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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第 722c 页
成唯识论卷第五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至)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此释受俱门也。先徵。次答。有三义。一师言。此识唯
与喜受相应。恒内执第八。生喜爱故。谓喜阿赖耶。
爱阿赖耶等故。第二师言。若第七唯与喜受相应
者。应许喜受遍至有顶。便违圣言喜唯二禅。此识
应与四受相应。若生三恶趣中。应与忧受相应。以
受三途苦报故。若生人中及欲界六天初禅二禅
者。此识皆与喜受相应。以初静虑是离生喜乐。第
二静虑是定生喜乐地故。若生第三禅唯与乐受
相应。以此地是离喜妙乐故若生四禅乃至色究
竟天。皆与舍受相应。以是舍念清净地故。第三师
言。此亦非理。此识任运一类唯执内我。无有转变。
不与忧喜乐诸变异受相应故。又此识与前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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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各别者。则本论主皆别开明。如七八二识俱是
无记。而分有覆无覆。若此识与四受俱。则本颂中
亦应别说。既不别说。定与藏识同是舍受。此识未
转依位。与前十八心所相应巳转依位。与二十一
心所相应。转依心所既与第八相同。亦应与彼转
依第八同是舍受。任运而转。以彼證得十种平等
性故。恒以十种为所缘境。平等转故。前二说偏。后
说为正。】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此释三性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是有覆无记。非馀
三性。次释。以此末那恒与四根本烦恼及大八随
烦恼相应。既能障碍出世圣道。复能隐蔽妙明真
心。故名有覆。此识既非善性。又非不善无可记录。
故名无记。问。根随皆是通染二性。第七唯无记性。
安得相应。答。例如色无色界。虽有根随烦恼。而由
定力摄持藏护。虽是不善。亦无记摄。此意根随亦
尔。虽是不善。由所依识极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
而转。亦是无记。若巳转依。唯善性摄。】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此释界系门也。先问。次举颂答。谓生下。释。谓藏识
若生欲界。则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欲界第
八。乃至藏识若生有顶。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
属有顶第八。以此末那任运恒缘自地藏识执为
内我。不缘他地藏识执为我故。若欲界藏识复起
无记。而分有覆无覆。若此识与四受俱。则本颂中
亦应别说。既不别说。定与藏识同是舍受。此识未
转依位。与前十八心所相应巳转依位。与二十一
心所相应。转依心所既与第八相同。亦应与彼转
依第八同是舍受。任运而转。以彼證得十种平等
性故。恒以十种为所缘境。平等转故。前二说偏。后
说为正。】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此释三性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是有覆无记。非馀
三性。次释。以此末那恒与四根本烦恼及大八随
烦恼相应。既能障碍出世圣道。复能隐蔽妙明真
心。故名有覆。此识既非善性。又非不善无可记录。
故名无记。问。根随皆是通染二性。第七唯无记性。
安得相应。答。例如色无色界。虽有根随烦恼。而由
定力摄持藏护。虽是不善。亦无记摄。此意根随亦
尔。虽是不善。由所依识极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
而转。亦是无记。若巳转依。唯善性摄。】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此释界系门也。先问。次举颂答。谓生下。释。谓藏识
若生欲界。则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欲界第
八。乃至藏识若生有顶。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
属有顶第八。以此末那任运恒缘自地藏识执为
内我。不缘他地藏识执为我故。若欲界藏识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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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界詶先引业异熟藏识现在前者。此之藏识虽
在欲界。名生彼地。则此末那亦缘彼地藏识执为
内我。此染污意即是系属彼地藏识。亦名彼地所
系。故曰随所生所系。或是虽生此地。或为彼地根
随系缚。亦名为彼所系。若巳转依。即非烦恼之所
系缚。故非所系。】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因义等故不别说之。」
【此释伏断门也。先问。次举颂答。先总释永断暂伏
位。阿罗汉者。此云无生。以彼烦恼永不生故。三乘
者。一声闻乘。二独觉乘。三菩萨乘。虽三乘根有大
小利钝。断惑则同。故总名无学。此无学位。末那种
现俱永断灭。故名无有。次释暂断位。若有学灭定。
及在修道见道位者。虽亦研真断惑。俱是暂伏。故
亦说无有。非如阿罗汉之永断而不生也。次别释
出世道暂伏灭义。问。无学位中此识永断。可名无
有。有学位中俱暂伏灭。如何亦名无有。答。谓染污
意识。一向流转。界地所修。皆属有漏。不能伏灭。至
二乘见道位中。有伏灭义。故亦名无有。谓从初见
道位前。发真无我胜解。脩习胜生空观。至初地初
心。违分别我执。转得根本智。得根本巳。后得无漏
观心现在前时。此后得智。是彼根本等流。亦违此
意。以真无我解。及后所得智。俱成无漏。名出世道。
次别释灭定暂伏灭义。灭定既是圣道等流。俱生
我执巳不现行。极寂静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断此
在欲界。名生彼地。则此末那亦缘彼地藏识执为
内我。此染污意即是系属彼地藏识。亦名彼地所
系。故曰随所生所系。或是虽生此地。或为彼地根
随系缚。亦名为彼所系。若巳转依。即非烦恼之所
系缚。故非所系。】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因义等故不别说之。」
【此释伏断门也。先问。次举颂答。先总释永断暂伏
位。阿罗汉者。此云无生。以彼烦恼永不生故。三乘
者。一声闻乘。二独觉乘。三菩萨乘。虽三乘根有大
小利钝。断惑则同。故总名无学。此无学位。末那种
现俱永断灭。故名无有。次释暂断位。若有学灭定。
及在修道见道位者。虽亦研真断惑。俱是暂伏。故
亦说无有。非如阿罗汉之永断而不生也。次别释
出世道暂伏灭义。问。无学位中此识永断。可名无
有。有学位中俱暂伏灭。如何亦名无有。答。谓染污
意识。一向流转。界地所修。皆属有漏。不能伏灭。至
二乘见道位中。有伏灭义。故亦名无有。谓从初见
道位前。发真无我胜解。脩习胜生空观。至初地初
心。违分别我执。转得根本智。得根本巳。后得无漏
观心现在前时。此后得智。是彼根本等流。亦违此
意。以真无我解。及后所得智。俱成无漏。名出世道。
次别释灭定暂伏灭义。灭定既是圣道等流。俱生
我执巳不现行。极寂静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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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种子。故从灭尽定起。现行复生。乃至此识未永
灭位。恒相续转。故知见道脩道位中。皆名暂灭下
别释无学名真灭义。然此末那及相应烦恼。是俱
生惑。非是见道所断。是染污性。又非是非所断。是
修所断故。问。何故必在修道断耶。答。由此染污王
所。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九品惑中下下
思惑一时顿断。问。何故七十二品一时能断。答。以
此染污相应烦恼。虽极微细。势力等故。故大小乘
观察断惑。皆至金刚喻定一现在前。顿断此种。方
成罗汉。名无学位。永不现起。故下文云。第七我执。
三乘见道后或行不行。若我执种。二乘金刚喻定
一时顿断。若是二乘无学面趣大乘者。从初发心
以至等觉。虽是菩萨。还名罗汉因断烦恼与罗汉
等。故不别说。】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至)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此安慧师言第七染净俱无名灭尽定以灭六尽
七故问此何所据答由说七唯烦恼障故对法中
说三位皆无烦恼故显扬论说四惑相应不说净
位有故摄论复说为杂染依不说为净依故凭此
教理故说出世灭尽无学三位皆无。】
「有义彼说教理相违(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此护法正义。唯无染七。名灭尽定。灭六净七故。先
立量以證有净七。量云。出世末那。经定说有。定有
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时。染时六八皆以七为俱
灭位。恒相续转。故知见道脩道位中。皆名暂灭下
别释无学名真灭义。然此末那及相应烦恼。是俱
生惑。非是见道所断。是染污性。又非是非所断。是
修所断故。问。何故必在修道断耶。答。由此染污王
所。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九品惑中下下
思惑一时顿断。问。何故七十二品一时能断。答。以
此染污相应烦恼。虽极微细。势力等故。故大小乘
观察断惑。皆至金刚喻定一现在前。顿断此种。方
成罗汉。名无学位。永不现起。故下文云。第七我执。
三乘见道后或行不行。若我执种。二乘金刚喻定
一时顿断。若是二乘无学面趣大乘者。从初发心
以至等觉。虽是菩萨。还名罗汉因断烦恼与罗汉
等。故不别说。】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至)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此安慧师言第七染净俱无名灭尽定以灭六尽
七故问此何所据答由说七唯烦恼障故对法中
说三位皆无烦恼故显扬论说四惑相应不说净
位有故摄论复说为杂染依不说为净依故凭此
教理故说出世灭尽无学三位皆无。】
「有义彼说教理相违(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此护法正义。唯无染七。名灭尽定。灭六净七故。先
立量以證有净七。量云。出世末那。经定说有。定有
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时。染时六八皆以七为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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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共依。净时亦尔。故摄论云。此识是馀烦恼识
依止。此烦恼识。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污释云。
第二识名染污者。烦恼依止故。若人正起善心。亦
有此识。次引瑜伽證成七八俱生。若住灭定下。显
灭定有净七。住圣道下。显出世道亦有净七。问。若
尔。何故显扬论中但说四惑相应。不说净位。答。言
彼虽说恒与四烦恼相应。然有论师翻彼相应恃
举之行为平等行者。恃举为行。则是染相应。平等
为行。则是净相应。故知此意通染净位。不特染也。
若由下。显阿罗汉位亦有净七。又诸论下。显佛果
位中亦有净七。以转第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
智。亦如成所作妙观察大圆镜智定有相应净识。
若无净识。彼平等智亦应无有。以智是能依。净识
是所依。非离所依。有能依故。既无相应净识为彼
智所依。不可说彼平等性智依六转识。彼智各依
自分识故。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
非离所依有能依故。如馀三智。又无学位若无净
七。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第八以七为俱有依故。
如馀识有俱有依。第八亦应有故。又以二执例三
位皆有净七。又如异生有学未證人无我。必有我
执。则应无学位未證法无我。应有法执。此识若无。
则此法执依何识起。不应法执依第八识。彼第八
识是无记性。又无计度分别慧数。不起法执。由此
应知三位皆有净七。以未證法无我故。又诸论中
依止。此烦恼识。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污释云。
第二识名染污者。烦恼依止故。若人正起善心。亦
有此识。次引瑜伽證成七八俱生。若住灭定下。显
灭定有净七。住圣道下。显出世道亦有净七。问。若
尔。何故显扬论中但说四惑相应。不说净位。答。言
彼虽说恒与四烦恼相应。然有论师翻彼相应恃
举之行为平等行者。恃举为行。则是染相应。平等
为行。则是净相应。故知此意通染净位。不特染也。
若由下。显阿罗汉位亦有净七。又诸论下。显佛果
位中亦有净七。以转第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
智。亦如成所作妙观察大圆镜智定有相应净识。
若无净识。彼平等智亦应无有。以智是能依。净识
是所依。非离所依。有能依故。既无相应净识为彼
智所依。不可说彼平等性智依六转识。彼智各依
自分识故。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
非离所依有能依故。如馀三智。又无学位若无净
七。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第八以七为俱有依故。
如馀识有俱有依。第八亦应有故。又以二执例三
位皆有净七。又如异生有学未證人无我。必有我
执。则应无学位未證法无我。应有法执。此识若无。
则此法执依何识起。不应法执依第八识。彼第八
识是无记性。又无计度分别慧数。不起法执。由此
应知三位皆有净七。以未證法无我故。又诸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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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同法證有第七为第六依。五同法者。如眼识
依眼根。乃至身识依身根。申量云。第六意识定有
俱生不共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五同法。今
三位若无第七。第六便无所依。则宗犯能别不极
成过。因犯共不定过。若第六无所依。则前五亦无。
彼既有依。此何不然。是故定有净七恒行不断。问
云。若尔。对法论中何故说三位皆无第七。答。说无
染七。非无净七。如说四位无阿赖耶。非无净八。八
既如此。七亦应然。】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此下通明染净。先总标三种。次别释。初通一切有
漏心位。意缘赖耶而起我见。未舍赖耶故。次通一
切法空智果不现前位。意缘异熟起法我见。异熟
未空故。三通一切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意缘无垢
异熟识等。起平等智故。问。何故我执虽除。法见犹
在。法见若除。我见不起答。我见必依法见而起。要
先迷法。方起我见故。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故
虽除我见。法见犹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问。我法
二见既不相同。用亦差别。岂不相违。答。我法二见
用虽不同。而体是一。故不相违。以我法二见同以
一慧为体。由慧而后起见生执故。譬如眼等五识。
体虽是一。而了别色声等用各各不同。亦不相违。
立量云。我法二见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
虽有别而不相违。喻如眼识等。下明我法二执伏
依眼根。乃至身识依身根。申量云。第六意识定有
俱生不共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五同法。今
三位若无第七。第六便无所依。则宗犯能别不极
成过。因犯共不定过。若第六无所依。则前五亦无。
彼既有依。此何不然。是故定有净七恒行不断。问
云。若尔。对法论中何故说三位皆无第七。答。说无
染七。非无净七。如说四位无阿赖耶。非无净八。八
既如此。七亦应然。】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此下通明染净。先总标三种。次别释。初通一切有
漏心位。意缘赖耶而起我见。未舍赖耶故。次通一
切法空智果不现前位。意缘异熟起法我见。异熟
未空故。三通一切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意缘无垢
异熟识等。起平等智故。问。何故我执虽除。法见犹
在。法见若除。我见不起答。我见必依法见而起。要
先迷法。方起我见故。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故
虽除我见。法见犹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问。我法
二见既不相同。用亦差别。岂不相违。答。我法二见
用虽不同。而体是一。故不相违。以我法二见同以
一慧为体。由慧而后起见生执故。譬如眼等五识。
体虽是一。而了别色声等用各各不同。亦不相违。
立量云。我法二见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
虽有别而不相违。喻如眼识等。下明我法二执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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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不同。二乘有学圣道灭定现在前时。法起我伏。
有学顿悟菩萨在脩道中。及有学渐悟菩萨在见
道中。生空智果现在前时。皆法起我伏。若二乘无
学阿罗汉及钝根渐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现前时。
皆法起我断。八地巳上一切菩萨。亦唯起法执。我
执皆永不行。或永断。或永伏故。下引经證。此所知
障。是指现行。非指种子。若言种子。岂唯所知。即烦
恼种子亦应在故。以八地菩萨虽不执赖耶为我。
犹有异熟微细我执。非断一切我执故。问。大小两
