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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21-A
成唯识论集解序
成唯识论之难究也。不独糅百为十。词约义丰而巳
是虽正释三十论。而实摄摄论集论杂集论二十论
广百论辨中边宝生显识转识五蕴掌珍手杖佛性
佛地俱舍金七十胜宗十句诸论。无虑数百卷。虽瑜
伽显扬至多。然但可以證此论。而不可以摄此论。呜
呼渊矣博矣。蔑以加矣。况其中立正义摧邪见。每用
三支比量。触处而是。而今世讲师。透彻因明者绝少。
若又不熟究诸论融浃于心。遽解此论。其不郢书而
燕说者几希。如首卷破胜论实德业三句二比量。缘
彼宗计瓶衣等物。身根所触。眼根所见。是五识境。现
量所得。即身触眼见是因。现量所得是宗。色声是喻。
故以有质碍无质碍二宗共一因。出其不定之过。此
计不出胜宗十句论。而出广百论中。又如次卷破三
有为相。后约三世破。为小乘执生在未来。而过去现
在都无生用。故以来同去破之。此执不出于百论。而
出俱舍及清凉钞中。如此之类不可枚举。目力一不
到。率尔下笔。则有自误误人之咎。呜呼可不慎哉。余既
潜心此论。考求诸典。有所标识。而阙疑尚多。后闻巢
松缘督诸师。结侣焦山。遍检大藏。将释此论。遣使迎
之。二师先后至。余谓。何不作补疏为后学指南。佥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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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得一雨师来不可。余即遣使迎一雨师。会以他事
羁不至。因循岁月。合并甚难。而余亦出山矣。追寻此
约巳将十年。缘督巳作古人。而余亦老病。伏枕二年。
殊无起色。然研味此论未曾暂舍。今年夏一雨师新
解成。以前五卷刻本寄余。其书曰。近世解内典。各出
巳见者多。第性宗理圆。作聪明注释。亦无大碍。相宗
理方。一字出入。便谬以千里矣。不佞虽有臆见。目未
曾经考證。口未曾经商确者。皆不敢入解。今入解者。
不过摭古人言句以成文耳。不识能当明公之心否。
呜呼此正余之心也。余恒谓。陈那护法诸菩萨皆果
位圣人。在贤劫千佛之数。其造诸论。皆现量心中流
出。吾辈顾以分别心揣摩卜度。自以为比量。而不知
皆非量也。不以至教量印之乌乎可。故余拙解取名
證义。意正如此。师可谓得我心之所同然矣。及阅其
书。则遇立量处。一一提明。虽不解因明者。读之无不
了然。其散见诸论。凡余心目之所及者。师皆先及之。
且有余目之所未及者矣。然后知师用意之精如此。
而巢松缘督之推许岂虚哉。余闻紫柏大师言。相宗
绝传久矣。鲁庵泰法师。行脚避雨。止人家檐下。闻其
内说法声。听之则相宗也。亟入见。乃一翁为一妪说。
师遂拜请教。因留月馀。尽传其学而去。疑此翁妪非
凡人。盖圣贤应化而现者。雪浪恩法师即鲁庵之孙
也。缘督又雪浪之孙。而一雨巢松二师皆得法雪浪。
称高第弟子。其授受渊源有自矣。余承法师片言指
羁不至。因循岁月。合并甚难。而余亦出山矣。追寻此
约巳将十年。缘督巳作古人。而余亦老病。伏枕二年。
殊无起色。然研味此论未曾暂舍。今年夏一雨师新
解成。以前五卷刻本寄余。其书曰。近世解内典。各出
巳见者多。第性宗理圆。作聪明注释。亦无大碍。相宗
理方。一字出入。便谬以千里矣。不佞虽有臆见。目未
曾经考證。口未曾经商确者。皆不敢入解。今入解者。
不过摭古人言句以成文耳。不识能当明公之心否。
呜呼此正余之心也。余恒谓。陈那护法诸菩萨皆果
位圣人。在贤劫千佛之数。其造诸论。皆现量心中流
出。吾辈顾以分别心揣摩卜度。自以为比量。而不知
皆非量也。不以至教量印之乌乎可。故余拙解取名
證义。意正如此。师可谓得我心之所同然矣。及阅其
书。则遇立量处。一一提明。虽不解因明者。读之无不
了然。其散见诸论。凡余心目之所及者。师皆先及之。
且有余目之所未及者矣。然后知师用意之精如此。
而巢松缘督之推许岂虚哉。余闻紫柏大师言。相宗
绝传久矣。鲁庵泰法师。行脚避雨。止人家檐下。闻其
内说法声。听之则相宗也。亟入见。乃一翁为一妪说。
师遂拜请教。因留月馀。尽传其学而去。疑此翁妪非
凡人。盖圣贤应化而现者。雪浪恩法师即鲁庵之孙
也。缘督又雪浪之孙。而一雨巢松二师皆得法雪浪。
称高第弟子。其授受渊源有自矣。余承法师片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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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受益良多。但其欲尽削繁文。独存护法正义数语。
未免惮烦乐简之病。故其平生著述绝少。然有诸弟
子。灯灯相续。著书满天下。亦孰非法师之著述哉。病
中久癈笔研。偶因赞喜而走笔序之。亦不知有当于
师心否。
万历壬子孟秋五日念西居士王肯堂力疾书
* No. 821-B
唯识集解自叙
一代时教。虽逗机不同。户牖各别。要其所归。性相二
字。该括无遗矣。曷谓性。谓不生灭。无去来。离四句。绝
百非者是。楞伽所谓寂灭一心。楞严所谓清净觉性
也。曷谓相。即清净觉性中。瞥尔不觉。遂流而为识。结
而为色。胶而为执。荡而为空。于是色法分为十一。则
有眼耳鼻舌色声香味等相生焉。心法分而为八。则
有了别之相出焉。心所法分而为五十一。则有触等
欲等贪痴等相出焉。不相应法分为二十四。则有得
失生灭等相出焉。无为法分而为六。则有虚空择灭
等相出焉。百法丛生。众相横出。清净觉性。郁而不扬
矣。于是凡夫见相而不见性。用识而不用智。根尘识
未免惮烦乐简之病。故其平生著述绝少。然有诸弟
子。灯灯相续。著书满天下。亦孰非法师之著述哉。病
中久癈笔研。偶因赞喜而走笔序之。亦不知有当于
师心否。
万历壬子孟秋五日念西居士王肯堂力疾书
* No. 821-B
唯识集解自叙
一代时教。虽逗机不同。户牖各别。要其所归。性相二
字。该括无遗矣。曷谓性。谓不生灭。无去来。离四句。绝
百非者是。楞伽所谓寂灭一心。楞严所谓清净觉性
也。曷谓相。即清净觉性中。瞥尔不觉。遂流而为识。结
而为色。胶而为执。荡而为空。于是色法分为十一。则
有眼耳鼻舌色声香味等相生焉。心法分而为八。则
有了别之相出焉。心所法分而为五十一。则有触等
欲等贪痴等相出焉。不相应法分为二十四。则有得
失生灭等相出焉。无为法分而为六。则有虚空择灭
等相出焉。百法丛生。众相横出。清净觉性。郁而不扬
矣。于是凡夫见相而不见性。用识而不用智。根尘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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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驰互逸。头头羁绁。处处粘著。外道小乘。迷头认
影。不达自心。谬执心外实有诸法。复执诸法实有自
性。向空华上。分淡分浓。于兔角边。较长较短。部党群
分。互相牴角。此大乘唯识正宗立破之义所由作也。
且此论以唯识为宗者。谓色等十一法。是所缘唯识
故。识等八法。是自性唯识故。心所五十一法。是相应
唯识故。不相应二十四法。是分位唯识故。无为六法。
是识性唯识故。是知五位百法。统名唯识。离识之外。
无片事可得。故以唯识标宗也。以立破为义者。如立
色等十一法。为所缘唯识者。是破外道小乘计心外
实有诸法也。立八种识为自性唯识者。是破小乘执
六识三毒为生死因。数论胜论等。计神我胜性等。为
生死因。及一类菩萨拨识亦无之执也。立五十一心
所法为相应唯识者。是破小乘误执离心无别心所
之执也。立二十四不相应法为分位唯识。及无为法。
为实性唯识者。是破小乘执得等虚空等为实有自
性也。复立十因四缘为生起因者。是破自然外道无
因而生诸法也。是故。索其旨趣。究其始终。皆以立破
为义。立破之义既成。则知万法元从巳出。不自外来。
悉假缘生。亦非实有。于是九十六种外道。悉竖降旗。
一十八部小乘。争扶象辙。乘其启窾。导入无疵。授以
新方。驱其痼疾。是以收百法归相见。摄相见属依他。
若从依他而执我执法。则没溺痴河。若了依他元无
自性。则优游觉海。故复明转识成智。束智为身也。呜
影。不达自心。谬执心外实有诸法。复执诸法实有自
性。向空华上。分淡分浓。于兔角边。较长较短。部党群
分。互相牴角。此大乘唯识正宗立破之义所由作也。
且此论以唯识为宗者。谓色等十一法。是所缘唯识
故。识等八法。是自性唯识故。心所五十一法。是相应
唯识故。不相应二十四法。是分位唯识故。无为六法。
是识性唯识故。是知五位百法。统名唯识。离识之外。
无片事可得。故以唯识标宗也。以立破为义者。如立
色等十一法。为所缘唯识者。是破外道小乘计心外
实有诸法也。立八种识为自性唯识者。是破小乘执
六识三毒为生死因。数论胜论等。计神我胜性等。为
生死因。及一类菩萨拨识亦无之执也。立五十一心
所法为相应唯识者。是破小乘误执离心无别心所
之执也。立二十四不相应法为分位唯识。及无为法。
为实性唯识者。是破小乘执得等虚空等为实有自
性也。复立十因四缘为生起因者。是破自然外道无
因而生诸法也。是故。索其旨趣。究其始终。皆以立破
为义。立破之义既成。则知万法元从巳出。不自外来。
悉假缘生。亦非实有。于是九十六种外道。悉竖降旗。
一十八部小乘。争扶象辙。乘其启窾。导入无疵。授以
新方。驱其痼疾。是以收百法归相见。摄相见属依他。
若从依他而执我执法。则没溺痴河。若了依他元无
自性。则优游觉海。故复明转识成智。束智为身也。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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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古尊宿见性之后。或捧或喝。或伸或欠。或拈搥竖
拂。或吐舌扬眉。或张弓架箭。或舞笏辊毬。或掀倒禅
床。或趯翻饭桶。或作驴鸣。或为犬吠。无非游戏神通。
发明般若者。莫不皆从相中打出。识里透来。故全相
是性。全识是智。方得真实受用。左右逢原。随流得妙。
谁谓相宗非要哉。是知性之不明者。相之不彻也。故
欲明性。先须彻相。相彻而后性自明矣。今见性者既
不可得。而复弁髦其相。问其性。则指胸点舌。竖臂擎
拳。曰。无非是道。问其相。则口如匾担。眼似流星。曰。我
无用此。颟顸儱侗。甘坐自欺。诸佛慧灯。于兹渐熄。不
亦大可哀邪。然此论自奘师糅成之后。口授基师。基
师作疏以释其义。当尔时。耳提面命。家喻户晓。故自
唐以来。弘之者广。而见性者如麻似粟。触处皆是。至
我
明而疏义湮没。此论亦寘之高阁。相宗一脉。黯然不
彰。即见性者亦如麟角。故知见性虽不在相。寔由彻
相以见性。是则相宗为见性之明灯。亦是欲到菩提
法性城中一本路程图也。恶可少哉。润自落䰂披缁。
滥厕讲场。即与二三同志。窥其门户。第根性钝迟。而
闻见复寡。于易了处一句入心。如渴沾甘露。津津有
味。忽遇聱牙诘曲。则喻如嚼蜡。故旋阅旋止。后披宗
镜。始得斩其疑关。抽其暗钥。从是遍探楞伽深密等
经。瑜伽显扬广百杂集俱舍因明等论。及大经疏钞。
其中凡与此论相应者。辄手录之。间有眼力未及者。
拂。或吐舌扬眉。或张弓架箭。或舞笏辊毬。或掀倒禅
床。或趯翻饭桶。或作驴鸣。或为犬吠。无非游戏神通。
发明般若者。莫不皆从相中打出。识里透来。故全相
是性。全识是智。方得真实受用。左右逢原。随流得妙。
谁谓相宗非要哉。是知性之不明者。相之不彻也。故
欲明性。先须彻相。相彻而后性自明矣。今见性者既
不可得。而复弁髦其相。问其性。则指胸点舌。竖臂擎
拳。曰。无非是道。问其相。则口如匾担。眼似流星。曰。我
无用此。颟顸儱侗。甘坐自欺。诸佛慧灯。于兹渐熄。不
亦大可哀邪。然此论自奘师糅成之后。口授基师。基
师作疏以释其义。当尔时。耳提面命。家喻户晓。故自
唐以来。弘之者广。而见性者如麻似粟。触处皆是。至
我
明而疏义湮没。此论亦寘之高阁。相宗一脉。黯然不
彰。即见性者亦如麟角。故知见性虽不在相。寔由彻
相以见性。是则相宗为见性之明灯。亦是欲到菩提
法性城中一本路程图也。恶可少哉。润自落䰂披缁。
滥厕讲场。即与二三同志。窥其门户。第根性钝迟。而
闻见复寡。于易了处一句入心。如渴沾甘露。津津有
味。忽遇聱牙诘曲。则喻如嚼蜡。故旋阅旋止。后披宗
镜。始得斩其疑关。抽其暗钥。从是遍探楞伽深密等
经。瑜伽显扬广百杂集俱舍因明等论。及大经疏钞。
其中凡与此论相应者。辄手录之。间有眼力未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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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参之有识。方始搦管。积有数年。汇成此解。实不欲
以臆说误人。故命之曰集解。第愿后之学者。藉是解
而了相。而破相。而离相。则幸矣。若据是解而泥相。则
蛇足之诮。余复何辞。是解也。自巳酉冬。于虞之秋水
庵缉成六卷。至辛亥夏日。于湖之福山兰若。续成四
卷。续成而捐赀请刻者。云山居士觉仙也。
时
万历壬子夏日书于藤溪之草堂
以臆说误人。故命之曰集解。第愿后之学者。藉是解
而了相。而破相。而离相。则幸矣。若据是解而泥相。则
蛇足之诮。余复何辞。是解也。自巳酉冬。于虞之秋水
庵缉成六卷。至辛亥夏日。于湖之福山兰若。续成四
卷。续成而捐赀请刻者。云山居士觉仙也。
时
万历壬子夏日书于藤溪之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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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卷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梵语悉底。唐言成。成者。安立成就义。安立教理。成
就胜义故。梵语么怛喇多。唐言唯。唯者。独义。心外
无法故。梵语毗若底。唐言识。识者。了别义。八识皆
能了别自分境故。梵语奢萨怛罗。唐言论。论者。分
析义。分析五位。教诫后学故。论字是能成。唯识是
所成。能所合目。故曰成唯识论。自世尊睹星之后。
说法四十九年。谈经三百馀会。统而言之。总以一
心八识而为宗体。因缘和合。变现世出世间种种
诸法。而诸小乘外道。不达三界由乎自心。万法原
于本识。妄计心外实有诸法。妄立种种异因为诸
法本。邪说谬解。堕堑落坑。所以诸大菩萨。兴慈运
悲。据大乘经。造颂造释。成立唯识一宗。诱引外道
小乘。出邪见河。复归性海。故有斯论。然此唯识二
字。有十种义。一遣虚存实义。谓遍计所执之境。唯
护法等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金庭长寿寺沙门通润集解
【梵语悉底。唐言成。成者。安立成就义。安立教理。成
就胜义故。梵语么怛喇多。唐言唯。唯者。独义。心外
无法故。梵语毗若底。唐言识。识者。了别义。八识皆
能了别自分境故。梵语奢萨怛罗。唐言论。论者。分
析义。分析五位。教诫后学故。论字是能成。唯识是
所成。能所合目。故曰成唯识论。自世尊睹星之后。
说法四十九年。谈经三百馀会。统而言之。总以一
心八识而为宗体。因缘和合。变现世出世间种种
诸法。而诸小乘外道。不达三界由乎自心。万法原
于本识。妄计心外实有诸法。妄立种种异因为诸
法本。邪说谬解。堕堑落坑。所以诸大菩萨。兴慈运
悲。据大乘经。造颂造释。成立唯识一宗。诱引外道
小乘。出邪见河。复归性海。故有斯论。然此唯识二
字。有十种义。一遣虚存实义。谓遍计所执之境。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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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妄起。都无实体。应须除遣。以情有理无故。谓依
圆法。体是实有。是根本后得所缘之境。应须存留。
以理有情无故。良由一切异生小乘。无始时来妄
执我法为有。清辩菩萨。妄拨理事为空。今唯识观
中。以空遣有。以有遣空。以非有非无双遣有无。故
言唯识。二舍滥留纯义。谓心境二法。相倚而生。由
境有混滥。舍之不称。心体既纯。故言唯识。故下文
云。识唯内有。境亦通外。恐滥外故。但言唯识。三隐
劣显胜义。谓王所俱能了别。心所即劣。依他起故。
心王即胜。所依体故。隐劣不取。故言唯识。二十唯
识论云。此说唯识。伹显王胜。理兼心所。如言王来。
非无臣佐。四摄末归本义。谓收摄相见二分。还归
本识自證分体。故言唯识。解深密经云。诸识所缘。
唯识所变。五遣相證性义。谓相用遣而不取。体性
證而不除。故言唯识。摄论云。依绳起蛇解。见绳知
是无。證见彼分明。方知明性乱。六境识义。谓所观
境。由识变现。境不离识。故言唯识。阿毗达磨经云。
鬼人天等。所见各异。七教义。即能诠教说有唯识。
楞伽云。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现。彼所见非有。是
故说唯心。八理义。即道理唯识。本颂云。是诸识转
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九行义。
谓菩萨在定位。作四寻思观。皆不离识。瑜伽云。菩
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十果义。谓佛果四智。及菩
萨所有功德。皆不离识。庄严论云。真如无境识。是
圆法。体是实有。是根本后得所缘之境。应须存留。
以理有情无故。良由一切异生小乘。无始时来妄
执我法为有。清辩菩萨。妄拨理事为空。今唯识观
中。以空遣有。以有遣空。以非有非无双遣有无。故
言唯识。二舍滥留纯义。谓心境二法。相倚而生。由
境有混滥。舍之不称。心体既纯。故言唯识。故下文
云。识唯内有。境亦通外。恐滥外故。但言唯识。三隐
劣显胜义。谓王所俱能了别。心所即劣。依他起故。
心王即胜。所依体故。隐劣不取。故言唯识。二十唯
识论云。此说唯识。伹显王胜。理兼心所。如言王来。
非无臣佐。四摄末归本义。谓收摄相见二分。还归
本识自證分体。故言唯识。解深密经云。诸识所缘。
唯识所变。五遣相證性义。谓相用遣而不取。体性
證而不除。故言唯识。摄论云。依绳起蛇解。见绳知
是无。證见彼分明。方知明性乱。六境识义。谓所观
境。由识变现。境不离识。故言唯识。阿毗达磨经云。
鬼人天等。所见各异。七教义。即能诠教说有唯识。
楞伽云。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现。彼所见非有。是
故说唯心。八理义。即道理唯识。本颂云。是诸识转
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九行义。
谓菩萨在定位。作四寻思观。皆不离识。瑜伽云。菩
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十果义。谓佛果四智。及菩
萨所有功德。皆不离识。庄严论云。真如无境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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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无漏界。如上十义。性。相。境。智。教。理。行。果。有漏。无
漏等。皆是成就唯识胜义。故云成唯识论。卷者。舒
卷义。舒则览其文。卷则思其义。从义边说。故云卷
也。第。谓次第。一者。数之始。论有十卷。此居其首。故
曰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此出造释论并译人之名也。如来灭度九百年后。
六师竞作。邪说炽盛。于是天亲菩萨。撮瑜伽之要
义。造唯识三十颂。亲胜。火辩。同时造释。千一百年
后。护法。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八大
论师。相继造释。各成十卷。前后合之。总有百卷。故
后人以天亲为本论主。十大论师为末论主。而末
论十师中。又以护法四分为准。故以护法为首。其
馀论师。则以等字该之。自后奘师。糅斯十释。合为
一部。勒成十卷。若一师之所制。即斯论也。三藏者。
经。律。论藏也。法师者。三藏精通。人所师法故。译者。
易也。易梵语而成唐言也。】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此一偈。上半是论主归敬三宝之辞。下半是论主
自陈造释之意。言稽首者。稽。至也。留也。以首至地。
停留少时。所以展敬也。唯识性者。所證之法也。满
清净者。佛也。五住究尽。二死永亡。名究竟觉故。分
清净者。僧也。分断无明。分證真理。名随分觉故。此
二皆能證之人也。问。何故论初必须归敬三宝。答。
漏等。皆是成就唯识胜义。故云成唯识论。卷者。舒
卷义。舒则览其文。卷则思其义。从义边说。故云卷
也。第。谓次第。一者。数之始。论有十卷。此居其首。故
曰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此出造释论并译人之名也。如来灭度九百年后。
六师竞作。邪说炽盛。于是天亲菩萨。撮瑜伽之要
义。造唯识三十颂。亲胜。火辩。同时造释。千一百年
后。护法。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八大
论师。相继造释。各成十卷。前后合之。总有百卷。故
后人以天亲为本论主。十大论师为末论主。而末
论十师中。又以护法四分为准。故以护法为首。其
馀论师。则以等字该之。自后奘师。糅斯十释。合为
一部。勒成十卷。若一师之所制。即斯论也。三藏者。
经。律。论藏也。法师者。三藏精通。人所师法故。译者。
易也。易梵语而成唐言也。】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此一偈。上半是论主归敬三宝之辞。下半是论主
自陈造释之意。言稽首者。稽。至也。留也。以首至地。
停留少时。所以展敬也。唯识性者。所證之法也。满
清净者。佛也。五住究尽。二死永亡。名究竟觉故。分
清净者。僧也。分断无明。分證真理。名随分觉故。此
二皆能證之人也。问。何故论初必须归敬三宝。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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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吉祥故。真福田故。有大力故。生胜心故。能加被
故。应须归敬。问。性相二法。互显并陈。何以偏敬其
性。不及其相。答。唯无漏故。唯真谛故。法实性故。圣
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问云。何故法在佛先。
答。师资相因。法先佛后。以法为诸佛之母。一切诸
佛。皆从此中流出故。他处言佛法僧者。显说相因。
佛先法后。人能弘道故。问云。本论师既有三十颂
巳。何因缘故。复造斯释。答云。所以释彼三十颂者。
正欲令一切迷谬有情。得大利益。得大安乐故。】
「今造此论(至)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论一段。是论主自述造论因缘。以
明利乐有情之意。言二空者。我空法空也。二空是
一论之纲领。故首言之。言迷谬者。外道不解。名之
曰迷。小乘邪解。名之为谬。既迷且谬。正眼瞢然。论
主所以造释。令邪知谬解之徒。得真知实解故。问。
生解。有何利益。答。生解。为断二重障故。障者。覆碍
义。覆蔽真心。碍智不起故。障有二种。谓烦恼所知。
烦恼者何。谓见思惑。恼乱有情。长处生死。所知者
何。谓诸无明。障所知境。令智不生。此二种障。同是
根随二十六惑。由根随等有烦扰用。名烦恼障。有
覆碍用。名所知障。故欲断障。先须生解。解生而后
行起。行起而后障断故。问云。此二种障。从何而起。
答。由我法执。二障具生。执是封著不舍义。由诸愚
夫。坚执诸法实有主宰。又执心外实有诸法。名我
故。应须归敬。问。性相二法。互显并陈。何以偏敬其
性。不及其相。答。唯无漏故。唯真谛故。法实性故。圣
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问云。何故法在佛先。
答。师资相因。法先佛后。以法为诸佛之母。一切诸
佛。皆从此中流出故。他处言佛法僧者。显说相因。
佛先法后。人能弘道故。问云。本论师既有三十颂
巳。何因缘故。复造斯释。答云。所以释彼三十颂者。
正欲令一切迷谬有情。得大利益。得大安乐故。】
「今造此论(至)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论一段。是论主自述造论因缘。以
明利乐有情之意。言二空者。我空法空也。二空是
一论之纲领。故首言之。言迷谬者。外道不解。名之
曰迷。小乘邪解。名之为谬。既迷且谬。正眼瞢然。论
主所以造释。令邪知谬解之徒。得真知实解故。问。
生解。有何利益。答。生解。为断二重障故。障者。覆碍
义。覆蔽真心。碍智不起故。障有二种。谓烦恼所知。
烦恼者何。谓见思惑。恼乱有情。长处生死。所知者
何。谓诸无明。障所知境。令智不生。此二种障。同是
根随二十六惑。由根随等有烦扰用。名烦恼障。有
覆碍用。名所知障。故欲断障。先须生解。解生而后
行起。行起而后障断故。问云。此二种障。从何而起。
答。由我法执。二障具生。执是封著不舍义。由诸愚
夫。坚执诸法实有主宰。又执心外实有诸法。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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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二执。因有二执。遂生二障。由我执为根。生烦恼
障。法执为根。生所知障。所谓我法生而障起也。问。
若尔。此二种障。何由而断。答。若證二空。彼障随断。
谓能观五蕴法中。本无主宰。谁是我者。即是我空。
复观蕴法。亦非实有。谁为法者。即是法空。既能證
