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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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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21-A
成唯识论集解序

成唯识论之难究也。不独糅百为十。词约义丰而巳
是虽正释三十论。而实摄摄论集论杂集论二十论
广百论辨中边宝生显识转识五蕴掌珍手杖佛性
佛地俱舍金七十胜宗十句诸论。无虑数百卷。虽瑜
伽显扬至多。然但可以證此论。而不可以摄此论。呜
呼渊矣博矣。蔑以加矣。况其中立正义摧邪见。每用
三支比量。触处而是。而今世讲师。透彻因明者绝少。
若又不熟究诸论融浃于心。遽解此论。其不郢书而
燕说者几希。如首卷破胜论实德业三句二比量。缘
彼宗计瓶衣等物。身根所触。眼根所见。是五识境。现
量所得。即身触眼见是因。现量所得是宗。色声是喻。
故以有质碍无质碍二宗共一因。出其不定之过。此
计不出胜宗十句论。而出广百论中。又如次卷破三
有为相。后约三世破。为小乘执生在未来。而过去现
在都无生用。故以来同去破之。此执不出于百论。而
出俱舍及清凉钞中。如此之类不可枚举。目力一不
到。率尔下笔。则有自误误人之咎。呜呼可不慎哉。余既
潜心此论。考求诸典。有所标识。而阙疑尚多。后闻巢
松缘督诸师。结侣焦山。遍检大藏。将释此论。遣使迎
之。二师先后至。余谓。何不作补疏为后学指南。佥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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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得一雨师来不可。余即遣使迎一雨师。会以他事
羁不至。因循岁月。合并甚难。而余亦出山矣。追寻此
约巳将十年。缘督巳作古人。而余亦老病。伏枕二年。
殊无起色。然研味此论未曾暂舍。今年夏一雨师新
解成。以前五卷刻本寄余。其书曰。近世解内典。各出
巳见者多。第性宗理圆。作聪明注释。亦无大碍。相宗
理方。一字出入。便谬以千里矣。不佞虽有臆见。目未
曾经考證。口未曾经商确者。皆不敢入解。今入解者。
不过摭古人言句以成文耳。不识能当明公之心否。
呜呼此正余之心也。余恒谓。陈那护法诸菩萨皆果
位圣人。在贤劫千佛之数。其造诸论。皆现量心中流
出。吾辈顾以分别心揣摩卜度。自以为比量。而不知
皆非量也。不以至教量印之乌乎可。故余拙解取名
證义。意正如此。师可谓得我心之所同然矣。及阅其
书。则遇立量处。一一提明。虽不解因明者。读之无不
了然。其散见诸论。凡余心目之所及者。师皆先及之。
且有余目之所未及者矣。然后知师用意之精如此。
而巢松缘督之推许岂虚哉。余闻紫柏大师言。相宗
绝传久矣。鲁庵泰法师。行脚避雨。止人家檐下。闻其
内说法声。听之则相宗也。亟入见。乃一翁为一妪说。
师遂拜请教。因留月馀。尽传其学而去。疑此翁妪非
凡人。盖圣贤应化而现者。雪浪恩法师即鲁庵之孙
也。缘督又雪浪之孙。而一雨巢松二师皆得法雪浪。
称高第弟子。其授受渊源有自矣。余承法师片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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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受益良多。但其欲尽削繁文。独存护法正义数语。
未免惮烦乐简之病。故其平生著述绝少。然有诸弟
子。灯灯相续。著书满天下。亦孰非法师之著述哉。病
中久癈笔研。偶因赞喜而走笔序之。亦不知有当于
师心否。

万历壬子孟秋五日念西居士王肯堂力疾书
* No. 821-B
唯识集解自叙

一代时教。虽逗机不同。户牖各别。要其所归。性相二
字。该括无遗矣。曷谓性。谓不生灭。无去来。离四句。绝
百非者是。楞伽所谓寂灭一心。楞严所谓清净觉性
也。曷谓相。即清净觉性中。瞥尔不觉。遂流而为识。结
而为色。胶而为执。荡而为空。于是色法分为十一。则
有眼耳鼻舌色声香味等相生焉。心法分而为八。则
有了别之相出焉。心所法分而为五十一。则有触等
欲等贪痴等相出焉。不相应法分为二十四。则有得
失生灭等相出焉。无为法分而为六。则有虚空择灭
等相出焉。百法丛生。众相横出。清净觉性。郁而不扬
矣。于是凡夫见相而不见性。用识而不用智。根尘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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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驰互逸。头头羁绁。处处粘著。外道小乘。迷头认
影。不达自心。谬执心外实有诸法。复执诸法实有自
性。向空华上。分淡分浓。于兔角边。较长较短。部党群
分。互相牴角。此大乘唯识正宗立破之义所由作也。
且此论以唯识为宗者。谓色等十一法。是所缘唯识
故。识等八法。是自性唯识故。心所五十一法。是相应
唯识故。不相应二十四法。是分位唯识故。无为六法。
是识性唯识故。是知五位百法。统名唯识。离识之外。
无片事可得。故以唯识标宗也。以立破为义者。如立
色等十一法。为所缘唯识者。是破外道小乘计心外
实有诸法也。立八种识为自性唯识者。是破小乘执
六识三毒为生死因。数论胜论等。计神我胜性等。为
生死因。及一类菩萨拨识亦无之执也。立五十一心
所法为相应唯识者。是破小乘误执离心无别心所
之执也。立二十四不相应法为分位唯识。及无为法。
为实性唯识者。是破小乘执得等虚空等为实有自
性也。复立十因四缘为生起因者。是破自然外道无
因而生诸法也。是故。索其旨趣。究其始终。皆以立破
为义。立破之义既成。则知万法元从巳出。不自外来。
悉假缘生。亦非实有。于是九十六种外道。悉竖降旗。
一十八部小乘。争扶象辙。乘其启窾。导入无疵。授以
新方。驱其痼疾。是以收百法归相见。摄相见属依他。
若从依他而执我执法。则没溺痴河。若了依他元无
自性。则优游觉海。故复明转识成智。束智为身也。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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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古尊宿见性之后。或捧或喝。或伸或欠。或拈搥竖
拂。或吐舌扬眉。或张弓架箭。或舞笏辊毬。或掀倒禅
床。或趯翻饭桶。或作驴鸣。或为犬吠。无非游戏神通。
发明般若者。莫不皆从相中打出。识里透来。故全相
是性。全识是智。方得真实受用。左右逢原。随流得妙。
谁谓相宗非要哉。是知性之不明者。相之不彻也。故
欲明性。先须彻相。相彻而后性自明矣。今见性者既
不可得。而复弁髦其相。问其性。则指胸点舌。竖臂擎
拳。曰。无非是道。问其相。则口如匾担。眼似流星。曰。我
无用此。颟顸儱侗。甘坐自欺。诸佛慧灯。于兹渐熄。不
亦大可哀邪。然此论自奘师糅成之后。口授基师。基
师作疏以释其义。当尔时。耳提面命。家喻户晓。故自
唐以来。弘之者广。而见性者如麻似粟。触处皆是。至

明而疏义湮没。此论亦寘之高阁。相宗一脉。黯然不
彰。即见性者亦如麟角。故知见性虽不在相。寔由彻
相以见性。是则相宗为见性之明灯。亦是欲到菩提
法性城中一本路程图也。恶可少哉。润自落䰂披缁。
滥厕讲场。即与二三同志。窥其门户。第根性钝迟。而
闻见复寡。于易了处一句入心。如渴沾甘露。津津有
味。忽遇聱牙诘曲。则喻如嚼蜡。故旋阅旋止。后披宗
镜。始得斩其疑关。抽其暗钥。从是遍探楞伽深密等
经。瑜伽显扬广百杂集俱舍因明等论。及大经疏钞。
其中凡与此论相应者。辄手录之。间有眼力未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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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参之有识。方始搦管。积有数年。汇成此解。实不欲
以臆说误人。故命之曰集解。第愿后之学者。藉是解
而了相。而破相。而离相。则幸矣。若据是解而泥相。则
蛇足之诮。余复何辞。是解也。自巳酉冬。于虞之秋水
庵缉成六卷。至辛亥夏日。于湖之福山兰若。续成四
卷。续成而捐赀请刻者。云山居士觉仙也。


万历壬子夏日书于藤溪之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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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卷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梵语悉底。唐言成。成者。安立成就义。安立教理。成
就胜义故。梵语么怛喇多。唐言唯。唯者。独义。心外
无法故。梵语毗若底。唐言识。识者。了别义。八识皆
能了别自分境故。梵语奢萨怛罗。唐言论。论者。分
析义。分析五位。教诫后学故。论字是能成。唯识是
所成。能所合目。故曰成唯识论。自世尊睹星之后。
说法四十九年。谈经三百馀会。统而言之。总以一
心八识而为宗体。因缘和合。变现世出世间种种
诸法。而诸小乘外道。不达三界由乎自心。万法原
于本识。妄计心外实有诸法。妄立种种异因为诸
法本。邪说谬解。堕堑落坑。所以诸大菩萨。兴慈运
悲。据大乘经。造颂造释。成立唯识一宗。诱引外道
小乘。出邪见河。复归性海。故有斯论。然此唯识二
字。有十种义。一遣虚存实义。谓遍计所执之境。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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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妄起。都无实体。应须除遣。以情有理无故。谓依
圆法。体是实有。是根本后得所缘之境。应须存留。
以理有情无故。良由一切异生小乘。无始时来妄
执我法为有。清辩菩萨。妄拨理事为空。今唯识观
中。以空遣有。以有遣空。以非有非无双遣有无。故
言唯识。二舍滥留纯义。谓心境二法。相倚而生。由
境有混滥。舍之不称。心体既纯。故言唯识。故下文
云。识唯内有。境亦通外。恐滥外故。但言唯识。三隐
劣显胜义。谓王所俱能了别。心所即劣。依他起故。
心王即胜。所依体故。隐劣不取。故言唯识。二十唯
识论云。此说唯识。伹显王胜。理兼心所。如言王来。
非无臣佐。四摄末归本义。谓收摄相见二分。还归
本识自證分体。故言唯识。解深密经云。诸识所缘。
唯识所变。五遣相證性义。谓相用遣而不取。体性
證而不除。故言唯识。摄论云。依绳起蛇解。见绳知
是无。證见彼分明。方知明性乱。六境识义。谓所观
境。由识变现。境不离识。故言唯识。阿毗达磨经云。
鬼人天等。所见各异。七教义。即能诠教说有唯识。
楞伽云。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现。彼所见非有。是
故说唯心。八理义。即道理唯识。本颂云。是诸识转
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九行义。
谓菩萨在定位。作四寻思观。皆不离识。瑜伽云。菩
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十果义。谓佛果四智。及菩
萨所有功德。皆不离识。庄严论云。真如无境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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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无漏界。如上十义。性。相。境。智。教。理。行。果。有漏。无
漏等。皆是成就唯识胜义。故云成唯识论。卷者。舒
卷义。舒则览其文。卷则思其义。从义边说。故云卷
也。第。谓次第。一者。数之始。论有十卷。此居其首。故
曰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此出造释论并译人之名也。如来灭度九百年后。
六师竞作。邪说炽盛。于是天亲菩萨。撮瑜伽之要
义。造唯识三十颂。亲胜。火辩。同时造释。千一百年
后。护法。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八大
论师。相继造释。各成十卷。前后合之。总有百卷。故
后人以天亲为本论主。十大论师为末论主。而末
论十师中。又以护法四分为准。故以护法为首。其
馀论师。则以等字该之。自后奘师。糅斯十释。合为
一部。勒成十卷。若一师之所制。即斯论也。三藏者。
经。律。论藏也。法师者。三藏精通。人所师法故。译者。
易也。易梵语而成唐言也。】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此一偈。上半是论主归敬三宝之辞。下半是论主
自陈造释之意。言稽首者。稽。至也。留也。以首至地。
停留少时。所以展敬也。唯识性者。所證之法也。满
清净者。佛也。五住究尽。二死永亡。名究竟觉故。分
清净者。僧也。分断无明。分證真理。名随分觉故。此
二皆能證之人也。问。何故论初必须归敬三宝。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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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吉祥故。真福田故。有大力故。生胜心故。能加被
故。应须归敬。问。性相二法。互显并陈。何以偏敬其
性。不及其相。答。唯无漏故。唯真谛故。法实性故。圣
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问云。何故法在佛先。
答。师资相因。法先佛后。以法为诸佛之母。一切诸
佛。皆从此中流出故。他处言佛法僧者。显说相因。
佛先法后。人能弘道故。问云。本论师既有三十颂
巳。何因缘故。复造斯释。答云。所以释彼三十颂者。
正欲令一切迷谬有情。得大利益。得大安乐故。】

「今造此论(至)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论一段。是论主自述造论因缘。以
明利乐有情之意。言二空者。我空法空也。二空是
一论之纲领。故首言之。言迷谬者。外道不解。名之
曰迷。小乘邪解。名之为谬。既迷且谬。正眼瞢然。论
主所以造释。令邪知谬解之徒。得真知实解故。问。
生解。有何利益。答。生解。为断二重障故。障者。覆碍
义。覆蔽真心。碍智不起故。障有二种。谓烦恼所知。
烦恼者何。谓见思惑。恼乱有情。长处生死。所知者