乘法执俱在。谁名染意。谁名净识。答。法执俱意。大
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断烦恼。證人空而巳。故
于法执不名为染。不名有覆。非彼智分。不障彼智
故。若菩萨志在断二障。證二空。故于二乘所谓不
染无覆者。在菩萨名染名有覆。正障彼智故。是故
此法执俱意。在菩萨名染。在二乘无学名净也。问。
此识既随异熟所生所系。依彼缘彼。亦应是异熟
果摄。答。是异熟生摄。以从异熟恒时生故。名异熟
生。非异熟果。问。何故六七皆名异熟生。答。以异熟
生名通一切故。此异熟生。如四缘中增上缘。所摄
者广。三缘所不摄者。皆此缘摄。此亦如是。馀处所
不摄者。皆异熟生摄。】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小乘不信有此第七。谓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
名识。义别有三。实无别体。问。云何应知此第七识
有学顿悟菩萨在脩道中。及有学渐悟菩萨在见
道中。生空智果现在前时。皆法起我伏。若二乘无
学阿罗汉及钝根渐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现前时。
皆法起我断。八地巳上一切菩萨。亦唯起法执。我
执皆永不行。或永断。或永伏故。下引经證。此所知
障。是指现行。非指种子。若言种子。岂唯所知。即烦
恼种子亦应在故。以八地菩萨虽不执赖耶为我。
犹有异熟微细我执。非断一切我执故。问。大小两
乘法执俱在。谁名染意。谁名净识。答。法执俱意。大
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断烦恼。證人空而巳。故
于法执不名为染。不名有覆。非彼智分。不障彼智
故。若菩萨志在断二障。證二空。故于二乘所谓不
染无覆者。在菩萨名染名有覆。正障彼智故。是故
此法执俱意。在菩萨名染。在二乘无学名净也。问。
此识既随异熟所生所系。依彼缘彼。亦应是异熟
果摄。答。是异熟生摄。以从异熟恒时生故。名异熟
生。非异熟果。问。何故六七皆名异熟生。答。以异熟
生名通一切故。此异熟生。如四缘中增上缘。所摄
者广。三缘所不摄者。皆此缘摄。此亦如是。馀处所
不摄者。皆异熟生摄。】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小乘不信有此第七。谓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
名识。义别有三。实无别体。问。云何应知此第七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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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眼识等有别自体。答。圣教正理为定量故。先引
教證。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意识。三种别义。如
是三义。虽通八识。而随胜显。若以积集解心。八识
皆名心。若以集起解心。唯属第八。集诸法种起诸
法故。谓为一切现行所熏。是集诸法种。种子复能
起诸现行。是起诸法故。若以等无间解意。八识皆
名意。若以思量解意。唯属第七。缘藏识等。恒审思
量为我等故。谓因中有漏。唯缘藏识为我境。无漏
位中。恒思无我及缘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若
以了别解识。八识皆名识。若以了别别境以解识。
唯属前六。粗动间断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
动。不续名间断。谓能了六尘差别之境。故得别名。
如入下。引大乘经。解脱下。引小乘经颂證。前二句
颂有漏。后二句颂无漏。彼经下。释颂前二句。对治
下。释颂后二句。】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次以理推。谓契下。先引證。若无下。理推第七为不
共无明。若无染污意识。缘起经中不应言有不共
无明微细恒行故。谓诸下。释。分者。时分义。分位义。
谓诸异生。于一切时一切位恒起不共无明。念念
执我。迷无我理。遂令真如覆而不显。慧眼障而不
开。下引伽陀證前覆真义。言真实义正当生起之
时。常为障碍不得起者。皆由不共无明于一切时
念念俱行。无间断故。是故契经说异生类皆为无
教證。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意识。三种别义。如
是三义。虽通八识。而随胜显。若以积集解心。八识
皆名心。若以集起解心。唯属第八。集诸法种起诸
法故。谓为一切现行所熏。是集诸法种。种子复能
起诸现行。是起诸法故。若以等无间解意。八识皆
名意。若以思量解意。唯属第七。缘藏识等。恒审思
量为我等故。谓因中有漏。唯缘藏识为我境。无漏
位中。恒思无我及缘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若
以了别解识。八识皆名识。若以了别别境以解识。
唯属前六。粗动间断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
动。不续名间断。谓能了六尘差别之境。故得别名。
如入下。引大乘经。解脱下。引小乘经颂證。前二句
颂有漏。后二句颂无漏。彼经下。释颂前二句。对治
下。释颂后二句。】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次以理推。谓契下。先引證。若无下。理推第七为不
共无明。若无染污意识。缘起经中不应言有不共
无明微细恒行故。谓诸下。释。分者。时分义。分位义。
谓诸异生。于一切时一切位恒起不共无明。念念
执我。迷无我理。遂令真如覆而不显。慧眼障而不
开。下引伽陀證前覆真义。言真实义正当生起之
时。常为障碍不得起者。皆由不共无明于一切时
念念俱行。无间断故。是故契经说异生类皆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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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盲其慧眼。惛醉缠其实心。所以恒处长夜。曾无
一念醒觉。若异生位有暂时一念不起此无明时。
便与圣教相违。以此迷理不共无明。念念执第八
为自内我。无有一息间断。故名微细恒行。汝等小
乘不信有此染污七识。依何识说不共无明。若谓
此不共无明依六识者。恒行之义决不得成。以第
六识有间断故。彼无明者恒染污故。许有末那。便
无间断之失。】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云。染意恒与四惑相应。此意俱无明。何以独名
不共。第一师答。此俱我见俱慢俱爱。非根本烦恼
所摄。此俱无明。是烦恼摄。名为不共。有何过失。第
二师斥云。若如彼说。则违理教。若此三者既非根
本烦恼所摄。纯随烦恼何不说之。况此三者。是十
根本烦恼中摄。染污必与四烦恼俱。如何此三而
非根本。应说此四俱是根本烦恼。而此四中无明
是主。故独得不共名也。问。我见慢爱既与染污相
应俱起。亦名不共。何故独主无明。答。虽此三亦与
染污俱起。应名不共。然而无明独称不共。不及馀
三者。以从无始恒内惛迷痴执第八为自内我。曾
不加一念省察无我之理。唯其痴极。独得此名。此
俱我见及爱慢三。虽亦是无明。而非痴极。故无主
义。应名相应。若约生死流转。贪爱为主。若依障初
圣道。不受圣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一理。安肯受
一念醒觉。若异生位有暂时一念不起此无明时。
便与圣教相违。以此迷理不共无明。念念执第八
为自内我。无有一息间断。故名微细恒行。汝等小
乘不信有此染污七识。依何识说不共无明。若谓
此不共无明依六识者。恒行之义决不得成。以第
六识有间断故。彼无明者恒染污故。许有末那。便
无间断之失。】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云。染意恒与四惑相应。此意俱无明。何以独名
不共。第一师答。此俱我见俱慢俱爱。非根本烦恼
所摄。此俱无明。是烦恼摄。名为不共。有何过失。第
二师斥云。若如彼说。则违理教。若此三者既非根
本烦恼所摄。纯随烦恼何不说之。况此三者。是十
根本烦恼中摄。染污必与四烦恼俱。如何此三而
非根本。应说此四俱是根本烦恼。而此四中无明
是主。故独得不共名也。问。我见慢爱既与染污相
应俱起。亦名不共。何故独主无明。答。虽此三亦与
染污俱起。应名不共。然而无明独称不共。不及馀
三者。以从无始恒内惛迷痴执第八为自内我。曾
不加一念省察无我之理。唯其痴极。独得此名。此
俱我见及爱慢三。虽亦是无明。而非痴极。故无主
义。应名相应。若约生死流转。贪爱为主。若依障初
圣道。不受圣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一理。安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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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慢既恃巳。岂复他求。故此三者若为主时。亦名
不共。如彼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一师言。此痴名不共无明者。如不共佛法。唯如来
有。馀人所无。此亦如是。唯此识有。他识所无。第二
师斥云。若谓唯此识有他识所无名不共者。则应
他识所有。此识所无者。亦名不共。然此不共。依殊
胜立。非谓此有彼无名不共也。殊胜义者。谓此无
明念念障彼当生无漏智令不起。有此胜用。馀识
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问。既依第七有殊胜义
立不共者。则此馀三。亦依第七有障智用。应名不
共。何得无明遍名不共。答。谓此第七相应无明。是
障平等性智之主。故独得此名。若馀三耽著高举
执我为主时。彼亦得名不共。今但对彼馀识相应
无明立不共名。下明不共差别。一恒行不共。谓与
第七俱者。名为恒行。不与第六间断者共。名为不
共。故摄论云谓能障碍真智生愚。此于五识无容
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此处有所
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不生起故。非于
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
识中有与馀烦恼共相应时。不共无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应毕竟成染污
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恒相应故。若说
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彼相应。馀不得
不共。如彼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一师言。此痴名不共无明者。如不共佛法。唯如来
有。馀人所无。此亦如是。唯此识有。他识所无。第二
师斥云。若谓唯此识有他识所无名不共者。则应
他识所有。此识所无者。亦名不共。然此不共。依殊
胜立。非谓此有彼无名不共也。殊胜义者。谓此无
明念念障彼当生无漏智令不起。有此胜用。馀识
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问。既依第七有殊胜义
立不共者。则此馀三。亦依第七有障智用。应名不
共。何得无明遍名不共。答。谓此第七相应无明。是
障平等性智之主。故独得此名。若馀三耽著高举
执我为主时。彼亦得名不共。今但对彼馀识相应
无明立不共名。下明不共差别。一恒行不共。谓与
第七俱者。名为恒行。不与第六间断者共。名为不
共。故摄论云谓能障碍真智生愚。此于五识无容
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此处有所
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不生起故。非于
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
识中有与馀烦恼共相应时。不共无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应毕竟成染污
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恒相应故。若说
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彼相应。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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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染污意识引生对治不应道理。若说染污意
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所治即灭。应正
道理。故曰馀识所无。宗镜又云。唯此无明为长夜
体。馀识皆无长夜之义。唯此独有。故名不共。此有
四句分别。一有是长而无是夜。如七俱贪等三。及
妙平二智相应心品等。二有是夜而无是长。如前
六识相应无明。三亦长亦夜。即七俱无明。四非长
非夜。即前六识馀贪等。今此七俱无明。不但不与
馀识共。兼亦不与自聚贪等三共。虽与同聚贪等
共起。而贪等三。无长夜义。以贪等以染著等为义
故。此以长夜为义。与彼不同。故名不共。二独行不
共。此识非有者。宗镜云。六识中者。无恒时义。有独
起义。亦名不共又云。不与贪等俱者。名为不共。下
引證瑜伽云。无明有二。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
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等馀惑相应所
有无明。名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
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补特
迦罗诸不如实拣择覆障缠裹暗昧等心所性。名
独行无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独行。不与忿等小十
俱者。名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自类不俱。各自
为主。此之无明。既不与各自为主者俱。独自行时。
自便为主。故曰是主。此属分别。故在见道一时顿
断。如契下。引證非主独行者。与忿等俱。名为非主。
由忿等各自为主。自无主故。此通见修二断。以随
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所治即灭。应正
道理。故曰馀识所无。宗镜又云。唯此无明为长夜
体。馀识皆无长夜之义。唯此独有。故名不共。此有
四句分别。一有是长而无是夜。如七俱贪等三。及
妙平二智相应心品等。二有是夜而无是长。如前
六识相应无明。三亦长亦夜。即七俱无明。四非长
非夜。即前六识馀贪等。今此七俱无明。不但不与
馀识共。兼亦不与自聚贪等三共。虽与同聚贪等
共起。而贪等三。无长夜义。以贪等以染著等为义
故。此以长夜为义。与彼不同。故名不共。二独行不
共。此识非有者。宗镜云。六识中者。无恒时义。有独
起义。亦名不共又云。不与贪等俱者。名为不共。下
引證瑜伽云。无明有二。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
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等馀惑相应所
有无明。名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
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补特
迦罗诸不如实拣择覆障缠裹暗昧等心所性。名
独行无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独行。不与忿等小十
俱者。名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自类不俱。各自
为主。此之无明。既不与各自为主者俱。独自行时。
自便为主。故曰是主。此属分别。故在见道一时顿
断。如契下。引證非主独行者。与忿等俱。名为非主。
由忿等各自为主。自无主故。此通见修二断。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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忿等通见所断故。故结云。恒行不共。馀部所无。独
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云。部有五部。谓见苦谛
所断。具十随眠。见集灭谛所断各七。离有身见边
见戒取。见道谛所断八。离有身见。及边执见。修所
断四。离见及疑。如是合成三十六种。前三十二。名
见所断。才见谛时彼则断故。最后有四。名修所断。
见四谛巳。后后时中数数习道。彼方断故。如是巳
显十随眠中。萨迦耶见唯在一部。谓见苦所断。边
执见亦尔。戒禁取通在二部。谓见苦见道所断。邪
见通四部。谓见苦集灭道所断。见取疑亦尔。馀贪
等四各通五部。谓见四谛及修所断。今言恒行不
共唯脩所断。不通馀四部。独行不共。五部皆通。故
云彼此皆有也。】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成六识随一摄故。」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第七意根为意识俱有依。
谓如下例释。谓前五识既有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意识亦应有俱有依。若无此识。彼第六识便𨷂此
依。小乘难云。我宗以肉团心与第六为依。何要别
执有第七识。大乘破云。亦不可说第六意识依于
色故。肉团是色法。末那是心法岂有意识不依心
法而依色法耶。必若意识以色为依。则此意识同
乎色法。应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遂成顽蠢无知
之物。有是理否。救云。我宗五识根先识后。故即前
灭意识发后念意识。无别第七为俱有依。破云。若
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云。部有五部。谓见苦谛
所断。具十随眠。见集灭谛所断各七。离有身见边
见戒取。见道谛所断八。离有身见。及边执见。修所
断四。离见及疑。如是合成三十六种。前三十二。名
见所断。才见谛时彼则断故。最后有四。名修所断。
见四谛巳。后后时中数数习道。彼方断故。如是巳
显十随眠中。萨迦耶见唯在一部。谓见苦所断。边
执见亦尔。戒禁取通在二部。谓见苦见道所断。邪
见通四部。谓见苦集灭道所断。见取疑亦尔。馀贪
等四各通五部。谓见四谛及修所断。今言恒行不
共唯脩所断。不通馀四部。独行不共。五部皆通。故
