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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四 第 709a 页

成唯识论卷第四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前约生灭位。此约住位。故次言之。先引经證。次立
第八为识食。次引经释。段食者。段谓分段。食有资
益任持义。资益任持有色根身故。变坏为相者。以
欲界段食。必须香味触三种变坏之时。方能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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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根四大。由变坏故。色处不摄段食。以变坏之色
无有用故。摄论云。段食者。是能转变。由转变故。饶
益所依。触食者。触境而为其相。谓有漏触。才触境
时。即能生受。领纳喜乐。资长色身。能为食事。摄论
云。触食是能取境。由暂能见色等境。便令所依饶
益生故。佛告阿那律云。一切诸法依食而住。如眼
以色为食。耳以声为食。鼻以香为食。舌以味为食。
身以细滑为食。意以法为食等。问。此触与何识相
应。答。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以
能触粗显之境。能生喜乐二受及顺益舍受。资养
之功。六识胜故。七八俱能触微细境。全不能生喜
乐二受。唯生舍受。虽不为损。亦无益故。意思食者。
以希望乐欲而为食相。如人希望世间可爱乐事。
遂能废寝妄餐。能为食事。摄论云。思食者。是能希
望。由希望故。饶益所依。如望灰囊而存命。瞻积沫
以延时等。此意思食虽与诸识相应。唯独意识希
望最胜。是故偏说。识食者。执持为相。由前段食以
资身。触思二食以养心。更有第八执持之力。而令
身心势力增长。能为食事。摄论云。识食者。是能执
受。由执受故。所依久住。若不尔者。应同死尸。不久
烂坏。此识亦通诸识。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
续执持之力。为最胜故。由此论说四食三蕴等摄。
四食三蕴摄者。段食一唯色。触思二行收。八王唯
识蕴。四食五处摄者。段食香味触。触思二唯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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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归意处。四食十一界摄者。段食香味触。触思二
唯法。八王归七心。即六识界及意根界。前六心王
当六心界。七八二识皆归意根界也。此上四种虽
各不同。然皆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断坏。故总名食
性。下推破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于
欲界有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遍恒。触思二
食虽遍三界。而有间断。故不能恒。眼等下。推破转
识不能恒持。亦非有情依。无心位中有间断故。设
有心位。随所依根及所缘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
一切时皆有转易。不遍不恒。亦非有情依。汝诸小
乘执无第八。诸契经中依何等说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若谓无心位中现在无识。依过未识为食而
住者。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非无心位为食。彼
非现常。无体用故。如空华等。又量云。过去未来识
等。非无心位为食。设有体用。非现在摄。非食性故。
如虚空等。若谓无心位中入定心等与诸有情为
食而住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与无心位有情
为食。住无心时。彼巳灭故。过去非食。巳极成故。如
巳灭无。故摄论云。非入定时诸心心法可名为食。
巳灭无故。亦不可说无想定等是不相应行摄。即
与无想等有情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摄无想定
等故。又无体故。如是而推。决定无有六识于彼有
情能为食事。汝执为有。甚为非理。若谓灭定等有
第六识为有情食者。下文广破。又彼说言生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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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若以无漏识等为食。无漏
识等破坏有漏。于彼身命不可为食。若谓无漏识
中有有漏种。即此漏种为彼食者。无漏识等。不能
执持有漏种子。种尚无有。宁为彼食。立量云。无漏
识等不能执持有漏种子。破坏有故。犹如涅槃。亦
不可说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身命互持。
即互为食。以四食之中不摄身食命食故。若谓身
命相持互为食者。无色界中既无色身持命。命无
能持。应成断灭。云何为食。又不可以同分为食。众
同分等无实体故。云何为食。由此定知异诸转识
别有异熟执持身命。令不断坏。故说一切有情皆
依食住。问云。若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如来亦是有
情。亦依食住耶。答。唯依取蕴建立有情。诸佛取蕴
皆空。不堕有漏。非有情摄。设使诸佛作有情类。亦
依食住。当知皆是大慈示现。非实有情。不依食住。
既异下。结显。】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前依流转门显第八。此以还灭门显也。先引经證。
住灭定者三行皆灭。而寿暖根识不灭。正显有第
八执持也。次立第八名不离身识。若无此识。住灭
定者心行既灭。眼等诸识皆不应有。若不许有一
类微细恒遍执持寿暖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小乘云。此不离身识。是灭定位后时复生。非第八
识。遂立量云。住灭定识是有法。名不离身是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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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后时还起故。喻如隔日疟。大乘云。若尔。契经不
应说心行灭。以汝说言识灭后时还起。则心行灭。
后时亦应还起。以识与想等心行。起灭同故。若谓
识灭后时还起者。则寿暖诸根亦应如识。后时复
起。便成大过。立量破云。寿暖诸根是有法。名不离
身是宗。因云。后时还起故。喻应亦如识。曾见有人
暖寿诸根既灭而复生者乎。故知非是住灭定识
名不离身。定有第八名不离身识。次约无情破。又
此位中前六既灭。若无第八执持此身。便成无知
之物。岂得称彼是入灭定之圣人乎。立量破云。住
灭定者若全无识。非有情数。应如瓦砾。次约无执
受破。若谓灭定位无异熟识者。立量破云。住灭定
位。诸根寿暖皆应灭坏。无执持故。犹如死尸。若尔。
则后时之识如隔日疟者。必不复生。既不复生。而
言识不离身。是何物附属于彼而得生邪。以彼异
熟识。舍此即托彼。无再生故。次约无执持破。又若
此位无持种识。后识不生。以无种故。必有第八持
种。然后如隔日疟者方始得生。又推不相应法非
实有体。不能持种。色等。无为。及心所法。离识皆无。
不能持种。故知定有异熟名持种识。总申一量云。
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
故。如有心位。由斯理趣。定知灭定位中别有不离
身识为第八也。小乘难云。住灭定位。但灭前五。不
离身识。即是第六。何必第八。斥云。此亦非理。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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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亦名无心故。入此定巳。恒行心所及不恒行心
所皆灭尽故。若谓无前五识名无心者。则应四禅
八定皆可名无心定。诸定皆无五识身故。且意识
摄在六转识中。此灭定位若无五识。意识亦无。立
量云。灭定位中意识非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
识身。又此位中不离身识。甚深微细。行相所缘皆
不可了。故知灭尽所馀之识。决非第六。立量破云。
此位中识非第六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
等。若无心位尚有可知识者。应如四禅八定。非此
位摄。何以故。以入此定者。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
非为欲了知此识而入定故。立量破云。此灭定位
非此位摄。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应如馀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此下约心所有无以显第六有无。心与心所必相
应故。若此位有心所者。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
皆灭。一切心所皆属行故。亦不应名灭受想定。以
受想是大地法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身
加行。谓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则断。二语加行。谓
寻伺。入第二定。言行则断。三意加行。谓受想。入灭
心定。心行则断。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
灭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资助心强。诸心所法。
独名心行。今灭受想说心行灭。有馀心所。何所相
违。此正抱赃叫屈。破云。若言但厌受想。独灭受想
