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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卷五 第 722c 页

成唯识论卷第五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至)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此释受俱门也。先徵。次答。有三义。一师言。此识唯
与喜受相应。恒内执第八。生喜爱故。谓喜阿赖耶。
爱阿赖耶等故。第二师言。若第七唯与喜受相应
者。应许喜受遍至有顶。便违圣言喜唯二禅。此识
应与四受相应。若生三恶趣中。应与忧受相应。以
受三途苦报故。若生人中及欲界六天初禅二禅
者。此识皆与喜受相应。以初静虑是离生喜乐。第
二静虑是定生喜乐地故。若生第三禅唯与乐受
相应。以此地是离喜妙乐故若生四禅乃至色究
竟天。皆与舍受相应。以是舍念清净地故。第三师
言。此亦非理。此识任运一类唯执内我。无有转变。
不与忧喜乐诸变异受相应故。又此识与前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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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各别者。则本论主皆别开明。如七八二识俱是
无记。而分有覆无覆。若此识与四受俱。则本颂中
亦应别说。既不别说。定与藏识同是舍受。此识未
转依位。与前十八心所相应巳转依位。与二十一
心所相应。转依心所既与第八相同。亦应与彼转
依第八同是舍受。任运而转。以彼證得十种平等
性故。恒以十种为所缘境。平等转故。前二说偏。后
说为正。】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此释三性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是有覆无记。非馀
三性。次释。以此末那恒与四根本烦恼及大八随
烦恼相应。既能障碍出世圣道。复能隐蔽妙明真
心。故名有覆。此识既非善性。又非不善无可记录。
故名无记。问。根随皆是通染二性。第七唯无记性。
安得相应。答。例如色无色界。虽有根随烦恼。而由
定力摄持藏护。虽是不善。亦无记摄。此意根随亦
尔。虽是不善。由所依识极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
而转。亦是无记。若巳转依。唯善性摄。】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此释界系门也。先问。次举颂答。谓生下。释。谓藏识
若生欲界。则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属欲界第
八。乃至藏识若生有顶。现行末那及诸心所即系
属有顶第八。以此末那任运恒缘自地藏识执为
内我。不缘他地藏识执为我故。若欲界藏识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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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界詶先引业异熟藏识现在前者。此之藏识虽
在欲界。名生彼地。则此末那亦缘彼地藏识执为
内我。此染污意即是系属彼地藏识。亦名彼地所
系。故曰随所生所系。或是虽生此地。或为彼地根
随系缚。亦名为彼所系。若巳转依。即非烦恼之所
系缚。故非所系。】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因义等故不别说之。」

【此释伏断门也。先问。次举颂答。先总释永断暂伏
位。阿罗汉者。此云无生。以彼烦恼永不生故。三乘
者。一声闻乘。二独觉乘。三菩萨乘。虽三乘根有大
小利钝。断惑则同。故总名无学。此无学位。末那种
现俱永断灭。故名无有。次释暂断位。若有学灭定。
及在修道见道位者。虽亦研真断惑。俱是暂伏。故
亦说无有。非如阿罗汉之永断而不生也。次别释
出世道暂伏灭义。问。无学位中此识永断。可名无
有。有学位中俱暂伏灭。如何亦名无有。答。谓染污
意识。一向流转。界地所修。皆属有漏。不能伏灭。至
二乘见道位中。有伏灭义。故亦名无有。谓从初见
道位前。发真无我胜解。脩习胜生空观。至初地初
心。违分别我执。转得根本智。得根本巳。后得无漏
观心现在前时。此后得智。是彼根本等流。亦违此
意。以真无我解。及后所得智。俱成无漏。名出世道。
次别释灭定暂伏灭义。灭定既是圣道等流。俱生
我执巳不现行。极寂静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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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种子。故从灭尽定起。现行复生。乃至此识未永
灭位。恒相续转。故知见道脩道位中。皆名暂灭下
别释无学名真灭义。然此末那及相应烦恼。是俱
生惑。非是见道所断。是染污性。又非是非所断。是
修所断故。问。何故必在修道断耶。答。由此染污王
所。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九品惑中下下
思惑一时顿断。问。何故七十二品一时能断。答。以
此染污相应烦恼。虽极微细。势力等故。故大小乘
观察断惑。皆至金刚喻定一现在前。顿断此种。方
成罗汉。名无学位。永不现起。故下文云。第七我执。
三乘见道后或行不行。若我执种。二乘金刚喻定
一时顿断。若是二乘无学面趣大乘者。从初发心
以至等觉。虽是菩萨。还名罗汉因断烦恼与罗汉
等。故不别说。】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至)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此安慧师言第七染净俱无名灭尽定以灭六尽
七故问此何所据答由说七唯烦恼障故对法中
说三位皆无烦恼故显扬论说四惑相应不说净
位有故摄论复说为杂染依不说为净依故凭此
教理故说出世灭尽无学三位皆无。】

「有义彼说教理相违(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此护法正义。唯无染七。名灭尽定。灭六净七故。先
立量以證有净七。量云。出世末那。经定说有。定有
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时。染时六八皆以七为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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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共依。净时亦尔。故摄论云。此识是馀烦恼识
依止。此烦恼识。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污释云。
第二识名染污者。烦恼依止故。若人正起善心。亦
有此识。次引瑜伽證成七八俱生。若住灭定下。显
灭定有净七。住圣道下。显出世道亦有净七。问。若
尔。何故显扬论中但说四惑相应。不说净位。答。言
彼虽说恒与四烦恼相应。然有论师翻彼相应恃
举之行为平等行者。恃举为行。则是染相应。平等
为行。则是净相应。故知此意通染净位。不特染也。
若由下。显阿罗汉位亦有净七。又诸论下。显佛果
位中亦有净七。以转第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
智。亦如成所作妙观察大圆镜智定有相应净识。
若无净识。彼平等智亦应无有。以智是能依。净识
是所依。非离所依。有能依故。既无相应净识为彼
智所依。不可说彼平等性智依六转识。彼智各依
自分识故。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
非离所依有能依故。如馀三智。又无学位若无净
七。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第八以七为俱有依故。
如馀识有俱有依。第八亦应有故。又以二执例三
位皆有净七。又如异生有学未證人无我。必有我
执。则应无学位未證法无我。应有法执。此识若无。
则此法执依何识起。不应法执依第八识。彼第八
识是无记性。又无计度分别慧数。不起法执。由此
应知三位皆有净七。以未證法无我故。又诸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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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同法證有第七为第六依。五同法者。如眼识
依眼根。乃至身识依身根。申量云。第六意识定有
俱生不共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五同法。今
三位若无第七。第六便无所依。则宗犯能别不极
成过。因犯共不定过。若第六无所依。则前五亦无。
彼既有依。此何不然。是故定有净七恒行不断。问
云。若尔。对法论中何故说三位皆无第七。答。说无
染七。非无净七。如说四位无阿赖耶。非无净八。八
既如此。七亦应然。】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此下通明染净。先总标三种。次别释。初通一切有
漏心位。意缘赖耶而起我见。未舍赖耶故。次通一
切法空智果不现前位。意缘异熟起法我见。异熟
未空故。三通一切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意缘无垢
异熟识等。起平等智故。问。何故我执虽除。法见犹
在。法见若除。我见不起答。我见必依法见而起。要
先迷法。方起我见故。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故
虽除我见。法见犹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问。我法
二见既不相同。用亦差别。岂不相违。答。我法二见
用虽不同。而体是一。故不相违。以我法二见同以
一慧为体。由慧而后起见生执故。譬如眼等五识。
体虽是一。而了别色声等用各各不同。亦不相违。
立量云。我法二见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
虽有别而不相违。喻如眼识等。下明我法二执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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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不同。二乘有学圣道灭定现在前时。法起我伏。
