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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709a 页
成唯识论卷第四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前约生灭位。此约住位。故次言之。先引经證。次立
第八为识食。次引经释。段食者。段谓分段。食有资
益任持义。资益任持有色根身故。变坏为相者。以
欲界段食。必须香味触三种变坏之时。方能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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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根四大。由变坏故。色处不摄段食。以变坏之色
无有用故。摄论云。段食者。是能转变。由转变故。饶
益所依。触食者。触境而为其相。谓有漏触。才触境
时。即能生受。领纳喜乐。资长色身。能为食事。摄论
云。触食是能取境。由暂能见色等境。便令所依饶
益生故。佛告阿那律云。一切诸法依食而住。如眼
以色为食。耳以声为食。鼻以香为食。舌以味为食。
身以细滑为食。意以法为食等。问。此触与何识相
应。答。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以
能触粗显之境。能生喜乐二受及顺益舍受。资养
之功。六识胜故。七八俱能触微细境。全不能生喜
乐二受。唯生舍受。虽不为损。亦无益故。意思食者。
以希望乐欲而为食相。如人希望世间可爱乐事。
遂能废寝妄餐。能为食事。摄论云。思食者。是能希
望。由希望故。饶益所依。如望灰囊而存命。瞻积沫
以延时等。此意思食虽与诸识相应。唯独意识希
望最胜。是故偏说。识食者。执持为相。由前段食以
资身。触思二食以养心。更有第八执持之力。而令
身心势力增长。能为食事。摄论云。识食者。是能执
受。由执受故。所依久住。若不尔者。应同死尸。不久
烂坏。此识亦通诸识。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
续执持之力。为最胜故。由此论说四食三蕴等摄。
四食三蕴摄者。段食一唯色。触思二行收。八王唯
识蕴。四食五处摄者。段食香味触。触思二唯法。八
无有用故。摄论云。段食者。是能转变。由转变故。饶
益所依。触食者。触境而为其相。谓有漏触。才触境
时。即能生受。领纳喜乐。资长色身。能为食事。摄论
云。触食是能取境。由暂能见色等境。便令所依饶
益生故。佛告阿那律云。一切诸法依食而住。如眼
以色为食。耳以声为食。鼻以香为食。舌以味为食。
身以细滑为食。意以法为食等。问。此触与何识相
应。答。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以
能触粗显之境。能生喜乐二受及顺益舍受。资养
之功。六识胜故。七八俱能触微细境。全不能生喜
乐二受。唯生舍受。虽不为损。亦无益故。意思食者。
以希望乐欲而为食相。如人希望世间可爱乐事。
遂能废寝妄餐。能为食事。摄论云。思食者。是能希
望。由希望故。饶益所依。如望灰囊而存命。瞻积沫
以延时等。此意思食虽与诸识相应。唯独意识希
望最胜。是故偏说。识食者。执持为相。由前段食以
资身。触思二食以养心。更有第八执持之力。而令
身心势力增长。能为食事。摄论云。识食者。是能执
受。由执受故。所依久住。若不尔者。应同死尸。不久
烂坏。此识亦通诸识。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
续执持之力。为最胜故。由此论说四食三蕴等摄。
四食三蕴摄者。段食一唯色。触思二行收。八王唯
识蕴。四食五处摄者。段食香味触。触思二唯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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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归意处。四食十一界摄者。段食香味触。触思二
唯法。八王归七心。即六识界及意根界。前六心王
当六心界。七八二识皆归意根界也。此上四种虽
各不同。然皆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断坏。故总名食
性。下推破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于
欲界有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遍恒。触思二
食虽遍三界。而有间断。故不能恒。眼等下。推破转
识不能恒持。亦非有情依。无心位中有间断故。设
有心位。随所依根及所缘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
一切时皆有转易。不遍不恒。亦非有情依。汝诸小
乘执无第八。诸契经中依何等说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若谓无心位中现在无识。依过未识为食而
住者。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非无心位为食。彼
非现常。无体用故。如空华等。又量云。过去未来识
等。非无心位为食。设有体用。非现在摄。非食性故。
如虚空等。若谓无心位中入定心等与诸有情为
食而住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与无心位有情
为食。住无心时。彼巳灭故。过去非食。巳极成故。如
巳灭无。故摄论云。非入定时诸心心法可名为食。
巳灭无故。亦不可说无想定等是不相应行摄。即
与无想等有情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摄无想定
等故。又无体故。如是而推。决定无有六识于彼有
情能为食事。汝执为有。甚为非理。若谓灭定等有
第六识为有情食者。下文广破。又彼说言生上二
唯法。八王归七心。即六识界及意根界。前六心王
当六心界。七八二识皆归意根界也。此上四种虽
各不同。然皆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断坏。故总名食
性。下推破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于
欲界有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遍恒。触思二
食虽遍三界。而有间断。故不能恒。眼等下。推破转
识不能恒持。亦非有情依。无心位中有间断故。设
有心位。随所依根及所缘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
一切时皆有转易。不遍不恒。亦非有情依。汝诸小
乘执无第八。诸契经中依何等说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若谓无心位中现在无识。依过未识为食而
住者。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非无心位为食。彼
非现常。无体用故。如空华等。又量云。过去未来识
等。非无心位为食。设有体用。非现在摄。非食性故。
如虚空等。若谓无心位中入定心等与诸有情为
食而住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与无心位有情
为食。住无心时。彼巳灭故。过去非食。巳极成故。如
巳灭无。故摄论云。非入定时诸心心法可名为食。
巳灭无故。亦不可说无想定等是不相应行摄。即
与无想等有情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摄无想定
等故。又无体故。如是而推。决定无有六识于彼有
情能为食事。汝执为有。甚为非理。若谓灭定等有
第六识为有情食者。下文广破。又彼说言生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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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若以无漏识等为食。无漏
识等破坏有漏。于彼身命不可为食。若谓无漏识
中有有漏种。即此漏种为彼食者。无漏识等。不能
执持有漏种子。种尚无有。宁为彼食。立量云。无漏
识等不能执持有漏种子。破坏有故。犹如涅槃。亦
不可说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身命互持。
即互为食。以四食之中不摄身食命食故。若谓身
命相持互为食者。无色界中既无色身持命。命无
能持。应成断灭。云何为食。又不可以同分为食。众
同分等无实体故。云何为食。由此定知异诸转识
别有异熟执持身命。令不断坏。故说一切有情皆
依食住。问云。若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如来亦是有
情。亦依食住耶。答。唯依取蕴建立有情。诸佛取蕴
皆空。不堕有漏。非有情摄。设使诸佛作有情类。亦
依食住。当知皆是大慈示现。非实有情。不依食住。
既异下。结显。】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前依流转门显第八。此以还灭门显也。先引经證。
住灭定者三行皆灭。而寿暖根识不灭。正显有第
八执持也。次立第八名不离身识。若无此识。住灭
定者心行既灭。眼等诸识皆不应有。若不许有一
类微细恒遍执持寿暖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小乘云。此不离身识。是灭定位后时复生。非第八
识。遂立量云。住灭定识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
识等破坏有漏。于彼身命不可为食。若谓无漏识
中有有漏种。即此漏种为彼食者。无漏识等。不能
执持有漏种子。种尚无有。宁为彼食。立量云。无漏
识等不能执持有漏种子。破坏有故。犹如涅槃。亦
不可说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身命互持。
即互为食。以四食之中不摄身食命食故。若谓身
命相持互为食者。无色界中既无色身持命。命无
能持。应成断灭。云何为食。又不可以同分为食。众
同分等无实体故。云何为食。由此定知异诸转识
别有异熟执持身命。令不断坏。故说一切有情皆
依食住。问云。若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如来亦是有
情。亦依食住耶。答。唯依取蕴建立有情。诸佛取蕴
皆空。不堕有漏。非有情摄。设使诸佛作有情类。亦
依食住。当知皆是大慈示现。非实有情。不依食住。
既异下。结显。】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前依流转门显第八。此以还灭门显也。先引经證。
住灭定者三行皆灭。而寿暖根识不灭。正显有第
八执持也。次立第八名不离身识。若无此识。住灭
定者心行既灭。眼等诸识皆不应有。若不许有一
类微细恒遍执持寿暖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小乘云。此不离身识。是灭定位后时复生。非第八
识。遂立量云。住灭定识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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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后时还起故。喻如隔日疟。大乘云。若尔。契经不
应说心行灭。以汝说言识灭后时还起。则心行灭。
后时亦应还起。以识与想等心行。起灭同故。若谓
识灭后时还起者。则寿暖诸根亦应如识。后时复
起。便成大过。立量破云。寿暖诸根是有法。名不离
身是宗。因云。后时还起故。喻应亦如识。曾见有人
暖寿诸根既灭而复生者乎。故知非是住灭定识
名不离身。定有第八名不离身识。次约无情破。又
此位中前六既灭。若无第八执持此身。便成无知
之物。岂得称彼是入灭定之圣人乎。立量破云。住
灭定者若全无识。非有情数。应如瓦砾。次约无执
受破。若谓灭定位无异熟识者。立量破云。住灭定
位。诸根寿暖皆应灭坏。无执持故。犹如死尸。若尔。
则后时之识如隔日疟者。必不复生。既不复生。而
言识不离身。是何物附属于彼而得生邪。以彼异
熟识。舍此即托彼。无再生故。次约无执持破。又若
此位无持种识。后识不生。以无种故。必有第八持
种。然后如隔日疟者方始得生。又推不相应法非
实有体。不能持种。色等。无为。及心所法。离识皆无。
不能持种。故知定有异熟名持种识。总申一量云。
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
故。如有心位。由斯理趣。定知灭定位中别有不离
身识为第八也。小乘难云。住灭定位。但灭前五。不
离身识。即是第六。何必第八。斥云。此亦非理。以此
应说心行灭。以汝说言识灭后时还起。则心行灭。
后时亦应还起。以识与想等心行。起灭同故。若谓
识灭后时还起者。则寿暖诸根亦应如识。后时复
起。便成大过。立量破云。寿暖诸根是有法。名不离
身是宗。因云。后时还起故。喻应亦如识。曾见有人
暖寿诸根既灭而复生者乎。故知非是住灭定识
名不离身。定有第八名不离身识。次约无情破。又
此位中前六既灭。若无第八执持此身。便成无知
之物。岂得称彼是入灭定之圣人乎。立量破云。住
灭定者若全无识。非有情数。应如瓦砾。次约无执
受破。若谓灭定位无异熟识者。立量破云。住灭定
位。诸根寿暖皆应灭坏。无执持故。犹如死尸。若尔。
则后时之识如隔日疟者。必不复生。既不复生。而
言识不离身。是何物附属于彼而得生邪。以彼异
熟识。舍此即托彼。无再生故。次约无执持破。又若
此位无持种识。后识不生。以无种故。必有第八持
种。然后如隔日疟者方始得生。又推不相应法非
实有体。不能持种。色等。无为。及心所法。离识皆无。
不能持种。故知定有异熟名持种识。总申一量云。
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
故。如有心位。由斯理趣。定知灭定位中别有不离
身识为第八也。小乘难云。住灭定位。但灭前五。不
离身识。即是第六。何必第八。斥云。此亦非理。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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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亦名无心故。入此定巳。恒行心所及不恒行心
所皆灭尽故。若谓无前五识名无心者。则应四禅
八定皆可名无心定。诸定皆无五识身故。且意识
摄在六转识中。此灭定位若无五识。意识亦无。立
量云。灭定位中意识非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
识身。又此位中不离身识。甚深微细。行相所缘皆
不可了。故知灭尽所馀之识。决非第六。立量破云。
此位中识非第六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
等。若无心位尚有可知识者。应如四禅八定。非此
位摄。何以故。以入此定者。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
非为欲了知此识而入定故。立量破云。此灭定位
非此位摄。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应如馀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此下约心所有无以显第六有无。心与心所必相
应故。若此位有心所者。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
皆灭。一切心所皆属行故。亦不应名灭受想定。以
受想是大地法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身
加行。谓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则断。二语加行。谓
寻伺。入第二定。言行则断。三意加行。谓受想。入灭
心定。心行则断。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
灭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资助心强。诸心所法。
独名心行。今灭受想说心行灭。有馀心所。何所相
违。此正抱赃叫屈。破云。若言但厌受想。独灭受想
二数。不灭前六。名灭尽者。则无想定中。但厌想故。
所皆灭尽故。若谓无前五识名无心者。则应四禅
八定皆可名无心定。诸定皆无五识身故。且意识
摄在六转识中。此灭定位若无五识。意识亦无。立
量云。灭定位中意识非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
识身。又此位中不离身识。甚深微细。行相所缘皆
不可了。故知灭尽所馀之识。决非第六。立量破云。
此位中识非第六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
等。若无心位尚有可知识者。应如四禅八定。非此
位摄。何以故。以入此定者。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
非为欲了知此识而入定故。立量破云。此灭定位
非此位摄。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应如馀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此下约心所有无以显第六有无。心与心所必相
应故。若此位有心所者。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
皆灭。一切心所皆属行故。亦不应名灭受想定。以
受想是大地法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身
加行。谓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则断。二语加行。谓
寻伺。入第二定。言行则断。三意加行。谓受想。入灭
心定。心行则断。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
灭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资助心强。诸心所法。
独名心行。今灭受想说心行灭。有馀心所。何所相
违。此正抱赃叫屈。破云。若言但厌受想。独灭受想