云彼此皆有也。】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成六识随一摄故。」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第七意根为意识俱有依。
谓如下例释。谓前五识既有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意识亦应有俱有依。若无此识。彼第六识便𨷂此
依。小乘难云。我宗以肉团心与第六为依。何要别
执有第七识。大乘破云。亦不可说第六意识依于
色故。肉团是色法。末那是心法岂有意识不依心
法而依色法耶。必若意识以色为依。则此意识同
乎色法。应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遂成顽蠢无知
之物。有是理否。救云。我宗五识根先识后。故即前
灭意识发后念意识。无别第七为俱有依。破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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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识无俱有依。则彼五识亦无俱有。以彼五根
与识俱时而转。如芽依种起。芽种俱时。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今六识无根从何生识。遂申量云。五识
与根。决定俱时。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
识决定必有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极成意识是
有法。必有不共显自名处是宗。因云。等无间不摄。
增上生所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眼
等五识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处。则第六意识必
有不共意根显自名处故。等无间不摄者。是拣小
乘不许第七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灭意为根
生后念意识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灭意是等无
间缘。根是增上缘故。极成六种识各随增上五根
所摄。决非等无间缘所摄故。】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思量意是第七识。小乘云
思量名意。即是第六等无间意。此前灭意。即能引
生后念意识。名思量意。何要别执第七为思量意
耶。谓若下。破云。且如第六意识现在前时。等无间
意巳属过去。彼思量意定不得成。既尔。如何经说
思量名意。若谓此思量意。虽则巳灭是假说者。理
亦不然。无正思量。依何立假。若谓虽属过去。现在
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然。以现在时。若有思
量。即应名识。宁说为意。要待过去方名意故。此皆
借口出气。以彼执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
与识俱时而转。如芽依种起。芽种俱时。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今六识无根从何生识。遂申量云。五识
与根。决定俱时。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
识决定必有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极成意识是
有法。必有不共显自名处是宗。因云。等无间不摄。
增上生所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眼
等五识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处。则第六意识必
有不共意根显自名处故。等无间不摄者。是拣小
乘不许第七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灭意为根
生后念意识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灭意是等无
间缘。根是增上缘故。极成六种识各随增上五根
所摄。决非等无间缘所摄故。】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思量意是第七识。小乘云
思量名意。即是第六等无间意。此前灭意。即能引
生后念意识。名思量意。何要别执第七为思量意
耶。谓若下。破云。且如第六意识现在前时。等无间
意巳属过去。彼思量意定不得成。既尔。如何经说
思量名意。若谓此思量意。虽则巳灭是假说者。理
亦不然。无正思量。依何立假。若谓虽属过去。现在
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然。以现在时。若有思
量。即应名识。宁说为意。要待过去方名意故。此皆
借口出气。以彼执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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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知第六之外。别有末那恒审思量名为意者。
由彼恒审无有间断。诸识前巳灭念依此而生。假
立等无间意。汝等云何弃本而逐末耶。】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先引经證。谓彼下。破。若谓但有六识无第七者。则
彼二定。六识体数俱灭。无有别异。体数者。即王所
也。若无染污意识于彼二定一有一无。则彼二定
圣凡何别。殊不知一有染污。名凡定。一无染污。名
圣定也。若谓无想界地依四禅故凡。灭尽界地依
净居故圣。中间加功用行不同。故二定各有差别。
无关第七者。理亦不然。以彼界地所依差别之因。
正由染污有无而立。若无染污。界地差别不可得
故。是故定有染污末那名为意识。】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第七是染污。谓彼下。破。若
谓止许第六不许立第七者。即如无想天中入无
想定。彼天长时无六转识。若无第七。谁起我执。何
处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即无我执。若无我执。
便同诸圣涅槃。不应贤圣诃斥厌恶。遂申量云。无
想有情若无我执。便非圣贤同所诃厌。应如涅槃。
小乘救云。无想天人。初半劫灭。后半劫生。初后皆
有第六。故有我执。应无过失。何要别有第七执我
耶。下大乘纵夺破云。若谓初后皆有六识而起我
执无如是过者。中间长时四百九十九劫中。彼六
由彼恒审无有间断。诸识前巳灭念依此而生。假
立等无间意。汝等云何弃本而逐末耶。】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先引经證。谓彼下。破。若谓但有六识无第七者。则
彼二定。六识体数俱灭。无有别异。体数者。即王所
也。若无染污意识于彼二定一有一无。则彼二定
圣凡何别。殊不知一有染污。名凡定。一无染污。名
圣定也。若谓无想界地依四禅故凡。灭尽界地依
净居故圣。中间加功用行不同。故二定各有差别。
无关第七者。理亦不然。以彼界地所依差别之因。
正由染污有无而立。若无染污。界地差别不可得
故。是故定有染污末那名为意识。】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第七是染污。谓彼下。破。若
谓止许第六不许立第七者。即如无想天中入无
想定。彼天长时无六转识。若无第七。谁起我执。何
处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即无我执。若无我执。
便同诸圣涅槃。不应贤圣诃斥厌恶。遂申量云。无
想有情若无我执。便非圣贤同所诃厌。应如涅槃。
小乘救云。无想天人。初半劫灭。后半劫生。初后皆
有第六。故有我执。应无过失。何要别有第七执我
耶。下大乘纵夺破云。若谓初后皆有六识而起我
执无如是过者。中间长时四百九十九劫中。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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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心心所巳灭。是谁执我。岂非有过。若谓过去未
来有六识执我故无如是失者。彼六识既非现在。
定非常法。巳属无体。安能执我。岂非有过。下申正
义。然此无想一期因果。皆由染污第七得名。若无
第七。则彼所得无想异熟。与彼能得无想定。悉成
乌有。以此无想因果。皆属不相应。行摄。前巳遮破。
若无染污第七。不但无想因果皆无。亦无藏识。藏
识既无。谁为受熏。既无受熏。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岂止无想。故应别有染污末那于无想天恒起我
执。圣贤诃厌。】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先引经證。若无下。次理推第七名我执。谓异下次
破。谓异生类善恶无记三性生时。虽前六转识在
外门转作善染业。而由内七念念执著我能作善
我能作恶。遂令六识外门所起施等六度。贪等六
染。不能亡相。下引瑜伽以證染污末那为第六识
染净依止。由彼染污未灭。念念执我。致令前六转
识见分为相所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巳。第六相缚
便即解脱。何谓相缚。谓于目前所作种种善染诸
业。不能了达如梦幻等。认以为实。由斯第六见分
为彼相分所拘。不得解脱。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难云。若汝等执有第六而无第七者。则第
六第八善与无覆二心生时。若无第七我执。彼二
种心应成无漏。何以故。六识俱生现行烦恼。自相
来有六识执我故无如是失者。彼六识既非现在。
定非常法。巳属无体。安能执我。岂非有过。下申正
义。然此无想一期因果。皆由染污第七得名。若无
第七。则彼所得无想异熟。与彼能得无想定。悉成
乌有。以此无想因果。皆属不相应。行摄。前巳遮破。
若无染污第七。不但无想因果皆无。亦无藏识。藏
识既无。谁为受熏。既无受熏。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岂止无想。故应别有染污末那于无想天恒起我
执。圣贤诃厌。】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先引经證。若无下。次理推第七名我执。谓异下次
破。谓异生类善恶无记三性生时。虽前六转识在
外门转作善染业。而由内七念念执著我能作善
我能作恶。遂令六识外门所起施等六度。贪等六
染。不能亡相。下引瑜伽以證染污末那为第六识
染净依止。由彼染污未灭。念念执我。致令前六转
识见分为相所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巳。第六相缚
便即解脱。何谓相缚。谓于目前所作种种善染诸
业。不能了达如梦幻等。认以为实。由斯第六见分
为彼相分所拘。不得解脱。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难云。若汝等执有第六而无第七者。则第
六第八善与无覆二心生时。若无第七我执。彼二
种心应成无漏。何以故。六识俱生现行烦恼。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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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中。与彼善无记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过去未
来烦恼缘缚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识迷无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识解无我理。而
令善等成无漏故。以显成染成净。皆由第七执我
不执我。更不由他。若谓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蕴
所摄。现相续起。由此随眠熏彼善等成有漏法。非
第七者。是亦不然。以彼随眠非实有体。巳极成故。
非能熏法不熏有漏故。若谓从有漏种生彼善无
记心。故善无记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若有漏种自
先有因。可熏善等成有漏法。彼有漏种自先无因。
何能令彼熏成有漏。以有漏因必是我执。我执必
是第七。既无第七。我执何因。若谓不由漏种而彼
善无记心自然成无漏者。若尔亦应学无漏者自
然亦成有漏。彼既不然。此云何尔。若谓善无记心
虽非染俱。而由前六烦恼所引。故令施等不能亡
相。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虽由六识烦恼引起施等
善业。然善业起时。烦恼巳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是增上缘故。以有漏言。表与有漏种子俱生。
方是正因故。若谓有漏善心。是彼六识烦恼所引
成有漏者。则无记业。不同有漏善心由烦恼引。彼
复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义云。然诸有漏。不由他
惑。不由随眠。不由业引。由与自身相应现行四种
烦恼俱生俱灭为正因缘。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
此现行烦恼熏成有漏种子。后时种子复生现行
来烦恼缘缚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识迷无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识解无我理。而
令善等成无漏故。以显成染成净。皆由第七执我
不执我。更不由他。若谓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蕴
所摄。现相续起。由此随眠熏彼善等成有漏法。非
第七者。是亦不然。以彼随眠非实有体。巳极成故。
非能熏法不熏有漏故。若谓从有漏种生彼善无
记心。故善无记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若有漏种自
先有因。可熏善等成有漏法。彼有漏种自先无因。
何能令彼熏成有漏。以有漏因必是我执。我执必
是第七。既无第七。我执何因。若谓不由漏种而彼
善无记心自然成无漏者。若尔亦应学无漏者自
然亦成有漏。彼既不然。此云何尔。若谓善无记心
虽非染俱。而由前六烦恼所引。故令施等不能亡
相。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虽由六识烦恼引起施等
善业。然善业起时。烦恼巳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是增上缘故。以有漏言。表与有漏种子俱生。
方是正因故。若谓有漏善心。是彼六识烦恼所引
成有漏者。则无记业。不同有漏善心由烦恼引。彼
复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义云。然诸有漏。不由他
惑。不由随眠。不由业引。由与自身相应现行四种
烦恼俱生俱灭为正因缘。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
此现行烦恼熏成有漏种子。后时种子复生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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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义成。异生既尔。有学俱生有漏亦然。问。异生
有学有漏因尔若无学位。又且如何。答。无学有漏。
巳舍赖耶。虽无有漏俱生四惑。法执未忘。而从先
时异熟。识中犹执法我。有漏种起。虽是无漏。还成
有漏。于理无违。由有末那恒起我执。故令善无记
二心有漏义成。若无此意。有漏不成。故知别有第
七俱生我执与善无覆为有漏因也。證有下。劝信。
问云。既有末那恒起我执。何故小乘经中止说六
识为俱生我执。不言七识。答。应知皆是随俗施设。
故作是语。或是随六根而说六识。究理而论。识类
各别。实有八种非谓识类止有六也。巳上略录第
七末那。诸教同诠。群贤共释。创入道者。此意须明。
是起凡圣之因。宜穷性理。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
源。迷之则为人法执之愚。悟之则成平等性之智。
于诸识内。独得意名。向有漏中。作无明主。不间不
断。无想定治而不消。常审常恒。四空天避而还起。
虽有覆而无记。不外执而内缘。常起现行。能蔽真
而障道。虽称不共。但成染而润生。是以欲透尘劳。
须知要径。将施妙药。先候病源。若细意推寻。冥心
体察。则何尘不出。何病不消。断惑之门。斯为要矣。
立真之地。其可忽哉。】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此下释前颂中及了别境识也。先问。次举颂答。论
曰下。先释释名门。先总释。此识差别总有六种。随
有学有漏因尔若无学位。又且如何。答。无学有漏。
巳舍赖耶。虽无有漏俱生四惑。法执未忘。而从先
时异熟。识中犹执法我。有漏种起。虽是无漏。还成
有漏。于理无违。由有末那恒起我执。故令善无记
二心有漏义成。若无此意。有漏不成。故知别有第
七俱生我执与善无覆为有漏因也。證有下。劝信。
问云。既有末那恒起我执。何故小乘经中止说六
识为俱生我执。不言七识。答。应知皆是随俗施设。
故作是语。或是随六根而说六识。究理而论。识类
各别。实有八种非谓识类止有六也。巳上略录第
七末那。诸教同诠。群贤共释。创入道者。此意须明。
是起凡圣之因。宜穷性理。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
源。迷之则为人法执之愚。悟之则成平等性之智。
于诸识内。独得意名。向有漏中。作无明主。不间不
断。无想定治而不消。常审常恒。四空天避而还起。
虽有覆而无记。不外执而内缘。常起现行。能蔽真
而障道。虽称不共。但成染而润生。是以欲透尘劳。
须知要径。将施妙药。先候病源。若细意推寻。冥心
体察。则何尘不出。何病不消。断惑之门。斯为要矣。
立真之地。其可忽哉。】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此下释前颂中及了别境识也。先问。次举颂答。论
曰下。先释释名门。先总释。此识差别总有六种。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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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境种类异故。言虽识体是一。而随根境种类
