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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678b 页
成唯识论卷第二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至)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此破三有为非实有也。先反诘。契经下。引證。瑜伽
云。生灭系属因缘。是名有为。正理云。众缘聚集。共
所生故。是因缘所作色心诸法也。三有为者。即生
住灭也。言世间因缘所作色心诸法。皆有生住灭
相故。彼执此三以为实有。此经下。斥其谬證。次约
体相不异破。非第六声便表异体者。声有八转。谓
有体。名体声。有用。名业声。有器具。名具声。有因中。
名为声。有相从。名从声。有系属。名属声。有所向。名
依声。有名。名呼声。今言第六声。正指属声言。有为
法与三有为相更相系属。元不相离。无有别异。非
第六属声。便有异体可表。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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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为法体。即是有为相故。俱舍云。第六转声。谓
色之生。受之生等。次例破。非生灭相异色心相。勿
坚相异于地相。湿相异于水相故。若有为体异有
为相者。则无为体亦异无为相。今无为体不异无
为相。则有为体亦不异有为相。何故离色心外别
执有为三相为实有耶。】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次约三相俱不俱破。若生住灭三相俱有实体者。
则应三体一时齐兴作用同生同灭。若谓三相各
各相违。不同时者。则三相之体亦不同时。安得俱
有。体既不俱。则生住灭亦不俱起。既不俱起。安得
实有。若谓能相所相。不待因缘。体皆本有。如是。则
生灭之用。亦当本有。以体与用无别性故。若谓体
虽本有。不待因缘。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缘和合而
有者。所待因缘。既非本有。必从外来。则汝所执待
缘而有生灭。亦非实有。便为无用。若谓色心诸有
为法是恒有故。而与生灭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是
恒有。亦有生灭。以有为无为。同一因故。立量云。三
有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无为。三无为
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为。今既不同无
为。则有为所相。断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况能相
生灭而实有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约三世以破三相无实体。先立量破。次互破。若
色之生。受之生等。次例破。非生灭相异色心相。勿
坚相异于地相。湿相异于水相故。若有为体异有
为相者。则无为体亦异无为相。今无为体不异无
为相。则有为体亦不异有为相。何故离色心外别
执有为三相为实有耶。】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次约三相俱不俱破。若生住灭三相俱有实体者。
则应三体一时齐兴作用同生同灭。若谓三相各
各相违。不同时者。则三相之体亦不同时。安得俱
有。体既不俱。则生住灭亦不俱起。既不俱起。安得
实有。若谓能相所相。不待因缘。体皆本有。如是。则
生灭之用。亦当本有。以体与用无别性故。若谓体
虽本有。不待因缘。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缘和合而
有者。所待因缘。既非本有。必从外来。则汝所执待
缘而有生灭。亦非实有。便为无用。若谓色心诸有
为法是恒有故。而与生灭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是
恒有。亦有生灭。以有为无为。同一因故。立量云。三
有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无为。三无为
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为。今既不同无
为。则有为所相。断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况能相
生灭而实有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约三世以破三相无实体。先立量破。次互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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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名为有。则生应属现在。不在未来。若以灭名
为无。则灭应属过去。应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
以生为非有。又灭则非住。住则非灭。灭住宁执同
时。住则有生。生则有住。生住何容异世。三相不同。
三世各异。云何诸法实有三相。故彼所执。进退皆
非。然有为法。是伏因托缘而得生起。故一切法。缘
合则生。缘散则灭。表异无为。假立四相。非谓实有。
瑜伽问云。若有为法生住异灭四有为相具足可
得。何故世尊但说三种。答。由一切行。三世所显。故
从未来世本无而生。是故世尊。由未来世。于有为
法说生有为相。彼既生巳。落谢过去。是故世尊。由
过去世。于有为法说灭有为相。现在世法。二相所
显。唯现在世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是故
世尊。由现在世。于有为法总说住异为一有为相。
问。何故佛圣弟子。于诸蕴中。随观生灭而住。不说
随观住异性耶。答。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是故二相
合为一分。建立生品。即说随观一生相住。于第二
分建立灭品。即说随观一灭相住。】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问。灭相是无。应入过去无体法中。云何得与现在
诸有为相。答。不是过去灭法令现在有法成无。是
过去灭法表现在有法后必成无。此虽灭法。与有
为相。亦何过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无而忽有。故
以生表。有而后无。故以灭表。生而改易。故以异表。
为无。则灭应属过去。应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
以生为非有。又灭则非住。住则非灭。灭住宁执同
时。住则有生。生则有住。生住何容异世。三相不同。
三世各异。云何诸法实有三相。故彼所执。进退皆
非。然有为法。是伏因托缘而得生起。故一切法。缘
合则生。缘散则灭。表异无为。假立四相。非谓实有。
瑜伽问云。若有为法生住异灭四有为相具足可
得。何故世尊但说三种。答。由一切行。三世所显。故
从未来世本无而生。是故世尊。由未来世。于有为
法说生有为相。彼既生巳。落谢过去。是故世尊。由
过去世。于有为法说灭有为相。现在世法。二相所
显。唯现在世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是故
世尊。由现在世。于有为法总说住异为一有为相。
问。何故佛圣弟子。于诸蕴中。随观生灭而住。不说
随观住异性耶。答。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是故二相
合为一分。建立生品。即说随观一生相住。于第二
分建立灭品。即说随观一灭相住。】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问。灭相是无。应入过去无体法中。云何得与现在
诸有为相。答。不是过去灭法令现在有法成无。是
过去灭法表现在有法后必成无。此虽灭法。与有
为相。亦何过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无而忽有。故
以生表。有而后无。故以灭表。生而改易。故以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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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用不常。故以住表。此在有为。虽俱名表。各各有
异。故于一法假立四名。非是实有。此依刹那念念
不停。假立四相。若约从生至死。一期果报。分位短
长。亦有四相。初出胎时。名生。命终名灭。生巳。或三
十年。四十年。只是此身相续不断。名住。即此相续
中间。自少至壮。壮而至老。迁变不同。名异。是故此
四。亦是假立。】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执能诠异语天爱非馀。」
【此破名句文身为实有也。先反诘。次引證。名身
有十二种。一假立名。谓于内假立有情命者等名。
于外假立瓶衣等名。二实事名。谓于眼等色等诸
根中。立眼等名。三同类相应名。谓有情色受大种
等名。四异类相应名。谓青黄等名。五随德名。谓质
碍故名色。领纳故名受。发光故名曰等。六假说名。
谓呼贫名富等。七同所了名。谓共所解想。八非同
所了名。谓与此相违。九显名。谓其义易了。十不显
名。谓其义难了。如明咒等。十一略名。谓一字名。十
二广名。谓多字名。句身者。谓名字圆满。此有六种。
一不圆满句。二圆满句。三所成句。四能成句。五标
句。六释句。不圆满句者。谓文不究竟。义不究竟。当
知复由第二句。方得圆满。如说诸恶者莫作。诸善
者奉行。若唯言诸恶。则文不究竟。若言诸恶者。义
不究竟。更加莫作。方得究竟。即圆满句。所成句者。
谓前句由后句。方得成立。如诸行无常。有起尽法。
异。故于一法假立四名。非是实有。此依刹那念念
不停。假立四相。若约从生至死。一期果报。分位短
长。亦有四相。初出胎时。名生。命终名灭。生巳。或三
十年。四十年。只是此身相续不断。名住。即此相续
中间。自少至壮。壮而至老。迁变不同。名异。是故此
四。亦是假立。】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执能诠异语天爱非馀。」
【此破名句文身为实有也。先反诘。次引證。名身
有十二种。一假立名。谓于内假立有情命者等名。
于外假立瓶衣等名。二实事名。谓于眼等色等诸
根中。立眼等名。三同类相应名。谓有情色受大种
等名。四异类相应名。谓青黄等名。五随德名。谓质
碍故名色。领纳故名受。发光故名曰等。六假说名。
谓呼贫名富等。七同所了名。谓共所解想。八非同
所了名。谓与此相违。九显名。谓其义易了。十不显
名。谓其义难了。如明咒等。十一略名。谓一字名。十
二广名。谓多字名。句身者。谓名字圆满。此有六种。
一不圆满句。二圆满句。三所成句。四能成句。五标
句。六释句。不圆满句者。谓文不究竟。义不究竟。当
知复由第二句。方得圆满。如说诸恶者莫作。诸善
者奉行。若唯言诸恶。则文不究竟。若言诸恶者。义
不究竟。更加莫作。方得究竟。即圆满句。所成句者。
谓前句由后句。方得成立。如诸行无常。有起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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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必灭故。寂灭为乐。此中为成诸行无常。故次说
言有起尽法。前是所成。后是能成。标句者。如言善性。
释句者。谓正趣善士。字身者。谓若究竟。若不究竟。
名句所依。故曰字身正理师执声上屈曲是名句
文。体异于声而是实有。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
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先斥谬此经不说异声实
有。若名句文。异声而实有者。则名句文。便同色香
味等。不可谓之能诠。以离音声。无别能诠故。立量
破云。名句文身。非实能诠。异声实有。应如色等。次
纵夺破。若谓即声能生名句文者。则此声上。自有
音韵宛转屈曲。可作能诠。何用别执名等为能诠。
次例破。若谓此声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
名能诠者。则应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
体。亦名能诠。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不能
诠表。非能诠者。则此语声音韵屈曲。亦应如弦管
声。不能诠表。不别生名等。问。声是能诠。人所共知。
是谁说彼不是能诠。答。声若能诠。则应现前风铃
木铎等声。应是能诠。今此言语声与彼风铃等声。
互相校量。俱无诠表。不别实生名句文身。故知语
声。非实能诠。下责之云汝何独许语声能生名句
文身异声实有。执为能诠。何故不许唯语即是能
诠。不别生名等耶。问。既语声不别生名等。据何道
理。定知能诠即是言语。宁知不假语言。亦有能诠。
答。语为能诠。人天共了。以欲界以音声为佛事故。
言有起尽法。前是所成。后是能成。标句者。如言善性。
释句者。谓正趣善士。字身者。谓若究竟。若不究竟。
名句所依。故曰字身正理师执声上屈曲是名句
文。体异于声而是实有。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
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先斥谬此经不说异声实
有。若名句文。异声而实有者。则名句文。便同色香
味等。不可谓之能诠。以离音声。无别能诠故。立量
破云。名句文身。非实能诠。异声实有。应如色等。次
纵夺破。若谓即声能生名句文者。则此声上。自有
音韵宛转屈曲。可作能诠。何用别执名等为能诠。
次例破。若谓此声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
名能诠者。则应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
体。亦名能诠。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不能
诠表。非能诠者。则此语声音韵屈曲。亦应如弦管
声。不能诠表。不别生名等。问。声是能诠。人所共知。
是谁说彼不是能诠。答。声若能诠。则应现前风铃
木铎等声。应是能诠。今此言语声与彼风铃等声。
互相校量。俱无诠表。不别实生名句文身。故知语
声。非实能诠。下责之云汝何独许语声能生名句
文身异声实有。执为能诠。何故不许唯语即是能
诠。不别生名等耶。问。既语声不别生名等。据何道
理。定知能诠即是言语。宁知不假语言。亦有能诠。
答。语为能诠。人天共了。以欲界以音声为佛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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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界人天。皆藉语言而为诠表。若说能诠不是语
言。唯是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兼乎人。故说能诠
即语。】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下明能诠非实有。然此名句文身。皆依语声多少
分位假立差别。如斫刍等。故不离语声。又不即语
声。以名声假实有异故。由此四无碍中。法词无碍。
境亦差别。法对所诠。词多对机。说名声故。声与名
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声是色蕴摄。名通四阴故
声是声处声界摄。而名等法处法界摄故。然此三
者。且依此土安立。此土以音声为教体故。非谓一
切皆依声立。馀国土中。有以放光为佛事。即以光
明为能诠。有以妙香味等为佛事。即以妙香味等
为能诠。故知能诠各各有异。非谓悉依声立也。】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亦应遮止。」
【此执相应随眠为不相应也。言随眠者。谓烦恼种
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彼执是不相应行蕴摄。先
斥非理。次破云。既名贪等种子。即与贪等现行相
应。非是不相应明矣。立量破云。所执随眠。非不相
应。名贪等故。如现贪等。次例破。别执有馀不相应
行者。如流转。定异。势速。时。方等。准前理趣。并应遮
止。】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此总破三种无为也。前三皆名有为者。皆有造作。
言。唯是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兼乎人。故说能诠
即语。】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下明能诠非实有。然此名句文身。皆依语声多少
分位假立差别。如斫刍等。故不离语声。又不即语
声。以名声假实有异故。由此四无碍中。法词无碍。
境亦差别。法对所诠。词多对机。说名声故。声与名
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声是色蕴摄。名通四阴故
声是声处声界摄。而名等法处法界摄故。然此三
者。且依此土安立。此土以音声为教体故。非谓一
切皆依声立。馀国土中。有以放光为佛事。即以光
明为能诠。有以妙香味等为佛事。即以妙香味等
为能诠。故知能诠各各有异。非谓悉依声立也。】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亦应遮止。」
【此执相应随眠为不相应也。言随眠者。谓烦恼种
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彼执是不相应行蕴摄。先
斥非理。次破云。既名贪等种子。即与贪等现行相
应。非是不相应明矣。立量破云。所执随眠。非不相
应。名贪等故。如现贪等。次例破。别执有馀不相应
行者。如流转。定异。势速。时。方等。准前理趣。并应遮
止。】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此总破三种无为也。前三皆名有为者。皆有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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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生灭。故名有为。今此三法。无造作故。无生灭
故。故名无为。此三无为。是唯识实性。萨婆多计离
色心等实有自体。故先立有为三义以例破。不待
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而成。现知是有
故。由彼彼用證知是有者。如眼之用在视。耳之用
在听。以能发识。比知是有。言有为法。具此三义。尚
非实有。况无为法。无此三义而实有耶。立量破云。
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无为是根本智所知之境。又是二空所显之性。当
知即是色等实性。非离色等而别实有。】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虚空无为也。先约一体破。若曰空体是一。而
能遍一切处者。必能容受色等诸法。复能遍与色
等诸法相合。则此虚空体非是一。应成多体。若曰
空体是一。当合一法。不应与馀法合。若不与一法
合。而合馀法者。则应诸法互相周遍。以虚空悉
入一切法故。若谓虚空是一。不与诸法相合。而合