有学顿悟菩萨在脩道中。及有学渐悟菩萨在见
道中。生空智果现在前时。皆法起我伏。若二乘无
学阿罗汉及钝根渐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现前时。
皆法起我断。八地巳上一切菩萨。亦唯起法执。我
执皆永不行。或永断。或永伏故。下引经證。此所知
障。是指现行。非指种子。若言种子。岂唯所知。即烦
恼种子亦应在故。以八地菩萨虽不执赖耶为我。
犹有异熟微细我执。非断一切我执故。问。大小两
乘法执俱在。谁名染意。谁名净识。答。法执俱意。大
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断烦恼。證人空而巳。故
于法执不名为染。不名有覆。非彼智分。不障彼智
故。若菩萨志在断二障。證二空。故于二乘所谓不
染无覆者。在菩萨名染名有覆。正障彼智故。是故
此法执俱意。在菩萨名染。在二乘无学名净也。问。
此识既随异熟所生所系。依彼缘彼。亦应是异熟
果摄。答。是异熟生摄。以从异熟恒时生故。名异熟
生。非异熟果。问。何故六七皆名异熟生。答。以异熟
生名通一切故。此异熟生。如四缘中增上缘。所摄
者广。三缘所不摄者。皆此缘摄。此亦如是。馀处所
不摄者。皆异熟生摄。】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小乘不信有此第七。谓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
名识。义别有三。实无别体。问。云何应知此第七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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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眼识等有别自体。答。圣教正理为定量故。先引
教證。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意识。三种别义。如
是三义。虽通八识。而随胜显。若以积集解心。八识
皆名心。若以集起解心。唯属第八。集诸法种起诸
法故。谓为一切现行所熏。是集诸法种。种子复能
起诸现行。是起诸法故。若以等无间解意。八识皆
名意。若以思量解意。唯属第七。缘藏识等。恒审思
量为我等故。谓因中有漏。唯缘藏识为我境。无漏
位中。恒思无我及缘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若
以了别解识。八识皆名识。若以了别别境以解识。
唯属前六。粗动间断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
动。不续名间断。谓能了六尘差别之境。故得别名。
如入下。引大乘经。解脱下。引小乘经颂證。前二句
颂有漏。后二句颂无漏。彼经下。释颂前二句。对治
下。释颂后二句。】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次以理推。谓契下。先引證。若无下。理推第七为不
共无明。若无染污意识。缘起经中不应言有不共
无明微细恒行故。谓诸下。释。分者。时分义。分位义。
谓诸异生。于一切时一切位恒起不共无明。念念
执我。迷无我理。遂令真如覆而不显。慧眼障而不
开。下引伽陀證前覆真义。言真实义正当生起之
时。常为障碍不得起者。皆由不共无明于一切时
念念俱行。无间断故。是故契经说异生类皆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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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盲其慧眼。惛醉缠其实心。所以恒处长夜。曾无
一念醒觉。若异生位有暂时一念不起此无明时。
便与圣教相违。以此迷理不共无明。念念执第八
为自内我。无有一息间断。故名微细恒行。汝等小
乘不信有此染污七识。依何识说不共无明。若谓
此不共无明依六识者。恒行之义决不得成。以第
六识有间断故。彼无明者恒染污故。许有末那。便
无间断之失。】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云。染意恒与四惑相应。此意俱无明。何以独名
不共。第一师答。此俱我见俱慢俱爱。非根本烦恼
所摄。此俱无明。是烦恼摄。名为不共。有何过失。第
二师斥云。若如彼说。则违理教。若此三者既非根
本烦恼所摄。纯随烦恼何不说之。况此三者。是十
根本烦恼中摄。染污必与四烦恼俱。如何此三而
非根本。应说此四俱是根本烦恼。而此四中无明
是主。故独得不共名也。问。我见慢爱既与染污相
应俱起。亦名不共。何故独主无明。答。虽此三亦与
染污俱起。应名不共。然而无明独称不共。不及馀
三者。以从无始恒内惛迷痴执第八为自内我。曾
不加一念省察无我之理。唯其痴极。独得此名。此
俱我见及爱慢三。虽亦是无明。而非痴极。故无主
义。应名相应。若约生死流转。贪爱为主。若依障初
圣道。不受圣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一理。安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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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慢既恃巳。岂复他求。故此三者若为主时。亦名
不共。如彼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一师言。此痴名不共无明者。如不共佛法。唯如来
有。馀人所无。此亦如是。唯此识有。他识所无。第二
师斥云。若谓唯此识有他识所无名不共者。则应
他识所有。此识所无者。亦名不共。然此不共。依殊
胜立。非谓此有彼无名不共也。殊胜义者。谓此无
明念念障彼当生无漏智令不起。有此胜用。馀识
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问。既依第七有殊胜义
立不共者。则此馀三。亦依第七有障智用。应名不
共。何得无明遍名不共。答。谓此第七相应无明。是
障平等性智之主。故独得此名。若馀三耽著高举
执我为主时。彼亦得名不共。今但对彼馀识相应
无明立不共名。下明不共差别。一恒行不共。谓与
第七俱者。名为恒行。不与第六间断者共。名为不
共。故摄论云谓能障碍真智生愚。此于五识无容
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此处有所
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不生起故。非于
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
识中有与馀烦恼共相应时。不共无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应毕竟成染污
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恒相应故。若说
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彼相应。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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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染污意识引生对治不应道理。若说染污意
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所治即灭。应正
道理。故曰馀识所无。宗镜又云。唯此无明为长夜
体。馀识皆无长夜之义。唯此独有。故名不共。此有
四句分别。一有是长而无是夜。如七俱贪等三。及
妙平二智相应心品等。二有是夜而无是长。如前
六识相应无明。三亦长亦夜。即七俱无明。四非长
非夜。即前六识馀贪等。今此七俱无明。不但不与
馀识共。兼亦不与自聚贪等三共。虽与同聚贪等
共起。而贪等三。无长夜义。以贪等以染著等为义
故。此以长夜为义。与彼不同。故名不共。二独行不
共。此识非有者。宗镜云。六识中者。无恒时义。有独
起义。亦名不共又云。不与贪等俱者。名为不共。下
引證瑜伽云。无明有二。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
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等馀惑相应所
有无明。名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
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补特
迦罗诸不如实拣择覆障缠裹暗昧等心所性。名
独行无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独行。不与忿等小十
俱者。名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自类不俱。各自
为主。此之无明。既不与各自为主者俱。独自行时。
自便为主。故曰是主。此属分别。故在见道一时顿
断。如契下。引證非主独行者。与忿等俱。名为非主。
由忿等各自为主。自无主故。此通见修二断。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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忿等通见所断故。故结云。恒行不共。馀部所无。独
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云。部有五部。谓见苦谛
所断。具十随眠。见集灭谛所断各七。离有身见边
见戒取。见道谛所断八。离有身见。及边执见。修所
断四。离见及疑。如是合成三十六种。前三十二。名
见所断。才见谛时彼则断故。最后有四。名修所断。
见四谛巳。后后时中数数习道。彼方断故。如是巳
显十随眠中。萨迦耶见唯在一部。谓见苦所断。边
执见亦尔。戒禁取通在二部。谓见苦见道所断。邪
见通四部。谓见苦集灭道所断。见取疑亦尔。馀贪
等四各通五部。谓见四谛及修所断。今言恒行不
共唯脩所断。不通馀四部。独行不共。五部皆通。故
云彼此皆有也。】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成六识随一摄故。」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第七意根为意识俱有依。
谓如下例释。谓前五识既有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意识亦应有俱有依。若无此识。彼第六识便𨷂此
依。小乘难云。我宗以肉团心与第六为依。何要别