二数。不灭前六。名灭尽者。则无想定中。但厌想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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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独灭想心。不灭前六。名无想定。然汝不许无
想定中有六识者何耶。且汝既知受想二法资助
心强。此受想灭。心亦应灭。汝何偏执受想灭而识
在乎。此正借手行拳。转救云。寻伺语行灭。语则不
转。若身行灭而身犹在。以此相例。则受想心行虽
灭。而心犹在。何必要令心与心行同时灭耶。复破
云。若如所言。身行出入息灭而身犹在。则应语行
寻伺灭时而语亦在。汝又不许。何耶。然身语意三
行有遍不遍。不可拘泥而论。若遍行灭时。则法定
随遍行灭。非遍行灭。则行虽灭而法犹在。何谓非
遍行。谓出入息。以此息不遍身法。故有息灭而身
在者。寻伺于语是遍行法。故寻伺灭时。语亦定灭。
若以寻伺例受想。受想既灭。心亦应灭。以受想是
大地遍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于心亦遍行摄。大
地法故。许如思等。岂有受想灭而心在者乎。复以
心所例破。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思等亦
灭。思等既灭。则善染等此位皆无。如何说言受想
虽灭而馀心所犹在耶。殊不知无则总无也。必汝
执言虽灭受想思等。心所犹在不灭者。则受想等
断不应灭。以受想与思等。总是大地法故。以有思
等必有触。以触是心所之根故。有触必有受。以触
能缘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离故。所谓
有则总有也。转救云。如十二因缘之受缘爱者。此
受若见可喜可乐之境。然后缘爱。若见可憎可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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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境。此受决不缘爱。岂一切受皆能缘爱。以此例
触生受亦然。触可意之境。则生喜受。触不可意之
境。岂亦生受乎。故汝所言触为大地法者。其理不
成。下斥云。彼说不然。不可相例。以触受二法有差
别故。谓佛自巳简别。唯是十二因缘中无明触为
缘则生诸受。受为缘能生爱。此唯简受缘爱有爱
有不爱者。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有受有不受者。故
有触必有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故
知受想不灭。思等亦不灭也。立量破云。此灭位中
受想亦不灭。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若汝许有心。
便违此位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等。若此位
中无心所法。识亦应无。心所与心不相离故。大地
法灭时。心法亦灭故。若遍行灭而法不灭者。受等
不名大地法故。心所灭而心不灭者。此识亦非相
应法故。若许心与心所非相应法。则应此识。不得
言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
等。立量云。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
法。】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前约心所破心王。下约心王破心所。先引经證有
心必有心所。以有意识必有触。有触必有受想等
故。故云未入定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
因触能起受想思等。由此定前厌患心所之力。故
在定位三事无能。不能生触。触既不生。亦无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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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谓连识亦灭。名无心定。破云。若尔。此定即应名
灭心所。如何但说灭受想耶。转救云。由入定时。唯
厌受想。此二灭时。心所皆灭。依前厌患受想。故立
定名。立量破云。若尔。住灭定心亦应俱灭。所厌俱
故。如馀心所。若受想灭而心不灭者。如何名为无
心定耶。大都灭定有此二名。灭心无王。灭受无所。
故以二定双收王所。下约三性破。又此定中若有
意识。是何性摄。不应是染及无记性。诸善定中。无
此染性及无记性。若有此二。必有心所故。本意厌
染而脩善。不应厌善而起染。本意厌散而求寂。不
应求寂而起散。故摄论云。此定不离身识。决非意
识。以善不善及无记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
善故。无想定中。尚不许有一切不善。况灭尽定而
有不善。亦非无记。若许此中是无记性。则是成立
阿赖耶故。又此意识决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
何。若相应善。应心心所要与惭愧及三善根相应。
方成善性。若不相应。善性不成。若谓此识不与三
善根相应。而与自性善胜义善相应者亦不然。违
自宗故。以自性善。唯惭与愧及三善根入其数故。
由彼体性是善。犹如良药。不待相应及等起故。若
胜义善。唯有真如涅槃是决定故。谓真解脱。以涅
槃中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故。若谓此心
非自性胜义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
发。不由无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等起善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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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中圣人以加行。善根发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
加行善者。谓依止亲近善丈夫故。听闻正法。如理
作意脩习净善法随法行。名加行善。论主云。若尔。
亦违自宗。以自宗灭定。厌患粗动。想等不行。不由
加行作意善根引发。若由加行善根引发。则如馀
善心。不名等起。立量破云。住灭定心是等起善。加
行善根所引发故。违自宗故。如馀善心。善心无间
起三性心者。俱舍云。如欲界善心无间生九。谓自
界四心。色界二心。于入定时及续生时生善染心。
无色界一。于续生位欲善无间生彼染心。不生彼
善。以极远故。及学无学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
何善心由前等起。是加行善根所引发耶。故心是
善。必由善根相应之力。摄论云。或复有执加行善
根所引发故定心名善。不由善根相应之力。此与
彼论由相应力心得成善安立相违。若尔。则此定
心必与三善根相应。既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
想相应。无异因故。故曰非无心所。若无心所。心亦
应无。如是推求。眼等转识于灭定位决定离身。其
不离者。定是第八。以入灭定时。正为止前散动眼
等转识。不为止息极静执持识故。问。入灭定时。唯
灭散动转识。不灭极静执持识者。亦有心定。何名
无心。答。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
集起处故。二种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
位。𨷂第二心。名无心位。如四足马。阙一足故。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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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足。灭定既尔。无想应知。】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总收前九章义。前九不出流转还灭故。先引经
證。次立第八心为染净本。先总明。以心是染净诸
法之因故。亦是染净诸法所依故。心能受彼染净
诸法现行熏习。又能持彼染净诸法。种子故。次别
明杂染法有三种。谓烦恼造业受果。以此三法。种
类各别。是故分三。若无第八持烦恼种。无想天中
转识巳灭。后彼报尽。来生下地。下地烦恼相应转
识复生现行。此识现行应无种子。皆无因生。前此
无有持种识故。摄论云。若从无想等上诸地没。来
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
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巳过去。现无体
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三乘无学。烦恼久巳断
尽。亦当无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尔。若无
此识能持业果种子。则三界九地往还不断。如披
毛戴角针喉鼓腹人天鬼畜诸业果报。亦应无因。
以他识不能持种。不能为因故。若诸染污业果无
因可生。则应入无馀依者。业果烦恼还应复生。有
是理否。次破无十二因缘。若无此识持种。则行缘
识应不得成。行者。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熏习本
识。而成亲生当来异熟种子。在本识中相续不断。
至入母胎而成名色。今言识是第六。非第八者。既
无本识。无法能持业种识种。则行缘识决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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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既不成。则结生染识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
熏。不持业种。既无业种。谁生名色。问。结生染识。何
不行为缘耶。答。结生染识非行感故。设尔行感。亦