入二空。彼二障者。应念化成无上知觉。所谓我法
空而障尽也。由执而障成。空而障断。既从地倒。还
从地起故。问。断障。有何利乐。答。断障为得二胜果
故。由烦恼障。障大涅槃。令诸有情轮转生死。故断
续生。便證解脱。言续生者。谓结生相续。即润生无
明也。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诸有情。不得正觉。故
断碍解。便得菩提。碍解者。谓法执不忘。所證净解。
即是碍故。】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此约二执别显世间迷也。开。谓开发。示。谓指示。我
法本无而妄执。故曰谬。唯识本有而不知。故曰迷。
我者。如世间执有情生命者。知者。见者。外道执作
者。受者。思者等。法者。如数论师执二十五冥谛。胜
论师执六句义等。此皆迷本有之唯识。谬执本无
之我法。故诸论师。高建法幢。立真比量。破除二执。
指示二空。使迷唯识者。达真现量故。】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此约四执。别显圣教迷也。前于相见执我执法。故
称迷谬。此于境识计有计无。故亦称迷谬。或执外
障。法执为根。生所知障。所谓我法生而障起也。问。
若尔。此二种障。何由而断。答。若證二空。彼障随断。
谓能观五蕴法中。本无主宰。谁是我者。即是我空。
复观蕴法。亦非实有。谁为法者。即是法空。既能證
入二空。彼二障者。应念化成无上知觉。所谓我法
空而障尽也。由执而障成。空而障断。既从地倒。还
从地起故。问。断障。有何利乐。答。断障为得二胜果
故。由烦恼障。障大涅槃。令诸有情轮转生死。故断
续生。便證解脱。言续生者。谓结生相续。即润生无
明也。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诸有情。不得正觉。故
断碍解。便得菩提。碍解者。谓法执不忘。所證净解。
即是碍故。】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此约二执别显世间迷也。开。谓开发。示。谓指示。我
法本无而妄执。故曰谬。唯识本有而不知。故曰迷。
我者。如世间执有情生命者。知者。见者。外道执作
者。受者。思者等。法者。如数论师执二十五冥谛。胜
论师执六句义等。此皆迷本有之唯识。谬执本无
之我法。故诸论师。高建法幢。立真比量。破除二执。
指示二空。使迷唯识者。达真现量故。】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此约四执。别显圣教迷也。前于相见执我执法。故
称迷谬。此于境识计有计无。故亦称迷谬。或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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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如识非无者。如小乘执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
境俱有。或执内识如境非有者。如清辩依密意空
教。拨识亦无。或执诸识用别体同者。如一类大乘
菩萨。言八识用虽不同。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
像生。或执离心无别心所者。如经部觉天所计。但
有心王。都无心所。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
心所故。虽于蕴中亦有心所但于识上假立分位。
非别实有。如上四师。或偏于有。或滞于空。或略其
用。或缺其所。所见不同。所执亦异。皆未能达唯识
妙理。故诸论师为遮其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
如实解。故造斯论。上明造论因缘竟。下正释三十
颂。】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问云。世俗之人。不了唯识。妄执我法。可尔。圣教之
内。了唯识者。云何亦言有我法耶。次举颂总答。论
曰下。释颂。世俗所执。名世间我法。圣教施设。名圣
教我法。此二我法。俱是假立。非实有性。以世间我
法。无体随情。名之为假。圣教我法。有体强设。亦名
为假故。云何名为无体随情假。以本无实体。妄情
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此
名无体随情假。云何名为有体强设假。虽有法体。
而非我法。以法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
施设。此名有体强设假。我。谓主宰者。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断力。主是我体。宰是我用故。又主是俱生
境俱有。或执内识如境非有者。如清辩依密意空
教。拨识亦无。或执诸识用别体同者。如一类大乘
菩萨。言八识用虽不同。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
像生。或执离心无别心所者。如经部觉天所计。但
有心王。都无心所。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
心所故。虽于蕴中亦有心所但于识上假立分位。
非别实有。如上四师。或偏于有。或滞于空。或略其
用。或缺其所。所见不同。所执亦异。皆未能达唯识
妙理。故诸论师为遮其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
如实解。故造斯论。上明造论因缘竟。下正释三十
颂。】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问云。世俗之人。不了唯识。妄执我法。可尔。圣教之
内。了唯识者。云何亦言有我法耶。次举颂总答。论
曰下。释颂。世俗所执。名世间我法。圣教施设。名圣
教我法。此二我法。俱是假立。非实有性。以世间我
法。无体随情。名之为假。圣教我法。有体强设。亦名
为假故。云何名为无体随情假。以本无实体。妄情
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此
名无体随情假。云何名为有体强设假。虽有法体。
而非我法。以法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
施设。此名有体强设假。我。谓主宰者。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断力。主是我体。宰是我用故。又主是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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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运自在。属第七识我。宰是分别我。有割断故。
属第六识我。法。谓轨持者。能轨自相。能持自性故。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彼二者。指我法言。俱有种种
相者。言我相有多种。而法相亦有多种。故曰俱也。
我种种相者。谓有情命者等者。等取养育者。数取
趣生者。见者。知者。外道所执作者。受者。思者。此世
间无体随情我也。预流一来等者。等取三贤。十圣。
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此圣教有体强设我也。法种
种相。谓实德业等者。等取二十五冥谛。及大梵。自
在。时。方。本际。自然法。此世间无体随情法也。蕴处
界等者。等取缘起。根。谛。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一切
善巧诸法。此有体强设法也。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者。言如上种种诸相。皆是随顺众缘施设。各各有
异。然皆不称法体。悉是假说。巳上总明世间圣教
二种我法皆是假立。以释颂初二句。】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至)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问云。如是我法种种诸相。皆是随缘假说。依何为
体而得成就。答。彼我法二相。皆依诸识转变而假
施设。非实有体。识谓了别者。了。谓了达。别。谓分别。
诸识皆能了达分别自分境故。问。心所亦能了别。
何以不及。答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此中
者。指颂中说。言颂中但言识所变。而不及心所者。
以心所恒依心起。与心相应。故但言识。必该心所
也。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言识
属第六识我。法。谓轨持者。能轨自相。能持自性故。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彼二者。指我法言。俱有种种
相者。言我相有多种。而法相亦有多种。故曰俱也。
我种种相者。谓有情命者等者。等取养育者。数取
趣生者。见者。知者。外道所执作者。受者。思者。此世
间无体随情我也。预流一来等者。等取三贤。十圣。
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此圣教有体强设我也。法种
种相。谓实德业等者。等取二十五冥谛。及大梵。自
在。时。方。本际。自然法。此世间无体随情法也。蕴处
界等者。等取缘起。根。谛。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一切
善巧诸法。此有体强设法也。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者。言如上种种诸相。皆是随顺众缘施设。各各有
异。然皆不称法体。悉是假说。巳上总明世间圣教
二种我法皆是假立。以释颂初二句。】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至)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问云。如是我法种种诸相。皆是随缘假说。依何为
体而得成就。答。彼我法二相。皆依诸识转变而假
施设。非实有体。识谓了别者。了。谓了达。别。谓分别。
诸识皆能了达分别自分境故。问。心所亦能了别。
何以不及。答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此中
者。指颂中说。言颂中但言识所变。而不及心所者。
以心所恒依心起。与心相应。故但言识。必该心所
也。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言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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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者。通指八识自證分言。以自證分上。变似能缘。
谓之见分。变似所缘。谓之相分。此二分者。名依他
起。依他自證而生起故。愚者不了。依此见分。施设
我执。依此相分。施设法执。故曰依斯二分施设我
法也。然则见相二分为所依。我法二执为能依。离
所依无能依。故曰彼二离此无所依也。问。既一自
證变似二分。相见二种。是同是别。答。亦同亦别。同
者。即一体转似二分。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故可言
同。别者。见分是自證分义用分开。故离识外。别无
有种。相分必以识为所依。变相分种。似相而起。是
故相分有别种生。问。相分既别有种。何名识变。答。
不离识故。内识变时。相方生故。巳上别明世间我
法从遍计生。】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此显圣教我法从内识变也。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者。正显我法从内识变。非是心外实有。故云似境。
此之似境。虽由内识所变。其实亦由我法现种交
熏之力。故内识生时。能变其似。诸有情类。不达我
法似境从内识现。其体本空。而反计似境以为实
有。正如患梦之人。以自梦力。现种种相似之物。不
达梦境不真。而反执梦中相似之物以为实有。殊
不知正梦之时。此物未尝无。既醒之后。此物未尝
有也。故经云。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不
可得。巳上释颂第三句。】
谓之见分。变似所缘。谓之相分。此二分者。名依他
起。依他自證而生起故。愚者不了。依此见分。施设
我执。依此相分。施设法执。故曰依斯二分施设我
法也。然则见相二分为所依。我法二执为能依。离
所依无能依。故曰彼二离此无所依也。问。既一自
證变似二分。相见二种。是同是别。答。亦同亦别。同
者。即一体转似二分。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故可言
同。别者。见分是自證分义用分开。故离识外。别无
有种。相分必以识为所依。变相分种。似相而起。是
故相分有别种生。问。相分既别有种。何名识变。答。
不离识故。内识变时。相方生故。巳上别明世间我
法从遍计生。】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此显圣教我法从内识变也。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者。正显我法从内识变。非是心外实有。故云似境。
此之似境。虽由内识所变。其实亦由我法现种交
熏之力。故内识生时。能变其似。诸有情类。不达我
法似境从内识现。其体本空。而反计似境以为实
有。正如患梦之人。以自梦力。现种种相似之物。不
达梦境不真。而反执梦中相似之物以为实有。殊
不知正梦之时。此物未尝无。既醒之后。此物未尝
有也。故经云。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不
可得。巳上释颂第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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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此结世间我法是世间假。圣教我法是圣教假。一
是妄情施设。一是内识所变故。】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此以外境内境会归唯识。问云。何故心外实我实
法。都无所有。唯有内识。答。外境是遍计所执。随情
施设。都无实体。犹如兔角。非若内识之幻有。内识
体是依他。仗因托缘而有。犹如空华。非若外境之
都无。由此外境体性非有。内识体性非无。便遮外
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及遮邪见恶取空者拨识
亦无妄空减执。唯识之义。于此昭然。问。外境既是
妄情施设。可说为假。内境实是内识所变。何故亦
假。答。内境虽是内识所变。非是全无。依世俗说。名
为假有。内识是假境所依之体。依胜义说。名为实
有。故知世间圣教二种我法。悉是假有。全归唯识。
离识之外。无别有法。故曰。通玄峰顶。不是人间。心
外无法。满目青山。】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问。世间目根身器界。皆是心外实境。云何谈唯识
者。以内识为有内境为似。外境为无。答。以世间所
执实我实法。悉无体故。故知唯有内识所变似外
境现。问。现前世人。能知能见。能说能行。能造能受。
皆是此中实有主公。潜施默运。方能成就。如何实
我不可得耶。答。世间所执我法虽多。略而言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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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一大同虚空我。即数论师所计受者我。胜
论所计作者我。二卷舒不定我。即兽王及遍出所
计。三量小极微我。即无惭外道。及尼乾子所计。此
名六师三计。馀九十种。总不出此。】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大同虚空我也。先出外量云。我是有法。体常
周遍是宗。因云。随处造业受果故。同喻如虚空。此
量宗犯能别不极成。因犯法自相相违。喻犯能立
法不成。故因明云。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
论师。立声坏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
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能立法不成
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犹如极微。次立量破云。我
是有法。常遍为宗。因云。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喻如
虚空。故因明疏云。对敌申量。三分圆明。开晓于宾。
名真能立。斥量非圆。弹文有谬。示悟于主。名真能
破。对敌申量。三分缺谬。非晓于敌。名似能立。妄斥
非圆。弹文有谬。不悟于主。名似能破。由彼敌对申
量。而三支有谬。不得圆满。故先出其量。次即借其
量以破之。即彼为似能立。而我为真能破。所谓夺
贼枪杀贼也。次约同异破。又若所执我体。既同虚
空。周遍一切。则汝所执我体。与彼有情所执我体。
同耶异耶。若汝所执之我与一切有情同一体者。
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作业。一有
情受报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受报。一有情成佛
论所计作者我。二卷舒不定我。即兽王及遍出所
计。三量小极微我。即无惭外道。及尼乾子所计。此
名六师三计。馀九十种。总不出此。】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大同虚空我也。先出外量云。我是有法。体常
周遍是宗。因云。随处造业受果故。同喻如虚空。此
量宗犯能别不极成。因犯法自相相违。喻犯能立
法不成。故因明云。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
论师。立声坏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
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能立法不成
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犹如极微。次立量破云。我
是有法。常遍为宗。因云。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喻如
虚空。故因明疏云。对敌申量。三分圆明。开晓于宾。
名真能立。斥量非圆。弹文有谬。示悟于主。名真能
破。对敌申量。三分缺谬。非晓于敌。名似能立。妄斥
非圆。弹文有谬。不悟于主。名似能破。由彼敌对申
量。而三支有谬。不得圆满。故先出其量。次即借其
量以破之。即彼为似能立。而我为真能破。所谓夺
贼枪杀贼也。次约同异破。又若所执我体。既同虚
空。周遍一切。则汝所执我体。与彼有情所执我体。
同耶异耶。若汝所执之我与一切有情同一体者。
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作业。一有
情受报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受报。一有情成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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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一切有情亦应同时成佛。若尔。便成大过。若汝
所执我与一切有情我各异者。一人之我体周遍。
多人之我体亦遍。既更互相遍。则一人之体。与多
人之体。混而为一。既混为一。则一人作业受报时。
应名一切作受。以一切我。同在一处。无别异故。若
谓我体虽遍。而作受各有所属。决非一作一切作
一受一切受者。亦无此理。以业果身三。与诸有情
我体和合而为一故。既和合为一。不得分为彼此。
各有所属。若谓属此而不属彼。则与常遍之理。又
不当矣。必也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一解脱时。
一切亦解脱。所修所證。与一切我合。然后可名常
遍。今既不然。常遍之义。不成安立。】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卷舒不定我也。先出外量云。我体常住不定
为因。随身大小。有舒卷故。如油渧水。此因亦犯法
自相相违过。次申量破云。我体应非常住。有舒卷
故。如橐籥风。橐籥者。鼓风之器。鼓之则风出。不鼓
则无故。若谓我体定随身者。身有多物。应可分析
何者为我。色是我耶。受想等是我耶。若可分析。便
成多体。如何可执我体为一。故彼所说。如儿童竖
子戏谑之谈。岂有实义乎哉。】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极微我也。先出外量云。我体常细。潜身
作业。犹如极微。次申量破云。我量至小。决不能令
所执我与一切有情我各异者。一人之我体周遍。
多人之我体亦遍。既更互相遍。则一人之体。与多
人之体。混而为一。既混为一。则一人作业受报时。
应名一切作受。以一切我。同在一处。无别异故。若
谓我体虽遍。而作受各有所属。决非一作一切作
一受一切受者。亦无此理。以业果身三。与诸有情
我体和合而为一故。既和合为一。不得分为彼此。
各有所属。若谓属此而不属彼。则与常遍之理。又
不当矣。必也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一解脱时。
一切亦解脱。所修所證。与一切我合。然后可名常
遍。今既不然。常遍之义。不成安立。】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卷舒不定我也。先出外量云。我体常住不定
为因。随身大小。有舒卷故。如油渧水。此因亦犯法
自相相违过。次申量破云。我体应非常住。有舒卷
故。如橐籥风。橐籥者。鼓风之器。鼓之则风出。不鼓
则无故。若谓我体定随身者。身有多物。应可分析
何者为我。色是我耶。受想等是我耶。若可分析。便
成多体。如何可执我体为一。故彼所说。如儿童竖
子戏谑之谈。岂有实义乎哉。】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极微我也。先出外量云。我体常细。潜身
作业。犹如极微。次申量破云。我量至小。决不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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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身遍动。如蚍蜉撼树。若谓我量虽小。而能速疾
巡身。似遍动者。犹如火轮。若尔。则所执之我。亦非
一体。亦非常住。诸往来者。是生灭法。是和合法。非
常一故。巳上六师三计。由彼宗因自相矛盾。故不
动于戈立见其败。】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出小乘所计我有三种。一者即蕴。如言即色是
我。即受是我等。此正量部所计。二者离蕴。如离色
是我。离受是我等。此经部所计。三者与蕴。非即非
离。是犊子部所计。正量部亦有作此计者。】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先破即蕴我也。先约五蕴破。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者。常堕无常。常亦无常故。一堕于五。一我成五故。
立量云。我若即蕴。非常一故。犹如五蕴。次约五位
破。内色有质碍。我无质碍故。立量云。又内诸色。定
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心心所法。待缘而有。
有间有断。我恒相续故。立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
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犹如瓶等。我有知觉。馀行
馀色。并无知觉。立量云。馀行馀色。亦非实我。非觉
性故。知虚空等。言馀者除心心所。及内色外所馀
不相应行。及外色也。】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次破离蕴我也。我蕴相离。两不相干。如眼与声。了
不相触。立量破云。我若离蕴。无作受故。喻如虚空。】
巡身。似遍动者。犹如火轮。若尔。则所执之我。亦非
一体。亦非常住。诸往来者。是生灭法。是和合法。非
