胜也(生空。即众生空。若观生死苦果。但见名色阴界入实法。从因缘
生。新新生灭。是实法中空无我人众生寿者等十六知见。如龟毛兔角毕竟不可得。是名众生空)。】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至)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执有内外。等从缘生。故曰亦由。现在。对无始时来。
外缘。对内因。非与身俱。对恒与身俱。然后方起。对
任运而转。唯在第六意识中有。简前第七无分别
义。邪教所说蕴相。如从冥生觉。从觉生心。从心生
五微尘。从五微尘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等。邪
教所说我相。如我是思等。现分别起。对前俱生。故
名为粗。初见道时。即能除灭。故名易断。见道位中。
初地初心生空遍行真如现在前时。一时顿断。】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三总结内外。自心内蕴。自心外蕴。据宗镜录有二
种解。彼云。心外执我执法者有两种。一者如外道
等执离心等别有一物是常是一。名之为我。此乃
妄计所执。其体都无。二者疏所缘缘本质之法。能
缘之心亲缘不著。亦名心外。此是依他。其体是有。
又云。自心外蕴。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
外之蕴或是于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者。亲所缘
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云何必有。曰
如能缘心将缘龟毛等无法之时。由无始来熏习
力故。依种生时。从识自證分上变起龟毛等相分。
及缘此龟毛相分。此相见分与识自證分同一种。
道生空。故名胜也(生空。即众生空。若观生死苦果。但见名色阴界入实法。从因缘
生。新新生灭。是实法中空无我人众生寿者等十六知见。如龟毛兔角毕竟不可得。是名众生空)。】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至)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执有内外。等从缘生。故曰亦由。现在。对无始时来。
外缘。对内因。非与身俱。对恒与身俱。然后方起。对
任运而转。唯在第六意识中有。简前第七无分别
义。邪教所说蕴相。如从冥生觉。从觉生心。从心生
五微尘。从五微尘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等。邪
教所说我相。如我是思等。现分别起。对前俱生。故
名为粗。初见道时。即能除灭。故名易断。见道位中。
初地初心生空遍行真如现在前时。一时顿断。】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三总结内外。自心内蕴。自心外蕴。据宗镜录有二
种解。彼云。心外执我执法者有两种。一者如外道
等执离心等别有一物是常是一。名之为我。此乃
妄计所执。其体都无。二者疏所缘缘本质之法。能
缘之心亲缘不著。亦名心外。此是依他。其体是有。
又云。自心外蕴。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
外之蕴或是于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者。亲所缘
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云何必有。曰
如能缘心将缘龟毛等无法之时。由无始来熏习
力故。依种生时。从识自證分上变起龟毛等相分。
及缘此龟毛相分。此相见分与识自證分同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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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既依种生。是依他性。非体全无。不同本来无体
龟毛。故得成所缘缘。乃至如离蕴计有实我实法
等亦复如是。离蕴性外。部无实我。亦无决定实法。
但是有情虚妄执有。以理推徵。都无有体。故如本
来无体龟毛。然我法执此时。亦由无始虚妄熏习
力故。变起假我法相。此相与见等同种。亦依他起。
成所缘缘。若言独影境是偏计性者。其体即无。犹
如龟毛等。即此一分相分无。何得论言自心内蕴
一切皆有耶。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
为我者。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
义显大乘亲缘无法不能生识。不成所缘缘。成所
缘缘。必有法故。然不可缘此遂执我法是有。如诸
蕴相。是依他起性。决定似有。因云仗因托缘而得
生故。喻如幻有。妄所执我。是遍计执性。决定非有。
因云。横计度故。喻如毕竟无。恐人不信。故以契经
證结焉。集论云。何故名取蕴。以取合故。名为取蕴。
何等为取。谓诸蕴中所有欲贪。何故欲贪说名为
取。谓于未来现在诸蕴。能引不舍故。希求未来。染
著现在。欲贪名取。俱舍云。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
无漏行。烦恼名取。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
或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帝王臣。或蕴生取。故名取
蕴。如华果树。通上。四总举通执竟。】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五外难内破有三章。初破我有三世难。难云。若无
龟毛。故得成所缘缘。乃至如离蕴计有实我实法
等亦复如是。离蕴性外。部无实我。亦无决定实法。
但是有情虚妄执有。以理推徵。都无有体。故如本
来无体龟毛。然我法执此时。亦由无始虚妄熏习
力故。变起假我法相。此相与见等同种。亦依他起。
成所缘缘。若言独影境是偏计性者。其体即无。犹
如龟毛等。即此一分相分无。何得论言自心内蕴
一切皆有耶。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
为我者。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
义显大乘亲缘无法不能生识。不成所缘缘。成所
缘缘。必有法故。然不可缘此遂执我法是有。如诸
蕴相。是依他起性。决定似有。因云仗因托缘而得
生故。喻如幻有。妄所执我。是遍计执性。决定非有。
因云。横计度故。喻如毕竟无。恐人不信。故以契经
證结焉。集论云。何故名取蕴。以取合故。名为取蕴。
何等为取。谓诸蕴中所有欲贪。何故欲贪说名为
取。谓于未来现在诸蕴。能引不舍故。希求未来。染
著现在。欲贪名取。俱舍云。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
无漏行。烦恼名取。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
或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帝王臣。或蕴生取。故名取
蕴。如华果树。通上。四总举通执竟。】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五外难内破有三章。初破我有三世难。难云。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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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我。则世人现能忆过去。识现在。诵习未来。益我
损我。为恩为怨等事。念念生灭不停。谁为主宰而
任持此耶。先约体破。言汝所执我。既是常住。应无
转变无转变故。三世一如。则是过去应如现在。现
在应如过去。若是现在如过去者。则我体常无。三
世恩怨亦应常无。谁为忆识诵习。若是过去如现
在者。则我体常有。三世恩怨亦应常有。何须忆识
诵习。何以故。前之与后。同一我体。无分别故。次约
用破。若谓我用自变。我体自常者。理亦不然。用即
体之用。体即用之体。不可析而二也。用不离体。体
常而用亦常。则我用不应有变。体不离用。用变而
体亦应变。则我体不应言常。进退推求。不得言我
能忆识诵习三世恩怨等事。次显正义云。有情身
中。一一各有阿赖耶识。一类相续。任持诸法种子
不失。与一切法互为因果。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
识诵习恩怨等事。何尝有实我为之主宰哉。汝无
持种受熏之识。而设忆识诵习之难。祇彰汝失。成
立我宗耳。乃我宗则何失焉。】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次破我能作受难。此即十六知见中起者受者。破
词虽以有变易无变易两端徵诘。然外计定主无
变易。以有变易违害常我故。立量云。汝所执我。应
是不能造业受果。因云。无变易故。喻如虚空。若言
有变易。巳成自教相违。故不立量。次出正义云。然
损我。为恩为怨等事。念念生灭不停。谁为主宰而
任持此耶。先约体破。言汝所执我。既是常住。应无
转变无转变故。三世一如。则是过去应如现在。现
在应如过去。若是现在如过去者。则我体常无。三
世恩怨亦应常无。谁为忆识诵习。若是过去如现
在者。则我体常有。三世恩怨亦应常有。何须忆识
诵习。何以故。前之与后。同一我体。无分别故。次约
用破。若谓我用自变。我体自常者。理亦不然。用即
体之用。体即用之体。不可析而二也。用不离体。体
常而用亦常。则我用不应有变。体不离用。用变而
体亦应变。则我体不应言常。进退推求。不得言我
能忆识诵习三世恩怨等事。次显正义云。有情身
中。一一各有阿赖耶识。一类相续。任持诸法种子
不失。与一切法互为因果。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
识诵习恩怨等事。何尝有实我为之主宰哉。汝无
持种受熏之识。而设忆识诵习之难。祇彰汝失。成
立我宗耳。乃我宗则何失焉。】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次破我能作受难。此即十六知见中起者受者。破
词虽以有变易无变易两端徵诘。然外计定主无
变易。以有变易违害常我故。立量云。汝所执我。应
是不能造业受果。因云。无变易故。喻如虚空。若言
有变易。巳成自教相违。故不立量。次出正义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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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有情能造受者。皆是八种心王心所。发业润生。
内因外缘熏习之力。故有善恶苦乐业报等事。岂
有实我能作受哉。华严会意问云。若准六根无我。
谁造谁受耶。答。佛说作善生天为恶受苦者。此但
因缘法尔。非是我能作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缘者。
作恶何不生天。乃堕地狱耶。我岂爱彼地狱。故受
苦耶。我既作恶而不受乐者。故知善恶感报。唯因
缘。非是我也。如论云。因缘故生天。因缘故堕地狱。
是此意也。问。既言无我。谁感因缘。若言无我。但是
因缘自为者。草木亦禀因缘。何不生天与受苦耶。
答。内外虽但禀因缘。因缘有二。一善恶增上业因
缘。但感生天及地狱异熟等。二善恶等流业因缘。
生天者感宝地金华。堕地狱者感刀林铜柱等。此
是因缘业作。非我能为。岂谓受报不同而计有我
也。故经云。无我无造无受者。善恶之业亦不亡。】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三破我有生死涅槃难。广百论引其说云。若一切
法空无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
我故。诸无智者乐著生死。先造能招善不善业。后
受所感爱非爱果。诸有智者欣乐涅槃。先观生死
苦火煎逼。发心厌离。后方舍恶。勤脩诸善。得正解
脱。如是一切。皆由我成。我为作者。我为受者。我为
苦逼。发心厌离。舍恶修善。證得涅槃。此破之云。汝
执我常无生灭。又谓我能生死轮回。则害常无生
内因外缘熏习之力。故有善恶苦乐业报等事。岂
有实我能作受哉。华严会意问云。若准六根无我。
谁造谁受耶。答。佛说作善生天为恶受苦者。此但
因缘法尔。非是我能作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缘者。
作恶何不生天。乃堕地狱耶。我岂爱彼地狱。故受
苦耶。我既作恶而不受乐者。故知善恶感报。唯因
缘。非是我也。如论云。因缘故生天。因缘故堕地狱。
是此意也。问。既言无我。谁感因缘。若言无我。但是
因缘自为者。草木亦禀因缘。何不生天与受苦耶。
答。内外虽但禀因缘。因缘有二。一善恶增上业因
缘。但感生天及地狱异熟等。二善恶等流业因缘。
生天者感宝地金华。堕地狱者感刀林铜柱等。此
是因缘业作。非我能为。岂谓受报不同而计有我
也。故经云。无我无造无受者。善恶之业亦不亡。】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三破我有生死涅槃难。广百论引其说云。若一切
法空无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
我故。诸无智者乐著生死。先造能招善不善业。后
受所感爱非爱果。诸有智者欣乐涅槃。先观生死
苦火煎逼。发心厌离。后方舍恶。勤脩诸善。得正解
脱。如是一切。皆由我成。我为作者。我为受者。我为
苦逼。发心厌离。舍恶修善。證得涅槃。此破之云。汝
执我常无生灭。又谓我能生死轮回。则害常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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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义矣。我常如虚空。应非苦所恼。又谓我能舍苦
求乐。则害常如虚空义矣。故观厌苦求乐。舍此生
彼。则可以验知定无实我。何以故。若有实我。则不
可移易。不能去来随缘起灭故。但有诸识。无始时
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虚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
遂执以为实我耳。此条为巳出其自语相违之过。
故不立量。大涅槃经云。师子吼菩萨言。世尊。众生
五阴。空无所有。谁有受教脩集道者。佛言。善男子。
一切众生。皆有念心。慧心。发心。勤精进心。信心。定
心。如是等法。虽念念灭。犹故相似。相续不断。故名
修道。乃至如灯。虽念念灭。而有光明。除破闇冥。念
等诸法。亦复如是。如众生食。虽念念灭。亦能令饥
者而得饱满。譬如上药。虽念念灭。亦能愈病。日月
光明。虽念念灭。亦能增长草木树林。善男子。汝言
念念灭云何增长者。心不断故。名为增长。如净名
经偈云。虽无我无造无受者。善恶之业亦不亡失。
善恶之业因。苦乐之果报。非有人我能作能受。伹
是识持。因果不亡。如古师云。众生为善恶而受其
报者。皆由众生心识。三世相续。念念相传。如今世
现行五蕴。由前世识种为因。起今世果。今世有作
业熏种。又为来世现行因。展转相续为因果故。又
善恶之业。皆由心识而起。谓前念造得善恶业。然
此一念识虽灭。而后念心识生。既心识相传不断。
即能任持善恶之业而亦不亡。以由识持故。只为
求乐。则害常如虚空义矣。故观厌苦求乐。舍此生
彼。则可以验知定无实我。何以故。若有实我。则不
可移易。不能去来随缘起灭故。但有诸识。无始时
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虚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
遂执以为实我耳。此条为巳出其自语相违之过。
故不立量。大涅槃经云。师子吼菩萨言。世尊。众生
五阴。空无所有。谁有受教脩集道者。佛言。善男子。
一切众生。皆有念心。慧心。发心。勤精进心。信心。定
心。如是等法。虽念念灭。犹故相似。相续不断。故名
修道。乃至如灯。虽念念灭。而有光明。除破闇冥。念
等诸法。亦复如是。如众生食。虽念念灭。亦能令饥
者而得饱满。譬如上药。虽念念灭。亦能愈病。日月
光明。虽念念灭。亦能增长草木树林。善男子。汝言
念念灭云何增长者。心不断故。名为增长。如净名
经偈云。虽无我无造无受者。善恶之业亦不亡失。
善恶之业因。苦乐之果报。非有人我能作能受。伹
是识持。因果不亡。如古师云。众生为善恶而受其
报者。皆由众生心识。三世相续。念念相传。如今世
现行五蕴。由前世识种为因。起今世果。今世有作
业熏种。又为来世现行因。展转相续为因果故。又
善恶之业。皆由心识而起。谓前念造得善恶业。然
此一念识虽灭。而后念心识生。既心识相传不断。
即能任持善恶之业而亦不亡。以由识持故。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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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心如幻无定。故乃有从凡入圣之理。厌妄求真
之门。则不坏因缘。能含正理。通上别问别答下。第
一别破我执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问至)理非有故(答)。」
【第二别问法执分二。一总问答。】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二别问答分四。一外道。二馀乘。三总破前执。四总
举通执。华严钞云。至妙虚通。目之曰道。心游道外。
即称外道。唯佛正道。馀悉名外道。约而言之。有一
十三种。一有数论师。计二十五谛。二有胜论师。计
六句义。三有计大自在天。是一。是实。是遍。是常。能
生诸法。四至十。有七种外道。谓执梵王。执时。执方。
执本际。执自然。执虚空。执我。如此七种计。执皆是
常。能生诸法。十一。十二。有二声论。一待缘生。一待
缘显。二宗计声体皆是常。十三有顺世外道。谓计
四是常是实。能生有情。死归四大。】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外道中。一数论分四。一举执。二总破。三别破。四结
成。今初。梵音僧祛。此翻为数。数即慧数。数广诸法
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
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者。皆名数论师。本源即是
迦毗罗所造。迦毗罗。此云黄赤色。髭发面色并黄
赤故。时世号为黄赤仙人。此人亦修禅定。有神通
力。知八万劫中事。八万劫前。冥然不知。谓之冥谛。
之门。则不坏因缘。能含正理。通上别问别答下。第
一别破我执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问至)理非有故(答)。」
【第二别问法执分二。一总问答。】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二别问答分四。一外道。二馀乘。三总破前执。四总
举通执。华严钞云。至妙虚通。目之曰道。心游道外。
即称外道。唯佛正道。馀悉名外道。约而言之。有一
十三种。一有数论师。计二十五谛。二有胜论师。计
六句义。三有计大自在天。是一。是实。是遍。是常。能
生诸法。四至十。有七种外道。谓执梵王。执时。执方。
执本际。执自然。执虚空。执我。如此七种计。执皆是
常。能生诸法。十一。十二。有二声论。一待缘生。一待
缘显。二宗计声体皆是常。十三有顺世外道。谓计
四是常是实。能生有情。死归四大。】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外道中。一数论分四。一举执。二总破。三别破。四结
成。今初。梵音僧祛。此翻为数。数即慧数。数广诸法
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
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者。皆名数论师。本源即是
迦毗罗所造。迦毗罗。此云黄赤色。髭发面色并黄
赤故。时世号为黄赤仙人。此人亦修禅定。有神通
力。知八万劫中事。八万劫前。冥然不知。谓之冥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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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冥初自性。生智大。乃至神我。开成二十五谛。合
为九位。一冥初自性。谓此外道以八万劫前之事
冥然不知之处。昧为自性。古称冥性。亦名胜性。未
生大等。伹住自分。名为自性。二智大。亦名觉大。大
者。增长之义。谓冥初之际。觉知增长。故云从冥初
生智大。三我心。亦名我执我慢。谓由觉知。生我慢
心。故云从智大生我心。四五唯。亦名五微。即色声
香味触也。以色等五种。由我执之心方现。故云从
我心生五唯。五五大。即地水火风空也。此五种性。
遍一切处。故名为大。由极微而生。故云从五唯生
五大。六五知根。五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谓之知者。
以此五种皆有知觉故也。因五大而成。故云从五
大生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即口与手足小便大便。
谓之作业者。以此五种能作业用故也。亦因五大
而成。故云从五大生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心乃
肉团心。即意根也。谓之平等者。以此根能遍一切