一法者。则应虚空不能含容摄受。如馀无为。以馀
无为。不能摄受诸法故。立量破云。虚空无为是有
法。应非容受是宗。因云。不与法合故。喻如馀无为。
又色等中有虚空否。若有。则空色相混而不分。若
无。则空色相离而不遍。次将择灭非择灭例破云。
若虚空是一体者。则应断一部一品结时。不但得
故。故名无为。此三无为。是唯识实性。萨婆多计离
色心等实有自体。故先立有为三义以例破。不待
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而成。现知是有
故。由彼彼用證知是有者。如眼之用在视。耳之用
在听。以能发识。比知是有。言有为法。具此三义。尚
非实有。况无为法。无此三义而实有耶。立量破云。
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无为是根本智所知之境。又是二空所显之性。当
知即是色等实性。非离色等而别实有。】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虚空无为也。先约一体破。若曰空体是一。而
能遍一切处者。必能容受色等诸法。复能遍与色
等诸法相合。则此虚空体非是一。应成多体。若曰
空体是一。当合一法。不应与馀法合。若不与一法
合。而合馀法者。则应诸法互相周遍。以虚空悉
入一切法故。若谓虚空是一。不与诸法相合。而合
一法者。则应虚空不能含容摄受。如馀无为。以馀
无为。不能摄受诸法故。立量破云。虚空无为是有
法。应非容受是宗。因云。不与法合故。喻如馀无为。
又色等中有虚空否。若有。则空色相混而不分。若
无。则空色相离而不遍。次将择灭非择灭例破云。
若虚空是一体者。则应断一部一品结时。不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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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一品择灭。馀一切部一切品择灭皆得。一法
缘阙不生时。不但得一非择灭。应得一切非择灭。
由其体本是一。理合如是。言一部者。如苦部集部
等。品者如上中下等。结者。八十一品思惑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次约多体破。立量云。虚空体多。非实无为。有品类
故。应如色等。非遍容受。馀部所执者。即后三种无
为也。下总破无为非实有。立量云。又诸无为。非异
心等决定实有。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与一切法非一异等。」
【下出正义。六无为有二种。一依法相业识变现假
立一种。谓曾闻说虚空等五种无为法。闻巳。然后
复假观法数数熏习之力。流入八识田中。故业识
王所生时。变起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无为相。变
带而起。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非是实有。
释曰。此无为等。而无本质。唯心所变。犹如极徵。假
而无体。二依法性假立一种。谓證人法二空无我
所显真如。此非有相。非无相。非非有无相。非有无
俱相。非一相。非异相。非非一异相。非一异俱相。言
语道断。心行处灭。亦非实有。】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下结显六种无为悉是假立。是诸法真实之理。故
曰法性。豁虚离碍。无物所显。故曰虚空。择灭者。亦
名数缘灭。数。谓慧数。由慧为缘。择灭诸惑。能显灭
缘阙不生时。不但得一非择灭。应得一切非择灭。
由其体本是一。理合如是。言一部者。如苦部集部
等。品者如上中下等。结者。八十一品思惑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次约多体破。立量云。虚空体多。非实无为。有品类
故。应如色等。非遍容受。馀部所执者。即后三种无
为也。下总破无为非实有。立量云。又诸无为。非异
心等决定实有。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与一切法非一异等。」
【下出正义。六无为有二种。一依法相业识变现假
立一种。谓曾闻说虚空等五种无为法。闻巳。然后
复假观法数数熏习之力。流入八识田中。故业识
王所生时。变起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无为相。变
带而起。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非是实有。
释曰。此无为等。而无本质。唯心所变。犹如极徵。假
而无体。二依法性假立一种。谓證人法二空无我
所显真如。此非有相。非无相。非非有无相。非有无
俱相。非一相。非异相。非非一异相。非一异俱相。言
语道断。心行处灭。亦非实有。】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下结显六种无为悉是假立。是诸法真实之理。故
曰法性。豁虚离碍。无物所显。故曰虚空。择灭者。亦
名数缘灭。数。谓慧数。由慧为缘。择灭诸惑。能显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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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故。三藏翻为择灭。谓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此
以离系为性。由无漏智。断诸障染。远离系缚。證得
解脱。假名择灭。非择灭者。亦名非数缘灭。非由慧
数灭惑所得。但以性净。及于缘𨷂之所显发故。言
缘𨷂者。俱舍云。永碍当生。得非择灭。谓能永害未
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得不由择。但由缘𨷂。
名非择灭。如眼与意专一色时。馀色声香味触等
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彼
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择灭。释云。谓眼缘
色时。耳等亦合缘声等。以专注色故。耳等不缘声
等。同时声等。刹那巳谢。故令缘声等识。更不复生。
以前五识。唯缘现量。不缘过去故。不动者。离前三
定。至第四禅。离三灾。出八难。无喜乐等摇动身心
所显真理。名不动灭。想受灭者。谓巳离无所有处
欲。超过有顶。暂止息想。作意为先。故诸不恒行心
心所灭。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所显真理。名想受
灭。此五皆依真如假立。而真如亦是假名。谓言说
之极。无有可说。故强名真如。然诸契经。立名不同。
或说有说空。或说真说实。皆是对机。伹有言说。都
无实义。如说有者。遮清辩之拨无。说空者。遮化地
之执有。说实者。遮遍计之虚。及依他之幻。说真如
者。离外道之倒。及二乘之妄。不同馀宗离色心外。
别执常法以为实有。名曰真如。真如既是假立。前
五可知。】
以离系为性。由无漏智。断诸障染。远离系缚。證得
解脱。假名择灭。非择灭者。亦名非数缘灭。非由慧
数灭惑所得。但以性净。及于缘𨷂之所显发故。言
缘𨷂者。俱舍云。永碍当生。得非择灭。谓能永害未
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得不由择。但由缘𨷂。
名非择灭。如眼与意专一色时。馀色声香味触等
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彼
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择灭。释云。谓眼缘
色时。耳等亦合缘声等。以专注色故。耳等不缘声
等。同时声等。刹那巳谢。故令缘声等识。更不复生。
以前五识。唯缘现量。不缘过去故。不动者。离前三
定。至第四禅。离三灾。出八难。无喜乐等摇动身心
所显真理。名不动灭。想受灭者。谓巳离无所有处
欲。超过有顶。暂止息想。作意为先。故诸不恒行心
心所灭。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所显真理。名想受
灭。此五皆依真如假立。而真如亦是假名。谓言说
之极。无有可说。故强名真如。然诸契经。立名不同。
或说有说空。或说真说实。皆是对机。伹有言说。都
无实义。如说有者。遮清辩之拨无。说空者。遮化地
之执有。说实者。遮遍计之虚。及依他之幻。说真如
者。离外道之倒。及二乘之妄。不同馀宗离色心外。
别执常法以为实有。名曰真如。真如既是假立。前
五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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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馀乘所执诸法(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先立量破彼所缘之境不离唯识。立量云。外道馀
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别有性是宗。因
云。是所取故。喻如心心所。心所不离心。所取之境
亦不离心故。次破彼能缘心不缘离识实境。立量
云。能取彼觉是有法(彼。指外境言。现量五识是能取彼外境之觉。觉。即现量五识)
亦不缘彼是宗(能缘现量五识。不能亲缘离心之境)因云。是能取故。
喻如缘此觉(此字。指现量五识。言。现量五识不能缘离心之境。亦犹意识不能缘现量
五识)故宗镜问云。若无外境。应无现量能缘之心。若
无现量能觉。云何世人说有如是觉。我今现證如
是境耶。答云。现觉如梦。谓正起现量五识。證色等
五境时。唯能證所證之境。不能觉现量能觉之心。
所以者何。觉能觉法是意识。以正随起五识时。尚
无意识。故不能觉现量之心。至第二念正起意识。
觉前念五识现量时。所觉现量五识。及现量所觉
之境。并巳谢灭。以诸识不并起故。意识起时。现量
五识巳谢灭故。问云。色。不相应。及无为法。三位皆
无。心心所法。必是实有。立量答云。诸心心所。非真
实有。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问云。诸心心所。既非实
有。何故又说唯识。答。为遣彼外道馀乘所执离心
心所别有实境。故说唯识。遮彼心外之境非是实
有。非谓实有唯识也。若复执彼唯识为实有者。即
与外道馀乘所执外境为实有者等无有异。亦堕
法执中矣。所谓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故转识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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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遣境存识。可称唯识。若境识俱遣。何识可成。答。
立唯识者。一往遣境留心。率终而论。遣境为欲空
心。故境识俱泯。是其正义。此境识俱泯。即是实性。
实性即是阿摩罗识。亦可率终而论。是阿摩罗识也。】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略示二种法执及脩断之相。此法执与前我执。
若约大乘分别我法二执。初地初心一时顿断。俱
生我法二执。地地皆断一分。至金刚后心。一时顿
尽。故云。分别我法极喜无。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
脩道除种现。金刚道后等皆无。若约小乘。初见道
时。顿断分别我执。即證初果断尽俱生我执。遂證
四果。而法执始终不与焉。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者。
疏所缘缘。能缘或有也。自心内法一切皆有者。亲
所缘缘。能缘皆有也。是故一切法执。皆缘自心所
现似法。而愚法者。执以为实。问云。所现似法。与所
执法。孰有孰无。答。一是依他。一是遍计。有无不同。
立量云。诸似法相。决定是有。从缘生故。喻如幻事。
所执实法。决定非有。妄计度故。如毕竟无。故世下。
引證。】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此总结前文离识所执实我实法皆非实有。故心
心所。决定不用离识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为
所缘缘。以离识外。色等皆无实体故。亲所缘缘。必
依有体实法故若非自变色等诸法决非亲缘。即
立唯识者。一往遣境留心。率终而论。遣境为欲空
心。故境识俱泯。是其正义。此境识俱泯。即是实性。
实性即是阿摩罗识。亦可率终而论。是阿摩罗识也。】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略示二种法执及脩断之相。此法执与前我执。
若约大乘分别我法二执。初地初心一时顿断。俱
生我法二执。地地皆断一分。至金刚后心。一时顿
尽。故云。分别我法极喜无。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
脩道除种现。金刚道后等皆无。若约小乘。初见道
时。顿断分别我执。即證初果断尽俱生我执。遂證
四果。而法执始终不与焉。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者。
疏所缘缘。能缘或有也。自心内法一切皆有者。亲
所缘缘。能缘皆有也。是故一切法执。皆缘自心所
现似法。而愚法者。执以为实。问云。所现似法。与所
执法。孰有孰无。答。一是依他。一是遍计。有无不同。
立量云。诸似法相。决定是有。从缘生故。喻如幻事。
所执实法。决定非有。妄计度故。如毕竟无。故世下。
引證。】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此总结前文离识所执实我实法皆非实有。故心
心所。决定不用离识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为
所缘缘。以离识外。色等皆无实体故。亲所缘缘。必
依有体实法故若非自变色等诸法决非亲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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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在内识例。眼聚心心所法。不能为耳聚亲缘。
以彼本质各有属故。立量云。现在彼聚心心所法
是有法。非此识聚亲所缘缘宗。因云。他聚摄故。如
非所缘。不但彼聚不能为此聚亲缘。即同聚心所。
亦非同聚心王亲缘。以王所各有实体故。立量云。
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是宗。因云。自体异
故。如馀非所取。若约后文。诸识有互缘义。如第八
与前七为所缘缘。第八相分与前五识为所缘缘。
第六以第八二分为所缘缘。第七唯托第八见分
为所缘。前七不与第八为所缘缘。第八唯缘自三
类境为所缘缘。不托前七为质故。何以故。若约自
识变影缘。则一切法皆可为亲缘。故此聚彼聚。有
互相缘义。若约疏缘。即同聚心所。皆非所缘缘。以
彼各有本质故。故云。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
法。一切皆有。由此下。结。是故下。引證。】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外难云。若我所许离识实我实法。既非实有。则内
教所许不离识之似我似法。亦不可得。所以者何。
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物。及相似
物。而后有假物故。下喻明。如有真火。喻真事也。有
似火人。喻似事也。此人有赤色勇猛如火之法。喻
共法也。由此三事。然后假说此人为火。今既不许
有实我实法。从何而立假我假法。假既不有。似亦
不成。以有似而后有假故。似既不成。而说心似外
以彼本质各有属故。立量云。现在彼聚心心所法
是有法。非此识聚亲所缘缘宗。因云。他聚摄故。如
非所缘。不但彼聚不能为此聚亲缘。即同聚心所。
亦非同聚心王亲缘。以王所各有实体故。立量云。
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是宗。因云。自体异
故。如馀非所取。若约后文。诸识有互缘义。如第八
与前七为所缘缘。第八相分与前五识为所缘缘。
第六以第八二分为所缘缘。第七唯托第八见分
为所缘。前七不与第八为所缘缘。第八唯缘自三
类境为所缘缘。不托前七为质故。何以故。若约自
识变影缘。则一切法皆可为亲缘。故此聚彼聚。有
互相缘义。若约疏缘。即同聚心所。皆非所缘缘。以
彼各有本质故。故云。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
法。一切皆有。由此下。结。是故下。引證。】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外难云。若我所许离识实我实法。既非实有。则内
教所许不离识之似我似法。亦不可得。所以者何。
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物。及相似
物。而后有假物故。下喻明。如有真火。喻真事也。有
似火人。喻似事也。此人有赤色勇猛如火之法。喻
共法也。由此三事。然后假说此人为火。今既不许
有实我实法。从何而立假我假法。假既不有。似亦
不成。以有似而后有假故。似既不成。而说心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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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转者。岂非自语相违耶。】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此破假事不依似事立也。言类者。即相似义。火之
赤猛。能烧一切。人之赤猛。虽似于火。而能烧之德。
不与火类。若人无能烧之共德。而可假说为火人
者。则应于水等物。亦可假说火等名。若谓赤猛法。
虽不类火有能烧之德。然赤猛之人。与火相近而
不相离。故可假说为火人者。亦不然。人类赤猛。现
见亦有互相离者。即如现今勇猛火赤之人。初未
尝与火合也。然则火人不依似事立明矣。故结云。
若说依类而成。此人既无能烧之德。又不与火相
亲。然亦有假说此火为火人火法者。故知假说不
依类成也。】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破假事不依实事而立。故曰不然。实事。即共法
也。以猛赤之德。人与火不共有故。谓猛赤之德。在
火则能烧。在人则心烦燥热。其火体不同其所依
则无情有情亦各别异故。若无共德而假说火人
者。则亦应于水等。假说火等名矣。若谓人火不同。
暖德相似。故可假说为火人者。亦不然。以今说火
人。不说火德故。若以火德名人。则人人有暖德。人
人可名火人矣。故知假说火人火法。不依实成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此破假事不依真事立也。自相者。是诸法之自体。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此破假事不依似事立也。言类者。即相似义。火之
赤猛。能烧一切。人之赤猛。虽似于火。而能烧之德。
不与火类。若人无能烧之共德。而可假说为火人
者。则应于水等物。亦可假说火等名。若谓赤猛法。
虽不类火有能烧之德。然赤猛之人。与火相近而
不相离。故可假说为火人者。亦不然。人类赤猛。现
见亦有互相离者。即如现今勇猛火赤之人。初未
尝与火合也。然则火人不依似事立明矣。故结云。
若说依类而成。此人既无能烧之德。又不与火相
亲。然亦有假说此火为火人火法者。故知假说不
依类成也。】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破假事不依实事而立。故曰不然。实事。即共法
也。以猛赤之德。人与火不共有故。谓猛赤之德。在