有何失。答。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十二因缘类分三
世。过去二因。现在五果。现在三因。未来二果。若行
缘名色。则是过去缘于未来。若此一法不成。其后
诸法皆不成故。】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次明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地前名
世。地上名出世。若无此识持清净种。异类心后起
彼净法皆应无因者。异类者。即异生类。净法者。即
三贤十圣所脩法也。若此异类心中无第八识执
持本有清净道种。彼清净心何因生起。故摄论云。
谓未离欲缠贪未得色缠心者。即以欲缠善心。为
离欲缠贪故。勤脩加行。此欲缠加行心。与色缠心
不俱生灭。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又色
缠心。过去多生馀心间隔。不应为今定心种子。唯
无有故。是故成就色缠定心。一切种子异熟果识
展转传来为今因缘。加行善心为增上缘。如是一
切离欲地中。如应当知。如是世间清净。若离一切
种子异熟识。理不得成。若二净道可无因生。入无
馀巳彼二净道现行复生。以彼二道所依种子。亦
应无因而得生故。或出世道初不应生。以无第八
持彼本有无漏道种故。问云。有漏种子亦可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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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何必法尔无漏种子。答。有漏无漏二类各别。
有漏种不生无漏故。若有漏种生无漏者。是无
因生。以无本识法尔种子故。既无种子。则初不应
生出世道。后亦不能生出世果。是则三乘道果皆
成断灭。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转依断果亦不得成。
以有第八持烦恼种。故转依道果初现起时。烦恼
现行及彼种子。悉皆乌有。明来暗谢智起惑亡故。
若无第八。断果何来。问。道相应心应持彼种。何烦
第八。立量答云。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如
涅槃故。过去未来得非得等不相应行。非实有故。
不能持种。若除异熟。馀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种
子。惑智亦无。惑智既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故知
惑由此断。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脱本。尽
在乎此。是则第八为染净根本明矣。若谓断果不
由第八而立。由出世道力一现前时。遮碍后惑不
得续生。假立断果者。则初见道时。便应遮碍后惑
不生。不劳脩进。即成无学。后诸烦恼皆永不生。以
无异熟持种子故。许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别有
第八能持染净种子。證此下。劝信。如上广引经论。
共立第八本识。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源而无
外。包性相以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
情之体。立涅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
而唯称无垢。[仁-二+(甘/(丹-、+一))]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
执无执而立多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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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太虚包纳。现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如是则何
法不收。何门不摄。但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
因觉明能了之心。发起内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
拆出根尘。聚内四大为身。分外四大为境。内以识
情为垢。外以想相成尘。无念而境观一如。有想而
真成万别。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
道明现。可谓裂迷途之致网。抽觉户之重关。惛梦
醒而大觉常明。狂性歇而本头自现。】

「如是巳说初能变相(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先结前起后。初徵。次举颂第二能变十门答。言末
那者。释名门。依彼者。所依门。缘彼者。所缘门。思量
为性相者。即体性门。行相门。四烦恼常俱等者。染
俱门。及馀触等俱者。馀相应门。有覆无记摄者。三
性门。随所生所系者。界系门。阿罗汉位舍等者。伏
断门也。】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为近所依故伹名意。」

【由前颂中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前释初能变
异熟巳竟。此释第二能变思量识也。先解释名门。
是识别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与四烦恼恒共
相应。杂染所依故。馀识皆有染污。而此独名染污
者。以恒审思量胜馀识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
亦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谓第
八。虽无四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不恒。第六
虽审思量而不恒故。三非恒非审。前五俱非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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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恒亦审。故独得意名。问。此末那意识与第六意
识有何简别。答。有三义别。一此末那意识是持业
释。以彼识体亲持恒审思量业用故。识即是意。即
如第八得藏识名。以彼第八识体亦能亲持含藏
业用故。识即是藏。立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
即意故。喻如藏识。彼第六识名意识者。是依主释。
谓意识为能依。以第七意识为所依。是依彼生。故
不同也。立量云。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如
眼识等。问若尔。何不即名染污意识。而独名染污
意者何故。答。然诸圣教名染污意不名意识者。恐
滥第六意识之名。故于第七名染污意。二名意者。
为简第八名心。前六名识。以积集劣于第八。了别
劣于前六故。三名意者。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
为俱有依故。具此三义。故名意也。】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此释所依门也。彼指第八。言七以八为俱有依者。
圣说此识依藏识故。问。七依第八。为依现行。为依
种耶。一师言。第七依藏识种子为俱有依。不依现
行。以彼执第八种子为自内我。亦恒亦审。无间断
故。不依现行方得生故。一师言。第七以彼藏识种
子现行俱为所依。以彼第七虽无间断。然亦有时
转变改易。转识摄故。既有转易。亦依现行为俱有
依。此义方足。转谓流转者。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
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生起。取所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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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统论诸心心所各有所依也。所依有三。一因缘依
者。对果得名。因即是缘。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现
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
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有三义。一种生现。二现熏
种。三种生种。若因缘依。唯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
缘依。若现熏种。种生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是
异念因果故。定须种现同时。方名依也。问云。且如
现熏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行熏种。虽
是同念。然又𨷂因沉果显义。故非因缘依。要具三
义。方可名依。一是主。即种子。是简现生现。二因沉
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
问。此种为因缘依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
皆托此依。谓一切色心有为缘生之法。皆须托自
种为依。有此种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
因缘。必不生故。】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至)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问。增上缘与增上缘依何别。答。若增上缘即宽。谓
通有力无力亲疏四种。若为依即狭。唯取有力及