常一故。巳上六师三计。由彼宗因自相矛盾。故不
动于戈立见其败。】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出小乘所计我有三种。一者即蕴。如言即色是
我。即受是我等。此正量部所计。二者离蕴。如离色
是我。离受是我等。此经部所计。三者与蕴。非即非
离。是犊子部所计。正量部亦有作此计者。】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先破即蕴我也。先约五蕴破。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者。常堕无常。常亦无常故。一堕于五。一我成五故。
立量云。我若即蕴。非常一故。犹如五蕴。次约五位
破。内色有质碍。我无质碍故。立量云。又内诸色。定
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心心所法。待缘而有。
有间有断。我恒相续故。立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
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犹如瓶等。我有知觉。馀行
馀色。并无知觉。立量云。馀行馀色。亦非实我。非觉
性故。知虚空等。言馀者除心心所。及内色外所馀
不相应行。及外色也。】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次破离蕴我也。我蕴相离。两不相干。如眼与声。了
不相触。立量破云。我若离蕴。无作受故。喻如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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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三破与蕴我也。言汝既许依蕴而立实我。今既非
即蕴。又非离蕴。断非实我。故立量云。我非即蕴。亦
非离蕴。定非实故。应如瓶等。瓶等不即泥团。不离
泥团故。又既下。破犊子部中计。此部立三聚。一有
为聚。二无为聚。三非二聚。又立五法藏。三世为三。
无为为四。第五不可说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说有
为无为故。然此一部。诸部论师共推不受。呼为附
佛法外道。以诸外道所计虽殊。皆立我故。故借彼
例破云。若汝既知不可说名有为无为。亦应当知
不可说为是我非我明矣。岂有非离非即之中而
有实我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上文分破外道小乘所执都无实我。下文总约根
尘识三种破。谓汝所执之我。是根耶。尘耶。识耶。先
约识破。故曰思虑。立量云。我若是识。应是无常。有
思虑故。如心心所。我若非识。应是无知。无思虑故。
如虚空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次约根破。故曰作用。立量云。我若是根。应是无常。
有作用故。如手足等。我若非根。应非实我。无作用
故。如兔角等。】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此约境破。故曰所缘。先徵。次释云。若我体非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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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所缘之境。则汝执实我者。为猜度。为妄说。若我
体即是我见所缘之境。则凡有我见者。当称正知
正解。不应目为颠倒众生。以真知灼见实有我体
故。又若必以我见为正。则应无我见者为邪。如何
圣教皆毁我见而赞无我。谓證涅槃者。皆无我见。
有我见者。沉沦生死。岂有著我见者。不沦生死而
證涅槃。无我见者。不證涅槃而沦生死者哉。】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此总破能缘所缘皆非实我。以显正义。立量云。我
见是有法。不缘实我是宗。因云。有所缘故。喻如缘
馀心。又量云。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为宗。因
云。是所缘故。喻如所馀法。如我见不能缘馀心。则
我见不能缘实我。若馀心可缘。则实我亦可缘。如
所馀法既非实我。则我见所缘亦非实我。若所馀
法是实我者。我见所缘亦是实我。故知我见所缘
非实我。而我见亦不缘实我也。广百论亦云。我见
决定不缘实我。男女等相所杂糅故。如缘身等。起
男等相所杂糅心。又我见境非是实我。男女相心
之所缘故。犹如身等。问。我见既不缘实我是缘何
等。答。但缘内识变现五蕴似我之相。随自妄情。周
遍计度以为实我。然非真有实我可缘也。】
「然诸我执(至)数数脩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此下略示二种我执生起之处。及脩断之相。言俱
生者。与身俱生。任运转故。言分别者。思虑计度而
体即是我见所缘之境。则凡有我见者。当称正知
正解。不应目为颠倒众生。以真知灼见实有我体
故。又若必以我见为正。则应无我见者为邪。如何
圣教皆毁我见而赞无我。谓證涅槃者。皆无我见。
有我见者。沉沦生死。岂有著我见者。不沦生死而
證涅槃。无我见者。不證涅槃而沦生死者哉。】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此总破能缘所缘皆非实我。以显正义。立量云。我
见是有法。不缘实我是宗。因云。有所缘故。喻如缘
馀心。又量云。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为宗。因
云。是所缘故。喻如所馀法。如我见不能缘馀心。则
我见不能缘实我。若馀心可缘。则实我亦可缘。如
所馀法既非实我。则我见所缘亦非实我。若所馀
法是实我者。我见所缘亦是实我。故知我见所缘
非实我。而我见亦不缘实我也。广百论亦云。我见
决定不缘实我。男女等相所杂糅故。如缘身等。起
男等相所杂糅心。又我见境非是实我。男女相心
之所缘故。犹如身等。问。我见既不缘实我是缘何
等。答。但缘内识变现五蕴似我之相。随自妄情。周
遍计度以为实我。然非真有实我可缘也。】
「然诸我执(至)数数脩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此下略示二种我执生起之处。及脩断之相。言俱
生者。与身俱生。任运转故。言分别者。思虑计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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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起故。俱生我执下。正显俱生异于分别也。十地
论云。远随现行不作意缘。无始至今。任运而有。不
假作意分别寻伺。如小孩皃。见母生喜。是俱生贪。
见人啼哭。是俱生瞋。不假别缘。任运起故。古德云。
学道之人不识真。秖为从前认识神。无量劫来生
死本。痴人唤作本来人。轲书所言赤子之心。良知
良能。皆此类摄。此有二种。一是第七托第八见分
为本质。自变影像为相分境。缘此相分。执为实我。
名俱生执。此执念念无间。名常相续。二是第六缘
五取蕴。或总缘为我。或别缘为我。言总缘者。谓第
六托识所变蕴相而为本质。自变影像为相分境。
缘此相分。执为实我。别缘者。谓执色为我。执受为
我等。皆是托质变影而为所缘。执为实我。亦名俱
生。此执或起或灭。名有间断。此二俱生。细故难断。
从无始来任运转故。直至脩道位中。脩习胜生空
观地地渐断。至金刚心。方能断尽。言胜生空者。拣
异见道生空。故曰胜也。问云。何以不言我空人空。
而言生空。答。若言人空。不该馀趣。若言我空。有执
外法以为我者。故言生空以混融之。】
「分别我执(至)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外缘者。对内因言。即邪教邪分别也。邪教所说蕴
相我相。即前外道小乘所执心外实蕴实我。此二
我执。粗故易断。见道位中。初地初心生空遍行真
如现在前时。一时顿断。】
论云。远随现行不作意缘。无始至今。任运而有。不
假作意分别寻伺。如小孩皃。见母生喜。是俱生贪。
见人啼哭。是俱生瞋。不假别缘。任运起故。古德云。
学道之人不识真。秖为从前认识神。无量劫来生
死本。痴人唤作本来人。轲书所言赤子之心。良知
良能。皆此类摄。此有二种。一是第七托第八见分
为本质。自变影像为相分境。缘此相分。执为实我。
名俱生执。此执念念无间。名常相续。二是第六缘
五取蕴。或总缘为我。或别缘为我。言总缘者。谓第
六托识所变蕴相而为本质。自变影像为相分境。
缘此相分。执为实我。别缘者。谓执色为我。执受为
我等。皆是托质变影而为所缘。执为实我。亦名俱
生。此执或起或灭。名有间断。此二俱生。细故难断。
从无始来任运转故。直至脩道位中。脩习胜生空
观地地渐断。至金刚心。方能断尽。言胜生空者。拣
异见道生空。故曰胜也。问云。何以不言我空人空。
而言生空。答。若言人空。不该馀趣。若言我空。有执
外法以为我者。故言生空以混融之。】
「分别我执(至)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外缘者。对内因言。即邪教邪分别也。邪教所说蕴
相我相。即前外道小乘所执心外实蕴实我。此二
我执。粗故易断。见道位中。初地初心生空遍行真
如现在前时。一时顿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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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此结二种我执也。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者。牒上二
种我执也。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者。宗镜云。能缘缘
不着处。即名心外疏所缘缘。第七计我。心外之法
或是于有。以第七未转依位。必仗外质故。第六计
我。心外之法或是于无。此识行相猛利。于一切位。
能自在转故。自心内蕴一切皆有者。能缘缘得著
处。即名心内亲所缘缘。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是故下。结示。】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问云。五取蕴相。与所计我。孰有孰无。立量答云。然
诸蕴相决定似有。仗因托缘而得生故。犹如幻事。
又量云。妄所执我。决定非有。横计度故。如毕竟无。
故契经下。引證。色等五法。具摄有为。众缘积聚。共
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故名为蕴。烦恼名取
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或蕴属取。故名取
蕴。如帝王臣。或蕴生取。故名取蕴。如花果树。】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破我有三世难。难云。世人以有我故。则能忆过
去。识现在。诵习未来。益我损我。为恩为怨等事。今
言我非实有。则忆念三世者谁耶。先约体破。言汝
所执之我。既常不变。三世皆如。则是现在同于过
去。过去亦同现在。若是现在同过去者。则我体常
无。若我体常无。三世恩怨亦应常无。谁为忆识诵
821-A¶ 第 665b 页 X50-0665.png
习。若是过去同现在者。则我体常有。若我体常有。
三世恩怨亦应常有。何须忆识诵习。所以者何。以
后与前。体无别故。次约用破。若谓我体本无变易。
而我之用前后变易。而有忆识诵习等事者。理亦
不然。以体与用。不相离故。用不离体。体常而用亦
常。则我用不应有变。体不离用。用变而体亦应变。
则我体不应言常。进退推求。不得言我能忆念诵
习三世恩怨等事。次显正义云。然诸有情恩怨等
事。是本识中任持一类相续不断之种子。由此种
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念念受熏。故有忆识诵习
恩怨等。非谓实我能缘也。故楞严云。汝等昔年睹
一奇物。经历年岁。忆忘俱无。于后忽然覆睹前异。
记忆宛然。曾不遗失。则汝精了湛不摇中。念念受
熏。有何筹算。故知实我不缘三世。】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破我能作受难。难云。若无实我。谁为造业。谁为
受果。先立量破云。实我不能作受。无变易故。犹如
虚空。又量云。实我若能作受。有变易故。应是无常。
次出正义云。然诸有情能造受者。皆是八种心王。
及诸心所。发业润生。内因外缘。熏习之力。故有善
业恶业受报好丑等事。非是实我能作受也。】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此破我有厌求难。难云。若无实我。谁沦生死。谁證
涅槃。先立量破云。我体既常。无生灭故。犹如虚空。
三世恩怨亦应常有。何须忆识诵习。所以者何。以
后与前。体无别故。次约用破。若谓我体本无变易。
而我之用前后变易。而有忆识诵习等事者。理亦
不然。以体与用。不相离故。用不离体。体常而用亦
常。则我用不应有变。体不离用。用变而体亦应变。
则我体不应言常。进退推求。不得言我能忆念诵
习三世恩怨等事。次显正义云。然诸有情恩怨等
事。是本识中任持一类相续不断之种子。由此种
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念念受熏。故有忆识诵习
恩怨等。非谓实我能缘也。故楞严云。汝等昔年睹
一奇物。经历年岁。忆忘俱无。于后忽然覆睹前异。
记忆宛然。曾不遗失。则汝精了湛不摇中。念念受
熏。有何筹算。故知实我不缘三世。】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破我能作受难。难云。若无实我。谁为造业。谁为
受果。先立量破云。实我不能作受。无变易故。犹如
虚空。又量云。实我若能作受。有变易故。应是无常。
次出正义云。然诸有情能造受者。皆是八种心王。
及诸心所。发业润生。内因外缘。熏习之力。故有善
业恶业受报好丑等事。非是实我能作受也。】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此破我有厌求难。难云。若无实我。谁沦生死。谁證
涅槃。先立量破云。我体既常。无生灭故。犹如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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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厌舍。我体既常。无苦恼故。亦如虚空。何为求
趣。故彼所执我体为常。是为自害。次显正义。然诸
有情。因烦恼力。造诸恶业。故有轮回。因患生死。厌
三界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非实我能为生死
涅槃苦乐因果。但有诸识前灭后生。因果相续。如
秤两头。低昂时等。故知一切因果。不离本识。然由
妄熏习故。似我相现。愚者昧此执为实我。所以论
师一往破除我执。直显我空。良有意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上破我执巳竟。此下正破法执。问云。世出世间种
种诸法。皆是离心实有。如何谈唯识者。离识之外。
更无一法可得耶。答。外道馀乘所执外法。以理推
究。皆非有故。又问云。外道所执。云何非有。且数论
下。先答出彼计。梵语僧伽。此翻为数。数即慧数。数
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
亦名数论。本源即是迦毗罗造。金七十论。即自在
黑造。二十五谛是其计也。准百论云。从冥生觉。从
觉生我知。从我知生五唯量。从五唯生五大。从五
大生十一根。神我为主。常觉相。处中不败不坏。摄
受诸法。今依金七十论释。二十五谛。总略为三。处
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初总略为三者。一自性。二我
知。三变异。自性是第一谛。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
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智论云。谓外道通力至八万劫。八万劫外。冥无所
趣。故彼所执我体为常。是为自害。次显正义。然诸
有情。因烦恼力。造诸恶业。故有轮回。因患生死。厌
三界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非实我能为生死
涅槃苦乐因果。但有诸识前灭后生。因果相续。如
秤两头。低昂时等。故知一切因果。不离本识。然由
妄熏习故。似我相现。愚者昧此执为实我。所以论
师一往破除我执。直显我空。良有意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上破我执巳竟。此下正破法执。问云。世出世间种
种诸法。皆是离心实有。如何谈唯识者。离识之外。
更无一法可得耶。答。外道馀乘所执外法。以理推
究。皆非有故。又问云。外道所执。云何非有。且数论
下。先答出彼计。梵语僧伽。此翻为数。数即慧数。数
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
亦名数论。本源即是迦毗罗造。金七十论。即自在
黑造。二十五谛是其计也。准百论云。从冥生觉。从
觉生我知。从我知生五唯量。从五唯生五大。从五
大生十一根。神我为主。常觉相。处中不败不坏。摄
受诸法。今依金七十论释。二十五谛。总略为三。处
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初总略为三者。一自性。二我
知。三变异。自性是第一谛。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
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智论云。谓外道通力至八万劫。八万劫外。冥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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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故称冥谛。从此觉知初立故。二言我知者。即第
二十五谛神我也。三变异者。中间二十三谛是自
性所作。名为变异。故有三位。处中为四者。一本性
无变异。二大等亦本变。三十六但变异。四知者非
本变。一谓本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
非变异。二大我慢五唯。此七亦本亦变异。大从本
性生故变异。能生我慢故为本。慢从大生故变异。
能生五唯故为本。五唯从慢生故变异。能生五大
故为本。三五大五知根五业根及心平等根。但从
他生。故唯变异。不能生他。故不名本。四知者。即我
知为体。故不从他生。亦不能生他。故非本非变。广
有二十五。如百论所说。然都有九位。就其中二十
三谛自有七位。一大。二我心。三五唯量。四五大。五
五知根。六五作业根。七心平等根。兼其初后。故二
十五。问云。自性不可见。云何知有。答。因大等事从
自性生。有三德故。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
答。三德合故。三德者。梵语萨埵。剌阇。答摩。旧翻忧。
喜。闇。新翻贪瞋痴。由此自性。三德合故。能生二十
三法。自性是作者。神非作者。问。若非作者。何用我
为。答。为證义故。义之言境。證于境故。谓二十四谛。
是我所知。我是见者。而非作者。馀不能知。问。自性
是作者。我非作者。何因和合。偈答云。我求见三德。
自性为独存。如跛盲人合。由义生世间。言我求见
三德者。谓我有如是意。我今当见三德自性。故我
二十五谛神我也。三变异者。中间二十三谛是自
性所作。名为变异。故有三位。处中为四者。一本性
无变异。二大等亦本变。三十六但变异。四知者非
本变。一谓本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
非变异。二大我慢五唯。此七亦本亦变异。大从本
性生故变异。能生我慢故为本。慢从大生故变异。
能生五唯故为本。五唯从慢生故变异。能生五大
故为本。三五大五知根五业根及心平等根。但从
他生。故唯变异。不能生他。故不名本。四知者。即我
知为体。故不从他生。亦不能生他。故非本非变。广
有二十五。如百论所说。然都有九位。就其中二十
三谛自有七位。一大。二我心。三五唯量。四五大。五
五知根。六五作业根。七心平等根。兼其初后。故二
十五。问云。自性不可见。云何知有。答。因大等事从
自性生。有三德故。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
答。三德合故。三德者。梵语萨埵。剌阇。答摩。旧翻忧。
喜。闇。新翻贪瞋痴。由此自性。三德合故。能生二十
三法。自性是作者。神非作者。问。若非作者。何用我
为。答。为證义故。义之言境。證于境故。谓二十四谛。
是我所知。我是见者。而非作者。馀不能知。问。自性
是作者。我非作者。何因和合。偈答云。我求见三德。
自性为独存。如跛盲人合。由义生世间。言我求见
三德者。谓我有如是意。我今当见三德自性。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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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性合。言自性为独存者。我是困苦人。唯有能
见故。自性为他。令得独存。如跛盲人合者。自性与
我合。亦如盲与跛合。以我为跛。不能作故。自性为
盲。不能见故。此二合故。能生世间。与我受用。如跛
盲各达所在。各得分位。我见自性时。即得解脱。令
我独存。问。巳说和合能生世间。是生次第云何。偈
答云。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内有五。从此
生五大。谓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义。自性相增故。
此大亦名觉。亦名想。亦名智。大次生我执。我执者。
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知须境故。亦名我慢。亦
名五大初。次慢生十六者。即五唯量。五知根。五作
业根。及心平等根。此意总明十六皆从慢生。就十
六中。先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初生
五唯量者。一声。二触。三色。四味。五香。此五各有体
有能。有缘量故。唯是定故。定用此成五大故。从声
唯生空大。触唯生风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
香唯生地大。次五大生十一根者。先生五知根。次
生五业根。后生心平等根。云何五大生五知根。谓
声唯生空大。空大成耳根。是故耳还闻声。触唯生
风大。风大成身根。是故身根还受触。色唯生火大。
火大成眼根。是故眼根还见色。味唯生水大。水大
成舌根。是故舌根还知味。香唯生地大。地大成鼻
根。是故鼻根不闻地而闻香。次生五业根者。一语
具。二手。三足。四小便。五大便。即执。步。戏。笑。除也。心
见故。自性为他。令得独存。如跛盲人合者。自性与
我合。亦如盲与跛合。以我为跛。不能作故。自性为
盲。不能见故。此二合故。能生世间。与我受用。如跛
盲各达所在。各得分位。我见自性时。即得解脱。令
我独存。问。巳说和合能生世间。是生次第云何。偈
答云。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内有五。从此
生五大。谓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义。自性相增故。
此大亦名觉。亦名想。亦名智。大次生我执。我执者。
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知须境故。亦名我慢。亦
名五大初。次慢生十六者。即五唯量。五知根。五作
业根。及心平等根。此意总明十六皆从慢生。就十
六中。先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初生
五唯量者。一声。二触。三色。四味。五香。此五各有体
有能。有缘量故。唯是定故。定用此成五大故。从声
唯生空大。触唯生风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
香唯生地大。次五大生十一根者。先生五知根。次
生五业根。后生心平等根。云何五大生五知根。谓
声唯生空大。空大成耳根。是故耳还闻声。触唯生
风大。风大成身根。是故身根还受触。色唯生火大。
火大成眼根。是故眼根还见色。味唯生水大。水大
成舌根。是故舌根还知味。香唯生地大。地大成鼻
根。是故鼻根不闻地而闻香。次生五业根者。一语
具。二手。三足。四小便。五大便。即执。步。戏。笑。除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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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根者。分别为体。故论云。分别为心相。是相即