火则能烧。在人则心烦燥热。其火体不同其所依
则无情有情亦各别异故。若无共德而假说火人
者。则亦应于水等。假说火等名矣。若谓人火不同。
暖德相似。故可假说为火人者。亦不然。以今说火
人。不说火德故。若以火德名人。则人人有暖德。人
人可名火人矣。故知假说火人火法。不依实成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此破假事不依真事立也。自相者。是诸法之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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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无分别现量智。亲得其体。如火以热为自相。水
以湿为自相。必待自巳亲得其体而后知火之为
暖。水之为冷。不假言说。非假智所知之境故。共相
者。如言火水。人皆比知火性是暖。水性是冷。是有
分别比量智所知之境。然说水火时。不得冷暖之
自相。此冷暖自相。是身识现量所證境故。又如眼
识缘青色时。得青色之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起
时。作青色解。便是共相比量。才作解心。即带名言。
堕在假相故。此假智诠。亦非离此共相外。别有方
便。施设自相。为彼所依。然假智诠。必依相似言声
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便不流转。由能诠所诠。
俱不能亲證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但依似事
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者。以见相二分。五位百
法。皆伏托因缘。方能变现。谓之增益似事。若以真
如法性观之。本无是事。直如头上安头。故总名增
益非实有相也。由此言声必依增益似相上转。故
不可说假事必依真事而立。是故下。结难不当。】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问。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从何而起。答云。虽
不依真。然依内识变现而有。由彼外道馀乘。妄计
心外实有我法。为对遣此执。故说似我似法。是内
识所变。以翻其案耳。然此假字。亦是强名。此段近
结当文。远结前文颂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
彼依识所变三句。由此下。引證。】
以湿为自相。必待自巳亲得其体而后知火之为
暖。水之为冷。不假言说。非假智所知之境故。共相
者。如言火水。人皆比知火性是暖。水性是冷。是有
分别比量智所知之境。然说水火时。不得冷暖之
自相。此冷暖自相。是身识现量所證境故。又如眼
识缘青色时。得青色之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起
时。作青色解。便是共相比量。才作解心。即带名言。
堕在假相故。此假智诠。亦非离此共相外。别有方
便。施设自相。为彼所依。然假智诠。必依相似言声
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便不流转。由能诠所诠。
俱不能亲證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但依似事
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者。以见相二分。五位百
法。皆伏托因缘。方能变现。谓之增益似事。若以真
如法性观之。本无是事。直如头上安头。故总名增
益非实有相也。由此言声必依增益似相上转。故
不可说假事必依真事而立。是故下。结难不当。】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问。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从何而起。答云。虽
不依真。然依内识变现而有。由彼外道馀乘。妄计
心外实有我法。为对遣此执。故说似我似法。是内
识所变。以翻其案耳。然此假字。亦是强名。此段近
结当文。远结前文颂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
彼依识所变三句。由此下。引證。】
卷二 第 683a 页 X50-0683.png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此释颂中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三句。先释三种名言内识所变之相。总则五位百
法。别则有无量种。而能变之识。其类唯有三种。一
谓异熟者。谓变异而熟。异时而熟。异圣而熟。异类
而熟。具此四义。故名异熟。唯属第八。虽第六亦有
异熟。而唯一分。此识偏多。故曰多异熟性。二谓思
量。思。谓思察。量。谓度量。属第七识。恒审思量第八
见分为我法故。虽诸识皆有思量。而不恒不审。唯
第七识。恒审思量故。三谓了境。属前六种识。虽七
八二识。亦能了境。依内门转。唯了细境。此六能了
粗相境故。颂言及者。显前六识合为一种。前五取
境。必有同时意识故。次释能变义。一因能变者。谓
等流二取习气。及异熟诸业习气二种现行。名因
能变。等流习气者。即前七识三性种子。各生现行。
熏第八种。而令增长。唯除第八。非能熏故。异熟习
气者。由前六识有漏善恶现行。熏第八善恶异熟
种子。而令增长。唯除第七。以第七无记。非异熟因
故。此中生长。即能变义。前后转变。至成熟故。二果
能变者。由前二种习气力故。引生第八相应心所。
见相分等。及苦乐异熟种种现果。名果能变由前
七等流习气为亲生种。引生第八及相应见相分
差别体相。名等流果。果似因故。如见分善种生善
现行。烦恼种生恶现行。相分种生无记现行。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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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因同。故名等流果。异熟果者。由前六善恶业种
为殊胜增上缘。招感第八酬引业力。恒相续故。名
异熟果。言引业者。引谓牵引。谓业有力。能引总报
故。即前六识造善恶业。牵引第八受善恶报。相续
不断。名异熟果。满业者。满。谓满足。谓业无力。唯满
别报。即前六识造善恶业。能满第六善恶二果。故
第八名总报主。而前六名别报主也。然前转识无
记性者。从总报异熟识起。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
间断故。以引果识。遍三界故。常相续故。六识不遍。
无色界等。无心定等。六识皆无。有间断故。唯第八
识。具三义故。名真异熟。一遍义。简前五识。二相续。
简第六。三业招。简第七。具此三义。名真异熟。即前
异熟及异熟生皆名异熟果异因故者。以因通善
恶。果唯无记故。此异熟名。虽有多义。今伹约第七
我爱执藏。及能持善恶二种异熟因。能变善恶二
种异熟果。由此三义。故名异熟。非总该异时异圣
变异等义也。】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上略释能变三名。下广辩能变三相。先问。次举颂
答。先辩初能变有十二门。阿赖耶识。是自相门。异
熟。是果相门。一切种。是因相门。不可知。是不可知
门。执受处。是所缘门。了。即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
想思相应。是相应门。唯舍受。是受俱门。是无覆无
记。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
为殊胜增上缘。招感第八酬引业力。恒相续故。名
异熟果。言引业者。引谓牵引。谓业有力。能引总报
故。即前六识造善恶业。牵引第八受善恶报。相续
不断。名异熟果。满业者。满。谓满足。谓业无力。唯满
别报。即前六识造善恶业。能满第六善恶二果。故
第八名总报主。而前六名别报主也。然前转识无
记性者。从总报异熟识起。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
间断故。以引果识。遍三界故。常相续故。六识不遍。
无色界等。无心定等。六识皆无。有间断故。唯第八
识。具三义故。名真异熟。一遍义。简前五识。二相续。
简第六。三业招。简第七。具此三义。名真异熟。即前
异熟及异熟生皆名异熟果异因故者。以因通善
恶。果唯无记故。此异熟名。虽有多义。今伹约第七
我爱执藏。及能持善恶二种异熟因。能变善恶二
种异熟果。由此三义。故名异熟。非总该异时异圣
变异等义也。】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上略释能变三名。下广辩能变三相。先问。次举颂
答。先辩初能变有十二门。阿赖耶识。是自相门。异
熟。是果相门。一切种。是因相门。不可知。是不可知
门。执受处。是所缘门。了。即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
想思相应。是相应门。唯舍受。是受俱门。是无覆无
记。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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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伏断位次门也。自此以
至后文二十三颂半。广明唯识行相。】
「论曰初能变识(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此释初能变自相门也。大乘教。谓阿毗达磨等。小
乘教。谓增一经等。阿赖耶。此云藏。具三藏义。故曰
赖耶。谓能藏。所藏。我爱执藏也。能藏者。即是能持
义。犹如库藏。能藏一切宝贝等物故。此能含藏杂
染种故。故名能藏。此约持种边说。言所藏者。即是
所依义。犹如库藏。是宝等所依故。此识是杂染法
所依处故。此约受熏边说。执藏者。坚守不舍义。犹
如金银等藏。为人坚守。此识为染污末那坚执为
自内我。故名执藏。又起信钞云。第八能藏义者。谓
根身等法。唯此识能含藏故。如像在珠内。故曰。欲
觅一切法。总在赖耶中。欲觅一切像。总在摩尼内。
次所藏义者。谓此识体。即以色心等为所藏处。以
色心等。是此识之相见二分故。如珠在像内。故曰
欲觅赖耶识。只在色心中。欲觅摩尼珠。只在青黄
内。所谓能藏自体于诸法中。又能藏诸法于自体
内也。谓与杂染互为缘者。谓能藏所藏。展转为因。
故曰互也。瑜伽问云。互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赖
耶识。与彼转识为二种因。一为种子生因。二为所
依止因。种子生因者。谓诸所有善不善无记转识
生时。一切皆因阿赖耶识种子而坐。所依止因者。
谓由阿赖耶识所执色根为依止故。五识身转。非
至后文二十三颂半。广明唯识行相。】
「论曰初能变识(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此释初能变自相门也。大乘教。谓阿毗达磨等。小
乘教。谓增一经等。阿赖耶。此云藏。具三藏义。故曰
赖耶。谓能藏。所藏。我爱执藏也。能藏者。即是能持
义。犹如库藏。能藏一切宝贝等物故。此能含藏杂
染种故。故名能藏。此约持种边说。言所藏者。即是
所依义。犹如库藏。是宝等所依故。此识是杂染法
所依处故。此约受熏边说。执藏者。坚守不舍义。犹
如金银等藏。为人坚守。此识为染污末那坚执为
自内我。故名执藏。又起信钞云。第八能藏义者。谓
根身等法。唯此识能含藏故。如像在珠内。故曰。欲
觅一切法。总在赖耶中。欲觅一切像。总在摩尼内。
次所藏义者。谓此识体。即以色心等为所藏处。以
色心等。是此识之相见二分故。如珠在像内。故曰
欲觅赖耶识。只在色心中。欲觅摩尼珠。只在青黄
内。所谓能藏自体于诸法中。又能藏诸法于自体
内也。谓与杂染互为缘者。谓能藏所藏。展转为因。
故曰互也。瑜伽问云。互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赖
耶识。与彼转识为二种因。一为种子生因。二为所
依止因。种子生因者。谓诸所有善不善无记转识
生时。一切皆因阿赖耶识种子而坐。所依止因者。
谓由阿赖耶识所执色根为依止故。五识身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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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受。又由有此识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为依
止故。意识得生。譬如依止眼等五种色根。五识身
转。非无五根。意识亦尔。非无意根。复次转识与阿
赖耶识为二种因。一于现法中长养彼种子故。二
于后法中为彼得生摄植彼种子故。于现法中长
养彼种子者。谓随依止阿赖耶识。如是如是善不
善无记转识生时。于一依止同生同灭。如是如是
熏习此识。由是为因缘故。后后转识善不善无记
性。转复增上。转复炽然。转复明了。而得生起。于后
法中摄植彼种子者。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未来。
即此异熟阿赖耶识。如是种子因故。依止因故。长
养种子故。摄植种子故。是名建立阿赖耶识转识
互为因相。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义。以第七
为有情识者。以与第八念念相续。不暂离故。此三
藏义。是初能变之自相。彼以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摄。谓收摄。持。谓执持。摄是能藏所藏义。持是执藏
义。谓能摄藏一切杂染因果等法令不失故。复为
第七执藏以为自内我故。此识自相有多位多名。
然藏初过重。是故偏说故下文云。最初舍故。过失
重故。今此但举一端。后出名文。中广辩。】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此释颂中果相门也。由前六过去修五戒十善等
业。招感天人总别异熟乐果。若前六因作十不善
业。招感三途总别异熟若果。由此义故。名为异熟。
止故。意识得生。譬如依止眼等五种色根。五识身
转。非无五根。意识亦尔。非无意根。复次转识与阿
赖耶识为二种因。一于现法中长养彼种子故。二
于后法中为彼得生摄植彼种子故。于现法中长
养彼种子者。谓随依止阿赖耶识。如是如是善不
善无记转识生时。于一依止同生同灭。如是如是
熏习此识。由是为因缘故。后后转识善不善无记
性。转复增上。转复炽然。转复明了。而得生起。于后
法中摄植彼种子者。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未来。
即此异熟阿赖耶识。如是种子因故。依止因故。长
养种子故。摄植种子故。是名建立阿赖耶识转识
互为因相。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义。以第七
为有情识者。以与第八念念相续。不暂离故。此三
藏义。是初能变之自相。彼以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摄。谓收摄。持。谓执持。摄是能藏所藏义。持是执藏
义。谓能摄藏一切杂染因果等法令不失故。复为
第七执藏以为自内我故。此识自相有多位多名。
然藏初过重。是故偏说故下文云。最初舍故。过失
重故。今此但举一端。后出名文。中广辩。】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此释颂中果相门也。由前六过去修五戒十善等
业。招感天人总别异熟乐果。若前六因作十不善
业。招感三途总别异熟若果。由此义故。名为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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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此识相分种子。假立命根。又依此识身心分
位。假立同分。若无此识。则一切命根及众同分异
生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摄论云。谓即依彼杂染品
法。无始熏习此识续生。而能摄持无始熏习。是名
果相。此识果相虽多。而异熟唯此识有。他识所无。
故偏说之。】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此释颂中因相门也。因即种子。阿赖耶识。由彼杂
染品类诸法。熏习所成功能差别。为彼生因。是名
因相。以此识执持诸法种子。他识所无故偏说之。
初能变识下。结也。】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此别释一切种也。言种子者。即是第八自證分上
一分亲生现行功能。谓之种子。此种属相分。此与
本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本识是体。种子是用故。
种子是因。现行是果故。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
不异。若是一者。不可说为有体有用有因有果。今
体用因果。各各不同。故非是一。若是异者。应见分
种能生相分。如谷种能生豆等。或是体灭方应有
用。以许因果体用一向异故。今体用相似。因果必
同。故非是异。此之种子。虽与本识及所生果非一
非异。而是有体实法。非是假法。以假法如毕竟无。
非因缘故。】
「此与诸法非一非异(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位。假立同分。若无此识。则一切命根及众同分异
生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摄论云。谓即依彼杂染品
法。无始熏习此识续生。而能摄持无始熏习。是名
果相。此识果相虽多。而异熟唯此识有。他识所无。
故偏说之。】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此释颂中因相门也。因即种子。阿赖耶识。由彼杂
染品类诸法。熏习所成功能差别。为彼生因。是名
因相。以此识执持诸法种子。他识所无故偏说之。
初能变识下。结也。】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此别释一切种也。言种子者。即是第八自證分上
一分亲生现行功能。谓之种子。此种属相分。此与
本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本识是体。种子是用故。
种子是因。现行是果故。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
不异。若是一者。不可说为有体有用有因有果。今
体用因果。各各不同。故非是一。若是异者。应见分
种能生相分。如谷种能生豆等。或是体灭方应有
用。以许因果体用一向异故。今体用相似。因果必
同。故非是异。此之种子。虽与本识及所生果非一
非异。而是有体实法。非是假法。以假法如毕竟无。
非因缘故。】
「此与诸法非一非异(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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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云。若提子所计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斥之
为假今此种子既与诸法非一非异。亦应是假。遂
立量云。此与诸法是假非实。非一非异。应如瓶等。
若此种子既是假有。真如亦应是假。以种子通漏
无漏故。若无真如。胜谛亦无。应成断灭。答云。然诸
种子。皆依世俗谛中。说为实有。不同真如。以真如
离一异有无戏论相故。下释种子是实非假。言种
子虽依第八为体。即是第八相分性境。而非他物。
以是第八见分所缘故。虽非一异而是有体实法。
不可言无。问。若尔。此第八识与诸种子。三性之中