根境而生分别故。此亦五大所成。故云从五大生
平等根。并前五知。五作业。共为十一根也。九神我。
即第八识。彼不知有第八识。故执神我能生诸法
常住不坏。是二十五谛之主也。我思胜境。冥性即
变。二十三谛。为我受用。我既受用。为境缠缚。不得
解脱。我若不思。冥性不变。即得解脱。名为涅槃。问。
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答。三德合故。其三德
在冥性中。眠伏不起。在大等二十三位。便有觉悟。
为九位。一冥初自性。谓此外道以八万劫前之事
冥然不知之处。昧为自性。古称冥性。亦名胜性。未
生大等。伹住自分。名为自性。二智大。亦名觉大。大
者。增长之义。谓冥初之际。觉知增长。故云从冥初
生智大。三我心。亦名我执我慢。谓由觉知。生我慢
心。故云从智大生我心。四五唯。亦名五微。即色声
香味触也。以色等五种。由我执之心方现。故云从
我心生五唯。五五大。即地水火风空也。此五种性。
遍一切处。故名为大。由极微而生。故云从五唯生
五大。六五知根。五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谓之知者。
以此五种皆有知觉故也。因五大而成。故云从五
大生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即口与手足小便大便。
谓之作业者。以此五种能作业用故也。亦因五大
而成。故云从五大生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心乃
肉团心。即意根也。谓之平等者。以此根能遍一切
根境而生分别故。此亦五大所成。故云从五大生
平等根。并前五知。五作业。共为十一根也。九神我。
即第八识。彼不知有第八识。故执神我能生诸法
常住不坏。是二十五谛之主也。我思胜境。冥性即
变。二十三谛。为我受用。我既受用。为境缠缚。不得
解脱。我若不思。冥性不变。即得解脱。名为涅槃。问。
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答。三德合故。其三德
在冥性中。眠伏不起。在大等二十三位。便有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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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十三。一一皆以三德合成。言三德者。梵云萨
埵。剌阇。答摩。萨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义。
剌阇。此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
尘义。答摩。此云闇。即闇钝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
若傍义翻。旧云染粗黑。新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
新云贪嗔痴。旧名乐苦痴。新云乐苦舍。敌体而言。
即是二毒。能生三受。名乐苦舍。黄赤黑者。是其色
德。贪多轻光。故色黄。嗔多动躁。故色赤。痴则重覆。
故名黑。由此自性合三德故。能生诸法。故自性是
作者。我是见者。而非作者。】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二总破。言若使大等一一皆揽三成。即如军如林。
是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二千五百人为军。
多树为林。若分析至尽。即失军林。故云是假。量云。
大等是有法。应假非实非现量所得是宗。因云。多
法成故。喻如军林等。】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三别破。分八。一因果相如破。本事。即自性三事。彼
计大等二十三法皆是实有。又计自性三分合成。
所谓萨埵。剌阇。答摩。剌阇性躁。警萨埵等。令起种
种转变功能。三法和同。随于一分变成大等。转名
最胜。大等诸果。变故无常。一物自性。不变故常。故
此破云。若大等法是实有者。则亦三事等耳。岂赖
三事合成乎。量云。大等诸法。非三合成。是实有故。
埵。剌阇。答摩。萨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义。
剌阇。此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
尘义。答摩。此云闇。即闇钝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
若傍义翻。旧云染粗黑。新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
新云贪嗔痴。旧名乐苦痴。新云乐苦舍。敌体而言。
即是二毒。能生三受。名乐苦舍。黄赤黑者。是其色
德。贪多轻光。故色黄。嗔多动躁。故色赤。痴则重覆。
故名黑。由此自性合三德故。能生诸法。故自性是
作者。我是见者。而非作者。】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二总破。言若使大等一一皆揽三成。即如军如林。
是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二千五百人为军。
多树为林。若分析至尽。即失军林。故云是假。量云。
大等是有法。应假非实非现量所得是宗。因云。多
法成故。喻如军林等。】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三别破。分八。一因果相如破。本事。即自性三事。彼
计大等二十三法皆是实有。又计自性三分合成。
所谓萨埵。剌阇。答摩。剌阇性躁。警萨埵等。令起种
种转变功能。三法和同。随于一分变成大等。转名
最胜。大等诸果。变故无常。一物自性。不变故常。故
此破云。若大等法是实有者。则亦三事等耳。岂赖
三事合成乎。量云。大等诸法。非三合成。是实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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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本事。又萨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
大等。本事既能转变为大等。大等亦应能转变为
本事。何以故。是实有故。犹如本事。大等既是无常。
本事亦应无常。何以故。即大等故。如大等法。广百
论云。大等皆用自性为体。大等变时。自性应变。由
此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又云。如是
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馀分无能无
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定是非常。
如大等果。相非常住。】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约体用相同破。彼计第一萨埵其性明白。第二
剌阇其性躁动。第三答摩其性闇昧。此三一一相
用众多。能起种种转变功能。故破之云。功能既多。
则此三事体亦应多。何以故。功能与体。无差别故。
体即自性也。广百论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
昧等众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
成多体。自性最胜。无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
体既成多。应如大等。定是无常。又汝若谓三德之
体。不分而遍。不成多者。一处起用转变之时。馀一
切处俱应转变。何以故。能遍之体。无差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分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四约体相异同破。汝既许此明躁昧等体相各别。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合时之体。与未合时。无差别
故。不应未合时各别。而合时乃变为一相也。若谓
大等。本事既能转变为大等。大等亦应能转变为
本事。何以故。是实有故。犹如本事。大等既是无常。
本事亦应无常。何以故。即大等故。如大等法。广百
论云。大等皆用自性为体。大等变时。自性应变。由
此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又云。如是
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馀分无能无
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定是非常。
如大等果。相非常住。】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约体用相同破。彼计第一萨埵其性明白。第二
剌阇其性躁动。第三答摩其性闇昧。此三一一相
用众多。能起种种转变功能。故破之云。功能既多。
则此三事体亦应多。何以故。功能与体。无差别故。
体即自性也。广百论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
昧等众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
成多体。自性最胜。无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
体既成多。应如大等。定是无常。又汝若谓三德之
体。不分而遍。不成多者。一处起用转变之时。馀一
切处俱应转变。何以故。能遍之体。无差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分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四约体相异同破。汝既许此明躁昧等体相各别。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合时之体。与未合时。无差别
故。不应未合时各别。而合时乃变为一相也。若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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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其体虽异而相是同。故和合时成一相者。便
有自教相违之过。汝执体相定是一故。体应如相
同。相应如体异。如何可言三合成一耶。】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五约总别相同破。三事是别相。大等是总相。以三
事共生一法故。汝执总别既定是一。总应如别。是
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云何别三成于总一。
若谓三德实不和合成一相者。三事转变时既不
和合。与未变时应无差别。不应现见是一色等。若
谓三事和合而成一相。则三事别相即应亡失。而
体亦应随相而失。何以故。离相无体故。体相既失。
又将何事而成一相。亦不可说三事各有总别二
相。故虽成总相。亦不失别相。以大等总相。即是三
事之别相故。若谓总相即别相者。则大等总相上。
各各应有三事别相。如何但见大等一色总相。不
见三德别相耶。广百论云。不可说言乐等三德各
有二相。一总。二别。所以者何。总相若一。不应即三。
总相若三。不应见一。】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六三相和合破。若谓三事一一皆有萨埵等二相
共相和杂。难可了知。故见一者。此亦不然。各有三
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既见为一。则成一相。又如
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别乎。若三事一一皆具三
相。即应一一事能成色等根境差别。为我受用。何
有自教相违之过。汝执体相定是一故。体应如相
同。相应如体异。如何可言三合成一耶。】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五约总别相同破。三事是别相。大等是总相。以三
事共生一法故。汝执总别既定是一。总应如别。是
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云何别三成于总一。
若谓三德实不和合成一相者。三事转变时既不
和合。与未变时应无差别。不应现见是一色等。若
谓三事和合而成一相。则三事别相即应亡失。而
体亦应随相而失。何以故。离相无体故。体相既失。
又将何事而成一相。亦不可说三事各有总别二
相。故虽成总相。亦不失别相。以大等总相。即是三
事之别相故。若谓总相即别相者。则大等总相上。
各各应有三事别相。如何但见大等一色总相。不
见三德别相耶。广百论云。不可说言乐等三德各
有二相。一总。二别。所以者何。总相若一。不应即三。
总相若三。不应见一。】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六三相和合破。若谓三事一一皆有萨埵等二相
共相和杂。难可了知。故见一者。此亦不然。各有三
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既见为一。则成一相。又如
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别乎。若三事一一皆具三
相。即应一一事能成色等根境差别。为我受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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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阙少。必待三事和合而成耶。若谓必待三相和
合而成。应一一事皆有三体。何以故。体即相故。广
百论云。又此三德。各有三相。互有差别。如何色等
其相是一。三体各有三相者。谓贪中有瞋痴。瞋中
有贪痴。痴中有贪瞋。三法和杂。故各见一。此遮三
一不齐之难也。】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七果无差别破。因即能成之三事。果即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唯量即五唯量。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
一根。意谓能成三事既同。则所成大等悉一。是则
一切差别之相。皆不得成。既无差别。则一根应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闻声嗅香知味等。或应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见。耳亦可闻等。如
是。则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等觉。皆
应无异。便成大失。岂特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而巳
哉。唐三藏尝折外道云。此大等俱各以三成。即一
是一切。若一即一切。则应一一皆有一切作用。既
不许然。何因执三为一切体性。又若一即一切。应
口眼等根即大小便路。又一一根有一切作用。应
口耳等根闻香见色。若不尔者。何得执三为一切
法体。以此破词。参看论义。更自了然。】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八结成前义。】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合而成。应一一事皆有三体。何以故。体即相故。广
百论云。又此三德。各有三相。互有差别。如何色等
其相是一。三体各有三相者。谓贪中有瞋痴。瞋中
有贪痴。痴中有贪瞋。三法和杂。故各见一。此遮三
一不齐之难也。】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七果无差别破。因即能成之三事。果即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唯量即五唯量。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
一根。意谓能成三事既同。则所成大等悉一。是则
一切差别之相。皆不得成。既无差别。则一根应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闻声嗅香知味等。或应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见。耳亦可闻等。如
是。则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等觉。皆
应无异。便成大失。岂特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而巳
哉。唐三藏尝折外道云。此大等俱各以三成。即一
是一切。若一即一切。则应一一皆有一切作用。既
不许然。何因执三为一切体性。又若一即一切。应
口眼等根即大小便路。又一一根有一切作用。应
口耳等根闻香见色。若不尔者。何得执三为一切
法体。以此破词。参看论义。更自了然。】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八结成前义。】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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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胜论分四。一举执。二总破。三别破。四结成。今初。
此即卫世师计。新云吠世史迦萨多罗。此云胜论。
立六句义。最为胜故。或胜人所造故。其能造人。即
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
鹠。昼避声色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
以为似鸺鹠鸟。故名鸺鹠仙人。即百论优楼祛也。
或名羯挐仆。羯挐。此云米斋。仆。此云食。先为夜游
惊他稚妇。乃不夜乞。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斋而
食。故时号为食米斋仙人。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
證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悯世有情
痴无慧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
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
明辩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
七德。后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
迦。此云儒童。有子名般遮尸弃。此云五顶。顶发五
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
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园
游。 其妻室竞华相忿。鸺鹠因此乘神通化之。五
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岁。
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
引。腾空迎往所住山中。与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
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实者。说法体实。
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
德。业者作用。动作义也。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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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一色。
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
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大有唯一。实德业三。同一
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
等故。同异亦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
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离实
等有别实体。和合句者。谓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鸟