二数。不灭前六。名灭尽者。则无想定中。但厌想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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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独灭想心。不灭前六。名无想定。然汝不许无
想定中有六识者何耶。且汝既知受想二法资助
心强。此受想灭。心亦应灭。汝何偏执受想灭而识
在乎。此正借手行拳。转救云。寻伺语行灭。语则不
转。若身行灭而身犹在。以此相例。则受想心行虽
灭。而心犹在。何必要令心与心行同时灭耶。复破
云。若如所言。身行出入息灭而身犹在。则应语行
寻伺灭时而语亦在。汝又不许。何耶。然身语意三
行有遍不遍。不可拘泥而论。若遍行灭时。则法定
随遍行灭。非遍行灭。则行虽灭而法犹在。何谓非
遍行。谓出入息。以此息不遍身法。故有息灭而身
在者。寻伺于语是遍行法。故寻伺灭时。语亦定灭。
若以寻伺例受想。受想既灭。心亦应灭。以受想是
大地遍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于心亦遍行摄。大
地法故。许如思等。岂有受想灭而心在者乎。复以
心所例破。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思等亦
灭。思等既灭。则善染等此位皆无。如何说言受想
虽灭而馀心所犹在耶。殊不知无则总无也。必汝
执言虽灭受想思等。心所犹在不灭者。则受想等
断不应灭。以受想与思等。总是大地法故。以有思
等必有触。以触是心所之根故。有触必有受。以触
能缘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离故。所谓
有则总有也。转救云。如十二因缘之受缘爱者。此
受若见可喜可乐之境。然后缘爱。若见可憎可厌
想定中有六识者何耶。且汝既知受想二法资助
心强。此受想灭。心亦应灭。汝何偏执受想灭而识
在乎。此正借手行拳。转救云。寻伺语行灭。语则不
转。若身行灭而身犹在。以此相例。则受想心行虽
灭。而心犹在。何必要令心与心行同时灭耶。复破
云。若如所言。身行出入息灭而身犹在。则应语行
寻伺灭时而语亦在。汝又不许。何耶。然身语意三
行有遍不遍。不可拘泥而论。若遍行灭时。则法定
随遍行灭。非遍行灭。则行虽灭而法犹在。何谓非
遍行。谓出入息。以此息不遍身法。故有息灭而身
在者。寻伺于语是遍行法。故寻伺灭时。语亦定灭。
若以寻伺例受想。受想既灭。心亦应灭。以受想是
大地遍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于心亦遍行摄。大
地法故。许如思等。岂有受想灭而心在者乎。复以
心所例破。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思等亦
灭。思等既灭。则善染等此位皆无。如何说言受想
虽灭而馀心所犹在耶。殊不知无则总无也。必汝
执言虽灭受想思等。心所犹在不灭者。则受想等
断不应灭。以受想与思等。总是大地法故。以有思
等必有触。以触是心所之根故。有触必有受。以触
能缘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离故。所谓
有则总有也。转救云。如十二因缘之受缘爱者。此
受若见可喜可乐之境。然后缘爱。若见可憎可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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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境。此受决不缘爱。岂一切受皆能缘爱。以此例
触生受亦然。触可意之境。则生喜受。触不可意之
境。岂亦生受乎。故汝所言触为大地法者。其理不
成。下斥云。彼说不然。不可相例。以触受二法有差
别故。谓佛自巳简别。唯是十二因缘中无明触为
缘则生诸受。受为缘能生爱。此唯简受缘爱有爱
有不爱者。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有受有不受者。故
有触必有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故
知受想不灭。思等亦不灭也。立量破云。此灭位中
受想亦不灭。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若汝许有心。
便违此位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等。若此位
中无心所法。识亦应无。心所与心不相离故。大地
法灭时。心法亦灭故。若遍行灭而法不灭者。受等
不名大地法故。心所灭而心不灭者。此识亦非相
应法故。若许心与心所非相应法。则应此识。不得
言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
等。立量云。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
法。】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前约心所破心王。下约心王破心所。先引经證有
心必有心所。以有意识必有触。有触必有受想等
故。故云未入定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
因触能起受想思等。由此定前厌患心所之力。故
在定位三事无能。不能生触。触既不生。亦无受等。
触生受亦然。触可意之境。则生喜受。触不可意之
境。岂亦生受乎。故汝所言触为大地法者。其理不
成。下斥云。彼说不然。不可相例。以触受二法有差
别故。谓佛自巳简别。唯是十二因缘中无明触为
缘则生诸受。受为缘能生爱。此唯简受缘爱有爱
有不爱者。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有受有不受者。故
有触必有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故
知受想不灭。思等亦不灭也。立量破云。此灭位中
受想亦不灭。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若汝许有心。
便违此位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等。若此位
中无心所法。识亦应无。心所与心不相离故。大地
法灭时。心法亦灭故。若遍行灭而法不灭者。受等
不名大地法故。心所灭而心不灭者。此识亦非相
应法故。若许心与心所非相应法。则应此识。不得
言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
等。立量云。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
法。】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前约心所破心王。下约心王破心所。先引经證有
心必有心所。以有意识必有触。有触必有受想等
故。故云未入定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
因触能起受想思等。由此定前厌患心所之力。故
在定位三事无能。不能生触。触既不生。亦无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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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谓连识亦灭。名无心定。破云。若尔。此定即应名
灭心所。如何但说灭受想耶。转救云。由入定时。唯
厌受想。此二灭时。心所皆灭。依前厌患受想。故立
定名。立量破云。若尔。住灭定心亦应俱灭。所厌俱
故。如馀心所。若受想灭而心不灭者。如何名为无
心定耶。大都灭定有此二名。灭心无王。灭受无所。
故以二定双收王所。下约三性破。又此定中若有
意识。是何性摄。不应是染及无记性。诸善定中。无
此染性及无记性。若有此二。必有心所故。本意厌
染而脩善。不应厌善而起染。本意厌散而求寂。不
应求寂而起散。故摄论云。此定不离身识。决非意
识。以善不善及无记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
善故。无想定中。尚不许有一切不善。况灭尽定而
有不善。亦非无记。若许此中是无记性。则是成立
阿赖耶故。又此意识决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
何。若相应善。应心心所要与惭愧及三善根相应。
方成善性。若不相应。善性不成。若谓此识不与三
善根相应。而与自性善胜义善相应者亦不然。违
自宗故。以自性善。唯惭与愧及三善根入其数故。
由彼体性是善。犹如良药。不待相应及等起故。若
胜义善。唯有真如涅槃是决定故。谓真解脱。以涅
槃中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故。若谓此心
非自性胜义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
发。不由无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等起善者。谓
灭心所。如何但说灭受想耶。转救云。由入定时。唯
厌受想。此二灭时。心所皆灭。依前厌患受想。故立
定名。立量破云。若尔。住灭定心亦应俱灭。所厌俱
故。如馀心所。若受想灭而心不灭者。如何名为无
心定耶。大都灭定有此二名。灭心无王。灭受无所。
故以二定双收王所。下约三性破。又此定中若有
意识。是何性摄。不应是染及无记性。诸善定中。无
此染性及无记性。若有此二。必有心所故。本意厌
染而脩善。不应厌善而起染。本意厌散而求寂。不
应求寂而起散。故摄论云。此定不离身识。决非意
识。以善不善及无记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
善故。无想定中。尚不许有一切不善。况灭尽定而
有不善。亦非无记。若许此中是无记性。则是成立
阿赖耶故。又此意识决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
何。若相应善。应心心所要与惭愧及三善根相应。
方成善性。若不相应。善性不成。若谓此识不与三
善根相应。而与自性善胜义善相应者亦不然。违
自宗故。以自性善。唯惭与愧及三善根入其数故。
由彼体性是善。犹如良药。不待相应及等起故。若
胜义善。唯有真如涅槃是决定故。谓真解脱。以涅
槃中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故。若谓此心
非自性胜义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
发。不由无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等起善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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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中圣人以加行。善根发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
加行善者。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
作意脩习净善法随法行。名加行善。论主云。若尔。
亦违自宗。以自宗灭定。厌患粗动。想等不行。不由
加行作意善根引发。若由加行善根引发。则如馀
善心。不名等起。立量破云。住灭定心是等起善。加
行善根所引发故。违自宗故。如馀善心。善心无间
起三性心者。俱舍云。如欲界善心无间生九。谓自
界四心。色界二心。于入定时及续生时生善染心。
无色界一。于续生位欲善无间生彼染心。不生彼
善。以极远故。及学无学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
何善心由前等起。是加行善根所引发耶。故心是
善。必由善根相应之力。摄论云。或复有执加行善
根所引发故定心名善。不由善根相应之力。此与
彼论由相应力心得成善安立相违。若尔。则此定
心必与三善根相应。既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
想相应。无异因故。故曰非无心所。若无心所。心亦
应无。如是推求。眼等转识于灭定位决定离身。其
不离者。定是第八。以入灭定时。正为止前散动眼
等转识。不为止息极静执持识故。问。入灭定时。唯
灭散动转识。不灭极静执持识者。亦有心定。何名
无心。答。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
集起处故。二种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
位。𨷂第二心。名无心位。如四足马。阙一足故。亦名
加行善者。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
作意脩习净善法随法行。名加行善。论主云。若尔。
亦违自宗。以自宗灭定。厌患粗动。想等不行。不由
加行作意善根引发。若由加行善根引发。则如馀
善心。不名等起。立量破云。住灭定心是等起善。加
行善根所引发故。违自宗故。如馀善心。善心无间
起三性心者。俱舍云。如欲界善心无间生九。谓自
界四心。色界二心。于入定时及续生时生善染心。
无色界一。于续生位欲善无间生彼染心。不生彼
善。以极远故。及学无学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
何善心由前等起。是加行善根所引发耶。故心是
善。必由善根相应之力。摄论云。或复有执加行善
根所引发故定心名善。不由善根相应之力。此与
彼论由相应力心得成善安立相违。若尔。则此定
心必与三善根相应。既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
想相应。无异因故。故曰非无心所。若无心所。心亦
应无。如是推求。眼等转识于灭定位决定离身。其
不离者。定是第八。以入灭定时。正为止前散动眼
等转识。不为止息极静执持识故。问。入灭定时。唯
灭散动转识。不灭极静执持识者。亦有心定。何名
无心。答。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
集起处故。二种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
位。𨷂第二心。名无心位。如四足马。阙一足故。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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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足。灭定既尔。无想应知。】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总收前九章义。前九不出流转还灭故。先引经
證。次立第八心为染净本。先总明。以心是染净诸
法之因故。亦是染净诸法所依故。心能受彼染净
诸法现行熏习。又能持彼染净诸法。种子故。次别
明杂染法有三种。谓烦恼造业受果。以此三法。种
类各别。是故分三。若无第八持烦恼种。无想天中
转识巳灭。后彼报尽。来生下地。下地烦恼相应转
识复生现行。此识现行应无种子。皆无因生。前此
无有持种识故。摄论云。若从无想等上诸地没。来
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
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巳过去。现无体
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三乘无学。烦恼久巳断
尽。亦当无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尔。若无
此识能持业果种子。则三界九地往还不断。如披
毛戴角针喉鼓腹人天鬼畜诸业果报。亦应无因。
以他识不能持种。不能为因故。若诸染污业果无
因可生。则应入无馀依者。业果烦恼还应复生。有
是理否。次破无十二因缘。若无此识持种。则行缘
识应不得成。行者。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熏习本
识。而成亲生当来异熟种子。在本识中相续不断。
至入母胎而成名色。今言识是第六。非第八者。既
无本识。无法能持业种识种。则行缘识决不得成。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总收前九章义。前九不出流转还灭故。先引经
證。次立第八心为染净本。先总明。以心是染净诸
法之因故。亦是染净诸法所依故。心能受彼染净
诸法现行熏习。又能持彼染净诸法。种子故。次别
明杂染法有三种。谓烦恼造业受果。以此三法。种
类各别。是故分三。若无第八持烦恼种。无想天中
转识巳灭。后彼报尽。来生下地。下地烦恼相应转
识复生现行。此识现行应无种子。皆无因生。前此
无有持种识故。摄论云。若从无想等上诸地没。来
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
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巳过去。现无体
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三乘无学。烦恼久巳断
尽。亦当无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尔。若无
此识能持业果种子。则三界九地往还不断。如披
毛戴角针喉鼓腹人天鬼畜诸业果报。亦应无因。
以他识不能持种。不能为因故。若诸染污业果无
因可生。则应入无馀依者。业果烦恼还应复生。有
是理否。次破无十二因缘。若无此识持种。则行缘
识应不得成。行者。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熏习本
识。而成亲生当来异熟种子。在本识中相续不断。
至入母胎而成名色。今言识是第六。非第八者。既
无本识。无法能持业种识种。则行缘识决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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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既不成。则结生染识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