何性所摄。答。若约依体门说。此有漏种。与异熟识。
体无别异。同是无记性摄。以摄相归性。摄用归体
故。若约功能差别门说。因果皆通三性。以此种子。
能成现因。能发现果。问。有漏巳知无记性摄。若无
漏种。是何性摄。答。诸无漏种。异熟不摄。非是无记。
故因果皆是善性所摄故。摄论云第八种子总有
二位。一是有漏。无记性摄。二是无漏。唯善性摄。难
云。既无漏是善性摄。不属无记。非异熟性。何故决
择分说。二十二根。皆异熟种。皆异熟生。言二十二
根者。眼等六根。命根。男根。女根。五受根。信等五根。
未知欲知根。巳知根。具知根也。答。虽决择分说。皆
名异熟。而非第八同无记性。谓此二十二根。皆依
异熟。名异熟种。如眼等识。依异熟故。名异熟生。皆
是异性相依。非是同性。立量云。无漏种子。依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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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是无漏种子。由熏习力。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第八无记所摄异熟。故
无漏种。唯善性摄。】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此清目等立漏无漏种皆是本有。无新熏义。由熏
习义。但令本有增长成熟。如契下。引经證。喻伽下。
引论證。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者。染净二种皆本有也。
𨷂三菩提种者。清净种子。具而不发也。五种性者。
声闻。缘觉。如来。不定。阐提种性也。楞伽云。云何知
声闻乘无间种性。若闻得阴界入自共相断知时。
举身毛孔。熙怡欣悦。及乐修相智。不脩缘起发悟
之相。是名声闻乘无间种性。缘觉乘无间种性者。
若闻说各别缘无间举身毛竖悲泣流泪。不相近
缘。所有不著。种种自身。种种神通。若离若合种种
变化。闻说是时。其心随入。是名缘觉乘无间种性
如来乘无间种性者。谓自性法无间种性。离自性
法无间种性。得自觉圣无间种性。外刹殊胜无间
种性。若闻此四事心不惊怖者。是名如来乘无间
种性。不定种性者。谓说彼三种时。随说而入。随彼
而成各别种性者。谓一阐提也。三无漏根者。未知
当知根。巳知根。具知根也。知者。即真见道义。由熏
下。立因果义。言第八识中本有种子。由诸转识熏
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种起现时。种因现果。
现起种时。现因种果。如是建立。因果不乱。若许新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第八无记所摄异熟。故
无漏种。唯善性摄。】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此清目等立漏无漏种皆是本有。无新熏义。由熏
习义。但令本有增长成熟。如契下。引经證。喻伽下。
引论證。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者。染净二种皆本有也。
𨷂三菩提种者。清净种子。具而不发也。五种性者。
声闻。缘觉。如来。不定。阐提种性也。楞伽云。云何知
声闻乘无间种性。若闻得阴界入自共相断知时。
举身毛孔。熙怡欣悦。及乐修相智。不脩缘起发悟
之相。是名声闻乘无间种性。缘觉乘无间种性者。
若闻说各别缘无间举身毛竖悲泣流泪。不相近
缘。所有不著。种种自身。种种神通。若离若合种种
变化。闻说是时。其心随入。是名缘觉乘无间种性
如来乘无间种性者。谓自性法无间种性。离自性
法无间种性。得自觉圣无间种性。外刹殊胜无间
种性。若闻此四事心不惊怖者。是名如来乘无间
种性。不定种性者。谓说彼三种时。随说而入。随彼
而成各别种性者。谓一阐提也。三无漏根者。未知
当知根。巳知根。具知根也。知者。即真见道义。由熏
下。立因果义。言第八识中本有种子。由诸转识熏
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种起现时。种因现果。
现起种时。现因种果。如是建立。因果不乱。若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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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漏熏无漏。无漏熏漏。善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
紊乱故。】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依当可生非巳有体。」
【此难陀立漏无漏种皆由新熏。非本来有。言皆熏
故生者。即本有亦熏生也。如契下。引经證。论说下。
引论證。外种熏习或有者。是众生依报。乃是众生
共业所感。亦名熏习。或无者。以自有根种展转相
传故。名言等三种熏习者。名言习气有二种。一表
义名言。二显境名言。我执习气有二种。一俱生我
执。二分别我执。有支习气有二种。一有漏善。二诸
不善。此有漏种。皆藉熏生。有漏既尔。无漏亦然。问。
若无漏种非本来有。何故而有种性差别。答。种性
差别。不依无漏种子有无。是依有障无障建立。如
瑜伽下。引證。圆觉亦云。一切众生。由本贪欲。发挥
无明。显出五性差别不等。依二种障而现深浅。云
何二障。一者理障。碍正知见。二者事障。续诸生死。
云何五性。若此二障未得断灭。名未成佛。若诸众
生。永舍贪欲。先除事障。未断理障。但能悟入声闻
缘觉。未能显住菩萨境界。若诸末世一切众生。欲
泛如来大圆觉海。先当发愿。勤断二障。二障巳伏。
即能悟入菩萨境界。若事理障巳永断灭。即入如
来微妙圆觉。满足菩提及大涅槃。若诸众生。虽求
善友。遇邪见者。未得正悟。是则名为外道种性。邪
师过谬。非众生咎。是名众生五性差别。问。若尔。何
紊乱故。】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依当可生非巳有体。」
【此难陀立漏无漏种皆由新熏。非本来有。言皆熏
故生者。即本有亦熏生也。如契下。引经證。论说下。
引论證。外种熏习或有者。是众生依报。乃是众生
共业所感。亦名熏习。或无者。以自有根种展转相
传故。名言等三种熏习者。名言习气有二种。一表
义名言。二显境名言。我执习气有二种。一俱生我
执。二分别我执。有支习气有二种。一有漏善。二诸
不善。此有漏种。皆藉熏生。有漏既尔。无漏亦然。问。
若无漏种非本来有。何故而有种性差别。答。种性
差别。不依无漏种子有无。是依有障无障建立。如
瑜伽下。引證。圆觉亦云。一切众生。由本贪欲。发挥
无明。显出五性差别不等。依二种障而现深浅。云
何二障。一者理障。碍正知见。二者事障。续诸生死。
云何五性。若此二障未得断灭。名未成佛。若诸众
生。永舍贪欲。先除事障。未断理障。但能悟入声闻
缘觉。未能显住菩萨境界。若诸末世一切众生。欲
泛如来大圆觉海。先当发愿。勤断二障。二障巳伏。
即能悟入菩萨境界。若事理障巳永断灭。即入如
来微妙圆觉。满足菩提及大涅槃。若诸众生。虽求
善友。遇邪见者。未得正悟。是则名为外道种性。邪
师过谬。非众生咎。是名众生五性差别。问。若尔。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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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瑜伽复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答。是依当来可
生无漏。非谓本来巳有无漏种子体也。】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此护法正义。立漏无漏皆有本有新熏二类种子。
各生现行。非有前后。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
新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二义俱取。善符
教理。问。若种子各有二类。岂二类种同生一现。答。
诸法虽有新旧二种。当生现时。或从新生。或从旧
生。名为二种。非谓二种于一念间同生一现。若尔。
即有多种共生一芽过。问。若总未闻熏时。此本有
种从何而生。答。谓从无始与身俱生。如外草木等
种。】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若唯本有无新熏者。前七转识王所皆具能熏。不
应与第八为因缘性。下引偈證。诸法于识藏。言诸
法者。即前七也。识。谓本识。藏。谓第八为能摄藏。诸
法为所藏也。识于法亦尔者。谓前七为能摄藏。而
第八为所藏也。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者。能熏
为因。所熏为果。能生为因。所生为果。正谓前七与
八种现交相熏发也。】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此释偈也。如炷与焰展转相烧者。譬如明灯。焰炷
生烧。同时更互。谓一刹那灯炷为依发生灯焰。是
则灯炷为焰生因。即此刹那。焰复能烧所依灯炷。
生无漏。非谓本来巳有无漏种子体也。】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此护法正义。立漏无漏皆有本有新熏二类种子。
各生现行。非有前后。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
新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二义俱取。善符
教理。问。若种子各有二类。岂二类种同生一现。答。
诸法虽有新旧二种。当生现时。或从新生。或从旧
生。名为二种。非谓二种于一念间同生一现。若尔。
即有多种共生一芽过。问。若总未闻熏时。此本有
种从何而生。答。谓从无始与身俱生。如外草木等
种。】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若唯本有无新熏者。前七转识王所皆具能熏。不
应与第八为因缘性。下引偈證。诸法于识藏。言诸
法者。即前七也。识。谓本识。藏。谓第八为能摄藏。诸
法为所藏也。识于法亦尔者。谓前七为能摄藏。而
第八为所藏也。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者。能熏
为因。所熏为果。能生为因。所生为果。正谓前七与
八种现交相熏发也。】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此释偈也。如炷与焰展转相烧者。譬如明灯。焰炷
生烧。同时更互。谓一刹那灯炷为依发生灯焰。是
则灯炷为焰生因。即此刹那。焰复能烧所依灯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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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则灯焰为炷烧因。由炷生𦦨。喻种生现。由𦦨烧
炷。喻现生种。又如束芦互相依住者。喻种生种。如
是显示。有俱有因。由此种现相生。互相依住。方是
亲生因缘。其馀虽名为缘。非因缘故。立量云。阿赖
耶识。与诸转识是有法。于一切时互为因果是宗。
因云。展转相生故。互相依住故。喻如炷与焰。亦如
二束芦。若言种子唯是本有。不由熏生。如何前七
与第八识互为因缘。若谓种子本有。由熏但令增
长。故可说为因缘者。然非熏令增长名因缘也。若
谓熏令增长可名因缘。则应善恶业感异熟果。皆
是因缘。不名增上。故知虽是本有。亦由熏习。若执
种子不由熏习。便与教理相违。】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若唯新熏无本有者。有为无漏无因缘故应不得
生。有为无漏者。即下四智菩提也。自性真如。可非
种生。四智菩提。必有种故。若无本有无漏种子。不
应四智菩提从有漏种生。有漏不生无漏种故。若
有漏种可生无漏。应无漏种亦生有漏。若许无漏
生有漏者。则应诸佛无漏种中复生有漏。烦恼善
种亦应生不善种。分别论说心性本净等语。一往
观之。似有漏心性能生无漏。不劳别有无漏种子。
细而察之。则心性本净一语。即是心空所显真如。
而为四智菩提之因。故无漏法。非是无因而生。定
有种子在也。】
炷。喻现生种。又如束芦互相依住者。喻种生种。如
是显示。有俱有因。由此种现相生。互相依住。方是
亲生因缘。其馀虽名为缘。非因缘故。立量云。阿赖
耶识。与诸转识是有法。于一切时互为因果是宗。
因云。展转相生故。互相依住故。喻如炷与焰。亦如
二束芦。若言种子唯是本有。不由熏生。如何前七
与第八识互为因缘。若谓种子本有。由熏但令增
长。故可说为因缘者。然非熏令增长名因缘也。若
谓熏令增长可名因缘。则应善恶业感异熟果。皆
是因缘。不名增上。故知虽是本有。亦由熏习。若执
种子不由熏习。便与教理相违。】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若唯新熏无本有者。有为无漏无因缘故应不得
生。有为无漏者。即下四智菩提也。自性真如。可非
种生。四智菩提。必有种故。若无本有无漏种子。不
应四智菩提从有漏种生。有漏不生无漏种故。若
有漏种可生无漏。应无漏种亦生有漏。若许无漏
生有漏者。则应诸佛无漏种中复生有漏。烦恼善
种亦应生不善种。分别论说心性本净等语。一往
观之。似有漏心性能生无漏。不劳别有无漏种子。
细而察之。则心性本净一语。即是心空所显真如。
而为四智菩提之因。故无漏法。非是无因而生。定
有种子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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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至)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此展转辩明心性本净一语。相宗以集起名心。心
空所显真如为性。故反问云。彼分别论所言心性
本净。是诠何义。若说空理为心性者。空理不是无
漏心之种子。以空是常法。无转变故。遂申量云。空
理是常法。定非种子。无转变故。犹如虚空。必是刹
那即灭。有胜功能。方成种子故。若说性即是心为
无漏因者。应同数论。彼以冥性三德为能生因。三
德之相虽有转变。而冥性常一。无转变故。遂申量
云。性即是心。相虽转变而体常一。犹如数论。若说
性即是心。此心即是无漏因者。则恶心与无记心。
皆应是善。以有漏种是异熟无记性摄。无漏种是
善性摄。若不分善性恶性无记性。而汎言性即是
心。则性之一字。通善恶无记。故恶无记心应成善
性。若许恶无记心成善性者。则应与信等十一善
法相应。若不许恶无记心成善性者。是恶无记不
与善法相应也。恶无记心尚不能与善法相应。安
能与无漏种子相应乎。且有漏善心。既称杂染。性
非无漏。则与恶无记心无有别异。定不能与无漏
为因。遂申量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是杂染故。如
恶心等。故有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勿善恶无
记三性互为因故。若谓有漏心之实性是无漏种
者。则应无漏心之实性是有漏种。一性之中。求其
差别因缘不可得故。若谓异生心是无漏种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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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异生位所起现行。皆是无漏。应名圣者。不名
异生。若谓异生心之实性虽是无漏。而异生之相
尚在染位。不名无漏。无斯过者。是亦不然。以异生
之相既是有漏。则心与种子定是有漏。何故汝论
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若种子成就。现行
亦然。以种现性相必无别故。故异生位应名圣者。】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此明正义。心性净者。是说集起心空所显真如。此
真如者。即是此心凝然不变之实性。此之实性。无
作无为。无染无污。名性本净。又说此心之实体。不
堕烦恼染污中。名性本净。非谓有漏心性是无漏
名本净也。由此心性本净。诸有情类无始时来有
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至资粮加行位中。
藉闻熏力熏令增长。故见道位断分别惑。无漏现
起。必伏此真如清净无漏种子为因而成现行。无
漏现行既起。展转熏成一切智种。由此义故。定有
本住新熏二类种子。无漏既尔。有漏应知。】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先通前执。问。若尔。何故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故通
云。圣教虽明内种定有熏习。然熏习义。唯通增长。
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
子。然虽本有。若无熏习之力。不得增益茂盛。不成
胜果。必须熏淘渐染。习与性成。方能得果。故说内
种定有熏习。其闻熏习。闻正法时。不唯熏起有漏
异生。若谓异生心之实性虽是无漏。而异生之相
尚在染位。不名无漏。无斯过者。是亦不然。以异生
之相既是有漏。则心与种子定是有漏。何故汝论
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若种子成就。现行
亦然。以种现性相必无别故。故异生位应名圣者。】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此明正义。心性净者。是说集起心空所显真如。此
真如者。即是此心凝然不变之实性。此之实性。无
作无为。无染无污。名性本净。又说此心之实体。不
堕烦恼染污中。名性本净。非谓有漏心性是无漏
名本净也。由此心性本净。诸有情类无始时来有
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至资粮加行位中。
藉闻熏力熏令增长。故见道位断分别惑。无漏现
起。必伏此真如清净无漏种子为因而成现行。无
漏现行既起。展转熏成一切智种。由此义故。定有
本住新熏二类种子。无漏既尔。有漏应知。】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先通前执。问。若尔。何故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故通
云。圣教虽明内种定有熏习。然熏习义。唯通增长。
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
子。然虽本有。若无熏习之力。不得增益茂盛。不成
胜果。必须熏淘渐染。习与性成。方能得果。故说内
种定有熏习。其闻熏习。闻正法时。不唯熏起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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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种。亦能熏起本有无漏法种。展转生出世心。此
闻熏习。有二种缘。若熏有漏法种。因果不忘。能感
二乘殊胜异熟之果。与出世法堪作胜增上缘。至
脩道位。此种可断。若熏无漏法种。与出世法作亲
因缘。此因直至佛果位中。无有间断。以本有故。非
所断摄。问。若闻熏习是增上缘。何故能熏出世心
种。答。此无漏种正因缘性。微细幽隐。不能了知。故
假托粗略显明熏习性中胜增上缘。方便说为出
世心种。其实出世心种。是本有无漏正因缘也。】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复通前执。问。若尔。何故论说有情本来种性差别。
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差别种