心事。六具五唯成。通缘诸境故。二十五我知者。以
思为我。云何知有我。积聚为他故。他者即是我。由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
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脩道。自性隐迹。不生诸
谛。我便解脱。故偈云。我无缚无脱。无轮转生死。以
无三德故。无变异故。无作者故。问。若尔。谁为系缚。
谁为解脱。答。轮转及系缚。解脱唯自性。由自性变
异。故缚。若得正遍知。即得解脱。意明知二十三谛
为正遍知。明缚与脱不由于我。言我解脱者。约自
然解脱耳。此中言执我是思者。是彼所执无缚无
脱之神我。此神我。能受用冥性及三德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以自性与三德。唯能作二十三法。不能
受用。能受用者是神我故。然彼所计大等二十三
法。虽由三德合成。皆是实有。是现量境。亲得受用
故。即今此方所计浑沌。如老子所云。杳杳冥冥。其
中有精。恍恍惚惚。其中有物。庄子云。至道之精。杳
杳冥冥。至道之极。昏昏默默者。皆冥谛也。此总认
一团无明为至道。翻此冥谛。便成大光明藏矣。】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先斥。次徵。次立量破。言大等二十三法。一一都藉
三德和合而成。如军林瓶车和合而有。便非实法。
如何可说现量得耶。故先出外量云。大等是有法。
是实非假。现量所得是宗。因云。三事合成故。此宗
心事。六具五唯成。通缘诸境故。二十五我知者。以
思为我。云何知有我。积聚为他故。他者即是我。由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
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脩道。自性隐迹。不生诸
谛。我便解脱。故偈云。我无缚无脱。无轮转生死。以
无三德故。无变异故。无作者故。问。若尔。谁为系缚。
谁为解脱。答。轮转及系缚。解脱唯自性。由自性变
异。故缚。若得正遍知。即得解脱。意明知二十三谛
为正遍知。明缚与脱不由于我。言我解脱者。约自
然解脱耳。此中言执我是思者。是彼所执无缚无
脱之神我。此神我。能受用冥性及三德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以自性与三德。唯能作二十三法。不能
受用。能受用者是神我故。然彼所计大等二十三
法。虽由三德合成。皆是实有。是现量境。亲得受用
故。即今此方所计浑沌。如老子所云。杳杳冥冥。其
中有精。恍恍惚惚。其中有物。庄子云。至道之精。杳
杳冥冥。至道之极。昏昏默默者。皆冥谛也。此总认
一团无明为至道。翻此冥谛。便成大光明藏矣。】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先斥。次徵。次立量破。言大等二十三法。一一都藉
三德和合而成。如军林瓶车和合而有。便非实法。
如何可说现量得耶。故先出外量云。大等是有法。
是实非假。现量所得是宗。因云。三事合成故。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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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云是实非假而因是三事合成。是宗因自相违
矣。故敌者反其宗以破之。立量云。大等是有法。应
假非实。非现量得是宗。因云。三事成故。喻如军林
等。】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此以能生所生互破也。本事。即三德。意谓大等二
十三法是实有者。则同能生三德。非三合成。不得
称三德所生大等矣。以所生即如能生故。遂申量
破云。大等诸法。非三合成。是实有故。如三本事。若
三德即是二十三法。则三德亦当有三德合成。以
能生即如所生故。遂申量破云。萨埵等三。亦三合
成。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下。例破。谓本事既能
转变。大等亦应转变。立量破云。大等诸法亦能转
变。是实有故。如三本事。大等既是非常。本事亦应
非常。立量破云。萨埵等三。亦应非常。即大等故。如
大等法。】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此约体用相同破。功能。用也。若此三德各各能造
二十三法。则此三德各多功能。功能既多。则此三
德体亦应多。以体与用不相离故。体。即自性。广百
论云。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馀
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
定是非常。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众多作
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成多体。自性
矣。故敌者反其宗以破之。立量云。大等是有法。应
假非实。非现量得是宗。因云。三事成故。喻如军林
等。】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此以能生所生互破也。本事。即三德。意谓大等二
十三法是实有者。则同能生三德。非三合成。不得
称三德所生大等矣。以所生即如能生故。遂申量
破云。大等诸法。非三合成。是实有故。如三本事。若
三德即是二十三法。则三德亦当有三德合成。以
能生即如所生故。遂申量破云。萨埵等三。亦三合
成。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下。例破。谓本事既能
转变。大等亦应转变。立量破云。大等诸法亦能转
变。是实有故。如三本事。大等既是非常。本事亦应
非常。立量破云。萨埵等三。亦应非常。即大等故。如
大等法。】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此约体用相同破。功能。用也。若此三德各各能造
二十三法。则此三德各多功能。功能既多。则此三
德体亦应多。以体与用不相离故。体。即自性。广百
论云。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馀
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
定是非常。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众多作
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成多体。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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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胜。无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体既成多。应
如大等。定是无常。若谓三德之体。既遍一处。一处
起用。转变诸法。馀一切处。亦应同时转变。以三德
之体。遍而无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此约体相各异破。纵许三德体相各别不相遍者。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若谓未合成三。合时变一。理
亦不然。合与未合。三德之体无差别故。岂有未合
成三。合时成一之理耶。若谓三事其体虽异。而相
是同。故和合时。成一相者。便违巳宗体相是一。若
谓体异相同。无斯过者。则应体如相而冥然成一。
或应相如体而显然成三。如是则应一体合成一
相。或是三相合成三体。不应说言三体和合共成
一相。一相二字。若此中体相对辨。则一相是能变。
若下文总别对辨。则一相是所变。由此一相。成彼
一相。实无二也。】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约总别相同破。三德是别相。大等是总相。以三
德共生一法故。若总别二相。既混合一处。则一不
成一。三不成三。云何三德和合共生一相。若谓三
德虽变。实不和合。成一相者。三德变时。既不和合。
与不变时无有差别。亦不应言成一色等。如何现
见三德成一色耶。若谓三德和合而成一相。则三
德别相。即应亡失。别相既失。三德之体亦应随相
如大等。定是无常。若谓三德之体。既遍一处。一处
起用。转变诸法。馀一切处。亦应同时转变。以三德
之体。遍而无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此约体相各异破。纵许三德体相各别不相遍者。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若谓未合成三。合时变一。理
亦不然。合与未合。三德之体无差别故。岂有未合
成三。合时成一之理耶。若谓三事其体虽异。而相
是同。故和合时。成一相者。便违巳宗体相是一。若
谓体异相同。无斯过者。则应体如相而冥然成一。
或应相如体而显然成三。如是则应一体合成一
相。或是三相合成三体。不应说言三体和合共成
一相。一相二字。若此中体相对辨。则一相是能变。
若下文总别对辨。则一相是所变。由此一相。成彼
一相。实无二也。】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约总别相同破。三德是别相。大等是总相。以三
德共生一法故。若总别二相。既混合一处。则一不
成一。三不成三。云何三德和合共生一相。若谓三
德虽变。实不和合。成一相者。三德变时。既不和合。
与不变时无有差别。亦不应言成一色等。如何现
见三德成一色耶。若谓三德和合而成一相。则三
德别相。即应亡失。别相既失。三德之体亦应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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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失。体相既失。是将何物而成一相。若谓三德各
有总别二相。故虽成总相。亦不失别相者亦不然。
以不可说此三德各有大等总相。及三德别相故。
以大等总相。即是三德之别相故。若谓总相即别
相者。则大等总相上各各应有三德别相。如何但
见大等一色总相。不见三德别相耶。】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此约三相和合破。若谓三德之体各各具有三相。
和合混杂。不见其三。但见一者。理亦不然。既三体
各有三相。宁有三相俱在而独见一者耶。既见为
一。则成一相。又如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别哉。若
彼三德一一皆具三相。即随有一德。能成色等诸
法。何所乏少。必待三德和合而成耶。若谓必待三
相和合而成一色。应一一事皆有三体。以体与相
无别异故。】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此约众果皆同破。能造三德为因。所造大等为果。
唯量。即五唯量。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意谓
能造三德既同。则所造大等诸法悉无差别之相。
是则因果等法。皆不得成。既无差别。则一根应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闻声嗅香知味等。或应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见。耳亦可闻等。如
是。则世间尽合为一。而无现在情与非情净秽好
丑等物。亦无现量比量非量之境。则犯自教相违。
有总别二相。故虽成总相。亦不失别相者亦不然。
以不可说此三德各有大等总相。及三德别相故。
以大等总相。即是三德之别相故。若谓总相即别
相者。则大等总相上各各应有三德别相。如何但
见大等一色总相。不见三德别相耶。】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此约三相和合破。若谓三德之体各各具有三相。
和合混杂。不见其三。但见一者。理亦不然。既三体
各有三相。宁有三相俱在而独见一者耶。既见为
一。则成一相。又如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别哉。若
彼三德一一皆具三相。即随有一德。能成色等诸
法。何所乏少。必待三德和合而成耶。若谓必待三
相和合而成一色。应一一事皆有三体。以体与相
无别异故。】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此约众果皆同破。能造三德为因。所造大等为果。
唯量。即五唯量。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意谓
能造三德既同。则所造大等诸法悉无差别之相。
是则因果等法。皆不得成。既无差别。则一根应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闻声嗅香知味等。或应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见。耳亦可闻等。如
是。则世间尽合为一。而无现在情与非情净秽好
丑等物。亦无现量比量非量之境。则犯自教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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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世间相违过。故下文云。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
违世间诸法差别。故彼所计皆非实有。】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此六句义。即卫世师所计。亦云胜论。以六句义最
为胜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外道嗢露迦。此云
鸺鹠仙人。即百论中优楼祛也。亦云米脐。以收碾
场糠秕中米脐食故。六句者。实句。德句。业句。大有
句。同异句。和合句也。言实者。谓诸法实体。德业所
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等性故。实有九种。谓地。
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也。德。谓道德。有二十四。一色
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如地有十四
德。水有十四德。火有十一德。风有九德。空有六德。
时有五德。方有五德。我有十四德。意有八德等。言
业者。作用动作义也。有五种。谓取。舍。屈。伸。行。如地
水风火意。是有动作。空方时我。是无动作。言大有
者。谓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
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言同异性者。即实德业
三种上同异性。如地望地。有其同义。如地望水。有
其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亦然。此同异性。
亦离实等外有别体性。言和合者。谓诸法和聚。由
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故。
违世间诸法差别。故彼所计皆非实有。】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此六句义。即卫世师所计。亦云胜论。以六句义最
为胜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外道嗢露迦。此云
鸺鹠仙人。即百论中优楼祛也。亦云米脐。以收碾
场糠秕中米脐食故。六句者。实句。德句。业句。大有
句。同异句。和合句也。言实者。谓诸法实体。德业所
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等性故。实有九种。谓地。
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也。德。谓道德。有二十四。一色
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如地有十四
德。水有十四德。火有十一德。风有九德。空有六德。
时有五德。方有五德。我有十四德。意有八德等。言
业者。作用动作义也。有五种。谓取。舍。屈。伸。行。如地
水风火意。是有动作。空方时我。是无动作。言大有
者。谓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
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言同异性者。即实德业
三种上同异性。如地望地。有其同义。如地望水。有
其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亦然。此同异性。
亦离实等外有别体性。言和合者。谓诸法和聚。由
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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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有住等。然此有性。同异二句。互有开合。如清凉
开有性为二句。合同异为一句。胜论开同异为二
句。合有性为一句。据胜论释。同义者。即有性。由实
德业三。同一有故。以同有实德业三实体故。有诠
智因。此即不离实德业之有性也。言异义者。即离
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以离此外。别有体性。故
有遮表之言。此即离实德业外之有性也。此外道
计此六句。皆是实有。现量可得。】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识有实自性。」
【此约常无常二宗破。先斥。次徵。后破。且汝所执诸
句义中诸常住者。能生果否。若能生果。便有作用。
应是无常。遂申量云。诸常住者。应是无常。有作用
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实有。遂申量云。诸常
住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诸
句义中诸无常者。有质碍故。若有质碍。定非实有。
遂申量云。诸无常法。非实有性。有质碍故。有方分
故。可分析故。如军林等。若无质碍。应非实有。遂申
量云。诸无常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
心心所。如上两宗。各有二量。前量约所执破。后量
约唯识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此约因宽不定破。碍无碍法。皆共此因故。立量破
云。地水火风是有法。应非有碍是宗。因云实句义
摄。身根所触故。喻如坚湿暖动。又量云。即彼所执
开有性为二句。合同异为一句。胜论开同异为二
句。合有性为一句。据胜论释。同义者。即有性。由实
德业三。同一有故。以同有实德业三实体故。有诠
智因。此即不离实德业之有性也。言异义者。即离
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以离此外。别有体性。故
有遮表之言。此即离实德业外之有性也。此外道
计此六句。皆是实有。现量可得。】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识有实自性。」
【此约常无常二宗破。先斥。次徵。后破。且汝所执诸
句义中诸常住者。能生果否。若能生果。便有作用。
应是无常。遂申量云。诸常住者。应是无常。有作用
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实有。遂申量云。诸常
住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诸
句义中诸无常者。有质碍故。若有质碍。定非实有。
遂申量云。诸无常法。非实有性。有质碍故。有方分
故。可分析故。如军林等。若无质碍。应非实有。遂申
量云。诸无常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
心心所。如上两宗。各有二量。前量约所执破。后量
约唯识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此约因宽不定破。碍无碍法。皆共此因故。立量破
云。地水火风是有法。应非有碍是宗。因云实句义
摄。身根所触故。喻如坚湿暖动。又量云。即彼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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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湿暖动是有法。应非无碍是宗。因云。德句义摄。
身根所触故。喻如地水火风。以身根所触之因。既
向有碍地水火风实句上合。复向无碍坚湿暖动
德句上转。遂成不定。故有碍地水火风。即如无碍
坚湿暖动。无碍坚湿暖动。即如有碍地水火风。以
同是身根所触因故。又地水火三。是有碍色。青黄
等色。是无碍色。若俱是眼所见为因。此因既与有
质碍色合。复能向无质碍青黄色上转。亦成不定。
遂申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三。应非有碍。实句义
摄。眼根所见故。喻如青色等。即彼所执诸青色等。
应非无碍。德句义摄。眼根所见故。如地水火三。故
因明云。共不定因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
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
无常。为是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故知下。结破。】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此约碍无碍破。申量云。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应是
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诸句义中无质碍法。应
皆有碍。色根所取。故如地水火风。巳上总破实德
业三句。】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此破大有性也。大有性者。谓一切实德业句义和
合。一切根所取。于实德业。有诠智因。是谓有性。此
有性有二种。有不离实德业之有性。有离实德业
之有性。故因明云。有法自法相违因者。如说有性。
身根所触故。喻如地水火风。以身根所触之因。既
向有碍地水火风实句上合。复向无碍坚湿暖动
德句上转。遂成不定。故有碍地水火风。即如无碍
坚湿暖动。无碍坚湿暖动。即如有碍地水火风。以
同是身根所触因故。又地水火三。是有碍色。青黄
等色。是无碍色。若俱是眼所见为因。此因既与有
质碍色合。复能向无质碍青黄色上转。亦成不定。
遂申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三。应非有碍。实句义
摄。眼根所见故。喻如青色等。即彼所执诸青色等。
应非无碍。德句义摄。眼根所见故。如地水火三。故
因明云。共不定因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
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
无常。为是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故知下。结破。】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此约碍无碍破。申量云。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应是
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诸句义中无质碍法。应
皆有碍。色根所取。故如地水火风。巳上总破实德
业三句。】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此破大有性也。大有性者。谓一切实德业句义和
合。一切根所取。于实德业。有诠智因。是谓有性。此
有性有二种。有不离实德业之有性。有离实德业