差别。立六种名。谓名眼识耳识乃至意识。问。随根
立名。具几种义。答。具有五义。谓依根。根发。属根。助
根。如根也。言依根者。依眼处所。识得生故。若有眼
根。识定得生。不盲瞑者。乃至暗中亦能见故。属根
者。由识种子随属于眼。而得生故。助根者。由识有
无。根有损益故。如根者。俱有情类之所摄故。眼所
发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亦变异。如迦末罗病。
损坏眼根。于青色等皆见为黄等。前四皆依主释。
唯根所发识。名依士释。以根虽劣能发胜故。问云。
前六转。识皆随意转。何故第六亦名意识岂不相
滥五识耶。答。虽六识身皆依意转。而此意识。是随
不共意根而为所依。立意识名。如五识身。依五色
根。无有相滥之失。或第六唯以意为染净依。故名
意识。此伹辩第六得名之所以。非辩心意。不应为
例。问。眼识等六。既依根发识。以何为根。答。瑜伽云。
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
色。从熏得名。即四大所造清净色。故对所生之果
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大小共
成。问。根以何为义。答。根者。最胜义。自在义。主义增
上义。出生义。是为根义。于中有清净五色根。有浮
尘五色根。若清净五色根。即是不可见有对净色
以为体性。能发生五识。有照境用。五蕴论云。谓于
眼中一分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眼识得生。无
差别。立六种名。谓名眼识耳识乃至意识。问。随根
立名。具几种义。答。具有五义。谓依根。根发。属根。助
根。如根也。言依根者。依眼处所。识得生故。若有眼
根。识定得生。不盲瞑者。乃至暗中亦能见故。属根
者。由识种子随属于眼。而得生故。助根者。由识有
无。根有损益故。如根者。俱有情类之所摄故。眼所
发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亦变异。如迦末罗病。
损坏眼根。于青色等皆见为黄等。前四皆依主释。
唯根所发识。名依士释。以根虽劣能发胜故。问云。
前六转。识皆随意转。何故第六亦名意识岂不相
滥五识耶。答。虽六识身皆依意转。而此意识。是随
不共意根而为所依。立意识名。如五识身。依五色
根。无有相滥之失。或第六唯以意为染净依。故名
意识。此伹辩第六得名之所以。非辩心意。不应为
例。问。眼识等六。既依根发识。以何为根。答。瑜伽云。
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
色。从熏得名。即四大所造清净色。故对所生之果
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大小共
成。问。根以何为义。答。根者。最胜义。自在义。主义增
上义。出生义。是为根义。于中有清净五色根。有浮
尘五色根。若清净五色根。即是不可见有对净色
以为体性。能发生五识。有照境用。五蕴论云。谓于
眼中一分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眼识得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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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生。乃至身根并净色为性。无即不生。俱舍云。
眼根极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彻膜覆。如颇迦
胝。不相障覆。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
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
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极微。遍住身分。
如身形量。若浮尘五色根者。即扶清净根能照其
境。自体即不能照境。为浮尘根是粗显色。不妨与
清净根为所依。问。六根所成各有几义。答。有二义。
一是异熟。二是长养。且如眼根。以过去业。招今世
眼。名异熟眼。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
令肥。名长养眼。馀根亦然。或名下。次释随境立名。
谓能了别差别六境得名。顺识所了六境义故。如
色识了色。故名色识。乃至意识了法。故名法识。故
六识名。各不相滥。问。未转依位。前五转识。于三量
中定是何量。于三境中定属何境。答。前五转识。量
属现量。境属性境。护法云。五识唯缘实五尘境。即
不缘假。故名性境。但任运缘。不作行解。不带名言。
得法自相。故名现量。且如眼识缘青黄赤白四般
实色时。长短方圆假色。虽不离实色上有。眼识但
缘青等实色。不缘长短假色。长短假色。唯意识作
长短心缘。俱舍云。眼识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识
了青。亦了是青故。又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
之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才作解心。即带名言。便
是共相比量也。故前云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
眼根极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彻膜覆。如颇迦
胝。不相障覆。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
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
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极微。遍住身分。
如身形量。若浮尘五色根者。即扶清净根能照其
境。自体即不能照境。为浮尘根是粗显色。不妨与
清净根为所依。问。六根所成各有几义。答。有二义。
一是异熟。二是长养。且如眼根。以过去业。招今世
眼。名异熟眼。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
令肥。名长养眼。馀根亦然。或名下。次释随境立名。
谓能了别差别六境得名。顺识所了六境义故。如
色识了色。故名色识。乃至意识了法。故名法识。故
六识名。各不相滥。问。未转依位。前五转识。于三量
中定是何量。于三境中定属何境。答。前五转识。量
属现量。境属性境。护法云。五识唯缘实五尘境。即
不缘假。故名性境。但任运缘。不作行解。不带名言。
得法自相。故名现量。且如眼识缘青黄赤白四般
实色时。长短方圆假色。虽不离实色上有。眼识但
缘青等实色。不缘长短假色。长短假色。唯意识作
长短心缘。俱舍云。眼识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识
了青。亦了是青故。又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
之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才作解心。即带名言。便
是共相比量也。故前云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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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共相而转。唯五识缘五境时。具四义故。得法
自相。一任运。二现量。三不带名言。四唯缘现在境。
故名得自相也。问。五根依何教理。證是现量。答。圆
觉经云。譬如眼光。晓了前境。其光圆满。得无憎爱
可證五根现量不生分别。其眼光到处。无有前后。
终不舍怨取亲。爱妍憎丑。例如耳识不分毁赞之
声。鼻根不避香臭之气。舌根不拣甜苦之味。身根
不隔涩滑之触。以率尔心时。不分别故。刹那流入
意地。才起寻求。便落比量。则染净心生。取舍情起。
问。第六意识三境三量。如何分别。答。第六意识。即
比量意识。能缘三世法。三性法。三界法。一百法等。
法尔皆是意识缘也。此意识有二。一明了意识。通
三境三量。谓初念与前五识同缘境时。率尔心中。
唯是现量缘实五尘性境。若后念巳去作解行缘。
其长短假色。即是比量。或于五尘上起执时。即是
非量。即明了许通三量。若缘五尘实法。名性境。若
后念缘五尘上长短等假色。即有质独影。并似带
质。二独头意识有三。一梦中独头。亦缘十八界。唯
是独影。此梦中境。唯是法处收而无本质。二觉窹
独头。通三境。通缘一切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世出
世间有体无体空华兔角三世法故。唯是独影。若
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是带质境。若缘自身五根。及
缘他人心心所。是独影。亦是似带质。初刹那缘五
尘少分实色。是性境。三定中独头。亦通三境。通缘
自相。一任运。二现量。三不带名言。四唯缘现在境。
故名得自相也。问。五根依何教理。證是现量。答。圆
觉经云。譬如眼光。晓了前境。其光圆满。得无憎爱
可證五根现量不生分别。其眼光到处。无有前后。
终不舍怨取亲。爱妍憎丑。例如耳识不分毁赞之
声。鼻根不避香臭之气。舌根不拣甜苦之味。身根
不隔涩滑之触。以率尔心时。不分别故。刹那流入
意地。才起寻求。便落比量。则染净心生。取舍情起。
问。第六意识三境三量。如何分别。答。第六意识。即
比量意识。能缘三世法。三性法。三界法。一百法等。
法尔皆是意识缘也。此意识有二。一明了意识。通
三境三量。谓初念与前五识同缘境时。率尔心中。
唯是现量缘实五尘性境。若后念巳去作解行缘。
其长短假色。即是比量。或于五尘上起执时。即是
非量。即明了许通三量。若缘五尘实法。名性境。若
后念缘五尘上长短等假色。即有质独影。并似带
质。二独头意识有三。一梦中独头。亦缘十八界。唯
是独影。此梦中境。唯是法处收而无本质。二觉窹
独头。通三境。通缘一切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世出
世间有体无体空华兔角三世法故。唯是独影。若
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是带质境。若缘自身五根。及
缘他人心心所。是独影。亦是似带质。初刹那缘五
尘少分实色。是性境。三定中独头。亦通三境。通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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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界一百法三世境。及真如等。若假若实皆能
缘故。是独影境。又能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故。是带
质境。又七地巳前有漏定位。亦能引起五识缘五
尘。即是性境。若明了意识前后念通三量。梦中独
头唯非量。以不称境故。觉窹独头通三量。若缘有
体法通现量。若缘五根界七心界等。是比量。若缘
空华过未等境。通比非二量。定中独头唯是现量。
虽缘假法。以不妄执。无计度故。问。三境以何为体。
答。性境用实五尘为体。具八法成故。即地水火风
色香味触也。若能缘有漏位中。除第七识。馀七皆
用自心心所为体。独影是第六识见分所变假相
分为体。能缘。即自心心所为体。带质即变起中间
假相分为体。若能缘。有漏位中唯六七二识心心
所为体。故颂云。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
情本。性种等随应。言性境不随心者。性境有五种
不随。一性不随。谓能缘见分通三性。所缘相分唯
无记。即不随能缘见分通三性故。名性不随。二种
不随。谓见分从自见分种生。相分从自相分种生。
不随能缘见分种生。名种不随。三界系不随。如明
了意识缘香味境时。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系。明了
意识通上界系。以不随能缘通上界系。名界系不
随。四三科不随。且五蕴不随者。即如五识见分是
识蕴收。五尘相分是色蕴摄。是蕴科不随。十二处
不随者。五识见分是意处收。五尘相分是五境处
缘故。是独影境。又能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故。是带
质境。又七地巳前有漏定位。亦能引起五识缘五
尘。即是性境。若明了意识前后念通三量。梦中独
头唯非量。以不称境故。觉窹独头通三量。若缘有
体法通现量。若缘五根界七心界等。是比量。若缘
空华过未等境。通比非二量。定中独头唯是现量。
虽缘假法。以不妄执。无计度故。问。三境以何为体。
答。性境用实五尘为体。具八法成故。即地水火风
色香味触也。若能缘有漏位中。除第七识。馀七皆
用自心心所为体。独影是第六识见分所变假相
分为体。能缘。即自心心所为体。带质即变起中间
假相分为体。若能缘。有漏位中唯六七二识心心
所为体。故颂云。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
情本。性种等随应。言性境不随心者。性境有五种
不随。一性不随。谓能缘见分通三性。所缘相分唯
无记。即不随能缘见分通三性故。名性不随。二种
不随。谓见分从自见分种生。相分从自相分种生。
不随能缘见分种生。名种不随。三界系不随。如明
了意识缘香味境时。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系。明了
意识通上界系。以不随能缘通上界系。名界系不
随。四三科不随。且五蕴不随者。即如五识见分是
识蕴收。五尘相分是色蕴摄。是蕴科不随。十二处
不随者。五识见分是意处收。五尘相分是五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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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是处科不随。十八界不随者。五识见分是五识
界收。五尘相分是五境界摄。是界科不随。五异熟
不随。第八见分是异熟性。五尘相分非异熟性。名
异熟不随。独影唯从见者。谓。相分与见分同种生。
独影有二。一有质独影。即第六缘五根种现。是皆
托质而生。其相分与见分同种生。二无质独影。即
第六缘空华兔角。及过未等所变相分。亦与见分
同种生。自无其种名。为从见。带质通情本者。以心
缘心。如第七缘第八见分为境时。其相分无别种
生。一半与本质同种生。一半与见分同种生。以两
头摄故。名通情本。情即第七能缘见分。本即第八
所缘见分也次结示云。巳上随境立六识名。唯依
有漏色根。未转依位各别说故。若自在位。六根互
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问。若一根发识缘一切境。
则一识应名一切识。岂不相滥成大过耶。答。但可
随根。无相滥失。庄严下。引论难云。庄严论说如来
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转。何故此中说一切境耶。
答。五根之境粗显。意识之境微细。然前五境与意
识境。皆属同类。今依粗显同类境故。作如是说。其
实一识能缘一切也。佛地下引经證。佛地经说。成
所作智决择有情心行差别。现起三业不思议化。
为谓菩萨授四记等。岂非五识遍缘一切乎。若不
遍缘。无此大用故。释曰。成所作智转前五识而成
者。三业化。合有十种。一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
界收。五尘相分是五境界摄。是界科不随。五异熟
不随。第八见分是异熟性。五尘相分非异熟性。名
异熟不随。独影唯从见者。谓。相分与见分同种生。
独影有二。一有质独影。即第六缘五根种现。是皆
托质而生。其相分与见分同种生。二无质独影。即
第六缘空华兔角。及过未等所变相分。亦与见分
同种生。自无其种名。为从见。带质通情本者。以心
缘心。如第七缘第八见分为境时。其相分无别种
生。一半与本质同种生。一半与见分同种生。以两
头摄故。名通情本。情即第七能缘见分。本即第八
所缘见分也次结示云。巳上随境立六识名。唯依
有漏色根。未转依位各别说故。若自在位。六根互
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问。若一根发识缘一切境。
则一识应名一切识。岂不相滥成大过耶。答。但可
随根。无相滥失。庄严下。引论难云。庄严论说如来
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转。何故此中说一切境耶。
答。五根之境粗显。意识之境微细。然前五境与意
识境。皆属同类。今依粗显同类境故。作如是说。其
实一识能缘一切也。佛地下引经證。佛地经说。成
所作智决择有情心行差别。现起三业不思议化。
为谓菩萨授四记等。岂非五识遍缘一切乎。若不
遍缘。无此大用故。释曰。成所作智转前五识而成
者。三业化。合有十种。一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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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二语化有三。一庆慰语化。
二方便语化。三辩物语化。三意化有四。一决择意
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
中复有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天等。二分
别记。如人问天。答清气为天等。三反诘记。如人问
天。反诘何者为天等。四默置记。如人有问。默然不
答。此皆如来度生说法等事。问云。前第一能变中
云。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今
此颂中。何故不说六识依缘。答。然六转变所依所
缘。粗显极成。故颂不说。前随义便。巳说所依。此六
所缘。义便当说。】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体性门行。相门也。以一了别双释性相。如契
经言。了色名眼识。了声名耳识等。此亦约未自在
位。依根所发识。见分所了之境有差别耳。若约巳
转依位。一根能作诸根用。一识能了一切境。如前
所说。】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释三性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次释。谓前世益今
世。今世益后世。自体与果。俱可爱乐。名之为善。问。
若谓此世他世顺益名为善者。无为无漏无前后
际。何故名善。答。此世后世。违越生死。是以名善。问。
人天乐果亦是顺益。何故非善。答。人天乐果。虽于
此世能为顺益。不能顺益他世。以果随业转。业有
二方便语化。三辩物语化。三意化有四。一决择意
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
中复有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天等。二分
别记。如人问天。答清气为天等。三反诘记。如人问