性。故通云。以由无漏种子有无。故显障有可断不
可断义。若不由无漏种子有无。彼二种障依何为
因而有断不断耶。然无漏种子。微细幽隐。难可了
知故。约二障以显种性差别。非谓全无无漏种子
也。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建立五性差别。则无漏法
种。亦应法尔有别。何故不许。若谓全无无漏法种。
则三乘圣道无由而起。是谁能断二障种子。而说
依障立种性别。既彼圣道必无生义。则无漏种皆
成断灭。而言当可生者。定无是理。然诸下。总斥其
非。由此下。两出巳是。】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下明种子六义。刹那灭者。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
闻熏习。有二种缘。若熏有漏法种。因果不忘。能感
二乘殊胜异熟之果。与出世法堪作胜增上缘。至
脩道位。此种可断。若熏无漏法种。与出世法作亲
因缘。此因直至佛果位中。无有间断。以本有故。非
所断摄。问。若闻熏习是增上缘。何故能熏出世心
种。答。此无漏种正因缘性。微细幽隐。不能了知。故
假托粗略显明熏习性中胜增上缘。方便说为出
世心种。其实出世心种。是本有无漏正因缘也。】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复通前执。问。若尔。何故论说有情本来种性差别。
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差别种
性。故通云。以由无漏种子有无。故显障有可断不
可断义。若不由无漏种子有无。彼二种障依何为
因而有断不断耶。然无漏种子。微细幽隐。难可了
知故。约二障以显种性差别。非谓全无无漏种子
也。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建立五性差别。则无漏法
种。亦应法尔有别。何故不许。若谓全无无漏法种。
则三乘圣道无由而起。是谁能断二障种子。而说
依障立种性别。既彼圣道必无生义。则无漏种皆
成断灭。而言当可生者。定无是理。然诸下。总斥其
非。由此下。两出巳是。】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下明种子六义。刹那灭者。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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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位。能生现果。方成种子。此拣无为法。及长时
四相。并外道常我。不得为种。以常法无转变。不能
生一切法故。】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问云。若刹那灭为种子者。应前念种望后念种。或
应过未相望。皆可为种。答。要果俱有。谓此种子。要
望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现者。谓现
在。现有。和合者。谓一身同时。唯种生现。异类不同。
两不相违。一身一时有能生用。名果俱有。此遮前
后相违及定相离。若种生种。是自类相生。前后相
违。必不俱有。问。种现相生。是异类体。何故俱有。若
种生种是同类体。何故不俱。答。种望现果。虽是异
类。两不相违。故许同时。种望种果。虽是同类。自相
相违。定须时异。虽种生种亦名转变。而无因用。非
果俱有。须是种现同时现在。方有因用。名果俱有。
若是未来未生。过去巳灭。是假法故。非实有体。无
能生用。不可为种。故摄论云。巳灭生果。如死鸡鸣。
问。何故异类不违。同类便相违耶。答。如子望母。子
不是母。是异类故。同时俱有。母自望母。名为同类。
故于一时无二身并。故摄论云。言俱有者。非谓过
去。亦非未来。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于此
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今依能生现果。立种
子名。不取引生自类名为种子。故但应说与果俱
有。不说与因俱有也。】
四相。并外道常我。不得为种。以常法无转变。不能
生一切法故。】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问云。若刹那灭为种子者。应前念种望后念种。或
应过未相望。皆可为种。答。要果俱有。谓此种子。要
望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现者。谓现
在。现有。和合者。谓一身同时。唯种生现。异类不同。
两不相违。一身一时有能生用。名果俱有。此遮前
后相违及定相离。若种生种。是自类相生。前后相
违。必不俱有。问。种现相生。是异类体。何故俱有。若
种生种是同类体。何故不俱。答。种望现果。虽是异
类。两不相违。故许同时。种望种果。虽是同类。自相
相违。定须时异。虽种生种亦名转变。而无因用。非
果俱有。须是种现同时现在。方有因用。名果俱有。
若是未来未生。过去巳灭。是假法故。非实有体。无
能生用。不可为种。故摄论云。巳灭生果。如死鸡鸣。
问。何故异类不违。同类便相违耶。答。如子望母。子
不是母。是异类故。同时俱有。母自望母。名为同类。
故于一时无二身并。故摄论云。言俱有者。非谓过
去。亦非未来。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于此
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今依能生现果。立种
子名。不取引生自类名为种子。故但应说与果俱
有。不说与因俱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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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恒随转谓要长时(至)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问云。若种子要与现果俱时而有。方名种子。前七
转识现行亦与果俱。何不名种。答。要恒随转。谓要
长时相续。其性一类。直至成佛。异熟位舍。方名种
子。此遮转识现熏种时。虽与种果俱有。非恒随转。
以间断识。三性互起。非是一类长时而转。故与种
子法不相应。唯第八识有种子义。此恒随转。是显
种子自类相生。问云。若言一类相续。如何说有寿
尽相。答。此约生果有限名寿尽相。种体非断。】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至)生异性果有因缘义。」
【问。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行。亦
名种子。答。要性决定。谓前因力生后现果。前后善
等。决定无杂。方名种子。此遮彼异性因。生异性果。
不名种子。摄论云。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不从一切
一切得生。从此物种还生此物。问云。若异性因不
名种子。如何说因通善恶。果唯无记。答。彼说增上。
此说因缘。故不同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至)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问。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种子者。应此性因。于一
切时顿生此性。亦名种子。答。要待众缘和合。功能
殊胜。能起现行。方成种子。此遮外道自然顿生多
果。众缘者。即四缘也。如心法四缘生。色法二缘有。
又馀部小乘。执缘恒有。今待众缘。正遮缘非恒有。
故种于果亦不顿生。摄论云。谓此种子待自众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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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生果。非一切时能生一切。若于是处是时遇
自众缘。即于此处此时自果得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至)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问。若待众缘名种子者。应一因生一切果。或心种
生色果。答。要引自果。谓自引生自色心果。方名种
子。如色种生色果。心种生心果等。此遮外道计一
因生多果。又遮馀部执色心互生。】
「唯本识中功能差别(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正结本识中一分差别功能具上六义。方成内种。
其馀皆不能成。问。外谷麦等亦能生芽生茎生叶。
可名种子。何故不成。答。由稻谷等。皆是众生共受
用业之所招感。实是内识所变。依世俗说。假名种
子。问。何故非实。答。色种无质碍。麦种有质碍故。然
此内外种子。望所生果。有二功能。即为二因。一能
生因。谓初刹那亲能办果。二能引因。谓有馀力。令
所生果相续而住。至究竟故。如内识种。亲望名色。
名为生因。转望六根少壮。衰老死丧。至于尸骸未
尽巳来。相续而住。皆名引因。若外种亲望于芽。名
为生因。转望抽茎发叶。开华结果。至枯槁时。相续
而住。皆名引因。摄论云。此中内种。乃至寿量边际。
为能生因。外种乃至果熟为能生。内种能引丧后
尸骸。外种能引枯后相续。由引因故。多时续住。若
二种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坏。果即应灭。应无少时
相续住义。若谓刹那展转相续。前念为因。后念随
自众缘。即于此处此时自果得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至)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问。若待众缘名种子者。应一因生一切果。或心种
生色果。答。要引自果。谓自引生自色心果。方名种
子。如色种生色果。心种生心果等。此遮外道计一
因生多果。又遮馀部执色心互生。】
「唯本识中功能差别(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正结本识中一分差别功能具上六义。方成内种。
其馀皆不能成。问。外谷麦等亦能生芽生茎生叶。
可名种子。何故不成。答。由稻谷等。皆是众生共受
用业之所招感。实是内识所变。依世俗说。假名种
子。问。何故非实。答。色种无质碍。麦种有质碍故。然
此内外种子。望所生果。有二功能。即为二因。一能
生因。谓初刹那亲能办果。二能引因。谓有馀力。令
所生果相续而住。至究竟故。如内识种。亲望名色。
名为生因。转望六根少壮。衰老死丧。至于尸骸未
尽巳来。相续而住。皆名引因。若外种亲望于芽。名
为生因。转望抽茎发叶。开华结果。至枯槁时。相续
而住。皆名引因。摄论云。此中内种。乃至寿量边际。
为能生因。外种乃至果熟为能生。内种能引丧后
尸骸。外种能引枯后相续。由引因故。多时续住。若
二种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坏。果即应灭。应无少时
相续住义。若谓刹那展转相续。前念为因。后念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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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是则后边不应都灭。由此决定应有引因。此二
种子。譬如放弦。弯弓为因。箭不堕落。远有所至。放
箭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
但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
前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外
内种子亦尔。由生因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
也。内种必由熏习者如无多闻熏习之因。必无多
闻之果。外种熏习。有无不定。故置或言。如稻麦种
从稻麦生。何藉熏习。无性又云。如炭粪牛毛等。次
第生彼苣胜青莲华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与彼
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或
无熏习。如苣蕂等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
生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故外物必藉外种
为增上缘。以最胜故。外种若欲办果。必以内因为
彼亲缘。以外器界。是多人所感共相种。而此稻麦
等。从共相种生。是故内种离外无别。名世俗有。】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摄论云。言熏习者。如苣蕂中有华熏习。苣蕂与华
俱生俱灭。是诸苣蕂。带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所
立贪等行者。贪等熏习。依彼贪等俱生俱灭。此心
带彼生因而生。或多闻者多闻熏习。依闻作意俱
生俱灭。此心带彼记因而生。由此熏习能摄持故。
名持法者。阿赖耶识熏习道理。当知亦尔。问。能熏
所熏各具几义。得熏习名。答。能熏所熏各具四义。
种子。譬如放弦。弯弓为因。箭不堕落。远有所至。放
箭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
但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
前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外
内种子亦尔。由生因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
也。内种必由熏习者如无多闻熏习之因。必无多
闻之果。外种熏习。有无不定。故置或言。如稻麦种
从稻麦生。何藉熏习。无性又云。如炭粪牛毛等。次
第生彼苣胜青莲华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与彼
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或
无熏习。如苣蕂等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
生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故外物必藉外种
为增上缘。以最胜故。外种若欲办果。必以内因为
彼亲缘。以外器界。是多人所感共相种。而此稻麦
等。从共相种生。是故内种离外无别。名世俗有。】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摄论云。言熏习者。如苣蕂中有华熏习。苣蕂与华
俱生俱灭。是诸苣蕂。带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所
立贪等行者。贪等熏习。依彼贪等俱生俱灭。此心
带彼生因而生。或多闻者多闻熏习。依闻作意俱
生俱灭。此心带彼记因而生。由此熏习能摄持故。
名持法者。阿赖耶识熏习道理。当知亦尔。问。能熏
所熏各具几义。得熏习名。答。能熏所熏各具四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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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熏习。问。八识之中。谁为能熏孰为所熏。答。前
七皆能熏。第八独所熏。问。前七三性皆能熏。为复
不定。答。除无记性。𨷂有胜用。不能熏种。其馀善恶
及有覆性。皆是能熏。问何故第八独为所熏。答。所
熏四义。唯第八有。是故第八独名所熏。】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问。第八所熏四义云何。答。夫为所熏识者。必须一
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令不散失。乃是所熏。
今前六转识。五位无心。有间断故。既非坚住。定非
所熏。第七在有漏位中。虽无间断。在无漏位亦有
解脱间断。故非所熏。第八虽是有漏。因中体无解
脱。虽是无覆无记。不妨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
应立量云。前七转识是有法。非是所熏宗。因云。不
坚住故。喻如电光风声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至)唯带旧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言有坚住性是所熏者。如佛果第八。亦是
坚住应名所熏。答。夫名所熏。须是一类无记。即不
违善恶二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
不容纳不善无记性熏。非是所熏。以佛果第八善
性圆满故。若不善性。即是烦恼。又不容纳信等善
性熏。由互不容纳。故非所熏。唯是第八宽心大量。
故能容纳一切善恶习气有此义故。方名所熏。故
云。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
能受熏。问。无漏第八既不受熏。诸无漏种何从而
七皆能熏。第八独所熏。问。前七三性皆能熏。为复
不定。答。除无记性。𨷂有胜用。不能熏种。其馀善恶
及有覆性。皆是能熏。问何故第八独为所熏。答。所
熏四义。唯第八有。是故第八独名所熏。】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问。第八所熏四义云何。答。夫为所熏识者。必须一
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令不散失。乃是所熏。
今前六转识。五位无心。有间断故。既非坚住。定非
所熏。第七在有漏位中。虽无间断。在无漏位亦有
解脱间断。故非所熏。第八虽是有漏。因中体无解
脱。虽是无覆无记。不妨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
应立量云。前七转识是有法。非是所熏宗。因云。不
坚住故。喻如电光风声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至)唯带旧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言有坚住性是所熏者。如佛果第八。亦是
坚住应名所熏。答。夫名所熏。须是一类无记。即不
违善恶二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
不容纳不善无记性熏。非是所熏。以佛果第八善
性圆满故。若不善性。即是烦恼。又不容纳信等善
性熏。由互不容纳。故非所熏。唯是第八宽心大量。
故能容纳一切善恶习气有此义故。方名所熏。故
云。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
能受熏。问。无漏第八既不受熏。诸无漏种何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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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答若如来无漏第八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
带此旧种。非在佛果位中方新熏也。应立量云。第