执有第七识。大乘破云。亦不可说第六意识依于
色故。肉团是色法。末那是心法岂有意识不依心
法而依色法耶。必若意识以色为依。则此意识同
乎色法。应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遂成顽蠢无知
之物。有是理否。救云。我宗五识根先识后。故即前
灭意识发后念意识。无别第七为俱有依。破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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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识无俱有依。则彼五识亦无俱有。以彼五根
与识俱时而转。如芽依种起。芽种俱时。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今六识无根从何生识。遂申量云。五识
与根。决定俱时。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
识决定必有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极成意识是
有法。必有不共显自名处是宗。因云。等无间不摄。
增上生所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眼
等五识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处。则第六意识必
有不共意根显自名处故。等无间不摄者。是拣小
乘不许第七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灭意为根
生后念意识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灭意是等无
间缘。根是增上缘故。极成六种识各随增上五根
所摄。决非等无间缘所摄故。】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思量意是第七识。小乘云
思量名意。即是第六等无间意。此前灭意。即能引
生后念意识。名思量意。何要别执第七为思量意
耶。谓若下。破云。且如第六意识现在前时。等无间
意巳属过去。彼思量意定不得成。既尔。如何经说
思量名意。若谓此思量意。虽则巳灭是假说者。理
亦不然。无正思量。依何立假。若谓虽属过去。现在
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然。以现在时。若有思
量。即应名识。宁说为意。要待过去方名意故。此皆
借口出气。以彼执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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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知第六之外。别有末那恒审思量名为意者。
由彼恒审无有间断。诸识前巳灭念依此而生。假
立等无间意。汝等云何弃本而逐末耶。】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先引经證。谓彼下。破。若谓但有六识无第七者。则
彼二定。六识体数俱灭。无有别异。体数者。即王所
也。若无染污意识于彼二定一有一无。则彼二定
圣凡何别。殊不知一有染污。名凡定。一无染污。名
圣定也。若谓无想界地依四禅故凡。灭尽界地依
净居故圣。中间加功用行不同。故二定各有差别。
无关第七者。理亦不然。以彼界地所依差别之因。
正由染污有无而立。若无染污。界地差别不可得
故。是故定有染污末那名为意识。】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先引经證。若无下。理推第七是染污。谓彼下。破。若
谓止许第六不许立第七者。即如无想天中入无
想定。彼天长时无六转识。若无第七。谁起我执。何
处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即无我执。若无我执。
便同诸圣涅槃。不应贤圣诃斥厌恶。遂申量云。无
想有情若无我执。便非圣贤同所诃厌。应如涅槃。
小乘救云。无想天人。初半劫灭。后半劫生。初后皆
有第六。故有我执。应无过失。何要别有第七执我
耶。下大乘纵夺破云。若谓初后皆有六识而起我
执无如是过者。中间长时四百九十九劫中。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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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心心所巳灭。是谁执我。岂非有过。若谓过去未
来有六识执我故无如是失者。彼六识既非现在。
定非常法。巳属无体。安能执我。岂非有过。下申正
义。然此无想一期因果。皆由染污第七得名。若无
第七。则彼所得无想异熟。与彼能得无想定。悉成
乌有。以此无想因果。皆属不相应。行摄。前巳遮破。
若无染污第七。不但无想因果皆无。亦无藏识。藏
识既无。谁为受熏。既无受熏。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岂止无想。故应别有染污末那于无想天恒起我
执。圣贤诃厌。】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先引经證。若无下。次理推第七名我执。谓异下次
破。谓异生类善恶无记三性生时。虽前六转识在
外门转作善染业。而由内七念念执著我能作善
我能作恶。遂令六识外门所起施等六度。贪等六
染。不能亡相。下引瑜伽以證染污末那为第六识
染净依止。由彼染污未灭。念念执我。致令前六转
识见分为相所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巳。第六相缚
便即解脱。何谓相缚。谓于目前所作种种善染诸
业。不能了达如梦幻等。认以为实。由斯第六见分
为彼相分所拘。不得解脱。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难云。若汝等执有第六而无第七者。则第
六第八善与无覆二心生时。若无第七我执。彼二
种心应成无漏。何以故。六识俱生现行烦恼。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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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中。与彼善无记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过去未
来烦恼缘缚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识迷无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识解无我理。而
令善等成无漏故。以显成染成净。皆由第七执我
不执我。更不由他。若谓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蕴
所摄。现相续起。由此随眠熏彼善等成有漏法。非
第七者。是亦不然。以彼随眠非实有体。巳极成故。
非能熏法不熏有漏故。若谓从有漏种生彼善无
记心。故善无记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若有漏种自
先有因。可熏善等成有漏法。彼有漏种自先无因。
何能令彼熏成有漏。以有漏因必是我执。我执必
是第七。既无第七。我执何因。若谓不由漏种而彼
善无记心自然成无漏者。若尔亦应学无漏者自
然亦成有漏。彼既不然。此云何尔。若谓善无记心
虽非染俱。而由前六烦恼所引。故令施等不能亡
相。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虽由六识烦恼引起施等
善业。然善业起时。烦恼巳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是增上缘故。以有漏言。表与有漏种子俱生。
方是正因故。若谓有漏善心。是彼六识烦恼所引
成有漏者。则无记业。不同有漏善心由烦恼引。彼
复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义云。然诸有漏。不由他
惑。不由随眠。不由业引。由与自身相应现行四种
烦恼俱生俱灭为正因缘。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
此现行烦恼熏成有漏种子。后时种子复生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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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义成。异生既尔。有学俱生有漏亦然。问。异生
有学有漏因尔若无学位。又且如何。答。无学有漏。
巳舍赖耶。虽无有漏俱生四惑。法执未忘。而从先
时异熟。识中犹执法我。有漏种起。虽是无漏。还成
有漏。于理无违。由有末那恒起我执。故令善无记
二心有漏义成。若无此意。有漏不成。故知别有第
七俱生我执与善无覆为有漏因也。證有下。劝信。
问云。既有末那恒起我执。何故小乘经中止说六
识为俱生我执。不言七识。答。应知皆是随俗施设。
故作是语。或是随六根而说六识。究理而论。识类
各别。实有八种非谓识类止有六也。巳上略录第
七末那。诸教同诠。群贤共释。创入道者。此意须明。
是起凡圣之因。宜穷性理。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
源。迷之则为人法执之愚。悟之则成平等性之智。
于诸识内。独得意名。向有漏中。作无明主。不间不
断。无想定治而不消。常审常恒。四空天避而还起。
虽有覆而无记。不外执而内缘。常起现行。能蔽真
而障道。虽称不共。但成染而润生。是以欲透尘劳。
须知要径。将施妙药。先候病源。若细意推寻。冥心
体察。则何尘不出。何病不消。断惑之门。斯为要矣。
立真之地。其可忽哉。】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此下释前颂中及了别境识也。先问。次举颂答。论
曰下。先释释名门。先总释。此识差别总有六种。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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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境种类异故。言虽识体是一。而随根境种类
差别。立六种名。谓名眼识耳识乃至意识。问。随根
立名。具几种义。答。具有五义。谓依根。根发。属根。助