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此六。是我所受具。未解脱巳来。受用前六。若得解
脱。与六相离。称为涅槃。】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二总约常无常破。言汝所执六句义中。若常住者。
为能生果。为不生果。若能生果。应是无常。若不生
果。应非实有。量云。诸常住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诸常住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
故。如兔角等。若无常者。为有质碍。为无质碍。若有
质碍。应可分析。若无质碍。应非实有。量云。诸无常
法。应可分析。有质碍故。如军林等。诸无常法。应非
离识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心心所。如上两宗。各
有二量。皆初一量。约所执破。第二一量。约唯识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
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大有唯一。实德业三。同一
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
等故。同异亦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
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离实
等有别实体。和合句者。谓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鸟
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此六。是我所受具。未解脱巳来。受用前六。若得解
脱。与六相离。称为涅槃。】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二总约常无常破。言汝所执六句义中。若常住者。
为能生果。为不生果。若能生果。应是无常。若不生
果。应非实有。量云。诸常住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诸常住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
故。如兔角等。若无常者。为有质碍。为无质碍。若有
质碍。应可分析。若无质碍。应非实有。量云。诸无常
法。应可分析。有质碍故。如军林等。诸无常法。应非
离识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心心所。如上两宗。各
有二量。皆初一量。约所执破。第二一量。约唯识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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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别破分四。一破实等三句。二破第四大有句。三
破第五同异句。四破第六和合句。今初。彼计瓶衣
诸物。因实德业同异合故。为眼所见。反身所触。故
是根境。现量所知。故此立量破云。地水火风是有
法。应非有碍是宗。因云。实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喻
如坚湿暖动。即彼所执坚湿暖等是有法。应非无
碍是宗。因云。德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喻如地水火
风。又地水火应非有碍。实句义摄。眼所见故。如青
色等。青色等应非无碍。德句义摄。眼所见故。如地
水火。故曰准此应责。触言四大。而色止三大者。风
但有触。非眼所见故也。此身根所触。及眼所见。因
既向有碍地等实句上转。又向无碍坚等德句上
转。同异俱有。犯不定过。身触眼见因既犯过。则谓
是根境现量所知者。不攻而自破。此论主量意也。
地等且非根境。况瓶衣假物乎。实句地水火三。皆
有质碍。馀六及德等二十四。皆无质碍。实句义中
有碍常者。即是地水火三。诸句即馀六及德等诸
句。色根即眼根。色根所取无质碍法。即青黄长短
等实假色上言有碍无碍。止借以出因宽不定过。
此但破归有碍。有碍则可分析。常义不成。则所谓
实有性。现量所得。其谬显然矣。应是无常。应皆有
碍。皆宗。皆有碍故。许色根取故。皆因。如粗地等。如
地水火风。皆喻。】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822-A¶ 第 843a 页 X50-0843.png
【二破第四大有句。非实德等。即大有句。彼计大有
是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故。非有实等。即实
德业三句。彼计离实等大有是有。则实等是非有
故。此中先约唯识破。谓此大有性。既离实德业外。
决在识内。以非是实等所摄故。若离实德业之大
有性不离识。则离有情之实德业亦不离识。以非
是有性所摄故。遂申量云。彼所执非实非德非业
之大有性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是宗。因云。
非是实等所摄故。喻如石女儿。离大有之实德业
是有法。亦非离识有别自性是宗。因云。以非有性
所摄故。同喻如空华。二喻。一是毕竟无。一是幻有。
以有住是遍计。实德业是依他故。次就彼宗自许
破。又彼所执大有性。离实德业外无别自性。以彼
自许大有性不离实德业故。立量云。大有性是有
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因云。许非无故。喻如实
德业等。次约有法差别相违破。因明云。有性是有
法。非实非德非业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
同异性。应申违量云。汝所执有性是无法。即实即
德即业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毕竟无。
此中量云。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应非有性宗。因云。
汝许非实非德非业故。喻如毕竟无。虽小异而意
则一也。如有非无下。即次大有例破实德业三非
别有性。如大有性自许非无。离实德等无别有性。
如何复说实等离大有外有别有性。若离实等有
822-A¶ 第 843b 页 X50-0843.png
法。有别有性。应离非实等法。有别无性。既离无法
无别无性。岂离有法有别有住哉。故曰。彼既不然
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结成前义。】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三破第五同异句。彼计实等诸法相望。有同有异。
法体局别。所以多异。有性该通。所以名同。通局既
殊。故相有异。由相异故。异外有同。是则非离实德
业外有同异性也。故言汝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
离实德业有别自体。理定不然。若同异性异实德
业而有。则应实德业亦离同异性而有。故立量互
破云。若此同异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是宗。因云。异
实德业故。喻如德业等。则应实德业是有法。非实
德业摄是宗。因云。异实等性故。喻如德业实。既同
异性非离实德业而有。则实德业亦非离同异性
而有。地等下。次准破。次彼计地望地为同。地望水
为异等故。若知离实等体无同异性。离同异性无
实等体。则知离坚等性无地等体。离地等体无坚
等性。立量云。坚等性是有法。非地等体是宗。因云。
异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等体是有法。非地等摄
是宗。因云。异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实下。次例
破。言实德业外无同异性。如地等之外无坚等性。
则应同异外无实德业性。如坚等之外无别地等。
若离实等有同异性。即应离非实等有非同异性。
今离非实等无非同异性。则实等之外又安得有
无别无性。岂离有法有别有住哉。故曰。彼既不然
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结成前义。】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三破第五同异句。彼计实等诸法相望。有同有异。
法体局别。所以多异。有性该通。所以名同。通局既
殊。故相有异。由相异故。异外有同。是则非离实德
业外有同异性也。故言汝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
离实德业有别自体。理定不然。若同异性异实德
业而有。则应实德业亦离同异性而有。故立量互
破云。若此同异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是宗。因云。异
实德业故。喻如德业等。则应实德业是有法。非实
德业摄是宗。因云。异实等性故。喻如德业实。既同
异性非离实德业而有。则实德业亦非离同异性
而有。地等下。次准破。次彼计地望地为同。地望水
为异等故。若知离实等体无同异性。离同异性无
实等体。则知离坚等性无地等体。离地等体无坚
等性。立量云。坚等性是有法。非地等体是宗。因云。
异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等体是有法。非地等摄
是宗。因云。异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实下。次例
破。言实德业外无同异性。如地等之外无坚等性。
则应同异外无实德业性。如坚等之外无别地等。
若离实等有同异性。即应离非实等有非同异性。
今离非实等无非同异性。则实等之外又安得有
822-A¶ 第 843c 页 X50-0843.png
同异性哉。广百论云。若见诸法同异相异。即于法
外别立有同。既见诸法同异相殊。应于法外别立
有异。同异二相。俱遍诸法。异应如同。离法别有。设
许法外有异有同。此复应有馀同异性。如是展转。
同异无穷。则不可知二相差别。二皆遍故。俱无穷
故。异应如同。名同非异。同应如异。名异非同。是故
法外无别同异。】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四破第六和合句。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是前陈有
法。定非实有为宗。因云。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喻如
毕竟无。缘彼计由和合故。诸法方得合聚。而和合
性。体是别有。非诸法所摄。故破云。若非诸法所摄。
如毕竟无。以离诸法无和合义故。】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四结成前义。此二比量。初显所缘实等。非离识体
有实自性。非现量境。次显能缘实等智。是假智诠。
非现量智摄。许所知故者。以彼自许现量所知。今
去现量。单取所知。明是妄见。成此妄境。故喻如龟
毛等也。如德智等者。实智既假。德智亦然。故为同
喻。六句俱以能所双破如前例。为词不繁出。故云
广说乃至等。】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三计自在天是万物因。即涂灰外道。并诸婆罗门。
彼计此天凡有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
外别立有同。既见诸法同异相殊。应于法外别立
有异。同异二相。俱遍诸法。异应如同。离法别有。设
许法外有异有同。此复应有馀同异性。如是展转。
同异无穷。则不可知二相差别。二皆遍故。俱无穷
故。异应如同。名同非异。同应如异。名异非同。是故
法外无别同异。】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四破第六和合句。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是前陈有
法。定非实有为宗。因云。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喻如
毕竟无。缘彼计由和合故。诸法方得合聚。而和合
性。体是别有。非诸法所摄。故破云。若非诸法所摄。
如毕竟无。以离诸法无和合义故。】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四结成前义。此二比量。初显所缘实等。非离识体
有实自性。非现量境。次显能缘实等智。是假智诠。
非现量智摄。许所知故者。以彼自许现量所知。今
去现量。单取所知。明是妄见。成此妄境。故喻如龟
毛等也。如德智等者。实智既假。德智亦然。故为同
喻。六句俱以能所双破如前例。为词不繁出。故云
广说乃至等。】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三计自在天是万物因。即涂灰外道。并诸婆罗门。
彼计此天凡有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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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又计有三身。一者法身。体常周遍。量同虚空。能
生万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之上。三变化身。随形六
道教化众生。瑜伽云。彼由现见于因果中。世间有
情不随意转。故作此计。所以者何。现见世间有情。
于彼因时。欲修净业。不遂本心。反更为恶。于彼果
时。愿生善趣。不遂本心。反堕恶趣。意为受乐。不遂
所欲。反受诸苦。由见如是。故作是思。世间诸物必
应别有作者生者。及变化者。为彼物父。谓自在天。
故此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有作法。决定非
常。诸非常者。决定不遍。诸不遍者。决非真实。如是
便成自语相违。体既常遍。能作能生。及能变化。具
诸功德。应一切处顿生一切法。以其遍故。应一切
时顿生一切法。以其常故。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
彼众缘。方能生者。又有自教相违之过。汝计自在
一因生故。若谓自在遍生诸法。即欲与缘。亦从自
生。不藉他者。则欲与缘亦应顿起。以彼一因常具
足故。俱舍云。谓诸世间。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则应
一切俱时而起。非次第起。现见诸法次第而生。故
知定非一因所起。若执自在随欲乐故。令此法起。
令此法灭。应非自在。亦由乐欲差别生故。或差别
欲应一时生。所因自在无差别故。若欲差别。更待
馀因。不俱起者。则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为因。或
所待因。亦应更待馀因差别。方次第生。则所待因
应无边际。若谓自在欲虽顿生。而诸世间不俱起
生万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之上。三变化身。随形六
道教化众生。瑜伽云。彼由现见于因果中。世间有
情不随意转。故作此计。所以者何。现见世间有情。
于彼因时。欲修净业。不遂本心。反更为恶。于彼果
时。愿生善趣。不遂本心。反堕恶趣。意为受乐。不遂
所欲。反受诸苦。由见如是。故作是思。世间诸物必
应别有作者生者。及变化者。为彼物父。谓自在天。
故此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有作法。决定非
常。诸非常者。决定不遍。诸不遍者。决非真实。如是
便成自语相违。体既常遍。能作能生。及能变化。具
诸功德。应一切处顿生一切法。以其遍故。应一切
时顿生一切法。以其常故。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
彼众缘。方能生者。又有自教相违之过。汝计自在
一因生故。若谓自在遍生诸法。即欲与缘。亦从自
生。不藉他者。则欲与缘亦应顿起。以彼一因常具
足故。俱舍云。谓诸世间。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则应
一切俱时而起。非次第起。现见诸法次第而生。故
知定非一因所起。若执自在随欲乐故。令此法起。
令此法灭。应非自在。亦由乐欲差别生故。或差别
欲应一时生。所因自在无差别故。若欲差别。更待
馀因。不俱起者。则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为因。或
所待因。亦应更待馀因差别。方次第生。则所待因
应无边际。若谓自在欲虽顿生。而诸世间不俱起
822-A¶ 第 844b 页 X50-0844.png
者。由随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
与后。无差别故。】
「馀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四至十。有七种外道。
○一执大梵者。即围陀论
师计。围陀。此云明。彼计那罗延天。能生四姓。此计
梵天能生万物。提婆菩萨破外道小乘涅槃论云。
从那罗延天斋中。生大莲华。莲华之上。有梵天祖
翁。谓梵天为万物之祖。彼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
从梵天口。生婆罗门。两臂生刹利。两䏶生毗舍。两
脚生首陀。瑜伽显扬二论广破。文繁不引。
○二执
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生。是故时是
常是一。是万物因。是涅槃因。广百论云。复次或有
执时真实常住。以见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
时不生。时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条等。随其荣悴。
此所说因。具有离合。由是决定知实有时。时所待
因。都不可见。不见因故。所以无生。以无生故。即知
无灭。无生无灭。故复言常。广破如彼论。
○三执方
者。即方论师计。计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
方。故方是常是一。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故百论云。
外曰实有方常相。有日合处。是方相等。
○四执本
际者。即安茶论师。言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谓计
世间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鸡卵
金色。后为两段。上为天。下为地。中生一梵天。能作
一切有命无命物。是故梵天是万物因。亦似此方
与后。无差别故。】
「馀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四至十。有七种外道。
○一执大梵者。即围陀论
师计。围陀。此云明。彼计那罗延天。能生四姓。此计
梵天能生万物。提婆菩萨破外道小乘涅槃论云。
从那罗延天斋中。生大莲华。莲华之上。有梵天祖
翁。谓梵天为万物之祖。彼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
从梵天口。生婆罗门。两臂生刹利。两䏶生毗舍。两
脚生首陀。瑜伽显扬二论广破。文繁不引。
○二执
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生。是故时是
常是一。是万物因。是涅槃因。广百论云。复次或有
执时真实常住。以见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
时不生。时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条等。随其荣悴。
此所说因。具有离合。由是决定知实有时。时所待
因。都不可见。不见因故。所以无生。以无生故。即知
无灭。无生无灭。故复言常。广破如彼论。
○三执方
者。即方论师计。计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
方。故方是常是一。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故百论云。
外曰实有方常相。有日合处。是方相等。
○四执本
际者。即安茶论师。言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谓计
世间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鸡卵
金色。后为两段。上为天。下为地。中生一梵天。能作
一切有命无命物。是故梵天是万物因。亦似此方
822-A¶ 第 844c 页 X50-0844.png
有计天地之初。形如鸡子。浑沌未分。即从此生天
地万物。世俗亦有盘古初分天地之说。
○五执自
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
自然灭。故此自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此计
一切无染净因。如棘刺自纤。乌色非染。鹤色自白。
瑜伽第七云。何因缘故。彼诸外道起如是见。立如
是论。答谓见世间无有因缘。或时欻尔大风卒起。
于一时间寂然止息。或时忽尔暴沙㳽漫。于一时
间顿即空竭。或时郁尔果木敷荣。于一时间飒然
衰悴。由如是故。起无因见。立无因论。破如彼论。此
方老庄家言道法自然。亦大类此。
○六执虚空者。