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为增上缘依。即简外六
处。以外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缘。不得为依。
问。此增上缘为依。即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
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言诸心心所。即简色
不相应。无为法。皆无此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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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无间缘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问。等无间缘与等无间缘依何别。答。等无间缘即
宽。通心心所。若等无间缘依即狭。唯取心王。有主
义故。谓前念心王有力。能引后念一聚心心所法。
以力用齐等。又无自类而为间隔。故名等无间缘
依。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念八识心王为体。前
念心王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王巳灭无
体。何得为依。答。彼前灭时。巳与后念为开导故。谓
彼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心心
所法令得生起。作此功能。毕巳即灭。此取现在一
念有体法为无间缘依。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
依也。问。若前念心王有引后念力用名为依者。以
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依必
不起故。谓一切心心所法。定须托此前灭意为依。
方得引起。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但立三缘为依。所
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亦依。所缘缘
但有常义。而𨷂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也。唯心下。
结显此三心心所有。馀法所无。】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此小乘经部师计因果异时。以种坏巳芽方生故。
集论下。引證。有义下。此大乘以因果同时破。彼偏
说言彼集论所云无种巳生者。彼依前种引生后
种。是种生种。故有前后。非谓种灭而后果生也。彼
种子生芽。亦约世俗假立因缘。非胜义中所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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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也。然种灭芽生。岂极成之论哉。下引喻以明
种现相生。如炷生𦦨。喻种生现。如焰烧炷。喻现生
种。此二互为因果。必同时故。然种子自类。虽是因
缘。前后相生。因果不俱。以异时故。若种生现。现生
种。决定同时。下引论双證二因。言他性者。是种子
对现行说。以因果各异。故曰他也。言自性者。是种
对种说。以因果相同。故曰自也。又引摄论独證种
现相生必俱时有。设有处言种果不俱有前后者。
皆是随机转变方便之谈。非实论也。如是下。结。】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此师计前五识皆以第六意识为俱有依。以五识
现起时。必有同时意识故。不许前五以五根为俱
有依。彼计五根即是识种故。下引二论證成五根
是前五识种子。七八二识无俱有依。巳上皆谬。第
六意识以第七为俱有依。且信一半。】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师总破前师以根为种。一约色心相违破。若五
色根是五识种。则十八界种俱成杂乱。以彼色心
互相生故。殊不知色有色种。心有心种。色心二种
不互相生。岂有色种能生识哉。二约相见相违破。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各各能生相见二分。为执相
分种为眼等根耶。为执见分种为眼等根耶。若见
分种为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识蕴摄。若相分种
是眼等根者。则眼等根是外处摄。许则便违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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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眼等根是色蕴摄。而非识蕴。是内处摄。而非外
处。若以理推。则五根有一分生识功能。假名种子。
非亲生种。三约二缘相违破。又若眼等根即五识
种者。五根即是五识亲因缘。不应圣教说此五根
是彼五识增上缘。四界地相违破。若鼻舌根即二
识种。二识唯欲界系。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不
应通色界系。以根随识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则应
鼻舌二识亦通色界。以识随根故。若眼耳身根即
三识种。则应眼耳身根唯二地系。不应通上三地。
今根既通五地。则应三识亦通五地。五约三性相
违破。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则五色根应通善恶。不
唯无记。六约执受相违破。又五识种。是第八识领
以为境。持令不散。而无摄为自体。令生觉受二义。
若五根者。具此四义。今五根既是种子。应非第八
执受。七约根识相违破。又五色根是五识种。应六
识种即是末那。第六以彼末那为根故。同法。即根
也。八约依𨷂相违破。又论说言眼等五识皆具三
依。若此五根即五识种。依唯有二。𨷂增上依。九约
种现相违破。瑜伽又说眼等五根皆通种现。根既
是种。不通现行。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此师为前师遮过。转救云。前言五色根为种者。是
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是亲
生种子。言增上业者。即前五识善恶所熏异熟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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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能感当来异熟果摄。无记五识。即是有情一切
工巧智。能造世间种种器具者。皆此业摄。如眼识
有此工巧智种。后时眼识现行。便能造作种种器
具。故以业种为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识。非是
将五色根作亲因缘。为能生五识之种子也。若以
增上业种为根。既合唯识根唯自种。亦契缘论即
色功能。又顺瑜伽三依皆具。下先斥。次破。若以业
种为五色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性。以业种通三性
故。又彼五根非有执受。以五根是第八执受。增上
业种。第八执而不受故。又彼五根非唯色蕴摄。亦
通识蕴。以彼业种通识蕴故。又彼五根非唯内处
摄。亦通意处。以彼业种通意处故。又鼻舌二识唯
欲界系。不通色界。眼耳身识。唯通二地。不通三地。
今随业种鼻舌二识。应通二地。眼耳身识应通五
地。若感五识者是眼等根。感意识者应是末那。意
识以末那为根故。若业种既不通现行。眼等亦然
又应眼等非色根摄。业种摄故。又若五识皆是异
熟业种所感。则应五识皆无记摄。不通善恶。以异
熟业种是无记故。善等五识既非无记业感。则前
五识应无眼等为俱有依。以执业为五色根故。故
彼所言。非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前广出其过以显不极成。此出极成色根作俱有
依。言契经处处皆说第八藏识能变根身器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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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汝等拨无色根为俱有依。且汝既许眼等五识
能变似色声等为相分境。而不许眼等五根藏识
所变。是许子能生孙。而不许父能生子也何异。既
迷眼等不从识变。而又谬执眼等是增上业种。岂
不深违教理。问云。若尔。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说种
子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答。此正为外道小乘
定离识外实有色根。故说藏识所变似眼等根。此
似根上有一分生识之用。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故
曰色从自种生。又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非
谓色根即是感五识之增上业种也。故知极成五
根为五识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识以前五
识为俱有依。以彼起时。必与五识俱起故。若彼不
依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势力等故。下又
出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前师云。第七八识无别
此依。恒相续转。势力胜故。故此通云。第七虽无间
断。至菩萨见道位。六七分别顿尽。至脩道位。六七
俱生渐渐除灭。亦有转易。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
俱有依。若第七无俱有依。不名转识。便违圣教。故
许第八现行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为七依。