何。谓诸无明。障所知境。令智不生。此二种障。同是
根随二十六惑。由根随等有烦扰用。名烦恼障。有
覆碍用。名所知障。故欲断障。先须生解。解生而后
行起。行起而后障断故。问云。此二种障。从何而起。
答。由我法执。二障具生。执是封著不舍义。由诸愚
夫。坚执诸法实有主宰。又执心外实有诸法。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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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二执。因有二执。遂生二障。由我执为根。生烦恼
障。法执为根。生所知障。所谓我法生而障起也。问。
若尔。此二种障。何由而断。答。若證二空。彼障随断。
谓能观五蕴法中。本无主宰。谁是我者。即是我空。
复观蕴法。亦非实有。谁为法者。即是法空。既能證
入二空。彼二障者。应念化成无上知觉。所谓我法
空而障尽也。由执而障成。空而障断。既从地倒。还
从地起故。问。断障。有何利乐。答。断障为得二胜果
故。由烦恼障。障大涅槃。令诸有情轮转生死。故断
续生。便證解脱。言续生者。谓结生相续。即润生无
明也。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诸有情。不得正觉。故
断碍解。便得菩提。碍解者。谓法执不忘。所證净解。
即是碍故。】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此约二执别显世间迷也。开。谓开发。示。谓指示。我
法本无而妄执。故曰谬。唯识本有而不知。故曰迷。
我者。如世间执有情生命者。知者。见者。外道执作
者。受者。思者等。法者。如数论师执二十五冥谛。胜
论师执六句义等。此皆迷本有之唯识。谬执本无
之我法。故诸论师。高建法幢。立真比量。破除二执。
指示二空。使迷唯识者。达真现量故。】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此约四执。别显圣教迷也。前于相见执我执法。故
称迷谬。此于境识计有计无。故亦称迷谬。或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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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如识非无者。如小乘执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
境俱有。或执内识如境非有者。如清辩依密意空
教。拨识亦无。或执诸识用别体同者。如一类大乘
菩萨。言八识用虽不同。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
像生。或执离心无别心所者。如经部觉天所计。但
有心王。都无心所。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
心所故。虽于蕴中亦有心所但于识上假立分位。
非别实有。如上四师。或偏于有。或滞于空。或略其
用。或缺其所。所见不同。所执亦异。皆未能达唯识
妙理。故诸论师为遮其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
如实解。故造斯论。上明造论因缘竟。下正释三十
颂。】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问云。世俗之人。不了唯识。妄执我法。可尔。圣教之
内。了唯识者。云何亦言有我法耶。次举颂总答。论
曰下。释颂。世俗所执。名世间我法。圣教施设。名圣
教我法。此二我法。俱是假立。非实有性。以世间我
法。无体随情。名之为假。圣教我法。有体强设。亦名
为假故。云何名为无体随情假。以本无实体。妄情
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此
名无体随情假。云何名为有体强设假。虽有法体。
而非我法。以法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
施设。此名有体强设假。我。谓主宰者。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断力。主是我体。宰是我用故。又主是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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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运自在。属第七识我。宰是分别我。有割断故。
属第六识我。法。谓轨持者。能轨自相。能持自性故。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彼二者。指我法言。俱有种种
相者。言我相有多种。而法相亦有多种。故曰俱也。
我种种相者。谓有情命者等者。等取养育者。数取
趣生者。见者。知者。外道所执作者。受者。思者。此世
间无体随情我也。预流一来等者。等取三贤。十圣。
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此圣教有体强设我也。法种
种相。谓实德业等者。等取二十五冥谛。及大梵。自
在。时。方。本际。自然法。此世间无体随情法也。蕴处
界等者。等取缘起。根。谛。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一切
善巧诸法。此有体强设法也。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者。言如上种种诸相。皆是随顺众缘施设。各各有
异。然皆不称法体。悉是假说。巳上总明世间圣教
二种我法皆是假立。以释颂初二句。】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至)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问云。如是我法种种诸相。皆是随缘假说。依何为
体而得成就。答。彼我法二相。皆依诸识转变而假
施设。非实有体。识谓了别者。了。谓了达。别。谓分别。
诸识皆能了达分别自分境故。问。心所亦能了别。
何以不及。答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此中
者。指颂中说。言颂中但言识所变。而不及心所者。
以心所恒依心起。与心相应。故但言识。必该心所
也。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言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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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者。通指八识自證分言。以自證分上。变似能缘。
谓之见分。变似所缘。谓之相分。此二分者。名依他
起。依他自證而生起故。愚者不了。依此见分。施设
我执。依此相分。施设法执。故曰依斯二分施设我
法也。然则见相二分为所依。我法二执为能依。离
所依无能依。故曰彼二离此无所依也。问。既一自
證变似二分。相见二种。是同是别。答。亦同亦别。同
者。即一体转似二分。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故可言
同。别者。见分是自證分义用分开。故离识外。别无
有种。相分必以识为所依。变相分种。似相而起。是
故相分有别种生。问。相分既别有种。何名识变。答。
不离识故。内识变时。相方生故。巳上别明世间我
法从遍计生。】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此显圣教我法从内识变也。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者。正显我法从内识变。非是心外实有。故云似境。
此之似境。虽由内识所变。其实亦由我法现种交
熏之力。故内识生时。能变其似。诸有情类。不达我
法似境从内识现。其体本空。而反计似境以为实
有。正如患梦之人。以自梦力。现种种相似之物。不
达梦境不真。而反执梦中相似之物以为实有。殊
不知正梦之时。此物未尝无。既醒之后。此物未尝
有也。故经云。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不
可得。巳上释颂第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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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此结世间我法是世间假。圣教我法是圣教假。一
是妄情施设。一是内识所变故。】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此以外境内境会归唯识。问云。何故心外实我实
法。都无所有。唯有内识。答。外境是遍计所执。随情
施设。都无实体。犹如兔角。非若内识之幻有。内识
体是依他。仗因托缘而有。犹如空华。非若外境之
都无。由此外境体性非有。内识体性非无。便遮外
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及遮邪见恶取空者拨识
亦无妄空减执。唯识之义。于此昭然。问。外境既是
妄情施设。可说为假。内境实是内识所变。何故亦
假。答。内境虽是内识所变。非是全无。依世俗说。名
为假有。内识是假境所依之体。依胜义说。名为实
有。故知世间圣教二种我法。悉是假有。全归唯识。
离识之外。无别有法。故曰。通玄峰顶。不是人间。心
外无法。满目青山。】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问。世间目根身器界。皆是心外实境。云何谈唯识
者。以内识为有内境为似。外境为无。答。以世间所
执实我实法。悉无体故。故知唯有内识所变似外
境现。问。现前世人。能知能见。能说能行。能造能受。
皆是此中实有主公。潜施默运。方能成就。如何实
我不可得耶。答。世间所执我法虽多。略而言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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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一大同虚空我。即数论师所计受者我。胜
论所计作者我。二卷舒不定我。即兽王及遍出所
计。三量小极微我。即无惭外道。及尼乾子所计。此
名六师三计。馀九十种。总不出此。】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大同虚空我也。先出外量云。我是有法。体常
周遍是宗。因云。随处造业受果故。同喻如虚空。此
量宗犯能别不极成。因犯法自相相违。喻犯能立
法不成。故因明云。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
论师。立声坏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
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能立法不成
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犹如极微。次立量破云。我
是有法。常遍为宗。因云。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喻如
虚空。故因明疏云。对敌申量。三分圆明。开晓于宾。
名真能立。斥量非圆。弹文有谬。示悟于主。名真能
破。对敌申量。三分缺谬。非晓于敌。名似能立。妄斥
非圆。弹文有谬。不悟于主。名似能破。由彼敌对申
量。而三支有谬。不得圆满。故先出其量。次即借其
量以破之。即彼为似能立。而我为真能破。所谓夺
贼枪杀贼也。次约同异破。又若所执我体。既同虚
空。周遍一切。则汝所执我体。与彼有情所执我体。
同耶异耶。若汝所执之我与一切有情同一体者。
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作业。一有
情受报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受报。一有情成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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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成佛。若尔。便成大过。若汝
所执我与一切有情我各异者。一人之我体周遍。
多人之我体亦遍。既更互相遍。则一人之体。与多
人之体。混而为一。既混为一。则一人作业受报时。
应名一切作受。以一切我。同在一处。无别异故。若
谓我体虽遍。而作受各有所属。决非一作一切作
一受一切受者。亦无此理。以业果身三。与诸有情
我体和合而为一故。既和合为一。不得分为彼此。
各有所属。若谓属此而不属彼。则与常遍之理。又
不当矣。必也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一解脱时。
一切亦解脱。所修所證。与一切我合。然后可名常
遍。今既不然。常遍之义。不成安立。】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卷舒不定我也。先出外量云。我体常住不定
为因。随身大小。有舒卷故。如油渧水。此因亦犯法
自相相违过。次申量破云。我体应非常住。有舒卷
故。如橐籥风。橐籥者。鼓风之器。鼓之则风出。不鼓
则无故。若谓我体定随身者。身有多物。应可分析
何者为我。色是我耶。受想等是我耶。若可分析。便
成多体。如何可执我体为一。故彼所说。如儿童竖
子戏谑之谈。岂有实义乎哉。】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极微我也。先出外量云。我体常细。潜身
作业。犹如极微。次申量破云。我量至小。决不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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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身遍动。如蚍蜉撼树。若谓我量虽小。而能速疾