即口力论师。谓虚空为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
常。是一。是万物因。从空生风。从风生火。从火生煖
煖生水。水生冻。坚作地。地生五谷。五谷生命。命没
还归空。是故虚空为一切万物因。是涅槃因。百论
亦云。外曰。应有虚空法。亦常亦遍。亦无分。于一切
处。一切时。信有等故。广如彼破。
○七执我等者。等
取宿作等。为宿作亦是我故。宿作论师计一切众
生受苦乐报。皆随往日本业因缘。是故若有持戒
精进。受身心苦。能坏本业。本业既尽。众苦尽灭。众
苦尽灭。即得涅槃。是故宿作为一切因。瑜伽第七
云。何因缘故。彼外道作如是见。立如是论。答。彼见
世间。虽具正方便。而招于苦。虽具邪方便。而致于
乐。彼如是思。若由现法。士夫作用。为彼因者。彼应
地万物。世俗亦有盘古初分天地之说。
○五执自
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
自然灭。故此自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此计
一切无染净因。如棘刺自纤。乌色非染。鹤色自白。
瑜伽第七云。何因缘故。彼诸外道起如是见。立如
是论。答谓见世间无有因缘。或时欻尔大风卒起。
于一时间寂然止息。或时忽尔暴沙㳽漫。于一时
间顿即空竭。或时郁尔果木敷荣。于一时间飒然
衰悴。由如是故。起无因见。立无因论。破如彼论。此
方老庄家言道法自然。亦大类此。
○六执虚空者。
即口力论师。谓虚空为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
常。是一。是万物因。从空生风。从风生火。从火生煖
煖生水。水生冻。坚作地。地生五谷。五谷生命。命没
还归空。是故虚空为一切万物因。是涅槃因。百论
亦云。外曰。应有虚空法。亦常亦遍。亦无分。于一切
处。一切时。信有等故。广如彼破。
○七执我等者。等
取宿作等。为宿作亦是我故。宿作论师计一切众
生受苦乐报。皆随往日本业因缘。是故若有持戒
精进。受身心苦。能坏本业。本业既尽。众苦尽灭。众
苦尽灭。即得涅槃。是故宿作为一切因。瑜伽第七
云。何因缘故。彼外道作如是见。立如是论。答。彼见
世间。虽具正方便。而招于苦。虽具邪方便。而致于
乐。彼如是思。若由现法。士夫作用。为彼因者。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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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由彼所见非颠倒故。是故彼皆以宿作为因。
由此理故。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广如彼破。涅槃三
十五亦广破此见。
○皆同此破。谓同前所立比量。
以能所受相徵诘。则知常住之体。能生之用。皆如
毕竟无耳。】
「有馀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五。十一十二二宗。皆计声体是常。一执明论声是
常。不待缘显。一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方显。此为
异耳。明论者。据广百论云。古昔黠慧诸婆罗门。隐
造明书。言自然有。唯得自诵。不许他观。又云。诸婆
罗门。实无所识。为活命故。于一切时诵诸明论。诈
现异相以动人心。又明论中虽无胜义。而有世俗
少分礼仪。世间贵胜。为习学故。彼虽无德。亦申敬
事。执明论声常者。当亦是彼婆罗门种。以所诠表
是实义故。能诠表声亦是常住。不知能诠要待所
诠然后成立。岂是常耶。有谓一切声是常者。虽待
缘发。方有诠表。而住是常。若无常者。虽众缘集。亦
不发故。不知有常性者决不待缘。既待众缘。岂是
常耶。因立二比量破之。明论声应非常住宗。因云。
许能诠故。如所馀声。所馀一切声亦应非常宗。因
云。待众缘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六。十三路迦耶论师。计色心等法。皆极微所作。路
迦耶。此云顺世外道。计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
由此理故。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广如彼破。涅槃三
十五亦广破此见。
○皆同此破。谓同前所立比量。
以能所受相徵诘。则知常住之体。能生之用。皆如
毕竟无耳。】
「有馀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五。十一十二二宗。皆计声体是常。一执明论声是
常。不待缘显。一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方显。此为
异耳。明论者。据广百论云。古昔黠慧诸婆罗门。隐
造明书。言自然有。唯得自诵。不许他观。又云。诸婆
罗门。实无所识。为活命故。于一切时诵诸明论。诈
现异相以动人心。又明论中虽无胜义。而有世俗
少分礼仪。世间贵胜。为习学故。彼虽无德。亦申敬
事。执明论声常者。当亦是彼婆罗门种。以所诠表
是实义故。能诠表声亦是常住。不知能诠要待所
诠然后成立。岂是常耶。有谓一切声是常者。虽待
缘发。方有诠表。而住是常。若无常者。虽众缘集。亦
不发故。不知有常性者决不待缘。既待众缘。岂是
常耶。因立二比量破之。明论声应非常住宗。因云。
许能诠故。如所馀声。所馀一切声亦应非常宗。因
云。待众缘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六。十三路迦耶论师。计色心等法。皆极微所作。路
迦耶。此云顺世外道。计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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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微为因。然四大中最精灵者。能有缘虑即为心
法。如色虽皆是大。而灯发光。馀则不尔。故四大中
有能缘虑。其必无失。显扬第九云。由不如实知缘
起故。计有为先。有果集起。离散为先。有果坏灭。由
此因缘。彼谓从众微性。粗动果生。渐析粗物。乃至
极微住。是故粗物无常。极微常住。喻伽同故。此能
生云云。谓从四大生。后还归大。言粗色者。即是子
微。不越因量者。因者父母微。最初极微。名为父母。
聚生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
越父母。故是实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首句。总破。所以者何下。别破。分二。先破能生极微。
分三。次破所生粗色。分四。今初。行音杭。伍也。列也。
成业论云。如树蚁等。行列无过。言是形色。非显色
也。先破极微非实。次破极微不生果。三破极微非
常住。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宗。因云。有方分
故。喻如蚁行等。又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
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心心所。又所执极微定非
常住宗。因云。能生果故。喻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次破所生粗色。分四。初破果色不越因量。量云。汝
执所生果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
故。喻如极微。便违自执。又出自语相违之过。若谓
果色与因量合。非粗似粗。定是根境者。果既同因。
法。如色虽皆是大。而灯发光。馀则不尔。故四大中
有能缘虑。其必无失。显扬第九云。由不如实知缘
起故。计有为先。有果集起。离散为先。有果坏灭。由
此因缘。彼谓从众微性。粗动果生。渐析粗物。乃至
极微住。是故粗物无常。极微常住。喻伽同故。此能
生云云。谓从四大生。后还归大。言粗色者。即是子
微。不越因量者。因者父母微。最初极微。名为父母。
聚生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
越父母。故是实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首句。总破。所以者何下。别破。分二。先破能生极微。
分三。次破所生粗色。分四。今初。行音杭。伍也。列也。
成业论云。如树蚁等。行列无过。言是形色。非显色
也。先破极微非实。次破极微不生果。三破极微非
常住。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宗。因云。有方分
故。喻如蚁行等。又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
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心心所。又所执极微定非
常住宗。因云。能生果故。喻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次破所生粗色。分四。初破果色不越因量。量云。汝
执所生果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
故。喻如极微。便违自执。又出自语相违之过。若谓
果色与因量合。非粗似粗。定是根境者。果既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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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极微。因应如果。极微亦粗。立量破云。所执果
色无粗德合。因云。同因量故。喻如极微。或应极微
亦粗德合。因云。处无别故。如粗果色。】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二约果如因破。先牒转计。自因即极微。若谓果色。
遍在自因之中。因体非一。可名粗者。因体既多。果
亦应多。如多极微。处各别故。量云。所执果色体应
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如所在因。果既各各别在
因中。还不成粗色。由此果色。亦非眼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三约因如果破。先牒转计。若谓粗色不由极微。以
果多分合故成粗者。则合多极微。亦应不细。尽可
为五根现量境。何用多果合成粗为。既粗果色由
多分成。则是假法。而汝谓是有实体者。违自教矣。】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四约因果同处破。果与因应不同处是宗。因云。俱
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若谓果因更相涉入。如沙
受水。药入镕铜者。谁人许有受水之砂。入药之铜
哉。设许受入。诸分支离。不可言一。砂铜水药。体各
转变。不可言常。云何汝执。是常是一。广百论云。复
次为破极微因果同处。及显因体定是无常。故说
颂曰。若因为果坏。是因即非常。或许果与因二体
不同处。诸质碍物。馀碍逼时。若不移处。必当变坏
如是极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异体同居。如以细
色无粗德合。因云。同因量故。喻如极微。或应极微
亦粗德合。因云。处无别故。如粗果色。】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二约果如因破。先牒转计。自因即极微。若谓果色。
遍在自因之中。因体非一。可名粗者。因体既多。果
亦应多。如多极微。处各别故。量云。所执果色体应
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如所在因。果既各各别在
因中。还不成粗色。由此果色。亦非眼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三约因如果破。先牒转计。若谓粗色不由极微。以
果多分合故成粗者。则合多极微。亦应不细。尽可
为五根现量境。何用多果合成粗为。既粗果色由
多分成。则是假法。而汝谓是有实体者。违自教矣。】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四约因果同处破。果与因应不同处是宗。因云。俱
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若谓果因更相涉入。如沙
受水。药入镕铜者。谁人许有受水之砂。入药之铜
哉。设许受入。诸分支离。不可言一。砂铜水药。体各
转变。不可言常。云何汝执。是常是一。广百论云。复
次为破极微因果同处。及显因体定是无常。故说
颂曰。若因为果坏。是因即非常。或许果与因二体
不同处。诸质碍物。馀碍逼时。若不移处。必当变坏
如是极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异体同居。如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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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溉粗砂聚。或复入中。令其转变。如妙药汁。注赤
镕铜。若许如前。则有诸分。既相受入。诸分支离。如
相离物。不共生果。是则应无一切粗物。又若同彼
有诸细分。即应如彼体是无常。若许如后。自说极
微体有变坏。何待徵难。若并不许。应许极微互相
障隔。因果别处。以有碍物。处必不同。如非因果诸
有碍物。又粗色果下。重纵夺破。若谓因相虽多。果
体是一者。则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分。何以故。彼此
是一故。一即一切故。若不许一得一切。便违果体
是一之理。若许一得一切。又违彼此各别之事。故
彼所执。妄计而巳。进退。即上许与不许。】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此下。总破四执。前以九十五种。束为十三宗。今又
束为四种。华严疏云。若计一者。则谓因中有果。若
计异者。则谓因中无果。三则亦有亦无。四则非有
非无。馀诸异计皆不出此。广百论云。一切世间句
义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执不同。略有四种。谓有。
非有。俱许。俱非。随次应知配四邪执。谓一。非一。双
许。双非。】
「一执有法无有等性(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此即因中有果计。有法。即所造之法。有性。即能造
之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即有性者。事理不可执
一取故。理虽一而事则殊故。量云。有法与有等性
其体定一。是有法。体无差别是宗。因云。一切法即
镕铜。若许如前。则有诸分。既相受入。诸分支离。如
相离物。不共生果。是则应无一切粗物。又若同彼
有诸细分。即应如彼体是无常。若许如后。自说极
微体有变坏。何待徵难。若并不许。应许极微互相
障隔。因果别处。以有碍物。处必不同。如非因果诸
有碍物。又粗色果下。重纵夺破。若谓因相虽多。果
体是一者。则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分。何以故。彼此
是一故。一即一切故。若不许一得一切。便违果体
是一之理。若许一得一切。又违彼此各别之事。故
彼所执。妄计而巳。进退。即上许与不许。】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此下。总破四执。前以九十五种。束为十三宗。今又
束为四种。华严疏云。若计一者。则谓因中有果。若
计异者。则谓因中无果。三则亦有亦无。四则非有
非无。馀诸异计皆不出此。广百论云。一切世间句
义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执不同。略有四种。谓有。
非有。俱许。俱非。随次应知配四邪执。谓一。非一。双
许。双非。】
「一执有法无有等性(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此即因中有果计。有法。即所造之法。有性。即能造
之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即有性者。事理不可执
一取故。理虽一而事则殊故。量云。有法与有等性
其体定一。是有法。体无差别是宗。因云。一切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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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故。喻如有性。既违自教。亦违世间。又违现量。
青黄色等。现量境故。广百论云。数论外道执有等
性与诸法一。即当有句。此执非真。所以者何。若青
等色与色性一。应如色性其体皆同。又乐等声与
声性一。应如声性其体皆同。香味触等。类亦应尔。
眼等诸根与根性一。应如根性其体皆同。应一一
根取一切境。应一一境对一切根。又一切法与有
性一。应如有性其体皆同。又乐苦痴。及与思我。与
有性一。应如有性其体皆同。是则汝宗所立差别
皆不成就。故彼所执决定非真。】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此即因中无果计。先叙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非
有性故者。事理不可分为二故。量云。若有法与有
等性。其体定异。是有法。体不可得是宗。因云。一切
法非有性故。如巳灭无。既违自教。又违世间。广百
论云。胜论外道说有等性与法非一。当非有句。此
亦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与色性异。应如声等
非眼所行。声等亦然。声等性应如色等。非耳等境。
又一切法非有性者。应如兔角。其体本无。是则应
同空无我论。或同馀道邪见师宗。岂不有性非即
诸法。法虽非有而有有耶。所依法无。能依岂有。又
有性上无别有性。应不名有。所馀诸法虽有有性。
非有性故。其体应无。是则一切所立句义皆不得
成。便同拨无邪见外道。故彼所执决定非真。】
青黄色等。现量境故。广百论云。数论外道执有等
性与诸法一。即当有句。此执非真。所以者何。若青
等色与色性一。应如色性其体皆同。又乐等声与
声性一。应如声性其体皆同。香味触等。类亦应尔。
眼等诸根与根性一。应如根性其体皆同。应一一
根取一切境。应一一境对一切根。又一切法与有
性一。应如有性其体皆同。又乐苦痴。及与思我。与
有性一。应如有性其体皆同。是则汝宗所立差别
皆不成就。故彼所执决定非真。】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此即因中无果计。先叙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非
有性故者。事理不可分为二故。量云。若有法与有
等性。其体定异。是有法。体不可得是宗。因云。一切
法非有性故。如巳灭无。既违自教。又违世间。广百
论云。胜论外道说有等性与法非一。当非有句。此
亦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与色性异。应如声等
非眼所行。声等亦然。声等性应如色等。非耳等境。
又一切法非有性者。应如兔角。其体本无。是则应
同空无我论。或同馀道邪见师宗。岂不有性非即
诸法。法虽非有而有有耶。所依法无。能依岂有。又
有性上无别有性。应不名有。所馀诸法虽有有性。
非有性故。其体应无。是则一切所立句义皆不得
成。便同拨无邪见外道。故彼所执决定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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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此即亦有亦无计。先叙执。彼执下。破。广百论云。无
惭外道执有等性与彼诸法亦一亦异。当于亦有
亦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与色等
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一异二种。性相
相违。而言体同。理不成立。一应非一。即异故如异。
异应非异。即一故如一。一异既不成。有非有焉立。
一异相异。而言体同。则一切法皆应无异。异相既
无。一相何有。一异二相。相待立故。若谓一法待对
不同名一异者。即应一异二并非真。或随一假。一
法二相。立相乖违。俱言是真。必不应理。故彼所执。
决定非真。】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此即非有非无计。先叙执。彼执下。破。非一异执同
异一者。言此执与前亦异亦一之执同也。以非一
即异。非异即一故。广百论云。邪命外道执有等性
与彼诸法非一非异。当于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
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与法非一。同胜论过。与法
非异。同数论失。又一异相。世共知有。汝独拨无。违
世间失。又汝所说非一异言。为但是遮。为偏有表。
若偏有表。应不双非(如立非一以显一。立一以显非一。谓之表。今既双非。复何
所表)。若但是遮。应无所执(如立非一以遮一。立非异以遮异。既为遮过而设。不
得更有所执)。有遮有表。理互相违(遮则非表。表则非遮)无表无遮。
言成戏论(既非遮表徒成谑谈)。汝执诸法性相非空。而说双