天。反诘何者为天等。四默置记。如人有问。默然不
答。此皆如来度生说法等事。问云。前第一能变中
云。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今
此颂中。何故不说六识依缘。答。然六转变所依所
缘。粗显极成。故颂不说。前随义便。巳说所依。此六
所缘。义便当说。】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体性门行。相门也。以一了别双释性相。如契
经言。了色名眼识。了声名耳识等。此亦约未自在
位。依根所发识。见分所了之境有差别耳。若约巳
转依位。一根能作诸根用。一识能了一切境。如前
所说。】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释三性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次释。谓前世益今
世。今世益后世。自体与果。俱可爱乐。名之为善。问。
若谓此世他世顺益名为善者。无为无漏无前后
际。何故名善。答。此世后世。违越生死。是以名善。问。
人天乐果亦是顺益。何故非善。答。人天乐果。虽于
此世能为顺益。不能顺益他世。以果随业转。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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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故。是无记摄。故不名善。不善反此。无善不善。无
损无益。两岐之间。无可记录分别。故名无记瑜伽
云。善有十三种。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心所有法。
二相应善。谓彼相应法。三随逐善。谓即彼诸法习
气。四发起善。谓彼所发身业语业。五胜义善。谓真
如。六生得善。谓即彼诸善法。由先串习故感得如
是报。由此自性。即于是处。不由思惟任运乐住。七
加行善。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作
意。修习净善法随法行。八现前供养善。谓想对如
来。建立灵庙图写尊容。或想对正法。书治法藏。兴
供养业。九饶益善。谓以四摄饶益一切有情。十引
摄善。谓施性福业事。及戒性福业事故。引摄生天
乐异熟。引摄生富贵家。引摄随顺清净法。十一对
法善。谓厌患对治。断对治。持对治。远分对治。伏对
治。离系对治。烦恼障对治。所知障对治。十二寂静
善。谓永断贪欲瞋恚愚痴。永断一切烦恼。若想受
灭。若有馀依涅槃界。若无馀依涅槃。若无所住涅
槃。十三等流善。谓巳得寂静者。由此增上力故。发
起胜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自性不善者。
谓除染污意相应。及色无色界烦恼等所馀能发
恶行烦恼。随烦恼。相属不善者。即此烦恼随烦恼
相应法。随逐不善者。谓即彼习气。发起不善者。谓
彼所起身业语业。胜义不善者。谓一切流转。生得
不善者。谓由串习不善故。感得如是异熟。由此自
损无益。两岐之间。无可记录分别。故名无记瑜伽
云。善有十三种。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心所有法。
二相应善。谓彼相应法。三随逐善。谓即彼诸法习
气。四发起善。谓彼所发身业语业。五胜义善。谓真
如。六生得善。谓即彼诸善法。由先串习故感得如
是报。由此自性。即于是处。不由思惟任运乐住。七
加行善。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作
意。修习净善法随法行。八现前供养善。谓想对如
来。建立灵庙图写尊容。或想对正法。书治法藏。兴
供养业。九饶益善。谓以四摄饶益一切有情。十引
摄善。谓施性福业事。及戒性福业事故。引摄生天
乐异熟。引摄生富贵家。引摄随顺清净法。十一对
法善。谓厌患对治。断对治。持对治。远分对治。伏对
治。离系对治。烦恼障对治。所知障对治。十二寂静
善。谓永断贪欲瞋恚愚痴。永断一切烦恼。若想受
灭。若有馀依涅槃界。若无馀依涅槃。若无所住涅
槃。十三等流善。谓巳得寂静者。由此增上力故。发
起胜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自性不善者。
谓除染污意相应。及色无色界烦恼等所馀能发
恶行烦恼。随烦恼。相属不善者。即此烦恼随烦恼
相应法。随逐不善者。谓即彼习气。发起不善者。谓
彼所起身业语业。胜义不善者。谓一切流转。生得
不善者。谓由串习不善故。感得如是异熟。由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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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即于不善任运乐住。加行不善者。谓依止亲近
不善丈夫。听闻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行。身语意恶
行现前。供养不善者。谓想对归依随天众巳。杀害
意为先。或邪恶意为先。建立祠庙广兴供养业。令
无量众广树非福。损害不善者。谓于一切处。起身
语意种种邪行。引摄不善者。谓行身语意诸恶行
巳。于恶趣善趣。引摄不爱果异熟。或引或满。所治
不善者。谓诸对治所对治法。障碍不善者。谓能障
碍诸善品法。自性无记者。谓八色界处意相应品
命根众同分名句文身等。相属无记者。谓怀非秽
非净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摄受心心所法。随
逐无记者。谓即彼戏论习气。发起无记者。谓彼所
摄受诸心心所法所发身业语业。胜义无记者。谓
虚空非择灭。生得无记者。谓诸不善有漏善法异
熟。加行无记者。谓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仪路工
巧处法现前。供养无记者。谓如有一想对归依随
一天众。远离杀害意邪恶见。建立祠庙。兴供养业。
令无量众于如是处不生长福非福。饶益无记者
谓如有一于自仆使妻子等所。以非秽非净心而
行慧施。受用无记者。谓如有一以无简择无染污
心受用资具。引摄无记者。谓如有一工巧处串习
故。于当来世。复引摄如是相身。由此身故。习工巧
处速疾究竟。对治无记者。谓如有一为治疾病。得
安乐故。心简择心。好服医药。寂静无记者。谓色无
不善丈夫。听闻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行。身语意恶
行现前。供养不善者。谓想对归依随天众巳。杀害
意为先。或邪恶意为先。建立祠庙广兴供养业。令
无量众广树非福。损害不善者。谓于一切处。起身
语意种种邪行。引摄不善者。谓行身语意诸恶行
巳。于恶趣善趣。引摄不爱果异熟。或引或满。所治
不善者。谓诸对治所对治法。障碍不善者。谓能障
碍诸善品法。自性无记者。谓八色界处意相应品
命根众同分名句文身等。相属无记者。谓怀非秽
非净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摄受心心所法。随
逐无记者。谓即彼戏论习气。发起无记者。谓彼所
摄受诸心心所法所发身业语业。胜义无记者。谓
虚空非择灭。生得无记者。谓诸不善有漏善法异
熟。加行无记者。谓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仪路工
巧处法现前。供养无记者。谓如有一想对归依随
一天众。远离杀害意邪恶见。建立祠庙。兴供养业。
令无量众于如是处不生长福非福。饶益无记者
谓如有一于自仆使妻子等所。以非秽非净心而
行慧施。受用无记者。谓如有一以无简择无染污
心受用资具。引摄无记者。谓如有一工巧处串习
故。于当来世。复引摄如是相身。由此身故。习工巧
处速疾究竟。对治无记者。谓如有一为治疾病。得
安乐故。心简择心。好服医药。寂静无记者。谓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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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诸烦恼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等流无记者。
谓变化心俱生品。此六转识。与善十一心所相应。
即善性摄。与中随二。小随十相应。不善性摄。俱不
相应。无记性摄。】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次拣异。一师言。六识三性不俱。以六识身同前五
识外门转故。既五识起善起恶。差别不同。则同时
意识亦互相违。岂能一念随五识而具通三性。何
以故。五识生起。必由意识而为引导。与彼五识俱
生。成善成染。若许五识既与三性齐起。意识尔时
亦通三性。岂有六识一念齐通三性之理。故知六
识三性。定不俱起。问。若尔。何故瑜伽论说。藏识一
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答。彼说一时俱起。是依
前后多念。故说一时。非谓一念三性俱起。如说一
心。是约多生灭说。非一生灭名为一心也。今依一
念不容俱起。故与论文无相违过。一师云。六识一
念三性容俱时起。以彼同时意识率尔等流。与眼
等五识容俱起故。由率尔起。故与无记相应。由等
流起。故与善染相应。率尔等流既容俱起。三性必
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辞。故又曰。五识与意识决定
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则汝前所设意识应通
三性之难。竟成虚弃。下引瑜伽以證意识虽与五
识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诸瑜伽师入禅正受。若遇
声缘从定起者。此定要与定中相应善意识。及馀
谓变化心俱生品。此六转识。与善十一心所相应。
即善性摄。与中随二。小随十相应。不善性摄。俱不
相应。无记性摄。】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次拣异。一师言。六识三性不俱。以六识身同前五
识外门转故。既五识起善起恶。差别不同。则同时
意识亦互相违。岂能一念随五识而具通三性。何
以故。五识生起。必由意识而为引导。与彼五识俱
生。成善成染。若许五识既与三性齐起。意识尔时
亦通三性。岂有六识一念齐通三性之理。故知六
识三性。定不俱起。问。若尔。何故瑜伽论说。藏识一
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答。彼说一时俱起。是依
前后多念。故说一时。非谓一念三性俱起。如说一
心。是约多生灭说。非一生灭名为一心也。今依一
念不容俱起。故与论文无相违过。一师云。六识一
念三性容俱时起。以彼同时意识率尔等流。与眼
等五识容俱起故。由率尔起。故与无记相应。由等
流起。故与善染相应。率尔等流既容俱起。三性必
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辞。故又曰。五识与意识决定
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则汝前所设意识应通
三性之难。竟成虚弃。下引瑜伽以證意识虽与五
识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诸瑜伽师入禅正受。若遇
声缘从定起者。此定要与定中相应善意识。及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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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识一时俱转。方能领受此声。后方出定。不是彼
定相应善意识独取此声。而无耳识。若无耳识。于
此音声不能领受。不应出定故。问。若是耳识能领
受巳。应便出定。何必要与定中相应意识俱转而
后出定耶。答。非谓耳识领受此声。即便出定。必是
耳识领受声巳。定中相应意识有所希望。然后出
定。故耳识闻声时。意犹在定。定应二识共取此声。
是知意识必与耳识俱起也。然在定意识是相应
善。在定耳识率尔闻声。理定非善。以未转依时。率
尔堕心定是无记故。由此诚證。则五俱意识。断不
与五识同性明矣。诸处下。引證同起不同性。问云。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此中说定相
应意识与耳识俱转。梵语三摩呬多。此云等引。梵
语三摩地。此云等持。定有三位。谓出住入。住名等
持。出入名等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时也。答。彼
论依多分说无五识。此显少分定有五识。故前云。
在定五识率尔闻声也。问云。五俱意识既不能与
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答。若
五识中三性俱转。五俱意识。随彼五识偏注一境。
尔时意识与彼五识或善或恶必是同性。若不偏
注。是无记性。故六转识与前五识三性容俱。此依
未自在位说。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摄。
问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
摄。答。如来色心。是道谛摄。非是苦集故无不善。巳
定相应善意识独取此声。而无耳识。若无耳识。于
此音声不能领受。不应出定故。问。若是耳识能领
受巳。应便出定。何必要与定中相应意识俱转而
后出定耶。答。非谓耳识领受此声。即便出定。必是
耳识领受声巳。定中相应意识有所希望。然后出
定。故耳识闻声时。意犹在定。定应二识共取此声。
是知意识必与耳识俱起也。然在定意识是相应
善。在定耳识率尔闻声。理定非善。以未转依时。率
尔堕心定是无记故。由此诚證。则五俱意识。断不
与五识同性明矣。诸处下。引證同起不同性。问云。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此中说定相
应意识与耳识俱转。梵语三摩呬多。此云等引。梵
语三摩地。此云等持。定有三位。谓出住入。住名等
持。出入名等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时也。答。彼
论依多分说无五识。此显少分定有五识。故前云。
在定五识率尔闻声也。问云。五俱意识既不能与
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答。若
五识中三性俱转。五俱意识。随彼五识偏注一境。
尔时意识与彼五识或善或恶必是同性。若不偏
注。是无记性。故六转识与前五识三性容俱。此依
未自在位说。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摄。
问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
摄。答。如来色心。是道谛摄。非是苦集故无不善。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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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灭除戏论种故。故非无记。】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先问。次举颂答。论曰下。总释六位相应门也。言此
第六转识与六位五十一心所皆得相应。以彼通
缘一切法故。问。何义得名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
为依。方现起故。与心和合。不舍离故。系属于心。随
心转故。具此三义。名为心所。如属我之物。立名我
所。问。心与心所。义用何别。答。心于所缘之境唯取
大略。不别分别如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青之
别相。心所于彼所缘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细。以
能助成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心王如𦘕师作
模。心所如弟子填彩。令出媚好。瑜伽下。引證。识能
了别总相。不取别相。以是主故。作意一法。独能了
此众多未了之相。问。何故瑜伽以作意为先。此论
以触为初。答。由作意故。令心心所取境功能最为
殊胜。故瑜伽以作意为初。由触能令根境识三和
合一处。引生心所。最为殊胜。故此论以触为先也。
即以五遍行论了别相。触能了心王可意不可意
俱相违相。受能了心王摄受不摄受俱相违相。想
能了心王言说因相。以能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
青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为言说因。思能了
心王邪因正因相违因相。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是
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者。正显心所
亦缘总相也。馀论亦说别境五所亦了别相。欲亦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先问。次举颂答。论曰下。总释六位相应门也。言此
第六转识与六位五十一心所皆得相应。以彼通
缘一切法故。问。何义得名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
为依。方现起故。与心和合。不舍离故。系属于心。随
心转故。具此三义。名为心所。如属我之物。立名我
所。问。心与心所。义用何别。答。心于所缘之境唯取
大略。不别分别如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青之
别相。心所于彼所缘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细。以
能助成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心王如𦘕师作
模。心所如弟子填彩。令出媚好。瑜伽下。引證。识能
了别总相。不取别相。以是主故。作意一法。独能了
此众多未了之相。问。何故瑜伽以作意为先。此论
以触为初。答。由作意故。令心心所取境功能最为
殊胜。故瑜伽以作意为初。由触能令根境识三和
合一处。引生心所。最为殊胜。故此论以触为先也。
即以五遍行论了别相。触能了心王可意不可意
俱相违相。受能了心王摄受不摄受俱相违相。想
能了心王言说因相。以能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
青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为言说因。思能了
心王邪因正因相违因相。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是
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者。正显心所