之有性。故因明云。有法自法相违因者。如说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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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
量本鸺鹠仙人为五顶子说自悟六句法。初说实
德业三当体是实。五顶皆信。及与说大有性句能
有实等。离实德业外别有自体。五顶疑云。其实德
业体性不无。即是有性。宁离三外别有大有耶。仙人
见疑。复为说喻。如同异性。此性亦离实德业外别
有此同异性。五顶虽信同异之义。然犹不解离实
德业外别有大有。于是仙人立量云。有性是有法。
非实德业是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同
异性。故因明破云。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
成遮有性。俱决定故。此中先约唯识破。谓此大有
性。既离实德业外。决在唯识内。以非是实等所摄
故。若离实德业之大有性不离唯识。则离有性之
实德业亦不离识。以非是有性所摄故。遂申量云。
彼所执非实非德非业之大有性是有法。应非离
识有别自性是宗。因云。非是实等所摄故。喻如石
女儿。离大有之实德业是有法。亦非离识有别自
性宗。因云。以非有性所摄故。同喻如空华。二喻。一
是毕竟无。一是幻有。以有性是遍计。实德业是依
他故。次就彼宗自许破。又彼所执大有性。离实德
业外无别自性。以彼自宗。许大有性不离实德业
故。立量云。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
因云。许非无故。喻如实德业等。次约有法差别相
违破。若离实德业外别有大有性。应名非大有性。
量本鸺鹠仙人为五顶子说自悟六句法。初说实
德业三当体是实。五顶皆信。及与说大有性句能
有实等。离实德业外别有自体。五顶疑云。其实德
业体性不无。即是有性。宁离三外别有大有耶。仙人
见疑。复为说喻。如同异性。此性亦离实德业外别
有此同异性。五顶虽信同异之义。然犹不解离实
德业外别有大有。于是仙人立量云。有性是有法。
非实德业是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同
异性。故因明破云。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
成遮有性。俱决定故。此中先约唯识破。谓此大有
性。既离实德业外。决在唯识内。以非是实等所摄
故。若离实德业之大有性不离唯识。则离有性之
实德业亦不离识。以非是有性所摄故。遂申量云。
彼所执非实非德非业之大有性是有法。应非离
识有别自性是宗。因云。非是实等所摄故。喻如石
女儿。离大有之实德业是有法。亦非离识有别自
性宗。因云。以非有性所摄故。同喻如空华。二喻。一
是毕竟无。一是幻有。以有性是遍计。实德业是依
他故。次就彼宗自许破。又彼所执大有性。离实德
业外无别自性。以彼自宗。许大有性不离实德业
故。立量云。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
因云。许非无故。喻如实德业等。次约有法差别相
违破。若离实德业外别有大有性。应名非大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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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自宗许异实等。决定非有故。立量云。离实德
业大有性是有法。应非有性宗。因云。许异实德故。
喻如毕竟无。故因明云。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
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
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下例破。
如大有性自许非无。离实德等。无别有性。如何复
说实等离大有外有别有性。若离实等有法。有别
有性。应离非实等法。有别无性。既离无法无别无
性。应离有法无别有性。然彼所执离实德业。别有
有性现量可得者。妄也。】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破同异性也。同异性者。谓常于实转。依一实故。
是遮彼觉因。及表此觉因。名同异性。此同异性。即
实德业性也。言彼所执同异性。亦非离实德业外
有别体性。故曰不然。以决无同异性是离实德业
而有故。若同异性异实德业而有。则应实德业亦
离同异性而有。故立量互破云。若此同异性是有
法。非实德业性是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
实。则应实德业是有法。非实德业摄是宗。因云。异
实等性故。喻如德业实。既同异性非离实德业而
有。则实德业亦非离同异性而有。地等下。次准破。
地等诸性者。坚湿暖动也。地等体者。地水火风也。
若知离实等体无同异性。离同异性亦无实等体。
则知离坚等性无地等体。离地等体亦无坚等性。
业大有性是有法。应非有性宗。因云。许异实德故。
喻如毕竟无。故因明云。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
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
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下例破。
如大有性自许非无。离实德等。无别有性。如何复
说实等离大有外有别有性。若离实等有法。有别
有性。应离非实等法。有别无性。既离无法无别无
性。应离有法无别有性。然彼所执离实德业。别有
有性现量可得者。妄也。】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破同异性也。同异性者。谓常于实转。依一实故。
是遮彼觉因。及表此觉因。名同异性。此同异性。即
实德业性也。言彼所执同异性。亦非离实德业外
有别体性。故曰不然。以决无同异性是离实德业
而有故。若同异性异实德业而有。则应实德业亦
离同异性而有。故立量互破云。若此同异性是有
法。非实德业性是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
实。则应实德业是有法。非实德业摄是宗。因云。异
实等性故。喻如德业实。既同异性非离实德业而
有。则实德业亦非离同异性而有。地等下。次准破。
地等诸性者。坚湿暖动也。地等体者。地水火风也。
若知离实等体无同异性。离同异性亦无实等体。
则知离坚等性无地等体。离地等体亦无坚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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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量云。地等诸性是有法。非地等性是宗。因云。异
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水风等是有法。非地等摄
是宗。因云。异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实下。次例
破。如同异性。离实德业无别同异性。则实等亦应
离同异性无别实性等。若离实德业有同异性。则
应离非实德业有非同异性。既离非实德业无非
同异性。则离实德业亦无同异性。故知离实德业
别有同异性现量可得者。但有言说。都无实义。广
百论云。如胜义师。执同异性等是现量境。其理不
成。牛马等性。分别意识。于色等法假施设有。越诸
根境。非现量得。遍诸所依。无差别故。如和合体。彼
计第六和合句义其体是一。遍诸所依。非现量得。
同异等性。其义亦尔。】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此破和合句也。和合句者。谓令实等不离相属。此
诠智因。名和合性。先立量破云。彼和合句。定非实
有是宗。因云。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喻如毕竟无。彼
许下。例破。设执下。纵夺破。】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先立量总破所缘六句非现量得。以彼自许是所
知境故。所知。即比量也。以现量境。离筹度心。无分
别故。次立量破能缘六句智亦非现量智摄。实等
智者。即德句中觉也。悟一切境故。广百论云。又彼
论说有实句义是现量境。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
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水风等是有法。非地等摄
是宗。因云。异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实下。次例
破。如同异性。离实德业无别同异性。则实等亦应
离同异性无别实性等。若离实德业有同异性。则
应离非实德业有非同异性。既离非实德业无非
同异性。则离实德业亦无同异性。故知离实德业
别有同异性现量可得者。但有言说。都无实义。广
百论云。如胜义师。执同异性等是现量境。其理不
成。牛马等性。分别意识。于色等法假施设有。越诸
根境。非现量得。遍诸所依。无差别故。如和合体。彼
计第六和合句义其体是一。遍诸所依。非现量得。
同异等性。其义亦尔。】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此破和合句也。和合句者。谓令实等不离相属。此
诠智因。名和合性。先立量破云。彼和合句。定非实
有是宗。因云。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喻如毕竟无。彼
许下。例破。设执下。纵夺破。】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先立量总破所缘六句非现量得。以彼自许是所
知境故。所知。即比量也。以现量境。离筹度心。无分
别故。次立量破能缘六句智亦非现量智摄。实等
智者。即德句中觉也。悟一切境故。广百论云。又彼
论说有实句义是现量境。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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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等物。分别意识。于色等法假施设有。云何执为
现量境。然彼论说瓶衣等物。因德业实同异合故。
为眼所见。及身所触。故是根境现量所知。此必不
然。因德所引实智。非现量摄。谓因青等暖等诸德
所引实智。定非见触现量所摄。非业同异实所引
生。依随馀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实智。乃至
因同异性所引实智。亦非见触现量所摄。依随馀
相合所生故。如非实等所有诸智。由是应知一切
句假合生智。皆非真实缘彼现量。谓缘实智。非是
真实缘实现量。假合生故。如德等智。如是乃至缘
和合智。亦非真实缘彼现量。假合生故。如实等智。
故不应执六句义中有现量境。然外道所计现量。
皆是非量。故斥云。皆是妄所计度。非真现量。】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此投灰外道由见世间有情不随欲转。故作此计。
所以者何。现见世间有情。于彼因时。欲修净业。不
遂所欲。反更为恶。于彼果时。愿生善趣。不遂所欲。
返受诸苦。由见此故。彼作是思。世间诸物。必应别
有作者。生者。及变化者为彼物父。谓自在天。为万
物因。能生诸法。故斥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
有作法。决定不常。不常则不遍。不遍则非真实。若
谓彼体必常必遍。体中自具一切功德。故能生者。
则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诸法。不必藉彼所
欲及众缘和合而生矣。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彼
现量境。然彼论说瓶衣等物。因德业实同异合故。
为眼所见。及身所触。故是根境现量所知。此必不
然。因德所引实智。非现量摄。谓因青等暖等诸德
所引实智。定非见触现量所摄。非业同异实所引
生。依随馀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实智。乃至
因同异性所引实智。亦非见触现量所摄。依随馀
相合所生故。如非实等所有诸智。由是应知一切
句假合生智。皆非真实缘彼现量。谓缘实智。非是
真实缘实现量。假合生故。如德等智。如是乃至缘
和合智。亦非真实缘彼现量。假合生故。如实等智。
故不应执六句义中有现量境。然外道所计现量。
皆是非量。故斥云。皆是妄所计度。非真现量。】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此投灰外道由见世间有情不随欲转。故作此计。
所以者何。现见世间有情。于彼因时。欲修净业。不
遂所欲。反更为恶。于彼果时。愿生善趣。不遂所欲。
返受诸苦。由见此故。彼作是思。世间诸物。必应别
有作者。生者。及变化者为彼物父。谓自在天。为万
物因。能生诸法。故斥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
有作法。决定不常。不常则不遍。不遍则非真实。若
谓彼体必常必遍。体中自具一切功德。故能生者。
则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诸法。不必藉彼所
欲及众缘和合而生矣。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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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缘。方能生者。便违自在一因之论。若谓自在遍
生诸法。即欲与缘亦从自生。不藉彼者。如是则欲
与缘亦应顿起。以彼一因常具足故。俱舍云。谓诸
世间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则应一切俱时而起。非
次第起。现见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
若执自在随欲故。令此法起。令此法灭。应非自在。
亦由乐欲差别生故。或差别欲。应一时生。所因自
在无差别故。若欲差别更待馀因不俱起者。则非
一切唯用自在一法为因。或所待因。亦应更待馀
因差别。方次第生。则所待因。应无边际。若谓自在
欲虽顿生。而诸世间不俱起者。由随自在欲所生
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与后无差别故。】
「馀执有一切大梵(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执大梵天者。即第四韦陀论师。及第五安茶论
师所计。韦陀计那罗延天能生四姓。安茶计梵天
能生万物。提婆涅槃论云。从那罗延天脐中生大
莲华。华上有梵天祖公。彼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
从梵天口生婆罗门。两臂生刹利。两䯗生毗舍。两
足生首陀。计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
生。以见种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时
有作用。或舒或卷。令彼条等随其荣悴。是时虽不
可见。以节气花实等。故知有时。计方者。即第五论
师。计从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
一是常。是涅槃因。计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言过
生诸法。即欲与缘亦从自生。不藉彼者。如是则欲
与缘亦应顿起。以彼一因常具足故。俱舍云。谓诸
世间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则应一切俱时而起。非
次第起。现见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
若执自在随欲故。令此法起。令此法灭。应非自在。
亦由乐欲差别生故。或差别欲。应一时生。所因自
在无差别故。若欲差别更待馀因不俱起者。则非
一切唯用自在一法为因。或所待因。亦应更待馀
因差别。方次第生。则所待因。应无边际。若谓自在
欲虽顿生。而诸世间不俱起者。由随自在欲所生
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与后无差别故。】
「馀执有一切大梵(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执大梵天者。即第四韦陀论师。及第五安茶论
师所计。韦陀计那罗延天能生四姓。安茶计梵天
能生万物。提婆涅槃论云。从那罗延天脐中生大
莲华。华上有梵天祖公。彼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
从梵天口生婆罗门。两臂生刹利。两䯗生毗舍。两
足生首陀。计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
生。以见种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时
有作用。或舒或卷。令彼条等随其荣悴。是时虽不
可见。以节气花实等。故知有时。计方者。即第五论
师。计从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
一是常。是涅槃因。计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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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初首。世间唯有大水。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鸡卵。
颜如金色。后为两段。上则为天。下则为地。中间一
梵天。能作一切有命无命等物。案三王历云。天地
浑沌。盘古氏生其中。一日九变。神于天。圣于地。天
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盘古亦长一丈。如此万八
千岁。然后天开地辟。盘古龙身人首。首极东西。足
极东西。左手极南。右手极北。开目成曙。合目成夜。
呼为暑。吸为寒。吹气成风云。吒声为雷霆。盘古死。
头为甲。喉为乙。肩为丙。心为丁。胆为戊。脾为巳。胁
为庚。肺为辛。肾为壬。足为癸。目为日月。髭为星辰。
眉为斗枢。九窍为九州。乳为昆崙。膝为南岳。股为
泰山。尸为鱼鳖。手为飞鸟。爪为龟龙。骨为金银。发
为草木。毫毛为凫鸭。齿为玉石。汗为雨。大肠为江
海。小肠为淮泗。膀胱为百川。面轮为洞庭。韦昭同
记曰。世俗相传。为盘古一日七十化。覆为天。偃为
地。八万岁乃死。此亦髣髴西域计梵天韦纽之类。
故叙于此。计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万物无因。自
然而生。自然而灭。此自然是常。是万物因。如剌棘
自纤。乌色非染。鹄色非洗。或时暴风卒起。或时止
息。或时暴河㳽漫。于一时间顿即空竭。或时果木
敷荣。或时衰悴。由是故起无因之见。此方庄老。大
略亦同。虚空者。即第九口力论师。计虚空是一是
常。是一切万物因。从空生风。风生火。火生暖。暖生
水。水生冻。坚作地。地生五谷。五谷生命。命没还归
颜如金色。后为两段。上则为天。下则为地。中间一
梵天。能作一切有命无命等物。案三王历云。天地
浑沌。盘古氏生其中。一日九变。神于天。圣于地。天
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盘古亦长一丈。如此万八
千岁。然后天开地辟。盘古龙身人首。首极东西。足
极东西。左手极南。右手极北。开目成曙。合目成夜。
呼为暑。吸为寒。吹气成风云。吒声为雷霆。盘古死。
头为甲。喉为乙。肩为丙。心为丁。胆为戊。脾为巳。胁
为庚。肺为辛。肾为壬。足为癸。目为日月。髭为星辰。
眉为斗枢。九窍为九州。乳为昆崙。膝为南岳。股为
泰山。尸为鱼鳖。手为飞鸟。爪为龟龙。骨为金银。发
为草木。毫毛为凫鸭。齿为玉石。汗为雨。大肠为江
海。小肠为淮泗。膀胱为百川。面轮为洞庭。韦昭同
记曰。世俗相传。为盘古一日七十化。覆为天。偃为
地。八万岁乃死。此亦髣髴西域计梵天韦纽之类。
故叙于此。计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万物无因。自
然而生。自然而灭。此自然是常。是万物因。如剌棘
自纤。乌色非染。鹄色非洗。或时暴风卒起。或时止
息。或时暴河㳽漫。于一时间顿即空竭。或时果木
敷荣。或时衰悴。由是故起无因之见。此方庄老。大
略亦同。虚空者。即第九口力论师。计虚空是一是
常。是一切万物因。从空生风。风生火。火生暖。暖生
水。水生冻。坚作地。地生五谷。五谷生命。命没还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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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空。我。即前所破者。皆同此破者。例前自在破之。
若欲详明。须阅广百显扬等论。】
「有馀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明论者。即五明。谓因明。内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
也。定量者。决定不易。圣言量也。此即声论师单计
五明声论。表诠诸法。计以为常。次执一切声性是
常。不从缘生。待缘显发。如钟鼓待桴而响。金石待
考而鸣。文义待吐宣而显。故因明云。如立声为无
常。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以声显论。计声
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吐宣。方能显了。下斥破云。
二俱非理。次立量破云。且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
诠故。如所馀声。以明论声。与所馀声。同是声性故。
次量云。馀声声体。亦非常住。待众缘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计极微者有二。一即外道路迦耶论师。计心法色
法皆极微作。然四大中最精灵者。能有缘虑。即为
心法。如色皆是四大。而灯发光。馀则不尔。故四大
中有能缘虑。二者计极微常。由不如实知缘起故。
谓由极微。能生粗色。渐析粗色。即极微性。是故粗
色无常。因量是常。言粗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
父母微。最初极微。名父母微。聚生诸色故。所生即
是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微。故是实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先破极微不成常因。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
若欲详明。须阅广百显扬等论。】
「有馀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明论者。即五明。谓因明。内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
也。定量者。决定不易。圣言量也。此即声论师单计
五明声论。表诠诸法。计以为常。次执一切声性是
常。不从缘生。待缘显发。如钟鼓待桴而响。金石待
考而鸣。文义待吐宣而显。故因明云。如立声为无
常。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以声显论。计声
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吐宣。方能显了。下斥破云。
二俱非理。次立量破云。且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
诠故。如所馀声。以明论声。与所馀声。同是声性故。
次量云。馀声声体。亦非常住。待众缘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计极微者有二。一即外道路迦耶论师。计心法色
法皆极微作。然四大中最精灵者。能有缘虑。即为
心法。如色皆是四大。而灯发光。馀则不尔。故四大
中有能缘虑。二者计极微常。由不如实知缘起故。
谓由极微。能生粗色。渐析粗色。即极微性。是故粗
色无常。因量是常。言粗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
父母微。最初极微。名父母微。聚生诸色故。所生即