822-A¶ 第 847a 页 X50-0847.png
非。但为避过。此双非语。亦不应论。违汝所宗法性
相故。若诸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应说。举
言必有俱非性故。是则汝曹应常结舌。发言便坏
自论所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语默俱失。一何苦
哉。谁有智人。而不悲悯。故彼所执。决定非真。如是
世间四种外道。邪论恶见。扰坏其心。虚妄推寻诸
法性相。皆不中理。竞执纷纭。于诸法中。起四种谤。
谓有。非有。双许。双非。增益。损减。相违。戏论。是故世
间所执非实。破外道法执竟。】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至)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次破馀乘。分二。一问答标数。二正释所执。今初。馀
乘于大乘百法中。止许七十五法。谓色法十一。不
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有三。心所法四十六。心法
唯一。共七十五。故下破词。于不相应及无为法。唯
举彼所执之数破之。馀则不举。色十一者。有对十。
无对一。有对十者。五根。五尘。彼计极微所成。经部
师计能成极微是实。所成根等是假。以实从假。眼
缘粗色。不缘极微。萨婆多计能所皆实。无对一者。
谓法处无表色。不相应十四者。一得。二非得。三同
分。四命根。五心无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生。九
住。十异。十一无常。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
萨婆多计不与色心相应。皆是实有。无为三者。一
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萨婆多计离色心等实有
自体。心所法四十六者。大地有十。大善地十。大烦
相故。若诸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应说。举
言必有俱非性故。是则汝曹应常结舌。发言便坏
自论所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语默俱失。一何苦
哉。谁有智人。而不悲悯。故彼所执。决定非真。如是
世间四种外道。邪论恶见。扰坏其心。虚妄推寻诸
法性相。皆不中理。竞执纷纭。于诸法中。起四种谤。
谓有。非有。双许。双非。增益。损减。相违。戏论。是故世
间所执非实。破外道法执竟。】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至)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次破馀乘。分二。一问答标数。二正释所执。今初。馀
乘于大乘百法中。止许七十五法。谓色法十一。不
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有三。心所法四十六。心法
唯一。共七十五。故下破词。于不相应及无为法。唯
举彼所执之数破之。馀则不举。色十一者。有对十。
无对一。有对十者。五根。五尘。彼计极微所成。经部
师计能成极微是实。所成根等是假。以实从假。眼
缘粗色。不缘极微。萨婆多计能所皆实。无对一者。
谓法处无表色。不相应十四者。一得。二非得。三同
分。四命根。五心无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生。九
住。十异。十一无常。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
萨婆多计不与色心相应。皆是实有。无为三者。一
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萨婆多计离色心等实有
自体。心所法四十六者。大地有十。大善地十。大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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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地六。大不善地二。小烦恼地十。不定地八。为四
十六。大地十者。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
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大善地十者。一信。二
不放逸。三轻安。四行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嗔。
九不害。十勤。大烦恼地六者。一痴。二放逸。三懈怠
四不信。五惛沉。六掉举。大不善地二者。一无惭。二
无愧。小烦恼地十者。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
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不定地八者。一贪。二嗔。三
慢。四疑。五睡眠。六恶作。七寻。八伺。或问小乘执法。
理在不疑。既悟我空。何有执我。答。此说宗徒。非预
圣者。至如我等宗大乘教。岂能皆悟法空理耶。】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二正破所执。依数分三。一色法分二。一正举。二正
释三。一正举分二。一标数。对者碍也。二色相对。互
相窒碍。如木与石。互相系时。体不相过。互对碍住。
名有对义。集论云。谓有见者。皆是有对。又三因故。
说名有对。谓种类故。积集故。不修治故。种类者。谓
诸法互为能碍。互为所碍。积集者。谓极微巳上。不
修治者。谓非三摩地自在转色。又损处依处。是有
对义。无对反此。有对色者。即五根五尘十种色。无
对色者。法处摄色。据大乘教。亦有五种。一极略色。
二极迥色。三受所引色。四遍计所执色。五定果色。
一极略色者。以极微为体。但是析彼五根五尘四
大定果色至极微位。即此极微。便是极略色体。二
十六。大地十者。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
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大善地十者。一信。二
不放逸。三轻安。四行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嗔。
九不害。十勤。大烦恼地六者。一痴。二放逸。三懈怠
四不信。五惛沉。六掉举。大不善地二者。一无惭。二
无愧。小烦恼地十者。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
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不定地八者。一贪。二嗔。三
慢。四疑。五睡眠。六恶作。七寻。八伺。或问小乘执法。
理在不疑。既悟我空。何有执我。答。此说宗徒。非预
圣者。至如我等宗大乘教。岂能皆悟法空理耶。】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二正破所执。依数分三。一色法分二。一正举。二正
释三。一正举分二。一标数。对者碍也。二色相对。互
相窒碍。如木与石。互相系时。体不相过。互对碍住。
名有对义。集论云。谓有见者。皆是有对。又三因故。
说名有对。谓种类故。积集故。不修治故。种类者。谓
诸法互为能碍。互为所碍。积集者。谓极微巳上。不
修治者。谓非三摩地自在转色。又损处依处。是有
对义。无对反此。有对色者。即五根五尘十种色。无
对色者。法处摄色。据大乘教。亦有五种。一极略色。
二极迥色。三受所引色。四遍计所执色。五定果色。
一极略色者。以极微为体。但是析彼五根五尘四
大定果色至极微位。即此极微。便是极略色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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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迥色者。即空间六般光影明暗等粗色。令析此
六般粗色至极微位。取此细色为极迥色体。又若
上下空界所见青。黄。赤。白。光。影。明。暗。即总名空一
显色。及门窗孔隙中所现者。即总名迥色。三受所
引色者。受者是领纳义。所引色者。即思种现上有
防发功能。名所引色。意云。由于师教处领受。为能
引发起思种现上防发功能。名所引色。即此防发
功能。不能表示他故亦名无表色。即以无表色为
体。四遍计色者。即妄心遍计。执色为实。从所得色
以得其名。五定果色者。定中现境。即如有人作水
观。外人不见人惟见水之类。巳上五般法处色。总
分三门。一影像门。二无表门。三定果门。一影像门
者。影者流类义。像者相似义。即所变相分。是本质
之流类。又与本质相似。故名影像。即极略极迥二
色。此但是观心析尘色至色边际。假立极微。唯有
观心影像。都无实体。散位独头意识缘五根五尘
水月镜像时。当情变起遍计影像相分。此是假非
实。故与极略等同立一影像门。问。且如水中月。镜
中像。眼识亦缘。如何言假。唯意识缘。答。水月镜像。
唯是法境。但以水镜为缘。其意识便妄计有月有
像。并非眼识之境。亦是遍计色收。又遍计是妄心。
极略等是观心。同是假影像故。所以总立。第二无
表门。一律仪有表色者。即师前受戒时是。由此表
色故。方熏得善思种子。有防发功能。立无表色。二
六般粗色至极微位。取此细色为极迥色体。又若
上下空界所见青。黄。赤。白。光。影。明。暗。即总名空一
显色。及门窗孔隙中所现者。即总名迥色。三受所
引色者。受者是领纳义。所引色者。即思种现上有
防发功能。名所引色。意云。由于师教处领受。为能
引发起思种现上防发功能。名所引色。即此防发
功能。不能表示他故亦名无表色。即以无表色为
体。四遍计色者。即妄心遍计。执色为实。从所得色
以得其名。五定果色者。定中现境。即如有人作水
观。外人不见人惟见水之类。巳上五般法处色。总
分三门。一影像门。二无表门。三定果门。一影像门
者。影者流类义。像者相似义。即所变相分。是本质
之流类。又与本质相似。故名影像。即极略极迥二
色。此但是观心析尘色至色边际。假立极微。唯有
观心影像。都无实体。散位独头意识缘五根五尘
水月镜像时。当情变起遍计影像相分。此是假非
实。故与极略等同立一影像门。问。且如水中月。镜
中像。眼识亦缘。如何言假。唯意识缘。答。水月镜像。
唯是法境。但以水镜为缘。其意识便妄计有月有
像。并非眼识之境。亦是遍计色收。又遍计是妄心。
极略等是观心。同是假影像故。所以总立。第二无
表门。一律仪有表色者。即师前受戒时是。由此表
色故。方熏得善思种子。有防发功能。立无表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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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律仪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杀生造业时是。由此
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种子。有防发功能。立无表
色。若处中有表色者。即正礼佛行道及殴击骂詈
时是。由此无表色。方熏得善恶思种。亦有防发功
能。立无表色。馀详本条。】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二正释分二。一破有对色。但破能成。则所成不立。
此总句。广如下破。】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约质碍破。量云。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
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
等是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至)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后约方分破。方谓方隅。分谓分位。谓此极微。若有
方分。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
此极微不属色法。云何和合以成粗色。而能承光
发影耶。广百论颂云。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极
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论曰。是诸极微。既有质碍。
日轮才举。舒光触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
移。随光影转。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故知极微定有
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极微。如是极微即可分折。应
如粗物非实非常。违汝论宗极微无方分。常住实
有。造世间万物。又佛性论破云。为当一尘中有六
方不。若有六方。即成六分。若无六方。非谓为色。既
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种子。有防发功能。立无表
色。若处中有表色者。即正礼佛行道及殴击骂詈
时是。由此无表色。方熏得善恶思种。亦有防发功
能。立无表色。馀详本条。】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二正释分二。一破有对色。但破能成。则所成不立。
此总句。广如下破。】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约质碍破。量云。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
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
等是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至)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后约方分破。方谓方隅。分谓分位。谓此极微。若有
方分。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
此极微不属色法。云何和合以成粗色。而能承光
发影耶。广百论颂云。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极
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论曰。是诸极微。既有质碍。
日轮才举。舒光触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
移。随光影转。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故知极微定有
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极微。如是极微即可分折。应
如粗物非实非常。违汝论宗极微无方分。常住实
有。造世间万物。又佛性论破云。为当一尘中有六
方不。若有六方。即成六分。若无六方。非谓为色。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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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分。即可分折。若有方无分。是则六尘共入一
尘。无量诸尘并应如是。则无成大义。又如一尘。日
光照时。为照一边。为东西俱达。若唯照一边。则有
六分。若东西俱达。色则非有。故知方分不实。悉并
是空。皆可与此互相发也。触壁等。足上承光发影
之义。和合物。即壁等。日光在东。决不在西。物影在
西。决不在东。既柱壁等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定有
方分。又诸极微。随处必有方隅差别。若不尔者。便
无共相和集之义。若言众微更相涉入。无方分者。
则应尘尘涉入无碍。是名如来殊胜妙色。不成世
间质碍粗相。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汝执有对即色
极微。若无方分。则山川壁石皆可直入。更无障隔。
若尔。即是果位圣人所證之色。决非世间障碍有
对凡色可比。是故极微必有方分。展转救释。竟成
就一有方分义。故有对色皆可分析。而执为实有
者其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此显正义。外人问言。五识所依所缘。必有实色。若
有对非实。则五识遂无所缘缘耶。论主答云。眼等
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
有极微以成根境。但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力等
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
彼本质尘境。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
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
尘。无量诸尘并应如是。则无成大义。又如一尘。日
光照时。为照一边。为东西俱达。若唯照一边。则有
六分。若东西俱达。色则非有。故知方分不实。悉并
是空。皆可与此互相发也。触壁等。足上承光发影
之义。和合物。即壁等。日光在东。决不在西。物影在
西。决不在东。既柱壁等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定有
方分。又诸极微。随处必有方隅差别。若不尔者。便
无共相和集之义。若言众微更相涉入。无方分者。
则应尘尘涉入无碍。是名如来殊胜妙色。不成世
间质碍粗相。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汝执有对即色
极微。若无方分。则山川壁石皆可直入。更无障隔。
若尔。即是果位圣人所證之色。决非世间障碍有
对凡色可比。是故极微必有方分。展转救释。竟成
就一有方分义。故有对色皆可分析。而执为实有
者其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此显正义。外人问言。五识所依所缘。必有实色。若
有对非实。则五识遂无所缘缘耶。论主答云。眼等
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
有极微以成根境。但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力等
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
彼本质尘境。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
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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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二种五尘为所缘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
无所缘。缘所缘缘中。有亲疏故。然眼等下。先明依。
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
得。除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
馀散心中。无现量得。此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
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
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
比知种体是有。问。云何而知色是内识所变。曰。外
有对色。以理推徵。既不成就。当知定是内识所变。
问。既眼等是识所变。何故眼等名根又名所依。曰。
以能引发眼等识故。名眼等根。即以此根为俱有
依。生眼等识。故又名所依也。此眼等识下。后明缘。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既非有。应许自识所变为
所缘缘。言应许者。是大乘自许。以小乘但许离眼
识本质色。不许不离眼识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许
言简。则免随他一分不极成过。】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破和合也。经部师以外和合色。亦能引生似自
识相。可作眼等识所缘缘。故观所缘缘论云。或执
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非但能生者。谓能缘识
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此二
支。名所缘缘。不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缘缘也。
若以能生一支名为所缘缘者。则因缘。等无间缘。