亦缘总相也。馀论亦说别境五所亦了别相。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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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了心王可乐事相。胜解亦能了心王决定事相
念亦能了心王串习事相。定慧能了心王得失是
非事相。由此十法。于所缘境起善起染。及起不定
诸心所法。此十又能于所缘境。能取心王总相。而
又兼取别相虽诸下。释心所差别。谓遍下。标差别
名数。一切下。释差别义。问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
处有六答。瑜伽合根随为一染。故位唯五。瑜伽复
以四一切辩五位差别。四一切者。谓一切性。即善
染无记也。一切地。三界中九地。谓欲界五趣杂居
地。色界初禅离生喜乐地。二禅定生喜乐地。三禅
离喜妙乐地。四禅舍念清净地。无色界空无边处
地。识无边处地。无所有处地。非非想处地也。一切
时。过去现在未来也。一切俱者。八识俱通也。此五
位中。遍行一位。具四一切。三性皆具。九地皆有。通
一切时。遍一切识故。别境一位。唯有初二。谓三性
九地。善唯有一。谓一切地。以一切地皆善性故。染
四皆无。于三性中唯不善故。不通一切性。于上八
地伏不起故。不通一切地有间断故。不通一切时。
于八识中不俱有故。不通一切识。不定唯一。谓一
切性。由此四一切故。有五位差别。问。前五识亦与
六位心所相应耶。答。不尔。五识止有三十四心所
相应。谓遍行别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贪嗔痴。馀互
相违故。】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念亦能了心王串习事相。定慧能了心王得失是
非事相。由此十法。于所缘境起善起染。及起不定
诸心所法。此十又能于所缘境。能取心王总相。而
又兼取别相虽诸下。释心所差别。谓遍下。标差别
名数。一切下。释差别义。问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
处有六答。瑜伽合根随为一染。故位唯五。瑜伽复
以四一切辩五位差别。四一切者。谓一切性。即善
染无记也。一切地。三界中九地。谓欲界五趣杂居
地。色界初禅离生喜乐地。二禅定生喜乐地。三禅
离喜妙乐地。四禅舍念清净地。无色界空无边处
地。识无边处地。无所有处地。非非想处地也。一切
时。过去现在未来也。一切俱者。八识俱通也。此五
位中。遍行一位。具四一切。三性皆具。九地皆有。通
一切时。遍一切识故。别境一位。唯有初二。谓三性
九地。善唯有一。谓一切地。以一切地皆善性故。染
四皆无。于三性中唯不善故。不通一切性。于上八
地伏不起故。不通一切地有间断故。不通一切时。
于八识中不俱有故。不通一切识。不定唯一。谓一
切性。由此四一切故。有五位差别。问。前五识亦与
六位心所相应耶。答。不尔。五识止有三十四心所
相应。谓遍行别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贪嗔痴。馀互
相违故。】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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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受俱门也。先总标。领顺下。释名义。如是下。释
三受差别。先分二。言三受与五识相应。名身受。三
受与意识相应。名心受。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乐舍亦然。三受皆通有漏无漏。问。何故苦受亦通
无漏。答。苦受亦由无漏而起。如行苦行。皆为求證
无漏故。次分三。谓见所断。修所断。非所断谓此三
受皆通三断也。云何见道所断法。谓萨迦耶等五
见。及依诸见起贪瞋慢。若相应无明。若于诸谛不
共无明。于谛疑等。及住一切恶趣业等。是名见道
所断法。云何修道所断法。谓一切善有漏法。一切
无覆无记法。除先所说诸染污法。馀染污法。是名
修道所断法。云何非所断法。谓一切有学出世间
法。一切无学相续法中所有诸法。若出世法。于一
切时自性净故。名非所断。馀世间法由巳断故。名
非所断。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位亦皆有三受。云何
学法。谓或预流一来不还有学补特迦罗。若出世
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学法。何以故。依止此法。
于时时中精进修学增上戒学心学慧学故。云何
无学法。谓阿罗汉诸漏巳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
间善法。是名无学法。云何非学非无学法。谓除先
所说学无学法。所馀预流乃至阿罗汉。若堕一切
异生相续。若彼增上所有诸法。当知是名非学非
无学法。次分四。先总分。谓善受。不善受。有覆无记
受。无覆无记受。此将舍受分二。故总成四受。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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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言六识皆有四受。故曰各。先明五识有四受。
谓彼任运烦恼发恶业者。是不善受。不发恶业者。
是有覆无记受。彼皆容与苦根相应。若俱生善等
发善业者。亦是善受。与善根相应。不发善业者。是
无覆无记受。与舍根相应。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
伽下。引證三受与一切识相应。若此任运烦恼遍
一切识者。则此烦恼遍与一切识苦乐舍根相应。
若此任运烦恼不遍一切识。而与第六意地相应
者。则此烦恼即与第六苦乐舍根相应。言遍不遍
者。俱生我执。七识皆遍。俱生法执。前五不遍故。杂
集下。引證。】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次分五受。苦乐为四。合无记为一故。问。前以舍受
分二。苦乐不分。何故此中苦乐各分为二。合舍受
为一。答。苦乐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逼悦身
者名苦乐。逼悦心者名忧喜。无分别者名苦乐。有
分别者名忧喜。尤重者名苦乐。轻微者名忧喜故。
舍受不分者。反上三义故。下详解适悦受中乐喜
二义。诸适悦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乐。与意识
相应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静虑近分。但名为
喜。不名为乐。但悦心。不悦身故。若在初二静虑。名
乐名喜。身心皆悦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禅
有三。谓梵众。梵辅。大梵。前二为近分。大梵名根本。
二禅有三位。谓少光。无量光。光音天。前二为近分。
谓彼任运烦恼发恶业者。是不善受。不发恶业者。
是有覆无记受。彼皆容与苦根相应。若俱生善等
发善业者。亦是善受。与善根相应。不发善业者。是
无覆无记受。与舍根相应。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
伽下。引證三受与一切识相应。若此任运烦恼遍
一切识者。则此烦恼遍与一切识苦乐舍根相应。
若此任运烦恼不遍一切识。而与第六意地相应
者。则此烦恼即与第六苦乐舍根相应。言遍不遍
者。俱生我执。七识皆遍。俱生法执。前五不遍故。杂
集下。引證。】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次分五受。苦乐为四。合无记为一故。问。前以舍受
分二。苦乐不分。何故此中苦乐各分为二。合舍受
为一。答。苦乐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逼悦身
者名苦乐。逼悦心者名忧喜。无分别者名苦乐。有
分别者名忧喜。尤重者名苦乐。轻微者名忧喜故。
舍受不分者。反上三义故。下详解适悦受中乐喜
二义。诸适悦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乐。与意识
相应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静虑近分。但名为
喜。不名为乐。但悦心。不悦身故。若在初二静虑。名
乐名喜。身心皆悦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禅
有三。谓梵众。梵辅。大梵。前二为近分。大梵名根本。
二禅有三位。谓少光。无量光。光音天。前二为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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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音为根本。三禅有三天。谓少净。遍净。无量净。前
二名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
故。言近分者。于彼根本邻近将得未得故。今言欲
界诸天与初二静虑中梵众梵辅少光无量光所
得者。但可悦心。未至身心遍悦。故但名喜而不名
乐。若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静虑。身心遍悦。名乐
名喜。故初禅名离生。喜乐地。二禅名定生喜乐地
也。若在第三静虑中。无论近分根本。皆得妙乐。故
名离喜妙乐地。由其静虑益深。触处无非乐境。故
无分别。反显前二静虑。乐心轻微。故有分别。显扬
论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
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
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
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即于
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
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切处
无有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
静虑根本。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
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即此身中
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
第三静虑根本。言近分者静虑未满故。言根本者。
静虑具足故。下详解逼迫受中苦忧二义。诸逼迫
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苦。与意识相应者。一师
言。唯与忧受相应而无苦受。以逼迫心。故有忧而
二名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
故。言近分者。于彼根本邻近将得未得故。今言欲
界诸天与初二静虑中梵众梵辅少光无量光所
得者。但可悦心。未至身心遍悦。故但名喜而不名
乐。若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静虑。身心遍悦。名乐
名喜。故初禅名离生。喜乐地。二禅名定生喜乐地
也。若在第三静虑中。无论近分根本。皆得妙乐。故
名离喜妙乐地。由其静虑益深。触处无非乐境。故
无分别。反显前二静虑。乐心轻微。故有分别。显扬
论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
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
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
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即于
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
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切处
无有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
静虑根本。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
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即此身中
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
第三静虑根本。言近分者静虑未满故。言根本者。
静虑具足故。下详解逼迫受中苦忧二义。诸逼迫
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苦。与意识相应者。一师
言。唯与忧受相应而无苦受。以逼迫心。故有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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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苦。下引證。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即名忧根。瑜伽
又说。生地狱中第八异熟无间有第六异熟生。有
苦忧相续。故知苦属前五。忧属第六。又说地狱寻
伺忧俱一分。鬼趣旁生亦尔。言地狱寻伺一分与
苦根俱。一分与忧根俱故。瑜伽云。谓捺洛迦寻伺
唯是戚行触非爱境引发。与忧苦相应。如捺洛迦
寻伺受苦。饿鬼及旁生趣所有寻伺亦尔。故知意
地中极重戚受。不名为苦。尚名为忧。况馀轻者而
非忧耶。】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此第二师立意地有苦忧二受。谓生人天二处者。
恒名为忧。不名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处。名忧名苦。傍生杂受者轻微。故名忧。饿鬼纯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狱。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
分别故。乐至三禅为极。苦至地狱为极。故皆无分
别也。瑜伽下。引證第六有苦受。瑜伽又说第六一
类俱生我见与边执见。唯无记性。复自释云。据论
所说。此意地俱生苦受是无记摄。决非忧根。论说
忧根是染性故。非无记故。又说地狱诸根。馀三现
行定不成就。复自释云。馀三定是乐喜忧三根。以
彼地狱受苦报时。但有无记苦根。必无现行乐喜
忧根。以彼无记苦根。定与现行舍根相应故。然岂
不知现行舍哉。但彼论中定不成第六为舍根耳。
难云。汝宁知彼论文唯说容受。未必容受不成第
又说。生地狱中第八异熟无间有第六异熟生。有
苦忧相续。故知苦属前五。忧属第六。又说地狱寻
伺忧俱一分。鬼趣旁生亦尔。言地狱寻伺一分与
苦根俱。一分与忧根俱故。瑜伽云。谓捺洛迦寻伺
唯是戚行触非爱境引发。与忧苦相应。如捺洛迦
寻伺受苦。饿鬼及旁生趣所有寻伺亦尔。故知意
地中极重戚受。不名为苦。尚名为忧。况馀轻者而
非忧耶。】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此第二师立意地有苦忧二受。谓生人天二处者。
恒名为忧。不名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处。名忧名苦。傍生杂受者轻微。故名忧。饿鬼纯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狱。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
分别故。乐至三禅为极。苦至地狱为极。故皆无分
别也。瑜伽下。引證第六有苦受。瑜伽又说第六一
类俱生我见与边执见。唯无记性。复自释云。据论
所说。此意地俱生苦受是无记摄。决非忧根。论说
忧根是染性故。非无记故。又说地狱诸根。馀三现
行定不成就。复自释云。馀三定是乐喜忧三根。以
彼地狱受苦报时。但有无记苦根。必无现行乐喜
忧根。以彼无记苦根。定与现行舍根相应故。然岂
不知现行舍哉。但彼论中定不成第六为舍根耳。
难云。汝宁知彼论文唯说容受。未必容受不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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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成立意根。答。彼六容识有时间断。定不与
容受相应。容受既不与第六相应。是决定成立意
根矣。不应彼论唯说容受。不立意根。既说容受。决
定通说意根。以彼容受及与意根。皆是无记性故。
若谓彼论唯说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论
复说那落迦现行种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
第八识以彼亦与舍受相应故。下纵破忧根是六
非八。若谓五识不相续故。于地狱道定非忧根。第
八是一类无间。恒相续故。定是忧根者。则死生极
闷绝位。六识现行巳灭。第八忧从何来。定知忧根
不属第八。苦根亦然。若谓第八是异熟总报主。地
狱苦根定属第八者。且地狱中受苦之时。定指何
物以为第八。设执地狱现男女形。随以一形为第
八者。理亦不然。地狱之身。或大或小。无定形故。第
八异熟所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恶业招感之身。
容无形故。俱舍云。欲胎卵湿生初受生位。唯得身
命二异熟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谓无形者初得
六根。如劫初时。何等为六。所谓眼。耳。鼻。舌。身。命。若
一形者。初得七根。如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
岂有二形。受化生者。恶趣容有二形化生故。问。既
无有形。谁为受苦。答。由彼过去恶业之力。自然于
五根门头恒常受苦。如六交报等。若谓地狱之身
定成眼等。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变化者。纵有定
形。亦何所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
容受相应。容受既不与第六相应。是决定成立意
根矣。不应彼论唯说容受。不立意根。既说容受。决
定通说意根。以彼容受及与意根。皆是无记性故。