根。如根也。言依根者。依眼处所。识得生故。若有眼
根。识定得生。不盲瞑者。乃至暗中亦能见故。属根
者。由识种子随属于眼。而得生故。助根者。由识有
无。根有损益故。如根者。俱有情类之所摄故。眼所
发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亦变异。如迦末罗病。
损坏眼根。于青色等皆见为黄等。前四皆依主释。
唯根所发识。名依士释。以根虽劣能发胜故。问云。
前六转。识皆随意转。何故第六亦名意识岂不相
滥五识耶。答。虽六识身皆依意转。而此意识。是随
不共意根而为所依。立意识名。如五识身。依五色
根。无有相滥之失。或第六唯以意为染净依。故名
意识。此伹辩第六得名之所以。非辩心意。不应为
例。问。眼识等六。既依根发识。以何为根。答。瑜伽云。
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
色。从熏得名。即四大所造清净色。故对所生之果
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大小共
成。问。根以何为义。答。根者。最胜义。自在义。主义增
上义。出生义。是为根义。于中有清净五色根。有浮
尘五色根。若清净五色根。即是不可见有对净色
以为体性。能发生五识。有照境用。五蕴论云。谓于
眼中一分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眼识得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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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生。乃至身根并净色为性。无即不生。俱舍云。
眼根极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彻膜覆。如颇迦
胝。不相障覆。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
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
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极微。遍住身分。
如身形量。若浮尘五色根者。即扶清净根能照其
境。自体即不能照境。为浮尘根是粗显色。不妨与
清净根为所依。问。六根所成各有几义。答。有二义。
一是异熟。二是长养。且如眼根。以过去业。招今世
眼。名异熟眼。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
令肥。名长养眼。馀根亦然。或名下。次释随境立名。
谓能了别差别六境得名。顺识所了六境义故。如
色识了色。故名色识。乃至意识了法。故名法识。故
六识名。各不相滥。问。未转依位。前五转识。于三量
中定是何量。于三境中定属何境。答。前五转识。量
属现量。境属性境。护法云。五识唯缘实五尘境。即
不缘假。故名性境。但任运缘。不作行解。不带名言。
得法自相。故名现量。且如眼识缘青黄赤白四般
实色时。长短方圆假色。虽不离实色上有。眼识但
缘青等实色。不缘长短假色。长短假色。唯意识作
长短心缘。俱舍云。眼识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识
了青。亦了是青故。又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
之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才作解心。即带名言。便
是共相比量也。故前云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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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共相而转。唯五识缘五境时。具四义故。得法
自相。一任运。二现量。三不带名言。四唯缘现在境。
故名得自相也。问。五根依何教理。證是现量。答。圆
觉经云。譬如眼光。晓了前境。其光圆满。得无憎爱
可證五根现量不生分别。其眼光到处。无有前后。
终不舍怨取亲。爱妍憎丑。例如耳识不分毁赞之
声。鼻根不避香臭之气。舌根不拣甜苦之味。身根
不隔涩滑之触。以率尔心时。不分别故。刹那流入
意地。才起寻求。便落比量。则染净心生。取舍情起。
问。第六意识三境三量。如何分别。答。第六意识。即
比量意识。能缘三世法。三性法。三界法。一百法等。
法尔皆是意识缘也。此意识有二。一明了意识。通
三境三量。谓初念与前五识同缘境时。率尔心中。
唯是现量缘实五尘性境。若后念巳去作解行缘。
其长短假色。即是比量。或于五尘上起执时。即是
非量。即明了许通三量。若缘五尘实法。名性境。若
后念缘五尘上长短等假色。即有质独影。并似带
质。二独头意识有三。一梦中独头。亦缘十八界。唯
是独影。此梦中境。唯是法处收而无本质。二觉窹
独头。通三境。通缘一切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世出
世间有体无体空华兔角三世法故。唯是独影。若
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是带质境。若缘自身五根。及
缘他人心心所。是独影。亦是似带质。初刹那缘五
尘少分实色。是性境。三定中独头。亦通三境。通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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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界一百法三世境。及真如等。若假若实皆能
缘故。是独影境。又能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故。是带
质境。又七地巳前有漏定位。亦能引起五识缘五
尘。即是性境。若明了意识前后念通三量。梦中独
头唯非量。以不称境故。觉窹独头通三量。若缘有
体法通现量。若缘五根界七心界等。是比量。若缘
空华过未等境。通比非二量。定中独头唯是现量。
虽缘假法。以不妄执。无计度故。问。三境以何为体。
答。性境用实五尘为体。具八法成故。即地水火风
色香味触也。若能缘有漏位中。除第七识。馀七皆
用自心心所为体。独影是第六识见分所变假相
分为体。能缘。即自心心所为体。带质即变起中间
假相分为体。若能缘。有漏位中唯六七二识心心
所为体。故颂云。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
情本。性种等随应。言性境不随心者。性境有五种
不随。一性不随。谓能缘见分通三性。所缘相分唯
无记。即不随能缘见分通三性故。名性不随。二种
不随。谓见分从自见分种生。相分从自相分种生。
不随能缘见分种生。名种不随。三界系不随。如明
了意识缘香味境时。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系。明了
意识通上界系。以不随能缘通上界系。名界系不
随。四三科不随。且五蕴不随者。即如五识见分是
识蕴收。五尘相分是色蕴摄。是蕴科不随。十二处
不随者。五识见分是意处收。五尘相分是五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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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是处科不随。十八界不随者。五识见分是五识
界收。五尘相分是五境界摄。是界科不随。五异熟
不随。第八见分是异熟性。五尘相分非异熟性。名
异熟不随。独影唯从见者。谓。相分与见分同种生。
独影有二。一有质独影。即第六缘五根种现。是皆
托质而生。其相分与见分同种生。二无质独影。即
第六缘空华兔角。及过未等所变相分。亦与见分
同种生。自无其种名。为从见。带质通情本者。以心
缘心。如第七缘第八见分为境时。其相分无别种
生。一半与本质同种生。一半与见分同种生。以两
头摄故。名通情本。情即第七能缘见分。本即第八
所缘见分也次结示云。巳上随境立六识名。唯依
有漏色根。未转依位各别说故。若自在位。六根互
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问。若一根发识缘一切境。
则一识应名一切识。岂不相滥成大过耶。答。但可
随根。无相滥失。庄严下。引论难云。庄严论说如来
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转。何故此中说一切境耶。
答。五根之境粗显。意识之境微细。然前五境与意
识境。皆属同类。今依粗显同类境故。作如是说。其
实一识能缘一切也。佛地下引经證。佛地经说。成
所作智决择有情心行差别。现起三业不思议化。
为谓菩萨授四记等。岂非五识遍缘一切乎。若不
遍缘。无此大用故。释曰。成所作智转前五识而成
者。三业化。合有十种。一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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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二语化有三。一庆慰语化。
二方便语化。三辩物语化。三意化有四。一决择意
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
中复有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天等。二分
别记。如人问天。答清气为天等。三反诘记。如人问
天。反诘何者为天等。四默置记。如人有问。默然不
答。此皆如来度生说法等事。问云。前第一能变中
云。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今
此颂中。何故不说六识依缘。答。然六转变所依所
缘。粗显极成。故颂不说。前随义便。巳说所依。此六
所缘。义便当说。】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体性门行。相门也。以一了别双释性相。如契
经言。了色名眼识。了声名耳识等。此亦约未自在
位。依根所发识。见分所了之境有差别耳。若约巳
转依位。一根能作诸根用。一识能了一切境。如前
所说。】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释三性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次释。谓前世益今
世。今世益后世。自体与果。俱可爱乐。名之为善。问。
若谓此世他世顺益名为善者。无为无漏无前后
际。何故名善。答。此世后世。违越生死。是以名善。问。
人天乐果亦是顺益。何故非善。答。人天乐果。虽于