增上缘。皆有能生一义。皆可名为所缘缘。而四缘
无所缘。缘所缘缘中。有亲疏故。然眼等下。先明依。
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
得。除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
馀散心中。无现量得。此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
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
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
比知种体是有。问。云何而知色是内识所变。曰。外
有对色。以理推徵。既不成就。当知定是内识所变。
问。既眼等是识所变。何故眼等名根又名所依。曰。
以能引发眼等识故。名眼等根。即以此根为俱有
依。生眼等识。故又名所依也。此眼等识下。后明缘。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既非有。应许自识所变为
所缘缘。言应许者。是大乘自许。以小乘但许离眼
识本质色。不许不离眼识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许
言简。则免随他一分不极成过。】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破和合也。经部师以外和合色。亦能引生似自
识相。可作眼等识所缘缘。故观所缘缘论云。或执
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非但能生者。谓能缘识
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此二
支。名所缘缘。不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缘缘也。
若以能生一支名为所缘缘者。则因缘。等无间缘。
增上缘。皆有能生一义。皆可名为所缘缘。而四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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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滥无别矣。勿者。犹言莫得也。和合与和集不同
和合。即金刚经所谓一合相。如男女天地等。以众。
缘合故。揽众微以成于色。合五阴以成于人。名一
合相。其瓶瓯等。名和集相。或谓和合即和集。以瓶
瓯为和合。皆非也。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
似色之相。此和合相。非离极微有实自体。能生识
者既无实体。则所生之识何自而有哉。故和合相。
于眼等识。纵作所缘。且无缘义。若有缘义。莫得错
乱眼所见第二月。亦能生五识耶。立量云。汝和合
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缘非缘宗。因云。汝执假
色无体故。喻如第二月。】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此破和合中极微也。正量部救云。和合粗色。虽则
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极微。此是实有。各得为缘。能
生五识。故此破云。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
各作所缘。以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犹如眼识
不带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识。然眼
等五识。即不能缘眼等五根。将根为喻。立量云。汝
和合色等能成极微是有法。设为五识缘非所缘
宗。因云。五识生时。不带彼相故。同喻如五根。非诸
下。明极微上无和合相。文显可知。以无和合相故。
即越诸根境。纵许为缘。不为所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此破极微中和集相也。据集论说。和合聚集。二相
和合。即金刚经所谓一合相。如男女天地等。以众。
缘合故。揽众微以成于色。合五阴以成于人。名一
合相。其瓶瓯等。名和集相。或谓和合即和集。以瓶
瓯为和合。皆非也。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
似色之相。此和合相。非离极微有实自体。能生识
者既无实体。则所生之识何自而有哉。故和合相。
于眼等识。纵作所缘。且无缘义。若有缘义。莫得错
乱眼所见第二月。亦能生五识耶。立量云。汝和合
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缘非缘宗。因云。汝执假
色无体故。喻如第二月。】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此破和合中极微也。正量部救云。和合粗色。虽则
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极微。此是实有。各得为缘。能
生五识。故此破云。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
各作所缘。以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犹如眼识
不带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识。然眼
等五识。即不能缘眼等五根。将根为喻。立量云。汝
和合色等能成极微是有法。设为五识缘非所缘
宗。因云。五识生时。不带彼相故。同喻如五根。非诸
下。明极微上无和合相。文显可知。以无和合相故。
即越诸根境。纵许为缘。不为所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此破极微中和集相也。据集论说。和合聚集。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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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和合者。谓极微巳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
合。如浊水中一地水极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谓方
分聚色。展转集会。如二泥团。相击成聚。若水和砂。
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团。可作瓶等。可见水
土一一极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不和集时。无相
可见。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集会。有粗相生。此
和集相。与极微俱。乃是实有。以大乘纵许极微实
有故。既带彼相。又能生识。此乃双支皆是有故。可
与五识为所缘缘。此外计意也。彼执下。破。共和集
位。与未集时。极微之体。和集之相。无差别故。还是
极微。不成所缘。故观所缘缘论云。和集如坚等。设
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如坚等相。虽
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
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
为极微相故。瓶瓯等物下。破转计。彼遮体相是一
之难。计有别相能生识故。如瓶瓯等差别可见。为
所缘缘。故彼论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
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
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
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
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
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
合。如浊水中一地水极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谓方
分聚色。展转集会。如二泥团。相击成聚。若水和砂。
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团。可作瓶等。可见水
土一一极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不和集时。无相
可见。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集会。有粗相生。此
和集相。与极微俱。乃是实有。以大乘纵许极微实
有故。既带彼相。又能生识。此乃双支皆是有故。可
与五识为所缘缘。此外计意也。彼执下。破。共和集
位。与未集时。极微之体。和集之相。无差别故。还是
极微。不成所缘。故观所缘缘论云。和集如坚等。设
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如坚等相。虽
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
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
为极微相故。瓶瓯等物下。破转计。彼遮体相是一
之难。计有别相能生识故。如瓶瓯等差别可见。为
所缘缘。故彼论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
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
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
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
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
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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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
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
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微圆相者。极微自相。各各
圆满。不外假而足者也。粗相即和合。色处所摄。是
五识境。细相即极微。法处所摄。是意识境。若粗相
识可缘细相境。则色境识亦可缘声境。而一识可
缘一切境矣。即与世间现见共知事理相违。成大
过失。许有极微。尚致如此。况汝所执心外极微。如
龟毛等。本非实有。而可作五识所缘缘哉。】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结成五识正所缘缘义。观所缘缘论颂云。内色如
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内色
即相分色。外境即本质色。且如眼根对色尘时。即
眼识自證分现行。从自种而生。变似二分。其所变
见分。说名眼识。其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眼境。
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
法故。见托彼生者。谓能缘见分。托彼实体而生。即
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别行钞云。
所缘缘者。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缘。只此所
缘境。又有牵心令生。是心之所托故。复说名缘。即
所缘为缘。名所缘缘。缘是体。所缘是用。所缘即缘。
持业释也。然此内识变色之时。随本质色量之大
小。一时顿现大小相分。非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
和合成一相分也。所以有此极微名者。为世间执
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
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微圆相者。极微自相。各各
圆满。不外假而足者也。粗相即和合。色处所摄。是
五识境。细相即极微。法处所摄。是意识境。若粗相
识可缘细相境。则色境识亦可缘声境。而一识可
缘一切境矣。即与世间现见共知事理相违。成大
过失。许有极微。尚致如此。况汝所执心外极微。如
龟毛等。本非实有。而可作五识所缘缘哉。】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结成五识正所缘缘义。观所缘缘论颂云。内色如
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内色
即相分色。外境即本质色。且如眼根对色尘时。即
眼识自證分现行。从自种而生。变似二分。其所变
见分。说名眼识。其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眼境。
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
法故。见托彼生者。谓能缘见分。托彼实体而生。即
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别行钞云。
所缘缘者。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缘。只此所
缘境。又有牵心令生。是心之所托故。复说名缘。即
所缘为缘。名所缘缘。缘是体。所缘是用。所缘即缘。
持业释也。然此内识变色之时。随本质色量之大
小。一时顿现大小相分。非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
和合成一相分也。所以有此极微名者。为世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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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色实有。佛悯其愚。故说极微。令其除析。以入空
观耳。岂谓诸色有实极微哉。杂集论云。当知此中
极微无体无实无性。唯假建立。展转分析。无限量
故。但由觉慧。渐渐分析。细分损灭。乃至可析边际。
即约此际。建立极微。问。若诸极微无实体性。何故
建立。答。为遣一合想故。若以觉慧分分分析所有
诸色。尔时妄执一切诸色为一合想即便舍离。由
此顺入数取趣无我性故。又为悟入诸所有色非
真实故。若以觉慧如是分析所有诸色至无所有。
尔时便能悟入诸色皆非真实。因此悟入唯识道
理。由此顺入诸法无我性故由此下总结。】
「馀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次破无对色。此类此字。指极微言。既名无对。即无
色相。色法不成。心法何异。彼有对色。以理破除。识
外尚无。而况无对乎。量云。无对色是有法。定非实
色是宗。因云。极微类故。许无对故。喻如心心所。】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次傍问分二。先破表色后破无表色。今初。有所表
示。故名有表。由动发胜思发动身语。恭敬乞愿。令
知所为。名为有表。防发功能。自他不知。无表示相。
名为无表。无表色。即受所引色。前巳具明。外有对
色。可非实有。表无表色。现有表示防发功能。岂非
实有。此问意也。且身表下。答破。先破有宗计形。有
宗云。身表许别形。故形为身表。如合掌等。许有别
观耳。岂谓诸色有实极微哉。杂集论云。当知此中
极微无体无实无性。唯假建立。展转分析。无限量
故。但由觉慧。渐渐分析。细分损灭。乃至可析边际。
即约此际。建立极微。问。若诸极微无实体性。何故
建立。答。为遣一合想故。若以觉慧分分分析所有
诸色。尔时妄执一切诸色为一合想即便舍离。由
此顺入数取趣无我性故。又为悟入诸所有色非
真实故。若以觉慧如是分析所有诸色至无所有。
尔时便能悟入诸色皆非真实。因此悟入唯识道
理。由此顺入诸法无我性故由此下总结。】
「馀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次破无对色。此类此字。指极微言。既名无对。即无
色相。色法不成。心法何异。彼有对色。以理破除。识
外尚无。而况无对乎。量云。无对色是有法。定非实
色是宗。因云。极微类故。许无对故。喻如心心所。】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次傍问分二。先破表色后破无表色。今初。有所表
示。故名有表。由动发胜思发动身语。恭敬乞愿。令
知所为。名为有表。防发功能。自他不知。无表示相。
名为无表。无表色。即受所引色。前巳具明。外有对
色。可非实有。表无表色。现有表示防发功能。岂非
实有。此问意也。且身表下。答破。先破有宗计形。有
宗云。身表许别形。故形为身表。如合掌等。许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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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形即是表。表善恶故表即是业。此之形色。依身
起故。名为身业。论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形
是长短方圆假色。依多显色。假立长等。若分析时。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次破正量部计动。彼执动名
身表。以身动时。由业动故。论主破云。若言是动。亦
非实有。行动之时。即是有为。一切有为。皆有刹那。
才得自体。从此无间必灭归无。若此处生。即此处
灭。无容从此转至馀方岂有动义。有为法灭不待
因者俱舍云。待因谓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灭既
不待因。才生巳即灭。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
初有性等故。既后有尽。知前有灭。广如彼论。次复
破有宗转计。彼计云。别有一色名身表业。既非青
黄明暗显色。亦非长短方圆形色。是心力大。发动
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舍。即
以此色为身表业。论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
以何为性。若言以动为性。其失巳破如前。若言动
因为性。动因即是风界。风非表色。触身而知。触唯
无记不通善恶。云何成业。俱舍论说。身表唯通善
不善性。不通无记。以无记心。势力微劣。不能引发
诸强业故。非显之风。既是无记。非身表色。非显香
味。亦属无记。亦非身表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
实有。然则此业何由而起。由是内心能转变故。令
第八识所变手等。作善作恶。因生果灭。因灭果生。
相续不断。转趣馀方。似有动作。表示此心。故名身
起故。名为身业。论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形
是长短方圆假色。依多显色。假立长等。若分析时。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次破正量部计动。彼执动名
身表。以身动时。由业动故。论主破云。若言是动。亦
非实有。行动之时。即是有为。一切有为。皆有刹那。
才得自体。从此无间必灭归无。若此处生。即此处
灭。无容从此转至馀方岂有动义。有为法灭不待
因者俱舍云。待因谓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灭既
不待因。才生巳即灭。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
初有性等故。既后有尽。知前有灭。广如彼论。次复
破有宗转计。彼计云。别有一色名身表业。既非青
黄明暗显色。亦非长短方圆形色。是心力大。发动
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舍。即
以此色为身表业。论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
以何为性。若言以动为性。其失巳破如前。若言动
因为性。动因即是风界。风非表色。触身而知。触唯
无记不通善恶。云何成业。俱舍论说。身表唯通善
不善性。不通无记。以无记心。势力微劣。不能引发
诸强业故。非显之风。既是无记。非身表色。非显香
味。亦属无记。亦非身表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
实有。然则此业何由而起。由是内心能转变故。令