熏。不持业种。既无业种。谁生名色。问。结生染识。何
不行为缘耶。答。结生染识非行感故。设尔行感。亦
有何失。答。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十二因缘类分三
世。过去二因。现在五果。现在三因。未来二果。若行
缘名色。则是过去缘于未来。若此一法不成。其后
诸法皆不成故。】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次明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地前名
世。地上名出世。若无此识持清净种。异类心后起
彼净法皆应无因者。异类者。即异生类。净法者。即
三贤十圣所脩法也。若此异类心中无第八识执
持本有清净道种。彼清净心何因生起。故摄论云。
谓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心者。即以欲缠善心。为
离欲缠贪故。勤脩加行。此欲缠加行心。与色缠心
不俱生灭。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又色
缠心。过去多生馀心间隔。不应为今定心种子。唯
无有故。是故成就色缠定心。一切种子异熟果识
展转传来为今因缘。加行善心为增上缘。如是一
切离欲地中。如应当知。如是世间清净。若离一切
种子异熟识。理不得成。若二净道可无因生。入无
馀巳彼二净道现行复生。以彼二道所依种子。亦
应无因而得生故。或出世道初不应生。以无第八
持彼本有无漏道种故。问云。有漏种子亦可生出
熏。不持业种。既无业种。谁生名色。问。结生染识。何
不行为缘耶。答。结生染识非行感故。设尔行感。亦
有何失。答。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十二因缘类分三
世。过去二因。现在五果。现在三因。未来二果。若行
缘名色。则是过去缘于未来。若此一法不成。其后
诸法皆不成故。】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次明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地前名
世。地上名出世。若无此识持清净种。异类心后起
彼净法皆应无因者。异类者。即异生类。净法者。即
三贤十圣所脩法也。若此异类心中无第八识执
持本有清净道种。彼清净心何因生起。故摄论云。
谓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心者。即以欲缠善心。为
离欲缠贪故。勤脩加行。此欲缠加行心。与色缠心
不俱生灭。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又色
缠心。过去多生馀心间隔。不应为今定心种子。唯
无有故。是故成就色缠定心。一切种子异熟果识
展转传来为今因缘。加行善心为增上缘。如是一
切离欲地中。如应当知。如是世间清净。若离一切
种子异熟识。理不得成。若二净道可无因生。入无
馀巳彼二净道现行复生。以彼二道所依种子。亦
应无因而得生故。或出世道初不应生。以无第八
持彼本有无漏道种故。问云。有漏种子亦可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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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何必法尔无漏种子。答。有漏无漏二类各别。
有漏种不生无漏故。若有漏种生无漏者。是无
因生。以无本识法尔种子故。既无种子。则初不应
生出世道。后亦不能生出世果。是则三乘道果皆
成断灭。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转依断果亦不得成。
以有第八持烦恼种。故转依道果初现起时。烦恼
现行及彼种子。悉皆乌有。明来暗谢智起惑亡故。
若无第八。断果何来。问。道相应心应持彼种。何烦
第八。立量答云。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如
涅槃故。过去未来得非得等不相应行。非实有故。
不能持种。若除异熟。馀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种
子。惑智亦无。惑智既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故知
惑由此断。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脱本。尽
在乎此。是则第八为染净根本明矣。若谓断果不
由第八而立。由出世道力一现前时。遮碍后惑不
得续生。假立断果者。则初见道时。便应遮碍后惑
不生。不劳脩进。即成无学。后诸烦恼皆永不生。以
无异熟持种子故。许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别有
第八能持染净种子。證此下。劝信。如上广引经论。
共立第八本识。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源而无
外。包性相以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
情之体。立涅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
而唯称无垢。[仁-二+(甘/(丹-、+一))]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
执无执而立多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
有漏种不生无漏故。若有漏种生无漏者。是无
因生。以无本识法尔种子故。既无种子。则初不应
生出世道。后亦不能生出世果。是则三乘道果皆
成断灭。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转依断果亦不得成。
以有第八持烦恼种。故转依道果初现起时。烦恼
现行及彼种子。悉皆乌有。明来暗谢智起惑亡故。
若无第八。断果何来。问。道相应心应持彼种。何烦
第八。立量答云。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如
涅槃故。过去未来得非得等不相应行。非实有故。
不能持种。若除异熟。馀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种
子。惑智亦无。惑智既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故知
惑由此断。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脱本。尽
在乎此。是则第八为染净根本明矣。若谓断果不
由第八而立。由出世道力一现前时。遮碍后惑不
得续生。假立断果者。则初见道时。便应遮碍后惑
不生。不劳脩进。即成无学。后诸烦恼皆永不生。以
无异熟持种子故。许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别有
第八能持染净种子。證此下。劝信。如上广引经论。
共立第八本识。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源而无
外。包性相以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
情之体。立涅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
而唯称无垢。[仁-二+(甘/(丹-、+一))]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
执无执而立多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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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太虚包纳。现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如是则何
法不收。何门不摄。但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
因觉明能了之心。发起内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
拆出根尘。聚内四大为身。分外四大为境。内以识
情为垢。外以想相成尘。无念而境观一如。有想而
真成万别。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
道明现。可谓裂迷途之致网。抽觉户之重关。惛梦
醒而大觉常明。狂性歇而本头自现。】
「如是巳说初能变相(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先结前起后。初徵。次举颂第二能变十门答。言末
那者。释名门。依彼者。所依门。缘彼者。所缘门。思量
为性相者。即体性门。行相门。四烦恼常俱等者。染
俱门。及馀触等俱者。馀相应门。有覆无记摄者。三
性门。随所生所系者。界系门。阿罗汉位舍等者。伏
断门也。】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为近所依故伹名意。」
【由前颂中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前释初能变
异熟巳竟。此释第二能变思量识也。先解释名门。
是识别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与四烦恼恒共
相应。杂染所依故。馀识皆有染污。而此独名染污
者。以恒审思量胜馀识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
亦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谓第
八。虽无四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不恒。第六
虽审思量而不恒故。三非恒非审。前五俱非故。四
法不收。何门不摄。但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
因觉明能了之心。发起内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
拆出根尘。聚内四大为身。分外四大为境。内以识
情为垢。外以想相成尘。无念而境观一如。有想而
真成万别。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
道明现。可谓裂迷途之致网。抽觉户之重关。惛梦
醒而大觉常明。狂性歇而本头自现。】
「如是巳说初能变相(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先结前起后。初徵。次举颂第二能变十门答。言末
那者。释名门。依彼者。所依门。缘彼者。所缘门。思量
为性相者。即体性门。行相门。四烦恼常俱等者。染
俱门。及馀触等俱者。馀相应门。有覆无记摄者。三
性门。随所生所系者。界系门。阿罗汉位舍等者。伏
断门也。】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为近所依故伹名意。」
【由前颂中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前释初能变
异熟巳竟。此释第二能变思量识也。先解释名门。
是识别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与四烦恼恒共
相应。杂染所依故。馀识皆有染污。而此独名染污
者。以恒审思量胜馀识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
亦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谓第
八。虽无四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不恒。第六
虽审思量而不恒故。三非恒非审。前五俱非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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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恒亦审。故独得意名。问。此末那意识与第六意
识有何简别。答。有三义别。一此末那意识是持业
释。以彼识体亲持恒审思量业用故。识即是意。即
如第八得藏识名。以彼第八识体亦能亲持含藏
业用故。识即是藏。立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
即意故。喻如藏识。彼第六识名意识者。是依主释。
谓意识为能依。以第七意识为所依。是依彼生。故
不同也。立量云。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如
眼识等。问若尔。何不即名染污意识。而独名染污
意者何故。答。然诸圣教名染污意不名意识者。恐
滥第六意识之名。故于第七名染污意。二名意者。
为简第八名心。前六名识。以积集劣于第八。了别
劣于前六故。三名意者。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
为俱有依故。具此三义。故名意也。】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此释所依门也。彼指第八。言七以八为俱有依者。
圣说此识依藏识故。问。七依第八。为依现行。为依
种耶。一师言。第七依藏识种子为俱有依。不依现
行。以彼执第八种子为自内我。亦恒亦审。无间断
故。不依现行方得生故。一师言。第七以彼藏识种
子现行俱为所依。以彼第七虽无间断。然亦有时
转变改易。转识摄故。既有转易。亦依现行为俱有
依。此义方足。转谓流转者。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
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生起。取所缘故。】
识有何简别。答。有三义别。一此末那意识是持业
释。以彼识体亲持恒审思量业用故。识即是意。即
如第八得藏识名。以彼第八识体亦能亲持含藏
业用故。识即是藏。立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
即意故。喻如藏识。彼第六识名意识者。是依主释。
谓意识为能依。以第七意识为所依。是依彼生。故
不同也。立量云。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如
眼识等。问若尔。何不即名染污意识。而独名染污
意者何故。答。然诸圣教名染污意不名意识者。恐
滥第六意识之名。故于第七名染污意。二名意者。
为简第八名心。前六名识。以积集劣于第八。了别
劣于前六故。三名意者。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
为俱有依故。具此三义。故名意也。】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此释所依门也。彼指第八。言七以八为俱有依者。
圣说此识依藏识故。问。七依第八。为依现行。为依
种耶。一师言。第七依藏识种子为俱有依。不依现
行。以彼执第八种子为自内我。亦恒亦审。无间断
故。不依现行方得生故。一师言。第七以彼藏识种
子现行俱为所依。以彼第七虽无间断。然亦有时
转变改易。转识摄故。既有转易。亦依现行为俱有
依。此义方足。转谓流转者。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
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生起。取所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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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统论诸心心所各有所依也。所依有三。一因缘依
者。对果得名。因即是缘。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现
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
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有三义。一种生现。二现熏
种。三种生种。若因缘依。唯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
缘依。若现熏种。种生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是
异念因果故。定须种现同时。方名依也。问云。且如
现熏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行熏种。虽
是同念。然又𨷂因沉果显义。故非因缘依。要具三
义。方可名依。一是主。即种子。是简现生现。二因沉
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
问。此种为因缘依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
皆托此依。谓一切色心有为缘生之法。皆须托自
种为依。有此种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
因缘。必不生故。】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至)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问。增上缘与增上缘依何别。答。若增上缘即宽。谓
通有力无力亲疏四种。若为依即狭。唯取有力及
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为增上缘依。即简外六
处。以外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缘。不得为依。