八净识。非是所熏。善性摄故。喻如沉麝。】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问。若言有坚性及无记。性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
心所。及无为法。皆具二义。应名所熏。答。夫所熏者。
具法自在。性非坚密。方是所熏。言。自在者。止简难
陀许第八五心所受熏。以心所是依他生起。不自
在故。非所熏性。言性非坚密者。即简马鸣菩萨真
如受熏。以真如体。无为坚密。如金石等。故不受熏。
唯是第八体性虚疏。故可受熏。应立量云。第八五
所非所熏性。不自在故。喻如臣等。真如无为非所
熏性。性坚密故。喻如金石。】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问。若言有坚住性。无记性可熏性。是所熏者。应可
此人第八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入是可熏
性故。答。要与自巳能熏同时同处。方名所熏。今此
人第八望他人前七。不同时同处。无和合义。故非
所熏。亦遮经部将前念识熏后念识。亦不同时。故
非所熏。应立量云。第八不受他人前七识熏。不和
合故。如眼与声。】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无生长用故非能熏。」
【问。前七能熏四义云何。答。夫为能熏者。刹那刹那
具有生灭。方名能熏。今前七识是有为法。有生灭
带此旧种。非在佛果位中方新熏也。应立量云。第
八净识。非是所熏。善性摄故。喻如沉麝。】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问。若言有坚性及无记。性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
心所。及无为法。皆具二义。应名所熏。答。夫所熏者。
具法自在。性非坚密。方是所熏。言。自在者。止简难
陀许第八五心所受熏。以心所是依他生起。不自
在故。非所熏性。言性非坚密者。即简马鸣菩萨真
如受熏。以真如体。无为坚密。如金石等。故不受熏。
唯是第八体性虚疏。故可受熏。应立量云。第八五
所非所熏性。不自在故。喻如臣等。真如无为非所
熏性。性坚密故。喻如金石。】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问。若言有坚住性。无记性可熏性。是所熏者。应可
此人第八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入是可熏
性故。答。要与自巳能熏同时同处。方名所熏。今此
人第八望他人前七。不同时同处。无和合义。故非
所熏。亦遮经部将前念识熏后念识。亦不同时。故
非所熏。应立量云。第八不受他人前七识熏。不和
合故。如眼与声。】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无生长用故非能熏。」
【问。前七能熏四义云何。答。夫为能熏者。刹那刹那
具有生灭。方名能熏。今前七识是有为法。有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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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有能作用。乃是能熏。此拣无为前后不变。无生
灭义。无生长用。故非能熏。应立量云。此无为法。非
是能熏。前后不变。犹如虚空。】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至)势力羸弱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名能熏者。且如业感异熟生心心
所。色不相应。皆有生灭作用应是能熏。答。要有胜
用。今前七识具有三性。势力增盛。有殊胜用能引
习气。乃是能熏。此拣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势力羸
弱。无强盛用。故非能熏。色法虽有强盛之用。而无
缘虑。亦非能熏。不相应行二用俱𨷂。故非能熏。应
立量云。异熟心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非能熏
性。势力羸弱。如将死人。】
「三有增减若有势用(至)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名能熏者。即如佛果前七。
具此二义。应是能熏。答。要有增减。唯是前七有殊
胜用。可增可减。可善可恶。能成办事。方是能熏。佛
果前七是平等性。无损无益。故非能熏。果位前七
若能熏者。便非圆满。前佛后佛应有胜劣。应立量
云。果位前七。非能熏性。无增减故。喻如虚空。】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至)具此四义方是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名能熏者。即如他
人前七。亦具如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为能熏性。
答。要与自巳所熏和合。方是能熏。今他人前七望
此人第八。不同时处。无和合义。故非能熏。应立量
灭义。无生长用。故非能熏。应立量云。此无为法。非
是能熏。前后不变。犹如虚空。】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至)势力羸弱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名能熏者。且如业感异熟生心心
所。色不相应。皆有生灭作用应是能熏。答。要有胜
用。今前七识具有三性。势力增盛。有殊胜用能引
习气。乃是能熏。此拣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势力羸
弱。无强盛用。故非能熏。色法虽有强盛之用。而无
缘虑。亦非能熏。不相应行二用俱𨷂。故非能熏。应
立量云。异熟心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非能熏
性。势力羸弱。如将死人。】
「三有增减若有势用(至)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名能熏者。即如佛果前七。
具此二义。应是能熏。答。要有增减。唯是前七有殊
胜用。可增可减。可善可恶。能成办事。方是能熏。佛
果前七是平等性。无损无益。故非能熏。果位前七
若能熏者。便非圆满。前佛后佛应有胜劣。应立量
云。果位前七。非能熏性。无增减故。喻如虚空。】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至)具此四义方是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名能熏者。即如他
人前七。亦具如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为能熏性。
答。要与自巳所熏和合。方是能熏。今他人前七望
此人第八。不同时处。无和合义。故非能熏。应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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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前七不熏他人第八。不和合故。犹如耳色。问。前
七心所。何故同王亦为能熏。答。四义具故。问。第八
心所。何不同王亦为所熏。答。𨷂自在义故。问。心所
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何故为能熏。答。
为因据有力。心所有力故。是故为能熏。受熏须报
主。心所非报主。是故非所熏。问云。为因言有力。心
所便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心所为果
时。无力非所熏。若第八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
能熏熏起六种。若遇缘时。六种则应顿生六现。如
一有情。顿生六现。成六有情。则违圣教说众生界
无有增减。便成大过。问。能熏第七一聚心所。有十
八法。缘第八时。齐熏十八本质种。何无顿生十八
果失。答。能熏虽多。一处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麦中
有多面尘。共生一芽。此亦如彼。应法合云。麦粒一
而面尘多。共生一芽。持处一而种子多。同生一果。
问。前七能熏。熏第八识。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
五能熏第八相分种。第六能熏第八见相二分种。
第七能熏第八见分种。问。前七四分何分能熏。答
见相二分能熏种子。以此二分有作用故。问。相分
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相分熏种。见
分是自證分与力。如枭附块而生卵。】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总释熏习义。言熏者。资熏击发义。习者。生长成
熟义。苣蕂本是炭。多时埋在地中。变为苣蕂。即胡
七心所。何故同王亦为能熏。答。四义具故。问。第八
心所。何不同王亦为所熏。答。𨷂自在义故。问。心所
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何故为能熏。答。
为因据有力。心所有力故。是故为能熏。受熏须报
主。心所非报主。是故非所熏。问云。为因言有力。心
所便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心所为果
时。无力非所熏。若第八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
能熏熏起六种。若遇缘时。六种则应顿生六现。如
一有情。顿生六现。成六有情。则违圣教说众生界
无有增减。便成大过。问。能熏第七一聚心所。有十
八法。缘第八时。齐熏十八本质种。何无顿生十八
果失。答。能熏虽多。一处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麦中
有多面尘。共生一芽。此亦如彼。应法合云。麦粒一
而面尘多。共生一芽。持处一而种子多。同生一果。
问。前七能熏。熏第八识。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
五能熏第八相分种。第六能熏第八见相二分种。
第七能熏第八见分种。问。前七四分何分能熏。答
见相二分能熏种子。以此二分有作用故。问。相分
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相分熏种。见
分是自證分与力。如枭附块而生卵。】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总释熏习义。言熏者。资熏击发义。习者。生长成
熟义。苣蕂本是炭。多时埋在地中。变为苣蕂。即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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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也。如苣蕂与华俱生俱灭。由熏习故。便生香气。
西方若欲作涂身油。先以香华及苣蕂子聚为一
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压油。油遂香气。以胡麻本
无香气。因华熏故生。以喻能熏所熏和合一处。生
灭俱时。令所熏种方得增长。立量云。能熏所熏俱
生俱灭。种子增长。如华熏苣蕂。】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此明能熏所熏俱时和合种现相生为亲因缘。先
立量云。种现二法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云。展转
相生故。同喻如炷焰。种子是法。复能生种是宗。因
云。更互相依故。喻如二束芦。种现相生。如俱有因。
得士用果。俱有因者。于心随转。俱时而有。果与因
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者。谓诸作者。及诸器等。成办
种种事业。名士用果。若种生种。自类相生。如同类
因。引等流果。同类因者。不随馀类。因果相似故。等
流果者。谓善不善无记三性为因。引同类果。名等
流果。如第八三性。种子。各生三性现行。果与因同
故。此二与果是亲因缘者。结成因缘也。此二者。俱
有因。同类因也。除此二因。皆是增上。设名因缘。应
知假说。是谓下。总结一切种。相。问云。种生现。现生
种。如父生子。子生孙。定是亲因。种生种。何理亦名
亲缘。答。前念既灭。后念巳生。即前念体亲引后念。
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至亲。问。现引现。亦是前
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故却说是真等流。答。巳
西方若欲作涂身油。先以香华及苣蕂子聚为一
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压油。油遂香气。以胡麻本
无香气。因华熏故生。以喻能熏所熏和合一处。生
灭俱时。令所熏种方得增长。立量云。能熏所熏俱
生俱灭。种子增长。如华熏苣蕂。】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此明能熏所熏俱时和合种现相生为亲因缘。先
立量云。种现二法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云。展转
相生故。同喻如炷焰。种子是法。复能生种是宗。因
云。更互相依故。喻如二束芦。种现相生。如俱有因。
得士用果。俱有因者。于心随转。俱时而有。果与因
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者。谓诸作者。及诸器等。成办
种种事业。名士用果。若种生种。自类相生。如同类
因。引等流果。同类因者。不随馀类。因果相似故。等
流果者。谓善不善无记三性为因。引同类果。名等
流果。如第八三性。种子。各生三性现行。果与因同
故。此二与果是亲因缘者。结成因缘也。此二者。俱
有因。同类因也。除此二因。皆是增上。设名因缘。应
知假说。是谓下。总结一切种。相。问云。种生现。现生
种。如父生子。子生孙。定是亲因。种生种。何理亦名
亲缘。答。前念既灭。后念巳生。即前念体亲引后念。
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至亲。问。现引现。亦是前
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故却说是真等流。答。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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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子故。谓前念种子生前念现行。其种至第二
念时。还生第二念现行。故知后念现行不是前念
现行亲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时。其花不曾自向前
行。伹随人向前。故云。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是
知染净无体。随熏所成。若离能熏之缘。无法可得。
若无所熏之体。何法可成。即知无有一法。不从心
生。随善恶以染成。因熏习而为种。似裹香之纸。染
芬馥以腾馨。若系鱼之绳。近腥膻而作气。况乎异
熟本识。坚住真心。闻善法熏。则净种增长因恶法
起。则染种圆成。是以内具正因。虽本然有外为缘
助。须仗新熏。遂能起果训因为凡作圣。如木中火
性。是火正因。未遇人工。不成火用。如身中佛性。是
佛正因。不遇净缘。难成妙用。熏习之功。可得缓乎。】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释颂中不可知门。行相门。所缘门也。先徵。次举
颂答。次释。了谓了别者。即是本识能缘见分也。处
谓处所者。即器世间。是本识所缘相分境也。根身
种子。亦是本识所缘相分境也。第八自證分上。一
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根身
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间。相名分别习气者。释种
子也。相即业习气。属相分。名即名言二种习气。属
见分。分别即我法二种习气。属遍计。即五法之三
也。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根。所
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
念时。还生第二念现行。故知后念现行不是前念
现行亲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时。其花不曾自向前
行。伹随人向前。故云。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是
知染净无体。随熏所成。若离能熏之缘。无法可得。
若无所熏之体。何法可成。即知无有一法。不从心
生。随善恶以染成。因熏习而为种。似裹香之纸。染
芬馥以腾馨。若系鱼之绳。近腥膻而作气。况乎异
熟本识。坚住真心。闻善法熏。则净种增长因恶法
起。则染种圆成。是以内具正因。虽本然有外为缘
助。须仗新熏。遂能起果训因为凡作圣。如木中火
性。是火正因。未遇人工。不成火用。如身中佛性。是
佛正因。不遇净缘。难成妙用。熏习之功。可得缓乎。】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释颂中不可知门。行相门。所缘门也。先徵。次举
颂答。次释。了谓了别者。即是本识能缘见分也。处
谓处所者。即器世间。是本识所缘相分境也。根身
种子。亦是本识所缘相分境也。第八自證分上。一
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根身
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间。相名分别习气者。释种
子也。相即业习气。属相分。名即名言二种习气。属
见分。分别即我法二种习气。属遍计。即五法之三
也。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根。所
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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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体。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种子及根身也。执受
各具二义。执二义者。一摄义。二持义。即摄为自体。
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义。二觉义。即领以为境。
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时。具执一义。持令不坏。具
受一义。领以为境。第八缘根身时。具执受四义。一
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执持
此身令不烂坏故。三领以为境。此根身是第八亲
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故。第八安。根身亦安。
第八危。根身亦危。若第八缘器世间。于执受中具
受一义。领以为境。以是第八疏相分故。所以不摄
为自体持令不散。器界成坏时。第八亦不同彼安