巡身。似遍动者。犹如火轮。若尔。则所执之我。亦非
一体。亦非常住。诸往来者。是生灭法。是和合法。非
常一故。巳上六师三计。由彼宗因自相矛盾。故不
动于戈立见其败。】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出小乘所计我有三种。一者即蕴。如言即色是
我。即受是我等。此正量部所计。二者离蕴。如离色
是我。离受是我等。此经部所计。三者与蕴。非即非
离。是犊子部所计。正量部亦有作此计者。】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先破即蕴我也。先约五蕴破。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者。常堕无常。常亦无常故。一堕于五。一我成五故。
立量云。我若即蕴。非常一故。犹如五蕴。次约五位
破。内色有质碍。我无质碍故。立量云。又内诸色。定
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心心所法。待缘而有。
有间有断。我恒相续故。立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
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犹如瓶等。我有知觉。馀行
馀色。并无知觉。立量云。馀行馀色。亦非实我。非觉
性故。知虚空等。言馀者除心心所。及内色外所馀
不相应行。及外色也。】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次破离蕴我也。我蕴相离。两不相干。如眼与声。了
不相触。立量破云。我若离蕴。无作受故。喻如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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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三破与蕴我也。言汝既许依蕴而立实我。今既非
即蕴。又非离蕴。断非实我。故立量云。我非即蕴。亦
非离蕴。定非实故。应如瓶等。瓶等不即泥团。不离
泥团故。又既下。破犊子部中计。此部立三聚。一有
为聚。二无为聚。三非二聚。又立五法藏。三世为三。
无为为四。第五不可说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说有
为无为故。然此一部。诸部论师共推不受。呼为附
佛法外道。以诸外道所计虽殊。皆立我故。故借彼
例破云。若汝既知不可说名有为无为。亦应当知
不可说为是我非我明矣。岂有非离非即之中而
有实我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上文分破外道小乘所执都无实我。下文总约根
尘识三种破。谓汝所执之我。是根耶。尘耶。识耶。先
约识破。故曰思虑。立量云。我若是识。应是无常。有
思虑故。如心心所。我若非识。应是无知。无思虑故。
如虚空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次约根破。故曰作用。立量云。我若是根。应是无常。
有作用故。如手足等。我若非根。应非实我。无作用
故。如兔角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此约境破。故曰所缘。先徵。次释云。若我体非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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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所缘之境。则汝执实我者。为猜度。为妄说。若我
体即是我见所缘之境。则凡有我见者。当称正知
正解。不应目为颠倒众生。以真知灼见实有我体
故。又若必以我见为正。则应无我见者为邪。如何
圣教皆毁我见而赞无我。谓證涅槃者。皆无我见。
有我见者。沉沦生死。岂有著我见者。不沦生死而
證涅槃。无我见者。不證涅槃而沦生死者哉。】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此总破能缘所缘皆非实我。以显正义。立量云。我
见是有法。不缘实我是宗。因云。有所缘故。喻如缘
馀心。又量云。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为宗。因
云。是所缘故。喻如所馀法。如我见不能缘馀心。则
我见不能缘实我。若馀心可缘。则实我亦可缘。如
所馀法既非实我。则我见所缘亦非实我。若所馀
法是实我者。我见所缘亦是实我。故知我见所缘
非实我。而我见亦不缘实我也。广百论亦云。我见
决定不缘实我。男女等相所杂糅故。如缘身等。起
男等相所杂糅心。又我见境非是实我。男女相心
之所缘故。犹如身等。问。我见既不缘实我是缘何
等。答。但缘内识变现五蕴似我之相。随自妄情。周
遍计度以为实我。然非真有实我可缘也。】

「然诸我执(至)数数脩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此下略示二种我执生起之处。及脩断之相。言俱
生者。与身俱生。任运转故。言分别者。思虑计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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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起故。俱生我执下。正显俱生异于分别也。十地
论云。远随现行不作意缘。无始至今。任运而有。不
假作意分别寻伺。如小孩皃。见母生喜。是俱生贪。
见人啼哭。是俱生瞋。不假别缘。任运起故。古德云。
学道之人不识真。秖为从前认识神。无量劫来生
死本。痴人唤作本来人。轲书所言赤子之心。良知
良能。皆此类摄。此有二种。一是第七托第八见分
为本质。自变影像为相分境。缘此相分。执为实我。
名俱生执。此执念念无间。名常相续。二是第六缘
五取蕴。或总缘为我。或别缘为我。言总缘者。谓第
六托识所变蕴相而为本质。自变影像为相分境。
缘此相分。执为实我。别缘者。谓执色为我。执受为
我等。皆是托质变影而为所缘。执为实我。亦名俱
生。此执或起或灭。名有间断。此二俱生。细故难断。
从无始来任运转故。直至脩道位中。脩习胜生空
观地地渐断。至金刚心。方能断尽。言胜生空者。拣
异见道生空。故曰胜也。问云。何以不言我空人空。
而言生空。答。若言人空。不该馀趣。若言我空。有执
外法以为我者。故言生空以混融之。】

「分别我执(至)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外缘者。对内因言。即邪教邪分别也。邪教所说蕴
相我相。即前外道小乘所执心外实蕴实我。此二
我执。粗故易断。见道位中。初地初心生空遍行真
如现在前时。一时顿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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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此结二种我执也。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者。牒上二
种我执也。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者。宗镜云。能缘缘
不着处。即名心外疏所缘缘。第七计我。心外之法
或是于有。以第七未转依位。必仗外质故。第六计
我。心外之法或是于无。此识行相猛利。于一切位。
能自在转故。自心内蕴一切皆有者。能缘缘得著
处。即名心内亲所缘缘。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是故下。结示。】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问云。五取蕴相。与所计我。孰有孰无。立量答云。然
诸蕴相决定似有。仗因托缘而得生故。犹如幻事。
又量云。妄所执我。决定非有。横计度故。如毕竟无。
故契经下。引證。色等五法。具摄有为。众缘积聚。共
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故名为蕴。烦恼名取
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或蕴属取。故名取
蕴。如帝王臣。或蕴生取。故名取蕴。如花果树。】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破我有三世难。难云。世人以有我故。则能忆过
去。识现在。诵习未来。益我损我。为恩为怨等事。今
言我非实有。则忆念三世者谁耶。先约体破。言汝
所执之我。既常不变。三世皆如。则是现在同于过
去。过去亦同现在。若是现在同过去者。则我体常
无。若我体常无。三世恩怨亦应常无。谁为忆识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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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若是过去同现在者。则我体常有。若我体常有。
三世恩怨亦应常有。何须忆识诵习。所以者何。以
后与前。体无别故。次约用破。若谓我体本无变易。
而我之用前后变易。而有忆识诵习等事者。理亦
不然。以体与用。不相离故。用不离体。体常而用亦
常。则我用不应有变。体不离用。用变而体亦应变。
则我体不应言常。进退推求。不得言我能忆念诵
习三世恩怨等事。次显正义云。然诸有情恩怨等
事。是本识中任持一类相续不断之种子。由此种
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念念受熏。故有忆识诵习
恩怨等。非谓实我能缘也。故楞严云。汝等昔年睹
一奇物。经历年岁。忆忘俱无。于后忽然覆睹前异。
记忆宛然。曾不遗失。则汝精了湛不摇中。念念受
熏。有何筹算。故知实我不缘三世。】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破我能作受难。难云。若无实我。谁为造业。谁为
受果。先立量破云。实我不能作受。无变易故。犹如
虚空。又量云。实我若能作受。有变易故。应是无常。
次出正义云。然诸有情能造受者。皆是八种心王。
及诸心所。发业润生。内因外缘。熏习之力。故有善
业恶业受报好丑等事。非是实我能作受也。】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此破我有厌求难。难云。若无实我。谁沦生死。谁證
涅槃。先立量破云。我体既常。无生灭故。犹如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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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厌舍。我体既常。无苦恼故。亦如虚空。何为求
趣。故彼所执我体为常。是为自害。次显正义。然诸
有情。因烦恼力。造诸恶业。故有轮回。因患生死。厌
三界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非实我能为生死
涅槃苦乐因果。但有诸识前灭后生。因果相续。如
秤两头。低昂时等。故知一切因果。不离本识。然由
妄熏习故。似我相现。愚者昧此执为实我。所以论
师一往破除我执。直显我空。良有意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上破我执巳竟。此下正破法执。问云。世出世间种
种诸法。皆是离心实有。如何谈唯识者。离识之外。
更无一法可得耶。答。外道馀乘所执外法。以理推
究。皆非有故。又问云。外道所执。云何非有。且数论
下。先答出彼计。梵语僧伽。此翻为数。数即慧数。数
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
亦名数论。本源即是迦毗罗造。金七十论。即自在
黑造。二十五谛是其计也。准百论云。从冥生觉。从
觉生我知。从我知生五唯量。从五唯生五大。从五
大生十一根。神我为主。常觉相。处中不败不坏。摄
受诸法。今依金七十论释。二十五谛。总略为三。处
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初总略为三者。一自性。二我
知。三变异。自性是第一谛。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
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智论云。谓外道通力至八万劫。八万劫外。冥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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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故称冥谛。从此觉知初立故。二言我知者。即第
二十五谛神我也。三变异者。中间二十三谛是自
性所作。名为变异。故有三位。处中为四者。一本性
无变异。二大等亦本变。三十六但变异。四知者非
本变。一谓本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
非变异。二大我慢五唯。此七亦本亦变异。大从本
性生故变异。能生我慢故为本。慢从大生故变异。
能生五唯故为本。五唯从慢生故变异。能生五大
故为本。三五大五知根五业根及心平等根。但从
他生。故唯变异。不能生他。故不名本。四知者。即我
知为体。故不从他生。亦不能生他。故非本非变。广
有二十五。如百论所说。然都有九位。就其中二十
三谛自有七位。一大。二我心。三五唯量。四五大。五
五知根。六五作业根。七心平等根。兼其初后。故二
十五。问云。自性不可见。云何知有。答。因大等事从
自性生。有三德故。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
答。三德合故。三德者。梵语萨埵。剌阇。答摩。旧翻忧。
喜。闇。新翻贪瞋痴。由此自性。三德合故。能生二十
三法。自性是作者。神非作者。问。若非作者。何用我
为。答。为證义故。义之言境。證于境故。谓二十四谛。
是我所知。我是见者。而非作者。馀不能知。问。自性
是作者。我非作者。何因和合。偈答云。我求见三德。
自性为独存。如跛盲人合。由义生世间。言我求见