问。此增上缘为依。即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
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言诸心心所。即简色
不相应。无为法。皆无此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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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无间缘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问。等无间缘与等无间缘依何别。答。等无间缘即
宽。通心心所。若等无间缘依即狭。唯取心王。有主
义故。谓前念心王有力。能引后念一聚心心所法。
以力用齐等。又无自类而为间隔。故名等无间缘
依。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念八识心王为体。前
念心王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王巳灭无
体。何得为依。答。彼前灭时。巳与后念为开导故。谓
彼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心心
所法令得生起。作此功能。毕巳即灭。此取现在一
念有体法为无间缘依。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
依也。问。若前念心王有引后念力用名为依者。以
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依必
不起故。谓一切心心所法。定须托此前灭意为依。
方得引起。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但立三缘为依。所
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亦依。所缘缘
但有常义。而𨷂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也。唯心下。
结显此三心心所有。馀法所无。】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此小乘经部师计因果异时。以种坏巳芽方生故。
集论下。引證。有义下。此大乘以因果同时破。彼偏
说言彼集论所云无种巳生者。彼依前种引生后
种。是种生种。故有前后。非谓种灭而后果生也。彼
种子生芽。亦约世俗假立因缘。非胜义中所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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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也。然种灭芽生。岂极成之论哉。下引喻以明
种现相生。如炷生𦦨。喻种生现。如焰烧炷。喻现生
种。此二互为因果。必同时故。然种子自类。虽是因
缘。前后相生。因果不俱。以异时故。若种生现。现生
种。决定同时。下引论双證二因。言他性者。是种子
对现行说。以因果各异。故曰他也。言自性者。是种
对种说。以因果相同。故曰自也。又引摄论独證种
现相生必俱时有。设有处言种果不俱有前后者。
皆是随机转变方便之谈。非实论也。如是下。结。】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此师计前五识皆以第六意识为俱有依。以五识
现起时。必有同时意识故。不许前五以五根为俱
有依。彼计五根即是识种故。下引二论證成五根
是前五识种子。七八二识无俱有依。巳上皆谬。第
六意识以第七为俱有依。且信一半。】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师总破前师以根为种。一约色心相违破。若五
色根是五识种。则十八界种俱成杂乱。以彼色心
互相生故。殊不知色有色种。心有心种。色心二种
不互相生。岂有色种能生识哉。二约相见相违破。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各各能生相见二分。为执相
分种为眼等根耶。为执见分种为眼等根耶。若见
分种为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识蕴摄。若相分种
是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外处摄。许则便违圣教
种现相生。如炷生𦦨。喻种生现。如焰烧炷。喻现生
种。此二互为因果。必同时故。然种子自类。虽是因
缘。前后相生。因果不俱。以异时故。若种生现。现生
种。决定同时。下引论双證二因。言他性者。是种子
对现行说。以因果各异。故曰他也。言自性者。是种
对种说。以因果相同。故曰自也。又引摄论独證种
现相生必俱时有。设有处言种果不俱有前后者。
皆是随机转变方便之谈。非实论也。如是下。结。】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此师计前五识皆以第六意识为俱有依。以五识
现起时。必有同时意识故。不许前五以五根为俱
有依。彼计五根即是识种故。下引二论證成五根
是前五识种子。七八二识无俱有依。巳上皆谬。第
六意识以第七为俱有依。且信一半。】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师总破前师以根为种。一约色心相违破。若五
色根是五识种。则十八界种俱成杂乱。以彼色心
互相生故。殊不知色有色种。心有心种。色心二种
不互相生。岂有色种能生识哉。二约相见相违破。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各各能生相见二分。为执相
分种为眼等根耶。为执见分种为眼等根耶。若见
分种为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识蕴摄。若相分种
是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外处摄。许则便违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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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眼等根是色蕴摄。而非识蕴。是内处摄。而非外
处。若以理推。则五根有一分生识功能。假名种子。
非亲生种。三约二缘相违破。又若眼等根即五识
种者。五根即是五识亲因缘。不应圣教说此五根
是彼五识增上缘。四界地相违破。若鼻舌根即二
识种。二识唯欲界系。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不
应通色界系。以根随识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则应
鼻舌二识亦通色界。以识随根故。若眼耳身根即
三识种。则应眼耳身根唯二地系。不应通上三地。
今根既通五地。则应三识亦通五地。五约三性相
违破。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则五色根应通善恶。不
唯无记。六约执受相违破。又五识种。是第八识领
以为境。持令不散。而无摄为自体。令生觉受二义。
若五根者。具此四义。今五根既是种子。应非第八
执受。七约根识相违破。又五色根是五识种。应六
识种即是末那。第六以彼末那为根故。同法。即根
也。八约依𨷂相违破。又论说言眼等五识皆具三
依。若此五根即五识种。依唯有二。𨷂增上依。九约
种现相违破。瑜伽又说眼等五根皆通种现。根既
是种。不通现行。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此师为前师遮过。转救云。前言五色根为种者。是
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是亲
生种子。言增上业者。即前五识善恶所熏异熟习
处。若以理推。则五根有一分生识功能。假名种子。
非亲生种。三约二缘相违破。又若眼等根即五识
种者。五根即是五识亲因缘。不应圣教说此五根
是彼五识增上缘。四界地相违破。若鼻舌根即二
识种。二识唯欲界系。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不
应通色界系。以根随识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则应
鼻舌二识亦通色界。以识随根故。若眼耳身根即
三识种。则应眼耳身根唯二地系。不应通上三地。
今根既通五地。则应三识亦通五地。五约三性相
违破。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则五色根应通善恶。不
唯无记。六约执受相违破。又五识种。是第八识领
以为境。持令不散。而无摄为自体。令生觉受二义。
若五根者。具此四义。今五根既是种子。应非第八
执受。七约根识相违破。又五色根是五识种。应六
识种即是末那。第六以彼末那为根故。同法。即根
也。八约依𨷂相违破。又论说言眼等五识皆具三
依。若此五根即五识种。依唯有二。𨷂增上依。九约
种现相违破。瑜伽又说眼等五根皆通种现。根既
是种。不通现行。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此师为前师遮过。转救云。前言五色根为种者。是
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是亲
生种子。言增上业者。即前五识善恶所熏异熟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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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能感当来异熟果摄。无记五识。即是有情一切
工巧智。能造世间种种器具者。皆此业摄。如眼识
有此工巧智种。后时眼识现行。便能造作种种器
具。故以业种为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识。非是
将五色根作亲因缘。为能生五识之种子也。若以
增上业种为根。既合唯识根唯自种。亦契缘论即
色功能。又顺瑜伽三依皆具。下先斥。次破。若以业
种为五色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性。以业种通三性
故。又彼五根非有执受。以五根是第八执受。增上
业种。第八执而不受故。又彼五根非唯色蕴摄。亦
通识蕴。以彼业种通识蕴故。又彼五根非唯内处
摄。亦通意处。以彼业种通意处故。又鼻舌二识唯
欲界系。不通色界。眼耳身识。唯通二地。不通三地。
今随业种鼻舌二识。应通二地。眼耳身识应通五
地。若感五识者是眼等根。感意识者应是末那。意
识以末那为根故。若业种既不通现行。眼等亦然
又应眼等非色根摄。业种摄故。又若五识皆是异
熟业种所感。则应五识皆无记摄。不通善恶。以异
熟业种是无记故。善等五识既非无记业感。则前
五识应无眼等为俱有依。以执业为五色根故。故
彼所言。非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前广出其过以显不极成。此出极成色根作俱有
依。言契经处处皆说第八藏识能变根身器界。如
工巧智。能造世间种种器具者。皆此业摄。如眼识
有此工巧智种。后时眼识现行。便能造作种种器
具。故以业种为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识。非是
将五色根作亲因缘。为能生五识之种子也。若以
增上业种为根。既合唯识根唯自种。亦契缘论即
色功能。又顺瑜伽三依皆具。下先斥。次破。若以业
种为五色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性。以业种通三性
故。又彼五根非有执受。以五根是第八执受。增上
业种。第八执而不受故。又彼五根非唯色蕴摄。亦
通识蕴。以彼业种通识蕴故。又彼五根非唯内处
摄。亦通意处。以彼业种通意处故。又鼻舌二识唯
欲界系。不通色界。眼耳身识。唯通二地。不通三地。
今随业种鼻舌二识。应通二地。眼耳身识应通五
地。若感五识者是眼等根。感意识者应是末那。意
识以末那为根故。若业种既不通现行。眼等亦然
又应眼等非色根摄。业种摄故。又若五识皆是异
熟业种所感。则应五识皆无记摄。不通善恶。以异
熟业种是无记故。善等五识既非无记业感。则前
五识应无眼等为俱有依。以执业为五色根故。故
彼所言。非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前广出其过以显不极成。此出极成色根作俱有
依。言契经处处皆说第八藏识能变根身器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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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汝等拨无色根为俱有依。且汝既许眼等五识
能变似色声等为相分境。而不许眼等五根藏识
所变。是许子能生孙。而不许父能生子也何异。既
迷眼等不从识变。而又谬执眼等是增上业种。岂
不深违教理。问云。若尔。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说种
子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答。此正为外道小乘
定离识外实有色根。故说藏识所变似眼等根。此
似根上有一分生识之用。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故
曰色从自种生。又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非
谓色根即是感五识之增上业种也。故知极成五
根为五识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识以前五
识为俱有依。以彼起时。必与五识俱起故。若彼不
依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势力等故。下又
出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前师云。第七八识无别
此依。恒相续转。势力胜故。故此通云。第七虽无间
断。至菩萨见道位。六七分别顿尽。至脩道位。六七
俱生渐渐除灭。亦有转易。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
俱有依。若第七无俱有依。不名转识。便违圣教。故
许第八现行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为七依。
七为六依。又出论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现行藏
识为俱有依。不依藏识种子。是亦不当以种为根。
若言第七无俱有依。彼论应言有藏识故意识得
转。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
转。由此论意。则彼所说以种为根。及第七无俱有
能变似色声等为相分境。而不许眼等五根藏识
所变。是许子能生孙。而不许父能生子也何异。既
迷眼等不从识变。而又谬执眼等是增上业种。岂
不深违教理。问云。若尔。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说种
子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答。此正为外道小乘
定离识外实有色根。故说藏识所变似眼等根。此
似根上有一分生识之用。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故
曰色从自种生。又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非
谓色根即是感五识之增上业种也。故知极成五
根为五识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识以前五
识为俱有依。以彼起时。必与五识俱起故。若彼不
依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势力等故。下又
出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前师云。第七八识无别
此依。恒相续转。势力胜故。故此通云。第七虽无间
断。至菩萨见道位。六七分别顿尽。至脩道位。六七
俱生渐渐除灭。亦有转易。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
俱有依。若第七无俱有依。不名转识。便违圣教。故
许第八现行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为七依。
七为六依。又出论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现行藏
识为俱有依。不依藏识种子。是亦不当以种为根。
若言第七无俱有依。彼论应言有藏识故意识得
转。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
转。由此论意。则彼所说以种为根。及第七无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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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理两违。是故下。断定。谓前五二依。缺染净根
本。第六一依。𨷂根本。第七一依。第八无依。故曰。前
五二六一。七一八无依。】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前师虽补出第七有俱有依。此师补出第八现行
种子皆有俱有依。故先斥彼究理不尽。次复破云。
第八既同馀七。何故唯许馀七有俱有依。不许第
八。既七八二识恒时俱转。更互为依。则第八定有
俱有依。汝何不立。现起藏识既依种子。则此种子
亦应依彼第八现识为俱有依。汝何不立。异熟识
种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长而住。则异熟识种亦
应以前七能熏为俱有依。汝何不立。又异熟识有
色界中依色根转。以能执受色根故。既异熟依色
根转。汝何不立为俱有依。下引经證成第八遍依