若谓彼论唯说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论
复说那落迦现行种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
第八识以彼亦与舍受相应故。下纵破忧根是六
非八。若谓五识不相续故。于地狱道定非忧根。第
八是一类无间。恒相续故。定是忧根者。则死生极
闷绝位。六识现行巳灭。第八忧从何来。定知忧根
不属第八。苦根亦然。若谓第八是异熟总报主。地
狱苦根定属第八者。且地狱中受苦之时。定指何
物以为第八。设执地狱现男女形。随以一形为第
八者。理亦不然。地狱之身。或大或小。无定形故。第
八异熟所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恶业招感之身。
容无形故。俱舍云。欲胎卵湿生初受生位。唯得身
命二异熟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谓无形者初得
六根。如劫初时。何等为六。所谓眼。耳。鼻。舌。身。命。若
一形者。初得七根。如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
岂有二形。受化生者。恶趣容有二形化生故。问。既
无有形。谁为受苦。答。由彼过去恶业之力。自然于
五根门头恒常受苦。如六交报等。若谓地狱之身
定成眼等。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变化者。纵有定
形。亦何所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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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故瑜伽云。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无淫事。由
彼长时无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
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
况展转交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乐相杂。
故有淫欲。由斯理趣。故知舍根定成七八。地狱苦
根定成第六。以七八二识。皆与舍受相应故。下例
彼意地无忧根。汝言地狱意地有忧根者亦不然。
如第三禅极乐地无有喜根。例知地狱极苦处定
无忧根。故馀三言。定知是忧喜乐。问云。既地狱中
唯有苦根。无有乐受。何故俱舍论说。阿鼻狱中无
乐间苦。故名无间。馀地狱中有乐间起。虽无异熟
而有等流。答。如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冷
者。在热地狱有冷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冷。
果似前因。假名等流。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施设论
说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
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歘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
及暂生喜乐间苦受故。不名无间者。亦是随转理
门或是通说杂受处无异熟乐。故假说有等流乐。
以杂受处亦是纯苦故。言杂受者。寒热杂受也。问
云。意地既无忧根。何故圣教说意地戚受名为忧
根。答。此依少分说。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论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以此苦是
馀忧流类。依流类故。假说为忧。其实是苦。或彼苦
根能损身心。虽苦根摄。而亦名忧。以损身故名苦。
彼长时无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
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
况展转交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乐相杂。
故有淫欲。由斯理趣。故知舍根定成七八。地狱苦
根定成第六。以七八二识。皆与舍受相应故。下例
彼意地无忧根。汝言地狱意地有忧根者亦不然。
如第三禅极乐地无有喜根。例知地狱极苦处定
无忧根。故馀三言。定知是忧喜乐。问云。既地狱中
唯有苦根。无有乐受。何故俱舍论说。阿鼻狱中无
乐间苦。故名无间。馀地狱中有乐间起。虽无异熟
而有等流。答。如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冷
者。在热地狱有冷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冷。
果似前因。假名等流。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施设论
说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
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歘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
及暂生喜乐间苦受故。不名无间者。亦是随转理
门或是通说杂受处无异熟乐。故假说有等流乐。
以杂受处亦是纯苦故。言杂受者。寒热杂受也。问
云。意地既无忧根。何故圣教说意地戚受名为忧
根。答。此依少分说。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论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以此苦是
馀忧流类。依流类故。假说为忧。其实是苦。或彼苦
根能损身心。虽苦根摄。而亦名忧。以损身故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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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心故名忧。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
亦名乐。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乐。然未至三禅。
必无真乐。故无乐根故说初二静虑唯有十一根
而无乐根。十一根者。对欲界初二禅说。前五识除
乐。具苦等四。第六亦然。七八二识各唯舍根。地狱
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既知极乐处无喜根。则
知极苦处无忧根。由此下。结示纯苦处。唯意地苦
根舍根摄非忧喜乐根也。】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释前五与第六三性俱不俱义。并如前解三性
文中。】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此释初位。五遍行也。先问。次举颂答。论曰下释。言
此五心所。巳在初能变中广说。今不复辨。问。云何
应知有此遍行。答。由教与理为定量故。此中下。先
引教證。根境识三和合。必定有触。触起然后有受
想思。由此定有故四皆名遍行。次引證作意若根
境虽具必得作意现前方能生识若无作意识不
能生。故识起位必有作意。于作意处了别。于了别
处作意故。是知作意亦是遍行。次以理推。谓识起
时必有三和。有三和处决定生触。以彼三和必由
触有。若无触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触一境。故
知必有。虽有触所。若无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则心
王乱触。不知所趣。故触与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
亦名乐。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乐。然未至三禅。
必无真乐。故无乐根故说初二静虑唯有十一根
而无乐根。十一根者。对欲界初二禅说。前五识除
乐。具苦等四。第六亦然。七八二识各唯舍根。地狱
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既知极乐处无喜根。则
知极苦处无忧根。由此下。结示纯苦处。唯意地苦
根舍根摄非忧喜乐根也。】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释前五与第六三性俱不俱义。并如前解三性
文中。】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此释初位。五遍行也。先问。次举颂答。论曰下释。言
此五心所。巳在初能变中广说。今不复辨。问。云何
应知有此遍行。答。由教与理为定量故。此中下。先
引教證。根境识三和合。必定有触。触起然后有受
想思。由此定有故四皆名遍行。次引證作意若根
境虽具必得作意现前方能生识若无作意识不
能生。故识起位必有作意。于作意处了别。于了别
处作意故。是知作意亦是遍行。次以理推。谓识起
时必有三和。有三和处决定生触。以彼三和必由
触有。若无触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触一境。故
知必有。虽有触所。若无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则心
王乱触。不知所趣。故触与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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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触在作意。正触境时作意在触。诸识缘境。此二
心所恒为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后领纳此
境善恶。于善生顺。则起爱心。于恶生违。则起憎心。
于中容境不憎不爱直平平尔。此受是无心位中
随一所摄。故无心位起。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
一者。受既领纳好丑。生爱生憎。然后于好丑境上
分彊分界。品定是非。弹量贵贱。此想亦是无心位
中随一所摄。故无心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
者。既于自境安立分齐。然后于分齐境中。方取正
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恶等。此思亦是无心位中
随一所摄。无心起时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
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时。必有此五。心王
如君。此五遍行如辅弼大臣。若明君体。乾居正。则
辅弼大臣肃然听命。威福不敢自专。若夫庸主。则
为大臣弄诸股掌之上矣。故心王正则作意正。作
意正。则所触皆正。所触既正。则所受于中者亦正。
受于中者既正。则所想所思无不皆归于正矣。故
心王一正。则心所皆听命而为用。若心王不正。则
心所分权作乱矣。故修行者。先从作意处为下手
工夫。不得草草。】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此下释第二位别境五心所也。先释总名。言别境
者。以五心所所缘之境。各各不同。非如遍行同缘
一境。故云别也。言欲者。于所好乐境希求冀望是
心所恒为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后领纳此
境善恶。于善生顺。则起爱心。于恶生违。则起憎心。
于中容境不憎不爱直平平尔。此受是无心位中
随一所摄。故无心位起。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
一者。受既领纳好丑。生爱生憎。然后于好丑境上
分彊分界。品定是非。弹量贵贱。此想亦是无心位
中随一所摄。故无心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
者。既于自境安立分齐。然后于分齐境中。方取正
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恶等。此思亦是无心位中
随一所摄。无心起时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
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时。必有此五。心王
如君。此五遍行如辅弼大臣。若明君体。乾居正。则
辅弼大臣肃然听命。威福不敢自专。若夫庸主。则
为大臣弄诸股掌之上矣。故心王正则作意正。作
意正。则所触皆正。所触既正。则所受于中者亦正。
受于中者既正。则所想所思无不皆归于正矣。故
心王一正。则心所皆听命而为用。若心王不正。则
心所分权作乱矣。故修行者。先从作意处为下手
工夫。不得草草。】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此下释第二位别境五心所也。先释总名。言别境
者。以五心所所缘之境。各各不同。非如遍行同缘
一境。故云别也。言欲者。于所好乐境希求冀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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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体性。精进为依是其业用。世出世法。无不皆由
好乐而成故好乐世间法。成世间果。好乐出世法。
成出世果。甚矣好乐之不可不正也。赵州云。老僧
除二时粥饭是杂用心处馀处更无杂用心者。古
人封被。尅期求證无上菩提者。好乐之力也。唯其
好乐之极。故能终朝竟夜。矻矻不休。未尝少怠。不
然。一刹那间。千回万转矣。有一师说。所乐者是可
欣之境。于可欣之境。欲见欲闻。有所希望故问。于
可厌事。若未合时。不希彼合。若巳合时。望彼别离。
亦是大快乐事岂非是欲。何必可欣。之境方谓之
欲哉。答。如汝所言。此但于可厌境求彼不合。望彼
别离。自巳才有叹喜痛快处。不在可厌境上生好
乐心。安得名欲。故于可厌。及中容二境。决无好乐。
即缘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无好乐。第二师
言。所乐者。是所求境。于可欣境求合。于可厌境求
离。于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师言。所乐。是欲观
境。于一切善恶等境而起好乐。审观详察。然后有
所希望。故谓之欲。若不乐欲审观谛察。随人脚踉
任运缘者。皆不入心。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
行。三说皆是。后说尤是。下拣异。有一师言。欲者。要
由希望外境之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心起时
定应有此。故经说欲为诸法本。此误执作意为欲。
先斥后破云。心心所等取外境时。皆由作意。何关
乐欲。经说作意现前。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心心
好乐而成故好乐世间法。成世间果。好乐出世法。
成出世果。甚矣好乐之不可不正也。赵州云。老僧
除二时粥饭是杂用心处馀处更无杂用心者。古
人封被。尅期求證无上菩提者。好乐之力也。唯其
好乐之极。故能终朝竟夜。矻矻不休。未尝少怠。不
然。一刹那间。千回万转矣。有一师说。所乐者是可
欣之境。于可欣之境。欲见欲闻。有所希望故问。于
可厌事。若未合时。不希彼合。若巳合时。望彼别离。
亦是大快乐事岂非是欲。何必可欣。之境方谓之
欲哉。答。如汝所言。此但于可厌境求彼不合。望彼
别离。自巳才有叹喜痛快处。不在可厌境上生好
乐心。安得名欲。故于可厌。及中容二境。决无好乐。
即缘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无好乐。第二师
言。所乐者。是所求境。于可欣境求合。于可厌境求
离。于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师言。所乐。是欲观
境。于一切善恶等境而起好乐。审观详察。然后有
所希望。故谓之欲。若不乐欲审观谛察。随人脚踉
任运缘者。皆不入心。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
行。三说皆是。后说尤是。下拣异。有一师言。欲者。要
由希望外境之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心起时
定应有此。故经说欲为诸法本。此误执作意为欲。
先斥后破云。心心所等取外境时。皆由作意。何关
乐欲。经说作意现前。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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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复例破云。若汝说言欲为法本。诸心心所皆因
欲生者。经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
耶。问。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经作是说。答。然经
说欲为诸法本者。是说乐欲所起一切事业。故说
以欲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发精进。助成一切
善事。故论说勤依为业。经说以欲为本。非谓欲能
生心心所而为本也。】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此应复待馀便有无穷失。」
【先出体用。谓邪下。释。言决定印持不可引转者。谓
藉邪教正教邪理正理据證之力。故于所取之境。
详审明决。印定持守。由此异缘不能牵夺。故名胜
解。如说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阳𦦨。行如芭蕉。
识如幻境。如是决定增胜。不可引转。语云。三军可
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古德云。任尔非心非佛我
自即心即佛是也。若半疑半信。若存若亡。名犹豫
境。决无胜解。若虽印持。而无一刀两段番决之心。
亦无胜解。由此胜解非遍行摄。下拣异。有一师言。
心与心所取自境时。无拘碍处。皆有胜解。此是误
认遍行为胜解故。先斥。后破云。能不碍者。即是自
境。所不碍者。即心心所。未举念时。心境元不相碍。