是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微。故是实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先破极微不成常因。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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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分故。如蚁行等。次破极微不生果色。立量云。
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
所。三破极微非常住。立量云。所执极微定非常住。
能。生果故。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四破果色不越因量。立量云。又所生果应非眼等
色根所取。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以彼计极微。眼所
不取故。五约因果相混破。先牒转计。若谓果色与
因量合。非粗似粗。定是色根所取者。立量破云。所
执果色无粗德合。同因量故应如极微。或应极微。
亦粗德合。处无别故。如粗果色。】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约果如因破。先牒转计。若谓果色遍在自因之
中。而自因之体非一。可名粗者。立量破云。所执果
色体应非一。处各别故。如所在因。果既如因。虽粗
亦细。是故粗色。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八因如果破。先牒计。多因下破。若谓粗色不由极
微。以果多分合成粗色。是色根取者。则多因极微。
亦可合成粗色。如此。则极微因色。足可成境。为色
所取。何待果色合成粗色。方成根境耶。若粗果色
既由多分合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因果前后相
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
所。三破极微非常住。立量云。所执极微定非常住。
能。生果故。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四破果色不越因量。立量云。又所生果应非眼等
色根所取。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以彼计极微。眼所
不取故。五约因果相混破。先牒转计。若谓果色与
因量合。非粗似粗。定是色根所取者。立量破云。所
执果色无粗德合。同因量故应如极微。或应极微。
亦粗德合。处无别故。如粗果色。】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约果如因破。先牒转计。若谓果色遍在自因之
中。而自因之体非一。可名粗者。立量破云。所执果
色体应非一。处各别故。如所在因。果既如因。虽粗
亦细。是故粗色。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八因如果破。先牒计。多因下破。若谓粗色不由极
微。以果多分合成粗色。是色根取者。则多因极微。
亦可合成粗色。如此。则极微因色。足可成境。为色
所取。何待果色合成粗色。方成根境耶。若粗果色
既由多分合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因果前后相
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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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约因果不相受入破。先立量破可知。次牒转计。
若谓果入因而因受。因入果而果受。如水入砂而
砂受。药入铜而铜受者。次破云。谁许砂能受水。铜
能受药。次纵夺破。若谓因果既相受入。诸分支离。
如相离物。不共生果。而自变成粗色者。若尔。不得
为一为常。以果色越因量故。又纵夺破。若谓因相
虽多。而果相是一体者。则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分。
以彼此皆一故。一即一切故。若不许一即一切。便
与理违。若许一即一切。便与事违。故彼所执。妄计
而巳。】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此总破四执。先叙执。有法。即所造之法。有性。即能
造所造有法之有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即有性
者。事理不可执一故。理虽一而事则异故。故百论
云。若青等色与色性一。应知色性其体皆同。若乐
等声与声性一。应如声性其体皆同。若诸根与根
性一。应如根性其体皆同。应一一根取一切境。应
一一境对一切根。是则汝宗所立差别。皆不成就。
立量云。若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体无差别。皆
如有性。若尔。便违巳宗。亦违世间。亦违现量。以青
黄等。是现量境故。】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先叙执。彼执下破。勿一切法非有性故者。事理不
可分二故。立量云。若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体
821-A¶ 第 672a 页 X50-0672.png
不可得。如巳灭无。以异有性。便同无法故。便违下。
出过同前。应如声等非眼等境。如声与眼了不相
触。亦违现量故。百论云。若青等色与色性异。应如
声等。非眼所行。声等亦然。异声等性。应如色等。非
耳等境。是则一切所立句义。皆不得成。便同拨无
邪见外道。】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此勒沙婆师所计。先叙执。彼执下破。若有等性与
色等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次约相违
体同破一异二种。若言相异。体亦应异。不得言一。
若言体一。不得言异。则一切情与无情。不成安立。
然决无一切法同一体者。或应一异。是显一切法
假而不实。故作是说。而汝不知。执以为实。若据理
推。决不得成。】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此若提子所计。先叙执。彼执下破。非一异执同异
一者。言此执与前亦异亦一之执同也。以非一即
异。非异即一故。若言是表应不双非者。如立非一
以显一。立一以显非一。谓之表。今既双非。复何所
表。若但是遮应无所执者。如立非一以遮一。立非
异以遮异。既是遮过而设。不得更有所执。亦遮亦
表应互相违者。遮则非表。表则非遮故。非表非遮
应成戏论者。既非遮表。复何所益。何异世间戏谑
谈论。下出过。又一异相。世共知有。汝独拨无。违世
出过同前。应如声等非眼等境。如声与眼了不相
触。亦违现量故。百论云。若青等色与色性异。应如
声等。非眼所行。声等亦然。异声等性。应如色等。非
耳等境。是则一切所立句义。皆不得成。便同拨无
邪见外道。】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此勒沙婆师所计。先叙执。彼执下破。若有等性与
色等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次约相违
体同破一异二种。若言相异。体亦应异。不得言一。
若言体一。不得言异。则一切情与无情。不成安立。
然决无一切法同一体者。或应一异。是显一切法
假而不实。故作是说。而汝不知。执以为实。若据理
推。决不得成。】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至)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此若提子所计。先叙执。彼执下破。非一异执同异
一者。言此执与前亦异亦一之执同也。以非一即
异。非异即一故。若言是表应不双非者。如立非一
以显一。立一以显非一。谓之表。今既双非。复何所
表。若但是遮应无所执者。如立非一以遮一。立非
异以遮异。既是遮过而设。不得更有所执。亦遮亦
表应互相违者。遮则非表。表则非遮故。非表非遮
应成戏论者。既非遮表。复何所益。何异世间戏谑
谈论。下出过。又一异相。世共知有。汝独拨无。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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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失。亦违自宗。然作是说。正欲矫乱以避过耳。巳
上四句。是外道之所依。依此四句。竞执横生。离此
四句。百非俱遣。故破执之后。总以四句收结。】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至)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上破外道法执竟。此下正破馀乘法执。先总问。次
总斥破。色即十一色法。不相应行。即得非得。同分。
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生。住。灭。无常。名。句。
文身。随眠。十四法。无为。即三无为也。小乘不执心
心所法。故不及之。】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破色法也。色有二种。谓有对无对色也。有对色
者。谓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也。无对色者。法处
色。及无表色也。屡观众色。观而复舍。故名为眼。数
数于此。声至能闻。故名为耳。数由此故。能嗅诸香。
故名为鼻。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故名为
舌。诸根所随。周遍积聚。故名为身。愚夫长夜。莹饰
藏护。执为巳有。计为我及我所。又诸世间。依此假
立种种名想。谓之有情。人与命者。生者。意生。及儒
童等。故名为意。数可示现。在其方所。质量可增。故
名为色。数宣数谢。随增异论。故名为声。离质潜形。
屡随风转。故名为香。可以舌尝。屡招疾苦。故名为
味。数可为身。可證得。故名为触。遍能任持。唯意境
性。故名为法。此十一法。各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等。瑜伽广辩其相。经部计有对色是极微所
上四句。是外道之所依。依此四句。竞执横生。离此
四句。百非俱遣。故破执之后。总以四句收结。】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至)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上破外道法执竟。此下正破馀乘法执。先总问。次
总斥破。色即十一色法。不相应行。即得非得。同分。
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生。住。灭。无常。名。句。
文身。随眠。十四法。无为。即三无为也。小乘不执心
心所法。故不及之。】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破色法也。色有二种。谓有对无对色也。有对色
者。谓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也。无对色者。法处
色。及无表色也。屡观众色。观而复舍。故名为眼。数
数于此。声至能闻。故名为耳。数由此故。能嗅诸香。
故名为鼻。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故名为
舌。诸根所随。周遍积聚。故名为身。愚夫长夜。莹饰
藏护。执为巳有。计为我及我所。又诸世间。依此假
立种种名想。谓之有情。人与命者。生者。意生。及儒
童等。故名为意。数可示现。在其方所。质量可增。故
名为色。数宣数谢。随增异论。故名为声。离质潜形。
屡随风转。故名为香。可以舌尝。屡招疾苦。故名为
味。数可为身。可證得。故名为触。遍能任持。唯意境
性。故名为法。此十一法。各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等。瑜伽广辩其相。经部计有对色是极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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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能成极微是实。所成根等是假。以实成假。故眼
缘粗色。不缘极微。萨婆多计能所皆实。故先破云。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以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次约
有质碍无质碍破。立量云。谓诸极微是假非实。有
质碍故。应如瓶等。又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无质碍故。应如非色。】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至)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此约有方分无方分破。方谓方所。分谓分位。谓此
极微。若有方所分位。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实
有。若无方分。则此极微不属色法。云何极微合成
粗色。而能承光发影耶。现见世间日轮初出。照柱
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移。随光影转。承
光发影。随处不同。则汝所执极微定有方分。若日
轮触壁等物。则光影在此必不在彼。在彼必不在
此。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柱壁等是和合物。皆是
极微所成。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极
微。上借果色以显极微有方分。下直明极微有方
分。又诸极微。随处必有方隅。若不尔者。便违汝执
极微共和集义。若极微无和集义者。则尘尘皆可
涉入。是名如来殊胜妙色。不得名世间质碍粗色。
今既不尔。故知极微定有方分。且汝执有对色。即
诸极微和合而成。若无方分。则山壁土石皆可直
入。应无障隔。若尔。即是四果圣人所證之色。决非
世间障碍有对色可比。今既不然。定有方分。有方
缘粗色。不缘极微。萨婆多计能所皆实。故先破云。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以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次约
有质碍无质碍破。立量云。谓诸极微是假非实。有
质碍故。应如瓶等。又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无质碍故。应如非色。】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至)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此约有方分无方分破。方谓方所。分谓分位。谓此
极微。若有方所分位。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实
有。若无方分。则此极微不属色法。云何极微合成
粗色。而能承光发影耶。现见世间日轮初出。照柱
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移。随光影转。承
光发影。随处不同。则汝所执极微定有方分。若日
轮触壁等物。则光影在此必不在彼。在彼必不在
此。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柱壁等是和合物。皆是
极微所成。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极
微。上借果色以显极微有方分。下直明极微有方
分。又诸极微。随处必有方隅。若不尔者。便违汝执
极微共和集义。若极微无和集义者。则尘尘皆可
涉入。是名如来殊胜妙色。不得名世间质碍粗色。
今既不尔。故知极微定有方分。且汝执有对色。即
诸极微和合而成。若无方分。则山壁土石皆可直
入。应无障隔。若尔。即是四果圣人所證之色。决非
世间障碍有对色可比。今既不然。定有方分。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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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故。定可分析。既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
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下显正义。问云。外有对色定非实有。则前五识。岂
无所依之根。及所缘之色耶。答云。虽是有色。不从
外来。却是内识自所变现。谓之内色。问云。识无质
碍。色有质碍。如何内识能变色耶。答。谓内识生色
之时。非自能生。亦由本识。执持色等相分种子。熏
习力故。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为相分色。即以
相分根等为识增上缘依。以相分色。为识所缘。问
云。根等色等。既是内识所变。是现量耶。比量耶。答
云。色等五尘。是现量得。眼等五根。以能发识。是比
知有。非现量得。言现量者。现谓显现。量谓量度。取
境分明。离筹度故。如见山便知是山。见水便知是
水。不假分别。故名现量。言比量者。比拟量度而知
其然。如隔墙见角见烟。便知牛火。以有比度。故名
比量。然外五尘属现量。而五根属比量者。以五根
有一分发识功能。以意度量。比知是有故。所缘缘
论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故知此根。但是内
识所变色上功能。非是外色所造。问。云何而知色
是内识所变。答。外有对色。以理推求。既不成就。当
知定是内识所变。问。既眼等是识所变。何故眼等
名根。又名所依。答。以能引发眼等识故。名眼等根。
即此根为俱有依生眼等识。故又名所依也。问。此
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下显正义。问云。外有对色定非实有。则前五识。岂
无所依之根。及所缘之色耶。答云。虽是有色。不从
外来。却是内识自所变现。谓之内色。问云。识无质
碍。色有质碍。如何内识能变色耶。答。谓内识生色
之时。非自能生。亦由本识。执持色等相分种子。熏
习力故。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为相分色。即以
相分根等为识增上缘依。以相分色。为识所缘。问
云。根等色等。既是内识所变。是现量耶。比量耶。答
云。色等五尘。是现量得。眼等五根。以能发识。是比
知有。非现量得。言现量者。现谓显现。量谓量度。取
境分明。离筹度故。如见山便知是山。见水便知是
水。不假分别。故名现量。言比量者。比拟量度而知
其然。如隔墙见角见烟。便知牛火。以有比度。故名
比量。然外五尘属现量。而五根属比量者。以五根
有一分发识功能。以意度量。比知是有故。所缘缘
论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故知此根。但是内
识所变色上功能。非是外色所造。问。云何而知色
是内识所变。答。外有对色。以理推求。既不成就。当
知定是内识所变。问。既眼等是识所变。何故眼等
名根。又名所依。答。以能引发眼等识故。名眼等根。
即此根为俱有依生眼等识。故又名所依也。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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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色等。是谁许内识所变。答。此眼等识。外所缘缘。
理既非有。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言应许者。是
大乘自许。以小乘但许离眼识色。不许不离眼识
色故。大乘加自许之言。则免随一不成过。】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破经部师将外和合假色作所缘缘也。问云。我
经部师以外和合色作所缘缘。亦能引生似自识
相。何故汝大乘自许内识所变内色作所缘缘。答。
汝言外和合色。以能引生似自识相。故汝决定执
彼外和合相。是此识之所缘缘。夫言所缘缘者。谓
能缘识。见托彼生。带彼相起。具此二支。名所缘缘。不
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缘缘也。若以能生一支
名所缘缘者。则因缘增上缘无间缘。皆有能生一
义。亦皆可为所缘缘乎。今既不然。故曰勿因缘等
也。下纵破和合色可以为所缘境。不可以为缘而
生识。若谓和合之色。可以为缘。能生识者。是义不
然。和合者。和顺辏集义。如瓶。如盎。如瓮。如罂等。皆
是积集众微而成。若一一分析。瓶罂等相。悉不可
得。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色之相。此和
合相。皆由极微积集而有。离诸极微。无有实体。能
生识者既无实体。则所生之识何自而有哉。彼和
合相既非实有。可与五识作所缘。不可作缘。以和
合色。如第二月。捏目所成。非真月故。故宗镜云。设
许汝眼识。带彼粗色相。许作所缘。不得名缘。以汝
理既非有。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言应许者。是
大乘自许。以小乘但许离眼识色。不许不离眼识
色故。大乘加自许之言。则免随一不成过。】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破经部师将外和合假色作所缘缘也。问云。我
经部师以外和合色作所缘缘。亦能引生似自识
相。何故汝大乘自许内识所变内色作所缘缘。答。
汝言外和合色。以能引生似自识相。故汝决定执
彼外和合相。是此识之所缘缘。夫言所缘缘者。谓
能缘识。见托彼生。带彼相起。具此二支。名所缘缘。不
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缘缘也。若以能生一支
名所缘缘者。则因缘增上缘无间缘。皆有能生一
义。亦皆可为所缘缘乎。今既不然。故曰勿因缘等
也。下纵破和合色可以为所缘境。不可以为缘而
生识。若谓和合之色。可以为缘。能生识者。是义不
然。和合者。和顺辏集义。如瓶。如盎。如瓮。如罂等。皆
是积集众微而成。若一一分析。瓶罂等相。悉不可
得。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色之相。此和
合相。皆由极微积集而有。离诸极微。无有实体。能
生识者既无实体。则所生之识何自而有哉。彼和
合相既非实有。可与五识作所缘。不可作缘。以和
合色。如第二月。捏目所成。非真月故。故宗镜云。设
许汝眼识。带彼粗色相。许作所缘。不得名缘。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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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假色无体故。犹如眼识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
体。不能生识。和合假色。亦复如是。遂立量云。汝和
合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缘非缘宗。因云。汝执
假色无体故。喻如第二月。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
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此破正量部师执极微为所缘缘也。正量部救云。
和合粗色。虽则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极微。此是实
有。各得为缘。能生五识。何故必待内识变色为所
缘缘。答。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
以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犹如眼识不带眼根
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识。然眼等五识。即
不能缘眼等五根。将根为喻。立量云。汝和合色等
能成极微是有法。设为五识缘非所缘宗。因云。五
识生时。不带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故云。极微于五
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非诸极
微下。正明极微上无和合相也。以无和合相故。设