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依。次立量以显第八
遍依。量云。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非能执
受。应如六识。或眼等六识亦遍依止有色诸根。非
能执受。应如异熟。以此非能执受之因。向前六识
上转。犯不定过。故曰。或所立因有不定失。今眼等
诸识。既各别有俱有依。则此第八。何独不然。是故
藏识若现起者。必以第七为俱有依。准前类馀识
故。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以色根为俱有依。准前
遍依色根故。若第八识种子。定以异熟为俱有依。
准前识种亦应许依现识故。初熏习位。亦依前七
本。第六一依。𨷂根本。第七一依。第八无依。故曰。前
五二六一。七一八无依。】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前师虽补出第七有俱有依。此师补出第八现行
种子皆有俱有依。故先斥彼究理不尽。次复破云。
第八既同馀七。何故唯许馀七有俱有依。不许第
八。既七八二识恒时俱转。更互为依。则第八定有
俱有依。汝何不立。现起藏识既依种子。则此种子
亦应依彼第八现识为俱有依。汝何不立。异熟识
种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长而住。则异熟识种亦
应以前七能熏为俱有依。汝何不立。又异熟识有
色界中依色根转。以能执受色根故。既异熟依色
根转。汝何不立为俱有依。下引经證成第八遍依
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依。次立量以显第八
遍依。量云。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非能执
受。应如六识。或眼等六识亦遍依止有色诸根。非
能执受。应如异熟。以此非能执受之因。向前六识
上转。犯不定过。故曰。或所立因有不定失。今眼等
诸识。既各别有俱有依。则此第八。何独不然。是故
藏识若现起者。必以第七为俱有依。准前类馀识
故。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以色根为俱有依。准前
遍依色根故。若第八识种子。定以异熟为俱有依。
准前识种亦应许依现识故。初熏习位。亦依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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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熏。准前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故。其馀皆准前
说。】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护法正义也。前三师所立或狭或宽。皆不合式。
以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盖依宽而所依狭。前师
所论。半入依中。但不尽入所依尔。言依者。谓一切
有生灭法。但有因缘。皆说为依。立量云。一切生灭
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互相依故。如王与臣。若所依
者。必具四义。以各有所简故。一决定义。此正简前
明了意识以前五为不定依。以有意识时。不定有
前五故。亦简五色根与第八为不定依。如生无生
界即无色根故。又简能熏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
长住依。以能熏七现有间断故。亦是不定。问。若有
决定便是所依者。如四大种命根五尘及种子等。
皆是决定。应是所依。以第二义拣之。要有境。言能
照境缘境。方是所依。今四大种五尘命根及种子
等。虽是决定。𨷂第二义。故非所依。问。即如遍行亦
具前二义。应与心心所为依。将第三义拣。要为主。
今遍行虽具前二义。而𨷂为主。故非所依。问。且如
第八现行望识中种子。亦具三义。即此八识种子。
应与现为俱有依。将第四义拣。要令心心所取自
所缘。乃是所依。今第八种子无缘虑故。不能取自
所缘。亦非所依。唯内六处。四义具足。方名所依。问。
此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彼六根体义何别答。此内
说。】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护法正义也。前三师所立或狭或宽。皆不合式。
以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盖依宽而所依狭。前师
所论。半入依中。但不尽入所依尔。言依者。谓一切
有生灭法。但有因缘。皆说为依。立量云。一切生灭
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互相依故。如王与臣。若所依
者。必具四义。以各有所简故。一决定义。此正简前
明了意识以前五为不定依。以有意识时。不定有
前五故。亦简五色根与第八为不定依。如生无生
界即无色根故。又简能熏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
长住依。以能熏七现有间断故。亦是不定。问。若有
决定便是所依者。如四大种命根五尘及种子等。
皆是决定。应是所依。以第二义拣之。要有境。言能
照境缘境。方是所依。今四大种五尘命根及种子
等。虽是决定。𨷂第二义。故非所依。问。即如遍行亦
具前二义。应与心心所为依。将第三义拣。要为主。
今遍行虽具前二义。而𨷂为主。故非所依。问。且如
第八现行望识中种子。亦具三义。即此八识种子。
应与现为俱有依。将第四义拣。要令心心所取自
所缘。乃是所依。今第八种子无缘虑故。不能取自
所缘。亦非所依。唯内六处。四义具足。方名所依。问。
此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彼六根体义何别答。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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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唯取现行。不取种子。𨷂有境义。若言六根。即
通种现。立量云。此内六处乃是所依。馀非有境。定
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说心心
所法名有所依。以能依必是六识。所依即是内六
处故。非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亦有所依。以色
法等生时住时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
色法等无境可缘故。自体又非能缘法故。又非心
与心所互相为依。以彼心所无主义故。然亦有处
依与所依互相说者。皆是随宜方便之谈。非决定
也。故能依所依有四句分别。一唯能依非所依。即
心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内六处。三俱句。即八
识心王。四俱非。即外色等。由此五识有四俱有依。
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
各别故。言同境者。如眼根照青色境。眼识亦缘青
色境等。言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前五为分别依。
同缘境时起分别故。瑜伽云。有分别无分别。同缘
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言染
净者。即第七。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在有漏位
中。与前五为染依。若成无漏时。与前五为净依。言
根本者。即第八识。前五为枝条。第八为根本故。又
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故。然圣教说前五
唯依五根者。以五识所依之根各别。不共馀故。又
根识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有二俱有依。谓七
入二识。不言五根者。不决定故。圣教唯说六依七
通种现。立量云。此内六处乃是所依。馀非有境。定
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说心心
所法名有所依。以能依必是六识。所依即是内六
处故。非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亦有所依。以色
法等生时住时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
色法等无境可缘故。自体又非能缘法故。又非心
与心所互相为依。以彼心所无主义故。然亦有处
依与所依互相说者。皆是随宜方便之谈。非决定
也。故能依所依有四句分别。一唯能依非所依。即
心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内六处。三俱句。即八
识心王。四俱非。即外色等。由此五识有四俱有依。
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
各别故。言同境者。如眼根照青色境。眼识亦缘青
色境等。言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前五为分别依。
同缘境时起分别故。瑜伽云。有分别无分别。同缘
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言染
净者。即第七。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在有漏位
中。与前五为染依。若成无漏时。与前五为净依。言
根本者。即第八识。前五为枝条。第八为根本故。又
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故。然圣教说前五
唯依五根者。以五识所依之根各别。不共馀故。又
根识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有二俱有依。谓七
入二识。不言五根者。不决定故。圣教唯说六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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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第七为第六染净依。又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者。更互相依故。问云。既言
藏识恒依末那。藏识既是恒遍相续。末那应尔。何
故颂说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答。此依有覆染
末那说。非无净七。如言罗汉独觉菩萨如来皆无
藏识。亦依染说。岂应便无第八耶。八既非无。七亦
应尔。问。前云有色界中第八能执持身。依色根转。
今不言依色根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虽有色界
亦依五根。而不定有。生无色界。则无色根为所依
故。问。色根虽不决定。而识种是决定。何故亦非所
依。答。识种虽有决定一义。而无第二有境义。识种
不能缘取自境。可与异熟为依。不可与异熟为所
依。问。心所具上二义。应名所依。答。虽心所具有二
义。而非为主。以随识故。故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如
前五识有四所依。心所亦然。六识二所依。七八各
一所依。心所亦然。复各加自相应心者。何等心所。
随何等心王也。若作是说。不与教理相违。皆合符
节。】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此难陀以相续识与间断者为开导依也。五识自
他前后者。一识为自。馀识为他。巳生为前。未生为
后。如眼识为自。对耳等识为他。以前五有间断。第
六无间断故。前五唯以第六为开导依。第六虽是
前念引后念。自无间断。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
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者。更互相依故。问云。既言
藏识恒依末那。藏识既是恒遍相续。末那应尔。何
故颂说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答。此依有覆染
末那说。非无净七。如言罗汉独觉菩萨如来皆无
藏识。亦依染说。岂应便无第八耶。八既非无。七亦
应尔。问。前云有色界中第八能执持身。依色根转。
今不言依色根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虽有色界
亦依五根。而不定有。生无色界。则无色根为所依
故。问。色根虽不决定。而识种是决定。何故亦非所
依。答。识种虽有决定一义。而无第二有境义。识种
不能缘取自境。可与异熟为依。不可与异熟为所
依。问。心所具上二义。应名所依。答。虽心所具有二
义。而非为主。以随识故。故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如
前五识有四所依。心所亦然。六识二所依。七八各
一所依。心所亦然。复各加自相应心者。何等心所。
随何等心王也。若作是说。不与教理相违。皆合符
节。】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此难陀以相续识与间断者为开导依也。五识自
他前后者。一识为自。馀识为他。巳生为前。未生为
后。如眼识为自。对耳等识为他。以前五有间断。第
六无间断故。前五唯以第六为开导依。第六虽是
前念引后念。自无间断。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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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导依。此二义偏。七八二识。自无间断。不假他
识引生。但以自类为开导依。此义恰正。】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次安慧师难破难陀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续唯用
第六为开导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说。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时。任运决定。不假寻思求索。
彼五识身宁不相续。又若五识率尔遇境可不相
续。等流五识岂不相续。且如眼识初堕于境。名率
尔堕心。同时意识先未缘此。今初同起。亦名率尔。
故瑜伽云。意识任运散乱缘不串习境时。无欲等
生。尔时意识名率尔堕心。初卒堕境故。有欲生时。
寻求等摄。此既初缘。未知此境为善为恶。为了知
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希望境故。既寻求巳。识知
前境。次起决定。印解境故。既决定巳。识界差别。取
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
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前
而起。名等流心。言作意势力引生者。作意正起。由
四因故。一由欲力。若于是处心有爱著。心则于彼
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若于彼巳善取其相。巳极作
意。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
极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
四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巳极串习。巳极谙悉。心
即于彼多作意生。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
作意。一切时生。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
识引生。但以自类为开导依。此义恰正。】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次安慧师难破难陀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续唯用
第六为开导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说。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时。任运决定。不假寻思求索。
彼五识身宁不相续。又若五识率尔遇境可不相
续。等流五识岂不相续。且如眼识初堕于境。名率
尔堕心。同时意识先未缘此。今初同起。亦名率尔。
故瑜伽云。意识任运散乱缘不串习境时。无欲等
生。尔时意识名率尔堕心。初卒堕境故。有欲生时。
寻求等摄。此既初缘。未知此境为善为恶。为了知
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希望境故。既寻求巳。识知
前境。次起决定。印解境故。既决定巳。识界差别。取
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
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前
而起。名等流心。言作意势力引生者。作意正起。由
四因故。一由欲力。若于是处心有爱著。心则于彼
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若于彼巳善取其相。巳极作
意。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
极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
四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巳极串习。巳极谙悉。心