此世能为顺益。不能顺益他世。以果随业转。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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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故。是无记摄。故不名善。不善反此。无善不善。无
损无益。两岐之间。无可记录分别。故名无记瑜伽
云。善有十三种。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心所有法。
二相应善。谓彼相应法。三随逐善。谓即彼诸法习
气。四发起善。谓彼所发身业语业。五胜义善。谓真
如。六生得善。谓即彼诸善法。由先串习故感得如
是报。由此自性。即于是处。不由思惟任运乐住。七
加行善。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作
意。修习净善法随法行。八现前供养善。谓想对如
来。建立灵庙图写尊容。或想对正法。书治法藏。兴
供养业。九饶益善。谓以四摄饶益一切有情。十引
摄善。谓施性福业事。及戒性福业事故。引摄生天
乐异熟。引摄生富贵家。引摄随顺清净法。十一对
法善。谓厌患对治。断对治。持对治。远分对治。伏对
治。离系对治。烦恼障对治。所知障对治。十二寂静
善。谓永断贪欲瞋恚愚痴。永断一切烦恼。若想受
灭。若有馀依涅槃界。若无馀依涅槃。若无所住涅
槃。十三等流善。谓巳得寂静者。由此增上力故。发
起胜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自性不善者。
谓除染污意相应。及色无色界烦恼等所馀能发
恶行烦恼。随烦恼。相属不善者。即此烦恼随烦恼
相应法。随逐不善者。谓即彼习气。发起不善者。谓
彼所起身业语业。胜义不善者。谓一切流转。生得
不善者。谓由串习不善故。感得如是异熟。由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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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即于不善任运乐住。加行不善者。谓依止亲近
不善丈夫。听闻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行。身语意恶
行现前。供养不善者。谓想对归依随天众巳。杀害
意为先。或邪恶意为先。建立祠庙广兴供养业。令
无量众广树非福。损害不善者。谓于一切处。起身
语意种种邪行。引摄不善者。谓行身语意诸恶行
巳。于恶趣善趣。引摄不爱果异熟。或引或满。所治
不善者。谓诸对治所对治法。障碍不善者。谓能障
碍诸善品法。自性无记者。谓八色界处意相应品
命根众同分名句文身等。相属无记者。谓怀非秽
非净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摄受心心所法。随
逐无记者。谓即彼戏论习气。发起无记者。谓彼所
摄受诸心心所法所发身业语业。胜义无记者。谓
虚空非择灭。生得无记者。谓诸不善有漏善法异
熟。加行无记者。谓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仪路工
巧处法现前。供养无记者。谓如有一想对归依随
一天众。远离杀害意邪恶见。建立祠庙。兴供养业。
令无量众于如是处不生长福非福。饶益无记者
谓如有一于自仆使妻子等所。以非秽非净心而
行慧施。受用无记者。谓如有一以无简择无染污
心受用资具。引摄无记者。谓如有一工巧处串习
故。于当来世。复引摄如是相身。由此身故。习工巧
处速疾究竟。对治无记者。谓如有一为治疾病。得
安乐故。心简择心。好服医药。寂静无记者。谓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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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诸烦恼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等流无记者。
谓变化心俱生品。此六转识。与善十一心所相应。
即善性摄。与中随二。小随十相应。不善性摄。俱不
相应。无记性摄。】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次拣异。一师言。六识三性不俱。以六识身同前五
识外门转故。既五识起善起恶。差别不同。则同时
意识亦互相违。岂能一念随五识而具通三性。何
以故。五识生起。必由意识而为引导。与彼五识俱
生。成善成染。若许五识既与三性齐起。意识尔时
亦通三性。岂有六识一念齐通三性之理。故知六
识三性。定不俱起。问。若尔。何故瑜伽论说。藏识一
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答。彼说一时俱起。是依
前后多念。故说一时。非谓一念三性俱起。如说一
心。是约多生灭说。非一生灭名为一心也。今依一
念不容俱起。故与论文无相违过。一师云。六识一
念三性容俱时起。以彼同时意识率尔等流。与眼
等五识容俱起故。由率尔起。故与无记相应。由等
流起。故与善染相应。率尔等流既容俱起。三性必
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辞。故又曰。五识与意识决定
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则汝前所设意识应通
三性之难。竟成虚弃。下引瑜伽以證意识虽与五
识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诸瑜伽师入禅正受。若遇
声缘从定起者。此定要与定中相应善意识。及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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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识一时俱转。方能领受此声。后方出定。不是彼
定相应善意识独取此声。而无耳识。若无耳识。于
此音声不能领受。不应出定故。问。若是耳识能领
受巳。应便出定。何必要与定中相应意识俱转而
后出定耶。答。非谓耳识领受此声。即便出定。必是
耳识领受声巳。定中相应意识有所希望。然后出
定。故耳识闻声时。意犹在定。定应二识共取此声。
是知意识必与耳识俱起也。然在定意识是相应
善。在定耳识率尔闻声。理定非善。以未转依时。率
尔堕心定是无记故。由此诚證。则五俱意识。断不
与五识同性明矣。诸处下。引證同起不同性。问云。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此中说定相
应意识与耳识俱转。梵语三摩呬多。此云等引。梵
语三摩地。此云等持。定有三位。谓出住入。住名等
持。出入名等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时也。答。彼
论依多分说无五识。此显少分定有五识。故前云。
在定五识率尔闻声也。问云。五俱意识既不能与
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答。若
五识中三性俱转。五俱意识。随彼五识偏注一境。
尔时意识与彼五识或善或恶必是同性。若不偏
注。是无记性。故六转识与前五识三性容俱。此依
未自在位说。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摄。
问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
摄。答。如来色心。是道谛摄。非是苦集故无不善。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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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灭除戏论种故。故非无记。】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先问。次举颂答。论曰下。总释六位相应门也。言此
第六转识与六位五十一心所皆得相应。以彼通
缘一切法故。问。何义得名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
为依。方现起故。与心和合。不舍离故。系属于心。随
心转故。具此三义。名为心所。如属我之物。立名我
所。问。心与心所。义用何别。答。心于所缘之境唯取
大略。不别分别如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青之
别相。心所于彼所缘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细。以
能助成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心王如𦘕师作
模。心所如弟子填彩。令出媚好。瑜伽下。引證。识能
了别总相。不取别相。以是主故。作意一法。独能了
此众多未了之相。问。何故瑜伽以作意为先。此论
以触为初。答。由作意故。令心心所取境功能最为
殊胜。故瑜伽以作意为初。由触能令根境识三和
合一处。引生心所。最为殊胜。故此论以触为先也。
即以五遍行论了别相。触能了心王可意不可意
俱相违相。受能了心王摄受不摄受俱相违相。想
能了心王言说因相。以能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
青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为言说因。思能了
心王邪因正因相违因相。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是
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者。正显心所
亦缘总相也。馀论亦说别境五所亦了别相。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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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了心王可乐事相。胜解亦能了心王决定事相
念亦能了心王串习事相。定慧能了心王得失是
非事相。由此十法。于所缘境起善起染。及起不定
诸心所法。此十又能于所缘境。能取心王总相。而
又兼取别相虽诸下。释心所差别。谓遍下。标差别
名数。一切下。释差别义。问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
处有六答。瑜伽合根随为一染。故位唯五。瑜伽复