三德者。谓我有如是意。我今当见三德自性。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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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性合。言自性为独存者。我是困苦人。唯有能
见故。自性为他。令得独存。如跛盲人合者。自性与
我合。亦如盲与跛合。以我为跛。不能作故。自性为
盲。不能见故。此二合故。能生世间。与我受用。如跛
盲各达所在。各得分位。我见自性时。即得解脱。令
我独存。问。巳说和合能生世间。是生次第云何。偈
答云。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内有五。从此
生五大。谓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义。自性相增故。
此大亦名觉。亦名想。亦名智。大次生我执。我执者。
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知须境故。亦名我慢。亦
名五大初。次慢生十六者。即五唯量。五知根。五作
业根。及心平等根。此意总明十六皆从慢生。就十
六中。先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初生
五唯量者。一声。二触。三色。四味。五香。此五各有体
有能。有缘量故。唯是定故。定用此成五大故。从声
唯生空大。触唯生风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
香唯生地大。次五大生十一根者。先生五知根。次
生五业根。后生心平等根。云何五大生五知根。谓
声唯生空大。空大成耳根。是故耳还闻声。触唯生
风大。风大成身根。是故身根还受触。色唯生火大。
火大成眼根。是故眼根还见色。味唯生水大。水大
成舌根。是故舌根还知味。香唯生地大。地大成鼻
根。是故鼻根不闻地而闻香。次生五业根者。一语
具。二手。三足。四小便。五大便。即执。步。戏。笑。除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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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根者。分别为体。故论云。分别为心相。是相即
心事。六具五唯成。通缘诸境故。二十五我知者。以
思为我。云何知有我。积聚为他故。他者即是我。由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
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脩道。自性隐迹。不生诸
谛。我便解脱。故偈云。我无缚无脱。无轮转生死。以
无三德故。无变异故。无作者故。问。若尔。谁为系缚。
谁为解脱。答。轮转及系缚。解脱唯自性。由自性变
异。故缚。若得正遍知。即得解脱。意明知二十三谛
为正遍知。明缚与脱不由于我。言我解脱者。约自
然解脱耳。此中言执我是思者。是彼所执无缚无
脱之神我。此神我。能受用冥性及三德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以自性与三德。唯能作二十三法。不能
受用。能受用者是神我故。然彼所计大等二十三
法。虽由三德合成。皆是实有。是现量境。亲得受用
故。即今此方所计浑沌。如老子所云。杳杳冥冥。其
中有精。恍恍惚惚。其中有物。庄子云。至道之精。杳
杳冥冥。至道之极。昏昏默默者。皆冥谛也。此总认
一团无明为至道。翻此冥谛。便成大光明藏矣。】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先斥。次徵。次立量破。言大等二十三法。一一都藉
三德和合而成。如军林瓶车和合而有。便非实法。
如何可说现量得耶。故先出外量云。大等是有法。
是实非假。现量所得是宗。因云。三事合成故。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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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云是实非假而因是三事合成。是宗因自相违
矣。故敌者反其宗以破之。立量云。大等是有法。应
假非实。非现量得是宗。因云。三事成故。喻如军林
等。】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此以能生所生互破也。本事。即三德。意谓大等二
十三法是实有者。则同能生三德。非三合成。不得
称三德所生大等矣。以所生即如能生故。遂申量
破云。大等诸法。非三合成。是实有故。如三本事。若
三德即是二十三法。则三德亦当有三德合成。以
能生即如所生故。遂申量破云。萨埵等三。亦三合
成。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下。例破。谓本事既能
转变。大等亦应转变。立量破云。大等诸法亦能转
变。是实有故。如三本事。大等既是非常。本事亦应
非常。立量破云。萨埵等三。亦应非常。即大等故。如
大等法。】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此约体用相同破。功能。用也。若此三德各各能造
二十三法。则此三德各多功能。功能既多。则此三
德体亦应多。以体与用不相离故。体。即自性。广百
论云。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馀
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
定是非常。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众多作
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成多体。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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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胜。无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体既成多。应
如大等。定是无常。若谓三德之体。既遍一处。一处
起用。转变诸法。馀一切处。亦应同时转变。以三德
之体。遍而无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此约体相各异破。纵许三德体相各别不相遍者。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若谓未合成三。合时变一。理
亦不然。合与未合。三德之体无差别故。岂有未合
成三。合时成一之理耶。若谓三事其体虽异。而相
是同。故和合时。成一相者。便违巳宗体相是一。若
谓体异相同。无斯过者。则应体如相而冥然成一。
或应相如体而显然成三。如是则应一体合成一
相。或是三相合成三体。不应说言三体和合共成
一相。一相二字。若此中体相对辨。则一相是能变。
若下文总别对辨。则一相是所变。由此一相。成彼
一相。实无二也。】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约总别相同破。三德是别相。大等是总相。以三
德共生一法故。若总别二相。既混合一处。则一不
成一。三不成三。云何三德和合共生一相。若谓三
德虽变。实不和合。成一相者。三德变时。既不和合。
与不变时无有差别。亦不应言成一色等。如何现
见三德成一色耶。若谓三德和合而成一相。则三
德别相。即应亡失。别相既失。三德之体亦应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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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失。体相既失。是将何物而成一相。若谓三德各
有总别二相。故虽成总相。亦不失别相者亦不然。
以不可说此三德各有大等总相。及三德别相故。
以大等总相。即是三德之别相故。若谓总相即别
相者。则大等总相上各各应有三德别相。如何但
见大等一色总相。不见三德别相耶。】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此约三相和合破。若谓三德之体各各具有三相。
和合混杂。不见其三。但见一者。理亦不然。既三体
各有三相。宁有三相俱在而独见一者耶。既见为
一。则成一相。又如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别哉。若
彼三德一一皆具三相。即随有一德。能成色等诸
法。何所乏少。必待三德和合而成耶。若谓必待三
相和合而成一色。应一一事皆有三体。以体与相
无别异故。】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此约众果皆同破。能造三德为因。所造大等为果。
唯量。即五唯量。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意谓
能造三德既同。则所造大等诸法悉无差别之相。
是则因果等法。皆不得成。既无差别。则一根应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闻声嗅香知味等。或应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见。耳亦可闻等。如
是。则世间尽合为一。而无现在情与非情净秽好
丑等物。亦无现量比量非量之境。则犯自教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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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世间相违过。故下文云。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
违世间诸法差别。故彼所计皆非实有。】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此六句义。即卫世师所计。亦云胜论。以六句义最
为胜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外道嗢露迦。此云
鸺鹠仙人。即百论中优楼祛也。亦云米脐。以收碾
场糠秕中米脐食故。六句者。实句。德句。业句。大有
句。同异句。和合句也。言实者。谓诸法实体。德业所
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等性故。实有九种。谓地。
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也。德。谓道德。有二十四。一色
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如地有十四
德。水有十四德。火有十一德。风有九德。空有六德。
时有五德。方有五德。我有十四德。意有八德等。言
业者。作用动作义也。有五种。谓取。舍。屈。伸。行。如地
水风火意。是有动作。空方时我。是无动作。言大有
者。谓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
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言同异性者。即实德业
三种上同异性。如地望地。有其同义。如地望水。有
其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亦然。此同异性。
亦离实等外有别体性。言和合者。谓诸法和聚。由
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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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有住等。然此有性。同异二句。互有开合。如清凉
开有性为二句。合同异为一句。胜论开同异为二
句。合有性为一句。据胜论释。同义者。即有性。由实
德业三。同一有故。以同有实德业三实体故。有诠
智因。此即不离实德业之有性也。言异义者。即离
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以离此外。别有体性。故
有遮表之言。此即离实德业外之有性也。此外道
计此六句。皆是实有。现量可得。】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识有实自性。」

【此约常无常二宗破。先斥。次徵。后破。且汝所执诸
句义中诸常住者。能生果否。若能生果。便有作用。
应是无常。遂申量云。诸常住者。应是无常。有作用
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实有。遂申量云。诸常
住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诸
句义中诸无常者。有质碍故。若有质碍。定非实有。
遂申量云。诸无常法。非实有性。有质碍故。有方分
故。可分析故。如军林等。若无质碍。应非实有。遂申
量云。诸无常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
心心所。如上两宗。各有二量。前量约所执破。后量
约唯识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此约因宽不定破。碍无碍法。皆共此因故。立量破
云。地水火风是有法。应非有碍是宗。因云实句义
摄。身根所触故。喻如坚湿暖动。又量云。即彼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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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湿暖动是有法。应非无碍是宗。因云。德句义摄。
身根所触故。喻如地水火风。以身根所触之因。既
向有碍地水火风实句上合。复向无碍坚湿暖动
德句上转。遂成不定。故有碍地水火风。即如无碍
坚湿暖动。无碍坚湿暖动。即如有碍地水火风。以
同是身根所触因故。又地水火三。是有碍色。青黄
等色。是无碍色。若俱是眼所见为因。此因既与有
质碍色合。复能向无质碍青黄色上转。亦成不定。