即于彼多作意生。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
作意。一切时生。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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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又一刹那五识身生巳。
从此无间。必意识中第二决定心生。由此寻求决
定二意识故。分别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识。
既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是则等流五识。专
注所缘善恶之境。无少顷离。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下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识生。
三心可得。如其次第。率尔寻求决定。初是眼识。二
在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
善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由决
定染净势力。与此同时意识同趣一境。不趣馀境。
以决定故。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
转。如眼下。例同诸识。彼意下。以巳意释瑜伽。谓论
主作如是说。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
既曰俱相续转。定无前后。是则有眼识时非无意
识。非是意识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则汝
六识互相续义。两俱不成。又难破云。若非胜境。或
不相续。若增盛境。宁不相续。如炎热地狱猛火炽
然。逼迫身心。动经劫数受极苦事。此五识身岂不
相续。又如戏忘天受极乐事。此五识身。岂不相续。
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言。若此前
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即施设
此前灭意为开导依。非谓互相引也。若汝执言五
识前后定有意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若此前念
第六一识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若汝执言
从此无间。必意识中第二决定心生。由此寻求决
定二意识故。分别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识。
既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是则等流五识。专
注所缘善恶之境。无少顷离。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下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识生。
三心可得。如其次第。率尔寻求决定。初是眼识。二
在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
善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由决
定染净势力。与此同时意识同趣一境。不趣馀境。
以决定故。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
转。如眼下。例同诸识。彼意下。以巳意释瑜伽。谓论
主作如是说。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
既曰俱相续转。定无前后。是则有眼识时非无意
识。非是意识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则汝
六识互相续义。两俱不成。又难破云。若非胜境。或
不相续。若增盛境。宁不相续。如炎热地狱猛火炽
然。逼迫身心。动经劫数受极苦事。此五识身岂不
相续。又如戏忘天受极乐事。此五识身。岂不相续。
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言。若此前
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即施设
此前灭意为开导依。非谓互相引也。若汝执言五
识前后定有意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若此前念
第六一识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若汝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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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俱意识亦由五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若此前
念六识为彼后念第六一识作等无间缘。彼论既
不作如是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非谓意识
与前五识作开导依也。五俱意识亦自相续。非谓
前五引生为开导依。故知五识起时。必有前念五
俱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前五而为开导。
巳上破前六不互相开导。次立第六以七八二识
为开导依。若谓五位无心。意识既断。后复起时。必
由七八。亦应以彼二识为开导依。何用前五。若彼
第六不用七八。用自类者。五识自类。何不许然。乃
执第六为开导也。下立七八互为开导。若谓第七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转依时。必由第六入二空
观。导引彼智令得现前。如是。则第七识亦应用彼
第六为开导依。何故不许。又第八净识。初转依时。
必由六七二智方便引生。未转依位。此异熟心。恒
以第七为俱有依。或依第六悲愿相应善心。既尔。
亦应许第八以六七为开导依。何故汝又不许。上
既难破。下立巳义。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
为开导依。即知前五唯一重依。第六用前自类。或
第七八。有三重依。第七用前自类。或第六识。有二
重依。第八用前自类。及第六七。有三重依。由前所
说。皆不违理。】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难陀执前五互为开导。第六七八自类相续。安慧
念六识为彼后念第六一识作等无间缘。彼论既
不作如是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非谓意识
与前五识作开导依也。五俱意识亦自相续。非谓
前五引生为开导依。故知五识起时。必有前念五
俱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前五而为开导。
巳上破前六不互相开导。次立第六以七八二识
为开导依。若谓五位无心。意识既断。后复起时。必
由七八。亦应以彼二识为开导依。何用前五。若彼
第六不用七八。用自类者。五识自类。何不许然。乃
执第六为开导也。下立七八互为开导。若谓第七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转依时。必由第六入二空
观。导引彼智令得现前。如是。则第七识亦应用彼
第六为开导依。何故不许。又第八净识。初转依时。
必由六七二智方便引生。未转依位。此异熟心。恒
以第七为俱有依。或依第六悲愿相应善心。既尔。
亦应许第八以六七为开导依。何故汝又不许。上
既难破。下立巳义。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
为开导依。即知前五唯一重依。第六用前自类。或
第七八。有三重依。第七用前自类。或第六识。有二
重依。第八用前自类。及第六七。有三重依。由前所
说。皆不违理。】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难陀执前五互为开导。第六七八自类相续。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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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前义。谓前五有自类相续。第六七八互为开导。
故护法菩萨折衷前说以立正义。先斥破。次立义。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为主。具此三义。能作等无间
缘。三义各有所简。初之有字。拣不相应行。彼无体
故。次缘字。拣色法及无为法。彼非能缘故。三为主
二字。拣心所法。彼非主故。言等无间缘者。能所无
间。即唯自类及自前念也。拣前二师异类之识为
自类依。及拣自类后念不与前念自识为依。问。此
开导依。名属何义。答。此于后生心心所法开辟引
导。名开导依。此但属八种心王有此缘义。非心所
色不相应及无为法得有此缘。下破异类为依以
显自类俱起。若此类识起。不容彼类俱起。可说此
识与彼识有开导力。则用异类为开导依。一身八
识既容俱起。则此与彼无开导力。如何将此异类
而为开导。若许异类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不俱
起。便同小乘异部心不并生。以经部师谓诸色心
前后次第相续生故。又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三
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不简异类。于诸识中随
用何识而为开导。则应色等异类。皆可互作等无
间缘。便违圣教所说等无间缘唯心心所。色等皆
不可立等无间缘。不等生故。难云。既等无间缘唯
心心所。何故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答。是
纵夺言。谓诸小乘以色心前后有等无间缘。夺我
大乘因缘义。故摄大乘论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
故护法菩萨折衷前说以立正义。先斥破。次立义。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为主。具此三义。能作等无间
缘。三义各有所简。初之有字。拣不相应行。彼无体
故。次缘字。拣色法及无为法。彼非能缘故。三为主
二字。拣心所法。彼非主故。言等无间缘者。能所无
间。即唯自类及自前念也。拣前二师异类之识为
自类依。及拣自类后念不与前念自识为依。问。此
开导依。名属何义。答。此于后生心心所法开辟引
导。名开导依。此但属八种心王有此缘义。非心所
色不相应及无为法得有此缘。下破异类为依以
显自类俱起。若此类识起。不容彼类俱起。可说此
识与彼识有开导力。则用异类为开导依。一身八
识既容俱起。则此与彼无开导力。如何将此异类
而为开导。若许异类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不俱
起。便同小乘异部心不并生。以经部师谓诸色心
前后次第相续生故。又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三
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不简异类。于诸识中随
用何识而为开导。则应色等异类。皆可互作等无
间缘。便违圣教所说等无间缘唯心心所。色等皆
不可立等无间缘。不等生故。难云。既等无间缘唯
心心所。何故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答。是
纵夺言。谓诸小乘以色心前后有等无间缘。夺我
大乘因缘义。故摄大乘论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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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彼无因缘义。非谓色法真有此缘。彼小乘云。从
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
那心及相应法等无间而生。此中道理成就。何用
复执阿赖耶为诸法因。为遮此执。故假纵云。若尔。
无色界后。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
成。久断灭故。从无想后心想生时。及灭定出心生
时。前心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是故
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缘。无
有因缘。若非纵夺。而谓色心前后定相生者。则此
等言。便成无用。殊不知等之一言。是遮彼异类识
不定多少。皆容齐起。故言等耳。色等何与。得有此
缘。若谓非遮多少。伹表同类。故言等者。亦违汝执
异类识作等无间缘。是故八识各唯自类前。后为
开导依。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者。识开导时。彼亦开导故。难云。此识彼识异类俱
起。既不许为开导依。此心彼所。亦是异类俱起。云
何乃许王所而为开导。答。虽心心所是异类并生。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同所依缘。具此五
义。故一识开导时。馀所亦开导。是故心与心所。心
所与心所。展转得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不应相
例。问。若王与所异类相望。既为开导。则所与王异
类相望。应为开导。答。然诸心所非开导依。是彼心
王所引生故。无主义故。问。等无间者。前念一法引
后自一。名之为等。今汝一法引后一聚。何得名等。
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
那心及相应法等无间而生。此中道理成就。何用
复执阿赖耶为诸法因。为遮此执。故假纵云。若尔。
无色界后。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
成。久断灭故。从无想后心想生时。及灭定出心生
时。前心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是故
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缘。无
有因缘。若非纵夺。而谓色心前后定相生者。则此
等言。便成无用。殊不知等之一言。是遮彼异类识
不定多少。皆容齐起。故言等耳。色等何与。得有此
缘。若谓非遮多少。伹表同类。故言等者。亦违汝执
异类识作等无间缘。是故八识各唯自类前。后为
开导依。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者。识开导时。彼亦开导故。难云。此识彼识异类俱
起。既不许为开导依。此心彼所。亦是异类俱起。云
何乃许王所而为开导。答。虽心心所是异类并生。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同所依缘。具此五
义。故一识开导时。馀所亦开导。是故心与心所。心
所与心所。展转得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不应相
例。问。若王与所异类相望。既为开导。则所与王异
类相望。应为开导。答。然诸心所非开导依。是彼心
王所引生故。无主义故。问。等无间者。前念一法引
后自一。名之为等。今汝一法引后一聚。何得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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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心心所等无间缘。各唯自类。不许心王及心
所等展转为依。则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
十一心所。此缘便𨷂。无自类故。若尔。便违圣说诸
心心皆四缘生。问。若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
等依彼引生。无心等位。意识既断。七八二识应为
开导。答。五无心位。意识初断。若后起时。不依七八。
依前自类。间断五识。亦依自类。以无自类心于中
间隔。名无间故。问。自类既断。谁为开导。答。彼六识
先灭时。巳于后识为开导故。自类为依。义极成就。
何烦异类为开导依。故知汝执第六与前五互相
引生。又以七八二识为开导依者。非也。难云。若尔。
何故佛地等论说前六识互相引生。或说第七依
第六生。或说第八依六七生。答。皆依殊胜增上缘
说。非等无间。故不相违。问。何故瑜伽论说。若此识
无间。彼识决定生等。答。言总意别。以此彼二字。言
虽总而意各别。一往观之。如六识异类互相开为
导依。若细而察之。此彼二字。是此识自类前念与
彼自类后念为开导依。故自类依。深契教理。无劳
复问。大意难陀安慧八识相望互为开导。护法八
识用自类开导。】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傍解三依巳竟。此正释颂依彼转三字。言此识虽
具三依。而依彼转三言。但显因缘俱有二依。谓此
识以第八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为所缘。又前
所等展转为依。则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
十一心所。此缘便𨷂。无自类故。若尔。便违圣说诸
心心皆四缘生。问。若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
等依彼引生。无心等位。意识既断。七八二识应为
开导。答。五无心位。意识初断。若后起时。不依七八。
依前自类。间断五识。亦依自类。以无自类心于中
间隔。名无间故。问。自类既断。谁为开导。答。彼六识