以四一切辩五位差别。四一切者。谓一切性。即善
染无记也。一切地。三界中九地。谓欲界五趣杂居
地。色界初禅离生喜乐地。二禅定生喜乐地。三禅
离喜妙乐地。四禅舍念清净地。无色界空无边处
地。识无边处地。无所有处地。非非想处地也。一切
时。过去现在未来也。一切俱者。八识俱通也。此五
位中。遍行一位。具四一切。三性皆具。九地皆有。通
一切时。遍一切识故。别境一位。唯有初二。谓三性
九地。善唯有一。谓一切地。以一切地皆善性故。染
四皆无。于三性中唯不善故。不通一切性。于上八
地伏不起故。不通一切地有间断故。不通一切时。
于八识中不俱有故。不通一切识。不定唯一。谓一
切性。由此四一切故。有五位差别。问。前五识亦与
六位心所相应耶。答。不尔。五识止有三十四心所
相应。谓遍行别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贪嗔痴。馀互
相违故。】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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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受俱门也。先总标。领顺下。释名义。如是下。释
三受差别。先分二。言三受与五识相应。名身受。三
受与意识相应。名心受。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乐舍亦然。三受皆通有漏无漏。问。何故苦受亦通
无漏。答。苦受亦由无漏而起。如行苦行。皆为求證
无漏故。次分三。谓见所断。修所断。非所断谓此三
受皆通三断也。云何见道所断法。谓萨迦耶等五
见。及依诸见起贪瞋慢。若相应无明。若于诸谛不
共无明。于谛疑等。及住一切恶趣业等。是名见道
所断法。云何修道所断法。谓一切善有漏法。一切
无覆无记法。除先所说诸染污法。馀染污法。是名
修道所断法。云何非所断法。谓一切有学出世间
法。一切无学相续法中所有诸法。若出世法。于一
切时自性净故。名非所断。馀世间法由巳断故。名
非所断。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位亦皆有三受。云何
学法。谓或预流一来不还有学补特迦罗。若出世
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学法。何以故。依止此法。
于时时中精进修学增上戒学心学慧学故。云何
无学法。谓阿罗汉诸漏巳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
间善法。是名无学法。云何非学非无学法。谓除先
所说学无学法。所馀预流乃至阿罗汉。若堕一切
异生相续。若彼增上所有诸法。当知是名非学非
无学法。次分四。先总分。谓善受。不善受。有覆无记
受。无覆无记受。此将舍受分二。故总成四受。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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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言六识皆有四受。故曰各。先明五识有四受。
谓彼任运烦恼发恶业者。是不善受。不发恶业者。
是有覆无记受。彼皆容与苦根相应。若俱生善等
发善业者。亦是善受。与善根相应。不发善业者。是
无覆无记受。与舍根相应。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
伽下。引證三受与一切识相应。若此任运烦恼遍
一切识者。则此烦恼遍与一切识苦乐舍根相应。
若此任运烦恼不遍一切识。而与第六意地相应
者。则此烦恼即与第六苦乐舍根相应。言遍不遍
者。俱生我执。七识皆遍。俱生法执。前五不遍故。杂
集下。引證。】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次分五受。苦乐为四。合无记为一故。问。前以舍受
分二。苦乐不分。何故此中苦乐各分为二。合舍受
为一。答。苦乐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逼悦身
者名苦乐。逼悦心者名忧喜。无分别者名苦乐。有
分别者名忧喜。尤重者名苦乐。轻微者名忧喜故。
舍受不分者。反上三义故。下详解适悦受中乐喜
二义。诸适悦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乐。与意识
相应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静虑近分。但名为
喜。不名为乐。但悦心。不悦身故。若在初二静虑。名
乐名喜。身心皆悦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禅
有三。谓梵众。梵辅。大梵。前二为近分。大梵名根本。
二禅有三位。谓少光。无量光。光音天。前二为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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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音为根本。三禅有三天。谓少净。遍净。无量净。前
二名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
故。言近分者。于彼根本邻近将得未得故。今言欲
界诸天与初二静虑中梵众梵辅少光无量光所
得者。但可悦心。未至身心遍悦。故但名喜而不名
乐。若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静虑。身心遍悦。名乐
名喜。故初禅名离生。喜乐地。二禅名定生喜乐地
也。若在第三静虑中。无论近分根本。皆得妙乐。故
名离喜妙乐地。由其静虑益深。触处无非乐境。故
无分别。反显前二静虑。乐心轻微。故有分别。显扬
论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
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
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
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即于
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
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即此身中于一切处
无有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
静虑根本。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
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即此身中
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
第三静虑根本。言近分者静虑未满故。言根本者。
静虑具足故。下详解逼迫受中苦忧二义。诸逼迫
受与五识相应者。恒名为苦。与意识相应者。一师
言。唯与忧受相应而无苦受。以逼迫心。故有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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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苦。下引證。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即名忧根。瑜伽
又说。生地狱中第八异熟无间有第六异熟生。有
苦忧相续。故知苦属前五。忧属第六。又说地狱寻
伺忧俱一分。鬼趣旁生亦尔。言地狱寻伺一分与
苦根俱。一分与忧根俱故。瑜伽云。谓捺洛迦寻伺
唯是戚行触非爱境引发。与忧苦相应。如捺洛迦
寻伺受苦。饿鬼及旁生趣所有寻伺亦尔。故知意
地中极重戚受。不名为苦。尚名为忧。况馀轻者而
非忧耶。】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此第二师立意地有苦忧二受。谓生人天二处者。
恒名为忧。不名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处。名忧名苦。傍生杂受者轻微。故名忧。饿鬼纯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狱。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
分别故。乐至三禅为极。苦至地狱为极。故皆无分
别也。瑜伽下。引證第六有苦受。瑜伽又说第六一
类俱生我见与边执见。唯无记性。复自释云。据论
所说。此意地俱生苦受是无记摄。决非忧根。论说
忧根是染性故。非无记故。又说地狱诸根。馀三现
行定不成就。复自释云。馀三定是乐喜忧三根。以
彼地狱受苦报时。但有无记苦根。必无现行乐喜
忧根。以彼无记苦根。定与现行舍根相应故。然岂
不知现行舍哉。但彼论中定不成第六为舍根耳。
难云。汝宁知彼论文唯说容受。未必容受不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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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成立意根。答。彼六容识有时间断。定不与
容受相应。容受既不与第六相应。是决定成立意
根矣。不应彼论唯说容受。不立意根。既说容受。决
定通说意根。以彼容受及与意根。皆是无记性故。
若谓彼论唯说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论
复说那落迦现行种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
第八识以彼亦与舍受相应故。下纵破忧根是六
非八。若谓五识不相续故。于地狱道定非忧根。第
八是一类无间。恒相续故。定是忧根者。则死生极
闷绝位。六识现行巳灭。第八忧从何来。定知忧根
不属第八。苦根亦然。若谓第八是异熟总报主。地
狱苦根定属第八者。且地狱中受苦之时。定指何
物以为第八。设执地狱现男女形。随以一形为第
八者。理亦不然。地狱之身。或大或小。无定形故。第
八异熟所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恶业招感之身。
容无形故。俱舍云。欲胎卵湿生初受生位。唯得身
命二异熟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谓无形者初得
六根。如劫初时。何等为六。所谓眼。耳。鼻。舌。身。命。若