七为六依。又出论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现行藏
识为俱有依。不依藏识种子。是亦不当以种为根。
若言第七无俱有依。彼论应言有藏识故意识得
转。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
转。由此论意。则彼所说以种为根。及第七无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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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理两违。是故下。断定。谓前五二依。缺染净根
本。第六一依。𨷂根本。第七一依。第八无依。故曰。前
五二六一。七一八无依。】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前师虽补出第七有俱有依。此师补出第八现行
种子皆有俱有依。故先斥彼究理不尽。次复破云。
第八既同馀七。何故唯许馀七有俱有依。不许第
八。既七八二识恒时俱转。更互为依。则第八定有
俱有依。汝何不立。现起藏识既依种子。则此种子
亦应依彼第八现识为俱有依。汝何不立。异熟识
种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长而住。则异熟识种亦
应以前七能熏为俱有依。汝何不立。又异熟识有
色界中依色根转。以能执受色根故。既异熟依色
根转。汝何不立为俱有依。下引经證成第八遍依
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依。次立量以显第八
遍依。量云。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非能执
受。应如六识。或眼等六识亦遍依止有色诸根。非
能执受。应如异熟。以此非能执受之因。向前六识
上转。犯不定过。故曰。或所立因有不定失。今眼等
诸识。既各别有俱有依。则此第八。何独不然。是故
藏识若现起者。必以第七为俱有依。准前类馀识
故。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以色根为俱有依。准前
遍依色根故。若第八识种子。定以异熟为俱有依。
准前识种亦应许依现识故。初熏习位。亦依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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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熏。准前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故。其馀皆准前
说。】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护法正义也。前三师所立或狭或宽。皆不合式。
以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盖依宽而所依狭。前师
所论。半入依中。但不尽入所依尔。言依者。谓一切
有生灭法。但有因缘。皆说为依。立量云。一切生灭
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互相依故。如王与臣。若所依
者。必具四义。以各有所简故。一决定义。此正简前
明了意识以前五为不定依。以有意识时。不定有
前五故。亦简五色根与第八为不定依。如生无生
界即无色根故。又简能熏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
长住依。以能熏七现有间断故。亦是不定。问。若有
决定便是所依者。如四大种命根五尘及种子等。
皆是决定。应是所依。以第二义拣之。要有境。言能
照境缘境。方是所依。今四大种五尘命根及种子
等。虽是决定。𨷂第二义。故非所依。问。即如遍行亦
具前二义。应与心心所为依。将第三义拣。要为主。
今遍行虽具前二义。而𨷂为主。故非所依。问。且如
第八现行望识中种子。亦具三义。即此八识种子。
应与现为俱有依。将第四义拣。要令心心所取自
所缘。乃是所依。今第八种子无缘虑故。不能取自
所缘。亦非所依。唯内六处。四义具足。方名所依。问。
此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彼六根体义何别答。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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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唯取现行。不取种子。𨷂有境义。若言六根。即
通种现。立量云。此内六处乃是所依。馀非有境。定
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说心心
所法名有所依。以能依必是六识。所依即是内六
处故。非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亦有所依。以色
法等生时住时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
色法等无境可缘故。自体又非能缘法故。又非心
与心所互相为依。以彼心所无主义故。然亦有处
依与所依互相说者。皆是随宜方便之谈。非决定
也。故能依所依有四句分别。一唯能依非所依。即
心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内六处。三俱句。即八
识心王。四俱非。即外色等。由此五识有四俱有依。
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
各别故。言同境者。如眼根照青色境。眼识亦缘青
色境等。言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前五为分别依。
同缘境时起分别故。瑜伽云。有分别无分别。同缘
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言染
净者。即第七。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在有漏位
中。与前五为染依。若成无漏时。与前五为净依。言
根本者。即第八识。前五为枝条。第八为根本故。又
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故。然圣教说前五
唯依五根者。以五识所依之根各别。不共馀故。又
根识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有二俱有依。谓七
入二识。不言五根者。不决定故。圣教唯说六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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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第七为第六染净依。又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者。更互相依故。问云。既言
藏识恒依末那。藏识既是恒遍相续。末那应尔。何
故颂说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答。此依有覆染
末那说。非无净七。如言罗汉独觉菩萨如来皆无
藏识。亦依染说。岂应便无第八耶。八既非无。七亦
应尔。问。前云有色界中第八能执持身。依色根转。
今不言依色根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虽有色界
亦依五根。而不定有。生无色界。则无色根为所依
故。问。色根虽不决定。而识种是决定。何故亦非所
依。答。识种虽有决定一义。而无第二有境义。识种
不能缘取自境。可与异熟为依。不可与异熟为所
依。问。心所具上二义。应名所依。答。虽心所具有二
义。而非为主。以随识故。故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如
前五识有四所依。心所亦然。六识二所依。七八各
一所依。心所亦然。复各加自相应心者。何等心所。
随何等心王也。若作是说。不与教理相违。皆合符
节。】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此难陀以相续识与间断者为开导依也。五识自
他前后者。一识为自。馀识为他。巳生为前。未生为
后。如眼识为自。对耳等识为他。以前五有间断。第
六无间断故。前五唯以第六为开导依。第六虽是
前念引后念。自无间断。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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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导依。此二义偏。七八二识。自无间断。不假他
识引生。但以自类为开导依。此义恰正。】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次安慧师难破难陀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续唯用
第六为开导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说。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时。任运决定。不假寻思求索。
彼五识身宁不相续。又若五识率尔遇境可不相
续。等流五识岂不相续。且如眼识初堕于境。名率
尔堕心。同时意识先未缘此。今初同起。亦名率尔。
故瑜伽云。意识任运散乱缘不串习境时。无欲等
生。尔时意识名率尔堕心。初卒堕境故。有欲生时。
寻求等摄。此既初缘。未知此境为善为恶。为了知
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希望境故。既寻求巳。识知
前境。次起决定。印解境故。既决定巳。识界差别。取
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
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前
而起。名等流心。言作意势力引生者。作意正起。由
四因故。一由欲力。若于是处心有爱著。心则于彼