先灭时。巳于后识为开导故。自类为依。义极成就。
何烦异类为开导依。故知汝执第六与前五互相
引生。又以七八二识为开导依者。非也。难云。若尔。
何故佛地等论说前六识互相引生。或说第七依
第六生。或说第八依六七生。答。皆依殊胜增上缘
说。非等无间。故不相违。问。何故瑜伽论说。若此识
无间。彼识决定生等。答。言总意别。以此彼二字。言
虽总而意各别。一往观之。如六识异类互相开为
导依。若细而察之。此彼二字。是此识自类前念与
彼自类后念为开导依。故自类依。深契教理。无劳
复问。大意难陀安慧八识相望互为开导。护法八
识用自类开导。】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傍解三依巳竟。此正释颂依彼转三字。言此识虽
具三依。而依彼转三言。但显因缘俱有二依。谓此
识以第八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为所缘。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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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有生识引识殊胜之用。故独显之。或开导依。
人所易知。故不显也。】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此释所缘门也。问。第七缘第八本质见分。是实是
假。答。第七缘第八见分不著。但缘得中间假我相
分。是假非实。问。中间相分是实是假。答。中间相分
无实种生。但从两头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
从本质上起者。是无覆性。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
见分上起者。是有覆性。伹从两头心法烁起成一
相分。密合一处。若是第七。但自执妄起遍计有覆
性假相分为自内我。不执无覆性相分。如水中盐
味。但执是水。不执于盐。水与盐味元不相离。问。第
八缘八。是何量摄。答。是非量境摄。不称心故。以第
八见分本非是我。妄执为我。即不称本质。又亲缘
第八见分不著。变相分缘。相分本非是我。又妄执
为我。又不称相分。即两重不称境。故知非量。故密
严经偈云。末那缘藏识。如磁石吸铁。如蛇有二头。
各别为其业。染意亦如是。执取阿赖耶。能为我事
业。增长于我所。复与意识俱。为因而转谢。于身生
暖触。运动作诸业。饮食与衣裳。随物而受用。腾跃
或歌舞。种种自嬉游。持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
火轮垂发。乾闼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诸分别。
身相器世间。如动鞦韆势。无力不坚固。分别亦复
然。分别无所依。但行于自境。譬如镜中像。识种动
人所易知。故不显也。】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此释所缘门也。问。第七缘第八本质见分。是实是
假。答。第七缘第八见分不著。但缘得中间假我相
分。是假非实。问。中间相分是实是假。答。中间相分
无实种生。但从两头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
从本质上起者。是无覆性。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
见分上起者。是有覆性。伹从两头心法烁起成一
相分。密合一处。若是第七。但自执妄起遍计有覆
性假相分为自内我。不执无覆性相分。如水中盐
味。但执是水。不执于盐。水与盐味元不相离。问。第
八缘八。是何量摄。答。是非量境摄。不称心故。以第
八见分本非是我。妄执为我。即不称本质。又亲缘
第八见分不著。变相分缘。相分本非是我。又妄执
为我。又不称相分。即两重不称境。故知非量。故密
严经偈云。末那缘藏识。如磁石吸铁。如蛇有二头。
各别为其业。染意亦如是。执取阿赖耶。能为我事
业。增长于我所。复与意识俱。为因而转谢。于身生
暖触。运动作诸业。饮食与衣裳。随物而受用。腾跃
或歌舞。种种自嬉游。持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
火轮垂发。乾闼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诸分别。
身相器世间。如动鞦韆势。无力不坚固。分别亦复
然。分别无所依。但行于自境。譬如镜中像。识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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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见。愚夫此迷惑。非诸明智者。仁主应当知。此三
皆识现。于斯远离处。即是圆真实。】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至)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先难陀师说第七缘第八王所。如次执为我及我
所。次火辨师说第七缘第八见分为我。相分为我
所。曾无处言第七缘第八五心所故。三安慧师说
第七缘第八藏识为我。种子为我所。不缘相分。以
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识蕴故。若第七缘相分者。
则应第七非内门转。应同前五缘外五境。又如第
六同时意识。亦缘五尘共境故。既缘根身起我所
执。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以厌色故。生无色界。
不变色故。应说此意但缘藏识及彼种子。如次执
为我及我所。问云。第七不缘实境。云何缘种。答以
种即是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是故可
缘。】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此护法正义独缘第八见分为我。先破安慧所执。
言汝执第七缘种子者。色等种子是实有法。非识
蕴摄。七不能缘。执种非实。又违论故。若说种子是
假物者。不名因缘。以因缘法必是真故。次总破三
师同计执我我所。第七俱生我见。任运一类恒相
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具有种识断
常二境。若有二境。岂能别执而俱转耶。若谓前断
后常相续而执不俱转者。此俱生见。从无始来一
皆识现。于斯远离处。即是圆真实。】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至)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先难陀师说第七缘第八王所。如次执为我及我
所。次火辨师说第七缘第八见分为我。相分为我
所。曾无处言第七缘第八五心所故。三安慧师说
第七缘第八藏识为我。种子为我所。不缘相分。以
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识蕴故。若第七缘相分者。
则应第七非内门转。应同前五缘外五境。又如第
六同时意识。亦缘五尘共境故。既缘根身起我所
执。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以厌色故。生无色界。
不变色故。应说此意但缘藏识及彼种子。如次执
为我及我所。问云。第七不缘实境。云何缘种。答以
种即是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是故可
缘。】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此护法正义独缘第八见分为我。先破安慧所执。
言汝执第七缘种子者。色等种子是实有法。非识
蕴摄。七不能缘。执种非实。又违论故。若说种子是
假物者。不名因缘。以因缘法必是真故。次总破三
师同计执我我所。第七俱生我见。任运一类恒相
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具有种识断
常二境。若有二境。岂能别执而俱转耶。若谓前断
后常相续而执不俱转者。此俱生见。从无始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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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恒转。无有前后。何容二执相续而生。下立正义
云。应知第七唯缘第八见分。不缘心所相分种子。
以彼阿赖耶识。从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恒
与诸心所法为所依故。似常故不断。简相分种子
皆有间断。故七不缘。不异故似一。简心所有多法。
故七亦不缘。故第七识。唯执第八见分为自内我。
定无我所。前师难云。汝说第七不执我所。何故大
论说第七识我我所执恒相应故。答。论承语势说
我所言。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或此第七执彼第八。
是我之我所。则意即是我。藏即我所。故于一我见
说我我所。下结云。若作是说。善符教理。何以顺教。
多处唯言有我见故。何以顺理。我我所执不俱起
故。问。何故不俱。答。我我所执犹如王臣。如正为王。
决不为臣故。故知第七未转依位。唯缘藏识。初地
巳去。既转依巳。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馀诸法平
等性智。十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
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
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
情我爱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
苦乐一味。十脩植无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
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说
法利彼故。故曰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
机。问。既尔。何故此中但缘藏识。答。此中但言缘藏
识者。约未转依说。故局。以悟则境通迷时境局。无
云。应知第七唯缘第八见分。不缘心所相分种子。
以彼阿赖耶识。从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恒
与诸心所法为所依故。似常故不断。简相分种子
皆有间断。故七不缘。不异故似一。简心所有多法。
故七亦不缘。故第七识。唯执第八见分为自内我。
定无我所。前师难云。汝说第七不执我所。何故大
论说第七识我我所执恒相应故。答。论承语势说
我所言。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或此第七执彼第八。
是我之我所。则意即是我。藏即我所。故于一我见
说我我所。下结云。若作是说。善符教理。何以顺教。
多处唯言有我见故。何以顺理。我我所执不俱起
故。问。何故不俱。答。我我所执犹如王臣。如正为王。
决不为臣故。故知第七未转依位。唯缘藏识。初地
巳去。既转依巳。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馀诸法平
等性智。十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
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
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
情我爱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
苦乐一味。十脩植无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
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说
法利彼故。故曰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
机。问。既尔。何故此中但缘藏识。答。此中但言缘藏
识者。约未转依说。故局。以悟则境通迷时境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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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则境遍。有我则境不遍故。问。如何此识既依彼
生。仍复缘彼。答。如后念识。依前意生复缘前意。前
灭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此所依缘。
是增上缘。作所缘缘。亦复何咎。问。第七何故但缘
第八见分。不缘内二分。答。内二分作用沉隐难知
故。见分作用显现故。问。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缘。
反缘第八见分为我。答。言缘见分者。即是疏缘。问
设许第七缘疏缘者。且第七自识于何法上起执。
答。于自识相分起执。】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此释体性行相二门也。摄论云。思量是意。意即是
性。了别是行相。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故以行
相显。其实思量即是行相。以体即是识蕴摄故。初
地巳前。二乘有学恒审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
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名无漏末那。问。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答。有二义。第一义。见分名思
量不名意。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见分
能思量我无我。意是体故。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
我。第二义。见分是思量相。相者。谓体相相状。二分
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
分。是所量境。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我相分。即思
量我。可名思量。自證分不缘我相分。如何亦名思
量。答。自證分證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生。仍复缘彼。答。如后念识。依前意生复缘前意。前
灭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此所依缘。
是增上缘。作所缘缘。亦复何咎。问。第七何故但缘
第八见分。不缘内二分。答。内二分作用沉隐难知
故。见分作用显现故。问。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缘。
反缘第八见分为我。答。言缘见分者。即是疏缘。问
设许第七缘疏缘者。且第七自识于何法上起执。
答。于自识相分起执。】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此释体性行相二门也。摄论云。思量是意。意即是
性。了别是行相。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故以行
相显。其实思量即是行相。以体即是识蕴摄故。初
地巳前。二乘有学恒审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
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名无漏末那。问。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答。有二义。第一义。见分名思
量不名意。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见分
能思量我无我。意是体故。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
我。第二义。见分是思量相。相者。谓体相相状。二分
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
分。是所量境。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我相分。即思
量我。可名思量。自證分不缘我相分。如何亦名思
量。答。自證分證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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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相应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此中下。释俱义。谓
从下。释相应。其四者何。重问。谓我痴下。重举颂答。
我痴下。释。我痴者。谓无明。谓不了第八之体本无
实我。妄计为实。迷无我理。故名我痴。我见者。谓不
了第八本非是彼之我。而起我见。妄认为我故。我
慢者。由执为我。遂令骄倨自大。贡高飞举故。我爱
者。一执为我。耽染爱著。不暂舍故。言并者。表我慢
我爱。定与我见相应。以我慢恃我见而起。我爱亦
恃我见而起。故慢与爱决定相应。此遮萨婆多部
计爱慢见三不得俱起。无相应义。由此四种昏烦
之法。扰乱内心。令外六种转识不得清净。恒成杂
染。有情由此。于生死中头出头没。不得出离。故名
烦恼。问。烦恼有十。此识何独具四。答。有我见故。其
馀四见皆不生起。何以故。无一心中有二慧故。诸
见皆以慧为体故。问。何故此识要有我见。馀见不
生。答。见戒禁取邪见三种。是第六识分别我执。此
在见道巳顿断故。我见本是俱生我执。修道位中