遂申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三。应非有碍。实句义
摄。眼根所见故。喻如青色等。即彼所执诸青色等。
应非无碍。德句义摄。眼根所见故。如地水火三。故
因明云。共不定因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
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
无常。为是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故知下。结破。】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此约碍无碍破。申量云。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应是
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诸句义中无质碍法。应
皆有碍。色根所取。故如地水火风。巳上总破实德
业三句。】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此破大有性也。大有性者。谓一切实德业句义和
合。一切根所取。于实德业。有诠智因。是谓有性。此
有性有二种。有不离实德业之有性。有离实德业
之有性。故因明云。有法自法相违因者。如说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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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
量本鸺鹠仙人为五顶子说自悟六句法。初说实
德业三当体是实。五顶皆信。及与说大有性句能
有实等。离实德业外别有自体。五顶疑云。其实德
业体性不无。即是有性。宁离三外别有大有耶。仙人
见疑。复为说喻。如同异性。此性亦离实德业外别
有此同异性。五顶虽信同异之义。然犹不解离实
德业外别有大有。于是仙人立量云。有性是有法。
非实德业是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同
异性。故因明破云。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
成遮有性。俱决定故。此中先约唯识破。谓此大有
性。既离实德业外。决在唯识内。以非是实等所摄
故。若离实德业之大有性不离唯识。则离有性之
实德业亦不离识。以非是有性所摄故。遂申量云。
彼所执非实非德非业之大有性是有法。应非离
识有别自性是宗。因云。非是实等所摄故。喻如石
女儿。离大有之实德业是有法。亦非离识有别自
性宗。因云。以非有性所摄故。同喻如空华。二喻。一
是毕竟无。一是幻有。以有性是遍计。实德业是依
他故。次就彼宗自许破。又彼所执大有性。离实德
业外无别自性。以彼自宗。许大有性不离实德业
故。立量云。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
因云。许非无故。喻如实德业等。次约有法差别相
违破。若离实德业外别有大有性。应名非大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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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自宗许异实等。决定非有故。立量云。离实德
业大有性是有法。应非有性宗。因云。许异实德故。
喻如毕竟无。故因明云。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
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
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下例破。
如大有性自许非无。离实德等。无别有性。如何复
说实等离大有外有别有性。若离实等有法。有别
有性。应离非实等法。有别无性。既离无法无别无
性。应离有法无别有性。然彼所执离实德业。别有
有性现量可得者。妄也。】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破同异性也。同异性者。谓常于实转。依一实故。
是遮彼觉因。及表此觉因。名同异性。此同异性。即
实德业性也。言彼所执同异性。亦非离实德业外
有别体性。故曰不然。以决无同异性是离实德业
而有故。若同异性异实德业而有。则应实德业亦
离同异性而有。故立量互破云。若此同异性是有
法。非实德业性是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
实。则应实德业是有法。非实德业摄是宗。因云。异
实等性故。喻如德业实。既同异性非离实德业而
有。则实德业亦非离同异性而有。地等下。次准破。
地等诸性者。坚湿暖动也。地等体者。地水火风也。
若知离实等体无同异性。离同异性亦无实等体。
则知离坚等性无地等体。离地等体亦无坚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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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量云。地等诸性是有法。非地等性是宗。因云。异
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水风等是有法。非地等摄
是宗。因云。异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实下。次例
破。如同异性。离实德业无别同异性。则实等亦应
离同异性无别实性等。若离实德业有同异性。则
应离非实德业有非同异性。既离非实德业无非
同异性。则离实德业亦无同异性。故知离实德业
别有同异性现量可得者。但有言说。都无实义。广
百论云。如胜义师。执同异性等是现量境。其理不
成。牛马等性。分别意识。于色等法假施设有。越诸
根境。非现量得。遍诸所依。无差别故。如和合体。彼
计第六和合句义其体是一。遍诸所依。非现量得。
同异等性。其义亦尔。】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此破和合句也。和合句者。谓令实等不离相属。此
诠智因。名和合性。先立量破云。彼和合句。定非实
有是宗。因云。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喻如毕竟无。彼
许下。例破。设执下。纵夺破。】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先立量总破所缘六句非现量得。以彼自许是所
知境故。所知。即比量也。以现量境。离筹度心。无分
别故。次立量破能缘六句智亦非现量智摄。实等
智者。即德句中觉也。悟一切境故。广百论云。又彼
论说有实句义是现量境。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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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等物。分别意识。于色等法假施设有。云何执为
现量境。然彼论说瓶衣等物。因德业实同异合故。
为眼所见。及身所触。故是根境现量所知。此必不
然。因德所引实智。非现量摄。谓因青等暖等诸德
所引实智。定非见触现量所摄。非业同异实所引
生。依随馀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实智。乃至
因同异性所引实智。亦非见触现量所摄。依随馀
相合所生故。如非实等所有诸智。由是应知一切
句假合生智。皆非真实缘彼现量。谓缘实智。非是
真实缘实现量。假合生故。如德等智。如是乃至缘
和合智。亦非真实缘彼现量。假合生故。如实等智。
故不应执六句义中有现量境。然外道所计现量。
皆是非量。故斥云。皆是妄所计度。非真现量。】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此投灰外道由见世间有情不随欲转。故作此计。
所以者何。现见世间有情。于彼因时。欲修净业。不
遂所欲。反更为恶。于彼果时。愿生善趣。不遂所欲。
返受诸苦。由见此故。彼作是思。世间诸物。必应别
有作者。生者。及变化者为彼物父。谓自在天。为万
物因。能生诸法。故斥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
有作法。决定不常。不常则不遍。不遍则非真实。若
谓彼体必常必遍。体中自具一切功德。故能生者。
则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诸法。不必藉彼所
欲及众缘和合而生矣。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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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缘。方能生者。便违自在一因之论。若谓自在遍
生诸法。即欲与缘亦从自生。不藉彼者。如是则欲
与缘亦应顿起。以彼一因常具足故。俱舍云。谓诸
世间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则应一切俱时而起。非
次第起。现见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
若执自在随欲故。令此法起。令此法灭。应非自在。
亦由乐欲差别生故。或差别欲。应一时生。所因自
在无差别故。若欲差别更待馀因不俱起者。则非
一切唯用自在一法为因。或所待因。亦应更待馀
因差别。方次第生。则所待因。应无边际。若谓自在
欲虽顿生。而诸世间不俱起者。由随自在欲所生
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与后无差别故。】

「馀执有一切大梵(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执大梵天者。即第四韦陀论师。及第五安茶论
师所计。韦陀计那罗延天能生四姓。安茶计梵天
能生万物。提婆涅槃论云。从那罗延天脐中生大
莲华。华上有梵天祖公。彼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
从梵天口生婆罗门。两臂生刹利。两䯗生毗舍。两
足生首陀。计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
生。以见种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时
有作用。或舒或卷。令彼条等随其荣悴。是时虽不
可见。以节气花实等。故知有时。计方者。即第五论
师。计从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
一是常。是涅槃因。计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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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初首。世间唯有大水。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鸡卵。
颜如金色。后为两段。上则为天。下则为地。中间一
梵天。能作一切有命无命等物。案三王历云。天地
浑沌。盘古氏生其中。一日九变。神于天。圣于地。天
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盘古亦长一丈。如此万八
千岁。然后天开地辟。盘古龙身人首。首极东西。足
极东西。左手极南。右手极北。开目成曙。合目成夜。
呼为暑。吸为寒。吹气成风云。吒声为雷霆。盘古死。
头为甲。喉为乙。肩为丙。心为丁。胆为戊。脾为巳。胁
为庚。肺为辛。肾为壬。足为癸。目为日月。髭为星辰。
眉为斗枢。九窍为九州。乳为昆崙。膝为南岳。股为
泰山。尸为鱼鳖。手为飞鸟。爪为龟龙。骨为金银。发
为草木。毫毛为凫鸭。齿为玉石。汗为雨。大肠为江
海。小肠为淮泗。膀胱为百川。面轮为洞庭。韦昭同
记曰。世俗相传。为盘古一日七十化。覆为天。偃为
地。八万岁乃死。此亦髣髴西域计梵天韦纽之类。
故叙于此。计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万物无因。自
然而生。自然而灭。此自然是常。是万物因。如剌棘
自纤。乌色非染。鹄色非洗。或时暴风卒起。或时止
息。或时暴河瀰漫。于一时间顿即空竭。或时果木
敷荣。或时衰悴。由是故起无因之见。此方庄老。大
略亦同。虚空者。即第九口力论师。计虚空是一是
常。是一切万物因。从空生风。风生火。火生暖。暖生
水。水生冻。坚作地。地生五谷。五谷生命。命没还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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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空。我。即前所破者。皆同此破者。例前自在破之。
若欲详明。须阅广百显扬等论。】

「有馀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明论者。即五明。谓因明。内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
也。定量者。决定不易。圣言量也。此即声论师单计
五明声论。表诠诸法。计以为常。次执一切声性是
常。不从缘生。待缘显发。如钟鼓待桴而响。金石待
考而鸣。文义待吐宣而显。故因明云。如立声为无
常。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以声显论。计声
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吐宣。方能显了。下斥破云。
二俱非理。次立量破云。且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
诠故。如所馀声。以明论声。与所馀声。同是声性故。
次量云。馀声声体。亦非常住。待众缘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计极微者有二。一即外道路迦耶论师。计心法色