一形者。初得七根。如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
岂有二形。受化生者。恶趣容有二形化生故。问。既
无有形。谁为受苦。答。由彼过去恶业之力。自然于
五根门头恒常受苦。如六交报等。若谓地狱之身
定成眼等。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变化者。纵有定
形。亦何所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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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故瑜伽云。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无淫事。由
彼长时无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
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
况展转交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乐相杂。
故有淫欲。由斯理趣。故知舍根定成七八。地狱苦
根定成第六。以七八二识。皆与舍受相应故。下例
彼意地无忧根。汝言地狱意地有忧根者亦不然。
如第三禅极乐地无有喜根。例知地狱极苦处定
无忧根。故馀三言。定知是忧喜乐。问云。既地狱中
唯有苦根。无有乐受。何故俱舍论说。阿鼻狱中无
乐间苦。故名无间。馀地狱中有乐间起。虽无异熟
而有等流。答。如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冷
者。在热地狱有冷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冷。
果似前因。假名等流。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施设论
说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
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歘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
及暂生喜乐间苦受故。不名无间者。亦是随转理
门或是通说杂受处无异熟乐。故假说有等流乐。
以杂受处亦是纯苦故。言杂受者。寒热杂受也。问
云。意地既无忧根。何故圣教说意地戚受名为忧
根。答。此依少分说。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论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以此苦是
馀忧流类。依流类故。假说为忧。其实是苦。或彼苦
根能损身心。虽苦根摄。而亦名忧。以损身故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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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心故名忧。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
亦名乐。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乐。然未至三禅。
必无真乐。故无乐根故说初二静虑唯有十一根
而无乐根。十一根者。对欲界初二禅说。前五识除
乐。具苦等四。第六亦然。七八二识各唯舍根。地狱
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既知极乐处无喜根。则
知极苦处无忧根。由此下。结示纯苦处。唯意地苦
根舍根摄非忧喜乐根也。】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释前五与第六三性俱不俱义。并如前解三性
文中。】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此释初位。五遍行也。先问。次举颂答。论曰下释。言
此五心所。巳在初能变中广说。今不复辨。问。云何
应知有此遍行。答。由教与理为定量故。此中下。先
引教證。根境识三和合。必定有触。触起然后有受
想思。由此定有故四皆名遍行。次引證作意若根
境虽具必得作意现前方能生识若无作意识不
能生。故识起位必有作意。于作意处了别。于了别
处作意故。是知作意亦是遍行。次以理推。谓识起
时必有三和。有三和处决定生触。以彼三和必由
触有。若无触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触一境。故
知必有。虽有触所。若无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则心
王乱触。不知所趣。故触与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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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触在作意。正触境时作意在触。诸识缘境。此二
心所恒为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后领纳此
境善恶。于善生顺。则起爱心。于恶生违。则起憎心。
于中容境不憎不爱直平平尔。此受是无心位中
随一所摄。故无心位起。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
一者。受既领纳好丑。生爱生憎。然后于好丑境上
分彊分界。品定是非。弹量贵贱。此想亦是无心位
中随一所摄。故无心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
者。既于自境安立分齐。然后于分齐境中。方取正
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恶等。此思亦是无心位中
随一所摄。无心起时无此随一。不见有心无随一
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时。必有此五。心王
如君。此五遍行如辅弼大臣。若明君体。乾居正。则
辅弼大臣肃然听命。威福不敢自专。若夫庸主。则
为大臣弄诸股掌之上矣。故心王正则作意正。作
意正。则所触皆正。所触既正。则所受于中者亦正。
受于中者既正。则所想所思无不皆归于正矣。故
心王一正。则心所皆听命而为用。若心王不正。则
心所分权作乱矣。故修行者。先从作意处为下手
工夫。不得草草。】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此下释第二位别境五心所也。先释总名。言别境
者。以五心所所缘之境。各各不同。非如遍行同缘
一境。故云别也。言欲者。于所好乐境希求冀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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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体性。精进为依是其业用。世出世法。无不皆由
好乐而成故好乐世间法。成世间果。好乐出世法。
成出世果。甚矣好乐之不可不正也。赵州云。老僧
除二时粥饭是杂用心处馀处更无杂用心者。古
人封被。尅期求證无上菩提者。好乐之力也。唯其
好乐之极。故能终朝竟夜。矻矻不休。未尝少怠。不
然。一刹那间。千回万转矣。有一师说。所乐者是可
欣之境。于可欣之境。欲见欲闻。有所希望故问。于
可厌事。若未合时。不希彼合。若巳合时。望彼别离。
亦是大快乐事岂非是欲。何必可欣。之境方谓之
欲哉。答。如汝所言。此但于可厌境求彼不合。望彼
别离。自巳才有叹喜痛快处。不在可厌境上生好
乐心。安得名欲。故于可厌。及中容二境。决无好乐。
即缘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无好乐。第二师
言。所乐者。是所求境。于可欣境求合。于可厌境求
离。于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师言。所乐。是欲观
境。于一切善恶等境而起好乐。审观详察。然后有
所希望。故谓之欲。若不乐欲审观谛察。随人脚踉
任运缘者。皆不入心。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
行。三说皆是。后说尤是。下拣异。有一师言。欲者。要
由希望外境之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心起时
定应有此。故经说欲为诸法本。此误执作意为欲。
先斥后破云。心心所等取外境时。皆由作意。何关
乐欲。经说作意现前。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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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复例破云。若汝说言欲为法本。诸心心所皆因
欲生者。经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
耶。问。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经作是说。答。然经
说欲为诸法本者。是说乐欲所起一切事业。故说
以欲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发精进。助成一切
善事。故论说勤依为业。经说以欲为本。非谓欲能
生心心所而为本也。】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此应复待馀便有无穷失。」

【先出体用。谓邪下。释。言决定印持不可引转者。谓
藉邪教正教邪理正理据證之力。故于所取之境。
详审明决。印定持守。由此异缘不能牵夺。故名胜
解。如说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阳𦦨。行如芭蕉。
识如幻境。如是决定增胜。不可引转。语云。三军可
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古德云。任尔非心非佛我
自即心即佛是也。若半疑半信。若存若亡。名犹豫
境。决无胜解。若虽印持。而无一刀两段番决之心。
亦无胜解。由此胜解非遍行摄。下拣异。有一师言。
心与心所取自境时。无拘碍处。皆有胜解。此是误
认遍行为胜解故。先斥。后破云。能不碍者。即是自