许为缘。不可为所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此正量部师。复双计极微和集为所缘缘。以遮二
失也。有执下。先断前立之非。有执色等一一极微
不和集时非五识境。以识上无圆微相故。共和下。
次陈今立之是。言共和集位等者。谓诸极微。和集
一处。互相资藉。有粗相现。随其所有多少极微。各
体。不能生识。和合假色。亦复如是。遂立量云。汝和
合粗色是有法。设为眼识所缘非缘宗。因云。汝执
假色无体故。喻如第二月。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
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此破正量部师执极微为所缘缘也。正量部救云。
和合粗色。虽则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极微。此是实
有。各得为缘。能生五识。何故必待内识变色为所
缘缘。答。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
以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犹如眼识不带眼根
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识。然眼等五识。即
不能缘眼等五根。将根为喻。立量云。汝和合色等
能成极微是有法。设为五识缘非所缘宗。因云。五
识生时。不带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故云。极微于五
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非诸极
微下。正明极微上无和合相也。以无和合相故。设
许为缘。不可为所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此正量部师。复双计极微和集为所缘缘。以遮二
失也。有执下。先断前立之非。有执色等一一极微
不和集时非五识境。以识上无圆微相故。共和下。
次陈今立之是。言共和集位等者。谓诸极微。和集
一处。互相资藉。有粗相现。随其所有多少极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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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皆有一和集相。彼相实有。可作五识所缘缘。故
论云。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
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
似巳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境。此乃双支皆具。免
前二过。下斥破云。彼执非理。共和集位。与未集时
体相一故者。言极微和合。与不和合。体相是一。眼
等识上无彼极微相故。眼等识上既无微相。定无
集相。纵可以为缘。不可作所缘。论云。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以现前极
微。形尘不睹。如坚性润性等故。瓶瓯等物极微等
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者。论云。瓶瓯等物大小等
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言瓶
瓯等物。虽有大小。而极微是同。无有别异。故彼所
生之识。亦应无别。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
圆微相故者。论云。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亦别
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
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之相。所以者何。极
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圆微相。故知形
别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
粗相识缘细相境等者。既和集位有粗相生。为此
识境。生似自识。则应粗识可缘细境。眼识可缘耳
境。如是。则一识能缘一切境矣。许有极微。尚有如
上许多过失。况汝所执心外极微。如龟毛兔角。本
论云。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
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
似巳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境。此乃双支皆具。免
前二过。下斥破云。彼执非理。共和集位。与未集时
体相一故者。言极微和合。与不和合。体相是一。眼
等识上无彼极微相故。眼等识上既无微相。定无
集相。纵可以为缘。不可作所缘。论云。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以现前极
微。形尘不睹。如坚性润性等故。瓶瓯等物极微等
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者。论云。瓶瓯等物大小等
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言瓶
瓯等物。虽有大小。而极微是同。无有别异。故彼所
生之识。亦应无别。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
圆微相故者。论云。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亦别
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
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之相。所以者何。极
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圆微相。故知形
别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
粗相识缘细相境等者。既和集位有粗相生。为此
识境。生似自识。则应粗识可缘细境。眼识可缘耳
境。如是。则一识能缘一切境矣。许有极微。尚有如
上许多过失。况汝所执心外极微。如龟毛兔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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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有。而欲作五识所缘缘哉。故知外色非五识
所缘缘。必是内色。其理极成。】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以前二师皆不立相分。唯立本质心外法故。于极
微处。即阙初支。于和合边。即阙第二。故彼所执。皆
不得成。今立内识所变似相分色。双支皆具。故见
托彼生。可以为缘。带彼相故。可以为所缘。论云。内
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以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别行钞云。所缘缘者。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
缘。只此所缘境。有牵心业用。是心之所托故。复名
为缘。即所缘为缘。名所缘缘。】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问。内识变色。为随量大小顿现一相耶。为是别别
变作众多极微。和合而成一相耶。答。内识变色时。
随前尘本质境量之大小。一时顿现大小之相分。
非若汝等别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和合而成一
相分也。问。若此极微非实有者。何故佛说令其除
析。答。然诸经说令除析者。为有一等愚法之人。妄
执粗色以为实有。佛悯其愚。故说极微令其除析
以明空耳。非谓粗色中之极微是实有也。诸瑜伽
师受佛语故。以此粗色。用假想观。七分七分作意
除析。至不可析处。假说极微。然此极微。犹有方分。
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非谓实有极微和
合而生粗色。由此下。结破。】
所缘缘。必是内色。其理极成。】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以前二师皆不立相分。唯立本质心外法故。于极
微处。即阙初支。于和合边。即阙第二。故彼所执。皆
不得成。今立内识所变似相分色。双支皆具。故见
托彼生。可以为缘。带彼相故。可以为所缘。论云。内
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以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别行钞云。所缘缘者。谓是心之所虑处故。名为所
缘。只此所缘境。有牵心业用。是心之所托故。复名
为缘。即所缘为缘。名所缘缘。】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问。内识变色。为随量大小顿现一相耶。为是别别
变作众多极微。和合而成一相耶。答。内识变色时。
随前尘本质境量之大小。一时顿现大小之相分。
非若汝等别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和合而成一
相分也。问。若此极微非实有者。何故佛说令其除
析。答。然诸经说令除析者。为有一等愚法之人。妄
执粗色以为实有。佛悯其愚。故说极微令其除析
以明空耳。非谓粗色中之极微是实有也。诸瑜伽
师受佛语故。以此粗色。用假想观。七分七分作意
除析。至不可析处。假说极微。然此极微。犹有方分。
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非谓实有极微和
合而生粗色。由此下。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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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此破无对色也。即前五尘落谢影子。亦名法尘。故
曰。是此类故。亦非实有。立量破云。馀无对色。定非
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诸有下。例破。】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下破有表无表色也。有表者。谓内发胜思。外现
身语。有所表示故。此有二种。谓身表及语表也。身
表者。如杀盗淫等。及不杀等。曲跽合掌进退揖让
之类。语表者。如妄言绮语等。及不妄言等。无表者。
如贪等及不贪等。即受所引色。此在受戒之后思
种上防恶发善功能为体。以本无形色。而能表显。
故名无表。此有二种。一律仪无表色。二不律仪无
表色。俱舍云。若住律仪。由胜烦恼。作杀缚等诸不
善业。由此便发不善无表。住不律仪。由淳净信。作
礼佛等诸胜善业。由此亦发诸善无表。名无表色。
问。外有对色是有质碍。可非实有。表无表色。非有
质碍。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下
破。先破立有宗以形色为身表业。有宗云。身表许
别形故。形为身表。由思力故。别起如是如是所有
身形。形即是表。表善恶故。表即是业。此之形色。依
身起故。名身表业。论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实有。
形是长短方圆。以长短方圆等。是假非实。谓依多
显色假立长等。若分析时。长短极微不可得故。次
破正量部以行动为身表业。动是折旋俯仰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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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脑处说。以身动时。由业动故。论主破云。若言是
动。亦非实有。以行动时。即属有为。一切有为。皆属
刹那。当处出生。随处灭尽。无容于此转至馀方。故
不可言动名身表。有为法灭不待因故者。俱舍云。
待因。谓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灭。既不待因。才生
即灭。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初有性等故。既
后有尽。知前有灭故。三破有宗转计心所引色为
身表业。出计云。我宗别有一色名身表业。非是眼
根所对青黄显色。亦无长短方圆形色。是我心根
力大。发动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持足动。即以此
色为身表业。论主斥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以何
为性。若言以动为性。如前巳破。若以动因为性。动
因即是风界。以动作施为。皆是风力所转故。然风
无形相。亦无善恶。是无记性。故无表示。不应名为
表色。以俱舍说。身表唯通善不善性。不通无记。以
无记心。势力微劣。不能引发强业。既风非显色。是
无记性。非身表色。则触等三。亦非显色。皆属无记。
亦非身表。故俱舍云。十有对色。除色及声。馀八无
记。谓五色根。香味触境。不可记为善不善性。故名
无记。馀七心界。法界。及色界。声界。若善不善。心力
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问。此身表业。
既不属形。不属动。不属心所引色。何由而起。答。然
此身表。是内心为种子。令第八识所变手足等色。
作善作恶。趋转不定。虽非实动。似有作用。表示此
动。亦非实有。以行动时。即属有为。一切有为。皆属
刹那。当处出生。随处灭尽。无容于此转至馀方。故
不可言动名身表。有为法灭不待因故者。俱舍云。
待因。谓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灭。既不待因。才生
即灭。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初有性等故。既
后有尽。知前有灭故。三破有宗转计心所引色为
身表业。出计云。我宗别有一色名身表业。非是眼
根所对青黄显色。亦无长短方圆形色。是我心根
力大。发动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持足动。即以此
色为身表业。论主斥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以何
为性。若言以动为性。如前巳破。若以动因为性。动
因即是风界。以动作施为。皆是风力所转故。然风
无形相。亦无善恶。是无记性。故无表示。不应名为
表色。以俱舍说。身表唯通善不善性。不通无记。以
无记心。势力微劣。不能引发强业。既风非显色。是
无记性。非身表色。则触等三。亦非显色。皆属无记。
亦非身表。故俱舍云。十有对色。除色及声。馀八无
记。谓五色根。香味触境。不可记为善不善性。故名
无记。馀七心界。法界。及色界。声界。若善不善。心力
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问。此身表业。
既不属形。不属动。不属心所引色。何由而起。答。然
此身表。是内心为种子。令第八识所变手足等色。
作善作恶。趋转不定。虽非实动。似有作用。表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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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假名身表。非谓离识之外。别有一法名身表也。】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次破语表亦非实有。言语虽有表显。而非实有声
性。以从喉脐七处一刹那间出此声相。此声上无
屈曲之音。故无诠表。言语必由多念相续。审虑决
定。方发语故。此言语者。既属多念即属生灭。便非
实有。此语言者。既属声相。便属有对。外有对色。前
巳破故。然因下。示正义。例身表可知。】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破无表色也。言有表显者。尚非实有。况无表显
而实有哉。问。此无表色从何而有。答。此无表色。是
从受戒之后。立胜思愿。誓断一切恶。行一切善。以
此分限。假立无表。胜思愿者。谓愿此身不作杀。盗。
淫。是名胜身。口不行妄言。绮语。两舌。恶口。是名胜
语。心不起贪。嗔。痴。名胜思惟。由此防恶。发善种子。
渐渐增长。故立此名。此名依种子边立。或依定中。
能止身语恶现行思。故立此名。此名依现行边立。
以有防发二种功能。假名无表。】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至)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问。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业。今拨身语为无。岂不
与圣教相违。答。不拨身语为无。但言身语。非是汝
等所执实色。思有三种。谓动发胜思。审虑思决定
思。以动发胜思。能动身发语。与身语相应。名身语
业。审虑决定二思。唯与意识相应。由彼意念一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次破语表亦非实有。言语虽有表显。而非实有声
性。以从喉脐七处一刹那间出此声相。此声上无
屈曲之音。故无诠表。言语必由多念相续。审虑决
定。方发语故。此言语者。既属多念即属生灭。便非
实有。此语言者。既属声相。便属有对。外有对色。前
巳破故。然因下。示正义。例身表可知。】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破无表色也。言有表显者。尚非实有。况无表显
而实有哉。问。此无表色从何而有。答。此无表色。是
从受戒之后。立胜思愿。誓断一切恶。行一切善。以
此分限。假立无表。胜思愿者。谓愿此身不作杀。盗。
淫。是名胜身。口不行妄言。绮语。两舌。恶口。是名胜
语。心不起贪。嗔。痴。名胜思惟。由此防恶。发善种子。
渐渐增长。故立此名。此名依种子边立。或依定中。
能止身语恶现行思。故立此名。此名依现行边立。
以有防发二种功能。假名无表。】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至)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问。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业。今拨身语为无。岂不
与圣教相违。答。不拨身语为无。但言身语。非是汝
等所执实色。思有三种。谓动发胜思。审虑思决定
思。以动发胜思。能动身发语。与身语相应。名身语
业。审虑决定二思。唯与意识相应。由彼意念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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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审虑决定。然后能动身发语。故名意业。此唯
意识最为殊胜。故曰动身发语独为最也。成业论
云。由外发身语。表内心所思。譬如潜渊鱼。鼓波而
自表。问。身语动作。有所表显。可称为业。意念无形。
无所表示。何故亦名为业。答。以动发胜思。能发起
身语作善作恶。说善说恶。有此动发作用。亦名为
业。又动发胜思。亦是审决二思所游履处。通能起
善恶业。通能招感苦乐异熟之果。亦名为道。游履
者。谓六道受报也。故曰引满能招业。力牵也。故知
不独身语为业。为业道。即意亦名为业。为业道。不
唯意业。思为自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为自性
也。或身表语表。皆是中思所发。假说为身语业。或
身语亦是内思所游履处。假名业道。俱舍云。十业
道中。后三唯道。业之道故。立业道名。彼相应思。说
名为业。彼转故转。彼行故行。如彼势力而造作故。
前七是业。身语业故。亦业之道。思所游故。由能等
起身语业思。托身语业。为境转故。是业之道。立业
道名。离杀等七。无贪等三故。由此下。结无外色。】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如馀假法非实有体。」
【此下破不相应行也。此不相应行有十四。萨婆多
计。不与色心相应。皆是实有。是故破之。言不相应
者。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
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相应。拣异四位。故
名不相应也。得非得等者。等取下文十三法也。得
意识最为殊胜。故曰动身发语独为最也。成业论
云。由外发身语。表内心所思。譬如潜渊鱼。鼓波而
自表。问。身语动作。有所表显。可称为业。意念无形。
无所表示。何故亦名为业。答。以动发胜思。能发起
身语作善作恶。说善说恶。有此动发作用。亦名为
业。又动发胜思。亦是审决二思所游履处。通能起
善恶业。通能招感苦乐异熟之果。亦名为道。游履
者。谓六道受报也。故曰引满能招业。力牵也。故知
不独身语为业。为业道。即意亦名为业。为业道。不
唯意业。思为自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为自性
也。或身表语表。皆是中思所发。假说为身语业。或
身语亦是内思所游履处。假名业道。俱舍云。十业
道中。后三唯道。业之道故。立业道名。彼相应思。说
名为业。彼转故转。彼行故行。如彼势力而造作故。
前七是业。身语业故。亦业之道。思所游故。由能等
起身语业思。托身语业。为境转故。是业之道。立业
道名。离杀等七。无贪等三故。由此下。结无外色。】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如馀假法非实有体。」
【此下破不相应行也。此不相应行有十四。萨婆多
计。不与色心相应。皆是实有。是故破之。言不相应
者。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
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相应。拣异四位。故
名不相应也。得非得等者。等取下文十三法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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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成就不失义。谓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是生缘摄
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非得反此。此十四法。不如
色心心所实有体相。亦非异色心心所别有作用。
故知即是色心心所一分一位假立此名。定非实
有。故立量破云。此不相应行是有法。非异色心心
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蕴摄故。喻如色心等。许蕴
摄故者。分位唯识故。又量云。不相应行。定非实有。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又量云。
不相应行非实有体。或馀实法所不摄故。如馀假
法。馀实法。即真如实际如来藏等。】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破得非得非实有也。先大乘反诘。契经下。小乘
引经證。言补特迦罗者。此云数取趣。谓数数造业。
取恶趣故。十无学法。即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
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成就者。即得
也。异生者。即六趣众生也。阿罗汉者。此云杀贼。亦
云无生。杀烦恼贼。永不生故。不成就者。不得也。以
契经有成不成言。故知得不得为实有。故俱舍云。
若无有得。异生圣者。起世俗心。应无异生及诸圣
者建立差别。岂不烦恼巳断未断。有差别故。应有
差别。谓诸圣者见脩道力。令所依身。转变异本。于
彼二道所断惑中。无复功能令其现起。如是圣者。
所依身中。无生惑能。名烦恼断。或世间道。损所依