法皆极微作。然四大中最精灵者。能有缘虑。即为
心法。如色皆是四大。而灯发光。馀则不尔。故四大
中有能缘虑。二者计极微常。由不如实知缘起故。
谓由极微。能生粗色。渐析粗色。即极微性。是故粗
色无常。因量是常。言粗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
父母微。最初极微。名父母微。聚生诸色故。所生即
是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微。故是实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先破极微不成常因。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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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分故。如蚁行等。次破极微不生果色。立量云。
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
所。三破极微非常住。立量云。所执极微定非常住。
能。生果故。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四破果色不越因量。立量云。又所生果应非眼等
色根所取。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以彼计极微。眼所
不取故。五约因果相混破。先牒转计。若谓果色与
因量合。非粗似粗。定是色根所取者。立量破云。所
执果色无粗德合。同因量故应如极微。或应极微。
亦粗德合。处无别故。如粗果色。】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约果如因破。先牒转计。若谓果色遍在自因之
中。而自因之体非一。可名粗者。立量破云。所执果
色体应非一。处各别故。如所在因。果既如因。虽粗
亦细。是故粗色。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八因如果破。先牒计。多因下破。若谓粗色不由极
微。以果多分合成粗色。是色根取者。则多因极微。
亦可合成粗色。如此。则极微因色。足可成境。为色
所取。何待果色合成粗色。方成根境耶。若粗果色
既由多分合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因果前后相
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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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约因果不相受入破。先立量破可知。次牒转计。
若谓果入因而因受。因入果而果受。如水入砂而
砂受。药入铜而铜受者。次破云。谁许砂能受水。铜
能受药。次纵夺破。若谓因果既相受入。诸分支离。
如相离物。不共生果。而自变成粗色者。若尔。不得
为一为常。以果色越因量故。又纵夺破。若谓因相
虽多。而果相是一体者。则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分。
以彼此皆一故。一即一切故。若不许一即一切。便
与理违。若许一即一切。便与事违。故彼所执。妄计
而巳。】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此总破四执。先叙执。有法。即所造之法。有性。即能
造所造有法之有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即有性
者。事理不可执一故。理虽一而事则异故。故百论
云。若青等色与色性一。应知色性其体皆同。若乐
等声与声性一。应如声性其体皆同。若诸根与根
性一。应如根性其体皆同。应一一根取一切境。应
一一境对一切根。是则汝宗所立差别。皆不成就。
立量云。若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体无差别。皆
如有性。若尔。便违巳宗。亦违世间。亦违现量。以青
黄等。是现量境故。】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先叙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非有性故者。事理不
可分二故。立量云。若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体
821-A¶ 第 672a 页 X50-0672.png
不可得。如巳灭无。以异有性。便同无法故。便违下。
出过同前。应如声等非眼等境。如声与眼了不相
触。亦违现量故。百论云。若青等色与色性异。应如
声等。非眼所行。声等亦然。异声等性。应如色等。非
耳等境。是则一切所立句义。皆不得成。便同拨无
邪见外道。】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此勒沙婆师所计。先叙执。彼执下破。若有等性与
色等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次约相违
体同破一异二种。若言相异。体亦应异。不得言一。
若言体一。不得言异。则一切情与无情。不成安立。
然决无一切法同一体者。或应一异。是显一切法
假而不实。故作是说。而汝不知。执以为实。若据理
推。决不得成。】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此若提子所计。先叙执。彼执下破。非一异执同异
一者。言此执与前亦异亦一之执同也。以非一即
异。非异即一故。若言是表应不双非者。如立非一
以显一。立一以显非一。谓之表。今既双非。复何所
表。若但是遮应无所执者。如立非一以遮一。立非
异以遮异。既是遮过而设。不得更有所执。亦遮亦
表应互相违者。遮则非表。表则非遮故。非表非遮
应成戏论者。既非遮表。复何所益。何异世间戏谑
谈论。下出过。又一异相。世共知有。汝独拨无。违世
821-A¶ 第 672b 页 X50-0672.png
间失。亦违自宗。然作是说。正欲矫乱以避过耳。巳
上四句。是外道之所依。依此四句。竞执横生。离此
四句。百非俱遣。故破执之后。总以四句收结。】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至)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上破外道法执竟。此下正破馀乘法执。先总问。次
总斥破。色即十一色法。不相应行。即得非得。同分。
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生。住。灭。无常。名。句。
文身。随眠。十四法。无为。即三无为也。小乘不执心
心所法。故不及之。】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破色法也。色有二种。谓有对无对色也。有对色
者。谓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也。无对色者。法处
色。及无表色也。屡观众色。观而复舍。故名为眼。数
数于此。声至能闻。故名为耳。数由此故。能嗅诸香。
故名为鼻。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故名为
舌。诸根所随。周遍积聚。故名为身。愚夫长夜。莹饰
藏护。执为巳有。计为我及我所。又诸世间。依此假
立种种名想。谓之有情。人与命者。生者。意生。及儒
童等。故名为意。数可示现。在其方所。质量可增。故
名为色。数宣数谢。随增异论。故名为声。离质潜形。
屡随风转。故名为香。可以舌尝。屡招疾苦。故名为
味。数可为身。可證得。故名为触。遍能任持。唯意境
性。故名为法。此十一法。各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等。瑜伽广辩其相。经部计有对色是极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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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能成极微是实。所成根等是假。以实成假。故眼
缘粗色。不缘极微。萨婆多计能所皆实。故先破云。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以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次约
有质碍无质碍破。立量云。谓诸极微是假非实。有
质碍故。应如瓶等。又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无质碍故。应如非色。】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至)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此约有方分无方分破。方谓方所。分谓分位。谓此
极微。若有方所分位。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实
有。若无方分。则此极微不属色法。云何极微合成
粗色。而能承光发影耶。现见世间日轮初出。照柱
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移。随光影转。承
光发影。随处不同。则汝所执极微定有方分。若日
轮触壁等物。则光影在此必不在彼。在彼必不在
此。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柱壁等是和合物。皆是
极微所成。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极
微。上借果色以显极微有方分。下直明极微有方
分。又诸极微。随处必有方隅。若不尔者。便违汝执
极微共和集义。若极微无和集义者。则尘尘皆可
涉入。是名如来殊胜妙色。不得名世间质碍粗色。
今既不尔。故知极微定有方分。且汝执有对色。即
诸极微和合而成。若无方分。则山壁土石皆可直
入。应无障隔。若尔。即是四果圣人所證之色。决非
世间障碍有对色可比。今既不然。定有方分。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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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故。定可分析。既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
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下显正义。问云。外有对色定非实有。则前五识。岂
无所依之根。及所缘之色耶。答云。虽是有色。不从
外来。却是内识自所变现。谓之内色。问云。识无质
碍。色有质碍。如何内识能变色耶。答。谓内识生色
之时。非自能生。亦由本识。执持色等相分种子。熏
习力故。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为相分色。即以
相分根等为识增上缘依。以相分色。为识所缘。问
云。根等色等。既是内识所变。是现量耶。比量耶。答
云。色等五尘。是现量得。眼等五根。以能发识。是比
知有。非现量得。言现量者。现谓显现。量谓量度。取
境分明。离筹度故。如见山便知是山。见水便知是
水。不假分别。故名现量。言比量者。比拟量度而知
其然。如隔墙见角见烟。便知牛火。以有比度。故名
比量。然外五尘属现量。而五根属比量者。以五根
有一分发识功能。以意度量。比知是有故。所缘缘
论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故知此根。但是内
识所变色上功能。非是外色所造。问。云何而知色
是内识所变。答。外有对色。以理推求。既不成就。当
知定是内识所变。问。既眼等是识所变。何故眼等
名根。又名所依。答。以能引发眼等识故。名眼等根。
即此根为俱有依生眼等识。故又名所依也。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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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色等。是谁许内识所变。答。此眼等识。外所缘缘。
理既非有。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言应许者。是
大乘自许。以小乘但许离眼识色。不许不离眼识
色故。大乘加自许之言。则免随一不成过。】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破经部师将外和合假色作所缘缘也。问云。我
经部师以外和合色作所缘缘。亦能引生似自识
相。何故汝大乘自许内识所变内色作所缘缘。答。
汝言外和合色。以能引生似自识相。故汝决定执
彼外和合相。是此识之所缘缘。夫言所缘缘者。谓
能缘识。见托彼生。带彼相起。具此二支。名所缘缘。不
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缘缘也。若以能生一支
名所缘缘者。则因缘增上缘无间缘。皆有能生一
义。亦皆可为所缘缘乎。今既不然。故曰勿因缘等
也。下纵破和合色可以为所缘境。不可以为缘而
生识。若谓和合之色。可以为缘。能生识者。是义不
然。和合者。和顺辏集义。如瓶。如盎。如瓮。如罂等。皆
是积集众微而成。若一一分析。瓶罂等相。悉不可
得。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色之相。此和
合相。皆由极微积集而有。离诸极微。无有实体。能
生识者既无实体。则所生之识何自而有哉。彼和
合相既非实有。可与五识作所缘。不可作缘。以和
合色。如第二月。捏目所成。非真月故。故宗镜云。设
许汝眼识。带彼粗色相。许作所缘。不得名缘。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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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假色无体故。犹如眼识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