方得尽断。故不与彼三种相应。我所边见。要依相
应我见方得生起。故有边见。决有我见。此相应我。
不依边见。是故不与边见相应。故知此识不作意
而向外驰求。唯任运而一向内执者。我见之力也。
问。何故此识不与疑瞋二种烦恼相应。答。由我见
故。审详明决。疑无容起。故不与疑相应。由我爱故。
深生耽著。瞋不得生。故不与瞋相应。是故此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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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中相应唯四。问云。见慢爱三。如何俱起。答。行
相无违。俱起何失。问。瑜伽论说。我贪令心卑下。我
慢令心高举。一高一下。宁不相违。答。分别贪慢。贪
著外境而陵人傲物。此二属粗。故不相应。俱生贪
慢。贪执内境而恃我生憍。此二属细。故得相应。彼
瑜伽论。约分别说。此论约俱生说。两不相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释馀相应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有义此识唯九
心所。谓四烦恼。及触等五大地法。定相应故。问云。
既与触等相应。应云及与触等俱。何故言及馀。答。
以前异熟触等五所是无覆性。恐此五所混同第
八。亦是无覆。故置馀言。及是集义。前四烦恼后五
遍行。定相应故。解馀字非。解及字半是半非。问。此
意何故不与别境相应。答。欲是希望未遂合事。此
识恒与第八和合。缘以为境。更无希望。故不与欲
相应。胜解事在未定。起决定解。印證持守。此识决
定恒执第八为自内我。更无异念。不烦印持。故不
与胜解相应。念唯记忆过去所习事业。此识恒缘
第八现境。不烦记忆。故不与念相应。定唯一意专
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念念别缘。不专不一。故不
与定相应。慧即是见。故不别开。上四解是。解慧字
非。问。何故不与善十一心所相应。答。善是净故。此
识染污故不与善相应。问。何故不与二十随烦恼
相应。答。随烦恼者。必随根本烦恼一分一位差别
相无违。俱起何失。问。瑜伽论说。我贪令心卑下。我
慢令心高举。一高一下。宁不相违。答。分别贪慢。贪
著外境而陵人傲物。此二属粗。故不相应。俱生贪
慢。贪执内境而恃我生憍。此二属细。故得相应。彼
瑜伽论。约分别说。此论约俱生说。两不相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释馀相应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有义此识唯九
心所。谓四烦恼。及触等五大地法。定相应故。问云。
既与触等相应。应云及与触等俱。何故言及馀。答。
以前异熟触等五所是无覆性。恐此五所混同第
八。亦是无覆。故置馀言。及是集义。前四烦恼后五
遍行。定相应故。解馀字非。解及字半是半非。问。此
意何故不与别境相应。答。欲是希望未遂合事。此
识恒与第八和合。缘以为境。更无希望。故不与欲
相应。胜解事在未定。起决定解。印證持守。此识决
定恒执第八为自内我。更无异念。不烦印持。故不
与胜解相应。念唯记忆过去所习事业。此识恒缘
第八现境。不烦记忆。故不与念相应。定唯一意专
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念念别缘。不专不一。故不
与定相应。慧即是见。故不别开。上四解是。解慧字
非。问。何故不与善十一心所相应。答。善是净故。此
识染污故不与善相应。问。何故不与二十随烦恼
相应。答。随烦恼者。必随根本烦恼一分一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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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此识唯与四烦恼俱。故不与随烦恼相应。此
说谬甚问。何故不与四不定相应。答。恶作是追悔
过去所作事业。此识恒缘现在第八。无有疑悔。故
不与恶作相应。睡眠是藉外缘。辛苦勤劳。身不自
在心极昧劣。有时暂现。此识一类内执第八为我。
不假外缘。故不与睡眠相应。寻伺者。寻谓寻求。令
心匇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忽遽
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识唯依内门而转。一类执
我。不假寻伺。故非彼俱。】
「有意彼释馀义非理(至)故此馀言显随烦恼。」
【此斥前师馀义不当。以此颂中自明此识有覆无
记故。又𨷂此识与随烦恼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
叶故。故此馀言。是显与随烦恼俱。不简无覆。犹是
混说。】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至)无馀心所义如前说。」
【此师据集论说有五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品中恒
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不寂静性。秽性。懒惰性。纵
荡性。则染污性不得成就。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染
污位中必有彼五。故必与五随相应。问。掉举一法
遍诸染心。何不列入四烦恼中。而入随烦恼位。答。
虽遍诸染心而贪分为多。但说贪分。以贪得无厌
者心易动故。正如悔眠二所。虽遍三性而痴分为
多。故但属痴分。问。馀处说有六随十随遍诸染心
此何说五。答。虽瑜伽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
说谬甚问。何故不与四不定相应。答。恶作是追悔
过去所作事业。此识恒缘现在第八。无有疑悔。故
不与恶作相应。睡眠是藉外缘。辛苦勤劳。身不自
在心极昧劣。有时暂现。此识一类内执第八为我。
不假外缘。故不与睡眠相应。寻伺者。寻谓寻求。令
心匇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忽遽
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识唯依内门而转。一类执
我。不假寻伺。故非彼俱。】
「有意彼释馀义非理(至)故此馀言显随烦恼。」
【此斥前师馀义不当。以此颂中自明此识有覆无
记故。又𨷂此识与随烦恼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
叶故。故此馀言。是显与随烦恼俱。不简无覆。犹是
混说。】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至)无馀心所义如前说。」
【此师据集论说有五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品中恒
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不寂静性。秽性。懒惰性。纵
荡性。则染污性不得成就。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染
污位中必有彼五。故必与五随相应。问。掉举一法
遍诸染心。何不列入四烦恼中。而入随烦恼位。答。
虽遍诸染心而贪分为多。但说贪分。以贪得无厌
者心易动故。正如悔眠二所。虽遍三性而痴分为
多。故但属痴分。问。馀处说有六随十随遍诸染心
此何说五。答。虽瑜伽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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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心。而彼俱依别义。方便说遍。非若集论说实遍
也。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惑。遍染二性。
通障二轮。相显说六。遍诸染心。如后文不信懈怠
放逸失念散乱恶慧是也。以十小随相粗。第七相
细。故简。中随是不善性。第七是无记性。故简。大随
中掉举障定。昏沉障慧。第七于定慧中亦恒执我。
故简。唯是大随六种相应。若依二十二随烦恼中
解通粗细二惑遍染二性。故说为十。以除小随十。
中随二。独取大随。复加邪欲邪解。故说十随与第
七相应。然彼说六说十而此说五。各自有义。非互
相违。次断定。故此意俱心所总有十五。谓五遍行。
四根本。五随。并别境中慧也。问。前云慧即我见。如
何此中别开。答。我见虽是别境中慧所摄。而在五
十一心所法中。义各有别。以我见唯染。慧通善染。
故开为二。问。随烦恼有二十。何故此识无馀心所。
答。谓忿等十。行相粗动。此识微细。故不与小随相
应。中随有二。唯是不善。不遍染性。此识无记。故不
与中随相应。大随有八而无散乱不正知者。散乱
驰外。此识执内。故不与散乱相应。不正知是随外
门起三业行。不合轨范。此唯内执。故不相应。此二
语错。四不定并十烦恼中馀六。皆如前说。】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师据瑜伽说此识与六随相应。去掉举惛沉二
法。加失念散乱恶慧三法。若无此三。此四烦恼无
也。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惑。遍染二性。
通障二轮。相显说六。遍诸染心。如后文不信懈怠
放逸失念散乱恶慧是也。以十小随相粗。第七相
细。故简。中随是不善性。第七是无记性。故简。大随
中掉举障定。昏沉障慧。第七于定慧中亦恒执我。
故简。唯是大随六种相应。若依二十二随烦恼中
解通粗细二惑遍染二性。故说为十。以除小随十。
中随二。独取大随。复加邪欲邪解。故说十随与第
七相应。然彼说六说十而此说五。各自有义。非互
相违。次断定。故此意俱心所总有十五。谓五遍行。
四根本。五随。并别境中慧也。问。前云慧即我见。如
何此中别开。答。我见虽是别境中慧所摄。而在五
十一心所法中。义各有别。以我见唯染。慧通善染。
故开为二。问。随烦恼有二十。何故此识无馀心所。
答。谓忿等十。行相粗动。此识微细。故不与小随相
应。中随有二。唯是不善。不遍染性。此识无记。故不
与中随相应。大随有八而无散乱不正知者。散乱
驰外。此识执内。故不与散乱相应。不正知是随外
门起三业行。不合轨范。此唯内执。故不相应。此二
语错。四不定并十烦恼中馀六。皆如前说。】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师据瑜伽说此识与六随相应。去掉举惛沉二
法。加失念散乱恶慧三法。若无此三。此四烦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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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起。烦恼起时。要由过去曾所缘境久失念者
令彼发起。遂生恶慧。由恶慧故。方起贪等四种根
本烦恼。烦恼起时。心必流逸放荡。皆由于境起散
乱故。故知此识必与六随相应。问。何故不与惛掉
相应。答。惛沉掉举。一动一静。互相违故。不遍染心。
论说此遍染心者。亦约别义。非是实遍。以此五法。
解通粗细二惑。唯与善法相违。纯通二性故。问。何
故不通馀惑。答。谓十随粗而七识细。故拣。中二唯
是不善性。与善相违。不通无记。故拣。以纯随烦恼
必通二性故。今此六随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与
第七相应。瑜伽又说遍十随者。义如前师所说。然
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四根本五遍行六随并别境
中念定慧三。复如惛沉。问。念与忘念何得相应。加
定惛沉。又何如说。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净。如前
慧释。我见是染慧。通染净故。复加定者。以此识决
定专注第八为自内我。曾无舍顷故。加惛沉者。以
此识无明最重故。除掉举者。此与惛沉正相违故。
无馀心所。准上应知。】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师亦据瑜伽说与十随相应。大随之外复加邪
欲及邪胜解故。由贪烦恼。于所受境必藉乐欲。或
合或离。及有胜解印持事相。然后方起。问。疑烦恼
中无有胜解。互相违故。云何能遍。答。疑者。于诸谛
理犹豫为性。诸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
令彼发起。遂生恶慧。由恶慧故。方起贪等四种根
本烦恼。烦恼起时。心必流逸放荡。皆由于境起散
乱故。故知此识必与六随相应。问。何故不与惛掉
相应。答。惛沉掉举。一动一静。互相违故。不遍染心。
论说此遍染心者。亦约别义。非是实遍。以此五法。
解通粗细二惑。唯与善法相违。纯通二性故。问。何
故不通馀惑。答。谓十随粗而七识细。故拣。中二唯
是不善性。与善相违。不通无记。故拣。以纯随烦恼
必通二性故。今此六随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与
第七相应。瑜伽又说遍十随者。义如前师所说。然
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四根本五遍行六随并别境
中念定慧三。复如惛沉。问。念与忘念何得相应。加
定惛沉。又何如说。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净。如前
慧释。我见是染慧。通染净故。复加定者。以此识决
定专注第八为自内我。曾无舍顷故。加惛沉者。以
此识无明最重故。除掉举者。此与惛沉正相违故。
无馀心所。准上应知。】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师亦据瑜伽说与十随相应。大随之外复加邪
欲及邪胜解故。由贪烦恼。于所受境必藉乐欲。或
合或离。及有胜解印持事相。然后方起。问。疑烦恼
中无有胜解。互相违故。云何能遍。答。疑者。于诸谛
理犹豫为性。诸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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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故疑相应亦有解胜。若于所缘色等事上生
疑惑者。必无胜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为
杌。此疑不在俱生烦恼中摄。是分别烦恼中摄故。
今第七识是疑谛理。故有胜解。问。何故馀处不说
欲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
曾未定境。由此二法缘非爱事。故粗烦恼决无欲
解。今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是真胜解。
必无疑惑。是故定与欲解相应。非粗烦恼故。其馀
心所互有互无。义如前说。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
四根本。五遍行。十随。别境五。】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前四师或过或不及。此护法立义为正。先辨破。若
言疑事必无欲解。疑理定有欲解相应者。且如第七
疑第八他世为有为无。则此第七于彼第八有何
欲胜解相而执为自内我。故知第七无疑欲解。又
知疑与欲解决不相应。烦恼起时。必与大八相应。
昏沉掉举。第三师不许相应。故辩破。散乱失念不
正知。第二师不许相应。故辨破。馀五不辨者。三师
皆许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性如
前别开者。不遍染心。通净心故。非唯染心皆缘曾
受皆有简择。即一切净心。亦缘曾受。亦有简择故。
若以无明为性者决遍染心。任运现缘。无曾受故。
一类执我。无简择故。瑜伽说此一切染心皆相应
故。次立义。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四根本。五遍行。
疑惑者。必无胜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为
杌。此疑不在俱生烦恼中摄。是分别烦恼中摄故。
今第七识是疑谛理。故有胜解。问。何故馀处不说
欲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
曾未定境。由此二法缘非爱事。故粗烦恼决无欲
解。今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是真胜解。
必无疑惑。是故定与欲解相应。非粗烦恼故。其馀
心所互有互无。义如前说。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
四根本。五遍行。十随。别境五。】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前四师或过或不及。此护法立义为正。先辨破。若
言疑事必无欲解。疑理定有欲解相应者。且如第七
疑第八他世为有为无。则此第七于彼第八有何
欲胜解相而执为自内我。故知第七无疑欲解。又
知疑与欲解决不相应。烦恼起时。必与大八相应。
昏沉掉举。第三师不许相应。故辩破。散乱失念不
正知。第二师不许相应。故辨破。馀五不辨者。三师
皆许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性如
前别开者。不遍染心。通净心故。非唯染心皆缘曾
受皆有简择。即一切净心。亦缘曾受。亦有简择故。
若以无明为性者决遍染心。任运现缘。无曾受故。
一类执我。无简择故。瑜伽说此一切染心皆相应
故。次立义。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四根本。五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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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随。及别境中慧。无馀心所及论三文者。集论一
文立五随。瑜伽二文立六随。十随皆准前释。】
成唯识论卷第四
文立五随。瑜伽二文立六随。十随皆准前释。】
成唯识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