中烦恼种子。亦名为断。与上相违。名为未断。诸未
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非得反此。此十四法。不如
色心心所实有体相。亦非异色心心所别有作用。
故知即是色心心所一分一位假立此名。定非实
有。故立量破云。此不相应行是有法。非异色心心
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蕴摄故。喻如色心等。许蕴
摄故者。分位唯识故。又量云。不相应行。定非实有。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又量云。
不相应行非实有体。或馀实法所不摄故。如馀假
法。馀实法。即真如实际如来藏等。】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破得非得非实有也。先大乘反诘。契经下。小乘
引经證。言补特迦罗者。此云数取趣。谓数数造业。
取恶趣故。十无学法。即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
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成就者。即得
也。异生者。即六趣众生也。阿罗汉者。此云杀贼。亦
云无生。杀烦恼贼。永不生故。不成就者。不得也。以
契经有成不成言。故知得不得为实有。故俱舍云。
若无有得。异生圣者。起世俗心。应无异生及诸圣
者建立差别。岂不烦恼巳断未断。有差别故。应有
差别。谓诸圣者见脩道力。令所依身。转变异本。于
彼二道所断惑中。无复功能令其现起。如是圣者。
所依身中。无生惑能。名烦恼断。或世间道。损所依
中烦恼种子。亦名为断。与上相违。名为未断。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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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者。说名成就。诸巳断者。名不成就。先斥其谬證。
次例破。轮王七宝者。轮王有四。如金轮。银轮。铜轮。
铁轮。金轮王四天下。银轮王三天下等。七宝者。谓
轮宝。象宝。马宝。牟尼珠宝。女宝。主藏宝。主兵臣宝。
七宝中。象宝马宝主藏宝主兵臣宝女宝。是他身。
其馀是非情。若契经说成就等名实有者。契经亦
说轮王成就七宝。岂轮王实得他身之身。成就无
情之物乎。若谓轮王不成就他身非情。是轮王具
大福德。而于七宝。有自在业力。应念而有。假说成
就。非实得者。则前所引善恶等法。何不许其有自
在业力。假说成就。而执实得。若谓七宝现在有故。
假说成就。宁知善法恶法及无学法非现在有耶。
以离现在实法。决定无有补特迦罗及无学法。现
在必具善恶诸种子故。由此义故。则知成就善恶
无学诸法。亦是假说。非真实有。】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上破得无实体。此破得无实用。若此得是诸行生
因。有能生之用。则应现在有情具此得者。于生灭。
有为法中。应生不生不灭无为之法。今何不尔。若
从先来一切无情之物未得生法。此既无有生因
之得。应永不生。何为不然。若未得此得者。及既得
而巳失此得者。则应皆永不生。胡为现见生起。若
谓现在有俱生得为因而生起者。生与生生。复何
所作。若谓此得是诸法不离散因者。一切异生具
次例破。轮王七宝者。轮王有四。如金轮。银轮。铜轮。
铁轮。金轮王四天下。银轮王三天下等。七宝者。谓
轮宝。象宝。马宝。牟尼珠宝。女宝。主藏宝。主兵臣宝。
七宝中。象宝马宝主藏宝主兵臣宝女宝。是他身。
其馀是非情。若契经说成就等名实有者。契经亦
说轮王成就七宝。岂轮王实得他身之身。成就无
情之物乎。若谓轮王不成就他身非情。是轮王具
大福德。而于七宝。有自在业力。应念而有。假说成
就。非实得者。则前所引善恶等法。何不许其有自
在业力。假说成就。而执实得。若谓七宝现在有故。
假说成就。宁知善法恶法及无学法非现在有耶。
以离现在实法。决定无有补特迦罗及无学法。现
在必具善恶诸种子故。由此义故。则知成就善恶
无学诸法。亦是假说。非真实有。】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上破得无实体。此破得无实用。若此得是诸行生
因。有能生之用。则应现在有情具此得者。于生灭。
有为法中。应生不生不灭无为之法。今何不尔。若
从先来一切无情之物未得生法。此既无有生因
之得。应永不生。何为不然。若未得此得者。及既得
而巳失此得者。则应皆永不生。胡为现见生起。若
谓现在有俱生得为因而生起者。生与生生。复何
所作。若谓此得是诸法不离散因者。一切异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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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无记法。得既俱有。彼虽相违。则应三性一时
顿现在前。若不顿现。而更待馀法为因。则俱生得。
便成无用。若谓此得是一切法不失之因。有情具
此得故。成就种种世出世法者。亦不然。以诸可成
之法。皆不离有情。而由有情。成可成法。何关于得。
若离有前而别求得。实无得者。展转推求。故得于
法。俱为无用。得既非用。非得亦然。】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此显得非得正义。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
三种成就者。瑜伽云。若于引发缘中。势力自在。假
立为得。以此自在为依止故。所有士夫补特迦罗。
虽彼彼法巳起巳灭。若欲希彼复现在前。便能速
疾引发诸缘。令得生起。是故亦说此名为得。当知
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若所有染污法。诸无
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
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
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名为种子成就。
二自在成就者。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
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三现行成
就。若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不成就
者。于三界四谛下。见道所断分别惑种。未曾永害。
假立非得。以未得圣法。未入圣流。名异生性。俱舍
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力脩得故。加行善者。要由
功力脩得。不由功力脩得者。若所依中。种未被损。
顿现在前。若不顿现。而更待馀法为因。则俱生得。
便成无用。若谓此得是一切法不失之因。有情具
此得故。成就种种世出世法者。亦不然。以诸可成
之法。皆不离有情。而由有情。成可成法。何关于得。
若离有前而别求得。实无得者。展转推求。故得于
法。俱为无用。得既非用。非得亦然。】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此显得非得正义。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
三种成就者。瑜伽云。若于引发缘中。势力自在。假
立为得。以此自在为依止故。所有士夫补特迦罗。
虽彼彼法巳起巳灭。若欲希彼复现在前。便能速
疾引发诸缘。令得生起。是故亦说此名为得。当知
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若所有染污法。诸无
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
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
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名为种子成就。
二自在成就者。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
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三现行成
就。若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不成就
者。于三界四谛下。见道所断分别惑种。未曾永害。
假立非得。以未得圣法。未入圣流。名异生性。俱舍
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力脩得故。加行善者。要由
功力脩得。不由功力脩得者。若所依中。种未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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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成就。种巳被损。名不成就。谓断善者。由邪见
力。损所依中善根种子。应知名断。非所依中善根
种子毕竟被害。说名为断。要由功力而脩得者。若
所依中。彼法巳起。生彼功力。自在无损。说名成就。
与此相违。名不成就。如是二种。亦假非实。故所依
中。唯有种子未拔。未损。增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
就名。无有别物。】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此破众同分非实有也。先大乘反诘。次小乘引證。
此经下。斥其谬證。若同下。展转辩破。钞云。同分者。
同。谓诸有情身形等同。分者。因义。谓由此分。能令
有情身形等同。言有情者。同分所依。拣非无情。若
谓同智同言。因同分而起。故执同分为实有者。则
应草木瓦石无情之物。各各皆有同分。亦能引发
同智同言。亦应实有。若谓唯于同分中起同智言。
名为实有。非异类者。既同智言因同分起。则同分
复应起别同分。如天同分复起天同分。人同分复
起人同分等。如是展转。成无穷过。今同分既无别
同分起。此同智言。何藉同分。若谓以同分为因。而
能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同
事同欲。皆是宿生习气熏成。故有同好。何关同分。
故俱舍云。有别实物名为同分。谓诸有情展转类
等。本论说此名众同分。此有二种。一无差别。谓诸
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别者。谓
力。损所依中善根种子。应知名断。非所依中善根
种子毕竟被害。说名为断。要由功力而脩得者。若
所依中。彼法巳起。生彼功力。自在无损。说名成就。
与此相违。名不成就。如是二种。亦假非实。故所依
中。唯有种子未拔。未损。增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
就名。无有别物。】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此破众同分非实有也。先大乘反诘。次小乘引證。
此经下。斥其谬證。若同下。展转辩破。钞云。同分者。
同。谓诸有情身形等同。分者。因义。谓由此分。能令
有情身形等同。言有情者。同分所依。拣非无情。若
谓同智同言。因同分而起。故执同分为实有者。则
应草木瓦石无情之物。各各皆有同分。亦能引发
同智同言。亦应实有。若谓唯于同分中起同智言。
名为实有。非异类者。既同智言因同分起。则同分
复应起别同分。如天同分复起天同分。人同分复
起人同分等。如是展转。成无穷过。今同分既无别
同分起。此同智言。何藉同分。若谓以同分为因。而
能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同
事同欲。皆是宿生习气熏成。故有同好。何关同分。
故俱舍云。有别实物名为同分。谓诸有情展转类
等。本论说此名众同分。此有二种。一无差别。谓诸
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别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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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有情。界地趣生。种性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
各别同分。一类有情各等有故。复有法同分。谓随
蕴处界。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
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
有。如是蕴等。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若别
有实有名异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非异人
同性。别有人性故。又非世间现见同分。以非色故。
亦非觉慧所能了别。无别用故。世虽不了有情同
分。而于有情谓无差别。故设有体。亦何所用。又何
因不许有情同分。诸谷麦等。亦有自类。互相似故。
又诸同分展转差别。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
别觉施设耶。又应显成胜论所执。彼宗执有总同
句义。于一切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
异句义。于异品类。同异言智。于此发生。毗婆沙师。
作如是说。彼执于此异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
故。然此同分。皆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种类差别。
假立此名。非是实有。故瑜伽云。云何名众同分。谓
若略说。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
住。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
有情同分。广说乃至邪见者望邪见者。杀生者望
杀生者。正见者望正见者。预流等望预流等。乃至
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此破命根非实有也。馀乘于识暖之外。别执寿为
各别同分。一类有情各等有故。复有法同分。谓随
蕴处界。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
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
有。如是蕴等。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若别
有实有名异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非异人
同性。别有人性故。又非世间现见同分。以非色故。
亦非觉慧所能了别。无别用故。世虽不了有情同
分。而于有情谓无差别。故设有体。亦何所用。又何
因不许有情同分。诸谷麦等。亦有自类。互相似故。
又诸同分展转差别。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
别觉施设耶。又应显成胜论所执。彼宗执有总同
句义。于一切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
异句义。于异品类。同异言智。于此发生。毗婆沙师。
作如是说。彼执于此异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
故。然此同分。皆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种类差别。
假立此名。非是实有。故瑜伽云。云何名众同分。谓
若略说。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
住。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
有情同分。广说乃至邪见者望邪见者。杀生者望
杀生者。正见者望正见者。预流等望预流等。乃至
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此破命根非实有也。馀乘于识暖之外。别执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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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根。死此生彼。以为实有。如世人以命尽为死。故
引经證。此经下先斥谬證。次以色例破。又先巳成
离识无色。则知离识无别命根。次以三蕴例破。若
命根异识非实命根。应如受等异识无实受等。立
量云。又若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是宗。因云。异识
实有故。喻应如受等。问云。既离识外无别命根。只
应说识。云何经说识寿暖三。答。义别说三。谓阿赖
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触。名暖。阿赖耶之种子。名
寿。阿赖耶之现行。名识。三法义别。故别说之。非谓
别有体性。如四正勤。以一法分四。如未生善令生。
巳生善令长。未生恶令不生。巳生恶令断。以生善
断恶义别。故分为四。亦名四正断。虽分为四。但是
一精进数。问。既寿暖不异识者。住无心位。既无有
识。寿暖应无。何故此身不坏。答。岂不经说识不离
身。无心位中。暖息虽无。寿识犹在。故身不坏。如无
色界。身虽舍暖。馀二不舍故。问。既言识不离身。如
何名无心位。答。彼无心位所伏灭者。是第六中粗
相转识。非是第八微细相识。以有识为因。故有二
无心果。此在二卷广明。此阿赖耶。足为三界六趣
四生之体。以此识是遍一切处恒续不断异熟果
故。无劳离此识外。别执命根死此生彼。然依亲生
第八种子。能连持往昔自业所引同分色心不断。
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由功能差别。故世
间有穷通。由住时决定。故世间有寿夭。穷通寿夭。
引经證。此经下先斥谬證。次以色例破。又先巳成
离识无色。则知离识无别命根。次以三蕴例破。若
命根异识非实命根。应如受等异识无实受等。立
量云。又若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是宗。因云。异识
实有故。喻应如受等。问云。既离识外无别命根。只
应说识。云何经说识寿暖三。答。义别说三。谓阿赖
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触。名暖。阿赖耶之种子。名
寿。阿赖耶之现行。名识。三法义别。故别说之。非谓
别有体性。如四正勤。以一法分四。如未生善令生。
巳生善令长。未生恶令不生。巳生恶令断。以生善
断恶义别。故分为四。亦名四正断。虽分为四。但是
一精进数。问。既寿暖不异识者。住无心位。既无有
识。寿暖应无。何故此身不坏。答。岂不经说识不离
身。无心位中。暖息虽无。寿识犹在。故身不坏。如无
色界。身虽舍暖。馀二不舍故。问。既言识不离身。如
何名无心位。答。彼无心位所伏灭者。是第六中粗
相转识。非是第八微细相识。以有识为因。故有二
无心果。此在二卷广明。此阿赖耶。足为三界六趣
四生之体。以此识是遍一切处恒续不断异熟果
故。无劳离此识外。别执命根死此生彼。然依亲生
第八种子。能连持往昔自业所引同分色心不断。
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由功能差别。故世
间有穷通。由住时决定。故世间有寿夭。穷通寿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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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往昔自业所引。悉由第八种子连持。故令色
心不断。若第八种子散坏。则无生灭灭生之理。故
即以此连持不断功能。假立命根。瑜伽云。云何命
根。谓由先业。于彼彼处所生自体。所有住时限量
势分。说名为寿。生气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至)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无想定者。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
妙。立此定名。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所。及染污第
七恒行心所。悉皆灭尽。立此定名。二定皆依厌心
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建立无想。异熟者。由脩
无想。感彼天果。名无想报。意谓此三若无实性。何
以便能遮此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定。能遮
未来诸心心所令暂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实有。若
无下。先例破。次立量破。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假亦
能遮。如提塘等。谓修下。显正义。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厌患粗动者。无想但厌前六粗动。灭尽亦患
第七王所。发胜期愿。遮心心所。愿力渐增。粗动渐
细。以此微心熏蒸第八。遂成至极增上厌心。由此
厌心种子。损伏粗动心心所种。粗动心等。亦不现
行。依此心心所现行伏灭分位。假立二种定名。此
由熏恶种而成善种。故定亦名善定也。无想异熟。
由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执彼以为最极寂静。发胜
期愿。而欲得彼。以微微心。熏异熟识。成厌心种。遂
令粗想不行。招彼天异熟。故于此处。立无想果。虽
心不断。若第八种子散坏。则无生灭灭生之理。故
即以此连持不断功能。假立命根。瑜伽云。云何命
根。谓由先业。于彼彼处所生自体。所有住时限量
势分。说名为寿。生气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至)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无想定者。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
妙。立此定名。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所。及染污第
七恒行心所。悉皆灭尽。立此定名。二定皆依厌心
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建立无想。异熟者。由脩
无想。感彼天果。名无想报。意谓此三若无实性。何
以便能遮此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定。能遮
未来诸心心所令暂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实有。若
无下。先例破。次立量破。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假亦
能遮。如提塘等。谓修下。显正义。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厌患粗动者。无想但厌前六粗动。灭尽亦患
第七王所。发胜期愿。遮心心所。愿力渐增。粗动渐
细。以此微心熏蒸第八。遂成至极增上厌心。由此
厌心种子。损伏粗动心心所种。粗动心等。亦不现
行。依此心心所现行伏灭分位。假立二种定名。此
由熏恶种而成善种。故定亦名善定也。无想异熟。
由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执彼以为最极寂静。发胜
期愿。而欲得彼。以微微心。熏异熟识。成厌心种。遂
令粗想不行。招彼天异熟。故于此处。立无想果。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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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此果。异熟不空。故于四百九十九劫中想等不
行。如夹冰鱼。如压石草。由此果依异熟识立。得异
熟名。故此下。总结三法非实。】
成唯识论卷第一
行。如夹冰鱼。如压石草。由此果依异熟识立。得异
熟名。故此下。总结三法非实。】
成唯识论卷第一