体。不能生识。和合假色。亦复如是。遂立量云。汝和
合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缘非缘宗。因云。汝执
假色无体故。喻如第二月。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
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此破正量部师执极微为所缘缘也。正量部救云。
和合粗色。虽则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极微。此是实
有。各得为缘。能生五识。何故必待内识变色为所
缘缘。答。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
以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犹如眼识不带眼根
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识。然眼等五识。即
不能缘眼等五根。将根为喻。立量云。汝和合色等
能成极微是有法。设为五识缘非所缘宗。因云。五
识生时。不带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故云。极微于五
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非诸极
微下。正明极微上无和合相也。以无和合相故。设
许为缘。不可为所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此正量部师。复双计极微和集为所缘缘。以遮二
失也。有执下。先断前立之非。有执色等一一极微
不和集时非五识境。以识上无圆微相故。共和下。
次陈今立之是。言共和集位等者。谓诸极微。和集
一处。互相资藉。有粗相现。随其所有多少极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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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皆有一和集相。彼相实有。可作五识所缘缘。故
论云。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
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
似巳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境。此乃双支皆具。免
前二过。下斥破云。彼执非理。共和集位。与未集时
体相一故者。言极微和合。与不和合。体相是一。眼
等识上无彼极微相故。眼等识上既无微相。定无
集相。纵可以为缘。不可作所缘。论云。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以现前极
微。形尘不睹。如坚性润性等故。瓶瓯等物极微等
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者。论云。瓶瓯等物大小等
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言瓶
瓯等物。虽有大小。而极微是同。无有别异。故彼所
生之识。亦应无别。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
圆微相故者。论云。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亦别
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
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之相。所以者何。极
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圆微相。故知形
别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
粗相识缘细相境等者。既和集位有粗相生。为此
识境。生似自识。则应粗识可缘细境。眼识可缘耳
境。如是。则一识能缘一切境矣。许有极微。尚有如
上许多过失。况汝所执心外极微。如龟毛兔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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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有。而欲作五识所缘缘哉。故知外色非五识
所缘缘。必是内色。其理极成。】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以前二师皆不立相分。唯立本质心外法故。于极
微处。即阙初支。于和合边。即阙第二。故彼所执。皆
不得成。今立内识所变似相分色。双支皆具。故见
托彼生。可以为缘。带彼相故。可以为所缘。论云。内
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以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别行钞云。所缘缘者。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
缘。只此所缘境。有牵心业用。是心之所托故。复名
为缘。即所缘为缘。名所缘缘。】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问。内识变色。为随量大小顿现一相耶。为是别别
变作众多极微。和合而成一相耶。答。内识变色时。
随前尘本质境量之大小。一时顿现大小之相分。
非若汝等别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和合而成一
相分也。问。若此极微非实有者。何故佛说令其除
析。答。然诸经说令除析者。为有一等愚法之人。妄
执粗色以为实有。佛悯其愚。故说极微令其除析
以明空耳。非谓粗色中之极微是实有也。诸瑜伽
师受佛语故。以此粗色。用假想观。七分七分作意
除析。至不可析处。假说极微。然此极微。犹有方分。
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非谓实有极微和
合而生粗色。由此下。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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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此破无对色也。即前五尘落谢影子。亦名法尘。故
曰。是此类故。亦非实有。立量破云。馀无对色。定非
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诸有下。例破。】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下破有表无表色也。有表者。谓内发胜思。外现
身语。有所表示故。此有二种。谓身表及语表也。身
表者。如杀盗淫等。及不杀等。曲跽合掌进退揖让
之类。语表者。如妄言绮语等。及不妄言等。无表者。
如贪等及不贪等。即受所引色。此在受戒之后思
种上防恶发善功能为体。以本无形色。而能表显。
故名无表。此有二种。一律仪无表色。二不律仪无
表色。俱舍云。若住律仪。由胜烦恼。作杀缚等诸不
善业。由此便发不善无表。住不律仪。由淳净信。作
礼佛等诸胜善业。由此亦发诸善无表。名无表色。
问。外有对色是有质碍。可非实有。表无表色。非有
质碍。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下
破。先破立有宗以形色为身表业。有宗云。身表许
别形故。形为身表。由思力故。别起如是如是所有
身形。形即是表。表善恶故。表即是业。此之形色。依
身起故。名身表业。论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实有。
形是长短方圆。以长短方圆等。是假非实。谓依多
显色假立长等。若分析时。长短极微不可得故。次
破正量部以行动为身表业。动是折旋俯仰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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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脑处说。以身动时。由业动故。论主破云。若言是
动。亦非实有。以行动时。即属有为。一切有为。皆属
刹那。当处出生。随处灭尽。无容于此转至馀方。故
不可言动名身表。有为法灭不待因故者。俱舍云。
待因。谓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灭。既不待因。才生
即灭。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初有性等故。既
后有尽。知前有灭故。三破有宗转计心所引色为
身表业。出计云。我宗别有一色名身表业。非是眼
根所对青黄显色。亦无长短方圆形色。是我心根
力大。发动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持足动。即以此
色为身表业。论主斥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以何
为性。若言以动为性。如前巳破。若以动因为性。动
因即是风界。以动作施为。皆是风力所转故。然风
无形相。亦无善恶。是无记性。故无表示。不应名为
表色。以俱舍说。身表唯通善不善性。不通无记。以
无记心。势力微劣。不能引发强业。既风非显色。是
无记性。非身表色。则触等三。亦非显色。皆属无记。
亦非身表。故俱舍云。十有对色。除色及声。馀八无
记。谓五色根。香味触境。不可记为善不善性。故名
无记。馀七心界。法界。及色界。声界。若善不善。心力
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问。此身表业。
既不属形。不属动。不属心所引色。何由而起。答。然
此身表。是内心为种子。令第八识所变手足等色。
作善作恶。趋转不定。虽非实动。似有作用。表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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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假名身表。非谓离识之外。别有一法名身表也。】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次破语表亦非实有。言语虽有表显。而非实有声
性。以从喉脐七处一刹那间出此声相。此声上无
屈曲之音。故无诠表。言语必由多念相续。审虑决
定。方发语故。此言语者。既属多念即属生灭。便非
实有。此语言者。既属声相。便属有对。外有对色。前
巳破故。然因下。示正义。例身表可知。】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破无表色也。言有表显者。尚非实有。况无表显
而实有哉。问。此无表色从何而有。答。此无表色。是
从受戒之后。立胜思愿。誓断一切恶。行一切善。以
此分限。假立无表。胜思愿者。谓愿此身不作杀。盗。
淫。是名胜身。口不行妄言。绮语。两舌。恶口。是名胜
语。心不起贪。嗔。痴。名胜思惟。由此防恶。发善种子。
渐渐增长。故立此名。此名依种子边立。或依定中。
能止身语恶现行思。故立此名。此名依现行边立。
以有防发二种功能。假名无表。】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至)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问。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业。今拨身语为无。岂不
与圣教相违。答。不拨身语为无。但言身语。非是汝
等所执实色。思有三种。谓动发胜思。审虑思决定
思。以动发胜思。能动身发语。与身语相应。名身语
业。审虑决定二思。唯与意识相应。由彼意念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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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审虑决定。然后能动身发语。故名意业。此唯
意识最为殊胜。故曰动身发语独为最也。成业论
云。由外发身语。表内心所思。譬如潜渊鱼。鼓波而
自表。问。身语动作。有所表显。可称为业。意念无形。
无所表示。何故亦名为业。答。以动发胜思。能发起
身语作善作恶。说善说恶。有此动发作用。亦名为
业。又动发胜思。亦是审决二思所游履处。通能起
善恶业。通能招感苦乐异熟之果。亦名为道。游履
者。谓六道受报也。故曰引满能招业。力牵也。故知
不独身语为业。为业道。即意亦名为业。为业道。不
唯意业。思为自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为自性
也。或身表语表。皆是中思所发。假说为身语业。或
身语亦是内思所游履处。假名业道。俱舍云。十业
道中。后三唯道。业之道故。立业道名。彼相应思。说
名为业。彼转故转。彼行故行。如彼势力而造作故。
前七是业。身语业故。亦业之道。思所游故。由能等
起身语业思。托身语业。为境转故。是业之道。立业
道名。离杀等七。无贪等三故。由此下。结无外色。】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如馀假法非实有体。」

【此下破不相应行也。此不相应行有十四。萨婆多
计。不与色心相应。皆是实有。是故破之。言不相应
者。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
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相应。拣异四位。故
名不相应也。得非得等者。等取下文十三法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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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成就不失义。谓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是生缘摄