境。所不碍者。即心心所。未举念时。心境元不相碍。
瞥尔胜心发起之时。皆是根与作意之力。何关胜
解。若胜发起不由根与作意而待胜解者。则此胜
解不能自生。更有所待。若胜解而更有所待。彼所
待者又有所待。如是便有无穷之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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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先出体用。谓教下。次释。言曾习者。即串习事也。明
记不忘定依为业者。谓惺惺不昧。历历分明。念兹
在兹。不暂忘失。如此用功。乱想自定。名为正念。古
德云。一念万年。万年一念是也。古人念佛参禅。未
有不仗此正念力而得成就者。故于百凡事体。曾
未受习。决不起念。即曾受习。如风过耳。无专注心。
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摄。下拣异。
一师云。但心起时。必有念俱。由念于境明记不忘。
能为后时忆念之因。此亦误执遍行为念故。先斥。
后破云。若谓前念为后念因者。勿于后念有痴有
信。而前念亦有痴信故。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
念。实由现在遍行想心势力强盛。足为后时忆念
之因。无劳别念。】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先出体用。次释。言所观事者。谓五蕴等。无常苦空
等。专注不散定依为业者。谓日用寻常境中。用心
观察。何者为色。何者为受等。色是甚么。受是甚么
等。如此专注一心不乱。自然有个入处。由斯本明
自露。决择智生。更不待从人口角边。觅牙后慧。从
上诸大祖师。皆用此法。言心专注者。表显此心欲
住何境。即能令心住于此境非是独指一境言也。
若独指一境。则见道历观上下八谛。前后境别。既
无专注应无等持。故专注言非唯一境。纵是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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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系心专注。定亦不生。故非遍行所摄。下拣异。
一师言。虽不系心专注一境。尔时亦有定起。但定
相隐微。粗心者自不觉耳。此实遍行。非浪言也。下
破云。若谓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
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识三和合同趋一境。是触
业用。非定心故。若谓此定能令刹那心无异缘。故
是遍行。理亦不然。以刹那心。时之极少。自然于所
缘境无有变易。何必待定然后无变易耶。若谓由
定心取所缘境是遍行者。理亦不然。能令心等取
所缘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若谓此之定体即是
定心。以契经说定为心学。即是心一境性。故定体
即心者。理亦不然。依定而收摄放心。专注一境。故
经说言心一境性。此心一境性。是收放心之学问。
故非即心。以三十七圣道品中摄此定故。立量云。
定非即心。根力觉支道支等摄故。如念慧等。既念
慧等各别有性。此定亦然。云何即心。】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先出体用。次释。简择断疑者。谓于诸法自相共相
得失境中。由以慧心推求简别。后方决定。心无疑
惑。故定与慧。如车两轮。如鸟两翼。缺一不可。必由
定而发慧。由慧而得决定。故云一心不动。名入诸
禅。了境无生。名为般若。若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
有简择。便无此慧。故非遍行所摄。下拣异。有师言。
即使愚昧心中虽无简择。亦有慧心。但慧相微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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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心多。故隐而不显。非无此慧。以此慧是大受
法故。宁知大受。对法藏中说为大地法故。俱舍颂
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
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诸部对法。展转相
违。而无定准。不可执为一定之格。如俱舍以痴逸
怠不信惛掉六种名大烦恼地法等。故欲等触等。
以地相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欲等
以遍行与触等相校。便非等伦。安得名为大地法。
以遍行通四一切。别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触等五。
经说遍行。若说十遍。便违契经。不应固执。下申量
破云。然欲等五。定非遍行。非触等故。如贪信等。】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此下总言五所现起分位也。一师言。此五决定俱
起。互相资助故。一师言。五所不定俱起。以此在四
一切中。遍一切性。一切地。不遍一切时。不遍一切
俱。既不同时。无俱起义。又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
不定。能缘亦不定故。应说此五或时起一。或时起
二。起三。起四。或时俱起。或不俱起。言起一者。谓于
所乐境起欲。决定起解。曾习起念。所观起定。问。所
观之境。定慧皆起。何以独言起定。答。谓愚昧类。心
多杂乱。流逸奔驰。为欲止此散心。虽专注所缘。令
心不散。而不能简择是非得失。谓之痴定。此名有
定无慧。问。愚昧心中既无简择。何得却言缘所观
境。答。至彼加行位中。少有闻思慧力。便能缘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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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等持缘所观境。或依多分。故说有定无慧。如戏
下。引證有定无慧。或于下。释有慧无定。或时起二
者。谓于四境一时双起。合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
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
九念慧。十定慧。或时起三者。谓于四境一时起三。
合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念定。三欲定慧。四慧
欲解。五慧解念。六慧念定。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
念欲解。十念定慧。或时起四者。谓于四境一时起
四。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慧欲解
念。四慧解念定。五解念定慧。或时俱起。谓欲解念
定慧。如是四境起欲等五。总别合有三十一句。谓
欲等起一有五句。二三各十。起四五句。总起一句
也。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无此四境时不起。对境
方生故。率尔堕心时亦不起。无分别故。与藏识俱
时不起。不遍心故。】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上明五所不遍一切时。此明五所不遍一切俱也。
七八二识此五随位有无。第八有漏时定无。第七
有漏时唯有一慧。若在无漏。七八二识五俱相应。
等六意识。转未转位。皆与五法相应。皆不遮故。前
五转识。一师言。此五皆无。一师言。此五容有。谓此
五虽无增上。而有微劣。非谓全无。遮等下。问云。五
识散动既无专注。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
答云。若约出定入定时论。五识散动固不容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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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时取现量境。必同意识。故容有定。而言五识
无定者。但遮等引。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时
也。等持者。住定时也。由此圣教说眼耳通者。正显
前五亦有慧。此慧是眼耳二识相应智故。亦是鼻
舌身识相应智故。下以二位结五所。若约未自在
位。此五心所。或有不相应者。得自在时。此五定有。
乐观苦集道。灭谛。安立谛。非安立谛等。故欲不减。
一中解无量。无量中解一。故胜解不减。观彼久远。
犹如今日。故念不减。经行坐卧。无不是定。故定不
减。五识皆有作事智故。扬眉瞬目。开口动舌。顾盻
嚬呻。无非佛事。故智不减。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
识皆得相应。】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此言五所与受相应也。一师言。欲与喜乐舍三受
相应。除忧苦二受。以彼忧苦二境。不生乐欲故。馀
四心所。皆与四受相应。唯除苦受。以审决明记专
注简择。五识所无故。以五识是苦受摄故。五识既
不与四所相应。苦受亦尔。一师言。欲等五法。皆与
五受相应。欲證菩提而生愁戚。于纯苦处而求解
脱。厌苦欣乐皆是欲故。故欲亦与忧苦二受相应。
此通前师欲不与忧苦相应。意有苦根。前巳说故。
通前四法不与苦受相应。论说下。引论以證欲与
忧苦二受相应。苦根下。又證四所与苦根相应。以
前师云。五识无审决明记等。不与五识相应。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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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根既与同时意识相应。四法与苦相应。亦有
何咎。况前五识虽无增上四法。而有微细印境等
四。何得言无。由斯五所定与五受相应。下明馀门
分别此五复通三性三界学无学等。此五既通一
切性一切地。则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识依转
不转既皆不遮。则知学无学等亦应皆有。如是等
门。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