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若于彼巳善取其相。巳极作
意。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
极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
四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巳极串习。巳极谙悉。心
即于彼多作意生。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
作意。一切时生。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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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又一刹那五识身生巳。
从此无间。必意识中第二决定心生。由此寻求决
定二意识故。分别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识。
既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是则等流五识。专
注所缘善恶之境。无少顷离。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下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识生。
三心可得。如其次第。率尔寻求决定。初是眼识。二
在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
善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由决
定染净势力。与此同时意识同趣一境。不趣馀境。
以决定故。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
转。如眼下。例同诸识。彼意下。以巳意释瑜伽。谓论
主作如是说。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
既曰俱相续转。定无前后。是则有眼识时非无意
识。非是意识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则汝
六识互相续义。两俱不成。又难破云。若非胜境。或
不相续。若增盛境。宁不相续。如炎热地狱猛火炽
然。逼迫身心。动经劫数受极苦事。此五识身岂不
相续。又如戏忘天受极乐事。此五识身。岂不相续。
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言。若此前
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即施设
此前灭意为开导依。非谓互相引也。若汝执言五
识前后定有意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若此前念
第六一识为彼后念六识作等无间缘。若汝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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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俱意识亦由五识为开导依。彼论应言。若此前
念六识为彼后念第六一识作等无间缘。彼论既
不作如是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非谓意识
与前五识作开导依也。五俱意识亦自相续。非谓
前五引生为开导依。故知五识起时。必有前念五
俱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前五而为开导。
巳上破前六不互相开导。次立第六以七八二识
为开导依。若谓五位无心。意识既断。后复起时。必
由七八。亦应以彼二识为开导依。何用前五。若彼
第六不用七八。用自类者。五识自类。何不许然。乃
执第六为开导也。下立七八互为开导。若谓第七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转依时。必由第六入二空
观。导引彼智令得现前。如是。则第七识亦应用彼
第六为开导依。何故不许。又第八净识。初转依时。
必由六七二智方便引生。未转依位。此异熟心。恒
以第七为俱有依。或依第六悲愿相应善心。既尔。
亦应许第八以六七为开导依。何故汝又不许。上
既难破。下立巳义。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
为开导依。即知前五唯一重依。第六用前自类。或
第七八。有三重依。第七用前自类。或第六识。有二
重依。第八用前自类。及第六七。有三重依。由前所
说。皆不违理。】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难陀执前五互为开导。第六七八自类相续。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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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前义。谓前五有自类相续。第六七八互为开导。
故护法菩萨折衷前说以立正义。先斥破。次立义。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为主。具此三义。能作等无间
缘。三义各有所简。初之有字。拣不相应行。彼无体
故。次缘字。拣色法及无为法。彼非能缘故。三为主
二字。拣心所法。彼非主故。言等无间缘者。能所无
间。即唯自类及自前念也。拣前二师异类之识为
自类依。及拣自类后念不与前念自识为依。问。此
开导依。名属何义。答。此于后生心心所法开辟引
导。名开导依。此但属八种心王有此缘义。非心所
色不相应及无为法得有此缘。下破异类为依以
显自类俱起。若此类识起。不容彼类俱起。可说此
识与彼识有开导力。则用异类为开导依。一身八
识既容俱起。则此与彼无开导力。如何将此异类
而为开导。若许异类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不俱
起。便同小乘异部心不并生。以经部师谓诸色心
前后次第相续生故。又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三
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不简异类。于诸识中随
用何识而为开导。则应色等异类。皆可互作等无
间缘。便违圣教所说等无间缘唯心心所。色等皆
不可立等无间缘。不等生故。难云。既等无间缘唯
心心所。何故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答。是
纵夺言。谓诸小乘以色心前后有等无间缘。夺我
大乘因缘义。故摄大乘论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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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彼无因缘义。非谓色法真有此缘。彼小乘云。从
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
那心及相应法等无间而生。此中道理成就。何用
复执阿赖耶为诸法因。为遮此执。故假纵云。若尔。
无色界后。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
成。久断灭故。从无想后心想生时。及灭定出心生
时。前心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是故
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缘。无
有因缘。若非纵夺。而谓色心前后定相生者。则此
等言。便成无用。殊不知等之一言。是遮彼异类识
不定多少。皆容齐起。故言等耳。色等何与。得有此
缘。若谓非遮多少。伹表同类。故言等者。亦违汝执
异类识作等无间缘。是故八识各唯自类前。后为
开导依。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者。识开导时。彼亦开导故。难云。此识彼识异类俱
起。既不许为开导依。此心彼所。亦是异类俱起。云
何乃许王所而为开导。答。虽心心所是异类并生。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同所依缘。具此五
义。故一识开导时。馀所亦开导。是故心与心所。心
所与心所。展转得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不应相
例。问。若王与所异类相望。既为开导。则所与王异
类相望。应为开导。答。然诸心所非开导依。是彼心
王所引生故。无主义故。问。等无间者。前念一法引
后自一。名之为等。今汝一法引后一聚。何得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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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心心所等无间缘。各唯自类。不许心王及心
所等展转为依。则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
十一心所。此缘便𨷂。无自类故。若尔。便违圣说诸
心心皆四缘生。问。若七八二识初转依时。相应信
等依彼引生。无心等位。意识既断。七八二识应为
开导。答。五无心位。意识初断。若后起时。不依七八。
依前自类。间断五识。亦依自类。以无自类心于中
间隔。名无间故。问。自类既断。谁为开导。答。彼六识
先灭时。巳于后识为开导故。自类为依。义极成就。
何烦异类为开导依。故知汝执第六与前五互相
引生。又以七八二识为开导依者。非也。难云。若尔。
何故佛地等论说前六识互相引生。或说第七依
第六生。或说第八依六七生。答。皆依殊胜增上缘
说。非等无间。故不相违。问。何故瑜伽论说。若此识
无间。彼识决定生等。答。言总意别。以此彼二字。言
虽总而意各别。一往观之。如六识异类互相开为
导依。若细而察之。此彼二字。是此识自类前念与