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非得反此。此十四法。不如
色心心所实有体相。亦非异色心心所别有作用。
故知即是色心心所一分一位假立此名。定非实
有。故立量破云。此不相应行是有法。非异色心心
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蕴摄故。喻如色心等。许蕴
摄故者。分位唯识故。又量云。不相应行。定非实有。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又量云。
不相应行非实有体。或馀实法所不摄故。如馀假
法。馀实法。即真如实际如来藏等。】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破得非得非实有也。先大乘反诘。契经下。小乘
引经證。言补特迦罗者。此云数取趣。谓数数造业。
取恶趣故。十无学法。即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
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成就者。即得
也。异生者。即六趣众生也。阿罗汉者。此云杀贼。亦
云无生。杀烦恼贼。永不生故。不成就者。不得也。以
契经有成不成言。故知得不得为实有。故俱舍云。
若无有得。异生圣者。起世俗心。应无异生及诸圣
者建立差别。岂不烦恼巳断未断。有差别故。应有
差别。谓诸圣者见脩道力。令所依身。转变异本。于
彼二道所断惑中。无复功能令其现起。如是圣者。
所依身中。无生惑能。名烦恼断。或世间道。损所依
中烦恼种子。亦名为断。与上相违。名为未断。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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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者。说名成就。诸巳断者。名不成就。先斥其谬證。
次例破。轮王七宝者。轮王有四。如金轮。银轮。铜轮。
铁轮。金轮王四天下。银轮王三天下等。七宝者。谓
轮宝。象宝。马宝。牟尼珠宝。女宝。主藏宝。主兵臣宝。
七宝中。象宝马宝主藏宝主兵臣宝女宝。是他身。
其馀是非情。若契经说成就等名实有者。契经亦
说轮王成就七宝。岂轮王实得他身之身。成就无
情之物乎。若谓轮王不成就他身非情。是轮王具
大福德。而于七宝。有自在业力。应念而有。假说成
就。非实得者。则前所引善恶等法。何不许其有自
在业力。假说成就。而执实得。若谓七宝现在有故。
假说成就。宁知善法恶法及无学法非现在有耶。
以离现在实法。决定无有补特迦罗及无学法。现
在必具善恶诸种子故。由此义故。则知成就善恶
无学诸法。亦是假说。非真实有。】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上破得无实体。此破得无实用。若此得是诸行生
因。有能生之用。则应现在有情具此得者。于生灭。
有为法中。应生不生不灭无为之法。今何不尔。若
从先来一切无情之物未得生法。此既无有生因
之得。应永不生。何为不然。若未得此得者。及既得
而巳失此得者。则应皆永不生。胡为现见生起。若
谓现在有俱生得为因而生起者。生与生生。复何
所作。若谓此得是诸法不离散因者。一切异生具
821-A¶ 第 676c 页 X50-0676.png
善恶无记法。得既俱有。彼虽相违。则应三性一时
顿现在前。若不顿现。而更待馀法为因。则俱生得。
便成无用。若谓此得是一切法不失之因。有情具
此得故。成就种种世出世法者。亦不然。以诸可成
之法。皆不离有情。而由有情。成可成法。何关于得。
若离有前而别求得。实无得者。展转推求。故得于
法。俱为无用。得既非用。非得亦然。】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此显得非得正义。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
三种成就者。瑜伽云。若于引发缘中。势力自在。假
立为得。以此自在为依止故。所有士夫补特迦罗。
虽彼彼法巳起巳灭。若欲希彼复现在前。便能速
疾引发诸缘。令得生起。是故亦说此名为得。当知
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若所有染污法。诸无
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
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
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名为种子成就。
二自在成就者。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
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三现行成
就。若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不成就
者。于三界四谛下。见道所断分别惑种。未曾永害。
假立非得。以未得圣法。未入圣流。名异生性。俱舍
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力脩得故。加行善者。要由
功力脩得。不由功力脩得者。若所依中。种未被损。
821-A¶ 第 677a 页 X50-0677.png
名为成就。种巳被损。名不成就。谓断善者。由邪见
力。损所依中善根种子。应知名断。非所依中善根
种子毕竟被害。说名为断。要由功力而脩得者。若
所依中。彼法巳起。生彼功力。自在无损。说名成就。
与此相违。名不成就。如是二种。亦假非实。故所依
中。唯有种子未拔。未损。增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
就名。无有别物。】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此破众同分非实有也。先大乘反诘。次小乘引證。
此经下。斥其谬證。若同下。展转辩破。钞云。同分者。
同。谓诸有情身形等同。分者。因义。谓由此分。能令
有情身形等同。言有情者。同分所依。拣非无情。若
谓同智同言。因同分而起。故执同分为实有者。则
应草木瓦石无情之物。各各皆有同分。亦能引发
同智同言。亦应实有。若谓唯于同分中起同智言。
名为实有。非异类者。既同智言因同分起。则同分
复应起别同分。如天同分复起天同分。人同分复
起人同分等。如是展转。成无穷过。今同分既无别
同分起。此同智言。何藉同分。若谓以同分为因。而
能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同
事同欲。皆是宿生习气熏成。故有同好。何关同分。
故俱舍云。有别实物名为同分。谓诸有情展转类
等。本论说此名众同分。此有二种。一无差别。谓诸
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别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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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有情。界地趣生。种性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
各别同分。一类有情各等有故。复有法同分。谓随
蕴处界。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
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
有。如是蕴等。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若别
有实有名异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非异人
同性。别有人性故。又非世间现见同分。以非色故。
亦非觉慧所能了别。无别用故。世虽不了有情同
分。而于有情谓无差别。故设有体。亦何所用。又何
因不许有情同分。诸谷麦等。亦有自类。互相似故。
又诸同分展转差别。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
别觉施设耶。又应显成胜论所执。彼宗执有总同
句义。于一切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
异句义。于异品类。同异言智。于此发生。毗婆沙师。
作如是说。彼执于此异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
故。然此同分。皆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种类差别。
假立此名。非是实有。故瑜伽云。云何名众同分。谓
若略说。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
住。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
有情同分。广说乃至邪见者望邪见者。杀生者望
杀生者。正见者望正见者。预流等望预流等。乃至
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此破命根非实有也。馀乘于识暖之外。别执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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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根。死此生彼。以为实有。如世人以命尽为死。故
引经證。此经下先斥谬證。次以色例破。又先巳成
离识无色。则知离识无别命根。次以三蕴例破。若
命根异识非实命根。应如受等异识无实受等。立
量云。又若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是宗。因云。异识
实有故。喻应如受等。问云。既离识外无别命根。只
应说识。云何经说识寿暖三。答。义别说三。谓阿赖
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触。名暖。阿赖耶之种子。名
寿。阿赖耶之现行。名识。三法义别。故别说之。非谓
别有体性。如四正勤。以一法分四。如未生善令生。
巳生善令长。未生恶令不生。巳生恶令断。以生善
断恶义别。故分为四。亦名四正断。虽分为四。但是
一精进数。问。既寿暖不异识者。住无心位。既无有
识。寿暖应无。何故此身不坏。答。岂不经说识不离
身。无心位中。暖息虽无。寿识犹在。故身不坏。如无
色界。身虽舍暖。馀二不舍故。问。既言识不离身。如
何名无心位。答。彼无心位所伏灭者。是第六中粗
相转识。非是第八微细相识。以有识为因。故有二
无心果。此在二卷广明。此阿赖耶。足为三界六趣
四生之体。以此识是遍一切处恒续不断异熟果
故。无劳离此识外。别执命根死此生彼。然依亲生
第八种子。能连持往昔自业所引同分色心不断。
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由功能差别。故世
间有穷通。由住时决定。故世间有寿夭。穷通寿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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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往昔自业所引。悉由第八种子连持。故令色
心不断。若第八种子散坏。则无生灭灭生之理。故
即以此连持不断功能。假立命根。瑜伽云。云何命
根。谓由先业。于彼彼处所生自体。所有住时限量
势分。说名为寿。生气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至)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无想定者。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
妙。立此定名。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所。及染污第
七恒行心所。悉皆灭尽。立此定名。二定皆依厌心
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建立无想。异熟者。由脩
无想。感彼天果。名无想报。意谓此三若无实性。何
以便能遮此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定。能遮
未来诸心心所令暂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实有。若
无下。先例破。次立量破。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假亦
能遮。如提塘等。谓修下。显正义。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厌患粗动者。无想但厌前六粗动。灭尽亦患
第七王所。发胜期愿。遮心心所。愿力渐增。粗动渐
细。以此微心熏蒸第八。遂成至极增上厌心。由此
厌心种子。损伏粗动心心所种。粗动心等。亦不现
行。依此心心所现行伏灭分位。假立二种定名。此
由熏恶种而成善种。故定亦名善定也。无想异熟。
由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执彼以为最极寂静。发胜
期愿。而欲得彼。以微微心。熏异熟识。成厌心种。遂
令粗想不行。招彼天异熟。故于此处。立无想果。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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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此果。异熟不空。故于四百九十九劫中想等不
行。如夹冰鱼。如压石草。由此果依异熟识立。得异
熟名。故此下。总结三法非实。】

成唯识论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