危。所以亦不令生觉受。若发毛爪齿等虽近。亦同
外器。亦不摄为自体。持令不散。不生觉受。由此第
八或持或缘应具四句。一持而不缘。即无漏种。二
缘而不持。即器世界。三亦持亦缘。即根身。四非持
非缘。即前七现行。问。第八何故不缘前七现行。答。
有多过故。是以不缘。若变影缘。即犯第八缘假过。
若是亲缘。即犯唯识义不成过。以亲取他心故。又
犯有情界增过。以变起前七现行。有两重第七故。
阿赖耶等者。言第八以因缘力得生自体。即复自
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而了别之见分。又仗此所
缘相分而得生起也。上总明。下别释。】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此别释行相门也。此下是护法楷定唯识之义。必
各具二义。执二义者。一摄义。二持义。即摄为自体。
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义。二觉义。即领以为境。
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时。具执一义。持令不坏。具
受一义。领以为境。第八缘根身时。具执受四义。一
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执持
此身令不烂坏故。三领以为境。此根身是第八亲
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故。第八安。根身亦安。
第八危。根身亦危。若第八缘器世间。于执受中具
受一义。领以为境。以是第八疏相分故。所以不摄
为自体持令不散。器界成坏时。第八亦不同彼安
危。所以亦不令生觉受。若发毛爪齿等虽近。亦同
外器。亦不摄为自体。持令不散。不生觉受。由此第
八或持或缘应具四句。一持而不缘。即无漏种。二
缘而不持。即器世界。三亦持亦缘。即根身。四非持
非缘。即前七现行。问。第八何故不缘前七现行。答。
有多过故。是以不缘。若变影缘。即犯第八缘假过。
若是亲缘。即犯唯识义不成过。以亲取他心故。又
犯有情界增过。以变起前七现行。有两重第七故。
阿赖耶等者。言第八以因缘力得生自体。即复自
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而了别之见分。又仗此所
缘相分而得生起也。上总明。下别释。】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此别释行相门也。此下是护法楷定唯识之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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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四分。先破安慧立自證一分。不立相见之非。安
慧据论云。此自證分。从缘所生。是依他起。故说为
有。见相二分。不从缘生。因遍计心妄执而有。如是
二分。情有理无。更变起我法二执。又是无故。密严
偈云。愚夫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
彼而转。故知伹是依实自證分上。起遍计妄情变
似二分。其实二分无有实体。但是愚夫不了。妄执
为实。问曰。若言相见是假。且如山河大地是相分
收。现见是实。如何言假。答。虽见山河是实。元是妄
执而有。实理而推。不离自證。故楞伽云。由自心执
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故知离
自證外。无实相见二分。故护法破云。自證分中。必
具见相二分。故曰。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能缘所
缘相现。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则能缘见分。应不缘
自所缘境。自所缘境者。如眼识见分以色为自所
缘。馀则非自。能缘见分既不缘自所缘。则一一皆
能缘一切境。如眼识见分。亦能缘耳识鼻识相分
等。以眼家即是耳家相分。耳家相分即是眼家相
分故。立量云。若心心所是有法。无所缘相是宗。因
云。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喻云。
自境如馀。馀如自故。若心心所无能缘见分。则应
顽然无知。如虚空等。无能缘用。若谓虽如虚空。亦
能缘者。则应虚空亦是能缘。立量云。心心所法。应
不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
慧据论云。此自證分。从缘所生。是依他起。故说为
有。见相二分。不从缘生。因遍计心妄执而有。如是
二分。情有理无。更变起我法二执。又是无故。密严
偈云。愚夫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
彼而转。故知伹是依实自證分上。起遍计妄情变
似二分。其实二分无有实体。但是愚夫不了。妄执
为实。问曰。若言相见是假。且如山河大地是相分
收。现见是实。如何言假。答。虽见山河是实。元是妄
执而有。实理而推。不离自證。故楞伽云。由自心执
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故知离
自證外。无实相见二分。故护法破云。自證分中。必
具见相二分。故曰。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能缘所
缘相现。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则能缘见分。应不缘
自所缘境。自所缘境者。如眼识见分以色为自所
缘。馀则非自。能缘见分既不缘自所缘。则一一皆
能缘一切境。如眼识见分。亦能缘耳识鼻识相分
等。以眼家即是耳家相分。耳家相分即是眼家相
分故。立量云。若心心所是有法。无所缘相是宗。因
云。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喻云。
自境如馀。馀如自故。若心心所无能缘见分。则应
顽然无知。如虚空等。无能缘用。若谓虽如虚空。亦
能缘者。则应虚空亦是能缘。立量云。心心所法。应
不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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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有能缘相故。如心心所。故知心心所法。必有能
缘所缘二相。下引證。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者。
言一切法皆是唯识变现。离识之外。更无实境。能
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者。言虽无心外实境。而自
證分所变相分见分。不假强为。自然而转。故知自
證实有相见。不得独许自證为实。相见为无也。】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次破难陀立二分而不立自證之非。以出陈那立
三分之是。先出难陀立二分之非。言彼不立自證
分者。以心外本质为所缘境。王所所变影像为相
分。即以王所之体名见分。此总以见分体相为见
相二分也。又为彼释云。何故彼以外境为所缘。犹
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为所依根。及所缘境。
行相相似者。王所所变相分。同是影像故。事虽数
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者。事即见分。数
即心所。言心王与心数。虽同以见分为体。平等无
异。而了别领纳缘虑之相各各不同。故以见分体
相分见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内出。直以
见分缘本质。即以见分体相为见相也。次出陈那
立三分之是。达无离识所缘境等者。由彼达自心
之外。无别有境境是内识自證分所变。故以自变
相分为所缘而以能缘见分为行相。识以了别为
行相故。即相见所依自体名事。此事即自證分。若
难陀但立二分而不立自證者。即见分心心所法
缘所缘二相。下引證。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者。
言一切法皆是唯识变现。离识之外。更无实境。能
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者。言虽无心外实境。而自
證分所变相分见分。不假强为。自然而转。故知自
證实有相见。不得独许自證为实。相见为无也。】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次破难陀立二分而不立自證之非。以出陈那立
三分之是。先出难陀立二分之非。言彼不立自證
分者。以心外本质为所缘境。王所所变影像为相
分。即以王所之体名见分。此总以见分体相为见
相二分也。又为彼释云。何故彼以外境为所缘。犹
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为所依根。及所缘境。
行相相似者。王所所变相分。同是影像故。事虽数
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者。事即见分。数
即心所。言心王与心数。虽同以见分为体。平等无
异。而了别领纳缘虑之相各各不同。故以见分体
相分见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内出。直以
见分缘本质。即以见分体相为见相也。次出陈那
立三分之是。达无离识所缘境等者。由彼达自心
之外。无别有境境是内识自證分所变。故以自变
相分为所缘而以能缘见分为行相。识以了别为
行相故。即相见所依自体名事。此事即自證分。若
难陀但立二分而不立自證者。即见分心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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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忆。如见分心不曾更境。此于后时。必不能
忆故。更。犹经历也。如现行色曾被见分缘者。后时
必能记忆。若不曾为见分缘者。后时必不能记忆。
以能缘见分。于过去世及现在时。但缘相分。不曾
自缘。前巳灭心既入过去。有何所以而自忆持。以
于昔时不曾反缘自见分故。今许今时心心所法
能自记忆。明知昔时决定有自證分缘于见分。證
彼缘境。作量果故。故今能记忆耳。立量云。此自證
分是有法。若无是宗。因云。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
云。如不曾更境。正知眼识见分忽然缘青时不缘
黄。缘黄时不缘青。皆由自證为量果故。令见分缘
境不谬。故知必有自證也。心与心所同所依根者。
如眼识依眼根等。所缘相似者。以内色如外现。故
曰相似。不同前师以本质为所依所缘也。行相各
别者以王所见分作用各别故。不同前师以影像
行相为相似也。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
差别故者。言王所自證之体虽皆平等。而王所之
相用。各各有异。以八识王所各自有体故。不同前
师领纳等相各有差别。而同以见分为体也。然心
下。准陈那三分之是。以前安慧立一分。但有体而
无用。难陀立二分。但有用而无体。皆互不足。陈那
三分。体用兼收。故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
證为量果。喻如尺量绢。绢为所量。尺为能量。记数
之智名量果。今见分缘相分不错。及能自忆心心
忆故。更。犹经历也。如现行色曾被见分缘者。后时
必能记忆。若不曾为见分缘者。后时必不能记忆。
以能缘见分。于过去世及现在时。但缘相分。不曾
自缘。前巳灭心既入过去。有何所以而自忆持。以
于昔时不曾反缘自见分故。今许今时心心所法
能自记忆。明知昔时决定有自證分缘于见分。證
彼缘境。作量果故。故今能记忆耳。立量云。此自證
分是有法。若无是宗。因云。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
云。如不曾更境。正知眼识见分忽然缘青时不缘
黄。缘黄时不缘青。皆由自證为量果故。令见分缘
境不谬。故知必有自證也。心与心所同所依根者。
如眼识依眼根等。所缘相似者。以内色如外现。故
曰相似。不同前师以本质为所依所缘也。行相各
别者以王所见分作用各别故。不同前师以影像
行相为相似也。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
差别故者。言王所自證之体虽皆平等。而王所之
相用。各各有异。以八识王所各自有体故。不同前
师领纳等相各有差别。而同以见分为体也。然心
下。准陈那三分之是。以前安慧立一分。但有体而
无用。难陀立二分。但有用而无体。皆互不足。陈那
三分。体用兼收。故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
證为量果。喻如尺量绢。绢为所量。尺为能量。记数
之智名量果。今见分缘相分不错。及能自忆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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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法。皆由自證而作量果。故知八识各有三分。若
无自證。相见亦无。若有二分。自證必有。自證如蜗
牛。相见如二角故。如集下。引證。】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此下护法菩萨立第四分以补陈那之不足。若无
證自證分。别𨷂第三量果故。今陈那以见分为能
量。有了境用。即将自證分为量果者。今自證分亦
有能量照境之用。又将何法与自證为量果耶。故
曰。此若无者。谁證第三也。心分既同应皆證故者。
以见分是心分。故有自證分。自證亦心分。应有證
自證。故须将第四證自證分为量果也。若无證自
證。则自證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若不
以證自證为量果。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
非量摄故。以见分通三量故。有时取境分明。有时
度境无谬。有时比度不著故。由自證分是心体。得
与比量非量为果。见分非心体。不得与自證为量
果。由此见分不證第三。證自体者必现量故。次明
内外。见相为外者。能所取故。后二是内者。唯内證
故。次明能所缘。相分是所缘。馀三皆能缘。以第二
见分。但缘第一相分。不缘后二。由彼通三量故。第
三自證分。前能缘见分后能缘證自證。第四證自
證。唯能缘第三。自證不缘第二见分者。以證自證
但是心体。不起用故。不缘见分。前二通比非。后二
唯现量。故心心所若立一分。无能所失。若立二分。
无自證。相见亦无。若有二分。自證必有。自證如蜗
牛。相见如二角故。如集下。引證。】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此下护法菩萨立第四分以补陈那之不足。若无
證自證分。别𨷂第三量果故。今陈那以见分为能
量。有了境用。即将自證分为量果者。今自證分亦
有能量照境之用。又将何法与自證为量果耶。故
曰。此若无者。谁證第三也。心分既同应皆證故者。
以见分是心分。故有自證分。自證亦心分。应有證
自證。故须将第四證自證分为量果也。若无證自
證。则自證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若不
以證自證为量果。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
非量摄故。以见分通三量故。有时取境分明。有时
度境无谬。有时比度不著故。由自證分是心体。得
与比量非量为果。见分非心体。不得与自證为量
果。由此见分不證第三。證自体者必现量故。次明
内外。见相为外者。能所取故。后二是内者。唯内證
故。次明能所缘。相分是所缘。馀三皆能缘。以第二
见分。但缘第一相分。不缘后二。由彼通三量故。第
三自證分。前能缘见分后能缘證自證。第四證自
證。唯能缘第三。自證不缘第二见分者。以證自證
但是心体。不起用故。不缘见分。前二通比非。后二
唯现量。故心心所若立一分。无能所失。若立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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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證失。若立三分。无真如失。今立四分。具能所
缘。有自證分。有真如体。无无穷过。故知见相虽不
即自證。而又不离自證分。自證虽不即證自證。而
亦不离證自證也。次引證。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
分者。即是内三分为一性。相分为一性。合之即是
心境二性也。能取所取缠。见种种差别者。能取缠。
即能缘见缚。所取缠。即所缘相缚。若以内三分论。
见分则有种种差别。后二则无。以彼见分通三量
故。】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此会通前文摄相归性。言虽立四立三立二立一。
种种不同。然各有旨趣。不独立四者为是。即立一
分者。亦未尝非也。如入下。引證。既曰唯是自心。则
外境都无。由执著故。似外境转。非是实有。故知离
心之外。更无一法可得。如是处处说唯一心。一心
必摄心所。故前文言了别者。即是识之行相。行相
即是见分。岂可以相分名行相哉。】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别释所缘门。第一类性境也。谓此器界山河大
地。是异熟识所缘性境。即有体相分色。是诸有情
共相种子成熟力故。变似色声香味地水火风八
法所成器世界相。此能造四大及所造色。以在外
处。名外大种。非离心外。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
共相。二不共相。言共相者。多人所感故。问云。此器
缘。有自證分。有真如体。无无穷过。故知见相虽不
即自證。而又不离自證分。自證虽不即證自證。而
亦不离證自證也。次引證。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
分者。即是内三分为一性。相分为一性。合之即是
心境二性也。能取所取缠。见种种差别者。能取缠。
即能缘见缚。所取缠。即所缘相缚。若以内三分论。
见分则有种种差别。后二则无。以彼见分通三量
故。】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此会通前文摄相归性。言虽立四立三立二立一。
种种不同。然各有旨趣。不独立四者为是。即立一
分者。亦未尝非也。如入下。引證。既曰唯是自心。则
外境都无。由执著故。似外境转。非是实有。故知离
心之外。更无一法可得。如是处处说唯一心。一心
必摄心所。故前文言了别者。即是识之行相。行相
即是见分。岂可以相分名行相哉。】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别释所缘门。第一类性境也。谓此器界山河大
地。是异熟识所缘性境。即有体相分色。是诸有情
共相种子成熟力故。变似色声香味地水火风八
法所成器世界相。此能造四大及所造色。以在外
处。名外大种。非离心外。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
共相。二不共相。言共相者。多人所感故。问云。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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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既诸有情共业所感。则应在此器界同受一
果。今诸有情总在一界而有染净粗妙苦乐之境。
受用不同。何得名为共业所感。答。虽诸有情共业