彼自类后念为开导依。故自类依。深契教理。无劳
复问。大意难陀安慧八识相望互为开导。护法八
识用自类开导。】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傍解三依巳竟。此正释颂依彼转三字。言此识虽
具三依。而依彼转三言。但显因缘俱有二依。谓此
识以第八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为所缘。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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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有生识引识殊胜之用。故独显之。或开导依。
人所易知。故不显也。】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此释所缘门也。问。第七缘第八本质见分。是实是
假。答。第七缘第八见分不著。但缘得中间假我相
分。是假非实。问。中间相分是实是假。答。中间相分
无实种生。但从两头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
从本质上起者。是无覆性。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
见分上起者。是有覆性。伹从两头心法烁起成一
相分。密合一处。若是第七。但自执妄起遍计有覆
性假相分为自内我。不执无覆性相分。如水中盐
味。但执是水。不执于盐。水与盐味元不相离。问。第
八缘八。是何量摄。答。是非量境摄。不称心故。以第
八见分本非是我。妄执为我。即不称本质。又亲缘
第八见分不著。变相分缘。相分本非是我。又妄执
为我。又不称相分。即两重不称境。故知非量。故密
严经偈云。末那缘藏识。如磁石吸铁。如蛇有二头。
各别为其业。染意亦如是。执取阿赖耶。能为我事
业。增长于我所。复与意识俱。为因而转谢。于身生
暖触。运动作诸业。饮食与衣裳。随物而受用。腾跃
或歌舞。种种自嬉游。持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
火轮垂发。乾闼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诸分别。
身相器世间。如动鞦韆势。无力不坚固。分别亦复
然。分别无所依。但行于自境。譬如镜中像。识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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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见。愚夫此迷惑。非诸明智者。仁主应当知。此三
皆识现。于斯远离处。即是圆真实。】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至)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先难陀师说第七缘第八王所。如次执为我及我
所。次火辨师说第七缘第八见分为我。相分为我
所。曾无处言第七缘第八五心所故。三安慧师说
第七缘第八藏识为我。种子为我所。不缘相分。以
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识蕴故。若第七缘相分者。
则应第七非内门转。应同前五缘外五境。又如第
六同时意识。亦缘五尘共境故。既缘根身起我所
执。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以厌色故。生无色界。
不变色故。应说此意但缘藏识及彼种子。如次执
为我及我所。问云。第七不缘实境。云何缘种。答以
种即是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是故可
缘。】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此护法正义独缘第八见分为我。先破安慧所执。
言汝执第七缘种子者。色等种子是实有法。非识
蕴摄。七不能缘。执种非实。又违论故。若说种子是
假物者。不名因缘。以因缘法必是真故。次总破三
师同计执我我所。第七俱生我见。任运一类恒相
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具有种识断
常二境。若有二境。岂能别执而俱转耶。若谓前断
后常相续而执不俱转者。此俱生见。从无始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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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恒转。无有前后。何容二执相续而生。下立正义
云。应知第七唯缘第八见分。不缘心所相分种子。
以彼阿赖耶识。从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恒
与诸心所法为所依故。似常故不断。简相分种子
皆有间断。故七不缘。不异故似一。简心所有多法。
故七亦不缘。故第七识。唯执第八见分为自内我。
定无我所。前师难云。汝说第七不执我所。何故大
论说第七识我我所执恒相应故。答。论承语势说
我所言。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或此第七执彼第八。
是我之我所。则意即是我。藏即我所。故于一我见
说我我所。下结云。若作是说。善符教理。何以顺教。
多处唯言有我见故。何以顺理。我我所执不俱起
故。问。何故不俱。答。我我所执犹如王臣。如正为王。
决不为臣故。故知第七未转依位。唯缘藏识。初地
巳去。既转依巳。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馀诸法平
等性智。十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
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
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
情我爱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
苦乐一味。十脩植无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
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说
法利彼故。故曰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
机。问。既尔。何故此中但缘藏识。答。此中但言缘藏
识者。约未转依说。故局。以悟则境通迷时境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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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则境遍。有我则境不遍故。问。如何此识既依彼
生。仍复缘彼。答。如后念识。依前意生复缘前意。前
灭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此所依缘。
是增上缘。作所缘缘。亦复何咎。问。第七何故但缘
第八见分。不缘内二分。答。内二分作用沉隐难知
故。见分作用显现故。问。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缘。
反缘第八见分为我。答。言缘见分者。即是疏缘。问
设许第七缘疏缘者。且第七自识于何法上起执。
答。于自识相分起执。】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此释体性行相二门也。摄论云。思量是意。意即是
性。了别是行相。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故以行
相显。其实思量即是行相。以体即是识蕴摄故。初
地巳前。二乘有学恒审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
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名无漏末那。问。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答。有二义。第一义。见分名思
量不名意。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见分
能思量我无我。意是体故。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
我。第二义。见分是思量相。相者。谓体相相状。二分
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
分。是所量境。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我相分。即思
量我。可名思量。自證分不缘我相分。如何亦名思
量。答。自證分證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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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相应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此中下。释俱义。谓
从下。释相应。其四者何。重问。谓我痴下。重举颂答。
我痴下。释。我痴者。谓无明。谓不了第八之体本无
实我。妄计为实。迷无我理。故名我痴。我见者。谓不
了第八本非是彼之我。而起我见。妄认为我故。我
慢者。由执为我。遂令骄倨自大。贡高飞举故。我爱
者。一执为我。耽染爱著。不暂舍故。言并者。表我慢
我爱。定与我见相应。以我慢恃我见而起。我爱亦
恃我见而起。故慢与爱决定相应。此遮萨婆多部
计爱慢见三不得俱起。无相应义。由此四种昏烦
之法。扰乱内心。令外六种转识不得清净。恒成杂
染。有情由此。于生死中头出头没。不得出离。故名
烦恼。问。烦恼有十。此识何独具四。答。有我见故。其
馀四见皆不生起。何以故。无一心中有二慧故。诸
见皆以慧为体故。问。何故此识要有我见。馀见不