瞥尔胜心发起之时。皆是根与作意之力。何关胜
解。若胜发起不由根与作意而待胜解者。则此胜
解不能自生。更有所待。若胜解而更有所待。彼所
待者又有所待。如是便有无穷之失矣。】
欲生者。经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
耶。问。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经作是说。答。然经
说欲为诸法本者。是说乐欲所起一切事业。故说
以欲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发精进。助成一切
善事。故论说勤依为业。经说以欲为本。非谓欲能
生心心所而为本也。】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此应复待馀便有无穷失。」
【先出体用。谓邪下。释。言决定印持不可引转者。谓
藉邪教正教邪理正理据證之力。故于所取之境。
详审明决。印定持守。由此异缘不能牵夺。故名胜
解。如说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阳𦦨。行如芭蕉。
识如幻境。如是决定增胜。不可引转。语云。三军可
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古德云。任尔非心非佛我
自即心即佛是也。若半疑半信。若存若亡。名犹豫
境。决无胜解。若虽印持。而无一刀两段番决之心。
亦无胜解。由此胜解非遍行摄。下拣异。有一师言。
心与心所取自境时。无拘碍处。皆有胜解。此是误
认遍行为胜解故。先斥。后破云。能不碍者。即是自
境。所不碍者。即心心所。未举念时。心境元不相碍。
瞥尔胜心发起之时。皆是根与作意之力。何关胜
解。若胜发起不由根与作意而待胜解者。则此胜
解不能自生。更有所待。若胜解而更有所待。彼所
待者又有所待。如是便有无穷之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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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先出体用。谓教下。次释。言曾习者。即串习事也。明
记不忘定依为业者。谓惺惺不昧。历历分明。念兹
在兹。不暂忘失。如此用功。乱想自定。名为正念。古
德云。一念万年。万年一念是也。古人念佛参禅。未
有不仗此正念力而得成就者。故于百凡事体。曾
未受习。决不起念。即曾受习。如风过耳。无专注心。
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摄。下拣异。
一师云。但心起时。必有念俱。由念于境明记不忘。
能为后时忆念之因。此亦误执遍行为念故。先斥。
后破云。若谓前念为后念因者。勿于后念有痴有
信。而前念亦有痴信故。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
念。实由现在遍行想心势力强盛。足为后时忆念
之因。无劳别念。】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先出体用。次释。言所观事者。谓五蕴等。无常苦空
等。专注不散定依为业者。谓日用寻常境中。用心
观察。何者为色。何者为受等。色是甚么。受是甚么
等。如此专注一心不乱。自然有个入处。由斯本明
自露。决择智生。更不待从人口角边。觅牙后慧。从
上诸大祖师。皆用此法。言心专注者。表显此心欲
住何境。即能令心住于此境非是独指一境言也。
若独指一境。则见道历观上下八谛。前后境别。既
无专注应无等持。故专注言非唯一境。纵是一境。
卷五 第 736a 页 X50-0736.png
若不系心专注。定亦不生。故非遍行所摄。下拣异。
一师言。虽不系心专注一境。尔时亦有定起。但定
相隐微。粗心者自不觉耳。此实遍行。非浪言也。下
破云。若谓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
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识三和合同趋一境。是触
业用。非定心故。若谓此定能令刹那心无异缘。故
是遍行。理亦不然。以刹那心。时之极少。自然于所
缘境无有变易。何必待定然后无变易耶。若谓由
定心取所缘境是遍行者。理亦不然。能令心等取
所缘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若谓此之定体即是
定心。以契经说定为心学。即是心一境性。故定体
即心者。理亦不然。依定而收摄放心。专注一境。故
经说言心一境性。此心一境性。是收放心之学问。
故非即心。以三十七圣道品中摄此定故。立量云。
定非即心。根力觉支道支等摄故。如念慧等。既念
慧等各别有性。此定亦然。云何即心。】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先出体用。次释。简择断疑者。谓于诸法自相共相
得失境中。由以慧心推求简别。后方决定。心无疑
惑。故定与慧。如车两轮。如鸟两翼。缺一不可。必由
定而发慧。由慧而得决定。故云一心不动。名入诸
禅。了境无生。名为般若。若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
有简择。便无此慧。故非遍行所摄。下拣异。有师言。
即使愚昧心中虽无简择。亦有慧心。但慧相微隐。
一师言。虽不系心专注一境。尔时亦有定起。但定
相隐微。粗心者自不觉耳。此实遍行。非浪言也。下
破云。若谓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
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识三和合同趋一境。是触
业用。非定心故。若谓此定能令刹那心无异缘。故
是遍行。理亦不然。以刹那心。时之极少。自然于所
缘境无有变易。何必待定然后无变易耶。若谓由
定心取所缘境是遍行者。理亦不然。能令心等取
所缘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若谓此之定体即是
定心。以契经说定为心学。即是心一境性。故定体
即心者。理亦不然。依定而收摄放心。专注一境。故
经说言心一境性。此心一境性。是收放心之学问。
故非即心。以三十七圣道品中摄此定故。立量云。
定非即心。根力觉支道支等摄故。如念慧等。既念
慧等各别有性。此定亦然。云何即心。】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先出体用。次释。简择断疑者。谓于诸法自相共相
得失境中。由以慧心推求简别。后方决定。心无疑
惑。故定与慧。如车两轮。如鸟两翼。缺一不可。必由
定而发慧。由慧而得决定。故云一心不动。名入诸
禅。了境无生。名为般若。若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
有简择。便无此慧。故非遍行所摄。下拣异。有师言。
即使愚昧心中虽无简择。亦有慧心。但慧相微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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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心多。故隐而不显。非无此慧。以此慧是大受
法故。宁知大受。对法藏中说为大地法故。俱舍颂
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
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诸部对法。展转相
违。而无定准。不可执为一定之格。如俱舍以痴逸
怠不信惛掉六种名大烦恼地法等。故欲等触等。
以地相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欲等
以遍行与触等相校。便非等伦。安得名为大地法。
以遍行通四一切。别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触等五。
经说遍行。若说十遍。便违契经。不应固执。下申量
破云。然欲等五。定非遍行。非触等故。如贪信等。】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此下总言五所现起分位也。一师言。此五决定俱
起。互相资助故。一师言。五所不定俱起。以此在四
一切中。遍一切性。一切地。不遍一切时。不遍一切
俱。既不同时。无俱起义。又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
不定。能缘亦不定故。应说此五或时起一。或时起
二。起三。起四。或时俱起。或不俱起。言起一者。谓于
所乐境起欲。决定起解。曾习起念。所观起定。问。所
观之境。定慧皆起。何以独言起定。答。谓愚昧类。心
多杂乱。流逸奔驰。为欲止此散心。虽专注所缘。令
心不散。而不能简择是非得失。谓之痴定。此名有
定无慧。问。愚昧心中既无简择。何得却言缘所观
境。答。至彼加行位中。少有闻思慧力。便能缘境。故
法故。宁知大受。对法藏中说为大地法故。俱舍颂
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
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诸部对法。展转相
违。而无定准。不可执为一定之格。如俱舍以痴逸
怠不信惛掉六种名大烦恼地法等。故欲等触等。
以地相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欲等
以遍行与触等相校。便非等伦。安得名为大地法。
以遍行通四一切。别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触等五。
经说遍行。若说十遍。便违契经。不应固执。下申量
破云。然欲等五。定非遍行。非触等故。如贪信等。】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此下总言五所现起分位也。一师言。此五决定俱
起。互相资助故。一师言。五所不定俱起。以此在四
一切中。遍一切性。一切地。不遍一切时。不遍一切
俱。既不同时。无俱起义。又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
不定。能缘亦不定故。应说此五或时起一。或时起
二。起三。起四。或时俱起。或不俱起。言起一者。谓于
所乐境起欲。决定起解。曾习起念。所观起定。问。所
观之境。定慧皆起。何以独言起定。答。谓愚昧类。心
多杂乱。流逸奔驰。为欲止此散心。虽专注所缘。令
心不散。而不能简择是非得失。谓之痴定。此名有
定无慧。问。愚昧心中既无简择。何得却言缘所观
境。答。至彼加行位中。少有闻思慧力。便能缘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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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等持缘所观境。或依多分。故说有定无慧。如戏
下。引證有定无慧。或于下。释有慧无定。或时起二
者。谓于四境一时双起。合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
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
九念慧。十定慧。或时起三者。谓于四境一时起三。
合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念定。三欲定慧。四慧
欲解。五慧解念。六慧念定。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
念欲解。十念定慧。或时起四者。谓于四境一时起
四。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慧欲解
念。四慧解念定。五解念定慧。或时俱起。谓欲解念
定慧。如是四境起欲等五。总别合有三十一句。谓
欲等起一有五句。二三各十。起四五句。总起一句
也。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无此四境时不起。对境
方生故。率尔堕心时亦不起。无分别故。与藏识俱
时不起。不遍心故。】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上明五所不遍一切时。此明五所不遍一切俱也。
七八二识此五随位有无。第八有漏时定无。第七
有漏时唯有一慧。若在无漏。七八二识五俱相应。
等六意识。转未转位。皆与五法相应。皆不遮故。前
五转识。一师言。此五皆无。一师言。此五容有。谓此
五虽无增上。而有微劣。非谓全无。遮等下。问云。五
识散动既无专注。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
答云。若约出定入定时论。五识散动固不容有。若
下。引證有定无慧。或于下。释有慧无定。或时起二
者。谓于四境一时双起。合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
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
九念慧。十定慧。或时起三者。谓于四境一时起三。
合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念定。三欲定慧。四慧
欲解。五慧解念。六慧念定。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
念欲解。十念定慧。或时起四者。谓于四境一时起
四。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慧欲解
念。四慧解念定。五解念定慧。或时俱起。谓欲解念
定慧。如是四境起欲等五。总别合有三十一句。谓
欲等起一有五句。二三各十。起四五句。总起一句
也。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无此四境时不起。对境
方生故。率尔堕心时亦不起。无分别故。与藏识俱
时不起。不遍心故。】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上明五所不遍一切时。此明五所不遍一切俱也。
七八二识此五随位有无。第八有漏时定无。第七
有漏时唯有一慧。若在无漏。七八二识五俱相应。
等六意识。转未转位。皆与五法相应。皆不遮故。前
五转识。一师言。此五皆无。一师言。此五容有。谓此
五虽无增上。而有微劣。非谓全无。遮等下。问云。五
识散动既无专注。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
答云。若约出定入定时论。五识散动固不容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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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时取现量境。必同意识。故容有定。而言五识
无定者。但遮等引。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时
也。等持者。住定时也。由此圣教说眼耳通者。正显
前五亦有慧。此慧是眼耳二识相应智故。亦是鼻
舌身识相应智故。下以二位结五所。若约未自在
位。此五心所。或有不相应者。得自在时。此五定有。
乐观苦集道。灭谛。安立谛。非安立谛等。故欲不减。
一中解无量。无量中解一。故胜解不减。观彼久远。
犹如今日。故念不减。经行坐卧。无不是定。故定不
减。五识皆有作事智故。扬眉瞬目。开口动舌。顾盻
嚬呻。无非佛事。故智不减。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
识皆得相应。】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此言五所与受相应也。一师言。欲与喜乐舍三受
相应。除忧苦二受。以彼忧苦二境。不生乐欲故。馀
四心所。皆与四受相应。唯除苦受。以审决明记专
注简择。五识所无故。以五识是苦受摄故。五识既
不与四所相应。苦受亦尔。一师言。欲等五法。皆与
五受相应。欲證菩提而生愁戚。于纯苦处而求解
脱。厌苦欣乐皆是欲故。故欲亦与忧苦二受相应。
此通前师欲不与忧苦相应。意有苦根。前巳说故。
通前四法不与苦受相应。论说下。引论以證欲与
忧苦二受相应。苦根下。又證四所与苦根相应。以
前师云。五识无审决明记等。不与五识相应。故通
无定者。但遮等引。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时
也。等持者。住定时也。由此圣教说眼耳通者。正显
前五亦有慧。此慧是眼耳二识相应智故。亦是鼻
舌身识相应智故。下以二位结五所。若约未自在
位。此五心所。或有不相应者。得自在时。此五定有。
乐观苦集道。灭谛。安立谛。非安立谛等。故欲不减。
一中解无量。无量中解一。故胜解不减。观彼久远。
犹如今日。故念不减。经行坐卧。无不是定。故定不
减。五识皆有作事智故。扬眉瞬目。开口动舌。顾盻
嚬呻。无非佛事。故智不减。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
识皆得相应。】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此言五所与受相应也。一师言。欲与喜乐舍三受
相应。除忧苦二受。以彼忧苦二境。不生乐欲故。馀
四心所。皆与四受相应。唯除苦受。以审决明记专
注简择。五识所无故。以五识是苦受摄故。五识既
不与四所相应。苦受亦尔。一师言。欲等五法。皆与
五受相应。欲證菩提而生愁戚。于纯苦处而求解
脱。厌苦欣乐皆是欲故。故欲亦与忧苦二受相应。
此通前师欲不与忧苦相应。意有苦根。前巳说故。
通前四法不与苦受相应。论说下。引论以證欲与
忧苦二受相应。苦根下。又證四所与苦根相应。以
前师云。五识无审决明记等。不与五识相应。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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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根既与同时意识相应。四法与苦相应。亦有
何咎。况前五识虽无增上四法。而有微细印境等
四。何得言无。由斯五所定与五受相应。下明馀门
分别此五复通三性三界学无学等。此五既通一
切性一切地。则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识依转
不转既皆不遮。则知学无学等亦应皆有。如是等
门。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卷第五
何咎。况前五识虽无增上四法。而有微细印境等
四。何得言无。由斯五所定与五受相应。下明馀门
分别此五复通三性三界学无学等。此五既通一
切性一切地。则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识依转
不转既皆不遮。则知学无学等亦应皆有。如是等
门。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