所感。共生一界。处所无异。然必随自不共业力。故
所变受用苦乐染净粗妙之境。各各有异然器界
之相。则未有不同者。故得说名共业所感。言处所
无异者。共中共也。言所变各别者。共中不共也。喻
如灯明各遍似一者。灯喻有情。明喻处所无异。各
遍喻所变各别。似一喻而相相似。立量云。虽诸有
情是有法。处所无异是宗。因云。所变各别。相相似
故。喻云。如众灯明。各遍似一。问云。山河大地共业
所感。亦何所据。答。经云譬如三千大千世界。非以
一缘非以一事而得成就。以无量缘无量事方得
成就。所谓大地依水轮。水轮依风轮。风轮依空轮。
空轮无所依。如是皆由众生共业。及诸菩萨善根
所起。令诸有情各随所宜而得受用。又云。一切有
情增上业力种成熟故。大虚空中起金藏云。乃至
世界次第成就。染净粗妙。随共业力受用各别。又
云。断截妄想大种。生内外地界等。又云。觉明空昧
相待成摇。故有风轮执持世界等。故知皆是众生
业感。若离心外。无别有法。】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问云。既异熟识变现器界。此器界相。是谁异熟之
所变现。有义一切者。言圣凡共变也。此月藏义也。
果。今诸有情总在一界而有染净粗妙苦乐之境。
受用不同。何得名为共业所感。答。虽诸有情共业
所感。共生一界。处所无异。然必随自不共业力。故
所变受用苦乐染净粗妙之境。各各有异然器界
之相。则未有不同者。故得说名共业所感。言处所
无异者。共中共也。言所变各别者。共中不共也。喻
如灯明各遍似一者。灯喻有情。明喻处所无异。各
遍喻所变各别。似一喻而相相似。立量云。虽诸有
情是有法。处所无异是宗。因云。所变各别。相相似
故。喻云。如众灯明。各遍似一。问云。山河大地共业
所感。亦何所据。答。经云譬如三千大千世界。非以
一缘非以一事而得成就。以无量缘无量事方得
成就。所谓大地依水轮。水轮依风轮。风轮依空轮。
空轮无所依。如是皆由众生共业。及诸菩萨善根
所起。令诸有情各随所宜而得受用。又云。一切有
情增上业力种成熟故。大虚空中起金藏云。乃至
世界次第成就。染净粗妙。随共业力受用各别。又
云。断截妄想大种。生内外地界等。又云。觉明空昧
相待成摇。故有风轮执持世界等。故知皆是众生
业感。若离心外。无别有法。】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问云。既异熟识变现器界。此器界相。是谁异熟之
所变现。有义一切者。言圣凡共变也。此月藏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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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者何。徵也。如契下。引经證。有义下。护法正义
也。若此器界是一切有情所变。则应净土圣贤可
变秽土。秽土异生可变净土。以一切言。包圣凡故。
又三果圣人。厌离有色。锁碍入空。生无色界。必不
复来生欲色界。纵变此土。复何所用。以理推详。此
一切言。是现居此土及当来生此土者异熟所变。
由现居故。生居秽而佛居净。故无诸佛变秽。异生
变净之失。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圣者变下土之失。
经依少分而言一切。非谓总包圣凡也。】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月藏复质云。若一切言。但说异生。不及圣者。则三
灾将坏世界之时。众生都在无色界中。既无现居
及当生者。是谁异熟变为此界。若谓无色界人变
此土者。则诸异生既厌有色而生无色。现在既无
色身。变此色土。复何所用。设使无色界人变成色
身。受用色界。然有色界与无色界。粗细悬隔。不相
依持。则无色人变为色土。何益于身。护法复答云。
然所变世界。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尔变现。若于
巳身有依持受用。于巳有益。便变为彼。由是义故。
无色界人。设生他方无色界时。彼异熟识。亦得变
为无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杂居。设生此
土杂居。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杂居而得依持受用。
故器世界将坏初成之时。虽无现居及当生者。而
此器界。亦得现有。此约一切共受用说。若别受用。
也。若此器界是一切有情所变。则应净土圣贤可
变秽土。秽土异生可变净土。以一切言。包圣凡故。
又三果圣人。厌离有色。锁碍入空。生无色界。必不
复来生欲色界。纵变此土。复何所用。以理推详。此
一切言。是现居此土及当来生此土者异熟所变。
由现居故。生居秽而佛居净。故无诸佛变秽。异生
变净之失。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圣者变下土之失。
经依少分而言一切。非谓总包圣凡也。】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月藏复质云。若一切言。但说异生。不及圣者。则三
灾将坏世界之时。众生都在无色界中。既无现居
及当生者。是谁异熟变为此界。若谓无色界人变
此土者。则诸异生既厌有色而生无色。现在既无
色身。变此色土。复何所用。设使无色界人变成色
身。受用色界。然有色界与无色界。粗细悬隔。不相
依持。则无色人变为色土。何益于身。护法复答云。
然所变世界。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尔变现。若于
巳身有依持受用。于巳有益。便变为彼。由是义故。
无色界人。设生他方无色界时。彼异熟识。亦得变
为无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杂居。设生此
土杂居。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杂居而得依持受用。
故器世界将坏初成之时。虽无现居及当生者。而
此器界。亦得现有。此约一切共受用说。若别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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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应知者。言虽同生此界。而所受用果报各别。
此名同业别报。正如一水。天见琉璃。人见为水。鬼
见脓河。鱼见窟宅。馀趣馀人。不共用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此别释所缘门。第二类性境也。有漏法种是识性
摄者。是第八无记性摄故。无漏法种非此性摄者。
善性摄故。非无记性识所缘境故。虽非此识所缘。
而与此识不相舍离。如真如性。是识实性。不违唯
识。申量云。有漏法种。是识所缘。识性摄故。犹如色
等。无漏法种不违唯识。虽非所缘。不相离故。如真
如性。】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此释所缘门。第三类性境也。有根之身。故曰根身。
前器界是诸有情共业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种。
此之根身。是诸有情各别业种所成。故名不共相
种。变似色根者。清净大种所成胜义根也。名不共
中不共。此胜义根。唯自识变。故名不共。唯自受用。
复名不共。及根依处者。即胜义根所依浮尘根也。
名不共中共。自第八变。名不共。他人亦得受用。名
共。虽此根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
一分共相种子成熟之力。能于他人身处。亦变似
彼他人浮尘根为巳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
义。】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此名同业别报。正如一水。天见琉璃。人见为水。鬼
见脓河。鱼见窟宅。馀趣馀人。不共用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此别释所缘门。第二类性境也。有漏法种是识性
摄者。是第八无记性摄故。无漏法种非此性摄者。
善性摄故。非无记性识所缘境故。虽非此识所缘。
而与此识不相舍离。如真如性。是识实性。不违唯
识。申量云。有漏法种。是识所缘。识性摄故。犹如色
等。无漏法种不违唯识。虽非所缘。不相离故。如真
如性。】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此释所缘门。第三类性境也。有根之身。故曰根身。
前器界是诸有情共业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种。
此之根身。是诸有情各别业种所成。故名不共相
种。变似色根者。清净大种所成胜义根也。名不共
中不共。此胜义根。唯自识变。故名不共。唯自受用。
复名不共。及根依处者。即胜义根所依浮尘根也。
名不共中共。自第八变。名不共。他人亦得受用。名
共。虽此根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
一分共相种子成熟之力。能于他人身处。亦变似
彼他人浮尘根为巳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
义。】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卷二 第 693c 页 X50-0693.png
【问。本识各变自根。还变他根否。有师云。不但变自
根。亦能变他根。以论中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既
曰他身五根。即是能变他人浮尘胜义根也。有师
申正义云。此本识唯能变似他人浮尘根为我受
用。决不能变他人胜义根为我受用。以自巳不能
受用他人胜义故。问。若尔说自他身五根现者。如
何得通。答。论说似自他五根现者。是自他阿赖耶
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也。若谓自巳能变他
根。则诸巳死。何不变彼五根如故。而令彼烂坏耶。
故生他地及涅槃者。彼馀尸骸犹见相续未即顿
坏者。犹是自识引因之力。非他人变。故知但能变
似依处。决不能变他人胜义也。】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及堕法处现实色。」
【上言业力所变器身。此言定力所变器身。即堕法
处色也。前来且说众生业力所变器身。界地自他。
各有差别。不能移易。以彼众生定业所感故。若是
圣者。定慧神通等力所变器身界地。或自身为他。
或他身为自。或自界为他。或他界为自。则不决定。
若约所变身土。自受用故。穷未来际无有尽时。故
多恒相续。若约放光动地等事。为利他故。随众生
缘感之力得发起故。多分暂时。是故不定。下总结
四类性境。略说本识所变之境。有漏种子。一也。有
根之身。二也。五尘器界。三也。堕法处所现实色。四
也。以定果色亦是法处色所摄故。亦名定自在所
卷二 第 694a 页 X50-0694.png
生色。如十遍处定。乃至鱼米肉山。长河酥酪。大地
黄金等。皆此色摄。】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此明本识二变中是因缘变也。问云。此识既能变
似依处而为所缘。何故不变似心心所相应无为
等为所缘耶。答。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因缘变。谓
由名言习气。及先业习气。任运生心。不由作意。所
变之境。名因缘变。即前五与第八。随其名言种子
为亲因缘。异熟业种为增上缘。仗此因缘势力所
变之境为体实相分。为性境。得真实受用。二分别
变者。谓都由作意筹度生心。所变之境。名分别变。
即六七二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此分别势力所
变之境。为影像相分。为独影。为带质。但可为境。无
真实用。此二门者。一是生起。二是变起。今此本识
是因缘变。但变实色。不变影像相分心等。以彼相
分心心所等。无实用故。问。变心心所。是假相分。第
八不缘。三种无为。与不相应。何不变缘。答。若实无
为。因位未證。若变无为。亦无实用。故不变缘。不相
应法。分位假立。亦无实用。亦不变缘。故异熟识不
缘心等。但缘实色。然此亦约有漏位说。若无漏位。
第八然熟转成镜智。虽无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诸
影像虽无实用。亦从彼现。不尔。诸佛不名正遍知
故。故有漏位。此异熟识。在欲色界。皆缘三类性境。
若无色界。唯缘漏种。不缘身器。以厌色故。无业果
黄金等。皆此色摄。】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此明本识二变中是因缘变也。问云。此识既能变
似依处而为所缘。何故不变似心心所相应无为
等为所缘耶。答。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因缘变。谓
由名言习气。及先业习气。任运生心。不由作意。所
变之境。名因缘变。即前五与第八。随其名言种子
为亲因缘。异熟业种为增上缘。仗此因缘势力所
变之境为体实相分。为性境。得真实受用。二分别
变者。谓都由作意筹度生心。所变之境。名分别变。
即六七二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此分别势力所
变之境。为影像相分。为独影。为带质。但可为境。无
真实用。此二门者。一是生起。二是变起。今此本识
是因缘变。但变实色。不变影像相分心等。以彼相
分心心所等。无实用故。问。变心心所。是假相分。第
八不缘。三种无为。与不相应。何不变缘。答。若实无
为。因位未證。若变无为。亦无实用。故不变缘。不相
应法。分位假立。亦无实用。亦不变缘。故异熟识不
缘心等。但缘实色。然此亦约有漏位说。若无漏位。
第八然熟转成镜智。虽无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诸
影像虽无实用。亦从彼现。不尔。诸佛不名正遍知
故。故有漏位。此异熟识。在欲色界。皆缘三类性境。
若无色界。唯缘漏种。不缘身器。以厌色故。无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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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缘。唯堕法处定
果实色是彼所缘。彼界异熟。以此色为境故。亦具
三缘。】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此释不可知门也。行相。见分也。内执受境。如器世
间三类性境也。由此见相二分。微隐难知故。所以
者何。谓阿赖耶识。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
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
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
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由此识缘境微细。世
聪慧者亦难了故。故曰不可知也。如何下。徵。如灭
下。约灭定以显不可知。以灭定中。恒行心所与不
恒行心所悉皆灭尽。尚云识不离身。如有心等。则
知八识之相。微细幽隐。甚深难了。故申量云灭定
有识。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故楞伽云。如脩行者入
禅三昧。微细习气转而不觉知。而作是念。识灭。然
后入禅正受。实不识灭而入正受。以习气种子不
灭。故不灭。以境界转。摄受不具。故灭。无想下。例知。
故宗镜云。此体不可说。微妙最难知。周遍法界而
无住心。任持一切而不现相。如空中飞鸟。虽往来
鶱翥而疏不可寻。似眼里瞳人。任照瞩森罗而眼
终不见。若月含一色。遍分万像之形。等日曜千光。
普照四天之下。类摩尼无思而雨宝。广济群生。犹
磁石无觉而转移。周回六趣。密严经偈云。藏识持
果实色是彼所缘。彼界异熟。以此色为境故。亦具
三缘。】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此释不可知门也。行相。见分也。内执受境。如器世
间三类性境也。由此见相二分。微隐难知故。所以
者何。谓阿赖耶识。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
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
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
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由此识缘境微细。世
聪慧者亦难了故。故曰不可知也。如何下。徵。如灭
下。约灭定以显不可知。以灭定中。恒行心所与不
恒行心所悉皆灭尽。尚云识不离身。如有心等。则
知八识之相。微细幽隐。甚深难了。故申量云灭定
有识。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故楞伽云。如脩行者入
禅三昧。微细习气转而不觉知。而作是念。识灭。然
后入禅正受。实不识灭而入正受。以习气种子不
灭。故不灭。以境界转。摄受不具。故灭。无想下。例知。
故宗镜云。此体不可说。微妙最难知。周遍法界而
无住心。任持一切而不现相。如空中飞鸟。虽往来
鶱翥而疏不可寻。似眼里瞳人。任照瞩森罗而眼
终不见。若月含一色。遍分万像之形。等日曜千光。
普照四天之下。类摩尼无思而雨宝。广济群生。犹
磁石无觉而转移。周回六趣。密严经偈云。藏识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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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世。犹如线穿珠。亦如车有轮。随于业风转。陶师
运轮杖。器成随所用。藏识于诸界。共力无不成。内
外诸世间。弥纶悉周遍。譬如众星像。布列在虚空。
风力之所持。运行常不息。如空中鸟迹。求之不可
见。然鸟不离空。颉顽而进退。藏识亦如是。不离自
他身。如海起波浪。如空含万像。藏识亦如是。蕴藏
诸习气。如目有瞳子。眼终不自见。藏识住于身。摄
藏诸种子。遍持寿暖识。如云覆世间。业用曾不停。
众生莫能见。又云。诸仁者。一切众色。皆阿赖耶。与
色习相应变。似其相。非别有体。同于愚夫妄所分
别。诸仁者。一切众生。若坐若卧。若行若立。惛醉睡
眠。乃至狂走。莫不皆是阿赖耶识。乃至如磁石力。
令铁转移。虽无有心。似有心者。阿赖耶识。亦复如
是。为生死法之所摄持。往来诸趣。非我似我。又颂
云。能持世间因。所谓阿赖耶。第八丈夫识。运动于
一切。如轮转众瓶。如油遍在麻。盐中有咸味亦如
无常性。普遍于诸色。是以凡圣之身。净秽之土。皆
从识现。】
成唯识论卷第二
运轮杖。器成随所用。藏识于诸界。共力无不成。内
外诸世间。弥纶悉周遍。譬如众星像。布列在虚空。
风力之所持。运行常不息。如空中鸟迹。求之不可
见。然鸟不离空。颉顽而进退。藏识亦如是。不离自
他身。如海起波浪。如空含万像。藏识亦如是。蕴藏
诸习气。如目有瞳子。眼终不自见。藏识住于身。摄
藏诸种子。遍持寿暖识。如云覆世间。业用曾不停。
众生莫能见。又云。诸仁者。一切众色。皆阿赖耶。与
色习相应变。似其相。非别有体。同于愚夫妄所分
别。诸仁者。一切众生。若坐若卧。若行若立。惛醉睡
眠。乃至狂走。莫不皆是阿赖耶识。乃至如磁石力。
令铁转移。虽无有心。似有心者。阿赖耶识。亦复如
是。为生死法之所摄持。往来诸趣。非我似我。又颂
云。能持世间因。所谓阿赖耶。第八丈夫识。运动于
一切。如轮转众瓶。如油遍在麻。盐中有咸味亦如
无常性。普遍于诸色。是以凡圣之身。净秽之土。皆
从识现。】
成唯识论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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