生。答。见戒禁取邪见三种。是第六识分别我执。此
在见道巳顿断故。我见本是俱生我执。修道位中
方得尽断。故不与彼三种相应。我所边见。要依相
应我见方得生起。故有边见。决有我见。此相应我。
不依边见。是故不与边见相应。故知此识不作意
而向外驰求。唯任运而一向内执者。我见之力也。
问。何故此识不与疑瞋二种烦恼相应。答。由我见
故。审详明决。疑无容起。故不与疑相应。由我爱故。
深生耽著。瞋不得生。故不与瞋相应。是故此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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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中相应唯四。问云。见慢爱三。如何俱起。答。行
相无违。俱起何失。问。瑜伽论说。我贪令心卑下。我
慢令心高举。一高一下。宁不相违。答。分别贪慢。贪
著外境而陵人傲物。此二属粗。故不相应。俱生贪
慢。贪执内境而恃我生憍。此二属细。故得相应。彼
瑜伽论。约分别说。此论约俱生说。两不相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释馀相应门也。先问。次举颂答。有义此识唯九
心所。谓四烦恼。及触等五大地法。定相应故。问云。
既与触等相应。应云及与触等俱。何故言及馀。答。
以前异熟触等五所是无覆性。恐此五所混同第
八。亦是无覆。故置馀言。及是集义。前四烦恼后五
遍行。定相应故。解馀字非。解及字半是半非。问。此
意何故不与别境相应。答。欲是希望未遂合事。此
识恒与第八和合。缘以为境。更无希望。故不与欲
相应。胜解事在未定。起决定解。印證持守。此识决
定恒执第八为自内我。更无异念。不烦印持。故不
与胜解相应。念唯记忆过去所习事业。此识恒缘
第八现境。不烦记忆。故不与念相应。定唯一意专
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念念别缘。不专不一。故不
与定相应。慧即是见。故不别开。上四解是。解慧字
非。问。何故不与善十一心所相应。答。善是净故。此
识染污故不与善相应。问。何故不与二十随烦恼
相应。答。随烦恼者。必随根本烦恼一分一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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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此识唯与四烦恼俱。故不与随烦恼相应。此
说谬甚问。何故不与四不定相应。答。恶作是追悔
过去所作事业。此识恒缘现在第八。无有疑悔。故
不与恶作相应。睡眠是藉外缘。辛苦勤劳。身不自
在心极昧劣。有时暂现。此识一类内执第八为我。
不假外缘。故不与睡眠相应。寻伺者。寻谓寻求。令
心匇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忽遽
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识唯依内门而转。一类执
我。不假寻伺。故非彼俱。】

「有意彼释馀义非理(至)故此馀言显随烦恼。」

【此斥前师馀义不当。以此颂中自明此识有覆无
记故。又𨷂此识与随烦恼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
叶故。故此馀言。是显与随烦恼俱。不简无覆。犹是
混说。】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至)无馀心所义如前说。」

【此师据集论说有五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品中恒
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不寂静性。秽性。懒惰性。纵
荡性。则染污性不得成就。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染
污位中必有彼五。故必与五随相应。问。掉举一法
遍诸染心。何不列入四烦恼中。而入随烦恼位。答。
虽遍诸染心而贪分为多。但说贪分。以贪得无厌
者心易动故。正如悔眠二所。虽遍三性而痴分为
多。故但属痴分。问。馀处说有六随十随遍诸染心
此何说五。答。虽瑜伽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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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心。而彼俱依别义。方便说遍。非若集论说实遍
也。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惑。遍染二性。
通障二轮。相显说六。遍诸染心。如后文不信懈怠
放逸失念散乱恶慧是也。以十小随相粗。第七相
细。故简。中随是不善性。第七是无记性。故简。大随
中掉举障定。昏沉障慧。第七于定慧中亦恒执我。
故简。唯是大随六种相应。若依二十二随烦恼中
解通粗细二惑遍染二性。故说为十。以除小随十。
中随二。独取大随。复加邪欲邪解。故说十随与第
七相应。然彼说六说十而此说五。各自有义。非互
相违。次断定。故此意俱心所总有十五。谓五遍行。
四根本。五随。并别境中慧也。问。前云慧即我见。如
何此中别开。答。我见虽是别境中慧所摄。而在五
十一心所法中。义各有别。以我见唯染。慧通善染。
故开为二。问。随烦恼有二十。何故此识无馀心所。
答。谓忿等十。行相粗动。此识微细。故不与小随相
应。中随有二。唯是不善。不遍染性。此识无记。故不
与中随相应。大随有八而无散乱不正知者。散乱
驰外。此识执内。故不与散乱相应。不正知是随外
门起三业行。不合轨范。此唯内执。故不相应。此二
语错。四不定并十烦恼中馀六。皆如前说。】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师据瑜伽说此识与六随相应。去掉举惛沉二
法。加失念散乱恶慧三法。若无此三。此四烦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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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起。烦恼起时。要由过去曾所缘境久失念者
令彼发起。遂生恶慧。由恶慧故。方起贪等四种根
本烦恼。烦恼起时。心必流逸放荡。皆由于境起散
乱故。故知此识必与六随相应。问。何故不与惛掉
相应。答。惛沉掉举。一动一静。互相违故。不遍染心。
论说此遍染心者。亦约别义。非是实遍。以此五法。
解通粗细二惑。唯与善法相违。纯通二性故。问。何
故不通馀惑。答。谓十随粗而七识细。故拣。中二唯
是不善性。与善相违。不通无记。故拣。以纯随烦恼
必通二性故。今此六随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与
第七相应。瑜伽又说遍十随者。义如前师所说。然
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四根本五遍行六随并别境
中念定慧三。复如惛沉。问。念与忘念何得相应。加
定惛沉。又何如说。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净。如前
慧释。我见是染慧。通染净故。复加定者。以此识决
定专注第八为自内我。曾无舍顷故。加惛沉者。以
此识无明最重故。除掉举者。此与惛沉正相违故。
无馀心所。准上应知。】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师亦据瑜伽说与十随相应。大随之外复加邪
欲及邪胜解故。由贪烦恼。于所受境必藉乐欲。或
合或离。及有胜解印持事相。然后方起。问。疑烦恼
中无有胜解。互相违故。云何能遍。答。疑者。于诸谛
理犹豫为性。诸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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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故疑相应亦有解胜。若于所缘色等事上生
疑惑者。必无胜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为
杌。此疑不在俱生烦恼中摄。是分别烦恼中摄故。
今第七识是疑谛理。故有胜解。问。何故馀处不说
欲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
曾未定境。由此二法缘非爱事。故粗烦恼决无欲
解。今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是真胜解。
必无疑惑。是故定与欲解相应。非粗烦恼故。其馀
心所互有互无。义如前说。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
四根本。五遍行。十随。别境五。】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前四师或过或不及。此护法立义为正。先辨破。若
言疑事必无欲解。疑理定有欲解相应者。且如第七
疑第八他世为有为无。则此第七于彼第八有何
欲胜解相而执为自内我。故知第七无疑欲解。又
知疑与欲解决不相应。烦恼起时。必与大八相应。
昏沉掉举。第三师不许相应。故辩破。散乱失念不
正知。第二师不许相应。故辨破。馀五不辨者。三师
皆许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性如
前别开者。不遍染心。通净心故。非唯染心皆缘曾
受皆有简择。即一切净心。亦缘曾受。亦有简择故。
若以无明为性者决遍染心。任运现缘。无曾受故。
一类执我。无简择故。瑜伽说此一切染心皆相应
故。次立义。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四根本。五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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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随。及别境中慧。无馀心所及论三文者。集论一
文立五随。瑜伽二文立六随。十随皆准前释。】

成唯识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