第八识所变手等。作善作恶。因生果灭。因灭果生。
相续不断。转趣馀方。似有动作。表示此心。故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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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岂离识外别有一法名身表哉。语表亦非实有
声性者。以教中言。名等是假。声是实故。然名等即
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
诸法体。多名以后。方成句身。诠法差别。仁王护国
般若经云九十刹那为一念。一念中一刹那经九
百生灭。从唯脐等七处一刹那间出此声相。念念
灭故。后声非前声。故无诠表若云。后后刹那。续前
前故。为诠表者此亦不然后念生时若与前念为
住相者。生相应无。亦无有灭。而今现见生灭相续。
故知后念非前念。故曰多念相续便非实故。此言
语者。既属声相。便属有对。外有对色。前巳破故。然
因下。出正义。识变似声。谓第八所变影像声。声虽
念念灭。而能集成名句文身故似有表示。此二正
义但约心变。即异小乘。】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次明无表色。毗婆沙师。经部师。执无表实有。历引
契经为證。详见俱舍。故此破云。有表尚虚无表宁
实。然契经说无表色者。依他分位。假施设故。无表
有二。一律仪有表色。即从师受戒时是。由此有表
色。方熏得善思种子。有防恶发善功能。立无表色。
一不律仪有表色。即正下刀杀生时是。由此有表
色。方熏得不善思种子。有防善发恶功能。立无表
色。故曰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此似兼善恶
说。下依胜身语。乃是就善一边说。善是所发。恶是
声性者。以教中言。名等是假。声是实故。然名等即
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
诸法体。多名以后。方成句身。诠法差别。仁王护国
般若经云九十刹那为一念。一念中一刹那经九
百生灭。从唯脐等七处一刹那间出此声相。念念
灭故。后声非前声。故无诠表若云。后后刹那。续前
前故。为诠表者此亦不然后念生时若与前念为
住相者。生相应无。亦无有灭。而今现见生灭相续。
故知后念非前念。故曰多念相续便非实故。此言
语者。既属声相。便属有对。外有对色。前巳破故。然
因下。出正义。识变似声。谓第八所变影像声。声虽
念念灭。而能集成名句文身故似有表示。此二正
义但约心变。即异小乘。】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次明无表色。毗婆沙师。经部师。执无表实有。历引
契经为證。详见俱舍。故此破云。有表尚虚无表宁
实。然契经说无表色者。依他分位。假施设故。无表
有二。一律仪有表色。即从师受戒时是。由此有表
色。方熏得善思种子。有防恶发善功能。立无表色。
一不律仪有表色。即正下刀杀生时是。由此有表
色。方熏得不善思种子。有防善发恶功能。立无表
色。故曰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此似兼善恶
说。下依胜身语。乃是就善一边说。善是所发。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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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防。故曰善恶思种。问。无表色以何为体。答。受戒
之后。思种之上。防恶发善功能为体。问。思有多种。
谓审虑决定动发思。何思种子有此功能。答。于三
思中。取上品者。初念所熏种上。有此功能。何以故。
初念所熏。为无表依故。问。何唯初念所熏之种为
无表依。馀后念种不立为依。皆上品故。答。如世皇
储。立一馀非。问。防发功能。从何时有。答。从第三番
羯磨竟时。防发功能任运增长。从彼时有。问。此功
能何时萎歇。答。犯舍以后。及成佛时。可尔萎歇。问。
成佛巳后。如何萎歇。答。如瓶满。更不受添。所以歇
也。问。戒有几种。答。总有三种。谓别解脱戒。定俱戒。
道俱戒。别解脱者。从师受戒。别别防非名别解脱。
定俱者。入定之时。便有一分防发功能。名定俱戒。
道俱者。圣道起时亦能防发。圣道即是无漏智也。
问。此等戒法。以何为体。答。别解脱戒。思种为体。问。
皆说防发功能为戒。何故却取思及种子。答。既出
体性。须取功能所依实体。问定道俱戒。既依现思
应自表知。何名无表。答。现思之上。防发功能。岂得
自知。问。佛戒萎歇。佛应无戒。且无防发。何用戒为。
答。防发功能。虽不增长。戒体仍存。如君子带剑。亦
何伤理。】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至)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小乘引经问言。世尊经中说有身口意三业。今拨
身语业是假有。岂不违经。论主答云。非拨身语是
之后。思种之上。防恶发善功能为体。问。思有多种。
谓审虑决定动发思。何思种子有此功能。答。于三
思中。取上品者。初念所熏种上。有此功能。何以故。
初念所熏。为无表依故。问。何唯初念所熏之种为
无表依。馀后念种不立为依。皆上品故。答。如世皇
储。立一馀非。问。防发功能。从何时有。答。从第三番
羯磨竟时。防发功能任运增长。从彼时有。问。此功
能何时萎歇。答。犯舍以后。及成佛时。可尔萎歇。问。
成佛巳后。如何萎歇。答。如瓶满。更不受添。所以歇
也。问。戒有几种。答。总有三种。谓别解脱戒。定俱戒。
道俱戒。别解脱者。从师受戒。别别防非名别解脱。
定俱者。入定之时。便有一分防发功能。名定俱戒。
道俱者。圣道起时亦能防发。圣道即是无漏智也。
问。此等戒法。以何为体。答。别解脱戒。思种为体。问。
皆说防发功能为戒。何故却取思及种子。答。既出
体性。须取功能所依实体。问定道俱戒。既依现思
应自表知。何名无表。答。现思之上。防发功能。岂得
自知。问。佛戒萎歇。佛应无戒。且无防发。何用戒为。
答。防发功能。虽不增长。戒体仍存。如君子带剑。亦
何伤理。】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至)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小乘引经问言。世尊经中说有身口意三业。今拨
身语业是假有。岂不违经。论主答云。非拨身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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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但言身语非是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思至说
名意业。此出三业体。业即是思。思即是识。以显三
业唯识非色之义。思有三种。一审虑思。二决定思。
三动发思。以动发思。能动身发语。与身语相应。名
身语业。审虑决定二思。唯与意识相应。由彼意念
一动之后。审虑决定。然后能动身发语。故名意业。
俱舍论说二种时。一筹量时。二作业时。筹量时唯
是审虑一种思。其决定动发二思。俱属作业时。以
虽在意地。未有决定。未成业道。故非作业。是筹量
也。然动发思。正起身语。作善作恶。说善说恶是二
业体。说名为业。亦是审虑决定二思所游履处。通
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故知不独身语为业。
为业道。即意亦名为业。为业道。不唯意业。思为自
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为自性也。七业道。即身
三。口四。身表语表。皆是内思之所发故。假说为业
思所游履。说名业道。俱舍云十业道中。后三唯道。
业之道故。立业道名。彼相应思。说名为业。彼转故
转。彼行故行。如彼势力而造作故。前七是业。身语
业故。亦业之道思所游故。由能等起身语业思。托
身语业。为境转故。有业之道。立业道名。譬喻论师。
执贪瞋等即是意业。依何意释彼名业道。应问彼
师。然亦可言彼是意业。恶趣道故。立业道名。或互
相乘。皆名业道。是则有表无表。同归无色。唯有内
识变现似色尔。通上一色法竟。】
名意业。此出三业体。业即是思。思即是识。以显三
业唯识非色之义。思有三种。一审虑思。二决定思。
三动发思。以动发思。能动身发语。与身语相应。名
身语业。审虑决定二思。唯与意识相应。由彼意念
一动之后。审虑决定。然后能动身发语。故名意业。
俱舍论说二种时。一筹量时。二作业时。筹量时唯
是审虑一种思。其决定动发二思。俱属作业时。以
虽在意地。未有决定。未成业道。故非作业。是筹量
也。然动发思。正起身语。作善作恶。说善说恶是二
业体。说名为业。亦是审虑决定二思所游履处。通
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故知不独身语为业。
为业道。即意亦名为业。为业道。不唯意业。思为自
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为自性也。七业道。即身
三。口四。身表语表。皆是内思之所发故。假说为业
思所游履。说名业道。俱舍云十业道中。后三唯道。
业之道故。立业道名。彼相应思。说名为业。彼转故
转。彼行故行。如彼势力而造作故。前七是业。身语
业故。亦业之道思所游故。由能等起身语业思。托
身语业。为境转故。有业之道。立业道名。譬喻论师。
执贪瞋等即是意业。依何意释彼名业道。应问彼
师。然亦可言彼是意业。恶趣道故。立业道名。或互
相乘。皆名业道。是则有表无表。同归无色。唯有内
识变现似色尔。通上一色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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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如馀假法非实有体。」
【二不相应行分二。先总破。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
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相应。有生灭故。不与
无为相应。故曰不相应行。二十四法中。小乘唯许
十四。下束为六段破之。所以者何。徵释非实义。此
十四法。虽曰不与色心相应。然依色心分位段立。
不如色心心所实有体相。亦非异色心心所别有
作用。由此应知定非实有。显扬十八云。当知心不
相应行。皆是假有。假有之性。略有六种。云何为六。
谓若事能起六种言论。何等名为六种言论。一属
主相应言论。二远离此彼言论。三众共施设言论。
四众法聚集言论。五不遍一切言论。六非常言论。
广如彼释。此定非下。以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
为宗。宗立三比量。许蕴摄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
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或馀实
法所不摄故。因。如馀假法。喻。许蕴摄者。颂曰。色摄
十一全。受想各当一。七十三行蕴。八王识蕴收。谓
五根六尘。皆属色蕴。故云色摄十一全。遍行中受
自当受蕴。想当想蕴。故曰受想各当一。五十一心
所。二十四不相应。总有七十五法。除受想二。有七
十三。此等皆是迁流造作。故行蕴摄。故曰七十三
行蕴。八识心王皆是识故。皆识蕴摄。故曰八王识
蕴收。是故五蕴摄前九十四法。唯除无为。今得等
法既许行蕴所摄。则安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哉。
822-A¶ 第 852a 页 X50-0852.png
又既不与色心无为相应。又非真如实际等实法。
则亦龟毛兔角等耳。】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二别破分七。一破得非得。得者。谓于善不善无记
法。若增若减。假立获得成就。非得者。一名异生性。
谓于圣法不得。假立异生性。且彼如何知得非得
异色心等有实体用。论主问也。契经下。外人答也。
经不说此下。论主辩破。梵语补特伽罗。此云数取
趣。谓数数造业取善恶趣。即异生性也。十无学法。
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
正解脱。正智。为第七十二解脱道时。證五分法身。
立阿罗汉果。名无学位。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
分能摄十法。故名十无学法。异生成就善恶。不成
就圣法。圣者成就圣法。不成就烦恼。凡圣各有成
不成。则互有得不得矣。此外计也。经不说下。论主
辩破。俱舍云。诸有为法。若有堕在自相续中。有得
非得。非他相续。无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续。无
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则诸非情及他相续
亦应成就。所以者何。契经说故。如契经说。苾刍当
知。有转轮王成就七宝。乃至广说。象宝。马宝。如宝。
主藏臣宝。主兵臣宝。皆属他身。轮宝。摩尼珠宝。皆
属非情。故曰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谓轮王于七
宝有自在业力。应念而有。假说成就者。则前所引
善恶等法。何不许其有自在业力。假说成就。而执
则亦龟毛兔角等耳。】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二别破分七。一破得非得。得者。谓于善不善无记
法。若增若减。假立获得成就。非得者。一名异生性。
谓于圣法不得。假立异生性。且彼如何知得非得
异色心等有实体用。论主问也。契经下。外人答也。
经不说此下。论主辩破。梵语补特伽罗。此云数取
趣。谓数数造业取善恶趣。即异生性也。十无学法。
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
正解脱。正智。为第七十二解脱道时。證五分法身。
立阿罗汉果。名无学位。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
分能摄十法。故名十无学法。异生成就善恶。不成
就圣法。圣者成就圣法。不成就烦恼。凡圣各有成
不成。则互有得不得矣。此外计也。经不说下。论主
辩破。俱舍云。诸有为法。若有堕在自相续中。有得
非得。非他相续。无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续。无
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则诸非情及他相续
亦应成就。所以者何。契经说故。如契经说。苾刍当
知。有转轮王成就七宝。乃至广说。象宝。马宝。如宝。
主藏臣宝。主兵臣宝。皆属他身。轮宝。摩尼珠宝。皆
属非情。故曰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谓轮王于七
宝有自在业力。应念而有。假说成就者。则前所引
善恶等法。何不许其有自在业力。假说成就。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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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得乎。若谓七宝现在有故。可假说成而善恶
不然者谁知善恶法亦不离现在有也。何也。现在
之外。无实法也。纵不起现行。而种子常存也。】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上明得无实体。此明得无实用。若此得是诸行生
因。有能生用。则应现在有情具此得者。于有为生
灭法中。应起不生不灭无为之法。从来一切无情
之法。此既无有生因之得。应永不生。何俱不然。巳
失者。过去也。未得者。未来也。言俱生者。拣前后生。
法若过去。得亦过去。法若未来。得亦未来。法若现
在。得亦现在。为俱生得。此唯无记。势力劣故。无前
后生。不通善恶。俱舍云。若谓此得亦有作用。谓作
所得诸法生因。是则无为应无有得。又所得法未
得巳舍。界地转易及离染故。彼现无得。当云何生。
若俱生得。为生因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复何所
作。又具缚者。下中上品烦恼现起差别应无。得无
别故。若由馀因有差别者。即应由彼诸法得生。得
复何用(此以上俱舍本文)。若谓得是诸法不失之因。有情
由此成就诸法者。则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
情。实不可得汝等云何执离色心有得等耶。以诸
有情即色心故。故得于法俱为无用。结破得有胜
用义。得实无故二句。牒无得义。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此得非得正义。种子业因也。自在。业力也。现行。业
不然者谁知善恶法亦不离现在有也。何也。现在
之外。无实法也。纵不起现行。而种子常存也。】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上明得无实体。此明得无实用。若此得是诸行生
因。有能生用。则应现在有情具此得者。于有为生
灭法中。应起不生不灭无为之法。从来一切无情
之法。此既无有生因之得。应永不生。何俱不然。巳
失者。过去也。未得者。未来也。言俱生者。拣前后生。
法若过去。得亦过去。法若未来。得亦未来。法若现
在。得亦现在。为俱生得。此唯无记。势力劣故。无前
后生。不通善恶。俱舍云。若谓此得亦有作用。谓作
所得诸法生因。是则无为应无有得。又所得法未
得巳舍。界地转易及离染故。彼现无得。当云何生。
若俱生得。为生因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复何所
作。又具缚者。下中上品烦恼现起差别应无。得无
别故。若由馀因有差别者。即应由彼诸法得生。得
复何用(此以上俱舍本文)。若谓得是诸法不失之因。有情
由此成就诸法者。则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
情。实不可得汝等云何执离色心有得等耶。以诸
有情即色心故。故得于法俱为无用。结破得有胜
用义。得实无故二句。牒无得义。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此得非得正义。种子业因也。自在。业力也。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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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集论云。何等种子成就。谓若生欲界。色无色
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若生色界。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
就。亦名不成就。色无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
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无色界。欲界色界系
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无
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
善。若巳得三界对治道。随如是如是品类。对治巳
生如此如此品类。由种子成就。得不成就。随如是
如是品类。对治未生如此如此品类。由种子成就
故成就。何等自在成就。谓诸加行善法。若世出世
静虑解脱三摩地三摩钵底等功德。及一分无记
法。由自在成就故成就。何等现行成就。谓诸蕴界
处法。随所现前。若善若不善。若无记。彼由现行成
就故成就。若巳断善者所有善法。由种子成就故
成就。亦名不成就。若非涅槃法一阐底迦究竟成
就。杂染诸法。由阙解脱因。亦名阿颠底迦。以彼解
脱得因毕竟不成就故。于成就善巧得何胜利能。
善了知诸法增减。知增减故。于世兴衰。离决定想。
乃至能断若爱若恚。俱舍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
力修得故。加行善者。要由功力修得。不由功力修
得者。若所依中。种未被损。名为成就。种巳被损。名
不成就。谓断善者。由邪见力。损所依中善根种子。
应知名断。非所依中善根种子毕竟被害。说名为
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若生色界。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
就。亦名不成就。色无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
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无色界。欲界色界系
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无
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
善。若巳得三界对治道。随如是如是品类。对治巳
生如此如此品类。由种子成就。得不成就。随如是
如是品类。对治未生如此如此品类。由种子成就
故成就。何等自在成就。谓诸加行善法。若世出世
静虑解脱三摩地三摩钵底等功德。及一分无记
法。由自在成就故成就。何等现行成就。谓诸蕴界
处法。随所现前。若善若不善。若无记。彼由现行成
就故成就。若巳断善者所有善法。由种子成就故
成就。亦名不成就。若非涅槃法一阐底迦究竟成
就。杂染诸法。由阙解脱因。亦名阿颠底迦。以彼解
脱得因毕竟不成就故。于成就善巧得何胜利能。
善了知诸法增减。知增减故。于世兴衰。离决定想。
乃至能断若爱若恚。俱舍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
力修得故。加行善者。要由功力修得。不由功力修
得者。若所依中。种未被损。名为成就。种巳被损。名
不成就。谓断善者。由邪见力。损所依中善根种子。
应知名断。非所依中善根种子毕竟被害。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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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巳起。生彼
功力。自在无损。说名成就。与此相违。名不成就。如
是二种。亦假非实。故所依中。唯有种子未拔未损。
增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就名。无有别物。此类虽
多下。结成非得义。见所断种。即分别惑。断此惑故。
成就圣法。若未永害非圣性法。名异生性。异生。即
六趣众生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二破众同分。集论云。何等众同分。谓如是如是有
情。于种种类。自体相似。假立众同分。于种种类者。
于人天等种种差别。于自体相似者。于一种类性。
首句。论主问也。契经说故下。小乘答也。外执同分
有实体者略有二师。胜论执有总同句义。于一切
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异句义。于异
品类。同异言智。于此发生。毗婆沙师所执。与此义
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故。又纵于彼若显不显。
然此同分必有实物。契经说故。如世尊言。若还来
此。得人同分。乃至广说。此经不说下。论主总破。若
同智言下。展转辩破。俱舍叙外执云。若无实物。无
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诸有情中。有情有情
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觉即同智。施设即
同言。故此破云。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则
草木等应有同分。以不许有无情同分故故俱舍
云。又何因不许有无情同分。诸谷麦豆金铁庵罗
功力。自在无损。说名成就。与此相违。名不成就。如
是二种。亦假非实。故所依中。唯有种子未拔未损。
增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就名。无有别物。此类虽
多下。结成非得义。见所断种。即分别惑。断此惑故。
成就圣法。若未永害非圣性法。名异生性。异生。即
六趣众生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二破众同分。集论云。何等众同分。谓如是如是有
情。于种种类。自体相似。假立众同分。于种种类者。
于人天等种种差别。于自体相似者。于一种类性。
首句。论主问也。契经说故下。小乘答也。外执同分
有实体者略有二师。胜论执有总同句义。于一切
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异句义。于异
品类。同异言智。于此发生。毗婆沙师所执。与此义
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故。又纵于彼若显不显。
然此同分必有实物。契经说故。如世尊言。若还来
此。得人同分。乃至广说。此经不说下。论主总破。若
同智言下。展转辩破。俱舍叙外执云。若无实物。无
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诸有情中。有情有情
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觉即同智。施设即
同言。故此破云。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则
草木等应有同分。以不许有无情同分故故俱舍
云。又何因不许有无情同分。诸谷麦豆金铁庵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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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娜娑等亦有自类互相似故。又同分既能起同
智言。亦应能起别同分。如是展转。成无穷过。若不
许起别同分。云何许起同智言耶。故俱舍云。又诸
同分展转差别。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别觉
施设耶。若谓同分为因而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
是实有者。理亦不然。事即身业。欲即意业。如杀生
者。望杀生者。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
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皆名同事欲。
此皆前生习气为因。故今生起如是业。岂实有杀
生等同分。然后起耶。然依有情下。出正义。谓依于
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性。形等。
由彼彼分互相似性。假立同分。身心即应上事欲
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三破命根。集论云。何等命根。谓于众同分。先业所
感。住时决定。假立寿命。众同分者。于一生中诸蕴
相续。住时决定者。剂尔所时。令众同分常得安住。
或经百年千年等。由业所引。功能差别。又依业所
引第八识种。令色心不断。名为命根。此是正义。馀
乘于识暖外。别执寿为命根。死此生彼。以为实有。
如世人以命尽为死。详见俱舍。首句。论主问也。契
经说故下。小乘答也。此经不说下。论主总破。又先
巳成下。展转辩破。先巳成者。前所论过也。先巳成
立离识。无色。何执离识有别命根乎。若命根离识
智言。亦应能起别同分。如是展转。成无穷过。若不
许起别同分。云何许起同智言耶。故俱舍云。又诸
同分展转差别。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别觉
施设耶。若谓同分为因而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
是实有者。理亦不然。事即身业。欲即意业。如杀生
者。望杀生者。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
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皆名同事欲。
此皆前生习气为因。故今生起如是业。岂实有杀
生等同分。然后起耶。然依有情下。出正义。谓依于
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性。形等。
由彼彼分互相似性。假立同分。身心即应上事欲
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三破命根。集论云。何等命根。谓于众同分。先业所
感。住时决定。假立寿命。众同分者。于一生中诸蕴
相续。住时决定者。剂尔所时。令众同分常得安住。
或经百年千年等。由业所引。功能差别。又依业所
引第八识种。令色心不断。名为命根。此是正义。馀
乘于识暖外。别执寿为命根。死此生彼。以为实有。
如世人以命尽为死。详见俱舍。首句。论主问也。契
经说故下。小乘答也。此经不说下。论主总破。又先
巳成下。展转辩破。先巳成者。前所论过也。先巳成
立离识。无色。何执离识有别命根乎。若命根离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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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则应如受等。刹那生灭。非实命根矣。量云。汝所
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是宗。因云。异识实有故。
喻如受等。小乘问云。既离识外无别命根。只应说
识。云何经说寿煖识三。论主答云。虽是一识。义别
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识
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
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煖时。有馀二不
必舍。如无色界生。如馀二舍时。煖必随舍。然今此
生。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即四正勤也。未
生善。令速生起。巳生善。令其增长。未生恶。令彼不
生。巳生恶。令速除灭(断就恶言勤就善言)。义虽有四。但是一
精进数。故以为喻。问。既寿煖不异识者。住无心位。
既无有识。寿煖应无。何故此身不即坏烂。答。岂不
经说识不离身。无心位中。身虽舍煖。不舍寿识。故
身不坏。如无色界。馀二不舍。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小乘问也。论主答云。彼灭转识。故名无心。非无第
八。下文二定。及三卷引灭定有心广明此义。此识
下。结成前义。谓唯此本识。足为三界五趣受果之
体。无劳别执离识之外有实命根。然依亲生下。出
正义。言此者。简亲生馀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
种。唯取识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
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
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
定。依此功能。说为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
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是宗。因云。异识实有故。
喻如受等。小乘问云。既离识外无别命根。只应说
识。云何经说寿煖识三。论主答云。虽是一识。义别
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识
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
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煖时。有馀二不
必舍。如无色界生。如馀二舍时。煖必随舍。然今此
生。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即四正勤也。未
生善。令速生起。巳生善。令其增长。未生恶。令彼不
生。巳生恶。令速除灭(断就恶言勤就善言)。义虽有四。但是一
精进数。故以为喻。问。既寿煖不异识者。住无心位。
既无有识。寿煖应无。何故此身不即坏烂。答。岂不
经说识不离身。无心位中。身虽舍煖。不舍寿识。故
身不坏。如无色界。馀二不舍。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小乘问也。论主答云。彼灭转识。故名无心。非无第
八。下文二定。及三卷引灭定有心广明此义。此识
下。结成前义。谓唯此本识。足为三界五趣受果之
体。无劳别执离识之外有实命根。然依亲生下。出
正义。言此者。简亲生馀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
种。唯取识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
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
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
定。依此功能。说为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
822-A¶ 第 854a 页 X50-0854.png
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报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
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
此种故。能缘及任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
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
及无能持馀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
内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
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又
现行识是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识为命根。命
根之法。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子
为命根。馀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
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造生现
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又夫命根者。依
心假立。命为能依。心为所依。生法师云。焚薪之火
旋之成轮。轮必揽火而成照。情亦如之。必资心成
用也。命之依心。如情之依心矣。】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至)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四破无心定。灭尽定。无想异熟。无心定者。谓巳离
净欲。未离上地欲。由于无想天起出离想。杂集论
云。于不恒行心心所灭。假立无想定不恒行者转
识所摄。灭者。谓定心所引。不恒现行诸心心所暂
时间灭。灭尽定者。谓巳离无所有处欲。或入非想
非非想处定。又云。欲超过有顶。作止息想作意为
先。故于不恒行诸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
假立灭尽定。此中所以不言未离上欲者。为显离
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
此种故。能缘及任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
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
及无能持馀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
内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
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又
现行识是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识为命根。命
根之法。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子
为命根。馀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
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造生现
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又夫命根者。依
心假立。命为能依。心为所依。生法师云。焚薪之火
旋之成轮。轮必揽火而成照。情亦如之。必资心成
用也。命之依心。如情之依心矣。】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至)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四破无心定。灭尽定。无想异熟。无心定者。谓巳离
净欲。未离上地欲。由于无想天起出离想。杂集论
云。于不恒行心心所灭。假立无想定不恒行者转
识所摄。灭者。谓定心所引。不恒现行诸心心所暂
时间灭。灭尽定者。谓巳离无所有处欲。或入非想
非非想处定。又云。欲超过有顶。作止息想作意为
先。故于不恒行诸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
假立灭尽定。此中所以不言未离上欲者。为显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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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顶欲阿罗汉等亦得此定故。一分恒行者。谓染
污意所摄。无想天者。谓于此间得无想定。由此后
生无想有情天中。于不恒行心心所灭。假立无想
异熟。首句。论主问。若无实性下。小乘答。意谓此三
若无实性。何以能遮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
定。能遮未来诸心心所暂不起故。若无心位下。论
主辩破。若有实法遮心不起名无心定。则亦应有
实法碍色不起名无色定。既不许色由碍无。云何
执遮心是实。如堤塘是假。亦能遮水。何须实法。乃
能遮心乎。谓修定时下。出正义。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粗动心者。前六转识也。不言第七者。以二定
同释。唯就无想义故。胜期愿者。胜愿心起。期生静
虑。愿力渐增。粗动渐细。由细入微。微而又微。以此
微心。熏蒸第八。成极增上厌心种子。损伏粗动心
心所种。粗动心等亦不现行。依此心心所现行伏
灭分位。假立二种定名。种通善性。故此二定。俱名
为善。无想定前下。别显无想异熟正义。谓修定时。
求彼天果。熏成种子招彼天异熟。受彼天果报。故
俱舍云。此法一向是异熟果。谁之异熟(问)。谓无想
定(答)。无想有情。居在何处(问)。居在广果。谓广果天
中。有高胜处。如中间静虑。名无想天(答)。彼为恒无
想。为亦有想耶(问)。生死位中。多时有想。言无想者
由彼有情。中间长时。想不起故。如契经说彼诸有
情。由想起故。从彼处殁。然彼有情。如久睡觉。还起
污意所摄。无想天者。谓于此间得无想定。由此后
生无想有情天中。于不恒行心心所灭。假立无想
异熟。首句。论主问。若无实性下。小乘答。意谓此三
若无实性。何以能遮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
定。能遮未来诸心心所暂不起故。若无心位下。论
主辩破。若有实法遮心不起名无心定。则亦应有
实法碍色不起名无色定。既不许色由碍无。云何
执遮心是实。如堤塘是假。亦能遮水。何须实法。乃
能遮心乎。谓修定时下。出正义。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粗动心者。前六转识也。不言第七者。以二定
同释。唯就无想义故。胜期愿者。胜愿心起。期生静
虑。愿力渐增。粗动渐细。由细入微。微而又微。以此
微心。熏蒸第八。成极增上厌心种子。损伏粗动心
心所种。粗动心等亦不现行。依此心心所现行伏
灭分位。假立二种定名。种通善性。故此二定。俱名
为善。无想定前下。别显无想异熟正义。谓修定时。
求彼天果。熏成种子招彼天异熟。受彼天果报。故
俱舍云。此法一向是异熟果。谁之异熟(问)。谓无想
定(答)。无想有情。居在何处(问)。居在广果。谓广果天
中。有高胜处。如中间静虑。名无想天(答)。彼为恒无
想。为亦有想耶(问)。生死位中。多时有想。言无想者
由彼有情。中间长时。想不起故。如契经说彼诸有
情。由想起故。从彼处殁。然彼有情。如久睡觉。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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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想。从彼殁巳。必生欲界。非馀处所。先修定行。势
力尽故。于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尽便堕。
若诸有情。应生彼处。必有欲界顺后受业。如应生
彼北俱卢洲。必定应有生天之业。故此下。总结三
法非实。】
成唯识论卷第一
力尽故。于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尽便堕。
若诸有情。应生彼处。必有欲界顺后受业。如应生
彼北俱卢洲。必定应有生天之业。故此下。总结三
法非实。】
成唯识论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